明清史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初期的妇女观与妇女就业
陈淑荣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09期
【原文出处】《石家庄学院学报》2007年2期第89~95页
【英文标题】 The Traditional Gender Ideas and Women's Employment in the First Period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作者简介】陈淑荣,石家庄学院历史系,河北 石家庄 050035
    陈淑荣(1968—)女,河北元氏人,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英美近现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初期,伊朗妇女经历了一个就业上的大规模衰退和萎缩时期,这是由伊朗伊斯兰教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环境决定的,特别是与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压倒一切的伊斯兰教传统妇女观和传统的两性关系密切相关。
In the first period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women once experienced a large-scale shrinking employment, which resulted from the country's speci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environments,and was especially impacted by the overwhelming gender ideas.
【关 键 词】伊朗/伊斯兰教/妇女/就业Iran/Islamic/women/employment


    中图分类号:K37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72(2007)02—0089—07
    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初期的妇女就业状况
    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妇女发现自己开始受到就业上的重重限制,并由此开始经历一个大规模的失业时期。据统计,女性就业者所占比例由1966年的8.3%、1976年的8.9%下降到1982年的7.O%和1986年的5.4%;女性就业者占经济活跃人口的比例由1966年的12.8%、1976年的15.3%下降到1982年的12.6%、1984年的8.9%和1986年的10%;[1] 女性工资劳动者的比例下降到不足10%。在城市中女性失业率由1976年的6.0%猛增到1986年的29.2%,在农村地区女性失业率由1976年的21.6%下降为20.5%,失业人口的平均年龄下降了3.7岁。1976年时女性失业人口中约12.4%居住在城市,而1986年时女性失业人口中65.1%居住在城市。[2]174 可见,在城市中,职业女性经历了较农村更严重的失业。这样从1976年到1986年间伊朗就业女性急剧下降,共减少了860000名,[3]185 其中主要集中在工业部门、管理和行政部门以及农业中。
    伊朗妇女的就业状况在伊朗伊斯兰革命后发生如此急剧的变化,与伊朗妇女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特别是共和国初期政府所持的妇女观、两性关系样式以及基于此而实行的妇女政策有密切的关系。
    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妇女观
    1.法蒂玛和再那甫形象的树立
    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特别是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成立后,女性的公共行为和标准形象成为社会的中心话题。法蒂玛和再那甫是两个历史人物,法蒂玛是先知穆罕默德的女儿,其母亲是穆罕默德的第一位,也是最受先知尊敬的妻子赫迪彻。法蒂玛是个乖巧孝顺的女儿,18岁时嫁给了伊斯兰著名的勇士和学者阿里,婚后在家中辛勤劳作,尽心履行作为妻子的责任。她先后为阿里生育过5个子女,其中儿子哈桑、侯赛因及女儿再那甫在后来的伊斯兰历史上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公元632年先知穆罕默德死后,法蒂玛在丈夫阿里处于困境的情况下,始终站在阿里一边反对伯克尔,向众人阐明丈夫阿里才是先知事业的真正继承人。
    法蒂玛这个形象在20世纪70年代在伊朗反对巴列维西方化的运动中被伊朗一名现代宗教学者和政治家阿里·沙里亚提作为一个理想的伊斯兰妇女形象树立起来,阿里·沙里亚提关于法蒂玛形象及他对妇女问题的看法表现在其著作《法蒂玛即法蒂玛》中。[4] 阿里·沙里亚提在著作中,通过对历史的加工和想像,使法蒂玛这位传统的伊斯兰妇女形象、一位传统的穆斯林女性理念的最高代表身上加入了许多现代社会中伊斯兰妇女的美德,沙里亚提要求伊斯兰妇女以法蒂玛为楷模,既能够保持伊斯兰妇女的美德,又能够在必要的时候积极投身于反对巴列维国王西方化的斗争。法蒂玛这一形象曾经鼓舞了无数伊朗妇女投身黑色革命的洪流,这样一位女性形象在1979年后被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领导人重新搬了出来,被共和国政府提倡和号召,号召伊朗妇女学习法蒂玛,像她那样做孝顺的女儿、忠实的妻子、无私的母亲,同时还要有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勇于奉献的精神。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还将再那甫形象与法蒂玛形象一起作为伊朗女性所仿效的榜样。再那甫是法蒂玛的大女儿,她曾与其兄弟侯赛因等一起为捍卫阿里家族对哈里发的合法继承权而在战场上与敌人浴血奋战过。当公元681年侯赛因被叛徒出卖,在今天伊拉克境内的卡尔巴拉牺牲时,再那甫毅然担负起领导重任,在危急关头放下惯常的女性作为男性从属者和家庭妇女的角色,她的宗教职责要求她勇敢地站出来反抗专制统治。再那甫后来又毅然回归家庭,担负起自己作为贤妻良母的职责。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精心推出的法蒂玛形象代表着母亲和女性身份,是家庭中理想的完美的母亲和妻子,而再那甫更多地象征着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女性,她象征着非正常时期的女性形象。那些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教法学家说,现代伊朗妇女可以通过其反抗斗争对专制腐败政权的垮台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而妇女们已经在黑色革命的风暴中显示了强大的力量,为革命的胜利和共和国的建立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既然妇女们已经完成了通过示威游行甚至武装斗争等方式表现出来的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责任,那么在巴列维统治被推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建立后,妇女们就必须要像再那甫那样回归家庭,甘于平淡,承担其穆斯林职责所要求她们承担的法蒂玛式的贤妻良母角色。
    2.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妇女观和两性关系样式的内容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领导人是基于伊斯兰教传统的妇女观和传统的两性关系样式重新推出法蒂玛形象的。传统的伊斯兰教认为,男女两性间在生物学、生理和心理上都是不同的。女人在生物和生理学上属于弱者,而男人则是力量的代表。在家庭婚姻关系方面,男人的强悍决定了做丈夫和父亲的男性必须担负起谋生和养家的全部责任,而成为一家之主;女人的柔弱决定了做妻子的最适合在家中抚育和教育子女,使后代在身体、智力和道德信仰方面健康成长,并通过好妻子和好母亲的角色使家庭关系和谐,使社会稳定,从而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传统的伊斯兰教认为由于男女两性在生物和生理学上的差异,女性不应选择那些有损女性柔美特征的职业如搬运、矿冶、消防等方面的劳动。传统的伊斯兰教还认为两性在心理和智力上也有差异,女性与男性相比较,很情绪化,反复无常,而且容易走极端,缺乏冷静、推理和理性,因此诸如需要刚强意志和冷静判断力的工作如军队、司法、法律、警察等部门,特别是高级管理职位如总统或具有绝对司法权的职务,绝对不适合女性的心智特点。先知穆罕默德曾说:“将国家领导权交给妇女的民族是绝对不会成功的。”[5]114
    关于男女两性的自然生理差异,研究的文献很多,专家的观点也比较一致,普遍认为男女两性在身体结构、生理技能、生殖技能、毒素反应等各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差异,相对男性而言,女性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不能长时间从事体力劳动,女性也更容易受到工业毒素的侵害,对此世界各国都有相关保护女工的条例。女性还有特殊的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四期,这会中断女性的劳动,也是女性在职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所以,由此看来,所谓的女性和男性职业除了由性别观念造成之外,男女两性的自然生理差异与就业环境的相互选择也是很重要的原因,要改变这种局面,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才行。
    传统伊斯兰教妇女观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女性具有与生俱来的性的危险性。在伊斯兰教经典中多次强调女性的性特征和性的诱惑,说“男人所遭到的最大灾难便是女祸”[6]156。在《古兰经》中出现了“奥拉”一词,伊斯兰教什叶派教法学家认为妇女本身就是奥拉,甚至她们的声音都是奥拉,男人耳闻目睹奥拉,就会受到诱惑,就会削弱他们良好的判断力、明智,甚至认为女性的性力具有扰乱社会的力量,这些思想成为妇女被强制戴面纱和女性服饰朴素化的基础,并成为批评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依据,成为减少或禁止女性在社会某些领域包括政治和经济领域发展的依据。
    适宜于家庭生活即家务性是传统妇女观的又一重要内容。在先知的眼中,完美的、理想的妻子是顺从的,是能够保护好自己的灵魂,能够保护好丈夫的财产和家庭声望的女人。先知不止一次地说过,家庭生活就是女性参加的圣战,妻子要把家庭建设得宁静、幸福和安全才能使男人乐意并勇于承担起养家糊口的职责,而女人的家务又是对男人承担养家糊口重担的一种回报。伊斯兰教法学家也主张妇女要避免任何有损丈夫的活动,绝对地忠诚于丈夫,尊重丈夫,未经丈夫允许不可擅自离家等等,这些从属性都是为女性规定的。
    在这种传统的妇女观支配下形成的两性关系样式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以家庭为中心。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或公民,而是家庭,无论男女两性都认可家庭在社会中的中心地位,认为它是伊朗传统文化财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将男性定为主要的养家糊口者。其实在世界其他许多国家的家庭中,男性通常都被认为是一家之主,是主要的养家糊口者,但在伊朗,这种期望却表现得特别突出,这种对男性养家糊口责任的期望被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法律中。它们将女性视为与儿童一样的弱者,是需要男人保护的对象,是需要男人养活的对象,这样的法律规定自然令人对女性的就业权提出了质疑,也使人认为女性的就业根本是非必需的、可选择的,也是可以随时放弃的。在伊朗社会特别是当经济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时,就业的女性往往成为一些人攻击的目标,在他们看来,大批男人失业,就是因为女性就业把男人的饭碗抢掉了。而且在一些人看来,女人就业有损丈夫、父亲和家族的颜面,女人就业是丈夫、父亲等男性家长无能的表现。这样的观念不仅给女性自主外出就业带来了巨大的障碍,一些女性害怕为增加家庭收入而迈出家门参与就业会给家庭稳定带来破坏作用;一些女性害怕她们就业后面临的工作和家庭双重负担,而且这种观念还给男性——世人眼中的养家糊口者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因此在伊朗社会就产生了这样的奇怪的现象:即使是男人失业在家,整个家庭的生存靠着妻子的收入来维持生活,但这些丢了饭碗的男人仍赞同妇女应该放弃工作,有的甚至扬言自己宁愿去死,也不愿意妻子出去工作。第三,通过适宜于家庭生活而强加于女性身上的社会条件。在伊朗,与中东其他国家一样,妇女的荣誉对家庭的名声是至关重要的,无论男女两性都认为这是他们国家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特点。基于传统妇女观之上形成的两性关系认为维护家庭名声是女人的专职,而女性成员的言行特别是女性成员与外部世界联系中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家庭名声,所以男性家长被赋权控制其女性成员与外部世界的联系,这自然也包括有权掌控她们的就业权。在这样的两性关系中,公共领域便安排给了男人,而将家庭私人空间赋予了女性,这样的安排再加上很多的社会禁忌和限制,使得女性与公共领域的联系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使得女性极难进入一个男性占统治地位的公共空间中,而且也使她们的参与注定将是很有限的。第四,家庭领域中两性不平等的权利。表现为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妻子的不服从会成为丈夫离婚的理由,妻子也会随之失去经济上的保护,也会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因此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如果女性胆敢未经丈夫许可走出家门,参与就业,那么很可能会冒着失去一切的风险,这一巨大的风险往往使许多女性在面对家庭外就业机会的呼唤时,犹豫不决或者干脆望而却步。
    伊斯兰教传统的两性关系样式已经渗透在伊朗的宪法和法律中,而这些宪法和法律又构成了伊朗人的日常生活,对女性的经济活动和就业参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与伊斯兰教结合在一起的日常生活方式的改变决非朝夕之功,何况在伊朗这个深受伊斯兰教影响了一千三百多年的国家,1979年以后伊斯兰教又被作为治国原则,伊斯兰教和它传统的两性关系样式因此根深蒂固地存在着。
    伊朗伊斯兰革命后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伊朗的各媒体在使国家意识形态中关于女性形象、内容法蒂玛化的永恒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妇女在影视作品中要么根本是空缺的,要么出现的话,其角色也仅仅限于母亲和妻子,她们的活动也严格限于家务劳动和生养孩子。教科书中也宣扬一种无任何社交性的妇女形象,生儿育女、处理家务被视为女性的第一责任,而男性则被定义为社会性的角色,其业余时间甚至也是在家庭之外的。
    正是在这种妇女形象观的支配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1979年伊斯兰革命胜利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试图使女性退出就业市场,他们或者故意解雇就业女性,或者采取刺激措施诱使女性放弃就业等等,为女性的就业参与设置了无数的障碍,使女性的就业形势变得日益严峻,女性的就业参与急剧降低。
    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初期的妇女政策
    1.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初期的就业政策
    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取得胜利后,最高精神领袖霍梅尼提出了“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的口号,发起了一场大规模净化社会、消除各种腐败现象,使社会生活全面伊斯兰化,遵循伊斯兰基本教义和原则对社会生活进行伊斯兰改造、建立伊斯兰秩序的纯洁运动,并成立了纯洁委员会,以净化公共和私营经济中西方化了的女性。扎勒赫·沙迪塔巴拉曾说“革命后,一切都被推翻,西方及其模式被认为是邪恶的,妇女被从原来的行政部门开除,家庭被认为是最适合她们的最好的场所,而不管其所受教育水平如何”[7]407。在这种环境下,女性或者被禁止就业,或者其就业形势变得极其严峻,许多在法律界工作的女性首先失去工作,接着其他在政府部门中工作的女性也被清除出去。1979年3月3日共和国政府发布命令规定:今后,根据伊斯兰教法,女性不适合做判断性的工作,所以禁止女性担任法官。按照该规定,只有那些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人才可担任法官:男性、成年、穆斯林、什叶派、伊斯兰教教法学者等,这样的条件在一个人身上必须同时具备才有担任法官的资格。而原先已经受到这方面的训练并担任法官的女性将会被委以其他职责,大学的法律、司法专业也不再招收女生。
    对于该法令,从巴列维时代过来的女性当然不会轻易接受,向政府提出了自己的抗议。她们在一次组织起来的女权主义者代表团接受伊斯兰共和国的第一位总理巴而扎甘接见时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这些女代表们却万万没有想到,巴而扎甘竟然声称,“在伊斯兰教中,不允许妇女成为法官,因为她们太感情用事,缺乏理智和判断”,过去“给妇女的权利太多了,以至于现在的伊朗男人要捍卫其权利”[8]142。该命令颁布之后,很多巴列维时代的女法官和女律师被迫离开原先的工作岗位,她们有的被迫接受其他低职位工作,有的完全退休回家。
    1979年3月9日共和国政府又下令禁止女性在有男性的体育活动中担任教练、裁判,甚至当观众都被禁止;3月7日共和国最高精神领袖霍梅尼精心选择在这一关键时刻,即国际妇女节的前一天抛出了一道命令,宣布政府机构的女性雇员都应该穿戴传统的伊斯兰服装包括面纱上班以保护女性的尊严。他将办公室女性比作是具有破坏力量的旋风,谴责她们迷惑男性,将整个单位搞得堕落败坏和一团糟。霍梅尼的言论竟然还得到了一些女性代表的随声附和:“妇女应该离开让她们终日无所事事的、导致男人堕落的政府各部门。”[9]232
    2.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强制面纱政策
    1979年4月伊朗宣布正式成立伊斯兰共和国,什叶派势力在议会中也完全控制了议会,霍梅尼感觉到新政权已经得到巩固,于是他再次发布命令要求妇女佩戴面纱,而且还宣布要彻底摧毁巴列维时期的一切信号和象征。这次大约有2500名妇女举行集会和示威游行,反对霍梅尼的面纱令,但她们的行动马上被共和国政府宣布为非法行动,政府还逮捕了包括4名女性在内的一共8名示威者。1979年底霍梅尼发布命令禁止不戴面纱的女性就业。在1980年的6月和8月政府又先后两次在议会中通过强制面纱令,此后这种强制面纱政策及不戴面纱严禁就业的法令被广泛应用到一切公共场合,而社会上要求妇女佩戴面纱的呼声也开始甚嚣尘上,那些出门不戴面纱的妇女经常会遭受到辱骂甚至还会受到人身攻击,有些没有佩戴面纱的妇女去商店购物常常会遭到商店老板的责问:“你的面纱哪里去了呢?”一些老板甚至拒绝向这些未戴面纱的妇女出售货物。[10]500 真主党成员终日在大街小巷上巡逻,那些出门没有戴面纱的妇女有可能遭到小刀和枪弹的袭击。后来共和国政府又颁布了一条法律规定不戴面纱的妇女将会给予74下鞭刑,这样大批大批的不愿戴面纱的女性在恐怖的气氛中被解雇或者自己退出工作岗位。
    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影响女性的教育政策
    在教育政策上,伊斯兰共和国实行的一些教育政策对女性就业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虽然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全体人民提供截止到中学的免费教育,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为高等教育提供免费支持”[11]27,但宪法21条同时强调“妇女接受免费教育的权利必须要与伊斯兰标准相一致”,“妇女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再生产和建立在伊斯兰权益和道德基础上的家庭关系的稳定”[11]27,而不是为了让妇女通过接受教育,走向自主自立包括走向自主就业的道路。霍梅尼虽然也赞成妇女接受教育,但他主张她们只能学习与宗教和教育后代有关的课程,也就是说,她们能当一个合格的母亲、持家的妻子,能更好地承担生儿育女的责任和家庭其他活动的同时又是一名虔诚的穆斯林就可以了。
    总体而言,在霍梅尼统治的十年间,伊朗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没有多大减少,还有所增加,尤其是妇女的中等高等教育事业获得了较大发展。如在城市地区10岁以上的妇女就业者的教育水平有以下这些数字可以说明妇女教育事业的成就:小学程度者在10岁以上妇女中的比例在1976—1977学年时为11.2%,1982—1983学年时的比例为11.0%:中学毕业者的比例在1976—1977学年时为23.9%,1982—1983学年时的比例是42.2%;大学毕业程度的比例是1976—1977学年时为6.0%,1982—1983学年时为6.9%;硕士学位者的比例为1976—1977学年的O.7%和1982—1983学年的0.5%,[11]226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初期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就业女性中识字的比例也有相应的增加,相当大比例的城市就业女性取得了高中学历;另一方面,在就业者中拥有大学文凭的女性的数量也有增长。
    但霍梅尼政府实行的教育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中小学教育的伊斯兰化和高等教育中对女性实行的专业限制政策。
    (1)中小学教育伊斯兰化对妇女的影响
    在霍梅尼统治时期,国家对中小学教育全面伊斯兰化。为了反对西方文化对伊斯兰共和国的渗透,也为了论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宗教统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更为神权政体培养未来的接班人和建设者,从小学起就特别强调宗教传统教育,向学生灌输伊斯兰思想。如在小学二年级到五年级的语文课本中,表现伊斯兰信仰的占40%,赞美安拉的占24%,否定国王权威的占24%,提倡殉道的占10%,歌颂霍梅尼个人的占2%。[12]25 在中小学的教科书中出现的女性形象所占的比例很少,据文化研究机构的统计,在小学阶段,女性被连名带姓明确提及的情况只有两次,提及的男女两性特定的姓名的比率是267∶1,约90%的家庭以外的工作是与男性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提及的,随着年级的增长,提到的就业女性的次数也随之下降,在五年级的波斯语课本中没有提及就业女性。[13]234 即便提及的女性也都是被描绘为传统的女性性别形象——贤妻良母型,而提及的就业女性们,她们所从事的也多是女性家务劳动在社会上的延伸职业,如女教师、女护士等等,而男性则完全是养家糊口者和家庭保护人的角色。
    (2)共和国初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1980年3月霍梅尼发布命令宣布伊斯兰文化革命开始,文化革命的主要目标是清除伊斯兰化进程中大学校园中的一切反对力量特别是西方的世俗的政治力量。他说:“伊朗所有的大学都应服从于一个高尚的革命,所有与西方有联系的教授都应肃清,大学应当成为学习伊斯兰科学的中心。”[14]24 随即共和国政府在伊朗各个大学都开展了清校运动,关闭了所有大学和几十个研究所,并成立了文化革命指挥部,其7名成员皆由最高精神领袖霍梅尼亲自任命,负责制定国家的文教政策,该组织下设“高校改革最高委员会”,负责审查高校师生,考察他们对宗教和教会的看法及政治观点,这种做法迫使大批包括女教员在内的教师外逃。1982年10月各大学在被关闭改造两年之后重新开放,大学生和员工的思想受到了严密的控制,忠于伊斯兰成为能否跨进大学校门的一项标准。
    在高等教育中对女性影响最大的是对女生实行专业上的限制政策,这是一种基于伊斯兰性别观念基础之上的性别歧视政策,该政策认为女性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她们适合做教育工作,适合从事医学、保健和服务性的工作等,至于工程学、农学、兽医学、矿冶学等专业则认为与女性的身心特点不符,与女性的妻子母亲角色不相容的,是专属男性的,严禁女学生选择学习。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高等教育中对女性实行的专业上的选择性歧视政策强化了原来本已存在的传统的伊斯兰的两性关系样式,因此虽然在霍梅尼统治的十年间有更多的女生进入人文学科和社会学专业学习,但一些应用专业、科技专业对女性的限制以及在职业培训中没有为女性提供一个更加范围宽广的职业培训,倾向于对女性在传统的非技术方面进行培训,这必然意味着妇女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使众多的女性在就业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在长期的选择性歧视的教育环境中,许多妇女虽然也接受了教育,但她们受教育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参加就业,而是为了找一个理想的丈夫,她们认为接受良好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是一笔可以利用的有价值的财富,可以大大增加找到一位有较高收入的好丈夫的机会,同时她们和她们的家庭都认为,女子接受教育也是为了将来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妻子和母亲,能更好地承担教育后代的责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即使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出去工作,但伊朗这种高度伊斯兰化、以文为本的教育体制和高等教育中对女性的选择性歧视政策也极大地限制了女性就业的范围,使得职业中的性别化倾向在共和国初期特别突出。据统计,就业女性在工业各行业中的比例从1976—1977年的14.2%下降到1986—1987年的9.1%,而在社会服务行业所占的比例则由85.5%上升到90.6%,[7]410 在社会和服务行业的女性多集中在传统上认为是女性职业(教师、护士、秘书等)或认为是家务劳动的延伸性职业(保姆、缝纫工等)。另据1986年的统计数字表明,近45%的城市就业女性是女子学校的教师,9%为护士,秘书占6.5%,打字员和办公室职员为4%,以及3%的保姆和3%的缝纫工人等,[7]410 这些都是收入较低的职业,其从业者多为女性。伊斯兰国家通过这种教育上的选择性歧视政策,造成了性别化职业倾向日益突出,也使得女性很低的社会地位被永恒化了。
    那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为什么实行这种高等教育专业上的选择性歧视政策?有人说是出于性别隔离的需要,为了实行两性隔离政策而对女性进行专门的隔离教育和培训为其他女性服务是必要的,也就是说,为了实行性别隔离政策,有必要培训女教师、女医生、女护士、女社会工作者等等来服务于其他女性。而在上述这些行业鼓励女性参与性别隔离不会为雇主带来沉重的负担,相反在制造业、应用技术职业中实行性别隔离政策会付出很高的成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实行的这种性别隔离选择性歧视政策及伊斯兰化倾向,使女子就业与男子就业完全隔离,如女子不能单独出门和驾驶汽车、女人不能以自己的名字为企业注册或从政府得到商业信贷,这些都限制了妇女就业,造成了女性在科技、工业等部门中的就业比例很低。
    此外,政府还采取了许多刺激性政策设法使妇女结束就业,回家履行全职的妻子和母亲角色。1979年颁布的退休法规定工作年满15年即可退休,而且可以在经济上不受任何损失地退休。这个法令将巴列维王朝时期25年的工作年限被大大缩短了。虽然该退休法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实际上却造成了更多的就业女性早早退休。随后还有法律规定:双职工夫妻如果愿意让妻子结束就业的话,那么其家庭可以享受妻子原来包括薪水在内的全部待遇,那些有失业丈夫在家的妇女被告知要优先把就业的机会给予失业男人或优先让男性进入就业市场。1979年10月2日伊朗伊斯兰革命委员会制定了伊斯兰家庭法规,规定丈夫有权禁止妻子就业,妇女必须要首先从其男性家族成员那里即丈夫或父亲处获得许可后才可以参加就业、学习甚至迁移。1982年制定的劳动法仍重申女性就业必须首先取得丈夫的同意,假如妻子职业的性质可能会对家庭荣誉带来不利的影响时,丈夫可以阻止妻子就业。一位妇女文化委员会的成员对此发表评论说如果一位女性保安必须连续工作24小时,那么她的丈夫有权让妻子停止就业,因为这严重影响到了女性对家庭和丈夫的职责,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就这样,广大妇女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期,完全丧失了就业上的自主权,这对她们就业的影响绝对是灾难性的。
    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妇女政策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1.托幼问题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初期,政府除采取措施限制妇女就业外,还对就业中的妇女面临的实际困难视而不见,甚至采取了釜底抽薪的办法迫使妇女退出就业市场。1979年,政府下令关闭了所有政府机构所属的幼儿园和托儿所。在孩子入托问题上,霍梅尼始终认为托幼所是道德败坏的象征,应该予以彻底关闭。这样所有政府机构的幼儿园和托儿所被关闭,私人也不能自由地开办幼儿园和托儿所,开办者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
    就一国政府而言,它是为本国就业女性提供托幼所、解决就业女工后顾之忧的唯一责任机关,但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这个唯一的责任机关不仅关闭了所有的政府所属的幼儿园和托儿所,而且还不允许那些有能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自由地创办幼儿园和托儿所,其种种限制措施使得私立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存发展步履维艰,难以为继,也使就业妇女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本难以解决,使她们的继续就业更加困难。对此,当时伊朗的一家杂志社发表的评论这样说:“控制国家机器的男人应该理解托幼所问题的严重性。而这些男人的观点是,我们的姐妹应该放弃所有的公共野心和期望,集中于母亲身份和家庭生活。”[9]235
    2.早婚问题
    革命后颁布的法律中,将女子的结婚年龄由原来的最低18岁改为13岁,还规定在经特别法庭许可及女孩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女性的最低结婚年龄可以为9岁,然而这些特别法庭在许可问题上却极宽松,往往草草了事,予以批准,致使早婚情况很严重。如1976年时,10—14岁的女孩结婚者为零,可这一数字在1986年为2.5%,10—19岁年龄段中结婚女孩的比例在1976年和1986年时分别为12.76%、17.59%,[15]194 显示1986年时女孩首次结婚时的年龄下降了很多,而结婚年龄的降低意味着伊朗的女性不得不在小小年纪时就开始重复传统社会规定的妻子和母亲的角色和义务,因此结婚年龄的降低也意味着伊朗妇女受教育机会的减少,意味着伊朗妇女参与就业的降低,意味着家庭妇女的增加。
    3.人口问题
    在伊朗1979年以后,堕胎成为非法,其他控制生育和人口的政策也被视为有违伊斯兰精神。长期以来,伊斯兰教宣扬一种多产的观念,如在《圣训经》中穆罕默德说:“你们应当娶多产的、多娶丈夫喜悦的妇女,我要和各民族竞多。”[6]175 共和国的宗教领袖们鼓励人们多多生育,他们宣扬大家庭的众多好处,为配合这些宗教领袖们的主张,伊朗的媒体和清真寺也极力提倡早婚早育和多子多孙的益处。伊朗人口很快就失去了控制,在八年的两伊战争中更没有人关心计划生育,反过来,战争造成伊朗巨大的伤亡,一百万人非死即伤,使当时多多生育,尽可能使伊斯兰共和国壮大的思想一直占据上风,截至到1988年两伊战争结束,伊朗人口由20世纪70年代初的不足3000万翻了一番,达到5300多万,1966—1976年和1976—1986年两段时间中平均人口增长率分别为2.7%和3.9%。[15]195
    过快的人口增长,造成人口趋于年轻化,1990年时伊朗人口中O—14岁的人口所占的比例高达44.4%。[16]268 而人口的年轻化意味着其自立率的下降,因此每个劳动力负担的人数增加了,而且迅速增长的人口抵消了本来就很有限的经济发展成果,削弱了资本形成能力,造成了严重的就业问题,人口出生率高也意味着妇女必须拿出更多的时间照顾家庭和生养孩子,不能参与就业,因此使妇女就业的比例一直很低。
    总之,在伊朗伊斯兰革命后的最初几年中,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将妇女从就业市场中排斥出去的就业政策、共和国的家庭婚姻教育法律的变化进一步突出了伊斯兰教传统的妇女观和传统的两性关系样式,进一步突出了父权制文化,在这段时间中,伊斯兰的性别观念的影响是压倒一切的、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但宗教力量和世俗力量对国家伊斯兰化发展进程的影响总是复杂多样的,这种影响的复杂多样性再加上两伊战争时期经济环境的变化,很快改变了伊朗这个神权国家在妇女就业问题上的立场,使社会文化生活中出现了有利于妇女就业的新变化。
    收稿日期:20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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