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特许公司
——西方推行“重商政策”的急先锋
何顺果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07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7年1期第46~62页
【作者简介】何顺果,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北京 100871
【内容提要】本文从特许公司产生的历史背景、渊源和特征,特许公司在西方国家推行“重商政策”中的先锋作用以及它们与西方资本主义组织形式演变的关系等三个方面,揭示特许公司在15-18世纪西欧社会转型中的历史地位。在着重考察商业冒险家公司、莫斯科公司、利凡特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指出:英国向东印度的扩张是英国商业冒险家所做出的最持久也最系统的努力,集中反映了那个时代英国甚至整个西欧商业冒险家的商业精神和开拓精神。文章认为,英国人走向世界的过程,除了财富观念和财富积累方式的改变,并不断使自己的经营和经济组织形式适应变化着的经济活动之外,主要依靠的就是这种商业的和开拓的精神。
【关 键 词】特许公司/重商政策/历史渊源/资本主义组织形式/演变


    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出:15-18世纪大批特许公司的建立,是西欧“重商主义”,特别是财富和财富积累观念的改变并由此引发的海外探险和远洋航行热所产生的三大直接后果之一①。但限于篇幅以及该文的主题和任务,当时未能详细展开。鉴于特许公司是当时西方国家推行“重商政策”的主要工具,是西方国家推行“重商主义”原则和政策的急先锋,在西方资本主义兴起过程中产生过巨大而独特的影响,这里特撰专文予以论述,以将对“重商主义”的研究引向深入。主要讨论三个问题。
    一、西方特许公司产生的历史背景、渊源和特点
    15世纪以来,在近两三百年间,特许公司成了西方经济生活中的宠儿,成了西方进行海外探险、远洋航行并进行海外殖民和贸易的“主要手段之一”②,其足迹和影响几乎遍及全世界。
    这类特许公司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14、15世纪的资本主义萌芽。因为正是这种萌芽给中世纪西欧的社会经济生活注入了一种新的元素,经济活动不再以自我满足为目标而把赢利与否看得更为重要,“通货”而不是“自然财富”成了一些人积累财富的主要选择,这就强化了传统的以自给自足为主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早已出现的“商品化”趋势③。结果,在西欧,财富积累的速度在工商业者和土地贵族中间便产生了强烈的反差:一些过去被人瞧不起的、处于社会第三等级的工商业者,以制造和交易为主要手段,其财富的积累迅速地或成倍地增长,成为“暴发户”;而以往高贵无比、处于传统农业社会上层的土地贵族,由于主要依赖地租过活而地租额一般又相对固定,其财富的积累明显处于劣势,不少人因此日益走向衰落,包括大多数王室在内④。这种情况引发了两者的尖锐对立,相互之间的指责、谩骂甚至批判屡见不鲜,社会上、教堂内、团体间、议会中直至宫廷里都成了他们的战场。在传统上,商人们一般被认为是缺乏道德,而今被指责的重点则是贸易导致国家财富流失,特别是在外贸中得不偿失。
    但形势的发展可说是今非昔比。当土地贵族死守着他们的宝贝庄园苟延残喘之时,被英吉利海峡隔离于欧亚大陆之外的英国的商业冒险家们,早已不安于仅仅从德意志商人掌控的“汉萨同盟”及其波罗的海贸易中分得一杯羹了,而是毅然地准备着要独立地去闯荡属于自己的商业领地:他们先是于1555年在莫斯科建立了自己的贸易站⑤,然后又从莫斯科出发经陆路与君士坦丁堡取得了联系,把贸易做到了利凡特地区;与此同时,原先就和西班牙人进行着交易的英国商人,则逐渐绕过西班牙从直布罗陀进入马耳他,进而穿过地中海也与君士坦丁堡取得了联系。从此,土耳其就再也不是英国商业冒险家向东方扩展的终点,而是他们进一步向更远的东方推进的新起点或中转站。1581年和 1592年两度获英王特许的“利凡特公司”⑥,早已不知不觉地把自己商业的触角伸向了波斯乃至印度,为英国的商业冒险家及西欧各国的商人们开辟出一片崭新的天地,以致利凡特公司的商人们认为,英王给他们的特权已经不能满足他们商业扩展的需要,必须另组一个新的特许公司并请求英王予以批准。这个新的特许公司就是成立于1600年的英国东印度公司。
    有了这样的作为、这样的成就,英国的商业冒险家就完全改变了自己在与土地贵族斗争中的不利地位,可以理直气壮地吐露心声并反击对手们对商业冒险家及其所从事的海外贸易的种种指责了。 1621年发表的由托马斯·孟署名的《贸易论》就是这样一篇反击种种指责从事海外贸易尤其是从事东印度贸易的檄文,其副标题就是:“论东印度贸易:答对这项贸易的常见的各种反对意见”,而作者不仅是一位大商业资本家,还是英国政府贸易委员兼东印度公司董事。他把反对的意见分为四大部分: (1)针对那种认为对东印度贸易“运走了几乎所有金银,而买的是不需要的物品”的指责,他证明这种贸易不仅“每年为基督教世界节省了大量现金”,而且“极大地增加了王国的总财富”⑦;(2)针对关于为满足东印度贸易“浪费了很多船舶和材料,造成这类材料价格上涨”的指责,他证明这种贸易不仅没有造成造船材料涨价,而且因此形成的巨大航运业还为王国准备了可用于战争的物品⑧;(3)针对那种认为东印度贸易导致“皇家造币一直开工不足”因而应当取缔东印度贸易的意见,他证明:即使在东印度公司向外运送小量现金的时期,“皇家造币厂也没有铸造多少货币”,而这种贸易每年都“可为王国节省大约75,000英镑”⑨;(4)针对那种认为对东印度贸易“消耗粮食”、“使很多水手丧生”、“这项贸易赢利不多”的意见,他证明:这种贸易不仅没有造成粮食价格上涨,而且还为成千上万人提供了“救济或就业机会”,并为王国培养了众多水手和优秀人才⑩。此书于1664年彻底修改后作为定本正式发表,被马克思称为“重商主义的福音书”(11),亚当·斯密也说它在英国和一切商业国家被视为圭臬,即“基本准则”(12)。《贸易论》的初版和定本风格完全不同,初版比较务实而定本重在务虚,但二者之间贯串着的一个核心思想,就是关于财富观念和财富积累方式的转变:(1)以重人工财富和货币财富取代以土地为主的自然财富;(2)以流动,特别是对外贸易取代以国内自然财富为主的财富积累方式,从而为英国和西方资本的原始积累开辟了新的途径。
    由于观念的转变,掀起了一波又一波海外探险、殖民和贸易的热潮,而这种热情的集中表现便是一批又一批特许公司的涌现,因为无论是海外探险,还是海外殖民和贸易大多是由特许公司来组织和实施的。特许公司的发展,在16世纪或许还只能说是个别的现象,但在16世纪以后却有一浪高过一浪之势:第一次浪潮以英国东印度公司(1600年)以及荷兰东印度公司(1602年)(13)的创立开始,紧随其后组建有法国东印度公司(VOC)(1604年)和丹麦东印度公司(1616年)。在尼德兰,短期的公司组织形式1614年还出现在捕鲸业和哈德逊河开发中。在英国,在东印度公司之后也有一系列特许公司建立,它们是:弗吉尼亚公司(1606年)、萨默斯岛公司(1615年)、吉利和贝尼公司(1618年),马萨诸塞湾公司(1629年)。在法国,黎塞留公司、如莫尔比昂公司和新法兰西冒险公司分别组建于1626年和1628年。但从1629年到1660年没有建立什么重要公司,较值得注意的有1647年建立的瑞典非洲公司、1649年建立的葡属巴西公司和1651年建立的格卢克斯费特非洲公司。1660年以后是特许公司发展的第二个高潮,其主要表现是许多国家加入了创建特许公司的行列。如法国在1664年组建了科尔伯东印度公司和科尔伯西印度公司,并于1674年组建了塞内加尔公司;又如,丹麦在1670年重组了丹麦东印度公司,而在第二年又新建了丹麦西印度公司;再如,荷兰开始关注西非贸易,并于 1674年重建了荷兰西印度公司。此间,英国出现了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商业冒险和海外航行相对而言不太景气,但仍有几个重要的特许公司获得批准,如皇家非洲公司(1672年)(14)和哈得逊湾公司(1672年)。西欧特许公司的发展,在1674年以后进入第三个高潮,在好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首先是勃兰登堡非洲公司在1682年获得特许,接着是英国在1698年组建新的东印度公司,尽管直到 1719-1734年在英国再没有看到大批新公司。这个时期最引人注目的,自然是约翰·劳的公司和南海公司,但属于这一时期的也还有比利时的奥斯坦德公司以及卡拉加斯公司和瑞典东印度公司。此外,在1732—1734年,丹麦的一些公司也进行了重组。据估计,在这三次浪潮中,西欧创办的特许公司总数不下数百个,其中仅法国在1599-1789年间就组建了75个,而英国在1553-1580年间就组建了49家。
    大批特许公司的建立,虽然是16-18世纪的事情,但其渊源却极为深远。对此可分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特许公司作为“公司”的渊源,这是就其作为经济组织形式而言的;二是特许公司所享“特权”的来历,这是就它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先看第一方面。有人认为,“现代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和古典时期的过程和实践中,例如投资航海或组成贸易移民社群,或组织汇票的商人团体”(15)。也有人认为,“相似的组织群曾存在于小亚细亚的早期文明和古希腊罗马社会,罗马人发展了一些在许多方面和公司相似的组织形态”(16)。但在笔者看来,这些组织形式与其说是公司,不如说是近乎合伙的会社。罗马帝国势微后,商业组织的活动机会减少,尽管交易及商业往来并未随之消失。不久,近东地区的贸易就随“十字军东征”而复兴,而意大利各海港也随之变成地中海贸易的中心,并伴随船舶的冒险而产生了所谓“出资集团”,尽管它主要还是为单独的冒险而设计的,但当时为适应意大利城邦军队远征而组成的、被称为“maone”和“compere”的大型合伙组织,在研究中古史的学者看来已是“公司的早期形式”,其中于1408年由债权人在热那亚组成的圣乔治协会(Case de San Giorgio),最后就正式演变成一家公司,且一直存在到1817年(17)。意大利的贸易和金融业,是公司兴起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其主要表现形式是13-14世纪诞生的“家族”公司,美迪奇、巴底和佩鲁齐家族公司是其著名代表,当时它们在伦敦、巴黎和布鲁日等地的分公司不下150个,这种巨大的家族公司是随着复式簿记的采用、参股的形式化和持久的制度性组织的产生而产生的。但公司的早期形式,并不仅仅出现于上述金融、贸易等领域,欧洲采矿业中的一些更老的组织形式,可以看成是公司的第三种起源,因为采矿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及相应的筹资方式,德意志的富格尔家族公司(House of Fugger)便是其典型代表。这个家族采用合伙形式筹资,把家族公司扩大到“富可敌国”的规模,从1493年到1501年所控制的9个矿区,遍及德意志、奥地利、匈牙利、波希米亚和西班牙(18)。公司的第四个起源,是中世纪各类制造业中的行会组织基尔特。14、15世纪时,其中一些行会组织为了应付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竞争环境而抛弃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行业和工序的专一性转而进行行业合并,并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和经济组织形式——公会(company),在爱德华三世统治(1327-1377年)末期,仅伦敦就有这样的公会48个,成立于1364年的有名的呢绒商公会便是其中之一(19)。
    再来看第二方面。“特许”(to charter)也是一个古老的传统,其含义就是将权利、特惠或豁免权由国家最高权力主体转移至人民、人民组成之团体、机构或属地,常以一定的文书形式即“特许状” (charter)发布,英文“charter”一词源于拉丁语的charta或carta,其本义即“书面文书”(20)。不过,“charter”一词在英格兰又含有更广泛的意义,其中就包括私人之间土地所有权之让渡,只是到后来其意义才逐渐限于统治权之许可。在中世纪,特许及特许状之大量运用,在某种程度上可说是王权相对下降的结果,特别是在等级君主制形成的时期,1215年,英国约翰王调整其封建式契约而接受《大宪章》中对其权威之限制,便是一例。此间,欧洲大陆的君主们,对于商业团体、同业公会及宗教和教育团体,也时常发给特许状以保障其特惠或豁免之权,也具有类似的性质。有人考证,早在1327年,在英国就有一批金饰匠人获得了英王的特许,而紧随其后获得特许权的,是1393年的呢绒商人、1407年的杂货商人、1433年的鱼贩子、1437年的葡萄酒商以及1466年的批发商泰罗家族等等。进入15、 16世纪,对于从事海外商业活动之商人,英国国王往往以王权相特许,委以管理可能设立的商业团体之任何前哨站或殖民地之权,因为王权掌有所有新发现领地之权利。到17世纪,特许状之法律意义日益重要,尤其形成英国在美洲及其他大多数海外殖民地初期宪法之基础,受让人不仅拥有其土地而且拥有统治该领地之权。一般来说,受让人在司法范围内应该保障殖民者享有“英式自由”。由于当时的“受让人”多是以“公司”名义出现的法人,即由许多人以合伙方式或股份方式组织起来的经济团体,于是在历史上就产生了所谓特许公司(chartered company),它们大多是海外贸易或殖民公司。其中,最早又最具代表性的一个,是1555年组建的莫斯科公司,另一个是1592年组建的利凡特公司,再一个就是1600年获特许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尽管有人说规约公司最早的代表是1248年创建的“伦敦大宗商品批发公司”(Staple of London)。不过,如前文所述,“第一批特许状本是授给自治市和各类基尔特的”(21),它说明这种“特许”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特许权力”在本质上最初还是封建性的,乃是封建王权在新形势下以新的形式的体现、运用和演变。第一批获得特许的公司也不是由个体经营的,因为这类私人公司当时实际上还不存在,而是著名的“汉萨同盟”在英国的分支机构。这个同盟最早的文字记录见于1239年,本身有一个“从商人汉萨到城市汉萨”(22)的演变过程,最终发展成一个自卫性大同盟,1241年扩大到律贝克,1247年再扩大到不伦瑞克,至13世纪入盟城镇不下70个,东至诺夫哥罗德,北到挪威的卑尔根,西到伦敦(23)。“hansa”在德语中是一个古语,既有基尔特的含义,也有公司、公司联合体的含义(24)。因此,历史上这种获得英王特许的汉萨在伦敦的分支机构,很可能是最早的特许公司之一。此外,虽然北欧人、荷兰人和英国人比较依赖于特许公司,但伊比利亚人起初并不喜欢私营公司,他们的“公司”(Casas),如西班牙雇佣公司(1510年),葡萄牙矿业公司、新几内亚公司、印度公司(1500年)等,其资金和船只均由国家提供,并没有独立的股东。与伊比利亚人不同,晚些时候开始的法国人采用了特许公司的形式,如1664年建立的法国东印度公司和1769年建立的清算公司便是,但从它们均是在国家敦促下建立、并在各方面完全由国家控制来看,又与伊比利亚人相似。而自16世纪以来在英国组建的特许公司,几乎都是政府或英王特许认可的私营公司,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有资格从事其他公民被禁止的特定业务。
    尽管有上述在起源和性质上的差异,但有一点对西欧各国的特许公司来说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经济混合体,甚至在公司人员的构成上也是如此。据T. K.拉布研究,在1575-1630年英国各类贸易公司的社会和阶级构成中,在已明确了阶级成份的人数中,虽然“商人”占了73.5%,即大约3/4,但仍有9.3%是绅士、9.9%是骑士、3.5%是贵族、2.4%是“商人骑士”,另有1.4%是职业家人士和自耕农(25)。值得注意的是,在T.K.拉布研究的这一时期的 26个公司或贸易组织中,乡绅和其他非商人的投资占该公司或贸易组织总资本的比重在70%以上的公司或贸易组织有9个,在50%以上的有14个(26)。换言之,在这些特许公司或贸易组织中,商人和非商人在人数和投资上的作用正好相反,显示了贵族、骑士、绅士在其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这里,我们再来看1555年莫斯科公司的情况:该公司是英国最早组建的特许公司之一,并对后来英国特许公司的发展起过承前启后的作用,具有明显的代表性。据T.S.威兰研究,莫斯科公司建立时,从英王那里获得特许的成员共201人,其中7名是贵族(Peers),6名是骑士(Knights)、2名是绅士(Esquires);在另外14名骑士中,有4名是长者(Alderman)、职员(Clerk)、医生,7名是非骑士的长者,1名是士绅,8名是绅士,在其余145人中,144人属于伦敦商人(Merchants),其中有2人是妇女(可能是寡妇);这个名单的最后一人,名字叫爱德华·普赖姆(Edward Pryme),是来自布里斯托尔的市民兼商人,也是该公司唯一来自伦敦以外省份的商人(27)。虽然T.S.威兰说:“这不是一份16世纪贸易公司成员的典型名单”(28),但我们仍可以说它大体上反映了那个时期特许公司成份构成上的基本特点,它和T.K.拉布的宏观分析基本上是一致的:虽然商人在公司成员中的人数居多,但整个公司仍控制在贵族手中,至少在早期情况是如此。
    其实,从根本上说,人们不应当把15-18世纪的特许公司与现代的股份公司相提并论,因为它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留下了强烈的历史特征。实际上,特许公司这一名称本身就包含着两重性:一方面,它是商业“公司”,是众多投资者的共同体,是建立在众多股资合作的基础上的,代表着所有私人所有权的利益;另一方面,它又是所谓“特许”公司,其权力是由国王的“特许”所赋予的,因而其权力是独占的。这种统治权与财产权的统一、公权与私权的结合,就构成了这类公司的基本的和正式的历史特征,政府代表了对作为“法人”的公司的某些主权,而某些私人公民则代表着其投资于同一团体的财产的处置权,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均载于公共法或特许状中。以1600年英王颁给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为例。据詹姆士·密尔研究,该公司从特许状获得的最重要的特权有三条:(1)“在给予东印度公司的范围内,禁止其余团体从事贸易,但授予他们在他们需要的时候,为其目的发放执照之权”; (2)“在每次航行中,有权出口金银3万镑,头4次航行的英国商品免税,有权在同样的特权下,用英国船只再出口印度物品,直至该特许状结束”;(3)该特许状有效期15年,“但如果看不到对国家有什么益处,在这种情况下,它将被注销,如果对国家有好处且公司也有愿望,特许状将延长15年”(29)。从条文内容看,这种特权本身就包含着公权和私权,是两种权力、两种利益的结合。正因为如此,托马斯·孟在上文提到的那本著名的小册子中提出,“必须将国家的利益与商人的利润分别清楚”(30)。正如凡尔斯·斯廷斯加德所指出的:特许公司的“正式特征,是两种有代表性的权力,即政府权威与财产权利的结合,它反映了当时独特的时代背景,同时也构成了这种公司的定义”(31)。这里,我们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特许公司不仅是“公权”和“私权”的结合,也是经济和政治的结合以及上述两种历史传统在新形势下的汇合。换言之,它和我们前面的历史考察是一致的。
    二、特许公司:西方国家推行“重商政策”的急先锋
    笔者在上一次的文章中指出,特许公司建立的意义之一,或者说它的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充当王权的工具”,因而成为国家推行“重商政策”的急先锋。
    笔者在前文又进一步论证说,特许公司之所以能充当王权的工具,成为西方国家推行“重商政策”的急先锋,是因为特许公司的组建有一个重要的“历史特征”,即它是统治权与财产权、公权与私权的结合。毋宁说,正是这种结合激发了它们内心的骚动,成为不断向海外扩展的内在动力,因为这种组织形式不仅凝聚了民间的财力,也凝聚了政府的权力,从而形成了一种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合力,成为一种新的力量。
    特许公司作为西方推行“重商政策”急先锋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1)在特许公司建立之前,海外的探险和航行,无论从规模还是从成果来说都是有限的,只有在特许公司建立后,海外的探险和航行才真正形成了规模;(2)特许公司不仅是“重商政策”的实行者,它首先是“重商主义”理念、原则和政策的倡导者和提出者,历史上一些著名的重商主义者,原都是重要的特许商人; (3)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海外贸易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先是建立贸易站(32),然后是建立殖民地,最后才出现大规模贸易,其中每一次转变都是由特许公司来推动的;(4)西方国家的许多重要的海外殖民地,都是由这些国家的特许公司开拓的。荷兰人作为海盗早就活跃于东印度群岛,但只有在 1602年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后,这个群岛才逐渐被占领和开发,成为荷兰最大的海外殖民地(33);而位于北美的新阿姆斯特丹,虽然在1664年被英国人夺取并易名为纽约,但它最早却是荷兰西印度公司于1624年开发的殖民地(34)。同样,法国人在北美的探险早在1523年就已着手,甚至在1608年宣布在魁北克建立永久殖民地,但第一个永久法国居民直至1617年才抵达魁北克,而该殖民地的大规模开发则是在新法兰西公司建立之后(35)。然而,在推行“重商政策”、开拓海外市场和贸易方面,最典型的还要数英国:这不仅因为英国是一个典型的重商主义国家,它的特许公司最为发达并忠实地履行英王赋予它们的特权,开辟了世界历史上最为广阔的殖民地和贸易空间,在商业上、领土上和政治上均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还在于英国的商业冒险家们如何组织起世界历史上最早的“商业冒险家公司”,又如何不断地发生分化并从中衍生出一系列新的特许公司,又如何一步一步地向东印度、西印度和“南大陆”扩展其势力,几乎都可以找到其历史活动的清晰线索。这其中,尤以英国向东印度的商业扩展,可称得上是典型中的典型,从1407年建立“商业冒险家公司”开始,到1600年建立“英国东印度公司”为止,每走一步在历史上都留下了清晰的足迹。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将在下面做详细考察,这里先将它们的内在联系图示如下:
商业冒险家公司→莫斯科公司→利凡特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
(1407年)   (1555年) (1592年)  (1600年)

    此处所说的“商业冒险家公司”初建于1407年,其成员主要是伦敦从事波罗的海贸易和西班牙贸易的商人,他们为什么把自己称为“商业冒险家”(merchant adventurers)?又以何处作为他们不惜冒险犯难的目的地?这得从英国传统贸易的性质和市场及其所受到的挑战说起。英国在商业上原是一个小国,长期以来能用于出口的主要是以羊毛为原料的呢绒和呢布,与之交易的贸易伙伴在北方是波罗的海国家,而在南方则是西班牙,且主要是通过与英国靠近的商贸中心安特卫普来进行的,在历史上称为“伦敦——安特卫普贸易”。所以,当时英国的商业公司一般在安特卫普设有代理机构,1407年成立的“商业冒险家公司”亦然。所不同者,该公司成立时,享有英王亨利四世授予的若干特权,如有权召集会议,选举自己的理事,制定法规和条例,以便管理所属各地之商人及商务,但公司本身乃是一个受共同规章约束的商人团体,其成员在恪守一定规约的基础上从事个体而非合伙的经营,公司甚至也不统筹资金和贸易。由于英国在商业上当时还是一个小国,它虽然长期参与波罗的海、西班牙贸易,但在这些贸易中都不占据主导地位。至于与东方的商品交流,长期以来则是操控在佛兰德人之手:东方的商品,经里海—黑海、波斯—叙利亚、红海—亚历山德里亚,汇集于意大利的威尼斯,然后经陆路进入西欧,再由佛兰德人的船队运往英国。君士坦丁堡于1453年在被奥斯曼土耳其人攻陷前后,英国商人也曾尝试与意大利乃至近东建立直接联系:1446年,布里斯托尔商人罗伯特·斯特姆曾派出“安妮号”(Cog Anne)小船带着一批香客、货物(羊毛、锡)前往乔帕(Joppa),但在返回时遇风暴沉没于希腊沿海;11年后的1457年,他又亲自驾驶“凯瑟琳-斯特米”号(Katherine Sturmy)带着羊毛、呢绒等货物到了利凡特某地,但热那亚人迟迟不让该船靠岸,他不得不在马耳他附近等待。虽然都铎时期再没有类似的记载,但在亨利七世统治初期,英国船只曾经常造访干地亚(Candia)、希俄斯 (Chios)及其他威尼斯属地(36)。然而,形势的发展愈来愈对英国不利:由于奥斯曼帝国的崛起,威尼斯的贸易中心地位下降,通过上述三条路线进入欧洲的东方商品急剧减少,到葡萄牙人1487-1488年开辟绕过好望角进入印度的航线后,从1509-1518年再也见不到佛兰德的大木船到达英国,最后一个佛兰德人的私人船队也在1587年离开英国威特岛(37)。
    此外,一些新的因素,也加剧了英国在对外贸易上的困难:(1)1552年,英国吊销给予“汉萨同盟”在英国的商人的特权,使英国与传统贸易伙伴之间的关系发生逆转;(2)1560年,英国与安特卫普的关系趋于紧张,使英国获得东方的产品更为困难;(3)1579年的尼德兰革命进一步打断了东方产品进入英国的流量;(4)1580年,西班牙菲力普二世兼并葡萄牙,并迅速地成为英国的主要敌人。由于这些原因,英国的对外贸易在16世纪50年代发生危机,伦敦的短呢布(Short Cloths)出口由1550年的 132,767匹下降到1552年的84,969匹(38),到16世纪60年代末,伦敦和安特卫普之间的贸易,便由于种种变故而完全中断。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习惯了与汉萨同盟打交道的英国商人,便不得不开始寻找新的呢布出口市场的努力,而这种努力的主要目标就是寻找通往中国和东方的通道,首先是要重新打开与利凡特的贸易,而这些想法和努力在1558年-1603年间,直接受到了伊丽莎白女王的鼓励。
    由此引发的1551年前往摩洛哥的航行及1553年钱塞勒—威洛比寻找东北航路和自1497年起多次寻找西北航路的经验一起,被看成是“构成英国进行上述努力和扩展活动的第一批重要步骤”(39),为寻找东北航路,冒险家们当时还临时组建了专门的“公司”。虽然寻找东北航路和西北航路的努力均以失败告终,但却意外地打通了英国与莫斯科公国的贸易通道,乃于1555年正式成立英国“莫斯科公司”并获得英王特许,同时将1553年临时组建的“寻找东北航路公司”并入其中。进入1555年特许名单中的商人共201名,总裁为塞巴斯蒂安·卡波特(Sebastian Cabot)。此人原本也是商业冒险家公司的重要成员,曾参与组织1553年寻找西北航路的航行。按规定:S.卡波特是终生总裁,但他死后公司总裁则变为1—2名并每年选举一次,此外特许公司还有4名理事和24名助手(40)。这个公司与“商业冒险家公司”的关系是那样密切,以致莫斯科公司竟有26名成员先后是商业冒险家公司的成员,其中16或17位曾同时是上述两公司的成员。这些人中,少数还是商业冒险家公司的最高官员,如威廉·丹塞尔是该公司1551年的总裁,同时又是英国王室的财政代理人,此外还有3-4人是商人冒险家公司的助手(41)。莫斯科公司的建立,虽然对英国的商业冒险家来说已是一个意外的收获,但无论就开辟东方航道而言,还是就重开利凡特贸易而言,似乎都还离题太远。
    在重开与利凡特贸易的努力中,有两个开拓性的伦敦商人不能不提:一个是爱德华·奥斯本,另一个就是理查德·斯塔帕。奥斯本因和伦敦呢布工人公会成员威廉·休伊特的女儿结婚,并最终继承其商业和家产而奠定其事业的基础,并很快成为首都商业圈内的重要人物之一,是“商人公司”和“东地公司”的永久成员,在其生命的最后五年得以荣升为议员。斯塔帕是奥斯本的同事或同伙,他似乎在公共事务中获得过所有荣誉,但他主要还是作为一名商人从事工作,因为他与奥斯本一样也是西班牙公司的成员,但他的名字也出现在柏柏尔商人的名单中,此公司组建于1585年,为了重开利凡特贸易,1575年,两人决定花重金雇佣并派遣代理人,经过波兰前往君士坦丁堡,这个人就是威廉·哈伯尼。哈伯尼在多方面的协助下,于1578年10月底抵达目的地,并在几经周折后最终在君士坦丁堡站稳了脚跟,1580年获土耳其苏丹特许,享有与其他欧洲商人同样的贸易特惠,可以在土耳其自由经商,条件是必须遵守当地的习俗与法规。于是,与利凡特有关的商人们迅速活跃起来,先后于 1581年和1583年组建的土耳其公司和威尼斯公司,拥有与土耳其贸易的“独占权”(the sole right),首任总裁便是爱德华·奥斯本。它的最初出资人共12名,包括爱德华·奥斯本、理查德·斯塔帕、托马斯·史密斯、威廉·加勒特等,其中9人投资于莫斯科公司,10人是西班牙公司的成员,8人同时是这两个公司的成员(42)。按女王的授权,公司可以制定法律和条例,以便管理它的商人及其业务,同时,还可以配备英国军队、挂星条旗;有义务出口足够数量的商品,以支付每年应交的500英镑的税费,而女王则保留向公司推荐两名成员的权利。一年后,即1582年11月20日,根据女王的一项任命,威廉·哈伯尼出任英王室在土耳其的大使、代表和代理(43),并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推荐董事会成员,决定交易时货物到达哪些港口和城市,制定有关管理在利凡特做生意的英国臣民以及他们的分支的法律和其他许多可以由他处理的事务。这样,就在经济上、组织上和外交上,为英国商业冒险家在利凡特的推进,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威廉·哈伯尼一旦在君士坦丁堡落脚,就采取了一系列组织这个刚刚建立的公司的贸易的实际步骤。他于1583年任命哈维·米勒斯为驻开罗、亚历山德里亚及邻近地区的领事,任命理查德·福斯特为驻阿勒颇、大马士革、阿曼、的黎波里、耶路撒冷及所有叙利亚、巴勒斯坦和尤利耶(Jurie)所属港口的领事,并指示他驻节的黎波里。两年后(1585年3月),他又任命约翰·蒂普顿为驻阿尔及尔、突尼斯和的黎波里领事,并在希俄斯和帕特雷建立领事馆。至少早在1586年,已有一些英国商人住在赞特岛,虽然当时英国似乎并未在那里派驻领事,但有一位名叫约翰·巴雷特的人,于1583年从英格兰来到阿勒颇,作为英国领事驻此至1586年去世。所有这些安排,都为英国与利凡特的贸易打下了坚实基础,一个与利凡特贸易的新局面随之出现,土耳其公司的事业也因此在英国获得广泛支持。不仅最富裕的商人,而且许多英国皇室的成员,甚至伊丽莎白女王本人都加入投资者的行列,1582年 10月,女王拿出10,000英镑白银,给爱德华·奥斯本和他的一些商业冒险家同事,到1584年公司宣称已集资45,000英镑,其船只出入于利凡特10个港口。在公司存在的头五年,它雇佣的船只达19艘、船员达782人,先后进行过27次航行,支付关税约11,359英镑。据记载,其中一艘船只1588年所运货物为70,000英镑,而利润在300%左右;当时从英国输出的货品有呢布、锡等,而输入的货物品种则十分丰富,包括生丝、山羊毛、棉花、毛织品、棉纱、地毯、药材、香料等。但另一方面,公司的损失也很大,特别是在1587年英国和西班牙的战争爆发后,公司的贸易几乎完全处于停滞状态,巨大的利润更由于在土耳其的沉重花费而削减。哈伯尼的年薪达200英镑,这个数字相当于公司头4年贸易利润的1/4,但他履任的花费可能是更严重的问题,公司为此支付了差不多13,246英镑,仅1588年他回家一趟的费用,就达1,103英镑。此外,尽管该公司握有与利凡特贸易的独占之权,但英国的其他商人仍可免于由此产生的竞争,如一位名叫艾斯博·维鲁特里的住在卢卡的意大利商人,就在 1575年获得伊丽莎白女王的特许,垄断从威尼斯进口商品十年,并于1583年在英国创办上文提到的“英国威尼斯公司”。这自然就造成与土耳其公司的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两公司不得不利用各自特许状到期(前者在1588年,后者是1589年)的机会寻求和解,乃于1590年一起向政府申请合组一新的公司,并垄断英国与威尼斯和土耳其的贸易。这一协议消除了一大难题,但新公司的组建问题却暂时被搁置下来,因它牵涉了太多其他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直到1592年1月7日,新的英王特许状才得以颁发。新公司正式命名为“利凡特商人公司” (Company of Merchamts of the Levant),实际上是1581年土耳其公司的重组和扩大,列入特许的名单共包括43人,获得垄断英国与威尼斯和土耳其贸易12年;另有20人被授予拥有成员资格的特别买卖权,但每人要付130英镑的管理费。新公司在组织上,要比1581年原特许状更为充分、细致,爱德华·奥斯本虽被重新任命为总裁,但任期仅为一年,其继承人要由公司选举产生且选举每年进行一次,总裁的12名助手也要由选举产生。就如莫斯科公司与商业冒险家公司有很深的渊源关系一样,利凡特公司与莫斯科公司也有很深的渊源关系:第一,莫斯科公司实际上是利凡特贸易的真正开拓者,早在1581年土耳其公司建立前的1557年,莫斯科公司即派威廉·詹金森(William Jenkinson)经陆路与波斯取得了联系(44);第二,如前文所述,在利凡特公司的前身,即1581年成立的土耳其公司中,有8人曾投资于莫斯科公司,这个数字为当时土耳其公司投资人的2/3。它说明莫斯科公司也是利凡特公司及英国向近东挺进的重要推动者,英国向东方的商业扩张由此进入了第二阶段,正如罗伯特·布伦纳所说:“这是伊丽莎白扩张的决定性步骤”(45)。据记载,1595年时,公司雇佣着15艘船只和 790名水手,所支付的关税高达5,500英镑。当年有5艘船在斯堪的纳维亚装货,有2艘在希俄斯、2艘在塞浦路斯、1艘在威尼斯、1艘在阿尔及尔;而4年后,仅在意大利水域的船只就有20艘,1600年,船只又增加了16艘。这时,公司的自由人成员已上升到87人,而这些人还另使用着189名仆人。据估计,当时每年进口的货物达2,300吨,可为公司创造11,500英镑利润;同时,每年从英国输往土耳其的各类呢布,其价值亦高达150,000英镑。不仅如此,在1583-1591年的八年间,利凡特公司的商人们已向英国政府提出一系列商业要求,以便将印度和香料群岛联系起来,并且在实际上已采取了行动,“不久发生的一次有趣的航行,反映了奥斯本和斯塔帕的野心和企图,已把公司垄断的范围由上述授权的国家,扩大到后来由约翰·纽伯里等人开拓的东印度”(46)。这说明,利凡特公司之于东印度的开拓中的作用,十分类似于莫斯科公司之于利凡特贸易开拓中的作用。但这还只是新的利凡特公司历史的一个方面,尽管它是该公司历史上最值得玩味的一个方面,但这个公司的历史还有另一方面,同样不可忽视。一般认为,此公司已建立在“合股”的基础上,但其组织的原则和商人的活动实际上不是,因为其成员们实际上还是以个人名义与利凡特交易的,这种情况至少持续到哈伯尼的继任人爱德华·巴顿时期;大约到1595年,伦敦的商人们都在利凡特有各自独立的代理人,且各人都是按自己的股资从事商业冒险的,1599年,这些代理人甚至拒绝按规定支付领事签证手续费。它表明:“规约制度似乎从来不曾证明,它更适合贸易的环境和商人的个人主义”(47)。
    从上面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第一,到16世纪末,英国的商业冒险家已把他们的足迹延伸至东印度;第二,英国人与东印度之间的联系和贸易,最初主要是通过陆路来达到的;第三,英国与东印度的贸易,必须经过两个强大的穆斯林国家:奥斯曼帝国和波斯;第四,以往的公司组织,包括像利凡特公司这样的组织,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实力上,都还远远不能满足英国海外扩张的需要。因此,在英国人看来,如果要扩大与东印度的贸易,哪怕是正式开通与它的贸易,开辟绕过好望角的海上航路,而不是死守途经土耳其和波斯的陆上通道,是绝对必要的。自1487-1488年葡萄牙人迪亚士绕过非洲南端好望角进入印度洋,特别是1580年西班牙“无敌舰队”的覆灭,搬掉了英国商业冒险家的这个障碍,由此才真正迎来了英国海外冒险和扩张的新时代。而揭开这个新时代序幕的,也是伦敦的商业冒险家,特别是那些早已涉及东印度贸易的、在利凡特的英国商人。还是由于他们的努力,一个新的特许公司即“英国东印度公司”,原名“The Governor and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London Trading to the East Indies”,于1600年底获英王伊丽莎白特许,并正式组成。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被称作“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公司,其第一次会议却是在利凡特公司的办公室召开的,在1599年9月举行的该公司的第一次会议的出席者中,有1/3以上原是利凡特公司的商人,而该会议选出的最初的15个董事中,有7个是利凡特公司成员(48),这就公开了一个历史秘密:英国东印度公司是以利凡特公司为基础组建的。事实是,这个东印度公司的第一任总裁托马斯·史密斯原本就是当时利凡特公司的总裁,按 1600年12月31日特许状所定原则选举的、由24人组成的董事会中,利凡特公司的董事仍维持7位,利凡特公司的商人提供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全部基金的1/4到1/3。更值得注意的是,在1605年颁发给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第二份特许状所列名单中,来自利凡特的商人由原来的31人增加至64人(49)。
    由此可知,从1407年的商业冒险家公司到1600年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虽然不是此间英国商业冒险家所开拓的唯一方向,也不是这些商业冒险家所取得的唯一成就,但却是英国商业冒险家所做出的最持久也最系统的努力,它集中地反映了那个时代英国甚至整个西欧商业冒险家的开拓精神和商业精神,也突出地反映了特许公司在推行西方国家“重商政策”及海外扩张和殖民活动中的历史作用,特许公司不愧为西方推行“重商政策”、走向世界并建立其商业帝国的急先锋。
    三、特许公司与资本主义组织形式之演变
    笔者在上次的文章中曾说:“重商主义”原本是一种观念、原则和政策,它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催化剂”,但本身并不等于资本主义。而特许公司则不同,它是为了贸易和殖民而组建起来的,而且在以后的殖民活动中不仅从事贸易,在许多海外殖民地,还组织生产,因而它首先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因此特许公司的产生、发展和演变,不能不对资本主义组织形式的演变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特许公司的演进“预示着作为现代资本主义核心成分的有限公司的形成”(50)。
    不过,在探讨特许公司的演进,及其与资本主义组织形式的关系之前,有一个问题还须事先有所交待,这就是特许公司与生产的联系,因为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围绕着生产和销售组织起来的。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可以从如下四个层次来考察:(1)特许公司虽然在西方文献中常常被称作“贸易公司”,但在经济学上,“销售”本是“生产”过程的延伸,是“资本”创造其价值的一个必要的环节,因此贸易从来不能说与“生产”无关(51);(2)如前文所述,特许公司的创办者成分十分复杂,其中有些人是所谓“纯粹的商人”,但许多人原本就是传统手工业者或各种“基尔特”分子,还有些人虽然被称作“纯粹的商人”,但早已作为“包买商”卷入乡村工业;(3)就是上文提到的,特许公司的活动可分为两种情况,有的也许始终只在贸易领域活动,但有的则逐渐将贸易和殖民相结合,而凡从事殖民的公司几乎没有不组织生产的;(4)特许公司演变成现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势力之大扩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成为上文所说的“现代资本主义核心成分”,自然会涉及生产领域。总之,由于特许公司与资本主义生产的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说研究它的演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研究资本主义本身的演变,当是不为过的。
    如前文所述,无论从“公司”角度看还是从“特许”角度看,特许公司的渊源都很深,可谓“源远流长”。但特许公司在15、16世纪毕竟是个新事物,由于它把财产权与统治权相结合,产生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后果:首先,尽管绝大多数特许公司属于私人性质,但这种经济组织在形式上又明显地超越了个体的范围,既不同于以往的个体企业也不同于以往的家族企业,因为它们是由许多来自不同社会成分的人,以不同方式合伙组织起来的;其次,在管理上,无论它们采取何种方式,也不管它们在细节上有怎样的不同,为了发挥团体的作用并维护其成员的利益并规范两方面的行为,各特许公司都制定有必要的章程;第三,由于经济力量的增强,这些特许公司得以比较容易地把海外的探险、航行、殖民和贸易均纳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其经营和活动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上,第一次真正具有了世界性;第四,由于接受国王的“特许”,一方面公司在殖民和贸易上拥有了特权,主要是“独占权”,另一方面公司又须向国家尽一定的义务,如承认国家的宗主权,缴纳必要的关税和税款,国家和商人的利益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结合得如此紧密;第五,尽管如此,特许公司毕竟首先是一种商业团体,而商业的成败则必须以市场的情况为转移,因此,特许公司的运作必须以充分的自主权为条件,而事实上它们也从各自的特许状中拿到这种条件。但为了从经济上考察特许公司的历史演变,则必须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公司“所共有的司法和财政地位”上,因为只有弄清它们在“司法和财政地位”上的差异,才能在整体上准确地判断它们的性质。依我们的研究,按公司“所共有的司法和财政地位”之不同,历史上特许公司之演变过程,可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1)规约公司(15和16世纪);(2)合股公司(17和18世纪);(3)有限公司(19世纪)。是否可以把“有限公司”视作特许公司发展的第三阶段?我们以为是可以的,因为现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素,在“合股公司”阶段已经萌芽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正如E.L.J.库纳厄特所指出的,是“合股公司开创了导向今日的有限公司的运动”(52)。当然,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这些不同性质的公司的存在常常在时间上是重叠的,而有些公司在组织性质上也时有变动。
    早期的特许公司,是一种很不成熟的公司组织形式,在英文中常常被称作“regulated company”,被译作“规约公司”或“管理公司”,被视作“受管理的公司”(53)。这是因为,特许公司源于一种传统的形式,其直接的先驱乃是历史上活跃于英国的特权机构,因而直接继承了中世纪的某些习惯和律法,特别是来自中世纪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最初的特许公司之所以被称为“规约公司”或“管理公司”,就是因为“它们都具有使其得以存在的章程”(54),因而不免带有浓厚的封建遗痕。岂止是“遗痕”,在某些方面简直就是封建制的直接移植:例如,如上所说,由于它们是特许公司,一方面它们据此获得一定的特别授权,主要是殖民和贸易方面的“独占权”,另一方面它们又必须承认国王和国家所拥有的宗主权,尽自己作为部属和臣民的义务。自始至终,甚至晚到18世纪,它们仍然按传统方式分封采邑,弗吉尼亚是沃尔特·雷利的采邑,马里兰是巴尔的摩家族的封地,路易斯安那公司在北美殖民地的领地,被划分为公爵领地、侯爵领地、伯爵领地和男爵领地,法国人在魁北克的领地也是按封建庄园的体制建立的。不仅如此,王室成员和高官显贵也大量插手各国特许公司的事务,以致英国皇家非洲公司 38个成员中真正的商人只有5个,英国鲁珀特(Rupert)亲王曾是哈德逊湾公司的主管人员,路易十四即位前曾亲自领导过一个大型公司,伊丽莎白女王占有皇家非洲公司1/3的赢利。自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是早期的特许公司,主要的发起人和投资者还是商人,特别是那些在海外生活或定居了一定时间的商人,这些人在英国被称为“纯粹的商人”,在法国则被称为“优异的商人”,在1664年法国东印度公司成员名单中,这样的商人占了3/4。
    但“规约公司”的主要特征不在于此,而在于它的集资和运作方式:“它们为贸易制定了共同条件,但并不是为了共同的贸易”。“共同条件”包括:只有所谓“纯粹的商人”才能被招入公司,或者是在学徒期满之后,或者是此人可凭借继承权,或者是通过缴纳“hance”费即“入伙”费,或者有原公司成员提供保证金;所有成员都要受道德训诫的约束,而且都必须接受贸易上的同样的惯例,如遵守公司为其成员规定的买卖商品的“定额”,不得任意违反;加入公司的投资者,虽然经营是以独立方式进行的,但都可以参与公司的贸易活动,并分享公司所获得的各种利润,而不论他是贵族还是普通商人。但为什么参加者并不一定进行“共同的贸易”呢?这是因为一般地说,参加“规约公司”的人虽然在入伙时缴纳有一定的入伙费,但每次从事贸易的资金却是临时由相关人士(或多或少)筹集的,且其数额要随每次贸易活动的任务、性质和规模而变动。“规约公司”的典型代表,是成立于1407年,但1564年才正式获伊丽莎白女王特许的“商业冒险家公司”,它虽然是一个受共同章程约束的庞大而富有活力的商人团体,但其成员都是以个体名义而不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公司方面并不直接统筹资金和贸易活动。公司的规章主要是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与英国的传统贸易有关的呢绒贸易的相关事宜,因为当时英国的对外贸易主要是呢绒贸易,且主要是通过伦敦—安特卫普这个渠道。因此,商业冒险家公司成立后,凡涉及呢绒向海外运输的事宜均由公司负责安排,包括组织船只运输和安排具体日期以及由哪些商人集资武装护航等等,真正能从中获得垄断利润的只是少数富商:据研究,在1535年,在131个向安特卫普夏季市场出售呢绒的商人中,1/2的份额为其中17个商人占有(55)。当然,商业冒险家公司虽是规约公司的典型,但它并不是这类公司的唯一的代表,与此类似的还有莫斯科公司(1553-1555年)、利凡特公司(1581- 1592年)、皇家非洲公司(1672年)等等,特别是在这些公司初创时期更是如此,它们的“成员在很长一个时期都喜欢以一种股份参与制开发其资源”(56)。
    正因为如此,早期的规约公司有很大的缺陷:第一,虽然公司有规章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共同的整体利益,但贸易和其他活动却是以个体或合伙名义分散进行的,在无形中就削弱了公司的力量;第二,由于每次贸易或航行所需资本是临时筹集的,其数量只能建立在估算和推测的基础上,缺乏对经营成本和利润的合理的测算,难以保证每次活动有足够的资金;第三,虽然为每次航行和贸易活动筹集了必要的资金,但这些资金只能用于该次特定的贸易和活动,公司本身并不拥有和掌控可以随时使用的经营性资本,这使公司的经营失去长远规划和持续性,正如N.斯廷斯加德所指出的,在这类公司中“我们很容易发现发展传统与创新观点之间的张力:一方面,投资者希望沿着传统的思想路线,不仅分享利润,而且在短期内安全投资于他的钱箱;另一方面,管理者和政府的利益则希望尽可能延伸其未来,而利润仅是其中一项”。它说明,“从早期的经济合作形式到现代企业公司,并不能通过海外贸易公司直接达到,特许公司只是来自传统资本组合的一个特殊轨道,它代表了一种政府和企业的组合,但并不能仅仅靠它们在市场上与其他组织形式进行竞争”。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特许公司怎样才能在经济上生存下去,并有效地保护其已经获得的特权?这就必须找到“一种保护和扩展其资本的能力”,即特许公司“存活下去的能力”(57)。由是,在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产生了一种新型的特许公司,即“合股公司”,英文称为“joint-stock company”,其特点是“参股制”(partnership)的出现。在此种“参股制”下,公司的资金是以入股的形式筹集的,投资者按一定股额认购股份而成为股东,但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则由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全权负责,但当时尚未实行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于是,这个时期开始出现规约公司和合股公司重叠和并存的现象。属于规约公司的,这个时期有前面提到的“商业冒险家公司”,1564年7月获伊丽莎白女王特许,仍是规约公司;1579年获特许成立的“东地公司”(58)也是一个规约公司,主要从事与丹麦、挪威、瑞典、波兰及东欧的贸易;而最初从事西非贸易的那些公司,也都属于这一类。但1555年成立的莫斯科公司,1581-1592年成立的利凡特公司,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以及1618年成立的西非公司,都具有从前者向后者过渡的性质,或者虽然在形式上是合股公司,但最初都是按规约公司运作的,后来才逐步演变成真正的合股公司,而英国东印度公司是其中的代表。
    关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尽管有人认为“它从一开始就采取了一种近代组织形式”(59),但实际上仍有一个从规约公司向合股公司过渡的过程,其转折发生于1613年。这是有事实为根据的:此公司组建时的组织结构虽然相当完备,一开始就成立了一个“业主委员会”,并设置了一名行政总裁和一名副总裁,以及一个由24名“助手”组成的委员会,全面地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和运作,但它最初的几次航行均是各自独立进行的,且所需资本也均是在事前临时分别筹集的:例如,第一次航行是在1601年4月,当时集资约5万英镑,共派出了4艘商船,于当年5月抵苏门答腊的亚齐,1603年9月返英;又如,第二次航行是在1604年,当时集资约6万英镑,到过中国称之为“南洋”的班达以及摩鹿加群岛水域,获利达195%;再如,第三次航行是在1607年,这次集资约5.3万英镑,利润高达234%。1609- 1612年,该公司还组织过8次航行,虽然利润率一直在约122%至230%之间(60),但每次也都是临时集资方才成行,而集资方式主要靠出售短期证券。但此时,英国对东印度贸易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这个时期,英国传统的贸易,即呢绒贸易进一步衰落,而与近东、东印度的贸易,即生丝、葡萄干、香料和纺织品贸易激增;其次以“商业冒险家”为核心的传统商人的势力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从事利凡特—东印度贸易的新兴的伦敦商人集团逐渐崛起;再次,英葡、英荷矛盾,特别是在东印度的竞争和冲突加剧,迫使英国商人思考如何从经济组织和经营上增强其竞争力;第四,在1612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舰队在苏拉特打败葡萄牙舰队后,莫卧儿帝国皇帝先是颁发敕令,允许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苏拉特建立商馆,后又于1615年授予它在莫卧儿帝国进行贸易的特权。然而,该公司传统的集资和运作方式,几乎完全不适应它面临的贸易形势和任务,如果不加改进便将难有更大的作为:规约公司是一种合伙公司,是公司的一种原始或早期形态,非经全公司许可,伙员不得把股份让渡给他人,私人合伙公司在营业上如有亏空,各伙员对其负债都负责任;几次各自独立进行的航行取得了成功,本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来支持贸易活动的扩大,但在以往的集资方式下投资者责任太重,令更多的投资者望而却步;单独航运的时间交叉,不仅引发装运船只安排上的矛盾,回航带回的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拍卖也常常发生冲突,因后来者总是急于让货品脱手,而先到者并非一定先卖完;随着公司在海外设立的贸易站日渐增多,公司需要支付的固定费用和风险投资也逐渐增长,而以往的集资却主要是为某一次航行举办的,公司缺少必要的资金来应付新的需要。如此等等。正如K.N.乔杜里所指出的,当时英国东印度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公司如何按更持久、更平稳的方式处理有关该商业组织在印度群岛的任务,包括欧洲市场趋势的信息的研究、控制和预测”(61)。这迫使英国东印度公司,从1613年起就其集资和动作方式进行必要的改革,从而引发了该公司在性质上的演变。
    英国东印度公司从1613年开始的改革,突出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抛弃以往实行的各自独立航行的办法,转而采用所谓“多元航运”(multiple voyage)的办法,先后于1613年、1617年、1631年和1642年共四次组成“合股公司”或“联合公司”(joint stock),这种经营方式不仅可以提高运营效率,也为分摊固定营业费用找到了更多的承担单位,并使组织和结束风险经营的开支减少到最低限度; (2)抛弃以往实行的一次性认购和缴纳股金的办法,转而在投资者认购股票时采取“分期付款”(share subscriptions payable in installments),这种办法不仅为做出承诺的投资者提供了担保,并为他们个人的现金流动安排了一个时间表,而且如果情况证明所投资的企业经营卓有成效,股票认购者可将红利重新作为资金投入;(3)为了支付日益增多的“固定费用”,为了给日益扩大和复杂的扩展和贸易活动提供稳定的资金,也为确保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的“自有资本”(最初定为739,782英镑)的筹措, 1657年以后公司扩大了用发行信用债券的方式、利用日益扩大的信贷基金及通过英格兰银行(1694年成立)这样的代理机构公开筹资,从而形成一种比较长久的资本结构;(4)与此同时,管理日益完善,形成一整套由国内的“总部”和散布于海外各地的“代理处”构成的组织机构:在总部,除了总裁、副总裁和由24人组成的董事会外,还有一个由拥有足够资格的股东组成的“总理事会”(The General Court),并在董事会下设有核算、采购、运输、财务等7个小组委员会;公司在海外的活动,原是受船长和船队商人这样的“代理人”监督,现在完全被常驻代理商所取代,由他们管理的海外“代理处”在 1617年已达18家,散布于从红海到日本的整个东半球(62)。由于这些改革和措施,“参股制”或“合股制”已经建立起来,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使用已经资本化和长期化,极大地增强了公司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以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体制转变为标志,西欧特许公司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合股公司”成为 17、18世纪普遍采用的经济组织形式。
    但这时的“合股公司”仍然是特许公司,因而仍存在着特许公司固有的一些弱点:第一,公司的成立需要国王或国家的“特许”,手续要经过国家最高决策当局,这增加了公司产生过程的复杂性,并常常成为滋生贿赂和腐败的温床,没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社会背景很难实现;第二,由特许而形成的独占,在一段时期内和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和必要的,但一方面特许商人或官员常常利用这种特权榨取财富、中饱私囊,另一方面它又阻碍了广大民众参与这类经济和贸易活动,不符合已经出现的社会经济生活商业化的趋势;第三,在特许公司内部,即使在“合股公司”出现之后,所有权与管理权已发生分离,但经营权和管理权尚未发生分离,这种情况不适应迅速扩大和日益复杂的经贸活动对决策和运作灵活性的需要。因此,急需简化建立一个公司的手续,取消少数人和公司不合时宜的经贸“独占权”,并完善公司内部的经营和管理体制。事实上,早在17世纪末,在英国就已产生了这样的需要,甚至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内部也出现了这样的呼声。当时,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内部,形成了一个以主张自由贸易的以托马斯·帕皮朗为首的,反对以乔塞亚·柴尔德爵士为首的势力控制该公司的反对派,后来发展到另组新东印度公司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王国政府不仅曾一度授予帕皮朗及其新的东印度公司进入印度从事贸易的特权,而且还在1694年批准成立英格兰银行,开始实行公开筹资的政策以伺机结束东印度公司的垄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落实而已。正因为如此,至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当条件逐渐成熟之后,英国立法机构便及时把握时机,于1834年和1844年分别制定《贸易公司法》和《合股公司法》,划定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简化设立公司的程序以至公司只需登记注册便可成立,并要求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从而实现了由特许公司向现代公司的转变。
    这一转变,一方面反映了长期以来特许公司内部演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也适应了社会上资本活动对经济组织的要求,很快形成了一个创办有限公司的运动,并反过来加快了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形式的演变。由此可见,特许公司的这种急剧变化乃是欧洲经济根本转型的一部分。
    注释:
    ①何顺果:《重商主义——资本主义的催化剂》,《西学研究》第2期。
    ②巴里·布赞和理查德·利特尔:《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国际关系研究的再构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③马克·布洛赫写道:“演变是缓慢的,在开始还意识不到,13世纪末和14世纪初最好地表现了这一点。如同从铸币使用扩大到后来人们所自觉地做的那样,许多领主的管家继续推行以支付银子来代替实物租税,这样,最活跃的交换手段代替了一贯的以需要的食物的实物交换。”参阅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9页。
    ④马克·布洛赫在《法国农村史》一书中,专门用一节来探讨14、15世纪的“领主财富危机”问题,并指出这种情况是“全欧洲的现象”。参阅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第130-145页。
    ⑤T.S.威兰:《俄国公司早期史:1553-1603年》(T. S. Willan, The Early History of the Russian Company, 1553-1603),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7页。
    ⑥一般把1581年特许建立的公司称为“土耳其公司”,而把1592年特许建立的公司称为“利凡特公司”,但在西方著作中有时也把前者称为“利凡特公司”,因为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组建的。
    ⑦托马斯·孟等:《贸易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7、12、17页。
    ⑧托马斯·孟等:《贸易论》,第21、23页。
    ⑨托马斯·孟等:《贸易论》,第24、33页。
    ⑩托马斯·孟等:《贸易论》,第26页。
    (11)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228页。
    (1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页。
    (13)荷兰与亚洲的海上交往始于1594年,其贸易由一批小型公司经营,而公司则受一批商人(bew indhebbers)直接支配,采用共同核算方式。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大的创新是国家给了特许状,从而可以对企业实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制度得到整合,并被授予对好望角以东贸易的21年垄断。股东的地位也发生变化,商人们不再为公司债务负责,而与其他参股者地位平等。参股者直接把钱投资于公司,而不必如从前那样通过商人个人,从而也不再影响管理过程。其资本化程度高于当时许多国家的公司,包括英国。
    (14)就非洲贸易而言,英国是一个后来者,当时已有7个国家分享非洲贸易。K.G.戴维斯:《皇家非洲公司》(K. G. Davies. The Royal A frican Company),格林出版公司1957年版,第1页。
    (15)巴里·布赞和理查德·利特尔:《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国际关系研究的再构建》,第238页。
    (16)《大美百科全书》第13卷,台北光复书局1990-1991年版,第437页。
    (17)《大美百科全书》第13卷,第437页。
    (18)辛西娅·克罗森:《财富千年》,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97-98页。参阅L.布卢斯和F.高斯特编著:《公司和贸易》(L. B1usse & F. Gaustra, eds., Companies and Trade),莱登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4页。
    (19)G.昂温:《伦敦的行会和公会》(G. Unwin, The Gild and Companies of London),伦敦1963年版,第1-15页;乔治·考斯顿等编著:《早期特许公司:1296-1858年》(George Cawston. etc., eds., The Early Chartered Companies, A. D. 1296- 1858),纽约1968年版,第1-10页。参阅金志森:《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185页。
    (20)《大美百科全书》第13卷,第102页。
    (21)乔治·考斯顿等编著:《早期特许公司:1296-1858年》,第1页。
    (22)菲利普·多林戈:《德意志汉萨》(Phillipe Dollinger, The German Hansa),伦敦1999年版,第3页。
    (23)菲利普·多林戈:《德意志汉萨》,第xi-xv页。
    (24)郑易里:《英华大辞典》,时代出版社1965年版,第564页。乔治·考斯顿等编著:《早期特许公司:1296-1858年》,第4页。
    (25)T.K.拉布:《公司、帝国商人和绅士:投资于英国扩张,1575-1630年》(T. K. Rabb, Enterprise and Empire-Merchand and Gentry: Investment in the Expansion of England, 1575-1630),哈佛大学出版社1967年版,第27页。
    (26)T.K.拉布:《公司、帝国商人和绅士:投资于英国扩张,1575-1630年》,第66页。
    (27)T.K.拉布:《公司、帝国商人和绅士:投资于英国扩张,1575-1630年》,第10页。根据作者的意见,此处的“商人”一词并未作清晰的界定,即使限制在对外贸易范围内,商人这个群体也包括了广泛的构成,其成份从地方商人到伦敦的大商贾,而所谓“地方商人”则包括小贩和手工艺人。
    (28)T.S.威兰:《1555年的俄国商人》(T. S. Willan, The Muscovy Merchants of 1555),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10页。
    (29)L.布卢斯和F.高斯特编著:《公司和贸易》(L. Blusse & F. Gaustra, eds., Companies and Trade),第247页。
    (30)“Charter Granted by Queen Elizabeth to the East India Company”(Dated the 31[st] Decemember, 1600),参阅穆克吉编著:《印度宪政文献:1600-1918年》(Mukherji, ed., Indian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1600-1918),加尔各答1918年版,第1-20页;另见 R.麦克吉:《东印度公司的兴衰》(R. Makherji,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柏林1955年版,第27-28页。
    (31)托马斯·孟:《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页。
    (32)当时建立的“贸易站”,其实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先后称为trading post, agcncy, consulate, factory等等。
    (33)王任叔:《印度尼西亚近代史》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40页。
    (34)荷兰人早在1610年或1614年就到过纽约一带,1614年,新尼德兰公司获荷兰议会特许,在该地区殖民和贸易,但该公司未能采取实际行动,直到1621年荷兰西印度公司成立,才开始有大批移民于1624年抵达。参阅乔治·J.兰克维奇:《纽约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35)埃德加·麦金尼斯:《加拿大:一部政治与社会史》(Edgar McInnis, Canada: A Political & Social History),多伦多1982年版,第19-43页。
    (36)艾尔弗雷德·C.伍德:《利凡特公司史》(Alfred C. Wood, A History of the Levent Company),牛津大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1-2页。
    (37)艾尔弗雷德·C.伍德:《利凡特公司史》,第5页。
    (38)T.S.威兰:《俄国公司早期史:1553-1603年》,第2页。
    (39)罗伯特·布伦纳:《商人和革命;商业变动、政治冲突与伦敦的海外商人,1550-1653年》(Roberf Brenner, Merchants and Revolution: Commercial Change, Political Conflict and London's Oversea Traders, 1550-1653),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12页。
    (40)T.S.威兰:《俄国公司早期史:1553-1603年》,第8-9页。
    (41)T.S.威兰:《1555年的俄国商人》,第24页。
    (42)罗伯特·布伦纳:《商人和革命:商业变动、政治冲突与伦敦的海外商人,1550-1653年》,第17页。
    (43)艾尔弗雷德·C.伍德:《利凡特公司史》,第12页。
    (44)罗伯特·布伦纳:《商人和革命:商业变动、政治冲突与伦敦的海外商人,1550-1653年》,第13页。
    (45)罗伯特·布伦纳:《商人和革命;商业变动、政治冲突与伦敦的海外商人,1550-1653年》,第16页。
    (46)艾尔弗雷德·C.伍德:《利凡特公司史》,第21页。
    (47)艾尔弗雷德·C.伍德:《利凡特公司史》,第23页。
    (48)罗伯特·布伦纳:《商人和革命:商业变动、政治冲突与伦敦的海外商人,1550-1653年》,第21页。
    (49)罗伯特·布伦纳:《商人和革命:商业变动、政治冲突与伦敦的海外商人,1550-1653年》,第21、22页。
    (50)E.E.里奇和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4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7页。
    (51)R.H.托尼编著:《经济史研究;乔治·昂温集》(R. H. Tawney, ed., Studies in Economic History: The Collected of George Unwin),伦敦1927年版,第186-204页。
    (52)E.E.里奇和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4卷,第227页。
    (53)乔纳森·巴伦·巴斯金:《公司财政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
    (54)E.E.里奇和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4卷,第228页。
    (55)蒋孟引:《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6页。
    (56)L.布卢斯和F.高斯特编著:《公司和贸易》,第249页。
    (57)L.布卢斯和F.高斯特编著:《公司和贸易》,第250-251页。
    (58)东地公司,英文原为“The Eastland Company”,成立于1579年,主要从事与东欧有关的贸易,也包括丹麦、挪威、瑞典等国家和地区,与利凡特公司不是一回事。
    (59)E.E.里奇和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4卷,第234页。
    (60)K.N.乔尔杜里:《英国东印度公司:早期合股公司研究,1600-1640年》(K. N. Chaudhuri, The 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y: The Study of an Early Joint-Stock Company, 1600-1640),伦敦1999年版,第209页。
    (61)K.N.乔尔杜里;《英国东印度公司:早期合股公司研究,1600-1640年》,第45页。
    (62)乔纳森·巴伦·巴斯金和保罗·J.米兰特:《公司财政史》(Jonathan Barron Baskin & Paul J. Miranti, A History of Corporate Finance),剑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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