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古代希腊城邦自治观念与霸权兴衰
——试析公元前386至公元前371年斯巴达与雅典的称霸
张继华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06期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07年2期第43~49页
【英文标题】Autonomy of Greek Polis and Hegemony:
A Case of Spartan and Athenian Hegemony, 386-371B. C.
ZHANG Ji-hua
( Department of Exhibition, Capital Museum, Beijing, 100045, China)
【作者简介】张继华,首都博物馆陈列部,北京 100045
张继华(1976-),女,河北定州人,首都博物馆馆员,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世界上古史、古典学。
【日 期】2006-04-01
【关 键 词】城邦自治/霸权/大王和约/亚里士多德盟约/帝国Autonomia/Hegemony/King' s Peace/Decree of Aristoteles/empire
中图分类号:K545.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7)02-0043-07
国内古希腊史学界通常所谈及的“自治”大多是从城邦内部公民集体自治的层面展开的,即公民共同管理他们的公共事务。如丛日云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城邦在本质上是公民的自治团体。[1] 本文所指的“自治”,则是古代希腊城邦外部关系方面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顾准先生曾就这个层面的“自治”有过论述,其著作《希腊城邦制度》第1章第1节的标题即为“城邦的自治。[2] 城邦自治观念始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及至半个多世纪后的《大王和约》正式成为希腊各邦处理相互间关系的准则。此后,“城邦自治”始终是《亚里士多德盟约》以及一系列《共同和约》① 的核心原则。其间,希腊城邦间一系列重要的战争也均是以维护城邦自治为名进行的。“自治”作为希腊世界用以描述和评定政治活动的规范性语汇,有着将所描述行为合法化的功用,因此被无可避免地用于城邦间的权力斗争中。
本文主要从政治观念与政治行为的关系层面探究城邦自治观念与希腊霸权间的关系。一方面,城邦自治原则被斯巴达和雅典这些强邦用作图谋霸权的工具;另一方面该原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强邦对一些弱小城邦的奴役,制约了霸权的发展。这表现在弱小城邦援引该原则捍卫自身权益,更体现在强邦为了使自身权力的合法化而主动改善与盟邦间的关系,这一点在第二雅典同盟前期的发展上体现得尤为突出。本文拟从公元前386至前371年(《大王和约》缔结至留克特拉战役)这一时段着手,解析斯巴达和雅典霸权的兴衰历程与城邦自治观念之间的关系。斯巴达虽然在《大王和约》后,以捍卫城邦自治为名达到了最后的辉煌,但随着公元前377年针对其成立的第二雅典同盟的壮大而受到极大的冲击。雅典则依照城邦自治原则主动调整了与盟邦间的关系,确立了自身的霸权地位,但在公元前371年后随着底比斯成为城邦自治的捍卫者,也走向了衰落。二者均未发展到帝国阶段。②
一、城邦自治原则的确立
城邦自治观念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即已见诸希腊城邦的邦际关系。西方古典学界普遍认为该观念与提洛同盟转变为“雅典帝国”直接相连,是雅典侵犯盟邦的自治权利致使双方关系紧张引发的。[3] (P1) [4] (P93-4)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一书中出现“自治”一词多达48次。语言是思想交流的工具,“自治”一词的使用无疑是城邦自治观念的明显标记。从词源上看,它是由autos(自己)和nomos(法律)复合而成,字面意为“一个城邦能够颁布、施行自己的法律”,是典型的外交用语,在邦际条约中一般体现为:税收、司法上的独立,自由选择政治体制,以及不接受外邦驻军和行政官员,不缴纳贡赋。[5] (P34-5) [6] (P60) [7] (P49)但作为一个开放的概念,它适用的条件是不固定的,因此其所含内容往往不尽相同,视语境而定。城邦自治原则未在公元前404年“雅典帝国”被推翻时正式确立,很可能是由于希腊人认为从此会永久保有自治权益,没有预见到雅典的强权模式并未随着“帝国”的崩溃而消亡,斯巴达步其后尘,因此直至公元前387/6年的《大王和约》,才确立为希腊世界各邦处理相互间关系的准则。
《大王和约》是科林斯战争的直接结果。这场战争爆发于公元前394年,希腊的强邦悉数卷入,一方是雅典、底比斯、科林斯和阿哥斯为首的科林斯同盟,另一方是斯巴达及其盟邦。虽然战前波斯曾向科林斯、阿哥斯和底比斯提供过黄金,鼓动他们与斯巴达开战,[8] (P25)但科林斯战争在很大程度上是斯巴达为巩固霸权远征波斯控制下的小亚,引发了广大城邦对其进一步侵犯他们自治权益的恐慌所致。[9] (P64)战争历时长达7年后,以《大王和约》告终。
斯巴达为了遏制科林斯战争以来的霸权颓势,摆脱在小亚和希腊本土分别与波斯和科林斯同盟两线作战的困境,先后于公元前392年和公元前388年两次派遣使者,以承认波斯对小亚希腊城邦的统治为条件游说波斯王,最终达成了《大王和约》。同时又因斯巴达的使节而得名为《安塔喀达斯和约》。[8] (P25)色诺芬曾简要记述了《大王和约》的内容:“阿塔薛西斯大王认为亚细亚诸邦、以及诸岛中的克拉佐美奈、塞浦路斯隶属波斯。其他希腊城邦,无论大小,许以自治;但莱姆诺斯、伊姆布罗斯和斯库罗斯除外——这些地方依古例,隶属雅典人。凡不接受此和约者,波斯王将率愿意接受和约者与其在水、陆全面开战,不惜船只和钱款。”[8] (P21)该和约是史无前例的,[10] (P1)不同于以往仅针对交战双方的和约,而是几乎适用于希腊所有的城邦,故此成为古希腊首例“共同和约”。城邦自治原则由此得到希腊城邦世界的正式认同。维护城邦自治一直是其后《亚里士多德盟约》以及一系列《共同和约》的重要目标。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对希腊人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从未有过明确的界定。[11] (P125)另外,虽然波斯王是该原则形式上的颁布者,但只希望希腊本土不要完全被某个强邦支配从而威胁到他对小亚希腊城邦的统治。加之塞浦路斯的战事,[12] (P299)波斯对希腊半岛的事务并没有实质性地介入。而斯巴达和雅典霸权则先后以维护城邦自治为名,经历了最后的鼎盛。
波斯王支持希腊城邦自治,显然旨在使希腊城邦长久处于政治分立状态。实际上,分化希腊城邦,阻止它们达成任何形式的联合是波斯的一贯原则。修昔底德对阿尔西比亚德和小亚总督提萨费尔奈斯对话的记述显示,公元前411年时波斯就已经有意识地要平衡雅典和斯巴达两方,使他们不能独享海上和陆上霸权,以便由其操纵希腊时局。[13] (P267-269)色诺芬对小亚总督法尔那巴佐斯在公元前394年的海战中取胜后,对各岛邦和沿海城邦的安排的记述表明,波斯已经认识到利用城邦自治观念来保持希腊城邦政治上的分立。他们驱逐了斯巴达在这些城邦的总督后,即宣布不会在卫城设防,而是让他们自治(autonomos)。色诺芬还指出,法尔那巴佐斯已经领会到这样做会获得希腊城邦的友谊,但如果显示出要奴役他们,每个城邦都会制造足够的麻烦,而且希腊人还会因此联合起来。[14] (P347-349)从其后的历史进程来看,波斯的目标并没有落空。
城邦自治原则正式确立后,希腊城邦世界战乱频仍,极大地削弱了各邦。尽管波斯起初支持斯巴达称霸,但从长远来看城邦自治原则的确立使任何城邦都更难取得持久、稳固的霸权。由于科林斯战争持续多年,人力、物力都受到极大的消耗,雅典及其盟邦无力再战。波斯转而支持斯巴达更使他们受到切实的威胁,即如果雅典及其盟邦不接受和约,波斯就与斯巴达结盟。[8] (P17)而且,和约部分地保留了雅典的既得利益,即对爱琴海北部3个有着重要战略意义的岛屿的权益,这必然对科林斯同盟起到了一定的分化作用。一旦雅典退出,其他城邦根本无力继续战争。另一方面,该和约虽然承认了波斯对小亚诸邦的统治,体现了波斯的利益,令希腊城邦世界深感羞辱,但城邦自治原则的确立却极大地满足了广大城邦反对霸权,要求维护城邦自治权益的强烈愿望,从而补偿了这种羞辱感。而斯巴达则利用城邦自治原则孤立了雅典,扼杀了复兴中的雅典同盟,瓦解了威胁其霸权地位的其他联合。
二、霸权正名的工具
斯巴达最先认识到以城邦自治原则为霸权正名的必要性。学者们通常将公元前405至公元前371年这一时段称为斯巴达霸权时期。但实际上在《大王和约》订立前,底比斯、科林斯和阿哥斯并不服从斯巴达的领导,帖撒利也想摆脱斯巴达的控制,斯巴达的霸权地位并不稳固。公元前394年爆发的针对斯巴达霸权的科林斯战争便是明证。公元前386至前377年才是其霸权的鼎盛时期。[15] (P39)这与《大王和约》的订立,更确切地说,与斯巴达对城邦自治原则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现存文献看,《大王和约》既未对城邦自治原则进行界定,也未指定由斯巴达来执行。但从其后的事件来看,斯巴达实际上充当了执行者的角色(prostatai),[8] (P25)每每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诠释城邦自治原则。和约并未判定超城邦的政治组织与城邦自治原则相抵触,更未指出确切的联盟是否违背城邦自治原则。但诸邦在斯巴达对《大王和约》宣誓时,斯巴达即以违反该原则为由,拒绝底比斯人代表全体彼奥提亚人宣誓。这实际上是斯巴达否定了底比斯对彼奥提亚联盟的领导权,继而以武力相威胁,迫使底比斯自行解散了彼奥提亚联盟。斯巴达还判定阿哥斯和科林斯的联合也违背了城邦自治原则,迫使阿哥斯撤出在科林斯的驻军。这样,斯巴达不必通过战争,仅诉诸城邦自治原则,便轻而易举地达到了削弱底比斯和阿哥斯的目的,将其霸权扩展到伯罗奔尼撒同盟之外。[8] (P25)此外,斯巴达同样以维护城邦自治为名,率盟军远征奥林苏斯迫使其在公元前380年左右解散了卡尔基狄斯联盟。[8] (P69-71) [16] (P9)
斯巴达还利用城邦自治原则对不顺从的盟邦实施报复。公元前385/4年,斯巴达以违反城邦自治原则为名,迫使其盟邦曼丁尼亚拆毁其城墙,散居到4个村落中。[8] (P25-31) [12] (P339)实际上,曼丁尼亚是通过“塞诺西辛”③ 联合起来的单一城邦,而斯巴达利用城邦自治原则,强迫曼丁尼亚城邦解体、退回到前城邦阶段,明显是对城邦自治原则的曲解。
到了公元前377年,雅典也意识到要借助城邦自治原则实现其霸权。雅典为了吸引更多的城邦入盟以对抗斯巴达霸权,于公元前377年颁布了有第二雅典同盟宪章之称的《亚里士多德盟约》。盟约通篇都是围绕城邦自治原则展开的,明确宣布同盟的宗旨是为了迫使斯巴达允许希腊各邦自治。雅典由此取得了《大王和约》以来斯巴达所扮演的捍卫城邦自治的角色。这一角色对广大城邦的感召力不可小视。据《亚里士多德盟约》附文所载的盟邦名录,至公元前373年已有58个城邦入盟,[6] (P62-9)按照狄奥多罗斯的记载则有75个之多。[17] (P41)公元前375年时,雅典已经能够迫使斯巴达承认两者同等的霸权地位。
思想史家昆廷·斯金纳在阐释言语行动(Speech Act)的合法化作用时指出,从合法化的角度来分析,在一场政治争论中语言行动属于内在地构成权力的份额。换言之,“以言行事”的一种具有细微差别的、想像性的、多维的使用,可以为政治斗争提供政治资源,特别对那些缺少其他权力资源——如物质力量或数量实力——的那些人而言,或者作为处理这些资源的竞争性政治家的补充资源。[18] (P57)就古典时期的希腊城邦世界而言,尤为如此。学者们估测古典时期希腊城邦多以农耕为主,平均面积仅在50至100平方公里之间,人口平均约为2500至4500人,其中成年男性公民数量仅为450-900人。一些强邦如雅典、斯巴达、底比斯、科林斯的面积也不过几百或上千平方公里,几万人口。[19] (P567)而城邦总数众多,对于单个城邦而言,缺乏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他们实力相当,很难对广大的城邦实施霸权。因此,获取霸权地位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取得足够盟邦的支持。即使雅典、斯巴达这样的一流强邦,也必须将霸权建立在联盟的基础上,由盟邦为其提供战争所需的人员和物资。盟邦的数量对成就一个强邦的霸权地位的重要性是可以想见的。但古典时期的联盟很难统领,难以获得持久的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希腊城邦较强的独立意识相关联。它们对盟主的统治非常敏感,而城邦自治原则对它们有着极强的影响力。因此,斯巴达和雅典霸权都需要借助城邦自治原则为其正名,以获取盟邦的支持。
相反,一旦彻底背离或者放弃城邦自治原则,其霸权的合法性便会很快出现危机,从而导致霸权衰落。首先,就斯巴达霸权而言,主要在于其霸权行为严重背离了城邦自治原则。公元前382年,斯巴达将领弗比达斯公然占领了底比斯的卫城。[16] (P3-5) [8] (P41-9)这一事件对希腊世界的震动极大。据狄奥多罗斯记载,斯巴达很快就因此事声名狼藉了。[16] (P5)即使一向亲斯巴达的史家色诺芬也指出,“你们(斯巴达人)总是说,各邦应该自治,可是你们自己却是他们自治的最大障碍”。[8] (P155)公元前378年,斯巴达驻塞斯皮亚的总督弗德里亚斯,进犯阿提卡,最终竟被斯巴达赦免。[8] (P83-91) [16] (P27)好战的斯巴达王阿格西劳斯是这起赦免事件的主角,[8] (P87-91)他应该料想到了赦免弗德里亚斯会导致雅典和底比斯联手与斯巴达兵戈相向的政治后果,之所以仍一意孤行,很可能是他错误估计了斯巴达霸权的形势。[20] (P46) [10] (P54)他没有意识到斯巴达一旦彻底抛弃城邦自治捍卫者的面具就会给其霸权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联盟中大批被其侵犯过的城邦以及没有受到其侵犯的城邦都开始陆续倒戈。公元前377年,针对斯巴达霸权的声势浩大的第二雅典同盟便成立了。
雅典霸权的衰落也是由于丧失了城邦自治捍卫者的地位导致的。一方面,如古典学家考克维尔所指出的,雅典在公元前371年的留克特拉战役后,丧失了维持其霸权的正当理由。[17] (P47)第二雅典同盟成立的宗旨原本是迫使斯巴达尊重希腊诸邦的自治。但遭遇了留克特拉战役的重创后,斯巴达霸权地位进一步衰落,对第二雅典同盟的成员已经不再构成威胁。[16] (P125)从而使雅典对盟邦的领导权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公元前371/0年伯罗奔尼撒地区的阿卡狄亚人、阿哥斯人和埃里斯人,请求雅典与他们结盟,以抵抗斯巴达的干涉,却遭到拒绝,于是转而求助底比斯。[16] (P123) [21] (P447,451)这样,底比斯抓住了这次机遇,除了伯罗奔尼撒地区的这些城邦外,还从斯巴达和雅典的阵营中赢得了大批盟邦,囊括了希腊中部地区大部分的城邦。[8] (P205) [16] (P125)而雅典则因此失去了将霸权扩展到伯罗奔尼撒地区的机会,甚至从维持均势的角度出发,站到了斯巴达一方,彻底丧失了作为城邦自治捍卫者的影响力。在这种此消彼长的过程中,雅典霸权衰落了。
三、对霸权的制约
雅典和斯巴达在诉诸城邦自治原则为其霸权正名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城邦自治观念的制约,主动调整了与盟邦的关系。正如昆廷·斯金纳教授在阐释政治观念和政治行动之间的联系时指出的:“任何期盼自己的行为被承认是正人君子所为的人将发现他的行动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一个希望在取得所期望的收益的同时使自身行动合法化的行为者所面临的问题,不可能单纯是使他的规范词汇适应其行动方案这样一个属于手段性质的问题。他所面临的问题必然部分是调整他的行动方案以适应现有的规范词汇的问题。”他还指出,“我们在重新发现某个特定的行为者用以描述其政治行为的规范性政治词汇的同时,也指出了其自身行为受到这种规范的约束。这就表明:为了解释这个行为者为什么必然要如此行事,我们必须要提及其用语,因为这显然是其行动的决定因素之一。”[21] (Pxii-xiii)斯金纳教授从语言行动理论的角度深化了政治观念对政治行动所起的规范、制约作用的认识。只是就城邦自治观念与霸权而言,由于霸权自身的矛盾,其追求的合法性关系只能是部分性的,因此,城邦自治观念对霸权的制约作用也是表现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段内的。
这一点在第二雅典同盟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尤为突出。从《亚里士多德盟约》来看,雅典在公元前377年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以往“帝国”(arche)的非法性,开始有意识地以城邦自治原则为基础建立一种新型的联盟关系。实际上,自从城邦自治原则在《大王和约》中确立后,雅典与其他城邦结盟时,就声明以城邦自治原则为基础。如雅典在公元前384年同开俄斯缔结的盟约中就声明,以《大王和约》订立的自治原则为基准。[6] (P50) [7] (P30)此后,在公元前378年与拜占庭结盟的条约中,雅典也声明以同开俄斯结盟的同等条件与其结盟。此外,同年与底比斯缔结的盟约很可能也是如此。④
只是这一时期停留在对《大王和约》所确立的城邦自治原则的简单援引上,而《亚里士多德盟约》则对城邦自治原则做了进一步的阐释。
《亚里士多德盟约》在矛头直指斯巴达霸权的同时,也限定了雅典自身与各盟邦间的关系如何才是符合城邦自治原则的。该盟约重申了《大王和约》中的城邦自治原则,即所有城邦不论大小均应自治,并明确规定:各邦可以选择他们自己喜欢的政体,并允诺不再派驻军和总督,不再要求缴纳贡赋。这样《亚里士多德盟约》继《大王和约》之后,不仅再次强调了城邦自治原则是希腊各邦处理相互间关系的准则,而且通过对城邦自治原则的具体阐释,明确了以往的所谓“帝国”(arche)行径,如干涉他邦政体,向其他城邦派驻军和总督、征收贡赋(phoros),是违反城邦自治原则的、不合法的。[22] (P133)另外,雅典人不仅放弃了在结盟城邦的领土上所持有的全部财产,还在盟约中宣布,以后也不得以购买、抵押或其它方式获得房屋和土地,实际上摒弃了先前在其他城邦建立军事殖民地的行径。雅典特别强调保证入盟各邦的自治,不仅旨在去除其在所谓的“雅典帝国”时期给希腊世界带来的阴影,争取更多的城邦入盟,而且,雅典还首次明确了盟主与盟邦间的关系,表明要以城邦自治原则为基础,塑造新型联盟。雅典在与卡尔基斯订立的盟约中,也沿用了《亚里士多德盟约》对城邦自治原则的阐释。[6] (P70-71) [7] (P54)目前,学界也普遍认为至少在第二雅典同盟前期,雅典在其霸权开始衰落前实际上较为尊重盟邦的自治权益,切实贯彻了《亚里士多德盟约》中规定的这些细则,为广大盟邦所拥戴。[23] (P171) [17] (P46)
此外,《亚里士多德盟约》对城邦自治原则的细化也逐渐为后来订立的《共同和约》所吸纳,取得了全体希腊城邦的认同。色诺芬强调公元前371年秋雅典召集诸邦订立的《共同和约》不仅要求遵守波斯王厘定的和约(《大王和约》),还要遵守雅典人及其盟友议决的和约(《亚里士多德盟约》)。[8] (P189)从色诺芬接下来的记述看,除了埃里斯不愿接受和约对马加尼人、斯凯伦提亚人和特里弗里亚人自治的安排而拒绝立誓外,其他城邦均立誓遵守该和约。现代史家由此认为这实际上表明《亚里士多德盟约》对城邦自治原则的细化被包括斯巴达在内的全体希腊城邦所接受。[20] (P185) [10] (P71-72;131-133)。一般认为狄奥多罗斯的记述混淆了分别于公元前375年和公元前371年在斯巴达缔结的《共同和约》。据他记载,公元前375年的《共同和约》规定,依据城邦自治原则所有城邦都不应在外邦驻军,并且还专门设立了监督各邦从他邦撤出驻军的职位,[16] (P53)实际上应该是公元前371年《共同和约》内容。目前虽没有对公元前371年订立的《共同和约》具体内容的记载,但有斯巴达依据该和约从各邦撤回总督,解散水陆军队,许以各邦自治的记述。[8] (P161,163)由此可知,由于《亚里士多德盟约》的影响,抑或《共同和约》自身也有逐步使城邦自治原则明确的趋势,斯巴达的霸权行为也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以上表说明,城邦自治原则不单纯是霸权正名的工具,该原则逐步被细化的过程也说明,称霸城邦利用该原则谋求霸权地位时,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实质性的举措来规范其霸权行为。就此而言,雅典和斯巴达与盟邦间的关系也受到了城邦自治观念的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联盟作为一种霸权向帝国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城邦自治原则在理论上原本是遏制霸权的,但在现实政治中却沦为霸权的工具。雅典和斯巴达在谋求霸权时,都以维护城邦自治为幌子,攻击对方背离城邦自治原则,以期谋求自身权力的合法化。在这里,诉诸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合法化的措施而已。政治不仅仅是争夺权力的斗争,它也是争取合法性的较量,权力与合法性并不总是相互对立的,有时也是互为补充的。正如当代著名国际关系学家小约瑟夫·奈指出的,合法性也就是权力的一个源泉。如果一国的行为被认为缺少合法性,那么该国就要为其政策付出更高的代价,所以需要证明自己的政策具有合法性,并且指责别国的政策缺乏合法性。[24] (P241)由此而言,诉诸原则与争取权力并不矛盾,只是一种战略上的迂回,城邦自治观念与霸权所呈现出的相反相成的一面也就不难理解了。
城邦自治原则在《大王和约》中正式确立,并成为希腊世界邦际关系的基石。虽然如同在现今的国际社会一样,并不是所有成员都严格遵守它的基本准则,但这些原则仍然显示出一定的效力。公元前386至前371年斯巴达和雅典霸权兴衰、更迭的进程尤其表明,城邦自治原则的确立尽管不能免除强邦对弱小城邦的奴役,却加速了联盟的分合以及霸权兴衰、更替的节奏。斯巴达在希腊的霸权地位只维持了8年,雅典则更短。此外,正如波斯在厘定《大王和约》时所期望的,希腊并没有实现和平抑或某一霸权下的长期稳定,而是围绕着城邦自治问题爆发了一系列的混战,直至沦入马其顿治下。公元前371年后由于战争对城邦的进一步削弱,没有出现公元前386至前371年时期斯巴达和雅典这样相对稳固的霸权。此外,雅典和斯巴达在诉诸城邦自治原则争霸的同时,他们自身与盟邦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城邦自治观念的制约,这无疑对阻止联盟作为一种霸权向帝国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亚里士多德盟约》的制定以及第二雅典同盟前期的发展历程尤其显示出雅典自身已经认识到了“帝国”(arche)的非法性,开始有意识地塑造一种尊重盟邦自治权益的新型关系。著名国际关系学家巴里·布赞在说明主权观念这种共同身份的观念的重要性时指出,“单位间相互承认,予以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不仅标志着规则和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转折点,而且标志着对一种共同身份的接受”,并且认为这种行为拒绝了宗主权、治权和帝国关系的可能性,却不能拒绝霸权关系。[25] (P345) [26] (P92)不难看出,城邦自治观念在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的邦际关系中也发挥着类似的作用。
注释:
①《共同和约》(koine eirene)系指公元前4世纪达成的一系列以城邦自治为基本原则的和平条约,包括《大王和约》,以及公元前375年至公元前337年间达成的一系列和约。一些古典作家鉴于这些和约普遍适用于希腊诸邦的特点将它们统称为《共同和约》。
②虽然公元前405-前371年间以斯巴达为首的同盟有“斯巴达第二帝国”之称,第二雅典同盟也有“第二雅典帝国”之称,但这种看法已遭到普遍质疑。参见Gamsey and Whittaker, Imperialism in the Ancient Wor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西方古典学界为了强调古希腊文献中arche和hegemonia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及突出arche是由hegemonia发展而来的,通常将前者译作“帝国”,后者译作“霸权”。古典学家通常所指的“帝国”,就是基于古典文献中所记述的arche。这些所谓的“帝国”在国际关系学界,被一些学者划为“非正式帝国”,参见Doyle, Empire,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30。但亚当·沃森等学者则认为多利所定义的“非正式帝国”包括了治权(dominion)和霸权领域,将古典时期希腊史上所谓的“斯巴达第二帝国”和“第二雅典帝国”均归入霸权之列。参见Adam Watso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Routledge, 1992, P47-68。
③英语synoecism的词根为古希腊语synoik-(联合或统一),我们通常将其音译为“塞诺西辛”,或意译为“村镇联合(主义)”,即若干村落共同体联合为一个城邦的过程。一个地方在“塞诺西辛”之前处于村落状态。修昔底德详细描述了雅典以这种方式对阿提卡地区政治上的统一。这一过程产生的是单一城邦,而非联盟或者邦联那样的超城邦政治组织。
④尽管残存的雅典与底比斯订立的盟约中没有这样的表述,但《亚里士多德盟约》明确指出,“依照先前与开俄斯和底比斯的条件与其他城邦结盟”,由此可推知。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06期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07年2期第43~49页
【英文标题】Autonomy of Greek Polis and Hegemony:
A Case of Spartan and Athenian Hegemony, 386-371B. C.
ZHANG Ji-hua
( Department of Exhibition, Capital Museum, Beijing, 100045, China)
【作者简介】张继华,首都博物馆陈列部,北京 100045
张继华(1976-),女,河北定州人,首都博物馆馆员,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世界上古史、古典学。
【内容提要】 | 古代希腊的城邦自治(autonomia)观念始于公元前5世纪,及至《大王和约》发展为希腊城邦处理相互间关系的准则。就公元前4世纪霸权的兴衰、更迭和发展进程而言,城邦自治原则的最终确立影响极大。该原则虽为强邦所滥用,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实现霸权的工具,但也阻止了联盟作为一种霸权向帝国的发展。城邦自治观念与霸权所呈现出的这种相反相成的复杂关系,是梳理希腊城邦邦际政治史的一条重要线索。 Autonomia appeared in fifth century B. C. , and became the basic principle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among Greek poleis formally in the King' s Peace.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influenced the rise and fall of hegemony in fourth century B. C. , which became an instrument of some hegemonic poleis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hegemony to some extent, but it also prevented hegemonical alliances from evolving into an empire. The complica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is principle and hegemony is an important clue to analyze interpoleis political history. |
【关 键 词】城邦自治/霸权/大王和约/亚里士多德盟约/帝国Autonomia/Hegemony/King' s Peace/Decree of Aristoteles/empire
国内古希腊史学界通常所谈及的“自治”大多是从城邦内部公民集体自治的层面展开的,即公民共同管理他们的公共事务。如丛日云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城邦在本质上是公民的自治团体。[1] 本文所指的“自治”,则是古代希腊城邦外部关系方面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顾准先生曾就这个层面的“自治”有过论述,其著作《希腊城邦制度》第1章第1节的标题即为“城邦的自治。[2] 城邦自治观念始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及至半个多世纪后的《大王和约》正式成为希腊各邦处理相互间关系的准则。此后,“城邦自治”始终是《亚里士多德盟约》以及一系列《共同和约》① 的核心原则。其间,希腊城邦间一系列重要的战争也均是以维护城邦自治为名进行的。“自治”作为希腊世界用以描述和评定政治活动的规范性语汇,有着将所描述行为合法化的功用,因此被无可避免地用于城邦间的权力斗争中。
本文主要从政治观念与政治行为的关系层面探究城邦自治观念与希腊霸权间的关系。一方面,城邦自治原则被斯巴达和雅典这些强邦用作图谋霸权的工具;另一方面该原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强邦对一些弱小城邦的奴役,制约了霸权的发展。这表现在弱小城邦援引该原则捍卫自身权益,更体现在强邦为了使自身权力的合法化而主动改善与盟邦间的关系,这一点在第二雅典同盟前期的发展上体现得尤为突出。本文拟从公元前386至前371年(《大王和约》缔结至留克特拉战役)这一时段着手,解析斯巴达和雅典霸权的兴衰历程与城邦自治观念之间的关系。斯巴达虽然在《大王和约》后,以捍卫城邦自治为名达到了最后的辉煌,但随着公元前377年针对其成立的第二雅典同盟的壮大而受到极大的冲击。雅典则依照城邦自治原则主动调整了与盟邦间的关系,确立了自身的霸权地位,但在公元前371年后随着底比斯成为城邦自治的捍卫者,也走向了衰落。二者均未发展到帝国阶段。②
一、城邦自治原则的确立
城邦自治观念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即已见诸希腊城邦的邦际关系。西方古典学界普遍认为该观念与提洛同盟转变为“雅典帝国”直接相连,是雅典侵犯盟邦的自治权利致使双方关系紧张引发的。[3] (P1) [4] (P93-4)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一书中出现“自治”一词多达48次。语言是思想交流的工具,“自治”一词的使用无疑是城邦自治观念的明显标记。从词源上看,它是由autos(自己)和nomos(法律)复合而成,字面意为“一个城邦能够颁布、施行自己的法律”,是典型的外交用语,在邦际条约中一般体现为:税收、司法上的独立,自由选择政治体制,以及不接受外邦驻军和行政官员,不缴纳贡赋。[5] (P34-5) [6] (P60) [7] (P49)但作为一个开放的概念,它适用的条件是不固定的,因此其所含内容往往不尽相同,视语境而定。城邦自治原则未在公元前404年“雅典帝国”被推翻时正式确立,很可能是由于希腊人认为从此会永久保有自治权益,没有预见到雅典的强权模式并未随着“帝国”的崩溃而消亡,斯巴达步其后尘,因此直至公元前387/6年的《大王和约》,才确立为希腊世界各邦处理相互间关系的准则。
《大王和约》是科林斯战争的直接结果。这场战争爆发于公元前394年,希腊的强邦悉数卷入,一方是雅典、底比斯、科林斯和阿哥斯为首的科林斯同盟,另一方是斯巴达及其盟邦。虽然战前波斯曾向科林斯、阿哥斯和底比斯提供过黄金,鼓动他们与斯巴达开战,[8] (P25)但科林斯战争在很大程度上是斯巴达为巩固霸权远征波斯控制下的小亚,引发了广大城邦对其进一步侵犯他们自治权益的恐慌所致。[9] (P64)战争历时长达7年后,以《大王和约》告终。
斯巴达为了遏制科林斯战争以来的霸权颓势,摆脱在小亚和希腊本土分别与波斯和科林斯同盟两线作战的困境,先后于公元前392年和公元前388年两次派遣使者,以承认波斯对小亚希腊城邦的统治为条件游说波斯王,最终达成了《大王和约》。同时又因斯巴达的使节而得名为《安塔喀达斯和约》。[8] (P25)色诺芬曾简要记述了《大王和约》的内容:“阿塔薛西斯大王认为亚细亚诸邦、以及诸岛中的克拉佐美奈、塞浦路斯隶属波斯。其他希腊城邦,无论大小,许以自治;但莱姆诺斯、伊姆布罗斯和斯库罗斯除外——这些地方依古例,隶属雅典人。凡不接受此和约者,波斯王将率愿意接受和约者与其在水、陆全面开战,不惜船只和钱款。”[8] (P21)该和约是史无前例的,[10] (P1)不同于以往仅针对交战双方的和约,而是几乎适用于希腊所有的城邦,故此成为古希腊首例“共同和约”。城邦自治原则由此得到希腊城邦世界的正式认同。维护城邦自治一直是其后《亚里士多德盟约》以及一系列《共同和约》的重要目标。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对希腊人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从未有过明确的界定。[11] (P125)另外,虽然波斯王是该原则形式上的颁布者,但只希望希腊本土不要完全被某个强邦支配从而威胁到他对小亚希腊城邦的统治。加之塞浦路斯的战事,[12] (P299)波斯对希腊半岛的事务并没有实质性地介入。而斯巴达和雅典霸权则先后以维护城邦自治为名,经历了最后的鼎盛。
波斯王支持希腊城邦自治,显然旨在使希腊城邦长久处于政治分立状态。实际上,分化希腊城邦,阻止它们达成任何形式的联合是波斯的一贯原则。修昔底德对阿尔西比亚德和小亚总督提萨费尔奈斯对话的记述显示,公元前411年时波斯就已经有意识地要平衡雅典和斯巴达两方,使他们不能独享海上和陆上霸权,以便由其操纵希腊时局。[13] (P267-269)色诺芬对小亚总督法尔那巴佐斯在公元前394年的海战中取胜后,对各岛邦和沿海城邦的安排的记述表明,波斯已经认识到利用城邦自治观念来保持希腊城邦政治上的分立。他们驱逐了斯巴达在这些城邦的总督后,即宣布不会在卫城设防,而是让他们自治(autonomos)。色诺芬还指出,法尔那巴佐斯已经领会到这样做会获得希腊城邦的友谊,但如果显示出要奴役他们,每个城邦都会制造足够的麻烦,而且希腊人还会因此联合起来。[14] (P347-349)从其后的历史进程来看,波斯的目标并没有落空。
城邦自治原则正式确立后,希腊城邦世界战乱频仍,极大地削弱了各邦。尽管波斯起初支持斯巴达称霸,但从长远来看城邦自治原则的确立使任何城邦都更难取得持久、稳固的霸权。由于科林斯战争持续多年,人力、物力都受到极大的消耗,雅典及其盟邦无力再战。波斯转而支持斯巴达更使他们受到切实的威胁,即如果雅典及其盟邦不接受和约,波斯就与斯巴达结盟。[8] (P17)而且,和约部分地保留了雅典的既得利益,即对爱琴海北部3个有着重要战略意义的岛屿的权益,这必然对科林斯同盟起到了一定的分化作用。一旦雅典退出,其他城邦根本无力继续战争。另一方面,该和约虽然承认了波斯对小亚诸邦的统治,体现了波斯的利益,令希腊城邦世界深感羞辱,但城邦自治原则的确立却极大地满足了广大城邦反对霸权,要求维护城邦自治权益的强烈愿望,从而补偿了这种羞辱感。而斯巴达则利用城邦自治原则孤立了雅典,扼杀了复兴中的雅典同盟,瓦解了威胁其霸权地位的其他联合。
二、霸权正名的工具
斯巴达最先认识到以城邦自治原则为霸权正名的必要性。学者们通常将公元前405至公元前371年这一时段称为斯巴达霸权时期。但实际上在《大王和约》订立前,底比斯、科林斯和阿哥斯并不服从斯巴达的领导,帖撒利也想摆脱斯巴达的控制,斯巴达的霸权地位并不稳固。公元前394年爆发的针对斯巴达霸权的科林斯战争便是明证。公元前386至前377年才是其霸权的鼎盛时期。[15] (P39)这与《大王和约》的订立,更确切地说,与斯巴达对城邦自治原则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现存文献看,《大王和约》既未对城邦自治原则进行界定,也未指定由斯巴达来执行。但从其后的事件来看,斯巴达实际上充当了执行者的角色(prostatai),[8] (P25)每每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诠释城邦自治原则。和约并未判定超城邦的政治组织与城邦自治原则相抵触,更未指出确切的联盟是否违背城邦自治原则。但诸邦在斯巴达对《大王和约》宣誓时,斯巴达即以违反该原则为由,拒绝底比斯人代表全体彼奥提亚人宣誓。这实际上是斯巴达否定了底比斯对彼奥提亚联盟的领导权,继而以武力相威胁,迫使底比斯自行解散了彼奥提亚联盟。斯巴达还判定阿哥斯和科林斯的联合也违背了城邦自治原则,迫使阿哥斯撤出在科林斯的驻军。这样,斯巴达不必通过战争,仅诉诸城邦自治原则,便轻而易举地达到了削弱底比斯和阿哥斯的目的,将其霸权扩展到伯罗奔尼撒同盟之外。[8] (P25)此外,斯巴达同样以维护城邦自治为名,率盟军远征奥林苏斯迫使其在公元前380年左右解散了卡尔基狄斯联盟。[8] (P69-71) [16] (P9)
斯巴达还利用城邦自治原则对不顺从的盟邦实施报复。公元前385/4年,斯巴达以违反城邦自治原则为名,迫使其盟邦曼丁尼亚拆毁其城墙,散居到4个村落中。[8] (P25-31) [12] (P339)实际上,曼丁尼亚是通过“塞诺西辛”③ 联合起来的单一城邦,而斯巴达利用城邦自治原则,强迫曼丁尼亚城邦解体、退回到前城邦阶段,明显是对城邦自治原则的曲解。
到了公元前377年,雅典也意识到要借助城邦自治原则实现其霸权。雅典为了吸引更多的城邦入盟以对抗斯巴达霸权,于公元前377年颁布了有第二雅典同盟宪章之称的《亚里士多德盟约》。盟约通篇都是围绕城邦自治原则展开的,明确宣布同盟的宗旨是为了迫使斯巴达允许希腊各邦自治。雅典由此取得了《大王和约》以来斯巴达所扮演的捍卫城邦自治的角色。这一角色对广大城邦的感召力不可小视。据《亚里士多德盟约》附文所载的盟邦名录,至公元前373年已有58个城邦入盟,[6] (P62-9)按照狄奥多罗斯的记载则有75个之多。[17] (P41)公元前375年时,雅典已经能够迫使斯巴达承认两者同等的霸权地位。
思想史家昆廷·斯金纳在阐释言语行动(Speech Act)的合法化作用时指出,从合法化的角度来分析,在一场政治争论中语言行动属于内在地构成权力的份额。换言之,“以言行事”的一种具有细微差别的、想像性的、多维的使用,可以为政治斗争提供政治资源,特别对那些缺少其他权力资源——如物质力量或数量实力——的那些人而言,或者作为处理这些资源的竞争性政治家的补充资源。[18] (P57)就古典时期的希腊城邦世界而言,尤为如此。学者们估测古典时期希腊城邦多以农耕为主,平均面积仅在50至100平方公里之间,人口平均约为2500至4500人,其中成年男性公民数量仅为450-900人。一些强邦如雅典、斯巴达、底比斯、科林斯的面积也不过几百或上千平方公里,几万人口。[19] (P567)而城邦总数众多,对于单个城邦而言,缺乏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他们实力相当,很难对广大的城邦实施霸权。因此,获取霸权地位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取得足够盟邦的支持。即使雅典、斯巴达这样的一流强邦,也必须将霸权建立在联盟的基础上,由盟邦为其提供战争所需的人员和物资。盟邦的数量对成就一个强邦的霸权地位的重要性是可以想见的。但古典时期的联盟很难统领,难以获得持久的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希腊城邦较强的独立意识相关联。它们对盟主的统治非常敏感,而城邦自治原则对它们有着极强的影响力。因此,斯巴达和雅典霸权都需要借助城邦自治原则为其正名,以获取盟邦的支持。
相反,一旦彻底背离或者放弃城邦自治原则,其霸权的合法性便会很快出现危机,从而导致霸权衰落。首先,就斯巴达霸权而言,主要在于其霸权行为严重背离了城邦自治原则。公元前382年,斯巴达将领弗比达斯公然占领了底比斯的卫城。[16] (P3-5) [8] (P41-9)这一事件对希腊世界的震动极大。据狄奥多罗斯记载,斯巴达很快就因此事声名狼藉了。[16] (P5)即使一向亲斯巴达的史家色诺芬也指出,“你们(斯巴达人)总是说,各邦应该自治,可是你们自己却是他们自治的最大障碍”。[8] (P155)公元前378年,斯巴达驻塞斯皮亚的总督弗德里亚斯,进犯阿提卡,最终竟被斯巴达赦免。[8] (P83-91) [16] (P27)好战的斯巴达王阿格西劳斯是这起赦免事件的主角,[8] (P87-91)他应该料想到了赦免弗德里亚斯会导致雅典和底比斯联手与斯巴达兵戈相向的政治后果,之所以仍一意孤行,很可能是他错误估计了斯巴达霸权的形势。[20] (P46) [10] (P54)他没有意识到斯巴达一旦彻底抛弃城邦自治捍卫者的面具就会给其霸权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联盟中大批被其侵犯过的城邦以及没有受到其侵犯的城邦都开始陆续倒戈。公元前377年,针对斯巴达霸权的声势浩大的第二雅典同盟便成立了。
雅典霸权的衰落也是由于丧失了城邦自治捍卫者的地位导致的。一方面,如古典学家考克维尔所指出的,雅典在公元前371年的留克特拉战役后,丧失了维持其霸权的正当理由。[17] (P47)第二雅典同盟成立的宗旨原本是迫使斯巴达尊重希腊诸邦的自治。但遭遇了留克特拉战役的重创后,斯巴达霸权地位进一步衰落,对第二雅典同盟的成员已经不再构成威胁。[16] (P125)从而使雅典对盟邦的领导权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公元前371/0年伯罗奔尼撒地区的阿卡狄亚人、阿哥斯人和埃里斯人,请求雅典与他们结盟,以抵抗斯巴达的干涉,却遭到拒绝,于是转而求助底比斯。[16] (P123) [21] (P447,451)这样,底比斯抓住了这次机遇,除了伯罗奔尼撒地区的这些城邦外,还从斯巴达和雅典的阵营中赢得了大批盟邦,囊括了希腊中部地区大部分的城邦。[8] (P205) [16] (P125)而雅典则因此失去了将霸权扩展到伯罗奔尼撒地区的机会,甚至从维持均势的角度出发,站到了斯巴达一方,彻底丧失了作为城邦自治捍卫者的影响力。在这种此消彼长的过程中,雅典霸权衰落了。
三、对霸权的制约
雅典和斯巴达在诉诸城邦自治原则为其霸权正名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城邦自治观念的制约,主动调整了与盟邦的关系。正如昆廷·斯金纳教授在阐释政治观念和政治行动之间的联系时指出的:“任何期盼自己的行为被承认是正人君子所为的人将发现他的行动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一个希望在取得所期望的收益的同时使自身行动合法化的行为者所面临的问题,不可能单纯是使他的规范词汇适应其行动方案这样一个属于手段性质的问题。他所面临的问题必然部分是调整他的行动方案以适应现有的规范词汇的问题。”他还指出,“我们在重新发现某个特定的行为者用以描述其政治行为的规范性政治词汇的同时,也指出了其自身行为受到这种规范的约束。这就表明:为了解释这个行为者为什么必然要如此行事,我们必须要提及其用语,因为这显然是其行动的决定因素之一。”[21] (Pxii-xiii)斯金纳教授从语言行动理论的角度深化了政治观念对政治行动所起的规范、制约作用的认识。只是就城邦自治观念与霸权而言,由于霸权自身的矛盾,其追求的合法性关系只能是部分性的,因此,城邦自治观念对霸权的制约作用也是表现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段内的。
这一点在第二雅典同盟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尤为突出。从《亚里士多德盟约》来看,雅典在公元前377年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以往“帝国”(arche)的非法性,开始有意识地以城邦自治原则为基础建立一种新型的联盟关系。实际上,自从城邦自治原则在《大王和约》中确立后,雅典与其他城邦结盟时,就声明以城邦自治原则为基础。如雅典在公元前384年同开俄斯缔结的盟约中就声明,以《大王和约》订立的自治原则为基准。[6] (P50) [7] (P30)此后,在公元前378年与拜占庭结盟的条约中,雅典也声明以同开俄斯结盟的同等条件与其结盟。此外,同年与底比斯缔结的盟约很可能也是如此。④
只是这一时期停留在对《大王和约》所确立的城邦自治原则的简单援引上,而《亚里士多德盟约》则对城邦自治原则做了进一步的阐释。
《亚里士多德盟约》在矛头直指斯巴达霸权的同时,也限定了雅典自身与各盟邦间的关系如何才是符合城邦自治原则的。该盟约重申了《大王和约》中的城邦自治原则,即所有城邦不论大小均应自治,并明确规定:各邦可以选择他们自己喜欢的政体,并允诺不再派驻军和总督,不再要求缴纳贡赋。这样《亚里士多德盟约》继《大王和约》之后,不仅再次强调了城邦自治原则是希腊各邦处理相互间关系的准则,而且通过对城邦自治原则的具体阐释,明确了以往的所谓“帝国”(arche)行径,如干涉他邦政体,向其他城邦派驻军和总督、征收贡赋(phoros),是违反城邦自治原则的、不合法的。[22] (P133)另外,雅典人不仅放弃了在结盟城邦的领土上所持有的全部财产,还在盟约中宣布,以后也不得以购买、抵押或其它方式获得房屋和土地,实际上摒弃了先前在其他城邦建立军事殖民地的行径。雅典特别强调保证入盟各邦的自治,不仅旨在去除其在所谓的“雅典帝国”时期给希腊世界带来的阴影,争取更多的城邦入盟,而且,雅典还首次明确了盟主与盟邦间的关系,表明要以城邦自治原则为基础,塑造新型联盟。雅典在与卡尔基斯订立的盟约中,也沿用了《亚里士多德盟约》对城邦自治原则的阐释。[6] (P70-71) [7] (P54)目前,学界也普遍认为至少在第二雅典同盟前期,雅典在其霸权开始衰落前实际上较为尊重盟邦的自治权益,切实贯彻了《亚里士多德盟约》中规定的这些细则,为广大盟邦所拥戴。[23] (P171) [17] (P46)
此外,《亚里士多德盟约》对城邦自治原则的细化也逐渐为后来订立的《共同和约》所吸纳,取得了全体希腊城邦的认同。色诺芬强调公元前371年秋雅典召集诸邦订立的《共同和约》不仅要求遵守波斯王厘定的和约(《大王和约》),还要遵守雅典人及其盟友议决的和约(《亚里士多德盟约》)。[8] (P189)从色诺芬接下来的记述看,除了埃里斯不愿接受和约对马加尼人、斯凯伦提亚人和特里弗里亚人自治的安排而拒绝立誓外,其他城邦均立誓遵守该和约。现代史家由此认为这实际上表明《亚里士多德盟约》对城邦自治原则的细化被包括斯巴达在内的全体希腊城邦所接受。[20] (P185) [10] (P71-72;131-133)。一般认为狄奥多罗斯的记述混淆了分别于公元前375年和公元前371年在斯巴达缔结的《共同和约》。据他记载,公元前375年的《共同和约》规定,依据城邦自治原则所有城邦都不应在外邦驻军,并且还专门设立了监督各邦从他邦撤出驻军的职位,[16] (P53)实际上应该是公元前371年《共同和约》内容。目前虽没有对公元前371年订立的《共同和约》具体内容的记载,但有斯巴达依据该和约从各邦撤回总督,解散水陆军队,许以各邦自治的记述。[8] (P161,163)由此可知,由于《亚里士多德盟约》的影响,抑或《共同和约》自身也有逐步使城邦自治原则明确的趋势,斯巴达的霸权行为也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以上表说明,城邦自治原则不单纯是霸权正名的工具,该原则逐步被细化的过程也说明,称霸城邦利用该原则谋求霸权地位时,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实质性的举措来规范其霸权行为。就此而言,雅典和斯巴达与盟邦间的关系也受到了城邦自治观念的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联盟作为一种霸权向帝国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城邦自治原则在理论上原本是遏制霸权的,但在现实政治中却沦为霸权的工具。雅典和斯巴达在谋求霸权时,都以维护城邦自治为幌子,攻击对方背离城邦自治原则,以期谋求自身权力的合法化。在这里,诉诸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合法化的措施而已。政治不仅仅是争夺权力的斗争,它也是争取合法性的较量,权力与合法性并不总是相互对立的,有时也是互为补充的。正如当代著名国际关系学家小约瑟夫·奈指出的,合法性也就是权力的一个源泉。如果一国的行为被认为缺少合法性,那么该国就要为其政策付出更高的代价,所以需要证明自己的政策具有合法性,并且指责别国的政策缺乏合法性。[24] (P241)由此而言,诉诸原则与争取权力并不矛盾,只是一种战略上的迂回,城邦自治观念与霸权所呈现出的相反相成的一面也就不难理解了。
城邦自治原则在《大王和约》中正式确立,并成为希腊世界邦际关系的基石。虽然如同在现今的国际社会一样,并不是所有成员都严格遵守它的基本准则,但这些原则仍然显示出一定的效力。公元前386至前371年斯巴达和雅典霸权兴衰、更迭的进程尤其表明,城邦自治原则的确立尽管不能免除强邦对弱小城邦的奴役,却加速了联盟的分合以及霸权兴衰、更替的节奏。斯巴达在希腊的霸权地位只维持了8年,雅典则更短。此外,正如波斯在厘定《大王和约》时所期望的,希腊并没有实现和平抑或某一霸权下的长期稳定,而是围绕着城邦自治问题爆发了一系列的混战,直至沦入马其顿治下。公元前371年后由于战争对城邦的进一步削弱,没有出现公元前386至前371年时期斯巴达和雅典这样相对稳固的霸权。此外,雅典和斯巴达在诉诸城邦自治原则争霸的同时,他们自身与盟邦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城邦自治观念的制约,这无疑对阻止联盟作为一种霸权向帝国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亚里士多德盟约》的制定以及第二雅典同盟前期的发展历程尤其显示出雅典自身已经认识到了“帝国”(arche)的非法性,开始有意识地塑造一种尊重盟邦自治权益的新型关系。著名国际关系学家巴里·布赞在说明主权观念这种共同身份的观念的重要性时指出,“单位间相互承认,予以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不仅标志着规则和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转折点,而且标志着对一种共同身份的接受”,并且认为这种行为拒绝了宗主权、治权和帝国关系的可能性,却不能拒绝霸权关系。[25] (P345) [26] (P92)不难看出,城邦自治观念在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的邦际关系中也发挥着类似的作用。
注释:
①《共同和约》(koine eirene)系指公元前4世纪达成的一系列以城邦自治为基本原则的和平条约,包括《大王和约》,以及公元前375年至公元前337年间达成的一系列和约。一些古典作家鉴于这些和约普遍适用于希腊诸邦的特点将它们统称为《共同和约》。
②虽然公元前405-前371年间以斯巴达为首的同盟有“斯巴达第二帝国”之称,第二雅典同盟也有“第二雅典帝国”之称,但这种看法已遭到普遍质疑。参见Gamsey and Whittaker, Imperialism in the Ancient Wor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西方古典学界为了强调古希腊文献中arche和hegemonia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及突出arche是由hegemonia发展而来的,通常将前者译作“帝国”,后者译作“霸权”。古典学家通常所指的“帝国”,就是基于古典文献中所记述的arche。这些所谓的“帝国”在国际关系学界,被一些学者划为“非正式帝国”,参见Doyle, Empire,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30。但亚当·沃森等学者则认为多利所定义的“非正式帝国”包括了治权(dominion)和霸权领域,将古典时期希腊史上所谓的“斯巴达第二帝国”和“第二雅典帝国”均归入霸权之列。参见Adam Watso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Routledge, 1992, P47-68。
③英语synoecism的词根为古希腊语synoik-(联合或统一),我们通常将其音译为“塞诺西辛”,或意译为“村镇联合(主义)”,即若干村落共同体联合为一个城邦的过程。一个地方在“塞诺西辛”之前处于村落状态。修昔底德详细描述了雅典以这种方式对阿提卡地区政治上的统一。这一过程产生的是单一城邦,而非联盟或者邦联那样的超城邦政治组织。
④尽管残存的雅典与底比斯订立的盟约中没有这样的表述,但《亚里士多德盟约》明确指出,“依照先前与开俄斯和底比斯的条件与其他城邦结盟”,由此可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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