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罗马军制与军人待遇概说
张兆凯/王广怀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05期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论坛》(石家庄)2007年2下期第149~153页
【作者简介】张兆凯,湖南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罗马法研究/王广怀,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副教授,博士在读,主要从事国防经济法研究
【内容提要】罗马军制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但罗马军团的编制却有相对的稳定性。罗马军人的待遇除了涉及国家给予公共保障之外,还采用了一些民法上的特别规定加以补充,这些做法对研究现代军人待遇理论不无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军制/军人待遇/罗马/罗马军团


    一、罗马军制的发展与演化
    从公元前753年建城到公元1453年东罗马帝国为奥斯曼土耳其所灭亡,罗马前后经历了二千多年。这期间,随着社会、军事、经济条件的变化,罗马军队也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兵民结合阶段,这一时期大约是从罗马建城到共和国末年(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1世纪),罗马实行的是义务兵制度。在王政时期的第六王图利乌斯改革前的罗马,氏族社会特征明显,它基本上是三个部落的联合,每个部落有十人宗联,每个宗联下又依次分为宗、族、家。这种特征也反映到军事上,就是其军事组织与政治组织合而为一的贵族大会。贵族大会是由三个部落中达到从军年龄的男子(17~60岁)组成,按每个宗联出100个步兵和10个骑兵的方法组成一支3000步兵和300骑兵的军事队伍。第六王将这种依血缘关系组织的罗马社会,改造成一个按行政区划和拥有财产的多少进行组织的社会。他将罗马居民不论平民与贵族,一律按财产的多少分为五个等级,第一等级可以组织98个军伍,第二、三、四等级可以组织20个军伍,第五等级组织30个军伍,另外有专业或辅助人员组织的军乐队、工匠队等计5个军伍,共193个军伍组成军伍大会,军伍大会很快取代贵族大会成为最重要的军事与政治组织。
    2.军人职业化阶段,这一时期从共和国末年特里乌斯进行军制改革到东罗马帝国赫拉库尼亚努斯大帝进行政治与军事改革(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7世纪)。到共和国末年,将军们在南征北战中积累了巨大的财富,而与此相对,作为士兵出征的大多数人,却因为家中长期缺乏劳动力在经济上逐渐没落。为了缓和这一矛盾,军制改革已势在必行。勇敢地对祖先遗留下来的旧军制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并从危机中挽救了罗马的是平民出身的优秀职业军人——玛里乌斯(公元前157至公元前86年)。他的想法是:不再依靠那些有能力自备装具的有产市民,转而提供武器和薪金给无产市民,并以合约的方式保障他们在退役后能够得到一定的土地。此举大大促进了罗马军队的职业化。由于装具不再取决于私有财产,因此所有士兵们的装备与训练得以统一标准化,在军团的编制上,进一步贯彻了标准化原则。
    3.按防区设立军区的职业化与雇佣兵相结合的阶段,这一时期大约是从赫拉库尼亚努斯大帝进行罗马社会制度的全面改革到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消灭(公元7世纪至公元15世纪)。在这一制度下,除君士坦丁堡以外的帝国全部领土,都被分割成数十个“特玛”(军区)。特玛一词的本意是军队的驻扎地,但在对阿拉伯人的防卫作战中,逐渐变成了地方部队动员和管理的基本单位。属于各个军区的士兵平时作为在国家提供的土地上耕作的农民,战时则应征入伍,本质上就是所谓的屯田兵。特玛制度集合了国民军和职业军两者的优点。只要屯田兵们的生活有所保障,战时的动员和统帅都会十分容易,并且,为保卫家园而战的士兵们普遍士气高昂,而国家对他们薪饷的负担也可以减少至最低限度。这些分属各军区的地方部队基本上是防御性部队,而驻扎在帝国首都附近的机动野战军的直系后裔——中央军(塔格玛塔),则是负责攻击的机动打击部队。除正规军外,帝国还常常凭借手中的财富,驱使异族的同盟军或是雇佣军为己而战。公元11世纪以后,随着军区制度的逐渐崩溃,帝国军队中雇佣军所占比例不断增加,而硕果仅存的正规军也日渐沦为封建贵族的私人武装。
    二、罗马军团的编制与结构
    说到罗马军人的待遇不能不提到罗马军队的编制与结构。罗马军队的最基本单位是军团,军团的数量在罗马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元前25年奥古斯都大帝时期有28个军团,而到君士坦丁诺斯大帝治世时,罗马帝国的总兵力高达帝制初期的3倍,约有100万人,其基本构成单位也增加了旅的编制。一个军团(Legion)有10个营(Cohorts),一个营有6个连(Centuriae),一个连有10个班(tent group),一个班有8名兵士。其中第一营是加强营,人数较多,这样一个军团有5200人到5500人不等。君士坦丁大帝(325~337年在位)为弥补日渐衰弱的国家守备军,组建了机动野战军,是由5个近卫骑兵旅(威克希拉提欧·帕拉提那)、5个近卫步兵军团(雷吉欧·帕拉提那)以及10个近卫辅助军团(阿库西里乌姆·帕拉提那)为主编成的混成部队。之后,随着帝国周边形式的不断恶化,这支部队的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每个骑兵旅由3个营构成,兵力约为1000人左右。每个步兵军团由6个营编成,总兵力介于1000~2000人之间。
    奥古斯都大帝时期还组建了三种特殊性质的军队——禁卫军,城市守备营和宵警营。禁卫军(The Praetorian Guard)最初有九个营,其中3个营驻防罗马城中,其他营驻在附近的城镇中。到提伯里乌斯大帝(14~37年在位)时,所有禁卫军都驻防罗马城中,使之后来成为一股对政治有重大影响的力量,后来扩大到12个营。城市守备营(The Urban Cohorts)有三个营,其作用是维持城市的治安,类似于现代的警察部队。宵警营(The Vigiles)有七个营,负责罗马的消防,最初是由解放自由人组成,并非真正的士兵,但也按军队的方式组成一种准军事组织。
    三、罗马军人待遇概述
    罗马军人也包括军官与士兵,其待遇也有所区别。罗马军队由将军带领,一个将军可以指挥很多军团,一次役由一名将军指挥。在帝制之前,将军一般由执政官或前执政官担任,由元老院任命。当有多个战役同时进行时,可以同时有多个将军。到帝制之后,罗马军队只有一名总司令,那就是罗马皇帝,但他经常是将指挥军队的权利交给他亲信的将军们。而一个军团只有一个军团长(legionary legate),军团长下设有六个护军(military tribunes)为辅助与行政事务军官。军团长下有百夫长(centurion)负责指挥有80名士兵的一个连,与前面所提的军官不同的是,百夫长没有元老或骑士的级别,属于下级军官。在其之下还有副百夫长及军士长。
    将军对士兵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上级军官对下级军官与士兵有惩戒的权力。罗马军队令人生畏的战斗力重要的来源在于其严格的纪律与严格的训练。罗马军人的服役期最初为16年,其中只有6年从事活跃军事活动。到奥古斯都大帝时期改为16年活跃军事活动期与4年后备役期,后来改为20年活跃军事活动期。奥古斯都大帝后,服役期又改为25~26年的活跃军事活动期。
    士兵的所得来源于工资与奖赏。罗马军人的工资按军人级别或军种有较大的不同,如共和国末年普通士兵的工资每年只有112.5盾(denarii),而且还要扣除食物与武器等的开销。但总的来讲还是会比他不服役而作为一个平民时收入要高出一些。最低级的百夫长的工资也有3,750盾,最高级的有15,000盾。罗马士兵的收入是不断提高的,到恺撒时期增加了一倍,到帝制以后也不断增加。罗马禁卫军的工资又是普通的军团士兵的2~3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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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军队的奖赏来源于战利品与掠夺品,其中除了包括奖金在内的实物之外,还包括可以作为奴隶买卖或使用的人,其分配也是按级别进行。罗马军人级别的提升是通过不断地在不同的军团中服役然后又返回原来军团的方式进行的。
    罗马军队也注重给予一些荣誉性的奖励。这些奖赏包括一些装饰与荣誉性的物品,如黄金项圈、臂章或雕刻勋章等。而对军人收入(单位盾denarii)于保护平民有功的人,奖给由橡树做成的“市民桂冠”,对攻城或守城有功之人,则在城楼上刻上他们的名字,对得胜回来的将军则要举行盛大的阅兵式。
    罗马军队实行强制军人储蓄制度,即对军人的每次奖励所得,要求拿出一半的数额进行储蓄,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防止被挥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士兵逃跑,促进其作战更加勇敢。这些储蓄分装在10个袋子中,军团的每个营都有一个。每个军团还有一个袋子是用来装公共基金的,这些基金来源于军团所得,用于安葬与抚恤死亡的将士。
    军人完成了服役期后,如果是荣誉退役,他就可以得到成婚的许可,一份养老金,有时还可以获赠一块土地。对由非罗马市民组成的辅助军团士兵,则通常可以得到一个荣誉证书,二个用铜线束在一起的铜牌,上面刻有所给予该退役士兵的优待,通常有给予罗马市民权及可缔结市民法婚姻的权利的内容。
    罗马军队向来是赏罚分明的。在罗马士兵登记服役时,他必须郑重地起誓,表明他将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履行自己的职责,即使面对死亡。他并起誓放弃作为市民的对死刑判决要求上诉的权利,这种起誓起初是向议员和罗马人民、后来是向罗马将军与皇帝进行。违反罗马军队严格的军纪会导致严厉的惩罚。对轻微的违反,可能的处罚包括进行食物定量供应、由百夫长的侍从加以惩戒或公开的鞭打。对再严重一些的违反,则可能处以的处罚包括扣减军饷、降级、丧失多年服役期的优惠、甚至被从军队中开除。对最严重的违反军纪的士兵,如逃兵,对个人则可能处以就地正法的处罚,如果是集体逃跑,则可能处以“十处一”(decimation)的处罚,即从十个人中随机抽选一个执行死刑。
    四、罗马私法上的军人待遇
    在罗马私法上,丧失自由权即丧失一切私法上的权利。罗马市民在战争中被俘就会丧失自由权,但对于作战而被俘后又逃回的罗马士兵,则视其为从未丧失自由权,称为“复境权”。其不幸身死异域的,视为被俘时已死,或视为其死在国内,以免其所立遗嘱无效。但对于自动投降或卖于外国而后逃回罗马的,均不行享有复境权。
    在罗马法上,家庭财产集中于家长,家属没有私产,其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归家长所有。奥古斯都为鼓励市民从军,老人规定了军人特有产制度,即家子在服役中取得的财产,如饷金、奖赏、分得的战利品等均归其本人所有,可以任意使用、收益和处分。到哈得良大帝(117~138年在位)时更规定不仅家子在服役期间可遗嘱处分,甚至在退役后也可加以遗嘱处分。
    在帝制以前,市民法上的遗嘱方式较为复杂,但罗马人以无遗嘱而亡为终身最大耻辱,所以为照顾随时要出征、随时有可能死亡的军人,罗马法上创立了出征遗嘱这种方式,即在军队出征前,在统帅占卜后,由未立遗嘱的士兵在队列前以口头方式宣示自己的遗嘱内容,由同伴作见证人。这种遗嘱在士兵退伍后一年失去效力。到公元前1世纪中叶,这种遗嘱方式为军人遗嘱所取代。这一时期的现役军人,不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也不论采用什么方式,都可以设立遗嘱。同时也可不受市民法关于一般继承原则的限制,如可以在遗嘱中只处分一部分遗产,或设立无继承能力的人为继承人等。之所以对军人遗嘱如此优待,是因为当时战事十分频繁,军人的死亡威胁很大,因而给予特殊的照顾。这种遗嘱在服役期间和退伍后一年内有效。
    如前所述,军人只有在完成了服役期后才被允许缔结婚姻,其必然的结果是剥夺了大量年轻人的婚姻权,很多人会无后而终。这时罗马法上一种特殊的婚姻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这就是罗马婚姻法上的姘合制度。姘合(concubinatus)在罗马法上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它是由于罗马市民法上设立种种限制而不能缔结正式婚姻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事实上的结合方式,它不同于偶合或通奸,它应具备万民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遵守一男一女的原则。帝制以前,姘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帝政之后,姘合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到帝政后期,法律上承认姘合为一种“次等婚姻”。其基本效果是姘合双方负一定的贞操义务,在解除姘合之前不得再行与人姘合或结婚,双方之间有一定的继承权,所生子女有权要求准正。
    五、若干评价
    分析罗马的军队的历史,会发现罗马军队虽然是一支令人生畏的军队,但也经历了很多的失败,这说明罗马军队的战斗力不是仅来源于罗马士兵的剽悍或武器的精良,而是来源于这支部队的组织。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如何将罗马的各种资源的承受力与提高罗马军队的战斗力相互协调,促使军人能更加全力以赴去取得战争的胜利。在这方面有如下几个方面特别值得一提。
    1.罗马人善于根据形势的变化对现有体制进行大胆改革的精神。如前所述,罗马在共和国末年根据罗马军制中承在的问题大胆地将征兵制改为募兵制,极好地协调了国内资源承受力与军队战斗力的关系,此为这方面的典型。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根据战斗的情况,学习波斯人的经验组建重装骑兵;组织野战军;划分战区等重大举措。
    2.罗马统治阶层动员和利用一切力量加以合理利用来提高部队战斗力的做法。如前述,罗马除了组织非罗马市民的辅助军团之外,还在各国招聘雇佣军,这是罗马军队中一股重要的战斗力量,后来随着罗马领域的不断扩大,这更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
    3.对出征的军人给予特别优惠,鼓励其以高昂的斗志投入战斗。如前述,为了方便军人,解决军人面临的各种问题,罗马不惜改变法律的基本原则,使军人觉得只需努力完成军事任务,就可以得各种便利,全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军事斗争中。
    4.军人编制的规范化与统一化,提高了部队的保障力。这种规范化不仅体现在武器装备上,还体现在军人薪水与军人等级的提升上有一套统一的做法,这样全军的武器管理与财务管理有一定之规,提高了透明度与公正和效率。


【参考文献】
    [1] 周楠:《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 [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黄宜思、黄雨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 傅义清:“军人待遇理论述评”,载《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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