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
国洪更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02期
【原文出处】《史学月刊》(开封)2006年11期第84~92,101页
【英文标题】Adoption in Ancient Mesopotamia
  GUO Hong-geng
  ( Institute of World History, CASS, Beijing 100006, China)

【作者简介】国洪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北京 100006;
    国洪更,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世界历史》编辑部编辑。

【内容提要】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不健全,研究收养制度必须依赖于收养契约。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关系可以分为收养男性、收养女性和收养奴隶三大类;男性可以被收养为儿子、儿子—学徒、儿子—女婿以及兄弟,女性可以被收养为女儿、儿媳、女儿或儿媳以及姊妹。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不但可以弥补家庭缺陷,而且可以传承手工技艺或扩大再生产、转让禁止买卖的土地和变相地进行人口买卖。
The study of adoption in ancient Mesopotamia should rely on the adoption contracts rather than laws of adoption. Males were adopted as son, son-in-law, son-apprentice, and brother; females were also subject to adoption as daughter, daughter-in-law, daughter or daughter-in-law, and sister; adoption was not limited to free people, adoption of slave was not unusual in ancient Mesopotamia. Not only could Mesopotamian adoption make up family defects, but also could hand on handicrafts or expand reproduction, transfer real estate that was forbidden to sell, purchase human in disguised form.
【日    期】2006-03-28
【关 键 词】古代两河流域/收养/收养契约ancient Mesopotamia/adoption/adoption contract


    [中图分类号] K12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83-0214(2006)11-0084-09
    收养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古代两河流域有多部法律和大量法律文献涉及收养问题。国外学者,尤其是亚述学家释读了大量涉及收养的法律文献,并进行了初步的分类和评述,但对其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1] (p55~126)[2] [3] 近年来,国内部分青年学者开始关注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问题,例如,霍文勇博士分析了两河流域北部奴孜地区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收养现象;[4] (p29~33)李海峰博士介绍了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契约和收养目的、婴儿、成人和奴隶三类收养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5] (p112~114)上述研究颇具启发性,但是它们并不全面,有些方面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本文将从分析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和与收养有关的法律文献入手,介绍各类收养行为,并结合两河流域的社会历史文化,探讨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制度的社会功能。
    一 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和收养契约
    古代两河流域并没有一部单独的收养法,不过,《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埃什嫩那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等3部法律均有数量不等的条款涉及收养问题。
    《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是古代两河流域最早涉及收养问题的法律,它关注的是手工业者收养学徒的问题。《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涉及收养的法律只有两条,其中一条是完整的,而另一条由于记录法典的泥版的破损只保存了前半部分:
    20b. 如果一个人① 收养了一个儿子,而他并没有把其培养成为一个学徒,(如果)这个事实在法官面前得到证实,他可以回到生母身边。
    20c. 如果一个人收养了一个女儿,而他并没有……[6] (p30)上述完整的法律条文表明,如果手工业者收养了一个男孩,并承诺把他培养成一个手工业者,而他并没有履行诺言,他与男孩的收养关系就可以解除。按照古代两河流域法律的编排格式,破损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应该是手工业者收养女徒弟因没有将其培养成手工业者而将要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由此可见,古代两河流域的手工业者不但收养男徒弟,而且收养女徒弟。
    《埃什嫩那法典》有3条法律涉及收养问题,它主要关注宫廷女奴的孩子的收养问题:
    33. 如果宫廷女奴用欺骗的方法把她的孩子送给一个妇女,(即使)他/她长大后(被发现),他的主人也可以找到他/她,抓住他/她,把他/她带走。
    34. 如果宫廷女奴将其孩子送给一个属于穆什根努阶层的人收养,宫廷将可以带走她送养的孩子。
    35. 如果一个人收养了宫廷女奴的孩子,他将只需要归还宫廷1个奴隶的价格。[6] (p64)
    上述法律条文表明,收养关系的确立与收养人及送养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性别有关:依附于宫廷的女奴没有资格把自己的孩子送给自由人或和穆什根努收养;身份自由的男性收养人收养宫廷女奴的孩子只需赔偿1个奴隶的价格,而女性收养宫廷女奴的孩子则可以被要回去。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代两河流域法律的集大成者,不过,其涉及收养问题的条款既有与《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和《埃什嫩那法典》的相关规定的相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汉穆拉比法典》第188和第189条也是关注手工业者收养学徒的问题,其中第189条与《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20b条的规定一样,都是关注手工业者与学徒的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况,而《汉穆拉比法典》第188条却规定了他们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的情况:
    188. 如果一个手工匠人收养了一个孩子,教给了他自己的手艺,那么他不得被要回去。
    189. 如果他没教他自己的手艺,那么那个养子可以回到他的父亲家里。[7] (p108)尽管《汉穆拉比法典》第187、192和193条也是与宫廷奴仆有关的收养问题,但是它们与《埃什嫩那法典》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
    187. 宫廷侍者及宫廷侍女收养的孩子可以被要回去。
    192. 宫廷侍者及宫廷侍女的孩子对他的养父、养母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那么应割掉他的舌头。
    193. 宫廷侍者及宫廷侍女的孩子认出了父亲的家,(因而)厌恶他的养父或养母,回到了他父亲家里,那么挖去他的眼睛。[7] (p108,110,112)在《埃什嫩那法典》第33、34条中,宫廷女奴没有资格送养自己的孩子,而在《汉穆拉比法典》第187条中她们和其他宫廷仆人收养的孩子可以被要回去,可见她们的收养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埃什嫩那法典》第35条规定的是阿维鲁收养宫廷女奴的孩子所付出的代价,而《汉穆拉比法典》第192、193条规定的则是对否认和试图解除收养关系的宫廷奴仆的孩子的惩罚。
    另外,《汉穆拉比法典》第185条关注的是初生婴儿的收养问题:
    185. 如果一个人收养了初生的婴儿做儿子,把他养大,那个养子不得被要去。[7] (p108)《汉穆拉比法典》第190、191条涉及的分别是受到歧视的养子和被生有亲生儿子的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的权利:
    190. 如果一个收养了养子的人没有把他与他的孩子同等看待,那么养子可以回到他父亲家。
    191. 如果一个收养了养子的人成了家,以后自己得了孩子,便决定革除养子,那儿子不得空手离开,他的养父应从他的财产中给他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一,然后他再离开,他可以不给他田园和房屋。[7] (p110)
    纵观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可以看出,手工业者收养学徒、宫廷奴仆收养孩子、宫廷奴仆的孩子或婴儿的被收养,均属收养中的特殊情况,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的权利只是收养问题的一个方面,可见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既没有概括出关于收养的一般原则,又没有概括出一般收养关系中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犯承诺的惩罚等原则问题,因此仅仅根据法律规定研究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是不可行的,必须研究与收养有关的法律文献。
    在古代两个流域,收养关系的确立必须由书面的收养契约来确认,一般情况下收养契约是由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或其监护人签订,如果被收养人是个成年人或具有做出决定的能力,签订收养契约的将是被收养人本人。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契约一般称为tuppi mariti,即“(确立)儿子关系的泥版”。大约公元前1700年,可能出于教学的需要,古巴比伦的一位书吏总结了当时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条款,编写了一部法律文书书写手册,其中就有收养契约的格式条款:“他收养他作为养子;他把他立为继承人;(他确立了)他养子的地位;(他确立了)他养子—学徒的地位;即使他有5个继承人,他们也只能像1个继承人一样平等分割(父亲的财产)。”[6] (p50)
    古巴比伦书吏编写的法律文书书写手册收录了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契约中关于养子权利和地位的条款,而没有涉及收养人的权益以及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应受的惩罚等其他条款。不同的收养关系决定了收养契约的内容的不同,以下内容是所有完整的收养契约都应具备的:(1)收养行为的叙述:×××(收养人姓名)收养了×××(被收养人的姓名),×××(被收养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的姓名)之子(女);(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擅自解除收养关系应受的惩罚;(4)有关各方的姓名和印章。[8] (p130~151)[3] (p3)
    由于一些被收养人要继承收养者的财产,这可能造成本家族的财产流失,因此收养契约的签订还需要征得收养者父亲的同意。一个叫贝尔—卡西尔的男子在bit mar bani② 遇到了一个叫祖娜的寡妇,于是与她结为夫妻。由于祖娜没有给贝尔—卡西尔生下孩子,他想收养祖娜与前夫生的孩子贝尔—乌萨特作为继承人。贝尔—卡西尔写信给他的父亲纳帝努,征求父亲的意见:“贝尔—卡西尔,纳帝努之子,萨吉拉的后代,对纳帝努,泽理亚之子,萨吉拉的后代说:‘你派我到bit mar bani中,我在那里遇到了祖娜,并与她结为夫妻,可是她并没有给我生下一个孩子。让我收养贝尔—乌萨特,我的妻子祖娜的儿子吧,让他成为我的儿子吧,这是她给尼屈度,努尔—辛之子,她的前夫生的孩子。请您在签订他的收养契约时到场,让我们把我们所有的财产都委托给他,让他成为赡养我们的儿子吧!’”[9] (p137)然而,纳帝努却不同意儿子的建议,写信拒绝了儿子:“当纳帝努死后,只有贝尔—卡西尔自己亲生的儿子才可以继承他的父亲纳帝努的财产。如果贝尔—卡西尔自己没有生儿子,他必须收养他的兄弟,他父亲财产的共同继承人,他应继承的份额属于他。贝尔—卡西尔不得收养其他任何人。”[10] (p23~24)上述信件表明,收养者的父亲拒绝了儿子的收养请求,建议他收养自己的兄弟,显然是为了防止家族财产的流失。
    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关系的确立可能需要一定的程式化的话语。有学者在研究古巴比伦的婚姻契约时指出,人们见到的一些与婚姻有关的法律文件记录的只是相关财产的转移情况,古巴比伦的婚姻契约可能是口头契约;该学者还推测古巴比伦的口头婚约可能是夫妻双方在签订婚约时讲的话:“你将是我的妻子”和“你将是我的丈夫”;其重要理由是,记录离婚的文件表明,离婚的夫妻双方往往说:“你不是我的妻子”和“你不是我的丈夫”。[11] (p505~532)古代两河流域也用类似离婚时的程式化话语表示解除收养关系。《汉穆拉比法典》第192条用“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表示解除收养关系。大约公元前1900年,一份记录解除收养关系的文件也提到了相同的话语:“里木—阿达德对他的父亲南纳图木说‘你不是我的父亲’,接着打碎了收养泥版。南纳图木到尼普尔城的议会那里,议会让里木—阿达德到场。尼普尔议会确认里木—阿达德在他的养父面前打碎了他的收养泥版,他们解除了里木—阿达德的收养关系。里木—阿达德和他的继承人不得对南纳木图的房屋、田园和其他任何财产提出要求。”[11] (p518)由于“你不是我的父亲”是表示解除收养关系时的程式化话语,我们大概可以断定确定收养关系时,收养者和被收养者可能要说“你将是我的儿子”和“你将是我的父亲”。
    收养泥板是确认收养关系的法律文件,一旦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对相关的问题产生异议,他们要靠收养契约和证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汉穆拉比在位时期,一位名叫阿努姆—巴尼的人向法庭提出诉讼,要求收回被其养父卖掉的房屋和果园。他发誓,说:“我是辛—马吉尔的养子,他收养了我,我的收养泥板还没有破坏。”法庭根据收养契约支持了他的要求,确定了他对房子和田园的所有权。[12] (p194~195)[13] (p388)如果没有签订收养契约,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要求是无法得到法庭支持的。一个妇女觊觎一对夫妇的财产,伪称是这对夫妇的养女,但是,由于她既不能出示收养契约,又不能提供证人,法庭于是驳回了她的请求。[15] (p357)
    二 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类型
    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关系十分复杂,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根据被收养人的性别的不同,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关系可以分为收养男性和收养女性,而收养奴隶一般是不区分性别的,因此其收养关系大致可以分为收养男性、收养女性和收养奴隶三大类。
    (一) 收养男性
    根据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以男性为收养对象的收养关系,可分为收养儿子、收养儿子—女婿、收养儿子—徒弟和收养兄弟4类。
    1. 收养儿子。
    在以男性为对象的各类收养关系中,收养儿子是最常见的。没有儿子的夫妇收养一个男孩或男性成年人为养子,目的是让养子给他们养老送终;作为回报,养子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这类收养关系的契约往往明确规定被收养人要赡养父母;收养人去世后,养子要按习俗安葬他们。为了防止其他人分割养父母的财产,收养契约一般明确规定收养者不得再收养其他人。由于考虑到收养者将来可能生下自己的儿子,一些收养契约还明确规定养子在养父家中的地位及其可以继承的养父财产的份额。一些收养契约规定养父母亲生的儿子为主要继承人,养子只能算次子。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普黑雅之子埃赫尔特舒波的收养契约:他收养了阿库雅之子孜吉:“我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收入和家畜,取出一份给孜吉。”如果埃赫尔特舒波有了自己的儿子,他们要收两份,(即为长子),而孜吉只算是次子;如果埃赫尔特舒波没有自己的儿子,孜吉将是主要的继承人。除孜吉外,埃赫不得收养另外的人。只要埃赫尔特舒波活着,孜吉就要服侍他,供给他衣食。如果双方违背了契约,就要罚1米那③ 银子和1米那金子。在他们发誓后,书吏在城门口写了契约。(证人姓名和印章略)。[2] (p30)
    在养父母生了自己的儿子后,并非所有的养子都将是次子。辛奇—伊什塔尔夫妇收养了阿淑尔—查巴舒—伊卡比为养子,在他的收养契约中明确规定,即使辛奇—伊什塔尔夫妇以后生了7个儿子,阿淑尔—查巴舒—伊卡比仍将是他们的长子。[1] (p73)有时,养子与养父母的亲子居于平等地位,可以平分养父母的财产。[3] (p42)
    在古代两河流域,有了自己亲生的儿子,并不成为收养儿子的障碍。古巴比伦时期,一个名叫伊波苦沙的尼普尔人在生了一个儿子埃阿—图腊姆后,又收了一个名叫埃阿—塔雅的人为养子,养子和亲子平分其财产,共同负责其父所需的食物。[3] (p42)还有些人竟然生了儿子后还收养养子,养子被立为长子而亲生儿子则为次子。[1] (p102)
    在收养过程中,养子一般只有在养父母去世后才可以得到其财产;而有些收养行为犹如商品交易,收养关系一旦确立,收养人就授予养子土地或房产,而养子送给父母金银或粮食等财物。下面就是一份典型的收养契约:
    舒克瑞雅和舒茹卡雅克的收养契约:他们收养了卡提瑞人阿库雅,他们把卡提瑞地区的6布尔④ 地赠给了阿库雅,而阿库雅赠给舒克瑞雅和舒茹卡雅克20米那银子和2比尔图⑤ 谷物。如果双方谁违背了契约,将付出1米那银子和1米那金子。(证人姓名和印章略)。[2] (p40)
    这类收养只字不提对养父母的养老送终,目的是用自己的财物交换养父母的土地和房产,因此这类收养也被称为虚拟收养或假收养。关于虚拟收养或假收养的原因,我们将在下文分析,这里暂不赘述。
    2. 收养儿子—女婿。
    在以男性为收养对象的收养行为中,有些人先被收为养子,然后还要求娶其养父的女儿。这类收养契约往往规定,即使养父的女儿没有给他生孩子,他也不许再娶其他女人,否则将丧失其继承养父财产的资格。契约还规定,收养人只能把财产传给其女儿的子女,而不是别的女人的子女。这类收养行为在奴孜⑥ 地区十分流行,下面就是一份典型的收养儿子—女婿的收养契约:
    阿申尼之子纳什维的收养泥板:他收养了普黑申尼之子乌鲁。只要纳什维活着,乌鲁就要给他食物和衣服。纳什维去世后,乌鲁将是他的主要继承人。如果纳什维生了自己的儿子,他将与乌鲁均分纳什维的财产,纳什维的亲生儿子将继承他的香火。如果纳什维没有生自己的儿子,乌鲁将继承其香火,而且他把女儿努胡雅嫁与乌鲁为妻,如果乌鲁再娶,他将丧失他的土地和房产。乌鲁只能把财产传给努胡雅的子女,而不是别的女人的子女。违背契约的人将要付1米那银子和1米那金子。(证人名字与印章略)。[2] (p45)
    不仅没有儿子的人收养女婿,而且有儿子的人也有收养女婿的现象。一个叫耐特舒布的人有3个儿子和1个女儿,他收养了1个名叫阿奇波塔申尼的人做养子,后来把女儿阿祖雅嫁给了他。耐特舒布赠给女婿一部分财产,其前提是阿奇波塔申尼从生父那里继承来的田地、房产,只能由阿祖雅的儿子来继承。而阿奇波塔申尼不许再娶别的女人。[1] (p112)收养契约的上述条款表明,这种收养关系的目的不光防止自己财产流失,而且想从别人家里获得财产。由于女婿从生父那里继承财产,他就把财产带进了妻子的家里。根据古代两河流域惯例,父亲要给女儿一份嫁妆,如果他不收养女婿,财产就转移到女婿的父亲家里。
    3. 收养儿子—学徒。
    上文已经谈过,《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规定了手工业者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的条件,《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了手工业者解除和不得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的条件。可是,迄今为止,在两河流域所发现的收养契约中,关于手工业者收养儿子的契约却不多,下面的一份收养契约提到了这类收养关系:
    胡伊提拉把其子纳尼维雅送给织工提维亚作为养子,提维亚要教给他自己的手艺,提维亚还给他一个妻子。作为回报,只要提维亚活着,纳尼维雅及其妻要为他做工,只有他死了,纳尼维雅及其妻方可到他们乐意去的地方。如果提维亚没有教给他手艺,胡伊提拉有权要回纳尼维雅。(证人姓名和印章略)。[13] (p394)
    4. 收养兄弟。
    在以男性为对象的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不仅可以是父子关系,而且可以是兄弟关系,这类收养现象在奴孜地区最多。一些收养兄弟的收养契约往往提到被收养的兄弟用金银和其他财物交换收养兄弟的土地和房产等,因此也属于虚拟收养。下面就是一例:
    图库尔土卡之子马尼亚的收养泥版:马尼亚收养了伊拉努之子陶基为兄弟。马尼亚把位于里木—阿达德北边、布图—伊什塔尔的南边和阿纳什东边的土地赠给了陶基,陶基送给他20米那铅、3比尔图谷物和两件衣服作为礼物。如果这块土地存在争议,马尼亚负责解释;如果这块土地比估计的大,马尼亚不能减少;如果这块土地比估计的小,马尼亚也不负责补偿。双方一旦反悔,将赔1米那金子。(证人姓名和印章略)。[1] (p93)
    当然,并非所有的兄弟收养都属于虚拟收养。在一份收养契约中,被收养者先被一个父亲收养,然后与养父的儿子结为兄弟关系:
    纳纳的收养泥版:我被埃赫里雅收为养子,埃赫里雅之子思那—帕里、紫里波—沙尔、耐—特雅与我缔结了兄弟关系,使我成了他们田地、房产的共同的继承人,一起负责供给埃赫里雅食物和衣服。如果纳纳不承认思那—帕里、紫里波—沙尔和耐—特雅为兄弟,他就要被卖为奴隶;如果思那—帕里、紫里波—沙尔、耐—特雅拒绝承认纳纳为兄弟,他们要付给纳纳1000舍克尔⑦ 银子,然后纳纳才离去。(证人姓名和日期略)。[1] (p100)
    (二) 收养女性
    除了《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在一条破损的条款中提到了手工业者收养女学徒的情况外,两河流域其他收养法律则没有涉及收养女性的现象,但是许多收养契约却记录了以女性为对象的收养行为。女性的收养契约可以由她们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监护人与收养人签订,如果她们的年龄大了,一般要获得她们本人的同意。她们可以被亲属、陌生人,甚至奴隶收养为女儿、儿媳、女儿或儿媳以及姊妹。与收养男性相比,收养女性的最突出特点是收养者一般要付给被收养者的监护人一定的钱财。
    1. 收养女儿。
    收养女儿是以女性为对象的收养行为中最常见的收养行为。由于收养人一般要付给养女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一笔抚养费,而收养人则获得了亲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才拥有的权力,如他们可以把养女嫁给他们喜欢的人,不论他们是收养人的儿子,还是收养人的奴隶,他们甚至可以把养女培养成妓女来谋利,等等。请看下面的收养女儿的契约:
    哈比尔达穆曲之女石坦卡的收养泥版:她本人和她的哥哥哈比尔达穆曲之子哈纳图把她送给伊尔维沙里之女图尔普娜娅做女儿,图尔普娜娅给他20舍克尔银子,图尔普娜娅要给她一个丈夫。如果图尔普娜娅乐意,她可以把她嫁给一个奴隶;如果图尔普娜娅乐意,她可以把她培养成一个妓女。只要图尔普娜娅活着,她就要给她提供食物。如果她的10个丈夫都死了,她将给她第11个丈夫。如果石坦卡违犯契约而离开图尔普娜娅的家,她要赔图尔普娜娅2米那金子。(证人姓名及其印章略)。[14] (p84)
    以上所说的收养女儿属于普通的收养行为,奴孜地区还有属于虚拟的收养女儿现象,下面就是一个例子:
    舍尔图纳亚之女图尔普娜娅收养契约:哈石亚之子胡耳匹舍尼收养了她。他把特姆特纳什地区毗邻普河舍尼的哈普尔石的果园给了她。如果有人对果园提出异议,他将负责解释。违犯契约的一方将要赔偿对方1米那银子和1米那金子。图尔普娜娅赠给胡耳匹舍尼2只羊、1舍克尔精炼的银子和1比尔图大麦。(证人姓名及其印章略)。[14] (p82)
    胡耳匹舍尼收养了图尔普娜娅,他把自己的果园给了养女,养女赠给他钱财,他们的收养契约根本没有涉及养老送终和财产等问题,因此属于虚拟收养。
    纳第图女祭司收养女儿是收养女儿的行为中最特殊的一类。纳第图女祭司是一种献身于神的女人,西帕尔的纳第图女祭司通常隐居在与俗人隔绝的地方,并且不得结婚。她们在年老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她们的兄弟姐妹负责照顾其生活。由于纳第图女祭司恪守禁欲的戒律,她们的寿命通常比常人长。如果纳第图女祭司的兄弟姐妹已经去世或者无力照顾她们时,她们要收养儿子、女儿或奴隶来照料其生活。她们还可以收养一个年轻的纳第图女祭司,通常是自己的侄女,作为女儿。如果纳第图女祭司无力收养女儿,管理纳第图隐居地的人要替她收养一个年轻的纳第图女祭司为女儿。马尔都克的纳第图女祭司可以结婚,但不得怀孕,她可以为她丈夫收养孩子。[15] (p142~208)
    2. 收养儿媳。
    在一些以女性为对象的收养契约中,收养人的目的是得到一个儿媳。收养人送给被收养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一笔费用后,收养人不但有权把她嫁给他喜欢的任意一个儿子,甚至可以把她嫁给他的奴隶,但他不得把她嫁给他家庭之外的人。请看下面收养儿媳的收养契约:
    收养儿媳的泥版:紫维耳卡图姆之子沙耳特舒波把其妹妹舒瓦耳尼努给了雨奇之子伊拉努作为儿媳。为了舒瓦耳尼努,伊拉努付给了沙耳特舒波40舍克尔银子。另外,伊拉努还付给沙耳特舒波兄弟关系费,包括1头牛值36米那铅,24米那铅(足够买1头驴),10只羊和10舍克尔银子。除了那头牛外,伊拉努已经付给沙耳特舒波19米那铅。伊拉努将要把舒瓦耳尼努嫁给其子为妻,他可以把她嫁给他喜欢的任何一个儿子。双方谁违背这份契约,将丧失1米那银子与1米那金子。(证人姓名和印章略)。[3] (p54)
    3. 收养女儿或儿媳。
    一些收养女性的契约规定被收养者的身份是女儿或儿媳,收养人还要给被收养人一个丈夫。请看下面收养女儿或儿媳的收养契约:
    哈石玛特卡的女儿或儿媳收养泥版:根据她的声明,她把阿里玛特卡之女基萨娅送给舍尔图纳亚之女图尔普娜娅做女儿或儿媳,图尔普娜娅将从她的奴隶中为她选一个丈夫。如果她的第1个丈夫死了,她将给她第2个丈夫;如果她的第2个丈夫死了,她将给她第3个丈夫;如果她的第3个丈夫死了,她将给她第4个丈夫;如果她的第4个丈夫死了,她将给她第5个丈夫。基萨娅的财物都将成为图尔普娜娅的财产。只要基萨娅活着,她就不许离开图尔普娜娅的家。如果基萨娅违犯契约而离开图尔普娜娅的家,她将要赔图尔普娜娅1米那银子和1米那金子作为罚金。(证人姓名和印章略)。[14] (p88)
    与被收养为儿媳的女孩相比,被收养为女儿或儿媳的女孩不但可以嫁给收养者的儿子或奴隶,而且可以嫁给收养者家庭之外的人。收养者收养了女儿或儿媳后,即使他的儿子或奴隶死了,他也要负责在其家中照顾其生活。只有收养者去世后,这个女儿或儿媳才可以离开。
    4. 收养姊妹。
    收养者不但可以收养女性为自己的女儿、儿媳以及女儿或儿媳,而且可以收养为姊妹。在这类收养关系中,一般是被收养女孩的哥哥把其妹妹送给另外一个人作姊妹,收养人将为此支付一笔费用,但这类收养一般要获得被收养者本人的同意。请看下面的收养姊妹契约:
    阿奇雅之子阿库勒尼的兄妹关系泥版:他把他的妹妹贝尔塔卡杜米送给思那雅之子胡腊紫作妹妹,胡腊紫支付给阿库勒尼40舍克尔银子。如果贝尔塔卡杜米对此有异议,阿库勒尼将清偿费用,胡腊紫把她还给他。谁违背契约,将丧失1米那银子和1米那金子。(证人姓名和印章略)。[14] (p104)在这类收养中,收养人不完全是男性,女性也可以收养姊妹。一个女人曾经收养了另外一个女人作为姊妹,同时把她嫁给丈夫做妾。这类收养契约不但明确规定了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关系与地位,而且规定她们要尊敬她们的丈夫。[11] (p512)
    (三) 收养奴隶
    无子女的夫妇和不能生育子女的纳第图女祭司和太监,不但可以收养自由人,而且还可以收养奴隶。通过这种收养,被收养的奴隶可以获得自由,而收养人在年老时可以获得赡养。收养人死后,被收养的奴隶将获得完全自由,收养人的任何一个亲属都无权对获得自由的奴隶提出要求。不过,被收养的奴隶和被收养自由人有明显的差别:被收养的自由人可以获得继承权,而被收养的奴隶获得自由,他们一般无权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获得自由是被收养的奴隶赡养养父母的主要的奖赏。但是这并非绝对不变的定例,一些收养契约表明,被收养的奴隶可以被立为继承人从而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请看下面收养奴隶的契约:
    埃特尔—匹—阿穆茹姆,普哈努之子,使他的奴隶沙马什—腊比获得了自由。只要他的父亲埃特尔—匹—阿穆茹姆和他的母亲阿哈图阿活着一天,他(沙马什—腊比)就要赡养照顾他们一天。他的父亲和母亲死后,他不但可以继承在阿巴巴特的18伊库⑧ 农田,而且可以得到1头牛。如果埃特尔—匹—阿穆茹姆放弃收养他,他就赔2米那银子。如果沙马什—腊比断绝与埃特尔—匹—阿穆茹姆和阿哈图阿的关系,而擅自离去,他将在被发现市镇的市场上被卖为奴隶。他们都以阿淑尔—阿达德和沙马什—阿达德的名义发誓,任何人都不得违背诺言。(证人姓名和印章略)。[1] (p91)
    有时,主人和奴隶,特别是纳第图女祭司和女奴的关系密切到难以割舍的地步,以至于互相信任和尊重,这种关系往往发展成收养关系。一份收养契约明确提到:“她(女奴)对其母亲(收养人)如此之好,以至她(收养人)把她收为女儿。”[15] (p347)
    在西帕尔,奴隶的收养通常由神庙的管理人来主持。居鲁士九年,巴祖祖家的女主人黑博塔向西帕尔的神庙管理人声明要收养一个奴隶作为养子,其前提是他依据收养泥版向她提供住宿、食物、药物和衣服。神庙的管理人亲自决定了被收养人每天应提供的食物、香料、织物和其他的花费的具体数目。[1] (p125)
    不仅无儿无女的父母和纳第图女祭司收养奴隶,而且有亲生儿女的人也有收养奴隶的现象。一位父亲委托他亲生女儿负责他收养的女奴的婚嫁事宜。[15] (p356)在西帕尔,一个人有1个儿子,又收养了1个男奴。收养的男奴和他的亲生儿子一起照料他的生活。他们的父亲去世后,被收养的男奴的义务随之不复存在。[15] (p356)一个名叫贝尔—舒姆—伊的弓箭手,因为年老不能服兵役了,可是他没有儿子继续服兵役,国王将收回他的份地,于是,他收养了1个奴隶,这个奴隶将替他服兵役,这样他就可以不必归还他的军事份地。[1] (p71)
    三 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制度的社会功能
    古代两河流域复杂多样的收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低估的角色,不但具备收养制度的一般社会功能,而且受社会文化的影响还具有其他独特的社会功能。
    首先,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可以弥补家庭缺陷。同其他古代文明一样,家庭是古代两河流域生产和生活的最基本的单位,家庭产生缺陷会给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家庭缺陷包括两种现象:一是父母没有子女,二是子女没有父母,因此,家庭产生缺陷可能使老人无人养老送终和孩子无人抚养。
    虽然由于生活条件的恶劣,医疗水平的低下,古代两河流域的人可能不及现代人长寿,养老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但是,老人的赡养的确是个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两河流域实行家庭养老,《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规定:“父亲要抚养子女,子女要赡养父亲。”[6] (p25)赡养父母是儿子的义务之一。对于没有子女的夫妇,收养养子是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手段,一般在收养契约中明确养子赡养其养父母的义务。对于已有亲生儿子的人而言,收养养子的目的往往是希望亲生儿子与养子一起对其晚年的生活负责。儿子除了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外,还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这也是一些人收养女婿的重要动机,这在收养契约中也往往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没有子女的夫妇而言,收养养女也是使收养人在年老时得到赡养的重要手段,这对纳第图女祭司和太监尤为重要。
    古代两河流域人认为,死亡并不是人消失了,而是到一个无法回来的地方去生活。苏美尔版的《吉尔伽美什神话》,描述了生有不同数量孩子的人及没有孩子的人在地府的生活:有1个儿子的人在为钉进墙的钉子而叹息,有2个儿子的人坐在两块砖上啃面包,有3个儿子的人饮皮袋里的水,有4个儿子的人像有4头驴子的人一样心情愉快,有5个儿子的人像一个书法熟练的书吏可以自由地出入宫殿,有6个儿子的人像有犁的人一样心情非常愉悦,有7个儿子的人坐在小神之间管理诉讼,没有儿子的人啃像烧过的砖一样硬的面包,宫廷里的太监像一个没用的柱子一样扔在墙角,没有人对没生孩子的妇女感兴趣,她被抛弃了。[16] (p187~188)由此可见,死者在地府生活水平的优劣与其儿子的多寡有直接的关系:儿子多的死者在地府生活得最好,没有任何孩子的太监和没有生育的妇女生活得最为悲惨。为了让死者在另一个世界生活得幸福,死者的亲属,主要是其子,不但要在安葬死者时给其准备足够的食物和讨好地府神灵的礼物,而且要把逝去的亲人安葬在自己居住的房子里以备节日的祭典。[17] (p279~282)于是,没有儿子的人要设法收养一个儿子,儿子少的人也要收养儿子。因此,一些古代两河流域人收养养子固然是与养老有关,同时也是在预先安排人负责其丧事和地府的生活。于是,一些收养契约明确规定,养子要按照习俗安葬养父母。
    在古代两河流域,战争、灾荒等各种人为的和自然的灾害频繁,很多儿童失去了父母,沦为无人抚养的孤儿。非婚生子不仅是当代的现象,古代两河流域也存在非婚生子,阿卡德王国的国王萨尔贡就是一个不知父亲的非婚生子。萨尔贡的母亲是个女祭司,是不允许结婚生子的,她生下萨尔贡根本不能抚养他,只好把他抛弃。[18] (p165~166)西帕尔的纳第图女祭司是不可以结婚的,马尔都克的女祭司虽然可以结婚,但是不可以生育,因此纳第图女祭司生下的孩子只能沦为孤儿。在一些收养文件中,被收养的对象是弃儿,其通常的表示方法是“他(她)不知道其父亲,也不知道其母亲”,还有些孩子是从被丢弃的地方捡来的,例如“从街上”、“从井中”、“从狗嘴中”、“从渡鸦的嘴中”。[19] (p104)通过收养关系,一些无人抚养的孤儿得到了照料,弥补了没有父母的欠缺。
    其次,通过收养制度可以传承手工技艺或扩大再生产。
    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制度传承手工技艺或扩大再生产的功能是由手工业和商人的生产经营的组织方式决定的。古代两河流域的手工业者和商人通常被称为“金属匠之子”、“织工之子”、“漂洗工之子”、“建筑匠之子”以及“商人之子”等等,他们组成了许多类似中世纪欧洲行会的互助组织。商人和手工业者在其首领的组织下,向国王纳税和服兵役,同时保护自身的利益。古代两河流域商人和手工业者组织的最突出特征是它的封闭性。他们通常居住在单独的区域,于是一些市镇有“金匠区”、“漂洗工区”、“陶工区”。他们像欧洲中世纪的行会一样排除新来者的竞争,拒绝外来同行在他们的区域进行生产经营。例如,巴比伦城的篮子的编织工就曾阻止过外来竞争者:“一些篮子的编织工把篮子带到了巴比伦城,(巴比伦)城中的居民出来阻止他在此售卖篮子。”[20] (p68~72)
    不仅如此,古代两河流域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组织还像欧洲中世纪行会一样禁止同行内部的竞争,不过,比它们更为严格,因为古代两河流域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信奉“子承父业”的原则,[13] (p394)因此不能像欧洲中世纪行会中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那样招收帮工和学徒。组织的行规不但使没有子嗣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手艺将有可能失传,而且使一些手工业者和商人扩大再生产的愿望无法实现。于是,一些手工业者和商人采取收养的办法来规避组织的行规:收养人和养子结成父子关系,养子也就成了收养者家中的一员,可以学习养父的手艺,成为一个新的匠人,其他成员就无权干涉他的生产。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收养行为还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汉穆拉比法典》第188、189条以及《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第20条均是手工业者收养学徒的问题条款。上文提到的织工收养学徒的契约,显然是为了扩大再生产。
    再次,通过收养制度可以实现不允许买卖的土地的转让。
    上文提到,一些收养形同商品交易,因此被称为虚拟收养,这类收养文献主要来自阿拉帕哈王国的一个城市奴孜。到目前为止,人们对阿拉帕哈王国的了解主要来自离其都城阿拉帕哈不远的奴孜城出土的各种楔形文字文献。阿拉帕哈王国是属于印欧语系的胡里安人所建,公元前1450~前1350年是其繁荣期。尽管胡里安人操自己的语言,但他们使用的书面语言与阿卡德语大体相似。阿拉帕哈王国的土地名义上归国王所有,但实际上由农村公社分配给各个家族使用。各个家族再分给各个家庭耕作,土地可以在各个家族内部转让。各个家族获得土地的前提是完成国王征收的劳役和兵役等义务,为了确保国王分派的赋役能够按时足额地完成,公社不允许把土地转让给家族外的人。[21] (p305)大量的楔形文字文献表明,阿拉帕哈王国贫富分化十分严重:一些与王室有关的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而广大普通民众却日益贫困。那些靠借贷来养活自己和家人的人根本无法按期还清债务,只好出卖自己惟一的财产——土地。然而,农村公社是不允许土地买卖的,于是买主和卖主往往采取收养的形式实现交易:卖主收养买主为养子、养女或兄弟,买主与卖主结成了亲属关系,买主赠给卖主金银、钱财和粮食等财物,卖主把土地转让给买主,公社是无法干涉这种亲属之间的交易的。因此,奴孜地区的虚拟收养主要是通过收养实现不允许买卖的土地的转让。
    最后,通过收养制度实现变相的人口买卖。
    尽管古代两河流域法律涉及了人口买卖现象,但是买卖的对象往往是奴隶,[6] (p65,145)[7] (p66,142,144)属于阿维鲁阶层的自由人是不允许买卖的。学术界肯定古代两河流域存在自由人买卖的主要依据是《汉穆拉比法典》第117条:
    117. 如果一个人负有债务,因而卖掉了他的妻子、儿子或女儿或是(把他们)作为债务奴隶交出,他们将在买主或债务主的家里工作3年,第4年他们将获得自由。
    最新研究表明,人们对《汉穆拉比法典》的理解不准确,《汉穆拉比法典》第117条中的“债务”、“卖掉”和“债奴”这几个关键词应分别译为“义务”、“抵押”和“人质”或“抵押物”。[22] (p70~75)法律规定的是负有法律义务的人可以把自己的妻子、儿女做人质,而不是将他们卖为债务奴隶。《中亚述法典》则明确禁止债权人出卖债务人交的人质:
    C2. 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个人因为欠钱或抵押而住在自己家中的儿子或者女儿,或其他任何原因住在自己家中的人卖给一个人,他们将起诉他,他将白白地损失他的银子,他将把他的人质交给他们的主人,他们将用棍子抽打他X下,他还要为国王服役20天。
    C3. 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个人因为欠钱或抵押而住在自己家中的儿子或者女儿,或其他任何原因住在自己家中的人卖到国外,他们将起诉他并证明他有罪,他将白白地损失他的银子,他将把他的人质交给他们的主人,他们将用棍子抽打他X下,他还要为国王服役40天。[6] (p182)
    可见,无论是《汉穆拉比法典》还是《中亚述法典》都不允许买卖自由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战争、饥荒和其他人为的和自然的灾害,一些人几乎无法养活自己,更不要说养活孩子了。为了使孩子们不至于饿死,同时也使自己能够生活下去,他们只好卖儿卖女。他们的卖孩子的行为是当时的法律所不允许的,于是他们采取收养的办法来规避法律:收养者向被收养者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监护人支付一定的钱财,实际上就是购买他们的亲属。上文提到的收养类型中,收养儿媳、女儿或儿媳和姐妹中买卖人口的现象最为明显。收养者获得了对被收养者命运的支配权,例如,他可以将被收养者嫁给自己的儿子,还可以将其嫁给自己的奴隶,更有甚者将被收养者培养成妓女。
    综上所述,尽管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规定的多是收养中的特殊情况,但是各种各样的收养契约却向我们展示了复杂多样的收养关系。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既有弥补家庭缺陷的一般收养行为,又有规避法律、习俗的特殊收养行为,因此研究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可以更加深入地研究这个地区的古老的文明。
    注释:
    ①古代两河流域的人一般分为阿维鲁、穆什根努和奴隶3个阶层,其中,阿维鲁是全权自由民,穆什根努地位低于阿维鲁,高于奴隶,奴隶位于社会最底层。参见于殿利:《试论〈汉谟拉比法典〉中商人的社会等级地位》,《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第37~40页。除非特别注明,本文提到的人和妇女均指阿维鲁阶层的自由民。
    ②bit mar bani是古代两河流域向失去亲属保护的女性提供帮助的社会救助机构,参见Martha T. Roth. Women in Transition and the bit mar bani. Revue d' assyriologie et d' arche ologieorientale, 1988( 1) , p131~138.
    ③米那是古代两河流域的重量单位,1米那约等于500克。
    ④布尔是古代两河流域的面积单位,1布尔约等于6.5顷。
    ⑤比尔图是古代两河流域的重量单位,1比尔图约等于30公斤。
    ⑥奴孜是古代两河流域北部的城市,位于今伊拉克共和国基尔库克市附近。
    ⑦古代两河流域的重量单位,1舍克尔约等于8.3克。
    ⑧伊库是古代两河流域的面积单位,1伊库约等于36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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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于殿利. 古巴比伦社会存在债务奴隶制吗[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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