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从东京审判到普遍正义
——日本知识界的思考
赵京华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02期
【原文出处】《博览群书》(京)2006年12期第4~9页
今年是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即“东京审判”开庭六十周年,整整一个甲子!然而,这场审判远远没有成为历史。东京审判以“破坏和平罪”等罪名对挑起战争的帝国主义法西斯战犯所做的裁决,深刻影响了二十世纪后期至今的历史认识和对战争犯罪的处置方式。但与此同时,由于战胜国主导的法庭所依据的是二百年来殖民主义体系下形成的国际法及其背后的西方文明观,因而也持续引发了对国际法之普遍性乃至帝国主义国家能否审视、裁处“帝国主义”制度的怀疑和反思。也就是说,东京审判所具有的重大历史影响力和诸多缺失,都意味着这是一个远未完成的审判,需要我们不断从多角度进行反思,以加深对现时代的历史、法和正义的思考。
最近,有一部通俗历史片《东京审判》(高群书导演)在国内公映,它从中国人的立场出发审视战争历史,呼唤正义,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观察东京审判的中国视角。影片试图透过中国法官梅汝璈力争在庭审法官排序中居于第二位和在是否使用极刑的问题上与欧洲法官争执这两个细节,触及东京审判中的英美法系中心论和亚洲缺席的问题,但可惜的是,影片并未触及到历史的深层脉络。作为通俗历史片,这也是在所难免的。日本作为侵略战争的发动者和战败国,是东京审判的受审方,审判结果对其战后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影响自不待言,普通国民尤其是知识分子对东京审判的思考更源自切肤之感。一方面,是那些不愿意承认侵略战争历史、拒绝接受审判结果的保守人士,至今仍然用“东京审判史观”、“胜者史观”乃至“自虐史观”来嘲讽和否定那场审判的历史意义;另一方面,也不断有正直的学者和进步知识人从民族自我反省的立场出发,在对东京审判做出客观理智的评价的同时,进一步将思考的重心推进到日本应当承担的战争责任和战后责任上来,从而不仅深化了对历史和法的认识,也在追求普遍正义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笔者试通过对东京大学国际法学教授大沼保昭《从东京审判到战后责任的思想》(1997年版)和哲学教授高桥哲哉《历史/修正主义》(2001年版)两书的解读,展示日本知识界对“从东京审判到普遍正义”这一重大问题的反思。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盟军最高司令部确定的“条例”于1946年1月成立,5月3日正式开庭,以日本战争发动者即甲级战犯为审理对象,1948年11月12日进行宣判,二十八名被告中除大川周明因病免予起诉,松冈洋右、永野修身于公判中途死亡外,其余二十五名全部被判有罪,其中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被处以极刑。1952年日本接受审判结果并签署《旧金山和约》,由此结束被占领状态而得以恢复国家主权。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的终结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处理的结束。面对史无前例的世界大战浩劫,其在传统国际法普通战争罪名之外提出“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两项新的定罪标准,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完成审判,不仅伸张了人类正义也推动了世界重归和平状态的进程,具有毋庸置疑的历史意义。
然而,东京审判也留下了一系列的历史遗憾和缺失。例如:一、作为日本军事最高统帅的昭和天皇免予起诉,“国民有义务不服从国家的违法战争命令”这一在纽伦堡审判中得以确立的原则也没有得到贯彻,因此“日本国民”的战争责任并未得到追究。二、“反人道罪”并没有充分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当中,“南京大屠杀”虽然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获得审理,但日军731部队、1644部队以人体试验开发、使用细菌武器;实行“慰安妇”制度,暴力摧残广大女性等等行径却被排除在问罪范围之外。三、日本战争犯罪限定在1928年至1945年之间,此前的殖民主义战争罪行如占据台湾吞并朝鲜等不在审理范围之内,而且法庭问罪的重点显然是在太平洋战争方面,由此引发了同样有殖民主义侵略历史的欧美帝国主义国家能否制裁日本帝国主义的疑问,这涉及到整个西方“文明史观”(东京审判史观)问题。四、对美国在广岛、长崎投掷原子弹的正当性,包括东京大空袭对无辜平民的伤害及苏联撕毁“日苏中立条约”等战胜国方面背弃国际法的问题的质询,都因“没有关联性”而被驳回。而且,审判中没有起用中立国的法官和律师。这些都是日后日本的保守人士抨击东京审判为“胜者审判”的缘由,这也的确涉及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与战胜国审判的政治目的之间的根本矛盾。五、尤其令人遗憾的是,美、苏、英等战胜国在审判之后的所作所为对东京审判之道义性的戕害,例如苏联出兵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美国侵略越南和英国攻击埃及(苏伊士运河)等事件,使人们不得不对东京审判是否有理由被称为“文明的审判”产生深深的怀疑。
上述一系列问题,也正是大沼保昭在著作中首先追问的。实际上,在这一系列历史遗憾和缺失当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足以成为试图否定侵略历史和战争犯罪事实的保守人士用来攻击东京审判的根据。然而,在大沼保昭看来,“如果订正的尝试是基于对审判和‘东京审判史观’的攻击,那仍然是在与盟国设定的同一个框架内争论”,这“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实际上都不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就是说,我们需要跳出东京审判本身及当时的国际法所限定的逻辑思考架构和世界视野,回到日本近代历史的原点并通过将“亚洲各国纳入视野”,本着“对其他民族负有责任”的立场积极地思考东京审判的问题。这是大沼保昭的思想核心,也是他将对东京审判的反思落实到日本的战后责任论上的关键。因此,他在承认上述问题可以通过讨论加以纠正的同时,从历史和国际法角度对东京审判的合法性和历史意义做出了如下客观的辩护:从既有的国际法观点观之,法庭完全由盟国设立并不违法。国际法承认对普通战争罪进行处罚,这是包括东京审判律师辩护团在内几乎所有人都承认的。因为,普通战争罪就是将抓获的战犯由交战国法庭进行审判和处罚。而东京审判对日本国民的最大意义在于,将数以万计的残酷的战争犯罪事实弄清楚并呈现于日本人的面前,逼使其做出正义与道德的抉择。这也正是日本的战后责任。
在大沼保昭看来,东京审判的主要问题是对于亚洲的忽视以及当时的国际法对殖民主义体制的容忍。东京审判当初预定由美、中、苏、英等九国法官组成,最后增加印度和菲律宾变成十一国,但即使如此,来自亚洲国家的法官只有三名。若以从九一八事变到日本投降的“十五年战争”期间各国死于战火的人数观之,亚洲各国死亡人数总计高达一千万以上,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总计不过三十多万,可见东京审判的法官组成结构是不正常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国际法承认传统的殖民主义体制。印度法官巴尔向法庭提交二十五万字的判决书,认为根据法律条文和起诉书内容只能得出被告全部无罪的判定,就是在质疑东京审判所依据的国际法背后的殖民主义体制,而并非如一些日本人所认为的那样,是在强调“日本无罪论”。那么,对于依据笼罩着殖民主义阴影的传统国际法所作出的东京审判,我们应该怎样消除遗憾、弥补缺失呢?大沼保昭提出要“把东京审判作为精神武器”,重新反省日本近代的殖民主义战争历史。第一,正视十五年战争的侵略性质。在以“解放亚洲”为名的大东亚战争爆发之前,日本已是统治朝鲜、台湾等亚洲地区的殖民主义国家,自九一八事变以来的战争是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这不仅是日本进步人士也是广大国民的一般认识,东亚各国对此也表现出一致的认识。因此,日本必须诚心接受这一超越政治立场的共识。第二,正面接受“纽伦堡原则”,即当国家进行非正义的违法战争时,国民有不服从其战争命令的义务。如果战争期间国民没有反抗并有效地制止国家的非法战争行为,那么,不仅是上层精英,国民也有承担战争责任的必要。东京审判仅仅审判了上层精英,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国民对侵略战争没有责任。日本人必须纠正“战争=太平洋战争=日美战争”这样一种片面的认识逻辑,牢牢记取自己的责任。第三,东京审判中“亚洲的缺席”,既表现为审判本身的结构性问题,也表现为日本人战争认识上的片面。就是说,日本人所持有的“战争=太平洋战争=日美战争”观,与西方殖民主义者一样忽视了亚洲的存在。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形成“脱亚入欧”的思想,始终持有一种蔑视亚洲的态度。这是从根本上支撑了十五年战争的国民心理要因,必须加以清除。
以上便是大沼保昭的战后责任论。从思考东京审判的问题和缺失,到将重心落实在本民族的殖民历史和战争犯罪上,进而提出日本的战后责任问题,这充分显示了一位正直的国际法学者和有良知的知识人自我反省的坚韧力量,这与那些至今依然否定侵略战争事实的日本右翼势力形成了鲜明对照。而其中始终一贯的亚洲视野和“对其他民族负责”的思想,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根本上质疑二百年来西方殖民主义体制和形成于这个体制内部的传统国际法弊端的新视野。实际上,大沼保昭自1975年出版《战争责任论叙说》到1983年在东京主持召开主要由亚洲学者参与的“东京审判之检讨国际研讨会”,到1985年出版《从东京审判到战后责任的思想》一书第一版并不断修订至1997年刊行第四版,再到上世纪九十年代直接参与旨在解决“慰安妇”补偿问题的“亚洲女性和平基金会”的成立活动,都是在实践自己重视亚洲,强调“对其他民族负责”的思想和战后责任论——不仅日本政府应负战争责任,日本全体国民也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这里,有必要明确日本学者所说的战争责任和战后责任。所谓“战争责任”是日本因违反国际法准则侵略亚洲各国而负有的犯罪意义上的战争罪责,需要对战犯实施处罚,并向被害人赔偿。所谓“战后责任”则来自上述战争责任的不充分履行,特别是东京审判未能充分予以重视的日本在亚洲各国的殖民行为和侵略罪行,它需要由战后的日本人继续负责。大沼保昭的“战后责任论”突出强调的就是这个方面。而另一位东京大学教授,以精研德里达而著称的哲学学者高桥哲哉,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也一直关注“战后责任”问题。
高桥哲哉从“与他者的关系”这一新的视角进一步深化了大沼保昭的有关论述。他认为,日本的战后责任直接源自日本帝国主义的犯罪,对此容不得任何含糊。但必须指出,战后责任还有另一层意义,即回应“他者”呼声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战后出生的日本人没有直接承担作为罪责的法律责任,但负有回应“他者”呼声的政治责任。高桥哲哉明确指出,日本战后责任的核心在于日本在东京审判之后没有自行处罚那些应该处罚的战争罪犯。德国在由英、美等国主持的纽伦堡审判结束之后,没有放弃自身对纳粹犯罪的追究,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为止究办嫌疑案件超过十万件,判定有罪的六千余件。而日本则一件也没有,无论是立案究办还是判定有罪。据此可以做出如下断言:对于战争责任者的处罚以及对被害人的赔偿是日本战后责任问题的核心,也即身为日本人而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战后责任论》,1999年版)
与此相关联,高桥哲哉在《历史/修正主义》中重点探讨了东京审判的缺失和民间发起的“女性审判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国际战犯法庭”在东京开庭(2000年)的历史意义。如前所述,东京审判使用了“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两项新的定罪标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判决中未能将上述两项罪行与“普通战争犯罪”明确区分开来,因此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例如对被日军强制征用的劳工、“慰安妇”等亚洲国家的受害者的补偿问题就被排除在问罪范围之外。受害者中的一部分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才通过法律手段向日本政府讨还公道。高桥哲哉认为,日本在亚洲的殖民、侵略罪行之所以在东京审判中没有得到重视,原因在于传统的国际法最先起源于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国际规则,故而在实际运用中带有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东京审判所彰显的是以美国为中心的欧美各国的利益诉求,相对而言,日本对亚洲的殖民统治没有被问罪,亚洲各民族的利益也因而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对“反人道罪”的追究未能落实的主要原因。因此,高桥哲哉对民间发起的“女性审判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国际战犯法庭”予以特别关注,并在哲学和法的层面上给予了高度评价。
1967年,正当越南战争陷入僵局、世界反战声浪高涨之际,由英国哲学家罗素发起的“国际战犯审判法庭”(the International War Crimes Tribunal)或曰“罗素法庭”成立。这个模仿纽伦堡法庭而创建的民间法庭,旨在审判越战中美国的战争升级及其对平民造成的毁灭性后果,最后判定美国对种族灭绝式屠杀企图负有罪责。该审判结果不仅对当时的反战运动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它所倡导的“越南人民的民族基本权利”概念后来也被1973年的巴黎停战协定所采纳。1998年,在韩国首尔的亚洲女性会议上由“‘战争与对女性的暴力’日本网络组织”正式提案的“女性审判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国际战犯法庭”,便是受“罗素法庭”的启发而成立的民间法庭。该法庭于2000年12月8日至12日在东京开庭,其“国际执行委员会”由加害国日本、被害国家及地区(韩国、朝鲜、中国、中国台湾、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的支援团体,以及参与解决世界各地武力纷争问题的女性运动活动家组织的“国际咨询委员会”三者组成。纽约市立大学国际法教授罗德·卡布伦等担任法律顾问。其判决明确表明:日本军战争期间的性暴力、性奴隶制触犯了反人道罪,日本国家与昭和天皇负有战争责任。
该法庭及其判决结果遭到了日本政府的坚决拒绝。但在高桥哲哉看来,它无疑在弥补东京审判的缺失,恢复受害女性的个人尊严,重建国际法的普遍人道价值上具有重大意义。它利用源自西欧的“人权”、“人类尊严”等观念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战争犯罪做出了道义上的审判,为亚洲被害女性伸张了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法庭不仅纠正了东京审判对亚洲的无视,也对包括西方帝国主义的殖民历史提出了质疑。当然,“女性审判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国际战犯法庭”与“罗素法庭”一样,其审判不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因而不具有法的强制约束力。但正如“罗素法庭”执行主席萨特在开庭致词中所强调的那样,这种民间法庭虽然不具有法的强制力,却与以法之强制力为前提的国家权力不同,它是完全自由的、普遍的,这构成了该法庭的“正当性”源泉。
在此,笔者不禁想起在1983年那次“东京审判之检讨国际研讨会”上,来自中国的俞辛焞教授就日本的侵略战争和西方殖民主义罪行所做的一个意味深长的发言:“英法等欧洲列强的确也曾给中国带来灾难,但日本是最后一个,也是给中国带来最大灾难的国家。这是抹杀不了的事实。英法虽然没有在东京审判中被审判,但一百年,二百年以后,他们会受到人类法庭的审判”(转引自大沼保昭等编《“东京审判之检讨”国际研讨会》,1984年版)。这一“人类法庭”指的无疑就是从人类普遍正义的立场出发、超越近代殖民主义体制、反思帝国主义殖民历史、谋求永久和平的道义法庭。这一“人类法庭”的强制性约束力也许并不需要依赖国家权力的支撑,它将超越传统的国际法视角而对人类自身的近代历史做出反思,从而迈向普遍正义。
(《从东京审判到战后责任的思想》,〔日〕大沼保昭著,东信堂1997年版;《历史/修正主义》,〔日〕高桥哲哉著,岩波书店2001年版)^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02期
【原文出处】《博览群书》(京)2006年12期第4~9页
最近,有一部通俗历史片《东京审判》(高群书导演)在国内公映,它从中国人的立场出发审视战争历史,呼唤正义,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观察东京审判的中国视角。影片试图透过中国法官梅汝璈力争在庭审法官排序中居于第二位和在是否使用极刑的问题上与欧洲法官争执这两个细节,触及东京审判中的英美法系中心论和亚洲缺席的问题,但可惜的是,影片并未触及到历史的深层脉络。作为通俗历史片,这也是在所难免的。日本作为侵略战争的发动者和战败国,是东京审判的受审方,审判结果对其战后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影响自不待言,普通国民尤其是知识分子对东京审判的思考更源自切肤之感。一方面,是那些不愿意承认侵略战争历史、拒绝接受审判结果的保守人士,至今仍然用“东京审判史观”、“胜者史观”乃至“自虐史观”来嘲讽和否定那场审判的历史意义;另一方面,也不断有正直的学者和进步知识人从民族自我反省的立场出发,在对东京审判做出客观理智的评价的同时,进一步将思考的重心推进到日本应当承担的战争责任和战后责任上来,从而不仅深化了对历史和法的认识,也在追求普遍正义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笔者试通过对东京大学国际法学教授大沼保昭《从东京审判到战后责任的思想》(1997年版)和哲学教授高桥哲哉《历史/修正主义》(2001年版)两书的解读,展示日本知识界对“从东京审判到普遍正义”这一重大问题的反思。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盟军最高司令部确定的“条例”于1946年1月成立,5月3日正式开庭,以日本战争发动者即甲级战犯为审理对象,1948年11月12日进行宣判,二十八名被告中除大川周明因病免予起诉,松冈洋右、永野修身于公判中途死亡外,其余二十五名全部被判有罪,其中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被处以极刑。1952年日本接受审判结果并签署《旧金山和约》,由此结束被占领状态而得以恢复国家主权。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的终结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处理的结束。面对史无前例的世界大战浩劫,其在传统国际法普通战争罪名之外提出“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两项新的定罪标准,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完成审判,不仅伸张了人类正义也推动了世界重归和平状态的进程,具有毋庸置疑的历史意义。
然而,东京审判也留下了一系列的历史遗憾和缺失。例如:一、作为日本军事最高统帅的昭和天皇免予起诉,“国民有义务不服从国家的违法战争命令”这一在纽伦堡审判中得以确立的原则也没有得到贯彻,因此“日本国民”的战争责任并未得到追究。二、“反人道罪”并没有充分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当中,“南京大屠杀”虽然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获得审理,但日军731部队、1644部队以人体试验开发、使用细菌武器;实行“慰安妇”制度,暴力摧残广大女性等等行径却被排除在问罪范围之外。三、日本战争犯罪限定在1928年至1945年之间,此前的殖民主义战争罪行如占据台湾吞并朝鲜等不在审理范围之内,而且法庭问罪的重点显然是在太平洋战争方面,由此引发了同样有殖民主义侵略历史的欧美帝国主义国家能否制裁日本帝国主义的疑问,这涉及到整个西方“文明史观”(东京审判史观)问题。四、对美国在广岛、长崎投掷原子弹的正当性,包括东京大空袭对无辜平民的伤害及苏联撕毁“日苏中立条约”等战胜国方面背弃国际法的问题的质询,都因“没有关联性”而被驳回。而且,审判中没有起用中立国的法官和律师。这些都是日后日本的保守人士抨击东京审判为“胜者审判”的缘由,这也的确涉及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与战胜国审判的政治目的之间的根本矛盾。五、尤其令人遗憾的是,美、苏、英等战胜国在审判之后的所作所为对东京审判之道义性的戕害,例如苏联出兵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美国侵略越南和英国攻击埃及(苏伊士运河)等事件,使人们不得不对东京审判是否有理由被称为“文明的审判”产生深深的怀疑。
上述一系列问题,也正是大沼保昭在著作中首先追问的。实际上,在这一系列历史遗憾和缺失当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足以成为试图否定侵略历史和战争犯罪事实的保守人士用来攻击东京审判的根据。然而,在大沼保昭看来,“如果订正的尝试是基于对审判和‘东京审判史观’的攻击,那仍然是在与盟国设定的同一个框架内争论”,这“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实际上都不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就是说,我们需要跳出东京审判本身及当时的国际法所限定的逻辑思考架构和世界视野,回到日本近代历史的原点并通过将“亚洲各国纳入视野”,本着“对其他民族负有责任”的立场积极地思考东京审判的问题。这是大沼保昭的思想核心,也是他将对东京审判的反思落实到日本的战后责任论上的关键。因此,他在承认上述问题可以通过讨论加以纠正的同时,从历史和国际法角度对东京审判的合法性和历史意义做出了如下客观的辩护:从既有的国际法观点观之,法庭完全由盟国设立并不违法。国际法承认对普通战争罪进行处罚,这是包括东京审判律师辩护团在内几乎所有人都承认的。因为,普通战争罪就是将抓获的战犯由交战国法庭进行审判和处罚。而东京审判对日本国民的最大意义在于,将数以万计的残酷的战争犯罪事实弄清楚并呈现于日本人的面前,逼使其做出正义与道德的抉择。这也正是日本的战后责任。
在大沼保昭看来,东京审判的主要问题是对于亚洲的忽视以及当时的国际法对殖民主义体制的容忍。东京审判当初预定由美、中、苏、英等九国法官组成,最后增加印度和菲律宾变成十一国,但即使如此,来自亚洲国家的法官只有三名。若以从九一八事变到日本投降的“十五年战争”期间各国死于战火的人数观之,亚洲各国死亡人数总计高达一千万以上,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总计不过三十多万,可见东京审判的法官组成结构是不正常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国际法承认传统的殖民主义体制。印度法官巴尔向法庭提交二十五万字的判决书,认为根据法律条文和起诉书内容只能得出被告全部无罪的判定,就是在质疑东京审判所依据的国际法背后的殖民主义体制,而并非如一些日本人所认为的那样,是在强调“日本无罪论”。那么,对于依据笼罩着殖民主义阴影的传统国际法所作出的东京审判,我们应该怎样消除遗憾、弥补缺失呢?大沼保昭提出要“把东京审判作为精神武器”,重新反省日本近代的殖民主义战争历史。第一,正视十五年战争的侵略性质。在以“解放亚洲”为名的大东亚战争爆发之前,日本已是统治朝鲜、台湾等亚洲地区的殖民主义国家,自九一八事变以来的战争是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这不仅是日本进步人士也是广大国民的一般认识,东亚各国对此也表现出一致的认识。因此,日本必须诚心接受这一超越政治立场的共识。第二,正面接受“纽伦堡原则”,即当国家进行非正义的违法战争时,国民有不服从其战争命令的义务。如果战争期间国民没有反抗并有效地制止国家的非法战争行为,那么,不仅是上层精英,国民也有承担战争责任的必要。东京审判仅仅审判了上层精英,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国民对侵略战争没有责任。日本人必须纠正“战争=太平洋战争=日美战争”这样一种片面的认识逻辑,牢牢记取自己的责任。第三,东京审判中“亚洲的缺席”,既表现为审判本身的结构性问题,也表现为日本人战争认识上的片面。就是说,日本人所持有的“战争=太平洋战争=日美战争”观,与西方殖民主义者一样忽视了亚洲的存在。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形成“脱亚入欧”的思想,始终持有一种蔑视亚洲的态度。这是从根本上支撑了十五年战争的国民心理要因,必须加以清除。
以上便是大沼保昭的战后责任论。从思考东京审判的问题和缺失,到将重心落实在本民族的殖民历史和战争犯罪上,进而提出日本的战后责任问题,这充分显示了一位正直的国际法学者和有良知的知识人自我反省的坚韧力量,这与那些至今依然否定侵略战争事实的日本右翼势力形成了鲜明对照。而其中始终一贯的亚洲视野和“对其他民族负责”的思想,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根本上质疑二百年来西方殖民主义体制和形成于这个体制内部的传统国际法弊端的新视野。实际上,大沼保昭自1975年出版《战争责任论叙说》到1983年在东京主持召开主要由亚洲学者参与的“东京审判之检讨国际研讨会”,到1985年出版《从东京审判到战后责任的思想》一书第一版并不断修订至1997年刊行第四版,再到上世纪九十年代直接参与旨在解决“慰安妇”补偿问题的“亚洲女性和平基金会”的成立活动,都是在实践自己重视亚洲,强调“对其他民族负责”的思想和战后责任论——不仅日本政府应负战争责任,日本全体国民也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这里,有必要明确日本学者所说的战争责任和战后责任。所谓“战争责任”是日本因违反国际法准则侵略亚洲各国而负有的犯罪意义上的战争罪责,需要对战犯实施处罚,并向被害人赔偿。所谓“战后责任”则来自上述战争责任的不充分履行,特别是东京审判未能充分予以重视的日本在亚洲各国的殖民行为和侵略罪行,它需要由战后的日本人继续负责。大沼保昭的“战后责任论”突出强调的就是这个方面。而另一位东京大学教授,以精研德里达而著称的哲学学者高桥哲哉,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也一直关注“战后责任”问题。
高桥哲哉从“与他者的关系”这一新的视角进一步深化了大沼保昭的有关论述。他认为,日本的战后责任直接源自日本帝国主义的犯罪,对此容不得任何含糊。但必须指出,战后责任还有另一层意义,即回应“他者”呼声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战后出生的日本人没有直接承担作为罪责的法律责任,但负有回应“他者”呼声的政治责任。高桥哲哉明确指出,日本战后责任的核心在于日本在东京审判之后没有自行处罚那些应该处罚的战争罪犯。德国在由英、美等国主持的纽伦堡审判结束之后,没有放弃自身对纳粹犯罪的追究,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为止究办嫌疑案件超过十万件,判定有罪的六千余件。而日本则一件也没有,无论是立案究办还是判定有罪。据此可以做出如下断言:对于战争责任者的处罚以及对被害人的赔偿是日本战后责任问题的核心,也即身为日本人而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战后责任论》,1999年版)
与此相关联,高桥哲哉在《历史/修正主义》中重点探讨了东京审判的缺失和民间发起的“女性审判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国际战犯法庭”在东京开庭(2000年)的历史意义。如前所述,东京审判使用了“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两项新的定罪标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判决中未能将上述两项罪行与“普通战争犯罪”明确区分开来,因此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例如对被日军强制征用的劳工、“慰安妇”等亚洲国家的受害者的补偿问题就被排除在问罪范围之外。受害者中的一部分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才通过法律手段向日本政府讨还公道。高桥哲哉认为,日本在亚洲的殖民、侵略罪行之所以在东京审判中没有得到重视,原因在于传统的国际法最先起源于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国际规则,故而在实际运用中带有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东京审判所彰显的是以美国为中心的欧美各国的利益诉求,相对而言,日本对亚洲的殖民统治没有被问罪,亚洲各民族的利益也因而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对“反人道罪”的追究未能落实的主要原因。因此,高桥哲哉对民间发起的“女性审判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国际战犯法庭”予以特别关注,并在哲学和法的层面上给予了高度评价。
1967年,正当越南战争陷入僵局、世界反战声浪高涨之际,由英国哲学家罗素发起的“国际战犯审判法庭”(the International War Crimes Tribunal)或曰“罗素法庭”成立。这个模仿纽伦堡法庭而创建的民间法庭,旨在审判越战中美国的战争升级及其对平民造成的毁灭性后果,最后判定美国对种族灭绝式屠杀企图负有罪责。该审判结果不仅对当时的反战运动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它所倡导的“越南人民的民族基本权利”概念后来也被1973年的巴黎停战协定所采纳。1998年,在韩国首尔的亚洲女性会议上由“‘战争与对女性的暴力’日本网络组织”正式提案的“女性审判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国际战犯法庭”,便是受“罗素法庭”的启发而成立的民间法庭。该法庭于2000年12月8日至12日在东京开庭,其“国际执行委员会”由加害国日本、被害国家及地区(韩国、朝鲜、中国、中国台湾、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的支援团体,以及参与解决世界各地武力纷争问题的女性运动活动家组织的“国际咨询委员会”三者组成。纽约市立大学国际法教授罗德·卡布伦等担任法律顾问。其判决明确表明:日本军战争期间的性暴力、性奴隶制触犯了反人道罪,日本国家与昭和天皇负有战争责任。
该法庭及其判决结果遭到了日本政府的坚决拒绝。但在高桥哲哉看来,它无疑在弥补东京审判的缺失,恢复受害女性的个人尊严,重建国际法的普遍人道价值上具有重大意义。它利用源自西欧的“人权”、“人类尊严”等观念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战争犯罪做出了道义上的审判,为亚洲被害女性伸张了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法庭不仅纠正了东京审判对亚洲的无视,也对包括西方帝国主义的殖民历史提出了质疑。当然,“女性审判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国际战犯法庭”与“罗素法庭”一样,其审判不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因而不具有法的强制约束力。但正如“罗素法庭”执行主席萨特在开庭致词中所强调的那样,这种民间法庭虽然不具有法的强制力,却与以法之强制力为前提的国家权力不同,它是完全自由的、普遍的,这构成了该法庭的“正当性”源泉。
在此,笔者不禁想起在1983年那次“东京审判之检讨国际研讨会”上,来自中国的俞辛焞教授就日本的侵略战争和西方殖民主义罪行所做的一个意味深长的发言:“英法等欧洲列强的确也曾给中国带来灾难,但日本是最后一个,也是给中国带来最大灾难的国家。这是抹杀不了的事实。英法虽然没有在东京审判中被审判,但一百年,二百年以后,他们会受到人类法庭的审判”(转引自大沼保昭等编《“东京审判之检讨”国际研讨会》,1984年版)。这一“人类法庭”指的无疑就是从人类普遍正义的立场出发、超越近代殖民主义体制、反思帝国主义殖民历史、谋求永久和平的道义法庭。这一“人类法庭”的强制性约束力也许并不需要依赖国家权力的支撑,它将超越传统的国际法视角而对人类自身的近代历史做出反思,从而迈向普遍正义。
(《从东京审判到战后责任的思想》,〔日〕大沼保昭著,东信堂1997年版;《历史/修正主义》,〔日〕高桥哲哉著,岩波书店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