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回顾
——访问M.普里斯维奇教授
孟广林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01期
【原文出处】《史学理论研究》(京)2006年4期第131~135页
【作者简介】孟广林,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北京 100872
孟广林(以下简称孟):普里斯维奇教授,您好!欧美史学界特别是英国的史学家对中古英国宪政史可以说情有独钟,令人瞩目。您能简略地介绍一下英国史学界在这一领域中的研究动态吗?
普里斯维奇(以下简称普):众所周知,英国宪政史要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政王权”的起源、发展与演进的过程,囊括了王权与议会、王权与法律、王权的运作等政治现实与政治理想的诸多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起源于17世纪英国革命时期“辉格”派与“王权主义”者的论战。但真正的系统研究,则肇始于19世纪中期的史学大师斯塔布斯及其拓垒的“牛津学派”。从那时起,“宪政史”一直覆盖了整个英国政治史,成为史学界研究的“显学”。
不过,后来的有关学术研究,已经远离斯塔布斯及其后继者所处时代的那种支配着中世纪史作品的对宪政史的关注。因为逐渐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个人的野心对政治的影响多于宪政的原理,庇护被看作是中世纪政治制度运作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这一观点的典型性变化,是由对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的研究所促成的。T.F.图特在20世纪20年代出版了多卷本的《中世纪英国行政制度史》①,他将这一时期的关键看作是国王与贵族在制度争夺上的冲突:国王想通过他的内府(household)及其中的部门来统治,而贵族则是希望维护宪政主义的原理并强调发挥中书省(Chancery),特别是财政署(Exchequer)的作用。图特的著作一直支配着史学界的观点,他修正了斯塔布斯在19世纪提出的观点,但却没有从根本上对其挑战。但这样一来,的确学术取向此后一直在滋长。1962年,R.W.索仁发表了一篇很有影响的论文《论亨利一世在英国历史上的地位》,强调政治操纵和庇护制而不是宪政原理的重要性。②到了20世纪70年代,J.R.马蒂科特的《兰加斯特的托马斯》③和J.R.S.菲利普的《艾耶梅尔·德·瓦伦斯:彭布洛克伯爵》④相继出版。这两部著作都强调王权统治中的个人因素,而对其宪政制度的方面涉及较少。在这些新解释中,基本上排除了斯塔布斯的观点。特别是菲利普摈弃了斯氏的观点,即认为在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存在一个具有宪政主义进步理想的“中间派别”。当然,在近来一段时间里,宪政史的兴趣在研究15世纪的史学家那里又开始增长,比较有名的是C.卡彭特⑤和J.华慈⑥,他们更多地将重点放在关于政治和制度的基本思想上,而不是流行了多年的对个人因素的强调上。然而,这样一种对宪政史思想的重新评估的取向,对研究13、14世纪政治史的史学家还没有产生重大的影响。
孟:斯塔布斯是一位史学大家,尽管今天的英国史学界已经不再像他以及他所构建的“牛津学派”那样注重于宪政通史的编年式的考察,并一直力图寻找新的诠释模式,但诸多的论著中或多或少地还带有所谓的“斯塔布斯之影”。我不知道您是如何看待他的学术地位的。
普:斯塔布斯在英国中世纪政治史研究中的崇高学术地位,至今仍无人可以企及。他极其注重运用原始材料进行探讨,具有强烈的执着、朴实、求真的科学精神。他所编辑、翻译的诸多中世纪英国的政府、教会的档案及其他文献,在今天仍然是每个英国中世纪史学家所必须参考的重要史料。斯塔布斯所涉及的领域很广阔,对整个中古西欧的政治史都作过在当时来说是细致深入的探讨,当然,他的突出贡献还是在于对英国宪政史的研究,他的三卷本的《英国宪政史》及《早期英国历史讲稿》等著述,⑦为英国宪政史的研究搭建起基本的历史构架,并提出了诸多独到的学术观点,奠定了他在这一领域的鼻祖地位。所有这些,都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特别是英国的好几代史学家。当然,学术研究是一个不断检验、不断深化的过程,包括斯塔布斯在内的任何人,其史学观点都是存在着缺陷的,都是要受到修正的。
孟:在斯塔布斯看来,英国中世纪宪政制度的酝酿与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日耳曼自由民主传统”。正是基于这样的学术取向,在他的笔下,大宪章成了整个民族争取自由、民主之权利的胜利,贵族成了自由、平等权利的天然代表者与捍卫者,议会也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存在。这一“宪政主义”的传统,以现代人的政治观念为价值标准来衡量中世纪的政治,我认为是不妥当的。我并不反对史学家回溯到中古时期去寻找近代西方政治制度与价值观念的历史源头,但如果将中世纪所残留的日耳曼原始军事民主制的因素夸大成一个所谓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自由民主传统”,那对英国宪政史的研究将是一个误导。虽然后来一些史家对此作了一些驳正,但这一传统的潜在影响在西方史学界仍时有浮现,因此,对这一传统还应有较大的继续反思和研究的学术空间。
普:强调所谓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自由民主传统”的决定作用,的确是以斯塔布斯为代表的“牛津学派”的一个主导性思想。这一思想起源于斯塔布斯等人对古罗马作家塔西陀的有关描述的夸大。我对这一“传统”持完全怀疑的态度。事实上,在今天的英国史学界,绝大多数史学家尽管敬佩斯塔布斯的学术贡献,但却不再相信其所构建的这一宪政主义的“历史神话”。至于要探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传统对后来封建王权的影响,我认为历史学家应当关注的不是那虚幻的“自由民主传统”,而是盎格鲁-撒克逊社会中逐渐形成的领主权。当代史家有关盎一撒法律的研究,也强调领主权的重要性。
孟:您讲的“领主权”似乎在提醒我要关注封建制对英国君主政治的影响,这当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我看来,英国的封建制度由于是诺曼征服从大陆带来的,是一种“进口的封建制度”,由君主自上而下安排的制度,因此为英国封建王权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同时,它所具有的政治离心因素仍然存在,封建君主与贵族不时为权益纷争而展开冲突。这两方面都应当予以考虑。可是,一些英国史学家如W.厄尔曼,过分地强调了所谓“封建契约”(feudal contract)的政治效应,认为正是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封建契约”,构成了王国“法律”的基础,使王权受到限制。⑧在封建时代,是否真的就存在这所谓的封建契约,如是,这一契约究竟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应当如何正确地看待封建主义对君主制的实际影响?
普: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要回答它取决于在首要含义上你说的“封建制度”是何物。在很多叙述上,我更宁愿完全放弃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对不同的人来说,它意味着太多不同的事物。如果你说英国的封建制度是由国王“输入”的和铺排的,那么你就正在采用一种狭隘的视野,将封建制度与骑士役制和被运用到采邑上的法律等同起来。但实际上,即便在这些条件中,也没有任何契约的问题存在。的确没有文本写就的契约,只有国王和其封臣的“口头契约”。因此,我不相信任何人会按照一份没有成为文本的契约来思考。远比此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思想,即国王的统治应当符合神法,正如13世纪中期所产生的《刘易斯之歌》⑨所反映的那样,有一些清晰的观念,即国王应当采纳妥当的建议,不应当将其利益置放在共同体的利益之上,不应当挥霍君权(crown)的财产。假如一个国王在这些方面未尽职,就将被看作是暴君和无能之君,就应当被废黜。封臣对国王应尽的效忠能被看作是“封建的”,封臣有可能摈弃这样的效忠,正如1327年爱德华被废黜那样。但即便这样的摈弃也不是根据一份封建契约来表达的,它在整个废黜国王的过程中只是一种微弱的因素。当然,还有一些对封建制度作思考的其他方式。如果你非常多地采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那么,就需要从经济的角度来思考封建制度。在这里,重要的是人们以服役的方式来换取对他们土地的占有。在农民这个层次,这相对容易,因为很多农民通过在领主土地上服劳役而获得对其土地的使用。而在骑士这个层次,他们为其封君提供骑士役。但在实践上,劳役可以用货币支付来兑换。骑士役并非经常履行,可能以交纳盾牌钱来换取个人的服役。
孟:如果是只有“口头契约”,那么王权与贵族之间的关系则应是更加复杂。国王与其封臣之间的封建权利与义务也就难以精确界定,双方实际力量的对比必然要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如国王强大,他就会超越限度地实施封君的权利而减少对封臣的义务,反之,贵族则会超越限度地伸张自己的封臣权利而减少其对国王的封建义务。
普:当然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但另一方面,国王与其封臣还是要相互依赖与合作的,因而在履行双方的封建权利与义务方面,是不会走向极端的,除了少数特例之外。例如,约翰王在位时,为争夺大陆的地盘与法国国王多有战争,军费极度匮乏,也就要向贵族超限度地征调。在一般的情况下,国王是被要求遵守法律的,他在实施权力时,不得不考虑法律的限制。
孟:据我所知,正是基于斯塔布斯的“宪政主义”史学传统或厄尔曼等人的“封建契约”说,不少英国史学家在研判中古英国王权的属性与地位时,常常认定是“王在法下”、“法大于王”,强调法律对王权的限制。那么,您又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
普:“王在法下”的观念在中古英国比较流行。有关国王遵守法律的义务的最清晰的陈述,来自于一份在就职典礼中发表的就职誓约。1308年,爱德华二世举行涂油加冕典礼时,他发誓:一,保持他的前辈特别是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和习惯;二,维护和平;三,公平合理地判决所有案件;四,维护王国共同体选择的法律和习惯。此外,的确存在有关国王遵守法律的义务,《刘易斯之歌》在这方面显得很重要,爱德华二世被废黜也是如此,因为“他拒绝遵守和捍卫王国的公正的法律和习惯,而且按照他的独裁欲望,他想做任何诉诸于他的意志的事情”。实际上,国王并非如此多地被“王在法下”、“法大于王”的思想所限制,而是被他们所拥有的任意支配的权力程度的现实所限制。诸如爱德华一世,拥有比亨利四世更多的可资使用的资源,但即使是爱德华一世也依靠议会所同意授予他的税收,他的权力专制是值得怀疑的。
孟:您的意思是说,中古英国王权是一种受法律限制的“有限王权”。但实际上我对这样的解释还存有疑问。自诺曼征服后,一些强有力的君主,如威廉一世、亨利一世等都常常以自己的意志和个人权威来实行统治,不断突破“法律”的限制。他们可以被看作是专制君主或独裁统治者。我认为,君主受不受法律的限制,同样也是由王权与王国其他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决定的,国王势力强大,其统治就具有君主专制的特征,反之,则带有“有限王权”的特征。而且这样的对比事实上也决定了您所说的君主所拥有的任意支配的权力的程度。
普:的确如此。布克莱顿、福斯库等中古英国的著名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王在法下”、“法大于王”。这样的政治主张同样是一种政治理想的表述,不过它们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英国国王权力有限的现实。实际上,我们往往没有看到,这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一个国王服从神法的问题,也不应被看作是国王服从封建法的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政治问题,国王没有经过同意就不能征税。尽管如此,这其中也有罗马法的法律原理。爱德华一世在1295年召集教士参加议会的令状中就引用罗马法的条文:“涉及到所有人的事务应当被所有人批准”(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etur)。不过,在召集世俗贵族时却没有引用此条文。爱德华使用的是一个教士熟悉的条文,但他自己是否相信这一点还完全不清楚。
孟:前面您谈到了议会的税收授予权,这也常常被史学家看作是法律与君权的关系问题。一些论著给我留下的印象似乎是,议会是与王权相对立的政治机构,议会有力地限制了王权,贵族和教会在议会中始终扮演着法律之代表的角色。但我总觉得,议会始终是作为王国政府的一个政治机构而存在的,并非是王权的异己力量。它具有既限制王权又维护王权的双重政治功能。应当如何正确地理解议会与君主之间的关系呢?
普:你说的这个学术问题,应当促进我们进一步思考。有关议会作用的问题非常复杂,将它看作是一个与国王斗争的机构,那的确是非常错误的。这样的观点在17世纪是可以成立的,但在中世纪却不符合史实。实际上,在当时的议会中,国王的地位是至为关键的,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议会的召集、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讨论的问题,都是由国王决定的。国王的意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决定了议会人员的构成。当然,既然是要协商,议会的意见也是不可忽视的,而且议会逐渐拥有决策的权力,对国王本人形成某种限制,但限制的程度并非是绝对的。例如,议会同意税收的权力很关键,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国王证明有必要征税,议会就没有权利拒绝授权给他征收。在法律地位上,议会也非常重要,它是王国的最高法庭。还有,从爱德华一世早期开始,正是在议会中,民众可以递交请愿书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来自于地方共同体甚至是王国共同体的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常常引导出立法的措施。由此看来,议会的功能使中古英国的君主政治逐渐酝酿着宪政的因素,这是应当肯定的。
孟:这样的“宪政”意义值得重视,但不应夸大。有的史学家却执意要将中古的议会君主制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君主立宪制联系起来,所谓的“兰加斯特宪政主义”一说就存在这种潜在的意向,我十分怀疑真有一个带有近代宪政色彩的“兰加斯特宪政主义”存在。
普:所谓“兰加斯特宪政主义”是指15世纪前期英国议会对王权的支配态势。自1399年亨利四世建立兰加斯特王朝开始,君主的确更多地依赖议会。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兰加斯特王权远比此前的安茹王权、诺曼王权要弱。此时,由于国王收入比以前大大减少,而与法国的领土战争较多,军费开支增加,这样对贵族的恩赐随之减少,也就得不到贵族的有力支持。而君主势弱,在议会中当然常处于被动状态。贵族与王权的关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表现为一种利益关系。王权强大,能给贵族恩赐多,贵族就支持。否则,贵族就会观望,并寻找新的可能成为国王的人去支持,这也就是15世纪中期玫瑰战争的起因之一。
孟:这样看来,这一时期的议会君主制其实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所谓“兰加斯特宪政主义”,其实是指在国王权势比较弱的情况下,贵族利用议会这一“政治平台”扼制王权的状况。
普:这样理解基本上没有偏差。当然到了17世纪英国革命时,“辉格”党人在与王权主义者论战的过程中,对这一时期的议会的功能作了不少主观上的夸大,并以之作为英国革命后君主立宪制的前奏。后来的斯塔布斯继承了“辉格”传统,也对此时的议会作用予以颂扬,并把兰加斯特王朝的创建者亨利四世看作是伟大的君主。此后的一些史学家,也是根据斯氏的思路来对此加以描述的。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兰加斯特王朝的议会君主制确有一些发展,如随着乡绅阶层、市民阶层的成长,下议院的政治角色日显重要。此外,国王受到限制的状况也为后来的“辉格”党人的政治主张提供了历史注脚。
注释:
①T. F. Tout, Chapters in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Vols. 6, Manchester,1920-1933.
②R. W. Southem, "The Place of Henry I in English History", in 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 58 (1962).
③J. R. Maddicott, Thomas of Lancaster, 1307-1322: A Study in the Reign of Edward Ⅱ, London,1970.
④J. R. S. Phillips, Aymer de Valence, Earl of Pembroke 1307-1324: Baronial Politics in the Reign of Edward Ⅱ, Oxford,1972.
⑤Christine Carpenter, Locality and Polity: A Study of Warwickshire Landed Gentry, 1401-1499, Cambridge, 1992; The Wars of the Roses: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 c. 1437-1509, Cambridge, 1997.
⑥John Watts, Henry Ⅵ and the Politics of Kingship, Cambridge, 1996; John Watts ed.,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 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and Sixteenth Centuries, Stroud, 1998.
⑦W.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Vol.1-3, Oxford, 1874-1878; W. Stubbs ed. and arranged, Select Charters and Other Illustration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Reign of Edward the Firs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00.
⑧W. Ullmann,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 1966;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Harmondsworth, 1975; Law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 1975.
⑨请参见:Thomas Wright ed. and trans., The Political Songs of England, from the Reign of John to That of Edward II., Cambridge, 1996.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7年01期
【原文出处】《史学理论研究》(京)2006年4期第131~135页
【作者简介】孟广林,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北京 100872
普里斯维奇(以下简称普):众所周知,英国宪政史要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政王权”的起源、发展与演进的过程,囊括了王权与议会、王权与法律、王权的运作等政治现实与政治理想的诸多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起源于17世纪英国革命时期“辉格”派与“王权主义”者的论战。但真正的系统研究,则肇始于19世纪中期的史学大师斯塔布斯及其拓垒的“牛津学派”。从那时起,“宪政史”一直覆盖了整个英国政治史,成为史学界研究的“显学”。
不过,后来的有关学术研究,已经远离斯塔布斯及其后继者所处时代的那种支配着中世纪史作品的对宪政史的关注。因为逐渐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个人的野心对政治的影响多于宪政的原理,庇护被看作是中世纪政治制度运作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这一观点的典型性变化,是由对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的研究所促成的。T.F.图特在20世纪20年代出版了多卷本的《中世纪英国行政制度史》①,他将这一时期的关键看作是国王与贵族在制度争夺上的冲突:国王想通过他的内府(household)及其中的部门来统治,而贵族则是希望维护宪政主义的原理并强调发挥中书省(Chancery),特别是财政署(Exchequer)的作用。图特的著作一直支配着史学界的观点,他修正了斯塔布斯在19世纪提出的观点,但却没有从根本上对其挑战。但这样一来,的确学术取向此后一直在滋长。1962年,R.W.索仁发表了一篇很有影响的论文《论亨利一世在英国历史上的地位》,强调政治操纵和庇护制而不是宪政原理的重要性。②到了20世纪70年代,J.R.马蒂科特的《兰加斯特的托马斯》③和J.R.S.菲利普的《艾耶梅尔·德·瓦伦斯:彭布洛克伯爵》④相继出版。这两部著作都强调王权统治中的个人因素,而对其宪政制度的方面涉及较少。在这些新解释中,基本上排除了斯塔布斯的观点。特别是菲利普摈弃了斯氏的观点,即认为在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存在一个具有宪政主义进步理想的“中间派别”。当然,在近来一段时间里,宪政史的兴趣在研究15世纪的史学家那里又开始增长,比较有名的是C.卡彭特⑤和J.华慈⑥,他们更多地将重点放在关于政治和制度的基本思想上,而不是流行了多年的对个人因素的强调上。然而,这样一种对宪政史思想的重新评估的取向,对研究13、14世纪政治史的史学家还没有产生重大的影响。
孟:斯塔布斯是一位史学大家,尽管今天的英国史学界已经不再像他以及他所构建的“牛津学派”那样注重于宪政通史的编年式的考察,并一直力图寻找新的诠释模式,但诸多的论著中或多或少地还带有所谓的“斯塔布斯之影”。我不知道您是如何看待他的学术地位的。
普:斯塔布斯在英国中世纪政治史研究中的崇高学术地位,至今仍无人可以企及。他极其注重运用原始材料进行探讨,具有强烈的执着、朴实、求真的科学精神。他所编辑、翻译的诸多中世纪英国的政府、教会的档案及其他文献,在今天仍然是每个英国中世纪史学家所必须参考的重要史料。斯塔布斯所涉及的领域很广阔,对整个中古西欧的政治史都作过在当时来说是细致深入的探讨,当然,他的突出贡献还是在于对英国宪政史的研究,他的三卷本的《英国宪政史》及《早期英国历史讲稿》等著述,⑦为英国宪政史的研究搭建起基本的历史构架,并提出了诸多独到的学术观点,奠定了他在这一领域的鼻祖地位。所有这些,都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特别是英国的好几代史学家。当然,学术研究是一个不断检验、不断深化的过程,包括斯塔布斯在内的任何人,其史学观点都是存在着缺陷的,都是要受到修正的。
孟:在斯塔布斯看来,英国中世纪宪政制度的酝酿与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日耳曼自由民主传统”。正是基于这样的学术取向,在他的笔下,大宪章成了整个民族争取自由、民主之权利的胜利,贵族成了自由、平等权利的天然代表者与捍卫者,议会也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存在。这一“宪政主义”的传统,以现代人的政治观念为价值标准来衡量中世纪的政治,我认为是不妥当的。我并不反对史学家回溯到中古时期去寻找近代西方政治制度与价值观念的历史源头,但如果将中世纪所残留的日耳曼原始军事民主制的因素夸大成一个所谓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自由民主传统”,那对英国宪政史的研究将是一个误导。虽然后来一些史家对此作了一些驳正,但这一传统的潜在影响在西方史学界仍时有浮现,因此,对这一传统还应有较大的继续反思和研究的学术空间。
普:强调所谓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自由民主传统”的决定作用,的确是以斯塔布斯为代表的“牛津学派”的一个主导性思想。这一思想起源于斯塔布斯等人对古罗马作家塔西陀的有关描述的夸大。我对这一“传统”持完全怀疑的态度。事实上,在今天的英国史学界,绝大多数史学家尽管敬佩斯塔布斯的学术贡献,但却不再相信其所构建的这一宪政主义的“历史神话”。至于要探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传统对后来封建王权的影响,我认为历史学家应当关注的不是那虚幻的“自由民主传统”,而是盎格鲁-撒克逊社会中逐渐形成的领主权。当代史家有关盎一撒法律的研究,也强调领主权的重要性。
孟:您讲的“领主权”似乎在提醒我要关注封建制对英国君主政治的影响,这当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我看来,英国的封建制度由于是诺曼征服从大陆带来的,是一种“进口的封建制度”,由君主自上而下安排的制度,因此为英国封建王权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同时,它所具有的政治离心因素仍然存在,封建君主与贵族不时为权益纷争而展开冲突。这两方面都应当予以考虑。可是,一些英国史学家如W.厄尔曼,过分地强调了所谓“封建契约”(feudal contract)的政治效应,认为正是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封建契约”,构成了王国“法律”的基础,使王权受到限制。⑧在封建时代,是否真的就存在这所谓的封建契约,如是,这一契约究竟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应当如何正确地看待封建主义对君主制的实际影响?
普: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要回答它取决于在首要含义上你说的“封建制度”是何物。在很多叙述上,我更宁愿完全放弃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对不同的人来说,它意味着太多不同的事物。如果你说英国的封建制度是由国王“输入”的和铺排的,那么你就正在采用一种狭隘的视野,将封建制度与骑士役制和被运用到采邑上的法律等同起来。但实际上,即便在这些条件中,也没有任何契约的问题存在。的确没有文本写就的契约,只有国王和其封臣的“口头契约”。因此,我不相信任何人会按照一份没有成为文本的契约来思考。远比此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思想,即国王的统治应当符合神法,正如13世纪中期所产生的《刘易斯之歌》⑨所反映的那样,有一些清晰的观念,即国王应当采纳妥当的建议,不应当将其利益置放在共同体的利益之上,不应当挥霍君权(crown)的财产。假如一个国王在这些方面未尽职,就将被看作是暴君和无能之君,就应当被废黜。封臣对国王应尽的效忠能被看作是“封建的”,封臣有可能摈弃这样的效忠,正如1327年爱德华被废黜那样。但即便这样的摈弃也不是根据一份封建契约来表达的,它在整个废黜国王的过程中只是一种微弱的因素。当然,还有一些对封建制度作思考的其他方式。如果你非常多地采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那么,就需要从经济的角度来思考封建制度。在这里,重要的是人们以服役的方式来换取对他们土地的占有。在农民这个层次,这相对容易,因为很多农民通过在领主土地上服劳役而获得对其土地的使用。而在骑士这个层次,他们为其封君提供骑士役。但在实践上,劳役可以用货币支付来兑换。骑士役并非经常履行,可能以交纳盾牌钱来换取个人的服役。
孟:如果是只有“口头契约”,那么王权与贵族之间的关系则应是更加复杂。国王与其封臣之间的封建权利与义务也就难以精确界定,双方实际力量的对比必然要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如国王强大,他就会超越限度地实施封君的权利而减少对封臣的义务,反之,贵族则会超越限度地伸张自己的封臣权利而减少其对国王的封建义务。
普:当然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但另一方面,国王与其封臣还是要相互依赖与合作的,因而在履行双方的封建权利与义务方面,是不会走向极端的,除了少数特例之外。例如,约翰王在位时,为争夺大陆的地盘与法国国王多有战争,军费极度匮乏,也就要向贵族超限度地征调。在一般的情况下,国王是被要求遵守法律的,他在实施权力时,不得不考虑法律的限制。
孟:据我所知,正是基于斯塔布斯的“宪政主义”史学传统或厄尔曼等人的“封建契约”说,不少英国史学家在研判中古英国王权的属性与地位时,常常认定是“王在法下”、“法大于王”,强调法律对王权的限制。那么,您又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
普:“王在法下”的观念在中古英国比较流行。有关国王遵守法律的义务的最清晰的陈述,来自于一份在就职典礼中发表的就职誓约。1308年,爱德华二世举行涂油加冕典礼时,他发誓:一,保持他的前辈特别是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和习惯;二,维护和平;三,公平合理地判决所有案件;四,维护王国共同体选择的法律和习惯。此外,的确存在有关国王遵守法律的义务,《刘易斯之歌》在这方面显得很重要,爱德华二世被废黜也是如此,因为“他拒绝遵守和捍卫王国的公正的法律和习惯,而且按照他的独裁欲望,他想做任何诉诸于他的意志的事情”。实际上,国王并非如此多地被“王在法下”、“法大于王”的思想所限制,而是被他们所拥有的任意支配的权力程度的现实所限制。诸如爱德华一世,拥有比亨利四世更多的可资使用的资源,但即使是爱德华一世也依靠议会所同意授予他的税收,他的权力专制是值得怀疑的。
孟:您的意思是说,中古英国王权是一种受法律限制的“有限王权”。但实际上我对这样的解释还存有疑问。自诺曼征服后,一些强有力的君主,如威廉一世、亨利一世等都常常以自己的意志和个人权威来实行统治,不断突破“法律”的限制。他们可以被看作是专制君主或独裁统治者。我认为,君主受不受法律的限制,同样也是由王权与王国其他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决定的,国王势力强大,其统治就具有君主专制的特征,反之,则带有“有限王权”的特征。而且这样的对比事实上也决定了您所说的君主所拥有的任意支配的权力的程度。
普:的确如此。布克莱顿、福斯库等中古英国的著名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王在法下”、“法大于王”。这样的政治主张同样是一种政治理想的表述,不过它们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英国国王权力有限的现实。实际上,我们往往没有看到,这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一个国王服从神法的问题,也不应被看作是国王服从封建法的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政治问题,国王没有经过同意就不能征税。尽管如此,这其中也有罗马法的法律原理。爱德华一世在1295年召集教士参加议会的令状中就引用罗马法的条文:“涉及到所有人的事务应当被所有人批准”(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etur)。不过,在召集世俗贵族时却没有引用此条文。爱德华使用的是一个教士熟悉的条文,但他自己是否相信这一点还完全不清楚。
孟:前面您谈到了议会的税收授予权,这也常常被史学家看作是法律与君权的关系问题。一些论著给我留下的印象似乎是,议会是与王权相对立的政治机构,议会有力地限制了王权,贵族和教会在议会中始终扮演着法律之代表的角色。但我总觉得,议会始终是作为王国政府的一个政治机构而存在的,并非是王权的异己力量。它具有既限制王权又维护王权的双重政治功能。应当如何正确地理解议会与君主之间的关系呢?
普:你说的这个学术问题,应当促进我们进一步思考。有关议会作用的问题非常复杂,将它看作是一个与国王斗争的机构,那的确是非常错误的。这样的观点在17世纪是可以成立的,但在中世纪却不符合史实。实际上,在当时的议会中,国王的地位是至为关键的,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议会的召集、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讨论的问题,都是由国王决定的。国王的意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决定了议会人员的构成。当然,既然是要协商,议会的意见也是不可忽视的,而且议会逐渐拥有决策的权力,对国王本人形成某种限制,但限制的程度并非是绝对的。例如,议会同意税收的权力很关键,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国王证明有必要征税,议会就没有权利拒绝授权给他征收。在法律地位上,议会也非常重要,它是王国的最高法庭。还有,从爱德华一世早期开始,正是在议会中,民众可以递交请愿书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来自于地方共同体甚至是王国共同体的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常常引导出立法的措施。由此看来,议会的功能使中古英国的君主政治逐渐酝酿着宪政的因素,这是应当肯定的。
孟:这样的“宪政”意义值得重视,但不应夸大。有的史学家却执意要将中古的议会君主制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君主立宪制联系起来,所谓的“兰加斯特宪政主义”一说就存在这种潜在的意向,我十分怀疑真有一个带有近代宪政色彩的“兰加斯特宪政主义”存在。
普:所谓“兰加斯特宪政主义”是指15世纪前期英国议会对王权的支配态势。自1399年亨利四世建立兰加斯特王朝开始,君主的确更多地依赖议会。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兰加斯特王权远比此前的安茹王权、诺曼王权要弱。此时,由于国王收入比以前大大减少,而与法国的领土战争较多,军费开支增加,这样对贵族的恩赐随之减少,也就得不到贵族的有力支持。而君主势弱,在议会中当然常处于被动状态。贵族与王权的关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表现为一种利益关系。王权强大,能给贵族恩赐多,贵族就支持。否则,贵族就会观望,并寻找新的可能成为国王的人去支持,这也就是15世纪中期玫瑰战争的起因之一。
孟:这样看来,这一时期的议会君主制其实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所谓“兰加斯特宪政主义”,其实是指在国王权势比较弱的情况下,贵族利用议会这一“政治平台”扼制王权的状况。
普:这样理解基本上没有偏差。当然到了17世纪英国革命时,“辉格”党人在与王权主义者论战的过程中,对这一时期的议会的功能作了不少主观上的夸大,并以之作为英国革命后君主立宪制的前奏。后来的斯塔布斯继承了“辉格”传统,也对此时的议会作用予以颂扬,并把兰加斯特王朝的创建者亨利四世看作是伟大的君主。此后的一些史学家,也是根据斯氏的思路来对此加以描述的。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兰加斯特王朝的议会君主制确有一些发展,如随着乡绅阶层、市民阶层的成长,下议院的政治角色日显重要。此外,国王受到限制的状况也为后来的“辉格”党人的政治主张提供了历史注脚。
注释:
①T. F. Tout, Chapters in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Vols. 6, Manchester,1920-1933.
②R. W. Southem, "The Place of Henry I in English History", in 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 58 (1962).
③J. R. Maddicott, Thomas of Lancaster, 1307-1322: A Study in the Reign of Edward Ⅱ, London,1970.
④J. R. S. Phillips, Aymer de Valence, Earl of Pembroke 1307-1324: Baronial Politics in the Reign of Edward Ⅱ, Oxford,1972.
⑤Christine Carpenter, Locality and Polity: A Study of Warwickshire Landed Gentry, 1401-1499, Cambridge, 1992; The Wars of the Roses: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 c. 1437-1509, Cambridge, 1997.
⑥John Watts, Henry Ⅵ and the Politics of Kingship, Cambridge, 1996; John Watts ed.,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 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and Sixteenth Centuries, Stroud, 1998.
⑦W.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Vol.1-3, Oxford, 1874-1878; W. Stubbs ed. and arranged, Select Charters and Other Illustration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Reign of Edward the Firs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00.
⑧W. Ullmann,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 1966;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Harmondsworth, 1975; Law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 1975.
⑨请参见:Thomas Wright ed. and trans., The Political Songs of England, from the Reign of John to That of Edward II., Cambridge,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