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论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
张海星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6年10期
【原文出处】《齐鲁学刊》(曲阜)2006年04期第56~58页
【英文标题】A analysis on Contract Civilization of Medieval England's Boroughs
Zhang Hai-xing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Qufu Normal University, Qufu 273165, China)
【作者简介】张海星(1978-),男,山东乐陵人,山东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山东 曲阜 273165
【关 键 词】中古/英国/城市/契约medieval England boroughs contract
中图分类号:K56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06)04-0056-03
诺曼征服后,英国有大量新兴城市出现,特别是12、13世纪,新增城市140个左右[1](P249)。同时,大量乡村人口为摆脱领主剥削纷纷逃往城市①,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由 11世纪的5%上升到13世纪的10%,达到了中古城市人口的最高峰。但是城镇居民仍没有摆脱受压迫的命运,经常受到封建官吏的盘剥,他们肆意征收市场税或任意税,控制法庭对居民随意罚款,导致英国城市居民从12世纪起就开始了争取自治的运动。与西欧大陆国家不同,征服者威廉确立了“英王的附庸的附庸仍是他的附庸”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统治机构和司法系统,形成了相对强大的王权,城市自治运动受到很大挫折,市民阶层无法与英王抗衡,斗争的目标不像意大利、法国市民阶层那样企图建立独立的城市共和国,而是极力与英王达成某种合意,将英王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规则之内,自始至终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结果城市出现了市政机构、城市法,市民获得一定自由、权利等等。对城市空间内的这些演变,从契约文明的角度应如何审视,目前还缺乏客观、具体的考察。笔者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若想对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做出客观分析,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契约。迄今为止,人们对契约的界定不同,表述不一。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合意,普通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承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凡此种种,基本上都是从民法、经济法角度来界定契约,且大都属于近现代的涵义[2](P9)。其实,契约作为一个古老的文明现象早就出现了,在西方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并且从一开始就突破了经济的范畴,在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发生着效用。
西方学界对中古契约文明的认识主要存在两种思潮。第一种是以梅因为代表的“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的理论,认为契约是属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而前资本主义时代是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封建时代,存在严重的人身依附和身份准则,缺乏契约生长的社会土壤。第二种是宪政主义思潮,例如马克斯·韦伯,把宪政的源头放在中世纪,过分强调中古契约文明对王权的限制和对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效用。
其实,这两种思潮都未能对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作出恰当的历史定位。对此,笔者认为应注意三点:第一,英国近代宪政的发展,既有当时社会条件的变革因素,又有历史的成因,从身份到契约不会一蹴而就,必然有一个中世纪的渊源。第二,契约作为社会化产物,虽属经济、法律范畴,但它的影响远不止于此,换句话说,契约已超出了它开始的界限,逐步发展为物质的、制度的和心理的三个依次递进却非前后替代的形态。物质的契约即通常所说的商品经济范畴下和平、文明的交往关系;制度的契约即法治契约,是维系人们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条件;心理的契约是指物质和制度契约行为中所蕴涵的自由平等、等价有偿和权利原则等内化的精神或意识,也就是所谓的契约文明或理念。契约从古至今基本上沿着这个顺序递进。第三,契约作为历史化产物,必然有着时代的特征,中古英国城市的契约理念不可与古希腊的同日而语,也不能与近现代的相提并论,它有着独特的历史定位,我们所做的只能是还原它的真实面目和考察它应有的历史轨迹。下面就对中古英国城市契约的特征和本质试加分析。
一、契约形式与人身依附残痕
在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理论中,身份意味着一种以群体而不是个人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秩序,个人完全没有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可能;而契约则是法律关系发展、进步的结果,个人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2](P64)。在梅因看来,身份是属于前资本主义时代,契约是属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两者界限分明,不可混同。但实际上,中古英国城市的发展体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特征,既有契约的外在形式(如特许状、行会章程),又有人身依附的残痕,身份准则没有一下子退出历史舞台,仍在直接或间接地发生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城市的集体附庸身份
城市所获得特许状的实质在于,“领主承认市镇为一整体单位,亦即一个集体附庸。这认可赋予公社一些本质特征——公社成员的团结一致和彼此平等,公社享有内部自治权等等。这些特许状实际上默认了城市居民阶层正如骑士、军士、僧侣、修道院长、天主教,以及所有其他已有明确界定的社会集团的成员一样,是应由某种适用于其本身的法律和属于其所独有的身份的”[3](P84)。也就是说,当城市宪章(如 1164年克拉灵顿宪章、1215年大宪章、1236年麦尔登条例等)获得以后,城市居民就据此拥有自由和权利了,但同时,“城市本身进入了封建制度的结构中后,自己会拥有附庸成了领主,凭着这个头衔,它取得了一部分属于最高领主的主权,它从封建地位中所得的权利与它造反而得的权利就分不清了”[4](P131)。可见,特许状这一契约文件所认可的不仅是城市的政治地位,更是城市的附庸身份。换句话说,城市因特许状而被附庸化了,附庸化的同时又被领主化了。这正是封建契约在城市空间内的演变,其礼仪虽与庄园有异,但本质是一样的,权利都因领主而生,义务都因附庸而起。城市作为集体附庸与领主之间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只不过有着契约外壳的掩盖而已。因此,契约和身份准则是构成城市与领主关系的两条枢纽,缺一不可。
(二)市民身份成为权利的符号
市民阶层通过特许状和城市立法获得一定的自由和特权,如经商和组织行会的权利,由此导致市民阶层成为与众不同的享有特权的阶层。取得市民资格,正与受封为武士或僧侣一样,意味着取得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在打破农奴——领主这一旧有身份准则的同时,市民资格又成为新的身份准则,成为少数人维护私利的工具。最初,市民资格对逃往城市的人是个极大诱惑②,获得这一资格的门槛不是很高,而后来所要求的资格愈来愈多,如合法的出生、出生地证明书、品行优良证件等等。对市民来说,乡村居民的存在价值只是被剥削,他们不允许乡村居民分享他们的特权。为此市民身份准则发挥着绝对的屏蔽效用,特别是在中世纪晚期。
二、契约的不对等性
从现代契约法的角度看,契约应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平等的合意,这是工业化高度发展和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但在中古英国,城市商品经济还是低层次的,工业生产以家庭作坊为主,对外贸易不发达。“在整个600-1300年这段时期,从不列颠出口的商品主要是来源于乡村地区的农副产品(尤其是羊毛和兽皮)和矿产品(主要是锡),不列颠城市制造的供出口的比例是很微小的……除了在极大的港口城市,海外贸易是从属地方贸易的,小的城市常没有一个可被称为商人的人”[5](P114)。有时英国城市像是缺乏一个真正的商人阶层,其实并不是商人未形成一个独特的阶层,而是因为英国的贸易仍然没有从被外国人控制阶段发展过渡到本国商业的独立阶段[6](P76)。这决定了当时城市契约意识不可避免地带有封建时代的烙印,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不对等的。这突出体现在封建领主(包括英王)对城市的过分限制和强权。
以往宪政主义者夸大了契约对王权的限制作用,其实英国城市的自由像贵族的特权一样受到仔细的核查,一旦发现被滥用就予以收回。“格洛斯特(Gloucester)和约克市在 1170年和1176年分别企图组建城市公社,都遭到了亨利二世的敌对行动,对他们处以罚款(Amercements)”[6](P106)。 13世纪伦敦发生危机的几个时期,国王把伦敦控制在手中,并把它移交给伦敦塔的警卫长(Constable)进行控制[7] (P235)。另外,城市为获得特许状还要承担分外的义务,例如在司法权方面,市民虽有自己的法庭,但所拥有的刑事权力是很小的,“甚至像诺维奇(Norwich)这样的城市就没有比审判当场被捉的小偷的更高的刑事特许”[5](P72)。而且王室巡回法庭仍定时到城市开庭,市民要配合他们的行动,提供陪审员,执行揭发、调查等事项,收集罚金上交等等。在军事职能方面,市民与国王等大贵族经常联合在一起,镇压农民起义、城内穷人起义、红白玫瑰战争等[8](P233)。为此,各城市市民常按一定比例奉召作战。如1212年约翰所征收的市民数为:坎特伯雷:40;多佛:20;罗彻斯特:20;金斯敦:10;奇切斯特:40;温切斯特:40;南安普敦:20;瓦林福特:10;伦敦: 100;科尔切斯特:40;哈福德:10;诺里奇:20;亚茅斯:20;剑桥:20;亨廷顿:20。总计达430人,这在当时应是一支相当可观的兵力了[1](P256)。可见,中古城市契约实际上维护了封建领主的利益,最终不是限制了王权,而是强化了王权,成为王权制约地方贵族的重要砝码。这是城市当局获得特许状时所始料不及的。
三、城市契约的封建本质
中古英国城市商品经济的相对落后决定了当时契约文明封建的本质属性。它的运转理念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都相异于近现代意义上的契约意识,体现出来的是契约外壳下对自由扩大化的抵制和竞争的排斥。通过当时城市法和行会章程可窥见一斑。
首先,当时城市法大多不属于抽象意义的法律规范,更谈不上形成独立的部门法,而且也没有涉及所有的法律领域。更为重要的是,城市法都是典型的属地法,“即凡是在某城市法管辖之下的地方,不管何人均须接受该城市法的约束,城市法的实施范围通常是指城墙以内的地区、城墙外受市民支配的草地、湖泊、森林、河流及一些主要的交通干线等”[9](P126)。这种属地原则决定了一个市民的自由和权利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终究是属于某个特定的城市,走出城墙便一无所有。换句话说,中古城市契约文明下的法治空间与近现代契约意义上的法治空间相比是有限的、狭隘的。它的视野仅仅限定在城墙以内或附近,反对建立一般的自由和秩序,城市契约保护着城市就像是在保护着条块分割的封建领地。其次,城市通过特许状获得组织行会的权利,但城市经济并未因此而自由化、扩大化,只是在自己编织的规范内不断地重复、简单地操作,反对超越规则的竞争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例如,英国手工行会对内用尽一切手段来为所有会员提供平等的机会,为此行会作坊实行生产过程的纵向规定,即劳动分工必须以最后产品而不是以作业的技术专业化为基础,反对横段工序的划分,如在制衣行业中,从麻到成衣的生产过程并不是横段地分成纺、织、染、整理等独立工序,而是坚持最后产品的专业化,一个工人生产长筒袜,另一个工人则生产内衣等等。因为行会会担心生产过程的横段划分会把接近市场的工人置于支配其他工人的地位,从而把他们压低到工资工人的地位,于是采用生产过程的纵向规定,也就避免了具有资本主义生产特征的大企业和流水线作业的出现。行会还严重控制产品的质量,在供应市场以前必须送请行会检验;严格规定学徒人数和原料供应,通过价格表来限制销售,以保证传统的生活标准,因为“在城市里即使是大宗食品(面包)价格的微弱膨胀将会导致许多人挨饿,在那些甚至是最不健康的食物那里也能发现买者,他们承担不起更好的东西”[10](P78-81)。就对外政策而言,行会表现出一种狭隘的垄断,有些行会确立了自己的垄断范围,如牛津纺织工行会的垄断范围的半径约为15英里,林肯纺织工行会则为12英里。因此中古城市契约文明下的行会章程没有营造自由的经济空间,而是人为地提高了生产成本,妨碍了商品的自由流通,延缓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
由此可见,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带有典型的封建烙印。当时,虽有城市自治、市民自由和城市法等契约的外在形式,但城市并未因此而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载体,相反却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自由的扩大,体现出明显的人身依附和不对等的过渡特征。到中古晚期,随着城市的兴衰调整、乡村工场手工业的刺激和文艺复兴的精神滋养,中古城市契约文明开始向近现代嬗变。
收稿日期:2005-09-15
注释:
①据笔者研究,英国城乡或城城之间人口流动都自觉不自觉地遵守临近原则,一般不超过一天的路程,对农奴尤其如此,例如伦敦,来自25英里以外的迁徙明显减少,多半是20英里以内。
②笔者认为对市民资格不宜估计过高,原因有二,首先农奴逃到城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乡村条件的极端恶劣,而不是城市条件有多么优越;其次当农奴制解体和城市封闭性加剧时市民资格对农奴而言已失去魅力。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6年10期
【原文出处】《齐鲁学刊》(曲阜)2006年04期第56~58页
【英文标题】A analysis on Contract Civilization of Medieval England's Boroughs
Zhang Hai-xing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Qufu Normal University, Qufu 273165, China)
【作者简介】张海星(1978-),男,山东乐陵人,山东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山东 曲阜 273165
【内容提要】 | 中古城市契约文明是近代契约文明的直接源头,但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虽有特许状、城市法等外在的契约形式,但缺乏近代契约文明自由、平等、合意的本质内涵,具有人身依附残痕和不对等性。到中古晚期随着工场手工业的物质刺激和文艺复兴的精神滋养,中古城市契约文明开始向近现代嬗变。这点可通过中古英国城市契约窥见一斑。 Modern contract civilization originated from medieval contract civilization, which embodied many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At that time, There were lots of contracts, such as charters, city-laws. But these contracts were short of many na ture contents of modern contracts such as freedom, equality, and manifested status criterion and unfair feature.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accompanied by Handicraft workshops incentives and Renaissance spiritual nourishment, medieval contract civili zation began a transformation into modern society. It is a fine example of contract civilization of medieval England's boroughs. |
诺曼征服后,英国有大量新兴城市出现,特别是12、13世纪,新增城市140个左右[1](P249)。同时,大量乡村人口为摆脱领主剥削纷纷逃往城市①,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由 11世纪的5%上升到13世纪的10%,达到了中古城市人口的最高峰。但是城镇居民仍没有摆脱受压迫的命运,经常受到封建官吏的盘剥,他们肆意征收市场税或任意税,控制法庭对居民随意罚款,导致英国城市居民从12世纪起就开始了争取自治的运动。与西欧大陆国家不同,征服者威廉确立了“英王的附庸的附庸仍是他的附庸”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统治机构和司法系统,形成了相对强大的王权,城市自治运动受到很大挫折,市民阶层无法与英王抗衡,斗争的目标不像意大利、法国市民阶层那样企图建立独立的城市共和国,而是极力与英王达成某种合意,将英王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规则之内,自始至终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结果城市出现了市政机构、城市法,市民获得一定自由、权利等等。对城市空间内的这些演变,从契约文明的角度应如何审视,目前还缺乏客观、具体的考察。笔者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若想对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做出客观分析,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契约。迄今为止,人们对契约的界定不同,表述不一。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合意,普通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承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凡此种种,基本上都是从民法、经济法角度来界定契约,且大都属于近现代的涵义[2](P9)。其实,契约作为一个古老的文明现象早就出现了,在西方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并且从一开始就突破了经济的范畴,在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发生着效用。
西方学界对中古契约文明的认识主要存在两种思潮。第一种是以梅因为代表的“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的理论,认为契约是属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而前资本主义时代是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封建时代,存在严重的人身依附和身份准则,缺乏契约生长的社会土壤。第二种是宪政主义思潮,例如马克斯·韦伯,把宪政的源头放在中世纪,过分强调中古契约文明对王权的限制和对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效用。
其实,这两种思潮都未能对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作出恰当的历史定位。对此,笔者认为应注意三点:第一,英国近代宪政的发展,既有当时社会条件的变革因素,又有历史的成因,从身份到契约不会一蹴而就,必然有一个中世纪的渊源。第二,契约作为社会化产物,虽属经济、法律范畴,但它的影响远不止于此,换句话说,契约已超出了它开始的界限,逐步发展为物质的、制度的和心理的三个依次递进却非前后替代的形态。物质的契约即通常所说的商品经济范畴下和平、文明的交往关系;制度的契约即法治契约,是维系人们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条件;心理的契约是指物质和制度契约行为中所蕴涵的自由平等、等价有偿和权利原则等内化的精神或意识,也就是所谓的契约文明或理念。契约从古至今基本上沿着这个顺序递进。第三,契约作为历史化产物,必然有着时代的特征,中古英国城市的契约理念不可与古希腊的同日而语,也不能与近现代的相提并论,它有着独特的历史定位,我们所做的只能是还原它的真实面目和考察它应有的历史轨迹。下面就对中古英国城市契约的特征和本质试加分析。
一、契约形式与人身依附残痕
在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理论中,身份意味着一种以群体而不是个人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秩序,个人完全没有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可能;而契约则是法律关系发展、进步的结果,个人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2](P64)。在梅因看来,身份是属于前资本主义时代,契约是属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两者界限分明,不可混同。但实际上,中古英国城市的发展体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特征,既有契约的外在形式(如特许状、行会章程),又有人身依附的残痕,身份准则没有一下子退出历史舞台,仍在直接或间接地发生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城市的集体附庸身份
城市所获得特许状的实质在于,“领主承认市镇为一整体单位,亦即一个集体附庸。这认可赋予公社一些本质特征——公社成员的团结一致和彼此平等,公社享有内部自治权等等。这些特许状实际上默认了城市居民阶层正如骑士、军士、僧侣、修道院长、天主教,以及所有其他已有明确界定的社会集团的成员一样,是应由某种适用于其本身的法律和属于其所独有的身份的”[3](P84)。也就是说,当城市宪章(如 1164年克拉灵顿宪章、1215年大宪章、1236年麦尔登条例等)获得以后,城市居民就据此拥有自由和权利了,但同时,“城市本身进入了封建制度的结构中后,自己会拥有附庸成了领主,凭着这个头衔,它取得了一部分属于最高领主的主权,它从封建地位中所得的权利与它造反而得的权利就分不清了”[4](P131)。可见,特许状这一契约文件所认可的不仅是城市的政治地位,更是城市的附庸身份。换句话说,城市因特许状而被附庸化了,附庸化的同时又被领主化了。这正是封建契约在城市空间内的演变,其礼仪虽与庄园有异,但本质是一样的,权利都因领主而生,义务都因附庸而起。城市作为集体附庸与领主之间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只不过有着契约外壳的掩盖而已。因此,契约和身份准则是构成城市与领主关系的两条枢纽,缺一不可。
(二)市民身份成为权利的符号
市民阶层通过特许状和城市立法获得一定的自由和特权,如经商和组织行会的权利,由此导致市民阶层成为与众不同的享有特权的阶层。取得市民资格,正与受封为武士或僧侣一样,意味着取得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在打破农奴——领主这一旧有身份准则的同时,市民资格又成为新的身份准则,成为少数人维护私利的工具。最初,市民资格对逃往城市的人是个极大诱惑②,获得这一资格的门槛不是很高,而后来所要求的资格愈来愈多,如合法的出生、出生地证明书、品行优良证件等等。对市民来说,乡村居民的存在价值只是被剥削,他们不允许乡村居民分享他们的特权。为此市民身份准则发挥着绝对的屏蔽效用,特别是在中世纪晚期。
二、契约的不对等性
从现代契约法的角度看,契约应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平等的合意,这是工业化高度发展和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但在中古英国,城市商品经济还是低层次的,工业生产以家庭作坊为主,对外贸易不发达。“在整个600-1300年这段时期,从不列颠出口的商品主要是来源于乡村地区的农副产品(尤其是羊毛和兽皮)和矿产品(主要是锡),不列颠城市制造的供出口的比例是很微小的……除了在极大的港口城市,海外贸易是从属地方贸易的,小的城市常没有一个可被称为商人的人”[5](P114)。有时英国城市像是缺乏一个真正的商人阶层,其实并不是商人未形成一个独特的阶层,而是因为英国的贸易仍然没有从被外国人控制阶段发展过渡到本国商业的独立阶段[6](P76)。这决定了当时城市契约意识不可避免地带有封建时代的烙印,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不对等的。这突出体现在封建领主(包括英王)对城市的过分限制和强权。
以往宪政主义者夸大了契约对王权的限制作用,其实英国城市的自由像贵族的特权一样受到仔细的核查,一旦发现被滥用就予以收回。“格洛斯特(Gloucester)和约克市在 1170年和1176年分别企图组建城市公社,都遭到了亨利二世的敌对行动,对他们处以罚款(Amercements)”[6](P106)。 13世纪伦敦发生危机的几个时期,国王把伦敦控制在手中,并把它移交给伦敦塔的警卫长(Constable)进行控制[7] (P235)。另外,城市为获得特许状还要承担分外的义务,例如在司法权方面,市民虽有自己的法庭,但所拥有的刑事权力是很小的,“甚至像诺维奇(Norwich)这样的城市就没有比审判当场被捉的小偷的更高的刑事特许”[5](P72)。而且王室巡回法庭仍定时到城市开庭,市民要配合他们的行动,提供陪审员,执行揭发、调查等事项,收集罚金上交等等。在军事职能方面,市民与国王等大贵族经常联合在一起,镇压农民起义、城内穷人起义、红白玫瑰战争等[8](P233)。为此,各城市市民常按一定比例奉召作战。如1212年约翰所征收的市民数为:坎特伯雷:40;多佛:20;罗彻斯特:20;金斯敦:10;奇切斯特:40;温切斯特:40;南安普敦:20;瓦林福特:10;伦敦: 100;科尔切斯特:40;哈福德:10;诺里奇:20;亚茅斯:20;剑桥:20;亨廷顿:20。总计达430人,这在当时应是一支相当可观的兵力了[1](P256)。可见,中古城市契约实际上维护了封建领主的利益,最终不是限制了王权,而是强化了王权,成为王权制约地方贵族的重要砝码。这是城市当局获得特许状时所始料不及的。
三、城市契约的封建本质
中古英国城市商品经济的相对落后决定了当时契约文明封建的本质属性。它的运转理念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都相异于近现代意义上的契约意识,体现出来的是契约外壳下对自由扩大化的抵制和竞争的排斥。通过当时城市法和行会章程可窥见一斑。
首先,当时城市法大多不属于抽象意义的法律规范,更谈不上形成独立的部门法,而且也没有涉及所有的法律领域。更为重要的是,城市法都是典型的属地法,“即凡是在某城市法管辖之下的地方,不管何人均须接受该城市法的约束,城市法的实施范围通常是指城墙以内的地区、城墙外受市民支配的草地、湖泊、森林、河流及一些主要的交通干线等”[9](P126)。这种属地原则决定了一个市民的自由和权利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终究是属于某个特定的城市,走出城墙便一无所有。换句话说,中古城市契约文明下的法治空间与近现代契约意义上的法治空间相比是有限的、狭隘的。它的视野仅仅限定在城墙以内或附近,反对建立一般的自由和秩序,城市契约保护着城市就像是在保护着条块分割的封建领地。其次,城市通过特许状获得组织行会的权利,但城市经济并未因此而自由化、扩大化,只是在自己编织的规范内不断地重复、简单地操作,反对超越规则的竞争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例如,英国手工行会对内用尽一切手段来为所有会员提供平等的机会,为此行会作坊实行生产过程的纵向规定,即劳动分工必须以最后产品而不是以作业的技术专业化为基础,反对横段工序的划分,如在制衣行业中,从麻到成衣的生产过程并不是横段地分成纺、织、染、整理等独立工序,而是坚持最后产品的专业化,一个工人生产长筒袜,另一个工人则生产内衣等等。因为行会会担心生产过程的横段划分会把接近市场的工人置于支配其他工人的地位,从而把他们压低到工资工人的地位,于是采用生产过程的纵向规定,也就避免了具有资本主义生产特征的大企业和流水线作业的出现。行会还严重控制产品的质量,在供应市场以前必须送请行会检验;严格规定学徒人数和原料供应,通过价格表来限制销售,以保证传统的生活标准,因为“在城市里即使是大宗食品(面包)价格的微弱膨胀将会导致许多人挨饿,在那些甚至是最不健康的食物那里也能发现买者,他们承担不起更好的东西”[10](P78-81)。就对外政策而言,行会表现出一种狭隘的垄断,有些行会确立了自己的垄断范围,如牛津纺织工行会的垄断范围的半径约为15英里,林肯纺织工行会则为12英里。因此中古城市契约文明下的行会章程没有营造自由的经济空间,而是人为地提高了生产成本,妨碍了商品的自由流通,延缓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
由此可见,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带有典型的封建烙印。当时,虽有城市自治、市民自由和城市法等契约的外在形式,但城市并未因此而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载体,相反却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自由的扩大,体现出明显的人身依附和不对等的过渡特征。到中古晚期,随着城市的兴衰调整、乡村工场手工业的刺激和文艺复兴的精神滋养,中古城市契约文明开始向近现代嬗变。
收稿日期:2005-09-15
注释:
①据笔者研究,英国城乡或城城之间人口流动都自觉不自觉地遵守临近原则,一般不超过一天的路程,对农奴尤其如此,例如伦敦,来自25英里以外的迁徙明显减少,多半是20英里以内。
②笔者认为对市民资格不宜估计过高,原因有二,首先农奴逃到城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乡村条件的极端恶劣,而不是城市条件有多么优越;其次当农奴制解体和城市封闭性加剧时市民资格对农奴而言已失去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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