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论古代战争对政治权力的影响
——以战利品赏赐与人力资源为例
李安山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6年08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6年2期第92~102页
【作者简介】李安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北京 100871)
【关 键 词】战争/战争影响/政治权力/王权/战利品赏赐/人力资源/战俘/奴隶/殉葬
战争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没有军事组织的共同体易被其他共同体消灭①。古代战争从多方面影响政治权力,国内学者对此研究较少。雷海宗曾认为,秦以上的历史为自主与自动的历史,有政治社会的演变更革,人民肯当兵,对国家有责任感。反之,秦以下为静的历史,人民不肯当兵,对国家不负责任,只有治乱骚动,没有本质变化。“这样一个消极的文化,主要的特征就是没有真正的兵,也就是说没有国民,也就是说没有政治生活。”② 此观点似乎对史学研究有所影响,国内对战争史的研究相对薄弱确是事实③。近年来学术界对战争与政治之关系的研究有所论及,主要集中在战争对国家起源的影响上④。
王震中认为,战争对国家形成起着促进作用,特别在以农业为基础的文明社会能促进社会力量的整合,如居住区的统一防御、原始社会组织团聚力的加强、既得利益集团的扩张、内部权力的发展及宗教作用的提升。他并未将战争与国家形成看作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是认为国家是在祭祀、战争、公共管理事务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⑤。李学勤认为,王权的形成与战争有一定关系。由氏族制度向世袭王权转化的过程与五帝时代的战争紧密相连。虽然王权形成的基础是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分化,并且使社会组织突破氏族的界限,形成越来越大的社会共同体”,但“它产生的途径却与战争有直接关系”⑥。谢维扬认为,征服战争的有无与早期国家专制政治和民主政治有必然联系。部落联盟向国家转化的早期国家形成模式的特征之一是与外部政治实体的武装冲突“几乎不占任何地位”,而酋邦社会“越接近于国家的水平,征服就显得越有重要的作用”,“酋邦和由酋邦转化而来的早期国家形成与发展同征服与吞并之间的关系,构成国家形成的酋邦模式的一个主要特征”⑦。易建平则认为,与外部政治实体的冲突以及对武力的使用在早期国家形成的部落联盟模式中具有重要作用,征服战争与吞并行为并未导致“谢维扬理论的专制政治的发生发展”⑧。
国外学术界对战争与政治权力之关系的研究中有一些重要论著。麦凯尔·曼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古代社会权力的演变,其中对战争与社会权力的关系有所涉及⑨。斯坦尼斯拉夫·安德列斯基的专著重点研究了军事组织与社会,但对古代战争与政体演变的关系几乎没有涉及⑩。拉弗罗布和罗森斯坦主编的论文集是一个重要成果,但他们承认,“希腊和罗马的军事发展与其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的前后关系之间的互动尚没有系统地比较研究过,这是一个我们都觉得令人迷惑的缺陷”(11)。此外,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也出现了一些论及地区战争与古代社会或政治之关系的专著(12)。
就战争对政治权力的影响而言,它加强了王权的物质基础,如战利品和俘虏(奴隶)、疆域、生产、技术、自然物产等。空间的扩大带来各种影响,被统治人口、税收和物产的增加使君主控制的资源增加,从而为中央集权提供了基础,也为可能的政体演变准备了条件。本文试图以战胜方最直接的利益——战利品和人力资源为例来探讨战争对政治权力的影响,力图说明:战利品的赏赐给王权带来双重影响,新的人力资源为国家整合和权力巩固提供了物质条件。
古代战争与物质因素之基本关系
古代战争的起因大致有以下几种:征服与纳贡、扩大疆土、掠夺、获取战利品和荣誉、报复、自卫等(13)。我认为,古代战争起因可分为两大类,牵涉到人际关系(如荣誉、宗教、妇女(14)、复仇、自卫)的可称为“人—人关系”;牵涉到人与物质关系的(如纳贡、扩疆、掠夺)可称为“人—物关系”。当然,战争的主体是人,两类战争均以人为中心,人—人关系引发的战争将导致物质利益的获得,人—物关系引起的战争必然导致对人的征服。国家的形成导致了一个重要变化:战争的起因逐渐从以人—人关系类型为主转为以人—物关系类型为主,物质主义取向成为战争爆发的主要原因。
战争与劳动方式的联系。战争规模和武器水平与生产力和劳动方式直接相关。与现代社会相比,古代社会的战争规模不大,组织和协调能力要求不高,兵员数量较少,杀伤力和破坏力较弱。同时,各种劳动方式与战争方式、武器和兵种也有关系。渔民适水战,牧民善骑兵,狩猎民族用弓箭,农民用尖器等。泰勒指出,文化沿多种途径进化,如技艺武器、家庭形式、意识形态和宗教等,各种文明要素因不断改进而得以进化发展。原始人类在实践中对各种技艺(包括武器)的使用表现出的各种取向是根据自然界的要求,如从粗糙的棍棒到精巧的尖矛和短棍,从锋利的石器到打制的矛和箭头。原始民族将这些工具作不同用途:如斐济人将箭头作刀子,卡菲尔人用标枪作切器,投箭则在美洲的部落流行(15)。很明显,武器是人们根据环境、生产力和劳动方式作出的选择。
战争需要投资。这种投资大致有4个方面:环境、武器、兵源和管理。 《孙子兵法》明言:“夫地形者,兵之助也。”诸葛亮用“明修栈道”来迷惑敌方,因为这是进攻中的重要辅助行动。战国时期赵、燕筑长城以拒胡(16)。修工事是为了军事行动的安全、隐蔽和便捷;建城堡既能防御,又能明确疆界。古代印度极重防御工事,“部署在堡垒上的射手对敌时可一以当百,百以当万,这就是所以重视堡垒的理由”。“堡垒要具备武器、钱、粮、驮兽、婆罗门、工兵、机械、水草”(17)。罗马皇帝将意大利人移民以设立新屯市来保卫本土安全,“新屯市的设置,受政治动机的支配甚于受经济动机的支配”(18)。阿兹特克人曾在特拉斯卡拉设有数公里的防御围墙,外有壕沟。除围墙、壕沟等具防卫功能的工事外,有的地方直接利用峡谷(19)。
其次,对武器的投资关系到战争胜负。在古代,农业和狩猎工具首先被用于战斗,马匹用于作战是后来的事。骑兵虽花费更大,但使军队的运动更迅速,便于突袭和歼敌,赢得战争的可能性更大。杰克·古蒂曾认为,西非王国分为两“萨凡纳地区的马匹国家”和“森林地区的火枪国家”。王国发展的决定因素不是取决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是对破坏资料(means of destruction)的占有。“破坏资料”指军事组织和武器。掌握军队和武器可占有奴隶、控制商路,还可征服他国以获取资源(20)。这种从武器入手来分析社会变化的方法带有明显的决定论色彩,但它对军事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对了解战争与政治的关系具有启发意义。
再次,兵源质量不同,投资成本也有高低,士兵数量对战争胜负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古代社会,国家所需的士兵并非通过自愿形式征集,除了无人身自由的奴隶士兵外,招募既可以强制手段来进行,也可通过现成交易(如雇佣军)来完成。这种投资有时以许诺方式进行,罗马皇帝多以许诺来争取兵源。这种许诺往往在战后以土地、金钱等兑现。对军官和士兵的待遇也需要投资。拖欠军饷引起士兵哗变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权者总是通过物质刺激来笼络或激励将士。
最后,对管理系统的投资直接关系到军队的指挥调度、后勤供给和组织协调。曾征服苏美尔阿卡德的萨拉贡成功的诀窍之一即是他对军队日常生活物流的处理。尼佩尔(Nipper)的泥板记载,萨拉贡面前曾有5400名士兵就餐(21),仅物质供应就需上万人为这些士兵服务。罗马帝国皇帝多用武力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同样需军队支持。他们为保障罗马城和军队所需的粮食而垄断大量谷物:只有得到皇帝特许才能从埃及运出粮食,遍布于帝国的大庄田产出的谷物主要供军队需用(22)。
战争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物质基础。以得胜方为例,这至少表现在5个方面。大量战利品为国王炫耀财富、赏赐部下提供物质条件;新资源使国力增强;朝贡加强了王权的政治权威和物质基础;税收和各种其他收入的增加既可巩固政体,也可促使政体改革;安全状况的改进为长途贸易创造了良好环境。下面主要探讨战利品以及人力资源对政治权力的影响。
战利品赏赐及其双重影响
战争的胜利提供了更充分的资源,为政权加强了物质基础。征服所获得的新资源使赏赐方式多种多样。赏赐对政治权力具有双重影响。
君主最用心的是如何笼络部下,使其忠于自己而不独立出去或为敌方所用。战争带来的直接物质利益是战争赔款及战利品,除人数众多的战俘和奴隶外,还可得到大量的金银珠宝、庄园农场、森林矿产等。战利品除满足王室的奢侈需求并为王权增添荣耀外,还可用来赏赐下属酋长、官兵随从,从而加强其属下的忠诚度。战利品的分配直接关系到权力。《摩奴法典》规定:“战车,马匹,象,伞、衣服,食粮,牲畜,妇女,各种物品,金属,除金银外,理应属于战争中夺取它们的人所有。”“应该在战利品中先挑取最宝贵的部分献呈给国王,这是吠陀的规定,其共同取得的东西,应由国王在所有士兵间进行分配。”(23) 虽然对《摩奴法典》的成文年代尚存分歧,但这些条款无疑确立了战利品的分配原则:战利品归夺取者所有;最珍贵的战利品献给国王;共同取得的战利品由国王分配。王权在战利品分配中得到充分体现。古埃及可能是最早从制度上确立退伍老兵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老兵退伍制度形成于中王国初期,退伍士兵可从国王那里得到实物、土地和牛(24)。这种优待政策与其说是为老兵着想,不如说是为后来者示范:为国王打仗会有报偿。萨曼王朝的开创者伊斯玛伊尔在893年与土耳其斯坦作战时获得诸多战利品, 他奖给每个士兵1000迪拉姆金币(25)。土地往往成为赏赐品,古罗马皇帝多用土地奖励士兵。叙利亚国王安提奥克一世在征战小亚细亚后赐给一位政治盟友一大片耕地(26)。成吉思汗对作战有功者授予爵位称号或奖赏土地(27)。
军功奖赏大致分以下几种。官兵可从政府的店铺里得到商品,如古埃及旧王国时期部队的待遇;可得到金钱,如秦汉时期的军队;有的得到土地;有的得到耕地并免除其他农民承担的苛政,如古埃及新王国时期的士兵;有的得到土地及供役使的庶人或得到耕作者的收成,如奥斯曼帝国的非正规骑兵。官兵可得到税收权,部分交中央财政,部分自己享用,这往往与封官委爵相连,是古代王国最常用的奖赏方法。士兵可以军功作为升迁的根据。秦汉军队中有记功赐劳的奖励办法,即有功(对军士取得业绩的褒奖)劳(资历,指在军中供职时间)者,将“功”“劳”记入劳绩簿,作为升迁的依据(28)。
古埃及法老经常赏赐有功者。例如,大臣乌尼和阿蒙奈姆斯二世的侍卫长官曾数次得到法老的嘉奖,另一位首领胡塞拜克还得到“100头(奴隶)”的赏赐(29)。在第十八王朝时期,国王长期卷入战争并得到艾尔—卡普游牧家族的支持。国王为了报答其忠诚,赐予大量奴隶与土地。曾在法老手下服役的阿赫摩斯曾得到三位法老的恩赐:阿蒙霍特普一世赐予他金手镯、金项链、金臂章、金匕首、金头饰、风扇、麦克特贝特(mekhtebet)等物;图特摩斯一世的礼物包括金手镯、金项链、金臂章、金蝇、狮子、金斧头;图特摩斯二世赐予他3付金手镯、6付金项链、3个金臂章、1个麦克特贝特、1把银斧头。赏赐使这位艾尔—卡普家族的军官忠心耿耿,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度过了受国王宠幸的一生”。阿赫摩斯共参加过10次征战,包括对希克索斯人的战斗、对叙利亚的征服以及对努比亚的远征,可以说将他的一生都献给了十八王朝(30)。
在赫梯王国,土地与军事义务的关系十分紧密。“假如[居住地的居民]占据他人的田地并履行‘萨含’(即军事义务),则假如他以后抛弃田地,这块田地可以由[他人]占取,[但他]不可以出卖它。”“假如某战士失踪,而另一个‘萨含’人被任命,这个‘萨含’人说:‘这个武器是我的,这‘萨含’也是我的’,则他将占有某战士的田地,同时应拿起武器并履行‘萨含’;假如他拒绝武器,则[丧失]某战士抛弃的田地,而那个公社的人将耕种它。”占有他人土地须履行军事义务,一旦拒绝,则立刻失去对田地的占有权。士兵还享有其他优越待遇。如果战士和“他的继承份额的人”分家,战士须得更多份额。士兵中的某些特殊群体还可免除公共义务(31)。
罗马皇帝往往向士兵许诺战后奖赏。图拉真在达契亚战争结束后拿出大量金钱犒赏士兵和人民,并以各种方式庆祝胜利(32)。苏拉向军队许诺的好处比其对手高得多。在与米特拉达悌作战时,他向士兵们许诺返回意大利后可得到土地、金钱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参与作战的都是职业军人,他们打仗是希望“得到一笔丰赡的报酬,那就是土地和金钱”(33)。僭主塞韦鲁斯将金指环的特权赐给士兵,目的是强调:只要士兵作战勇敢,效忠皇帝,就可能被提升为百夫长而成为特权阶级的一员(34)。
在中国,军功赏赐由来已久。《尚书》记载,夏朝军法有“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的规定。赏赐方式有官职爵位、田宅城池、役使庶人及金钱。春秋末年,赵简子誓师词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35) 春秋战国对军功奖赏已有明文界定。“所谓一赏者,利禄官爵搏出于兵,无有异施也。”“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36) 赏赐战利品时依两个标准。一是军功大小。“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赏爵一级后,则可成为“兵官之吏”(37)。二是原有职位,士兵只有特殊贡献才能得到奖赏,军官则可根据战功得到各种封赐——土地良宅、庶人役使、职位升迁(38)。一些重要的军事首领则被封王。
赏赐也是国王加强对地方权力控制的手段。除了以土地、奴隶、钱财来赏赐有功之臣外,另一重要的赏赐手段是将其分派到地方进行统治。这种委派官员管理地方行政的策略可从两方面减轻国王的压力。其一,将军事长官派到新征服地区加强统治,这是王权的延伸,对国家稳定有好处。其二,可使这些指挥官远离权力中心,减少直接犯上作乱的可能性。楚汉之争初期,项羽将刘邦封为“汉王”,即是一例。一些国王从首都派出驻扎官到地方往往与这种战功赏赐有关系。西非奥约帝国由多个城邦国家组成。从伊费发源的奥约王国由奥杜杜瓦创立,从16世纪末开始征服周边王国,在阿贾格博时期形成帝国。奥约帝国的阿拉芬(Alafin,意为“国王”)为加强控制,采取多项措施,其中一项是将征服得来的属地赐予他信任的宫廷奴隶——而不是传统酋长或首都的非王室酋长奥约—麦西(Oyo Mesi,即国务院)这一传统势力集团。这种任命从表面看是国王好恶的取舍,实际上象征着权力的转移——从传统酋长转到国王亲信手上,国王通过这种手段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权(39)。 在阿兹特克,战利品有时在联盟之间分。特斯科科、特诺切蒂特兰和塔库瓦三国联盟被乔治·瓦伦特称为“阿兹特克人的政治艺术的杰作”。每次针对特索索莫克的征战胜利后,其战利品往往分为5份,前两个大国各得两份,后者得一份。 此外,战功卓著的军事首领和战士可从氏族得到土地,也可得到大量贡品,后者似乎是更经常的奖赏。特诺切人将征服的土地分给军事首领,从而出现了一个有权有财的阶层(40)。
赏赐也给中央集权带来了难以弥补的副作用。第一,赏赐制度与封王制度一样,虽可拱卫中央集权,但也可从两方面削弱中央政权。赏赐可导致军人或列侯势力膨胀,对王权形成威胁。将远离权力中心的土地作为赏赐物也可能增加其自主权,从而产生离心力。军人受到赏赐后可能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赐封的国土可使他们拥兵自重各自为阵,甚至起兵反叛。罗马帝国时期给予军人的赏赐及特权培养了一个有势力的军人门第。特别是奥古斯都建立的禁卫军享有极特殊的待遇,致使他们认为:“皇帝的任何任命都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乃是绝对必要的”(41)。屋大维曾将征服的土地分给士兵。然而,这些士兵夺取的土地比给予的份地更多更好,屋大维也毫无办法,因为“他们藐视他们的统治者,因为他们知道这些统治者需要他们,才能使自己的权力巩固起来,为三头执政五年的期限快满了,为了彼此安全起见,军队和统治者需要互相倚赖”(42)。
与项羽争天下时,刘邦为了争取同盟军曾封齐王韩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韩王信、赵王张耳等,这些诸侯王后来成为叛乱的祸源。汉朝中央政府对诸侯王的权力有各种限制,如诸侯王不得窃用天子仪制,置吏需依汉制,无虎符不得擅自发兵,不得在国内私自煮盐冶铸,不得擅爵人、赦死罪,不得收纳亡人、藏匿亡命,当定期入朝,不得与外戚私自交往,不得与其他诸侯王私自会晤,不得私自出境等。然而这些限制未能阻止地方王侯反叛。汉高祖为平叛多次率兵征讨,文帝在位十余年间有9起反叛,景帝时有七国之乱,武帝时有淮南、衡山之谋。 这种拥兵自重的现象无疑削弱了中央集权统治。
第二,赏赐及带来的安逸使军队战斗力大大减少。在罗马帝国前期,塞普提米攸斯在多次兵变后作出让步,给予士兵优越待遇。军饷增加,法律承认士兵结婚,赐给退役军人特权,保护要塞内的俱乐部生活。“他让那些士兵都戴上金戒指以满足他们的虚荣心,让他们带着妻子安闲地住在军营中,尽量让他们过着舒适生活。他把他们的军饷加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多,并且先是告诉他们等着,遇有任何危险事务或者喜庆节日可能会有额外的犒赏,后来则更变成了公开讨要。渐渐一个个养尊处优、自高自大并由于享有危险的特权而显得比一般人民位高一等,很快已完全不能进行艰苦的军事行动,却只会欺压人民,而且也完全不能接受任何正当的管束了。”(43) 结果是军人精神的消退和战斗力的下降。难怪塞普提米攸斯在攻取阿特腊的战斗中屡遭惨败。他在给儿子的遗嘱中传授了执政经验:“团结一致,让兵士们富足,对其余的人不用放在眼里。”(44) 可以看出,他的政治哲学是:使士兵富足即可应付一切。然而,这种仅靠军事力量来维持的政权是难以持久的。
人力资源与政治权力的巩固
疆域的扩大为中央政权提供了新的人力资源,包括战俘、奴隶和新的臣民。
战俘是最为直接的新增人力资源。从历史上看,战俘可以有多种处理方式,如处死、殉葬、牺牲、收买、作战、赏赐品、劳动力、宫廷奴隶、商品等。从被征服国得来的奴隶除上述的收买这一特殊用途外,其作用几乎与战俘等同。战场上一般只有两种选择:生或死。作为俘虏,可选择余地大得多。上述用途均与政治效用有关。处死是一种最直接的惩罚,不仅可起到震慑作用,也是对王权的强化。苏拉在罗马城战斗结束后用标枪射死8000多名俘虏(45)。昭襄王四十七年,白起破赵于长平,坑降卒四十余万。这种残酷的处置确实起到了扬威和震慑的作用。
用战俘(或奴隶)作牺牲是古代的常见作法,包括殉葬和宗教牺牲。有的王国甚至为了得到战俘而发动战争。在宗教仪式中,战俘往往被用作牺牲。这种做法无疑为王权神圣性提供了绝好的佐证。努比亚文明诞生地的苏丹凯尔迈地区有一个“比任何其他文明所知道的墓地更大的”活人殉葬墓地(46)。这里存在着一个“殉葬走廊”。第10墓葬存在着322具可辨认的殉葬者遗体(47)。 西非达荷美王国的“年度习俗”是一个用活人祭祀王室祖先的宗教仪式,用大量奴隶殉葬(48)。在阿散蒂帝国的奥德韦拉仪式上,往往要将12名犯人或俘虏作牺牲以祭祀祖先(49)。在阿兹特克,蒂索克上台后首先重修战神维辛洛波切特利的大庙,下令雕制用来焚烧活人心脏的“祭祀石”。其弟阿维索特尔上台后,在两年战争中抓了数万名俘虏(50)。他将战俘全部活埋祭祀大神庙。这样,利用一个宗教仪式,以大规模的牺牲活动,他既争取了地方国王的尊重,又赢得了治理国家所需的世俗权威。殉葬行动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国王强大无比,无所不能;必须尊重王权,对抗与背叛没有好下场(51)。中国商代曾存在大量殉葬和人牲。
应该指出的是,学者们往往只从政治的角度来分析殉葬现象,以论证奴隶制或专制制度的残酷,或将这种行为简单地看作是君王树立威望、加强政治地位的手段。他们将殉葬或牺牲看作一种政治行为,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宗教仪式或相应习俗来突出王权的神圣性。奴隶制或专制制度的残酷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果将殉葬或牺牲这种具有复杂喻义的现象简单地作为残酷的佐证过于简单化。不论是努比亚地区的殉葬墓地或中国商代的殉葬人牲,还是阿兹特克人的祭祀场面或奥约帝国的祭祀仪式,都反映出一种敬畏天神、遵从天命、履行天意的思想。祭祀表达的并非仅是君主的残酷和专制暴政或君主有意对权威暴力的炫耀,它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反映。君主希望通过将这种思想付诸行动来使上天或神灵满意,从而达到维持统治的目的。这种殉葬活动首先反映了敬天畏神的思想,同时就是一种政治行为。它既需要有效机构和执行者来执行,还需要人力和财力来维持这些牺牲者和执行者的生活,同时向世人宣示君王的权威和力量。
收买利用是指通过宽大处理或给予优越待遇使战俘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记录了公元前210 年西庇阿率领的罗马军队征服西班牙的迦太基人后对战俘的不同处置办法。被俘的公民可自由回到自己的家园,但要求他们记住被优待的情况;约2000名有技术的工匠暂时成为罗马的奴隶,但如果与迦太基人的战事顺利,且战俘采取合作态度并发挥一技之长,他们不久可获自由;其余战俘中的强壮者被编入舰队,作为桨手或船员(52)。有的俘虏还为统治者出谋划策。被俘的塔基曼国王曾向阿散蒂国王奥坡库·瓦里建议进行财政改革,确立黄金白银的度量衡制,实行死亡税,对犯法者课以罚款。不久,阿散蒂政府内设立了一个新职位——弗托桑弗赫内,专门负责弗托(即国库)的出纳工作(53)。
《赫梯法典》第1表第23条规定:“假如奴隶逃到卢维, 则应对找回奴隶者交付六玻鲁舍客勒(54) 银子;假如奴隶逃到敌国,则找回奴隶的人可以把他占为己有。”为何对找回逃敌的奴隶有这种“占为己有”的奖赏呢?敌国利用奴隶当战士是其主要担心。国王将俘虏作为战士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国王将田地给予俘虏,“俘虏就应该接受这块田地并成为战士”(55)。古埃及曾普遍使用亚洲和努比亚的士兵作为雇佣兵(56)。即使在中世纪的埃及,军队也有各地区的奴隶士兵,主要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和拜占庭地区。由于非洲奴隶便宜,军队使用大量非洲士兵。这些奴隶士兵后来成为伊本·土伦的一支在政治上举足轻重的力量(57)。
战俘有时作为礼物,如《奥德赛》中的奥德修斯;有时成为商品。达荷美国王韦格巴贾认识到火器的重要,他用大量战俘与欧洲人交换武器(58)。早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时,被俘的奴隶出现在市场上,身价依其手艺而定,如会手工艺的女奴标价4头牛。亚里士多德统计当时埃吉纳有47万奴隶。使用战俘作战虽很普遍,但并非从来如此。雅典人在公元前5世纪时已开始将奴隶用于陆地战。公元前4世纪中叶,已有奴隶在雅典战船上作战(59)。修昔底德曾提到,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时期,雅典的对手在军队中使用奴隶。战俘也可作为劳动力用于贵族庄园、种植园和农业生产(60)。奴隶有时被集中在一个村庄专门从事生产。他们有自己的酋长,向主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主人接受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与其说是个体依附者,不如说是依附集体的成员。在古埃及,对邻邦努比亚的袭击已经成为历代国王的一种战争仪式。主要目的之一是从努比亚掠夺廉价劳动力。一份文本表明,埃及曾将17,000名努比亚俘虏用于保卫商道、矿井、渡口(61)。
战俘往往成为战胜者的奴隶。《摩奴法典》列出7类奴隶, 第一种即“在行伍中或战斗中捕获的俘虏”(62)。阿育王曾在羯陵伽的战役中大肆杀戮。他在“羯陵伽诏谕”(即第13号岩刻诏谕)中说:“天爱喜见王灌顶第八年,征服羯伽,俘虏15万人,杀戮10万人,死亡者又数倍于此。”(63) 在赫梯王国,奴隶必须承担公共义务,“宝库的奴隶,王子的和主人的奴隶……那些人与战士一样有田地,应担负‘鲁采’”(64)。这些资料证明,征服中往往有大量的战俘沦为奴隶,作为征服者手中的人力资源,他们成为国家或其主人的劳动力。将战俘或奴隶作为赏赐是君主巩固臣属关系的一种手段。这些战俘往往成为主人的依附劳动力。
有的奴隶成为政府管理机构的成员。他们主要担任低级职务,如各种管理人员和侍从,或是直接参加宫廷的体力劳动,其职能相当于宫廷奴隶。战俘及奴隶人数的增加也为宫廷官僚提供了新的来源(65)。宫廷奴隶甚至可成为国王的重臣。奥约国王为了与奥约—麦西抗衡,从宫廷中选拔有能力的奴隶担任各种职务。阿贾格博阿拉芬统一帝国后,在伊拉里(Ilari,意为“宫廷奴隶”)中设立了阿雷—奥拉—卡康夫一职,其职责是掌握地方军队。伊拉里的责任主要有三:国王贴身警卫、国王信使和派往各地的收税官员。此外,阿拉芬还设立了由宫廷奴隶担任的阿杰勒职位(66)。为了控制地方官员或酋长,国王还设立巴巴—克克雷一职,任职者均从宫廷奴隶中选派,并直接向他负责(69)。
新征服领土的人民可谓取之不绝的资源,往往成为兵役和力役的主要来源。汉穆拉比时期,古巴比伦王国已设立常备军制度。军役成为里都或巴衣鲁(即兵士)的义务。兵士若奉国王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代之,罪当死,其房屋由替代者所有。如兵士被俘,“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如果“其子能服军役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士兵被俘,“塔木卡(即大商人)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倘其地之神庙无物为之取赎,则应由宫廷取赎之”。如有人占取士兵财产、伤害士兵、以士兵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士兵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士兵之物,其罪当死(68)。这些法律条文既反映了对士兵的严格要求,也为他们及家属提供了特殊保障。赫梯王国的军役也与田地紧密相连。
罗马共和国期间,公民必须服兵役。罗马帝国时这种义务仍存在。当时,军队除禁卫军外,已经分为罗马选军(由罗马公民担任)、辅军(由所谓“蛮族”担任)和志愿军三类。被征服地区有时成为士兵的主要来源地。韦斯帕西安曾进行改革,一方面为了打破民族和部落式的联系,另一方面使罗马选军能保证补足优良的士兵。当时,地处西班牙的卢西塔尼亚和塔腊科嫩西斯两地为罗马辅军提供了不少士兵,有人因此认为韦斯帕西安将帝国军队“蛮族化”(69)。色雷斯的下梅西亚以南村落为罗马军队提供了步兵和骑兵。为了使这些兵源持续不断,罗马政府让这个地区保持其原有的社会结构。位于阿拉伯地区的帕尔米腊曾向罗马军队提供精锐的弓箭手和骆驼骑兵(70)。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富有阶级的兴起,罗马公民的义务兵役制逐渐演变为一种赋税——“兵税金”。这种税与汉代的“更赋”颇为相似。它取自于不愿服兵役的富人,用来雇用雇佣军和后备军,后者往往是帝国境内既无房屋土地又无固定工作的游民。这是典型的阶级分化现象。罗马帝国灭亡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过多地使用雇佣军导致外来军队逐渐成为举足轻重的政治力量。
印度北方的穆斯林政权于1206年在德里建立了素丹国。这些新统治者的统治方式完全是掠夺式的。他们以跑马圈地的方式瓜分领土,出兵征讨拒绝纳税的农民,抢掠大量财富,掠取人口卖为奴隶。莫卧儿王朝建立后,曾采取强征劳力的形式开发灌溉工程。莫卧儿国王阿克巴靠武力将疆域从阿富汗推进到孟加拉湾,向南扩张到古吉拉特和德干北部。他靠武力扩张,也靠强制统治。“一纸命令就能够任意集中多少人力,除了受到他的帝国人口的限制外,他征用劳动力是没有限制的。”(71) 在其他古代王国(帝国),新征服地的人民经常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还有的成为矿区苦力、搬运工、渔民等,有的则成为士兵。
被征服的领土为国家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这主要包括4个方面:资源、朝贡、赋税和商道。领土扩张带来新的土地和人口,这些物质基础是军事征服的结果,除可直接赏赐官兵外,也为国家的扩张提供了便利。朝贡使国王财富增加,也使王权得到确认。税收为巩固王权提供财政保证。古代的生产不发达,国王缺乏资金来源,贸易成为国家收入的重要部分,战争结束带来的稳定可以使统治阶级控制商道以强化政治权力。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篇幅限制,将另文讨论。
几点结论
第一,从根本上说,战争是一种政治行为。战争起因可分为人—人关系和人—物关系。国家形成后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物质主义的取向成为战争的主要原因。战争同时也受到各种物质因素的影响和限制。这主要表现在战争规模和武器水平与生产力和劳动方式直接相关,战争需要从多方面(改造环境、武器、兵源和管理)进行投资,战争的结果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物质基础。战争可以通过各种物质因素影响政治权力。
第二,战争通过赏赐对王权产生直接影响。首先,赏赐是刺激士兵参加战斗的有效方法。为了获得国王的赏识,士兵可以不顾生死。其次,国王可以通过赏赐培养起自己的亲信网。然而,赏赐这面双刃剑可能对政治权力产生副作用。过多的荣誉引起军事首领的离心离德或军人压力集团的形成,从而对王权构成威胁。另外,赏赐带来的安逸生活导致尚武精神沦落、军心涣散和战斗力下降,从而削弱王权。
第三,被征服地区为王国提供了新的人力资源,这主要包括战俘、奴隶和臣民。新征服的人民往往为国家政权提供了新的兵役和劳役来源,而战俘和奴隶可用于各种目的,如军事、政治、宗教、经济和加强社会关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国王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来笼络部下。忠诚度的加强有助于王权的加强,这也意味着政治制度的巩固。为达此目的,国王有时将奴隶中的有能力者提拔为各种官员,以制约传统势力集团。
第四,以往对战俘(奴隶)殉葬的研究往往过分强调政治层面(奴隶制的残酷、专制的暴戾、巩固王权的需要),而忽略这一现象的宗教文化含义,即君主本人也受当时敬天畏神思想的影响。君主对自己权力的来源非常清楚:它来自神。神既然可以赋予他权力,也可以剥夺他的权力。他只有用丰厚的祭祀来表达对神的敬意,才能求得内心的平衡,才能有起码的安全感。这种祭祀成为对王权的一种制约。它表达的是这样的信息:如果国王不遵从神的意志,他就得下台。
魏特夫曾分析过治水国家的特点。他认为,治水国家的核心形式是“以命令式的(强迫的)劳动手段来实现重要的经济职能”(72)。实际上,相当多的古代王国(帝国)具有这一特点。帝国可以通过武力来维持相对脆弱的经济。当国家较小,人力较少,政治体制似乎更倾向于民主制(73)。随着疆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社会结构更为复杂化,国家机器开始向中央集权制过渡以解决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疆域的拓展主要靠战争完成,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央集权建立在武力的基础之上。然而,这种靠武力控制的局面难以长久维持。军队愈强大,征服的地域愈大;征服的疆域愈大;意味着靠武力控制的地盘愈大,也意味着军队愈分散。这种军队日益强大导致地盘日益扩张,而地盘扩大则导致军队的分散及战斗力的削弱这大概可以作为历史辩证法的一个例证吧。
注释:
① 在对50个原始民族进行的研究中,只有4个不存在军事组织,均处于偏僻位置。安德鲁·维达主编:《争斗与战争:基思·奥特伯恩选集》(Andrew P. Vayda, ed., Feuding and Warfare: Selected Works of Keith F. Otterbein ),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5页。克里特文明是少有军事冲突的特殊例证,目前研究尚未找到答案。
② 雷海宗:《中国的文化与中国的兵》,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1—102页。
③ 对古代战争史的研究以《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中的《中国古代战争史》(1992—1995年)为主要成果。
④ 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5—363页;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1—366页。国外学者关于两者关系之研究已多有介绍。
⑤ 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361—363页。
⑥ 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研究》,第215—238、238—239页。
⑦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8、210、211页。
⑧ 易建平:《部落联盟模式、酋邦模式与对外战争问题》,《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4期;易建平:《论古代非专制地区的差异》,《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
⑨ 麦凯尔·曼:《社会权力之根源》(Michael Mann,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A History of Power from the Beginning to A. D. 1760)第1卷,剑桥大学1986年版。
⑩ 斯坦尼斯拉夫·安德列斯基:《军事组织与社会》(Stanislav Andreski, Military Organization and Society),加州大学1971年版。
(11) 库尔特·拉弗罗布、内森·罗森斯坦主编:《古代与中世纪的战争与社会》(Kurt Raaflaub & Nathan Rosenstein, eds., War and Society in the Ancient and Medieval Worlds: Asia, the Mediterranean, Europe, and Mesoamerica),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12) 雅可夫·列夫主编:《东地中海地区的战争与社会,7—15世纪》(Yaacov Lev, ed., War and Society in the Eastern Mediterranean, 7th—15th Centuries),莱顿1997年版;约翰·霍尔顿:《拜占庭世界的战争、国家与社会,565—1204年》(John Haldon, War fare, State and Society in the Byzantine World, 565—1204),伦敦1999年版。
(13) 基思·奥特伯恩:《战争人类学》(Keith F. Otterbein, The Anthropology of War),约翰·霍尼格曼主编:《社会文化人类学手册》(John J. Honigmann, ed., Handbook of Social and Cultural Anthropology),纽约1973年版,第923—958页。
(14) 希罗多德的《历史》开篇记录着希腊人入侵波斯是因为女人。还可参见乔治·C.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7页;拿破仑·查格农:《雅诺人:狂暴的人民》(Napoleon Chagnon, : The Fierce People),纽约1983年版,第86页。
(15) 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Edward B. Taylor, Primitive Culture: Researches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Mythology, Philosophy, Religion, Art, and Custom)第1卷,伦敦1871年版,第58—60页。
(16) 《史记·匈奴列传》。
(17) 《摩奴法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2页。
(18) 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3页。
(19) 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226—227页。
(20) 杰克·古蒂:《非洲的技术、传统与国家》(Jack Goody, Technology, Tradition and the State in Africa),牛津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
(21) D. K. 格雷森:《亚述与巴比伦编年史》(D. K. Grayson, Assyrian and Babylonian Chronicles),纽约1975年版,第153页。
(22) 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第212页。
(23) 《摩奴法典》,第154页。
(24) 安德列亚·尼尔斯:《古埃及》(Andrea M. Gnirs, Ancient Egypt),拉弗罗布、罗森斯坦主编:《古代与中世纪的战争与社会》,第81—82页。
(25) 阿宝斯·艾克巴尔·奥希梯扬尼:《伊朗通史》,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第245—246页。
(26) 罗杰·S. 巴格诺尔、彼得·德罗:《希腊历史文件:希腊化时期》(Roger S. Bagnall & Peter Derow, Greek Historical Documents: The Hellenistic Period),学者出版社1981年版,第37—38页,39页注释52。
(27) 雷纳·格鲁塞:《蒙古帝国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1—159、167—169页。
(28)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423—428页。还可参见安德列斯基:《军事组织与社会》,第83—87页,麦凯尔·曼:《社会权力之根源》,第144页。
(29) 日知选译:《古代埃及与古代两河流域》,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9—26页,刘文鹏:《法老埃及的专制主义》,施治生、刘欣如主编:《古代王权与专制主义》,中国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8页。
(30) 詹姆斯·亨利·布雷斯特德编:《埃及古代史料:第2卷,第18王朝》(James Henry Breasted, ed., Ancient Records of Egypt, Vol.Ⅱ, The Eighteenth Dynasty),伊利诺斯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节。
(31) 《赫梯法典》,第20、21—22、33—34页。
(32) 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第501页。
(33) 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第47—48页。
(34) 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第563—564页。
(35) 《左传》哀公二年。
(36) 高亨:《商君书译注》,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42、424页。朱师辙:《商君书解沽》:“得人当作得入”。
(37) 高亨:《商君书译注》,第406、409、424页。高亨认为, “不得斩首”当为“不得首,斩”。
(38)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第423—428页。
(39) J. F. 阿德·阿贾伊、麦凯尔·克劳德主编:《西非史》(J. F. Ade Ajayi and Michael Crowder, eds., History of West Africa)第1卷,纽约1992年版,第449—450页。
(40) 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221、127—128、110页。
(41)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9页。
(42) 阿庇安:《罗马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31—432页。
(43)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第104页。
(44) 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第564—565页。
(45) 阿庇安:《罗马史》下卷,第78页。
(46) W. Y. 亚当斯:《努比亚:通向非洲的走廊》(W. Y. Adams, Nubia: Corridor to Africa),伦敦1977年版,第203页。
(47) G. A. 赖斯纳:《凯尔迈的发掘物》(G. A. Reisner. Excavations at Kerma),哈佛大学出版社1923年版,第312页。
(48) 阿贾伊、克劳德主编:《西非史》,第437页。
(49) 李安山:《阿散蒂王权的形成及其特点》,施治生、刘欣如主编:《古代王权与专制主义》,第175—176页。关于非洲其他地区,参见格拉汉姆·科纳的《非洲文明, 前殖民时期热带非洲的城市和国家:考古学的角度》(Graham Connah, African Civilizations, Precolomial Cities and States in Tropical Africa: An Archaeological Perspective),剑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7、134、145—146、203、221页。
(50) 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15页。一说80,400人,罗斯·哈西克:《阿兹特克世界》(Ross Hassig, The Aztec World),拉弗罗布、罗森斯坦主编:《古代与中世纪的战争与社会》,第369页。
(51) 罗斯·哈西克:《阿兹特克世界》,第369页。
(52) 托马斯·威德曼:《希腊罗马的奴隶制》(Thomas Wiedemann, Greek and Roman Slavery),伦敦1981年版,第114—115页。
(53) “弗托”(Foto)原指用于装各种国家衡器的皮袋子,后来转意为“国库”。艾沃尔·威尔克斯:《19世纪的阿散蒂:政治秩序的结构与演进》(Ivor Wilks, Asante in the Nineteen Century: The Structure and Evolution of a Political Order),剑桥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414—415页。
(54) 具体重量不详。
(55) 《赫梯法典》,第12、21页。
(56) 尼尔斯:《古埃及》,第87页。
(57) 列夫主编:《东地中海地区的战争与社会,7—15世纪》,第128—133页。
(58) 阿西瓦朱、罗:《从沃尔特河到尼日尔河,1600—1800》,第436页。
(59) 伊万·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Yvon Garlan, Slavey in Ancient Greece),科内尔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168—169、56、167页。雅典人与罗马人为保持优越地位,曾禁止奴隶参战。威德曼:《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第65、67页。
(60) J.杜波伊斯:《阿散蒂驻扎日誌》(J. Dupuis, Journal of a Resid ence in Ashantee),伦敦1966年版,第38—39页。
(61) 尼尔斯:《古埃及》,第77页。
(62) 《摩奴法典》,第209页。
(63) 培伦主编:《印度通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7页。
(64) 《赫梯法典》,第32页。
(65) 罗宾·罗:《奥约帝国:1600—1836年》(Robin Law, The Oyo Empire, c.1600—c.1836),牛津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67—71页。
(66) B.阿维:《阿杰勒制度:对19世纪伊巴丹帝国主义的研究》(B. Awe, The Ajele System: A Study of Ibadan Imperialism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尼日利亚历史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Historical Society of Nigeria),3:1(1964),第53页注释1。
(67) 彼得·莫顿·威廉斯:《奥约的约鲁巴王国》(Peter Morton Williams The Yoruba Kingdom of Oyo),达雷尔·福特、P. M.卡伯里主编:《19世纪的西非王国》(Daryll Forde and P. M. Kaberry, ed., West African Kingdoms in the Nineteen the Century),伦敦1976年版,第64页。
(68) 《汉穆拉比法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23、24页。
(69) 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第304页。
(70) 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第358、382页。
(71) 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科出版社1989年版,第40页。
(72) 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第41页。
(73) 易建平:《论古代非专制区的差异》,《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6年08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6年2期第92~102页
【作者简介】李安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北京 100871)
【内容提要】 | 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战争与政治权力的关系,并以战利品的赏赐和人力资源的利用为例,探讨了古代战争对政治权力的影响。作者的论点是:战争可以通过各种物质因素影响政治权力。战争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投资,其结果也直接影响国家的物质基础。赏赐战利品对王权产生双重影响,既可以激励士兵,提高军人的忠诚度,也可以导致军人压力集团的形成或军心涣散,从而削弱王权。新的人力资源(战俘、奴隶和臣民)为巩固王权提供了便利条件。作者认为对殉葬的传统解释过分强调政治层面而忽略了这一现象的宗教文化因素。 此为中国社科院重点项目“世界历史·古代战争与政体演变”中的子课题。在此感谢匿名审稿者的修改意见。 |
王震中认为,战争对国家形成起着促进作用,特别在以农业为基础的文明社会能促进社会力量的整合,如居住区的统一防御、原始社会组织团聚力的加强、既得利益集团的扩张、内部权力的发展及宗教作用的提升。他并未将战争与国家形成看作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是认为国家是在祭祀、战争、公共管理事务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⑤。李学勤认为,王权的形成与战争有一定关系。由氏族制度向世袭王权转化的过程与五帝时代的战争紧密相连。虽然王权形成的基础是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分化,并且使社会组织突破氏族的界限,形成越来越大的社会共同体”,但“它产生的途径却与战争有直接关系”⑥。谢维扬认为,征服战争的有无与早期国家专制政治和民主政治有必然联系。部落联盟向国家转化的早期国家形成模式的特征之一是与外部政治实体的武装冲突“几乎不占任何地位”,而酋邦社会“越接近于国家的水平,征服就显得越有重要的作用”,“酋邦和由酋邦转化而来的早期国家形成与发展同征服与吞并之间的关系,构成国家形成的酋邦模式的一个主要特征”⑦。易建平则认为,与外部政治实体的冲突以及对武力的使用在早期国家形成的部落联盟模式中具有重要作用,征服战争与吞并行为并未导致“谢维扬理论的专制政治的发生发展”⑧。
国外学术界对战争与政治权力之关系的研究中有一些重要论著。麦凯尔·曼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古代社会权力的演变,其中对战争与社会权力的关系有所涉及⑨。斯坦尼斯拉夫·安德列斯基的专著重点研究了军事组织与社会,但对古代战争与政体演变的关系几乎没有涉及⑩。拉弗罗布和罗森斯坦主编的论文集是一个重要成果,但他们承认,“希腊和罗马的军事发展与其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的前后关系之间的互动尚没有系统地比较研究过,这是一个我们都觉得令人迷惑的缺陷”(11)。此外,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也出现了一些论及地区战争与古代社会或政治之关系的专著(12)。
就战争对政治权力的影响而言,它加强了王权的物质基础,如战利品和俘虏(奴隶)、疆域、生产、技术、自然物产等。空间的扩大带来各种影响,被统治人口、税收和物产的增加使君主控制的资源增加,从而为中央集权提供了基础,也为可能的政体演变准备了条件。本文试图以战胜方最直接的利益——战利品和人力资源为例来探讨战争对政治权力的影响,力图说明:战利品的赏赐给王权带来双重影响,新的人力资源为国家整合和权力巩固提供了物质条件。
古代战争与物质因素之基本关系
古代战争的起因大致有以下几种:征服与纳贡、扩大疆土、掠夺、获取战利品和荣誉、报复、自卫等(13)。我认为,古代战争起因可分为两大类,牵涉到人际关系(如荣誉、宗教、妇女(14)、复仇、自卫)的可称为“人—人关系”;牵涉到人与物质关系的(如纳贡、扩疆、掠夺)可称为“人—物关系”。当然,战争的主体是人,两类战争均以人为中心,人—人关系引发的战争将导致物质利益的获得,人—物关系引起的战争必然导致对人的征服。国家的形成导致了一个重要变化:战争的起因逐渐从以人—人关系类型为主转为以人—物关系类型为主,物质主义取向成为战争爆发的主要原因。
战争与劳动方式的联系。战争规模和武器水平与生产力和劳动方式直接相关。与现代社会相比,古代社会的战争规模不大,组织和协调能力要求不高,兵员数量较少,杀伤力和破坏力较弱。同时,各种劳动方式与战争方式、武器和兵种也有关系。渔民适水战,牧民善骑兵,狩猎民族用弓箭,农民用尖器等。泰勒指出,文化沿多种途径进化,如技艺武器、家庭形式、意识形态和宗教等,各种文明要素因不断改进而得以进化发展。原始人类在实践中对各种技艺(包括武器)的使用表现出的各种取向是根据自然界的要求,如从粗糙的棍棒到精巧的尖矛和短棍,从锋利的石器到打制的矛和箭头。原始民族将这些工具作不同用途:如斐济人将箭头作刀子,卡菲尔人用标枪作切器,投箭则在美洲的部落流行(15)。很明显,武器是人们根据环境、生产力和劳动方式作出的选择。
战争需要投资。这种投资大致有4个方面:环境、武器、兵源和管理。 《孙子兵法》明言:“夫地形者,兵之助也。”诸葛亮用“明修栈道”来迷惑敌方,因为这是进攻中的重要辅助行动。战国时期赵、燕筑长城以拒胡(16)。修工事是为了军事行动的安全、隐蔽和便捷;建城堡既能防御,又能明确疆界。古代印度极重防御工事,“部署在堡垒上的射手对敌时可一以当百,百以当万,这就是所以重视堡垒的理由”。“堡垒要具备武器、钱、粮、驮兽、婆罗门、工兵、机械、水草”(17)。罗马皇帝将意大利人移民以设立新屯市来保卫本土安全,“新屯市的设置,受政治动机的支配甚于受经济动机的支配”(18)。阿兹特克人曾在特拉斯卡拉设有数公里的防御围墙,外有壕沟。除围墙、壕沟等具防卫功能的工事外,有的地方直接利用峡谷(19)。
其次,对武器的投资关系到战争胜负。在古代,农业和狩猎工具首先被用于战斗,马匹用于作战是后来的事。骑兵虽花费更大,但使军队的运动更迅速,便于突袭和歼敌,赢得战争的可能性更大。杰克·古蒂曾认为,西非王国分为两“萨凡纳地区的马匹国家”和“森林地区的火枪国家”。王国发展的决定因素不是取决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是对破坏资料(means of destruction)的占有。“破坏资料”指军事组织和武器。掌握军队和武器可占有奴隶、控制商路,还可征服他国以获取资源(20)。这种从武器入手来分析社会变化的方法带有明显的决定论色彩,但它对军事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对了解战争与政治的关系具有启发意义。
再次,兵源质量不同,投资成本也有高低,士兵数量对战争胜负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古代社会,国家所需的士兵并非通过自愿形式征集,除了无人身自由的奴隶士兵外,招募既可以强制手段来进行,也可通过现成交易(如雇佣军)来完成。这种投资有时以许诺方式进行,罗马皇帝多以许诺来争取兵源。这种许诺往往在战后以土地、金钱等兑现。对军官和士兵的待遇也需要投资。拖欠军饷引起士兵哗变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权者总是通过物质刺激来笼络或激励将士。
最后,对管理系统的投资直接关系到军队的指挥调度、后勤供给和组织协调。曾征服苏美尔阿卡德的萨拉贡成功的诀窍之一即是他对军队日常生活物流的处理。尼佩尔(Nipper)的泥板记载,萨拉贡面前曾有5400名士兵就餐(21),仅物质供应就需上万人为这些士兵服务。罗马帝国皇帝多用武力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同样需军队支持。他们为保障罗马城和军队所需的粮食而垄断大量谷物:只有得到皇帝特许才能从埃及运出粮食,遍布于帝国的大庄田产出的谷物主要供军队需用(22)。
战争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物质基础。以得胜方为例,这至少表现在5个方面。大量战利品为国王炫耀财富、赏赐部下提供物质条件;新资源使国力增强;朝贡加强了王权的政治权威和物质基础;税收和各种其他收入的增加既可巩固政体,也可促使政体改革;安全状况的改进为长途贸易创造了良好环境。下面主要探讨战利品以及人力资源对政治权力的影响。
战利品赏赐及其双重影响
战争的胜利提供了更充分的资源,为政权加强了物质基础。征服所获得的新资源使赏赐方式多种多样。赏赐对政治权力具有双重影响。
君主最用心的是如何笼络部下,使其忠于自己而不独立出去或为敌方所用。战争带来的直接物质利益是战争赔款及战利品,除人数众多的战俘和奴隶外,还可得到大量的金银珠宝、庄园农场、森林矿产等。战利品除满足王室的奢侈需求并为王权增添荣耀外,还可用来赏赐下属酋长、官兵随从,从而加强其属下的忠诚度。战利品的分配直接关系到权力。《摩奴法典》规定:“战车,马匹,象,伞、衣服,食粮,牲畜,妇女,各种物品,金属,除金银外,理应属于战争中夺取它们的人所有。”“应该在战利品中先挑取最宝贵的部分献呈给国王,这是吠陀的规定,其共同取得的东西,应由国王在所有士兵间进行分配。”(23) 虽然对《摩奴法典》的成文年代尚存分歧,但这些条款无疑确立了战利品的分配原则:战利品归夺取者所有;最珍贵的战利品献给国王;共同取得的战利品由国王分配。王权在战利品分配中得到充分体现。古埃及可能是最早从制度上确立退伍老兵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老兵退伍制度形成于中王国初期,退伍士兵可从国王那里得到实物、土地和牛(24)。这种优待政策与其说是为老兵着想,不如说是为后来者示范:为国王打仗会有报偿。萨曼王朝的开创者伊斯玛伊尔在893年与土耳其斯坦作战时获得诸多战利品, 他奖给每个士兵1000迪拉姆金币(25)。土地往往成为赏赐品,古罗马皇帝多用土地奖励士兵。叙利亚国王安提奥克一世在征战小亚细亚后赐给一位政治盟友一大片耕地(26)。成吉思汗对作战有功者授予爵位称号或奖赏土地(27)。
军功奖赏大致分以下几种。官兵可从政府的店铺里得到商品,如古埃及旧王国时期部队的待遇;可得到金钱,如秦汉时期的军队;有的得到土地;有的得到耕地并免除其他农民承担的苛政,如古埃及新王国时期的士兵;有的得到土地及供役使的庶人或得到耕作者的收成,如奥斯曼帝国的非正规骑兵。官兵可得到税收权,部分交中央财政,部分自己享用,这往往与封官委爵相连,是古代王国最常用的奖赏方法。士兵可以军功作为升迁的根据。秦汉军队中有记功赐劳的奖励办法,即有功(对军士取得业绩的褒奖)劳(资历,指在军中供职时间)者,将“功”“劳”记入劳绩簿,作为升迁的依据(28)。
古埃及法老经常赏赐有功者。例如,大臣乌尼和阿蒙奈姆斯二世的侍卫长官曾数次得到法老的嘉奖,另一位首领胡塞拜克还得到“100头(奴隶)”的赏赐(29)。在第十八王朝时期,国王长期卷入战争并得到艾尔—卡普游牧家族的支持。国王为了报答其忠诚,赐予大量奴隶与土地。曾在法老手下服役的阿赫摩斯曾得到三位法老的恩赐:阿蒙霍特普一世赐予他金手镯、金项链、金臂章、金匕首、金头饰、风扇、麦克特贝特(mekhtebet)等物;图特摩斯一世的礼物包括金手镯、金项链、金臂章、金蝇、狮子、金斧头;图特摩斯二世赐予他3付金手镯、6付金项链、3个金臂章、1个麦克特贝特、1把银斧头。赏赐使这位艾尔—卡普家族的军官忠心耿耿,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度过了受国王宠幸的一生”。阿赫摩斯共参加过10次征战,包括对希克索斯人的战斗、对叙利亚的征服以及对努比亚的远征,可以说将他的一生都献给了十八王朝(30)。
在赫梯王国,土地与军事义务的关系十分紧密。“假如[居住地的居民]占据他人的田地并履行‘萨含’(即军事义务),则假如他以后抛弃田地,这块田地可以由[他人]占取,[但他]不可以出卖它。”“假如某战士失踪,而另一个‘萨含’人被任命,这个‘萨含’人说:‘这个武器是我的,这‘萨含’也是我的’,则他将占有某战士的田地,同时应拿起武器并履行‘萨含’;假如他拒绝武器,则[丧失]某战士抛弃的田地,而那个公社的人将耕种它。”占有他人土地须履行军事义务,一旦拒绝,则立刻失去对田地的占有权。士兵还享有其他优越待遇。如果战士和“他的继承份额的人”分家,战士须得更多份额。士兵中的某些特殊群体还可免除公共义务(31)。
罗马皇帝往往向士兵许诺战后奖赏。图拉真在达契亚战争结束后拿出大量金钱犒赏士兵和人民,并以各种方式庆祝胜利(32)。苏拉向军队许诺的好处比其对手高得多。在与米特拉达悌作战时,他向士兵们许诺返回意大利后可得到土地、金钱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参与作战的都是职业军人,他们打仗是希望“得到一笔丰赡的报酬,那就是土地和金钱”(33)。僭主塞韦鲁斯将金指环的特权赐给士兵,目的是强调:只要士兵作战勇敢,效忠皇帝,就可能被提升为百夫长而成为特权阶级的一员(34)。
在中国,军功赏赐由来已久。《尚书》记载,夏朝军法有“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的规定。赏赐方式有官职爵位、田宅城池、役使庶人及金钱。春秋末年,赵简子誓师词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35) 春秋战国对军功奖赏已有明文界定。“所谓一赏者,利禄官爵搏出于兵,无有异施也。”“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36) 赏赐战利品时依两个标准。一是军功大小。“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赏爵一级后,则可成为“兵官之吏”(37)。二是原有职位,士兵只有特殊贡献才能得到奖赏,军官则可根据战功得到各种封赐——土地良宅、庶人役使、职位升迁(38)。一些重要的军事首领则被封王。
赏赐也是国王加强对地方权力控制的手段。除了以土地、奴隶、钱财来赏赐有功之臣外,另一重要的赏赐手段是将其分派到地方进行统治。这种委派官员管理地方行政的策略可从两方面减轻国王的压力。其一,将军事长官派到新征服地区加强统治,这是王权的延伸,对国家稳定有好处。其二,可使这些指挥官远离权力中心,减少直接犯上作乱的可能性。楚汉之争初期,项羽将刘邦封为“汉王”,即是一例。一些国王从首都派出驻扎官到地方往往与这种战功赏赐有关系。西非奥约帝国由多个城邦国家组成。从伊费发源的奥约王国由奥杜杜瓦创立,从16世纪末开始征服周边王国,在阿贾格博时期形成帝国。奥约帝国的阿拉芬(Alafin,意为“国王”)为加强控制,采取多项措施,其中一项是将征服得来的属地赐予他信任的宫廷奴隶——而不是传统酋长或首都的非王室酋长奥约—麦西(Oyo Mesi,即国务院)这一传统势力集团。这种任命从表面看是国王好恶的取舍,实际上象征着权力的转移——从传统酋长转到国王亲信手上,国王通过这种手段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权(39)。 在阿兹特克,战利品有时在联盟之间分。特斯科科、特诺切蒂特兰和塔库瓦三国联盟被乔治·瓦伦特称为“阿兹特克人的政治艺术的杰作”。每次针对特索索莫克的征战胜利后,其战利品往往分为5份,前两个大国各得两份,后者得一份。 此外,战功卓著的军事首领和战士可从氏族得到土地,也可得到大量贡品,后者似乎是更经常的奖赏。特诺切人将征服的土地分给军事首领,从而出现了一个有权有财的阶层(40)。
赏赐也给中央集权带来了难以弥补的副作用。第一,赏赐制度与封王制度一样,虽可拱卫中央集权,但也可从两方面削弱中央政权。赏赐可导致军人或列侯势力膨胀,对王权形成威胁。将远离权力中心的土地作为赏赐物也可能增加其自主权,从而产生离心力。军人受到赏赐后可能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赐封的国土可使他们拥兵自重各自为阵,甚至起兵反叛。罗马帝国时期给予军人的赏赐及特权培养了一个有势力的军人门第。特别是奥古斯都建立的禁卫军享有极特殊的待遇,致使他们认为:“皇帝的任何任命都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乃是绝对必要的”(41)。屋大维曾将征服的土地分给士兵。然而,这些士兵夺取的土地比给予的份地更多更好,屋大维也毫无办法,因为“他们藐视他们的统治者,因为他们知道这些统治者需要他们,才能使自己的权力巩固起来,为三头执政五年的期限快满了,为了彼此安全起见,军队和统治者需要互相倚赖”(42)。
与项羽争天下时,刘邦为了争取同盟军曾封齐王韩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韩王信、赵王张耳等,这些诸侯王后来成为叛乱的祸源。汉朝中央政府对诸侯王的权力有各种限制,如诸侯王不得窃用天子仪制,置吏需依汉制,无虎符不得擅自发兵,不得在国内私自煮盐冶铸,不得擅爵人、赦死罪,不得收纳亡人、藏匿亡命,当定期入朝,不得与外戚私自交往,不得与其他诸侯王私自会晤,不得私自出境等。然而这些限制未能阻止地方王侯反叛。汉高祖为平叛多次率兵征讨,文帝在位十余年间有9起反叛,景帝时有七国之乱,武帝时有淮南、衡山之谋。 这种拥兵自重的现象无疑削弱了中央集权统治。
第二,赏赐及带来的安逸使军队战斗力大大减少。在罗马帝国前期,塞普提米攸斯在多次兵变后作出让步,给予士兵优越待遇。军饷增加,法律承认士兵结婚,赐给退役军人特权,保护要塞内的俱乐部生活。“他让那些士兵都戴上金戒指以满足他们的虚荣心,让他们带着妻子安闲地住在军营中,尽量让他们过着舒适生活。他把他们的军饷加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多,并且先是告诉他们等着,遇有任何危险事务或者喜庆节日可能会有额外的犒赏,后来则更变成了公开讨要。渐渐一个个养尊处优、自高自大并由于享有危险的特权而显得比一般人民位高一等,很快已完全不能进行艰苦的军事行动,却只会欺压人民,而且也完全不能接受任何正当的管束了。”(43) 结果是军人精神的消退和战斗力的下降。难怪塞普提米攸斯在攻取阿特腊的战斗中屡遭惨败。他在给儿子的遗嘱中传授了执政经验:“团结一致,让兵士们富足,对其余的人不用放在眼里。”(44) 可以看出,他的政治哲学是:使士兵富足即可应付一切。然而,这种仅靠军事力量来维持的政权是难以持久的。
人力资源与政治权力的巩固
疆域的扩大为中央政权提供了新的人力资源,包括战俘、奴隶和新的臣民。
战俘是最为直接的新增人力资源。从历史上看,战俘可以有多种处理方式,如处死、殉葬、牺牲、收买、作战、赏赐品、劳动力、宫廷奴隶、商品等。从被征服国得来的奴隶除上述的收买这一特殊用途外,其作用几乎与战俘等同。战场上一般只有两种选择:生或死。作为俘虏,可选择余地大得多。上述用途均与政治效用有关。处死是一种最直接的惩罚,不仅可起到震慑作用,也是对王权的强化。苏拉在罗马城战斗结束后用标枪射死8000多名俘虏(45)。昭襄王四十七年,白起破赵于长平,坑降卒四十余万。这种残酷的处置确实起到了扬威和震慑的作用。
用战俘(或奴隶)作牺牲是古代的常见作法,包括殉葬和宗教牺牲。有的王国甚至为了得到战俘而发动战争。在宗教仪式中,战俘往往被用作牺牲。这种做法无疑为王权神圣性提供了绝好的佐证。努比亚文明诞生地的苏丹凯尔迈地区有一个“比任何其他文明所知道的墓地更大的”活人殉葬墓地(46)。这里存在着一个“殉葬走廊”。第10墓葬存在着322具可辨认的殉葬者遗体(47)。 西非达荷美王国的“年度习俗”是一个用活人祭祀王室祖先的宗教仪式,用大量奴隶殉葬(48)。在阿散蒂帝国的奥德韦拉仪式上,往往要将12名犯人或俘虏作牺牲以祭祀祖先(49)。在阿兹特克,蒂索克上台后首先重修战神维辛洛波切特利的大庙,下令雕制用来焚烧活人心脏的“祭祀石”。其弟阿维索特尔上台后,在两年战争中抓了数万名俘虏(50)。他将战俘全部活埋祭祀大神庙。这样,利用一个宗教仪式,以大规模的牺牲活动,他既争取了地方国王的尊重,又赢得了治理国家所需的世俗权威。殉葬行动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国王强大无比,无所不能;必须尊重王权,对抗与背叛没有好下场(51)。中国商代曾存在大量殉葬和人牲。
应该指出的是,学者们往往只从政治的角度来分析殉葬现象,以论证奴隶制或专制制度的残酷,或将这种行为简单地看作是君王树立威望、加强政治地位的手段。他们将殉葬或牺牲看作一种政治行为,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宗教仪式或相应习俗来突出王权的神圣性。奴隶制或专制制度的残酷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果将殉葬或牺牲这种具有复杂喻义的现象简单地作为残酷的佐证过于简单化。不论是努比亚地区的殉葬墓地或中国商代的殉葬人牲,还是阿兹特克人的祭祀场面或奥约帝国的祭祀仪式,都反映出一种敬畏天神、遵从天命、履行天意的思想。祭祀表达的并非仅是君主的残酷和专制暴政或君主有意对权威暴力的炫耀,它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反映。君主希望通过将这种思想付诸行动来使上天或神灵满意,从而达到维持统治的目的。这种殉葬活动首先反映了敬天畏神的思想,同时就是一种政治行为。它既需要有效机构和执行者来执行,还需要人力和财力来维持这些牺牲者和执行者的生活,同时向世人宣示君王的权威和力量。
收买利用是指通过宽大处理或给予优越待遇使战俘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记录了公元前210 年西庇阿率领的罗马军队征服西班牙的迦太基人后对战俘的不同处置办法。被俘的公民可自由回到自己的家园,但要求他们记住被优待的情况;约2000名有技术的工匠暂时成为罗马的奴隶,但如果与迦太基人的战事顺利,且战俘采取合作态度并发挥一技之长,他们不久可获自由;其余战俘中的强壮者被编入舰队,作为桨手或船员(52)。有的俘虏还为统治者出谋划策。被俘的塔基曼国王曾向阿散蒂国王奥坡库·瓦里建议进行财政改革,确立黄金白银的度量衡制,实行死亡税,对犯法者课以罚款。不久,阿散蒂政府内设立了一个新职位——弗托桑弗赫内,专门负责弗托(即国库)的出纳工作(53)。
《赫梯法典》第1表第23条规定:“假如奴隶逃到卢维, 则应对找回奴隶者交付六玻鲁舍客勒(54) 银子;假如奴隶逃到敌国,则找回奴隶的人可以把他占为己有。”为何对找回逃敌的奴隶有这种“占为己有”的奖赏呢?敌国利用奴隶当战士是其主要担心。国王将俘虏作为战士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国王将田地给予俘虏,“俘虏就应该接受这块田地并成为战士”(55)。古埃及曾普遍使用亚洲和努比亚的士兵作为雇佣兵(56)。即使在中世纪的埃及,军队也有各地区的奴隶士兵,主要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和拜占庭地区。由于非洲奴隶便宜,军队使用大量非洲士兵。这些奴隶士兵后来成为伊本·土伦的一支在政治上举足轻重的力量(57)。
战俘有时作为礼物,如《奥德赛》中的奥德修斯;有时成为商品。达荷美国王韦格巴贾认识到火器的重要,他用大量战俘与欧洲人交换武器(58)。早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时,被俘的奴隶出现在市场上,身价依其手艺而定,如会手工艺的女奴标价4头牛。亚里士多德统计当时埃吉纳有47万奴隶。使用战俘作战虽很普遍,但并非从来如此。雅典人在公元前5世纪时已开始将奴隶用于陆地战。公元前4世纪中叶,已有奴隶在雅典战船上作战(59)。修昔底德曾提到,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时期,雅典的对手在军队中使用奴隶。战俘也可作为劳动力用于贵族庄园、种植园和农业生产(60)。奴隶有时被集中在一个村庄专门从事生产。他们有自己的酋长,向主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主人接受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与其说是个体依附者,不如说是依附集体的成员。在古埃及,对邻邦努比亚的袭击已经成为历代国王的一种战争仪式。主要目的之一是从努比亚掠夺廉价劳动力。一份文本表明,埃及曾将17,000名努比亚俘虏用于保卫商道、矿井、渡口(61)。
战俘往往成为战胜者的奴隶。《摩奴法典》列出7类奴隶, 第一种即“在行伍中或战斗中捕获的俘虏”(62)。阿育王曾在羯陵伽的战役中大肆杀戮。他在“羯陵伽诏谕”(即第13号岩刻诏谕)中说:“天爱喜见王灌顶第八年,征服羯伽,俘虏15万人,杀戮10万人,死亡者又数倍于此。”(63) 在赫梯王国,奴隶必须承担公共义务,“宝库的奴隶,王子的和主人的奴隶……那些人与战士一样有田地,应担负‘鲁采’”(64)。这些资料证明,征服中往往有大量的战俘沦为奴隶,作为征服者手中的人力资源,他们成为国家或其主人的劳动力。将战俘或奴隶作为赏赐是君主巩固臣属关系的一种手段。这些战俘往往成为主人的依附劳动力。
有的奴隶成为政府管理机构的成员。他们主要担任低级职务,如各种管理人员和侍从,或是直接参加宫廷的体力劳动,其职能相当于宫廷奴隶。战俘及奴隶人数的增加也为宫廷官僚提供了新的来源(65)。宫廷奴隶甚至可成为国王的重臣。奥约国王为了与奥约—麦西抗衡,从宫廷中选拔有能力的奴隶担任各种职务。阿贾格博阿拉芬统一帝国后,在伊拉里(Ilari,意为“宫廷奴隶”)中设立了阿雷—奥拉—卡康夫一职,其职责是掌握地方军队。伊拉里的责任主要有三:国王贴身警卫、国王信使和派往各地的收税官员。此外,阿拉芬还设立了由宫廷奴隶担任的阿杰勒职位(66)。为了控制地方官员或酋长,国王还设立巴巴—克克雷一职,任职者均从宫廷奴隶中选派,并直接向他负责(69)。
新征服领土的人民可谓取之不绝的资源,往往成为兵役和力役的主要来源。汉穆拉比时期,古巴比伦王国已设立常备军制度。军役成为里都或巴衣鲁(即兵士)的义务。兵士若奉国王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代之,罪当死,其房屋由替代者所有。如兵士被俘,“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如果“其子能服军役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士兵被俘,“塔木卡(即大商人)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倘其地之神庙无物为之取赎,则应由宫廷取赎之”。如有人占取士兵财产、伤害士兵、以士兵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士兵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士兵之物,其罪当死(68)。这些法律条文既反映了对士兵的严格要求,也为他们及家属提供了特殊保障。赫梯王国的军役也与田地紧密相连。
罗马共和国期间,公民必须服兵役。罗马帝国时这种义务仍存在。当时,军队除禁卫军外,已经分为罗马选军(由罗马公民担任)、辅军(由所谓“蛮族”担任)和志愿军三类。被征服地区有时成为士兵的主要来源地。韦斯帕西安曾进行改革,一方面为了打破民族和部落式的联系,另一方面使罗马选军能保证补足优良的士兵。当时,地处西班牙的卢西塔尼亚和塔腊科嫩西斯两地为罗马辅军提供了不少士兵,有人因此认为韦斯帕西安将帝国军队“蛮族化”(69)。色雷斯的下梅西亚以南村落为罗马军队提供了步兵和骑兵。为了使这些兵源持续不断,罗马政府让这个地区保持其原有的社会结构。位于阿拉伯地区的帕尔米腊曾向罗马军队提供精锐的弓箭手和骆驼骑兵(70)。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富有阶级的兴起,罗马公民的义务兵役制逐渐演变为一种赋税——“兵税金”。这种税与汉代的“更赋”颇为相似。它取自于不愿服兵役的富人,用来雇用雇佣军和后备军,后者往往是帝国境内既无房屋土地又无固定工作的游民。这是典型的阶级分化现象。罗马帝国灭亡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过多地使用雇佣军导致外来军队逐渐成为举足轻重的政治力量。
印度北方的穆斯林政权于1206年在德里建立了素丹国。这些新统治者的统治方式完全是掠夺式的。他们以跑马圈地的方式瓜分领土,出兵征讨拒绝纳税的农民,抢掠大量财富,掠取人口卖为奴隶。莫卧儿王朝建立后,曾采取强征劳力的形式开发灌溉工程。莫卧儿国王阿克巴靠武力将疆域从阿富汗推进到孟加拉湾,向南扩张到古吉拉特和德干北部。他靠武力扩张,也靠强制统治。“一纸命令就能够任意集中多少人力,除了受到他的帝国人口的限制外,他征用劳动力是没有限制的。”(71) 在其他古代王国(帝国),新征服地的人民经常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还有的成为矿区苦力、搬运工、渔民等,有的则成为士兵。
被征服的领土为国家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这主要包括4个方面:资源、朝贡、赋税和商道。领土扩张带来新的土地和人口,这些物质基础是军事征服的结果,除可直接赏赐官兵外,也为国家的扩张提供了便利。朝贡使国王财富增加,也使王权得到确认。税收为巩固王权提供财政保证。古代的生产不发达,国王缺乏资金来源,贸易成为国家收入的重要部分,战争结束带来的稳定可以使统治阶级控制商道以强化政治权力。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篇幅限制,将另文讨论。
几点结论
第一,从根本上说,战争是一种政治行为。战争起因可分为人—人关系和人—物关系。国家形成后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物质主义的取向成为战争的主要原因。战争同时也受到各种物质因素的影响和限制。这主要表现在战争规模和武器水平与生产力和劳动方式直接相关,战争需要从多方面(改造环境、武器、兵源和管理)进行投资,战争的结果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物质基础。战争可以通过各种物质因素影响政治权力。
第二,战争通过赏赐对王权产生直接影响。首先,赏赐是刺激士兵参加战斗的有效方法。为了获得国王的赏识,士兵可以不顾生死。其次,国王可以通过赏赐培养起自己的亲信网。然而,赏赐这面双刃剑可能对政治权力产生副作用。过多的荣誉引起军事首领的离心离德或军人压力集团的形成,从而对王权构成威胁。另外,赏赐带来的安逸生活导致尚武精神沦落、军心涣散和战斗力下降,从而削弱王权。
第三,被征服地区为王国提供了新的人力资源,这主要包括战俘、奴隶和臣民。新征服的人民往往为国家政权提供了新的兵役和劳役来源,而战俘和奴隶可用于各种目的,如军事、政治、宗教、经济和加强社会关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国王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来笼络部下。忠诚度的加强有助于王权的加强,这也意味着政治制度的巩固。为达此目的,国王有时将奴隶中的有能力者提拔为各种官员,以制约传统势力集团。
第四,以往对战俘(奴隶)殉葬的研究往往过分强调政治层面(奴隶制的残酷、专制的暴戾、巩固王权的需要),而忽略这一现象的宗教文化含义,即君主本人也受当时敬天畏神思想的影响。君主对自己权力的来源非常清楚:它来自神。神既然可以赋予他权力,也可以剥夺他的权力。他只有用丰厚的祭祀来表达对神的敬意,才能求得内心的平衡,才能有起码的安全感。这种祭祀成为对王权的一种制约。它表达的是这样的信息:如果国王不遵从神的意志,他就得下台。
魏特夫曾分析过治水国家的特点。他认为,治水国家的核心形式是“以命令式的(强迫的)劳动手段来实现重要的经济职能”(72)。实际上,相当多的古代王国(帝国)具有这一特点。帝国可以通过武力来维持相对脆弱的经济。当国家较小,人力较少,政治体制似乎更倾向于民主制(73)。随着疆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社会结构更为复杂化,国家机器开始向中央集权制过渡以解决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疆域的拓展主要靠战争完成,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央集权建立在武力的基础之上。然而,这种靠武力控制的局面难以长久维持。军队愈强大,征服的地域愈大;征服的疆域愈大;意味着靠武力控制的地盘愈大,也意味着军队愈分散。这种军队日益强大导致地盘日益扩张,而地盘扩大则导致军队的分散及战斗力的削弱这大概可以作为历史辩证法的一个例证吧。
注释:
① 在对50个原始民族进行的研究中,只有4个不存在军事组织,均处于偏僻位置。安德鲁·维达主编:《争斗与战争:基思·奥特伯恩选集》(Andrew P. Vayda, ed., Feuding and Warfare: Selected Works of Keith F. Otterbein ),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5页。克里特文明是少有军事冲突的特殊例证,目前研究尚未找到答案。
② 雷海宗:《中国的文化与中国的兵》,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1—102页。
③ 对古代战争史的研究以《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中的《中国古代战争史》(1992—1995年)为主要成果。
④ 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5—363页;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1—366页。国外学者关于两者关系之研究已多有介绍。
⑤ 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361—363页。
⑥ 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研究》,第215—238、238—239页。
⑦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8、210、211页。
⑧ 易建平:《部落联盟模式、酋邦模式与对外战争问题》,《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4期;易建平:《论古代非专制地区的差异》,《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
⑨ 麦凯尔·曼:《社会权力之根源》(Michael Mann,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A History of Power from the Beginning to A. D. 1760)第1卷,剑桥大学1986年版。
⑩ 斯坦尼斯拉夫·安德列斯基:《军事组织与社会》(Stanislav Andreski, Military Organization and Society),加州大学1971年版。
(11) 库尔特·拉弗罗布、内森·罗森斯坦主编:《古代与中世纪的战争与社会》(Kurt Raaflaub & Nathan Rosenstein, eds., War and Society in the Ancient and Medieval Worlds: Asia, the Mediterranean, Europe, and Mesoamerica),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12) 雅可夫·列夫主编:《东地中海地区的战争与社会,7—15世纪》(Yaacov Lev, ed., War and Society in the Eastern Mediterranean, 7th—15th Centuries),莱顿1997年版;约翰·霍尔顿:《拜占庭世界的战争、国家与社会,565—1204年》(John Haldon, War fare, State and Society in the Byzantine World, 565—1204),伦敦1999年版。
(13) 基思·奥特伯恩:《战争人类学》(Keith F. Otterbein, The Anthropology of War),约翰·霍尼格曼主编:《社会文化人类学手册》(John J. Honigmann, ed., Handbook of Social and Cultural Anthropology),纽约1973年版,第923—958页。
(14) 希罗多德的《历史》开篇记录着希腊人入侵波斯是因为女人。还可参见乔治·C.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7页;拿破仑·查格农:《雅诺人:狂暴的人民》(Napoleon Chagnon, : The Fierce People),纽约1983年版,第86页。
(15) 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Edward B. Taylor, Primitive Culture: Researches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Mythology, Philosophy, Religion, Art, and Custom)第1卷,伦敦1871年版,第58—60页。
(16) 《史记·匈奴列传》。
(17) 《摩奴法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2页。
(18) 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3页。
(19) 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226—227页。
(20) 杰克·古蒂:《非洲的技术、传统与国家》(Jack Goody, Technology, Tradition and the State in Africa),牛津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
(21) D. K. 格雷森:《亚述与巴比伦编年史》(D. K. Grayson, Assyrian and Babylonian Chronicles),纽约1975年版,第153页。
(22) 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第212页。
(23) 《摩奴法典》,第154页。
(24) 安德列亚·尼尔斯:《古埃及》(Andrea M. Gnirs, Ancient Egypt),拉弗罗布、罗森斯坦主编:《古代与中世纪的战争与社会》,第81—82页。
(25) 阿宝斯·艾克巴尔·奥希梯扬尼:《伊朗通史》,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第245—246页。
(26) 罗杰·S. 巴格诺尔、彼得·德罗:《希腊历史文件:希腊化时期》(Roger S. Bagnall & Peter Derow, Greek Historical Documents: The Hellenistic Period),学者出版社1981年版,第37—38页,39页注释52。
(27) 雷纳·格鲁塞:《蒙古帝国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1—159、167—169页。
(28)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423—428页。还可参见安德列斯基:《军事组织与社会》,第83—87页,麦凯尔·曼:《社会权力之根源》,第144页。
(29) 日知选译:《古代埃及与古代两河流域》,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9—26页,刘文鹏:《法老埃及的专制主义》,施治生、刘欣如主编:《古代王权与专制主义》,中国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8页。
(30) 詹姆斯·亨利·布雷斯特德编:《埃及古代史料:第2卷,第18王朝》(James Henry Breasted, ed., Ancient Records of Egypt, Vol.Ⅱ, The Eighteenth Dynasty),伊利诺斯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节。
(31) 《赫梯法典》,第20、21—22、33—34页。
(32) 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第501页。
(33) 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第47—48页。
(34) 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第563—564页。
(35) 《左传》哀公二年。
(36) 高亨:《商君书译注》,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42、424页。朱师辙:《商君书解沽》:“得人当作得入”。
(37) 高亨:《商君书译注》,第406、409、424页。高亨认为, “不得斩首”当为“不得首,斩”。
(38)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第423—428页。
(39) J. F. 阿德·阿贾伊、麦凯尔·克劳德主编:《西非史》(J. F. Ade Ajayi and Michael Crowder, eds., History of West Africa)第1卷,纽约1992年版,第449—450页。
(40) 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221、127—128、110页。
(41)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9页。
(42) 阿庇安:《罗马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31—432页。
(43)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第104页。
(44) 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第564—565页。
(45) 阿庇安:《罗马史》下卷,第78页。
(46) W. Y. 亚当斯:《努比亚:通向非洲的走廊》(W. Y. Adams, Nubia: Corridor to Africa),伦敦1977年版,第203页。
(47) G. A. 赖斯纳:《凯尔迈的发掘物》(G. A. Reisner. Excavations at Kerma),哈佛大学出版社1923年版,第312页。
(48) 阿贾伊、克劳德主编:《西非史》,第437页。
(49) 李安山:《阿散蒂王权的形成及其特点》,施治生、刘欣如主编:《古代王权与专制主义》,第175—176页。关于非洲其他地区,参见格拉汉姆·科纳的《非洲文明, 前殖民时期热带非洲的城市和国家:考古学的角度》(Graham Connah, African Civilizations, Precolomial Cities and States in Tropical Africa: An Archaeological Perspective),剑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7、134、145—146、203、221页。
(50) 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15页。一说80,400人,罗斯·哈西克:《阿兹特克世界》(Ross Hassig, The Aztec World),拉弗罗布、罗森斯坦主编:《古代与中世纪的战争与社会》,第369页。
(51) 罗斯·哈西克:《阿兹特克世界》,第369页。
(52) 托马斯·威德曼:《希腊罗马的奴隶制》(Thomas Wiedemann, Greek and Roman Slavery),伦敦1981年版,第114—115页。
(53) “弗托”(Foto)原指用于装各种国家衡器的皮袋子,后来转意为“国库”。艾沃尔·威尔克斯:《19世纪的阿散蒂:政治秩序的结构与演进》(Ivor Wilks, Asante in the Nineteen Century: The Structure and Evolution of a Political Order),剑桥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414—415页。
(54) 具体重量不详。
(55) 《赫梯法典》,第12、21页。
(56) 尼尔斯:《古埃及》,第87页。
(57) 列夫主编:《东地中海地区的战争与社会,7—15世纪》,第128—133页。
(58) 阿西瓦朱、罗:《从沃尔特河到尼日尔河,1600—1800》,第436页。
(59) 伊万·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Yvon Garlan, Slavey in Ancient Greece),科内尔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168—169、56、167页。雅典人与罗马人为保持优越地位,曾禁止奴隶参战。威德曼:《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第65、67页。
(60) J.杜波伊斯:《阿散蒂驻扎日誌》(J. Dupuis, Journal of a Resid ence in Ashantee),伦敦1966年版,第38—39页。
(61) 尼尔斯:《古埃及》,第77页。
(62) 《摩奴法典》,第209页。
(63) 培伦主编:《印度通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7页。
(64) 《赫梯法典》,第32页。
(65) 罗宾·罗:《奥约帝国:1600—1836年》(Robin Law, The Oyo Empire, c.1600—c.1836),牛津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67—71页。
(66) B.阿维:《阿杰勒制度:对19世纪伊巴丹帝国主义的研究》(B. Awe, The Ajele System: A Study of Ibadan Imperialism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尼日利亚历史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Historical Society of Nigeria),3:1(1964),第53页注释1。
(67) 彼得·莫顿·威廉斯:《奥约的约鲁巴王国》(Peter Morton Williams The Yoruba Kingdom of Oyo),达雷尔·福特、P. M.卡伯里主编:《19世纪的西非王国》(Daryll Forde and P. M. Kaberry, ed., West African Kingdoms in the Nineteen the Century),伦敦1976年版,第64页。
(68) 《汉穆拉比法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23、24页。
(69) 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第304页。
(70) M.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第358、382页。
(71) 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科出版社1989年版,第40页。
(72) 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第41页。
(73) 易建平:《论古代非专制区的差异》,《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