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封建主义与德意志王权
侯树栋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6年02期
【原文出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06期第87~93页
【作者简介】侯树栋,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北京 100875)
【关 键 词】德意志/封建主义/王权
西欧封建主义确认国王为最高封建宗主,因而封建关系的成长逻辑上不会不利于王权的强化。德国学者基米尼希指出:“在英国和法国,封建制度使王权得到加强。其实这是合乎逻辑的发展,因为位于封建金字塔之顶的正是国王,封建法绝非包含会导致权力分散化的固有的发展趋向。”[1] (P84)然而事实上,德意志王权却是伴随封建主义的发展而不断走向衰落的。10—11世纪的德意志王权是当时西欧最强大的王权,贵族与王权的密切合作是这一强大王权的支柱。但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改变了王权与贵族的原有关系,使王权不断面临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并走上一条不同于英法的“特殊之路”(Sonderweg)。这自然就提出一个问题:封建主义与德意志王权的关系究竟怎样?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应关注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特点。法国史家富尔昆曾把德国封建主义的特点归纳为三项:一是发展相对迟缓;二是封建关系不完善;三是封建关系中的土地因素大于人身因素[2] (P72—74)。富尔昆的归纳简明扼要,对于我们认识德国封建主义与王权发展的关系是有启发意义的。本文拟从德国封建主义的这几个特点入手,系统地探讨封建主义与德意志王权发展的关系(注:封建主义与德意志王权发展的关系,曾是西方中世纪史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就笔者所见,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认识比较零散,尚未见到系统的研究。)。
一
法兰克国家封建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从西南逐步向东北扩展的过程,因此相对于西部的法国来说,东部的德国接触封建主义的时间较晚。德国各地并入法兰克国家的时间早晚不一,与法兰克的关系亲疏有别,所以封建主义在德国各地的发展也有着时间上的显著差异。曾经并入德国的洛林公国在10世纪已经充分封建化,在士瓦本、法兰克尼亚,封建主义在10世纪也有所发展。在矮子丕平时代,法兰克的封建因素就已进入巴伐利亚。但在萨克森、弗里西亚等地,封建主义在11世纪中叶以前还远未发展起来[2] (P72—73)。可以说,11世纪以前的德国整体上还是一个封建因素相当薄弱的国家。
那么11世纪以前的德意志王权是否为封建王权呢?这是西方史家多年来众说纷纭的一个问题。其实,若按西方学界关于封建主义的基本定义,11世纪以前的德意志王权显然还不能完全视为封土制与封臣制意义上的“封建王权”。这个时期王权的统治基础在于国王对世俗大贵族和教会的有效控制,因此判断这个时期的王权是否为封建王权,应看王权与世俗大贵族和教会贵族间的关系是否为封建关系。在当时的德意志,封建主义因素还相当薄弱,萨克森更是一个以自主地产为主导的地区,这一事实对于认识王权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10世纪的德意志国王是萨克森人,其政治根基在萨克森,萨克森人还不可能按封建原则组建政权[3] (P85)。有学者曾认为:德意志立国之初就存在如下的事实:部族公爵首先交出了自己的土地,然后再从萨克森王朝的国王们手中接受这些土地作为采邑[4] (P237)。还有论者强调:当时封建法与公法结合在一起,“部族公爵既是国王的一个可以被免职的官员,也是一个可以世袭的封臣”[5] (P12)。按照这些说法,国王与公爵间已经是封建关系了。然而更新的有关资料表明,萨克森王朝与各公国之间最初与其说是封建关系,不如说是联盟关系,10世纪的德意志王国具有明显的联盟性质[4] (P236)。当时一些公国的独立性很强,例如巴伐利亚公爵阿尔努夫曾被立为整个德意志王国(Regnum Teutonicorum)的国王,与萨克森王朝对抗,他推行独立的意大利政策,完全控制着公爵职位的继承权。虽然10世纪的公爵们与萨克森王朝间在整体上保持政治合作关系,但这种关系完全以现实的利益为转移,并不受所谓“封建”关系的约束,奥托一世时期公爵们的几次叛乱活动就说明了这一点。即使在康拉德二世统治时期的11世纪前半叶,德国贵族集团内部的封建金字塔仍未真正建立起来。1027年士瓦本公爵进行反叛活动,当争取士瓦本伯爵们的支持时,伯爵们却强调自己是自由的,并认为国王就是这种自由的最高捍卫者,因而拒绝支持已经威胁到自己自由的公爵而支持国王。这说明,公爵与伯爵之间尚无封建关系即封君封臣关系。伯爵与国王之间也没有这种关系,在伯爵的心目中,国王只是其自由的最高捍卫者,而不是封建等级之首[3] (P79—80)。
奥托一世的政策是通过使教会紧密依附于王权来建立集中化的政府。在这种政府构建中,奥托视公国和伯爵领为国家行政区而非采邑,视公爵和伯爵为国家公共职位而非封臣。他努力维护的是加洛林王朝时期的非封建政府的概念,这种政府依靠国家行政原则而不是封建等级契约进行管理和统治。因此布洛赫认为:“在‘封建化’远不像法国那样深入和均衡的德国,王权在比法国王权长久得多的时间内一直遵循着加洛林模式。”[6] (P426)11世纪以前,德意志王权与教会间只有行政控制关系。国王把大量财产和特权赐与教会,进而将各级教会机构作为国王直接控制下的国家管理机器,大量高级教士成为国王的高级官吏,这一时期的德国教会制度遂有“帝国教会体制”之称。
当然,11世纪以前,德意志王权也开始具有某些“封建”的外观,这也是事实。亨利一世经过与公爵的有节制的斗争,赢得了一些公爵对王权的臣服与效忠。在奥托一世的就职典礼上,几大公爵共同向国王表示臣服与效忠。特别是萨利安王朝的康拉德二世开始有意识地将封建法引入国家管理,有论者认为:“他是第一个并且长期以来也是惟一一个我们可以视作自觉地推行封建政策的德意志国王。”[4] (P239)康拉德试图在王权与中小贵族之间建立封建联系,为此他于1037年颁布法律,保障所有采邑拥有者的地产和采邑继承权[7] (P395)。但他的封建政策并没有延续下来。
萨克森王朝和萨利安王朝初期的统治者通过帝国教会体制和对世俗大贵族的有效控制,建立起当时西欧最强大的王权。他们在政治上是成功的,但成功中也潜伏着严重隐患,其中主要是:
1. 11世纪以前的德国王权整体上并无制度创建。奥托政府主要通过个人权威和家族政治以及大量恩赐维系教会贵族和世俗大贵族对王权的忠诚。教、俗贵族对王权的臣服和忠诚往往以自我利益的得失为转移,并不受某种原则的约束。这就是为什么在雄才大略的奥托一世时期竟接连发生公爵叛乱的缘故。建立在个人权威和家族政治以及王室恩惠基础上的权力平衡,显然是脆弱的。
2. 王权与公爵、伯爵以下的所谓自由贵族相脱节。11世纪以前的德国是以自主地产为主导的社会,拥有广大的自主地产的贵族,与国王、公爵和伯爵之间不存在“封建”的约束关系,他们是所谓自由贵族。不仅国王没有在王国范围内建立封建宗主权,公爵、伯爵在各自统辖的区域内也未建立封建宗主权,自由贵族有较大的空间扩充实力。萨克森王朝在整个10世纪都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如何解决公爵对国王的威胁上,结果公爵的权势受到有力打击。萨克森王朝基本消除了公爵对王权的威胁,但公爵权势的衰退也为大量自由贵族的成长开辟了更宽广的道路。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这些自由贵族的利益、特权和实力也随之日渐增长。这些贵族的经济社会活动并不是依托王权或某一级大贵族,而是独立进行的,所以他们的独立意识很强。
3. “帝国教会体制”一语,也只是表明教会贵族对王权的直接依附,这种依附关系是加洛林王朝时期教会依附王权的进一步发展。从制度上看,教会依旧自成一体,并未真正融入政府框架。一旦王权与教会间的关系重新界定,教会不仅会脱离王权的控制,而且其强大的物质实力为自身的独立提供了重要基础。
德国封建主义的显著发展是在11世纪中后期,具体地讲,是在德皇亨利四世与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之间爆发所谓“主教授职权之争”的时代。诚如巴勒克拉夫指出的那样:“作为授职权之争的产物,德意志沿着通向封建主义的道路迅速迈进。9世纪发生在法兰西的、使法兰西社会成为封建社会的那些变化,在德国因发生在亨利四世统治期间的那些内战而告完成。”[3] (P136)
11世纪后期德国封建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城堡的普遍出现。11世纪以前的德国城堡很少,城堡的建筑简单粗陋,只是普通的设防居所,并非真正意义的城堡。当时王权强大,国王牢固地控制着构筑军事要塞的权力,贵族私自建造的城堡被视作非法之物。11世纪后期开始,真正意义的城堡首先出现在萨克森,当时萨克森的自由贵族与亨利四世间爆发了激烈冲突,萨克森贵族为了对抗王权构筑了大量城堡,所以汤普逊指出:“德国真正的城堡时代始于亨利四世统治时期。”[8] (P308)而且由萨克森开始,城堡很快遍布全国各地。真正意义的城堡不仅仅是军事体系的基地,还成为实际生活中的权力中心[2] (P91—92)。可以说,城堡的普遍修建意味着以城堡为中心的地方政治单元的普遍形成。这个时期,德意志王权外有罗马教廷的挑战,内有试图摆脱国王控制的教会贵族的反叛,而且萨利安王朝推行的旨在实现权力集中化的政策也遭到世俗贵族的强烈反抗。内外交困的王权已经失去了对建造城堡的控制权。这种权力落入地方伯爵手中,他们是城堡的真正主人。地方伯爵将一些城堡分封给自己的下属,跟他们结成封君封臣关系,同时继续保有对这些城堡的控制权。结果,随着城堡的普遍兴起,德国各地开始形成以城堡为中心的、比较集中的封建伯爵权。
11世纪后期德国封建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教会的封建化。旷日持久的“主教授职权之争”带来的一个结果是《沃尔姆斯宗教和约》的签订,这是罗马教廷与德意志王廷互相妥协的产物[9] (P36—38)。和约使德国王权对教会的直接管辖转变成以封建关系为根据的某种控制。也就是说,《沃尔姆斯宗教和约》已经在理论上将王权与教会的关系视作封建关系。
相对迟缓的德国封建化给王权的发展带来了哪些影响呢?这就需要分析封建关系显著成长之际王权面临的形势。旨在实现教会自治,教、俗分离甚至教权至上的教会改革运动,在11世纪中后期达到高潮,德国自身也出现了改革派教会机构和教会贵族[4] (P131)。这场运动势必挑战德国王权,“主教授职权之争”就是这种趋势的集中体现。封建化的发生有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但在一定意义上讲,正是授职权之争催生了德国的封建化。萨克森王朝的权威政治和萨利安王朝的某种集权化的高压政策,阻碍着封建等级金字塔的形成。授职权之争使王权面临空前挑战,王室一方面无暇顾及贵族的日益坐大,另一方面为全力对抗教廷不得不作些妥协。因此王权所处的被动局面客观上促成了贵族权势的扩张和贵族内部等级关系的形成。有学者曾指出:“授职权之争在德意志政治权力的平衡中导致了一场根本变化。”[3] (P135)德国封建主义的显著发展正是出现在德意志的政治天平开始倾斜之际,这是一种不利于王权的倾斜。由贵族而非国王主导的封建化当然不会加重国王的权力砝码。不仅如此,授职权之争和德国内部的封建化开始改变王权与教、俗贵族的固有关系,使王权面临着重新界定与教、俗贵族的关系这一新问题。
还需强调的是,德国封建关系的迅速发展始于贵族的物质实力已有显著增强之际。11世纪以后德国的经济取得重大进步,耕地拓展、农业发展、人口增加,这一过程在德国历史上称作内部的殖民和开发。这是一个“静悄悄的”过程,贵族是这一过程的主导者,也就是这一过程的最大受益者,他们中的一些人成为强大的诸侯。这批人从12世纪起已经能够凭借强大的物质实力建立独立的地方权力中心,通过封建关系控制中小贵族,这为后来的诸侯领地国家奠定了基础。典型的就是策林根公爵家族在黑森林一带建立的“国家”[4] (P202)。《沃尔姆斯宗教和约》中有很多使诸侯受益的内容,这说明诸侯集团当时已经崛起。对此史学家评论道:授职权之争的“真正的胜利者既非国王也非教皇,而是诸侯集团”[3] (P135)。其实,这段评论本身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伴随授职权之争而发展起来的德国封建主义对王权和诸侯的不同作用。
二
相对于法国封建主义而言,德国封建主义只能说是一种未完成形态或非典型形态。作为西欧封建主义非核心区的德意志,其封建主义是打了很多折扣的。富尔昆认为:“领主制和封建主义并非像一张严密的网罩在德国身上。”[2] (P73—74)封建主义发展的不完善意味着封建化开始以后的德国社会仍存在大量的“太阳领”(Sonnenlehen),也就是自由地产,存在大量的自由贵族。他们是自己的土地的所有者或自认为是土地的所有者,而不是或不仅仅是采邑的持有者。即使在封建因素产生较早的巴伐利亚,很多贵族一方面持有公爵分封的采邑,另一方面仍保有完全属于自己的自主地。11世纪中后期德国封建主义发展起来以后,很多中、小贵族成为大贵族的封臣,但是大量的自主地仍然完好无损。这些地产没有伴随封建主义的发展而完全转变成采邑,很多贵族在持有采邑的同时仍然对自己原来的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10] (P104—105)。特别是在德意志北部,不仅很多贵族拥有自主地产,而且保有一小块自主地的自由农民也不少见。直至13世纪初期,在德王奥托四世的军队中仍可找到很多服军役的萨克森自由民[8] (P313)。
自主地产和自由贵族的存在,意味着国王和各级贵族间不能按封建关系形成比较严密的等级金字塔。德国封建主义的这一特点,使王权很难完全按封建法处理与诸侯的关系,进而约束诸侯集团,封建主义所具有的社会控制力和约束力也就很难得到充分实现。这一点在腓特烈一世的国内政策中表现得十分清楚。
“主教授职权之争”以后,德国社会迅速封建化。面对社会形势的变化,王权也在积极应变,努力调整与诸侯之间的关系,以求重新建立权力平衡。在此方面,霍亨斯陶芬王朝的腓特烈一世的国内政策最为典型。腓特烈国内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重新实现政府秩序和社会稳定,在封建关系的基础上稳固王权。他的基本政策是在王权与诸侯间引入封建法,以实现双方间的权力平衡和政治合作。他在1152年颁布的法令中已经明确传达出封建的概念:“从破坏和平的任何人的继承人那里没收的佃领地收归王室管理,但伯爵可以从国王这里领有它,将之作为采邑。”[4] (P246)1157年他首次宣布一条原则:王领的所有分封都具有封建性质,必须严格按封建法的规定处置,不经国王同意,不得作进一步处理。1158年他又要求所有封臣的效忠誓言中必须有效忠国王的内容,以维护国王在封建等级关系中的最高宗主地位[3] (P190)。腓特烈与其主要政敌狮子亨利的斗争,则是他运用封建法处理王权与诸侯间关系的一次比较成功的实践。
狮子亨利是腓特烈当政时期德国最强大的诸侯。腓特烈当政后最初将意大利和罗马教廷事务置于首位,因而向国内诸侯特别是向亨利作出很大让步。亨利实力日增,权势日大,他甚至计划将萨克森建成完全由自己控制的一个统一的地区。面对亨利的逼人气势,腓特烈开始反击,双方围绕对戈斯拉尔的争夺展开斗争。12世纪70年代以后,亨利的独立倾向愈加明显,腓特烈则与教会联手要求亨利放弃对萨克森境内教会的控制并归还被他夺取的教产。亨利拒绝这些要求,腓特烈遂要求他到国王法庭受审,亨利拒绝接受审判,腓特烈最终宣布他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并从他手中剥夺了两处公爵领和大量采邑[3] (P187—189)。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封建法成为腓特烈手中对付违规封臣的一件利器,亨利最终因蔑视国王法庭而受到审判,并受到封建法的处罚。
狮子亨利在1180年的垮台,表明腓特烈一世试图建立以国王为首的封建金字塔,这是一种封建秩序,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一种秩序。按道理,如果腓特烈一世的封建法令能够得到顺利实施,那么在各自的领地内握有司法权的每一级贵族,都可以归入国王的总封臣(史称“总佃户”)或封臣的封臣,国王因而也就真正掌握了国家最高司法权[4] (P244)。但是,除了“亨利事件”之外,腓特烈的那些法令不过都是“原则”而已。德国诸侯拥有强大的物质实力特别是所谓“自主地”,独立意识很强,“自由”或“荣誉”感也十分强烈。德国封建主义发展的不完善使王权在事实上并不能完全按封建法处理王权与诸侯间的关系,王权更多的时候更像是诸侯集团内部关系的一个“调停人”。发生在腓特烈一世统治时期的另一事件,生动地展示了当时德国诸侯的行为准则和国王扮演的角色。
1152年,康布雷主教尼古拉斯与佛兰德伯爵特奥德里克,因康布雷城的统治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腓特烈一世把康布雷城的统治权授予佛兰德伯爵,康布雷主教在科隆、美因茨和特里尔三大主教及其他主教的支持下捍卫教会诸侯对康布雷城的统治权。当国王的令状在教、俗诸侯面前宣读时,康布雷主教公开指责令状内容违反公平和正义。在场的教会诸侯起而支持康布雷主教,世俗诸侯则支持佛兰德伯爵。在场的国王先是保持沉默,后来无奈,只得收回成命。这样做,又引起世俗诸侯的不满,国王一时难以平息事端。最终教会诸侯获胜。康布雷主教在事后为避免佛兰德伯爵的报复,又要求国王劝说伯爵停止争斗,主教的这一要求再次遭到一些世俗诸侯的反对,他们鼓动佛兰德伯爵用行动捍卫荣誉,但是国王经过努力总算满足了康布雷主教的要求[11] (P182—184)。这一事件说明:其一,德国诸侯首先关注的是自己的荣誉和地位,甚至是自己归属的集团的荣誉和地位,而不是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教、俗诸侯两大集团互相斗争是基于同一理由:捍卫集体荣誉和地位。这一事件并非孤证。1155年,腓特烈一世因莱茵的巴拉丁伯爵破坏和平而给予他有损“面子”的羞辱性惩罚:要求伯爵和其10名属员当众牵狗步行一英里,而不是没收其采邑或撤消其职位[11] (P185)。“面子”的原则高于法律的原则,这是德国诸侯集团的一种集体意识,反映了存在于德国贵族阶级中的根深蒂固的独立意识和荣誉感。所以,尽管德国在11世纪以后已经封建化,但这种封建化是深深地打上德国社会固有传统的烙印的封建化,封建法因而也就很难作为王权与诸侯之间和诸侯集团之间的基本法则。有学者针对德国的这一特点指出:“在12和13世纪,德意志人认为存在着一种不同于法兰西或意大利法的德意志法。”[2] (P73)换言之,德国的封建法已经是带有德国社会发展特点的法则,其内容反映着封建关系与非封建关系交融在一起的社会实际。其二,作为一国之君和封建原则下的最高宗主的腓特烈一世,在整个事件中扮演的是一个普通的调停人的角色,而不是最高法官的角色。他的调解不是根据法律而是出于维护“荣誉”的要求。他需要考虑的不只是某个人的权益问题,而是一个集团的荣誉和地位。他所维护的公平和正义,与其说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如说是道德意义上的,即他的调解应符合集体意识。据此,这样的结论应是恰当的:“政治公正中的集体因素应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德国统治者只是在较晚的时候才站到司法等级的最高点上,而且是不完全地站在这一点上。”[11] (P188)
由此不难理解,在德国,即使在封建关系已有较大发展的时代,例如腓特烈一世统治时期,仍存在一系列非封建的制度和惯例。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选王制。德国王位更替过程中选王制的长期存在,充分说明了德国封建主义发展的不足。这一制度的法律根据不是视国王为最高宗主的封建法,而是从德国部落社会延续下来的习惯,其基本理念是,国王是“荣誉”、“自由”和“正义”的捍卫者。腓特烈在康布雷主教与佛兰德伯爵的争执中扮演的角色,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在11世纪以前,由于王权强大,选王制实际上有名无实,不过是为继承制披一件“合法”的外衣。随着11世纪以后王权的衰落,选王制成为封建诸侯制约王权的工具。
三
西欧封建主义的基本内含是封土制和封君封臣制。前者指土地因素,即封臣以向封君履行义务为条件持有封土;后者指人身因素,即贵族伴随土地的分封结成封君封臣关系,彼此互有权利和义务。在典型的封建关系中,土地因素和人身因素应当是平衡的。但在德国的封建关系中,土地因素大于人身因素,封土制重于封君封臣制,这是德国封建主义的又一特殊之处。富尔昆认为:在德国,采邑的“策封仪式被视为是确认封建契约的充足条件”[2] (P74)。1180年的格尔恩豪森宪章首次正式承认“采邑强制”(Leihezwang)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国王必须在一年零一天内把因无直接继承人而暂归王廷的诸侯采邑再次分封出去,以重新确认这些土地的封建地位以及国王与诸侯的封建关系。“采邑强制”的内容表明,诸侯只有从国王那里接受采邑,才能确认国王与诸侯间的封建关系。换句话说,为了得到诸侯的拥护,国王只有再次交出已经收归王室的封地。这样一来,采邑就成为维系封建关系的主要根据。
德国封建法中的“采邑强制”条款,正式形成于腓特烈一世与诸侯狮子亨利进行激烈斗争之际,因而反映了当时王权与诸侯的实力对比。一方面,迫于当时的斗争形势,腓特烈必须,也只有利用其他诸侯的力量,才能消除亨利这一当时最强大的诸侯对王权的威胁,因此王权不得不对其他诸侯的要求作出重大让步。另一方面,其他诸侯并非不愿看到诸侯集团中最强者的垮台,但前提是必须由他们享有亨利曾经得到的那些权利。实施“采邑强制”条款就是诸侯向王权的“要价”。亨利垮台了,王权消除了眼前最大的威胁,但是王权也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国王无法把依封建法没收而来的采邑真正收归己有,从而壮大王室的实力,而是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再次分封出去。1180年1月,腓特烈以亨利不听从传唤为由,在其他诸侯的支持下宣布取消他的封地。在1180年4月的格尔恩豪森帝国议会上,原属亨利的萨克森公国被瓜分给科隆大主教菲利普和安哈尔特伯爵伯恩哈德。1180年9月,原属亨利的巴伐利亚被分给巴拉丁伯爵维特尔斯巴赫的奥托,同时从巴伐利亚公国分离出一个施蒂里亚公国,并授予原藩侯奥托卡尔[7] (P534)。由此可见,在腓特烈一世反对狮子亨利的斗争中,真正的胜者不是王权而是诸侯。巴勒克拉夫认为:腓特烈在处理亨利的领地上的做法“开了一个先例,这使得国王在未来任何时候都难以保有被没收的采邑并用它们建立(在国王官吏的直接管理下的)王室领地”[3] (P194)。
德国封建关系中对不动产方面而非人身方面的强调,对德意志王权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使德王无法像法王那样利用封建法把没收来的诸侯采邑用于扩充王领,有效增强王权的实力[2] (P74);相反地,封建法却成为德国诸侯的工具。1180年的格尔恩豪森宪章首次以书面形式界定了一个封闭性的诸侯等级,即帝国诸侯等级(Reichsfürstenstand)。只有那些直接从国王手里接受封地的人,才属于这个等级[7] (P535)。“采邑强制”条款满足的正是这个集团的要求,维护的正是这个集团的利益。从此以后,帝国诸侯采邑成为德国政治中的一种恒定因素,既不可改变也不可分割。“采邑强制”条款维系着帝国诸侯领地的完整,捍卫着帝国诸侯的地位。有学者由此指出:“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结果造成了离心力,并且为独立的诸侯国的发展开辟了道路。随着对封建主义中不动产方面而不是人身方面的日益强调,这种趋势更加突出。”[4] (P260)
腓特烈一世的国内政策整体上看是比较现实和谨慎的。他的一系列封建政策固然使诸侯受益,但毕竟在王权与诸侯间建立了某种政治平衡,消除了狮子亨利对王权的威胁,恢复了国家秩序。但是腓特烈的封建政策没有延续下来,他建立的某种政治平衡在他身后遭到破坏。1198—1215年是德国的一个空位时代,此时政局混乱,王权危机,德意志的政治天平进一步向诸侯一边倾斜。腓特烈二世是一个首先关注西西里,其次才关心德意志的统治者。他发布了一系列确认或授予诸侯特权的法令[9] (P39—41),这些法令动摇了王权的基础,致使诸侯领地向“国家”的方向发展,他的统治也因此成为德意志王权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霍亨斯陶芬王朝结束时,王领仅相当于勃兰登堡侯爵领地的四分之三,且分布零乱,国王的实力已完全不能与大诸侯相比。1250—1272年德国再次进入空位时代,史称大空位时期。当1273年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登上王位时,中古德意志政治史开始了一个新时代,即诸侯时代。
直观地看,德意志王权是伴随封建主义的不断成长而逐渐衰落下去的,封建主义似乎是导致王权衰落的“祸首”。但进一步思考不禁要问:为什么封建主义在法国王权和英国王权发展过程中表现为政治向心力,在德国却表现为政治离心力呢?其实,封建主义带来何种政治作用并不完全取决于封建主义本身,还取决于封建主义在其中发展的既有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12] (P100—102)。一国之封建主义的发展有哪些特点,取决于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它产生何种政治作用,往往也取决于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由于中古德国社会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给德国封建主义造成那些特点,封建主义的政治作用因而也具有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德国封建主义的两重性:对于王权它是离心力,对于诸侯它又是向心力。萨克森王朝的统治策略和萨利安王朝初期的政策,随着“主教授职权之争”的爆发和德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不可行。王权与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的固有关系不复存在,王权需要重新建立自身的统治基础。封建主义赋予王权以权力优势,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要使这种可能成为现实,还必须取决于具体的历史环境。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始于德意志王权遭遇罗马教会的严峻挑战的时代,始于贵族阶级对萨利安王朝推行的集权化政策普遍不满的时代,始于拥有深厚社会基础的自由贵族的经济社会力量迅速增长以及诸侯集团日益崛起的时代,结果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特点都成为有利于诸侯发展而不利于王权发展的条件,中古时期封建关系所维系的权力天平在德国明显地向诸侯倾斜。
12世纪以后德国社会的一个基本趋势是诸侯越来越强大,王权越来越衰落。不过,也不应把12世纪以后德意志王权的衰落释为“命中注定”。虽不宜用“王朝中兴”形容腓特烈一世的统治,他推行的封建政策还是可行的。他通过一些让步争取其他诸侯和他一道共同反对大诸侯狮子亨利,消除了王权面临的直接威胁,并且在王权与诸侯之间建立了某种政治平衡。就此而言,德国封建主义至少在他统治下对王权也呈现出某种政治向心力。但由于种种历史因素的综合作用,总的说来,封建主义没有使德国王权走向强大。
然而对诸侯来说,封建主义却成为他们巩固领地并建立领地诸侯国的重要工具。他们在领地内建立起相对严密的封建金字塔,自己牢牢控制着领地内的最高权力,进而为诸侯领地的真正统一奠定基础。有学者强调指出:正是德意志诸侯国而非王国或帝国的政治发展,经历着与英、法王权发展相似的过程[4] (P266)。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封建主义又是向心力。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6年02期
【原文出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06期第87~93页
【作者简介】侯树栋,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北京 100875)
【内容提要】 | 中古时期,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相对迟缓;二是不完善;三是土地因素重于人身因素。这三个特点对德国王权产生了特殊的影响。具体而言,封建主义的缓慢发展,使王权失去了掌握主动的时机;封建关系的不完善,阻碍了以国王为顶尖的等级金字塔的形成;土地因素的重要,造成了采邑的发达,为诸侯对抗王权提供了物质基础。与西欧其他国度不同,德国的封建主义,对于王权而言,是一种离心的力量;对于诸侯而言,却是一种向心的力量。本应赋予国王以权力优势的封建主义,事实上却削弱了王权。这说明,封建主义在政治上发挥怎样的作用,并不完全取决于它自身,还要看现实的权力结构和历史传统。 |
一
法兰克国家封建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从西南逐步向东北扩展的过程,因此相对于西部的法国来说,东部的德国接触封建主义的时间较晚。德国各地并入法兰克国家的时间早晚不一,与法兰克的关系亲疏有别,所以封建主义在德国各地的发展也有着时间上的显著差异。曾经并入德国的洛林公国在10世纪已经充分封建化,在士瓦本、法兰克尼亚,封建主义在10世纪也有所发展。在矮子丕平时代,法兰克的封建因素就已进入巴伐利亚。但在萨克森、弗里西亚等地,封建主义在11世纪中叶以前还远未发展起来[2] (P72—73)。可以说,11世纪以前的德国整体上还是一个封建因素相当薄弱的国家。
那么11世纪以前的德意志王权是否为封建王权呢?这是西方史家多年来众说纷纭的一个问题。其实,若按西方学界关于封建主义的基本定义,11世纪以前的德意志王权显然还不能完全视为封土制与封臣制意义上的“封建王权”。这个时期王权的统治基础在于国王对世俗大贵族和教会的有效控制,因此判断这个时期的王权是否为封建王权,应看王权与世俗大贵族和教会贵族间的关系是否为封建关系。在当时的德意志,封建主义因素还相当薄弱,萨克森更是一个以自主地产为主导的地区,这一事实对于认识王权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10世纪的德意志国王是萨克森人,其政治根基在萨克森,萨克森人还不可能按封建原则组建政权[3] (P85)。有学者曾认为:德意志立国之初就存在如下的事实:部族公爵首先交出了自己的土地,然后再从萨克森王朝的国王们手中接受这些土地作为采邑[4] (P237)。还有论者强调:当时封建法与公法结合在一起,“部族公爵既是国王的一个可以被免职的官员,也是一个可以世袭的封臣”[5] (P12)。按照这些说法,国王与公爵间已经是封建关系了。然而更新的有关资料表明,萨克森王朝与各公国之间最初与其说是封建关系,不如说是联盟关系,10世纪的德意志王国具有明显的联盟性质[4] (P236)。当时一些公国的独立性很强,例如巴伐利亚公爵阿尔努夫曾被立为整个德意志王国(Regnum Teutonicorum)的国王,与萨克森王朝对抗,他推行独立的意大利政策,完全控制着公爵职位的继承权。虽然10世纪的公爵们与萨克森王朝间在整体上保持政治合作关系,但这种关系完全以现实的利益为转移,并不受所谓“封建”关系的约束,奥托一世时期公爵们的几次叛乱活动就说明了这一点。即使在康拉德二世统治时期的11世纪前半叶,德国贵族集团内部的封建金字塔仍未真正建立起来。1027年士瓦本公爵进行反叛活动,当争取士瓦本伯爵们的支持时,伯爵们却强调自己是自由的,并认为国王就是这种自由的最高捍卫者,因而拒绝支持已经威胁到自己自由的公爵而支持国王。这说明,公爵与伯爵之间尚无封建关系即封君封臣关系。伯爵与国王之间也没有这种关系,在伯爵的心目中,国王只是其自由的最高捍卫者,而不是封建等级之首[3] (P79—80)。
奥托一世的政策是通过使教会紧密依附于王权来建立集中化的政府。在这种政府构建中,奥托视公国和伯爵领为国家行政区而非采邑,视公爵和伯爵为国家公共职位而非封臣。他努力维护的是加洛林王朝时期的非封建政府的概念,这种政府依靠国家行政原则而不是封建等级契约进行管理和统治。因此布洛赫认为:“在‘封建化’远不像法国那样深入和均衡的德国,王权在比法国王权长久得多的时间内一直遵循着加洛林模式。”[6] (P426)11世纪以前,德意志王权与教会间只有行政控制关系。国王把大量财产和特权赐与教会,进而将各级教会机构作为国王直接控制下的国家管理机器,大量高级教士成为国王的高级官吏,这一时期的德国教会制度遂有“帝国教会体制”之称。
当然,11世纪以前,德意志王权也开始具有某些“封建”的外观,这也是事实。亨利一世经过与公爵的有节制的斗争,赢得了一些公爵对王权的臣服与效忠。在奥托一世的就职典礼上,几大公爵共同向国王表示臣服与效忠。特别是萨利安王朝的康拉德二世开始有意识地将封建法引入国家管理,有论者认为:“他是第一个并且长期以来也是惟一一个我们可以视作自觉地推行封建政策的德意志国王。”[4] (P239)康拉德试图在王权与中小贵族之间建立封建联系,为此他于1037年颁布法律,保障所有采邑拥有者的地产和采邑继承权[7] (P395)。但他的封建政策并没有延续下来。
萨克森王朝和萨利安王朝初期的统治者通过帝国教会体制和对世俗大贵族的有效控制,建立起当时西欧最强大的王权。他们在政治上是成功的,但成功中也潜伏着严重隐患,其中主要是:
1. 11世纪以前的德国王权整体上并无制度创建。奥托政府主要通过个人权威和家族政治以及大量恩赐维系教会贵族和世俗大贵族对王权的忠诚。教、俗贵族对王权的臣服和忠诚往往以自我利益的得失为转移,并不受某种原则的约束。这就是为什么在雄才大略的奥托一世时期竟接连发生公爵叛乱的缘故。建立在个人权威和家族政治以及王室恩惠基础上的权力平衡,显然是脆弱的。
2. 王权与公爵、伯爵以下的所谓自由贵族相脱节。11世纪以前的德国是以自主地产为主导的社会,拥有广大的自主地产的贵族,与国王、公爵和伯爵之间不存在“封建”的约束关系,他们是所谓自由贵族。不仅国王没有在王国范围内建立封建宗主权,公爵、伯爵在各自统辖的区域内也未建立封建宗主权,自由贵族有较大的空间扩充实力。萨克森王朝在整个10世纪都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如何解决公爵对国王的威胁上,结果公爵的权势受到有力打击。萨克森王朝基本消除了公爵对王权的威胁,但公爵权势的衰退也为大量自由贵族的成长开辟了更宽广的道路。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这些自由贵族的利益、特权和实力也随之日渐增长。这些贵族的经济社会活动并不是依托王权或某一级大贵族,而是独立进行的,所以他们的独立意识很强。
3. “帝国教会体制”一语,也只是表明教会贵族对王权的直接依附,这种依附关系是加洛林王朝时期教会依附王权的进一步发展。从制度上看,教会依旧自成一体,并未真正融入政府框架。一旦王权与教会间的关系重新界定,教会不仅会脱离王权的控制,而且其强大的物质实力为自身的独立提供了重要基础。
德国封建主义的显著发展是在11世纪中后期,具体地讲,是在德皇亨利四世与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之间爆发所谓“主教授职权之争”的时代。诚如巴勒克拉夫指出的那样:“作为授职权之争的产物,德意志沿着通向封建主义的道路迅速迈进。9世纪发生在法兰西的、使法兰西社会成为封建社会的那些变化,在德国因发生在亨利四世统治期间的那些内战而告完成。”[3] (P136)
11世纪后期德国封建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城堡的普遍出现。11世纪以前的德国城堡很少,城堡的建筑简单粗陋,只是普通的设防居所,并非真正意义的城堡。当时王权强大,国王牢固地控制着构筑军事要塞的权力,贵族私自建造的城堡被视作非法之物。11世纪后期开始,真正意义的城堡首先出现在萨克森,当时萨克森的自由贵族与亨利四世间爆发了激烈冲突,萨克森贵族为了对抗王权构筑了大量城堡,所以汤普逊指出:“德国真正的城堡时代始于亨利四世统治时期。”[8] (P308)而且由萨克森开始,城堡很快遍布全国各地。真正意义的城堡不仅仅是军事体系的基地,还成为实际生活中的权力中心[2] (P91—92)。可以说,城堡的普遍修建意味着以城堡为中心的地方政治单元的普遍形成。这个时期,德意志王权外有罗马教廷的挑战,内有试图摆脱国王控制的教会贵族的反叛,而且萨利安王朝推行的旨在实现权力集中化的政策也遭到世俗贵族的强烈反抗。内外交困的王权已经失去了对建造城堡的控制权。这种权力落入地方伯爵手中,他们是城堡的真正主人。地方伯爵将一些城堡分封给自己的下属,跟他们结成封君封臣关系,同时继续保有对这些城堡的控制权。结果,随着城堡的普遍兴起,德国各地开始形成以城堡为中心的、比较集中的封建伯爵权。
11世纪后期德国封建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教会的封建化。旷日持久的“主教授职权之争”带来的一个结果是《沃尔姆斯宗教和约》的签订,这是罗马教廷与德意志王廷互相妥协的产物[9] (P36—38)。和约使德国王权对教会的直接管辖转变成以封建关系为根据的某种控制。也就是说,《沃尔姆斯宗教和约》已经在理论上将王权与教会的关系视作封建关系。
相对迟缓的德国封建化给王权的发展带来了哪些影响呢?这就需要分析封建关系显著成长之际王权面临的形势。旨在实现教会自治,教、俗分离甚至教权至上的教会改革运动,在11世纪中后期达到高潮,德国自身也出现了改革派教会机构和教会贵族[4] (P131)。这场运动势必挑战德国王权,“主教授职权之争”就是这种趋势的集中体现。封建化的发生有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但在一定意义上讲,正是授职权之争催生了德国的封建化。萨克森王朝的权威政治和萨利安王朝的某种集权化的高压政策,阻碍着封建等级金字塔的形成。授职权之争使王权面临空前挑战,王室一方面无暇顾及贵族的日益坐大,另一方面为全力对抗教廷不得不作些妥协。因此王权所处的被动局面客观上促成了贵族权势的扩张和贵族内部等级关系的形成。有学者曾指出:“授职权之争在德意志政治权力的平衡中导致了一场根本变化。”[3] (P135)德国封建主义的显著发展正是出现在德意志的政治天平开始倾斜之际,这是一种不利于王权的倾斜。由贵族而非国王主导的封建化当然不会加重国王的权力砝码。不仅如此,授职权之争和德国内部的封建化开始改变王权与教、俗贵族的固有关系,使王权面临着重新界定与教、俗贵族的关系这一新问题。
还需强调的是,德国封建关系的迅速发展始于贵族的物质实力已有显著增强之际。11世纪以后德国的经济取得重大进步,耕地拓展、农业发展、人口增加,这一过程在德国历史上称作内部的殖民和开发。这是一个“静悄悄的”过程,贵族是这一过程的主导者,也就是这一过程的最大受益者,他们中的一些人成为强大的诸侯。这批人从12世纪起已经能够凭借强大的物质实力建立独立的地方权力中心,通过封建关系控制中小贵族,这为后来的诸侯领地国家奠定了基础。典型的就是策林根公爵家族在黑森林一带建立的“国家”[4] (P202)。《沃尔姆斯宗教和约》中有很多使诸侯受益的内容,这说明诸侯集团当时已经崛起。对此史学家评论道:授职权之争的“真正的胜利者既非国王也非教皇,而是诸侯集团”[3] (P135)。其实,这段评论本身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伴随授职权之争而发展起来的德国封建主义对王权和诸侯的不同作用。
二
相对于法国封建主义而言,德国封建主义只能说是一种未完成形态或非典型形态。作为西欧封建主义非核心区的德意志,其封建主义是打了很多折扣的。富尔昆认为:“领主制和封建主义并非像一张严密的网罩在德国身上。”[2] (P73—74)封建主义发展的不完善意味着封建化开始以后的德国社会仍存在大量的“太阳领”(Sonnenlehen),也就是自由地产,存在大量的自由贵族。他们是自己的土地的所有者或自认为是土地的所有者,而不是或不仅仅是采邑的持有者。即使在封建因素产生较早的巴伐利亚,很多贵族一方面持有公爵分封的采邑,另一方面仍保有完全属于自己的自主地。11世纪中后期德国封建主义发展起来以后,很多中、小贵族成为大贵族的封臣,但是大量的自主地仍然完好无损。这些地产没有伴随封建主义的发展而完全转变成采邑,很多贵族在持有采邑的同时仍然对自己原来的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10] (P104—105)。特别是在德意志北部,不仅很多贵族拥有自主地产,而且保有一小块自主地的自由农民也不少见。直至13世纪初期,在德王奥托四世的军队中仍可找到很多服军役的萨克森自由民[8] (P313)。
自主地产和自由贵族的存在,意味着国王和各级贵族间不能按封建关系形成比较严密的等级金字塔。德国封建主义的这一特点,使王权很难完全按封建法处理与诸侯的关系,进而约束诸侯集团,封建主义所具有的社会控制力和约束力也就很难得到充分实现。这一点在腓特烈一世的国内政策中表现得十分清楚。
“主教授职权之争”以后,德国社会迅速封建化。面对社会形势的变化,王权也在积极应变,努力调整与诸侯之间的关系,以求重新建立权力平衡。在此方面,霍亨斯陶芬王朝的腓特烈一世的国内政策最为典型。腓特烈国内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重新实现政府秩序和社会稳定,在封建关系的基础上稳固王权。他的基本政策是在王权与诸侯间引入封建法,以实现双方间的权力平衡和政治合作。他在1152年颁布的法令中已经明确传达出封建的概念:“从破坏和平的任何人的继承人那里没收的佃领地收归王室管理,但伯爵可以从国王这里领有它,将之作为采邑。”[4] (P246)1157年他首次宣布一条原则:王领的所有分封都具有封建性质,必须严格按封建法的规定处置,不经国王同意,不得作进一步处理。1158年他又要求所有封臣的效忠誓言中必须有效忠国王的内容,以维护国王在封建等级关系中的最高宗主地位[3] (P190)。腓特烈与其主要政敌狮子亨利的斗争,则是他运用封建法处理王权与诸侯间关系的一次比较成功的实践。
狮子亨利是腓特烈当政时期德国最强大的诸侯。腓特烈当政后最初将意大利和罗马教廷事务置于首位,因而向国内诸侯特别是向亨利作出很大让步。亨利实力日增,权势日大,他甚至计划将萨克森建成完全由自己控制的一个统一的地区。面对亨利的逼人气势,腓特烈开始反击,双方围绕对戈斯拉尔的争夺展开斗争。12世纪70年代以后,亨利的独立倾向愈加明显,腓特烈则与教会联手要求亨利放弃对萨克森境内教会的控制并归还被他夺取的教产。亨利拒绝这些要求,腓特烈遂要求他到国王法庭受审,亨利拒绝接受审判,腓特烈最终宣布他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并从他手中剥夺了两处公爵领和大量采邑[3] (P187—189)。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封建法成为腓特烈手中对付违规封臣的一件利器,亨利最终因蔑视国王法庭而受到审判,并受到封建法的处罚。
狮子亨利在1180年的垮台,表明腓特烈一世试图建立以国王为首的封建金字塔,这是一种封建秩序,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一种秩序。按道理,如果腓特烈一世的封建法令能够得到顺利实施,那么在各自的领地内握有司法权的每一级贵族,都可以归入国王的总封臣(史称“总佃户”)或封臣的封臣,国王因而也就真正掌握了国家最高司法权[4] (P244)。但是,除了“亨利事件”之外,腓特烈的那些法令不过都是“原则”而已。德国诸侯拥有强大的物质实力特别是所谓“自主地”,独立意识很强,“自由”或“荣誉”感也十分强烈。德国封建主义发展的不完善使王权在事实上并不能完全按封建法处理王权与诸侯间的关系,王权更多的时候更像是诸侯集团内部关系的一个“调停人”。发生在腓特烈一世统治时期的另一事件,生动地展示了当时德国诸侯的行为准则和国王扮演的角色。
1152年,康布雷主教尼古拉斯与佛兰德伯爵特奥德里克,因康布雷城的统治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腓特烈一世把康布雷城的统治权授予佛兰德伯爵,康布雷主教在科隆、美因茨和特里尔三大主教及其他主教的支持下捍卫教会诸侯对康布雷城的统治权。当国王的令状在教、俗诸侯面前宣读时,康布雷主教公开指责令状内容违反公平和正义。在场的教会诸侯起而支持康布雷主教,世俗诸侯则支持佛兰德伯爵。在场的国王先是保持沉默,后来无奈,只得收回成命。这样做,又引起世俗诸侯的不满,国王一时难以平息事端。最终教会诸侯获胜。康布雷主教在事后为避免佛兰德伯爵的报复,又要求国王劝说伯爵停止争斗,主教的这一要求再次遭到一些世俗诸侯的反对,他们鼓动佛兰德伯爵用行动捍卫荣誉,但是国王经过努力总算满足了康布雷主教的要求[11] (P182—184)。这一事件说明:其一,德国诸侯首先关注的是自己的荣誉和地位,甚至是自己归属的集团的荣誉和地位,而不是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教、俗诸侯两大集团互相斗争是基于同一理由:捍卫集体荣誉和地位。这一事件并非孤证。1155年,腓特烈一世因莱茵的巴拉丁伯爵破坏和平而给予他有损“面子”的羞辱性惩罚:要求伯爵和其10名属员当众牵狗步行一英里,而不是没收其采邑或撤消其职位[11] (P185)。“面子”的原则高于法律的原则,这是德国诸侯集团的一种集体意识,反映了存在于德国贵族阶级中的根深蒂固的独立意识和荣誉感。所以,尽管德国在11世纪以后已经封建化,但这种封建化是深深地打上德国社会固有传统的烙印的封建化,封建法因而也就很难作为王权与诸侯之间和诸侯集团之间的基本法则。有学者针对德国的这一特点指出:“在12和13世纪,德意志人认为存在着一种不同于法兰西或意大利法的德意志法。”[2] (P73)换言之,德国的封建法已经是带有德国社会发展特点的法则,其内容反映着封建关系与非封建关系交融在一起的社会实际。其二,作为一国之君和封建原则下的最高宗主的腓特烈一世,在整个事件中扮演的是一个普通的调停人的角色,而不是最高法官的角色。他的调解不是根据法律而是出于维护“荣誉”的要求。他需要考虑的不只是某个人的权益问题,而是一个集团的荣誉和地位。他所维护的公平和正义,与其说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如说是道德意义上的,即他的调解应符合集体意识。据此,这样的结论应是恰当的:“政治公正中的集体因素应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德国统治者只是在较晚的时候才站到司法等级的最高点上,而且是不完全地站在这一点上。”[11] (P188)
由此不难理解,在德国,即使在封建关系已有较大发展的时代,例如腓特烈一世统治时期,仍存在一系列非封建的制度和惯例。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选王制。德国王位更替过程中选王制的长期存在,充分说明了德国封建主义发展的不足。这一制度的法律根据不是视国王为最高宗主的封建法,而是从德国部落社会延续下来的习惯,其基本理念是,国王是“荣誉”、“自由”和“正义”的捍卫者。腓特烈在康布雷主教与佛兰德伯爵的争执中扮演的角色,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在11世纪以前,由于王权强大,选王制实际上有名无实,不过是为继承制披一件“合法”的外衣。随着11世纪以后王权的衰落,选王制成为封建诸侯制约王权的工具。
三
西欧封建主义的基本内含是封土制和封君封臣制。前者指土地因素,即封臣以向封君履行义务为条件持有封土;后者指人身因素,即贵族伴随土地的分封结成封君封臣关系,彼此互有权利和义务。在典型的封建关系中,土地因素和人身因素应当是平衡的。但在德国的封建关系中,土地因素大于人身因素,封土制重于封君封臣制,这是德国封建主义的又一特殊之处。富尔昆认为:在德国,采邑的“策封仪式被视为是确认封建契约的充足条件”[2] (P74)。1180年的格尔恩豪森宪章首次正式承认“采邑强制”(Leihezwang)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国王必须在一年零一天内把因无直接继承人而暂归王廷的诸侯采邑再次分封出去,以重新确认这些土地的封建地位以及国王与诸侯的封建关系。“采邑强制”的内容表明,诸侯只有从国王那里接受采邑,才能确认国王与诸侯间的封建关系。换句话说,为了得到诸侯的拥护,国王只有再次交出已经收归王室的封地。这样一来,采邑就成为维系封建关系的主要根据。
德国封建法中的“采邑强制”条款,正式形成于腓特烈一世与诸侯狮子亨利进行激烈斗争之际,因而反映了当时王权与诸侯的实力对比。一方面,迫于当时的斗争形势,腓特烈必须,也只有利用其他诸侯的力量,才能消除亨利这一当时最强大的诸侯对王权的威胁,因此王权不得不对其他诸侯的要求作出重大让步。另一方面,其他诸侯并非不愿看到诸侯集团中最强者的垮台,但前提是必须由他们享有亨利曾经得到的那些权利。实施“采邑强制”条款就是诸侯向王权的“要价”。亨利垮台了,王权消除了眼前最大的威胁,但是王权也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国王无法把依封建法没收而来的采邑真正收归己有,从而壮大王室的实力,而是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再次分封出去。1180年1月,腓特烈以亨利不听从传唤为由,在其他诸侯的支持下宣布取消他的封地。在1180年4月的格尔恩豪森帝国议会上,原属亨利的萨克森公国被瓜分给科隆大主教菲利普和安哈尔特伯爵伯恩哈德。1180年9月,原属亨利的巴伐利亚被分给巴拉丁伯爵维特尔斯巴赫的奥托,同时从巴伐利亚公国分离出一个施蒂里亚公国,并授予原藩侯奥托卡尔[7] (P534)。由此可见,在腓特烈一世反对狮子亨利的斗争中,真正的胜者不是王权而是诸侯。巴勒克拉夫认为:腓特烈在处理亨利的领地上的做法“开了一个先例,这使得国王在未来任何时候都难以保有被没收的采邑并用它们建立(在国王官吏的直接管理下的)王室领地”[3] (P194)。
德国封建关系中对不动产方面而非人身方面的强调,对德意志王权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使德王无法像法王那样利用封建法把没收来的诸侯采邑用于扩充王领,有效增强王权的实力[2] (P74);相反地,封建法却成为德国诸侯的工具。1180年的格尔恩豪森宪章首次以书面形式界定了一个封闭性的诸侯等级,即帝国诸侯等级(Reichsfürstenstand)。只有那些直接从国王手里接受封地的人,才属于这个等级[7] (P535)。“采邑强制”条款满足的正是这个集团的要求,维护的正是这个集团的利益。从此以后,帝国诸侯采邑成为德国政治中的一种恒定因素,既不可改变也不可分割。“采邑强制”条款维系着帝国诸侯领地的完整,捍卫着帝国诸侯的地位。有学者由此指出:“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结果造成了离心力,并且为独立的诸侯国的发展开辟了道路。随着对封建主义中不动产方面而不是人身方面的日益强调,这种趋势更加突出。”[4] (P260)
腓特烈一世的国内政策整体上看是比较现实和谨慎的。他的一系列封建政策固然使诸侯受益,但毕竟在王权与诸侯间建立了某种政治平衡,消除了狮子亨利对王权的威胁,恢复了国家秩序。但是腓特烈的封建政策没有延续下来,他建立的某种政治平衡在他身后遭到破坏。1198—1215年是德国的一个空位时代,此时政局混乱,王权危机,德意志的政治天平进一步向诸侯一边倾斜。腓特烈二世是一个首先关注西西里,其次才关心德意志的统治者。他发布了一系列确认或授予诸侯特权的法令[9] (P39—41),这些法令动摇了王权的基础,致使诸侯领地向“国家”的方向发展,他的统治也因此成为德意志王权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霍亨斯陶芬王朝结束时,王领仅相当于勃兰登堡侯爵领地的四分之三,且分布零乱,国王的实力已完全不能与大诸侯相比。1250—1272年德国再次进入空位时代,史称大空位时期。当1273年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登上王位时,中古德意志政治史开始了一个新时代,即诸侯时代。
直观地看,德意志王权是伴随封建主义的不断成长而逐渐衰落下去的,封建主义似乎是导致王权衰落的“祸首”。但进一步思考不禁要问:为什么封建主义在法国王权和英国王权发展过程中表现为政治向心力,在德国却表现为政治离心力呢?其实,封建主义带来何种政治作用并不完全取决于封建主义本身,还取决于封建主义在其中发展的既有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12] (P100—102)。一国之封建主义的发展有哪些特点,取决于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它产生何种政治作用,往往也取决于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由于中古德国社会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给德国封建主义造成那些特点,封建主义的政治作用因而也具有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德国封建主义的两重性:对于王权它是离心力,对于诸侯它又是向心力。萨克森王朝的统治策略和萨利安王朝初期的政策,随着“主教授职权之争”的爆发和德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不可行。王权与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的固有关系不复存在,王权需要重新建立自身的统治基础。封建主义赋予王权以权力优势,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要使这种可能成为现实,还必须取决于具体的历史环境。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始于德意志王权遭遇罗马教会的严峻挑战的时代,始于贵族阶级对萨利安王朝推行的集权化政策普遍不满的时代,始于拥有深厚社会基础的自由贵族的经济社会力量迅速增长以及诸侯集团日益崛起的时代,结果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特点都成为有利于诸侯发展而不利于王权发展的条件,中古时期封建关系所维系的权力天平在德国明显地向诸侯倾斜。
12世纪以后德国社会的一个基本趋势是诸侯越来越强大,王权越来越衰落。不过,也不应把12世纪以后德意志王权的衰落释为“命中注定”。虽不宜用“王朝中兴”形容腓特烈一世的统治,他推行的封建政策还是可行的。他通过一些让步争取其他诸侯和他一道共同反对大诸侯狮子亨利,消除了王权面临的直接威胁,并且在王权与诸侯之间建立了某种政治平衡。就此而言,德国封建主义至少在他统治下对王权也呈现出某种政治向心力。但由于种种历史因素的综合作用,总的说来,封建主义没有使德国王权走向强大。
然而对诸侯来说,封建主义却成为他们巩固领地并建立领地诸侯国的重要工具。他们在领地内建立起相对严密的封建金字塔,自己牢牢控制着领地内的最高权力,进而为诸侯领地的真正统一奠定基础。有学者强调指出:正是德意志诸侯国而非王国或帝国的政治发展,经历着与英、法王权发展相似的过程[4] (P266)。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封建主义又是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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