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论中世纪西欧的三等级观念
刘林海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6年02期
【原文出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06期第94~104页
【作者简介】刘林海,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北京 100875)
【内容提要】三等级观念是中世纪西欧历史上的一种现象。19世纪末以来,对于三等级观念中的等级关系,学术界大致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三等级是一种层级性的不平等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三等级是功能性的职能三分,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事实上,中世纪西欧的三等级观念是在基督教等级观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各等级之间既非单纯的平等协作,亦非单纯的层级性不平等关系,而是呈现出复杂的特点,即同时包含着上述两种情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这两种情况的存在与教俗最高权力的斗争密切相关,在这场斗争中,教权至上派突出其不平等的一面,王权至上派则强调功能性的平等协作的一面;两种观点斗争中此消彼长,14世纪以后,随着王权和民族意识的不断增强,主张平等协作的观点逐渐压倒主张不平等的观点,成为三等级观念的主流。
【关 键 词】中世纪/西欧/等级/三等级


    中世纪欧洲的文献中有不少关于“等级”(ordo/ordines)的论述。19世纪末以来,等级观念,尤其是三等级(the three orders)观念渐渐成为一个历史问题,引起西方学术界较为广泛的重视,三等级观念也逐渐被视为中世纪西欧社会的一个特征。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西方学术界对三个等级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它的起源、内涵以及在中世纪西欧社会等级观念中的作用等方面。国内学术界尤其是史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不多。彭小瑜先生在关于中古教会的等级结构与权威分布的论述中谈到三等级问题的复杂性[1] (P458—461),但并没有展开。虽然西方学者对此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但其各异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无疑使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各家的看法虽有可信之处,但也并非无懈可击,比如,在对三等级关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三个等级的关系到底如何?是不平等,还是平等?各等级的关系有没有变化?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笔者不揣浅陋,尝试对这个问题作初步的分析,以就正于方家。
    需要说明的是,等级及三等级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既存在认识上的多样化的分类,又存在理论认识与社会现实间的矛盾,还有各类别内部的组成、等级之间的交叉、重叠、变动、冲突以及各等级内部的演变与再分等问题,中世纪的“等级”与近现代的“阶级”概念也有着较大的差别[2] (P452—466)。此外,等级观念的变化是直接受社会经济的发展决定的,这是本文的根本前提。限于能力和篇幅,行文中不再讨论上述问题,只是从思想观念的角度,试着对三等级的关系作一般性的动态考察,尤其注重教俗之间的权力之争对它的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目前已知的文献,三个等级的说法最早出现在9世纪,并在10—11世纪得到较为系统的表述。
    一般认为,三个等级说法的雏形出自9世纪末英格兰维塞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大帝的笔端。他在翻译波埃修(Boethius,约480—524)的《哲学的安慰》一书的第2卷第17章时,加上了自己的一段话,说:“这些是国王的材料与统治的工具(tolan):他应当让自己的土地上住满人;应当有祈祷者(gebedmen)、作战者(fyrdmen)和劳作者(weorcmen)。你知道没有这些工具任何一位国王都无法展示其技艺。”[3] (P919)乔治·迪比认为:修士奥塞尔的艾莫(Haymo of Auxerre, ? —约875)是类似说法的“第一人”,他在9世纪上半叶就已经提出教士(sacerdotes)、战士(milites)、农夫(agricolae)的划分[4] (P109)。虽然有了分类,但“等级”一词并没有出现(注:阿尔弗雷德的行文中用的是tolan(工具),在接下来的行文中则交替使用tolan、geferscipum和geferscipas。学者们对后两个词的理解有所不同,有人翻译为“阶级”或“等级”(Dorothy whitelock(ed),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 1, c. 500—1042, p. 919. Giles Constable, Three Studies in Medieval Religious and Social Thonght, p. 279. )有人则理解为“支柱”(Georges Duby, The Three Orders: Feudal Society Imagined, p. 100. )。从上下文判断,“工具”或“支柱”较确切。)。
    大约一个世纪后,英格兰本笃会修士阿勒弗里克(Aelfric,约955—1020)较为详细地论述了三个等级问题,并首次明确使用“等级”一词。“众所周知,这个世界上有三个等级,结为一体:这些是劳作者(laboratores)、祈祷者(oratores)、作战者(bellartores)。劳作者是那些为我们的生存而劳动的人;祈祷者是那些为了我们的和平恳求上帝的人;作战者是那些为保护我们的城镇,保卫我们的土地免遭军队入侵而战斗的人。农夫劳动供给我们食物,世俗的战士必须抗击我们的敌人,上帝的仆人必须永远为我们祈祷,并在精神上抗击无形的敌人。”[5] (P10)作为当时英格兰本笃会改革的重要人物,阿勒弗里克不止一次论述过这个问题。与阿勒弗里克交往较多的约克主教乌尔夫斯坦(Wulfstan of York, ? —1023)也有过类似的论述。他在1008(一说1010)年所作的《政体要义》中说:“每一个完美矗立的合法的王位,都竖立在三根柱子上:一根是祈祷者,第二根是劳作者,第三根是作战者。祈祷者是恳求者,他们的职责是服务上帝,并日夜真诚地为国家代祷。劳作者是干活的人(workmen),负责所有人赖以生存的物资。作战者是武士,他们用武器勇敢地保卫国土。”[6] (Ⅳ)
    欧洲大陆关于三等级观念的明确论述要比英格兰晚(注:一般认为,虽然关于三等级观念的论述最早出现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但其渊源在加洛林王朝时期的大陆(J. H. Burns(ed),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c. 350-c. 1450, pp. 239—241. )。迪比认为,阿勒弗里克继承了阿尔弗雷德的说法。至于阿达尔博洛和杰拉德的论述是源自英格兰还是奥塞尔的艾莫,迪比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较倾向于后者(Georges Duby, The Three Orders: Feudal Society Imagined, pp. 102, 107—109. )。),出现在11世纪初的法兰西拉昂主教阿达尔博洛(Adalbero of Laon, 约955—1031)和康布雷主教杰拉德一世(Gerard of Cambrai, 约975—1051)的著作中。阿达尔博洛在《致罗伯特王的诗》中说:“信仰的本质是单一的(simplex),但在等级顺序上有三种身份……被视为一个的上帝之家因而是三分的。[一些人]祈祷,一些人作战,其他人劳作。这三类人是合在一起的,绝没有裂痕(scisscura)。因此两个的工作是立在一个职位的基础上的,[反过来]他们也给所有人以支持。这种三方的连接因而是单一的。”[7] (P283—284)大约在同时,康布雷主教杰拉德一世也说:“从一开始,人类就被分为三种,祈祷者、农夫(agricultori)和战士,他还给出清楚的证据,表明这些阶层的每一个都是另外两个的左右手,相互支持。”[7] (P285)
    三等级之间的关系如何?一般认为,三等级就是指的三个由高到低依次分布的层级结构,即祈祷者、作战者和劳作者。其中祈祷者包括教会的神职人员和修院的修士和修女,也就是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教士等级;作战者就是专职的军人,即骑士;劳作者则包括其他所有人。不过,对于各等级的组成,尤其是劳作者等级的组成,还是有所分歧,加内特·尼尔森(Janet Nelson)认为:“阿尔弗雷德大帝所说的‘劳作者’并非劳动的农民(一位武士—国王想当然地如此认为)而是工匠,即那些为国王修建工程或为王室制造精美赠品的人。”[8] (P240)勒戈夫认为:劳作者指的是“农民和工匠社会阶层中的上层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生产性的群体”[9] (P12)。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所谓三等级观念实际是古代印欧语族传统的以职能分工为基础的三分意识形态(tripartite ideology),是“王权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一,王权既包含了这三种职能,又是这三种职能的裁判者”[10] (P170)。三分职能所对应的三个群体,应该是三个精英群体,三个等级的关系不应是阶梯形的,而应该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阅读相关的文献,可以发现,无论平等协作说还是不平的等级说,都有相当的证据。到底是水平意义上的三分,还是垂直意义上的三等,该如何理解?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过于简单机械,缺乏全面动态的综合考察。职能“三分意识形态”(tripartite ideology)理论的创始人暨法国著名学者乔治·迪梅奇(Georges DumK5Q209.jpgzil)认为:古代印欧语族具有一种普遍的意识形态,他们理想中的社会观念包括三个方面,并按照职能相应地把社会成员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精神上的自主权及宗教职能、肉体力量上的战争职能以及生产上的经济职能。社会也相应地形成固定的等级,分别为祭司、战士和农夫[11] (P148—175)。虽然欧洲在中世纪经历了普遍的基督教化,但这种职能的三分法仍然留存下来,广泛存在于爱尔兰、英格兰和欧洲的西北部,并成为教士、武士、农民三等级观念的源头。这种结构主义的认识强调印欧语族的民俗传统,忽略甚至否定西欧中世纪社会的基督教的基本特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否定了变化。如乔治·迪比认为:基督教的传统分法为教俗二分法,三等级观念并非基督教固有的东西,而是在特定环境下,被知识阶层加以改造的一种理论。“这种三分与由教会的道德规则奠定的旧的分法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但可以与之建立联系,新的可以覆盖旧的。细微的调整就足以把二者合到一起:把教士与修士合为一体,把俗人分为两个群体。”[4] (P107—108)在他看来,基督教的等级观念中并不存在功能方面的内容,而是一种以高低为特征的不平等理论,功能是教会神学家根据天国的层级制延伸到人间,附加在教会不平等的理念之上的。康斯特堡从基督教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但他仅仅把它视为一种“社会思想”,不考察它产生的“社会条件”,在材料的选择上则集中在“修士、修女或教士”的著作[7] (P253—254),许多世俗的材料不在其中。这种方法看似注重变化,其实是一种脱离现实的变化,即把三等级理论视为神学上的等级理论在现实层面的无足轻重的延伸[7] (P288),在客观上忽略乃至否定了教会人士同时是政治的重要参与者的历史现实,因而是非历史的。
    考察三等级之间的关系,始终必须在历史的语境下进行,既要具体分析它产生和发展的微观条件,又要考察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宏观条件。中世纪的西欧是以基督教价值观念为主导意识形态的社会,教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教会神学是社会的政治、经济等理论的基础,支撑着社会各阶层的思想观念包括三个等级观念,决定了三个等级关系的基本特征。此其一。虽然在理论上教会是脱离世俗社会的,但在现实中教会始终是世俗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中世纪西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神学家大都兼具教俗两种身份,在政治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这种环境下,教会的神学理论往往是现实政治需要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理论,直接服务于教俗权力斗争这个主题。迪比认识到政治形势的变化对三等级观念发展的重要影响,但他的重点在中世纪法国内部的教俗之间的矛盾冲突上,研究范围也仅仅局限在“欧洲大陆的一个小省份”[4] (P99),没有从大范围的政教矛盾的角度进行考察,这是一个遗憾。可以说,三等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与教皇和世俗君主的矛盾密不可分的。此其二。此外,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三等级观念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教俗权力斗争的变化而变化的。其表现形式与特点随时间、空间、人物的变化而变化,对各等级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与认识同样也在变化,不能简单处理。实际上,三等级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既不完全是平等意义上的职能分工,亦不完全是垂直意义上的等级分布,而是兼而有之,同时包含平等和不平等两方面的内容,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能简单地把它视为一成不变的东西,更不能脱离中世纪西欧基督教社会的基本条件。只有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下,才能对其复杂的分布形态得出更准确的结论。
        二、基督教语境中的等级
    要充分认识三个等级及其关系的复杂特点,须先从“等级"(ordo)说起,看看它在中世纪西欧的语境中究竟有怎样的内涵。
    “等级”源于拉丁文ordinem,主格形式为Ordo,复数形式为ordines,英文的order源于古法语ordre。其本意为“织布机上的一排线”,所以又有排、行(rank)、列、安排等意思,从中又引出剧场内的排座、队列、队伍、秩序、阶层(等级)等意思。从本意上来看,ordo是一种人为的规定,指的是一种关系状态以及关系赖以建立的基础,既有可能是同一平面上的平等,也可能是垂直关系上的不平等,所以,ordo本身就含有多重意义,至少有以上两种不同的关系内涵,为它在具体历史环境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为确立等级关系基础的标准,则是多样的,自然、道德、法律、政治权力、财产、社会身份乃至宗教等都可以作为标准。古罗马社会的公民集体内部等级的划分是以财产为主要标准的。按照李维的说法,塞尔维乌斯改革时,以财产的多寡为标准,把服兵役的罗马公民分为不同的五等级(calssis),不同的等级服役的兵种不同,政治生活中投票的顺序有先后。在古代罗马历史上,作为固定用法,ordo只限于元老等级(Senatus Ordo)和骑士等级(Equester Ordo)。17世纪初,卢瓦瑟(Charles Loyseau, 1564—1627)在讨论古罗马的等级时,曾援引奥索尼乌斯(Ausonius, 310—394)的“战神之城罗马有三个等级:骑士、平民和元老”的说法[12] (P23—47),认为罗马有三个等级。不过这种说法的可信度不高。一则在先前的文献中“平民等级”并没有像“元老等级”、“骑士等级”那样作为固定用法出现;一则在公元321年以前,官方就开始人为取消元老与骑士之间的界限,两个等级趋于融合,到奥索尼乌斯创作的年代,这种制度已经为新的体制所取代[13] (P528)。元老和骑士的等级最初没有明确分别,元老往往同时是骑士,都指那些能够装备骑兵并享有优先投票权的团体成员。到公元前2世纪,许多富有的大商人也成为骑士,公元前123年盖约·格拉古改革时把元老等级部分人分出来,组成单独的骑士等级,遂形成两个明确的等级。屋大维统治时期,对罗马的元老等级和骑士等级的资格进行明确的规定,元老等级的财产标准先定在 80万塞斯塔斯,后来提高到100万,骑士等级的财产标准为40万塞斯塔斯,此外,个人的诚实正直以及一定年限的兵役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13] (P317—318)。
    在古代罗马社会,“等级”的矛盾特点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等级是建立在公民集体内部平等基础之上的,其前提是平等的,即都享有全权。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一种不平等的结构,因为并非所有人都可以成为等级的一员,而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它是以公民个人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的贡献大小为基础的,是建立在贡献与责任成正比的基础之上的。等级不但意味着大的贡献,同时意味着大的责任,意味着自费为国家服务,所以这两个等级垄断了国家的高级职位。
    基督教兴起后,“等级”一词很快就出现在教会作家的著作中,其内涵也在发生变化。大约从1世纪末起,它在教父神学家的著作中开始与其他词连用,组成新的术语,逐渐有了特定的内涵。首先出现了给天使分等级的做法,出现了“天使等级”(angelic orders)[14] (Ⅴ),接着出现了神父等级(sacerdotal order)[15] (Ⅱ. Xii. 8)[16] (On Exhortation to Chastity, Ⅶ. xiii; On Monogamy, Ⅺ. xii)、教会等级(ecclesiastical order)[17] (Ⅶ)乃至神圣等级(holy order/orders) [18] (Ⅸ. ⅶ)等说法。到3世纪上半期,这些用法已比较普遍。这表明,教会内部的分层已经出现,但似乎还没有形成严格的等级。一方面,区分的标准并不统一,职权、组织机构整体、个人的道德都有。另一方面,等级一词还与其他连用,如寡妇等级(order of widow)[19] (XV)[20] (Ⅲ. Sec. Ⅰ. i; Ⅷ. Sec. Ⅲ. xxv)、妇女等级(order of women)[20] (Ⅱ. Sec. Ⅶ. lvii)。此外,早期教父文献中往往将“俗人”与神职人员的整体或某个等级对用,使用频率最高的则是“教士与俗人”或“俗人与教士”。这种区分更侧重职能的不同,并没有明显的高低之分,专职的神职人员,往往统称教士,其他非专职的信徒,则统称为俗人。
    但是,“等级”很快就有了明确的内涵,并逐渐成为教会神职人员的专有名词,具有排他性,或者在总体的意义上使用,或与神职人员内部的某个群体连用,如主教等级、教士等级、神父等级乃至僧侣等级等。与此同时,原先的“寡妇等级”、“妇女等级”等用法不再出现,普通信徒被排除在“等级”之外。与众多的“等级”和神职人员连用的例子形成明显对比的是,在8世纪之前,教会作家的文献中鲜有“俗人等级”(order of laity)的用法。此外,由普通信徒变为神职人员,在具体的用语上也表现出明显的价值判断色彩,由原来的“选为”逐渐转变为“擢升”,显示出与普通信徒之间的差别。神学家在坚持传统的内部职责分工区别的基础上,越来越注重道德方面的内涵,把圣洁与教会神职人员等同起来,以至于神圣等级(sacred order)成为格里高利一世著作中最常见的字眼。
    这样,经过教父神学家的改造,“等级”就成了神职人员的专用语,其标准也由原来的职责分工逐渐向道德层面倾斜。这种局面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随着教会内部神职人员与一般信徒的分离,教会对等级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其中圣奥古斯丁是最主要的代表。奥古斯丁非常关注等级问题,并专门撰写了《论等级秩序》(de ordine)一文。他认为宇宙是一个井然有序的结构,其中的存在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的完满程度是不同的,它们同时具有不同价值。每一个存在都应以实现自己等级的规定性及价值为目标,不能有任何逾越,只要做到这一点,就是美德,“美德就是有爱的等级秩序 (order of love)”[21] (XV. 22),因此他特别强调等级秩序的重要性。“万物的和平在于秩序的宁静。等级秩序是事物的分布方式,使平等(like/equal)和不平等(unlike/unequal)的事物各居其应居之位。” [21] (XIX. 13)对奥古斯丁来说,等级秩序不但体现在宇宙的秩序里,同样体现在其他所有造物包括社会的秩序里。无论是上帝之城还是尘世之城,都普遍遵循自然的等级秩序,从低到高,直到万能的上帝。这个普遍的秩序要求低等级的存在要从属于更高的,要求肉体从属于精神,精神从属于上帝。“人自身内部有一种公正的自然秩序,以便灵魂从属于上帝,肉体从属于灵魂,从而灵魂与肉体都从属于上帝。”[21] (XIX. 4)
    奥古斯丁按照新柏拉图主义对世界的认识,把所有存在视为一个由高到低的等级存在。不仅如此,他同时附之以道德层面上的高低,把古希腊的灵魂与肉体的对立以及摩尼教的善与恶的对立纳入到整个体系里面来,这些对立按照某种秩序有机地统一在上帝神秘的意志中。等级也由人为的规定或自然的秩序变为神的意志,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作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重要开创者,奥古斯丁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等级内涵中道德比重的不断加大,还是与基督教主流的价值观念的变化密切相关的。3世纪初,基督教内部逐渐兴起禁欲思想,在修道运动的带动下,尤其在基督教合法化以后,禁欲弃世逐渐取代殉道,成为最受推崇的价值观。这种观念不但吸引了大批普通信徒,而且得到众多教会神学家的青睐,并逐渐成为教会的官方意识形态,进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禁欲独身等被视为一种美德,不但具有现世意义,而且还与未来的救赎建立起积极的正比关系。在这种语境下,禁欲弃世、修道、美德、圣洁、得救赎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教士等级的代名词,随着教会不断强调教士在个人救赎中的中介作用,教士等级在中世纪西欧历史上的绝对话语霸权就牢固地确立起来,宗教道德的标准成为中世纪教会等级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在神学家的笔端,几种典型的由高到低的三分法,如诺亚—但以理—约伯、禁欲(continent)—童贞(virgin)—结婚(married)、教士(修士)—修士(教士)—俗人等,都是以道德为标准,并把禁欲作为最圣洁的表现。这种把禁欲与道德和未来的救赎连在一起的观念,成为教会对世俗斗争中的一个最有力的武器,也是其在社会等级中保持特权地位的最主要的资本。
    在基督教的语境里,“等级”从一个没有特殊含义的词变为教士阶层专用词,从财产及经济地位变为道德的标准,并进而与未来的救赎联系在一起,从自然的秩序和人为的规定,变为一种神的命令和意志。根据教会神学,教会的等级是天上(天国)等级的自然扩展与延伸,社会等级也被视为神的意志,是合理的。虽然教会内部承认等级及社会等级的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否定平等,恰恰相反,教会在理论上一直宣扬信徒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这种矛盾一直困扰着教会神学家,成为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并非常典型地体现在奥古斯丁的等级思想中。“一方面,这包括承认社会的不平等,承认社会的垂直(vertical)划分。然而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它又意味着对每种职能的尊敬(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因而又同时创造出一个水平的(horizontal)社会概念;早期中世纪社会有一个层级结构,但就其职能(当然,还有救赎的前景)而言,每个阶层都是平等的。”[2] (P454)这种基本特点奠定了中世纪教会对等级关系问题认识的基础。
        三、三等级关系的发展
    从8世纪中期起,古代教父的“等级”理论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先是“等级”的用法扩展到社会的其他群体,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三个等级”的理论。
    就在这个时期,等级开始与俗人连用,出现了“教士等级”(clericalis ordo)与“俗人等级”(lacialis ordo)并列的用法。圣伯尼法斯(Boniface, 675—754)说:“教会里只有一个信仰……但不同的职位等级(dignitates)都有自己的职事。因为有一个统治者的等级(ordo),另一个是被统治者的等级;有一个富人等级,另一个是穷人的等级;有一个老人的等级,另一个是年轻人的等级;每个人都遵守各自的规则。正如每个肢体在身子上都有自己的职事(officium)。”[8] (P263)“等级”不再是教士等级的专称,而是用来指代有某种特殊职能的社会群体,并有了较为明确的分工。奥尔良的约拿(Jonas of OrlK5Q209.jpgans, 780—842/843)说:“俗人等级应当为正义服务,并用武器来保卫神圣教会的和平;修士等级应该爱安静并致力于祈祷……主教等级则应该监督所有其他人。”[8] (P264)有学者指出:“作为宗教概念的等级,被加洛林时期的作者们扩展到整个基督教社会,把俗人纳入了教士对世界的想象中”[8] (P263),是非常正确的。
    在等级扩大化的同时,等级的理论基础也有所变化,保罗关于肢体与身子的比喻成为权威依据。保罗说:“职事也有分别,主却是一位;功用也有分别,神却是一位,在众人里面运行一切的事”;“就如身子是一个,却有许多肢体;而且肢体虽多,仍是一个身子”;“若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受苦;若一个肢体得荣耀,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快乐。”(《新约·哥林多前书》,12∶5—6;12∶12;12∶26)经过加洛林时期的理论家阐述与发挥,保罗的比喻被用来解释社会各阶层的关系。这种理论的基本特点是,它把教会、社会等同起来,将它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与基督耶稣相对;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则被视为这个集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基督徒,共同服务于不可分割的耶稣基督及其在人间的代理机构教会。各个肢体的位置与功能不一样,但在共同维持这个整体正常运转上却是一样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种强调职能分工协作的理论对后来的等级观念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三个等级话语的基本前提之一。
    作为教士专利的“等级”为何在这个时候呈现出扩大化,其认识的变化又是为何,这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其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从本文的角度来说,有两点是非常关键的:一是封建制度的形成,一是教会全面介入世俗政治。这两点不但对于理解教会等级理论的变化,而且对三等级观念的形成及其关系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认为,西欧的封建制在法兰克王国,尤其是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的发展,并随着查理曼帝国的解体在9世纪末彻底形成。按照布洛赫的总结,除了中央政权被私人分割并陷于瓦解,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领主制普遍确立外,“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22] (P704—705)的确立也是封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专职武士等级的形成是法兰克人社会变化的结果。法兰克人的国家建立后,一直保留着公民兵制的传统,全体成年男子(自由法兰克人)亦兵亦农,要自备装备参加战斗。随着国家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一方面,战争的规模越来越大,持续的时间也越来越长,影响了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公民集体内部的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许多自由民无法负担沉重的战争费用,因而纷纷逃避兵役。虽然国家通过各种办法迫使自由民服役,并禁止领主与国家争夺自由民,但始终无法阻止公民集体的分化。其中大多数人不再从事军事活动,成为专职的劳动者。另外一些人则脱离了农业生产,成为职业的军人,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及十字军运动的兴起逐渐形成骑士等级。值得注意的是,教会等级理论的变化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各等级分工协作的说法也是在这个时候萌芽的[7] (P281—288)。
    等级理论的变化还与教会全面介入世俗政治有密切关系。基督教会在取得合法的地位之前,基本按照“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新约·路加福音》,20∶25)的原则,承认世俗政权,但敬而远之。随着基督教国教地位的确立,教会与世俗政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教俗之间权力关系的潜在矛盾也随之形成。虽然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与尘世之城的区别奠定了教会政治的基础,罗马教皇格拉西乌斯也说世界上有两种权力,“教士的神圣权威(authority)和王权(power),其中教士的责任更重大”[23] (P13),指明教会高于政府,但在实际上,教会是依附于世俗政府的,冲突并没有表面化,罗马教会与东部皇帝的君臣关系一直保持着。7世纪末,随着伦巴德人国家的崛起,教皇在意大利的势力受到威胁,与此同时教皇与东部帝国的关系破裂。为了保持自己的势力,教皇采取与法兰克政权结盟的措施以求庇护,因此,当墨洛温王朝的宫相丕平就篡位一事征询教皇扎卡里亚斯的意见时,后者立即予以认可,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以便等级秩序不被混淆”[8] (P262)。教会与加洛林王朝的结盟使教俗的关系发生重大的变化,一方面,王权成为神的恩典,国王同时具有了宗教职权,多了一层神圣的色彩;另一方面,教会则通过给国王加冕,在理论上超越于王权之上[24] (P268—269)。随着大环境的改变,等级也不可避免地与政治联系起来,不但具有受规则约束的宗教生活的含义,同时还有政治社会秩序的意思。从8世纪中期起,“等级一词就成为西部的政治和教会思想的中心”[8] (P262),对等级观念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教会全面介入世俗社会虽然在物质上有了巨大的收益,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它不但失掉了传统的教会神职人员的任免权,沦为世俗政权的附庸,而且使教士等级赖以存在的优势——圣洁的道德面临危机,教会内部腐败严重。查理曼去世后,加洛林帝国很快趋于分裂,随着封建化的进一步发展,私人领主势力大增。私人领主把自己封内的教会地产视为个人财产,同时还控制了教会人员的任免。国王在保护教会的同时,自然控制了主教的任免权[23] (P24—25)。作为封建体制的一部分,教会还要按照封君封臣的规定,自费服军役。加洛林王朝时期,教会一直是国家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帝国解体后,随着王室力量的式微,教会更是成为其惟一的军事支柱。教会获得了“特免权”,但军役不在其中,它一直是国王没有放弃的权力[25] (P83—105)。随着封建领主之间战争的加剧,兵役成为教会的沉重负担,不但教会、修道院要负担兵役,就连主教或修道院院长本人往往也必须拿起武器,亲赴战场,为国王或领主作战[26] (P203—210)。繁重的兵役引起了教士的普遍反感,他们视兵役为一种罪恶。在这种情况下,从9世纪末起,教会内部兴起一股强大的改革势力,并以新兴的克吕尼修会为中心,希望在彻底整饬教会内部腐败的同时,夺回教会的自主权,免去世俗政权任免主教的权力,同时减少教士等级的俗务,尤其是军役。这种倾向同样反映在教会神学家的理论中,从而成为三个等级理论出现的直接契机。
    从阿勒弗里克、乌尔夫斯坦等人的著作来看,三个等级理论的最初功能在于通过强调等级之间的不同分工,达到教会摆脱俗务,实现和平的目的。作为英格兰本笃会复兴的领军人物,阿勒弗里克与乌尔夫斯坦关系密切,前者在给后者的一封信中专门谈到三个等级问题。从阿勒弗里克有关三个等级的言论来分析,其重要的目的可能就是为教士摆脱抗击丹麦人的沉重军役造舆论。他在强调各等级职能分工的同时,还以叛教者朱利安为反面例子,对强迫教士从事世俗战争的行为进行谴责。他明确表示:“世俗的武士不能强迫上帝的仆人离开精神上的战场到世俗的战场,因为对他们来说,击败无形的敌人比有形的敌人会更好些。如果他们抛弃了服务上帝的职责,转向与自己的职责毫不相干的世俗的战争,其危害是巨大的。……上帝的仆人是不能与属世之人并肩作战的。”[5] (P10—11)在这种情况下,三个等级理论一出现,就带有明显的强调各等级之间分工与协作的特点,同时非常强调各等级间的平等作用。阿勒弗里克说:“这三个支撑是王座赖以立足的基础:劳作者、士兵、祈祷者。……如果其中的一个断了,它就会立即坍塌,肯定会损害到其他的支撑。”[2] (P928)乌尔夫斯坦也说:“在一个基督教的国度中,每一个王座都应当正当地站立在这三根柱子上;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根不牢固了,王座立刻就会动摇,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根断了,王座就会坍塌,就会完全损害整个国家。”[6] (Ⅳ)这种认识同样体现在战利品的分配中,虽然参加战斗的并非全体人员,但正是全体的合作使得战斗获胜,胜利是分工合作的结果,因而战利品人人有份[4] (P96)。
    教会不但要负担繁重的军役,而且深受封建混战之苦。随着王权的衰落与崩溃,原来受王权庇护的教会成为封建主掠夺的对象,教会的利益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渴望和平,希望恢复正常的秩序,应对现实的危机,也成为理论家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除了颁布各种形式的“上帝的休战”法令,禁止封建领主混战外,理论上的探讨也随之出现。迪比在分析三等级功能论的缘起时说:“值得注意的是,125年后的法兰西也面临着同样的形势,当王权似乎处在崩溃的边缘,摇摇欲坠时,沉思家们就应当使用社会的一种形象,把处于其中的王国的臣民视为履行三种功能的群体,而且为了巩固君主的权力,他们也应该这样做。”[4] (P100)
    如果说一开始三等级观念强调的是等级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以恢复社会的秩序与和平的话,随着环境的改变,情况很快就发生了变化。从11世纪中后期起,教会内部的改革不断推进,与世俗政权尤其是法兰西、英格兰和神圣罗马帝国的矛盾也全面爆发。改革派并不仅仅满足于在平等的基础上划分各等级之间的职责,或者获得独立自主权,相反,他们还希望超越甚至控制世俗政权。教皇格里高利七世的思想的最忠实的传播者伯诺尔德(Bernold of Constance, 1050—1100)说:教皇“希望教士等级不应当掌握在俗人的手中,而是应该借圣洁的行为和其等级的高贵跃升到他们之上”[8] (P264—265)。以主教叙任权的斗争为契机,教会的优势地位不断上升,并在13世纪初达到最高峰。教会不但恢复了自主权,而且获得对世俗政权的控制权,教皇也成为上帝与人之间的中介,他“低于上帝但高于人,审判所有人而不受任何人的审判”[23] (P132),甚至可以废立皇帝或国王。
    教俗之间的权力之争,尤其是教皇与皇帝或国王之间的最高权之争的公开化,对西欧各国的政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打破了原来各等级之间的相对平等的合作与分工的格局,开始向不平等的格局倾斜;教会内部也开始出现分裂,神学家们逐渐分化为两个阵营,或者支持教皇反对王权,或者支持王权反对教皇,并在理论上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这个时候起,三等级观念开始成为双方权力斗争的重要工具。
    对于主张教皇权至上的神学家来说,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等级之间明确的职责分工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这已非最主要的,肢体间的休戚相关并不意味着完全平等。教士等级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等级,除了分工的不同外,最根本的在于他们不但在道德上高一等,而且掌握了属灵的救赎权。枢机主教亨伯特(Humbert of Silva Candida, 1000—1061)说:“教士等级是教会里最重要的等级,就像头上的眼睛……世俗权就像胸膛和手臂,要服从并保卫教会。”[8] (P254)圣维克多的休(Hugh of St. Victor, ? —1141)说:教会就是基督的身体,它包括“俗人和教士两个等级,好比一个身子的两半。俗人负责现世生活所需的一切,是身体的左半边。……但教士,因为他们负责分配精神生活的物资,就像基督身体的右半边。……有两种生活,一种是属世的,另一种是属天国的;一种是肉体的,另一种是精神的。一种是肉体从灵魂而得生命,另一种是灵魂从上帝而得生命。……因为精神生活比世俗生活价值更伟大,精神比肉体更伟大,所以精神权力在荣誉与尊严上要胜过属世的或世俗权力[27] (P78—80)。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与英王亨利二世的斗争中支持前者的索尔兹伯里的约翰(John of Salisbury, 1115—1180)认为:整个王国就是一个躯体,头是国王,身体的两侧、双臂、胃是百官,其他人是脚,后者受前者统治但又养活所有人,“那些指导宗教活动的人应当像身体的灵魂一样受到尊崇”。国王虽然是躯体之首,但“要服从上帝和那些在世上代他行事的人,恰如人的肢体受灵魂的激励与统治”[28] (Ⅴ. 2)。
    为了达到超越于世俗之上的目的,拥护教皇的神学家们从教父神学家那里寻找证据,奥古斯丁的灵与肉的对立以及灵魂高于肉体的理论再次成为等级理论强调的新基点。在这个前提下,俗人被等同于肉体,教士则是灵魂,肉体从属于灵魂,灵魂从属于上帝。这样,通过强调等级内涵中的不平等的一面,教会获得了对世俗的优势,并把它以教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教权至上派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成功的,他们利用自己的话语霸权把它加给社会的各等级,使社会的各等级接受了教俗有别、教高于俗的等级观点,即便是极端的反教皇派也不否认这一点。在《武士与教士的辩论》中,代表法国王权的武士说:“世俗确实应该以正当的方式为精神服务,因为照顾那些维持上帝崇拜的人被认为是必要的。”[23] (P203)巴黎的约翰(John of Paris, ? —1306)也说:“教士的权力比世俗权力更高贵,这是公认的。”[23] (P209)这种观点还通过布道坛灌输给其他人,成为共识[29] (P23—25),这个时期兴起并逐渐流行的等级文学就是有力的证据。这些讽刺道德的作品都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模式,基本按照教士、贵族(骑士)、普通人的顺序,对各等级内的各阶层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
    对王权至上派的神学家来说,承认教士等级的优势地位,并不是毫无限制条件的。“说教士本身比君主更伟大,等级也更高贵,并不表示他在所有的方面都伟大。”[23] (P209)在涉及精神的方面,教士的优势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在世俗方面,王权的优势是不容置疑的。这些神学家并不认可教皇派的上帝—教皇—世俗君主的权力模式,而主张上帝之下的教俗二种权力并列,反对双方一个来源于另一个,而是来自一个共同的更高的权力——上帝。这种模式把教会与世俗视为两个平等的权力,双方各有分工,各有自己的优势。
    在权力斗争的条件下,两派对等级关系的理解就呈现出非常大的差异。教权至上派在承认职能平行的基础上强调等级间的不平等;而王权至上派则在承认上下等级差异的前提下,突出职能分工的平等,这成为双方斗争的一个基本特征。为了保住教士等级的优势地位,教会在理论上更强调教俗之间的二元对立,把武士与劳作者合为一体,有意忽略职能平等的三等分,这恰好可以说明为什么三等级观念在出现后不久就“几乎消声匿迹了150年,在12世纪末和13世纪才又再次出现”[7] (P288)。从教俗权力斗争的历程来看,三等级观念的活跃或沉寂是与教皇势力的变化密切相关的,其沉寂的时期正是教皇势力臻于鼎盛的时期,教权压倒王权,处于绝对优势。相反,王权至上派则强调职能的三等分,有意忽略宗教层面的教俗区别,把它作为与教皇抗衡的武器。随着教俗权力斗争形势的变化,以王权为代表的世俗权逐渐占据上风,到14世纪初,教会的“阿维农之囚”、随之而来的大分裂和普遍的腐败,严重损害了教会的形象和优势地位。随着民族意识的不断增长,教皇至上派主张的“教会在国家和王国之上”、“世俗之剑是低等的,要受高等的精神之剑领导”[23] (P198)等理论越来越受到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三等级观念也相应地又逐渐活跃起来,并压倒教会教俗二元对立理论,成为主流的观念,话语的主动权也由教会神学家转到世俗的作者手中,等级之间的分工协作理论逐渐强大起来,并以等级文学的体裁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到1170年,关于所有三个等级的拉丁文和法语的挽歌已经写成,虽然与后来的改写本相比,数量不是那么多,分类也不完备,但它们表明,到12世纪后期,这种文学形式已经很明确了,并开始更加广泛流行。拉丁文和法文的诗作很快就成为德意志改编的范本,也成为其他大陆译本的范本。到14世纪后半期,这种文学形式极为流行,英格兰和欧洲大陆都是如此。”[30] (P20)14世纪晚期的朗兰(William Langland, 1322—1400)的《威廉关于农夫皮尔斯的幻象》和约翰·高尔(John Gower, 1330—1408)的著作是典型。高尔说:“我们承认有三个等级。……没有一个等级会被指责为有过错的,但一旦各等级违背了美德,他们的过错就会反对他们”[31] (P114);“有教士、骑士和农民,三个从事三种不同的事务。一个教导,另一个打仗,第三个耕种土地。”[31] (P116)始终强调等级的神圣起源,强调各等级之间的相互义务[30] (P277—283,316—323),强调只有共同合作,社会才能和谐运转,才能为共同的善服务,这种观点成为共识[29] (P22—53),并一直延续到近代。在15世纪的一篇名为《英格兰王国》的布道辞中就把整个国家比喻为一条船,教士位于前甲板,伯爵位于后甲板,普通人在下层船舱,虽然有等级之分,但三个等级对船的正常运转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在16世纪的杜德利(Edmnud Dudley, 1462—1510)的《共和国之树》中,社会分为三个部分,教士、骑士和大众,每个等级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32] (P114—115)。
    值得注意的是,新出现的著作中的语词也开始变化。从13世纪初起,原来一直通行的ordo逐渐为estate(注:Estates一说起源于古拉丁语status,古法语为estat,本意为“列、站立、状况”,古英语有K5Q210.jpgK5Q211.jpgel一词,中古英语作ethel,意为“祖先的土地或不动产,遗产”(www. etymonline. com)。摩尔则认为,该词的起源与拉丁语status并无直接关系,可能源于古高地德语stal(站立),其中单数形式为estal,复数形式为estaus(Ruth Mohl, The Three Estates in Medieval and Renaissance Literature, pp. 42—43. )。) 所代替。按照摩尔(Ruth Mohl)的说法,这个词在1226年最早出现在法文中[30] (P42—43),后来逐渐传播到其他地方。到14世纪80年代,estates已经具有了“财产”、“等级”之意。这表明,等级区分的标准在悄悄地变化,长期以来由教士等级建构的体现教士等级特权的理论逐渐为新兴的以财产为标准的等级理论所取代。此外,在对国家的整体比喻上,也发生了变化,原先流行的“教会”、“基督教的群体”逐渐被“共和国”所代替,虽然所指代的对象没有变化,但角度和价值取向显然已经有所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三等级观点的盛行并不意味着矛盾的消除,罗马教会仍然在坚持自己的理论,不断强调等级间的差别,等级关系的复杂特点仍然存在。罗马教会的理论在16世纪初的宗教改革中遭到来自内部的最后一击。新教改革家尤其是马丁·路德的平信徒皆教士理论和天职观,不但瓦解了教士等级赖以存在的优势地位,而且再次重申职责分工的平等理论,反对垂直的等级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教士等级在现实中地位的降低,在国家教会的体制下,教会仍然是一个特权等级,这是由中世纪西欧最根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所决定的,毕竟在近代社会确立以前,基督教会还没有彻底脱离政治,其所宣扬的以制度化宗教为基础的个人灵魂的得救仍是主流的人生的终极目标,虽然教士不再左右个人的得救,但他仍是直接服务于上帝的仆人。卢瓦瑟说:“在这个最信基督的王国里,我们保留了上帝的仆人(minister)第一等级的荣誉,把教士或教会等级作为法兰西三个等级的第一等,是有充分理由的。”[12] (P48)这句话很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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