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浅析西欧中世纪工业组织的变化
徐浩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11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5年04期第78~88页
【作者简介】徐浩,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北京 100872)
【关 键 词】西欧/中世纪/工业组织/变化
工业组织指以工匠为主体的基本的工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单位。尽管农户从事部分工业生产,但一般没有人将农民称作工匠(craftsmen,artisan),在此意义上农户不是工业组织,而这并不妨碍农村存在工业组织。西欧中世纪工业史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国内外学者程度不同地进行过深入研究。不过,工业组织在中世纪(9—15世纪)西欧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这些变化在城乡有哪些共同表现?如何分析城乡工业组织变化的原因?目前为止,这些问题还缺少系统化的考察梳理。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领地工业阶段的工业组织——庄园工场
中世纪的第一个工业组织是庄园工场(villa or manor workshop),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晚期。当时的庄园不止是农业生产单位,还是工业生产的中心(注: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N.J.G.Pounds,An Economic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朗曼出版社1994年版,第64页。)。罗马帝国灭亡后,古代城市的工商业中心的职能衰落了,而中世纪早期低下的农业生产力,使大地产不可能通过大量出售剩余产品而从市场上交换工业品。这种形势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工业的普及,迫使王室、修道院和世俗贵族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庄园工场,招募奴隶和依附农民生产工业品(注:杜哈德:《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经济和社会》(R.Doehaerd,The Early Middle Ages in the West:Economy and Society),北方荷兰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127—128页;斯密指出,制造业和国外贸易等“这一类职业,在雅典和罗马,全由富人的奴隶经营”(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9页)。)。加洛林时期庄园工场的普遍化使工业的地理分布发生显著变化:墨洛温时期纺织品、工具、武器、铁制与木制品、玻璃、陶器和盐的生产还主要集中在城镇,加洛林时期上述工业生产已经在庄园和广袤的农村得到推广(注:维赫尔斯特:《加洛林经济》(A.Verhulst,The Carolingian Economy),剑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第64页。)。庄园工场独盛于缺少城市生活的中世纪早期的最后几个世纪,以王室和修道院的庄园工场最为典型。查理曼的王庄包括许多庄园工场,由王室经纪人指挥生产。尽管查理曼亲自制定了长达70节的庄园管理手册——“庄园诏令”,但它们“不是一个个别的例子”,从中只能获得王庄工场的工业生产活动非常多样化的印象,而无从进行个案考察。10—11世纪,城市兴起较晚的德意志“在教会的大庄园上,或在大领主的有些大庄园上,设立了‘工场’,由职工来制造东西”。在这些工场中,工匠是依附者。他们在庄园工作时得到原料和一定数量的食品、饮料。在剩余时间,他们被授予一块比份地小的工业田地维持家庭生活(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9、365页。)。
中世纪早期庄园工场的档案以修道院最为丰富。修道院一般建在定居点附近,这些定居点或为城市或为农村。在前种情况下,修道院可以直接利用城市工业与工匠,以满足修道院所需要的大部分工业品。后种情形下,同样封建化的修道院必须建立自己的庄园工场。825—830年圣·加尔修道院绘制的平面图上,各种工业以及酿酒和磨面集中在一个大的工场中,此外还有一个漂洗工场和其他工场。在圣·里基耶修道院,工匠按行业集中居住,他们是修道院不自由或半自由的奴隶(familia)。桑·樊尚修道院的新工场生产各种奢侈品,产品不仅可以满足修道院的需要,也供应所属的地产和修道院捐赠者家庭。后来考古所发掘的4个工场分别制造各种骑士装备和玻璃器皿,而陶器、皮革制品、日常金属用品或工具,以及象牙和骨制品则在其他工场生产。尽管本尼狄克教规和12世纪的西多会将劳动作为僧侣的精神需要,但在大多数时候,劳动由农奴或世俗弟兄代做,僧侣只从事监督性质的劳动而已(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213、219页。)。为此,鲍比欧修道院的庄园账册表明,该修道院的一个管家(chamberlain)负责管理毛皮匠、鞋匠、裁缝的劳动,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原料。另一个管家负责向铁匠、制盾者、鞍工、镟床匠、羊皮纸匠等供应原料,分发铁制工具。还有一个年轻僧侣监控其他工匠的生产。
尽管修道院的庄园工场集中了多种行业,但以纺织、金属加工、玻璃制造、制陶和制盐等行业的工场为要。8世纪以来,西欧各地都有专门的妇女工场(gynaecea),主要生产衣被和家居织物,无持有地的女奴隶和处于奴役地位、但拥有持有地的半自由妇女必须在那里承担纺织劳役。不仅如此,伦巴德国王罗萨里(636—652)的诏书(Edict of Rothari)谕令,任何与奴隶结婚的自由妇女,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须在王室妇女工场中劳动。(注:杜哈德:《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经济和社会》,第133页。)查理曼的庄园诏令中也有如下证明妇女工场生产活动的条款:“为使朕的妇女工作,应按照所指定的适当时间,来给予她们材料,如亚麻、羊毛、大青染料、朱红、茜草根制的颜料、理羊毛梳、起绒草、肥皂、润滑油、器皿及其他必须的东西。”(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288页。)在王室地产上,妇女工场是独立建筑,用篱笆和大门与外界搁开。但这些织女究竟是在一个大建筑的不同房间,还是在几个独立的半地下茅屋从事劳动,目前尚不清楚。在后一种情况下,庄园妇女工场的面积很小,一般仅有2.5—2.7平方米、深0.5—1米,只能容纳1—3个人在其中工作。中世纪早期,织布是典型的妇女劳动,修道院中的僧侣从来不亲自织布,而是选择建立妇女工场,规模可达几十人。巴伐利亚小修道院有24人,缪巴赫修道院有40人,菲尔达修道院的一个庄园有55人。
金属加工等行业的庄园工场也很重要,主要生产农具、武器、食盐、器皿和教堂用品。中世纪普通自由人对于在他土地上所发现的矿产不得享有权利,矿产属于王室或其他封建主,不经他们同意其他人不能随意采矿。考古发掘证明在修道院地产上存在8—10世纪铁矿石的采矿遗址,炼铁设备也建造于加洛林时期,许多地区发现了冶铁炉(forge or furnace)。查理曼曾命人起草王室领地铁矿和铅矿的年度生产报告,这是庄园金属工场存在的重要证据(注:杜哈德:《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经济和社会》,第132页。)。庄园武器制造工场的存在见于记载。随着武器需求数量日益增长,某些修道院设立了为服军役的附庸生产武器的工场。这些工场生产的武器只能分配给自己的附庸使用,法令明令禁止将它们卖给其他人,特别是商人。圣·加尔等不少修道院都设立了庄园武器工场,并与军事装备有关的皮革加工置于同处。玻璃制造和制陶在前朝是城市工业,加洛林朝时进入农村。除了在修道院建设工地生产窗户玻璃外,庄园工场还在庄园自营地为主人生产薄如圣饼的碗、碟和灯罩等各种器皿(注:维赫尔斯特:《加洛林经济》,第72—83页。)。制盐也是重要的庄园工业,许多教会领主在其领地上拥有盐矿(salt-works)、煮盐炉(furnaces)和煮盐锅(salt-pans),相关的例子不胜枚举。8世纪初,巴伐利亚公爵泰奥多不仅将自己在瑞辰霍尔1/3的盐矿捐赠萨尔兹堡教堂,同时还赠送了20个煮盐炉和同样数量的煮盐锅(注:杜哈德:《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经济和社会》,第287页。)。
中世纪早期的工业组织向中期转变的前提是庄园工场的解体。9—10世纪本尼狄克修道院的庄园是西欧工业生产的中心,12世纪西多会修道院的庄园又在中东欧扮演了相同角色,而此时西欧和南欧的制造业已经转移到城市工匠手中(注: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第50、61页。)。“制造业劳务在12世纪初就在(法国)各地几乎结束了”(注:布洛克:《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08—109页。)。庄园工场在城市与商业不发达的状态下是必要的,但“随着商业的再起,庄园中的很多设施就成为多余的了;在每个重要庄园的家庭作坊里,总是有几十个农奴在制造纺织品和农具,但是这种家庭作坊现在还有什么用呢?其产物还不如邻近城市里的工匠们所制造的一半好。在12世纪,几乎各地方的作坊都没有了,人们也就让它们这样消失下去”(注: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3—74页。)。这种消失不一定是由于具有农奴身份的工匠逃亡所致,在此之前领主可能实行了部分改革。城市工业的迅速发展阶段明显发生在12世纪,而当时庄园工场的工匠已经拥有一定的支配自己劳动权的自由度,向外面的顾客出售自己生产的部分产品。如位于桥梁附近的庄园面包房起初只向领主家庭供应面包,后来面包师傅也将面包卖给香客等旅行者。随着消费者的增加,他的生意也日益兴隆。1109年,富利兹莱的修道院长允许庄园工匠在市场上出售自己所生产的任何工业品。根据1170年斯特拉斯堡制订的法规,教会领主庄园的任何工匠在城市出售他自己生产的工业品时都无须缴税(注:杜比:《欧洲经济的早期增长》(G.Duby,The Early Growth of the European Economy),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第236页。)。可见,这种转换在一定程度上是领主适应交换经济的兴起而自行调整生产关系的结果,并为中世纪中期工匠在村庄和城市的独立家庭作坊的普及创造了前提。庄园工场的消失也非一刀切,世俗和修道院的庄园就存在时间差。当世俗贵族已经认识到农奴劳动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因此纷纷放弃强制性劳役,采用自由劳动的时候,“所有被雇佣在教会和寺院的大工场内作为手艺人和手工业者的农奴情况,是与教会领地上种田的农奴的情况相同的。……教会反对解放手工业的农奴,反对组织独立的手工业者团体”,教会的保守性推迟了教会地产工业组织的变化,导致12、13世纪教会土地上的农民奋起反抗教会的庄园制度(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04—305页。)。
个体生产阶段的工业组织——城乡工匠家庭作坊
中世纪的第二种工业组织是城乡个体工匠的独立家庭作坊(domestic crafts workshop)。建立在庄园工场劳役制基础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削弱或解体,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使城乡工匠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而城市法和庄园习惯法也不同程度地维护了他们的财产权利(注: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480、482和400、404页。),这些变化为独立的个体工匠及其工业组织的成长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环境。城乡个体工匠来自庄园工匠或农奴。同领主庄园一样,农户也承担了繁重的工业生产任务,为工匠提供了后备队伍;中世纪中期工业品市场空前扩大,为城乡工匠阶层的兴起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城乡个体工匠阶层产生的前提不仅需要庄园工场解体,还依赖农户男耕女织的传统生产方式的部分改变。中世纪早期和中期,为了交纳实物地租和满足家庭消费,农户承担了繁重的工业生产任务。农奴缴给庄园的实物租税既有农产品,也有林产品和工业品(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79页。)。除了通过庄园工场生产部分工业品外,加洛林时期以来的庄园领主还向佃户收取各种工业品的实物地租。例如圣-日耳曼修道院向佃农征收亚麻和羊毛内衣、桶、制桶用的木板、桶箍、木瓦、火把、肥皂、锅,以及锄、犁铧、镰刀、十字镐等铁制工具。普兰修道院向各领地上的不自由芒斯(份地单位)的持有者征收亚麻线、羊毛和亚麻布、内衣、裤子和各种木制品。萨尔兹堡教堂庄园的佃户有义务交纳枕头、袋子和皮革瓶。圣·朱丽亚修道院向所属领地的农民征收犁铧、镰刀、耙、斧头、粗布、羊毛帐幕和丝绸(注:杜哈德:《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经济和社会》,第131页。)。为了交纳实物地租和满足家庭消费,农户生产的工业品达几十种之多。在谈到中世纪中期农民的家庭劳动时,贝内特转述的厄恩利爵士所概括的农户工业生产项目多达30余种(注:贝内特:《英国庄园生活:1150-1400年你们状况研究》(S.H.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 1150-1400),剑桥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227—228页。但这种概括仍不能视为面面俱到,如其中就没有关于酿酒这种至为普遍的农户工业的只言片语。)。工业品的实物地租在西欧各国持续时间长短不一,12—14世纪的德意志、12世纪早期的英格兰和法兰西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伴随西欧城市兴起,作为城市最早顾客的领主可以方便地买到物美价廉的工业品。因此,1100年以前的意大利,12世纪上半叶前的法兰西(应该还有英格兰),最后是德意志,工业品的实物地租逐渐消失(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G.Duby,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南加利弗尼亚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153页。)。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工业生产的日趋专业化,农户的农业和工业生产活动逐步分离,村庄和城市工业品的消费市场蓬勃兴起。
中世纪中期以来西欧农民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购买工业品,这种新的需求是工业商品化的先决条件。普通农户用于购买消费品的支出,约占全年现金收入的22%,购买厨房器皿、各种用具、蜡烛、衣服、鞋子、盐等(注:基斯科珀洛斯:《黑死病以前英格兰的生活标准和资本形成:农民的预算模式》(H.Kitsikopoulos," Standards of Living and Capital Formation in Pre-plague England:A Peasant Budget Model" ),《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Review)2000年第2期,第237—261页。)。村庄中存在的木匠、铁匠、酿酒者、漂洗工和裁缝等职业姓氏表明,工匠已经构成乡村社会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产品在农民中拥有稳定的消费市场。英格兰中世纪农民住房主要是土木结构,而法国部分地区和意大利农民居住石头房屋。无论土木(但有石头地基)或石头结构,木匠和石匠在建房中都不可缺少。英格兰相同经济地位农民的住房,建筑样式和面积整齐划一,说明在关键的工艺上离不开木匠、石匠和葺屋顶匠的参与(注:戴尔:《中世纪的生活:850—1520年的英国人民》(C.Dyer,Making a Living in the Middle Ages:The People of Britain 850-1520),耶鲁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172页。)。以往认为农户自己织布、做衣服、酿酒和烤面包。但许多农妇并不烤面包,而是从拥有大面包炉专门制作面包的邻居那里购买。纺线(包括毛线、大麻线和亚麻线)一直是典型的妇女劳动,卷线杆成了中世纪农民妇女的象征符号,但她们从不被当作工匠。在城市纺织业兴起后,妇女使用的立式织机被男子使用的卧式织机取代,农村妇女的纺线和织布劳动在一定程度上分离,她们通常将纱线卖给织工,较少亲自织布。甚至原始工业化开始的中世纪晚期,农户也不是家家户户织布,相反那时织布的地域性更强。不仅布匹不能做到自给自足,许多农民的衣服也是村庄裁缝加工的(注:哈纳沃特:《紧密的纽带:中世纪英格兰的农民家庭》(B.A.Hanawalt,The Ties That Bound:Peasant Families in Medieval England),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2、113—114、116页;杜比:《欧洲经济的早期增长》,第239页。)。因此,那种“流行的看法认为农民只购买铁器农具和盐,而依赖他们的妻子制造他们所需要的其他东西……这种说法不再站得住了”(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1页。)。中世纪中晚期,农户逐步减少家庭工业生产,越来越依赖村庄和城市工匠向他们提供产品与劳务,城乡独立的工匠阶层由此而兴。
12世纪早期以前,村庄没有独立的个体工匠。12世纪作为农民共同体的村庄中的第一批工匠曾经是完全依附于领主的奴隶。他们最初只在庄园工场做工,后来被领主许可也为其他人生产。以庄园工场的衰落为契机,主要为农民服务的村庄工匠的家庭作坊发展起来(注:杜比:《欧洲经济的早期增长》,第195页。)。人口压力也促成部分小土地持有者转移到工业活动中。普通农民的最低家庭土地需要量为10—15(英亩)土地,小土地所有者约为8(英亩)(注:徐浩:《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97页。),否则农民就要以主要精力从事非农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手工业工人(即村庄工匠)都是不能单独依靠份地产品维持生活的小农。他们依附于村落,受任何一个需要工业服务的人的支配。他们基本上是领取一份产品或货币报酬的村落农奴”(注:维贝尔:《世界经济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99页。)。11世纪末英格兰小持有者至少占1/3,而13世纪末在东南部的部分地区该比例超过50%,西欧其他国家也大抵相同(注:希尔顿:《农奴争得自由》(R.Hilton,Bond Men Made Frees),坦普尔·史密斯出版公司1973年版,第33—34页。)。在英格兰东南部的埃塞克斯,黑死病没有减少小持有者的比例。此前工资劳动者和工匠已经超过1/2,其后达到3/4,即农村中农民占1/4,工匠和零售商占1/4,工资劳动者占1/2(注:普斯:《黑死病后的农村社会:1350—1525年的埃塞克斯》(A.L.Poos,A Rural Society after the Black Death:Essex 1350-1525),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18、23、40、57页。)。农村职业姓氏中很少见到持有全份地和半份地(40和20英亩)的农民,因而村庄工匠主要来自小持有者(注:贝利:《边际经济?中世纪晚期东盎格利亚的布雷克兰》(M.Bailey,A Marginal Economy? East Anglian Breck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剑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7—188页。)。
12世纪以来每个村庄都有常住工匠及其家庭作坊。村庄工匠与其他小持有者和无地者的差别在于前者掌握了一门手艺(craft)。12世纪以后重犁和马在农民中的广泛使用,推动了乡村铁匠铺(smithy)的普及(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13页。)。铁匠是村庄最重要的工匠,他占有小块土地和家庭作坊,修理犁铧和马车上的铁零件,钉马掌,制作和磨锐镰刀、斧头,向建筑工人供应吊钩和钉子等产品与服务,铁匠铺成为村庄生活的中心。虽然村庄铁匠铺的出现比磨房要晚,但它在农民社会中引入了专业工人。木匠制作犁、马车和风车的转轮和传动装置,以及建筑房屋,为农民住房生产木结构的框架。此外,村庄还有磨房主、面包师傅、酿酒者、裁缝、皮匠和漂洗匠等,各有自己的家庭作坊。其他建筑工匠如石匠、石膏匠、葺屋顶匠、砖瓦匠以及陶匠,一般是流动性的或生产的地域性较强,不属于常住的村庄工匠(注:希尔顿:《农奴争得自由》,第36页。)。1381年时,英国有些地区的人头税报告已经将工匠与农场主、雇工和佣工作为村庄三个主要的阶层并称(注:贝利:《边际经济?中世纪晚期东盎格利亚的布雷克兰》,第189页;杜比:《欧洲经济的早期增长》,第195页。),已然显示了他们在农村社会中的重要性。
中世纪中期,城市逐步成为工业生产的中心。12世纪制造业经历了从修道院和农村向城市的扩散。英格兰的织工12世纪起向城市迁移。1175年在诺丁汉郡的纽瓦克城,拥有职业姓名的78个居民中包括10名织工和2名染工。12世纪末和13世纪,法国某些小城镇的第一批工匠是铁匠和鞋匠。在工商业发展的基础上,这些城镇获得城市特权(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第154页。)。中世纪中期人口、收入和需求扩大,推动了农村以小城市、小城市以较大城市作为商业中心,内陆城市又以沿海城市作为贸易枢纽。城市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力量,而兴旺的市场又吸引了工匠迁徙。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从前满足城镇和城堡有限需要的少数工匠,显然不能满足新来者日益增多的要求。因此最不可少的行业的工人(面包师、酿酒师、屠夫、铁匠等等)必须来自外面”。随着对工业品需求的增加,其他行业的工匠也接踵而至。因此,“举凡农村进行工业生产的地方,商业……首先把工业吸引过来,然后很快把工业集中到城市”(注: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第94页。)。工业向城市扩散的意义是巨大的,工匠越来越集中于城市。从职业姓氏研究看,12—14世纪早期拥有职业名者占城镇被统计地人口的20%—30%,同期某村庄有职业名者占佃农总数的18%,某修道院占10%(注:布里特奈尔:《1100—1300年英格兰的劳动专业化》(R.H.Britnell," Specialization of Work in England,1100-1300" ),《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Review),2001年第1期,第2-3、5页。)。
村庄个体工匠由于同业工匠数量少而无法组成同业行会,仍然隶属领主和庄园法庭。村庄以外的工业活动由于所处地域和性质的不同,分为行会工业和非行会工业。城市是中世纪行会制度的惟一家园,而行会制度也是城市工业的基本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城市的所有工业都组成同业行会。1387和1440年法兰克福的行会师傅分别是1190人和825人,而非行会师傅的数量却分别高达1554和1493人(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45—446页。),非行会师傅在两个时期的师傅总数中分别占23%和45%。在城市工业和村庄工业以外,中世纪中期还有其他工匠从事工业活动,如流动性工业(非城市建筑业)、森林工业(烧炭和木板加工)、农村工业(采矿、冶炼、采石、制陶、制盐、烧石灰和制造玻璃等)。由于流动性和分散性,上述行业无同业行会。同业行会的基础是行业内部的分工。城市比农村具备专业化发展的更大空间,庄园工场和村庄工匠的家庭作坊则没有过类似的发展。行会非工业组织,它相当于维护城市各个行业的工业组织与工匠的宗教、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业协会,是工匠、作坊与城市政府之间的“中间人”,村庄对农民、农户与领主来说也是这种角色(注:希尔顿:《阶级冲突与封建主义危机——中世纪社会史论文》(R.Hilton,Class Conflict and the Crisis of Fedualism,Essays in Medieval Social History),汉布尔顿出版社1985年版,第181页。)。工匠从城市的领主那里获得了自由,但行会和城市当局又成为他们新的人格化主人:“既然奴隶制实际上已在城市里被废除,劳动便以契约为依据;不过,劳动契约条款根据工作种类的不同严格地由行会和城市的习惯和法令来规定。”同业行会设立自己的仲裁法庭,会员被要求在到法院打官司之前先去这个仲裁法庭(注: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474页。)。
家庭作坊同样是村庄以外工匠的典型生产组织。行会工业的基本生产单位是行东(craft master)独立的家庭作坊(domestic workshop),包括夫妻、一个或更多居住在一起的佣工(living in servants,即学徒、帮工),以及行东数量不定的未成年子女。除行东的儿子外,成年亲属一般不留在家庭作坊内。普罗旺斯的卡彭拉斯城的平均家庭规模为5.2人,法国南部的某些城市平均家庭规模是7—8.5人。但英国考文垂城1377年的人头税册表明,工匠的家庭规模为3.91—4.58人,只有一个堂区的户均人口超过5人(注:斯旺森:《中世纪的工匠: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城市阶级》(H.Swanson,Medieval Artisans,An Urban Clas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巴兹尔·布莱克韦尔出版社1989年版,第7—8页。)。城市规模只制约着工业、同业行会及其作坊的数量,但作坊的经济状况相差无几。决定中世纪行东作坊规模偏小的原因是佣工数量,很多商人拥有三五个以上的佣工,而只有少数工匠的佣工超过一个(注:哈维:《中世纪的工匠》(J.Harvey,Medieval Craftsmen),B.T.巴茨福德出版公司1975年版,第27—29页。),商人与工匠的经济实力由此可见一斑。1327年约克为征收世俗赞助金而进行的财产估价表明,绝大多数拥有5镑以上财产者是商人,而大多数工匠的财产在2镑以下(注:斯旺森:《中世纪的工匠: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城市阶级》,第151页。),工匠在经济上属于城市中等偏下阶层。城市个体工匠作坊的规模和财力使其只能将行业内部分工和家庭作坊的工业组织结合起来,不可能形成作坊内部的分工或将其扩大为手工工场。
中世纪中期的工业组织绝大部分是家庭作坊,只有采矿业和建筑业例外。1100—1350年各类采矿业全面扩张。领主控制的采矿业如同自营地农业,为满足需要而生产。1384年英国诺桑伯兰的班伯格城堡的看护人接到指示,要求开采足够的煤以供应居住在城堡中的人们使用。但越来越多的采矿业和冶炼业日趋以市场为导向。中世纪采矿业或冶炼业缺少固定资本,以矿工和冶炼者个人、家庭和小的合伙组织进行生产,商人负责销售。采矿一般不是专门职业。在维克菲尔德庄园,挖铁矿石和海煤的大多数人是农业佃户。在德文和康沃尔的锡矿,在繁忙季节雇佣6000—8000名锡矿工,许多人是流浪工人。他们一部分时间用于农业生产或其他职业,甚至专职锡矿工也要从事少量农业作为副业。建筑业需要多种技术的工匠的合作,城堡和修道院尤其需要大量工匠(mason)的劳动。在1295年夏天卡纳翁城堡在一周使用的劳动力上升为528人,1344年春天温莎城堡的劳动力有710人(注:米勒、哈彻:《中世纪英格兰:城市、商业和工业》(E.Miller & J.Hatcher,Medieval England,Towns,Commerce and Crafts,1086-1348),朗曼出版社1995年版,第66、87页。)。
商人控制产销阶段的工业组织——城乡外包工工场
一般说,行东的家庭作坊是独立的生产单位。但实际情况是,部分工匠在资金和市场方面不得不受制于商人,致使工匠与商人形成经济依附关系。大多数城市工业不需要很多的固定资本,织工的织机和补鞋匠、木匠的工具花费不多。但也有例外,皮匠、面包师傅、磨房主和铁匠则需要更大的工作场所和价格不菲的设备,商人在生产设备上控制工匠从这些行业开始。1303年伦敦调查的53个面包师傅中,只有7人拥有自己的面包房,大多数人的面包房租自批发商。承租固定资本只是行东依附商人的一个原因,在拥有区域和海外市场的城市工业中,商人通过控制销售达到使工匠依附于自己的目的。1275年温切斯特的漂洗工和织工被剥夺了城市特权,成为城市的二等公民。这种二等公民的最好说明是,尽管同业行会成员垄断城市生产,但在英国的马尔伯勒城,他们只能为城市的商人劳动,不许出城贸易,产品只可卖给本城商人。在失去贸易权后,工匠被迫依附于作为商人的染工。染色一般是布匹生产的最后工序,染工在购买染料和销售成品布时可能与外商打交道,有机会上升为商人行会的会员和城市统治阶级。在牛津、贝弗利、温切斯特和林肯等城市,织工和漂洗工对商人形成经济依附,被禁止涉足布匹生产的染色和整饰,不许批发和零售布匹。在牛津,没有商人的同意工匠甚至不能织布和漂洗。这样的企业家不止来自染工,织工和漂洗工也乐于仿效。在温切斯特和马尔伯勒等城市,富裕起来的织工和漂洗工放弃自己的生产手艺,成为专营布匹贸易的小商人(dealer)。他们可以成为商人行会的会员,但必须停止生产活动,否则就要被罚款直至失去商人行会的会员资格。工匠一旦成为布商,其经济地位便令工匠望尘莫及,1282年伊普斯威奇的布商休·戈尔丁的存布价值达76英镑(注: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第290—292页;博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1150—1500》(J.L.Bolton,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 1150-1500),比利和桑斯出版公司1980年版,第156页;米勒、哈彻:《中世纪英格兰:城市、商业和工业》,第95、104—105、117、112—115页。)。
在此基础上,商人被称为布商(cloth merchant、mercer、dealer)、商人企业家(merchant entrepreneur)或呢绒商(clothier),工匠与其顾客不再通过市场发生联系,商人切断了这些关系。商人拥有较多的生产资本,用于垫付羊毛、纱线、半成品布的开支,垄断了主要产品的贸易权,资本优势和贸易垄断使13世纪的商人首先控制了城市纺织业。13世纪的英国既有生产规模、生产单位和地理分布范围很大的工业,也有虽然广泛分布,但生产单位很小的工业。大规模工业包括织布、石头建筑、金属和非金属矿石的开采和金属冶炼、制盐、海洋渔业,其中高度组织化并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行业有织布业、建筑业和采矿业。在城市织布业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企业家与每年生产和销售少量布匹的织工并存,而两者的社会地位和生产组织却截然不同(注:博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1150-1500》,第152—155页。)。13世纪中叶的英国城市纺织业已经具有外包工的特点。莱斯特城的企业家亨利·霍希尔和希尔顿控制了织布过程。他们购买羊毛、进行洗涤和染色,将原料分配给梳毛工和纺线工;在全城雇佣织工和漂洗工,监督生产并支付计件工资;最后这些企业家负责在东英格兰的波士顿和圣·艾夫斯市集销售成品,整个过程事实上已经建立在外包工制基础上。伦敦的商人(bureller)督促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修订同业行会章程,规定当织工与呢绒商发生纠纷时不能停工,取消织40码长的呢绒至少需要4天的规定,将圣诞节假日的结束时间从2月2日提前到1月6日(注:米勒、哈彻:《中世纪英格兰:城市、商业和工业》,第112—113页。),将工匠的经济依附硬化成为规章制度的强制。
城市商人控制产销过程的终极标志是呢绒商的出现。利普森最早研究了城市呢绒商的产生。14世纪晚期,在向城市织布业供应原料的羊毛贩子以及剪绒、织布、漂洗和染色等工序的师傅中,某些人转变为统管呢绒生产与销售整个过程的呢绒商,呢绒商与师傅形成家内制的雇佣关系。呢绒商供应羊毛和收购布匹,以前的师傅仍然在自己作坊并使用自己工具进行生产,但他已经丧失了对原材料和销售的控制权,沦为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计件工资劳动者。呢绒商地位上升,曾从事织布业的坎特伯雷市长,生活得像一个绅士。在英格兰西部,呢绒商被称之为“绅士呢绒商”(注:利普森:《羊毛及其纺织简史》(E.Lipson,A Short History of Wool and Its Manufacture),伦敦:威廉·海涅曼出版公司1953年版,第49—50、56、68—73页。)。从此,商人与工匠形成真正的雇佣关系。工匠在家中从事劳动,这种雇佣劳动具有“家庭”(domestic)性质。在其中居核心地位的商人叫“包买商”(Verleger),因而它在德国被称为“包买商制度”(Verlagssystem)。以上两词很难译成法文、意大利文或西班牙文,英文译成“外包工制度”(output system)。外包工工场在农村的推广是中世纪晚期工业组织变革的尾声。卡勒斯-威尔逊认为漂洗水车是纺织业转移到农村的催化剂,但反对意见像英国13世纪的水车一样多(注:博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1150—1500》,第157—158页。)。该论点的缺点是将工业转移的原因过于简单化。工匠向农村的迁徙最早发生在12世纪末和13世纪初,漂洗水车不是主要原因。当时越来越多的城市交不起承包金,拖欠和逃税现象愈演愈烈。城市织工既要拼命维护他们在城市工业生产中的垄断权,又不堪忍受国王和城市政府像挤奶牛一样在经济上对他们的榨取。当亨利二世提高承包金(farm)时,温切斯特城的织工便迁徙到农村。商人在迁徙问题上持积极态度。城市的商人和工匠对农村工业的态度经常是对立的,工匠捍卫自己垄断城市工业生产的权利,以减少农村工业的竞争;商人更关注如何使利润最大化,而由谁生产并不重要。从布匹生产成本看,漂洗占7%-12%,纺织占30%-40%(注:纺织业各工种的成本比例详见米勒、哈彻:《中世纪英格兰:城市、商业和工业》,第96页表2.1。),纺织是原料以外成本支出最多的部分。因此,商人对农村织布业采取利用和鼓励的实用主义态度,甚至将部分生产环节转移到农村。1275年在牛津城附近某些地方的农村织工确认,该城商人已经将织机发给他们。1260年莱斯特城的商人在城外建立了漂洗水车,1300年林肯城购买农村布匹进行染色,1298和1310年伦敦由于使用异地漂洗水车而酿成纠纷。城市资本家一方面与城市同业行会进行斗争,企图打破它们对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控制;另一方面他们不仅在漂洗更在纺线和织布上使用廉价的农村劳动,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注:博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1150—1500》,第158—159页。)。无论城市工业向农村的扩张还是迁徙,它们在15世纪以前还只是初步的,不过主要推动力与后来一样都来自正在转变为企业家的城市商人(注:米勒、哈彻:《中世纪英格兰:城市、商业和工业》,第107页。)。
15世纪外包工工场向农村的推广主要是新的需求与供给形势决定的。在需求上,中世纪晚期由于城市中产阶级的成长和富裕农民阶层的形成,廉价织物的消费市场迅速扩大。这种新织物(new draperies)增加需求后,可以大规模生产,为新型工业组织在农村的推广提供了契机。在供给上,15世纪城市人口下降和经济困难,造成同业行会的垄断性进一步加强,成为城市工业向自由的农村迁徙的动力之一。而新兴纺织业中心具备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当地的地方共同体的社会结构和将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的能力至关重要。这些地区的畜牧业和森林业较为发达,加之可分割继承制度盛行,比农业区有更多剩余劳动力(注:博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1150—1500》,第264—265、269—270页。)。农村拥有长期生产廉价织物的历史,中世纪晚期这类织物的生产规模迅速扩大。以往生产高档布的商人开始将羊毛分发给农村的织工。由于使用普通羊毛作为原料,简化了布匹的后期工序,以及在纺织上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因此这种布匹价格便宜,在市场上极具竞争力。中世纪晚期需求和供给都有利于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促进了新的制造业中心的崛起。诚然,农户在市场销售方面处于劣势,缺乏资金购买大量原材料,商人资本家解决了这个难题。虽然商人阶级在村庄独立家庭作坊阶段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此时商人成为农村织工与区域或海外市场的桥梁。他们定期向纺纱工提供羊毛,为织工提供纱线,收集前面工作阶段的产品,同时经常自己控制着资本密集型的布匹的后期加工过程。没有商人供应原料他们就不能工作,没有商人提供市场,他们也无法销售自己的产品(注: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第311、284、288—289页。)。表面来看小土地持有者重新从事织布业是一种轮回,但市场扩大了,工业组织也从独立生产的家庭作坊,转变成在专业化的工业村庄中由商人控制的、失去独立经营权的“分散的手工工场”。布罗代尔称之为分散的制造厂,认为它是适应工业资本主义要求的一种原始形态(注:费尔南·布罗代尔:《法兰西的特性》卷三(人与物·下),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8页。)。这些分散的手工工场就是剩余劳动力极其丰富的畜牧区和森林区等地的广大农户,工业组织的数量和性质前所未有地得到扩大、转换,从而启动了西欧原始工业化的进程。
综上所论可以认为,中世纪工业组织在六个世纪左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建立在农本经济基础上的早期中世纪是农业社会,工匠和工业生产虽然存在,但没有独立的工匠阶层和工业组织。而中世纪中期以来,不仅工匠阶层和工业组织独立于农民和农业组织,而且企业家登上历史舞台,从此揭开了农业的欧洲向工业的欧洲转变的序幕。在生产关系上,工匠经历了从庄园工场的封建集体劳役制下的农奴,到城乡家庭作坊下交纳产品或货币租税的独立个体劳动者,再到在生产与销售上完全依附于商人企业家的雇佣工资劳动者;在生产方式上工业组织从中世纪早期直接生产使用价值的小生产者,到中世纪中期城乡家庭作坊转变为小商品生产者,直到中世纪晚期商人主导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城乡外包制的商品生产者。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变化都是在城乡协调、互动与分工下完成的,从而导致中世纪城市和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城乡生产商业化的扩大和城乡中产阶级群体的涌现即是这种共同进步的绝佳体现。^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11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5年04期第78~88页
【作者简介】徐浩,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 | 9—15世纪的中世纪期间,以工匠劳动为核心的西欧工业组织经历了三次重要变化:9—12世纪领地工业阶段的工业组织即庄园工场,12世纪以来劳动者个体生产阶段的工业组织即城乡工匠家庭作坊,以及13—15世纪产生的商人控制产销过程的工业组织即城乡外包工工场。本文特别注重将中世纪工业组织的纵向与横向变化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对中世纪各个阶段工业组织的形态特征、城乡工业的地理转移、城乡工业组织的走向及其变化原因等问题都分别进行了深入论述。 |
领地工业阶段的工业组织——庄园工场
中世纪的第一个工业组织是庄园工场(villa or manor workshop),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晚期。当时的庄园不止是农业生产单位,还是工业生产的中心(注: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N.J.G.Pounds,An Economic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朗曼出版社1994年版,第64页。)。罗马帝国灭亡后,古代城市的工商业中心的职能衰落了,而中世纪早期低下的农业生产力,使大地产不可能通过大量出售剩余产品而从市场上交换工业品。这种形势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工业的普及,迫使王室、修道院和世俗贵族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庄园工场,招募奴隶和依附农民生产工业品(注:杜哈德:《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经济和社会》(R.Doehaerd,The Early Middle Ages in the West:Economy and Society),北方荷兰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127—128页;斯密指出,制造业和国外贸易等“这一类职业,在雅典和罗马,全由富人的奴隶经营”(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9页)。)。加洛林时期庄园工场的普遍化使工业的地理分布发生显著变化:墨洛温时期纺织品、工具、武器、铁制与木制品、玻璃、陶器和盐的生产还主要集中在城镇,加洛林时期上述工业生产已经在庄园和广袤的农村得到推广(注:维赫尔斯特:《加洛林经济》(A.Verhulst,The Carolingian Economy),剑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第64页。)。庄园工场独盛于缺少城市生活的中世纪早期的最后几个世纪,以王室和修道院的庄园工场最为典型。查理曼的王庄包括许多庄园工场,由王室经纪人指挥生产。尽管查理曼亲自制定了长达70节的庄园管理手册——“庄园诏令”,但它们“不是一个个别的例子”,从中只能获得王庄工场的工业生产活动非常多样化的印象,而无从进行个案考察。10—11世纪,城市兴起较晚的德意志“在教会的大庄园上,或在大领主的有些大庄园上,设立了‘工场’,由职工来制造东西”。在这些工场中,工匠是依附者。他们在庄园工作时得到原料和一定数量的食品、饮料。在剩余时间,他们被授予一块比份地小的工业田地维持家庭生活(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9、365页。)。
中世纪早期庄园工场的档案以修道院最为丰富。修道院一般建在定居点附近,这些定居点或为城市或为农村。在前种情况下,修道院可以直接利用城市工业与工匠,以满足修道院所需要的大部分工业品。后种情形下,同样封建化的修道院必须建立自己的庄园工场。825—830年圣·加尔修道院绘制的平面图上,各种工业以及酿酒和磨面集中在一个大的工场中,此外还有一个漂洗工场和其他工场。在圣·里基耶修道院,工匠按行业集中居住,他们是修道院不自由或半自由的奴隶(familia)。桑·樊尚修道院的新工场生产各种奢侈品,产品不仅可以满足修道院的需要,也供应所属的地产和修道院捐赠者家庭。后来考古所发掘的4个工场分别制造各种骑士装备和玻璃器皿,而陶器、皮革制品、日常金属用品或工具,以及象牙和骨制品则在其他工场生产。尽管本尼狄克教规和12世纪的西多会将劳动作为僧侣的精神需要,但在大多数时候,劳动由农奴或世俗弟兄代做,僧侣只从事监督性质的劳动而已(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213、219页。)。为此,鲍比欧修道院的庄园账册表明,该修道院的一个管家(chamberlain)负责管理毛皮匠、鞋匠、裁缝的劳动,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原料。另一个管家负责向铁匠、制盾者、鞍工、镟床匠、羊皮纸匠等供应原料,分发铁制工具。还有一个年轻僧侣监控其他工匠的生产。
尽管修道院的庄园工场集中了多种行业,但以纺织、金属加工、玻璃制造、制陶和制盐等行业的工场为要。8世纪以来,西欧各地都有专门的妇女工场(gynaecea),主要生产衣被和家居织物,无持有地的女奴隶和处于奴役地位、但拥有持有地的半自由妇女必须在那里承担纺织劳役。不仅如此,伦巴德国王罗萨里(636—652)的诏书(Edict of Rothari)谕令,任何与奴隶结婚的自由妇女,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须在王室妇女工场中劳动。(注:杜哈德:《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经济和社会》,第133页。)查理曼的庄园诏令中也有如下证明妇女工场生产活动的条款:“为使朕的妇女工作,应按照所指定的适当时间,来给予她们材料,如亚麻、羊毛、大青染料、朱红、茜草根制的颜料、理羊毛梳、起绒草、肥皂、润滑油、器皿及其他必须的东西。”(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288页。)在王室地产上,妇女工场是独立建筑,用篱笆和大门与外界搁开。但这些织女究竟是在一个大建筑的不同房间,还是在几个独立的半地下茅屋从事劳动,目前尚不清楚。在后一种情况下,庄园妇女工场的面积很小,一般仅有2.5—2.7平方米、深0.5—1米,只能容纳1—3个人在其中工作。中世纪早期,织布是典型的妇女劳动,修道院中的僧侣从来不亲自织布,而是选择建立妇女工场,规模可达几十人。巴伐利亚小修道院有24人,缪巴赫修道院有40人,菲尔达修道院的一个庄园有55人。
金属加工等行业的庄园工场也很重要,主要生产农具、武器、食盐、器皿和教堂用品。中世纪普通自由人对于在他土地上所发现的矿产不得享有权利,矿产属于王室或其他封建主,不经他们同意其他人不能随意采矿。考古发掘证明在修道院地产上存在8—10世纪铁矿石的采矿遗址,炼铁设备也建造于加洛林时期,许多地区发现了冶铁炉(forge or furnace)。查理曼曾命人起草王室领地铁矿和铅矿的年度生产报告,这是庄园金属工场存在的重要证据(注:杜哈德:《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经济和社会》,第132页。)。庄园武器制造工场的存在见于记载。随着武器需求数量日益增长,某些修道院设立了为服军役的附庸生产武器的工场。这些工场生产的武器只能分配给自己的附庸使用,法令明令禁止将它们卖给其他人,特别是商人。圣·加尔等不少修道院都设立了庄园武器工场,并与军事装备有关的皮革加工置于同处。玻璃制造和制陶在前朝是城市工业,加洛林朝时进入农村。除了在修道院建设工地生产窗户玻璃外,庄园工场还在庄园自营地为主人生产薄如圣饼的碗、碟和灯罩等各种器皿(注:维赫尔斯特:《加洛林经济》,第72—83页。)。制盐也是重要的庄园工业,许多教会领主在其领地上拥有盐矿(salt-works)、煮盐炉(furnaces)和煮盐锅(salt-pans),相关的例子不胜枚举。8世纪初,巴伐利亚公爵泰奥多不仅将自己在瑞辰霍尔1/3的盐矿捐赠萨尔兹堡教堂,同时还赠送了20个煮盐炉和同样数量的煮盐锅(注:杜哈德:《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经济和社会》,第287页。)。
中世纪早期的工业组织向中期转变的前提是庄园工场的解体。9—10世纪本尼狄克修道院的庄园是西欧工业生产的中心,12世纪西多会修道院的庄园又在中东欧扮演了相同角色,而此时西欧和南欧的制造业已经转移到城市工匠手中(注: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第50、61页。)。“制造业劳务在12世纪初就在(法国)各地几乎结束了”(注:布洛克:《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08—109页。)。庄园工场在城市与商业不发达的状态下是必要的,但“随着商业的再起,庄园中的很多设施就成为多余的了;在每个重要庄园的家庭作坊里,总是有几十个农奴在制造纺织品和农具,但是这种家庭作坊现在还有什么用呢?其产物还不如邻近城市里的工匠们所制造的一半好。在12世纪,几乎各地方的作坊都没有了,人们也就让它们这样消失下去”(注: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3—74页。)。这种消失不一定是由于具有农奴身份的工匠逃亡所致,在此之前领主可能实行了部分改革。城市工业的迅速发展阶段明显发生在12世纪,而当时庄园工场的工匠已经拥有一定的支配自己劳动权的自由度,向外面的顾客出售自己生产的部分产品。如位于桥梁附近的庄园面包房起初只向领主家庭供应面包,后来面包师傅也将面包卖给香客等旅行者。随着消费者的增加,他的生意也日益兴隆。1109年,富利兹莱的修道院长允许庄园工匠在市场上出售自己所生产的任何工业品。根据1170年斯特拉斯堡制订的法规,教会领主庄园的任何工匠在城市出售他自己生产的工业品时都无须缴税(注:杜比:《欧洲经济的早期增长》(G.Duby,The Early Growth of the European Economy),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第236页。)。可见,这种转换在一定程度上是领主适应交换经济的兴起而自行调整生产关系的结果,并为中世纪中期工匠在村庄和城市的独立家庭作坊的普及创造了前提。庄园工场的消失也非一刀切,世俗和修道院的庄园就存在时间差。当世俗贵族已经认识到农奴劳动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因此纷纷放弃强制性劳役,采用自由劳动的时候,“所有被雇佣在教会和寺院的大工场内作为手艺人和手工业者的农奴情况,是与教会领地上种田的农奴的情况相同的。……教会反对解放手工业的农奴,反对组织独立的手工业者团体”,教会的保守性推迟了教会地产工业组织的变化,导致12、13世纪教会土地上的农民奋起反抗教会的庄园制度(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04—305页。)。
个体生产阶段的工业组织——城乡工匠家庭作坊
中世纪的第二种工业组织是城乡个体工匠的独立家庭作坊(domestic crafts workshop)。建立在庄园工场劳役制基础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削弱或解体,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使城乡工匠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而城市法和庄园习惯法也不同程度地维护了他们的财产权利(注: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480、482和400、404页。),这些变化为独立的个体工匠及其工业组织的成长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环境。城乡个体工匠来自庄园工匠或农奴。同领主庄园一样,农户也承担了繁重的工业生产任务,为工匠提供了后备队伍;中世纪中期工业品市场空前扩大,为城乡工匠阶层的兴起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城乡个体工匠阶层产生的前提不仅需要庄园工场解体,还依赖农户男耕女织的传统生产方式的部分改变。中世纪早期和中期,为了交纳实物地租和满足家庭消费,农户承担了繁重的工业生产任务。农奴缴给庄园的实物租税既有农产品,也有林产品和工业品(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79页。)。除了通过庄园工场生产部分工业品外,加洛林时期以来的庄园领主还向佃户收取各种工业品的实物地租。例如圣-日耳曼修道院向佃农征收亚麻和羊毛内衣、桶、制桶用的木板、桶箍、木瓦、火把、肥皂、锅,以及锄、犁铧、镰刀、十字镐等铁制工具。普兰修道院向各领地上的不自由芒斯(份地单位)的持有者征收亚麻线、羊毛和亚麻布、内衣、裤子和各种木制品。萨尔兹堡教堂庄园的佃户有义务交纳枕头、袋子和皮革瓶。圣·朱丽亚修道院向所属领地的农民征收犁铧、镰刀、耙、斧头、粗布、羊毛帐幕和丝绸(注:杜哈德:《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经济和社会》,第131页。)。为了交纳实物地租和满足家庭消费,农户生产的工业品达几十种之多。在谈到中世纪中期农民的家庭劳动时,贝内特转述的厄恩利爵士所概括的农户工业生产项目多达30余种(注:贝内特:《英国庄园生活:1150-1400年你们状况研究》(S.H.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 1150-1400),剑桥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227—228页。但这种概括仍不能视为面面俱到,如其中就没有关于酿酒这种至为普遍的农户工业的只言片语。)。工业品的实物地租在西欧各国持续时间长短不一,12—14世纪的德意志、12世纪早期的英格兰和法兰西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伴随西欧城市兴起,作为城市最早顾客的领主可以方便地买到物美价廉的工业品。因此,1100年以前的意大利,12世纪上半叶前的法兰西(应该还有英格兰),最后是德意志,工业品的实物地租逐渐消失(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G.Duby,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南加利弗尼亚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153页。)。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工业生产的日趋专业化,农户的农业和工业生产活动逐步分离,村庄和城市工业品的消费市场蓬勃兴起。
中世纪中期以来西欧农民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购买工业品,这种新的需求是工业商品化的先决条件。普通农户用于购买消费品的支出,约占全年现金收入的22%,购买厨房器皿、各种用具、蜡烛、衣服、鞋子、盐等(注:基斯科珀洛斯:《黑死病以前英格兰的生活标准和资本形成:农民的预算模式》(H.Kitsikopoulos," Standards of Living and Capital Formation in Pre-plague England:A Peasant Budget Model" ),《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Review)2000年第2期,第237—261页。)。村庄中存在的木匠、铁匠、酿酒者、漂洗工和裁缝等职业姓氏表明,工匠已经构成乡村社会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产品在农民中拥有稳定的消费市场。英格兰中世纪农民住房主要是土木结构,而法国部分地区和意大利农民居住石头房屋。无论土木(但有石头地基)或石头结构,木匠和石匠在建房中都不可缺少。英格兰相同经济地位农民的住房,建筑样式和面积整齐划一,说明在关键的工艺上离不开木匠、石匠和葺屋顶匠的参与(注:戴尔:《中世纪的生活:850—1520年的英国人民》(C.Dyer,Making a Living in the Middle Ages:The People of Britain 850-1520),耶鲁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172页。)。以往认为农户自己织布、做衣服、酿酒和烤面包。但许多农妇并不烤面包,而是从拥有大面包炉专门制作面包的邻居那里购买。纺线(包括毛线、大麻线和亚麻线)一直是典型的妇女劳动,卷线杆成了中世纪农民妇女的象征符号,但她们从不被当作工匠。在城市纺织业兴起后,妇女使用的立式织机被男子使用的卧式织机取代,农村妇女的纺线和织布劳动在一定程度上分离,她们通常将纱线卖给织工,较少亲自织布。甚至原始工业化开始的中世纪晚期,农户也不是家家户户织布,相反那时织布的地域性更强。不仅布匹不能做到自给自足,许多农民的衣服也是村庄裁缝加工的(注:哈纳沃特:《紧密的纽带:中世纪英格兰的农民家庭》(B.A.Hanawalt,The Ties That Bound:Peasant Families in Medieval England),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2、113—114、116页;杜比:《欧洲经济的早期增长》,第239页。)。因此,那种“流行的看法认为农民只购买铁器农具和盐,而依赖他们的妻子制造他们所需要的其他东西……这种说法不再站得住了”(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1页。)。中世纪中晚期,农户逐步减少家庭工业生产,越来越依赖村庄和城市工匠向他们提供产品与劳务,城乡独立的工匠阶层由此而兴。
12世纪早期以前,村庄没有独立的个体工匠。12世纪作为农民共同体的村庄中的第一批工匠曾经是完全依附于领主的奴隶。他们最初只在庄园工场做工,后来被领主许可也为其他人生产。以庄园工场的衰落为契机,主要为农民服务的村庄工匠的家庭作坊发展起来(注:杜比:《欧洲经济的早期增长》,第195页。)。人口压力也促成部分小土地持有者转移到工业活动中。普通农民的最低家庭土地需要量为10—15(英亩)土地,小土地所有者约为8(英亩)(注:徐浩:《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97页。),否则农民就要以主要精力从事非农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手工业工人(即村庄工匠)都是不能单独依靠份地产品维持生活的小农。他们依附于村落,受任何一个需要工业服务的人的支配。他们基本上是领取一份产品或货币报酬的村落农奴”(注:维贝尔:《世界经济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99页。)。11世纪末英格兰小持有者至少占1/3,而13世纪末在东南部的部分地区该比例超过50%,西欧其他国家也大抵相同(注:希尔顿:《农奴争得自由》(R.Hilton,Bond Men Made Frees),坦普尔·史密斯出版公司1973年版,第33—34页。)。在英格兰东南部的埃塞克斯,黑死病没有减少小持有者的比例。此前工资劳动者和工匠已经超过1/2,其后达到3/4,即农村中农民占1/4,工匠和零售商占1/4,工资劳动者占1/2(注:普斯:《黑死病后的农村社会:1350—1525年的埃塞克斯》(A.L.Poos,A Rural Society after the Black Death:Essex 1350-1525),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18、23、40、57页。)。农村职业姓氏中很少见到持有全份地和半份地(40和20英亩)的农民,因而村庄工匠主要来自小持有者(注:贝利:《边际经济?中世纪晚期东盎格利亚的布雷克兰》(M.Bailey,A Marginal Economy? East Anglian Breck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剑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7—188页。)。
12世纪以来每个村庄都有常住工匠及其家庭作坊。村庄工匠与其他小持有者和无地者的差别在于前者掌握了一门手艺(craft)。12世纪以后重犁和马在农民中的广泛使用,推动了乡村铁匠铺(smithy)的普及(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13页。)。铁匠是村庄最重要的工匠,他占有小块土地和家庭作坊,修理犁铧和马车上的铁零件,钉马掌,制作和磨锐镰刀、斧头,向建筑工人供应吊钩和钉子等产品与服务,铁匠铺成为村庄生活的中心。虽然村庄铁匠铺的出现比磨房要晚,但它在农民社会中引入了专业工人。木匠制作犁、马车和风车的转轮和传动装置,以及建筑房屋,为农民住房生产木结构的框架。此外,村庄还有磨房主、面包师傅、酿酒者、裁缝、皮匠和漂洗匠等,各有自己的家庭作坊。其他建筑工匠如石匠、石膏匠、葺屋顶匠、砖瓦匠以及陶匠,一般是流动性的或生产的地域性较强,不属于常住的村庄工匠(注:希尔顿:《农奴争得自由》,第36页。)。1381年时,英国有些地区的人头税报告已经将工匠与农场主、雇工和佣工作为村庄三个主要的阶层并称(注:贝利:《边际经济?中世纪晚期东盎格利亚的布雷克兰》,第189页;杜比:《欧洲经济的早期增长》,第195页。),已然显示了他们在农村社会中的重要性。
中世纪中期,城市逐步成为工业生产的中心。12世纪制造业经历了从修道院和农村向城市的扩散。英格兰的织工12世纪起向城市迁移。1175年在诺丁汉郡的纽瓦克城,拥有职业姓名的78个居民中包括10名织工和2名染工。12世纪末和13世纪,法国某些小城镇的第一批工匠是铁匠和鞋匠。在工商业发展的基础上,这些城镇获得城市特权(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第154页。)。中世纪中期人口、收入和需求扩大,推动了农村以小城市、小城市以较大城市作为商业中心,内陆城市又以沿海城市作为贸易枢纽。城市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力量,而兴旺的市场又吸引了工匠迁徙。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从前满足城镇和城堡有限需要的少数工匠,显然不能满足新来者日益增多的要求。因此最不可少的行业的工人(面包师、酿酒师、屠夫、铁匠等等)必须来自外面”。随着对工业品需求的增加,其他行业的工匠也接踵而至。因此,“举凡农村进行工业生产的地方,商业……首先把工业吸引过来,然后很快把工业集中到城市”(注: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第94页。)。工业向城市扩散的意义是巨大的,工匠越来越集中于城市。从职业姓氏研究看,12—14世纪早期拥有职业名者占城镇被统计地人口的20%—30%,同期某村庄有职业名者占佃农总数的18%,某修道院占10%(注:布里特奈尔:《1100—1300年英格兰的劳动专业化》(R.H.Britnell," Specialization of Work in England,1100-1300" ),《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Review),2001年第1期,第2-3、5页。)。
村庄个体工匠由于同业工匠数量少而无法组成同业行会,仍然隶属领主和庄园法庭。村庄以外的工业活动由于所处地域和性质的不同,分为行会工业和非行会工业。城市是中世纪行会制度的惟一家园,而行会制度也是城市工业的基本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城市的所有工业都组成同业行会。1387和1440年法兰克福的行会师傅分别是1190人和825人,而非行会师傅的数量却分别高达1554和1493人(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45—446页。),非行会师傅在两个时期的师傅总数中分别占23%和45%。在城市工业和村庄工业以外,中世纪中期还有其他工匠从事工业活动,如流动性工业(非城市建筑业)、森林工业(烧炭和木板加工)、农村工业(采矿、冶炼、采石、制陶、制盐、烧石灰和制造玻璃等)。由于流动性和分散性,上述行业无同业行会。同业行会的基础是行业内部的分工。城市比农村具备专业化发展的更大空间,庄园工场和村庄工匠的家庭作坊则没有过类似的发展。行会非工业组织,它相当于维护城市各个行业的工业组织与工匠的宗教、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业协会,是工匠、作坊与城市政府之间的“中间人”,村庄对农民、农户与领主来说也是这种角色(注:希尔顿:《阶级冲突与封建主义危机——中世纪社会史论文》(R.Hilton,Class Conflict and the Crisis of Fedualism,Essays in Medieval Social History),汉布尔顿出版社1985年版,第181页。)。工匠从城市的领主那里获得了自由,但行会和城市当局又成为他们新的人格化主人:“既然奴隶制实际上已在城市里被废除,劳动便以契约为依据;不过,劳动契约条款根据工作种类的不同严格地由行会和城市的习惯和法令来规定。”同业行会设立自己的仲裁法庭,会员被要求在到法院打官司之前先去这个仲裁法庭(注: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474页。)。
家庭作坊同样是村庄以外工匠的典型生产组织。行会工业的基本生产单位是行东(craft master)独立的家庭作坊(domestic workshop),包括夫妻、一个或更多居住在一起的佣工(living in servants,即学徒、帮工),以及行东数量不定的未成年子女。除行东的儿子外,成年亲属一般不留在家庭作坊内。普罗旺斯的卡彭拉斯城的平均家庭规模为5.2人,法国南部的某些城市平均家庭规模是7—8.5人。但英国考文垂城1377年的人头税册表明,工匠的家庭规模为3.91—4.58人,只有一个堂区的户均人口超过5人(注:斯旺森:《中世纪的工匠: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城市阶级》(H.Swanson,Medieval Artisans,An Urban Clas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巴兹尔·布莱克韦尔出版社1989年版,第7—8页。)。城市规模只制约着工业、同业行会及其作坊的数量,但作坊的经济状况相差无几。决定中世纪行东作坊规模偏小的原因是佣工数量,很多商人拥有三五个以上的佣工,而只有少数工匠的佣工超过一个(注:哈维:《中世纪的工匠》(J.Harvey,Medieval Craftsmen),B.T.巴茨福德出版公司1975年版,第27—29页。),商人与工匠的经济实力由此可见一斑。1327年约克为征收世俗赞助金而进行的财产估价表明,绝大多数拥有5镑以上财产者是商人,而大多数工匠的财产在2镑以下(注:斯旺森:《中世纪的工匠: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城市阶级》,第151页。),工匠在经济上属于城市中等偏下阶层。城市个体工匠作坊的规模和财力使其只能将行业内部分工和家庭作坊的工业组织结合起来,不可能形成作坊内部的分工或将其扩大为手工工场。
中世纪中期的工业组织绝大部分是家庭作坊,只有采矿业和建筑业例外。1100—1350年各类采矿业全面扩张。领主控制的采矿业如同自营地农业,为满足需要而生产。1384年英国诺桑伯兰的班伯格城堡的看护人接到指示,要求开采足够的煤以供应居住在城堡中的人们使用。但越来越多的采矿业和冶炼业日趋以市场为导向。中世纪采矿业或冶炼业缺少固定资本,以矿工和冶炼者个人、家庭和小的合伙组织进行生产,商人负责销售。采矿一般不是专门职业。在维克菲尔德庄园,挖铁矿石和海煤的大多数人是农业佃户。在德文和康沃尔的锡矿,在繁忙季节雇佣6000—8000名锡矿工,许多人是流浪工人。他们一部分时间用于农业生产或其他职业,甚至专职锡矿工也要从事少量农业作为副业。建筑业需要多种技术的工匠的合作,城堡和修道院尤其需要大量工匠(mason)的劳动。在1295年夏天卡纳翁城堡在一周使用的劳动力上升为528人,1344年春天温莎城堡的劳动力有710人(注:米勒、哈彻:《中世纪英格兰:城市、商业和工业》(E.Miller & J.Hatcher,Medieval England,Towns,Commerce and Crafts,1086-1348),朗曼出版社1995年版,第66、87页。)。
商人控制产销阶段的工业组织——城乡外包工工场
一般说,行东的家庭作坊是独立的生产单位。但实际情况是,部分工匠在资金和市场方面不得不受制于商人,致使工匠与商人形成经济依附关系。大多数城市工业不需要很多的固定资本,织工的织机和补鞋匠、木匠的工具花费不多。但也有例外,皮匠、面包师傅、磨房主和铁匠则需要更大的工作场所和价格不菲的设备,商人在生产设备上控制工匠从这些行业开始。1303年伦敦调查的53个面包师傅中,只有7人拥有自己的面包房,大多数人的面包房租自批发商。承租固定资本只是行东依附商人的一个原因,在拥有区域和海外市场的城市工业中,商人通过控制销售达到使工匠依附于自己的目的。1275年温切斯特的漂洗工和织工被剥夺了城市特权,成为城市的二等公民。这种二等公民的最好说明是,尽管同业行会成员垄断城市生产,但在英国的马尔伯勒城,他们只能为城市的商人劳动,不许出城贸易,产品只可卖给本城商人。在失去贸易权后,工匠被迫依附于作为商人的染工。染色一般是布匹生产的最后工序,染工在购买染料和销售成品布时可能与外商打交道,有机会上升为商人行会的会员和城市统治阶级。在牛津、贝弗利、温切斯特和林肯等城市,织工和漂洗工对商人形成经济依附,被禁止涉足布匹生产的染色和整饰,不许批发和零售布匹。在牛津,没有商人的同意工匠甚至不能织布和漂洗。这样的企业家不止来自染工,织工和漂洗工也乐于仿效。在温切斯特和马尔伯勒等城市,富裕起来的织工和漂洗工放弃自己的生产手艺,成为专营布匹贸易的小商人(dealer)。他们可以成为商人行会的会员,但必须停止生产活动,否则就要被罚款直至失去商人行会的会员资格。工匠一旦成为布商,其经济地位便令工匠望尘莫及,1282年伊普斯威奇的布商休·戈尔丁的存布价值达76英镑(注: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第290—292页;博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1150—1500》(J.L.Bolton,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 1150-1500),比利和桑斯出版公司1980年版,第156页;米勒、哈彻:《中世纪英格兰:城市、商业和工业》,第95、104—105、117、112—115页。)。
在此基础上,商人被称为布商(cloth merchant、mercer、dealer)、商人企业家(merchant entrepreneur)或呢绒商(clothier),工匠与其顾客不再通过市场发生联系,商人切断了这些关系。商人拥有较多的生产资本,用于垫付羊毛、纱线、半成品布的开支,垄断了主要产品的贸易权,资本优势和贸易垄断使13世纪的商人首先控制了城市纺织业。13世纪的英国既有生产规模、生产单位和地理分布范围很大的工业,也有虽然广泛分布,但生产单位很小的工业。大规模工业包括织布、石头建筑、金属和非金属矿石的开采和金属冶炼、制盐、海洋渔业,其中高度组织化并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行业有织布业、建筑业和采矿业。在城市织布业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企业家与每年生产和销售少量布匹的织工并存,而两者的社会地位和生产组织却截然不同(注:博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1150-1500》,第152—155页。)。13世纪中叶的英国城市纺织业已经具有外包工的特点。莱斯特城的企业家亨利·霍希尔和希尔顿控制了织布过程。他们购买羊毛、进行洗涤和染色,将原料分配给梳毛工和纺线工;在全城雇佣织工和漂洗工,监督生产并支付计件工资;最后这些企业家负责在东英格兰的波士顿和圣·艾夫斯市集销售成品,整个过程事实上已经建立在外包工制基础上。伦敦的商人(bureller)督促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修订同业行会章程,规定当织工与呢绒商发生纠纷时不能停工,取消织40码长的呢绒至少需要4天的规定,将圣诞节假日的结束时间从2月2日提前到1月6日(注:米勒、哈彻:《中世纪英格兰:城市、商业和工业》,第112—113页。),将工匠的经济依附硬化成为规章制度的强制。
城市商人控制产销过程的终极标志是呢绒商的出现。利普森最早研究了城市呢绒商的产生。14世纪晚期,在向城市织布业供应原料的羊毛贩子以及剪绒、织布、漂洗和染色等工序的师傅中,某些人转变为统管呢绒生产与销售整个过程的呢绒商,呢绒商与师傅形成家内制的雇佣关系。呢绒商供应羊毛和收购布匹,以前的师傅仍然在自己作坊并使用自己工具进行生产,但他已经丧失了对原材料和销售的控制权,沦为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计件工资劳动者。呢绒商地位上升,曾从事织布业的坎特伯雷市长,生活得像一个绅士。在英格兰西部,呢绒商被称之为“绅士呢绒商”(注:利普森:《羊毛及其纺织简史》(E.Lipson,A Short History of Wool and Its Manufacture),伦敦:威廉·海涅曼出版公司1953年版,第49—50、56、68—73页。)。从此,商人与工匠形成真正的雇佣关系。工匠在家中从事劳动,这种雇佣劳动具有“家庭”(domestic)性质。在其中居核心地位的商人叫“包买商”(Verleger),因而它在德国被称为“包买商制度”(Verlagssystem)。以上两词很难译成法文、意大利文或西班牙文,英文译成“外包工制度”(output system)。外包工工场在农村的推广是中世纪晚期工业组织变革的尾声。卡勒斯-威尔逊认为漂洗水车是纺织业转移到农村的催化剂,但反对意见像英国13世纪的水车一样多(注:博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1150—1500》,第157—158页。)。该论点的缺点是将工业转移的原因过于简单化。工匠向农村的迁徙最早发生在12世纪末和13世纪初,漂洗水车不是主要原因。当时越来越多的城市交不起承包金,拖欠和逃税现象愈演愈烈。城市织工既要拼命维护他们在城市工业生产中的垄断权,又不堪忍受国王和城市政府像挤奶牛一样在经济上对他们的榨取。当亨利二世提高承包金(farm)时,温切斯特城的织工便迁徙到农村。商人在迁徙问题上持积极态度。城市的商人和工匠对农村工业的态度经常是对立的,工匠捍卫自己垄断城市工业生产的权利,以减少农村工业的竞争;商人更关注如何使利润最大化,而由谁生产并不重要。从布匹生产成本看,漂洗占7%-12%,纺织占30%-40%(注:纺织业各工种的成本比例详见米勒、哈彻:《中世纪英格兰:城市、商业和工业》,第96页表2.1。),纺织是原料以外成本支出最多的部分。因此,商人对农村织布业采取利用和鼓励的实用主义态度,甚至将部分生产环节转移到农村。1275年在牛津城附近某些地方的农村织工确认,该城商人已经将织机发给他们。1260年莱斯特城的商人在城外建立了漂洗水车,1300年林肯城购买农村布匹进行染色,1298和1310年伦敦由于使用异地漂洗水车而酿成纠纷。城市资本家一方面与城市同业行会进行斗争,企图打破它们对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控制;另一方面他们不仅在漂洗更在纺线和织布上使用廉价的农村劳动,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注:博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1150—1500》,第158—159页。)。无论城市工业向农村的扩张还是迁徙,它们在15世纪以前还只是初步的,不过主要推动力与后来一样都来自正在转变为企业家的城市商人(注:米勒、哈彻:《中世纪英格兰:城市、商业和工业》,第107页。)。
15世纪外包工工场向农村的推广主要是新的需求与供给形势决定的。在需求上,中世纪晚期由于城市中产阶级的成长和富裕农民阶层的形成,廉价织物的消费市场迅速扩大。这种新织物(new draperies)增加需求后,可以大规模生产,为新型工业组织在农村的推广提供了契机。在供给上,15世纪城市人口下降和经济困难,造成同业行会的垄断性进一步加强,成为城市工业向自由的农村迁徙的动力之一。而新兴纺织业中心具备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当地的地方共同体的社会结构和将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的能力至关重要。这些地区的畜牧业和森林业较为发达,加之可分割继承制度盛行,比农业区有更多剩余劳动力(注:博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1150—1500》,第264—265、269—270页。)。农村拥有长期生产廉价织物的历史,中世纪晚期这类织物的生产规模迅速扩大。以往生产高档布的商人开始将羊毛分发给农村的织工。由于使用普通羊毛作为原料,简化了布匹的后期工序,以及在纺织上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因此这种布匹价格便宜,在市场上极具竞争力。中世纪晚期需求和供给都有利于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促进了新的制造业中心的崛起。诚然,农户在市场销售方面处于劣势,缺乏资金购买大量原材料,商人资本家解决了这个难题。虽然商人阶级在村庄独立家庭作坊阶段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此时商人成为农村织工与区域或海外市场的桥梁。他们定期向纺纱工提供羊毛,为织工提供纱线,收集前面工作阶段的产品,同时经常自己控制着资本密集型的布匹的后期加工过程。没有商人供应原料他们就不能工作,没有商人提供市场,他们也无法销售自己的产品(注: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第311、284、288—289页。)。表面来看小土地持有者重新从事织布业是一种轮回,但市场扩大了,工业组织也从独立生产的家庭作坊,转变成在专业化的工业村庄中由商人控制的、失去独立经营权的“分散的手工工场”。布罗代尔称之为分散的制造厂,认为它是适应工业资本主义要求的一种原始形态(注:费尔南·布罗代尔:《法兰西的特性》卷三(人与物·下),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8页。)。这些分散的手工工场就是剩余劳动力极其丰富的畜牧区和森林区等地的广大农户,工业组织的数量和性质前所未有地得到扩大、转换,从而启动了西欧原始工业化的进程。
综上所论可以认为,中世纪工业组织在六个世纪左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建立在农本经济基础上的早期中世纪是农业社会,工匠和工业生产虽然存在,但没有独立的工匠阶层和工业组织。而中世纪中期以来,不仅工匠阶层和工业组织独立于农民和农业组织,而且企业家登上历史舞台,从此揭开了农业的欧洲向工业的欧洲转变的序幕。在生产关系上,工匠经历了从庄园工场的封建集体劳役制下的农奴,到城乡家庭作坊下交纳产品或货币租税的独立个体劳动者,再到在生产与销售上完全依附于商人企业家的雇佣工资劳动者;在生产方式上工业组织从中世纪早期直接生产使用价值的小生产者,到中世纪中期城乡家庭作坊转变为小商品生产者,直到中世纪晚期商人主导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城乡外包制的商品生产者。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变化都是在城乡协调、互动与分工下完成的,从而导致中世纪城市和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城乡生产商业化的扩大和城乡中产阶级群体的涌现即是这种共同进步的绝佳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