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早期斯图亚特英国贵族官员腐败行为剖析
龚敏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10期
【原文出处】《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湘潭)2005年04期第85~91页
【作者简介】龚敏,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博士。(湖南 湘潭 411201)
【内容提要】早期斯图亚特是英国贵族官员腐败行为比较突出的时期。英国社会的转型、庇护制的确立、经济政策的变化、社会观念的转变以及监督机制的缺失促使了这一时期英国贵族官员腐败行为的泛滥。这一时期贵族官员的腐败行为主要发生在社会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海军的经营过程中。
【关 键 词】早期斯图亚特/贵族官员/腐败行为


    关于英国历史上的腐败问题的研究在国内学术界少有人涉足。斯图亚特早期是英国贵族官员腐败现象较为突出的时期,本文主要从社会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海军的经营过程等方面阐述这一时期英国贵族官员的腐败行为。至于腐败的原因及影响,笔者将另撰文论述。
        一 社会政治领域中贵族官员的腐败行为
    社会政治领域的腐败现象主要体现在贵族官员拥有提名权而导致的收受贿赂以及结党营私、司法过程中的受贿和司法不公等。
    早期斯图亚特官员的提名权基本上是由个人所控制。名义上,国家的中上层官员的批准权是由国王所掌握,“所有主要官员都是由君主任命或免职”[1]。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枢密院尤其是枢密大臣控制着官员的任命权,而枢密大臣又是在国王宠臣的控制下。下层官吏基本上由上层官员所任命,如,代理军政官(Deputy Lieutenant)由军政官(Lieutenant)任命,教区官吏由治安法官任命[1]。而早期斯图亚特政府的社会政策的变化,有利于掌握着官员任命权的个人收受钱财。在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统治时期,行政机构进一步扩大,官员人数不断增加;滥封贵族和新增贵族爵位、明码标价出售爵位和官职。因此,通过出售爵位和官职收受贿赂的空间也就越来越大。
    1605年,詹姆斯首次公开出售爵位,“当时,阿拉贝拉·斯图亚特被国王授予批准一位贵族头衔的特许状,这是一张空白表格,可按照她自己的喜爱填写任何人的名字。一星期后,一位叫威廉·加文迪西的爵士,通过付款给阿拉贝拉·斯图亚特,再由她提名而成为贵族……所付款总额2000镑”[2]。这一时期,大部分新增的贵族头衔都是用金钱购买到的。这些由出售爵位所得到的收入,大多流入了大臣门的腰包。1624年,弗兰西斯·利克爵士为了他的男爵爵位,给了白金汉8000镑;同样,霍顿勋爵为了他的伯爵爵位给了5000镑。在给詹姆士一世恳请批准弗兰西斯·利克爵士的男爵爵位的呈文中,白金汉这样写道:“这是一位绅士,名字为弗兰西斯·克利爵士,他有一副哲人心肠;此男爵爵位只值8000镑;如果您封他为男爵,他将把现款付我;您若无异议,我已准备好特许状,请您签署。”在1618到1622年间,白金汉公爵出售了9名大贵族(peerage),11名从男爵,4名骑士,1名大法官和1名枢密大臣,共收24750镑。这一行为,一直延续到1628年他被暗杀。在1627—1628年,人们得知,巴里莫尔勋爵为男爵爵位而付给他1000镑,科克伯爵为他的两个幼子的男爵爵位而付给他2000镑[2]。在1603到1629年,大臣们通过办理新增和提升爵位的事务:首先是提名和报批骑士,然后是出售从男爵爵位,最后是出售大贵族头衔,而为自己获利。通过这种方法,从1603到1629年共获得至少650000镑收入,其中超过100000镑落入了大臣和贵族的腰包[2]。
    托马斯·斯科特于1623年写的《发起人》(The Projector)一书中,对出售国家和教会的荣誉和官职的行为作了如下评述:
    难道我们不能把邪恶和荣誉连接在一起吗?试想一下如果荣誉不被买卖的情形,然而,教会和国家政府的官职不公开出售是不可能的,如果那样……你将会给我什么?你即将成为骑士、勋爵和伯爵,那么,你将会给我什么?你即将成为治安法官、高级律师和法官,那么你将会给我什么?你即将成为教区牧师、教长(dean)和主教,你将会给我什么?我认为这就是邪恶,因为法律称其为邪恶,尽管我们的习俗称其为智慧、政策和公正原则,但是法律却称之为贿赂、腐败、买卖圣职罪和令人生厌之事。[3]
    从中我们也可以得知,当时作为腐败行为的卖官鬻爵是多么的普遍,其影响又是多么的广泛。
    都铎晚期到斯图亚特早期的地方官职以治安法官最为典型。治安法官是所有郡级官职中发生变化最大的。(治安法官的)数量从15世纪每个郡10个增加到16世纪末每个郡40—50个[4]。
    在1580年,英格兰治安法官的总数达到了1738人。……在威尔特郡,治安法官的数目从1562年的30个增加到1600年的52个;诺福克从伊丽莎白统治初期的37个,增加到1602年的61个[5]。
    治安法官几乎掌管着地方的所有重大行政、司法事务,但是,治安法官并非完全中立的和公平的仲裁者,他们通常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裁决案件[6]。
    治安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理啤酒馆,其中,发放经营许可证是他们的权力范围之内的事情。在1630年代,由于政府控制啤酒馆的数量,规定,每一个市镇只能有2—3家啤酒馆,每一个村庄只能有1家,而在此之前的市镇基本上都有30家上下。因此,造成了啤酒馆经营许可证的紧张,各地治安法官则利用这一时机,敲诈勒索啤酒馆经营者,大肆收受贿赂,“当罗伯特·爱拉姆斯拒绝支付非正常费用时,结果被认为是不合格的,取消了其经营啤酒馆的许可证”[6]。
    大卫·昂德唐指出:“治安法官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统治,一位1601年的下院议员称他们是‘钱袋子法官’(basket-justices)。温坎顿的莫里斯·吉伯特就是这样一个法官,他是一个只有较少生活来源的人,在年金登记簿上,他只有3镑多的收入,因此,他通过诸如收受贿赂、出售啤酒馆经营执照和其它腐败行径来弥补不足。”[7]司法领域历来都是腐败的重要领域,在1621年议会召开时,下议院就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辩论,其中控方提出了多个案例,甚至提出大法官法庭是奢华的权威机构,是产生腐败的集中地。当时,两个大法官弗朗西斯·培根爵士和约翰·贝内特爵士的腐败行为最为突出。培根的主要行为是利用既有行政又有司法职能的大法官的职位优势,大量地发放垄断经营许可证并从中渔利,另外,在审判过程中接受诉讼当事人的礼金。作为坎特伯雷特权法庭的法官约翰·贝内特在审查遗嘱时要求当事人付出超过标准的费用并接受贿赂,在发放行政官员任命书时收受礼金,同时代人沃尔特·杨格在日记中写道:“他(约翰·贝内特)交付别人保管的财产就有20万镑之多。他如同英格兰其他法官一样腐败,他不仅从原告和被告双方接受贿赂,而且毫无廉耻地向他们索要金钱。”[3]
    不仅中央法庭的法官腐败行为猖獗,地方层面的法官也亦步亦趋。由于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因此就有很大的机会获得额外的报酬,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这种报酬对于打赢官司是必需的。当然,在地方法庭,为了获得有利的判决或者避免不利的判决,贿赂的数额不需要很大。治安法官弗朗西斯·米歇尔爵士就被指控从伦敦商人那里索要债券和从啤酒馆经营者那里勒索金钱,兰代夫的宗教法庭法官西奥菲勒斯·菲尔德被指控作为培根的经纪人收受贿赂,亚历山大·哈里斯被指控从囚犯那里敲诈大笔费用[8]。
    拉帮结派、结党营私也是这一时期政治领域中常见的现象。中央官员为了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常常在中央和地方拉拢同党和培植亲信,结成以中央要员为中心的宗派体系。佩克认为,宗派实际上就是庇护人和被庇护人结成的网络,是他们在政治行为方面的相互连接与合作[3]。
    在中央层面,主要大臣依靠宗派势力保持自己在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地位,而一般贵族和官员也要通过宗派来寻求自己上升的机会。在16世纪90年代,伊丽莎白的王室主要由以塞西尔和埃塞克斯为中心的两派把持,“这两派的竞争使王室政治生活变得生动多彩”,两派都希望控制女王庇护资源的分配权[3]。而后来在早期斯图亚特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诺桑普顿伯爵(亨利·霍华德),就是依傍王室中的宗派而晋升的。在1590年以前,诺桑普顿还是个不为人知的小角色,但在建立与中央各派的联系中,老练圆滑:一方面,他的政治活动明白显示他是埃塞克斯派系的,另一方面,他又与塞西尔保持良好的个人关系,以至于埃塞克斯倒台并未影响霍华德的仕途[3]。
    宗派的结成除了共同的政治、宗教因素外,还牵涉到个人的相互利益。在早期斯图亚特,由于包税政策的实施,中央官员的势力渗入了经济领域。在1604年,有3个主要的商人包税垄断集团(syndicate),每个包税集团都与王室中的大臣有联系,三个集团分属于三个重要大臣:国务大臣塞西尔、财政大臣托马斯·萨克维尔和司玺掌玺官诺桑普顿伯爵[3]。通过政界与商界的结合,双方相互勾结,共同牟利。
    在地方层面,地方贵族官员一方面加强同中央各派系的联系,另一方面财富地位相近的群体连接在一起,连接过程中往往将关系亲戚化,并通过这种连接结成关系网,相互包庇,互相利用。在1597年的“斯潘塞对威洛比”案件审理中,斯潘塞发现陪审团中的彼得·坦普尔,是他“教子”(godson)的兄弟,于是,他请求他的教子约翰·坦普尔对彼得施加影响,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3]。乡村贵族官员就是通过这一拉帮结派之手段,在地方政治、经济事务中相互勾结,相互庇护。
        二 经济领域贵族官员的腐败行为
    国王对经济资源的获取、王室政府对经济领域的干预政策,如专利权、经营权的控制等,使得贵族、官员与经济领域特别是与商界经营连接在一起,由此形成了现代意义的“权力寻租”的基础,并导致腐败在经济领域盛行。其表现:从古老的王室采购中的贪污和敲诈,到贵族官员利用从王室政府中获取的专利权、垄断经营权的层层转卖、层层获利,甚至大小贵族官员与相应的大小商人相互勾结,相互依靠,共同盈利。
    采买(Purveyance)权是国王古老的特权,国王通过他王室的官员在市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食物和马车(cart),“采买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像宫廷本身一样的久远”[3]。在16世纪末,“国王通过采买大约可赚取50000镑,而负责采买的官员所赚取的可能比国王还要多”[9]。早期斯图亚特,通过采买而获得的收入是国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1]。采买官员要么强行掠取物质,要么在实际过程中并不收取物质而是普遍敲诈钱财,如“在收割季节,以强行征收农民的马车为名,向农民勒索钱财”[3]。因为收割季节马车是农民必不可少的工具,农民仍可上交一些金钱,也不愿以低价出售马车。“伦敦的马车采买官员每天要从每一位马车所有者身上敲诈4镑或5镑”[10]。正因为通过任职采买官员可以获得较为丰厚的收入,所以许多贵族都希望获得这一职位。例如“伊丽莎白女王时期的王室财务官诺斯勋爵,在辞去伦敦采买委员会中的职位时,把自己的一个家仆推荐到此委员会任职”。此外,许多人通过行贿来获得这一职位。“爱德华·卡曾斯原是一个圆滑的行贿者,他通过行贿100镑而获得了马车采买职员的提名,尽管这一职位并不需要”[10]。关于国王的采买权在詹姆斯一世时期引起了议会的极大的不满,1610年的“大契约”(Great Contract)就要求废除国王的采买权[9]。但由于与国王的切身利益相冲突,伴随着“大契约”的流产,议会关于废除采买权的动议失败。1612—1614年,虽然诺桑普顿通过改革将采买官员的人数降到了最低点,但在他死后,其人数又迅速上升。
    类似的采买特权在政府机构尤其是在海军中普遍存在,海军官员们利用采买权从中渔利的情况不胜枚举,而且花样繁多。如,供应价高质次的食品、截流采买物质和接受供应商的回扣等,尽管采买官员不是海军中的主要官员,但是,作为海军和供应商之间的中介人,获利丰厚[11]。从1625—1630年,艾伦·阿普斯利个人的收入始终和采买过程中的所得纠缠在一起,通过海军物质的采买,他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以至于在1627年国王欠了他41000镑的债务[3]。
    关税承包领域是贵族官员腐败行为最为突出的领域之一。
    罗伯特·阿什顿认为,通过包税,宫廷、贵族官员和商界包税承包人都从中获得了利益,而廷臣在其中的作用是重要的。廷臣直接从国王手中获得包税权,然后将其转包给城市资本集团,从中获取利益[12]。在伊丽莎白时期,塞西尔是女王倚重的大臣,手中掌握着国家关税承包的发包权,女王死后,传言关税承包人将直接从国王手中获得包税权,这样,国王和城市包税集团将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由于王室通过转让包税权来作为对政府和宫廷官员的赏赐已成为了约定俗成的制度,再加上塞西尔在所有宠臣中处于最突出的位置,所以,深知其中奥妙的伦敦商人并不相信这种传言,克兰菲尔德—英格拉姆包税集团的成员威廉·马萨姆主动接近塞西尔,劝说他应把这种权力留在自己的手里,并把它转包给有信誉的人。1604年,已成为索尔兹伯里伯爵的塞西尔就开始重新转包关税承包权,并从中获益,如通过转包丝绸税的征收权,他个人就获得了3286镑4先令7便士的回报[13]。除关税承包(great farm of the customs)外,贵族大臣们在其它商品的税收承包中也获利丰厚,1604年,萨福克伯爵获得了甜葡萄酒的包税权,他又发包给以罗杰·达利森和理查德·怀特为首的包税垄断集团,这一集团除了每年上缴国库5322镑承包租金外,还直接给萨福克伯爵每年6000镑[12]。与包税相关的还有国王给大臣的某些进出口商品的免税权。在1604—1605年,蒙哥马利伯爵、詹姆斯·海爵士和阿盖尔伯爵都获得了免征出口布匹关税的特权,他们把免税权出售给一个叫彼得·冯·洛尔的商人,总共获利8602镑[14]。1608年,诺桑普顿伯爵获得了进口面粉的关税承包权,其税率为每百磅10先令,所获收入的四分之一给国王。诺桑普顿又发包给莱昂利尔·克兰菲尔德、阿瑟·英格拉姆和其它商人,从中获利[10]。
    专利和专营权转让过程中贵族官员的腐败行为,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晚期和斯图亚特早期,这种专利权转变成了国王特许给大臣和贵族们的专营权。16世纪末有一首诗是这样描写的:
    围绕着年事已高的女王的大臣,是一群,
    做皮革、做别针和肥皂的主,
    也是做陈醋、面粉和纸牌的主,
    希望这样的宫廷不会延续太久。[2]
    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把专营权转让给大臣还是受到限制的,“在这一时期,在宫廷只是少数人得到了专营权”[2]。
    但是,到了斯图亚特早期,则是大量的专利、专营权转让给大臣和贵族。“一批大臣在专利、专营许可制度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城市商人对许可证的需求总是在不断地增加,而经营许可证的投机商垄断集团又连接着拥有专利、专营权的王室贵族官员和最终需要者,”这些贵族官员则通过转让它们从王室获得的许可证获取利润,这种交易在出口半成品的布匹的许可方面体现得最为充分。“商人冒险公司从国王那里直接获得了一份这种(半成品布匹的出口)许可证,但是,另外的和更有价值的许可证持有者是坎伯兰(Cumberland)伯爵,商人冒险公司发觉,从坎伯兰手里购买这种特权比从国王那里直接获得要昂贵得多”,“在1603年,阿盖尔伯爵得到了一份两年内出口2500件半成品布匹的许可证,在第二年,又有两份这种许可证被批准。”[12]而这些许可证都被商人冒险公司所购买。“在1610—1620年间,国王批准了大量的专营权”[3],这些专营权大多数为大臣们所获得,不仅官员们在这种专营权的买卖过程中大获其利,而且,作为中间人的投机商垄断集团也从中分得一杯羹。如:
    在克兰菲尔德—英格拉姆包税集团中,6个合伙人中的5个,各自投资450镑加上范罗尔投资的750镑,一起花费了3000镑从廷臣手中购得有关的专营权,转手买给商人冒险公司,从中渔利。莱昂内尔·克兰菲尔德通过专营许可证的投机买卖,在两年四个月的时间内,投资291镑5先令6便士,便赚得193镑14先令6便士的利润[12]。
    在工业领域,腐败行为表现为,为了获得生产垄断权而进行行贿。新型的和大规模的工业在16、17世纪涌现,特别是在矿业、冶金以及造纸、火药和铁丝制造业[15]。在16世纪晚期17世纪早期,有些对外贸易的商人开始投资国内的工业生产,他们把国外的先进技术应用到国内古老的工业领域,在国内生产新的商品,并且通过行贿王室贵族官员,获得生产垄断权。
    来自威尔士一个乡绅家庭的罗伯特·曼塞尔,其舅舅查尔斯·霍华德,诺丁汉伯爵,担任国防海军大臣,并且在詹姆斯一世时期任海军财务官。曼塞尔通过贿赂霍华德而进入工业界……并获得了制造玻璃的专利权,这一专利一直持续到1635年[3]。
    L·斯通在论述早期斯图亚特的专营权状况时指出:
    因为富矿带在他的土地上发现,因此,谢菲尔德勋爵在约克郡的明矾垄断专营中获得了大量的分红,1605年,邓巴伯爵获得了染料生产的垄断权……在经营专营权的过程中,很少有人亲自参与经营和对此投资时间和金钱,……他们只是用他们的政治影响所获得的专营权来掠取他人的才智和资源的寄生虫。[2]
    总之,在经济领域,各种不同层次的官员,通过不同途径获取非正常收入。低级官员通过王室采买过程中的敲诈以及与商人合谋进行走私等捞取好处。而最大的腐败行为则体现在高级官员和大贵族群体中,以下三个国王高官的个案可以就此进行说明,这三个人都与关税包税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詹姆斯统治初期最典型的莫过于索尔兹伯里,在1608—1612年担任詹姆斯一世的财政大臣。他是少数几个由国王资助来分析和试图改变古老政治模式的枢密大臣之一。从他的官职、从他的与人分赃、从关税的承包、从西班牙获得的补助金,索尔兹伯里赚取了数额巨大的收入。L.斯通估计,他从官职的位置、专利专营权以及别人送给他的酬金中所获得的收入,要比他从土地上所获得的多一倍[16]。
    最受詹姆斯宠爱的大臣非乔治·维利尔斯即后来的白金汉公爵莫属,他从1618—1628年统治王室10年,下面一组数字可以说明他的收入来源:1619年,白金汉公爵的土地收入5000镑,官职收入4000镑,通过出售官职和爵位的收入4500镑,承包关税中获利3000镑以及年金补助1000镑[3]。
    第三位是托马斯·霍华德,索福克伯爵。索福克长期和包税承包人来往,他自己承包了葡萄进口关税并将其发包给中间商人亚瑟·英格拉姆,从中图利。由于奢侈,索福克欠了大包税商约10000镑的债务,通过谈判,包税商答应,只要索福克还继续担任财政大臣,只要以前的有关关税仍然由他们来承包,包税商将在7年内每年付给索福克1500镑,以抵消他的债务……作为支持人,1617年,当商人冒险公司的关税特权再次被国王批准时,索福克得到了公司给付的3300镑[16]。
    因此,由于王室政府的经济特权的存在,以及这些特权由王室转让给贵族大臣,再由大臣或直接与商界连接或层层转让,使得贵族官员在经济领域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三 海军建设与经营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英国海军的建立是与民族国家的形成相伴随的,把海军建设与经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单独列出,是因为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是权力中央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英国君主们逐渐地把政治、经济、军事资源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其中,军事资源的获取主要是通过海军建设来完成的。并且,英国近代早期的海军建设和经营是行政管理模式转型的典型体现,“海军部是仅次于王室宫廷的最大的政府部门”[3]。在近代早期,“(欧洲)军队、海军,被更加职业性地组织起来,依此而训练,并有良好的纪律,而且越来越由国家财政和官僚机构支撑”,“在法国和英国,由于技术、战略和外交的变化,促成了军事官僚机构的形成”[17]。相对于其它行政机构而言,海军能更充分地反映这一转型过程中的特点和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并由此导致的各种弊端。因此,考察这一时期英国海军建设和经营发展历程中贵族官员的腐败行为,就可以较为典型地反映近代早期英国行政管理中的腐败作风。由于政府合同的日益增长、海军官员数量的扩充、海军费用的上升等,使得早期斯图亚特海军的腐败案件越来越频繁。
    海军军官自己作为商人、中间人、造船主或者舰艇和仓库给养的供应商,来增加他们个人的收入。英国海军在曼塞尔和特雷弗统领时期,其供应、签约、敲诈和给养物资的转卖方面的腐败行为极为严重。
    曼塞尔(Mansell)是海军财务官,而特雷弗(Trevor)是海军监督官,并负责给海军仓库提供给养物资。后者后来被控告提供了质量低劣而价格昂贵的物资……他们两个人与商人合伙为海军供应桅杆、沥青、帆布等,从中获取出售价格的25%以上的利润……在他们统领时期,商人们为尽快结单,一般都给主管官员以回扣,甚至在拖欠商人款项的情况之下,官员们还照样索取回扣[10]。
    海军军官数量的增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出售官职过程中的行贿受贿问题,二是增设不必要的官职甚至是虚职以冒领薪金和补贴。“新设的海军官职都是用来出售的,这些职位只要购买者能够出得起价,都可以出售”,海军中的主要官员甚至还到处寻求购买者,“约翰·特雷弗爵士在1608年寻求出售一海军军官职位”[3]。通过增设有名无实的官职来冒领津贴和薪金是海军中高级官员获利的经常使用的手段。1618年海军调查委员会详细记载了曼塞尔和特雷弗增设官职的情形:“在一个没有任何仓库和看守部队的城堡,增设仓库看守官数名……设一统辖20名职员的船长职位,通过这一有名无实的职位,一年可获481镑3先令4便士。”[18]通过这些办法,海军总督、船长、军需采购官、财务官以及他们的下属可以得到三倍的补贴[3]。
    盗窃海军军备物资也是当时海军中常见的腐败行为。其中,倒卖弹药表现得最为突出,高级军官借口出海时遭遇风暴而报告弹药的严重损失,继而把弹药倒卖给供应商;基层小官则直接盗窃弹药进行倒卖。在1630年,一个名叫亨利·扬格的炮手,长期在王家海军服役,他承认倒卖过3桶弹药,价值7先令10便士。他还描述了盗窃的过程:
    当‘优尼肯号’(the Unicorn)返航后就开始从大炮中卸下弹药,并且进行过镑,这类事情都是交给炮手处理。炮手们一般就在岸边把弹药转卖,此时并未告知船长或其他船上官员,……从船上把弹药送往岸边的时间一般是将近拂晓5点钟。[3]
    早期斯图亚特有一个显著的特征,表现为海外贸易价值的不断增长和开发海外贸易成为国王和廷臣们潜在的财富资源。在这一开发过程中,海军及海军部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海军部的官员尤其是海军大臣在其中获利最大,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海军大臣白金汉公爵。在17世纪初,英国海盗业发展得十分迅速,“毫无疑问,有人在其中得到了很大的利益”[19]。海盗所获得的物资以及所缴获的船只都通过海军部转卖给商人,通过海军对海盗的控制,“每年国王可以获20000镑的收入,而海军部也有10000镑的进帐,另外,白金汉本人和他的同事亦可以获5000镑收入”[20]。但是,白金汉还通过从国王那里获取一系列经营海事的特权,以赚得更高的收入。
    白金汉并没有海军经历,对海军也没有太大的兴趣,但是,丰厚的收入、潜在的收益以及海军大臣的权力足以让他想法得到这一官职。起初他与诺廷汉共享这一职位,一年后,他通过詹姆斯的同意,独占了这一官职。白金汉上任后,力求革新海军,当时白金汉被描绘为“试图扫除海军常年的积弊的新扫帚,而当他欲扫除腐败的同时,则把这一官职所有可能的收益都扫进了他自己的腰包”[21]。
    在海上贸易中,商船因海上风暴等意外情况而经常遇难。“据现存的资料估算,在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和英国的9000次海上航行中,大约有5%船只在海上沉没”[20]。因此,打捞海上沉船在这一时期成为一项利润颇丰的行动,但是,打捞上来的遇难船只财富的归属,在当时却比较复杂。根据戴维·D.赫布分析认为,其财富属于国王及国王的代理人,主要是海军大臣[20]。
    由于长时期的对哈布斯堡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海上战争,导致了海军大臣新的权力特别是新的财富的增长。其中最为明显而又最有价值的是作为国王对海军大臣的津贴的“什一费”(Tenth),即在战争过程中缴获的敌船及货物的价值的十分之一归海军大臣所有。
    1587年,捕获的西班牙的船只“圣·菲力普号”(San Felipe)上的货物的价值就超过了100000镑,1592年捕获的葡萄牙的“马德热·德·杜斯号”(Madre de Deus)上的货物价值至少140000镑……在整个对‘无敌舰队’的战争中大约有1000艘敌船被捕获,总价值超过了1300000镑,作为10%的分红,海军大臣可获不少于130000镑‘合法’津贴[20]。
    在白金汉就任海军大臣期间的对西班牙和法国的战争中,也给他带来了90000镑的十一分红收入。即使是在战场以外的地方捕获的敌国船只,白金汉也要求把财物交给他,东印度公司在亚洲海域捕获了葡萄牙的一艘商船,价值约100000镑,白金汉强行要把所有的财物都交给他,否则取消公司的贸易特权,最后,公司经理付给他20000镑[20]。
    白金汉就任海军大臣数月后就从国王手中得到打捞失事船只的专营权,所有打捞失事船只的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按照被打捞船只的价值的一定的比例向白金汉上缴专营使用费。“在1628—1633年,詹姆斯·柏格爵士总共向白金汉交纳了29253镑,约翰·希佩斯利爵士一年中向白金汉公爵上缴了30000镑。”[20]从打捞失事船只中获取利益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所以,开发其它稳定获利的项目是海军大臣所考虑的。其中最显著的是海军部把航标灯的建设和管理纳入自己的范围,强制海上商人交纳安全保护费,从中获利。
    在中世纪,一般是僧侣守护着航标灯,以保证海上船只安全进入港口。1566年,一位名叫特里尼提·豪斯的引航员获得了建造航标灯的权利,但是,此事并未产生很好的结果,因为所有的引航人员必须为航标和航标灯付费,所以建立航标灯塔的事也就不了了之。1588年,高恩·史密斯提议在古德温·桑兹岛建立一座灯塔,预计将有20—30英尺高,以至于在20—30英里的海面上都可以看到。但此方案受到了枢密院的质疑。1615年,两座灯塔最终建成,并受到了白金汉的控制[20]。人们之所以热心于航标灯灯塔的建设,是因为从中可以获得较大的收益,如,1629—1634年间通过温特顿灯塔可获得的收入:(镑:便士:先令)
    1 629—30 1 630—1 1 631—2 1 632—3 1 633—4
    852:0:4 1 021:6:4 941:12:9 1 214:0:9 1 093:1:5
    5年的毛收入:5 122:1:7,所有开支:1 128:14:2,所以,5年的纯利润为3 993:7:5,或者是每年大约798:13:6。[22]
    因为通过建立和管理航标灯塔可以赚取丰厚的利润,所以白金汉通过海军大臣这一职位,把建立经营灯塔的专利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里。
    白金汉死后,海军委员会估计,“白金汉从他的海军大臣的职位上,每年可获取30000到40000镑”[20]。
    由于海军大臣的“示范”,因此,整个海军中的大小官员上行下效,腐败之风弥漫着整个海军。


【参考文献】
    [1] Cook,Chris and Wroughton,John,English Historical Facts 1603—1688,Rowman and Littlefield,1980.
    [2] Stone,Lawrence,The Crisis of Aristocracy,1558—1641,Abridge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
    [3] Peck,Linda Levy,Court Patronage and Corruption in Early Stuart England,Unwin Hyman Inc.1990.
    [4] Elton,G.R.,The Tudor Constitution,Documents and Commenta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5] Smith,Alan G.R.,The Government of Elizabethan England,Edward Arnold (Publishers)Ltd.,1972.
    [6] Walker,Garthine,Crime,Gender and Social Order in Early Modern 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7] Underdown,David,Revel,Riot,and Rebellion,Popular Politics and Culture in England 1603—1660,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
    [8] Robert,Clayton,The Growth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in Early Stuart 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6.
    [9] Russell,Corad,The Crisis of Parliament,England History 1509—1660,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1.
    [10] Peck,Linda Levy,Northampton:Patronage and Policy at the Court of James I,George Allen & Unwin(Publishers)Ltd.,1982.
    [11] Aymer,‘A Tempts at Administrative Reform’,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72 (1957).
    [12] Ashton,Robert,The City and The Court 1603—1643,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
    [13] Ashton,Robert,The Crown and the Money Marke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0.
    [14] Tomlinson,Howard,(ed)Before the English Civil War,Essays on Early Stuart Politics and Government,Macmillan Press Ltd,1983.
    [15] Clay,Christopher,Economic Expansion and Social Change:England 1500—1700,Cambr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16] Stone,Lawrence,Family and Fortune:Studies in Aristocratic Finance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
    [17] Parker,Geoffrey,The Military Revolution,Military Innovation and the Rise of the West,1500—180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
    [18] McGowan,A.P.(ed),The Jacobean Commissions of Enquiry,1608 and 1618,London,1971.
    [19] Hebb,D.D.,Piracy and the English Government,1616—1642,Aldershot,1994.
    [20] Cogswell,Thomas,and Lake,Peter,(ed.)Politics,Religion and Popularity in Early Stuart Britai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21] Lockyer,R.,Buckingham,the Life and Political Carrer of Geoge Villiers,First Duck of Buckingha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
    [22] Harris,G.G.,Trinity House Transactions,1609—25,London,1983.^

返回2005年10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