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越南古代社会的演进与奴隶制问题
何平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10期
【原文出处】《东南亚》(昆明)2005年01期第50~57页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越南的古代社会形态是如何演进的?或者说,越南的古代社会形态到底是由原始社会演进为封建社会还是由原始社会演进为奴隶社会再进入封建社会?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得对越南古代社会演进与奴隶制问题进行一番深入的考察。
一
在东南亚诸国中,越南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恐怕算是最为悠久的了。大约从公元前4—前2世纪左右,今日越南北部地区的越入社会便逐渐受到中国的影响,继而被置为郡县,关于这一地区的历史也开始有了较为可靠的文字记载。一般认为,在中原王朝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下,今日越南北部地区的越人社会便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基础上逐渐封建化了。
然而,一些越南学者却认为,越南古代社会也是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而封建社会这一模式依次演进的。例如,越南学者明峥便认为:“按照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来看,原始社会后即是奴隶占有制。”(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明峥还举例说:“在越南语里有toi(仆役),to(仆役)、toi to(奴仆),toi doi(奴婢),或thay to(主仆),nguoi(佣人),con(婢女),con nuoi(养子),con may(女仆)。我们认为,这些名词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社会历史的转变时期——俘虏被抓去当奴隶的时期。因而当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形成时,便出现了奴隶国家。在此时,奴隶占有制才正式成立。”(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那么,这一时期是什么时期呢?考虑到从公元前2—前1世纪起,红河流域被中原王朝置为郡县,当地社会开始逐渐演变为封建社会这一历史事实,又由于认为封建社会之前一定还有一个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自然也就应该在此之前了。
于是,明峥根据公元13世纪以后修成的越南史书和一些民间传说,“考证”出了一段关于“文朗国”(又称“文郎国”)和“瓯雒国”的历史。并认为:
“第一个时期(即‘文朗国’时期——引者),即国家机器尚未形成的时期,雒王、雒侯、雒将、蒲政还没有脱离生产,还没有变成寄生者。在这个时期,社会基本上还处于原始状态”。
“第二个时期,即阶级、国家机器、私有制出现的时期,也就是瓯雒国出现的时期(公元前258年)。”(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关于这一时期,明峥认为,越人社会已出现阶级分化,出现了“雒王”、“雒侯”、“雒将”、“蒲政”等等,并谈到:“我们认为蒲政就是社长,雒侯、雒将是统治一个民族的人,雒王是部族的奴隶主。这部机器逐渐形成,到安阳王时期(公元前258年)即正式形成。”(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自公元前257年,即瓯雒社会还没有与中国的封建社会接触以前,蜀泮即安阳王登位。那么,由蜀泮建立起来的国家统治机器是哪个阶级的呢?毫无疑问,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机器。正是瓯雒国家开始了我们的奴隶占有制时期。”(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更有一些越南学者,进一步把“瓯雒国”以前的“文郎国”也说成是奴隶社会时期。如文新等越南学者在《雄王时代》一书中即认为,由所谓的“雄王”统治的“文郎国”时期,社会分化已经很明显,最高统治者是“雄王”,其下有一个贵族阶级,再下有自由民和奴隶。(注:(越)文新等:《雄王时代》,云南省历史研究所,1980年中译本,第77—78页,第78页,第150页,第79页。)
在这个社会中,“奴隶当然是最低下的阶层,到了冯原时期,俘虏用来作祭祀或交换,还未用于生产。但进入东山时期,奴隶已经普遍地成为交易品了。当时奴隶的来源,有的是从战争中俘虏的,有的是由于买卖交易来的,有的是还不起债务,或者由于触犯刑律而沦为奴隶的。”(注:(越)文新等:《雄王时代》,云南省历史研究所,1980年中译本,第77—78页,第78页,第150页,第79页。)
但是,通观《雄王时代》一书的正文和注释,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用来证明所列举的这一时期的各种奴隶的具体资料,引征的却是《前汉书》中的一条记载,即公元前1世纪时,九真太守益昌“使人出买犀、奴婢”,并据此“证明以前买卖奴隶是相当普遍的”。(注:(越)文新等:《雄王时代》,云南省历史研究所,1980年中译本,第77—78页,第78页,第150页,第79页。)
试问,九真置郡以后的社会是什么性质的社会了?当时出现的买卖奴隶的现象怎么就一定能证明以前买卖奴婢是相当普遍的呢?这种证明颇有些牵强。
当然,《雄王时代》一书的作者也意识到将“文郎国”明确地定义为奴隶社会确实缺乏史料根据,因此,便不得不武断却又小心谨慎地说:“总的说来,雄王时代社会上肯定分为三个阶层,即统治者、剥削者、公社成员和奴隶(或奴婢),后两者为前者的利益服务,上层与两个下层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矛盾并不深刻。这些阶层日趋稳定,但还没有形成阶级。因此,这个时候的社会不再是原始社会。它是越南阶级社会的开始。”(注:(越)文新等:《雄王时代》,云南省历史研究所,1980年中译本,第77—78页,第78页,第150页,第79页。)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著的《越南历史》一书也认为,“文郎国”是越南历史上最早的国家。“文郎国的首领是皇帝(雄王)”;皇帝下边是贵族阶层,古书上称其为‘雒侯’、‘雒将’,‘雒侯’是帮助雄王办事的最高官职。‘雒将’分别管理文朗国中的各个‘部’。”(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平民是社会中的基本成员、古史称为‘雒民’,当时社会上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奴仆、奴婢”。“文郎国”“逐渐带有国家的萌芽形态”。(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到了‘瓯雒国’时期,‘瓯雒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文郎国的社会政治制度,但是得到了加强和更加完善,在这种制度中,专制的趋势仍然是主要的趋势,皇帝的权威比过去更大……瓯雒王朝的国家机器比过去更加完整。”(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在“瓯雒国社会里,奴婢的数量可能比文郎国时期还要多,且大概都是家庭奴婢;他们大部分是由于犯罪或者负债,被贬谪为贵族的奴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该书虽然没有明说当时的社会是奴隶社会,但还是试图把“文郎国”和“瓯雒国”划入奴隶社会的范畴。只不过由于没有可靠的资料,该书在表述时不得不更加小心罢了。因为该书毕竟代表越南最高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意见,说话必须更加慎重。
二
众所周知,关于越南早期历史的较为可靠的文字记载基本上都是中国的史书。要考察越南的古代社会历史,当然离不开中国史书。然而,有关的中国史书根本就没有关于“文郎国”的可靠记载。至于“雄王”,其实是“雒王”之误,许多学者对此早有更正。即便是认为越南被置郡县以前建立过“文郎国”和“瓯雒国”、且其社会已是奴隶社会的明峥先生,也否定“雄王”的存在。他指出:“在我国古代,被选举出来代表各部落(即各个村社)的人称为蒲政;代表一个民族的称为雒将和雒侯;代表部落的称为雒王(中国雒字的书写近于雄字,所以有人把雒误为雄)。”(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关于“雒王”、“雒侯”、“雒将”和所谓“瓯雒国”的情况,最早见于公元4世纪成书的《交州外域记》。该书记载说:“交趾昔未有郡县之时,土地有雒田,民垦食其田,因名雒民。设雒王、雒侯主诸郡县,县多为雒将,雒将铜印青绶。”(注:引自《水经注》卷三六。)
比前书晚一个世纪的《广州记》则记载说:“交趾有骆田,仰潮水上下,人食其田,名为骆人。有骆王、骆侯、诸县自名为骆将,铜印青绶,即今之令长也。”(注:引自《史记》卷一一三,《南越列传》。)
显然,“瓯雒国”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为了弄清这一段历史,有必要对有关资料进一步进行分析。根据成书年代较早的《交州外域记》中的记载来看,“交趾昔未有郡县之时”一段中的“昔”字,显然是指“未有郡县之时”。当时,当地的人被称为雒民。而“设雒王、雒侯主诸郡县,县多为雒将,雒将铜印青绶”一段中的“设”字,应是指由另一个更高的统治权力所设,为何要“设”?是因为置了郡县,要“设”当地人去“主诸郡县”。显然,雒王、雒侯、雒将是因置郡县后为统治当地的“雒民”而设的,这些职务称谓应是当地置为郡县以后出现的。
秦钦峙先生在其《“雒田”、“雒民”、“雒王”析》一文中对此作了深入的分析,并十分肯定地指出:“从《交州外域记》的‘设’字,‘郡县’一词和‘雒将铜印青绶’一语,可以再次肯定‘雒将’、‘雒侯’、‘雒王’均系中原王朝——秦或汉朝于交趾地区设置郡县以后所设置的不同职称。‘设’即设置;设置什么?设置‘雒将’、‘雒侯’、‘雒王’;设置他们干什么?‘主诸郡县’;何以授权?‘铜印青绶’。岂不是一目了然。由是,才有《史记索隐》之说:‘姚氏按:《广州记》云:……有骆王、骆侯,诸县自名(多)为骆将,铜印青绶,即今之令长也’。”(注:秦钦峙:《“雒田”、“雒民”、“雒王”析》,载云南省社科院东南亚研究所《东南亚》,1984年第3期。)
有些史书把蜀泮征服地区的首领按后来已置郡县后封的职位称为“雒王”、“雒侯”、“雒将”,本不足为怪。然而,一些越南学者却把置郡县以后设置的这些“雒王”、“雒侯”和“雒将”同“交趾昔未有郡县之时”的社会牵强附会在一起,进而“论证”出越南在此之前已有了国家,而且肯定是奴隶制国家,或者说当时的社会是奴隶社会,这就完全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了。
其实,即便是在置了郡县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那些离郡治、县治较远的地区仍然未受到中原文明的影响,其社会仍然没有脱离原始状态。
《后汉书·南蛮传》告诉我们:“凡交趾所统,虽置郡县,而言语各异,重译乃通。人如禽兽,长幼无别,项髻徒跣,以布贯头而著之。”
关于九真郡的情况,《后汉书·南蛮传》也说:“九真俗以射猎为业,不知牛耕,民常告籴交趾,每致困乏,……又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
这些显然都是一幅幅原始社会的图景,而这些已是在设置郡县以后一段时期的情形了。
当然也有另一些越南学者比较尊重史实,不愿象一些学者那样牵强附会,非要把越南的文明史人为地“提前”。如陶维英即认为:“这些记述是中国统治阶级所豢养的士大夫阶层对交趾和九真社会情况方面的报道,汉族统治阶级的种族歧视、自高自大和儒家的唯我独尊的意识,使得他们用如此轻率的语气来叙述那些被他们征服了的而文化与风俗又与他们相异的异族。……虽然如此,但从他们的几乎是穿凿附会、真伪杂陈的语言里,我们仍能从其描绘中,看到有些值得相信的地方,使我们看到当时雒越社会普遍地存在着氏族组织。如果氏族的分化已成为父权的家族,那么,这种现象并不是很普遍的,因而写书的人也就不会有意记下来了。而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社会机构仍然是氏族组织。”(注:(越)陶维英:《越南古代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中译本,第226—227页。)
在根据各方面的资料对越南古代社会及其演进的情形作了考察之后,陶维英指出:“根据我们可能有的各种材料来观察一下瓯雒国的具体情况,正如我们证明过的那样,瓯雒社会只是原始公社社会末期,亦即原始公社制度的最后崩溃时期。……瓯雒国只是一个原始的政治组织,一个国家的胚胎组织,决不是一个奴隶占有制的国家。”(注:(越)陶维英:《越南古代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中译本,第226—227页。)
“依据社会的发展规律,前奴隶制社会必须发展到奴隶社会,但在瓯雒国的场合下,由于赵朝(指赵陀所建的‘南越’地方政权——引者)和西汉的统治已经限制了它的发展,而最后则由于在西汉时代末期和东汉时期内中国封建制度的影响,瓯雒前奴隶社会经过了一段被赵朝和西汉的统治的过渡时期,于是就转入到了封建社会。”(注:(越)陶维英:《越南古代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中译本,第226—227页。)
尽管陶维英认为:“依据社会的发展规律,前奴隶制社会必须发展到奴隶社会”,但毕竟还是如实地叙述了越南古代社会由原始社会演进为封建社会这一客观事实,即在封建化之前,越南历史上并没有经历过一个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当然,陶氏强调这是由于中国影响之故。
我们知道,越南北部地区在古代被称为交趾,在交趾被置为中国的郡县之前,当地的社会还十分原始落后。《交州外域记》记载当时交趾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时提到:“交趾昔未有郡县时,土地有雒田,其田从潮水上下,民垦食其田,因为雒民。”看得出当时生产力还很低,与之相适应的土地制度,还是原始的土地公有制。后来中原王朝在当地设置了郡县之后,乃“设雒王、雒侯主诸郡县”,生产关系才逐渐开始发生根本的变化。
一般认为,秦汉时期中国中央政权在当地设置郡县之后,当地的主要生产关系便逐渐封建化了。在这期间,当地越族贵族和后来中央王朝派驻当地的官吏开始利用职权,侵占传统的村社公地,并向当地人民进行剥削,从而在当地建立起封建的生产关系。
因此,在越南历史上,封建关系确立之前,当地并没有经历过一个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奴隶社会阶段。
三
那么,明峥列举的越南语中那些指称奴隶的名词又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通过对越南古代社会形态的演进及越南封建社会结构的历史考察,有理由认为,在越南历史上,奴隶出现之日,正是其社会由原始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之时。具体地说就是,在越南社会封建化的过程中,在其社会绝大多数劳动成员一步步沦为封建农奴或封建小农的过程中,其中一些更不幸的人则进一步沦为了奴隶。或者说,当统治阶级开始把封建剥削的枷锁套在广大劳动成员脖子上的同时,也开始把奴隶制剥削的枷锁套在了另一些因种种原因而进一步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的脖子上。前面提到的关于九真太守使人购买奴婢的记载,反映的并不是此前社会中存在的现象的继续,恰恰正是当时封建制度建立过程中的现实。
后来的事实表明,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封建关系的深化,不断有一些在战争中被掳掠的人、一些犯法、负债的人以及因其他原因而丧失人身自由的人被补充到奴隶的行列中。明峥列举的越南语中那些指称奴隶的名词,不是此前某个时期遗留下来的名词,而是越南社会封建化以后才出现的。
在汉文史籍中,那些沦为奴隶的人一般被称为“奴”或“奴婢”。
公元2世纪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除了汉族封建官吏占有着大量田产,建立了一些庄园以外,当地的许多豪酋也“雄于乡曲”,他们兼并了各个村社的公田。(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也就是说,这些当地豪酋在广占田产,以封建方式剥削广大村社农民的同时,还拥有相当多的奴隶(奴婢),他们同后者之间又形成一种奴隶制的关系。
史书还记载说,公元2世纪末,交州的许多农民在封建剥削下破产,成了流民。例如,《隋书·食货志》载:当时交州“某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俘浪人’”。这里的“俘浪人”即破产流亡的农民,而这些人中许多人被迫把自己或妻子儿女卖给各个豪绅贵族家庭做奴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由此可见,在越南历史上,奴隶制的出现和发展是与封建制度有着密切联系的,正是由于封建剥削,才使得许多农民破产沦为奴婢,从而使这种剥削奴婢的制度得以巩固和发展。
到唐朝统治时期,中央王朝在今越南地区建立了安南都护府,实际上是以羁糜政策的形式实行对当地的统治,更多地任用当地豪强去治理。这一政策使得当地的豪强势力进一步发展,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对当地农民进行压榨和剥削。结果,更多的农民沦为了他们的奴隶。
《越南历史》一书认为:“与汉朝时期相比,唐朝封建统治政权直接管辖的户数明显下降。这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农民破产和流亡外地,投靠到各个封建领主和寺庙的门下,变成了农奴和奴婢,因此从封建国家的户籍册中把他们除了名。”(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这一时期,许多越族豪长成了世袭的领主,管辖的地区相当大,拥有几百户到几千户农民。杜存城父子“自祖父”时起就管理四个乡、丁口和税收相当于一个郡。李由独是林西原的洞主大首领。他们都是储存谷物上万仓,有大量土地的“巨族”、“富家”和“有家产”者,这使得他们能够缩减“家宅”来修建大庙。同时,他们家里都经常有数千“食客”和“养子”,即农奴、奴婢和其他隶属于他们的人。
这些人不仅占有大量土地、农民和奴婢,而且还有自己的私人军队,有的军事力量还很强大。唐代史书中称这种军队为“土军”、“家兵”。这些士兵都是从他们管辖地区的农民中或隶属于他们的奴婢中招募来的。(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据香严寺碑文记载,在唐朝统治末期掌握了相当大的实权、并自称“节度使”的当地豪强曲颢手下的一名大将杨延艺的家中,也养有三千“养子”,他们都姓杨。(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公元10世纪以后,越南始独立称国,独立后的越南封建统治者往往大兴土木、营造宫室,并不断颁布法令、分封土地、修订赋税,使越南广大农民实际上遭受的剥削更为沉重,因此,农民破产为奴的现象更为普遍。如李朝曾因沦身为奴的人太多,不得不一度禁止人们卖身为奴。但事实上,朝廷只是禁止出卖“黄男”(18—20岁的青年)当奴隶,目的是为了保证壮丁的来源和为国家服劳役的主要力量。(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据史书记载,当时朝廷以国家名义掌握着一些田地,这些田地上的耕种者有的是罪犯,称为“田宏”,专门研究这一时期越南土地制度的越南学者张友炯认为,“田宏”即田奴。(注:(越)张友炯:《十一至十八世纪越南的土地制度》,越南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越文版,转引自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大越史记全书》记载,李英宗大定十一年(1150),太尉杜英将罪犯三十人“流远恶处,诸预谋者并徙田宏犒甲。”(注: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即把他们作为奴隶用于垦荒。
出于对人力的需求,李朝的统治者还时常向外掠夺人口,如公元1044年,李太宗击占婆,便俘了五千余人。1069年,李圣宗又征占婆,掳掠“其余五千人”。(注: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此外,还剽掠中国及老挝的居民用于垦荒。到了陈朝时期,这些战俘和用其他方式掠来的人的后代或仍隶属于国家,或变成“势家”权贵的奴婢。(注: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李朝末年,由于兵荒马乱,社会经济一片萧条,因此,公元1256年,新起的陈朝统治者更明确下令:“王侯、公主、附马、帝姬皆许招集漂流无产人为奴婢,开垦荒闲田,立为田庄。”(注:《大越史记全书》卷之五,陈纪一。)于是,这些人利用奴婢的劳动,开垦红河流域肥沃的冲积地带,建立起一个个大田庄。与采邑不同的是,这些田庄里的主要劳动力是奴婢。
《大越史记全书》说:“王侯有庄,实自此始。”(注:《大越史记全书》卷之五,陈纪一。)实际上,官僚贵族用奴婢垦荒建立田庄在更早的时候便有了,不过从此更合法地大规模进行。
为了利用佛教作为精神统治工具,李陈时期历代统治者不仅资助兴修寺塔、封赏土地给寺院,而且也把一些奴隶赐给寺院。陈朝时期最大的寺院琼林寺据统计约有2760亩田地和成千寺奴。(注: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陈朝的法律还明文允许债主强迫负债的人卖身为奴抵债。1299年的一项法令还规定,在饥荒年代“凡卖田地及买家人为奴,听赎,若过此年不得赎。”(注:《大越史记全书》,卷之六,陈纪二。)
到了陈朝末年,由于大量农民沦为奴婢,有些奴婢在更苛刻的条件下被大量投入生产劳动,因而激起了多次规模不等的暴动和起义,其中好几次都有大量奴婢参加,甚至是以奴婢为主体。
例如,公元1343年,由于歉收导致饥荒,许多地方的奴婢和穷苦农民起来暴动。东北地区的海防、广宁、海兴一带贵族田庄最集中的地区,爆发了更大规模的起义,起义的主要力量便是奴婢。
1354年,又爆发了一次由齐领导的起义。起义军大部分也是从贵族田庄里逃出来的奴婢。这支奴婢起义军的活动范围一度扩大到谅江(河北、谅山)和南策(海兴)。(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为了对付奴婢的反抗,陈朝统治者一方面用暴力来镇压,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奴婢的控制。如陈朝统治者下令在奴婢的额头上刺上字,并把他们的名字登记入册。谁不接受刺字和不登记名字,就被看成是“强盗”,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在陈朝的残酷镇压下,起义运动在一段时间里出现低潮,但随后又高涨起来,许多起义扩大到各地,并一直坚持到陈朝崩溃时为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由于陈朝时期大量蓄奴,造成奴婢数量剧增,国家税收锐减。因此,废黜陈朝皇帝而代之的原陈朝外戚贵族胡季在建立起新的王朝——胡朝的第二年,即1401年,颁布了一项限奴法令。法令规定:贵族官吏根据爵位的高低,可以有限制地蓄养一部分家奴,但必须在家奴额头上刺上特有记号。超过限定的数目就必须交给国家。(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事实上,这项限奴法令只是限制前朝即陈朝的贵族蓄奴的奴利,并借此把奴婢集中到国家手中,成为国家的奴婢。
到了黎朝时期,统治者为了恢复因同明朝进行战争而遭到破坏的经济和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推行限奴政策。同明朝的战争结束后,黎朝统治者把一些死亡贵族的采邑、田庄和荒芜的土地收归国有,名为“公田”,然后把其中一部分再重新分给贵族官吏作为“禄田”。“禄田”是专门给宗室贵族和一些高级官吏的一种特权封地。根据1477年的条例规定,皇帝的亲戚和四品以上的官吏才能颁给“禄田”。“禄田”实际上是国家发给贵族和高级官吏的薪俸,同以前的采邑制相比,“禄田”获得者的许多特权被取消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分得禄田的人只有权收租作为俸禄,而无权收纳农民做奴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奴隶或奴婢获得了解放,因为黎朝的法律仍然承认剥削奴婢的制度。事实上当时许多贵族和官吏家中乃至一些田庄里,仍有大量奴婢。其限制的仅仅是把耕种禄田的农民变成奴隶或奴婢的做法。
最后一个封建王朝阮朝建立以后,越南的奴隶或奴婢制度又有所发展。阮氏政权建立之初,又允许富有的地主和官吏使用奴婢去南部垦荒。(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1765年起控制了南部地区的张福峦的家里,“金银、珠宝、珍宝、锦缎、田园、房屋、仆役、牛马,不计其数。”(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而1815年颁布的《皇朝律例》(又称《嘉隆法典》)中,对犯人及其隶属的刑罚的有关条例仍规定,犯叛逆罪者,首犯和从犯凌迟处死,罪犯的隶属,16岁以上的男子处斩,16岁以下的男孩及妇女强迫为奴。(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再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奴隶或奴婢制度的合法性。
在越南历史上,奴隶制与封建制并不是前后相承、被否定与否定的两种互不关联的制度,奴隶制是与封建制一道在对原始社会的否定过程中出现的,甚至是由封建关系促发形成的,并且一直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关系的补充而存在。
四
人们或许会问,越南历史上后来出现的这些“奴婢”以及类似身份的人到底是不是奴隶?这确实是需要回答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称谓方面看,将越南历史上后来出现的因种种原因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称为“奴婢”的首先是中国史籍,以后,越南的汉文文献仍沿用这个称谓。那么,在中国历史上,“奴婢”指是什么人呢?《周礼·秋官司历》郑玄注云:“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又《汉书·刑法志》李奇注曰:“男女徒总名为奴。”“奴”或“奴婢”首先是指因犯罪而沦身的人。而将罪犯罚为奴隶,则是中外历史上极常见的。以后,因其他原因而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也被称为奴或奴婢。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中,主张东汉乃至魏晋时期才是封建社会的学者,都以此前社会中某某拥有“奴婢千群”之类记载来证明西汉乃至两晋时期的中国社会是奴隶社会。因此,奴婢与奴隶应是同一概念。
当然,在中国历史上,奴婢也长期存在。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奴婢,其性质或实际身分在早期和晚期是否有所不同,这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且是一个涉及对中国古代社会性质和特点重新认识的重要问题。而在越南历史上,与封建农奴或封建小农一同诞生的,但地位明显低于前者,而且大部分是前者中因种种原因而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即被称为奴婢。试图在越南封建社会之前“论证”出一个奴隶社会的学者们,往往也是以后来社会中存在奴婢这一现象去推测的,并不否认奴婢是奴隶,至少不否认早期的奴婢是奴隶。
关于奴隶的定义,人们往往爱引用斯大林的一段话,即“这些生产工作者就是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注:《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46页。)
把是否可以随意屠杀作为判定奴隶的标准之一,争论比较大。而且,我也认为,以此为标准来判定是否是奴隶是不能成立的。恩格斯即指出:“在这之前(指原始部落时代——引者),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些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的‘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奴隶制被发展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页。)
显然,不能以能否被屠杀来判定是不是奴隶。恰恰正是奴隶制发展起来之后,奴隶才不再被任意屠杀,而是被作为财产保留下来。越南历史上的“奴婢”以及其他类似身分的人也没有记载说可以被随意屠杀。至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历史上如果确有屠杀奴隶的现象的话,那也是偶然现象,是特例而不是通例。不能用来作为判定奴隶身分的标准。
斯大林提到的另一个特征,即“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则是世界各国历史上的奴隶制的共同特征。马克思也指出:“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按照这个标准来判定,越南历史上的“奴婢”以及其他类似身分的人显然也是奴隶。
正因为其实际身分就是奴隶,故有关越南历史的西方文献都把这类人叫做奴隶,如在有关英文文献中,这类人即被译为“Slaves”。例如,西方学者约翰·K·威特莫尔在研究了越南古代的社会结构后就认为,古代越南社会中的被统治者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自由人,另一类是债务奴隶(bondsmen),还有一类是真正的奴隶(Slaves)。(注:约翰·K·威特莫尔:《越南的社会组织与儒家思想》,载新加坡《东南亚研究学刊》,第15卷,第2号,1984年英文版。)而且,债务奴隶虽然名义上可以赎身,实际上其地位也非常低下,与所谓真正的奴隶并无太大的差别。
说越南历史上的封建制度是在原始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之前并没有经历过一个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又说在封建化的过程中,才逐渐形成了一种与封建关系并存、并作为其补充的奴隶制度,必然与传统观点或者说与某些人的习惯思维定势相悖,然而这却是越南古代社会演进的事实。也正因如此,这个问题才有提出来加以研究的必要。
注释:
(22)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10期
【原文出处】《东南亚》(昆明)2005年01期第50~57页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一
在东南亚诸国中,越南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恐怕算是最为悠久的了。大约从公元前4—前2世纪左右,今日越南北部地区的越入社会便逐渐受到中国的影响,继而被置为郡县,关于这一地区的历史也开始有了较为可靠的文字记载。一般认为,在中原王朝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下,今日越南北部地区的越人社会便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基础上逐渐封建化了。
然而,一些越南学者却认为,越南古代社会也是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而封建社会这一模式依次演进的。例如,越南学者明峥便认为:“按照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来看,原始社会后即是奴隶占有制。”(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明峥还举例说:“在越南语里有toi(仆役),to(仆役)、toi to(奴仆),toi doi(奴婢),或thay to(主仆),nguoi(佣人),con(婢女),con nuoi(养子),con may(女仆)。我们认为,这些名词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社会历史的转变时期——俘虏被抓去当奴隶的时期。因而当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形成时,便出现了奴隶国家。在此时,奴隶占有制才正式成立。”(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那么,这一时期是什么时期呢?考虑到从公元前2—前1世纪起,红河流域被中原王朝置为郡县,当地社会开始逐渐演变为封建社会这一历史事实,又由于认为封建社会之前一定还有一个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自然也就应该在此之前了。
于是,明峥根据公元13世纪以后修成的越南史书和一些民间传说,“考证”出了一段关于“文朗国”(又称“文郎国”)和“瓯雒国”的历史。并认为:
“第一个时期(即‘文朗国’时期——引者),即国家机器尚未形成的时期,雒王、雒侯、雒将、蒲政还没有脱离生产,还没有变成寄生者。在这个时期,社会基本上还处于原始状态”。
“第二个时期,即阶级、国家机器、私有制出现的时期,也就是瓯雒国出现的时期(公元前258年)。”(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关于这一时期,明峥认为,越人社会已出现阶级分化,出现了“雒王”、“雒侯”、“雒将”、“蒲政”等等,并谈到:“我们认为蒲政就是社长,雒侯、雒将是统治一个民族的人,雒王是部族的奴隶主。这部机器逐渐形成,到安阳王时期(公元前258年)即正式形成。”(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自公元前257年,即瓯雒社会还没有与中国的封建社会接触以前,蜀泮即安阳王登位。那么,由蜀泮建立起来的国家统治机器是哪个阶级的呢?毫无疑问,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机器。正是瓯雒国家开始了我们的奴隶占有制时期。”(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更有一些越南学者,进一步把“瓯雒国”以前的“文郎国”也说成是奴隶社会时期。如文新等越南学者在《雄王时代》一书中即认为,由所谓的“雄王”统治的“文郎国”时期,社会分化已经很明显,最高统治者是“雄王”,其下有一个贵族阶级,再下有自由民和奴隶。(注:(越)文新等:《雄王时代》,云南省历史研究所,1980年中译本,第77—78页,第78页,第150页,第79页。)
在这个社会中,“奴隶当然是最低下的阶层,到了冯原时期,俘虏用来作祭祀或交换,还未用于生产。但进入东山时期,奴隶已经普遍地成为交易品了。当时奴隶的来源,有的是从战争中俘虏的,有的是由于买卖交易来的,有的是还不起债务,或者由于触犯刑律而沦为奴隶的。”(注:(越)文新等:《雄王时代》,云南省历史研究所,1980年中译本,第77—78页,第78页,第150页,第79页。)
但是,通观《雄王时代》一书的正文和注释,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用来证明所列举的这一时期的各种奴隶的具体资料,引征的却是《前汉书》中的一条记载,即公元前1世纪时,九真太守益昌“使人出买犀、奴婢”,并据此“证明以前买卖奴隶是相当普遍的”。(注:(越)文新等:《雄王时代》,云南省历史研究所,1980年中译本,第77—78页,第78页,第150页,第79页。)
试问,九真置郡以后的社会是什么性质的社会了?当时出现的买卖奴隶的现象怎么就一定能证明以前买卖奴婢是相当普遍的呢?这种证明颇有些牵强。
当然,《雄王时代》一书的作者也意识到将“文郎国”明确地定义为奴隶社会确实缺乏史料根据,因此,便不得不武断却又小心谨慎地说:“总的说来,雄王时代社会上肯定分为三个阶层,即统治者、剥削者、公社成员和奴隶(或奴婢),后两者为前者的利益服务,上层与两个下层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矛盾并不深刻。这些阶层日趋稳定,但还没有形成阶级。因此,这个时候的社会不再是原始社会。它是越南阶级社会的开始。”(注:(越)文新等:《雄王时代》,云南省历史研究所,1980年中译本,第77—78页,第78页,第150页,第79页。)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著的《越南历史》一书也认为,“文郎国”是越南历史上最早的国家。“文郎国的首领是皇帝(雄王)”;皇帝下边是贵族阶层,古书上称其为‘雒侯’、‘雒将’,‘雒侯’是帮助雄王办事的最高官职。‘雒将’分别管理文朗国中的各个‘部’。”(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平民是社会中的基本成员、古史称为‘雒民’,当时社会上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奴仆、奴婢”。“文郎国”“逐渐带有国家的萌芽形态”。(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到了‘瓯雒国’时期,‘瓯雒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文郎国的社会政治制度,但是得到了加强和更加完善,在这种制度中,专制的趋势仍然是主要的趋势,皇帝的权威比过去更大……瓯雒王朝的国家机器比过去更加完整。”(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在“瓯雒国社会里,奴婢的数量可能比文郎国时期还要多,且大概都是家庭奴婢;他们大部分是由于犯罪或者负债,被贬谪为贵族的奴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该书虽然没有明说当时的社会是奴隶社会,但还是试图把“文郎国”和“瓯雒国”划入奴隶社会的范畴。只不过由于没有可靠的资料,该书在表述时不得不更加小心罢了。因为该书毕竟代表越南最高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意见,说话必须更加慎重。
二
众所周知,关于越南早期历史的较为可靠的文字记载基本上都是中国的史书。要考察越南的古代社会历史,当然离不开中国史书。然而,有关的中国史书根本就没有关于“文郎国”的可靠记载。至于“雄王”,其实是“雒王”之误,许多学者对此早有更正。即便是认为越南被置郡县以前建立过“文郎国”和“瓯雒国”、且其社会已是奴隶社会的明峥先生,也否定“雄王”的存在。他指出:“在我国古代,被选举出来代表各部落(即各个村社)的人称为蒲政;代表一个民族的称为雒将和雒侯;代表部落的称为雒王(中国雒字的书写近于雄字,所以有人把雒误为雄)。”(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关于“雒王”、“雒侯”、“雒将”和所谓“瓯雒国”的情况,最早见于公元4世纪成书的《交州外域记》。该书记载说:“交趾昔未有郡县之时,土地有雒田,民垦食其田,因名雒民。设雒王、雒侯主诸郡县,县多为雒将,雒将铜印青绶。”(注:引自《水经注》卷三六。)
比前书晚一个世纪的《广州记》则记载说:“交趾有骆田,仰潮水上下,人食其田,名为骆人。有骆王、骆侯、诸县自名为骆将,铜印青绶,即今之令长也。”(注:引自《史记》卷一一三,《南越列传》。)
显然,“瓯雒国”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为了弄清这一段历史,有必要对有关资料进一步进行分析。根据成书年代较早的《交州外域记》中的记载来看,“交趾昔未有郡县之时”一段中的“昔”字,显然是指“未有郡县之时”。当时,当地的人被称为雒民。而“设雒王、雒侯主诸郡县,县多为雒将,雒将铜印青绶”一段中的“设”字,应是指由另一个更高的统治权力所设,为何要“设”?是因为置了郡县,要“设”当地人去“主诸郡县”。显然,雒王、雒侯、雒将是因置郡县后为统治当地的“雒民”而设的,这些职务称谓应是当地置为郡县以后出现的。
秦钦峙先生在其《“雒田”、“雒民”、“雒王”析》一文中对此作了深入的分析,并十分肯定地指出:“从《交州外域记》的‘设’字,‘郡县’一词和‘雒将铜印青绶’一语,可以再次肯定‘雒将’、‘雒侯’、‘雒王’均系中原王朝——秦或汉朝于交趾地区设置郡县以后所设置的不同职称。‘设’即设置;设置什么?设置‘雒将’、‘雒侯’、‘雒王’;设置他们干什么?‘主诸郡县’;何以授权?‘铜印青绶’。岂不是一目了然。由是,才有《史记索隐》之说:‘姚氏按:《广州记》云:……有骆王、骆侯,诸县自名(多)为骆将,铜印青绶,即今之令长也’。”(注:秦钦峙:《“雒田”、“雒民”、“雒王”析》,载云南省社科院东南亚研究所《东南亚》,1984年第3期。)
有些史书把蜀泮征服地区的首领按后来已置郡县后封的职位称为“雒王”、“雒侯”、“雒将”,本不足为怪。然而,一些越南学者却把置郡县以后设置的这些“雒王”、“雒侯”和“雒将”同“交趾昔未有郡县之时”的社会牵强附会在一起,进而“论证”出越南在此之前已有了国家,而且肯定是奴隶制国家,或者说当时的社会是奴隶社会,这就完全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了。
其实,即便是在置了郡县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那些离郡治、县治较远的地区仍然未受到中原文明的影响,其社会仍然没有脱离原始状态。
《后汉书·南蛮传》告诉我们:“凡交趾所统,虽置郡县,而言语各异,重译乃通。人如禽兽,长幼无别,项髻徒跣,以布贯头而著之。”
关于九真郡的情况,《后汉书·南蛮传》也说:“九真俗以射猎为业,不知牛耕,民常告籴交趾,每致困乏,……又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
这些显然都是一幅幅原始社会的图景,而这些已是在设置郡县以后一段时期的情形了。
当然也有另一些越南学者比较尊重史实,不愿象一些学者那样牵强附会,非要把越南的文明史人为地“提前”。如陶维英即认为:“这些记述是中国统治阶级所豢养的士大夫阶层对交趾和九真社会情况方面的报道,汉族统治阶级的种族歧视、自高自大和儒家的唯我独尊的意识,使得他们用如此轻率的语气来叙述那些被他们征服了的而文化与风俗又与他们相异的异族。……虽然如此,但从他们的几乎是穿凿附会、真伪杂陈的语言里,我们仍能从其描绘中,看到有些值得相信的地方,使我们看到当时雒越社会普遍地存在着氏族组织。如果氏族的分化已成为父权的家族,那么,这种现象并不是很普遍的,因而写书的人也就不会有意记下来了。而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社会机构仍然是氏族组织。”(注:(越)陶维英:《越南古代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中译本,第226—227页。)
在根据各方面的资料对越南古代社会及其演进的情形作了考察之后,陶维英指出:“根据我们可能有的各种材料来观察一下瓯雒国的具体情况,正如我们证明过的那样,瓯雒社会只是原始公社社会末期,亦即原始公社制度的最后崩溃时期。……瓯雒国只是一个原始的政治组织,一个国家的胚胎组织,决不是一个奴隶占有制的国家。”(注:(越)陶维英:《越南古代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中译本,第226—227页。)
“依据社会的发展规律,前奴隶制社会必须发展到奴隶社会,但在瓯雒国的场合下,由于赵朝(指赵陀所建的‘南越’地方政权——引者)和西汉的统治已经限制了它的发展,而最后则由于在西汉时代末期和东汉时期内中国封建制度的影响,瓯雒前奴隶社会经过了一段被赵朝和西汉的统治的过渡时期,于是就转入到了封建社会。”(注:(越)陶维英:《越南古代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中译本,第226—227页。)
尽管陶维英认为:“依据社会的发展规律,前奴隶制社会必须发展到奴隶社会”,但毕竟还是如实地叙述了越南古代社会由原始社会演进为封建社会这一客观事实,即在封建化之前,越南历史上并没有经历过一个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当然,陶氏强调这是由于中国影响之故。
我们知道,越南北部地区在古代被称为交趾,在交趾被置为中国的郡县之前,当地的社会还十分原始落后。《交州外域记》记载当时交趾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时提到:“交趾昔未有郡县时,土地有雒田,其田从潮水上下,民垦食其田,因为雒民。”看得出当时生产力还很低,与之相适应的土地制度,还是原始的土地公有制。后来中原王朝在当地设置了郡县之后,乃“设雒王、雒侯主诸郡县”,生产关系才逐渐开始发生根本的变化。
一般认为,秦汉时期中国中央政权在当地设置郡县之后,当地的主要生产关系便逐渐封建化了。在这期间,当地越族贵族和后来中央王朝派驻当地的官吏开始利用职权,侵占传统的村社公地,并向当地人民进行剥削,从而在当地建立起封建的生产关系。
因此,在越南历史上,封建关系确立之前,当地并没有经历过一个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奴隶社会阶段。
三
那么,明峥列举的越南语中那些指称奴隶的名词又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通过对越南古代社会形态的演进及越南封建社会结构的历史考察,有理由认为,在越南历史上,奴隶出现之日,正是其社会由原始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之时。具体地说就是,在越南社会封建化的过程中,在其社会绝大多数劳动成员一步步沦为封建农奴或封建小农的过程中,其中一些更不幸的人则进一步沦为了奴隶。或者说,当统治阶级开始把封建剥削的枷锁套在广大劳动成员脖子上的同时,也开始把奴隶制剥削的枷锁套在了另一些因种种原因而进一步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的脖子上。前面提到的关于九真太守使人购买奴婢的记载,反映的并不是此前社会中存在的现象的继续,恰恰正是当时封建制度建立过程中的现实。
后来的事实表明,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封建关系的深化,不断有一些在战争中被掳掠的人、一些犯法、负债的人以及因其他原因而丧失人身自由的人被补充到奴隶的行列中。明峥列举的越南语中那些指称奴隶的名词,不是此前某个时期遗留下来的名词,而是越南社会封建化以后才出现的。
在汉文史籍中,那些沦为奴隶的人一般被称为“奴”或“奴婢”。
公元2世纪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除了汉族封建官吏占有着大量田产,建立了一些庄园以外,当地的许多豪酋也“雄于乡曲”,他们兼并了各个村社的公田。(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也就是说,这些当地豪酋在广占田产,以封建方式剥削广大村社农民的同时,还拥有相当多的奴隶(奴婢),他们同后者之间又形成一种奴隶制的关系。
史书还记载说,公元2世纪末,交州的许多农民在封建剥削下破产,成了流民。例如,《隋书·食货志》载:当时交州“某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俘浪人’”。这里的“俘浪人”即破产流亡的农民,而这些人中许多人被迫把自己或妻子儿女卖给各个豪绅贵族家庭做奴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由此可见,在越南历史上,奴隶制的出现和发展是与封建制度有着密切联系的,正是由于封建剥削,才使得许多农民破产沦为奴婢,从而使这种剥削奴婢的制度得以巩固和发展。
到唐朝统治时期,中央王朝在今越南地区建立了安南都护府,实际上是以羁糜政策的形式实行对当地的统治,更多地任用当地豪强去治理。这一政策使得当地的豪强势力进一步发展,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对当地农民进行压榨和剥削。结果,更多的农民沦为了他们的奴隶。
《越南历史》一书认为:“与汉朝时期相比,唐朝封建统治政权直接管辖的户数明显下降。这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农民破产和流亡外地,投靠到各个封建领主和寺庙的门下,变成了农奴和奴婢,因此从封建国家的户籍册中把他们除了名。”(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这一时期,许多越族豪长成了世袭的领主,管辖的地区相当大,拥有几百户到几千户农民。杜存城父子“自祖父”时起就管理四个乡、丁口和税收相当于一个郡。李由独是林西原的洞主大首领。他们都是储存谷物上万仓,有大量土地的“巨族”、“富家”和“有家产”者,这使得他们能够缩减“家宅”来修建大庙。同时,他们家里都经常有数千“食客”和“养子”,即农奴、奴婢和其他隶属于他们的人。
这些人不仅占有大量土地、农民和奴婢,而且还有自己的私人军队,有的军事力量还很强大。唐代史书中称这种军队为“土军”、“家兵”。这些士兵都是从他们管辖地区的农民中或隶属于他们的奴婢中招募来的。(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据香严寺碑文记载,在唐朝统治末期掌握了相当大的实权、并自称“节度使”的当地豪强曲颢手下的一名大将杨延艺的家中,也养有三千“养子”,他们都姓杨。(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公元10世纪以后,越南始独立称国,独立后的越南封建统治者往往大兴土木、营造宫室,并不断颁布法令、分封土地、修订赋税,使越南广大农民实际上遭受的剥削更为沉重,因此,农民破产为奴的现象更为普遍。如李朝曾因沦身为奴的人太多,不得不一度禁止人们卖身为奴。但事实上,朝廷只是禁止出卖“黄男”(18—20岁的青年)当奴隶,目的是为了保证壮丁的来源和为国家服劳役的主要力量。(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据史书记载,当时朝廷以国家名义掌握着一些田地,这些田地上的耕种者有的是罪犯,称为“田宏”,专门研究这一时期越南土地制度的越南学者张友炯认为,“田宏”即田奴。(注:(越)张友炯:《十一至十八世纪越南的土地制度》,越南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越文版,转引自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大越史记全书》记载,李英宗大定十一年(1150),太尉杜英将罪犯三十人“流远恶处,诸预谋者并徙田宏犒甲。”(注: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即把他们作为奴隶用于垦荒。
出于对人力的需求,李朝的统治者还时常向外掠夺人口,如公元1044年,李太宗击占婆,便俘了五千余人。1069年,李圣宗又征占婆,掳掠“其余五千人”。(注: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此外,还剽掠中国及老挝的居民用于垦荒。到了陈朝时期,这些战俘和用其他方式掠来的人的后代或仍隶属于国家,或变成“势家”权贵的奴婢。(注: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李朝末年,由于兵荒马乱,社会经济一片萧条,因此,公元1256年,新起的陈朝统治者更明确下令:“王侯、公主、附马、帝姬皆许招集漂流无产人为奴婢,开垦荒闲田,立为田庄。”(注:《大越史记全书》卷之五,陈纪一。)于是,这些人利用奴婢的劳动,开垦红河流域肥沃的冲积地带,建立起一个个大田庄。与采邑不同的是,这些田庄里的主要劳动力是奴婢。
《大越史记全书》说:“王侯有庄,实自此始。”(注:《大越史记全书》卷之五,陈纪一。)实际上,官僚贵族用奴婢垦荒建立田庄在更早的时候便有了,不过从此更合法地大规模进行。
为了利用佛教作为精神统治工具,李陈时期历代统治者不仅资助兴修寺塔、封赏土地给寺院,而且也把一些奴隶赐给寺院。陈朝时期最大的寺院琼林寺据统计约有2760亩田地和成千寺奴。(注: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陈朝的法律还明文允许债主强迫负债的人卖身为奴抵债。1299年的一项法令还规定,在饥荒年代“凡卖田地及买家人为奴,听赎,若过此年不得赎。”(注:《大越史记全书》,卷之六,陈纪二。)
到了陈朝末年,由于大量农民沦为奴婢,有些奴婢在更苛刻的条件下被大量投入生产劳动,因而激起了多次规模不等的暴动和起义,其中好几次都有大量奴婢参加,甚至是以奴婢为主体。
例如,公元1343年,由于歉收导致饥荒,许多地方的奴婢和穷苦农民起来暴动。东北地区的海防、广宁、海兴一带贵族田庄最集中的地区,爆发了更大规模的起义,起义的主要力量便是奴婢。
1354年,又爆发了一次由齐领导的起义。起义军大部分也是从贵族田庄里逃出来的奴婢。这支奴婢起义军的活动范围一度扩大到谅江(河北、谅山)和南策(海兴)。(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为了对付奴婢的反抗,陈朝统治者一方面用暴力来镇压,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奴婢的控制。如陈朝统治者下令在奴婢的额头上刺上字,并把他们的名字登记入册。谁不接受刺字和不登记名字,就被看成是“强盗”,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在陈朝的残酷镇压下,起义运动在一段时间里出现低潮,但随后又高涨起来,许多起义扩大到各地,并一直坚持到陈朝崩溃时为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由于陈朝时期大量蓄奴,造成奴婢数量剧增,国家税收锐减。因此,废黜陈朝皇帝而代之的原陈朝外戚贵族胡季在建立起新的王朝——胡朝的第二年,即1401年,颁布了一项限奴法令。法令规定:贵族官吏根据爵位的高低,可以有限制地蓄养一部分家奴,但必须在家奴额头上刺上特有记号。超过限定的数目就必须交给国家。(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事实上,这项限奴法令只是限制前朝即陈朝的贵族蓄奴的奴利,并借此把奴婢集中到国家手中,成为国家的奴婢。
到了黎朝时期,统治者为了恢复因同明朝进行战争而遭到破坏的经济和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推行限奴政策。同明朝的战争结束后,黎朝统治者把一些死亡贵族的采邑、田庄和荒芜的土地收归国有,名为“公田”,然后把其中一部分再重新分给贵族官吏作为“禄田”。“禄田”是专门给宗室贵族和一些高级官吏的一种特权封地。根据1477年的条例规定,皇帝的亲戚和四品以上的官吏才能颁给“禄田”。“禄田”实际上是国家发给贵族和高级官吏的薪俸,同以前的采邑制相比,“禄田”获得者的许多特权被取消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分得禄田的人只有权收租作为俸禄,而无权收纳农民做奴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奴隶或奴婢获得了解放,因为黎朝的法律仍然承认剥削奴婢的制度。事实上当时许多贵族和官吏家中乃至一些田庄里,仍有大量奴婢。其限制的仅仅是把耕种禄田的农民变成奴隶或奴婢的做法。
最后一个封建王朝阮朝建立以后,越南的奴隶或奴婢制度又有所发展。阮氏政权建立之初,又允许富有的地主和官吏使用奴婢去南部垦荒。(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1765年起控制了南部地区的张福峦的家里,“金银、珠宝、珍宝、锦缎、田园、房屋、仆役、牛马,不计其数。”(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而1815年颁布的《皇朝律例》(又称《嘉隆法典》)中,对犯人及其隶属的刑罚的有关条例仍规定,犯叛逆罪者,首犯和从犯凌迟处死,罪犯的隶属,16岁以上的男子处斩,16岁以下的男孩及妇女强迫为奴。(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再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奴隶或奴婢制度的合法性。
在越南历史上,奴隶制与封建制并不是前后相承、被否定与否定的两种互不关联的制度,奴隶制是与封建制一道在对原始社会的否定过程中出现的,甚至是由封建关系促发形成的,并且一直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关系的补充而存在。
四
人们或许会问,越南历史上后来出现的这些“奴婢”以及类似身份的人到底是不是奴隶?这确实是需要回答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称谓方面看,将越南历史上后来出现的因种种原因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称为“奴婢”的首先是中国史籍,以后,越南的汉文文献仍沿用这个称谓。那么,在中国历史上,“奴婢”指是什么人呢?《周礼·秋官司历》郑玄注云:“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又《汉书·刑法志》李奇注曰:“男女徒总名为奴。”“奴”或“奴婢”首先是指因犯罪而沦身的人。而将罪犯罚为奴隶,则是中外历史上极常见的。以后,因其他原因而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也被称为奴或奴婢。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中,主张东汉乃至魏晋时期才是封建社会的学者,都以此前社会中某某拥有“奴婢千群”之类记载来证明西汉乃至两晋时期的中国社会是奴隶社会。因此,奴婢与奴隶应是同一概念。
当然,在中国历史上,奴婢也长期存在。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奴婢,其性质或实际身分在早期和晚期是否有所不同,这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且是一个涉及对中国古代社会性质和特点重新认识的重要问题。而在越南历史上,与封建农奴或封建小农一同诞生的,但地位明显低于前者,而且大部分是前者中因种种原因而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即被称为奴婢。试图在越南封建社会之前“论证”出一个奴隶社会的学者们,往往也是以后来社会中存在奴婢这一现象去推测的,并不否认奴婢是奴隶,至少不否认早期的奴婢是奴隶。
关于奴隶的定义,人们往往爱引用斯大林的一段话,即“这些生产工作者就是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注:《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46页。)
把是否可以随意屠杀作为判定奴隶的标准之一,争论比较大。而且,我也认为,以此为标准来判定是否是奴隶是不能成立的。恩格斯即指出:“在这之前(指原始部落时代——引者),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些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的‘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奴隶制被发展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页。)
显然,不能以能否被屠杀来判定是不是奴隶。恰恰正是奴隶制发展起来之后,奴隶才不再被任意屠杀,而是被作为财产保留下来。越南历史上的“奴婢”以及其他类似身分的人也没有记载说可以被随意屠杀。至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历史上如果确有屠杀奴隶的现象的话,那也是偶然现象,是特例而不是通例。不能用来作为判定奴隶身分的标准。
斯大林提到的另一个特征,即“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则是世界各国历史上的奴隶制的共同特征。马克思也指出:“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按照这个标准来判定,越南历史上的“奴婢”以及其他类似身分的人显然也是奴隶。
正因为其实际身分就是奴隶,故有关越南历史的西方文献都把这类人叫做奴隶,如在有关英文文献中,这类人即被译为“Slaves”。例如,西方学者约翰·K·威特莫尔在研究了越南古代的社会结构后就认为,古代越南社会中的被统治者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自由人,另一类是债务奴隶(bondsmen),还有一类是真正的奴隶(Slaves)。(注:约翰·K·威特莫尔:《越南的社会组织与儒家思想》,载新加坡《东南亚研究学刊》,第15卷,第2号,1984年英文版。)而且,债务奴隶虽然名义上可以赎身,实际上其地位也非常低下,与所谓真正的奴隶并无太大的差别。
说越南历史上的封建制度是在原始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之前并没有经历过一个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又说在封建化的过程中,才逐渐形成了一种与封建关系并存、并作为其补充的奴隶制度,必然与传统观点或者说与某些人的习惯思维定势相悖,然而这却是越南古代社会演进的事实。也正因如此,这个问题才有提出来加以研究的必要。
注释:
(22)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