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战后对纳粹罪行的审判与德国反省历史的自觉意识
李乐曾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10期
【原文出处】《德国研究》(沪)2005年02期第4~9页
【作者简介】李乐曾,同济大学德国问题研究所教授。(上海 200092)
【关 键 词】德国/纳粹罪行审判/自觉反省
今年是二战结束60周年,当年的战胜国和战败国以不同的方式隆重纪念5月8日这个二战在欧洲结束的日子。德国通过各种活动纪念这一历史性的日子,通过不断深化的自觉意识,德国人对反省纳粹历史又有了新体验。(注:文中所提到的德国均指联邦德国。)
德国反省历史的自觉意识是指德国人,特别是德国的政治及知识精英从政治、司法、宗教、道德等不同角度,通过对纳粹德国及其战争罪行的理性认识,逐步形成的一种发自内心的反省历史、自我批判的精神。本文尝试以战后对纳粹罪行的审判为主线,探讨德国司法所起的作用和对德国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的影响。
从纽伦堡审判到乌尔姆审判
纳粹执政时期,德国司法助纣为虐,成为希特勒政权的重要政治支柱和专政工具。战后,盟国对德国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纳粹战犯的审判和处置,除国际法庭的审判外,德国司法也参与其中,并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成为执行纳粹罪行审判的唯一主体。德国司法在此期间采取的立场及其变化,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德国人对纳粹历史的认识及自省过程。
根据《波茨坦协定》,二战结束后盟国将对德国强制实行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全面处置,其中包括追究纳粹战犯的战争罪行。1945年8月8日,英国、美国、法国和苏联在伦敦签署了关于起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伦敦协定》,决定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审判。1945年11月20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开庭,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公审。纳粹执政时期德国国家和个人在国内外犯下的罪行包括,第一,对欧洲犹太人及吉普赛人进行大规模种族屠杀;第二,肆无忌惮地压榨和奴役占领区居民,包括在战前和战争中、在德国国内和占领区系统地实行种族隔离和恐怖政策;第三,严重违反战争法,包括以犯罪手段对待俄罗斯战俘,致使其中约330万人因受饥饿和虐待而死亡;第四,谋杀弱智及残疾人;第五,通过警察和司法机构以恐怖方式消灭政治反对派。(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 Westdeutschland.In:Klaus Marxen/Koichi Miyazawa/Gerhard Werle(Hrsg.):Der Umgang mit Kriegs-und Besatzungsunrecht in Japan und Deutschland,Berlin Verlag 2001,S.138.)这些罪行是纽伦堡审判和战后盟国及德国司法追究纳粹罪犯的定罪依据。
纽伦堡审判拉开了盟国战后对德国实行“非纳粹化”的序幕。至50年代初,盟国军事占领当局对德国人进行了大规模的政治清查,对有罪者继续予以惩处。纽伦堡审判和这一时期的“非纳粹化”对铲除纳粹主要骨干力量、推进德国战后民主制度的建设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积极影响。在纽伦堡审判和基于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Kontrollratsgesetz Nr.10)进行的连续诉讼(Folgeprozesse)中,共有5025名罪犯以战争罪被国际军事法庭判刑,死刑判决806例,其中486例被执行。(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 Westdeutschland.In:Klaus Marxen/Koichi Miyazawa/Gerhard Werle(Hrsg.):Der Umgang mit Kriegs-und Besatzungsunrecht in Japan und Deutschland,Berlin Verlag 2001,S.140.)
面对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崩溃和灾难性的战争后果,战后初期,大部分德国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精神休克状态,他们对纳粹制度的认识和反省首先采取了一种冷漠和麻木的态度,盟国军事管制当局对德国人进行的大规模政治审查、人员身份鉴定和甄别更加重了这一消极情绪。德国人对纽伦堡审判中揭露的纳粹罪行虽然感到震惊,但德国公众普遍认为这是“胜利者的审判”,同时反对各国舆论对德国人“集体过错”的指责。
纽伦堡审判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在国际法上有两个突破,第一,不采用各国普遍实行的“法不溯及既往(Rückwirkungsverbot)”原则,提出了危害人类罪这一新罪名;第二,发动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不仅有关国家而且有关个人也应受到法律惩处。纽伦堡审判向战后西德司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注:1945年至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前的西德法庭(westdeutsche Gerichte),是指在西部占领区内,在盟国占领当局领导下由德国人组成的各级法庭,它有别于由盟国成员组成的执行纽伦堡审判及其连续诉讼的国际军事法庭。)由于战后西德司法留用了相当多的纳粹政权司法人员,而且战后对纳粹罪犯进行的刑事追诉(Strafverfolgung)又由德国司法机构执行,因此对纳粹罪犯的追究遭遇巨大的内部阻力。在执行审判的过程中,西德司法对在纽伦堡审判中确立的审判原则提出异议。部分西德法庭甚至拒绝执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理由是该法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是,西德司法界也出现了接受和赞同纽伦堡审判原则的声音,理由是习惯法及自然法意义上的反人类罪行应当受到惩罚。意见分歧导致西德法庭在执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时出现了混乱,无所适从和相互矛盾的现象甚至出现在同一个法院里。但是纽伦堡审判和由德国人进行的刑事追诉,迫使西德司法界直面纳粹罪行,进行自省和反思,特别是从法律意义上接受或者重新认识维护人类尊严等基本价值观。
西德司法在战后初期的刑事追诉中取得了一些成果,1945年至1949年共有4419名纳粹罪犯被判刑,其数量接近盟国军事法庭作出的判决。(注:同注文中所提到的德国均指联邦德国,S.142.)但是,这些案件的立案主要不是由于检察机关主动追查的结果,而是根据受害者的举报。此外,在这些判决中,重案判决只有100例。(注:同上。)在这一时期,西德司法还没有开始系统地对纳粹嫌疑犯进行追诉,特别是对参与种族屠杀的重要嫌疑犯进行侦查。1949年9月联邦德国成立后,上述状况没有发生改变,甚至出现了停顿的趋势。表现之一是,在“非纳粹化”结束的同时,大批被盟国军事法庭判刑的纳粹罪犯被特赦,其中包括有谋杀罪行的罪犯,一些在1947年至1948年“行动队审判(Einsatzgruppenproze)”中被判死刑的罪犯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并在1951年至1958年被释放。表现之二是,在德国出现了急于结束处理纳粹罪犯的倾向。一项针对基本法131条的有关法律1951年生效,因纳粹历史被停职的公务人员又可以进入原来的部门工作。1954年联邦德国针对纳粹罪犯的第一项特赦法生效,尽管它只涉及罪行较轻的罪犯。1955年西方盟国与联邦德国达成一项协定,在战后进行的连续诉讼中已经结束的诉讼案不能由德国司法再次审理。
上述情况的发生与战后欧洲形势和阿登纳的历史政策(Vergangenheitspolitik)直接有关。在冷战和阿登纳政府实行融入西方政策的大背景下,西方盟国改变了战后初期的对德政策,1955年德国加入北约后,德国成为当年战胜国的盟友,德国国内的政治压力明显减弱,消极对待纳粹历史成为这一时期历史政策的主流。在此之前,一项由阿登纳提议进行的研究报告已提出了赦免“所谓战争罪犯”和停止诋毁德国士兵荣誉的要求。(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 Westdeutschland.In:Klaus Marxen/Koichi Miyazawa/Gerhard Werle(Hrsg.):Der Umgang mit Kriegs-und Besatzungsunrecht in Japan und Deutschland,Berlin Verlag 2001,S.142.)直到50年代中期,德国公众普遍接受一种“受骗论”历史观,即“第三帝国”的罪恶行径应该完全由希特勒及其主要战犯集团负责,而全体德国人则是被诱骗的,他们自己最终在战争中和因战争的后果成为“受害者”。(注:Norbert Frei:Vergangenheitspolitik in den fünfziger Jahren.In:Wilfried Loth,Bernd-A.Rusinek (Hg.):Verwamdlungspolitik.NS-Eliten in der westdeutschen Nachkriegsgesellschaft,Frankfurt/Main,New York,Campus Verlag 1998,S.92.)阿登纳政府和德国民众,特别是经历战争的一代都希望尽快结束对纳粹罪犯的审判,这样也就可以结束对纳粹历史和集体罪责的讨论,它典型地反映出当时普遍存在的淡化或减轻纳粹罪责的心态。
1950年后,对纳粹罪犯审理和判决的案例数急剧减少,1955年只有25例,1956年23例。(注:文中所提到的德国均指联邦德国,S.143.)尽管如此,刑事追诉并未完全停止,在德国司法界有识之士的努力和来自外国,特别是来自以色列和犹太团体的压力下,1957年德国司法开始加强对纳粹罪犯的追诉和审判,并以1958年的乌尔姆审判达到高潮。乌尔姆审判对60年代德国社会关于纳粹历史的大辩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其中包括1960至1965年对艾希曼审判和奥斯维辛审判的大讨论,以及1960年起联邦议院先后4次关于追诉时效的辩论。
1958年在德国巴符州的乌尔姆市进行了“行动队审判”。这是50年代后期由德国司法机构进行的最有全国性影响的纳粹罪行审判之一。乌尔姆审判反映了战后德国司法激烈的内部斗争,其中一方赞成对纳粹罪犯实行特赦,对追究的罪犯应确认有追诉时效;另一方则坚持继续对纳粹罪犯进行刑事追诉,要求延长甚至取消追诉时效。对德国司法而言,乌尔姆审判还有一个重要变化,检察官不仅仅将那些被告发的罪犯绳之以法,而且主动追查和揭露一些隐藏着的纳粹罪犯。乌尔姆审判的首席检察官舒勒通过亲自查阅档案,将另外9名罪犯押上被告席。在乌尔姆审判中,有上百名参与谋杀犹太人的罪犯被起诉和公审。审判通过媒体的连续报道在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但也由此引发了公众对德国司法失职的指责,德国人反省纳粹历史的冷漠态度开始发生转变。
面对乌尔姆审判揭露的大量纳粹犯罪事实,媒体首先发出了今后应更坚决地对纳粹罪行进行追究的呼吁。舒勒和巴符州总检察长内尔曼出于法律公正和正义感,主张系统地追究纳粹罪犯并建立常设机构。1958年位于巴符州的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成立,自此,联邦德国开始通过常设机构系统地、持续地追究纳粹罪行。中心的建立是司法界有识之士积极推动的结果,也是媒体压力和公众意识开始觉醒的标志。中心成立以后,侦查工作始终没有停止,它不仅明确地表明了联邦德国在惩治纳粹罪犯问题上的立场,也是对司法界主持正义的力量的有力支持,对打击和震慑纳粹残余势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舒勒和内尔曼急于提出加强对纳粹罪犯予以刑事追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追诉时效问题。根据德国刑法规定,德国的刑事追诉时效为15年,对象中包括犯有谋杀罪和参与谋杀的罪犯。根据这一规定,追诉时效到1960年5月8日截止,届时会有相当数量的纳粹罪犯逃脱刑事追究,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的侦查工作将变得毫无意义。
奥斯维辛审判与追诉时效辩论
1960年又有不少犯有故意伤害、伤害致死、监禁致死罪行的纳粹罪犯因各种司法漏洞逃脱了法律追究,其中包括纳粹负责组织和协调集中营大屠杀的帝国安全总局人员。作为权宜之计,联邦议院在1960年将追诉期延长至1965年。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虽然开始系统地追究纳粹罪行,但仅限于确认有谋杀罪行的罪犯。追诉时效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减弱了对纳粹罪犯的追诉。这一状况在国外,特别在以色列引起关注和不满,参与执行屠杀犹太人“最后方案”的纳粹罪犯艾希曼1960年在以色列被公审,就是对德国处置纳粹罪犯不力的一种强烈反应。除来自外国的压力外,德国司法界内部对追诉时效始终存在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乌尔姆审判和艾希曼审判更引起德国政治精英和媒体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历史问题又一次变成现实的政治问题。1963年12月20日至1965年8月20日,在美茵河畔法兰克福举行的奥斯维辛审判又使德国全国上下陷入政治、司法、道德和历史认同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痛苦自省和内心拷问。
在奥斯维辛审判前后长达20个月的时间内,媒体对审判过程,包括证人的证言进行了详尽深入的报道和评论,其规模之大、时间之长创联邦德国成立后对纳粹罪犯审判报道之最。奥斯维辛审判对德国战后政治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人经历了一次前所未有的纳粹罪行再教育,并由此激发起一种在道德及良知上进行自我审判的强烈意识。在媒体报道的过程中,德国知识精英首先对奥斯维辛审判作出反应,他们在报刊上发表意见和评论,引发了60年代中期对纳粹历史认识的大辩论,追诉时效问题又一次成为辩论的一个重要议题,联邦政府和司法界再次被卷入其中。针对追诉时效对继续追究纳粹罪犯的不利影响,蒂宾根大学社会学教授达伦道夫在1965年1月公开提出,德国不仅应该继续惩处纳粹罪犯,而且应该延长1965年5月8日截止的追诉时效。达伦道夫的理由是,法制国家惩处大规模犯罪的任务比形式上确定追诉时效的司法理由重要得多。达伦道夫同时还提出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为什么直到60年代德国司法才开始认真考虑追究纳粹罪行?达伦道夫的言论实际上是对当时的艾哈德政府在追诉时效问题上采取巧妙的躲避政策的直接批评。
在奥斯维辛审判涉及的犯罪事实不断被揭露和时效问题越来越紧迫的情况下,联邦议院不得不继1960年对追诉时效进行辩论后再一次作出应对。对追诉时效的辩论主要涉及德国在纳粹时期的个人罪责,这一法律责任的背后是一个涉及政治及道德原则的核心问题,它的提出实际上也是对联邦德国民主制度彻底性的质疑。1965年3月10日联邦议院就时效问题展开大辩论。在此之前,联合执政的联盟党与自民党内阁提出了纳粹罪行追诉时效至1965年5月8日截止的动议。
在对动议进行的激烈交锋中,基民盟/基社盟议会党团主席巴泽尔的立场是典型的“受骗论”观点。根据这一观点,通过纽伦堡审判和“非纳粹化”,纳粹首犯和主要罪犯已经受到惩处,德国的纳粹历史已经得到清算,追诉时效也因此没有理由再延长。社民党议员阿伦特的观点与之针锋相对,他援引雅斯贝斯在《罪责问题》一书的有关论述认为,纳粹罪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从基督教的道义审问(Gewissensbefragung)的角度出发,经历纳粹统治的德国人还应该承担历史及道德罪责,因为他们对纳粹罪行或无动于衷,或袖手旁观。
在辩论中,自民党议员德勒强调,追诉时效问题纯粹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问题。根据他的观点,联邦议院在进行辩论和作出决定时不应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避免问题复杂化。基民盟议员本达在会上予以反驳,认为时效问题与政治密切相关,因为“当今的法制国家必须同时力求正义”。和内阁的动议相反,他和其他一些议员一起提出了延长时效的动议,原因是“首先考虑到民族的正义感将会以不可忍受的方式遭到腐蚀,如果谋杀不必赎罪,尽管它可以赎罪。”(注:Wlihelm von Sternburg:Erst Benda'65.Keine Verj hrung von NS-Verbrechen.In:Neue Gesellschaft/Frankfurt Hefte,1—2/2001,S.50.)针对有议员提出为了民族的荣誉应结束对纳粹罪犯的追诉和审判,本达强调指出,民族荣誉也是他提出上述动议的原因之一,“谈到民族荣誉这一概念我要说,这个德意志民族不是一个谋杀犯的民族……”。(注:Wlihelm von Sternburg:Erst Benda'65.Keine Verjhrung von NS-Verbrechen.In:Neue Gesellschaft/Frankfurt Hefte,1—2/2001,S.50.)在解释为什么坚决反对最终结束对纳粹罪犯继续追诉时他说,这不是因为“屈服于外国的压力,而是屈服于个人信念的压力。”(注:Wlihelm von Sternburg:Erst Benda'65.Keine Verjhrung von NS-Verbrechen.In:Neue Gesellschaft/Frankfurt Hefte,1—2/2001,S.51.)这次议会辩论的最大特点是,议员们的立场不以政党归属划分,而是取决于各人对如何继续追究纳粹罪行的认识,这里政治责任,特别是个人的良知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本达采取反对自己所属政党的立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进一步分析本达的立场,可以得出四点结论,第一,本达更赞成以自然法来审判纳粹罪行,其前提当然是承认纽伦堡审判的定罪原则;第二,通过延长时效用更明确、更彻底的方式与纳粹罪行划清界线,以此达到已经成为民主国家的德国的政治和社会的净化;第三,通过对纳粹罪犯不懈的追诉,证明德国人也是有羞耻感的民族,他们绝不与谋杀犯为伍;第四,继续追究并审判本民族的罪犯不会损害民族尊严,相反,它符合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
联邦议院在辩论后作出了妥协性决议,对纳粹罪犯的追诉时效期限延长至1969年。决议虽然没有达到以本达为首的一些议员主张将时效延长至1975年的目的,但这次辩论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更多的德国政治精英公开表现出他们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在法律上、政治上开始认真严肃对待追诉纳粹罪行问题,并把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下去。1965年追诉时效辩论的一个积极成果是,1965年4月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的检察官由15名增加到50人。1969年联邦议院就追诉时效问题进行了第三次辩论,和前两次一样,辩论以妥协性决议告终。1979年7月3日,经过辩论后联邦议院接受了取消对纳粹谋杀罪行和集体谋杀罪行有追诉时效的动议。至此,对纳粹罪犯的追究将无限期继续下去,纳粹罪责也因此持续地成为一个公众广泛讨论的直接涉及德国政治文化的主题。毫无疑问,正是乌尔姆审判、奥斯维辛审判这类由德国司法机构进行的审判和关于追诉时效的讨论,激发了德国人反省纳粹历史的意识觉醒。但是,正确的历史观的形成并成为广大公众接受的主流意识,在德国直到60年代后期才有重大进展。
68年一代与自觉意识的传承
60年代后期德国政府和媒体加强了历史意识方面的教育和传播,奥斯维辛开始成为德国人历史意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奥斯维辛审判给经历过战争的一代和战后的一代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不同的。审判中被揭露的纳粹犯罪事实给年轻一代带来的更多的是一种精神打击,其反应首先是不知所措,继而是羞耻,最后是强烈的愤怒,被压抑的情绪终于在1968年学生运动中爆发。60年代末的学生运动带有明显的代际冲突特征,其焦点之一正是纳粹历史问题。在这场大规模的政治及社会运动中,青年学生迫不及待地打破沉默,清算父辈们的历史,对他们进行公开的政治和道德审判,试图以此摆脱上一代留下的不堪重负的历史耻辱。68年一代的反叛精神和激进行为不仅反映出主导学生运动的左翼意识形态特征,更重要的是年轻人对非正义公开表示反对的勇气,而这正是他们的父辈们在纳粹时期应该做而没能做到的。德国的战后一代通过代际冲突完成了历史意识的自我定位,一种更具批判性和反省意识的历史价值观开始在具有左翼倾向的政治及知识精英中形成。60年代末随着左翼政党社会民主党成为主要执政党,反省纳粹历史在德国的民主文化中开始产生一种建设性的作用。(注:Matthias Wei:Sinnliche Erinnerung.Die Flime> Holocaust <und> Schindlers Liste <in der bundesdeutschen Vergegenwrtigung der NZ-Zeit.In:Norbert Frei und Sybille Steinbacher(Hg.):Beschweigen und Bekennen.Die deutsche Nachkriegsgesellschaft und der Holocaust,Wallsten Verlag,Gttingen 2001,S.72.)
尽管以68年一代为代表的院外政治反对派在70年中出现了分化,但作为政治及知识精英的左翼,他们对推动联邦德国政治文化的重大转折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一时期德国反思纳粹历史呈现出深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政府方面,勃兰特在华沙的惊人一跪给受害国和全世界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美国电视系列片《大屠杀》1979年被德国电视一台的三个频道转播,成为德国媒体和社会以坦诚和开放的态度对待纳粹历史的重要标志,它的播放和产生的影响被称为是联邦德国媒体史上最重大的事件。《大屠杀》创历史记录的收视率证明德国人对纳粹历史的回忆达到了一个新的质的高度,它主要表现为德国人的一种勇于直接面对纳粹历史的意愿。调查表明,电视片《大屠杀》播放后,大部分德国人对“第三帝国”、纳粹对犹太人所犯的罪行以及追诉时效问题都有了新的认识和观点上的转变,播放前有51%的人赞成1979年后最终取消对纳粹罪犯的追诉,播放后赞成者的比例下降到35%,反对者则由15%增加到39%。(注:Matthias Wei:Sinnliche Erinnerung.Die Flime> Holocaust <und> Schindlers Liste <in der bundesdeutschen Vergegenwrtigung der NZ-Zeit.In:Norbert Frei und Sybille Steinbacher(Hg.):Beschweigen und Bekennen.Die deutsche Nachkriegsgesellschaft und der Holocaust,Wallsten Verlag,Gttingen 2001,S.79.)德国政府也在播放后作出积极反应,在学校教育和成人教育领域加强了有关纳粹对犹太人大屠杀的内容,同时给研究纳粹历史更多的支持。
68年一代通过对上一代的政治“反叛”完成了他们在历史认识上的意识突变。70年代后,68年一代对政界、文化知识界和学术界的影响开始显现。包括君特·格拉斯在内的一批左翼作家通过文学作品反省纳粹历史,“大屠杀”成为文学创作的一个新的主题,它们从不同角度对纳粹时期人性的扭曲进行深刻的解剖。研究纳粹历史方面产生了许多新成果,其中以慕尼黑现代史研究所对纳粹制度的系统研究最为突出。沉寂多年的对战争罪责的讨论又在哲学界激烈地展开,其中包括对纳粹罪犯产生的根源进行深入探讨。80年代以来,随着德国政界、文化学术界高层的代际交替的完成,68年一代开始成为影响政治文化的主流,德国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也完成了质的转变。这种质的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政治、文化、司法、教育等各个领域对纳粹制度的产生及其根源不断地进行再认识与自我解剖,并将其作为德国人自我认同的一个标志;第二,自觉地将反思历史、维护和平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及道德义务,并将其制度化、法制化。这两个特点保证了在68年一代中形成的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得以巩固和传承,这是20世纪最后30年德国政治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事件。
从纯粹司法的角度出发,即使是德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战后对纳粹罪行的追诉和审判并不很成功。但是,如果全面并历史地评价由德国司法进行的纳粹罪行审判,其意义就不应该仅仅局限在被审判和惩处的罪犯的数量上,这里更应该强调的是审判产生的广泛和深远的政治及社会效果。借助媒体的持续报道,乌尔姆审判和奥斯维辛审判等重要审判起到了一种对国民进行纳粹历史再认识和再教育的作用,德国人经历了一次以西方民主价值观为核心的政治启蒙,虽然这并不是审判的初衷,但却是它的最成功之处。在舆论压力和公众的关注下,联邦议院议员在对时效问题进行辩论时,始终无法摆脱审判纳粹罪行产生的政治、社会和道德压力,联邦议院在时效问题上的一再妥协直至最终取消时效,反映了德国政治精英在反省纳粹历史上的一个艰难过程和经历过战争的一代人的两难选择。德国人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的产生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主要包括盟国的占领政策、来自外部的压力、德国国内较强大的左翼力量、欧洲传统的民主价值观和德国人思辨的民族特性,而战后对纳粹罪犯的审判和对时效问题的辩论是产生自觉意识的强有力的催化剂,它对激发68年一代自我意识的质的变化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欧洲的和平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德国的复兴和进步,德国人在反省纳粹历史问题上的自觉意识及其传承是其主要动力。
在纪念二次大战结束60周年之际,当年的两个加害国德国和日本在反省历史的态度方面出现了巨大的反差,就在德国政府在首都的中心地区建立欧洲被害犹太人纪念碑的时候,日本领导人仍在顽固坚持其参拜供奉着二战甲级战犯灵位的靖国神社的立场。日本目前反省二战的态度甚至还不及德国50年代中期流行的“受骗论”,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在日本的政治精英、司法、媒体和民意的主流中根本没有反省二战历史的自觉意识,这是中日历史问题难以化解的根本症结。更严重的问题是,日本没有接受德国反省历史的自觉意识的意愿。^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10期
【原文出处】《德国研究》(沪)2005年02期第4~9页
【作者简介】李乐曾,同济大学德国问题研究所教授。(上海 200092)
【内容提要】 | 由德国司法进行的纳粹罪行审判是德国反省纳粹历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乌尔姆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以及联邦议院对纳粹罪犯追诉时效的辩论,对德国20世纪50至70年代的政治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德国人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的产生和变化是其主要成果之一。 |
德国反省历史的自觉意识是指德国人,特别是德国的政治及知识精英从政治、司法、宗教、道德等不同角度,通过对纳粹德国及其战争罪行的理性认识,逐步形成的一种发自内心的反省历史、自我批判的精神。本文尝试以战后对纳粹罪行的审判为主线,探讨德国司法所起的作用和对德国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的影响。
从纽伦堡审判到乌尔姆审判
纳粹执政时期,德国司法助纣为虐,成为希特勒政权的重要政治支柱和专政工具。战后,盟国对德国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纳粹战犯的审判和处置,除国际法庭的审判外,德国司法也参与其中,并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成为执行纳粹罪行审判的唯一主体。德国司法在此期间采取的立场及其变化,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德国人对纳粹历史的认识及自省过程。
根据《波茨坦协定》,二战结束后盟国将对德国强制实行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全面处置,其中包括追究纳粹战犯的战争罪行。1945年8月8日,英国、美国、法国和苏联在伦敦签署了关于起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伦敦协定》,决定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审判。1945年11月20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开庭,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公审。纳粹执政时期德国国家和个人在国内外犯下的罪行包括,第一,对欧洲犹太人及吉普赛人进行大规模种族屠杀;第二,肆无忌惮地压榨和奴役占领区居民,包括在战前和战争中、在德国国内和占领区系统地实行种族隔离和恐怖政策;第三,严重违反战争法,包括以犯罪手段对待俄罗斯战俘,致使其中约330万人因受饥饿和虐待而死亡;第四,谋杀弱智及残疾人;第五,通过警察和司法机构以恐怖方式消灭政治反对派。(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 Westdeutschland.In:Klaus Marxen/Koichi Miyazawa/Gerhard Werle(Hrsg.):Der Umgang mit Kriegs-und Besatzungsunrecht in Japan und Deutschland,Berlin Verlag 2001,S.138.)这些罪行是纽伦堡审判和战后盟国及德国司法追究纳粹罪犯的定罪依据。
纽伦堡审判拉开了盟国战后对德国实行“非纳粹化”的序幕。至50年代初,盟国军事占领当局对德国人进行了大规模的政治清查,对有罪者继续予以惩处。纽伦堡审判和这一时期的“非纳粹化”对铲除纳粹主要骨干力量、推进德国战后民主制度的建设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积极影响。在纽伦堡审判和基于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Kontrollratsgesetz Nr.10)进行的连续诉讼(Folgeprozesse)中,共有5025名罪犯以战争罪被国际军事法庭判刑,死刑判决806例,其中486例被执行。(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 Westdeutschland.In:Klaus Marxen/Koichi Miyazawa/Gerhard Werle(Hrsg.):Der Umgang mit Kriegs-und Besatzungsunrecht in Japan und Deutschland,Berlin Verlag 2001,S.140.)
面对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崩溃和灾难性的战争后果,战后初期,大部分德国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精神休克状态,他们对纳粹制度的认识和反省首先采取了一种冷漠和麻木的态度,盟国军事管制当局对德国人进行的大规模政治审查、人员身份鉴定和甄别更加重了这一消极情绪。德国人对纽伦堡审判中揭露的纳粹罪行虽然感到震惊,但德国公众普遍认为这是“胜利者的审判”,同时反对各国舆论对德国人“集体过错”的指责。
纽伦堡审判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在国际法上有两个突破,第一,不采用各国普遍实行的“法不溯及既往(Rückwirkungsverbot)”原则,提出了危害人类罪这一新罪名;第二,发动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不仅有关国家而且有关个人也应受到法律惩处。纽伦堡审判向战后西德司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注:1945年至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前的西德法庭(westdeutsche Gerichte),是指在西部占领区内,在盟国占领当局领导下由德国人组成的各级法庭,它有别于由盟国成员组成的执行纽伦堡审判及其连续诉讼的国际军事法庭。)由于战后西德司法留用了相当多的纳粹政权司法人员,而且战后对纳粹罪犯进行的刑事追诉(Strafverfolgung)又由德国司法机构执行,因此对纳粹罪犯的追究遭遇巨大的内部阻力。在执行审判的过程中,西德司法对在纽伦堡审判中确立的审判原则提出异议。部分西德法庭甚至拒绝执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理由是该法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是,西德司法界也出现了接受和赞同纽伦堡审判原则的声音,理由是习惯法及自然法意义上的反人类罪行应当受到惩罚。意见分歧导致西德法庭在执行盟国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时出现了混乱,无所适从和相互矛盾的现象甚至出现在同一个法院里。但是纽伦堡审判和由德国人进行的刑事追诉,迫使西德司法界直面纳粹罪行,进行自省和反思,特别是从法律意义上接受或者重新认识维护人类尊严等基本价值观。
西德司法在战后初期的刑事追诉中取得了一些成果,1945年至1949年共有4419名纳粹罪犯被判刑,其数量接近盟国军事法庭作出的判决。(注:同注文中所提到的德国均指联邦德国,S.142.)但是,这些案件的立案主要不是由于检察机关主动追查的结果,而是根据受害者的举报。此外,在这些判决中,重案判决只有100例。(注:同上。)在这一时期,西德司法还没有开始系统地对纳粹嫌疑犯进行追诉,特别是对参与种族屠杀的重要嫌疑犯进行侦查。1949年9月联邦德国成立后,上述状况没有发生改变,甚至出现了停顿的趋势。表现之一是,在“非纳粹化”结束的同时,大批被盟国军事法庭判刑的纳粹罪犯被特赦,其中包括有谋杀罪行的罪犯,一些在1947年至1948年“行动队审判(Einsatzgruppenproze)”中被判死刑的罪犯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并在1951年至1958年被释放。表现之二是,在德国出现了急于结束处理纳粹罪犯的倾向。一项针对基本法131条的有关法律1951年生效,因纳粹历史被停职的公务人员又可以进入原来的部门工作。1954年联邦德国针对纳粹罪犯的第一项特赦法生效,尽管它只涉及罪行较轻的罪犯。1955年西方盟国与联邦德国达成一项协定,在战后进行的连续诉讼中已经结束的诉讼案不能由德国司法再次审理。
上述情况的发生与战后欧洲形势和阿登纳的历史政策(Vergangenheitspolitik)直接有关。在冷战和阿登纳政府实行融入西方政策的大背景下,西方盟国改变了战后初期的对德政策,1955年德国加入北约后,德国成为当年战胜国的盟友,德国国内的政治压力明显减弱,消极对待纳粹历史成为这一时期历史政策的主流。在此之前,一项由阿登纳提议进行的研究报告已提出了赦免“所谓战争罪犯”和停止诋毁德国士兵荣誉的要求。(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 Westdeutschland.In:Klaus Marxen/Koichi Miyazawa/Gerhard Werle(Hrsg.):Der Umgang mit Kriegs-und Besatzungsunrecht in Japan und Deutschland,Berlin Verlag 2001,S.142.)直到50年代中期,德国公众普遍接受一种“受骗论”历史观,即“第三帝国”的罪恶行径应该完全由希特勒及其主要战犯集团负责,而全体德国人则是被诱骗的,他们自己最终在战争中和因战争的后果成为“受害者”。(注:Norbert Frei:Vergangenheitspolitik in den fünfziger Jahren.In:Wilfried Loth,Bernd-A.Rusinek (Hg.):Verwamdlungspolitik.NS-Eliten in der westdeutschen Nachkriegsgesellschaft,Frankfurt/Main,New York,Campus Verlag 1998,S.92.)阿登纳政府和德国民众,特别是经历战争的一代都希望尽快结束对纳粹罪犯的审判,这样也就可以结束对纳粹历史和集体罪责的讨论,它典型地反映出当时普遍存在的淡化或减轻纳粹罪责的心态。
1950年后,对纳粹罪犯审理和判决的案例数急剧减少,1955年只有25例,1956年23例。(注:文中所提到的德国均指联邦德国,S.143.)尽管如此,刑事追诉并未完全停止,在德国司法界有识之士的努力和来自外国,特别是来自以色列和犹太团体的压力下,1957年德国司法开始加强对纳粹罪犯的追诉和审判,并以1958年的乌尔姆审判达到高潮。乌尔姆审判对60年代德国社会关于纳粹历史的大辩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其中包括1960至1965年对艾希曼审判和奥斯维辛审判的大讨论,以及1960年起联邦议院先后4次关于追诉时效的辩论。
1958年在德国巴符州的乌尔姆市进行了“行动队审判”。这是50年代后期由德国司法机构进行的最有全国性影响的纳粹罪行审判之一。乌尔姆审判反映了战后德国司法激烈的内部斗争,其中一方赞成对纳粹罪犯实行特赦,对追究的罪犯应确认有追诉时效;另一方则坚持继续对纳粹罪犯进行刑事追诉,要求延长甚至取消追诉时效。对德国司法而言,乌尔姆审判还有一个重要变化,检察官不仅仅将那些被告发的罪犯绳之以法,而且主动追查和揭露一些隐藏着的纳粹罪犯。乌尔姆审判的首席检察官舒勒通过亲自查阅档案,将另外9名罪犯押上被告席。在乌尔姆审判中,有上百名参与谋杀犹太人的罪犯被起诉和公审。审判通过媒体的连续报道在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但也由此引发了公众对德国司法失职的指责,德国人反省纳粹历史的冷漠态度开始发生转变。
面对乌尔姆审判揭露的大量纳粹犯罪事实,媒体首先发出了今后应更坚决地对纳粹罪行进行追究的呼吁。舒勒和巴符州总检察长内尔曼出于法律公正和正义感,主张系统地追究纳粹罪犯并建立常设机构。1958年位于巴符州的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成立,自此,联邦德国开始通过常设机构系统地、持续地追究纳粹罪行。中心的建立是司法界有识之士积极推动的结果,也是媒体压力和公众意识开始觉醒的标志。中心成立以后,侦查工作始终没有停止,它不仅明确地表明了联邦德国在惩治纳粹罪犯问题上的立场,也是对司法界主持正义的力量的有力支持,对打击和震慑纳粹残余势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舒勒和内尔曼急于提出加强对纳粹罪犯予以刑事追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追诉时效问题。根据德国刑法规定,德国的刑事追诉时效为15年,对象中包括犯有谋杀罪和参与谋杀的罪犯。根据这一规定,追诉时效到1960年5月8日截止,届时会有相当数量的纳粹罪犯逃脱刑事追究,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的侦查工作将变得毫无意义。
奥斯维辛审判与追诉时效辩论
1960年又有不少犯有故意伤害、伤害致死、监禁致死罪行的纳粹罪犯因各种司法漏洞逃脱了法律追究,其中包括纳粹负责组织和协调集中营大屠杀的帝国安全总局人员。作为权宜之计,联邦议院在1960年将追诉期延长至1965年。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虽然开始系统地追究纳粹罪行,但仅限于确认有谋杀罪行的罪犯。追诉时效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减弱了对纳粹罪犯的追诉。这一状况在国外,特别在以色列引起关注和不满,参与执行屠杀犹太人“最后方案”的纳粹罪犯艾希曼1960年在以色列被公审,就是对德国处置纳粹罪犯不力的一种强烈反应。除来自外国的压力外,德国司法界内部对追诉时效始终存在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乌尔姆审判和艾希曼审判更引起德国政治精英和媒体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历史问题又一次变成现实的政治问题。1963年12月20日至1965年8月20日,在美茵河畔法兰克福举行的奥斯维辛审判又使德国全国上下陷入政治、司法、道德和历史认同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痛苦自省和内心拷问。
在奥斯维辛审判前后长达20个月的时间内,媒体对审判过程,包括证人的证言进行了详尽深入的报道和评论,其规模之大、时间之长创联邦德国成立后对纳粹罪犯审判报道之最。奥斯维辛审判对德国战后政治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人经历了一次前所未有的纳粹罪行再教育,并由此激发起一种在道德及良知上进行自我审判的强烈意识。在媒体报道的过程中,德国知识精英首先对奥斯维辛审判作出反应,他们在报刊上发表意见和评论,引发了60年代中期对纳粹历史认识的大辩论,追诉时效问题又一次成为辩论的一个重要议题,联邦政府和司法界再次被卷入其中。针对追诉时效对继续追究纳粹罪犯的不利影响,蒂宾根大学社会学教授达伦道夫在1965年1月公开提出,德国不仅应该继续惩处纳粹罪犯,而且应该延长1965年5月8日截止的追诉时效。达伦道夫的理由是,法制国家惩处大规模犯罪的任务比形式上确定追诉时效的司法理由重要得多。达伦道夫同时还提出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为什么直到60年代德国司法才开始认真考虑追究纳粹罪行?达伦道夫的言论实际上是对当时的艾哈德政府在追诉时效问题上采取巧妙的躲避政策的直接批评。
在奥斯维辛审判涉及的犯罪事实不断被揭露和时效问题越来越紧迫的情况下,联邦议院不得不继1960年对追诉时效进行辩论后再一次作出应对。对追诉时效的辩论主要涉及德国在纳粹时期的个人罪责,这一法律责任的背后是一个涉及政治及道德原则的核心问题,它的提出实际上也是对联邦德国民主制度彻底性的质疑。1965年3月10日联邦议院就时效问题展开大辩论。在此之前,联合执政的联盟党与自民党内阁提出了纳粹罪行追诉时效至1965年5月8日截止的动议。
在对动议进行的激烈交锋中,基民盟/基社盟议会党团主席巴泽尔的立场是典型的“受骗论”观点。根据这一观点,通过纽伦堡审判和“非纳粹化”,纳粹首犯和主要罪犯已经受到惩处,德国的纳粹历史已经得到清算,追诉时效也因此没有理由再延长。社民党议员阿伦特的观点与之针锋相对,他援引雅斯贝斯在《罪责问题》一书的有关论述认为,纳粹罪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从基督教的道义审问(Gewissensbefragung)的角度出发,经历纳粹统治的德国人还应该承担历史及道德罪责,因为他们对纳粹罪行或无动于衷,或袖手旁观。
在辩论中,自民党议员德勒强调,追诉时效问题纯粹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问题。根据他的观点,联邦议院在进行辩论和作出决定时不应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避免问题复杂化。基民盟议员本达在会上予以反驳,认为时效问题与政治密切相关,因为“当今的法制国家必须同时力求正义”。和内阁的动议相反,他和其他一些议员一起提出了延长时效的动议,原因是“首先考虑到民族的正义感将会以不可忍受的方式遭到腐蚀,如果谋杀不必赎罪,尽管它可以赎罪。”(注:Wlihelm von Sternburg:Erst Benda'65.Keine Verj hrung von NS-Verbrechen.In:Neue Gesellschaft/Frankfurt Hefte,1—2/2001,S.50.)针对有议员提出为了民族的荣誉应结束对纳粹罪犯的追诉和审判,本达强调指出,民族荣誉也是他提出上述动议的原因之一,“谈到民族荣誉这一概念我要说,这个德意志民族不是一个谋杀犯的民族……”。(注:Wlihelm von Sternburg:Erst Benda'65.Keine Verjhrung von NS-Verbrechen.In:Neue Gesellschaft/Frankfurt Hefte,1—2/2001,S.50.)在解释为什么坚决反对最终结束对纳粹罪犯继续追诉时他说,这不是因为“屈服于外国的压力,而是屈服于个人信念的压力。”(注:Wlihelm von Sternburg:Erst Benda'65.Keine Verjhrung von NS-Verbrechen.In:Neue Gesellschaft/Frankfurt Hefte,1—2/2001,S.51.)这次议会辩论的最大特点是,议员们的立场不以政党归属划分,而是取决于各人对如何继续追究纳粹罪行的认识,这里政治责任,特别是个人的良知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本达采取反对自己所属政党的立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进一步分析本达的立场,可以得出四点结论,第一,本达更赞成以自然法来审判纳粹罪行,其前提当然是承认纽伦堡审判的定罪原则;第二,通过延长时效用更明确、更彻底的方式与纳粹罪行划清界线,以此达到已经成为民主国家的德国的政治和社会的净化;第三,通过对纳粹罪犯不懈的追诉,证明德国人也是有羞耻感的民族,他们绝不与谋杀犯为伍;第四,继续追究并审判本民族的罪犯不会损害民族尊严,相反,它符合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
联邦议院在辩论后作出了妥协性决议,对纳粹罪犯的追诉时效期限延长至1969年。决议虽然没有达到以本达为首的一些议员主张将时效延长至1975年的目的,但这次辩论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更多的德国政治精英公开表现出他们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在法律上、政治上开始认真严肃对待追诉纳粹罪行问题,并把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下去。1965年追诉时效辩论的一个积极成果是,1965年4月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的检察官由15名增加到50人。1969年联邦议院就追诉时效问题进行了第三次辩论,和前两次一样,辩论以妥协性决议告终。1979年7月3日,经过辩论后联邦议院接受了取消对纳粹谋杀罪行和集体谋杀罪行有追诉时效的动议。至此,对纳粹罪犯的追究将无限期继续下去,纳粹罪责也因此持续地成为一个公众广泛讨论的直接涉及德国政治文化的主题。毫无疑问,正是乌尔姆审判、奥斯维辛审判这类由德国司法机构进行的审判和关于追诉时效的讨论,激发了德国人反省纳粹历史的意识觉醒。但是,正确的历史观的形成并成为广大公众接受的主流意识,在德国直到60年代后期才有重大进展。
68年一代与自觉意识的传承
60年代后期德国政府和媒体加强了历史意识方面的教育和传播,奥斯维辛开始成为德国人历史意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奥斯维辛审判给经历过战争的一代和战后的一代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不同的。审判中被揭露的纳粹犯罪事实给年轻一代带来的更多的是一种精神打击,其反应首先是不知所措,继而是羞耻,最后是强烈的愤怒,被压抑的情绪终于在1968年学生运动中爆发。60年代末的学生运动带有明显的代际冲突特征,其焦点之一正是纳粹历史问题。在这场大规模的政治及社会运动中,青年学生迫不及待地打破沉默,清算父辈们的历史,对他们进行公开的政治和道德审判,试图以此摆脱上一代留下的不堪重负的历史耻辱。68年一代的反叛精神和激进行为不仅反映出主导学生运动的左翼意识形态特征,更重要的是年轻人对非正义公开表示反对的勇气,而这正是他们的父辈们在纳粹时期应该做而没能做到的。德国的战后一代通过代际冲突完成了历史意识的自我定位,一种更具批判性和反省意识的历史价值观开始在具有左翼倾向的政治及知识精英中形成。60年代末随着左翼政党社会民主党成为主要执政党,反省纳粹历史在德国的民主文化中开始产生一种建设性的作用。(注:Matthias Wei:Sinnliche Erinnerung.Die Flime> Holocaust <und> Schindlers Liste <in der bundesdeutschen Vergegenwrtigung der NZ-Zeit.In:Norbert Frei und Sybille Steinbacher(Hg.):Beschweigen und Bekennen.Die deutsche Nachkriegsgesellschaft und der Holocaust,Wallsten Verlag,Gttingen 2001,S.72.)
尽管以68年一代为代表的院外政治反对派在70年中出现了分化,但作为政治及知识精英的左翼,他们对推动联邦德国政治文化的重大转折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一时期德国反思纳粹历史呈现出深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政府方面,勃兰特在华沙的惊人一跪给受害国和全世界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美国电视系列片《大屠杀》1979年被德国电视一台的三个频道转播,成为德国媒体和社会以坦诚和开放的态度对待纳粹历史的重要标志,它的播放和产生的影响被称为是联邦德国媒体史上最重大的事件。《大屠杀》创历史记录的收视率证明德国人对纳粹历史的回忆达到了一个新的质的高度,它主要表现为德国人的一种勇于直接面对纳粹历史的意愿。调查表明,电视片《大屠杀》播放后,大部分德国人对“第三帝国”、纳粹对犹太人所犯的罪行以及追诉时效问题都有了新的认识和观点上的转变,播放前有51%的人赞成1979年后最终取消对纳粹罪犯的追诉,播放后赞成者的比例下降到35%,反对者则由15%增加到39%。(注:Matthias Wei:Sinnliche Erinnerung.Die Flime> Holocaust <und> Schindlers Liste <in der bundesdeutschen Vergegenwrtigung der NZ-Zeit.In:Norbert Frei und Sybille Steinbacher(Hg.):Beschweigen und Bekennen.Die deutsche Nachkriegsgesellschaft und der Holocaust,Wallsten Verlag,Gttingen 2001,S.79.)德国政府也在播放后作出积极反应,在学校教育和成人教育领域加强了有关纳粹对犹太人大屠杀的内容,同时给研究纳粹历史更多的支持。
68年一代通过对上一代的政治“反叛”完成了他们在历史认识上的意识突变。70年代后,68年一代对政界、文化知识界和学术界的影响开始显现。包括君特·格拉斯在内的一批左翼作家通过文学作品反省纳粹历史,“大屠杀”成为文学创作的一个新的主题,它们从不同角度对纳粹时期人性的扭曲进行深刻的解剖。研究纳粹历史方面产生了许多新成果,其中以慕尼黑现代史研究所对纳粹制度的系统研究最为突出。沉寂多年的对战争罪责的讨论又在哲学界激烈地展开,其中包括对纳粹罪犯产生的根源进行深入探讨。80年代以来,随着德国政界、文化学术界高层的代际交替的完成,68年一代开始成为影响政治文化的主流,德国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也完成了质的转变。这种质的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政治、文化、司法、教育等各个领域对纳粹制度的产生及其根源不断地进行再认识与自我解剖,并将其作为德国人自我认同的一个标志;第二,自觉地将反思历史、维护和平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及道德义务,并将其制度化、法制化。这两个特点保证了在68年一代中形成的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得以巩固和传承,这是20世纪最后30年德国政治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事件。
从纯粹司法的角度出发,即使是德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战后对纳粹罪行的追诉和审判并不很成功。但是,如果全面并历史地评价由德国司法进行的纳粹罪行审判,其意义就不应该仅仅局限在被审判和惩处的罪犯的数量上,这里更应该强调的是审判产生的广泛和深远的政治及社会效果。借助媒体的持续报道,乌尔姆审判和奥斯维辛审判等重要审判起到了一种对国民进行纳粹历史再认识和再教育的作用,德国人经历了一次以西方民主价值观为核心的政治启蒙,虽然这并不是审判的初衷,但却是它的最成功之处。在舆论压力和公众的关注下,联邦议院议员在对时效问题进行辩论时,始终无法摆脱审判纳粹罪行产生的政治、社会和道德压力,联邦议院在时效问题上的一再妥协直至最终取消时效,反映了德国政治精英在反省纳粹历史上的一个艰难过程和经历过战争的一代人的两难选择。德国人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的产生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主要包括盟国的占领政策、来自外部的压力、德国国内较强大的左翼力量、欧洲传统的民主价值观和德国人思辨的民族特性,而战后对纳粹罪犯的审判和对时效问题的辩论是产生自觉意识的强有力的催化剂,它对激发68年一代自我意识的质的变化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欧洲的和平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德国的复兴和进步,德国人在反省纳粹历史问题上的自觉意识及其传承是其主要动力。
在纪念二次大战结束60周年之际,当年的两个加害国德国和日本在反省历史的态度方面出现了巨大的反差,就在德国政府在首都的中心地区建立欧洲被害犹太人纪念碑的时候,日本领导人仍在顽固坚持其参拜供奉着二战甲级战犯灵位的靖国神社的立场。日本目前反省二战的态度甚至还不及德国50年代中期流行的“受骗论”,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在日本的政治精英、司法、媒体和民意的主流中根本没有反省二战历史的自觉意识,这是中日历史问题难以化解的根本症结。更严重的问题是,日本没有接受德国反省历史的自觉意识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