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西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在中世纪的延续与复兴
郭小聪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9期
【原文出处】《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03期第78~84页
【作者简介】郭小聪,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学博士。(广东 广州 510275)
【关 键 词】西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中世纪/文艺复兴
一、问题的提出
英法革命为何能够取得确立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的结果?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革命的彻底性。但是,如果没有古典时代形成的政治文明基础及其延续与发展,英法革命能否取得制度性成果呢?实际上,西欧人为恢复古典时代的民主制度的斗争贯穿于整个中世纪。中世纪的政治制度演变偏离了西方古典时代的共和制(民主主义)路径,使城市市民阶级在以往就拥有的权利和利益面临丧失的威胁,因此,恢复古典时代的政治文明和政治生活是他们长期斗争的目标。英法革命所争取的制度转型是相对中世纪的专制制度而言的,相对于西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的演变史来说,它只是恢复和发展了古代政治制度的起源路径。
在一般观念中,人们总是把西欧中世纪与君主专制制度联系在一起。但在历史事实上,君主专制制度是在西欧中世纪后期才形成的,不仅时间短暂、范围有限,而且作为君主专制制度的特征还不是很典型,严格说来只是一种准君主专制制度。君主专制制度是15世纪后期才开始发展的,主要是在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其中典型的专制制度只是在法国,它在路易十四时代臻于鼎盛。而前面十个世纪,其制度从古希腊、古罗马的贵族共和制演变为贵族君主制并进入封建社会后,早期形成的制度路径以及反映这条路径的民主思想意识仍然在发挥作用,形成与本性上要无限扩张的君主(国王)权力之间的张力,以至于无限(专制)君主制始终无法成为主导性政府制度,相反,有限君主制(如贵族君主制、分权君主制和等级君主制、议会君主制)成了占主流地位的政治制度。这也许就是西方政治制度经过近代社会转型后能够继续沿着古代的民主路径发展的重要原因。
西欧“先进”的国家,如法国、日耳曼、意大利、英国等,在10世纪至11世纪间基本完成了封建化过程。这意味着封建君主制的基本确立。从权力的固有本性来说,权力具有强烈的扩张性和排他性。君权的天性就是要不断扩张,扩张的方向自然是往集权的专制君主制发展。即使在风平浪静的时代,权力都在扩张,就像迈克尔·曼所说:“无论如何,只要一个广泛性国家能够维持下去,仅仅是稳定本身也会使它的权力增长。”[1](P531)更何况是在封建化过程中的争权夺利。但是在西欧封建社会,君权并没有像中国古代社会那样很快就发展为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君主制,相反,除了后期在法国出现典型的专制君主制,多数国家的政府制度演变出各式各样的有限君主制来,为后来资产阶级的君主共和制并进一步演变为民主共和制留下了一条“顺水推舟”的路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首先与当时西欧的经济形态密切相关。西欧封建社会前期存在两种经济形态,即封建贵族的庄园经济和自由农民经济。两种经济形态并存意味着封建割据的存在。随着封建化过程的加速,各国先后实行采邑制。自由农民纷纷破产,不断变为农奴,农村公社(自由农的聚居地)逐渐被领主的庄园取代。封建庄园成为西欧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在领主的世袭领地内,领主不但占有领地和农奴,而且还直接掌握着领地内的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和军事权。所以,封建化的直接结果是地方封建割据更加严重。而封建割据实质上就是一种地方分权,它的普遍存在必然大大削弱君主与中央政府的地位和权力,以至难以形成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
二、古典时代民主观念和习惯在中世纪的延续
但是,经济因素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之所以难以演变出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古希腊、古罗马形成的民主(共和)制度以及反映这种制度的认知和思维路径,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一直都在产生约束作用。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古典时代的民主思想在封建时代继续得到发展
曾经辉煌了近千年的希腊、罗马古典时代,在5世纪随着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导致帝国崩溃而终结。但是,古典时代创造的制度文明及反映这种制度文明的民主思想,不仅没有终结,而且在基督教的光环下继续得到发展。首先是奥古斯丁,他的著作《上帝城》(City of God)用基督教教义的形式表达了古典时代的民主共和思想。他认为,“人是两个城市的公民,一是他出生的城市,一是上帝城。……人的本质是双重的:他的精神又是肉体,因此他既是这个世界的公民,又是天城的公民。”[2](P232)所以,在奥古斯丁看来,好的政府制度是共和国,不过他认为,“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必须是基督教的共和国”,因为“一个公正的国家必须是人们可以在其中受到信仰真正宗教的教育”。[2](P235)其次是托马斯·阿奎那,他研究和发挥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思想。他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但“暴君政治、即君主政治的腐化变质是最坏的政体”。[3](P49)那么,如何防止君主变成暴君呢?他主张通过法律来限制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合乎法律。他认为在人的身上有一个三重的秩序:神的秩序、自然秩序和政治秩序。因为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产物”,所以,只有前两种秩序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政治秩序,法律就是维持政治秩序的准则。由于“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因而凡是合法的就是“合乎正义”的。[3](P105)最后是马尔西利奥,他认为自己的著作《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补充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一些不足。在他看来,存在两种法律,即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神的法律是上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它无须人参加意见”;“人的法律是全体公民或其主要部分的命令,这种命令是受权制定法律的人们直接研究出来的”。(注:《小辩护书》(Defensor minor),i,2。转引自[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47页。)他还说:“立法者或法律的第一个正当有效的原因是人民或全体公民”。(注:《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I,xii,3。转引自[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48页。)这些民主思想在当时以及后来都对制度的演变产生了作用,所以政治学说家萨拜因认为,“他的理论在指导后来14和15世纪的政治理论所遵循的方向这一点上可能有更大的影响。”[2](P342)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昆廷·斯金纳在他的名著《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中也认为他的“民众主权学说对于形成早期的近代立宪主义的最激进的形式,注定要起重大作用”。[4](P112)
2.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制约各种君主制度的演变
西罗马帝国的崩溃是日耳曼人入侵的结果,但日耳曼人也把他们祖先部落的民主遗风带进了罗马。从5世纪到9世纪,日耳曼人把日耳曼部落的传统法律和制度编撰成法典,使一些民主遗风,如“在大会表达不同意见”、“公众选举”、以“全体人民参与并同意”的名义公布法律、通过民众大会废黜国王的习惯以及司法审判大会等等,转化为成文法而保存下来,并对罗马的制度演变产生影响。[5](P363—367)通常认为,中世纪是西欧最黑暗的时代,但近代西方的一些民主制度的雏形恰恰是在这个黑暗的时代斗争出来的。议会与王权的政治冲突和权力斗争是中世纪君主专制制度向近代代议制民主制度转换的推动力,但斗争的手段和思想却来源于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如英国12世纪40年代确立的议会君主制,最早可追溯到土地分封时期国王的封君法庭,国王与大贵族的斗争就是通过贵族会议、御前会议、御前扩大会议等形式进行的。又如法国14世纪形成的等级会议制度(三级会议制度)是一种等级君主制,其制度的直接渊源也是御前会议(也称王室会议),而王室会议的前身则是法兰克时代的带有原始社会民主制色彩的贵族议事会。[5](P412—436)近代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的雏形,在中世纪后期已经明显可见。
3.体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契约规范一切权力
在古希腊、古罗马给人类文明发展提供的宝贵遗产中,最为珍贵的要数被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发展为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观念。有学者认为,“契约观念乃是‘蛮族’注入中世纪社会肌体的最重要的‘激素’之一。”[6](P7—11,19)我认为,这种契约观念既在中世纪的权力斗争中发挥了维护政治秩序的作用,又给政府制度的进一步演变注入了生机活力。在中世纪的5世纪到13世纪,这种契约观念发挥了规范国王与贵族的关系的作用:(1)国王和他的主要臣属、附庸之间的政治关系,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2)国王只能是贵族中的一员,只是受到贵族们的拥戴才成为国王;(3)国王不能单独行使权力,必须同某些形式的贵族会议共掌权力;(4)国王行使权力只限于王室直辖领地,在这些范围之外,每个封建领主就是他自己领地内的“政府首脑”。从15世纪到17世纪,即使在专制制度最典型的法国也主要依靠契约来规范各种组织、团体的关系和行为。正如本迪克斯所认为的,实际上,法国专制制度是建立在与已存在的一系列单位签订“契约”的基础上,这些单位是各省、各城市、各都会组织,各社会阶层及诸如行会那样的各种经济团体。“所有这些契约都给各个团体留有它享有的自由和特权,没有人认为服从国王与同时拥有这些自由和特权有什么不和谐之处。各省、各城市,各个组织、团体、修会、等级,都是国王的忠实臣民,但享受着自己的特权。”(注:R·本迪克斯:《国王或人民》,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30页。这里转引自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336页。)可见,契约观念和规范习惯使法国的典型专制君主制也变得不那么典型了。
4.城市自治与市民社会约束君权并推动民主化进程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有两个来源:一是希腊、罗马城市文明的传统,一是中世纪商业的兴起。虽然在罗马帝国解体之后,城市生活逐渐走向衰落,但城市文明的传统从来没有中断过。从10世纪到11世纪,城市之所以率先在意大利复苏,除了商业的因素以外,还因为作为罗马帝国的心脏,意大利保留了浓厚的古典城市文明传统。具体地说,古典城市文明的传统主要体现在中世纪城市的政治与社会制度之中。城市中公民群体和公民权的观念、陪审团的制度以及市政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制度,实际上都是古典世界的发明。城市制度的这种传承关系,在意大利的城市中反映得最为明显。由选举产生的市政长官被称为“执政官”,这个称号本来是罗马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的名称。从11世纪后期起,意大利的城市普遍开始设置执政官。先是在1081年,卢卡和比萨设置了执政官;米兰和热那亚分别在1094年和1099年选举了自己的执政官。在其后的30年里,伯加莫、布莱西亚、摩德纳、博洛尼亚和维罗纳都设立了自己的执政官。最后在1138年,佛罗伦萨也有了自己的执政官。执政官曾经是罗马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的称号,因此它不仅仅是一个官职,而且还是完全意义上自我统治的象征,是从封建制度中获得自由的象征。另一方面,中世纪商业的兴起,是城市能够在封建庄园制度的环境之中复苏的关键。商人为了行业规范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行会,成为城市自治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世纪西欧的城市与古典时代的城市在环境和作用方面已经有了变化。古典时代的城市与它周围的农村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但在中世纪,城市同包围它的农村是分离的。这一分离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在这里,“农村”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乡村,更重要的是,它还包括占据统治地位的封建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学者将中世纪城市社会看成是市民社会。然而,市民社会的重要性并不仅仅停留在它同统治整个社会的政府的分离,还在于它对整个政治生活的影响和参与。从16—17世纪开始,西欧的封建制度逐渐解体,民族国家也随之逐步形成。这时候,城市的市民群体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深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资产阶级。但当他们带着城市的自由气息和民主观念、带着同社会统治阶级分离的心态走进民族国家,却意外地发现,他们成了被统治阶级——第三等级,而占据统治位置的则是世袭的、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君主。因此,他们自然要求将早已习惯了的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引入民族国家。正是在他们的推动下,西欧国家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7](P43—45)
三、文艺复兴时期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的复兴
就像文艺复兴与中世纪无法分开一样,文艺复兴的内容与欧洲文明史是分不开的。文艺复兴时期所倡导的一切,是古典时代遗留下来的、存留在人们观念里的东西。这是文艺复兴运动能够使希腊、罗马古典政治文明复兴的历史基础,也是资产阶级能够在复兴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并实现制度转型的历史根据。汤因比认为,“中世纪晚期,古代希腊文明在意大利的复兴对于西方的影响,在政治方面比在文学和艺术方面更为久远。此外,在政治方面的表现,不但比文艺方面为持久,而且还先于文艺方面。”[8](P295)文艺复兴运动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的复兴,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
1.公民人文主义的复兴
“公民人文主义”(Civic Humanism)这个概念,是德裔美国学者汉斯·巴伦(Hans Baron)提出来的。[9](P119—125)“公民人文主义”强调积极参政,投身社会,激发爱国激情,向往共和国,捍卫祖国独立自由。这种公民人文主义精神,产生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公民政治生活。古希腊城邦的主权属于有公民权的人。公民大会在各城邦都是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城邦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公民集体决定。由于绝大多数公民实际上都参与了公共事务,所以这种共同体格外坚强,体现出各城邦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以及追求城邦自由、独立的正义感。在古罗马,公民参与政治的活动也非常活跃,不仅政府官员而且地方城市的市政官员,都要一年一选。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参与意识、爱国精神,不仅没有由于中世纪的到来而泯灭,相反在长期的“入乡(罗马)随俗(选举)”中发扬光大,成为中世纪“公民人文主义”复兴的源泉。巴伦在《早期意大利文艺复兴的转折点:古典主义和专制政治时代的公民人文主义和共和派自由》(注:原文为《The Crisis of the Early Italian Renaissance:Civic Humanism and Republican Liberty in an Age of Classicism and Tyranny》,1955年初版,1966年修改后再版,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参阅参考文献[9]。)中认为,公民人文主义的复兴,开始于1389—1402年共和国的佛罗伦萨对专制者加利佐·维斯康提统治的米兰的斗争。当时的意大利权力把握在少数贵族手里,具有积极参与政治传统的公民为争取组织行会和参加选举的权利而展开了激烈的斗争。[10](P194—197)在斗争中产生了不同于14世纪之前的人文主义精神,即把自己关闭在宁静的书斋,淡漠政治,沉迷于烦琐哲学和修辞学研究。这种新的公民人文主义主张走出书斋,投身社会,发扬公德心和爱国的公民精神,捍卫城邦国家的独立,积极参政,为共和国城邦服务。这种公民人文主义精神,既是对古典时代的公民意识和爱国精神的复兴,又是产生中世纪后期的共和国思想的源泉。从布鲁尼到彼德拉克再到马基雅维里,都提出了共和主义思想。“布鲁尼将一部罗马史当作最明显地证明他的这样一种信念的证据:人民只要有参加政府事务的自由便能创造伟大业绩,一旦这种自由从他们手中夺走便必然沦于堕落。”[4](P139)早期人文主义者基本都将罗马帝国的衰亡归因于过多的专制权力,但布鲁尼认为主要的原因是“公民精神”的丧失。彼德拉克把爱国精神和行为看成是公民的能力和美德,认为罗马共和国是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美德的宝库,他和布鲁尼等人都呼吁“恢复古代的美德”,称赞佛罗伦萨共和国再次出现。[4](P143—157)在当时的公民人文主义者的心目中,共和国是造就公民美德的最好政体。历史上,佛罗伦萨人民一直在为恢复共和国而斗争,并于1527年驱逐了梅迪奇家族,恢复了共和国。所以,昆廷·斯金纳认为:“政治学说的共和传统不仅保持了它在威尼斯的从未间断的延续性,而且于16世纪初在佛罗伦萨和罗马恢复了。”[4](P225)就西方民主制度的演变而言,公民人文主义的复兴所产生的作用是巨大的。
2.城市民主生活的复兴
公民人文主义的复兴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城市市民民主生活的复兴。公民平等地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传统,城邦的公民人人平等的意识深植民心。但在中世纪,这种传统和意识曾经被封建特权是天经地义的观念所侵袭。文艺复兴也使古典时代的政治传统和平等意识得到复兴。市民民主社会和平等意识,是伴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级的产生而复兴的。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大多始于10世纪后期,特别是11世纪,而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尤其是和东西方贸易有联系的城市,早在8世纪就已经兴起。12世纪,因商品经济日益发达,意大利北部涌现出一大批饮誉西欧的城市。14世纪,西欧五千人以上的大城市占不到城市总数的百分之五,而最大的城市大多在意大利,米兰、威尼斯、那不勒斯、佛罗伦萨、波伦那、罗马、热那亚的人口均达五万左右。几个较早发生文艺复兴的城市,都是工商业发达之地。(注:转引自马克垚著:《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3页。)随着城市及其工商业的繁荣,意大利市民阶级日益壮大,成为一股独立主宰诸城市国家政治舞台的社会力量。1266年,佛罗伦萨由贵族与平民平分政权,一百名新兴工商业市民组成的“市民会议”拥有立法和监督行政大权。1293年,佛罗伦萨工商业者行会推翻封建贵族统治,取得城市共和国政权。由市民上层制订的《正义法规》的颁布,确立了大工商业者对城市共和国的统治。13世纪末,佛罗伦萨城市共和国以法律形式将贵族排斥出市议会,标志着市民阶级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政治力量正式形成。14世纪,“佛罗伦萨、卢卡、锡耶纳……的政府是人民的,贵族被排斥在权力之外”。[11](P76)在市民阶级力量日益壮大、政治地位不断提高的同时,古典时代的政治传统和市民意识得到了复兴和发展,构成公民人文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新兴市民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成为体现着进一步发展生产、贸易、教育、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阶级”。[12](P449)城市的发展和市民民主生活的复兴,是资产阶级成长的前提。
3.古代罗马法典的复兴
城市的发展和市民民主活动的复兴,还带来了罗马法典的复兴。当西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尚以“特许状”来保有城市的权利时,意大利城市尤其是北部建立城市共和国的城市已有了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与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动产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由此产生的许多新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需要给予法律上的确认和调整,即市民阶级需要新的法律和运用这些法律来确认和保障市民所有制,调整市民阶级与社会诸方面的关系。《意大利诸城市条例》是西欧制订最早的城市法,其内容涉及市场管理如征税、铸币、贸易、工艺,以及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从10世纪到13世纪,热那亚、毕士拖瓦、比萨、米兰、佛罗伦萨、波伦那等城市都有自己的城市法。11世纪左右,中世纪西欧第一部维护海上贸易的海商法在意大利的阿马尔菲城订立。在《阿马尔菲法典》影响下,比萨和威尼斯分别于1100年和1255年编成“海上习惯法”和“航海条例”。之后,取代《阿马尔菲法典》的“康梭杜地美尔法”(即“海上习惯法”)可谓集意大利商法与海商法之大成。该法典广泛流行于欧洲各国,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渊源。可见,罗马法对中世纪的影响,早在罗马法复兴之前就已经很广泛。所以,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特别指出:“要使一个为现存社会提供一套有生气的法律的冲动,不是在复活罗马法的任何行动中找到它的最初出路的,在8世纪的时候,罗马法高悬在当时人们的头上,就像挪亚的方舟高踞在已死的古代希腊文化的壮丽灵庙的屋顶上一样。”[8](P297)随着意大利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与发展,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需要修正、充实、完善,因而,意大利在西欧率先“复兴”罗马法。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原稿。这一发现,立即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的普遍关注和浓厚兴趣,不论是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还是人文主义法学派,都投入到这场罗马法的复兴工作中。[13](P133—139)因为,“市民阶级所有制进一步的历史发展,只能是而且事实上也正是变成纯粹的私有制。这种改变理应在罗马法中找到强大的助力,……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13](P454)市民阶级借罗马法的原则进一步发展了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在“复兴”罗马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即市民阶级的法学家。“这批新的法学家实质上属于市民等级;而且,他们本身所学的,所教的和所应用的法律,按其性质来说实质上也是反封建的,在某些方面还是市民阶级的。”[13](P380)可以说,罗马法典的复兴,是近代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前奏。昆廷·斯金纳认为,“把《罗马法》看作是近代立宪主义的主要来源之一,此说貌似荒唐、却符合事实。”[14](P175)而就对当时西方民主制度的演变来说,意义更直接。首先,罗马法的复兴再现了罗马人关于理性、正义和平等的法治思想。其次,重申了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十分流行的“一切服从法律”的观点。再次,罗马法关于人身和财产的规定及其精神的阐释与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唤醒和增强了一般民众的权利和平等意识,人们从罗马法中意识到他们渴望的平等、权利与法律存在密切联系。总之,罗马法的复兴是把希腊人和罗马人对法的共同理念和信念,即关于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理性、法律与权利等之间关系的思想,以及社会应当建立法律统治的思想等等告诉人们,让人们恢复或重建对法的尊重和信任。[15](P32—35)这是西方在政府制度改革和革命中,能够始终把政府制度置于法律框架下的社会基础。
文艺复兴的时间不是短暂的,它持续了二三百年;更不是地区性的,而是整个西欧各国;文艺复兴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的复兴的意义,决不仅仅在“复兴”本身,而在于它为以后资产阶级革命推动民主制度发展的“创新”活动,奠定了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
西方近代制度转型以英法革命为标志,但西方人争取制度转型的斗争是从中世纪就开始的。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和民主观念的影响贯穿于整个中世纪,而文艺复兴使古代政治文明得到更为全面的恢复。英法革命能够在西方确立君主立宪制制度与民主共和制制度,与中世纪市民阶级的一点一滴的斗争和文艺复兴运动是分不开的。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9期
【原文出处】《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03期第78~84页
【作者简介】郭小聪,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学博士。(广东 广州 510275)
【内容提要】 | 英法革命能够取得确立君主立宪制与民主共和制的制度性成果,与古典时代政治文明在中世纪的延续和复兴是分不开的。其表现为:古典时代的民主思想在中世纪继续得到发展,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制约中世纪各种君主制度的演变,古代社会所形成的体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契约规范着中世纪的权力关系,城市自治与市民社会也约束着君权并推动民主化进程。文艺复兴时期公民人文主义的复兴、城市民主生活的复兴、古代罗马法典的复兴,对英法革命取得制度性成果更是起了关键作用。 |
英法革命为何能够取得确立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的结果?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革命的彻底性。但是,如果没有古典时代形成的政治文明基础及其延续与发展,英法革命能否取得制度性成果呢?实际上,西欧人为恢复古典时代的民主制度的斗争贯穿于整个中世纪。中世纪的政治制度演变偏离了西方古典时代的共和制(民主主义)路径,使城市市民阶级在以往就拥有的权利和利益面临丧失的威胁,因此,恢复古典时代的政治文明和政治生活是他们长期斗争的目标。英法革命所争取的制度转型是相对中世纪的专制制度而言的,相对于西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的演变史来说,它只是恢复和发展了古代政治制度的起源路径。
在一般观念中,人们总是把西欧中世纪与君主专制制度联系在一起。但在历史事实上,君主专制制度是在西欧中世纪后期才形成的,不仅时间短暂、范围有限,而且作为君主专制制度的特征还不是很典型,严格说来只是一种准君主专制制度。君主专制制度是15世纪后期才开始发展的,主要是在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其中典型的专制制度只是在法国,它在路易十四时代臻于鼎盛。而前面十个世纪,其制度从古希腊、古罗马的贵族共和制演变为贵族君主制并进入封建社会后,早期形成的制度路径以及反映这条路径的民主思想意识仍然在发挥作用,形成与本性上要无限扩张的君主(国王)权力之间的张力,以至于无限(专制)君主制始终无法成为主导性政府制度,相反,有限君主制(如贵族君主制、分权君主制和等级君主制、议会君主制)成了占主流地位的政治制度。这也许就是西方政治制度经过近代社会转型后能够继续沿着古代的民主路径发展的重要原因。
西欧“先进”的国家,如法国、日耳曼、意大利、英国等,在10世纪至11世纪间基本完成了封建化过程。这意味着封建君主制的基本确立。从权力的固有本性来说,权力具有强烈的扩张性和排他性。君权的天性就是要不断扩张,扩张的方向自然是往集权的专制君主制发展。即使在风平浪静的时代,权力都在扩张,就像迈克尔·曼所说:“无论如何,只要一个广泛性国家能够维持下去,仅仅是稳定本身也会使它的权力增长。”[1](P531)更何况是在封建化过程中的争权夺利。但是在西欧封建社会,君权并没有像中国古代社会那样很快就发展为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君主制,相反,除了后期在法国出现典型的专制君主制,多数国家的政府制度演变出各式各样的有限君主制来,为后来资产阶级的君主共和制并进一步演变为民主共和制留下了一条“顺水推舟”的路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首先与当时西欧的经济形态密切相关。西欧封建社会前期存在两种经济形态,即封建贵族的庄园经济和自由农民经济。两种经济形态并存意味着封建割据的存在。随着封建化过程的加速,各国先后实行采邑制。自由农民纷纷破产,不断变为农奴,农村公社(自由农的聚居地)逐渐被领主的庄园取代。封建庄园成为西欧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在领主的世袭领地内,领主不但占有领地和农奴,而且还直接掌握着领地内的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和军事权。所以,封建化的直接结果是地方封建割据更加严重。而封建割据实质上就是一种地方分权,它的普遍存在必然大大削弱君主与中央政府的地位和权力,以至难以形成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
二、古典时代民主观念和习惯在中世纪的延续
但是,经济因素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之所以难以演变出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古希腊、古罗马形成的民主(共和)制度以及反映这种制度的认知和思维路径,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一直都在产生约束作用。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古典时代的民主思想在封建时代继续得到发展
曾经辉煌了近千年的希腊、罗马古典时代,在5世纪随着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导致帝国崩溃而终结。但是,古典时代创造的制度文明及反映这种制度文明的民主思想,不仅没有终结,而且在基督教的光环下继续得到发展。首先是奥古斯丁,他的著作《上帝城》(City of God)用基督教教义的形式表达了古典时代的民主共和思想。他认为,“人是两个城市的公民,一是他出生的城市,一是上帝城。……人的本质是双重的:他的精神又是肉体,因此他既是这个世界的公民,又是天城的公民。”[2](P232)所以,在奥古斯丁看来,好的政府制度是共和国,不过他认为,“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必须是基督教的共和国”,因为“一个公正的国家必须是人们可以在其中受到信仰真正宗教的教育”。[2](P235)其次是托马斯·阿奎那,他研究和发挥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思想。他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但“暴君政治、即君主政治的腐化变质是最坏的政体”。[3](P49)那么,如何防止君主变成暴君呢?他主张通过法律来限制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合乎法律。他认为在人的身上有一个三重的秩序:神的秩序、自然秩序和政治秩序。因为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产物”,所以,只有前两种秩序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政治秩序,法律就是维持政治秩序的准则。由于“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因而凡是合法的就是“合乎正义”的。[3](P105)最后是马尔西利奥,他认为自己的著作《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补充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一些不足。在他看来,存在两种法律,即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神的法律是上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它无须人参加意见”;“人的法律是全体公民或其主要部分的命令,这种命令是受权制定法律的人们直接研究出来的”。(注:《小辩护书》(Defensor minor),i,2。转引自[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47页。)他还说:“立法者或法律的第一个正当有效的原因是人民或全体公民”。(注:《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I,xii,3。转引自[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48页。)这些民主思想在当时以及后来都对制度的演变产生了作用,所以政治学说家萨拜因认为,“他的理论在指导后来14和15世纪的政治理论所遵循的方向这一点上可能有更大的影响。”[2](P342)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昆廷·斯金纳在他的名著《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中也认为他的“民众主权学说对于形成早期的近代立宪主义的最激进的形式,注定要起重大作用”。[4](P112)
2.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制约各种君主制度的演变
西罗马帝国的崩溃是日耳曼人入侵的结果,但日耳曼人也把他们祖先部落的民主遗风带进了罗马。从5世纪到9世纪,日耳曼人把日耳曼部落的传统法律和制度编撰成法典,使一些民主遗风,如“在大会表达不同意见”、“公众选举”、以“全体人民参与并同意”的名义公布法律、通过民众大会废黜国王的习惯以及司法审判大会等等,转化为成文法而保存下来,并对罗马的制度演变产生影响。[5](P363—367)通常认为,中世纪是西欧最黑暗的时代,但近代西方的一些民主制度的雏形恰恰是在这个黑暗的时代斗争出来的。议会与王权的政治冲突和权力斗争是中世纪君主专制制度向近代代议制民主制度转换的推动力,但斗争的手段和思想却来源于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如英国12世纪40年代确立的议会君主制,最早可追溯到土地分封时期国王的封君法庭,国王与大贵族的斗争就是通过贵族会议、御前会议、御前扩大会议等形式进行的。又如法国14世纪形成的等级会议制度(三级会议制度)是一种等级君主制,其制度的直接渊源也是御前会议(也称王室会议),而王室会议的前身则是法兰克时代的带有原始社会民主制色彩的贵族议事会。[5](P412—436)近代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的雏形,在中世纪后期已经明显可见。
3.体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契约规范一切权力
在古希腊、古罗马给人类文明发展提供的宝贵遗产中,最为珍贵的要数被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发展为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观念。有学者认为,“契约观念乃是‘蛮族’注入中世纪社会肌体的最重要的‘激素’之一。”[6](P7—11,19)我认为,这种契约观念既在中世纪的权力斗争中发挥了维护政治秩序的作用,又给政府制度的进一步演变注入了生机活力。在中世纪的5世纪到13世纪,这种契约观念发挥了规范国王与贵族的关系的作用:(1)国王和他的主要臣属、附庸之间的政治关系,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2)国王只能是贵族中的一员,只是受到贵族们的拥戴才成为国王;(3)国王不能单独行使权力,必须同某些形式的贵族会议共掌权力;(4)国王行使权力只限于王室直辖领地,在这些范围之外,每个封建领主就是他自己领地内的“政府首脑”。从15世纪到17世纪,即使在专制制度最典型的法国也主要依靠契约来规范各种组织、团体的关系和行为。正如本迪克斯所认为的,实际上,法国专制制度是建立在与已存在的一系列单位签订“契约”的基础上,这些单位是各省、各城市、各都会组织,各社会阶层及诸如行会那样的各种经济团体。“所有这些契约都给各个团体留有它享有的自由和特权,没有人认为服从国王与同时拥有这些自由和特权有什么不和谐之处。各省、各城市,各个组织、团体、修会、等级,都是国王的忠实臣民,但享受着自己的特权。”(注:R·本迪克斯:《国王或人民》,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30页。这里转引自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336页。)可见,契约观念和规范习惯使法国的典型专制君主制也变得不那么典型了。
4.城市自治与市民社会约束君权并推动民主化进程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有两个来源:一是希腊、罗马城市文明的传统,一是中世纪商业的兴起。虽然在罗马帝国解体之后,城市生活逐渐走向衰落,但城市文明的传统从来没有中断过。从10世纪到11世纪,城市之所以率先在意大利复苏,除了商业的因素以外,还因为作为罗马帝国的心脏,意大利保留了浓厚的古典城市文明传统。具体地说,古典城市文明的传统主要体现在中世纪城市的政治与社会制度之中。城市中公民群体和公民权的观念、陪审团的制度以及市政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制度,实际上都是古典世界的发明。城市制度的这种传承关系,在意大利的城市中反映得最为明显。由选举产生的市政长官被称为“执政官”,这个称号本来是罗马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的名称。从11世纪后期起,意大利的城市普遍开始设置执政官。先是在1081年,卢卡和比萨设置了执政官;米兰和热那亚分别在1094年和1099年选举了自己的执政官。在其后的30年里,伯加莫、布莱西亚、摩德纳、博洛尼亚和维罗纳都设立了自己的执政官。最后在1138年,佛罗伦萨也有了自己的执政官。执政官曾经是罗马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的称号,因此它不仅仅是一个官职,而且还是完全意义上自我统治的象征,是从封建制度中获得自由的象征。另一方面,中世纪商业的兴起,是城市能够在封建庄园制度的环境之中复苏的关键。商人为了行业规范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行会,成为城市自治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世纪西欧的城市与古典时代的城市在环境和作用方面已经有了变化。古典时代的城市与它周围的农村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但在中世纪,城市同包围它的农村是分离的。这一分离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在这里,“农村”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乡村,更重要的是,它还包括占据统治地位的封建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学者将中世纪城市社会看成是市民社会。然而,市民社会的重要性并不仅仅停留在它同统治整个社会的政府的分离,还在于它对整个政治生活的影响和参与。从16—17世纪开始,西欧的封建制度逐渐解体,民族国家也随之逐步形成。这时候,城市的市民群体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深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资产阶级。但当他们带着城市的自由气息和民主观念、带着同社会统治阶级分离的心态走进民族国家,却意外地发现,他们成了被统治阶级——第三等级,而占据统治位置的则是世袭的、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君主。因此,他们自然要求将早已习惯了的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引入民族国家。正是在他们的推动下,西欧国家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7](P43—45)
三、文艺复兴时期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的复兴
就像文艺复兴与中世纪无法分开一样,文艺复兴的内容与欧洲文明史是分不开的。文艺复兴时期所倡导的一切,是古典时代遗留下来的、存留在人们观念里的东西。这是文艺复兴运动能够使希腊、罗马古典政治文明复兴的历史基础,也是资产阶级能够在复兴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并实现制度转型的历史根据。汤因比认为,“中世纪晚期,古代希腊文明在意大利的复兴对于西方的影响,在政治方面比在文学和艺术方面更为久远。此外,在政治方面的表现,不但比文艺方面为持久,而且还先于文艺方面。”[8](P295)文艺复兴运动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的复兴,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
1.公民人文主义的复兴
“公民人文主义”(Civic Humanism)这个概念,是德裔美国学者汉斯·巴伦(Hans Baron)提出来的。[9](P119—125)“公民人文主义”强调积极参政,投身社会,激发爱国激情,向往共和国,捍卫祖国独立自由。这种公民人文主义精神,产生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公民政治生活。古希腊城邦的主权属于有公民权的人。公民大会在各城邦都是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城邦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公民集体决定。由于绝大多数公民实际上都参与了公共事务,所以这种共同体格外坚强,体现出各城邦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以及追求城邦自由、独立的正义感。在古罗马,公民参与政治的活动也非常活跃,不仅政府官员而且地方城市的市政官员,都要一年一选。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参与意识、爱国精神,不仅没有由于中世纪的到来而泯灭,相反在长期的“入乡(罗马)随俗(选举)”中发扬光大,成为中世纪“公民人文主义”复兴的源泉。巴伦在《早期意大利文艺复兴的转折点:古典主义和专制政治时代的公民人文主义和共和派自由》(注:原文为《The Crisis of the Early Italian Renaissance:Civic Humanism and Republican Liberty in an Age of Classicism and Tyranny》,1955年初版,1966年修改后再版,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参阅参考文献[9]。)中认为,公民人文主义的复兴,开始于1389—1402年共和国的佛罗伦萨对专制者加利佐·维斯康提统治的米兰的斗争。当时的意大利权力把握在少数贵族手里,具有积极参与政治传统的公民为争取组织行会和参加选举的权利而展开了激烈的斗争。[10](P194—197)在斗争中产生了不同于14世纪之前的人文主义精神,即把自己关闭在宁静的书斋,淡漠政治,沉迷于烦琐哲学和修辞学研究。这种新的公民人文主义主张走出书斋,投身社会,发扬公德心和爱国的公民精神,捍卫城邦国家的独立,积极参政,为共和国城邦服务。这种公民人文主义精神,既是对古典时代的公民意识和爱国精神的复兴,又是产生中世纪后期的共和国思想的源泉。从布鲁尼到彼德拉克再到马基雅维里,都提出了共和主义思想。“布鲁尼将一部罗马史当作最明显地证明他的这样一种信念的证据:人民只要有参加政府事务的自由便能创造伟大业绩,一旦这种自由从他们手中夺走便必然沦于堕落。”[4](P139)早期人文主义者基本都将罗马帝国的衰亡归因于过多的专制权力,但布鲁尼认为主要的原因是“公民精神”的丧失。彼德拉克把爱国精神和行为看成是公民的能力和美德,认为罗马共和国是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美德的宝库,他和布鲁尼等人都呼吁“恢复古代的美德”,称赞佛罗伦萨共和国再次出现。[4](P143—157)在当时的公民人文主义者的心目中,共和国是造就公民美德的最好政体。历史上,佛罗伦萨人民一直在为恢复共和国而斗争,并于1527年驱逐了梅迪奇家族,恢复了共和国。所以,昆廷·斯金纳认为:“政治学说的共和传统不仅保持了它在威尼斯的从未间断的延续性,而且于16世纪初在佛罗伦萨和罗马恢复了。”[4](P225)就西方民主制度的演变而言,公民人文主义的复兴所产生的作用是巨大的。
2.城市民主生活的复兴
公民人文主义的复兴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城市市民民主生活的复兴。公民平等地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传统,城邦的公民人人平等的意识深植民心。但在中世纪,这种传统和意识曾经被封建特权是天经地义的观念所侵袭。文艺复兴也使古典时代的政治传统和平等意识得到复兴。市民民主社会和平等意识,是伴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级的产生而复兴的。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大多始于10世纪后期,特别是11世纪,而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尤其是和东西方贸易有联系的城市,早在8世纪就已经兴起。12世纪,因商品经济日益发达,意大利北部涌现出一大批饮誉西欧的城市。14世纪,西欧五千人以上的大城市占不到城市总数的百分之五,而最大的城市大多在意大利,米兰、威尼斯、那不勒斯、佛罗伦萨、波伦那、罗马、热那亚的人口均达五万左右。几个较早发生文艺复兴的城市,都是工商业发达之地。(注:转引自马克垚著:《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3页。)随着城市及其工商业的繁荣,意大利市民阶级日益壮大,成为一股独立主宰诸城市国家政治舞台的社会力量。1266年,佛罗伦萨由贵族与平民平分政权,一百名新兴工商业市民组成的“市民会议”拥有立法和监督行政大权。1293年,佛罗伦萨工商业者行会推翻封建贵族统治,取得城市共和国政权。由市民上层制订的《正义法规》的颁布,确立了大工商业者对城市共和国的统治。13世纪末,佛罗伦萨城市共和国以法律形式将贵族排斥出市议会,标志着市民阶级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政治力量正式形成。14世纪,“佛罗伦萨、卢卡、锡耶纳……的政府是人民的,贵族被排斥在权力之外”。[11](P76)在市民阶级力量日益壮大、政治地位不断提高的同时,古典时代的政治传统和市民意识得到了复兴和发展,构成公民人文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新兴市民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成为体现着进一步发展生产、贸易、教育、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阶级”。[12](P449)城市的发展和市民民主生活的复兴,是资产阶级成长的前提。
3.古代罗马法典的复兴
城市的发展和市民民主活动的复兴,还带来了罗马法典的复兴。当西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尚以“特许状”来保有城市的权利时,意大利城市尤其是北部建立城市共和国的城市已有了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与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动产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由此产生的许多新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需要给予法律上的确认和调整,即市民阶级需要新的法律和运用这些法律来确认和保障市民所有制,调整市民阶级与社会诸方面的关系。《意大利诸城市条例》是西欧制订最早的城市法,其内容涉及市场管理如征税、铸币、贸易、工艺,以及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从10世纪到13世纪,热那亚、毕士拖瓦、比萨、米兰、佛罗伦萨、波伦那等城市都有自己的城市法。11世纪左右,中世纪西欧第一部维护海上贸易的海商法在意大利的阿马尔菲城订立。在《阿马尔菲法典》影响下,比萨和威尼斯分别于1100年和1255年编成“海上习惯法”和“航海条例”。之后,取代《阿马尔菲法典》的“康梭杜地美尔法”(即“海上习惯法”)可谓集意大利商法与海商法之大成。该法典广泛流行于欧洲各国,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渊源。可见,罗马法对中世纪的影响,早在罗马法复兴之前就已经很广泛。所以,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特别指出:“要使一个为现存社会提供一套有生气的法律的冲动,不是在复活罗马法的任何行动中找到它的最初出路的,在8世纪的时候,罗马法高悬在当时人们的头上,就像挪亚的方舟高踞在已死的古代希腊文化的壮丽灵庙的屋顶上一样。”[8](P297)随着意大利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与发展,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需要修正、充实、完善,因而,意大利在西欧率先“复兴”罗马法。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原稿。这一发现,立即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的普遍关注和浓厚兴趣,不论是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还是人文主义法学派,都投入到这场罗马法的复兴工作中。[13](P133—139)因为,“市民阶级所有制进一步的历史发展,只能是而且事实上也正是变成纯粹的私有制。这种改变理应在罗马法中找到强大的助力,……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13](P454)市民阶级借罗马法的原则进一步发展了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在“复兴”罗马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即市民阶级的法学家。“这批新的法学家实质上属于市民等级;而且,他们本身所学的,所教的和所应用的法律,按其性质来说实质上也是反封建的,在某些方面还是市民阶级的。”[13](P380)可以说,罗马法典的复兴,是近代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前奏。昆廷·斯金纳认为,“把《罗马法》看作是近代立宪主义的主要来源之一,此说貌似荒唐、却符合事实。”[14](P175)而就对当时西方民主制度的演变来说,意义更直接。首先,罗马法的复兴再现了罗马人关于理性、正义和平等的法治思想。其次,重申了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十分流行的“一切服从法律”的观点。再次,罗马法关于人身和财产的规定及其精神的阐释与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唤醒和增强了一般民众的权利和平等意识,人们从罗马法中意识到他们渴望的平等、权利与法律存在密切联系。总之,罗马法的复兴是把希腊人和罗马人对法的共同理念和信念,即关于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理性、法律与权利等之间关系的思想,以及社会应当建立法律统治的思想等等告诉人们,让人们恢复或重建对法的尊重和信任。[15](P32—35)这是西方在政府制度改革和革命中,能够始终把政府制度置于法律框架下的社会基础。
文艺复兴的时间不是短暂的,它持续了二三百年;更不是地区性的,而是整个西欧各国;文艺复兴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的复兴的意义,决不仅仅在“复兴”本身,而在于它为以后资产阶级革命推动民主制度发展的“创新”活动,奠定了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
西方近代制度转型以英法革命为标志,但西方人争取制度转型的斗争是从中世纪就开始的。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和民主观念的影响贯穿于整个中世纪,而文艺复兴使古代政治文明得到更为全面的恢复。英法革命能够在西方确立君主立宪制制度与民主共和制制度,与中世纪市民阶级的一点一滴的斗争和文艺复兴运动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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