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重温德国历史上的文化斗争
李世隆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7期
【原文出处】《德国研究》(沪)2005年01期第61~64页
【作者简介】李世隆,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前文化参赞。(北京 100024)
【关 键 词】德国历史/文化斗争/历史意义/现实意义
一百多年前,随着德国的统一和当时德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深刻变革,从而爆发了一场持续10多年的文化斗争。斗争涉及了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社会生活、国家统一,甚至外交关系。在21世纪的今天,当我们重温这段德国历史时,仍然会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文化斗争的基本过程和主要内容:
1869年教皇庇护九世在罗马召开的梵蒂冈公会议,把在信仰和伦理等问题上“教皇永无谬误”这个论点宣布为信条,并于1870年7月18日公布了这一信条。
1871年6月19日《十字架报》发表文章对天主教宣战。
以上的行动表明双方都在为文化斗争做舆论准备,从而拉开了文化斗争的序幕。
1871年7月8日 普鲁士文化部天主教处撤销,文化斗争由此爆发。
1871年12月10日 《布道条例》颁布,禁止教士们在从事职业活动时以“危害公众和平的方式”讨论“国家的事务”。
1872年3月11日 《学校监督法》颁布,以国家的监督来代替迄今为止的教会监督(包括私立的教会学校)。
1872年6月19日 国会通过《耶稣会法》,禁止耶稣会在德国境内建立定居区,限制耶稣会会士的居留,逮捕科隆和波森大主教和两个辖区的主教。
1873 《五月法令》颁布,取消了普鲁士宪法中保护天主教会独立的规定,国家拒绝录用没有参加国立学校和大学规定考试的神职人员,并且设立国家法庭,处理教会事务。
1874 《五月法令第二部分》颁布,实行《民事婚姻法》,规定只有在户籍登记处办完手续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五月法令》的颁布被视为文化斗争的高潮。
1875年4月6日 《限制法》实施,国家停止对天主教会的一切补贴,并且干预主教管区的教会事务管理。
1876年2月26日 颁布法律修改《布道条例》。
1876年6月7日 颁布《国家对天主教会财产监管法》。
上述法律措施由于遇到天主教徒的激烈反抗,使得当时德国的内政、经济、外交都出现了困难局面。1878年新当选的罗马教皇利奥十三世表示出和解的姿态。
1880年7月14日、1882年5月31日和1883年7月11日,政府连续颁布了三个《缓和法》(Milderungsgesetze),表示文化斗争已进入尾声。
1886年和1887年,政府又连续颁布了两项《和平法》(Friedensgesetze)。至此,这场持续16年的文化斗争基本结束(注:Sachw rterbuch der Geschichte. Dietz Verlag Berlin 1969 Band 1 S.1053.dtv-Lexikon Deutscher Tasehenbuch Verlag München 1967 Band 11,S.43.)。
文化斗争的性质
前东德理论界认为是“由俾斯麦挑起的政治纷争”;西德历史学家迪特尔·拉夫认为“这场危机起源于天主教会和现代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德国小百科全书定义是:“普鲁士国家和天主教会之间的斗争”;英国历史学家艾伦·帕麦尔认为:“菲肖夫(Ru dolf Virchow亦译维尔肖,拟译为“菲尔肖”较为准确)在1873年竞选演说中声称,普鲁士正经历着一场‘文化斗争’,即两种不同的人生观与世界观的搏斗。这个名称并不能确切表达事物的本质。”;中国德国史学者认为“它与‘文化’毫无关系。这是在‘为世俗文化而斗争’的幌子下所进行的普鲁士容克统治帝国和反普鲁士容克统治的斗争,是普鲁士大邦和西南中小邦争霸德意志权力之争。”
上述历史学家们对这场德国历史上文化斗争的性质所作的论述,无疑是有各自的道理的。但是如果把这场文化斗争放在更广阔的德国历史背景下加以探讨,它的性质和意义就远不止如此。
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的经济在欧洲工业革命的带动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克虏伯钢铁厂1831年才有27人,而到了1860年前已超过1700人。1873年达到7000人(注:迪特尔·拉夫:《德意志史》,波恩Inter Nationes 1987 年版,第104页。德尼兹·加亚尔等:《欧洲史》,海南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页。)。火车站、桥梁、工厂大楼、仓库,规模之大胜过教堂。
19世纪欧洲的思想、文化同样处在大变动之中。18世纪后半叶的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对欧洲的征服使得以理性和科学为主旨的启蒙运动成为欧洲的时代潮流,打破了神学和宗教对人的思想的垄断。“自由、平等、博爱”深入人心。1789年8月在巴黎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一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二条),“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六条),“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第十一条)(注:《影响世界的著名文献》,新华出版社1997版,政治、社会卷,第352-353页。)。1859年英国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提出了以自然选择、适者生存为基础的进化学说,不仅在学术思想上摧毁了各种唯心的神造论、目的论和物种不变论,而且震动了全世界,给当时的宗教势力一次沉重打击(注:《影响世界的著名文献》,新华出版社1997版,自然科学卷,第3页。)。
但是当时的德国无论在经济发展还是在社会生活方面在欧洲都处于落后状态,特别是在文化教育方面仍然受到教会的严密控制。1822年颁布的《学校教师服务通则》仍然在全国通行,它规定:1.教师上课必须按所在地牧师批准的课程表授课;2.在年终考试之前必须向牧师报课程审核表;3.在做礼拜前教师必须穿黑色制服到牧师那里请示唱那首圣歌和牧师是否讲话……(注:Manfred Schlenke: PreuBen Politik, Kultur, Gesellschaft, Band 2 RowohltTaschenbuch Verlag 1986,S.164.)更有甚者,1864年罗马教皇庇护九世颁发通谕《我们时代最主要的错误》,列出了禁书目录,对现代的观点和学说如泛神论、自然主义、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等进行讨伐,坚决拒绝“与进步、自由主义及现代文化”实行和解与比较。1869年庇护九世在罗马召开梵蒂冈宗教会议,把在信仰和伦理等问题上“教皇永无谬误”宣布为信条。很明显,罗马教皇想以此来对抗时代潮流,继续维持对人们的思想和文化教育的控制,因此一场斗争已不可避免。
鲁道夫·菲尔肖(1821-1902),这位德国著名的病理学家、进步党创始人之一、当时的德意志帝国议会议员,作为新兴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面对天主教会向欧洲先进的思想与文化的挑战,理所当然地提出,与德国天主教会的斗争是“人生观与世界观的斗争”,是“伟大的文化斗争”。
奥托·俾斯麦(1815-1898),作为已经资产阶级化了的容克资产阶级的代表和德意志帝国首相,与自由资产阶级代表菲尔肖不同,他虽然也接受“文化斗争”的名义,但是他着眼于把这场斗争作为“王权和僧侣之间”古老的“权力之争”(注:迪特尔·拉夫:《德意志史》,第161页。)。对俾斯麦来说,问题不在于维护自由原则和抵挡复辟势力,而在于如何面对罗马教皇的政治权力坚持国家权威的问题。早在文化斗争前夕,1869年8月他就在给普鲁士驻罗马教廷公使的电报中明确提出:“对普鲁士而言,不论按照宪法还是在政治上,它只是一个立场,那就是在宗教事务上给教会充分自由,但坚决反对任何干预国家事务的行为。”(注:迪特尔·拉夫:《德意志史》,第159页。)不仅如此,在斗争中他还必须照顾到与欧洲一些国家以及罗马教皇的外交关系。同时从巩固执政地位出发,他也对自由党和工人运动在文化斗争中扩充势力怀有高度警觉。这就决定了他在文化斗争中随时都可能妥协,而不可能达到像自由党和工人政党所希望的彻底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工人运动政党并没有直接参与这场文化斗争。首先我们至今没有发现共产主义运动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文化斗争有何直接的评论。这其间他们分别发表了《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论住宅问题》等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只有恩格斯1871年9月21日在伦敦代表会议上的发言有这样一段话:“政治自由、集会结社的权利和出版自由,就是我们的武器;如果有人想从我们手里夺走这个武器,难道我们能够袖手旁观和放弃政治吗?有人说,进行任何政治行动都等于承认现存制度。但是,既然这个制度把反对它的手段交到我们手中,那末利用这些手段就不意味着承认现存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1页。)这可能是恩格斯对当时德国工人运动政党的暗示性批评。因为当时的德国工人运动领袖威廉·李卜克内西认为:中央党反俾斯麦政府“仅仅是为了在进行阶级统治时争得应有一份”;“俾斯麦想把普鲁士大兵的尖顶盔戴到天国宪兵的头上,可是天国宪兵更多地是想把这笔生意记在自己帐下。”(注:参阅丁建弘、陆世澄《德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2-422页。)出于对文化斗争的这种认识,同时也在忙于理论争执、派别斗争和组织建设,李卜克内西领导的工人运动政党就脱离了这场具有深刻社会和政治意义的文化斗争。虽然在文化斗争期间由于突发经济危机,工人大量失业,使工人运动得以发展,但是,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在事关国家统一、事关进步与倒退、事关最广泛社会阶层权益的斗争中“袖手旁观”,不能不说这是一种“左派幼稚病”,以致影响到日后的工人运动。
文化斗争的历史意义
首先,这场文化斗争是在法制范围内进行的。仅围绕文化斗争本身的立法就有11部法律。同时还有大量的社会立法,如《工伤事故保险法》、《疾病保险法》、《伤残和养老保险法》、《劳动保护法》,还有在当时70年代、80年代,多次通过立法,对星期日劳动、实物工资制、正常支付工资等进行法律规定,1878年的法令,废除了在工矿企业中使用童工,被雇青工必须读完小学,年满12、13岁,14岁以下青工日劳动为6小时,14~16岁不得超过10小时;1891年法令,禁止妇女在矿区从事地下作业,日劳动不得超过11小时,产后有4个星期休假。 当然也有为镇压工人运动的《反对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即《非常法》,这些劳动和社会立法被认为是“甜面包加鞭子”。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立法有利于改善工厂工人和农业工人的劳动条件,连正常支付工资都有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妇女和青少年健康以及维护受基础教育的权利,而且使老年人和伤残人的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这不但对当时德国的社会安定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当代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我们中国,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19世纪70年代上半期,即在文化斗争的高潮中,还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1873年7月颁布的《货币法》,实行了帝国金本位制,1874年开始回收银币,1875年1月1日帝国马克成为唯一的支付手段。《商业法》、《营业自由法》、《统一度量衡》、《民权和迁徙自由法》、《保护国外的商业法》、《关税法》以及对邮政、交通和银行等事务的管理法,也都是在这一时期颁布的(注:参阅丁建弘、陆世澄《德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2-422页。)。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使德国直到1871年还在各邦国流通的126种硬币、108种银行钞票和43种国家纸币统一为帝国马克,同时也统一了关税、度量衡、铁路管理、邮政和全德疆界内的人口自由迁徙,从经济和社会层面更巩固和加强了国家的统一(注:参阅丁建弘、陆世澄《德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2-422页。)。
因此,文化斗争也是从政治上、经济上维护德国国家统一和反对分裂的斗争。
德意志帝国的统一还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内部环境,加速经济的全面繁荣。吞并亚尔萨斯-洛林使德国的经济潜力大增;50亿法郎的战争赔款为经济发展增添了雄厚的资金。特别是货币和度量衡的统一更加速了国内市场的发展;银行法案和专利法保证了银行业和工业的发展。其他国家的现代科技被德国广泛利用;在需求和利润的驱使下,通讯技术、电工技术、焦油燃料制造、玻璃制造、生物化学、转炉炼钢、马丁炉等科学技术不断被发明和利用。铁路网和远洋运输加速了国内和国际的经济交流(注:GrundriB der deutschen Geschichte VEB Deutscher Verlag der Wissenschaft Berlin 1979,S.282.)。正是这些有利的内外条件和有力的社会、经济政策使德意志帝国用了不到50年时间就迅速实现了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成为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
在文化斗争的10多年里,虽然政治斗争、党派斗争、工人运动、外交斗争和文化教育变革相互交错,风起云涌,但是基本上没有出现社会大动荡,其主要原因是坚持法制建设和实行法治;注重经济发展;不断改善基层群体的生存状况;以“甜面包加鞭子”的手段遏制左派和右派的群众运动,以确保资本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外交上则纵横捭阖,构建有利的国际环境,确保国家安全。这就是俾斯麦治国安民的“高招”。对各国执政者来说,不管其政治信仰如何以及对俾斯麦一生作何评价,过去和现在它都具有某种借鉴意义。^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7期
【原文出处】《德国研究》(沪)2005年01期第61~64页
【作者简介】李世隆,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前文化参赞。(北京 100024)
【内容提要】 | 本文较全面地整理了100多年前德国文化斗争的基本过程和主要内容,包括文化斗争的背景、序幕、高潮和结尾。对文化斗争期间的德国各派政治势力及他们对文化斗争的态度进行了分析和介绍。特别是对文化斗争的性质、历史经验和教训提出了与以往历史著作有所不同的见解。 |
文化斗争的基本过程和主要内容:
1869年教皇庇护九世在罗马召开的梵蒂冈公会议,把在信仰和伦理等问题上“教皇永无谬误”这个论点宣布为信条,并于1870年7月18日公布了这一信条。
1871年6月19日《十字架报》发表文章对天主教宣战。
以上的行动表明双方都在为文化斗争做舆论准备,从而拉开了文化斗争的序幕。
1871年7月8日 普鲁士文化部天主教处撤销,文化斗争由此爆发。
1871年12月10日 《布道条例》颁布,禁止教士们在从事职业活动时以“危害公众和平的方式”讨论“国家的事务”。
1872年3月11日 《学校监督法》颁布,以国家的监督来代替迄今为止的教会监督(包括私立的教会学校)。
1872年6月19日 国会通过《耶稣会法》,禁止耶稣会在德国境内建立定居区,限制耶稣会会士的居留,逮捕科隆和波森大主教和两个辖区的主教。
1873 《五月法令》颁布,取消了普鲁士宪法中保护天主教会独立的规定,国家拒绝录用没有参加国立学校和大学规定考试的神职人员,并且设立国家法庭,处理教会事务。
1874 《五月法令第二部分》颁布,实行《民事婚姻法》,规定只有在户籍登记处办完手续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五月法令》的颁布被视为文化斗争的高潮。
1875年4月6日 《限制法》实施,国家停止对天主教会的一切补贴,并且干预主教管区的教会事务管理。
1876年2月26日 颁布法律修改《布道条例》。
1876年6月7日 颁布《国家对天主教会财产监管法》。
上述法律措施由于遇到天主教徒的激烈反抗,使得当时德国的内政、经济、外交都出现了困难局面。1878年新当选的罗马教皇利奥十三世表示出和解的姿态。
1880年7月14日、1882年5月31日和1883年7月11日,政府连续颁布了三个《缓和法》(Milderungsgesetze),表示文化斗争已进入尾声。
1886年和1887年,政府又连续颁布了两项《和平法》(Friedensgesetze)。至此,这场持续16年的文化斗争基本结束(注:Sachw rterbuch der Geschichte. Dietz Verlag Berlin 1969 Band 1 S.1053.dtv-Lexikon Deutscher Tasehenbuch Verlag München 1967 Band 11,S.43.)。
文化斗争的性质
前东德理论界认为是“由俾斯麦挑起的政治纷争”;西德历史学家迪特尔·拉夫认为“这场危机起源于天主教会和现代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德国小百科全书定义是:“普鲁士国家和天主教会之间的斗争”;英国历史学家艾伦·帕麦尔认为:“菲肖夫(Ru dolf Virchow亦译维尔肖,拟译为“菲尔肖”较为准确)在1873年竞选演说中声称,普鲁士正经历着一场‘文化斗争’,即两种不同的人生观与世界观的搏斗。这个名称并不能确切表达事物的本质。”;中国德国史学者认为“它与‘文化’毫无关系。这是在‘为世俗文化而斗争’的幌子下所进行的普鲁士容克统治帝国和反普鲁士容克统治的斗争,是普鲁士大邦和西南中小邦争霸德意志权力之争。”
上述历史学家们对这场德国历史上文化斗争的性质所作的论述,无疑是有各自的道理的。但是如果把这场文化斗争放在更广阔的德国历史背景下加以探讨,它的性质和意义就远不止如此。
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的经济在欧洲工业革命的带动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克虏伯钢铁厂1831年才有27人,而到了1860年前已超过1700人。1873年达到7000人(注:迪特尔·拉夫:《德意志史》,波恩Inter Nationes 1987 年版,第104页。德尼兹·加亚尔等:《欧洲史》,海南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页。)。火车站、桥梁、工厂大楼、仓库,规模之大胜过教堂。
19世纪欧洲的思想、文化同样处在大变动之中。18世纪后半叶的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对欧洲的征服使得以理性和科学为主旨的启蒙运动成为欧洲的时代潮流,打破了神学和宗教对人的思想的垄断。“自由、平等、博爱”深入人心。1789年8月在巴黎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一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二条),“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六条),“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第十一条)(注:《影响世界的著名文献》,新华出版社1997版,政治、社会卷,第352-353页。)。1859年英国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提出了以自然选择、适者生存为基础的进化学说,不仅在学术思想上摧毁了各种唯心的神造论、目的论和物种不变论,而且震动了全世界,给当时的宗教势力一次沉重打击(注:《影响世界的著名文献》,新华出版社1997版,自然科学卷,第3页。)。
但是当时的德国无论在经济发展还是在社会生活方面在欧洲都处于落后状态,特别是在文化教育方面仍然受到教会的严密控制。1822年颁布的《学校教师服务通则》仍然在全国通行,它规定:1.教师上课必须按所在地牧师批准的课程表授课;2.在年终考试之前必须向牧师报课程审核表;3.在做礼拜前教师必须穿黑色制服到牧师那里请示唱那首圣歌和牧师是否讲话……(注:Manfred Schlenke: PreuBen Politik, Kultur, Gesellschaft, Band 2 RowohltTaschenbuch Verlag 1986,S.164.)更有甚者,1864年罗马教皇庇护九世颁发通谕《我们时代最主要的错误》,列出了禁书目录,对现代的观点和学说如泛神论、自然主义、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等进行讨伐,坚决拒绝“与进步、自由主义及现代文化”实行和解与比较。1869年庇护九世在罗马召开梵蒂冈宗教会议,把在信仰和伦理等问题上“教皇永无谬误”宣布为信条。很明显,罗马教皇想以此来对抗时代潮流,继续维持对人们的思想和文化教育的控制,因此一场斗争已不可避免。
鲁道夫·菲尔肖(1821-1902),这位德国著名的病理学家、进步党创始人之一、当时的德意志帝国议会议员,作为新兴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面对天主教会向欧洲先进的思想与文化的挑战,理所当然地提出,与德国天主教会的斗争是“人生观与世界观的斗争”,是“伟大的文化斗争”。
奥托·俾斯麦(1815-1898),作为已经资产阶级化了的容克资产阶级的代表和德意志帝国首相,与自由资产阶级代表菲尔肖不同,他虽然也接受“文化斗争”的名义,但是他着眼于把这场斗争作为“王权和僧侣之间”古老的“权力之争”(注:迪特尔·拉夫:《德意志史》,第161页。)。对俾斯麦来说,问题不在于维护自由原则和抵挡复辟势力,而在于如何面对罗马教皇的政治权力坚持国家权威的问题。早在文化斗争前夕,1869年8月他就在给普鲁士驻罗马教廷公使的电报中明确提出:“对普鲁士而言,不论按照宪法还是在政治上,它只是一个立场,那就是在宗教事务上给教会充分自由,但坚决反对任何干预国家事务的行为。”(注:迪特尔·拉夫:《德意志史》,第159页。)不仅如此,在斗争中他还必须照顾到与欧洲一些国家以及罗马教皇的外交关系。同时从巩固执政地位出发,他也对自由党和工人运动在文化斗争中扩充势力怀有高度警觉。这就决定了他在文化斗争中随时都可能妥协,而不可能达到像自由党和工人政党所希望的彻底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工人运动政党并没有直接参与这场文化斗争。首先我们至今没有发现共产主义运动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文化斗争有何直接的评论。这其间他们分别发表了《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论住宅问题》等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只有恩格斯1871年9月21日在伦敦代表会议上的发言有这样一段话:“政治自由、集会结社的权利和出版自由,就是我们的武器;如果有人想从我们手里夺走这个武器,难道我们能够袖手旁观和放弃政治吗?有人说,进行任何政治行动都等于承认现存制度。但是,既然这个制度把反对它的手段交到我们手中,那末利用这些手段就不意味着承认现存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1页。)这可能是恩格斯对当时德国工人运动政党的暗示性批评。因为当时的德国工人运动领袖威廉·李卜克内西认为:中央党反俾斯麦政府“仅仅是为了在进行阶级统治时争得应有一份”;“俾斯麦想把普鲁士大兵的尖顶盔戴到天国宪兵的头上,可是天国宪兵更多地是想把这笔生意记在自己帐下。”(注:参阅丁建弘、陆世澄《德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2-422页。)出于对文化斗争的这种认识,同时也在忙于理论争执、派别斗争和组织建设,李卜克内西领导的工人运动政党就脱离了这场具有深刻社会和政治意义的文化斗争。虽然在文化斗争期间由于突发经济危机,工人大量失业,使工人运动得以发展,但是,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在事关国家统一、事关进步与倒退、事关最广泛社会阶层权益的斗争中“袖手旁观”,不能不说这是一种“左派幼稚病”,以致影响到日后的工人运动。
文化斗争的历史意义
首先,这场文化斗争是在法制范围内进行的。仅围绕文化斗争本身的立法就有11部法律。同时还有大量的社会立法,如《工伤事故保险法》、《疾病保险法》、《伤残和养老保险法》、《劳动保护法》,还有在当时70年代、80年代,多次通过立法,对星期日劳动、实物工资制、正常支付工资等进行法律规定,1878年的法令,废除了在工矿企业中使用童工,被雇青工必须读完小学,年满12、13岁,14岁以下青工日劳动为6小时,14~16岁不得超过10小时;1891年法令,禁止妇女在矿区从事地下作业,日劳动不得超过11小时,产后有4个星期休假。 当然也有为镇压工人运动的《反对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即《非常法》,这些劳动和社会立法被认为是“甜面包加鞭子”。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立法有利于改善工厂工人和农业工人的劳动条件,连正常支付工资都有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妇女和青少年健康以及维护受基础教育的权利,而且使老年人和伤残人的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这不但对当时德国的社会安定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当代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我们中国,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19世纪70年代上半期,即在文化斗争的高潮中,还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1873年7月颁布的《货币法》,实行了帝国金本位制,1874年开始回收银币,1875年1月1日帝国马克成为唯一的支付手段。《商业法》、《营业自由法》、《统一度量衡》、《民权和迁徙自由法》、《保护国外的商业法》、《关税法》以及对邮政、交通和银行等事务的管理法,也都是在这一时期颁布的(注:参阅丁建弘、陆世澄《德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2-422页。)。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使德国直到1871年还在各邦国流通的126种硬币、108种银行钞票和43种国家纸币统一为帝国马克,同时也统一了关税、度量衡、铁路管理、邮政和全德疆界内的人口自由迁徙,从经济和社会层面更巩固和加强了国家的统一(注:参阅丁建弘、陆世澄《德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2-422页。)。
因此,文化斗争也是从政治上、经济上维护德国国家统一和反对分裂的斗争。
德意志帝国的统一还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内部环境,加速经济的全面繁荣。吞并亚尔萨斯-洛林使德国的经济潜力大增;50亿法郎的战争赔款为经济发展增添了雄厚的资金。特别是货币和度量衡的统一更加速了国内市场的发展;银行法案和专利法保证了银行业和工业的发展。其他国家的现代科技被德国广泛利用;在需求和利润的驱使下,通讯技术、电工技术、焦油燃料制造、玻璃制造、生物化学、转炉炼钢、马丁炉等科学技术不断被发明和利用。铁路网和远洋运输加速了国内和国际的经济交流(注:GrundriB der deutschen Geschichte VEB Deutscher Verlag der Wissenschaft Berlin 1979,S.282.)。正是这些有利的内外条件和有力的社会、经济政策使德意志帝国用了不到50年时间就迅速实现了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成为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
在文化斗争的10多年里,虽然政治斗争、党派斗争、工人运动、外交斗争和文化教育变革相互交错,风起云涌,但是基本上没有出现社会大动荡,其主要原因是坚持法制建设和实行法治;注重经济发展;不断改善基层群体的生存状况;以“甜面包加鞭子”的手段遏制左派和右派的群众运动,以确保资本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外交上则纵横捭阖,构建有利的国际环境,确保国家安全。这就是俾斯麦治国安民的“高招”。对各国执政者来说,不管其政治信仰如何以及对俾斯麦一生作何评价,过去和现在它都具有某种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