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英国宗教改革时期教士结婚状况述评
宋佳红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5期
【原文出处】《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01期第32~37页
【作者简介】宋佳红,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湖北 武汉 430072)
【内容提要】英国宗教改革时期,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进程一波三折,已婚教士的命运也随之起浮变化。这主要是由都铎政府的宗教政策缺乏连续性,民众对教士结婚存在心理障碍,以及教士婚姻本身存在问题。教士结婚是对人性与理性的回归,它促进了新教教义的传播。
【关 键 词】英国/宗教改革/教士结婚/合法化


    近年来,随着天主教会性丑闻的频频暴光,要求进行教会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许多人已经开始讨论应当允许天主教的教士结婚,取消禁欲主义。在此背景下,教士结婚问题再度受到世人瞩目。而早在宗教改革时期,教士的独身与结婚问题就是新教与天主教激烈争论的问题之一,也是二者的主要分歧之一,其重要性和影响力都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国内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比较薄弱,只是在宗教改革的研究中有所涉及,至于对英国教士结婚问题的研究,就更是如此[1](第162页)。
        一、中世纪教士独身制度探源
    从公元4世纪开始,禁欲主义在基督教会中迅速传播,教士独身的重要性也开始得到教会人士认同。哲罗姆(347—420)是公元4 世纪拉丁基督教世界最积极提倡独身的人之一,他说,让那些想要遍满大地的人去生养众多,这些人终日劳累才得一食,而那些保持童贞的人将进入天堂。奥古斯丁(354—430)虽然写了《论婚姻的好处》一文,但他仍然认为独身高于结婚,他认为拥有妻子和家庭让人无法内省、学习和交友,而如果保持独身,这些都完全可以做到。教皇利奥一世(440—461年在位)也提出过教士独身与结婚的问题,他不要求在任教职期间结婚的教士离婚,但要求他们在婚姻生活中保持禁欲。
    尽管如此,在中世纪早期教士可以结婚。直到11和12世纪,由于教义的发展和教会内部改革的需要,教士独身开始制度化,并以教会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由教会强制实施。在中世纪天主教会看来,独身意味着个人洁净,这对于接触基督的身体至关重要。随着圣餐中变体教义的确立,教会越来越强调独身。 教皇利奥九世(1048—1054年在位)在1049年开始采取措施反对教士结婚。1059年,教皇在拉特兰宫召开会议重申教士不得结婚。此后,教皇不断要求教士独身不娶[2](第225页)。教皇格列高利七世(1073—1086年在位)主张禁止已婚教士做弥撒,1075年,他禁止授予私通者教职,1079年,他禁止人们接受有私通行为的教士做弥撒,他甚至还号召已婚的教士应该无条件离婚。1107年,特鲁瓦会议决定剥夺已婚教士的教职。1123年,第一次拉特兰会议宣布禁止教士与其姘妇或妻子一起生活。1139年,第二次拉特兰会议对以往教皇和宗教会议的决定进行了总结,并编纂成法律:已婚教士应离开他们的妻子,并为自己的这一罪孽忏悔;禁止人们从已婚教士那里领受圣餐;教士结婚违反教会法律,教士婚姻是无效婚姻;对不能保持独身的教士予以重罚,违反教士独身制度与谋杀同罪[3](P.88—89)。
    与此同时在英国,教士的独身问题也开始受到重视。在1076年的温彻斯特会议上,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朗克(1005—1089)提出以后应该禁止教士结婚,但不用要求那些已经结婚的人离婚[3](P.88)。在1102年的伦敦会议上,圣安塞姆(1033—1109)要求从大主教直到副执事的各级教士都应该独身,这一教令得到教俗双方的支持。当时,约克大主教开始努力贯彻教士独身的规定, 而英国国王亨利一世(1100—1135年在位)正好可以利用该规定向已婚教士和教会人士征税。
    教士独身制度终于在第二次拉特兰会议上得以确立,这既有其神学渊源,又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基督教的禁欲传统和婚姻思想。禁欲主义最权威的依据就是保罗在《哥林加前书》第七章所阐述的观点,他认为如果能够保持独身,就能免去世俗牵挂,一心奉主,这就更有福了(《哥林多前书》7:1—12;25—40)。 与禁欲主义的发展相辅相成的是中世纪天主教会婚姻思想的形成。在教会看来,婚姻作为避免淫乱和繁衍人类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其地位要劣于独身。其次,“众生序列(a great chain of being)”理论又将教士与独身、俗人与婚姻联系起来。该理论主要指上帝所造的万物存在等级之分,其中教界要高于俗界,教士要贵于俗人。既然独身比婚姻尊贵,那么结婚就成了俗人的事情,而独身则既是教士高贵身份的表现,也是其作为教士的职责。最后,要求教士独身也是当时革除教会内部弊端的需要。为了防止教士结婚所生育的子嗣世袭教职和继承教产,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干脆禁止教士结婚。早在1095年教会就规定禁止授予教士的儿子教职,除非他们立誓修道[3](P.89)。
    因此,对于天主教会,独身既是崇高的使徒传统,也是切实的现实需要。但直到今天,它所引发的争论和冲突从来就没有完全停止过,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宗教改革的影响和意义无疑是最为重大的。
        二、英国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过程
    从1520年起,马丁·路德就开始抨击罗马天主教会的教士独身制度,1525年6月13日,他与凯瑟琳·冯·博拉结婚。在这期间欧洲大陆主要的宗教改革者都纷纷娶妻[4](P.324)。在英国,以托马斯·莫尔为首的保守派立刻对欧洲大陆改革者的结婚行为与主张予以激烈的攻击。但也有人同情和支持教士结婚,由此,英国关于教士的独身与结婚问题的论战就开始了,宗教改革者们也开始为争取英国教士结婚的自由与权利而奋斗。
    英国宗教改革者为教士结婚积极辩护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撰写论述教士结婚问题的原创性专题论文;翻译路德等大陆改革者的有关婚姻和独身问题的著作;在综合性著作中涉及对教士结婚问题的讨论[5](P.153—154)。 改革者对教士独身制度的批判和对教士结婚的鼓吹可以说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他们主张教士结婚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罗马教会要求教士独身根本就没有《圣经》的依据,而且在早期教会中教士是可以结婚的,教士独身并不是神的律法,而是教会强加于人的,它违背了神的旨意,也违反了人性,却助长了教会内部的腐败与淫乱,教会容忍教士蓄养姘妇,却禁止他们缔结神圣的婚姻,实在是荒谬。婚姻有很多益处,婚姻并不比独身低劣,婚姻不仅仅只是人类的一种选择而是人类所必需的,独身是神赐予极少数人的恩惠,而不是教会要求教士普遍履行的职责。
    但是,尽管此时英国已经与罗马教廷决裂,改革者的各种努力都没有能够废除英国的教士独身制度。亨利八世在教士结婚问题上的保守立场非常坚定。1535年,一份王室公告威胁要剥夺已婚者的圣俸,并更加谴责教士结婚。1536年,各教区主教受命调查辖区内教士结婚的情况,对已婚教士要予以逮捕,或送交枢密院。1538年11月,又一份王室公告重申了这一规定,而且要监禁那些1538年以后结婚的教士[6](P.29—30)。1539年6月,《六条法案》通过, 其中第三条规定:根据神的律法,教士不得结婚;第四条规定:如果经过考虑发誓独身或守寡,那么就应该遵守誓言。对于违法者,该法案规定了如下处罚措施:自1539年7月12日起,任何违反规定结婚的教士都是重罪犯,而且不能享有神职人员不受普通法院审判的特权;由有圣职授予权的人接管这些结婚教士的职务,如同此人已经死亡;已婚教士的婚姻无效,教区主教应该使其离婚;继续与妻子生活在一起将被判处重罪。至于那些反对此规定的人,如果是初犯则被罚没财产,如果再犯则是重罪[7](P.815—817)。该法案使亨利八世长期以来对教士结婚的敌视和反对最终明确化,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影响一直持续到亨利去世。
    1547年1月,亨利八世去世,未满10岁的爱德华六世继位。这终于给主张教士结婚的人带来了新的生机。1547年11月召开的教士会议开始讨论教士结婚合法化问题,并且在首届议会中得到讨论,虽然议案没有通过,但1539年的《六条法案》被废除了。在第二届议会时,下院讨论了另一个允许教士结婚的提案,它要废除所有教士结婚的法律障碍,12月20日获得通过。该议案最后在1549年2月被制定为法律。那些在16世纪30、40年代抨击教士独身制度的人现在总算达到目的。1552年,议会又修订了这项立法,强烈谴责那些针对教士婚姻的不恰当的咒骂和诽谤性的责备,而且明确表示教士的子女是合法的。1552年11月,《四十二条信纲》最终拟定,爱德华六世在1553年6月12日正式签署该文件,其中第31条宣布独身并不是神的旨意,规定允许教士结婚。
    但是,《四十二条信纲》签署不到1个月,爱德华六世就去世了,按照亨利八世的安排,应该由他与凯瑟琳的女儿玛丽继承王位。新教改革者的最后努力也没有能够阻止这位虔诚的天主教徒成为新教英国的女王,1553年8月3日,玛丽正式继位,这也预示了教士结婚和已婚教士惨淡处境的到来。1553年10月,议会通过了第一个取消法案,废除爱德华六世时期制定的所有法案,宣布从1553年12月20日起,所有的宗教仪式要恢复到亨利八世统治末期的状况。从此,教士结婚被禁止,已婚教士被剥夺圣俸、开除教籍,并要无条件离婚。1555年,玛丽对新教徒的迫害也大规模地开始,其中大部分都是已婚者,而且很多人就是因为他们的婚姻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过程陷入最低谷。
    1558年11月,玛丽和红衣主教玻尔去世,伊丽莎白登基,天主教在英国的复辟结束。1559年,王室巡视的第29号训谕明确申明教士结婚的合法性,并要求恢复那些在玛丽时期被剥夺教职的已婚教士的职位。1563年颁布《三十九条信纲》,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神的律法并没有要求主教、教士和执事发誓守独身,也没有禁止他们结婚;因此,只要他们认为结婚能让他们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信仰,他们和所有其他的基督徒一样能够自行决断合法结婚。到了1563年,持续了30多年的有关教士结婚的舆论争论终于平息下来,教士婚姻在伊丽莎白教会中的合法地位已经非常巩固。1566年,下院通过了批准该条款的议案,由于主教的积极努力,议案也在上院被通过。女王也于1571年接受了该立法议案,教士结婚终于又再次获得了法律依据。至此,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过程才最终完成[8](P.58—59,64)。
        三、教士结婚的状况
    亨利八世时期还是有一部分人不顾禁令偷偷结婚,事实上此前10多年就已经有教士结婚。在玛丽统治时期,一位教区牧师被剥夺圣俸、因异端罪名而受审时承认他已经结婚29年[6](P.28)。但是,这一时期结婚的教士除了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而且还要面对周围人的排斥与敌视。1536年,威尔士的教士向克伦威尔申诉,说他们很难找到地方投宿,因为在有教士结婚后,人们开始担心他们的妻子和女儿的安全。
    爱德华六世的上台标志着新教在英国的胜利,这使想结婚的教士终于有机会达成自己的心愿,政府的干预与镇压不复存在,结婚有了法律依据,结婚后的权利也有了法律保障,更多的教士选择结婚,而且现在结婚无疑是自己信奉新教的最好说明。全英国有1/5的教士结婚,有的地方甚至更多。诺福克、萨福克结婚的教士占全体教士人数的1/4,埃塞克斯因为结婚而被剥夺圣俸的教士就超过1/4[9](P.181)。这些比例本身就不小,而且实际的结婚人数肯定会远远超过这个数量。
    当然,现在即使有了法律的保护,教士仍然有足够的理由对结婚三思而后行,年幼的爱德华体弱多病,按照亨利八世所规定的王位继承顺序,如果爱德华去世,则将由凯瑟琳的女儿、虔诚的天主教徒玛丽继承王位,她与新教的宿怨不能不让已经结婚或打算结婚的教士对前途充满惶恐,如果玛丽上台,他们很可能就会被剥夺圣俸。而且,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教士结婚的所有障碍都被清除了。法律上的许可和政策上的保护都不能很快消除民众对教士结婚的疑虑与抵制。贵族阶层不愿意将女儿嫁给教士,很多教士的妻子都来自已婚教士的家庭或亲属,还有一些教士与自己以前的姘妇结婚。天主教徒借此抨击新教徒,说他们的妻子都是品行有问题的女子,而且认为也只有这样的女子才会嫁给新教教士。产婆拒绝给教士的妻子接生[10](P.125)。
    玛丽即位后,已婚教士可以说是厄运连连。大规模的镇压与迫害所导致的结果很严重:据1554年初的报道,桑威治所有的教区牧师和助理牧师都已经结婚,最后使得没有牧师可以主持宗教仪式。尽管这种极端的事例并不多见,但剥夺教职、对教士进行审讯以及让教士在自己的教民面前公开忏悔,这些都会给民众带来心理上的混乱和伤害[6](P.189)。
    1558年11月,伊丽莎白即位后,新教又恢复了其在英国的统治,在短期内玛丽任命的主教几乎都被免职,新任主教中有19人已经结婚,这其中又有12人曾流亡国外。伊丽莎白在执政时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总共任命了76个主教,其中至少有58位结婚,占76.3%。已婚者中有14人再婚,占丧偶教士的61%[8](P.60)。1559年训谕发布之后很快就得到实施,女王巡视北部地区时,21名在职牧师没有犯任何过错就被剥夺了圣俸,只是为了给那些在爱德华时期结婚的教士空出职位。
    随着新教的得势和教士结婚的合法化,大批流亡国外的已婚教士的回国和任职,国内教士结婚比率急剧上升。伊丽莎白的登基使英国的教士重新唤起结婚的热情,玛丽时期的迫害与艰辛并没有给这种热情抹上太多阴影。在林肯主教区,1559年到1561年间(这时伊丽莎白允许教士结婚的法律还没有最后确定)结婚的教士就超过了1549年到1553年(这时在爱德华统治下教士结婚是完全合法的)结婚的人数[6](P.232—233)。特派使节团在保守的北部地区所处理的42件案件中只有4例涉及反对教士结婚。英国民众不仅开始接受教士结婚,而且在有的教区,人们认为独身才是异端[8](P.63)。
        四、总结
    综观上文,我们不难发现英国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进程非常复杂曲折,英国已婚教士的命运也随之起伏跌宕,他们一度受罚,又一度得宠,曾经遭迫害,又再度得势。这应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亨利八世之后都铎王朝的政治局势复杂,不同的宗教派别代表不同的政治势力,并且与历届君主的个人信仰和利益纠缠在一起,导致在教士结婚问题上政府的政策一波三折,缺乏延续性。英国宗教改革的命运早在亨利八世时代就埋下了伏笔。在英国宗教改革的产生原因中,不管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所起的作用如何,就亨利八世而言,他发起这场运动的动因主要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是他自己信仰的转变。他的前三次婚姻为他留下了3个子女:发妻凯瑟琳所生的玛丽、安·博林所生的伊丽莎白和简·西摩所生的爱德华,亨利历经艰辛才终于得到一个男继承人,他在1546年12月确定了从爱德华到玛丽再到伊丽莎白的继承顺序。爱德华未满10岁就登基,由新教主义者萨默塞特公爵摄政,爱德华自己也是位激进的新教徒,他的统治让英国具有明显的新教色彩,教士结婚也获得了空前的宽松环境,但不幸的是他过早夭折。爱德华作为惟一的男孩成为第一继承人这是理所当然的,不管亨利依据什么来决定两个女儿:玛丽与伊丽莎白的继承顺序,他的这种安排直接影响了英国宗教改革的历史,也影响了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进程。玛丽与伊丽莎白的母亲代表两个针锋相对的阵营,即天主教阵营和新教阵营,幼年的不幸与彼此的对立使玛丽与伊丽莎白也继续代表了天主教和新教两种不同的势力,而在继承顺序中将玛丽放在支持新教的爱德华和伊丽莎白之间,这就注定英国宗教改革的发展会出现断层。
    第二,民众的心理障碍导致了社会对教士结婚的排斥和敌视,这直接产生了两个后果:打算结婚或渴望结婚的教士不得不慎重行事,甚至迫于压力而放弃计划;政府在推进教士结婚合法化进程时也不得不考虑可能会导致的社会后果,因此,立法措施的出台总是比较缓慢。中世纪天主教会长期以来提倡教士独身制度,鼓吹教士作为神人交流中介的重要性,由此使俗人形成一种心理定势,认为教士独身是理所当然的,而且认为教士是否贞洁关乎圣礼的有效性,进而会影响到自己能否得到救赎。俗人对教士结婚充满恐惧,害怕已婚教士主持圣事不合适,甚至会玷污圣事,最终导致自己的灵魂无法得救,所以,他们排斥甚至敌视教士结婚或已婚教士。1549年7月,切斯特的一位受俸牧师证实:一个名叫休·邦伯瑞(Hugh Bunbury)的教士与安妮·安德鲁(Anne Andrew)已经定下婚约,但安妮要求休等待,直到其他的教士结婚后他们再结婚,她大概是担忧邻居们的反应,她肯定发现前景十分不妙,因为最终他们还是没有举行婚礼[9](P.182)。
    第三,这也是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教士婚姻本身所存在的问题:理想与现实的严重落差。为了捍卫教士婚姻,新教改革者鼓吹教士婚姻是婚姻的典范,教士家庭是秩序与虔诚的源头,它承担着教育和传播基督教价值观、道德和规范的职责,承担着接待、照顾旅客、鳏寡和穷人的责任,已婚教士有了妻子的帮助能够更好地完成这些任务,这对于教会、国家和社会都是非常重要的。诚然,教士不能仅仅生活在天国的理想中,他们和其他人一样也应该结婚生子,但教士在争取结婚的自由与权利的同时,却使自己陷于两难的境地,他们现实中的婚姻很难像他们所宣传的那样圆满,他们也和其他人一样会被卷入婚姻纠纷,甚至婚姻丑闻,拥有家室的教士也和俗人一样要经受贫困的煎熬,要为生计发愁。这些都是他们以前所没有想到的,这种理想与现实的脱节对教士婚姻产生了3 个消极后果:俗人对教士婚姻和已婚教士的失望、教士自己的犹豫和政府必要的遏制措施。
    在爱德华时期,温彻斯特主教波涅特(Ponet)就卷入了婚姻的法律纠纷。波涅特试图娶一位已婚妇女,她的前夫是诺丁汉的一名屠夫,他指控波涅特,并且获得赔偿,波涅特需向他支付终生年金,而且在1551年7月与该妇女离婚,但同年10月他又再婚。教士结婚的合法化也并不意味着教士性丑闻的终结,在兰开夏,从1571年到1601年间就有8名教士在主教视察期间被控犯有通奸或私通罪[9](P.240) 。而实际发生的类似情况远不止这些。
    1551年,马修·帕克(Matthew Parker)的第二个儿子出世后, 四口之家挤在原本为单身教士准备的住所内,马修·帕克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改造后才解决了住房问题[11](P.352)。显然,随着越来越多的教士娶妻生子,教士原来的生活环境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以致政府在1561年8月9日颁布《住宅法》,禁止已婚教士和他们的妻子一起住在大学和大教堂里,因为这些地方是用来独处、学习和祈祷的,由此,大学和大教堂的教士可以结婚,但要么放弃自己的住所,要么就要与自己的妻子儿女分居,否则就会失去任何晋升的机会[11](P.358)。
    1573年,38岁的理查德·格林翰姆(Richard Greenham)与一个寡妇结婚,但他的婚姻并不美满。格林翰姆非常乐善好施,经常弄得自己囊中羞涩,以致他的妻子要找人借贷才能收获他的圣职领地生产的谷物。当有人问格林翰姆关于婚姻的建议时,他总是说不要草率决定结婚[8](P.65)。
    不管英国教士结婚合法化的进程如何复杂与曲折,英国教士终于还是和大陆新教国家一样争取到了结婚的自由和权利,其根本原因应该在于它是对人性和理性的回归,这是自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人本身就有七情六欲,也应该拥有自己决定个人性取向的自由和权利,而强制性的教士独身制度既违反了人的这种本性,也蔑视个人的主体自由与权利。宗教改革继承了人文主义对人性和个人意志的张扬,因此,教士独身制度肯定会被打破。中世纪天主教会要求所有教士必须独身也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因为表面上的独身并不代表实质上的禁欲与贞洁,而维持这种形式上的纯洁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教会内部暗藏的淫乱与肮脏,这也确实荒唐。频频被揭露出来的天主教教士的性丑闻说明对天国理想的追求并不能完全战胜人的内在欲望。
    直到今天,结婚与否都是天主教和新教的根本区别之一,教士结婚作为宗教改革的一个非常重大的成果,它所产生的结果绝不仅仅只是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家庭和一个新的群体:教士的家庭和教士的妻儿,它实际上代表了旧秩序的终结,它对俗人的影响远远超出其它神学命题的争论。婚姻既是一个宗教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也很容易为俗人所理解。天主教利用独身使教士高高凌驾于俗人之上,而宗教改革后新教教士也和其他人一样娶妻生子,一样要为养家糊口而操劳,这对于改变教士作为神人交流中介的传统地位,改变人们对教士的传统看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教士结婚有利于摧毁天主教教会的权威,有利于打破教俗分隔的二元社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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