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前工业社会中的城市市场结构与市场导向的商业化
徐浩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5期
【原文出处】《史学月刊》(开封)2005年02期第70~74页
【作者简介】徐浩,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关 键 词】市场/城市市场/商业化/比较
一
商业化是各种市场行为的总称。商业化体现为货币和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增长的过程,发生在生产主要建立在自给自足基础上的社会之中。商业化是市场经济生成的必要条件,没有商业化就没有市场经济。但商业化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的货币化与市场化,其中生产环节起着主导作用,向商业化的转化也最迟缓与最艰难。在生产方面,是自给自足的商业化,还是市场导向的商业化,决定着前工业阶段所有商业化的性质与作用。自给自足的商业化(如农民交纳货币地租,以及雇工和小农在市场购买生活资料)只能重复自然经济,市场导向的商业化则通向商品生产(商品化)。商业化一般是从自给自足型转变为市场导向型,变革时间的早晚快慢取决于多种因素,但市场是这种转变的激活因素或终极力量。
市场按空间划分有农村市场和城市市场,按贸易范围划分有本地市场、地方市场、区域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按交易主体划分有小生产者市场、小商品生产者市场和商品生产者市场,其中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是市场的外在形态,农村市场和各级城市市场的交易范围和交易主体各自不同。上述市场在前工业阶段的中国和英格兰都可以见到,但发展程度却相差悬殊。不同的市场造就了不同的商业化,对经济和社会变迁的作用也大相径庭。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的产品和劳务的交换互补性强,可以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使城市从政治中心转变为工商业中心,瓦解乡村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发达的城市市场可以支持较高的城市化率,是连接农村与更大更远的市场的桥梁,较大的市场需求和有利的价格可以激发农村的商品生产。城市市场结构即以城市市场为主体的贸易体制,它是整合国内市场的重要机制与平台。城市市场比例过低或是城市市场发展不平衡,都制约着全国范围内城市市场结构的形成,城乡直接的和制度性的交换关系的建立,以及国内市场的整合。以往有关国内市场与资本主义起源关系的研究很有价值,市场被作为一个彼此关联的系统,而使各个孤立的市场产生关联性的媒介就是城市市场结构。前工业阶段中国和英格兰市场的差异不是市场数量和交易距离等技术性因素,而是市场的空间分布、贸易范围和交易主体等结构性因素。由于城市比农村在市场的结构性因素中占据明显有利的地位,所以城市市场结构的状况就成为衡量市场性质(即传统市场还是现代市场)及其转型的标志,也是制约市场导向的商业化的一种重要的体制性因素。
二
英格兰的城市市场结构形成于中世纪中晚期,平均将近20%的较高的城市化率,90%以上的人口不足2000人的小城市为特色的城市化道路为此奠定了基础。11世纪末英格兰只有三四十个市场,绝大多数城堡城市没有市场。因此,中世纪的市场布局形成于12~13世纪,其间英王颁发了2500份批准建立市场的特许状。14~15世纪市场特许状减少,1198~1483年英王颁布的市场特许状约有2800份,只有几百份是14~15世纪颁布的。截止14世纪中期,合法市场的数量是1200年的3倍。市场特许状的数量并不等于实际存在的市场数量,有些地方虽然获得特许状,但从来没有建立过市场,因此实际的市场数量必然少于特许状数量。12~13世纪英格兰涌现了大量城市,当时有2000个居民点特许为市场。也就是说,正式市场最多时达到过2000个。14世纪早期英格兰的城市有700个,每个城市至少有一个市场,即700个城市市场,村庄市场约有1500个,城乡正式市场的数量为2200个。这样,14世纪上半期正式市场约为2000~2200个,城乡市场的比例约为2∶3。黑死病以后许多村庄完全废弃,1370~1520年英格兰荒弃的村庄数量超过2000个。少数小城市和市镇也因萧条导致市场的消失,但是在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城市高至700个的数目并非夸大, 并仍有1000个以上的市场在黑死病以后存活到现代早期。到16世纪时40%的中世纪市场(即800~880个)继续存在。这样,15世纪也许还能保留大约1000个市场。如果城市市场仍有700个左右,那么绝大多数消失的是农村市场,市镇市场比村庄市场保留下来得更多。如在西米德兰地区和林肯郡,16世纪村庄市场分别消失了一半和60%,而市镇几乎毫发无损。村庄市场的消失进一步加强了城市市场的支配地位。这样,英格兰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的比例完全颠倒过来,成为3∶2,中世纪后期城市市场在数量上超过农村市场,城市市场结构得到优化。
在前工业阶段,中国城市化的动力前有郡县城市,后为工商业市镇,但包括郡县城市和市镇在内,清代城市化率平均在10%以下,比中世纪中后期的英格兰低一倍以上。明清时期江南、珠江三角洲、长江中游和山东运河沿岸等地区,市镇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存在严重的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北方地区的工商业市镇明显滞后。较低的城市化率和市镇的不平衡发展,导致城市市场的数量偏少,农村市场结构即以农村市场为主体的贸易体制占主导地位。明清时期,农村集市网络在全国建立起来,清代农村集市的数量比明代增加1倍。清代村庄的数量约70万~100万个,集市约3.5万~4万个以上。[1](p204~207)但这些集市的所在地绝大多数不是市镇和城市,清代约有7100个小型城市,其中绝大部分是市镇。[2](p142)以市镇及其以上的城市市场地作为城市市场,农村市场数倍于城市市场。从市场数量和交易距离看,中国的市场密度不亚于英格兰。农民的交易活动非常便捷,往返市场一般只需半天的路程。农民的市场交易距离一般就是他们的社会活动的范围,交易距离会限制他们的社会活动空间。他们与城市市场距离较远,城乡劳动者缺少直接交易的机会,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被限制在乡村社会,中国农民向城市的迁徙明显不如英格兰就是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所形成的市场的金字塔结构始终稳定如初,从市场结构上看不出任何现代化的迹象,农村市场结构没有受到削弱。而在英格兰,12~14世纪初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的比例是2∶3,位于金字塔底端的农村市场并不特别庞大。14~15世纪随着农村市场的大量消失,中世纪晚期城市市场结构得到优化,两者比例为3∶2,城市市场的数量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强,中世纪金字塔形的市场结构转变为纺锤形。日本和俄国也有类似的经历,它们“甚至在现代化起步以前,城市金字塔结构就开始发生变化。至少在有些地区,位于已经显得狭小的金字塔底角的集镇市场已开始衰落,而在19世纪后半期,这些集市大都已销声匿迹了”[1](p213)。由于中国绝大多数市场所在地不是市镇和城市,城市的发展受到限制,非农业职业数量和比例较低,绝大多数的交换关系无法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频繁的交换无助于城市化和市场导向的商业化。
其实,市场本身并不能说明一切。市场和市场活动早就存在,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市场和市场活动与自然经济并存,交换没有动摇甚至加强了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巴斯将19世纪中叶以前的西欧农业生产划分为直接农业消费阶段(500~1150)和间接农业消费阶段(1150~1850)。在12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不仅有城堡市场、庄园市场和村庄市场,还有海外贸易市场。但是农业生产落后,农业和手工业没有分离,所有人都直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没有粮食市场。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只有内部市场,城乡没有分工和交换,小生产占主导地位。在12世纪以前,领主自营地出租给佃户,劳役和实物地租悉数用于领主家庭消费和款待宾客,庄园不出售剩余产品。如何突破内部市场?格拉斯对英格兰谷物市场的研究有助于理解这种激活因素。格拉斯认为,庄园与市场的关系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即前市场阶段(12世纪以前),没有剩余谷物出售;地方市场阶段(12~13世纪中期),地方市场渐次出现,庄园领主通过出售自己生产的剩余谷物满足各种需要;充分发展的地方市场阶段(13世纪中期~16世纪),领主自营地的集中经营解体,商业化市场的农业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格拉斯的“地方市场”概念非常重要,在一定范围中粮价波动的一致性,以及与外界频繁的交换活动是地方市场存在的标志。以地方市场为分界,此前是巴斯所谓直接农业消费阶段,后面开始了间接农业消费阶段。在间接农业消费阶段,传统的农业社会通过工农业的分离及其商品化逐渐城市化。12~13世纪中叶西欧城市中确立了工商业经济的主导地位,城市市场依赖农村的粮食和原材料,农村也依靠城市市场的货币、手工业品和劳务。在这种情形下,农民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城市市场,城乡的内部市场的重要性下降,地方市场地位上升。城市市场数量和重要性的增加,进而城市市场结构的形成使城市市场与周围农村建立起垂直的和经常的商业关系。
内部市场的下降有助于城市化和商品化的扩展。在城乡商业交往中,贵族、乡绅、农民进入城市市场,在农村的粮食、羊毛和毛皮,以及城市的手工业品和劳务之间互通有无,部分产品如羊毛、呢绒和粮食的生产等随着地方市场与远距离市场的连接而走向市场导向的商业化道路。在城市开始的市场导向的商业化,通过城市市场结构辐射到农村各地。对城乡双方而言,城市市场结构不仅使手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产量与交易量空前扩大,更重要的是加速了劳动分工。城市形成工商业中心,市民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逐渐分离,农民也越来越依赖城市手工业品,家庭手工业的地位下降。“当城市开始使农村居民有可能到城市购买各种工业品的时候,所有这一切(指领地经济时代的自给自足——引者注)都改变了。在市民阶级和农村居民之间建立起……相互服务的关系。原来市民阶级是工匠的顾客,而现在工匠在农村居民中又找到了可靠的顾客。结果是在城乡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分工。”[3](p97)城市市场结构也对商业化农业产生深远影响,这种影响是单纯的农村市场无法替代和企及的。“城市工商业是农村改良与开发的原因,而不是它的结果”,因为工商业都市的增加与富裕“为农村的原生产物提供了一个巨大而便宜的市场,从而鼓励了农村的开发与进一步的改进”。[4](p370~371,378)内部市场扩展为地方市场最早激发了自营地的农业生产,庄园账簿中有大量庄园管事在各级城市市场的交易记录,显示庄园谷物销售的距离一般在10公里左右。自营地小麦平均出售比例在较好情况下可以超过50%,混合谷物为20%~30%,领主供应商品粮的自营地面积占全部耕地的将近10%,农民超过10%。地方市场兴起后,领主既是商品粮和手工业原材料的出售者,也是伦敦和较大城市市场的消费者,在地方市场阶段作用不凡。对领主而言,无论到城市出售还是购买商品,农奴的运输劳役(中等以上农民家庭都有马车)都是必要的。而以马车为代表的运输工具的革命极大地提高了运输效率,为地方市场的商品交换提供了保障。
市场导向的商业化的根本转变决定于占人口80%以上的生产者——农民。13世纪晚期自营地直接经营的面积和劳役开始下降,领主自营地农业逐渐退出地方市场,加上地租折算和土地供应量增加,为农民商品生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城市市场的粮食来自附近地区或周围农村。伦敦的谷物来自10个郡,个别的运输距离超过50英里,但绝大多数城市粮食的陆路运输距离少于10英里。到城市卖粮也不困难,几乎没有人往返城市市场超过1天的路程(6(2/3)英里或10英里是一天内步行往返市场的距离),每个交易者的周围经常有不止一个城市市场可供选择。各级各类城市都有辐射半径达到6~7英里的农村,农民容易也习惯于进城交易,成为小城市和市镇市场的常客。持有半维尔格特土地的农民有自己的马车,去城镇买卖装载货物非常方便。早在13世纪英格兰东部地区的不少农民都使用马和马车,可以将小麦运到5~10英里以外的城镇市场出售。15世纪时甚至茅舍农也有自己的马,很容易到城里去。在伍斯特主教地产,市镇分布于地产和庄园的附近,中世纪晚期农民选择交纳货币地租而不是服劳役,这表明他们易于在这些城市市场得到货币。农民交易活动的距离比贵族和乡绅近,86%的农民遗嘱提到的地名在12英里之内。而在这些被提到的地名中,城市地名占了40%。一般说,中世纪中晚期农民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范围是5~10英里。肯特郡一半的村民在本教区内找到配偶,70%在5英里范围内,84%在10英里,93%在15英里。上述距离表明不同阶层农民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都有固定的范围,婚姻等社会活动范围来自交易活动的类型,即是在农村市场交换还是在城市市场交换,中世纪中晚期城市市场结构缩小了城乡的距离和差距。
三
中世纪后期充分发展的地方市场有力地支撑了英格兰较高的城市化率,也为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农民的商品化受到土地数量的制约。在二圃制下人均需要3英亩土地维持基本生活,三圃制下需要2.5英亩。以每户4.5口人计算,农民家庭分别需要10~13.5英亩,有的地方需要1/4~1/2维尔格特,这充其量只能算是自给自足的家庭农场。而13世纪对全国104个庄园的调查表明,持有1/4以下维尔格特土地的小持有者占45%,持有1/2维尔格特土地的中等农户占33%,1维尔格特以上的富裕农户占22%。小持有者需要购买部分口粮, 中等农民的商品化主要是出售1/4~1/2的产品以交纳货币租税。也就是说,近4/5的农民家庭所生产的粮食基本满足或不能满足消费需要,他们的商品化还局限于为交纳货币地租和家庭消费需要而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即分配、交换和消费环节的商业化阶段)。只有占1/5强的富裕农民及大农场主才有额外的能力为市场进行生产,自给自足的商业化和市场导向的商业化在不同的农民阶层中非常分明。13世纪在富裕农民之上出现了“富兰克林”,分布在英格兰的中部和南部。他们是拥有2码地(1码地约30英亩,1英亩等于6市亩)的自由农民,而当时最富裕的维兰也只持有1码份地。这些更大的农场主的出现表明农民的经营性农场初具规模。在乔叟时代,他们继续成长壮大,经济地位介于乡绅和维兰之间。在乔叟的笔下,他们的消费能力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小乡绅的生活水平,而这样的消费水平与他们的生产能力和收入状况是吻合的。
早在黑死病前,英格兰农民的生产能力就超过教俗封建主。13世纪90年代,农民特别是富裕农民的生产能力迅速提高。1290年英格兰出口羊毛3.1万袋,教俗封建主仅占出口量的1/3,其他2/3来自中等和富裕农民的羊群。1300年富裕农民已经拥有较强的商业化能力,位于米德兰的码地持有者全年可收获23夸特谷物,分别扣除种子、口粮6和10夸特后(1夸特等于8蒲式耳或1/4吨),还可以出售7夸特,得到1~2镑的现金,富兰克林的商品化能力应该更加可观,这些大宗产品是村庄和庄园市场无法吸收的。因此,没有地方市场,农民就不会进行规模生产,农民经济只能按照恰亚诺夫的模式运行,即家庭消费量决定着生产量。至都铎时期,农民经营性农场的规模继续扩大,由自由持有农、公簿持有农和租地农组成的约曼农场主,成为继富兰克林之后新的自由农民阶层。15世纪时占全国1/4~1/5耕地面积的庄园自营地再次出租经营,这些出租自营地的承租人或佃户被称为农场主。最初的农场主经常是庄园管事,还不能完全独立经营,受到领主和庄园法庭的干预。后来在肯特、沃里克和威尔士等郡大多数的农场主主要从农民中间招募,他们解除了与庄园的人身依附关系,生产经营更加独立。此外,农场主还包括乡绅、教士或商人,但他们所承租的农场往往不是由自己经营,而是再转租给农民农场主。租地农场的兴起逐步瓦解了英格兰的封建租佃制,农业的生产和管理方法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市场导向的商业化农业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富裕的约曼农场常常在80英亩以上,雇工为市场生产,肯特郡少数约曼的租地农场达到240英亩,1468 年有些农民承租200~400英亩的自营地,地方市场和经营性农场的规模携手并进,16世纪早期英格兰经营50英亩以上农场的农户占到了全国总户数的1/8。他们在赢得地方市场发展商品生产时,也积累财富,以新的消费创造着市场,成为农村市场导向的商业化的主力军。
目前学术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斯密型动力支配着前工业阶段的中国和英格兰,即市场和分工是劳动生产率发展的主要杠杆。斯密生前曾间接获得过中国的信息,并据以认为,“也许在马可波罗时代以前好久,中国的财富就已完全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发展程度”[4](p65)。何谓斯密所指的限制中国财富增长的法律制度?从斯密型动力的角度讲就是市场和分工。中国农村的定期集市制度是宋代萌发、明清普及的。农村市场结构是自然经济的真实写照。吴承明先生认为,农民自给自足的单位不是家庭和村庄,而是县邑。一县之内分布数十个集市,使生产条件和资源倍感困顿的小生产者可以借助市场手段调剂余缺,以资生计,稠密的农村市场为小生产者利用各种资源满足生计提供了条件,中国绝大多数农民的交易范围没有超越这种农村市场。这种市场结构不是在物质资源上而是在体制上限制了城市化率的发展,以及由此推动的城乡劳动的分工。农村集市交换活动的繁茂表明,“标准集市区域内本不乏更多的资源可供汲取并引入城市……这些潜在的剩余产品,在由于需要供养更多的人口而被部分地消耗掉之前,一直在数量上保持着相当的水平”[1](p208)。同时,农村市场结构实际上是罗曼兹所称的“社区内交换”,相当于12世纪前英格兰的内部市场,由于其市场辐射范围的狭小,制约了大农作为一个农民阶层的产生。
商品化的规模农业需要广阔的市场和一定规模的耕地面积。18世纪末中国总人口从1亿增长到3亿,而耕地面积的增加不足50%,况且人口的增加并没有像12~14世纪初的英格兰那样引起城市化率的上升(从8%上升为近20%), 分流出更大比例的农业人口进入城市从事工商业,城市人口的增长率只是与全国总人口的增长率大体相仿。在这种情况下,户均和人均耕地面积减少,增加的劳动投入和土地的单位产出量是以牺牲人均劳动生产率为代价换来的。普通农民没有比以往拥有更强的商业化能力。实际上,在传统农业技术条件下,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通过增加产量和扩大耕地面积共同实现的,这可以从尼德兰集约化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落后于英格兰的事实得到证明。由于市场这种体制性因素的局限,尽管不乏“力求致富”的个案,以及存在比农村集市等级更高的城市市场中心地,但农民的生产生活范围主要局限在农村市场,对他们而言这种市场更多的是谋生手段而不是致富阶梯。因此在前工业阶段的中国,富裕农民或规模生产的农场主始终没有作为一个阶层出现过,小农经济、农村市场结构和传统农业社会始终没有发生本质的或革命性改变。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5期
【原文出处】《史学月刊》(开封)2005年02期第70~74页
【作者简介】徐浩,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 | 市场和商业化是中国和英格兰等许多前工业社会的常见现象,但在中国,农村市场结构和自给型商业化长期处于主导地位,没有像英格兰那样在中世纪晚期和现代早期转变为城市市场结构和市场导向的商业化。市场结构的性质对两国早期现代化过程中商业化的发展路径,提供了截然不同的体制性角色。 |
商业化是各种市场行为的总称。商业化体现为货币和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增长的过程,发生在生产主要建立在自给自足基础上的社会之中。商业化是市场经济生成的必要条件,没有商业化就没有市场经济。但商业化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的货币化与市场化,其中生产环节起着主导作用,向商业化的转化也最迟缓与最艰难。在生产方面,是自给自足的商业化,还是市场导向的商业化,决定着前工业阶段所有商业化的性质与作用。自给自足的商业化(如农民交纳货币地租,以及雇工和小农在市场购买生活资料)只能重复自然经济,市场导向的商业化则通向商品生产(商品化)。商业化一般是从自给自足型转变为市场导向型,变革时间的早晚快慢取决于多种因素,但市场是这种转变的激活因素或终极力量。
市场按空间划分有农村市场和城市市场,按贸易范围划分有本地市场、地方市场、区域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按交易主体划分有小生产者市场、小商品生产者市场和商品生产者市场,其中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是市场的外在形态,农村市场和各级城市市场的交易范围和交易主体各自不同。上述市场在前工业阶段的中国和英格兰都可以见到,但发展程度却相差悬殊。不同的市场造就了不同的商业化,对经济和社会变迁的作用也大相径庭。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的产品和劳务的交换互补性强,可以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使城市从政治中心转变为工商业中心,瓦解乡村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发达的城市市场可以支持较高的城市化率,是连接农村与更大更远的市场的桥梁,较大的市场需求和有利的价格可以激发农村的商品生产。城市市场结构即以城市市场为主体的贸易体制,它是整合国内市场的重要机制与平台。城市市场比例过低或是城市市场发展不平衡,都制约着全国范围内城市市场结构的形成,城乡直接的和制度性的交换关系的建立,以及国内市场的整合。以往有关国内市场与资本主义起源关系的研究很有价值,市场被作为一个彼此关联的系统,而使各个孤立的市场产生关联性的媒介就是城市市场结构。前工业阶段中国和英格兰市场的差异不是市场数量和交易距离等技术性因素,而是市场的空间分布、贸易范围和交易主体等结构性因素。由于城市比农村在市场的结构性因素中占据明显有利的地位,所以城市市场结构的状况就成为衡量市场性质(即传统市场还是现代市场)及其转型的标志,也是制约市场导向的商业化的一种重要的体制性因素。
二
英格兰的城市市场结构形成于中世纪中晚期,平均将近20%的较高的城市化率,90%以上的人口不足2000人的小城市为特色的城市化道路为此奠定了基础。11世纪末英格兰只有三四十个市场,绝大多数城堡城市没有市场。因此,中世纪的市场布局形成于12~13世纪,其间英王颁发了2500份批准建立市场的特许状。14~15世纪市场特许状减少,1198~1483年英王颁布的市场特许状约有2800份,只有几百份是14~15世纪颁布的。截止14世纪中期,合法市场的数量是1200年的3倍。市场特许状的数量并不等于实际存在的市场数量,有些地方虽然获得特许状,但从来没有建立过市场,因此实际的市场数量必然少于特许状数量。12~13世纪英格兰涌现了大量城市,当时有2000个居民点特许为市场。也就是说,正式市场最多时达到过2000个。14世纪早期英格兰的城市有700个,每个城市至少有一个市场,即700个城市市场,村庄市场约有1500个,城乡正式市场的数量为2200个。这样,14世纪上半期正式市场约为2000~2200个,城乡市场的比例约为2∶3。黑死病以后许多村庄完全废弃,1370~1520年英格兰荒弃的村庄数量超过2000个。少数小城市和市镇也因萧条导致市场的消失,但是在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城市高至700个的数目并非夸大, 并仍有1000个以上的市场在黑死病以后存活到现代早期。到16世纪时40%的中世纪市场(即800~880个)继续存在。这样,15世纪也许还能保留大约1000个市场。如果城市市场仍有700个左右,那么绝大多数消失的是农村市场,市镇市场比村庄市场保留下来得更多。如在西米德兰地区和林肯郡,16世纪村庄市场分别消失了一半和60%,而市镇几乎毫发无损。村庄市场的消失进一步加强了城市市场的支配地位。这样,英格兰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的比例完全颠倒过来,成为3∶2,中世纪后期城市市场在数量上超过农村市场,城市市场结构得到优化。
在前工业阶段,中国城市化的动力前有郡县城市,后为工商业市镇,但包括郡县城市和市镇在内,清代城市化率平均在10%以下,比中世纪中后期的英格兰低一倍以上。明清时期江南、珠江三角洲、长江中游和山东运河沿岸等地区,市镇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存在严重的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北方地区的工商业市镇明显滞后。较低的城市化率和市镇的不平衡发展,导致城市市场的数量偏少,农村市场结构即以农村市场为主体的贸易体制占主导地位。明清时期,农村集市网络在全国建立起来,清代农村集市的数量比明代增加1倍。清代村庄的数量约70万~100万个,集市约3.5万~4万个以上。[1](p204~207)但这些集市的所在地绝大多数不是市镇和城市,清代约有7100个小型城市,其中绝大部分是市镇。[2](p142)以市镇及其以上的城市市场地作为城市市场,农村市场数倍于城市市场。从市场数量和交易距离看,中国的市场密度不亚于英格兰。农民的交易活动非常便捷,往返市场一般只需半天的路程。农民的市场交易距离一般就是他们的社会活动的范围,交易距离会限制他们的社会活动空间。他们与城市市场距离较远,城乡劳动者缺少直接交易的机会,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被限制在乡村社会,中国农民向城市的迁徙明显不如英格兰就是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所形成的市场的金字塔结构始终稳定如初,从市场结构上看不出任何现代化的迹象,农村市场结构没有受到削弱。而在英格兰,12~14世纪初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的比例是2∶3,位于金字塔底端的农村市场并不特别庞大。14~15世纪随着农村市场的大量消失,中世纪晚期城市市场结构得到优化,两者比例为3∶2,城市市场的数量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强,中世纪金字塔形的市场结构转变为纺锤形。日本和俄国也有类似的经历,它们“甚至在现代化起步以前,城市金字塔结构就开始发生变化。至少在有些地区,位于已经显得狭小的金字塔底角的集镇市场已开始衰落,而在19世纪后半期,这些集市大都已销声匿迹了”[1](p213)。由于中国绝大多数市场所在地不是市镇和城市,城市的发展受到限制,非农业职业数量和比例较低,绝大多数的交换关系无法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频繁的交换无助于城市化和市场导向的商业化。
其实,市场本身并不能说明一切。市场和市场活动早就存在,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市场和市场活动与自然经济并存,交换没有动摇甚至加强了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巴斯将19世纪中叶以前的西欧农业生产划分为直接农业消费阶段(500~1150)和间接农业消费阶段(1150~1850)。在12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不仅有城堡市场、庄园市场和村庄市场,还有海外贸易市场。但是农业生产落后,农业和手工业没有分离,所有人都直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没有粮食市场。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只有内部市场,城乡没有分工和交换,小生产占主导地位。在12世纪以前,领主自营地出租给佃户,劳役和实物地租悉数用于领主家庭消费和款待宾客,庄园不出售剩余产品。如何突破内部市场?格拉斯对英格兰谷物市场的研究有助于理解这种激活因素。格拉斯认为,庄园与市场的关系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即前市场阶段(12世纪以前),没有剩余谷物出售;地方市场阶段(12~13世纪中期),地方市场渐次出现,庄园领主通过出售自己生产的剩余谷物满足各种需要;充分发展的地方市场阶段(13世纪中期~16世纪),领主自营地的集中经营解体,商业化市场的农业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格拉斯的“地方市场”概念非常重要,在一定范围中粮价波动的一致性,以及与外界频繁的交换活动是地方市场存在的标志。以地方市场为分界,此前是巴斯所谓直接农业消费阶段,后面开始了间接农业消费阶段。在间接农业消费阶段,传统的农业社会通过工农业的分离及其商品化逐渐城市化。12~13世纪中叶西欧城市中确立了工商业经济的主导地位,城市市场依赖农村的粮食和原材料,农村也依靠城市市场的货币、手工业品和劳务。在这种情形下,农民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城市市场,城乡的内部市场的重要性下降,地方市场地位上升。城市市场数量和重要性的增加,进而城市市场结构的形成使城市市场与周围农村建立起垂直的和经常的商业关系。
内部市场的下降有助于城市化和商品化的扩展。在城乡商业交往中,贵族、乡绅、农民进入城市市场,在农村的粮食、羊毛和毛皮,以及城市的手工业品和劳务之间互通有无,部分产品如羊毛、呢绒和粮食的生产等随着地方市场与远距离市场的连接而走向市场导向的商业化道路。在城市开始的市场导向的商业化,通过城市市场结构辐射到农村各地。对城乡双方而言,城市市场结构不仅使手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产量与交易量空前扩大,更重要的是加速了劳动分工。城市形成工商业中心,市民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逐渐分离,农民也越来越依赖城市手工业品,家庭手工业的地位下降。“当城市开始使农村居民有可能到城市购买各种工业品的时候,所有这一切(指领地经济时代的自给自足——引者注)都改变了。在市民阶级和农村居民之间建立起……相互服务的关系。原来市民阶级是工匠的顾客,而现在工匠在农村居民中又找到了可靠的顾客。结果是在城乡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分工。”[3](p97)城市市场结构也对商业化农业产生深远影响,这种影响是单纯的农村市场无法替代和企及的。“城市工商业是农村改良与开发的原因,而不是它的结果”,因为工商业都市的增加与富裕“为农村的原生产物提供了一个巨大而便宜的市场,从而鼓励了农村的开发与进一步的改进”。[4](p370~371,378)内部市场扩展为地方市场最早激发了自营地的农业生产,庄园账簿中有大量庄园管事在各级城市市场的交易记录,显示庄园谷物销售的距离一般在10公里左右。自营地小麦平均出售比例在较好情况下可以超过50%,混合谷物为20%~30%,领主供应商品粮的自营地面积占全部耕地的将近10%,农民超过10%。地方市场兴起后,领主既是商品粮和手工业原材料的出售者,也是伦敦和较大城市市场的消费者,在地方市场阶段作用不凡。对领主而言,无论到城市出售还是购买商品,农奴的运输劳役(中等以上农民家庭都有马车)都是必要的。而以马车为代表的运输工具的革命极大地提高了运输效率,为地方市场的商品交换提供了保障。
市场导向的商业化的根本转变决定于占人口80%以上的生产者——农民。13世纪晚期自营地直接经营的面积和劳役开始下降,领主自营地农业逐渐退出地方市场,加上地租折算和土地供应量增加,为农民商品生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城市市场的粮食来自附近地区或周围农村。伦敦的谷物来自10个郡,个别的运输距离超过50英里,但绝大多数城市粮食的陆路运输距离少于10英里。到城市卖粮也不困难,几乎没有人往返城市市场超过1天的路程(6(2/3)英里或10英里是一天内步行往返市场的距离),每个交易者的周围经常有不止一个城市市场可供选择。各级各类城市都有辐射半径达到6~7英里的农村,农民容易也习惯于进城交易,成为小城市和市镇市场的常客。持有半维尔格特土地的农民有自己的马车,去城镇买卖装载货物非常方便。早在13世纪英格兰东部地区的不少农民都使用马和马车,可以将小麦运到5~10英里以外的城镇市场出售。15世纪时甚至茅舍农也有自己的马,很容易到城里去。在伍斯特主教地产,市镇分布于地产和庄园的附近,中世纪晚期农民选择交纳货币地租而不是服劳役,这表明他们易于在这些城市市场得到货币。农民交易活动的距离比贵族和乡绅近,86%的农民遗嘱提到的地名在12英里之内。而在这些被提到的地名中,城市地名占了40%。一般说,中世纪中晚期农民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范围是5~10英里。肯特郡一半的村民在本教区内找到配偶,70%在5英里范围内,84%在10英里,93%在15英里。上述距离表明不同阶层农民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都有固定的范围,婚姻等社会活动范围来自交易活动的类型,即是在农村市场交换还是在城市市场交换,中世纪中晚期城市市场结构缩小了城乡的距离和差距。
三
中世纪后期充分发展的地方市场有力地支撑了英格兰较高的城市化率,也为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农民的商品化受到土地数量的制约。在二圃制下人均需要3英亩土地维持基本生活,三圃制下需要2.5英亩。以每户4.5口人计算,农民家庭分别需要10~13.5英亩,有的地方需要1/4~1/2维尔格特,这充其量只能算是自给自足的家庭农场。而13世纪对全国104个庄园的调查表明,持有1/4以下维尔格特土地的小持有者占45%,持有1/2维尔格特土地的中等农户占33%,1维尔格特以上的富裕农户占22%。小持有者需要购买部分口粮, 中等农民的商品化主要是出售1/4~1/2的产品以交纳货币租税。也就是说,近4/5的农民家庭所生产的粮食基本满足或不能满足消费需要,他们的商品化还局限于为交纳货币地租和家庭消费需要而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即分配、交换和消费环节的商业化阶段)。只有占1/5强的富裕农民及大农场主才有额外的能力为市场进行生产,自给自足的商业化和市场导向的商业化在不同的农民阶层中非常分明。13世纪在富裕农民之上出现了“富兰克林”,分布在英格兰的中部和南部。他们是拥有2码地(1码地约30英亩,1英亩等于6市亩)的自由农民,而当时最富裕的维兰也只持有1码份地。这些更大的农场主的出现表明农民的经营性农场初具规模。在乔叟时代,他们继续成长壮大,经济地位介于乡绅和维兰之间。在乔叟的笔下,他们的消费能力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小乡绅的生活水平,而这样的消费水平与他们的生产能力和收入状况是吻合的。
早在黑死病前,英格兰农民的生产能力就超过教俗封建主。13世纪90年代,农民特别是富裕农民的生产能力迅速提高。1290年英格兰出口羊毛3.1万袋,教俗封建主仅占出口量的1/3,其他2/3来自中等和富裕农民的羊群。1300年富裕农民已经拥有较强的商业化能力,位于米德兰的码地持有者全年可收获23夸特谷物,分别扣除种子、口粮6和10夸特后(1夸特等于8蒲式耳或1/4吨),还可以出售7夸特,得到1~2镑的现金,富兰克林的商品化能力应该更加可观,这些大宗产品是村庄和庄园市场无法吸收的。因此,没有地方市场,农民就不会进行规模生产,农民经济只能按照恰亚诺夫的模式运行,即家庭消费量决定着生产量。至都铎时期,农民经营性农场的规模继续扩大,由自由持有农、公簿持有农和租地农组成的约曼农场主,成为继富兰克林之后新的自由农民阶层。15世纪时占全国1/4~1/5耕地面积的庄园自营地再次出租经营,这些出租自营地的承租人或佃户被称为农场主。最初的农场主经常是庄园管事,还不能完全独立经营,受到领主和庄园法庭的干预。后来在肯特、沃里克和威尔士等郡大多数的农场主主要从农民中间招募,他们解除了与庄园的人身依附关系,生产经营更加独立。此外,农场主还包括乡绅、教士或商人,但他们所承租的农场往往不是由自己经营,而是再转租给农民农场主。租地农场的兴起逐步瓦解了英格兰的封建租佃制,农业的生产和管理方法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市场导向的商业化农业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富裕的约曼农场常常在80英亩以上,雇工为市场生产,肯特郡少数约曼的租地农场达到240英亩,1468 年有些农民承租200~400英亩的自营地,地方市场和经营性农场的规模携手并进,16世纪早期英格兰经营50英亩以上农场的农户占到了全国总户数的1/8。他们在赢得地方市场发展商品生产时,也积累财富,以新的消费创造着市场,成为农村市场导向的商业化的主力军。
目前学术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斯密型动力支配着前工业阶段的中国和英格兰,即市场和分工是劳动生产率发展的主要杠杆。斯密生前曾间接获得过中国的信息,并据以认为,“也许在马可波罗时代以前好久,中国的财富就已完全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发展程度”[4](p65)。何谓斯密所指的限制中国财富增长的法律制度?从斯密型动力的角度讲就是市场和分工。中国农村的定期集市制度是宋代萌发、明清普及的。农村市场结构是自然经济的真实写照。吴承明先生认为,农民自给自足的单位不是家庭和村庄,而是县邑。一县之内分布数十个集市,使生产条件和资源倍感困顿的小生产者可以借助市场手段调剂余缺,以资生计,稠密的农村市场为小生产者利用各种资源满足生计提供了条件,中国绝大多数农民的交易范围没有超越这种农村市场。这种市场结构不是在物质资源上而是在体制上限制了城市化率的发展,以及由此推动的城乡劳动的分工。农村集市交换活动的繁茂表明,“标准集市区域内本不乏更多的资源可供汲取并引入城市……这些潜在的剩余产品,在由于需要供养更多的人口而被部分地消耗掉之前,一直在数量上保持着相当的水平”[1](p208)。同时,农村市场结构实际上是罗曼兹所称的“社区内交换”,相当于12世纪前英格兰的内部市场,由于其市场辐射范围的狭小,制约了大农作为一个农民阶层的产生。
商品化的规模农业需要广阔的市场和一定规模的耕地面积。18世纪末中国总人口从1亿增长到3亿,而耕地面积的增加不足50%,况且人口的增加并没有像12~14世纪初的英格兰那样引起城市化率的上升(从8%上升为近20%), 分流出更大比例的农业人口进入城市从事工商业,城市人口的增长率只是与全国总人口的增长率大体相仿。在这种情况下,户均和人均耕地面积减少,增加的劳动投入和土地的单位产出量是以牺牲人均劳动生产率为代价换来的。普通农民没有比以往拥有更强的商业化能力。实际上,在传统农业技术条件下,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通过增加产量和扩大耕地面积共同实现的,这可以从尼德兰集约化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落后于英格兰的事实得到证明。由于市场这种体制性因素的局限,尽管不乏“力求致富”的个案,以及存在比农村集市等级更高的城市市场中心地,但农民的生产生活范围主要局限在农村市场,对他们而言这种市场更多的是谋生手段而不是致富阶梯。因此在前工业阶段的中国,富裕农民或规模生产的农场主始终没有作为一个阶层出现过,小农经济、农村市场结构和传统农业社会始终没有发生本质的或革命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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