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论北美殖民地与英国议会间的冲突与斗争
万昌华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4期
【原文出处】《齐鲁学刊》(曲阜)2005年01期第65~71页
【作者简介】万昌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泰山学院政史系教授。(天津 300071)
【内容提要】北美殖民地独立之前,对其进行管辖的是英国议会及对英国议会负责的英国内阁,不 存在《独立宣言》中所说的英王暴政。北美独立运动是自由的殖民地人民在已有高度自 由之上的自由的进一步扩展。
【关 键 词】北美独立运动/英国议会/暴政/自由


    北美独立运动的许多领袖人物都说过英王是暴君,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管辖是英王的 专制暴政。帕特利克·亨利在弗吉尼亚议会的演讲中说:“恺撒有他的布鲁斯特,查理 一世有他的克伦威尔,乔治三世也会有……”华盛顿在给人的信中写道:“……告诉他 们,我们的自由精神已在沸腾,不能再屈服于奴役;告诉他们,如果除了奴役就不能使 暴君及其凶狠的大臣满意,我们已决心与如此不公正、不人道的国家一刀两断。”[1]( P107-108)富兰克林的名言是:“反抗暴君,就是对上帝的服从。”杰弗逊1776年听到 该格言后认为非常好,把它镌刻在自己的印章上终身佩带[2](P490)。第二届大陆会议1 776年7月4日通过的《独立宣言》虽然是杰佛逊起草的,但经过了约翰·亚当斯等人修 改,代表了大陆会议全体成员的意见。其中写道:“现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就是一 部怙恶不悛、倒行逆施的历史,他那一切的措施都只有一个直接的目的,即在我们各州 建立一种绝对专制的统治。”在列举了英王28条的“倒行逆施”事实后(刘祚昌先生考 证说,杰佛逊《独立宣言》原稿中例举的英王“罪状”是25条)[2](P141),宣言接着写 道:“一个如此罪恶昭彰的君主,其一切的行为都可以确认为暴君。”[3](P94-97)
    当时在位的英国国王乔治三世真是专制暴君?不是。历史的实际是,早在北美独立运动 前半个世纪,英王就没有统治国家的任何实权了。当时北美殖民地与母国英国间的矛盾 与冲突,实际是与握有英国统治全权的英国议会的冲突。然而,建国以来,不论是我们 的历史教科书中,还是有关美国独立的专门史著中,均未给此问题以明确清晰的说明。 甚至,有些史著的作者本人对该问题的认识也还相当的模糊。为了改变这种以讹传讹流 于肤浅的状况,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其中探讨的重点在北美殖民地与 英国议会的冲突及其斗争上。
        一、北美独立运动前后的英国国王
    北美独立运动开展以前很久,英国就已经不存在专制王权了。再往上推,英国中世纪 时王权也并不强大,也没法与中国中古时期的皇权相比较。
    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王的权力进一步受到制约,议会高于王权。英王在前期还拥有 部分行政权力,到后来,早于北美独立运动约60年(自不懂英语的德意志人乔治一世即 英国王位计),他们连部分的行政权力也没有了。
    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规定,未经议会批准,国王无权废止法律;未经议会批准, 国王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国民征税;未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征募或维持常备军;议会和 议员有政治行为司法豁免权,“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 外之任何法院或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3](P28-29)。据此,英国议会掌握了包括立 法、财政、军事诸权力在内的国家大权,国王只保留了行政权。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进一步加强了议会的权力,削弱了王权。《王位继承法》有 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开创了世界近代史上国王由议会选任的先例,二是具有无与伦比的 可操作性。为了彻底剥夺信奉天主教者继承英国王位的权利,《王位继承法》中明确规 定,英王威廉三世去世后,王位由玛丽的妹妹、信奉新教的安娜继承;安娜死后,请信 奉新教的德意志汉诺威选帝侯来继承。
    威廉三世即英国王位后任命辉格党人做枢密大臣,议事于密室,逐渐形成了直辖于国 王的国家最高行政班子内阁。1714年,德意志汉诺威家族的乔治一世根据《王位继承法 》即英国王位,开始了英国近代史上的汉诺威王朝。乔治一世即位时已54岁,是地道的 德国人,不谙英语,无法与枢密大臣交流,因而经常不参加枢密院讨论国家行政事务的 会议。从1717年开始,英王就完全不出席和主持内阁会议了。于是,在枢密大臣中逐渐 产生了主持会议的首席——首相,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政党内阁制。
    在此情况下,“作为国家行政首脑,英王只有象征性的地位和权力,即所谓‘临朝而 不理政’。英王作为政府首脑,每天要批阅、签署许多内阁文件、决议、记录和报告, 但对此一概不负责任,所有政府文件除国王签署外,都由一个内阁大臣或全体阁员副署 代为负责”[4](P35)。北美独立运动开展之时,英王的此种政治角色已经形成多年了, 因而有乔治三世的在1775年英国议会开幕式上的表态讲话。他在讲话中说:“将抵抗一 切削弱或伤害议会‘最高权威’的企图。”[2](P91)在谈到乔治三世与北美殖民地有关 的问题时,刘祚昌先生在《杰佛逊》一书中写道:“英王乔治三世在英国议会上发表了 杀气腾腾的讲话,说什么麻萨诸塞的事件是‘具有刑事性质的暴乱’……国王的发言博 得了英国议会上、下两院的喝彩。”[2](P91)在这里,刘先生的意思很明显,他同意杰 佛逊在《独立宣言》中说乔治三世是暴君的观点。这没有道理。因为,其中的内在逻辑 是这样:乔治三世作为当时的英王,他连实际的行政权力都没有,怎么会成了搞专制的 暴君了呢?
        二、独立运动前英国议会对北美的管辖
    众多史实也可以明白无误地表明,当时英国对北美的管辖是英国议会对北美殖民地的 管辖。
    早在复辟时期对北美殖民地行使最高管辖权的就已经是英国议会了。1660年英国议会 制定了《列举商品法》,1663年又颁布了《主要商品法》,以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管辖 ,以及保护和促进本土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的发展[5](P83)。1660年的法令中规定,北 美殖民地的某些货物不得出口到英国本土以外的其他国家,殖民地不能使用自己的船只 运输产品出口;1663年的法令中规定,欧洲国家出口到北美殖民地的货物,需首先在英 国上税,上税后改装英国船再运往北美。英国议会的这些规定,旨在控制北美殖民地的 对外贸易[6](P73)。除此之外,其对英国来讲还具有某些国际法上的意义,即航船的国 籍必须明确、收税是国家主权管辖的重要体现。当时的英国与北美是一个国家,它内部 的货物运输规则及模式属于内政的问题,英国议会为维护国家主权作出上述规定是合乎 国际惯例的。
    至七年战争结束之前,英国议会又制定了一批涉及到北美殖民地的法令。主要有1699 年的《羊毛条例》,1732年的《制帽条例》,以及1750年的《制铁条例》。1699年的《 羊毛条例》禁止各殖民地之间运销羊毛、毛织品及棉纱等,1750年的《制铁条例》禁止 殖民地建立铁切削厂、铁板厂、炼钢厂等。这些条例,其中有保持英国本部工商业优势 的考虑,但究其实质,更重要的是意在加强英国本土与殖民地之间的政治的、社会的、 经济的以及商业的联系。一般的观念是,“这些限制同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的行会和政府 法规一样”,是阻碍北美“生产力发展的桎梏”[6](P73)。而事实情况则是相反。到18 世纪,北美的资本主义经济已相当发达,尤其是造船业、冶金业和纺织业。此外,面粉 加工、锯木、玻璃制造等行业也有发展。至1774年时,英国商船总吨位中有1/3是殖民 地建造的。殖民地生产的生铁1745年时已向欧洲出口2000吨,1771年时又增至7500吨。 纺织业中的许多企业,在18世纪后半叶几乎与母国同时使用了机器[6](P71)。当时北美 资本主义经济主要集中在北部各殖民地,包括马萨诸塞、罗的岛、新罕布什尔和康涅狄 格等。1730年代至1750年代间,这些地区的财富急剧增长,增长幅度达3倍以上。“173 0年以前,北部城市中财产在5000英镑以上者甚为少见,而在1750年,财产达到20000英 镑的人并不罕见,多者可达50000英镑之上”[7](P168)。此后,殖民地的经济进一步发 展,各地都呈现出一派繁荣富足景象。昔日的荒野成了希望之乡、牛奶与蜂蜜之乡。在 英格兰,人民富裕而满足,“所有的居民看起来都吃得好,穿得好,住得好,在其他任 何地方根本见不到比这程度更高的独立和自由”;到处可见“相当好的城市,富足的村 庄,宽广的田野”[7](P169)。
    在此期间,真正有权向北美各殖民地派出最高殖民官吏总督的也是英国议会,是对英 国议会负责的首相领导的英国政府,而不是英王。七年战争结束至独立运动爆发前对北 美殖民地行使管辖的就更是英国议会,而不是英国国王了。
    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于七年战争之后有所扩大。为有效地管理这些土地,英国议会和 对其负责的英国政府此时对原来的殖民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调整的内容,一是在部分 地区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区,二是为有效设防增加在北美的驻军,三是为解决驻军的经费 及殖民地的部分行政财政开支而开征某些新税。
    因为有变西部土地为整个大英帝国财富的考虑因素在内,英国政府于1763年10月7日以 英王的名义发布公告,宣布在北美建立4个新的行政管理区。在名义上,“北美阿巴拉 契亚山以西的土地统归英国王室所有”[6](P63),将大片西部土地留给印第安人,由英 国军队执行西部地区的法令和维持秩序[8](P639-643)。该公告中有这样的内容:“严 禁忠良臣民在该地区购买土地或定居,违者将干朕怒。”[6](P63)当时北美的许多重要 人物热中于土地投机,公告对他们是一个沉重打击,史载:“华盛顿想进一步在西部购 买土地的愿望成为泡影。华盛顿深知西部土地的价值,他认为殖民地上一切巨大产业的 创建都离不开西部土地。时隔20年就可使土地价值增值五倍。所以英国王室的规定对他 的打击非同一般。”[1](P63)。
    英国议会1764年制定的《糖税法》和《货币条例》,目的是要在“英王陛下的美洲领 地征收税收,以支付各该领地之防卫、保卫与安全费用”[1](P64)。《货币条例》规定 ,各殖民地自是年的9月1日起不得再发行纸币;流通中的纸币到期后自行废止,不得延 长使用时间;不准用纸币偿还私人债务和支付公共收费。所以制定该条例,是18世纪中 期以后,每个殖民地都有了某种形式的纸币,纸币价值很不稳定,经常贬值,逐渐在债 权人中失去了信用[8](P168)。
    1765年制定了《印花税法》和《驻军条例》。《印花税法》规定殖民地的一切文件、 契约、报纸、执照、广告、历书、证书等都须贴印花票。当时一张大学毕业证书贴两镑 的印花税票[6](P74),殖民地人民认为太重了,群起而反对。除了各地捣毁税收机关、 驱逐税吏之外,同年10月还在纽约召开了有9个殖民地代表参加的反印花税大会。会议 发表的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与英国本土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未经殖民地同意不得征税 。不久,各殖民地又开展了抵制英货运动。从纽约反印花税大会发表的宣言看,当时北 美人民认为征收该税是对他们的歧视,事实情况不是这样。早在10年前,英国政府已经 在英国本土开征印花税了。以后又把印花税推向北美,“但税额轻于英国(本土),合人 均1先令”[8](P170)。
    殖民地当时在驻军问题上对英国议会也有一定程度的误解。七年战争之后,在战争中 新败的法国并没有完全认输,当时的国际形势要求英国在北美保存一定的军事力量。因 此,它在北美维持了一支10000人的正规军。但殖民地居民并不认为驻军主要是对外的 ,他们把驻军看成是对他们自由的剥夺。驻军加深了北美人对母国的不信任,“用于保 卫殖民地的军队,结果成了导致失去殖民地的一个重要因素”[8](P170)。
    1766年3月,英国政府因北美人民的反对取消《印花税法》,但同时公布了《宣告法案 》。《宣告法案》中宣布英国仍对殖民地拥有绝对的主权。
    英国议会1767年通过的关于北美的法令有《汤森税法》及《中止纽约议会条例》。《 汤森税法》中规定,对殖民地输往英国的颜料、铅、纸张、玻璃、茶叶等征收进口税。 实行新的税法同样引起了北美各殖民地的反对。麻萨诸塞率先行动,于1768年1月向国 王呈递请愿书,要求废除新税法;同时还向其他殖民地发出公开信,谴责《汤森税法》 违背了“不出代议士不征税”的原则。弗吉尼亚等10个殖民地相继效法麻萨诸塞。各殖 民地人民开展抵制英货运动,使英国对北美出口在1768至1769年间降低了近60%[6](P74 )。1770年3月,波士顿人与英军发生冲突,英军被迫撤出波士顿,英国政府不久又取消 了《汤森税法》。
    英国议会所以通过《中止纽约议会条例》,是因为纽约议会通过了抵制《驻军条例》 、不允许英军进驻纽约的决议。驻军是一国对其属地行使管辖的最重要内容,英国议会 因而在《中止纽约议会条例》中宣布解散纽约议会。
    征税也是一国对其所属地区行使管辖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因此,英国此后仍坚持在 北美征税的立场,哪怕这种征税是象征性的。1773年,英国议会颁布茶叶税法,免去东 印度公司向殖民地销售茶叶的较高关税。同年11月,东印度公司的茶船运载340箱积存 茶叶抵达波士顿。波士顿人举行示威要求船只离港,遭到拒绝。群众于12月16日冲上船 去,将茶叶抛进了海中。波士顿倾茶事件发生后,英国议会在1774年颁布了一系列新的 法令,内容包括封锁波士顿港,直到赔偿茶叶为止;取消麻萨诸塞的自治权,派英国北 美殖民地驻军总司令盖治将军任该殖民地的总督;英国本土的人在殖民地有了犯罪行为 送英国本土或其他的王室殖民地审判;强化驻军,英军可以占用民房;实行《魁北克法 案》,规定俄亥俄以北地区归加拿大魁北克省管辖,任何公司或个人所占土地一律无效 。尤其是最后一项法令,不但南方的种植园主和一般自耕农反对,同时也引起了北方广 大工商业主与一般群众的不满。北美人当时称之为“不可容忍的法令”[5](P132)。在 此情况之下,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于1774年5月27日提出了召开全体殖民地代表大会的 建议。建议得到各殖民地的响应,9月5日至10月22日,第一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会 上,弗吉尼亚的代表帕特里克·亨利已经提出,“三百万人民[要]武装起来保卫神圣自 由的事业”,并且宣称:“英国的暴政抹去了我们各殖民地的界限。今后我们已不再是 弗吉尼亚人,而是美利坚人了。”[6](P75)
    以上事实充分表明了当时英国对北美的扩大驻军、征收赋税和控制北美殖民地人向西 部土地扩展三项政策,都是英国议会决定并实施的,它们与英王没有关系。
        三、殖民地上层人物对英国议会统治权合法性的质疑
    从独立运动开始前,北美殖民地的一些有识之士就把矛头一致指向英国议会、批评与 反对英国议会的管辖与统治以及对英国议会统治权的合法性进行质疑一事来看,当时实 际对北美进行管辖与管理的确是英国议会。如下的论述是正确的:“在1764年以来的殖 民地反英斗争中,殖民地把目标主要集中在英国议会上面;到1776年宣布独立时为止, 已经把议会骂了11-12年。”[2](P127)
    但在此期间,英国议会及本土其他方面的人士也曾进行过反击。1765年,英国下院议 员索姆·詹宁斯曾针对殖民地以自由的名义否认英国议会的征税权的做法指出,自由无 论如何也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议会施加的税收;英王的特许状所赋予殖民地的权利不能超 越英国议会权威。英国法学家布拉克斯顿则认为:在每一个国家都有而且也必须有一个 至高无上的、不可抗拒的、绝对的、不受控制的权威。按照英国宪法,这个至高无上的 权力就归属于国王、上院和下院。因此,议会的法案对于北美殖民地具有一种约束力, 它们构成大英帝国的一部分。英国政府1766年颁布《宣告法案》时重申了布拉克斯顿的 话:英国议会“曾经有,现在有,按理也应有制定……法律及法规的充分权力及权威… …以束缚殖民地及美利坚人民(在不管什么样的场合)”[2](P79)。
    北美殖民地各阶层人士当时批评英国及对英国议会的管辖与统治权进行质疑的主要方 式是发表谈话、撰写书信、印发文章与小册子等。所使用的理论武器主要是宪政理论、 自然法理论及自由史观理论。北美的自由史观是受英国辉格派史观的影响而形成的[9]( P82)。此外,例举北美殖民地自建立以来实行高度自治的现实对英国议会的主权拥有论 进行驳斥也是常用的方法。
    华盛顿1765年在寄给伦敦亲戚的信中写到:“大不列颠议会强加给殖民地的‘印花税 法’已成为殖民者日常谈论的唯一话题。他们认为这一违宪的税法是对他们的自由的可 怕的进攻,并大声疾呼反对这种侵犯。”[1](P65)不言而喻,华盛顿这里所说的“他们 ”,当然也包括了他本人。1774年,他又在一封长信中进一步明确地说:“我认为,不 经我同意,大不列颠议会就没有权力把手伸进我的衣袋里去随便掏钱。”[1](P77)
    北美各殖民地的报纸和印刷所在反对《印花税法》期间出版了许多抗议英国议会的文 章和小册子,影响较大的有奥蒂斯的《英属殖民地权利申论》、霍普金斯的《殖民地权 利考辨》、布兰德的《英属殖民地权利探讨》、以及杜拉尼的《论英国议会为获得岁入 而立法向英属殖民地征税的适当性问题》。此外,还有一些政论,它们的作者已湮没难 考了[9](P75)。
    与杜拉尼《论英国议会为获得岁入而立法向英属殖民地征税的适当性问题》的主题相 近似,詹姆斯·威尔逊1774年写了《对于英国议会的立法权威的性质和范围的思考》一 书。威尔逊是那个时代杰出的法理学家,后来被华盛顿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0](P 10)。他写到,一切人生下来都是平等与自由的,没有一个人有权利对另一个人行使权 威,如果得不到他的同意的话。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上面的。被 统治者之所以同意,是因为他们希望保证和增加自己的幸福。不能保证和增加人的幸福 ,那么,这个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他说,英国议会对北美是否应该行使立法权不仅 取决于其是否合法,而且也取决于其是否合乎自由的原则,是否能促进殖民地人民的幸 福。他认为,社会的幸福是每一个政府的第一条法则。他问道:“英国政府[即英国议 会]之拥有对于北美殖民地的至高无上的、不可抗拒的、不受控制的权威,会保证和增 进北美殖民地的幸福吗?这样的权威能和自由相容吗?他们有任何保证使这个权威被用于 谋求他们的福利吗?”他认为,只有殖民地人民对英国议会实行控制,才能保证它为北 美谋福利。但威尔逊接着强调指出:实际上,北美人民在英国议会中没有自己的代表, 因此,“归根到底,英国议会不可能为北美人民谋福利,从而也就不应该对北美行使立 法权”[2](P81)。
    对于与威尔逊相类似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观点,英国议员索姆·詹宁斯此前进 行过反驳。他说,英国许多地方,如曼彻斯特、伯明翰等富裕和繁荣的商业城市,在议 会也没有议席,难道他们就不是英国人?难道他们就没有被征税?殖民地是英王创立的法 人团体,和英国的其他法人团体一样,没有摆脱议会主权的更多借口[11](P161)。内阁 财政秘书托马斯·惠特利则指出,所有大不列颠的国民都在议会有“实质性的代表”。 因为,议员并非自己所在选区的代表,而是整个大不列颠平民的代表;不论是殖民地居 民,还是英国居民,也不论他们是否在议会有自己特定的代表,只要是议会多数通过的 法案就是合法的和必要的,就对他们有约束力[12](P17-23)。
    杰佛逊对英国议会的管辖与统治权进行批评与质疑时使用了多种理论及方法,是论战 中理论及方法运用的集大成者。他在1774年撰写的《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观》的长文中, 用不少篇幅去揭露英国议会侵犯北美人民权利的种种事实。他说,与世界一切地区进行 自由贸易是北美人的自然权利,但是这个权利遭到了英国专制权利的粗暴侵犯。英国议 会居然以专制国王查理一世的继承者自居,制定了一系列不利于北美的禁止他们进行自 由贸易的法律,这是对他们的自然权利的非法剥夺。他严正宣布英国议会所颁布的一系 列贸易航海法为无效,并且进而强调说,“我们宣布这些法案为无效时所依据的真正理 由是:英国议会无权对我们行使权威”[2](P78)。
    杰佛逊在《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观》中进一步写道:在英国,“在撒克逊人移住的早期 阶段根本不知封建所有制为何物……我们的撒克逊祖先的土地所有权是绝对的,正如他 们的动产是绝对的一样,并且摆脱了上级人的任何干预”。但是诺曼人入侵后,把封建 土地所有制强加给英国人民。于是英国人民才落到了封建主的压迫之下。在北美则不然 ,“北美并没有被诺尔曼人威廉所征服,它的土地也没有让渡给他,也没有让给他的继 承人。那里的(土地)财产无疑地是完全属于个人私有的”[2](P83)。很明显,杰佛逊这 里所用的历史思想是从英国辉格派史学家那里学来的。但二者也有不同。辉格派史学家 认为英国历史是一部自由消长史和宪法演进史。英国人长期以来就享有一系列权利,英 国的宪法是建立在自然权利基础之上的,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英国政府则是“由一群 明智、自由和勇敢的人民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建立”的政府;英国是“历史上所仅见的最 自由的国家”,英国人享有“人类所知的最完美的自由体制”;他们“享有的自由”使 他们区别于世界上所有其他国民[9](P82)。杰佛逊与之不同,他认为早在诺曼人入侵之 后英国人的自由就丧失了。到17世纪上半期的斯图亚特时期,英国已是登峰造极的暴政 统治了。虽然40年代的革命和1688年光荣革命打倒了暴政,但“到18世纪下期,英国又 落到[了]黑暗的暴政之下”[2](P67-68)。
    除以上所例举之外,北美殖民地上层人士在独立运动之前反对英国议会管辖的还有不 少。比如,艾伦认为英国议会不仅无权制定损害殖民地的法律,也无权制定保护北美的 法令;马萨诸塞的一位律师则公开说“大不列颠议会无权为我们立法”[10](P79)。
        四、其他有关情况
    从后来大骂英王是暴君的人原来曾是非常希望英王直接来管理他们的人的有关情况中 也可以看出,北美独立之前,他们的真正管辖与管理者是英国议会,而不是英国国王。 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如果殖民地的真正的统治者原来是英国国王的话,他们也就不会努 力地去争取了。
    他们当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富兰克林。前已提及富兰克林1776年时说过暗指英王是暴君 的话。但他在1768年时不是这个观点。他当时是想让北美各殖民地直接隶属英王,直接 由英王管辖。
    富兰克林当时说:“坚持中间立场是不可能的。……要在两个极端中任选一个:要么 英国议会有权力为我们制定一切法律,要么它没有权力为我们制定一切法律,而我认为 后者的论据比前者的论据更充分。……假如那个学说站得住脚,则殖民地将是那么多的 国家,它们只从属于同一个国王,这和在联合以前的英国和苏格兰的关系一模一样。” [2](P80)。
    杰佛逊观点前后的变化大体上与富兰克林相同。前已提及,他在后来起草的《独立宣 言》列举了英王的暴政罪行20多条。但是,杰佛逊在1774年撰写《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观 》时不是这样。他当时认为北美与英国应该以平等的资格共同拥戴英王;北美与英国之 间的关系只应该是詹姆士一世入主英国后到《联合法案》为止的英王与苏格兰的关系。 在这个关系中,“只有一个行政元首,而没有其它必要的行政联系”[2](P79)。由以上 内容看,杰佛逊的主张中吸收了富兰克林的观点中的某些成分。但他们之间也有不同。 杰佛逊曾接着指出:英王“不过是遵照法律被任命的、其权力受到限制的、人民的首席 官员,其任务是协助巨大的政府机器的开动,而政府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建立的,从而 他[英王]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2](P83)。
    除了富兰克林和杰佛逊之外,独立运动兴起之前北美殖民地中要求直接隶属于英国国 王的人士还有一些人。比如,有人说:殖民地居民除了和英国人同为英王的臣民以外, 彼此并无什么实质性的联系。一篇署名Britannus Americanus的文章中写道,当最初的 移民来到北美时,他们有权确定自己认为最好的政府形式,他们事实上选择了英国的政 体,选择了英王为他们的国王。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人民就与殖民地居民有特别的政治 联系或有管辖他们的权力。北美居民仅和英王订立了公约,他们仅只服从英王一人,并 接受他按照这个公约(体现在特许状之中)的规定而进行统治。还有人指出:殖民地特许 状表明,北美居民并非议会的臣民。他们只承认对英王乔治三世的忠顺,而完全否认对 “那个岛上的居民”的任何其他依附。英国居民乃是英王的居民,北美居民怎么可能是 “臣民的臣民”呢[9](P79)?
        五、余论
    综观17世纪60年代至18世纪70年代中期北美殖民地与其母国英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以 及他们之间的冲突与斗争,透视其实质,简而言之,是当时的大英帝国议会出于确保其 北美殖民地利益的考虑,进一步加强对殖民地的管辖,而北美殖民地人民则因早已习惯 于自由了,因此对此予以强烈反对和抵制。北美殖民地与英国议会之间的这场冲突与斗 争与所谓的英王暴政无涉。实际上,我们也可以从下面的一个事情中得到对该结论的进 一步认定:1775年第二届大陆会议刚召开之时,在费城的华盛顿、杰佛逊、潘恩等人一 起进餐聚会。当谈到独立时,杰佛逊打了个比喻,说一个小孩被父亲所逼而出走,小孩 是殖民地,父亲是英格兰[1](P89)。
    那么,既然大不列颠的英国议会对北美殖民地的管理与管辖不是暴政,北美人为什么 还起而反抗,还要开展争取独立的运动呢?我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及条件:1. 殖民地自创立以来,他们因了特殊的条件,在广袤无边的土地上,少有行政的控制,没 有行政的压迫,自由惯了,“曾经沧海难为水”,再容不得控制与管束了;2.北美各殖 民地已具备了与母国抗衡的物质基础;3.北美人已经熟练掌握了反对母国控制与管束的 有力思想武器;4.当时的周边形势也有利于他们开展独立运动。关于第一点。它有点象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马太效应”。即越拥有自由民主的人越想自由民主,并且越有条 件与可能拥有更多的自由与民主。反之,越被专制强权和暴政制服了的人们,他们的社 会自由会随着暴政的步步进逼而逐步减少。到后来,他们的处境就如鲁迅所说的:“一 级一级的制驭着,不能动弹,也不想动弹了。”[13](P219)以上相反的两种情况,可以 叫做自由的积累与被奴役(或暴政)的积累。有一种理论认为“人受的压迫越重,他的反 抗就越强烈”,其实,历史上的许多事例表明事实不是这样。英国思想家托马斯·戈登 曾说过,“暴政会持续……一直持续到一切可以毁灭的东西都被毁灭得罄尽”[2](P9) 。杰佛逊则指出,一种制度如果在短期内无人反对的话肯定会长期实行,因为,“事物 的自然进展[趋向]总是自由屈服而[限制自由的]支配力量得势”[2](P396)。托马斯· 戈登与杰佛逊以上的话都与历史实际相符。当时北美的情况虽然与他们二人讲的情况相 反,但是,它们是从相反的方面对该理论提供的有力证明。北美各殖民地的人民,他们 的祖先盎格鲁—撒克逊人就是崇尚自由和拥有广泛自由的民族;他们的移居来北美的先 辈们,还有他们,更是拥有自由、享受自由、热爱自由、崇尚自由,努力去争取和扩大 自由。美国重要开国者之一的帕特里克·亨利有名言曰:“不自由,毋宁死!”这可以 看作是全体北美殖民地人共同的自由价值观,同时也是他们已经拥有高度社会自由的社 会现实的一种体现与反映。
    关于第二点。此问题的一个方面——独立运动之前北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达到了很 高水平。所谓物质基础其实不限于此,还包括人口的素质与基数,完备的上层建筑及其 良好的运行机制,较齐全的文化设施(包括大学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报纸、印刷工厂) ,以及一定水平的社会公用设施(包括城市、海港、市场、邮政及交通设施)等等。当时 ,北美殖民地的可以建成独立国家的上述物质基础都已具备。
    关于第三点。北美殖民地人建国之前用以争取独立的思想武器,主要是在古希腊自然 法理论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权利平等论、宪法契约论及人民主权论。约翰·亚当斯在写 给皮克林的信中说,《独立宣言》中所表述的各种思想,是“两年以来在[大陆]会议上 已经被谈论得烂熟的东西”了[2](P37)。这话应是合乎历史真实的。
    关于第四点。不可否认,北美各殖民地所以敢于起来与母国较劲,也与七年战争后法 国在北美的势力呈退却态势有直接的关系。此点,瑞典学者彼得·卡尔姆18世纪中期考 察北美后曾作出预言——为了有效对付法国人入侵的危险,北美人不会切断他们与母国 的联系,而一但法国人入侵的危险不存在了,他们将会在30-50年内建立独立国家[6](P 173)。另外,直到1770年,北美著名民主人士乔治·梅森还对殖民地自己是否有能力独 立有疑虑,还说:“我们对自己的处境了解得太清楚了,我们知道自己的幸福,我们的 存在都依赖于我们同母国的联系。”[1](P105)从乔治·梅森的话中可以看出,北美人 想挣脱母国的想法已经有较长时间了。以前所以没有付诸实施,是对自己的国际安全能 否有保障的心存考虑。
    总之,独立运动之前的北美殖民地与母国英国间的矛盾、冲突与斗争与英国国王没有 关系,此点的历史事实是清楚的;英国对北美管辖过程中不存在暴政,此点的历史事实 也是清楚的;北美人争取独立的运动是他们在已有自由基础上的锦上添花。他们是为了 争取更多与更高级的自由,以及争取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他们是在已经有了高度自由 的情况下自由优势的再积累。从中,那些一直少自由或从来就没有真正自由(主要是社 会自由)的民族和人们,他们也许能得到一点启示。


【参考文献】
    [1]余志森.华盛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2]刘祚昌.杰佛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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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曹沛霖.外国政治制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5]金卫星.世界近代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刘宗绪.世界近代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6.
    [7]李剑鸣.英国的殖民地政策与北美独立运动的兴起[J].历史研究,2002,(1).
    [8]Proclamation of 1763.in American Colonial Documents to 1776.in English Historical Doeuments,vol.9.
    [9]李剑鸣.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前的政治辩论及其意义[J].历史研究,2000,(4).
    [10][美]理查德·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M].崔永禄,王忠和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4.
    [11]Soame Jenyns,The Objection to the Taxation of our Ameri can Colonies,by  the Legislature of Great Britain,Briefly Considered.The Annals of America.Chicago,1976,vol.2.
    [12]Thomas Whately,The Regulations lately Made concerning the Colonies and  the Taxes Imposed upon Them,Considered in Prologue to Revlution.
    [13]鲁迅散文全编[M].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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