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克里斯廷森的人类社会演化图式
易建平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4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4年06期第107~113页
【作者简介】易建平,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006)


    新进化理论,尤其是塞维斯的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和弗里德的平等社会—阶等社 会—分层社会—国家这两种人类社会演进图式,受到了许多批评与挑战;当然,这并不 妨碍新进化理论,尤其是塞维斯的酋邦学说和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学说,仍然是在相关学 科尤其是在考古学中影响最为广泛也最有用处的学说(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 与社会演化》(Kristian Kristiansen,“Chiefdoms,States,and Systems of Social Evolution”),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Timothy K.Earle,ed.,Chiefdoms:Power,Economy,and Ideology),剑桥市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 7页;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Kristian Kristiansen,Europe before History) ,剑桥市剑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5页。)。在那些批评的声音中间,更多的 学者仍旧对塞维斯和弗里德的基本理论抱有着持久的热情,正如我们曾经提到过的卡内 罗、约翰逊和厄尔一样(注:关于卡内罗、约翰逊和厄尔的理论,参见卡内罗:《国家 起源理论》(Robert L.Carneiro,“A Theory of the Origin of the State”),《科 学》(Science)第169卷(1970),第733—738页;卡内罗:《政治扩张:表达竞争性排斥 原则的一种方式》(Robert L.Carneiro,“Political Expansion as an Express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ompetitive Exclusion”),科恩与塞维斯主编:《国家起源:政 治演进人类学》(Ronald Cohen and Elman R.Service,ede.,Origins of the State:The Anthropology of Political Evolution),费城人类问题研究所1978年版,第205 —224页;卡内罗:《酋邦:国家之前身》(Robert L.Carneiro,“The Chiefdom:Precursor of the State”),琼斯与考兹主编:《新大陆向国家转变的社会研究》(Grant D.Jones and Robert R.Kautz,eds.,The Transition to Statehood in the New World),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7—97页;卡内罗:《酋邦发展水平社 会战争研究:弗吉与高卡案例》(Robert L.Carneiro,“Chiefdom-level Warfare as Exemplified in Fuji and the Cauca Valley”),哈斯主编:《战争人类学》(Jonathan Haas,ed.,The Anthropology of War),剑桥市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第90—211页;卡内罗:《哥伦比亚高卡谷地证据所揭示的酋邦性质》(Robert L.Carneiro,“The Nature of the Chiefdom as Revealed by Evidence from the Cauca  Valley of Colombia”),兰博与吉洛格利主编:《文化演进研究:塞维斯学术研究庆 贺文集》(A.Terry Rambo and Kathleen Gillogly,eds.,Profiles in Cultural Evolution:Papers from a Conference in Honor of Elman R.Service),安·阿博密 歇根大学人类学博物馆1991年版,第167—190页;卡内罗:《在酋邦形成的关键点上发 生了什么?》(Robert L.Carneiro,“What Happened at the Flashpoint?Conjectures  on Chiefdom Formation at the Very Moment of Conception”),雷德蒙德主编:《 美洲的酋邦与酋长》(Elsa M.Redmond,ed.,Chiefdoms and Chieftaincy in the Americas),盖恩斯城佛罗里达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2页;厄尔:《一个复杂 酋邦的经济与社会组织》(Timothy K.Earle,Economic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of a  Complex Chiefdom:The Halelea District,Kaua'i,Hawaii),安·阿博密歇根大学人 类学博物馆1978年版;约翰逊与厄尔:《人类社会的演进:从游团到农业国家》(Allen  W.Johnson and Timothy K.Earle,The Evolution of Human Societies:From Foraging Group to Agrarian State),斯坦福市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厄尔: 《所有权与酋邦演进》(Timothy K.Earle,“Property Rights and the Evolution of  Chiefdoms”),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71—99页;厄尔:《 政治控制与社会演进》(Timothy K.Earle,“Political Domination and Social Evolution”),英戈尔德主编:《人类学常用百科全书:人、文化与社会生活》(Tim,Ingold,ed.,Companion Encyclopedia of Anthropology:Humanity,Culture and Social Life),伦敦与纽约劳特利奇1994年版,第940—961页;厄尔:《酋长掌权之路 :史前的政治经济》(Timothy K.Earle,How Chiefs Come to Power:The Political Economy in Prehistory),斯坦福市斯坦福大学1997年版。关于他们理论的中文述评, 参见易建平:《战争与文化演进:卡内罗的限制理论》,《史学理论研究》2001年第4 期;易建平:《约翰逊和厄尔的人类社会演进学说》,《世界历史》2003年第2期。), 虽然他们也从各个方面对塞维斯和弗里德的学说进行了各种修订与补充,其中我们比较 感兴趣的还有,克里斯廷森的酋邦变体论(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 》,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16—43页;克里斯廷森:《欧洲 史前史》,第44—54页。)。
    克里斯廷森认为,人类社会组织最为基本的区别在于部落社会与国家社会,酋邦只是 部落社会的一种变体,或者说,酋邦是社会组织的一种部落形式。在她看来,处于酋邦 与充分发展的国家之间的,是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分层社会是国家组织的一种原始形式 或者早期形式。分层社会具有国家组织的基本特征,比如说,显著的社会分化与经济分 化,强调领土重于强调血缘关系,但是它缺乏发达的官僚制度(注:克里斯廷森:《酋 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17—18页; 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第45—46、48页。)。克里斯廷森还把分层社会划分为 基本的两个大类:权力分散的分层社会或者权力分散的原始国家和权力集中的原始国家 。用她自己的话来说,她用这两种术语来代替过去所用的欧洲中心论的术语,比如“军 事民主制”或者说“日耳曼生产方式”和“亚细亚国家”(注:克里斯廷森:《酋邦、 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18—21页;克里 斯廷森:《欧洲史前史》,第46—48页。)。
        权力分散的分层社会或者权力分散的原始国家
    克里斯廷森认为,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军事民 主制”或者说“日耳曼生产方式”的名下,研究了权力结构分散的分层社会或者说权力 分散的原始国家的例子(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 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19页;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第46页。) 。在这里,克里斯廷森恐怕是过于简单地认为了,恩格斯把军事民主制仅仅当作了野蛮 社会最高的发展阶段。这正与绝大多数中国学者所持有的观点相同。这种观点是否一定 正确,看来还大有需要讨论之处,笔者曾经指出过这一点(注:易建平:《部落联盟模 式与希腊罗马早期社会权力结构》,《世界历史》2000年第6期;易建平:《部落联盟 还是民族》,《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在这里还有必要简单地说一句,恩格斯所 使用的“军事民主制”概念基本上来自于摩尔根,涵盖面比克里斯廷森和绝大多数中国 学者所指要广泛得多,它不仅可以用来表示国家产生之前原始社会晚期阶段社会组织形 式(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部落联盟和在这个阶段晚期产生的初始形式的或者说早期形式 的民族)的属性,而且可以用来表示处于塞维斯所谓的部落时期的某些部落之间组织形 式——摩尔根的野蛮时代低级和中级阶段的部落联盟——的属性。也就是说,摩尔根和 恩格斯的军事民主制在时间上覆盖了摩尔根的整个野蛮时代,即一直从野蛮时代低级阶 段到高级阶段,它既用来描述产生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延续至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与高级 阶段的部落联盟这一组织的属性,也用来描述产生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晚期的初始形式 的或者说早期形式的民族这一组织的属性(注:关于恩格斯和摩尔根的“军事民主制” 概念,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179页;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 第101—340页。)。
    克里斯廷森权力分散的分层社会具有如下特点(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 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19—20页;克里斯廷森:《 欧洲史前史》,第46—47页。):生计生产是分散的,村落散落在各个地方。酋长们与 国王们脱离了农业生产,他们通过武士侍从进行统治。武士酋长们与国王们不受血缘关 系义务的约束,他们控制与剥削着农耕公社,榨取贡纳税赋。土地所有权已经形成,没 有土地的农民阶级发展了起来。地区性的和地方性的臣属酋长们行使着政府职责,他们 在战时也提供作战用的武士和船只。市镇尚未建立起来,贸易主要控制在中心政府手中 。有奴隶与自由民从事的手工业专门化生产分工,在一些地方的居住地有可能存在着手 工业中心,工匠们附属于统治者。从事贸易和生产的中心有可能逐渐发展成为小的市镇 。在权力分散的分层社会或者权力分散的原始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对长途贸易的控制和 (或者)征税,可以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欧洲、非洲和亚洲,相应于社会经济控制新形式 的产生,世俗化和意识形态化的功能,替代了建筑在合法化血缘关系之上的宗教仪式的 功能。
    分层的新的社会形式形成的关键在于,榨取贡纳税赋与劳役的正式制度。使用这种制 度获得的收入可以用来支撑领土征服的活动,以创建更大的王国政体(注:克里斯廷森 :《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0页 。但是在克里斯廷森的《欧洲史前史》第47页中,此句却为:“使用这种制度所获得的 收入,可以为领土征服活动所增加,以创建更大的王国政体。”)。在这种社会中,官 僚管理尚未制度化。征服战争与掠夺,对商贸的控制,土地占有制度的形成与赋税,相 互作用,最后导致权力分散的分层社会或者权力分散的原始国家的形成。
    克里斯廷森认为,如果没有与之相关联的私人土地占有制度和征税制度,在一个分散 的经济背景之下,国家就不可能长久维持。然而,这种背景也限制了王权,限制了权力 集中的政治制度的形成。在权力分散的分层社会或者权力分散的原始国家的演化过程中 ,封建国家的基本特征逐渐形成了(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 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0页。)。在她看来,这种情况主要是 与欧洲、非洲和亚洲的次生国家的形成道路相关联的(注: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 》,第47页。)。
        权力集中的原始国家
    克里斯廷森的权力集中的原始国家,她自己认为相当于马克思所言的“亚细亚国家” 。她告诉我们说,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用宗教仪式加以合法化的组织,拥有一个统一 的政府,建立在基于国家土地所有权榨取的贡纳基础之上(注:克里斯廷森:《酋邦、 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0页;克里斯廷 森:《欧洲史前史》,第47页。)。
    克里斯廷森认为,权力集中的原始国家把圆锥形氏族的部落结构形式化,形成一个统 治集团,统治者通过控制通向超自然的宗教仪式的途径,使得自己的地位合法化。这种 国家出现在具有相当生产力发展水平、足以提供剩余产品并且这种产品可以被控制的地 区。通过形成制度的贡纳,剩余产品用来举行大规模的宗教庆典活动,建造庆典中心, 组织手工业生产和集中的贸易活动。由战俘或者债务奴隶组成的奴隶劳动群体,以血缘 关系来划分的各个劳动分工群体,演化成为各个公社中的新的阶级—族群,他们从事着 特殊的活动(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 、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1页;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第47—48页。)。原始 的官僚制度出现了,他们管理着生产、贸易和宗教事务(注: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 史》,第48页。)。
    这种国家内部的经济结构包括贡纳或者徭役关系,它存在于各个地方的人民与其酋长 之间,存在于地方性的酋长与其最高首领之间;酋长们与王室的土地由债权和战俘耕作 。这种国家具有一个发达官僚制度的基本构件,用以管理生产、贸易与宗教活动。在它 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为控制必需资源而进行的战争和商品生产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权 力分散的分层社会或者权力分散的原始国家比较起来,权力集中的原始国家的主要区别 在于集中的经济,它拥有支撑国家机器与已经仪式化了的统治阶级谱系结构的潜力(注 :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 态》,第21页;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第48页。)。
        从部落社会到国家
    先于分层社会而出现的是酋邦社会,克里斯廷森把分层社会称之为原始国家组织,把 酋邦称之为一种部落形式的社会组织。在酋邦社会中,血缘关系是主要的社会关系,经 济和政治都通过它来组织,或者换句话说,血缘关系按照生产和交换来划定。在这里, 血缘关系的控制方式尚未把社会集团转化为阶级,但是,甚至还在部落结构内部,等级 和剥削就可能已经成为了社会的重要现象。随着社会成员传统权利的遭受侵蚀,剥削现 象的增加,通往以国家方式重新组织社会的道路逐渐铺平了,克里斯廷森认为,这就是 把等级和剥削加以形式化的过程(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 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1页;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第 48页。)。
    通常人们认作是复杂酋邦的社会,克里斯廷森说,有一些已经是原始国家了。克里斯 廷森等人用以辨别酋邦和原始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征募劳役的方式。他们认为,偶 然征募的作为社会义务的劳役,并且,服劳役者可以得到互惠的节日庆宴之类的回报, 是酋邦社会的标志;依赖于正式的基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对公社的控制而征募的劳役, 则是国家社会的标志(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 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2页;哈斯:《史前国家的演进》(Jonathan Haas,The Evolution of the Prehistoric state),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 83页及其以下。)。
    十分有意思的是,克里斯廷森还把从基于血缘关系和公社之上的部落制度朝向国家社 会的演进途径,归纳为两类(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 :《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2—23页;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第 48—49页。)。她按照伦弗鲁(注:伦弗鲁:《超出于生计经济:史前欧洲的社会组织演 进》(Colin Renfrew,“Beyond a Subsistence Economy:The Evolu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in Prehistoric Europe”),摩尔主编:《重建复杂社会的考古学讨论 会》(C.B.Moore,ed.,Reconstructing Complex Societies:An Archaeological Colloquium),《美国东方研究杂志增刊》(Supplement to the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第20卷(1974)。)、厄尔和阿特罗伊(注:阿 尔特罗伊与厄尔:《印卡政治经济中的维持生计产品的财政、财富财政与蓄存》(Terrence D'Altroy and Timothy K.Earle,“Staple Finance,Wealth Finance,and Storage in the Inca Political Economy”),《当今人类学》(Current Anthropology)第26卷(1985);厄尔:《所有权与酋邦演进》,厄尔主编:《酋邦:权 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71—99页。)等人的方法,首先把酋邦划分为集体性质的和 个人主义性质化的两种。前者建立在酋邦对维持生计产品经济财政和生计生产之控制的 基础之上,后者建立在酋邦对贵重物品进行控制的奢侈品财政或者说财富财政(注:厄 尔定义的财富财政同弗里德曼和罗兰定义的威望物品经济(prestige goods economies/ control over valuables),具有很多相同点。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 》,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2页;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 史》,第48页;厄尔:《所有权与酋邦演进》,载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 识形态》,第71—99页。)的基础之上。维持生计产品的财政是由生产和交换的纵向关 系所控制着的,象征威望的物品只是附属的可变物品;而在威望物品制度即奢侈品财政 制度中,横向关系起着支配作用,足以控制劳动力和生产。这两种制度并不相互排斥, 它们有的时候也可以发现结合在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之中。但是,在前国家社会里 ,维持生计产品经济财政制度大多数是与集体性质的、领土的、“农业的”社会相联系 的,威望物品经济则主要是与个人主义性质化的、分散的、“游牧的”社会相联系的。 本质上,支持新出现的统治精英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不同,似乎可以导致分层社会不同的 内部特征与发展特征的出现。基于维持生计产品经济财政的酋邦,可以发展成为权力集 中的原始国家;基于奢侈品财政的酋邦,可以发展成为权力分散的分层社会(注:克里 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 第22—23页;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第48—49页。)。
    克里斯廷森还使用了两张图表来图示其社会组织演化的两条道路(注:克里斯廷森:《 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3、25页 ;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第49、51页。)。一条是从分散的部落发展到以财富 财政或者奢侈品财政为基础的酋邦,然后演进为权力分散的分层社会或者权力分散的原 始国家,最后发展成为城邦的道路,这也是一条从分散的部落发展到个人主义性质化的 酋邦,发展到权力分散的分层社会,然后再发展到封建国家的道路;另外一条是从领土 部落发展到以维持生计产品经济财政或者对生计生产进行控制为基础的酋邦,然后演进 为集中管理的分层社会,最后发展到帝国的道路,这也是一条从领土部落发展到集体性 质的酋邦,发展到集中管理的分层社会,然后再演进为官僚制度国家的道路(注:克里 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 第16—43页;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第44—54页。)。就我们所关心的政治制 度的性质而言,至少在发展的最终结果上看,依据常识我们知道,显然前者是一条从更 为“民主的”或者说更为非专制的原始社会制度,通往更为“民主的”或者说更为非专 制的国家制度的道路,后者则可能是一条从更为专制的原始社会制度,通往更为专制的 国家制度的道路。这也就是说,从所谓“酋邦模式”产生出来的国家,不必尽如有的学 者所言,都是专制主义当政的(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73—76、171—235、258—275、472—474页。)。
    事实上,克里斯廷森明确地指出过,从酋邦社会转化出来的国家的组织形式,可以大 有不同,比如,它们可以表现为权力集中制的或者权力分散制的,封建主义的或者重商 主义的,帝国的或者城邦的,等等(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 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0—26页;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 》,第46—54页。)。看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专制国家,显然并非一定是“酋 邦模式”的唯一结果。
    关于早期国家与专制政治之间关系的问题,哈赞诺夫也明确地说过,两者之间并无直 接的联系。在他看来,早期国家也许更为普遍地朝向专制主义发展,但是,这却不是一 个唯一的趋势。早期国家的政治发展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早期国家可以发展 成为专制的,立宪制的,绝对君主制的,暴政的,寡头制的,或者民主制的,等等(注 :哈赞诺夫:《早期国家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Anatolii Khazanov,“Some Theoretical Problems of the Study of the Early State”),克赖森与斯卡尔尼克 主编:《早期国家》(Henri J.M.Claessen and Peter Skalník,eds.,The Early State),海牙穆顿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88、91页。)。按照谢维扬先生的理论,一个 社会的政治组织形态,必然与这个社会以前的权力结构相关联,那么,我们从这里至少 也可以推论出来,那些立宪制的或者民主制的早期国家,其前身酋邦的权力结构也十分 可能是非专制性质的。
    克里斯廷森还有一个重要观点,认为社会组织的演化,既可以是进化,也可以是退化 ,这从上述她的第二张图表中也可以看得出来(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 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3—26页;克里斯廷森:《 欧洲史前史》,第50—54页。)。依照她自己的说法,她的这种观点来自于伊克霍尔姆 、弗里德曼和罗兰兹等人(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 《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3—24页;弗里德曼:《部落、国家与转变》(Jonathan Friedman,“Tribes,States and Transformations”),布洛克主编:《马 克思主义分析与社会人类学》(Maurice Bloch,ed.,Marxist Analyses and Social Anthropology),伦敦与纽约马拉比出版社1975年版,第161—202页;弗里德曼与罗兰 兹:《有关“文明”一个演进模式的笔记》(Jonathan Friedman and Michael J.Rowlands,“Notes towards an Epigenetic Model of the Evolution of'Civilization'”),弗里德曼与罗兰兹主编:《社会制度的演化》(Jonathan Friedman and Michael J.Rowlands,eds.,The Evolution of Social Systems),伦敦 达克沃思1977年版,第201—276页;厄克霍姆:《论文明的限制:全球制度的结构与动 力》(Kajsa Ekholm,“On the Limitations of Civilization:The Structure and Dynamics of Global Systems”),《辩证人类学》(Dialectical Anthropology)第5卷 (1980),第155—166页;厄克霍姆:《论全球制度的结构与动力》(Kajsa Ekholm,“On  the Structure and Dynamics of Global Systems”),坎恩与罗伯拉主编:《前资本 主义社会人类学》(J.S.Kahn and J.R.Llobera,eds.,The Anthropology of Pre-Capitalist Societies),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81年版,第241—261页。)。我们 知道,在这些人之前,利奇就讨论过平等社会与等级社会之间相互转化的情况。他在19 54年首次出版的《缅甸高地的政治制度》一书中,研究了缅甸高地的克钦人社会,讨论 了不平等的Gumsa和平等的Gumlao两种制度及其相互之间的转化问题,提出了在人类学 界影响颇大的“钟摆模式”。后来,弗里德曼主要利用利奇的研究成果,把上述模式解 释为多线发展理论的一个部分。其中,向“亚细亚”国家的演进,以及向更为长久的“ 平等的”大人社会的退化,是他理论中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他认为,这种国家与这 种社会都是同一部落制度根本特性在不同条件下演化的不同结果。在他看来,部落制度 的趋向是社会纵向关系的发展(这里所谓社会纵向关系,弗里德曼指的是宗教庆典、分 散结构、酋长/公社关系,等等。社会纵向关系发展,其实就是指的圆锥形氏族制度或 者说酋邦制度的发展),其途径要求加速剩余产品的生产,而一旦技术条件成熟,大量 的剩余产品生产出来,部落制度就演化成为“亚细亚”国家;而在通常遇见的刀耕火种 的山区,生产力的限制,尤其是土地的限制,为生产关系的内在发展趋向设置了极大的 障碍,因此,生态环境一旦恶化,分散的等级制度就会崩溃,地产就会出现——如果在 这个时候出现新的生产力增长情况,地产便可以作为新的半封建等级制度的基础。在大 人们相互竞争没有什么结果、权力最终为氏族长老们所组成的村落议事会所取代的地方 ,没有领袖的大的外婚制氏族就发展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不对称的交换活动就不再 维持了。只在交换方之间直接进行的互惠活动增加了,受到限制的交换活动、战争和猎 头活动成为了盛行的交易方式(注:弗里德曼:《部落、国家与转变》,载布洛克主编 :《马克思主义分析与社会人类学》,第161—202页。)。
    看得出来,弗里德曼使用的术语虽然有所不同,但是总的说来,他与克里斯廷森一样 坚持认为,酋邦与平等社会都是部落社会的不同变体(注:厄尔:《政治控制与社会演 进》,英戈尔德主编:《人类学常用百科全书:人、文化与社会生活》,第949页。)。 只是,不管其表述如何不一样,就理论实质而言,与塞维斯和弗里德等人的对照比较, 弗里德曼和克里斯廷森总的社会发展线索,也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异。这从前面提到的克 里斯廷森两张图表以及弗里德曼以下一段话可以清楚地看得出来:
    “在生产关系的纵向发展进程中,‘亚细亚’国家直接从部落结构中演化而来。随之 ,主要的经济流动为绝对的分散地位所决定。所以,Gumlao(平等社会)、Gumsa(圆锥形 氏族或者酋邦)和“亚细亚”国家社会,可以说成是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注:弗里 德曼:《部落、国家与转变》,布洛克主编:《马克思主义分析与社会人类学》,第19 6页。)
    利奇研究的克钦人的社会结构振荡,也被乔伊斯·C.怀特等人用作所谓“可变等级制 ”政治发展的例子(注:比如,可以参见乔伊斯·C.怀特:《东南亚早期国家的“可变 等级制”及其历史根源》,《南方民族考古》第5辑(1992),第6页。)。这里“可变等 级制”,怀特用的词叫作“heterarchy”,它首先是卡洛尔·L.克朗勒采用的(注:克 朗勒:《有关等级制的一种辩证法评论》(Carole L.Crumley,“A Dialectical Critique of Hierarchy”),帕特森与盖利主编:《权力关系与国家形成》(Thomas C. Patterson and Christine W.Gailey,ede.,Power Relations and State Formation), 华盛顿美国人类学会1987年版,第155—169页。),本来是智能研究上的一个术语。“ 在智能的研究中大脑是一个不按等级关系组成的复杂结构的样板;相反,不同大脑功能 的支配作用取决于因时因地的条件。因而,可变等级制的实质并非平等主义或缺乏统治 集团,而是灵活的等级制度,即一种其组成部分有可能被编入多种等级关系之中的结构 。”(注:乔伊斯·C.怀特:《东南亚早期国家的“可变等级制”及其历史根源》,《 南方民族考古》,第5辑(1992),第6页。)怀特认为,缅甸克钦人的村落在一种相对的 等级化统治方式与民主方式之间振荡摇摆,“这样,等级关系便不是圆锥形的和稳定不 变的,而是灵活的,并且随境遇的变化而变”。怀特该文的论点是,“向可变等级制发 展的趋势可能是东南亚核心地带的一个基本的社会主题或过程”。按照有的学者的说法 是,在这种社会之中,亲属关系、权力、个人业绩(如猎头)、财富(如设宴)和婚姻原则 ,都有可能用来决定一个人与他人在身份地位方面的差别,但是“可随时空的变化而强 调其中的不同方面,以产生出不同程度和不同结构的等级体系”。怀特注意到,在东南 亚的早期国家的统治者,他们的“正统合法性很少基于世系嫡传”,而是更多地基于个 人业绩;成功的统治者,多不是其前任的直系嫡传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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