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论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的形成
——兼评“1940年体制”
杨栋梁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3期
【原文出处】《南开学报:哲社版》(津)2004年05期第66~75页
【作者简介】杨栋梁,博士,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 300071)
【关 键 词】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战时经济体制/战后改革/1940年体制
近年来,随着日本经济的长期低迷和经济改革的进行,重新审视和评价日本战后经济 改革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而争论的焦点则集中在战后改革及其经济改革是否等同于美 国占领当局在日本推行的改革,战后日本的经济体制怎样形成、其是否等同于“1940年 体制”等问题上。本文拟对此略述浅见。
一、战前、战时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的概念,是在区别它既不同于其战前及战时实行的体制、也 不同于欧美发达国家现行体制的意义上使用的。因此,在探讨战后型经济体制怎样形成 、何时成型及其特点等问题前,有必要对日本战前、战时实行的经济体制及其特征作一 概括,以便为战后型经济体制的探讨提供可比性参考。
毋须赘言,日本是在近代经济的发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因欧美列强“商品加大炮” 的威胁,被迫接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这就决定了世界史上晚产 、日本史上早产的日本资本主义必然带有若干独自的特征,其在经济体制上的反映主要 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军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始终占有特殊地位。在明治政府提出的“富国强兵”、 “殖产兴业”、“文明开化”三大口号中,“富国强兵”居于首要位置,而从近代日本 先后发动甲午战争、日俄战争、全面侵华及太平洋战争的历史过程看,它实际上走了一 条“强兵富国”、最终“强兵败国”的道路,强兵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国策。
强兵须以强大的军事经济为基础。从明治初期开始,日本政府便以幕藩工业为基础, 建立起一批近代军工企业,同时大力发展与国防密切相关的铁路、通讯、钢铁和海运造 船业,即使在推行官营企业民营政策时,军工及上述相关生产行业也未受触动。第一次 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扩张欲望受到凡尔赛—华盛顿体制的约束,为了打破“白阀的专扈 ”[1](p.132),实现向大陆扩张的梦想,日本在未来的战争必然是总体战的思想下,加 快了重化学工业的发展步伐,并于二战前夕建立起独自的军工生产体系,使经济上尚属 二流的日本具备了一流军事强国的实力,日美开战后,已有80%的企业从事军工生产, 国民经济的军事化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其二,垄断经济下国民经济的畸形发展。在日本,垄断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与国家的政 策导向密切相关。明治初期,三井、三菱等一批豪商及有政治背景的士族在政府的大力 扶持下成为“政商”,甲午、日俄战争后,“政商”完成了向近代“财阀”的转变,第 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又出现了鲇川、大仓等一批从事军工生产及殖民地经营的“新财阀 ”。经历了1927年金融危机和1929年至1932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后,垄断的规模和速度 均进入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据统计,1937年,仅三井、三菱、住友三大财阀及其下属 公司的实徼资本额就占了日本全国的12.1%,1945年更骤升至25.6%,其中在日本全国金 融业中所占的比率为1937年的15.6%和1945年的32.4%,在重工业中所占的比率为1937年 的4.5%和1945年的31.7%[2](p.246),日本成了财阀统制的天下。
其三,对内经济统制,即实行统制经济。19世纪80年代,日本通过推行“松方财政” 完成了一次经济政策的转变,之后进入所谓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并于19世纪末完成 了以近代纺织业为代表的轻工业革命。但是,这个阶段极为短暂,进入20世纪后,私人 垄断即财阀垄断获得急速发展。私人垄断的弊端随着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暴露无疑,至 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自由”但不可“放任”、必须对资本主义进行“修正”的 观点成为当时经济思想的主流,而将这一思想付诸于实践的主要是政府官僚和军部,其 手段是修改现行经济制度,推行统制经济。
统制经济的本质是国家垄断。这种统制是通过制定《重要产业统制法》、《临时资金 调整法》、《输出入品等临时措施法》、《军需企业法》、《国家总动员法》、《生活 必须物资统制令》等法令强制推行的,其统制机构除了政府各主管省厅外,还有分属于 各省厅监督和领导的各种统制会,统制会的触角则伸到中央和地方的各个角落,乃至于 所有企业和家庭。在日本全面侵华至最后战败的8年间,经济统制遍及生产、流通、分 配、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市场经济已经面目全非。
其四,对外经济封闭。德川时代的日本实行闭关锁国政策,经济发展缓慢。被迫开国 后,日本却分享了近代科技和经贸交流的利益。二战中由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损害了 其他列强在中国的殖民权益,导致对外贸易被全面封锁,而对外经济交流路径的堵塞, 既是导致其最后战败的重要因素,也是制约其战后经济复兴的重大障碍。
军事性、垄断性、统制性、封闭性的四个特征,作为战时经济体制的遗产留给了战后 ,战后日本的经济体制是否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可以定性为“改革”,改革又是 通过谁之手、怎样的过程实现等问题,可以通过与战前、战时经济体制的比较来阐明。
二、美国主导下的战后经济改革
在占领时期美国对日推行的一系列改革中,经济改革及其成果对于战后型经济体制的 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传统经济学认为,资本、劳动和土地是近代经济发展的三大基本要素,这些要素的构 成和配置一般是通过制定相关的经济制度固定下来的。一定的经济要素构成和配置,不 仅会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进程,也会决定国民经济的性质。美国主导的经济改革正是以修 改日本的基本经济制度为重点,围绕着资本、土地和劳动三大问题展开的,史称农地、 劳动、解散财阀三大经济改革。
关于农地改革的必要性,美国的前提认识是,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制度,不仅造成农 村经济凋敝和农民生活的贫困,导致日本社会长期不稳定,而且也是滋生军国主义的温 床。1945年12月9日,占领当局发表了被称为“农民解放令”的《关于农地改革的备忘 录》,以便通过改革,“排除促进经济民主化的障碍”,“打破几个世纪以来在封建压 迫下使日本农民奴隶化的经济桎梏”[3](p.41)
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政府被迫进行大力度的农地改革,根据1946年10月颁布的《建 立自耕农措施法》和《农地调整法》,国家征购全部不在村地主的土地,在村地主则视 其是否亲自耕作及地区的差异,允许其保留部分土地(不耕作者1町步、耕作者3町步, 北海道相应为4町步和12町步),余者国家征购。国家再以征购价格和30年分期偿还的条 件,将土地售给无地或少地的佃农、半自耕农。到1949年农地改革基本结束时,共征购 地主土地193万町步,占改革前出租地总面积的80%,430万佃户购得土地,全国自耕地 面积一下子增至耕地总面积的90%[4](p.514~532)。
农地改革正值日本战后恶性通货膨胀时期,大米的价格5年内上涨了28倍。土地的征购 和出售价格由于是以1946年为标准,因此到1950年,扣除通货膨胀率后的实际地价已降 到原价的5—7%[3](pp.79~81),这就是说,农地改革是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强大压力下 ,以和平方式,通过近似于没收的价格征购了地主土地、再以近似于无偿的价格把土地 分配给农民,一举消灭了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农地改革的直接经济效果是在日本建立了自耕农经济,彻底消灭了农村中盛行封建剥 削现象,有利于改善农家经济,加快了农村经济商品化的进程,进而扩大了国内市场, 适应了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政治效果则在于,农村中居人口多数的佃农通 过农地改革而获得土地,成为“有产者”,又因“有产”而“安居乐业”,用美国学者 的话说。它使日本农村由过去的“过激主义或超国家主义的温床”,变成了“保守主义 的苗圃”[5](p.195)。
关于劳动改革,美国注意到战前日本财阀垄断、法西斯主义的猖獗与民主力量的过弱 有关,而民主力量过弱的重要原因,又在于劳动阶级长期处于经济上无力量、政治上无 地位的状态。从培植民主主义势力以对抗可能再生的军国主义这一目标出发,美国在《 初期对日占领方针》中明确的劳动政策是,创造使自由、民主主义的劳动运动发展的形 势,促进以团体契约为基础的新型劳资关系,制定民主主义的劳动法规。
据此政策方针,战后初期废除了战前、战时禁止和镇压工人运动的法令法规,解散了 镇压工人运动的秘密警察机构,释放了政治犯和工运领导人,各种工会组织重新恢复活 动,日本迎来了战后初期工人运动的高潮。
1945年12月、1946年9月和1947年4月,在占领当局的监督指导下,日本政府先后颁布 了《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和《劳动标准法》,史称“战后劳动三法”。法律 规定,劳动者的团结权和争议权受法律保护,资方不得干涉工会的活动。设立劳动委员 会、斡旋、调停及仲裁劳资争议。对劳动者的有关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失业、人身伤 亡处理、禁止强制劳动、排除中间剥削、禁止妇女和童工夜间劳动、男女同工同酬等事 项,法律上也都作了明文规定。
战前日本的工人阶级,政治上没有地位,经济地位更差。劳资关系中,保留着许多封 建性的传统和习惯,特别是在土木工程、矿山、水产乃至一些纺织部门中,工人的人身 处于一种半自由的状态,克扣工资、体罚现象司空见惯。战前的日本没有一部保护工人 权益的立法,工人及工会的反抗活动一再遭到残酷镇压。战后“劳动三法”从法律上规 定了劳动阶级的基本权利,这在日本历史上是破天荒的,其进步意义值得肯定。但是必 须指出,美国占领当局主持进行的劳动改革,其本意并不是要让工人当家作主,而是要 通过这一改革,寻求日本社会各种力量发展的平衡,当日本的工人运动超过美国占领当 局所认为必要的规模和限度时,便受到了严厉的限制和镇压。1947年占领当局禁止“二 ·一全国大罢工”、取消公务员团体争议权和交涉权、提出“工资三原则”等,使劳动 改革的成果大打折扣。
关于解散财阀及相关的经济改革。美国认为,“所有的财阀都是军国主义者”[6](p.3 14),“财阀是最大的战争潜力”,它们使对外“侵略和征服成为可能”[7](p.186)。 因此,解散财阀一开始就是对日占领政策的重点,《初期对日占领方针》明文规定:“ 支持对一直统治着日本国大部分工商业的产业及金融大康采恩实行解体的计划”[8](pp .102~104)。
财阀作为一种“垂直的、同族的、封闭性的垄断组织”[7](p.187),主要是通过财阀 家族对资本和经营的直接控制实现垄断的。1946至1947年进行的解散财阀工作也正是围 绕这两个重点展开的。
为了打破财阀对资本的垄断,强令各财阀解散其控股公司,并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 券上缴给国家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再根据分散化、大众化、民主化的原则, 制定各类承购者承购上限,并按照公司内部职工、证券发行所、公司所在地居民、招标 出售、经纪人推销、委托销售的优先顺序,对有价证券进行了公开处理。据统计,在此 次改革中,有42家控股公司被解散,到1951年6月,实际处理的股票为2.33亿股,总金 额为141亿日元。
为了排除财阀家族对企业经营的统治,在公布指定解散的财阀名单时,控股公司整理 委员会同时公布了56名必须离开现职的财阀家族成员名单。1948年1月通过的《排除财 阀家族同族统治办法》再次确认上述成员10年内不得重新任职。除此之外,在1947年开 展的大规模清洗军国主义分子运动中,财界领导人及企业干部有1535人被“清洗”[6]( p.296)。
作为解散财阀、打破垄断的纵深措施,在占领当局的要求下,日本于1947年4月和12月 先后颁布实施《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和《排除 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简称“排集法”)。1948年2月,又根据上述法律,指定325家工 矿、服务业企业或公司为“排集”对象,限期“分割”。但是,“排集”并未按原计划 进行,冷战爆发后,美国改变了对日占领政策,即认为解散财阀及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 中,虽然“削弱了战争能力,但也损害了日本的产业制造能率,延缓了日本自力的进程 ”,不利于实现美国设想的使日本成为“对付今后远东可能发生的其他极权主义威胁的 屏障”目标[3](pp.64~66)。结果,只有17家被指定企业受到“分割”处理,“排集” 半途而废。
尽管如此,通过解散财阀和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等改革措施,还是使日本的经济制 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资本占有制度上,由战前的财阀家族私人垄断,变为社会分 散占有,最后走向法人垄断;在企业(公司)的组织制度上,由战前的财阀家族统治,变 为经营者统治,实现了所有与经营的分离,特别是财阀家族成员退出现职后,为一批有 能力的经营者走上高层管理岗位创造了条件。可以说,改革为近代以来裙带性财阀资本 主义向战后法人资本主义的转变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三、日本继续进行的经济改革
长期以来,在有关日本战后改革的研究中,无论在日本、美国还是中国,美国政府及 其对日占领当局主持包办战后改革的观点成为定论。颇具影响的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 所编8卷本《战后改革》首卷序中就明确写到:“所谓战后改革,直接指的是第二次世 界大战后在同盟国的占领下由美国主导实施的日本经济、政治及法律制度方面的民主改 革。”[9](p,1《序》)然而这一结论与史实出入很大,存在片面性。
就日本战后经济改革而言,美国政府及其对日占领当局主持推行了战后初期的农地改 革、解散财阀和劳动改革,其作用和意义有如前述。问题是战后经济改革不仅限于这三 大经济改革,也未因这三大改革的结束而中止,其他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所有一切变革并 非都是由美国对日占领当局直接主持推行的,日本政府在改革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不 容忽视。在战后经济改革过程中,实际上并存着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和日本政府两个政策 主体,即“二元政策主体”。
日本政府之所以也能成为战后日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变革的政策主体之一,是由对 日占领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在直接军事占领和间接行政统治的占领方针下,日本政府得 以继续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尽管在占领初期其政策选择的幅度很窄且受到占领当局的限 制。不过,1948年美国的对日占领方针发生根本性变化后,这一状况也随之发生重大变 化。同年10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就日本问题通过一项秘密决议,决定“不再制定新 的改革立法,”“占领军总司令若认为日本人着手的改革符合占领总目的,则不应加以 妨碍。”“应缓和对日本政府实施或正在准备实施的改革政策的统制,并应使其改革坚 定而慎重地进行”[9](pp.79~81)。1951年5月1日,李奇威接替麦克阿瑟担任占领军总 司令不久,便在一项特别声明中公然宣称,给予日本政府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现在的状 态”“重新审查根据总司令指令颁布实施的现行法令的权限”[9](p.100)。这表明,19 48至1949年前后,美国政府已有意识地停止了战后初期的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革,并逐 步把实施改革的权力交给日本政府,从而也让出了自己在改革中的主体地位。
实际上,日本政府在获得上述授权后,明显加快了经济改革和调整的步伐。1951年5月 6日,即占领军总司令李奇威发表特别声明后的第5天,日本政府匆匆设立了政令咨询委 员会,其中心任务是审议、修改战败以来由美国占领当局主持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其 中最先着手的工作便是修改《禁止垄断法》、《事业者团体法》及与解散财阀有关的经 济法律。其后,日本政府又在修改上述法律的同时,颁布实施了一批新的经济法律,从 而使战后经济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
《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和《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作为规制产 业组织形式及产业秩序的基本法,是美国占领当局推行经济改革的主要成果。然而,从 日本政府到日本财界,一开始就百般抵制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它们认为美国是在把日本 作为反托拉斯的试验场,意在彻底削弱日本垄断资本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 ,当占领当局放宽对日限制后,日本政府便急不可待地“根据国情”,把矛头指向“禁 止垄断法”。1949年和1952年,日本政府两次对禁止垄断法进行小范围改动,恢复独立 后的1953年6月则彻底排除顾虑,对该法进行了第三次“极大幅度的”修改,其要点是 ,允许成立萧条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放宽私人持股、干部兼任、企业合并等防止私 人垄断的限制;承认一定条件下的销售价格契约;废除《事业者团体法》等。这里的问 题是,既然“禁止垄断法”是美国占领当局在日推行经济改革的产物,那么日本政府对 该法的修改是否是一种倒退或反动,若此又能否在改革的范畴下讨论问题?其实解释这 个问题并不难,战前日本没有类似的法律,私人垄断资本无限膨胀,以致对日本社会政 治经济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战后由美国占领当局制定的禁止垄断法被大幅度修 改后,也并非像有些日本学者所说的那样完全变得“徒具虚名”[10](p.117)。战前型 财阀家族垄断的局面并未复活,法律本身的存在毕竟使无所顾忌的私人垄断行为受到限 制,这与战前相比仍是一种变革和进步。至于原法被修改,也未必能说明修改法就不再 具有改革性质,从当时情况看,占领当局主持制定的禁止垄断法矫枉过正,确实走过了 头,而真理向前多迈一步也就成了谬误。事实上,由于修改禁止垄断法,加速了日本企 业向系列化、大型化发展的并合聚拢过程,以致最后形成享誉世界的六大企业集团和数 十家超大型系列企业,它们在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战后初期,美国占领当局废除了战时金融法规及其金融机构,强行解散了台湾、朝鲜 等特殊银行,停止日本兴业、劝业银行等半官半民金融机构业务,力图按美国方式,使 资本市场的直接资金供给成为企业筹资的主要方式,结果一度出现了商业银行长期资金 供给的空白。从50年代初起,日本政府修改制定了若干金融法规,恢复重建兴业银行、 长期信用银行等长期资金供给机构,并运用大藏省资金运用部资金,成立了直接由政府 掌管、当时全国规模最大的融资机构开发银行。1953年,又建立了财政投融资制度,实 施被称作“政府第二财政预算”的财政投融资计划。这些改革在间接资金供给为主、市 场经济基础上的国家金融监控与直接财政资金运作等方面,已经完全改变了美国占领当 局的初衷,但又明显有别于战前的旧制度。事实证明,这套极具日本特色的财政金融制 度,特别是财政投融资制度在战后日本的经济发展中曾发挥了举足轻重的重大作用。如 果说战后财政金融改革包含“破旧”和“立新”两个方面,则可以说美国占领当局主要 是完成了“破旧”工作,而“立新”的任务则主要是由日本政府完成的。
1949年至1950年,美国政府曾派遣夏普赴日,主持进行了以所谓“公平”和“简化” 为原则、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改革。夏普税改虽然在日本战后税制史上具有深远意义, 但却不能说战后税制由此定型。50年代前半期,日本政府以现行税制“不适合国情”、 “实行上有许多难点”、“所得税负担过重”[11](p.23)为由,对税制进行了较大幅度 的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为促进产业发展所建立的一套以租税特别措施为核心的产 业税制体系,亦称倾斜税制,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再评估与特别折旧制度,现代化机械设 备特别折旧制度,重要物产免税制度,进出口贸易特别减免税制度,企业准备金与专项 基金制度等五大类。倾斜税制的实施,实际上否定了夏普的公平税制原则,但是对于扶 植保护幼稚产业发展,实现夕阳产业转移,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949年推行的道奇计划,首要政策目标是稳定日本经济,但在重新构筑战后型经济体 制上也同样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而以往的研究却相对忽视了这一点。道奇计划基本实现 了经济稳定的既定目标,同时也拉开了改变统制、封闭经济体制的序幕,但后者的政策 操作及体制转变的完成,却主要是在日本政府的主持下实现的。50年代前5年依然是经 济制度废旧立新的重要时期,在对内经济制度方面,广泛涉及物资、物价、资金、劳动 等各个领域的统制法律、法规被废除,15家政府统制公团被解散,长达20年的统制经济 体制被瓦解,市场经济恢复了机能;在对外经济制度方面,允许民间开展对外贸易,实 现汇率统一,并先后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迈出了向开放经济转变的决 定性一步。重要的是,这种统制经济向自由经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转变是伴随着 经济制度和体制的改革进行的,而不是向战前型“自由”、“开放”体制的简单复归, 此间制定或修改的《禁止垄断法》、《资金运用部资金法》、《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法》 、《租税特别措施法》《外汇法》、《外资法》等诸多重要经济法规,含有相当多的改 革即制度创新成分,从而构成了战后型经济体制有别于战前的法制基础。
四、战后型经济体制的形成、结构和特征
战后日本的经济制度及经济体制改革,意味着经济领域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革。这 场变革并不是以往所强调的那样由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单方策划和推动的,另一个“政策 主体”日本政府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既然经济改革是在“两个政策主体”的主导下进行 的,那么对战后经济改革的完成期及“战后型经济体制”的成型期也有必要重新定位。
可以认为,战后经济改革并未因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改变而告终结,而是在日本政府 的主持下以修改占领期立法和制定新法及相关机构的形式继续进行。战后经济的制度性 框架是在1955年前后固定下来的。(注:关于本书作者提出的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形成 于1955年前后的观点,请参见杨栋梁在所著《日本战后复兴期经济政策研究——兼论经 济体制改革》(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经济发展的政治学》(收于世界史研究年刊 编辑部编《世界史研究年刊》总第1期世界历史杂志社1995年)、《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 的形成及其特征》(收于北石编《战后日本五十年》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中的有 关论述。最近,日本学界也出现了类似的见解,桥本寿朗在论述战后日本企业体系的形成时指出,这一体系是“1955年前后确立的”,“确切地说,战后体系是在1949年开始启动的恢复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从制度和现状入手对美国占领政策的影响进行修正之后才予以确立的,美式制度的日本化构成了在1955年前后形成的日本式企业体制的雏形”(见戴晓芙译,桥本寿朗、长谷川、宫岛英昭著《现代日本经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页。日文原著由有斐阁1998年出版)。)与日本战后政治史中经常使用的“五五年体制”相对应,战后型经济体制也可以称为“五五年体制”。给“五五年体制”增加一层经济史上的含义,前提在于有一定历史根据,而其更深远的意义则在于,从这一视角出发,或许能更加客观而全面地重新审视战后改革的历史过程。
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由一定的经济所有制度决定的,关于这一问题,下一章将做进一步 深入的分析。但是,体制的构成还有其他若干因素。为了便于分析,不妨把经济体制划 分为宏观经济体制和微观经济体制两大范畴,前者一般指国家的宏观调控体制,后者指 企业体制。那么,具体说来,所谓战后型的经济体制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是一种怎样 的结构,具有哪些特征呢?
宏观经济体制涉及到产业管理体制、金融体制、财政体制、租税体制以及对外经济体 制等诸多次级体制,与西方国家相比,战后日本宏观经济体制中所具有的独自特点是通 过这些次级体制体现的。
战后型的产业管理体制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其有关产业组织和产业结构的法律制度体 现的。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标志着近代以来日本首次出现了 一部规定产业组织的基本法,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该法经日本政府1949至1953 年的三次修改,取消了原法中对成立卡特尔、私人持股、干部兼任、企业合并等问题的 严格限制,从而使这部法律更多地体现了日本式“禁止私人垄断”的特征,即相对支持 资本集中和组织的大规模化。在规定产业结构的有关制度中,一些临时性的法律最能体 现日本特色。如在50年代,日本先后颁布了《企业合理化促进法》(1952)、《煤炭业合 理化临时措施法》(1955)、《纤维工业设备临时措施法》(1956)、《振兴机械工业临时 措施法》(1956)、《振兴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1957)。60年代曾拟出台《振兴特定产 业临时措施法》,因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太大而搁浅。与这些法律相配套,政府及其下属 省厅的有关政令、省令也具有强制实行的准法律效力。根据这些法律或政令、省令,国 家大力扶持新兴、主导产业,而对传统、夕阳产业进行了转移,在发达国家中,日本政 府介入产业发展的力度和深度具有代表性。
战后型金融体制的构建主要是在日本政府的主导下实现的,美国占领当局虽然在“破 ”的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并未在“立”的方面采取实质性的行动。规定战后型金 融体制的有关立法,是集中在50年代前期完成的,即1950年颁布《住宅金融公库法》、 《日本进出口银行法》,1951年颁布《日本开发银行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相 互银行法》、《信用公库法》,同年将大藏省存款部改为资金运用部,1952年颁布《长 期信用银行法》、《贷款信托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1953年颁布《中小企业 金融公库法》。这些法律确定了战后金融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利率由中央银行制 定,以避免行业内无序竞争;第二,金融机构分业管理,单一经营。不允许银行、证券 、信托、保险业相互兼营。银行业实行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如城市银行不得经营长 期贷款业务,而长期信用银行则不能经营短期贷款业务等。第三,对内外金融市场实行 分离管制。根据50年代初期制定的“外汇法”和“外资法”,国家对外汇实行管制,国 内货币不能直接与国际货币自由兑换,对外贸易实行外汇额度审批制,这种制度直到60 年代中期实行贸易自由化和70年代初期实行资本自由化后才逐步改变。第四,行政指导 ,其方式有中央银行进行的协调融资和窗口指导。此外,与战后的金融制度及相关政策 有关,证券市场长期低迷,间接金融成为资金供给的主要渠道,这一点与欧美乃至大危 机以前的日本是有明显区别的。
战后型财政体制的构建是从1949年推行道奇计划开始的,此后,道奇的均衡财政思想 成为战后财政的基本指针。从一般财政规模和管理体制看,日本特色也并不突出。战后 财政体制中最具日本特色并有别于欧美国家的内容是财政投融资。日本学者认为,它“ 是财政机构的资金和政府掌握下的资金按照一定计划所进行的投资和融资”[12](p.2) ,相当于“第二预算”,实际上构成了“战后财政制度的骨骼”[13](p.367)。这一制 度起始于1953年,原资主要来源于国民邮政储蓄存款、简易保险、养老金。这些资金由 大藏省资金运用部等政府有关机构管理,其中相当部分被作为财政投融资使用,其使用 规模、融资条件、融资对象等皆由政府决定,而不需经过国会审议。有关统计表明,财 政投融资制度建立后,融资总规模不断扩大,由上个世纪50年代相当于一般财政支出的 30%,增加到60年代的40%,目前这一比率已升至50%左右。由日本政府直接掌握的这笔 极其庞大的财政性资金,成了其调整资源分配、贯彻经济政策的有力手段,这是在其他 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中是极为罕见的现象。
战后型租税体制也是从夏普推行税制改革开始的,通过改革,实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分 税制,税目也得以简化。但是,租税体制的构建并未就此止步。毋须赘言,50年代推出 的一整套租税特别措施,才真正体现了战后型税制的特点。
战后型对外经济体制是以1949年12月1日颁布的《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和1950年5 月10日颁布的《关于外资的法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简 称“外汇法”),是对外经贸活动的基本法,目的是“为谋求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确 保国际收支平衡、货币稳定以及外汇资金的最有效利用,而对外汇、外贸以及其他对外 交易实行必要的管理,以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复兴和发展”[14](p.58)。该法的核心是有 关外汇集中管理、按照预算分配使用的规定,据此,日本政府得以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 和分配使用,并成为平衡国际收支乃至调节经济景气变动的有力武器。《关于外资的法 律》(简称“外资法”)是关于外国资本在日本进行投资、生产、销售等各种经济活动的 基本法。该法规定,“凡有助于日本经济自立与健康发展及改善国际收支的外国资本准 其进入(第1条)”[15](p.238)。其中,有助于改善国际收支、有助于重要产业或公共事 业发展、有必要更新或继续进行的重要产业或公共事业方面已有的技术援助为优先批准 内容,将给日本经济带来不良影响的外资不受欢迎。此外,法律还规定,外资在日本的 持股比例不得高于50%,对日直接投资必须是合资形式并且能在合资时带来新技术[16]( p.120)。
微观经济体制亦即企业体制,关于日本战后型企业体制的特点,中外学者已有较多论 述,归纳起来,可以从企业内体制和企业间关系的体制和习惯来把握。前者包括终身雇 佣制度,年功序列工资制度和企业内工会,即所谓日本式经营的三种“神器”。后者包 括长期交易、相互持股、主银行制度、企业系列和企业集团等等。对此,本文不拟展开 。
根据上述的种种特征,可以认为,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是一种既区别于战前、又不同 于欧美的政府调控型市场经济体制。物资、资金、技术等供给长期不足的经济局面,是 这一体制得以成立的客观条件。
五、“1940年体制”批判
在探讨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时,无法回避近年来在日本学界颇具影响的“战时源流说 ”和“1940年体制”论。
1993年,冈崎哲二、奥野正宽编《现代日本经济体制的源流》一书出版。该书开宗明 义地写到:终身雇佣、年功工资、企业内工会等所反映的“日本式劳使关系”,轻股东 重职工的“日本式经营”,以主银行为核心的“银行系列”及相互持股,承包等“企业 系列”,没有明确依据但却深入到经营细节的政府对民间的“行政指导”等等,这些经 济制度和经济习惯构成了“现代日本经济体制”。而“构成这一体制的许多重要部分, 是在20世纪30至40年代前期日本经济的重工业化和战时经济化的过程中诞生的”[17](p .2)。“现代日本的经济体制,是战时期创造的体制,是通过官僚制定的经济计划并以 企业及企业集团为实行组织来实现的体制”[17](p.4)。
这部以东京大学和一桥大学学者为主体合作完成的学术著作,不仅观点刺激,其比较 制度分析和计量经济史学的研究方法也颇具特点,因此在学界反响极为强烈。
两年后的1995年5月,一桥大学教授野口悠纪雄著《1940年体制——兼论“战时经济” 》一书出版。野口在该书序言中写到:“构成现在日本经济的主要因素是战争时期产生 的,”“我认为日本经济体制依然是战时体制,并为之命名为1940年体制。”接着,野 口阐述了以下两条立论理由,其一,“这一时期日本产生了与以往不同的制度,日本型 企业、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体系、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中央集权的财政制度等日本 经济的特点,在日本原本并不存在,而是根据战时经济的要求被人为地导入的”;其二 ,经济体制的连续性问题,与战前、战后不连续的正统观点相反,战后的“人事和工作 方法全部是连续的”,“不仅制度上的连续性令人吃惊,更重要的还在于官僚及企业家 意识的连续性”。野口进一步指出,“这一体制的基本观念是生产优先主义和否定竞争 ,并且这一观念直至现在仍发挥着巨大影响”[18](p.3)。
在具体论证上述观点时,野口以1940年为分界线,列举了经济体制若干子体系的如下 变化,即企业经营方面股东权利的削弱,终身雇佣制及年功序列工资体系在全国范围的 制度性扩大,劳使双方参加的企业内工会的普及,制造业中的承包制;金融体制方面由 直接金融为主向间接金融为主的转变;官僚体制方面行业统制会、营团、公社、公库等 组织的出现,官僚思想的变化;财政制度方面发生的以直接税为中心及中央集权主义的 变化;土地制度方面《粮食管理法》、《借地法》、《借宅法》的颁布,使地主的权利 被大大削弱,等等。
与冈崎等人的研究相比,野口的著作视野更宽、提出的问题更尖锐、社会影响更大, 但是从学术性及严谨度讲,后者不具可比性。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观点相似,都力图证明 战后体制是陈腐的战时体制,应予彻底改革。
针对这两部著作的观点,日本学界已有相当多的批评。笔者的基本看法是,其许多论 述有一定根据,值得参考,但其核心观点不能肯定。
“战时源流说”和“40年体制论”强调的战时经济体制与战后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观点 是值得重视的。由于“总体战”需要,战时的国家经济统制骤然加强,在一切为了战争 的口号下,增加生产成为企业经营的第一目标,一批经营者开始等上管理者的舞台。由 于大批青年应征入伍,劳动力供给紧张,企业为稳定企业员工,采取了终身雇用、年功 工资等措施。战时经济的动荡,使国民的金融资产更多地选择了相对保险的邮政储蓄, 而金融统制则使国家控制资金的流向成为可能,间接金融及为企业指定融资机构的主银 行制度得以发展。与此同时,战时官僚的权力及官僚机构膨胀到极点。这些观点对于纠 正以往日本学界占主导地位的战前、战后“中断说”的偏颇是有说服力的,传统观点确 实存在着过高评价战后改革、特别是美国占领当局主导的改革问题。
但是,“战时源流说”和“40年体制论”都存在明显的缺陷,这些缺陷最明显地表现 为以下两点:
第一,所谓构成战后经济体制的主要子体系产生在战时期的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在 考察这些子体系的生成过程时不难发现,其萌芽至少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的20年代,人类社会首次上演的“总体战”、战后苏联实行的计划经济、欧洲各国开展 的以加强政府权力为背景的产业合理化运动,以及日本国内的种种社会经济问题,是促 使其经济体制发生变动的内外条件。事实上,体制的变动正是从这个时代开始的,1927 年金融危机时日本银行法的修改所引起的制度变化,以及由此发生的金融界大分化、大 改组,便是铁的史实。行业统制会的出现则更早。
第二,无视或低估战后改革对经济体制的作用和影响,是持“战时源流”和“40年体 制”论者所犯的致命错误,也是其治学上偏于武断、过犹不及的表现。农地改革、解散 财阀和劳动改革,已经触动了战前、战时经济制度的根基,对这些根本性的变化视而不 见,或做淡化处理,都不是学者应有的严肃态度。
本文认为,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萌芽、生长、基本定型和发展的若干阶段 。从时间发展的顺序看,大致可划分为20世纪20年代的萌芽阶段,30年代至40年代前期 的生长阶段,1945年战败至1955年前后的定型阶段,以及此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阶段 。因此,战时期只是战后型经济体制形成的一个重要阶段,战时经济体制的某些要素对 战后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但两者具有前文论述的四大本质性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就 像人和猴子的关系一样,按照社会进化论的观点,人的先祖曾经是猿猴,抛开猿猴时代 的历史,就无法解释人类的产生,但谁也不会同意现在的人类就是猿猴的说法。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3期
【原文出处】《南开学报:哲社版》(津)2004年05期第66~75页
【作者简介】杨栋梁,博士,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 300071)
【内容提要】 | 近年来,随着日本经济的长期低迷和日本经济改革的持续进行,如何重新审视和评价 战后日本经济改革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战后改革及其经济改革之主体是否为美国占领 当局,战后日本经济体制如何形成,其是否等同于“1940年体制”等问题成为研究焦点 。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萌芽、生长、基本定型和走向衰败的若干阶段,是一 个发展的过程。战时期只是战后型经济体制形成的一个重要阶段,战时经济体制的某些 要素对战后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但两者具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
一、战前、战时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的概念,是在区别它既不同于其战前及战时实行的体制、也 不同于欧美发达国家现行体制的意义上使用的。因此,在探讨战后型经济体制怎样形成 、何时成型及其特点等问题前,有必要对日本战前、战时实行的经济体制及其特征作一 概括,以便为战后型经济体制的探讨提供可比性参考。
毋须赘言,日本是在近代经济的发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因欧美列强“商品加大炮” 的威胁,被迫接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这就决定了世界史上晚产 、日本史上早产的日本资本主义必然带有若干独自的特征,其在经济体制上的反映主要 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军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始终占有特殊地位。在明治政府提出的“富国强兵”、 “殖产兴业”、“文明开化”三大口号中,“富国强兵”居于首要位置,而从近代日本 先后发动甲午战争、日俄战争、全面侵华及太平洋战争的历史过程看,它实际上走了一 条“强兵富国”、最终“强兵败国”的道路,强兵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国策。
强兵须以强大的军事经济为基础。从明治初期开始,日本政府便以幕藩工业为基础, 建立起一批近代军工企业,同时大力发展与国防密切相关的铁路、通讯、钢铁和海运造 船业,即使在推行官营企业民营政策时,军工及上述相关生产行业也未受触动。第一次 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扩张欲望受到凡尔赛—华盛顿体制的约束,为了打破“白阀的专扈 ”[1](p.132),实现向大陆扩张的梦想,日本在未来的战争必然是总体战的思想下,加 快了重化学工业的发展步伐,并于二战前夕建立起独自的军工生产体系,使经济上尚属 二流的日本具备了一流军事强国的实力,日美开战后,已有80%的企业从事军工生产, 国民经济的军事化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其二,垄断经济下国民经济的畸形发展。在日本,垄断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与国家的政 策导向密切相关。明治初期,三井、三菱等一批豪商及有政治背景的士族在政府的大力 扶持下成为“政商”,甲午、日俄战争后,“政商”完成了向近代“财阀”的转变,第 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又出现了鲇川、大仓等一批从事军工生产及殖民地经营的“新财阀 ”。经历了1927年金融危机和1929年至1932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后,垄断的规模和速度 均进入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据统计,1937年,仅三井、三菱、住友三大财阀及其下属 公司的实徼资本额就占了日本全国的12.1%,1945年更骤升至25.6%,其中在日本全国金 融业中所占的比率为1937年的15.6%和1945年的32.4%,在重工业中所占的比率为1937年 的4.5%和1945年的31.7%[2](p.246),日本成了财阀统制的天下。
其三,对内经济统制,即实行统制经济。19世纪80年代,日本通过推行“松方财政” 完成了一次经济政策的转变,之后进入所谓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并于19世纪末完成 了以近代纺织业为代表的轻工业革命。但是,这个阶段极为短暂,进入20世纪后,私人 垄断即财阀垄断获得急速发展。私人垄断的弊端随着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暴露无疑,至 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自由”但不可“放任”、必须对资本主义进行“修正”的 观点成为当时经济思想的主流,而将这一思想付诸于实践的主要是政府官僚和军部,其 手段是修改现行经济制度,推行统制经济。
统制经济的本质是国家垄断。这种统制是通过制定《重要产业统制法》、《临时资金 调整法》、《输出入品等临时措施法》、《军需企业法》、《国家总动员法》、《生活 必须物资统制令》等法令强制推行的,其统制机构除了政府各主管省厅外,还有分属于 各省厅监督和领导的各种统制会,统制会的触角则伸到中央和地方的各个角落,乃至于 所有企业和家庭。在日本全面侵华至最后战败的8年间,经济统制遍及生产、流通、分 配、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市场经济已经面目全非。
其四,对外经济封闭。德川时代的日本实行闭关锁国政策,经济发展缓慢。被迫开国 后,日本却分享了近代科技和经贸交流的利益。二战中由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损害了 其他列强在中国的殖民权益,导致对外贸易被全面封锁,而对外经济交流路径的堵塞, 既是导致其最后战败的重要因素,也是制约其战后经济复兴的重大障碍。
军事性、垄断性、统制性、封闭性的四个特征,作为战时经济体制的遗产留给了战后 ,战后日本的经济体制是否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可以定性为“改革”,改革又是 通过谁之手、怎样的过程实现等问题,可以通过与战前、战时经济体制的比较来阐明。
二、美国主导下的战后经济改革
在占领时期美国对日推行的一系列改革中,经济改革及其成果对于战后型经济体制的 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传统经济学认为,资本、劳动和土地是近代经济发展的三大基本要素,这些要素的构 成和配置一般是通过制定相关的经济制度固定下来的。一定的经济要素构成和配置,不 仅会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进程,也会决定国民经济的性质。美国主导的经济改革正是以修 改日本的基本经济制度为重点,围绕着资本、土地和劳动三大问题展开的,史称农地、 劳动、解散财阀三大经济改革。
关于农地改革的必要性,美国的前提认识是,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制度,不仅造成农 村经济凋敝和农民生活的贫困,导致日本社会长期不稳定,而且也是滋生军国主义的温 床。1945年12月9日,占领当局发表了被称为“农民解放令”的《关于农地改革的备忘 录》,以便通过改革,“排除促进经济民主化的障碍”,“打破几个世纪以来在封建压 迫下使日本农民奴隶化的经济桎梏”[3](p.41)
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政府被迫进行大力度的农地改革,根据1946年10月颁布的《建 立自耕农措施法》和《农地调整法》,国家征购全部不在村地主的土地,在村地主则视 其是否亲自耕作及地区的差异,允许其保留部分土地(不耕作者1町步、耕作者3町步, 北海道相应为4町步和12町步),余者国家征购。国家再以征购价格和30年分期偿还的条 件,将土地售给无地或少地的佃农、半自耕农。到1949年农地改革基本结束时,共征购 地主土地193万町步,占改革前出租地总面积的80%,430万佃户购得土地,全国自耕地 面积一下子增至耕地总面积的90%[4](p.514~532)。
农地改革正值日本战后恶性通货膨胀时期,大米的价格5年内上涨了28倍。土地的征购 和出售价格由于是以1946年为标准,因此到1950年,扣除通货膨胀率后的实际地价已降 到原价的5—7%[3](pp.79~81),这就是说,农地改革是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强大压力下 ,以和平方式,通过近似于没收的价格征购了地主土地、再以近似于无偿的价格把土地 分配给农民,一举消灭了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农地改革的直接经济效果是在日本建立了自耕农经济,彻底消灭了农村中盛行封建剥 削现象,有利于改善农家经济,加快了农村经济商品化的进程,进而扩大了国内市场, 适应了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政治效果则在于,农村中居人口多数的佃农通 过农地改革而获得土地,成为“有产者”,又因“有产”而“安居乐业”,用美国学者 的话说。它使日本农村由过去的“过激主义或超国家主义的温床”,变成了“保守主义 的苗圃”[5](p.195)。
关于劳动改革,美国注意到战前日本财阀垄断、法西斯主义的猖獗与民主力量的过弱 有关,而民主力量过弱的重要原因,又在于劳动阶级长期处于经济上无力量、政治上无 地位的状态。从培植民主主义势力以对抗可能再生的军国主义这一目标出发,美国在《 初期对日占领方针》中明确的劳动政策是,创造使自由、民主主义的劳动运动发展的形 势,促进以团体契约为基础的新型劳资关系,制定民主主义的劳动法规。
据此政策方针,战后初期废除了战前、战时禁止和镇压工人运动的法令法规,解散了 镇压工人运动的秘密警察机构,释放了政治犯和工运领导人,各种工会组织重新恢复活 动,日本迎来了战后初期工人运动的高潮。
1945年12月、1946年9月和1947年4月,在占领当局的监督指导下,日本政府先后颁布 了《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和《劳动标准法》,史称“战后劳动三法”。法律 规定,劳动者的团结权和争议权受法律保护,资方不得干涉工会的活动。设立劳动委员 会、斡旋、调停及仲裁劳资争议。对劳动者的有关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失业、人身伤 亡处理、禁止强制劳动、排除中间剥削、禁止妇女和童工夜间劳动、男女同工同酬等事 项,法律上也都作了明文规定。
战前日本的工人阶级,政治上没有地位,经济地位更差。劳资关系中,保留着许多封 建性的传统和习惯,特别是在土木工程、矿山、水产乃至一些纺织部门中,工人的人身 处于一种半自由的状态,克扣工资、体罚现象司空见惯。战前的日本没有一部保护工人 权益的立法,工人及工会的反抗活动一再遭到残酷镇压。战后“劳动三法”从法律上规 定了劳动阶级的基本权利,这在日本历史上是破天荒的,其进步意义值得肯定。但是必 须指出,美国占领当局主持进行的劳动改革,其本意并不是要让工人当家作主,而是要 通过这一改革,寻求日本社会各种力量发展的平衡,当日本的工人运动超过美国占领当 局所认为必要的规模和限度时,便受到了严厉的限制和镇压。1947年占领当局禁止“二 ·一全国大罢工”、取消公务员团体争议权和交涉权、提出“工资三原则”等,使劳动 改革的成果大打折扣。
关于解散财阀及相关的经济改革。美国认为,“所有的财阀都是军国主义者”[6](p.3 14),“财阀是最大的战争潜力”,它们使对外“侵略和征服成为可能”[7](p.186)。 因此,解散财阀一开始就是对日占领政策的重点,《初期对日占领方针》明文规定:“ 支持对一直统治着日本国大部分工商业的产业及金融大康采恩实行解体的计划”[8](pp .102~104)。
财阀作为一种“垂直的、同族的、封闭性的垄断组织”[7](p.187),主要是通过财阀 家族对资本和经营的直接控制实现垄断的。1946至1947年进行的解散财阀工作也正是围 绕这两个重点展开的。
为了打破财阀对资本的垄断,强令各财阀解散其控股公司,并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 券上缴给国家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再根据分散化、大众化、民主化的原则, 制定各类承购者承购上限,并按照公司内部职工、证券发行所、公司所在地居民、招标 出售、经纪人推销、委托销售的优先顺序,对有价证券进行了公开处理。据统计,在此 次改革中,有42家控股公司被解散,到1951年6月,实际处理的股票为2.33亿股,总金 额为141亿日元。
为了排除财阀家族对企业经营的统治,在公布指定解散的财阀名单时,控股公司整理 委员会同时公布了56名必须离开现职的财阀家族成员名单。1948年1月通过的《排除财 阀家族同族统治办法》再次确认上述成员10年内不得重新任职。除此之外,在1947年开 展的大规模清洗军国主义分子运动中,财界领导人及企业干部有1535人被“清洗”[6]( p.296)。
作为解散财阀、打破垄断的纵深措施,在占领当局的要求下,日本于1947年4月和12月 先后颁布实施《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和《排除 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简称“排集法”)。1948年2月,又根据上述法律,指定325家工 矿、服务业企业或公司为“排集”对象,限期“分割”。但是,“排集”并未按原计划 进行,冷战爆发后,美国改变了对日占领政策,即认为解散财阀及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 中,虽然“削弱了战争能力,但也损害了日本的产业制造能率,延缓了日本自力的进程 ”,不利于实现美国设想的使日本成为“对付今后远东可能发生的其他极权主义威胁的 屏障”目标[3](pp.64~66)。结果,只有17家被指定企业受到“分割”处理,“排集” 半途而废。
尽管如此,通过解散财阀和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等改革措施,还是使日本的经济制 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资本占有制度上,由战前的财阀家族私人垄断,变为社会分 散占有,最后走向法人垄断;在企业(公司)的组织制度上,由战前的财阀家族统治,变 为经营者统治,实现了所有与经营的分离,特别是财阀家族成员退出现职后,为一批有 能力的经营者走上高层管理岗位创造了条件。可以说,改革为近代以来裙带性财阀资本 主义向战后法人资本主义的转变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三、日本继续进行的经济改革
长期以来,在有关日本战后改革的研究中,无论在日本、美国还是中国,美国政府及 其对日占领当局主持包办战后改革的观点成为定论。颇具影响的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 所编8卷本《战后改革》首卷序中就明确写到:“所谓战后改革,直接指的是第二次世 界大战后在同盟国的占领下由美国主导实施的日本经济、政治及法律制度方面的民主改 革。”[9](p,1《序》)然而这一结论与史实出入很大,存在片面性。
就日本战后经济改革而言,美国政府及其对日占领当局主持推行了战后初期的农地改 革、解散财阀和劳动改革,其作用和意义有如前述。问题是战后经济改革不仅限于这三 大经济改革,也未因这三大改革的结束而中止,其他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所有一切变革并 非都是由美国对日占领当局直接主持推行的,日本政府在改革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不 容忽视。在战后经济改革过程中,实际上并存着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和日本政府两个政策 主体,即“二元政策主体”。
日本政府之所以也能成为战后日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变革的政策主体之一,是由对 日占领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在直接军事占领和间接行政统治的占领方针下,日本政府得 以继续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尽管在占领初期其政策选择的幅度很窄且受到占领当局的限 制。不过,1948年美国的对日占领方针发生根本性变化后,这一状况也随之发生重大变 化。同年10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就日本问题通过一项秘密决议,决定“不再制定新 的改革立法,”“占领军总司令若认为日本人着手的改革符合占领总目的,则不应加以 妨碍。”“应缓和对日本政府实施或正在准备实施的改革政策的统制,并应使其改革坚 定而慎重地进行”[9](pp.79~81)。1951年5月1日,李奇威接替麦克阿瑟担任占领军总 司令不久,便在一项特别声明中公然宣称,给予日本政府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现在的状 态”“重新审查根据总司令指令颁布实施的现行法令的权限”[9](p.100)。这表明,19 48至1949年前后,美国政府已有意识地停止了战后初期的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革,并逐 步把实施改革的权力交给日本政府,从而也让出了自己在改革中的主体地位。
实际上,日本政府在获得上述授权后,明显加快了经济改革和调整的步伐。1951年5月 6日,即占领军总司令李奇威发表特别声明后的第5天,日本政府匆匆设立了政令咨询委 员会,其中心任务是审议、修改战败以来由美国占领当局主持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其 中最先着手的工作便是修改《禁止垄断法》、《事业者团体法》及与解散财阀有关的经 济法律。其后,日本政府又在修改上述法律的同时,颁布实施了一批新的经济法律,从 而使战后经济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
《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和《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作为规制产 业组织形式及产业秩序的基本法,是美国占领当局推行经济改革的主要成果。然而,从 日本政府到日本财界,一开始就百般抵制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它们认为美国是在把日本 作为反托拉斯的试验场,意在彻底削弱日本垄断资本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 ,当占领当局放宽对日限制后,日本政府便急不可待地“根据国情”,把矛头指向“禁 止垄断法”。1949年和1952年,日本政府两次对禁止垄断法进行小范围改动,恢复独立 后的1953年6月则彻底排除顾虑,对该法进行了第三次“极大幅度的”修改,其要点是 ,允许成立萧条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放宽私人持股、干部兼任、企业合并等防止私 人垄断的限制;承认一定条件下的销售价格契约;废除《事业者团体法》等。这里的问 题是,既然“禁止垄断法”是美国占领当局在日推行经济改革的产物,那么日本政府对 该法的修改是否是一种倒退或反动,若此又能否在改革的范畴下讨论问题?其实解释这 个问题并不难,战前日本没有类似的法律,私人垄断资本无限膨胀,以致对日本社会政 治经济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战后由美国占领当局制定的禁止垄断法被大幅度修 改后,也并非像有些日本学者所说的那样完全变得“徒具虚名”[10](p.117)。战前型 财阀家族垄断的局面并未复活,法律本身的存在毕竟使无所顾忌的私人垄断行为受到限 制,这与战前相比仍是一种变革和进步。至于原法被修改,也未必能说明修改法就不再 具有改革性质,从当时情况看,占领当局主持制定的禁止垄断法矫枉过正,确实走过了 头,而真理向前多迈一步也就成了谬误。事实上,由于修改禁止垄断法,加速了日本企 业向系列化、大型化发展的并合聚拢过程,以致最后形成享誉世界的六大企业集团和数 十家超大型系列企业,它们在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战后初期,美国占领当局废除了战时金融法规及其金融机构,强行解散了台湾、朝鲜 等特殊银行,停止日本兴业、劝业银行等半官半民金融机构业务,力图按美国方式,使 资本市场的直接资金供给成为企业筹资的主要方式,结果一度出现了商业银行长期资金 供给的空白。从50年代初起,日本政府修改制定了若干金融法规,恢复重建兴业银行、 长期信用银行等长期资金供给机构,并运用大藏省资金运用部资金,成立了直接由政府 掌管、当时全国规模最大的融资机构开发银行。1953年,又建立了财政投融资制度,实 施被称作“政府第二财政预算”的财政投融资计划。这些改革在间接资金供给为主、市 场经济基础上的国家金融监控与直接财政资金运作等方面,已经完全改变了美国占领当 局的初衷,但又明显有别于战前的旧制度。事实证明,这套极具日本特色的财政金融制 度,特别是财政投融资制度在战后日本的经济发展中曾发挥了举足轻重的重大作用。如 果说战后财政金融改革包含“破旧”和“立新”两个方面,则可以说美国占领当局主要 是完成了“破旧”工作,而“立新”的任务则主要是由日本政府完成的。
1949年至1950年,美国政府曾派遣夏普赴日,主持进行了以所谓“公平”和“简化” 为原则、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改革。夏普税改虽然在日本战后税制史上具有深远意义, 但却不能说战后税制由此定型。50年代前半期,日本政府以现行税制“不适合国情”、 “实行上有许多难点”、“所得税负担过重”[11](p.23)为由,对税制进行了较大幅度 的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为促进产业发展所建立的一套以租税特别措施为核心的产 业税制体系,亦称倾斜税制,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再评估与特别折旧制度,现代化机械设 备特别折旧制度,重要物产免税制度,进出口贸易特别减免税制度,企业准备金与专项 基金制度等五大类。倾斜税制的实施,实际上否定了夏普的公平税制原则,但是对于扶 植保护幼稚产业发展,实现夕阳产业转移,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949年推行的道奇计划,首要政策目标是稳定日本经济,但在重新构筑战后型经济体 制上也同样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而以往的研究却相对忽视了这一点。道奇计划基本实现 了经济稳定的既定目标,同时也拉开了改变统制、封闭经济体制的序幕,但后者的政策 操作及体制转变的完成,却主要是在日本政府的主持下实现的。50年代前5年依然是经 济制度废旧立新的重要时期,在对内经济制度方面,广泛涉及物资、物价、资金、劳动 等各个领域的统制法律、法规被废除,15家政府统制公团被解散,长达20年的统制经济 体制被瓦解,市场经济恢复了机能;在对外经济制度方面,允许民间开展对外贸易,实 现汇率统一,并先后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迈出了向开放经济转变的决 定性一步。重要的是,这种统制经济向自由经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转变是伴随着 经济制度和体制的改革进行的,而不是向战前型“自由”、“开放”体制的简单复归, 此间制定或修改的《禁止垄断法》、《资金运用部资金法》、《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法》 、《租税特别措施法》《外汇法》、《外资法》等诸多重要经济法规,含有相当多的改 革即制度创新成分,从而构成了战后型经济体制有别于战前的法制基础。
四、战后型经济体制的形成、结构和特征
战后日本的经济制度及经济体制改革,意味着经济领域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革。这 场变革并不是以往所强调的那样由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单方策划和推动的,另一个“政策 主体”日本政府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既然经济改革是在“两个政策主体”的主导下进行 的,那么对战后经济改革的完成期及“战后型经济体制”的成型期也有必要重新定位。
可以认为,战后经济改革并未因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改变而告终结,而是在日本政府 的主持下以修改占领期立法和制定新法及相关机构的形式继续进行。战后经济的制度性 框架是在1955年前后固定下来的。(注:关于本书作者提出的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形成 于1955年前后的观点,请参见杨栋梁在所著《日本战后复兴期经济政策研究——兼论经 济体制改革》(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经济发展的政治学》(收于世界史研究年刊 编辑部编《世界史研究年刊》总第1期世界历史杂志社1995年)、《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 的形成及其特征》(收于北石编《战后日本五十年》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中的有 关论述。最近,日本学界也出现了类似的见解,桥本寿朗在论述战后日本企业体系的形成时指出,这一体系是“1955年前后确立的”,“确切地说,战后体系是在1949年开始启动的恢复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从制度和现状入手对美国占领政策的影响进行修正之后才予以确立的,美式制度的日本化构成了在1955年前后形成的日本式企业体制的雏形”(见戴晓芙译,桥本寿朗、长谷川、宫岛英昭著《现代日本经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页。日文原著由有斐阁1998年出版)。)与日本战后政治史中经常使用的“五五年体制”相对应,战后型经济体制也可以称为“五五年体制”。给“五五年体制”增加一层经济史上的含义,前提在于有一定历史根据,而其更深远的意义则在于,从这一视角出发,或许能更加客观而全面地重新审视战后改革的历史过程。
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由一定的经济所有制度决定的,关于这一问题,下一章将做进一步 深入的分析。但是,体制的构成还有其他若干因素。为了便于分析,不妨把经济体制划 分为宏观经济体制和微观经济体制两大范畴,前者一般指国家的宏观调控体制,后者指 企业体制。那么,具体说来,所谓战后型的经济体制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是一种怎样 的结构,具有哪些特征呢?
宏观经济体制涉及到产业管理体制、金融体制、财政体制、租税体制以及对外经济体 制等诸多次级体制,与西方国家相比,战后日本宏观经济体制中所具有的独自特点是通 过这些次级体制体现的。
战后型的产业管理体制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其有关产业组织和产业结构的法律制度体 现的。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标志着近代以来日本首次出现了 一部规定产业组织的基本法,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该法经日本政府1949至1953 年的三次修改,取消了原法中对成立卡特尔、私人持股、干部兼任、企业合并等问题的 严格限制,从而使这部法律更多地体现了日本式“禁止私人垄断”的特征,即相对支持 资本集中和组织的大规模化。在规定产业结构的有关制度中,一些临时性的法律最能体 现日本特色。如在50年代,日本先后颁布了《企业合理化促进法》(1952)、《煤炭业合 理化临时措施法》(1955)、《纤维工业设备临时措施法》(1956)、《振兴机械工业临时 措施法》(1956)、《振兴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1957)。60年代曾拟出台《振兴特定产 业临时措施法》,因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太大而搁浅。与这些法律相配套,政府及其下属 省厅的有关政令、省令也具有强制实行的准法律效力。根据这些法律或政令、省令,国 家大力扶持新兴、主导产业,而对传统、夕阳产业进行了转移,在发达国家中,日本政 府介入产业发展的力度和深度具有代表性。
战后型金融体制的构建主要是在日本政府的主导下实现的,美国占领当局虽然在“破 ”的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并未在“立”的方面采取实质性的行动。规定战后型金 融体制的有关立法,是集中在50年代前期完成的,即1950年颁布《住宅金融公库法》、 《日本进出口银行法》,1951年颁布《日本开发银行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相 互银行法》、《信用公库法》,同年将大藏省存款部改为资金运用部,1952年颁布《长 期信用银行法》、《贷款信托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1953年颁布《中小企业 金融公库法》。这些法律确定了战后金融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利率由中央银行制 定,以避免行业内无序竞争;第二,金融机构分业管理,单一经营。不允许银行、证券 、信托、保险业相互兼营。银行业实行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如城市银行不得经营长 期贷款业务,而长期信用银行则不能经营短期贷款业务等。第三,对内外金融市场实行 分离管制。根据50年代初期制定的“外汇法”和“外资法”,国家对外汇实行管制,国 内货币不能直接与国际货币自由兑换,对外贸易实行外汇额度审批制,这种制度直到60 年代中期实行贸易自由化和70年代初期实行资本自由化后才逐步改变。第四,行政指导 ,其方式有中央银行进行的协调融资和窗口指导。此外,与战后的金融制度及相关政策 有关,证券市场长期低迷,间接金融成为资金供给的主要渠道,这一点与欧美乃至大危 机以前的日本是有明显区别的。
战后型财政体制的构建是从1949年推行道奇计划开始的,此后,道奇的均衡财政思想 成为战后财政的基本指针。从一般财政规模和管理体制看,日本特色也并不突出。战后 财政体制中最具日本特色并有别于欧美国家的内容是财政投融资。日本学者认为,它“ 是财政机构的资金和政府掌握下的资金按照一定计划所进行的投资和融资”[12](p.2) ,相当于“第二预算”,实际上构成了“战后财政制度的骨骼”[13](p.367)。这一制 度起始于1953年,原资主要来源于国民邮政储蓄存款、简易保险、养老金。这些资金由 大藏省资金运用部等政府有关机构管理,其中相当部分被作为财政投融资使用,其使用 规模、融资条件、融资对象等皆由政府决定,而不需经过国会审议。有关统计表明,财 政投融资制度建立后,融资总规模不断扩大,由上个世纪50年代相当于一般财政支出的 30%,增加到60年代的40%,目前这一比率已升至50%左右。由日本政府直接掌握的这笔 极其庞大的财政性资金,成了其调整资源分配、贯彻经济政策的有力手段,这是在其他 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中是极为罕见的现象。
战后型租税体制也是从夏普推行税制改革开始的,通过改革,实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分 税制,税目也得以简化。但是,租税体制的构建并未就此止步。毋须赘言,50年代推出 的一整套租税特别措施,才真正体现了战后型税制的特点。
战后型对外经济体制是以1949年12月1日颁布的《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和1950年5 月10日颁布的《关于外资的法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简 称“外汇法”),是对外经贸活动的基本法,目的是“为谋求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确 保国际收支平衡、货币稳定以及外汇资金的最有效利用,而对外汇、外贸以及其他对外 交易实行必要的管理,以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复兴和发展”[14](p.58)。该法的核心是有 关外汇集中管理、按照预算分配使用的规定,据此,日本政府得以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 和分配使用,并成为平衡国际收支乃至调节经济景气变动的有力武器。《关于外资的法 律》(简称“外资法”)是关于外国资本在日本进行投资、生产、销售等各种经济活动的 基本法。该法规定,“凡有助于日本经济自立与健康发展及改善国际收支的外国资本准 其进入(第1条)”[15](p.238)。其中,有助于改善国际收支、有助于重要产业或公共事 业发展、有必要更新或继续进行的重要产业或公共事业方面已有的技术援助为优先批准 内容,将给日本经济带来不良影响的外资不受欢迎。此外,法律还规定,外资在日本的 持股比例不得高于50%,对日直接投资必须是合资形式并且能在合资时带来新技术[16]( p.120)。
微观经济体制亦即企业体制,关于日本战后型企业体制的特点,中外学者已有较多论 述,归纳起来,可以从企业内体制和企业间关系的体制和习惯来把握。前者包括终身雇 佣制度,年功序列工资制度和企业内工会,即所谓日本式经营的三种“神器”。后者包 括长期交易、相互持股、主银行制度、企业系列和企业集团等等。对此,本文不拟展开 。
根据上述的种种特征,可以认为,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是一种既区别于战前、又不同 于欧美的政府调控型市场经济体制。物资、资金、技术等供给长期不足的经济局面,是 这一体制得以成立的客观条件。
五、“1940年体制”批判
在探讨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时,无法回避近年来在日本学界颇具影响的“战时源流说 ”和“1940年体制”论。
1993年,冈崎哲二、奥野正宽编《现代日本经济体制的源流》一书出版。该书开宗明 义地写到:终身雇佣、年功工资、企业内工会等所反映的“日本式劳使关系”,轻股东 重职工的“日本式经营”,以主银行为核心的“银行系列”及相互持股,承包等“企业 系列”,没有明确依据但却深入到经营细节的政府对民间的“行政指导”等等,这些经 济制度和经济习惯构成了“现代日本经济体制”。而“构成这一体制的许多重要部分, 是在20世纪30至40年代前期日本经济的重工业化和战时经济化的过程中诞生的”[17](p .2)。“现代日本的经济体制,是战时期创造的体制,是通过官僚制定的经济计划并以 企业及企业集团为实行组织来实现的体制”[17](p.4)。
这部以东京大学和一桥大学学者为主体合作完成的学术著作,不仅观点刺激,其比较 制度分析和计量经济史学的研究方法也颇具特点,因此在学界反响极为强烈。
两年后的1995年5月,一桥大学教授野口悠纪雄著《1940年体制——兼论“战时经济” 》一书出版。野口在该书序言中写到:“构成现在日本经济的主要因素是战争时期产生 的,”“我认为日本经济体制依然是战时体制,并为之命名为1940年体制。”接着,野 口阐述了以下两条立论理由,其一,“这一时期日本产生了与以往不同的制度,日本型 企业、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体系、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中央集权的财政制度等日本 经济的特点,在日本原本并不存在,而是根据战时经济的要求被人为地导入的”;其二 ,经济体制的连续性问题,与战前、战后不连续的正统观点相反,战后的“人事和工作 方法全部是连续的”,“不仅制度上的连续性令人吃惊,更重要的还在于官僚及企业家 意识的连续性”。野口进一步指出,“这一体制的基本观念是生产优先主义和否定竞争 ,并且这一观念直至现在仍发挥着巨大影响”[18](p.3)。
在具体论证上述观点时,野口以1940年为分界线,列举了经济体制若干子体系的如下 变化,即企业经营方面股东权利的削弱,终身雇佣制及年功序列工资体系在全国范围的 制度性扩大,劳使双方参加的企业内工会的普及,制造业中的承包制;金融体制方面由 直接金融为主向间接金融为主的转变;官僚体制方面行业统制会、营团、公社、公库等 组织的出现,官僚思想的变化;财政制度方面发生的以直接税为中心及中央集权主义的 变化;土地制度方面《粮食管理法》、《借地法》、《借宅法》的颁布,使地主的权利 被大大削弱,等等。
与冈崎等人的研究相比,野口的著作视野更宽、提出的问题更尖锐、社会影响更大, 但是从学术性及严谨度讲,后者不具可比性。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观点相似,都力图证明 战后体制是陈腐的战时体制,应予彻底改革。
针对这两部著作的观点,日本学界已有相当多的批评。笔者的基本看法是,其许多论 述有一定根据,值得参考,但其核心观点不能肯定。
“战时源流说”和“40年体制论”强调的战时经济体制与战后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观点 是值得重视的。由于“总体战”需要,战时的国家经济统制骤然加强,在一切为了战争 的口号下,增加生产成为企业经营的第一目标,一批经营者开始等上管理者的舞台。由 于大批青年应征入伍,劳动力供给紧张,企业为稳定企业员工,采取了终身雇用、年功 工资等措施。战时经济的动荡,使国民的金融资产更多地选择了相对保险的邮政储蓄, 而金融统制则使国家控制资金的流向成为可能,间接金融及为企业指定融资机构的主银 行制度得以发展。与此同时,战时官僚的权力及官僚机构膨胀到极点。这些观点对于纠 正以往日本学界占主导地位的战前、战后“中断说”的偏颇是有说服力的,传统观点确 实存在着过高评价战后改革、特别是美国占领当局主导的改革问题。
但是,“战时源流说”和“40年体制论”都存在明显的缺陷,这些缺陷最明显地表现 为以下两点:
第一,所谓构成战后经济体制的主要子体系产生在战时期的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在 考察这些子体系的生成过程时不难发现,其萌芽至少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的20年代,人类社会首次上演的“总体战”、战后苏联实行的计划经济、欧洲各国开展 的以加强政府权力为背景的产业合理化运动,以及日本国内的种种社会经济问题,是促 使其经济体制发生变动的内外条件。事实上,体制的变动正是从这个时代开始的,1927 年金融危机时日本银行法的修改所引起的制度变化,以及由此发生的金融界大分化、大 改组,便是铁的史实。行业统制会的出现则更早。
第二,无视或低估战后改革对经济体制的作用和影响,是持“战时源流”和“40年体 制”论者所犯的致命错误,也是其治学上偏于武断、过犹不及的表现。农地改革、解散 财阀和劳动改革,已经触动了战前、战时经济制度的根基,对这些根本性的变化视而不 见,或做淡化处理,都不是学者应有的严肃态度。
本文认为,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萌芽、生长、基本定型和发展的若干阶段 。从时间发展的顺序看,大致可划分为20世纪20年代的萌芽阶段,30年代至40年代前期 的生长阶段,1945年战败至1955年前后的定型阶段,以及此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阶段 。因此,战时期只是战后型经济体制形成的一个重要阶段,战时经济体制的某些要素对 战后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但两者具有前文论述的四大本质性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就 像人和猴子的关系一样,按照社会进化论的观点,人的先祖曾经是猿猴,抛开猿猴时代 的历史,就无法解释人类的产生,但谁也不会同意现在的人类就是猿猴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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