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一二五八年至一二六七年英国贵族改革运动
蔺志强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2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4年06期第141~152页
【作者简介】蔺志强,广州日报社编辑,历史学博士。(广州 510121)
【关 键 词】贵族改革运动/王权/亨利三世/《牛津条例》/议会
1258年至1267年间,英国贵族发动了大规模的改革运动,1263年更升级为内战。数年 当中国王亨利三世几起几伏,甚至一度被完全架空,屈服于贵族寡头的统治,虽然国王 最终成功地恢复了旧有权威,但其地位无疑经受了严峻考验。这场危机一直为西方史家 所关注,他们对运动的性质作出了不同的判断。有的史家对贵族内战夺权的意义大加渲 染,认为这场斗争是英格兰民族固有的追求自由民主的“宪政思想”的体现,是有计划 、按部就班的“政治和宪政革命”。(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73, p.1.)而有的史家则从封君封臣制的角度出发,认为这是大贵族对国王破坏其封建权利 行为的反抗,结果是“寡头政治取代了独裁”。(注:Bryce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New York:Norton,p.342.)有的史家从中古 西欧封建原则与统一国家原则相互矛盾、斗争的思路出发进行分析,认为1258年开始的 改革运动表明国王与贵族在“封建国家”框架下的旧有合作终止了;该运动的意义不能 无限夸大,其最终失败表明贵族“试图抛开国王来统治一个君主制国家”计划的荒谬, 也恰恰反映了王权在时人心中不可或缺的地位。(注:J.E.A.Joliffe,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London:A.and C.Black,p.300.)
西方史家互有分歧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提醒我们,要正确认识这场危机,必须超越西 方传统史学的既有分析模式。此外,由于国内史学界对王权一词的使用尚无明确规范, 许多人对王权一词拿来即用,实际所指却有所不同或大相径庭。作为一个中世纪政治制 度史的概念,王权主要是考察君主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形态,即国王为首的君主制 政府的权力。“王权就是身居国王职位的人及其领导下的整个政府机关(中央政府和地 方政府)的权力。”(注:彭小瑜:《英国中世纪王权与封建主义的关系》,硕士学位论 文,北京大学历史系,1984年,第4—7页。)王权问题离不开国王个人的因素,但主要 指制度上的事实,从制度本身着眼才能把握其本质。它包含三个要素:国王(king)、宫 廷(household)以及国王政府(royal government)。在中世纪,这三者既有区别,又不 能截然分开,三者交错互动,共同反映出王权的真实状况,只强调任何一方面都会导致 对王权的片面认识。
一
亨利三世亲政伊始不断扩张权力,(注:关于亨利三世时代王权扩张的情况,参见蔺志 强《亨利三世时代的英国王权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系,2001年。)这 导致了贵族的强烈不满。首先,贵族反对国王重用“外国人”。这主要是因为国王的新 宠获得了大量领地和特权,并且在政府中排挤了原来的贵族。亨利三世的母亲伊莎贝拉 1220年就回到普瓦图再婚,对方是吕西涅的休(Hugh de Lusignan)。1236年亨利三世与 普罗旺斯伯爵的次女萨瓦的伊林诺(Ilinous de Savoy)结婚。这两次婚姻导致许多来自 法国南部的“外国人”来到英格兰。最先是大量的萨瓦人跟随王后来到英格兰,1247年 ,王太后在吕西涅生的儿子们长大成人后也来到英国。他们或得到大片的领地,或获得 显赫的职位,成为国王的新宠。
但不能将所谓“外国人”与贵族视为两个对立阵营。中世纪欧洲,贵族身份结构是不 断变化的,我们不能去当家谱学家,来考证谁是“真正的贵族”。(注:朱孝远:《中 世纪欧洲贵族的结构变化》,《北大史学》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67页 。)同样,英国贵族群体也是不断更新变化的。相对于说英语的当地人,诺曼征服以来 的贵族几乎都是外国人;相对于已经本土化的诺曼贵族,则从亨利二世建立安茹王朝开 始,外国人就大量来到英国,13世纪初的显贵正是以这些人为主。甚至站在“贵族”一 边的,有很多本来就是亨利三世时代才来到英国的外国人,最明显的代表是西蒙·孟福 尔(Simon de Montfort),他于1231年来到英格兰,是贵族改革运动的主要领导人。有 人以孟福尔法国北部的籍贯来解释他的政治立场,(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Malden,Mass.:Blackwell,1998,p.129.)这也恰恰说明政治阵线的 划分并不是以外国人为准。受亨利三世重用的“外国人”受到攻击的主要原因不是他们 的外国出身,而应当是他们作为新的利益分享者的身份。这种矛盾也许用旧贵族对新贵 族的反抗来概括更为恰当。另外,孟福尔等人对国王的反抗也不能排除个人恩怨的因素 。1248年孟福尔答应到加斯科尼平息骚乱,恢复英王在那里的权威,但是他的条件是要 统治该地七年。孟福尔很快控制了加斯科尼,但是亨利三世指责他滥杀无辜、树敌太多 ,并开始限制他在加斯科尼的行动,也未兑现给他的利益,由此双方积怨日深。(注:H.W.C.Davis,England under the Normans and Angevins,1066-1272.London:Methuen & Co.,1928,pp.423,439-441.)贵族改革运动中的几个文件都提到孟福尔因为其妻(即亨 利三世的妹妹伊琳那)的陪嫁——主要是大陆的一些领地而与国王发生争执,而这一争 执始终也没有很好地解决。(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pp.194-205.)
值得指出的是,从国王与贵族分立为两个阵营的角度来认识当时他们之间的矛盾也是 不合适的。亨利三世时代,反对派的首领起初是威廉·马歇尔的后代理查·马歇尔(Richard Marshall),之后是国王的弟弟康沃尔的理查(Richard of Cornwall),最后是 国王的妹夫西蒙·孟福尔。这些反对者无一将王权作为对抗的目标,相反他们都有强烈 的“忠君思想”。(注:W.L.Warren,The Governance of Norman and Angevin England 1086-1272.London:Edward Arnold,p.175.)1258年的改革运动称为贵族改革运动只是说明参与者来自贵族阶层,而并不意味着这是整个贵族阶层与国王的对抗。实际上即使在叛乱贵族最团结的时候,站在国王一边的主教和伯爵也不在少数。(注:D.A.Ca rpenter,King,Magnates,and Society:the Personal Rule of King Henry Ⅲ 1234-12 58.Speculum,Jan.1985,p.58.)
其次,贵族们反对“西西里事务”。所谓“西西里事务”(negotium regni Siciliae) 是亨利三世在欧洲大陆采取的最大胆的行动,也是使他陷入危机、招致贵族激烈反抗的 转折点。
1250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去世,亨利三世试图介入看来要分崩离析的神圣 罗马帝国。此时他的弟弟理查得到德国王位,并被推举为神圣罗马皇帝的候选人。1254 年亨利三世从教皇亚历山大四世手中为其幼子埃德蒙购得了西西里王位(包括教皇国以 南的整个意大利)。客观地说,亨利三世插手西西里并不完全像传统的英国史家所认为 的那样愚蠢。西西里王国被视为欧洲最富有之地,而且西西里岛扼守地中海的交通要道 ,对于并不自视为仅仅是一个北方岛国之君的亨利三世来说,得到西西里是他的整个欧 洲战略的重要步骤。而且从当时的形势来看,德皇腓特烈二世去世以后,任何人如有足 够力量并得到教皇正式授权,都可能成为西西里的新主人,如果它落入法王或阿拉贡国 王的手中,则亨利三世在加斯科尼的领地就更加孤立无援、岌岌可危了。因此,赢得西 西里王国对于亨利立身大陆计划而言无疑是必要的,也是他的重大外交胜利。当然亨利 为此付出的代价也是昂贵的。亨利三世答应在1258年筹集相当于王室四年平均收入的巨 款给教皇,同时在1259年前派出两倍于当时英王全部封臣所能提供骑士数量的军队赶到 西西里。如果不能兑现,不但亨利自己将被绝罚,而且整个英格兰也将被褫夺教权。( 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 1258-1267,p.2.)亨利三世之所以接受教皇提出的苛刻条件,也不是单纯的头脑发热, 他有自己的打算。教皇答应将亨利对西西里的征伐作为十字军行动的一部分,这样亨利 就可以向国内的教士征税来筹集军费;至于交给教皇的巨额资金,亨利相信教皇的税收 官会为他收到大部分,而绝罚亨利和褫夺英格兰教权的威胁也会使教士很快付钱的。总 之,正如一位史家所言,他是要“以牺牲英格兰教士的利益为代价,以王子埃德蒙的名 义,赢得对欧洲最重要的王国的控制。”(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 1066-1272,p.171.)
但是,日后事态的发展却越来越对亨利三世不利。当时欧洲大陆一片混乱,群雄并起 ,教皇有权将西西里王位交给亨利,却没有能力保证亨利真正得到西西里。到1258年,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的私生子曼弗里德(Manfred)已经控制了西西里。亨利三 世只得到一纸空文,但答应教皇的却一点也不能拖延。在教皇敦促再三之后,亨利三世 许诺先付5000马克,请求暂缓处罚,以争取时间筹款。(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1 06.)但是如此沉重的负担显然是王室自己难以解决的,亨利三世只能请求贵族提供“额 外的”帮助。
1258年初,亨利三世召集贵族开会,要求贵族提供协助金帮助渡过难关。“所要求的 金钱数量之巨使任何听到的人都既震惊又愤怒。”(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p.111.)贵族们联合起来抵制国王的要求。万般无奈之 下,亨利三世只好向贵族让步,答应以改革为条件换取贵族的支援。
二
1258年4月12日,七位贵族秘密订立盟约,起誓在效忠英国国王和君权之外,还要互相 支持,不得背叛共同的目标。大批贵族和骑士很快起誓加入了这一联盟。1258年4月30 日,他们全副武装到达威斯敏斯特宫,要求亨利三世将那些“难以容忍的普瓦图人”, 即国王的来自吕西涅的同母异父兄弟解职,而且要国王和爱德华王子对着《圣经》起誓 ,加入他们的联盟,服从他们的行动安排。国王和王子被迫起誓,从而也成了“革命公 社”的成员。5月2日,国王下诏宣布要进行改革,并将于6月9日在牛津开会商讨此事。 (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p.194.)
1258年6月开始的牛津会议被称为“疯狂议会”,(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p.5.)要求改革的贵族 赶走了吕西涅人,并掌握了政权。由贵族和国王共同推出的24人委员会成为最高权力机 构,而由他们再推举出的15人御前会议则负责日常行政事务。亨利三世废除的宰相(justiciar)、中书令(chancellor)等政府职位又都恢复,由贵族推举的人选担任。英国 进入贵族执政时期。
1258年6月在牛津召开大会时,举事的贵族在法律和政府组织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要 求,以改变亨利三世执政以来大权独揽的局面。15人委员会的成员经由一套复杂的程序 选出,以使国王与贵族的利益都得到保证。首先由国王和贵族双方各出12人组成一个24 人委员会,然后双方各从对方的12人中指定两人负责提名15人委员会的成员,并由24人 委员会通过,最后贵族一方有9人进入15人委员会,而国王一方只有3人入选,另外3人 来自24人以外。(注:R.E.Treharne,ibid,p.10.)贵族在其中占据了绝对优势。
考虑到贵族领地分散各地,不便于经常聚集开会,15人委员会又任命了一个常设的12 人委员会,与15人委员会保持经常接触。宰相、中书令都向15人委员会负责,宰相的功 能是作为“行政事务的首脑”来“改正所有法官和百户长们所犯的错误”。宰相、中书 令任期一年,每年向15人委员会会议汇报账目。郡守也要每年任命,并只能从常住当地 的领主中选择。1258年6月以后,政府虽仍称为国王的政府,但实际中心是15人委员会 ,国王对它只有象征性的“委任权(commission)”。(注:W.L.Warren,the Governance of Norman and Angevin England,1086-1272,p.183.)8月4日,亨利三世宣布了15人委 员会的权力,宣誓接受其决定,并诏令所有人遵守它的改革措施。而这些措施,就是后 世所说的《牛津条例》(Provisions of Oxford)。(注:《牛津条例》有时候也在广义 上使用,在13世纪下半叶,就曾泛指1259年10月以前贵族委员会颁布的所有法令。R.E. Treharne,op.cit.,p.97。)
但是,这一意义重大的文件并没有以正式官方文本的形式保存下来,现存的任何一个 版本都不是公开签署的文件。它除了未被收入中书省和财政署的任何卷档外,本身也没 有正式文件的权威形式,即没有导言和誓词,而这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注:H.G.Richardson & G.O.Sayle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London:the Hambledon Press,1981,p.27.)现在看到的文件内容主要来自伯顿(Burton)修道院编年 史中所保存的版本,它没有正式文件的格式,而且绝大部分内容没有正式的官方记载来 确证。(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p.361.)《 牛津条例》的内容大致如下。
(1)整饬郡政。规定每郡必须选出四名骑士到郡法庭,听取针对郡守、百户长和任何其 他人的申诉并存档,待宰相巡回法庭到达该郡时负责汇报并召集有关人员出庭。
(2)名单和誓言。首先列举了主持改革的24人委员会的名单和新的御前会议即15人委员 会的名单及其誓词,然后是宰相、中书令等人的誓词,接下来是贵族选出的在每年三次 的“议会”中协助御前会议工作的12人名单,以及受理给国王协助金的另一个24人委员 会的名单。
(3)将要对教会、城市以及宫廷和财政署等进行改革的说明。但条例中没有如何改革的 具体规定。
(4)有关宰相、国库长、中书令等公共官职的任期、职责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他们要向 委员会负责、依传统办事,并限制其滥用职权。比如,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本职工作 而收取当事人给予的酬劳或贿赂,因为国王已经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了报酬。条例还规定 贵族的特许权令状必须严格遵守,以保护贵族领地的利益。
(5)关于“议会”何时召开、如何组织的规定。条例规定每年2月3日、6月1日和10月6 日召开三次议会。委员会的成员“即使没有收到召集令”也必须出席议会。议会的目的 是“审视王国的状况并处理王国和国王的公共事务”。必要时国王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召 集议会。值得指出的是,这里只提到御前会议的成员必须出席会议,而没有任何关于地 方代表出席的规定。
条例还附有国王的主要城堡及其管理者的清单。(注:Harry Rothwell(ed.),ibid,pp. 361-366.)
《牛津条例》被视为贵族改革运动的最重要文件,而1259年10月的《西敏寺条例》(The Provisions of Westminster)也是在贵族执政期间颁布并有正式文件保存下来的最 重要的文件之一。(注:事实上,就如没有《牛津条例》这一称呼一样,在整个13世纪 这个文件都没有被正式称为《西敏寺条例》。参见R.E.Treharne,op.cit.,pp.137-157 。)《西敏寺条例》被认为是贵族改革运动获得的最高成果,但这一更加成熟的文件显 然不是完全不利于国王的。在有关行政的条款中,《西敏寺条例》比《牛津条例》提出 了更细致、更永久性的改革设想,是对《牛津条例》思想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比如 它规定每届议会都要选两到三名委员会成员跟随国王左右,参与其行政决断。而在关于 司法事务方面,它的规定则很大程度上是对国王在此前扩大了的司法权的进一步明确。 比如它强调领主法庭在民事诉讼中要依据普通法,这被认为是向统一的英格兰迈出的一 步。(注:Sir Maurice Powicke,The Thirteenth Century:1216-1307.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149.)它的前三条就是针对“贵族法庭或贵族的其他法庭” 的。几条与法庭无关的条例则是强调依照普通法保护封土继承人的权利不受其领主侵害 。条例还重申了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利,规定为迫使佃户出席法庭而无端扣押其财产的领 主必须到国王法庭解释,“若他们未到,则郡守将扣押该领主在其辖区内的所有财产。 ”还明确规定,除了国王,任何人不得在其法庭审理由其封臣法庭造成的误判,因为这 类诉讼是特属于国王的。(注:Carl Stephenson & F.G.Marcham(eds.),Source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New York and London:Harper,1937,p.147.)
应当承认,作为英国最重要的历史文件之一,《牛津条例》所体现的原则在许多方面 确实是前所未有的。比如它规定的15人委员会的选举方法就影响深远,它还第二次以法 语“parlemenz”提到“议会”。(注:也有人认为该词的出现更早,在1242年的Close Roll中就正式使用了这个词。Ch.Petit-Dutaillis,The Feudal Monarchy in France and England from the Tenth to Thirteenth Century.New York:Barnes & Noble,196 4,p.343.)根据它的规定,国王的权力也被大大削弱,仅为象征性的国家首脑,由对贵 族负责的御前会议(即15人委员会)所左右,“国王被融入了御前会议”。(注: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New York:Henry Holt,1921,p.15 1.)这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贵族首次要求控制行政权的尝试。而且,1258年的贵族并没 有把他们制定的政策当作权宜之计,他们没有像1215年时那样宣布一旦国王改正错误就 恢复其权利。在给教皇的一封信中,贵族声称其措施“为我们和我们的后代”赢得了丰 硕的成果。(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p.198.)此时的政 府已不再由国王或宫廷掌舵,而是变为御前会议领导下的政府,虽然还是以国王的名义 。“与以前所有的御前会议都不同,在一段时期内,国王隐退了,御前会议统治全国。 ”(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New York:Barnes & Noble,1966,p.120.)有的史家甚至据此认为发 动改革的贵族是要在英国模仿地中海城市国家的政治体系;有选举出的委员会、对共同 体负责的官员,以及定期召开的公共会议,在当时的欧洲“没有任何王国向共和宪制走 出这么远。”(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p.197.)
三
贵族改革的目标并非是要对亨利三世时代日益发展的中央行政体系做大的修正,而是 要纠正国王对这个体系的单独控制。(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p.87.)因此贵族的改革目标主要是以 贵族行政代替国王掌权,即构造一个利用国王行政体系推行自己政策的贵族寡头政府。 然而,贵族们试图控制政府机器的尝试并不很成功。贵族的行动始终没有脱离国王的名 义,15人委员会像一个为保证某些政策的实施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而且15人委员会和12 人委员会功能重叠,因而时有混乱。在1260年底之后,官方文件中就不再言及御前会议 中贵族的权威,事实上到此时15人委员会就夭折了,旧的御前会议又取而代之。
其次,贵族控制中央政府体系,也是为了阻止地方政府对他们的传统权利进一步侵犯 和剥夺。亨利三世在强化王权的过程中,对传统的贵族特权领地展开了调查,政府官员 也更多地插手贵族领地的日常管理当中,从而使贵族的利益大受损失。不仅如此,随着 政府事务的扩展,地方官吏滥用职权和腐败的机会也增多了。因此,《牛津条例》第一 条就规定由宰相组成特别的巡回法庭派往全国,同时,在每一郡任命四位骑士专门调查 由“郡守、百户长和其他所有人”的“暴行、侵扰和不公正之行为”。(注:R.E.Treharne,op.cit.,p.99.)关于郡守的条款也是要恢复由本地领主担任郡守的做法,并 限制其任期为一年以保证其不能滥用职权。“郡守应忠诚,在当地有土地,他不取报酬 ,一次任职不超过一年,在任职年中要向财政署申报账目,国王要从岁入中支付其足够 的薪俸以使之公正地管理地方,他和手下都不得受贿,违者必惩。”(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p.365.)1258年10月又专门颁布 了《郡守条例》(Ordinance of Sheriffs),以国王的名义宣称“郡内的任何不妥,不 论是谁所犯,都要报告朕专门任命的四位骑士。”(注:R.E.Treharne,op.cit.,pp.119 -123.)
改革派贵族以批评国王政府的弊端作为理由之一争取到广泛的支持,并控制了政府。 但是,贵族改革所存在的局限性阻止了改革行动走向最终的成功。
贵族致命的弱点就在于他们自己的领地、法庭和特权领的管理也是问题重重,而在解 决这些问题时也同样消极拖沓。早在贵族发动改革之前,亨利三世就曾对贵族的这种态 度颇为不满,当1255年被迫重申《大宪章》之后,亨利三世曾抱怨说,“这些主教和贵 族既然对这个宪章奉若至宝,那他们为何不在对待自己的属民时也遵守它呢?”(注:Matthew Paris's English History:From the Year 1235 to 1273.Translated by J.A.Giles,vol.Ⅲ.London:H.G.Bohn,1968,p.501.)
当时较大的贵族已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了类似于国王政府的官僚行政体系,但在限制 其官员滥用权力方面可能更加无效。(注:D.A.Carpenter,King,Magnates,and Society :The Personal Rule of King Henry Ⅲ 1234-1258,p.66.)同样,贵族百户长管理的 百户也与国王直领百户的管理一样问题百出。1258—1259年间,英国展开了对地方管理 的广泛调查和修正,但首要问题就是贵族自己的特权领在什么程度上接受了调查和规范 。史家一般把推动全国范围的普查和改革的功劳归于发动改革的贵族,虽然这是很明显 的因素,但也不应忽视地方行政改革得以推行的动力在于国王和贵族都在地方寻求支持 的事实。当贵族抱怨国王的行政管理混乱时,国王也指责贵族为什么不把要求国王遵守 的原则也用于他们自己的官员身上。当被要求确认《大宪章》时,国王总是强调它也同 样应为贵族所遵守。这是1258年以后国王为维护王权而进行反击的主要主张。1259年3 月亨利三世签发了一封“致全体忠实的臣民”的信,要求在各郡宣读,信中宣称他已从 15人委员会和12人委员会获准签发一份文件,宣布贵族将在其领地内实行同样的改革。 (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 ,1258-1267,p.133.)虽然口头上这一原则并无争议,但显然在自己的领地上推行同一标 准却不是所有贵族都愿意接受的。他们的迟疑导致了出席国王法庭的骑士的抗议,这些 人虽然是贵族的随从,但也对贵族的行为感到不满。骑士们向御前会议的成员抱怨说: “国王陛下已经完全按照贵族的要求做了,而贵族却没有按照他们的承诺为王国利益做 任何事情,他们所做的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国王的利益,如果找不到有效的补救 ,(牛津的)协议就必须修正。”(注:B.Wilkinson,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1216-1399,vol.1.London:Longmans,1948,pp.171-172.)
虽然贵族不断重申《大宪章》中对国王加以限制的条款,还让国王起誓同意进行改革 ,但是,正如1215年约翰王同意成立贵族25人委员会监督自己的行为却毫无结果一样, 亨利三世的承诺也并没有使贵族顺利地实现对国王政府的控制。一位史家指出,13世纪 几次冲突的结果表明,依靠国王通过宪章等形式发布的改革或自我限制的承诺最终都不 能解决问题。(注:J.S.Roskell,Parliament and Politic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vol.1.London:Hambledon,1981,p.1,4.)当时并没有限制国王的合法途径,更 没有鼓励对国王采取行动的舆论环境,(注:参见蔺志强《十三世纪英国的国王观念》 ,载《世界历史》2002年第2期,第90—98页。)贵族要维持自己行动的“合法性”,就 不能完全抛开国王,凡事都还要以国王的名义。但是,在国王并非心甘情愿推行改革的 情况下,不完全摆脱国王,就意味着贵族不能完全左右改革的进程,而当国王摆脱危机 ,实力恢复的时候,改革就更难以维持了。在改革运动期间,贵族确实一直在激进与妥 协间徘徊,而国王则韬光养晦,利用贵族间的矛盾,并笼络保王派贵族,逐渐恢复实力 ,最终使贵族的行动以失败而告终。即使在改革之初,国王也并非完全受贵族左右。12 59年3月以国王的名义颁布的《贵族条例》(The Ordinances of the Magnates)就指出 英格兰王国是一个整体,在王国内必须在王权之下遵守同一个规则,贵族的特权领是其 有机的部分,而不是独立于国王政府之外的治外之地。贵族的官吏与国王的官吏应受到 同样的约束。(注:R.E.Treharne,op.cit.,pp.131-137.)不久,亨利三世取得贵族同意 离开英格兰,1259年11月到1260年4月在法国停留,在这期间他开始实施瓦解贵族阵营 的计划。亨利三世与法国国王路易九世在1259年12月签订了《巴黎和约》(Peace of Paris),亨利三世同意放弃诺曼底、普瓦图和安茹的领地要求,在大陆只保留加斯科尼 以及一部分阿奎丹,但为这些领地向法王行效忠礼,承认作为法王封臣的地位。(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p.160.)亨利三世以此为 代价,赢得了法王对他的支持。他又以自己不在国内为由,阻止了贵族按照《牛津条例 》的规定定期召开议会的计划。1260年1月亨利写信给贵族推举的宰相休·比戈德(Hugh Bigod),称自己还要参加一个婚礼和一个葬礼,不能马上回国,在此期间,政府要全力应付威尔士入侵的威胁,而不必浪费时间去准备什么议会。(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p.169.) 亨利的信不但使贵族原定在1260年2月召开的议会流产,而且也使贵族阵营的一致性遭 到破坏。以西蒙·孟福尔为代表的强硬派坚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按照誓约行事。 而休·比戈德等则不敢无视国王的权威,向亨利三世的要求妥协了。(注:M.T.Clanchy ,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p.200.)
之后亨利三世利用自己构筑的外交基础,努力寻求国外的支持,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1261年4月13日、29日和5月7日,教皇亚历山大四世先后向亨利三世、坎特伯雷大主 教和其他人发布三封教谕,宣布亨利三世与贵族所立的誓约无效。教谕中指出,之所以 宣布誓约无效是因为它破坏了国王的权威和特权,而且亨利三世是被迫起誓的,同时神 圣的誓言也不能被用来维持“堕落和背叛”。他说贵族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叛逆,如果有 人继续坚持,并反抗大主教传达的教谕,大主教可以根据情况对之处以绝罚的重惩,对 其领地也可褫夺教权。(注:R.E.Treharne,op.cit.,pp.241,243,245.)
1263年国王与贵族的斗争升级为内战,最后双方都请路易九世进行裁决。有人认为也 许是路易九世在《巴黎和约》签订中表现的慷慨公正以及他一贯的良好口碑使英国国王 和贵族都相信他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注:David Abulafia(ed.),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5,c.1198-c.1300.London:Cambridge,1999,p.295.)双方在亚眠 的法庭接受法王的调查,各自举证,提出申诉。国王一方指控贵族选择委员会成员和政 府官员的方式违背了国王的意愿,他们违背了效忠国王的誓言。国王提出向干政的贵族 课以3万镑罚款,同时要他们赔偿损失20万马克。贵族一方则重申了《牛津条例》的条 款,指出国王已经起誓遵守之,因此条例是“神圣而正当的,是为了国王的荣誉和王国 的福祉。”但是路易九世似乎根本没考虑贵族提出的理由,他的裁决完全站在亨利三世 一方。他谴责贵族的“叛乱”导致1258年来英格兰的混乱,然后宣布贵族颁布的所有条 例无效,并且宣称亨利三世应该“在其王国享有完全的权力和自由的权威”,一切都应 该恢复到1258年以前的状态。但是,路易九世也没有支持亨利向贵族索取罚款和赔偿的 要求,而且还要求他全部赦免参加运动的贵族。(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p.171.)
路易九世的裁决引起轩然大波,贵族们感觉被欺骗了。英格兰国内局势急剧恶化,但 反应最激烈的却是寄望于改革的以骑士和市民为主的中间阶层,而大贵族则迟疑于是否 可以直接对抗国王,开始退缩。(注:Susan 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900-1300.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272.)以西蒙·孟福尔为 首的强硬派贵族广泛网罗反对国王的力量,甚至与一直在英格兰边境制造事端的威尔士 贵族联合,(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p.42.)决定背水一战。在1264年5月14日的刘易斯之战中,孟福 尔大获全胜,亨利三世和爱德华王子被俘获。但是,合法性的丧失和战场上的对抗使大 批温和派退出了贵族的阵营。在重掌政权以后,由于政权基础的变化,孟福尔不再能按 照《牛津条例》的规定组织政府了,他以被囚禁的亨利三世的名义,重新组织了一个由 叛乱贵族首领构成的九人委员会主持政权,“挟天子以令天下”,开始了完全的寡头统 治。
当孟福尔执政以后,斗争的性质已经改变。孟福尔也认识到自己名不正言不顺,多次 请求法王路易九世再次裁决他和国王之间的矛盾,但是路易拒绝了他的要求。路易认为 《亚眠裁定》已经解决问题,没有理由因为叛乱者的胜利而再次插手。(注:R.E.Treharne,ibid,p.48.)
1265年8月,爱德华王子率领王军在伊夫夏姆之战中取得决定性的胜利,西蒙·孟福尔 战败被杀。
四
多年的政治动荡以叛乱贵族的失败而告终了。1266年10月的《肯尼沃斯宣言》(Dictum of Kenilworth)宣告了叛乱的结束,并宣称国王恢复了其全部的权威。但是,在这一宣言中,《大宪章》的一些条款也得到重申。1267年的《马尔巴罗法案》(Statute of Marlborough)在重建国王权威的同时,也对之进行了规范。总体说来,王权在这场斗争 中取得了胜利,亨利三世1258年前的许多革新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固化,但是,期间形成 的一些积弊以及过度扩张国王个人权威的一些做法也得到了纠正。英格兰在新的基础上 又实现了政治平衡。
就整个贵族改革运动而言,单独强调国王的胜利或片面渲染改革运动的“宪政”意义 都是不客观的。改革运动对亨利三世时期国王个人权威过度膨胀的纠正不无意义,斗争 的形式和内容都为以后英国政治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经验。
贵族与国王争夺的是政府机构的控制权,而不是要改变行政体系本身。贵族所做的只 是控制这个行政体系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对体系本身,他们触动不多。虽然在《牛津 条例》等文件中贵族对政府机器的组织和权力分配都有所涉及,但是对其基本框架修改 很少,而且都未得到坚持。在开始改革时,贵族恢复了宰相和中书令的职位,并使之向 贵族会议负责。但是,贵族改革运动的结束宣告了宰相一职的彻底终结,此后“justiciar”这一名称只有法官的意义了。贵族还试图对国王的宫廷部门有所改动,但 并未成功,改革财政署的计划也没有实现。而早在1260年底,15人委员会就已不再按《 牛津条例》的方式发挥作用,15人委员会最后一次签发命令是1260年12月28日,此后行 政又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传统形式。(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pp.125-127.)根据《牛津条例》成立 的宰相巡回法庭也在不久后废止,1260年11月和12月派出的两次巡回法庭已经完全是12 58年以前的形式:没有宰相或15人委员会成员随行,也没有了调查针对地方官员的申诉 的功能。(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p.35.)当1265年国王开始重掌大权时,行政最高权力仍归国王一 人,行政官吏仅对他一人负责。正如一位史家所说:“无论孟福尔执政在宪政史上有多 么大的意义,它对行政史的影响如此之小,如此短暂,以至于根本不值得我们对他的行 政多废笔墨。”(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p.128.)随着贵族改革运动的结束,“所有的机构性改革完全被废除了”。(注: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p.153 .)
西方史家常常从所谓宪政的角度分析这场贵族改革运动的影响。“亨利三世与反抗的 贵族之间的争论最终归结为一点,即国王是否有选择自己的顾问和作为自己宫廷的主人 的自由。并非逻辑,而是逻辑背后严酷的事实使这一争论成为对国王地位的严重考验。 最终所有的宪政理论都基于它。在此后的三个世纪中,强大的国王仍控制其宫廷,如果 足够聪明的话,就能使批评丝毫无损于他的权力,如果软弱而运气不佳,则不得不作出 一些让步。”(注:转引自S.B.Chrimes,op.cit.,p.129。)还有人认为,1258年的御前 会议意义非凡,因为如果说一个有行政权的御前会议是新事物的话,则御前会议成员抛 开国王的意见来执政便是激进的革新了。无论如何解释《牛津条例》,它都使1215—12 58年间由贵族推动的“宪政思想”有了很大的发展。国王若违法,便可由合法途径制止 ,这已不仅仅是一种观念。抛开当时的一些局限,它的思想是颇现代的,即使那些局限 使它未能长久,也不能贸然否认它对以后宪政史发展的深远影响。(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p.121.)与 此相应,在改革运动中出现的议会成为宪政史家惟一关心的焦点,它也似乎成为这场运 动进入各种通史著作的惟一理由。
概括而言,西方史家强调的贵族改革运动的影响无非在一虚一实两个方面。虚者,就 是说贵族的改革和执政体现了王权有限的宪政思想,并促进了其发展;实者,就是在贵 族改革运动期间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机构——议会。而议会发展本身就是宪政思想的集中 体现。
限制国王权威的思想在英国的存在由来已久,但存在与发挥作用还有相当的距离。贵 族发动针对国王的改革运动并执掌政权无疑与这样的思想有关,从开创先例的意义上讲 ,贵族执政确实促进了宪政思想的发展。但贵族改革运动的失败说明那时仍然是君主至 上,限制国王权威仍很困难。
相比之下,贵族改革运动的实实在在的遗产——议会的出现看起来更有说服力。如一 位史家所说:“在以后的一个世纪中,议会将取代无效的贵族反抗而承担起建立有限君 主制的任务。宪政的未来,有限君主制的可能性,将依赖于此时正在形成的新的机构的 性质。”(注: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p.181.)笔 者认为,对亨利三世后期出现的议会的意义不能忽视,但也不能过分抬高,霍尔特(J.C .Holt)把亨利三世时代甚至到14世纪初以前称为议会的“史前史(prehistory)”是很有 道理的。(注:R.G.Davis & H.H.Denton(ed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81,p.2.)
在分析英国议会的发展时,传统看法常常过分关注它的组成成分的特点,而忽视从它 的功能出发来判断其性质。斯塔布斯断言“三个等级的共同会议”为议会的根本特点之 一,他说“所有阶层的代表对于一个完整的国家会议而言是必要的。”以后许多史家沿 袭这一思路,以是否有地方代表出席作为标准,对13世纪的议会和其他会议进行区分, 结果却陷入混乱之中。因为当时既有无地方代表参加的会议被称为议会,也有召集了地 方代表的会议而不称为议会的情况。比如有人对此时的25次“由加盖大御玺的令状召集 的,集中了所有主教、修院长和贵族的”会议进行考察。他把没有“下院”的4次会议 理所当然地排除在议会之外,但在其余的21次会议中,却也只有18次在令状中称为“parliamentum”,在相应的会议文件的边注中也分别把这18次会议和另3次会议分别称 为“parleamentum”和“concilium”,对于这种区别,他不能作出明确的解释,只是 说“不能相信同样人参加的会议有什么不同。”(注:H.G.Richardson & G.O.Sayle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4.)显然这并不能使人信服。事实上 ,直到爱德华一世和爱德华二世时仍没有规定必须有郡、市代表参加议会,而且在1297 年所谓“模范议会”之后,同时代的作家仍只知道议会中有教俗贵族和法学家,而对其 他成分只字不提,也没有把议会称为“国家会议”。(注:H.G.Richardson & G.O.Sayles,Ibid.,p.7.)因此,如果以“三等级”,特别是郡、市代表是否出席作为评判议 会的标准,就完全不适用于13世纪。
就功能而言,13世纪的议会主要是国王的一个特别法庭,与以后代议制政府的议会有 根本的不同。《牛津条例》中首次使用的“parlemenz”原本就是法庭的意思。《牛津 条例》中仅提到议会要“审视王国的状况,并讨论国王和王国的共同事务。”(注:R.E .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 67,p.111.)据此很难知道它的具体功能。1260年的一道王谕明确指出,“公正要在议会 中实现,而且,在国王的认可下,可以有一些(法律上的)改变,或颁布新的条令。”而 在13世纪末的一部文献当中更明确地提到,在议会召开时国王通过御前会议主持法庭, 司法纠纷在这里决断,新的申诉也及时予以救济,公正遍施于各人。可以看出,这时的 议会主要发挥的是法庭的功能,“是一个分离于、且高于其他法庭的法庭。”(注:H.G .Richardson & G.O.Sayle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2.)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此时的议会就不处理其他事务,它也时常进行立法和税收的讨论,并且 也有一些“政治性”的争吵,但这些并不与议会有必然的联系或只是议会特有的功能, 这就足以反驳宪政史家认为此时开始了“议会政体”(parliamentary constitution)” 的说法。
另外,就议会的组成成分而言,宪政史家所强调的地方代表在当时也并没有他们所说 的那么重大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如前所述,地方代表并不是当时议会的必然成分。《 牛津条例》中第一次正式提到“议会”,并规定了它的组织方式,规定每年召开3次议 会,御前会议的成员即使未被传召也都应参加,贵族的12人委员会成员也应参加。其中 并没有关于地方代表参加议会的明确规定。1265年西蒙·孟福尔召集的议会包含了以后 议会的所有成分,既有贵族参加,又有地方郡和市镇的代表。但是,它的意义也并不能 过高估计,就当时而言,没有人认为这有什么特别之处,更没有把它当作“宪政革新” 。(注:Susan 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900-1300,p. 308.)“称之为下院的肇始,从任何意义上讲都是个错误。”(注: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p.179.)因为在当时召集地方代表参加议 会仍远没有固定化,如果孟福尔能得到足够的支持,也不会费力去联系中下层的力量。 事实上,从1258年至1300年之间,召开过70多次称为“parliament”的会议,但有郡、 市代表参加的仅有9次。(注:Bryce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418.)
其次,此时议会的组织往往很仓促,地方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而地方代表也常常不 能如期地赶到开会地点。1212年和1213年约翰王首次召集骑士代表参加大会议,但从令 状发布到开会时间很短,没有考虑到路途遥远,也根本没有给选举代表留有时间。1258 年的令状虽然有所改进,但远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以后1261年和1264年召集议会的令状 也都有时间仓促的问题。(注:R.G.Davis & H.H.Denton(ed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10.)为了在1265年1月20日召开议会,在1264年12 月4日就以国王亨利三世的名义发出了对各地骑士的召集令。不过结果并不是所有的郡 都及时地派出了代表。1265年2月15日发给约克郡守的一封王室信件表明,该郡的两位 骑士代表在议会期间“花费了比预期长的时间和更多的支出”,因此要求郡守对他们在 议会期间和往返的花销给予适当的补偿,这说明议会早已正常召开并已结束,但在8天 后的另一封发给什罗普郡和斯坦福郡郡守的信中,却对这两郡至今未派出骑士代表到会 表达了惊讶和愤怒。(注:R.E.Treharne,op.cit.,pp.307,309.)在这样的条件下,地方 代表经常是指定而非选举的,如1258年议会中的骑士就都是贵族指定的,而没有丝毫选 举的成分。(注:R.G.Davis & H.H.Denton(ed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18.)
再次,召集地方代表与限制王权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亨利三世早期就有多次召集骑 士和城市代表开会的记录,如1254年他就曾发布令状召集各郡的两名骑士开会,讨论收 税问题,(注:William Stubbs,Select Charters and Other Illustration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p.365.不过斯塔布斯在这里对此次会议的意义显然 是过分夸大了。)当时的法国国王路易九世也曾召开过城市代表会议。(注:Ch.Petit-Dutaillis,The Feudal Monarchy in France and England from the Tenth to Thirteenth Century,p.354.)事实上,在特殊情况下向更多的人征询意见是当时西方普 遍的传统,站在现代的角度,民众代表的出现在议会史中有重要意义,但是,在13世纪 前期,没有人会认为骑士参与的会议就是代表整个共同体的。(注:R.G.Davis & H.H.Denton(ed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25.)有史家指出,在 主要处理司法事务的议会中,这些由郡守或贵族指派的地方代表也主要是为了解决涉及 当地的法律事务的,是诉讼代理人而非民意代表。(注:Ch.Petit-Dutaillis,op.cit., p.353.)地方代表也许被召来在一些重大政治事务中表示公众的同意或认可,但是,这 在当时与被召集起来欢迎亨利三世从法国回国、或庆祝国王加冕没什么区别。(注:H.G .Richardson & G.O.Sayle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175.)
可以看出,亨利三世时代的议会在任何意义上都与近代议会有本质的不同,事实上它 连真正意义上的中世纪议会也算不上,因为那种由以大贵族为主的各封建等级参加的, 具有批税权等立法和司法功能,对国王有一定约束力的中世纪议会事实上是在14世纪才 开始成型,中世纪英国议会的起点在14世纪20年代。(注:刘新成:《再议英国议会的 起源》,《世界历史》1991年第3期,第83—90页。)^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2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4年06期第141~152页
【作者简介】蔺志强,广州日报社编辑,历史学博士。(广州 510121)
【内容提要】 | 1258年开始的英国贵族改革运动是由于王权在发展过程中触动了部分贵族的利益而引 发的,冲突在1258年爆发与当时的具体历史环境也有重要关系。反对国王的贵族一度控 制了政权,他们动机各异,合作难以持久,尤其是1263年开始的内战和贵族执政更缺乏 法律和传统的正当基础。贵族改革运动并未使王权脱离向上发展的轨道,但这场危机也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亨利三世对王权的过分扩张,一些积弊得到了纠正。《牛津条例》 作为贵族的行动纲领,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贵族组织的议会也为中世纪英国议会的 诞生奠定了基础。 |
西方史家互有分歧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提醒我们,要正确认识这场危机,必须超越西 方传统史学的既有分析模式。此外,由于国内史学界对王权一词的使用尚无明确规范, 许多人对王权一词拿来即用,实际所指却有所不同或大相径庭。作为一个中世纪政治制 度史的概念,王权主要是考察君主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形态,即国王为首的君主制 政府的权力。“王权就是身居国王职位的人及其领导下的整个政府机关(中央政府和地 方政府)的权力。”(注:彭小瑜:《英国中世纪王权与封建主义的关系》,硕士学位论 文,北京大学历史系,1984年,第4—7页。)王权问题离不开国王个人的因素,但主要 指制度上的事实,从制度本身着眼才能把握其本质。它包含三个要素:国王(king)、宫 廷(household)以及国王政府(royal government)。在中世纪,这三者既有区别,又不 能截然分开,三者交错互动,共同反映出王权的真实状况,只强调任何一方面都会导致 对王权的片面认识。
一
亨利三世亲政伊始不断扩张权力,(注:关于亨利三世时代王权扩张的情况,参见蔺志 强《亨利三世时代的英国王权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系,2001年。)这 导致了贵族的强烈不满。首先,贵族反对国王重用“外国人”。这主要是因为国王的新 宠获得了大量领地和特权,并且在政府中排挤了原来的贵族。亨利三世的母亲伊莎贝拉 1220年就回到普瓦图再婚,对方是吕西涅的休(Hugh de Lusignan)。1236年亨利三世与 普罗旺斯伯爵的次女萨瓦的伊林诺(Ilinous de Savoy)结婚。这两次婚姻导致许多来自 法国南部的“外国人”来到英格兰。最先是大量的萨瓦人跟随王后来到英格兰,1247年 ,王太后在吕西涅生的儿子们长大成人后也来到英国。他们或得到大片的领地,或获得 显赫的职位,成为国王的新宠。
但不能将所谓“外国人”与贵族视为两个对立阵营。中世纪欧洲,贵族身份结构是不 断变化的,我们不能去当家谱学家,来考证谁是“真正的贵族”。(注:朱孝远:《中 世纪欧洲贵族的结构变化》,《北大史学》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67页 。)同样,英国贵族群体也是不断更新变化的。相对于说英语的当地人,诺曼征服以来 的贵族几乎都是外国人;相对于已经本土化的诺曼贵族,则从亨利二世建立安茹王朝开 始,外国人就大量来到英国,13世纪初的显贵正是以这些人为主。甚至站在“贵族”一 边的,有很多本来就是亨利三世时代才来到英国的外国人,最明显的代表是西蒙·孟福 尔(Simon de Montfort),他于1231年来到英格兰,是贵族改革运动的主要领导人。有 人以孟福尔法国北部的籍贯来解释他的政治立场,(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Malden,Mass.:Blackwell,1998,p.129.)这也恰恰说明政治阵线的 划分并不是以外国人为准。受亨利三世重用的“外国人”受到攻击的主要原因不是他们 的外国出身,而应当是他们作为新的利益分享者的身份。这种矛盾也许用旧贵族对新贵 族的反抗来概括更为恰当。另外,孟福尔等人对国王的反抗也不能排除个人恩怨的因素 。1248年孟福尔答应到加斯科尼平息骚乱,恢复英王在那里的权威,但是他的条件是要 统治该地七年。孟福尔很快控制了加斯科尼,但是亨利三世指责他滥杀无辜、树敌太多 ,并开始限制他在加斯科尼的行动,也未兑现给他的利益,由此双方积怨日深。(注:H.W.C.Davis,England under the Normans and Angevins,1066-1272.London:Methuen & Co.,1928,pp.423,439-441.)贵族改革运动中的几个文件都提到孟福尔因为其妻(即亨 利三世的妹妹伊琳那)的陪嫁——主要是大陆的一些领地而与国王发生争执,而这一争 执始终也没有很好地解决。(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pp.194-205.)
值得指出的是,从国王与贵族分立为两个阵营的角度来认识当时他们之间的矛盾也是 不合适的。亨利三世时代,反对派的首领起初是威廉·马歇尔的后代理查·马歇尔(Richard Marshall),之后是国王的弟弟康沃尔的理查(Richard of Cornwall),最后是 国王的妹夫西蒙·孟福尔。这些反对者无一将王权作为对抗的目标,相反他们都有强烈 的“忠君思想”。(注:W.L.Warren,The Governance of Norman and Angevin England 1086-1272.London:Edward Arnold,p.175.)1258年的改革运动称为贵族改革运动只是说明参与者来自贵族阶层,而并不意味着这是整个贵族阶层与国王的对抗。实际上即使在叛乱贵族最团结的时候,站在国王一边的主教和伯爵也不在少数。(注:D.A.Ca rpenter,King,Magnates,and Society:the Personal Rule of King Henry Ⅲ 1234-12 58.Speculum,Jan.1985,p.58.)
其次,贵族们反对“西西里事务”。所谓“西西里事务”(negotium regni Siciliae) 是亨利三世在欧洲大陆采取的最大胆的行动,也是使他陷入危机、招致贵族激烈反抗的 转折点。
1250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去世,亨利三世试图介入看来要分崩离析的神圣 罗马帝国。此时他的弟弟理查得到德国王位,并被推举为神圣罗马皇帝的候选人。1254 年亨利三世从教皇亚历山大四世手中为其幼子埃德蒙购得了西西里王位(包括教皇国以 南的整个意大利)。客观地说,亨利三世插手西西里并不完全像传统的英国史家所认为 的那样愚蠢。西西里王国被视为欧洲最富有之地,而且西西里岛扼守地中海的交通要道 ,对于并不自视为仅仅是一个北方岛国之君的亨利三世来说,得到西西里是他的整个欧 洲战略的重要步骤。而且从当时的形势来看,德皇腓特烈二世去世以后,任何人如有足 够力量并得到教皇正式授权,都可能成为西西里的新主人,如果它落入法王或阿拉贡国 王的手中,则亨利三世在加斯科尼的领地就更加孤立无援、岌岌可危了。因此,赢得西 西里王国对于亨利立身大陆计划而言无疑是必要的,也是他的重大外交胜利。当然亨利 为此付出的代价也是昂贵的。亨利三世答应在1258年筹集相当于王室四年平均收入的巨 款给教皇,同时在1259年前派出两倍于当时英王全部封臣所能提供骑士数量的军队赶到 西西里。如果不能兑现,不但亨利自己将被绝罚,而且整个英格兰也将被褫夺教权。( 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 1258-1267,p.2.)亨利三世之所以接受教皇提出的苛刻条件,也不是单纯的头脑发热, 他有自己的打算。教皇答应将亨利对西西里的征伐作为十字军行动的一部分,这样亨利 就可以向国内的教士征税来筹集军费;至于交给教皇的巨额资金,亨利相信教皇的税收 官会为他收到大部分,而绝罚亨利和褫夺英格兰教权的威胁也会使教士很快付钱的。总 之,正如一位史家所言,他是要“以牺牲英格兰教士的利益为代价,以王子埃德蒙的名 义,赢得对欧洲最重要的王国的控制。”(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 1066-1272,p.171.)
但是,日后事态的发展却越来越对亨利三世不利。当时欧洲大陆一片混乱,群雄并起 ,教皇有权将西西里王位交给亨利,却没有能力保证亨利真正得到西西里。到1258年,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的私生子曼弗里德(Manfred)已经控制了西西里。亨利三 世只得到一纸空文,但答应教皇的却一点也不能拖延。在教皇敦促再三之后,亨利三世 许诺先付5000马克,请求暂缓处罚,以争取时间筹款。(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1 06.)但是如此沉重的负担显然是王室自己难以解决的,亨利三世只能请求贵族提供“额 外的”帮助。
1258年初,亨利三世召集贵族开会,要求贵族提供协助金帮助渡过难关。“所要求的 金钱数量之巨使任何听到的人都既震惊又愤怒。”(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p.111.)贵族们联合起来抵制国王的要求。万般无奈之 下,亨利三世只好向贵族让步,答应以改革为条件换取贵族的支援。
二
1258年4月12日,七位贵族秘密订立盟约,起誓在效忠英国国王和君权之外,还要互相 支持,不得背叛共同的目标。大批贵族和骑士很快起誓加入了这一联盟。1258年4月30 日,他们全副武装到达威斯敏斯特宫,要求亨利三世将那些“难以容忍的普瓦图人”, 即国王的来自吕西涅的同母异父兄弟解职,而且要国王和爱德华王子对着《圣经》起誓 ,加入他们的联盟,服从他们的行动安排。国王和王子被迫起誓,从而也成了“革命公 社”的成员。5月2日,国王下诏宣布要进行改革,并将于6月9日在牛津开会商讨此事。 (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p.194.)
1258年6月开始的牛津会议被称为“疯狂议会”,(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p.5.)要求改革的贵族 赶走了吕西涅人,并掌握了政权。由贵族和国王共同推出的24人委员会成为最高权力机 构,而由他们再推举出的15人御前会议则负责日常行政事务。亨利三世废除的宰相(justiciar)、中书令(chancellor)等政府职位又都恢复,由贵族推举的人选担任。英国 进入贵族执政时期。
1258年6月在牛津召开大会时,举事的贵族在法律和政府组织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要 求,以改变亨利三世执政以来大权独揽的局面。15人委员会的成员经由一套复杂的程序 选出,以使国王与贵族的利益都得到保证。首先由国王和贵族双方各出12人组成一个24 人委员会,然后双方各从对方的12人中指定两人负责提名15人委员会的成员,并由24人 委员会通过,最后贵族一方有9人进入15人委员会,而国王一方只有3人入选,另外3人 来自24人以外。(注:R.E.Treharne,ibid,p.10.)贵族在其中占据了绝对优势。
考虑到贵族领地分散各地,不便于经常聚集开会,15人委员会又任命了一个常设的12 人委员会,与15人委员会保持经常接触。宰相、中书令都向15人委员会负责,宰相的功 能是作为“行政事务的首脑”来“改正所有法官和百户长们所犯的错误”。宰相、中书 令任期一年,每年向15人委员会会议汇报账目。郡守也要每年任命,并只能从常住当地 的领主中选择。1258年6月以后,政府虽仍称为国王的政府,但实际中心是15人委员会 ,国王对它只有象征性的“委任权(commission)”。(注:W.L.Warren,the Governance of Norman and Angevin England,1086-1272,p.183.)8月4日,亨利三世宣布了15人委 员会的权力,宣誓接受其决定,并诏令所有人遵守它的改革措施。而这些措施,就是后 世所说的《牛津条例》(Provisions of Oxford)。(注:《牛津条例》有时候也在广义 上使用,在13世纪下半叶,就曾泛指1259年10月以前贵族委员会颁布的所有法令。R.E. Treharne,op.cit.,p.97。)
但是,这一意义重大的文件并没有以正式官方文本的形式保存下来,现存的任何一个 版本都不是公开签署的文件。它除了未被收入中书省和财政署的任何卷档外,本身也没 有正式文件的权威形式,即没有导言和誓词,而这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注:H.G.Richardson & G.O.Sayle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London:the Hambledon Press,1981,p.27.)现在看到的文件内容主要来自伯顿(Burton)修道院编年 史中所保存的版本,它没有正式文件的格式,而且绝大部分内容没有正式的官方记载来 确证。(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p.361.)《 牛津条例》的内容大致如下。
(1)整饬郡政。规定每郡必须选出四名骑士到郡法庭,听取针对郡守、百户长和任何其 他人的申诉并存档,待宰相巡回法庭到达该郡时负责汇报并召集有关人员出庭。
(2)名单和誓言。首先列举了主持改革的24人委员会的名单和新的御前会议即15人委员 会的名单及其誓词,然后是宰相、中书令等人的誓词,接下来是贵族选出的在每年三次 的“议会”中协助御前会议工作的12人名单,以及受理给国王协助金的另一个24人委员 会的名单。
(3)将要对教会、城市以及宫廷和财政署等进行改革的说明。但条例中没有如何改革的 具体规定。
(4)有关宰相、国库长、中书令等公共官职的任期、职责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他们要向 委员会负责、依传统办事,并限制其滥用职权。比如,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本职工作 而收取当事人给予的酬劳或贿赂,因为国王已经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了报酬。条例还规定 贵族的特许权令状必须严格遵守,以保护贵族领地的利益。
(5)关于“议会”何时召开、如何组织的规定。条例规定每年2月3日、6月1日和10月6 日召开三次议会。委员会的成员“即使没有收到召集令”也必须出席议会。议会的目的 是“审视王国的状况并处理王国和国王的公共事务”。必要时国王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召 集议会。值得指出的是,这里只提到御前会议的成员必须出席会议,而没有任何关于地 方代表出席的规定。
条例还附有国王的主要城堡及其管理者的清单。(注:Harry Rothwell(ed.),ibid,pp. 361-366.)
《牛津条例》被视为贵族改革运动的最重要文件,而1259年10月的《西敏寺条例》(The Provisions of Westminster)也是在贵族执政期间颁布并有正式文件保存下来的最 重要的文件之一。(注:事实上,就如没有《牛津条例》这一称呼一样,在整个13世纪 这个文件都没有被正式称为《西敏寺条例》。参见R.E.Treharne,op.cit.,pp.137-157 。)《西敏寺条例》被认为是贵族改革运动获得的最高成果,但这一更加成熟的文件显 然不是完全不利于国王的。在有关行政的条款中,《西敏寺条例》比《牛津条例》提出 了更细致、更永久性的改革设想,是对《牛津条例》思想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比如 它规定每届议会都要选两到三名委员会成员跟随国王左右,参与其行政决断。而在关于 司法事务方面,它的规定则很大程度上是对国王在此前扩大了的司法权的进一步明确。 比如它强调领主法庭在民事诉讼中要依据普通法,这被认为是向统一的英格兰迈出的一 步。(注:Sir Maurice Powicke,The Thirteenth Century:1216-1307.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149.)它的前三条就是针对“贵族法庭或贵族的其他法庭” 的。几条与法庭无关的条例则是强调依照普通法保护封土继承人的权利不受其领主侵害 。条例还重申了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利,规定为迫使佃户出席法庭而无端扣押其财产的领 主必须到国王法庭解释,“若他们未到,则郡守将扣押该领主在其辖区内的所有财产。 ”还明确规定,除了国王,任何人不得在其法庭审理由其封臣法庭造成的误判,因为这 类诉讼是特属于国王的。(注:Carl Stephenson & F.G.Marcham(eds.),Source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New York and London:Harper,1937,p.147.)
应当承认,作为英国最重要的历史文件之一,《牛津条例》所体现的原则在许多方面 确实是前所未有的。比如它规定的15人委员会的选举方法就影响深远,它还第二次以法 语“parlemenz”提到“议会”。(注:也有人认为该词的出现更早,在1242年的Close Roll中就正式使用了这个词。Ch.Petit-Dutaillis,The Feudal Monarchy in France and England from the Tenth to Thirteenth Century.New York:Barnes & Noble,196 4,p.343.)根据它的规定,国王的权力也被大大削弱,仅为象征性的国家首脑,由对贵 族负责的御前会议(即15人委员会)所左右,“国王被融入了御前会议”。(注: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New York:Henry Holt,1921,p.15 1.)这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贵族首次要求控制行政权的尝试。而且,1258年的贵族并没 有把他们制定的政策当作权宜之计,他们没有像1215年时那样宣布一旦国王改正错误就 恢复其权利。在给教皇的一封信中,贵族声称其措施“为我们和我们的后代”赢得了丰 硕的成果。(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p.198.)此时的政 府已不再由国王或宫廷掌舵,而是变为御前会议领导下的政府,虽然还是以国王的名义 。“与以前所有的御前会议都不同,在一段时期内,国王隐退了,御前会议统治全国。 ”(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New York:Barnes & Noble,1966,p.120.)有的史家甚至据此认为发 动改革的贵族是要在英国模仿地中海城市国家的政治体系;有选举出的委员会、对共同 体负责的官员,以及定期召开的公共会议,在当时的欧洲“没有任何王国向共和宪制走 出这么远。”(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p.197.)
三
贵族改革的目标并非是要对亨利三世时代日益发展的中央行政体系做大的修正,而是 要纠正国王对这个体系的单独控制。(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p.87.)因此贵族的改革目标主要是以 贵族行政代替国王掌权,即构造一个利用国王行政体系推行自己政策的贵族寡头政府。 然而,贵族们试图控制政府机器的尝试并不很成功。贵族的行动始终没有脱离国王的名 义,15人委员会像一个为保证某些政策的实施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而且15人委员会和12 人委员会功能重叠,因而时有混乱。在1260年底之后,官方文件中就不再言及御前会议 中贵族的权威,事实上到此时15人委员会就夭折了,旧的御前会议又取而代之。
其次,贵族控制中央政府体系,也是为了阻止地方政府对他们的传统权利进一步侵犯 和剥夺。亨利三世在强化王权的过程中,对传统的贵族特权领地展开了调查,政府官员 也更多地插手贵族领地的日常管理当中,从而使贵族的利益大受损失。不仅如此,随着 政府事务的扩展,地方官吏滥用职权和腐败的机会也增多了。因此,《牛津条例》第一 条就规定由宰相组成特别的巡回法庭派往全国,同时,在每一郡任命四位骑士专门调查 由“郡守、百户长和其他所有人”的“暴行、侵扰和不公正之行为”。(注:R.E.Treharne,op.cit.,p.99.)关于郡守的条款也是要恢复由本地领主担任郡守的做法,并 限制其任期为一年以保证其不能滥用职权。“郡守应忠诚,在当地有土地,他不取报酬 ,一次任职不超过一年,在任职年中要向财政署申报账目,国王要从岁入中支付其足够 的薪俸以使之公正地管理地方,他和手下都不得受贿,违者必惩。”(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p.365.)1258年10月又专门颁布 了《郡守条例》(Ordinance of Sheriffs),以国王的名义宣称“郡内的任何不妥,不 论是谁所犯,都要报告朕专门任命的四位骑士。”(注:R.E.Treharne,op.cit.,pp.119 -123.)
改革派贵族以批评国王政府的弊端作为理由之一争取到广泛的支持,并控制了政府。 但是,贵族改革所存在的局限性阻止了改革行动走向最终的成功。
贵族致命的弱点就在于他们自己的领地、法庭和特权领的管理也是问题重重,而在解 决这些问题时也同样消极拖沓。早在贵族发动改革之前,亨利三世就曾对贵族的这种态 度颇为不满,当1255年被迫重申《大宪章》之后,亨利三世曾抱怨说,“这些主教和贵 族既然对这个宪章奉若至宝,那他们为何不在对待自己的属民时也遵守它呢?”(注:Matthew Paris's English History:From the Year 1235 to 1273.Translated by J.A.Giles,vol.Ⅲ.London:H.G.Bohn,1968,p.501.)
当时较大的贵族已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了类似于国王政府的官僚行政体系,但在限制 其官员滥用权力方面可能更加无效。(注:D.A.Carpenter,King,Magnates,and Society :The Personal Rule of King Henry Ⅲ 1234-1258,p.66.)同样,贵族百户长管理的 百户也与国王直领百户的管理一样问题百出。1258—1259年间,英国展开了对地方管理 的广泛调查和修正,但首要问题就是贵族自己的特权领在什么程度上接受了调查和规范 。史家一般把推动全国范围的普查和改革的功劳归于发动改革的贵族,虽然这是很明显 的因素,但也不应忽视地方行政改革得以推行的动力在于国王和贵族都在地方寻求支持 的事实。当贵族抱怨国王的行政管理混乱时,国王也指责贵族为什么不把要求国王遵守 的原则也用于他们自己的官员身上。当被要求确认《大宪章》时,国王总是强调它也同 样应为贵族所遵守。这是1258年以后国王为维护王权而进行反击的主要主张。1259年3 月亨利三世签发了一封“致全体忠实的臣民”的信,要求在各郡宣读,信中宣称他已从 15人委员会和12人委员会获准签发一份文件,宣布贵族将在其领地内实行同样的改革。 (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 ,1258-1267,p.133.)虽然口头上这一原则并无争议,但显然在自己的领地上推行同一标 准却不是所有贵族都愿意接受的。他们的迟疑导致了出席国王法庭的骑士的抗议,这些 人虽然是贵族的随从,但也对贵族的行为感到不满。骑士们向御前会议的成员抱怨说: “国王陛下已经完全按照贵族的要求做了,而贵族却没有按照他们的承诺为王国利益做 任何事情,他们所做的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国王的利益,如果找不到有效的补救 ,(牛津的)协议就必须修正。”(注:B.Wilkinson,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1216-1399,vol.1.London:Longmans,1948,pp.171-172.)
虽然贵族不断重申《大宪章》中对国王加以限制的条款,还让国王起誓同意进行改革 ,但是,正如1215年约翰王同意成立贵族25人委员会监督自己的行为却毫无结果一样, 亨利三世的承诺也并没有使贵族顺利地实现对国王政府的控制。一位史家指出,13世纪 几次冲突的结果表明,依靠国王通过宪章等形式发布的改革或自我限制的承诺最终都不 能解决问题。(注:J.S.Roskell,Parliament and Politic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vol.1.London:Hambledon,1981,p.1,4.)当时并没有限制国王的合法途径,更 没有鼓励对国王采取行动的舆论环境,(注:参见蔺志强《十三世纪英国的国王观念》 ,载《世界历史》2002年第2期,第90—98页。)贵族要维持自己行动的“合法性”,就 不能完全抛开国王,凡事都还要以国王的名义。但是,在国王并非心甘情愿推行改革的 情况下,不完全摆脱国王,就意味着贵族不能完全左右改革的进程,而当国王摆脱危机 ,实力恢复的时候,改革就更难以维持了。在改革运动期间,贵族确实一直在激进与妥 协间徘徊,而国王则韬光养晦,利用贵族间的矛盾,并笼络保王派贵族,逐渐恢复实力 ,最终使贵族的行动以失败而告终。即使在改革之初,国王也并非完全受贵族左右。12 59年3月以国王的名义颁布的《贵族条例》(The Ordinances of the Magnates)就指出 英格兰王国是一个整体,在王国内必须在王权之下遵守同一个规则,贵族的特权领是其 有机的部分,而不是独立于国王政府之外的治外之地。贵族的官吏与国王的官吏应受到 同样的约束。(注:R.E.Treharne,op.cit.,pp.131-137.)不久,亨利三世取得贵族同意 离开英格兰,1259年11月到1260年4月在法国停留,在这期间他开始实施瓦解贵族阵营 的计划。亨利三世与法国国王路易九世在1259年12月签订了《巴黎和约》(Peace of Paris),亨利三世同意放弃诺曼底、普瓦图和安茹的领地要求,在大陆只保留加斯科尼 以及一部分阿奎丹,但为这些领地向法王行效忠礼,承认作为法王封臣的地位。(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p.160.)亨利三世以此为 代价,赢得了法王对他的支持。他又以自己不在国内为由,阻止了贵族按照《牛津条例 》的规定定期召开议会的计划。1260年1月亨利写信给贵族推举的宰相休·比戈德(Hugh Bigod),称自己还要参加一个婚礼和一个葬礼,不能马上回国,在此期间,政府要全力应付威尔士入侵的威胁,而不必浪费时间去准备什么议会。(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p.169.) 亨利的信不但使贵族原定在1260年2月召开的议会流产,而且也使贵族阵营的一致性遭 到破坏。以西蒙·孟福尔为代表的强硬派坚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按照誓约行事。 而休·比戈德等则不敢无视国王的权威,向亨利三世的要求妥协了。(注:M.T.Clanchy ,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p.200.)
之后亨利三世利用自己构筑的外交基础,努力寻求国外的支持,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1261年4月13日、29日和5月7日,教皇亚历山大四世先后向亨利三世、坎特伯雷大主 教和其他人发布三封教谕,宣布亨利三世与贵族所立的誓约无效。教谕中指出,之所以 宣布誓约无效是因为它破坏了国王的权威和特权,而且亨利三世是被迫起誓的,同时神 圣的誓言也不能被用来维持“堕落和背叛”。他说贵族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叛逆,如果有 人继续坚持,并反抗大主教传达的教谕,大主教可以根据情况对之处以绝罚的重惩,对 其领地也可褫夺教权。(注:R.E.Treharne,op.cit.,pp.241,243,245.)
1263年国王与贵族的斗争升级为内战,最后双方都请路易九世进行裁决。有人认为也 许是路易九世在《巴黎和约》签订中表现的慷慨公正以及他一贯的良好口碑使英国国王 和贵族都相信他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注:David Abulafia(ed.),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5,c.1198-c.1300.London:Cambridge,1999,p.295.)双方在亚眠 的法庭接受法王的调查,各自举证,提出申诉。国王一方指控贵族选择委员会成员和政 府官员的方式违背了国王的意愿,他们违背了效忠国王的誓言。国王提出向干政的贵族 课以3万镑罚款,同时要他们赔偿损失20万马克。贵族一方则重申了《牛津条例》的条 款,指出国王已经起誓遵守之,因此条例是“神圣而正当的,是为了国王的荣誉和王国 的福祉。”但是路易九世似乎根本没考虑贵族提出的理由,他的裁决完全站在亨利三世 一方。他谴责贵族的“叛乱”导致1258年来英格兰的混乱,然后宣布贵族颁布的所有条 例无效,并且宣称亨利三世应该“在其王国享有完全的权力和自由的权威”,一切都应 该恢复到1258年以前的状态。但是,路易九世也没有支持亨利向贵族索取罚款和赔偿的 要求,而且还要求他全部赦免参加运动的贵族。(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p.171.)
路易九世的裁决引起轩然大波,贵族们感觉被欺骗了。英格兰国内局势急剧恶化,但 反应最激烈的却是寄望于改革的以骑士和市民为主的中间阶层,而大贵族则迟疑于是否 可以直接对抗国王,开始退缩。(注:Susan 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900-1300.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272.)以西蒙·孟福尔为 首的强硬派贵族广泛网罗反对国王的力量,甚至与一直在英格兰边境制造事端的威尔士 贵族联合,(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p.42.)决定背水一战。在1264年5月14日的刘易斯之战中,孟福 尔大获全胜,亨利三世和爱德华王子被俘获。但是,合法性的丧失和战场上的对抗使大 批温和派退出了贵族的阵营。在重掌政权以后,由于政权基础的变化,孟福尔不再能按 照《牛津条例》的规定组织政府了,他以被囚禁的亨利三世的名义,重新组织了一个由 叛乱贵族首领构成的九人委员会主持政权,“挟天子以令天下”,开始了完全的寡头统 治。
当孟福尔执政以后,斗争的性质已经改变。孟福尔也认识到自己名不正言不顺,多次 请求法王路易九世再次裁决他和国王之间的矛盾,但是路易拒绝了他的要求。路易认为 《亚眠裁定》已经解决问题,没有理由因为叛乱者的胜利而再次插手。(注:R.E.Treharne,ibid,p.48.)
1265年8月,爱德华王子率领王军在伊夫夏姆之战中取得决定性的胜利,西蒙·孟福尔 战败被杀。
四
多年的政治动荡以叛乱贵族的失败而告终了。1266年10月的《肯尼沃斯宣言》(Dictum of Kenilworth)宣告了叛乱的结束,并宣称国王恢复了其全部的权威。但是,在这一宣言中,《大宪章》的一些条款也得到重申。1267年的《马尔巴罗法案》(Statute of Marlborough)在重建国王权威的同时,也对之进行了规范。总体说来,王权在这场斗争 中取得了胜利,亨利三世1258年前的许多革新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固化,但是,期间形成 的一些积弊以及过度扩张国王个人权威的一些做法也得到了纠正。英格兰在新的基础上 又实现了政治平衡。
就整个贵族改革运动而言,单独强调国王的胜利或片面渲染改革运动的“宪政”意义 都是不客观的。改革运动对亨利三世时期国王个人权威过度膨胀的纠正不无意义,斗争 的形式和内容都为以后英国政治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经验。
贵族与国王争夺的是政府机构的控制权,而不是要改变行政体系本身。贵族所做的只 是控制这个行政体系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对体系本身,他们触动不多。虽然在《牛津 条例》等文件中贵族对政府机器的组织和权力分配都有所涉及,但是对其基本框架修改 很少,而且都未得到坚持。在开始改革时,贵族恢复了宰相和中书令的职位,并使之向 贵族会议负责。但是,贵族改革运动的结束宣告了宰相一职的彻底终结,此后“justiciar”这一名称只有法官的意义了。贵族还试图对国王的宫廷部门有所改动,但 并未成功,改革财政署的计划也没有实现。而早在1260年底,15人委员会就已不再按《 牛津条例》的方式发挥作用,15人委员会最后一次签发命令是1260年12月28日,此后行 政又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传统形式。(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pp.125-127.)根据《牛津条例》成立 的宰相巡回法庭也在不久后废止,1260年11月和12月派出的两次巡回法庭已经完全是12 58年以前的形式:没有宰相或15人委员会成员随行,也没有了调查针对地方官员的申诉 的功能。(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p.35.)当1265年国王开始重掌大权时,行政最高权力仍归国王一 人,行政官吏仅对他一人负责。正如一位史家所说:“无论孟福尔执政在宪政史上有多 么大的意义,它对行政史的影响如此之小,如此短暂,以至于根本不值得我们对他的行 政多废笔墨。”(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p.128.)随着贵族改革运动的结束,“所有的机构性改革完全被废除了”。(注: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p.153 .)
西方史家常常从所谓宪政的角度分析这场贵族改革运动的影响。“亨利三世与反抗的 贵族之间的争论最终归结为一点,即国王是否有选择自己的顾问和作为自己宫廷的主人 的自由。并非逻辑,而是逻辑背后严酷的事实使这一争论成为对国王地位的严重考验。 最终所有的宪政理论都基于它。在此后的三个世纪中,强大的国王仍控制其宫廷,如果 足够聪明的话,就能使批评丝毫无损于他的权力,如果软弱而运气不佳,则不得不作出 一些让步。”(注:转引自S.B.Chrimes,op.cit.,p.129。)还有人认为,1258年的御前 会议意义非凡,因为如果说一个有行政权的御前会议是新事物的话,则御前会议成员抛 开国王的意见来执政便是激进的革新了。无论如何解释《牛津条例》,它都使1215—12 58年间由贵族推动的“宪政思想”有了很大的发展。国王若违法,便可由合法途径制止 ,这已不仅仅是一种观念。抛开当时的一些局限,它的思想是颇现代的,即使那些局限 使它未能长久,也不能贸然否认它对以后宪政史发展的深远影响。(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p.121.)与 此相应,在改革运动中出现的议会成为宪政史家惟一关心的焦点,它也似乎成为这场运 动进入各种通史著作的惟一理由。
概括而言,西方史家强调的贵族改革运动的影响无非在一虚一实两个方面。虚者,就 是说贵族的改革和执政体现了王权有限的宪政思想,并促进了其发展;实者,就是在贵 族改革运动期间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机构——议会。而议会发展本身就是宪政思想的集中 体现。
限制国王权威的思想在英国的存在由来已久,但存在与发挥作用还有相当的距离。贵 族发动针对国王的改革运动并执掌政权无疑与这样的思想有关,从开创先例的意义上讲 ,贵族执政确实促进了宪政思想的发展。但贵族改革运动的失败说明那时仍然是君主至 上,限制国王权威仍很困难。
相比之下,贵族改革运动的实实在在的遗产——议会的出现看起来更有说服力。如一 位史家所说:“在以后的一个世纪中,议会将取代无效的贵族反抗而承担起建立有限君 主制的任务。宪政的未来,有限君主制的可能性,将依赖于此时正在形成的新的机构的 性质。”(注: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p.181.)笔 者认为,对亨利三世后期出现的议会的意义不能忽视,但也不能过分抬高,霍尔特(J.C .Holt)把亨利三世时代甚至到14世纪初以前称为议会的“史前史(prehistory)”是很有 道理的。(注:R.G.Davis & H.H.Denton(ed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81,p.2.)
在分析英国议会的发展时,传统看法常常过分关注它的组成成分的特点,而忽视从它 的功能出发来判断其性质。斯塔布斯断言“三个等级的共同会议”为议会的根本特点之 一,他说“所有阶层的代表对于一个完整的国家会议而言是必要的。”以后许多史家沿 袭这一思路,以是否有地方代表出席作为标准,对13世纪的议会和其他会议进行区分, 结果却陷入混乱之中。因为当时既有无地方代表参加的会议被称为议会,也有召集了地 方代表的会议而不称为议会的情况。比如有人对此时的25次“由加盖大御玺的令状召集 的,集中了所有主教、修院长和贵族的”会议进行考察。他把没有“下院”的4次会议 理所当然地排除在议会之外,但在其余的21次会议中,却也只有18次在令状中称为“parliamentum”,在相应的会议文件的边注中也分别把这18次会议和另3次会议分别称 为“parleamentum”和“concilium”,对于这种区别,他不能作出明确的解释,只是 说“不能相信同样人参加的会议有什么不同。”(注:H.G.Richardson & G.O.Sayle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4.)显然这并不能使人信服。事实上 ,直到爱德华一世和爱德华二世时仍没有规定必须有郡、市代表参加议会,而且在1297 年所谓“模范议会”之后,同时代的作家仍只知道议会中有教俗贵族和法学家,而对其 他成分只字不提,也没有把议会称为“国家会议”。(注:H.G.Richardson & G.O.Sayles,Ibid.,p.7.)因此,如果以“三等级”,特别是郡、市代表是否出席作为评判议 会的标准,就完全不适用于13世纪。
就功能而言,13世纪的议会主要是国王的一个特别法庭,与以后代议制政府的议会有 根本的不同。《牛津条例》中首次使用的“parlemenz”原本就是法庭的意思。《牛津 条例》中仅提到议会要“审视王国的状况,并讨论国王和王国的共同事务。”(注:R.E .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 67,p.111.)据此很难知道它的具体功能。1260年的一道王谕明确指出,“公正要在议会 中实现,而且,在国王的认可下,可以有一些(法律上的)改变,或颁布新的条令。”而 在13世纪末的一部文献当中更明确地提到,在议会召开时国王通过御前会议主持法庭, 司法纠纷在这里决断,新的申诉也及时予以救济,公正遍施于各人。可以看出,这时的 议会主要发挥的是法庭的功能,“是一个分离于、且高于其他法庭的法庭。”(注:H.G .Richardson & G.O.Sayle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2.)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此时的议会就不处理其他事务,它也时常进行立法和税收的讨论,并且 也有一些“政治性”的争吵,但这些并不与议会有必然的联系或只是议会特有的功能, 这就足以反驳宪政史家认为此时开始了“议会政体”(parliamentary constitution)” 的说法。
另外,就议会的组成成分而言,宪政史家所强调的地方代表在当时也并没有他们所说 的那么重大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如前所述,地方代表并不是当时议会的必然成分。《 牛津条例》中第一次正式提到“议会”,并规定了它的组织方式,规定每年召开3次议 会,御前会议的成员即使未被传召也都应参加,贵族的12人委员会成员也应参加。其中 并没有关于地方代表参加议会的明确规定。1265年西蒙·孟福尔召集的议会包含了以后 议会的所有成分,既有贵族参加,又有地方郡和市镇的代表。但是,它的意义也并不能 过高估计,就当时而言,没有人认为这有什么特别之处,更没有把它当作“宪政革新” 。(注:Susan 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900-1300,p. 308.)“称之为下院的肇始,从任何意义上讲都是个错误。”(注: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p.179.)因为在当时召集地方代表参加议 会仍远没有固定化,如果孟福尔能得到足够的支持,也不会费力去联系中下层的力量。 事实上,从1258年至1300年之间,召开过70多次称为“parliament”的会议,但有郡、 市代表参加的仅有9次。(注:Bryce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418.)
其次,此时议会的组织往往很仓促,地方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而地方代表也常常不 能如期地赶到开会地点。1212年和1213年约翰王首次召集骑士代表参加大会议,但从令 状发布到开会时间很短,没有考虑到路途遥远,也根本没有给选举代表留有时间。1258 年的令状虽然有所改进,但远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以后1261年和1264年召集议会的令状 也都有时间仓促的问题。(注:R.G.Davis & H.H.Denton(ed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10.)为了在1265年1月20日召开议会,在1264年12 月4日就以国王亨利三世的名义发出了对各地骑士的召集令。不过结果并不是所有的郡 都及时地派出了代表。1265年2月15日发给约克郡守的一封王室信件表明,该郡的两位 骑士代表在议会期间“花费了比预期长的时间和更多的支出”,因此要求郡守对他们在 议会期间和往返的花销给予适当的补偿,这说明议会早已正常召开并已结束,但在8天 后的另一封发给什罗普郡和斯坦福郡郡守的信中,却对这两郡至今未派出骑士代表到会 表达了惊讶和愤怒。(注:R.E.Treharne,op.cit.,pp.307,309.)在这样的条件下,地方 代表经常是指定而非选举的,如1258年议会中的骑士就都是贵族指定的,而没有丝毫选 举的成分。(注:R.G.Davis & H.H.Denton(ed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18.)
再次,召集地方代表与限制王权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亨利三世早期就有多次召集骑 士和城市代表开会的记录,如1254年他就曾发布令状召集各郡的两名骑士开会,讨论收 税问题,(注:William Stubbs,Select Charters and Other Illustration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p.365.不过斯塔布斯在这里对此次会议的意义显然 是过分夸大了。)当时的法国国王路易九世也曾召开过城市代表会议。(注:Ch.Petit-Dutaillis,The Feudal Monarchy in France and England from the Tenth to Thirteenth Century,p.354.)事实上,在特殊情况下向更多的人征询意见是当时西方普 遍的传统,站在现代的角度,民众代表的出现在议会史中有重要意义,但是,在13世纪 前期,没有人会认为骑士参与的会议就是代表整个共同体的。(注:R.G.Davis & H.H.Denton(ed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25.)有史家指出,在 主要处理司法事务的议会中,这些由郡守或贵族指派的地方代表也主要是为了解决涉及 当地的法律事务的,是诉讼代理人而非民意代表。(注:Ch.Petit-Dutaillis,op.cit., p.353.)地方代表也许被召来在一些重大政治事务中表示公众的同意或认可,但是,这 在当时与被召集起来欢迎亨利三世从法国回国、或庆祝国王加冕没什么区别。(注:H.G .Richardson & G.O.Sayle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175.)
可以看出,亨利三世时代的议会在任何意义上都与近代议会有本质的不同,事实上它 连真正意义上的中世纪议会也算不上,因为那种由以大贵族为主的各封建等级参加的, 具有批税权等立法和司法功能,对国王有一定约束力的中世纪议会事实上是在14世纪才 开始成型,中世纪英国议会的起点在14世纪20年代。(注:刘新成:《再议英国议会的 起源》,《世界历史》1991年第3期,第83—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