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浅析中世纪西欧不平等与奴役的观念
赵文洪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1期
【原文出处】《史学理论研究》(京)2004年04期第60~67页
【作者简介】赵文洪,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邮编:100006)
【关 键 词】中世纪西欧/不平等与奴役的观念
中世纪西欧是一个根本对立于平等精神的封建等级社会、身份社会和奴役社会。在相 当长的时间里,这个社会的少数自由人和多数不自由人之间,有着天堂与地狱般的奴役 与被奴役的差异。在自由人群体内部,有着封君和封臣之间的封建等级,城市显贵阶层 和非显贵阶层之间的等级,行会师傅、帮工和徒弟之间的等级,本地人同外地人之间的 等级,等等。就城乡关系而言,许多城市周围的农村人受城市人治理。(注:例如,在 意大利,属于圭尔夫(Guelph)派的城市迫使附近的小市镇和村庄的人也成为圭尔夫党人 (不过,也有例外)。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123,125.)
尤其值得多说几句的就是,在这个有着浓厚法治氛围的社会,也存在着法律面前的不 平等。比如,在英国,如果国王要赦免任何犯人,原则上无人能同他争执。在1399—14 13年间,就有人给英国国王亨利四世写信,请他写信给诺福克郡郡长,让他释放她被关 押的丈夫。(注:Catherine Moriarty,ed.,The Voice of the Middle Ages in Personal Letters 1100—1500,Lennard Publishing,Oxford,1989,p.89.)许多穷人既 无职业又无居所,因此,民法学家们学着罗马法的样板,主张对他们最好的处罚是身体 方面的,而不是财产方面的。有位法学家说,除非犯有大罪,“那些更有尊严的人应该 更重地受财政处罚而更轻地受身体处罚。”因此,法律上的平等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了不 平等。有钱人可以请很多很好的律师,穷人则请不起。因此,这位法学家还说,他实际 上从未见到过一位法官,在“一方有很多而且很好的律师,而另一方仅有极少而且极差 的律师”时主持过公正。(注: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 ,p.126.)教皇伟大的格雷高里公然宣布,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应该区别对待那些处 于指挥地位和处于服从地位的人。他的这一观点成为一个法律原则:任何下级都不能合 法地起诉他的上级。换言之,下级无权请求法庭帮助他反对其上级。自9世纪中叶起, 这一观点被广泛接受,在教会和王廷都有广泛影响。在教会领域,俗人不仅被排除在宗 教事务管理之外,也不能指控任何有罪的牧师,因为他不过是牧师的一个下级。9世纪 时,很多立法议事机构都将此点说得很清楚。在这样一个社会,为了维护现存的政治经 济利益格局和秩序,必然会产生为不平等和奴役辩护的观念。国内世界史学界还缺乏对 这些观念比较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对之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一般的等级歧视观念
“等级”一词,在本文中实际上包含着英文“order”、“hierarchy”和“estate” 几个词的意义。本书着重取它们中包含的不同的人群之间“不平等”的意义。有人认为 ,5世纪时,一个叫伪邓尼(Pseudo—Deny)的人创造了“hierarchy”意义上的“等级” 一词。(注:Walter Ullmann,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Johns Hopkins Press,1966,pp.14—16.)至于“order”意义上的“等级”一词,也早 就被使用了。比如,6世纪时,有位叫琼纳斯(Jonas of Orleans)的主教指出:“每个 人都在其自己的等级(order)里奋斗。”
整个西欧基督教世界的精神领袖教皇们也有明显的等级意识。比如,教皇伟大的格雷 高里将人间的社会秩序分为两极:给予命令的和执行命令的;站在队列前面的和后面的 。他认为人间目光所至均为两极:奴、主;老、少;长兄、次弟;女人、男人。这实际 上就明显地包含了等级的意思。另一位教皇说,信徒们只有一种到处都必须一样的信仰 ,但有多种显要的职位,每种都有其职能:有一个指挥者的等级,一个服从者的等级, 一个富有者的等级和一个贫穷者的等级,老人等级和年轻人等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等级意识越来越弥漫于整个社会,弥漫于生活的各个角落。一个标志是,10世纪时 ,人们对社会阶层的划分更细了,比如,“people”逐渐地变成了“plebs”;身份开 始被更精确地加以描述:民众被分为“耕作者”(farmers)、“农夫”(peasants)、“ 村民”(villagers)。(注:Georges Duby,The Three Orders,Feudal Society lmagine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pp.69,76,74—75,135.)
至少自14世纪中叶起即出现了“言行举止构成人”(manners maketh man)这样一个成 语了。到了15世纪中叶,又变成“言行举止和衣着构成人”(Ever manner and clothing maketh man)。(注:Rosemary Horrox,ed.,Fifteenth-Century Attitudes,Perceptions of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 994,p.62.)理由在于,言行举止是一个人所处的等级也即他的身份的体现。在故事传说 里,一位不明身份的人因其热衷于马上比武和战争而被人发现是王子。而一位冒充王子 的人在与一位公主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是王子的仆人,线索是他在地板上同公主做那件 事。(注:Georges Duby,The Three Orders,Feudal Society Imagined,pp.61—62.)14 33年,英国的一位绅士军官因听到一位士兵在酒吧里嘲笑他曾经是一个卖男子服饰用品 的小商贩,而非贵族,于是便杀死了该士兵。(注:Rosemary Horrox,ed.,Fifteenth-Century Attitudes,Perceptions of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p.62.)一般 的规矩是,当一位上级给一位下级写信时,必须使用一些带有命令特征的用语;而下级 给上级写信时,必须使用尊敬的用语。(注:Walter Ullmann,The l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p.18.)
16世纪中叶,一个人在给“绅士们”的致词中,曾用流行诗体表达了他的等级意识: “你生来就享有土地和租金,于是你被人叫作士绅……”他又写道:“就像你依赖你的 君主,你的佃户依赖于你,那就该让他像你一样按他的等级安生。”这种等级义务和等 级享受标准的观念,总会或隐或现地在对一切分配和交换问题的看法中显现出来。有一 位学者曾经提出:人人都只能根据恰好能维持其社会生活等级之所需的计算数字,为他 自己必须出售的物品规定一个公平价格。(注:阿什利:《欧洲中世纪经济学说史》, 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56页。)
等级的本质就是不平等,就是歧视。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别,在中世纪西欧 人们的思想观念中,许许多多差别都成为不平等甚至歧视的理由。这也是等级观念的表 现。下面略举数例。
对未担任公共职务者的歧视:英国枢密院的行为守则公开规定,下等人(a persona minor)就是没有公共职务的人,比如商人、简单的公民、手工业者、或者与此类似的人 。对残疾人的歧视:某些社会成员,比如跛子、瞎子和类似的人甚至不准写或者收那些 有着正规称呼的信,因为“他们既没有姓名也没有荣誉”。(注:Walter Ullmann,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p.18.)
对农村人的歧视:这种歧视有很多表现。比如,在回答农村能否制定与城市相矛盾的 法律这一问题时,法学家鲍尔多(Baldo de Ubaldi,d.1400)就认为不能。理由是,只有 城市人拥有真正的自由,而农村则没有。还有一个人说,小村庄不能有“城市的尊严” 。他的理由很荒唐:“因为它们没有城墙护卫。”城市人的优越感和对农村人的歧视, 早在4世纪就有表现。当时有城市人自豪地写道:“在最早的时代,城市的创造第一次 使人类原始而未耕种的生活区别于动物和野兽的生活。”还有人说,聪明人应统治愚蠢 人,尤其是那些“生活在树林中的野蛮人”;“有着更多的谋略和智慧的”城市人,“ 可以发动对农村人的战争——如果他们不服从的话”。(注: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pp.123,124,125.)拉伯雷笔下的人物称农村人为“平 原上的老粗们”(与贵族相对而言,贵族住在高楼城堡,一般农村人住在平原洼地)。( 注:拉伯雷:《巨人传》,成钰亭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380页。)
对“弱势者”的歧视:这里的“弱势者”,是笔者用来指选举团体中在能力、见识、 财产、社会地位方面较弱的那些人。中世纪西欧民主制度中,存在着多数原则。这是一 项足以体现出团体内部平等精神的原则。但是,等级和歧视的观念也在侵蚀着它的平等 精神。本来,修道院长应该经选举得到所有选举人一致同意才能当选。但是,6世纪时 ,圣本尼狄克规定,一个人只要是“最贤明的”,未得到一致同意也可以被选为修道院 长。同意的人甚至可以远远少于多数。一个候选人的合适性(worthiness)可以超过任何 其他候选人得到的选票的力量。本尼狄克采用了一个“较好的部分”(better part;sanior pars)概念:指那部分有着更好的判断能力的人。教皇格雷高里二世将这一概念 引入了教会法。在1917年修订教会法之前,这一概念一直保留着。在实践中有无数这类 选举的例子。(注:Arthur P.Monahan,Consent,Coercion,and Limit.The Medieval Origins of Parliamentary Democracy,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Canada,19 87,p.139.)
甚至著名的宪政主义者马尔西略(Marsiglio of Padua,约1275—1342年)也主张公民 团体中更有分量的部分可以立法。(注:Ewart Lewis,ed.,Medieval Political Ideas, Vol.One,Routledge&Kegan Paul Ltd.,London,1954,p.76.)
以上这些例子,足以让我们发现等级、歧视观念的普遍存在。下面,我们再深入着重 重地对一些比较具体的不平等和歧视观念进行分析。
二、对奴役制度的认同
中世纪西欧存在过两种奴役制度,一是在早中期普遍存在的农奴制,一是在中晚期较 多见的奴隶制。就奴隶制而言,很少见到中世纪前期私人拥有奴隶的记载。但是,在13 00年后,意大利水手们从东地中海进口了昂贵的家内奴,其中妇女的比例非常高。在15 世纪,日渐增加的男性和黑人奴隶被开始使用于采矿和农业,开始时是在爱琴海的岛屿 上,然后到了西西里和其他地方。在约1511年的时候,法国历史学家菲利浦(Philip of Commynes)就曾指责非洲人将奴隶卖给葡萄牙人是人对人的滥用的范例。(注: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 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p.115.)普通法在16世纪依然容忍了奴 隶制。16世纪时,战俘可以沦为类似奴隶的地位,被强迫在战舰上服役。英国星座法庭 在1548年判决一个叫艾德蒙德·格里姆斯顿(Edmund Grimston)的人,在国王的战舰中 身“为奴隶”。(注:J.H.Baker,“Personal Liberty under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1200—1600”,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p.190.)
虽然实际上基督教曾尽力缓减奴役制度造成的苦难,并在很大程度上通过鼓励不自由 人的解放来废除奴役制,但在理论上它并不反对奴役制本身。中世纪西欧所有福音书学 者普遍接受的一种看法是,基督和他的十二使徒不曾打算废除他们周围到处可见的奴隶 制,而只是通过向奴隶主宣讲慈善,向奴隶宣讲忍耐,来同时达到减轻奴役所造成的痛 苦的目的,并把接受奴役描绘为一种优点而不是一种耻辱的事。(注:奥布赖恩:《欧 洲中世纪关于财产权利和商品交换的思想》,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 选辑》,第350页。)古代现实生活中的等级和不平等现象,也大量反映在《圣经》当中 。比如,买希伯莱人作奴仆;主人用棍子打死奴仆或婢女;(注:《旧约·出埃及记》 第二十一章。)等等。《圣经》对此并未加评论。
在许多人的思想观念中,不自由人的被奴役地位是被容忍的。一位14世纪的知识分子 是这样看待他们的地位的:一个人以他的粮食或体力劳动去换得货币,则这些货币当然 只能属于他个人所有,正如他的粮食和劳力只属于他所有,可以随其意愿全权处理一样 ,除非他是一名奴隶。(注:尼可莱·奥雷斯姆:《论货币的最初发明》,巫宝三主编 :《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33页。)这就意味着,奴隶是没有,或者不应 该有财产权利的。莎士比亚笔下著名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表达了那个时代人们对奴隶的 普遍态度:我又不干错事,怕什么刑罚?你们买了许多奴隶,把他们当作驴狗骡马一样 看待,叫他们做种种卑贱的工作,因为他们是你们出钱买来的。我可不可以对你们说, 让他们自由,叫他们跟你们的子女结婚?为什么他们要在重担之下流着血汗?让他们的床铺得跟你们的床同样柔软,让他们的舌头也尝尝你们所吃的东西吧,你们会回答说: “这些奴隶是我们所有的。”(注: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莎士比亚全集》, 第3卷,朱生豪译,方平校,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73页。)连16世纪最伟大的平 等主义者、空想社会主义的先驱托马斯·莫尔都视奴隶制为天经地义。他说,乌托邦人 “把作了不名誉的事的本国国民,以及别国国民中因罪判处死刑的,贬做奴隶。……不 管是哪一类的奴隶,他们不但要经常做工,而且套上枷锁。”(注:托马斯·莫尔:《 乌托邦》,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8页。)
至于农奴制,自由人、贵族当然认为是天经地义了。法语“农奴”一词,意指人身属 于主人之人。12世纪法国某修道院长说,一个农奴“从头到脚都属于我。”(注:Marc Bloch,Slauery and Serfdom in the Middle Ages,Los Angeles,1975,P58.)教皇英诺 森三世也曾说,“农奴不属于他自己。”(注: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谢琏造译 ,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9页。)一份英国12世纪的文件谈到农奴(维兰)时说:“按照 这个国家的习惯,维兰不仅可以由其主人从这一份地转至另一份地,而且他的人身也可 以出售或用其他办法处置,因为他本身及其为主人耕种的土地均被视为领主自营地的一 部分。”(注:D.C.Douglas et al.,ed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2,London,1953,p.525.)有人甚至认为他们可以“像牲畜一样地”被主人“买来卖去”。1 3世纪时,某神学家说:“告诉你们……如果他们是农奴,我说他们就必须缴纳新加给 他们的任意税,即使这只对领主有利;因为农奴和他们的所有物都是领主的财产……” (注:H.S.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s,115 0—1400,Cambridge,1938,pp.101—102,132,139.)12世纪后半期一本叫《爱情论》的 书甚至认为,骑士如果看上了农家的女儿,不妨“略施暴力”来达到占有她的目的。( 注:彭小瑜:《中古西欧骑士文学和教会法里的爱情婚姻观》,北京大学历史系编:《 北大史学》6,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些话既是当时农奴状况的真实反映,也表 现了人们对他们受奴役地位的认可。
三、对异族和异教的歧视
自古以来,民族与宗教的差异就是不平等和歧视的原因。
就民族歧视而言,中世纪早期征服者蛮族人的《撒利克法典》,曾规定一个罗马人生 命的价值低于一个蛮族人生命的价值,这是早期的民族歧视。(注:J.A.布朗基:《欧 洲中世纪经济思想史》,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90页。) 到了文艺复兴时代,伟大诗人但丁公开鼓吹某些民族优越,鼓吹所谓优越的民族应该统 治其他的种族。他说,最高贵的民族理应高踞其他民族之上;罗马民族就是最高贵的民 族;因此,它应该高踞其他民族之上。大自然注定了世界某一地区的一个民族来一统天 下。(注:但丁:《论世界帝国》,朱虹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30、42页。)
就宗教歧视而言,但丁在《神曲》中,只把有罪的基督徒放在地狱。但是,那些生于 基督出生之前的人,即使没有罪,甚至很优秀,也被放进了地狱。对这种不平等和歧视 ,但丁是这样解释的:“他们没有犯过罪;虽然他们有优点,这还不够:因为他们没有 受过“洗礼”,那是你所信奉的宗教之门;因为他们生于基督教之前……”(注:但丁 :《神曲·地狱篇》,朱维基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7页。)
必须指出的是,作为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的经典,《圣经》在宣扬平等观念的同时,却 又公然表现出了对外邦人和异教徒的不平等态度。对异教徒的歧视与蔑视,人所共知: 最高程度是要斩尽杀绝。在一般的事情上,也表现出了歧视,比如,宣扬“你借给你弟 兄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 ,只是借你弟兄不可取利。”(注:《旧约·申命记》第二十三章。)这种态度是否有也 利于等级、歧视观念的生长呢?神学大师阿奎那彻底继承了这一传统。他说,对于异端 分子和一切的背教者,就应当施加压力,甚至在身体上给予拘束。教会在任何情况下都 不能让异教徒获得对基督教徒的统治权,也决不可以让异教徒担任的职位高于基督教徒 。异端分子罪孽昭彰,因此不但应该把他们逐出教会,而且还应该处以死刑,把他们从 世界上消灭掉。(注: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 版,第131—133页。)著名的中世纪法兰西史诗《罗兰之歌》说,“看啊,异教徒都是 些骗子懦夫。他们的宗教不值一文。”(注:《贝沃武甫 罗兰之歌 熙德之歌 伊哥 尔出征记》,陈才宇、马振骋、屠孟超、李锡胤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异教徒休想得到我的和平与友谊。除非你接受上帝的信仰、基督的教义,我会立即爱你 ……”(注:《贝沃武甫 罗兰之歌 熙德之歌 伊哥尔出征记》,第340页。)甚至后 来充满近代精神的大思想家霍布斯仍然说:“无生物或无理性的生物便不能成为上帝王 国中的臣民,因为它们不能理解神的诫命。无神论者以及不相信上帝对人类行为有任何 管理的人也不是(上帝王国中的臣民),因为他们不承认上帝的道(言词),对他的恩赐不 存希望,对他的威慑也不惧怕。这样说来,唯有那些相信有上帝统治世界、而且相信他 为人类提出诫命、设置了赏罚的人才是上帝的臣民,其余的都应该当理解为敌人。”( 注: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77—278页。 )
那个时代,民族与宗教又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民族与宗教两个方面不平等或者歧 视,最典型的有两个例子:一是对犹太人的歧视,二是对被欧洲人侵略、掠夺和殖民的 亚非拉地区人民的歧视。
先看对犹太人的歧视观念。
查理大帝时代,犹太人没有公民地位,也不被视为公民(不过他们却是宫廷中所需要的 人)。在“和善的路易”(Louis the Mild)在位时期,对犹太人的审判不用对日耳曼人 的“上帝的审判”(即原告与被告比谁更加能够经受像被火烧、水淹这样的考验),因为 他们不配享受这种“上帝的恩典”。犹太人曾被迫为多次十字军东侵交付战费。当时他 们受到许多毫无根据的指控,不得不以高价来赎罪保命,他们交的这些钱就充当了战费 。法国的国王圣路易竟规定欠犹太人的债可以不还,禁止犹太人对有利于他们的案件起 诉,甚至禁止他们签订契约。在布列塔尼王国,有一条规定:对杀害犹太人的凶手禁止 告发。在1288年,巴黎议会曾因犹太人教徒集会时高声吟唱,而对之课以大量罚金。许 多地方议会禁止犹太人行医,并威胁基督教徒们不得请犹太人治病,违者开除教籍。( 注:J.A.布朗基:《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史》,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 料选辑》,第120、122页。)
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专门制定了关于犹太人的法规,其中第68条规定:在那些普通 的外部标志不能把犹太人和萨拉森人区分开来的地方,萨拉森人和犹太人必须通过穿衣 来区分。1267年维也纳会议更具体地规定,犹太人必须戴着“有角的帽子”。在很多国 家里,不但要求犹太人戴着这样的帽子,同时还要求犹太人在外套的前面缝上犹太人的 徽标。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的法规第69条禁止给犹太人在公共职位方面的优先权。1267年 维也纳的议会立法规定,犹太人只要听到街道上宣布举行圣餐的钟声,就必须回到自己 的家里,并必须锁上房门和关上窗户。第九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关于犹太人的法规规定, 在复活节以及特别是神圣星期五前的最后3天,犹太人不能抛头露面。(注:H.J.Schroeder,Disciplinary Decrees of the General Councils:Text,Translation and Commentary,Saint Louis,Mo&London,1937,pp.78—127.)265年,一部著名的关于犹太 人的法典提到:教会、皇帝、国王和君主之所以允许犹太人在他们和基督徒之间居住, 是因为他们总是生活在囚禁之中。自从他们把耶稣钉上十字架的那一刻起,他们便失去 了所有的尊严和特权,他们之后不能拥有任何借此可以压制基督徒的尊贵的地位或公共 职位。(注:Jacob Marcus,The Jew in the Medieval World:A Sourcebook,315—1791 ,JPS Press,New York,1938,pp.34—42.)
著名的中世纪法国史诗《罗兰之歌》描述法兰克人占领萨拉戈萨时说,“一千名士兵 在城内搜索,进了犹太教堂和清真寺;手拿铁锤和斧子,把神位偶像统统砸碎,魔法和 邪说丝毫不留。”著名的中世纪西班牙史诗《熙德之歌》用赞美、歌颂的笔调,描述主 人公熙德远征之前,用两只装满了沙子的箱子骗走了犹太人的大笔钱财。(注:《贝沃 武甫 罗兰之歌 熙德之歌 伊哥尔出征记》,第344、381—384页。)当然,我们最熟 悉的也许应该是文艺复兴时代伟大的戏剧家、诗人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表现出 的对犹太人的态度。
这一切,都体现了对犹太人的极度的歧视观念。
再看对殖民地人的歧视观念。
殖民主义者和他们的辩护者们,公然用种族优劣理论来贬低被征服、被掠夺民族,为 他们的殖民罪恶辩护。法国教授梅加尔(John Major)在1510年依据亚里士多德的人性优 劣论著书立说,宣称印第安人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专门供养上等人的下等人,是“天然 奴隶”。为了迫使“天然奴隶”安于供养上等的西班牙人,首先需用暴力令其屈服。所 以,征服战争是完全正义的。有很大一批人支持他这种观点。(注:L.Hanke,Aristotle and the American Indians,A Study of Race Prejudice in Modern World,London,1 959,p.14.)
1550年8月中,查理五世在他的行宫召集内阁大臣、西印度院高级官员、著名神学家、 法学家等一大群头面人物就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展开辩论:为了使印第安人屈从西班牙国 王的统治而发动战争,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一名从来就没有到过美洲的辩论者,仅 仅根据亚里士多德的人性优劣论,就居然开列了大量的“论据”,证明美洲的印第安人 就是天生的劣等人,和西班牙人不同,正如猴和人不同一样。同时,他又开列大量的“ 论据”证明西班牙人乃是天生的优等人。他的结论是,优等的西班牙对劣等的印第安人 不仅天然享有宗主权和征服权,而且有义务去征服他们,对拒绝者就要发动征服战争。
在罗马,枢机主教团对印第安人有无灵魂,是不是人的问题,曾发生激烈而尖锐的争 论。一些为征服印第安人寻找理论根据的人坚信,印第安人“是不同于人类的奇怪的生 物”。西班牙国内也有人认为印第安人没有灵魂,不是人而是畜牲。畜牲是不能享有土 地、黄金、白银、珠宝和其他一切财富的,所以这一切都理应归西班牙人所有。西班牙 圣多明我会修道院院长德米纳亚就认为,印第安人智力不足,仍属于动物一类,因此无 法接受基督精神,只能把他们当奴隶去从事与动物相同的劳动。(注:John Edwin Fagg ,Latin America:A General History,New York,1977,p.80.)美洲的天主教会从不对印 第安人实行宗教审判,因为他们认为,那些印第安人都是动物,不配享有这种“光荣” 。(注:严中平:《老殖民主义史话选》,北京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页。)
这一切,都是典型的民族和宗教歧视观念。
综上所述,中世纪西欧充斥着不平等与奴役的观念。它们既是等级社会的意识形态, 也是那个时代基督教在民族与宗教问题上不宽容的态度的体现。了解了这些观念,我们 也许就更加容易理解何以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西欧内部以及殖民地人民同西欧殖民者 之间,有着那样尖锐的追求平等与压制平等之间的斗争了。^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5年01期
【原文出处】《史学理论研究》(京)2004年04期第60~67页
【作者简介】赵文洪,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邮编:100006)
【内容提要】 | 在中世纪西欧,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不平等与奴役的观念。本文集中探讨了一般的社会 等级观念、社会歧视观念、容忍奴役制度的观念和对异族和异教的歧视观念。 |
尤其值得多说几句的就是,在这个有着浓厚法治氛围的社会,也存在着法律面前的不 平等。比如,在英国,如果国王要赦免任何犯人,原则上无人能同他争执。在1399—14 13年间,就有人给英国国王亨利四世写信,请他写信给诺福克郡郡长,让他释放她被关 押的丈夫。(注:Catherine Moriarty,ed.,The Voice of the Middle Ages in Personal Letters 1100—1500,Lennard Publishing,Oxford,1989,p.89.)许多穷人既 无职业又无居所,因此,民法学家们学着罗马法的样板,主张对他们最好的处罚是身体 方面的,而不是财产方面的。有位法学家说,除非犯有大罪,“那些更有尊严的人应该 更重地受财政处罚而更轻地受身体处罚。”因此,法律上的平等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了不 平等。有钱人可以请很多很好的律师,穷人则请不起。因此,这位法学家还说,他实际 上从未见到过一位法官,在“一方有很多而且很好的律师,而另一方仅有极少而且极差 的律师”时主持过公正。(注: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 ,p.126.)教皇伟大的格雷高里公然宣布,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应该区别对待那些处 于指挥地位和处于服从地位的人。他的这一观点成为一个法律原则:任何下级都不能合 法地起诉他的上级。换言之,下级无权请求法庭帮助他反对其上级。自9世纪中叶起, 这一观点被广泛接受,在教会和王廷都有广泛影响。在教会领域,俗人不仅被排除在宗 教事务管理之外,也不能指控任何有罪的牧师,因为他不过是牧师的一个下级。9世纪 时,很多立法议事机构都将此点说得很清楚。在这样一个社会,为了维护现存的政治经 济利益格局和秩序,必然会产生为不平等和奴役辩护的观念。国内世界史学界还缺乏对 这些观念比较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对之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一般的等级歧视观念
“等级”一词,在本文中实际上包含着英文“order”、“hierarchy”和“estate” 几个词的意义。本书着重取它们中包含的不同的人群之间“不平等”的意义。有人认为 ,5世纪时,一个叫伪邓尼(Pseudo—Deny)的人创造了“hierarchy”意义上的“等级” 一词。(注:Walter Ullmann,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Johns Hopkins Press,1966,pp.14—16.)至于“order”意义上的“等级”一词,也早 就被使用了。比如,6世纪时,有位叫琼纳斯(Jonas of Orleans)的主教指出:“每个 人都在其自己的等级(order)里奋斗。”
整个西欧基督教世界的精神领袖教皇们也有明显的等级意识。比如,教皇伟大的格雷 高里将人间的社会秩序分为两极:给予命令的和执行命令的;站在队列前面的和后面的 。他认为人间目光所至均为两极:奴、主;老、少;长兄、次弟;女人、男人。这实际 上就明显地包含了等级的意思。另一位教皇说,信徒们只有一种到处都必须一样的信仰 ,但有多种显要的职位,每种都有其职能:有一个指挥者的等级,一个服从者的等级, 一个富有者的等级和一个贫穷者的等级,老人等级和年轻人等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等级意识越来越弥漫于整个社会,弥漫于生活的各个角落。一个标志是,10世纪时 ,人们对社会阶层的划分更细了,比如,“people”逐渐地变成了“plebs”;身份开 始被更精确地加以描述:民众被分为“耕作者”(farmers)、“农夫”(peasants)、“ 村民”(villagers)。(注:Georges Duby,The Three Orders,Feudal Society lmagine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pp.69,76,74—75,135.)
至少自14世纪中叶起即出现了“言行举止构成人”(manners maketh man)这样一个成 语了。到了15世纪中叶,又变成“言行举止和衣着构成人”(Ever manner and clothing maketh man)。(注:Rosemary Horrox,ed.,Fifteenth-Century Attitudes,Perceptions of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 994,p.62.)理由在于,言行举止是一个人所处的等级也即他的身份的体现。在故事传说 里,一位不明身份的人因其热衷于马上比武和战争而被人发现是王子。而一位冒充王子 的人在与一位公主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是王子的仆人,线索是他在地板上同公主做那件 事。(注:Georges Duby,The Three Orders,Feudal Society Imagined,pp.61—62.)14 33年,英国的一位绅士军官因听到一位士兵在酒吧里嘲笑他曾经是一个卖男子服饰用品 的小商贩,而非贵族,于是便杀死了该士兵。(注:Rosemary Horrox,ed.,Fifteenth-Century Attitudes,Perceptions of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p.62.)一般 的规矩是,当一位上级给一位下级写信时,必须使用一些带有命令特征的用语;而下级 给上级写信时,必须使用尊敬的用语。(注:Walter Ullmann,The l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p.18.)
16世纪中叶,一个人在给“绅士们”的致词中,曾用流行诗体表达了他的等级意识: “你生来就享有土地和租金,于是你被人叫作士绅……”他又写道:“就像你依赖你的 君主,你的佃户依赖于你,那就该让他像你一样按他的等级安生。”这种等级义务和等 级享受标准的观念,总会或隐或现地在对一切分配和交换问题的看法中显现出来。有一 位学者曾经提出:人人都只能根据恰好能维持其社会生活等级之所需的计算数字,为他 自己必须出售的物品规定一个公平价格。(注:阿什利:《欧洲中世纪经济学说史》, 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56页。)
等级的本质就是不平等,就是歧视。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别,在中世纪西欧 人们的思想观念中,许许多多差别都成为不平等甚至歧视的理由。这也是等级观念的表 现。下面略举数例。
对未担任公共职务者的歧视:英国枢密院的行为守则公开规定,下等人(a persona minor)就是没有公共职务的人,比如商人、简单的公民、手工业者、或者与此类似的人 。对残疾人的歧视:某些社会成员,比如跛子、瞎子和类似的人甚至不准写或者收那些 有着正规称呼的信,因为“他们既没有姓名也没有荣誉”。(注:Walter Ullmann,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p.18.)
对农村人的歧视:这种歧视有很多表现。比如,在回答农村能否制定与城市相矛盾的 法律这一问题时,法学家鲍尔多(Baldo de Ubaldi,d.1400)就认为不能。理由是,只有 城市人拥有真正的自由,而农村则没有。还有一个人说,小村庄不能有“城市的尊严” 。他的理由很荒唐:“因为它们没有城墙护卫。”城市人的优越感和对农村人的歧视, 早在4世纪就有表现。当时有城市人自豪地写道:“在最早的时代,城市的创造第一次 使人类原始而未耕种的生活区别于动物和野兽的生活。”还有人说,聪明人应统治愚蠢 人,尤其是那些“生活在树林中的野蛮人”;“有着更多的谋略和智慧的”城市人,“ 可以发动对农村人的战争——如果他们不服从的话”。(注: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pp.123,124,125.)拉伯雷笔下的人物称农村人为“平 原上的老粗们”(与贵族相对而言,贵族住在高楼城堡,一般农村人住在平原洼地)。( 注:拉伯雷:《巨人传》,成钰亭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380页。)
对“弱势者”的歧视:这里的“弱势者”,是笔者用来指选举团体中在能力、见识、 财产、社会地位方面较弱的那些人。中世纪西欧民主制度中,存在着多数原则。这是一 项足以体现出团体内部平等精神的原则。但是,等级和歧视的观念也在侵蚀着它的平等 精神。本来,修道院长应该经选举得到所有选举人一致同意才能当选。但是,6世纪时 ,圣本尼狄克规定,一个人只要是“最贤明的”,未得到一致同意也可以被选为修道院 长。同意的人甚至可以远远少于多数。一个候选人的合适性(worthiness)可以超过任何 其他候选人得到的选票的力量。本尼狄克采用了一个“较好的部分”(better part;sanior pars)概念:指那部分有着更好的判断能力的人。教皇格雷高里二世将这一概念 引入了教会法。在1917年修订教会法之前,这一概念一直保留着。在实践中有无数这类 选举的例子。(注:Arthur P.Monahan,Consent,Coercion,and Limit.The Medieval Origins of Parliamentary Democracy,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Canada,19 87,p.139.)
甚至著名的宪政主义者马尔西略(Marsiglio of Padua,约1275—1342年)也主张公民 团体中更有分量的部分可以立法。(注:Ewart Lewis,ed.,Medieval Political Ideas, Vol.One,Routledge&Kegan Paul Ltd.,London,1954,p.76.)
以上这些例子,足以让我们发现等级、歧视观念的普遍存在。下面,我们再深入着重 重地对一些比较具体的不平等和歧视观念进行分析。
二、对奴役制度的认同
中世纪西欧存在过两种奴役制度,一是在早中期普遍存在的农奴制,一是在中晚期较 多见的奴隶制。就奴隶制而言,很少见到中世纪前期私人拥有奴隶的记载。但是,在13 00年后,意大利水手们从东地中海进口了昂贵的家内奴,其中妇女的比例非常高。在15 世纪,日渐增加的男性和黑人奴隶被开始使用于采矿和农业,开始时是在爱琴海的岛屿 上,然后到了西西里和其他地方。在约1511年的时候,法国历史学家菲利浦(Philip of Commynes)就曾指责非洲人将奴隶卖给葡萄牙人是人对人的滥用的范例。(注: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 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p.115.)普通法在16世纪依然容忍了奴 隶制。16世纪时,战俘可以沦为类似奴隶的地位,被强迫在战舰上服役。英国星座法庭 在1548年判决一个叫艾德蒙德·格里姆斯顿(Edmund Grimston)的人,在国王的战舰中 身“为奴隶”。(注:J.H.Baker,“Personal Liberty under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1200—1600”,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p.190.)
虽然实际上基督教曾尽力缓减奴役制度造成的苦难,并在很大程度上通过鼓励不自由 人的解放来废除奴役制,但在理论上它并不反对奴役制本身。中世纪西欧所有福音书学 者普遍接受的一种看法是,基督和他的十二使徒不曾打算废除他们周围到处可见的奴隶 制,而只是通过向奴隶主宣讲慈善,向奴隶宣讲忍耐,来同时达到减轻奴役所造成的痛 苦的目的,并把接受奴役描绘为一种优点而不是一种耻辱的事。(注:奥布赖恩:《欧 洲中世纪关于财产权利和商品交换的思想》,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 选辑》,第350页。)古代现实生活中的等级和不平等现象,也大量反映在《圣经》当中 。比如,买希伯莱人作奴仆;主人用棍子打死奴仆或婢女;(注:《旧约·出埃及记》 第二十一章。)等等。《圣经》对此并未加评论。
在许多人的思想观念中,不自由人的被奴役地位是被容忍的。一位14世纪的知识分子 是这样看待他们的地位的:一个人以他的粮食或体力劳动去换得货币,则这些货币当然 只能属于他个人所有,正如他的粮食和劳力只属于他所有,可以随其意愿全权处理一样 ,除非他是一名奴隶。(注:尼可莱·奥雷斯姆:《论货币的最初发明》,巫宝三主编 :《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33页。)这就意味着,奴隶是没有,或者不应 该有财产权利的。莎士比亚笔下著名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表达了那个时代人们对奴隶的 普遍态度:我又不干错事,怕什么刑罚?你们买了许多奴隶,把他们当作驴狗骡马一样 看待,叫他们做种种卑贱的工作,因为他们是你们出钱买来的。我可不可以对你们说, 让他们自由,叫他们跟你们的子女结婚?为什么他们要在重担之下流着血汗?让他们的床铺得跟你们的床同样柔软,让他们的舌头也尝尝你们所吃的东西吧,你们会回答说: “这些奴隶是我们所有的。”(注: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莎士比亚全集》, 第3卷,朱生豪译,方平校,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73页。)连16世纪最伟大的平 等主义者、空想社会主义的先驱托马斯·莫尔都视奴隶制为天经地义。他说,乌托邦人 “把作了不名誉的事的本国国民,以及别国国民中因罪判处死刑的,贬做奴隶。……不 管是哪一类的奴隶,他们不但要经常做工,而且套上枷锁。”(注:托马斯·莫尔:《 乌托邦》,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8页。)
至于农奴制,自由人、贵族当然认为是天经地义了。法语“农奴”一词,意指人身属 于主人之人。12世纪法国某修道院长说,一个农奴“从头到脚都属于我。”(注:Marc Bloch,Slauery and Serfdom in the Middle Ages,Los Angeles,1975,P58.)教皇英诺 森三世也曾说,“农奴不属于他自己。”(注: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谢琏造译 ,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9页。)一份英国12世纪的文件谈到农奴(维兰)时说:“按照 这个国家的习惯,维兰不仅可以由其主人从这一份地转至另一份地,而且他的人身也可 以出售或用其他办法处置,因为他本身及其为主人耕种的土地均被视为领主自营地的一 部分。”(注:D.C.Douglas et al.,ed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2,London,1953,p.525.)有人甚至认为他们可以“像牲畜一样地”被主人“买来卖去”。1 3世纪时,某神学家说:“告诉你们……如果他们是农奴,我说他们就必须缴纳新加给 他们的任意税,即使这只对领主有利;因为农奴和他们的所有物都是领主的财产……” (注:H.S.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s,115 0—1400,Cambridge,1938,pp.101—102,132,139.)12世纪后半期一本叫《爱情论》的 书甚至认为,骑士如果看上了农家的女儿,不妨“略施暴力”来达到占有她的目的。( 注:彭小瑜:《中古西欧骑士文学和教会法里的爱情婚姻观》,北京大学历史系编:《 北大史学》6,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些话既是当时农奴状况的真实反映,也表 现了人们对他们受奴役地位的认可。
三、对异族和异教的歧视
自古以来,民族与宗教的差异就是不平等和歧视的原因。
就民族歧视而言,中世纪早期征服者蛮族人的《撒利克法典》,曾规定一个罗马人生 命的价值低于一个蛮族人生命的价值,这是早期的民族歧视。(注:J.A.布朗基:《欧 洲中世纪经济思想史》,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90页。) 到了文艺复兴时代,伟大诗人但丁公开鼓吹某些民族优越,鼓吹所谓优越的民族应该统 治其他的种族。他说,最高贵的民族理应高踞其他民族之上;罗马民族就是最高贵的民 族;因此,它应该高踞其他民族之上。大自然注定了世界某一地区的一个民族来一统天 下。(注:但丁:《论世界帝国》,朱虹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30、42页。)
就宗教歧视而言,但丁在《神曲》中,只把有罪的基督徒放在地狱。但是,那些生于 基督出生之前的人,即使没有罪,甚至很优秀,也被放进了地狱。对这种不平等和歧视 ,但丁是这样解释的:“他们没有犯过罪;虽然他们有优点,这还不够:因为他们没有 受过“洗礼”,那是你所信奉的宗教之门;因为他们生于基督教之前……”(注:但丁 :《神曲·地狱篇》,朱维基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7页。)
必须指出的是,作为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的经典,《圣经》在宣扬平等观念的同时,却 又公然表现出了对外邦人和异教徒的不平等态度。对异教徒的歧视与蔑视,人所共知: 最高程度是要斩尽杀绝。在一般的事情上,也表现出了歧视,比如,宣扬“你借给你弟 兄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 ,只是借你弟兄不可取利。”(注:《旧约·申命记》第二十三章。)这种态度是否有也 利于等级、歧视观念的生长呢?神学大师阿奎那彻底继承了这一传统。他说,对于异端 分子和一切的背教者,就应当施加压力,甚至在身体上给予拘束。教会在任何情况下都 不能让异教徒获得对基督教徒的统治权,也决不可以让异教徒担任的职位高于基督教徒 。异端分子罪孽昭彰,因此不但应该把他们逐出教会,而且还应该处以死刑,把他们从 世界上消灭掉。(注: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 版,第131—133页。)著名的中世纪法兰西史诗《罗兰之歌》说,“看啊,异教徒都是 些骗子懦夫。他们的宗教不值一文。”(注:《贝沃武甫 罗兰之歌 熙德之歌 伊哥 尔出征记》,陈才宇、马振骋、屠孟超、李锡胤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异教徒休想得到我的和平与友谊。除非你接受上帝的信仰、基督的教义,我会立即爱你 ……”(注:《贝沃武甫 罗兰之歌 熙德之歌 伊哥尔出征记》,第340页。)甚至后 来充满近代精神的大思想家霍布斯仍然说:“无生物或无理性的生物便不能成为上帝王 国中的臣民,因为它们不能理解神的诫命。无神论者以及不相信上帝对人类行为有任何 管理的人也不是(上帝王国中的臣民),因为他们不承认上帝的道(言词),对他的恩赐不 存希望,对他的威慑也不惧怕。这样说来,唯有那些相信有上帝统治世界、而且相信他 为人类提出诫命、设置了赏罚的人才是上帝的臣民,其余的都应该当理解为敌人。”( 注: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77—278页。 )
那个时代,民族与宗教又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民族与宗教两个方面不平等或者歧 视,最典型的有两个例子:一是对犹太人的歧视,二是对被欧洲人侵略、掠夺和殖民的 亚非拉地区人民的歧视。
先看对犹太人的歧视观念。
查理大帝时代,犹太人没有公民地位,也不被视为公民(不过他们却是宫廷中所需要的 人)。在“和善的路易”(Louis the Mild)在位时期,对犹太人的审判不用对日耳曼人 的“上帝的审判”(即原告与被告比谁更加能够经受像被火烧、水淹这样的考验),因为 他们不配享受这种“上帝的恩典”。犹太人曾被迫为多次十字军东侵交付战费。当时他 们受到许多毫无根据的指控,不得不以高价来赎罪保命,他们交的这些钱就充当了战费 。法国的国王圣路易竟规定欠犹太人的债可以不还,禁止犹太人对有利于他们的案件起 诉,甚至禁止他们签订契约。在布列塔尼王国,有一条规定:对杀害犹太人的凶手禁止 告发。在1288年,巴黎议会曾因犹太人教徒集会时高声吟唱,而对之课以大量罚金。许 多地方议会禁止犹太人行医,并威胁基督教徒们不得请犹太人治病,违者开除教籍。( 注:J.A.布朗基:《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史》,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 料选辑》,第120、122页。)
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专门制定了关于犹太人的法规,其中第68条规定:在那些普通 的外部标志不能把犹太人和萨拉森人区分开来的地方,萨拉森人和犹太人必须通过穿衣 来区分。1267年维也纳会议更具体地规定,犹太人必须戴着“有角的帽子”。在很多国 家里,不但要求犹太人戴着这样的帽子,同时还要求犹太人在外套的前面缝上犹太人的 徽标。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的法规第69条禁止给犹太人在公共职位方面的优先权。1267年 维也纳的议会立法规定,犹太人只要听到街道上宣布举行圣餐的钟声,就必须回到自己 的家里,并必须锁上房门和关上窗户。第九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关于犹太人的法规规定, 在复活节以及特别是神圣星期五前的最后3天,犹太人不能抛头露面。(注:H.J.Schroeder,Disciplinary Decrees of the General Councils:Text,Translation and Commentary,Saint Louis,Mo&London,1937,pp.78—127.)265年,一部著名的关于犹太 人的法典提到:教会、皇帝、国王和君主之所以允许犹太人在他们和基督徒之间居住, 是因为他们总是生活在囚禁之中。自从他们把耶稣钉上十字架的那一刻起,他们便失去 了所有的尊严和特权,他们之后不能拥有任何借此可以压制基督徒的尊贵的地位或公共 职位。(注:Jacob Marcus,The Jew in the Medieval World:A Sourcebook,315—1791 ,JPS Press,New York,1938,pp.34—42.)
著名的中世纪法国史诗《罗兰之歌》描述法兰克人占领萨拉戈萨时说,“一千名士兵 在城内搜索,进了犹太教堂和清真寺;手拿铁锤和斧子,把神位偶像统统砸碎,魔法和 邪说丝毫不留。”著名的中世纪西班牙史诗《熙德之歌》用赞美、歌颂的笔调,描述主 人公熙德远征之前,用两只装满了沙子的箱子骗走了犹太人的大笔钱财。(注:《贝沃 武甫 罗兰之歌 熙德之歌 伊哥尔出征记》,第344、381—384页。)当然,我们最熟 悉的也许应该是文艺复兴时代伟大的戏剧家、诗人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表现出 的对犹太人的态度。
这一切,都体现了对犹太人的极度的歧视观念。
再看对殖民地人的歧视观念。
殖民主义者和他们的辩护者们,公然用种族优劣理论来贬低被征服、被掠夺民族,为 他们的殖民罪恶辩护。法国教授梅加尔(John Major)在1510年依据亚里士多德的人性优 劣论著书立说,宣称印第安人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专门供养上等人的下等人,是“天然 奴隶”。为了迫使“天然奴隶”安于供养上等的西班牙人,首先需用暴力令其屈服。所 以,征服战争是完全正义的。有很大一批人支持他这种观点。(注:L.Hanke,Aristotle and the American Indians,A Study of Race Prejudice in Modern World,London,1 959,p.14.)
1550年8月中,查理五世在他的行宫召集内阁大臣、西印度院高级官员、著名神学家、 法学家等一大群头面人物就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展开辩论:为了使印第安人屈从西班牙国 王的统治而发动战争,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一名从来就没有到过美洲的辩论者,仅 仅根据亚里士多德的人性优劣论,就居然开列了大量的“论据”,证明美洲的印第安人 就是天生的劣等人,和西班牙人不同,正如猴和人不同一样。同时,他又开列大量的“ 论据”证明西班牙人乃是天生的优等人。他的结论是,优等的西班牙对劣等的印第安人 不仅天然享有宗主权和征服权,而且有义务去征服他们,对拒绝者就要发动征服战争。
在罗马,枢机主教团对印第安人有无灵魂,是不是人的问题,曾发生激烈而尖锐的争 论。一些为征服印第安人寻找理论根据的人坚信,印第安人“是不同于人类的奇怪的生 物”。西班牙国内也有人认为印第安人没有灵魂,不是人而是畜牲。畜牲是不能享有土 地、黄金、白银、珠宝和其他一切财富的,所以这一切都理应归西班牙人所有。西班牙 圣多明我会修道院院长德米纳亚就认为,印第安人智力不足,仍属于动物一类,因此无 法接受基督精神,只能把他们当奴隶去从事与动物相同的劳动。(注:John Edwin Fagg ,Latin America:A General History,New York,1977,p.80.)美洲的天主教会从不对印 第安人实行宗教审判,因为他们认为,那些印第安人都是动物,不配享有这种“光荣” 。(注:严中平:《老殖民主义史话选》,北京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页。)
这一切,都是典型的民族和宗教歧视观念。
综上所述,中世纪西欧充斥着不平等与奴役的观念。它们既是等级社会的意识形态, 也是那个时代基督教在民族与宗教问题上不宽容的态度的体现。了解了这些观念,我们 也许就更加容易理解何以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西欧内部以及殖民地人民同西欧殖民者 之间,有着那样尖锐的追求平等与压制平等之间的斗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