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试论西欧中世纪封建王权的“合法性”
王亚平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4年12期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04年04期第53~59页
【作者简介】王亚平,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天津 300073。
【关 键 词】西欧中世纪/封建王权/合法性
封建王权是西欧中世纪政治统治的核心,王权的统治权威在于它的“合法性”得到西 欧社会各阶层的普遍承认;不仅要得到原罗马帝国社会各阶层的承认,而且也要得到日 耳曼各氏族部落的承认。社会各阶层对其承认的依据是“君权神授”的神学政治理论和 日耳曼人的习惯法。本文以西欧中世纪特许权的法律权威为切入点,就西欧中世纪早期 王权的合法性做一粗浅的探讨。
一
西欧中世纪的封建政权是以日耳曼人大迁徙为起点逐步建立起来的。作为外来入侵者 的日耳曼人在建立王国的过程中,始终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政权的“合法性”。这 个政权只有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承认,尤其是得到原罗马帝国社会各阶层的承认,才 能行使其统治的权力。日耳曼人在基督教中找到了能给予其“合法性”的依据,即“君 权神授”的神学政治理论。在这一理论的支持下,日耳曼的国王们把自己的习惯法引进 了罗马帝国原有的政治体制中,从而改变了西欧当时原有的政体性质。
476年,日耳曼人奥德阿克尔戴上了罗马皇帝的皇冠,西方历史学家们把这一历史事件 看作是罗马帝国覆灭的标志。[1](178-180)西欧的历史学家们经过多方的考证和研究认 为,奥德阿克尔并没有改变罗马帝国原有的政体,他只是驱逐了罗马元老院的一些元老 ,罗马帝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都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2](274-275) 更被强调的一个论点是,奥德阿尔继承了君士坦丁大帝对基督教的政策。作为阿利安教 派的基督徒,他与罗马教皇和睦相处,并在483年指定了新教皇菲利克斯三世。[1](P18 0-181)与此同时,奥德阿克尔把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也引进了罗马的政体中,例如,日耳 曼人的亲兵制度改变了元老院的结构,使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他还按照日 耳曼人的习惯,以所在地区的地名为国王的封号,这个习惯一直延续到中世纪末期。49 3年,侵入意大利地区的东哥特人在拉文纳建立了东哥特王国,东哥特的国王一直在试 图与罗马人和平相处,他们较为完整地承袭了西罗马帝国的统治体系,如:宗教的宽容 政策,法律制度和行政体制等。罗马帝国的疆域界线基本消失,但是罗马帝国的一些政 治体制并没有立刻随之烟消云散,特别是罗马教会依然存留下来,这些都不能不归功于 那些登上了罗马皇位的日耳曼的皇帝们,和在罗马帝国的领地上建立了王国的日耳曼的 国王们,他们在执政时期都继承了罗马统一大帝国的政治概念和某些传统的因素,使其 并没有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而完全消失。
“君权神授”是罗马帝国重要的政治理论之一,日耳曼人之所以接受这个理论是因为 大多数日耳曼部族把它们的起源都归结于神的力量,这与圣奥古斯丁宣传的上帝王国的 思想有很多相通之处。德国历史学家赫夫勒对日耳曼各个部族的神与部族首领、部落王 国王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考证,他指出,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部落国王 的王权与天上的神有着密切的联系,国王的威望和权力都来源于神的授予,国王在神的 权威之下,是为神服务,臣服于神的,国王不是神,而是在他身上体现了神的存在。罗 马帝国的皇帝们,一般都把自己比拟为神的化身,皇帝就是神,但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 ,国王是在神的统治之下,但并不是如同奴隶在领主的统治之下,而是如同儿子在父亲 的照管之下,国王和神有着血缘的关系。可见,基督教关于上帝王国的宗教政治理论, 在日耳曼人的王国中很容易就找到了知音。[3](P75-104)
在西欧封建王权建立的过程中,“君权神授”不仅作为一种神学政治理论得到重视, 更重要的是由于建立封建政权的实际需要。法兰克人依靠亲兵制打下了江山,但是其习 惯法中的继承权却始终无法使它保持为一个统一的王国。日耳曼人的王国如同一个大家 族,王国的王位由诸王子共同继承。这一方面导致王位经常被分割,另一方面也造成诸 王子为扩大自己的势力和领地不断地进行内战。诸王子在争夺领地的斗争中,与亲兵间 的个人关系通过以服从和保护为内容的义务更为增强。服从和保护是西欧中世纪早期政 体形成的基本原则,有了这个原则才有个人联合的政体形式。通过这种个人关系建立的 个人联合是西欧中世纪早期政体形成的基础。8世纪连年不休的内战不仅动摇了以氏族 血缘关系维系的王权的基础,而且更增强了封主与封臣之间的个人关系,德国学者施莱 辛格认为,在中世纪早期,这种通过战争获得领地的方式越强烈,封建的依附关系也就 越牢固,作为士兵的封臣也就越多。[4](P105)个人关系的亲与疏决定了参与政治权力 的大与小,并从这种依附性中产生了政治权力,出现了西欧中世纪特有的一种现象,即 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人,尤其是自由农民反而没有任何政治权利;而在法律上没有自由的 封臣则因为服从封主而获得附带了各种权利的土地,享有对局部地区的统治权力,依附 越紧密,参与政治的权力也就越大,这才使身为宫相的丕平有篡夺王位的可能。但他篡 夺王位的合法性是否能被承认,则是其实施统治的最大障碍,因而已经依照法兰克人的 习惯法登上了王位的丕平,仍然于754年由教皇再次为其举行了加冕礼。为此,丕平还 明令规定,无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由其他人选出国王,只能通过上帝的恩赐,通过使徒 的代理人的手确认的、实施加冕礼的国王才是合法的。[5](P465)
丕平借助基督教来说明其篡位的合法性,把封主和封臣原本是纯个人的统治关系,变 成了是上帝制定的、基督教化了的统治关系,主教们的政治作用也因此越来越受到历任 国王的重视。可以说,“君权神授”的基督教神学政治理论,增强了封主与封臣之间的 个人关系,并且通过这个神学政治的理论,把这种个人关系阐述为一种政体形式。迈尔 把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取代墨洛温王朝,看作是西欧向封建国家制度的根本转变,他 认为,墨洛温王朝仍然具有原始军事王国的特点,国家是地道的个人联合体,这个联合 体没有任何附加的条件。加洛林家族篡夺王位奠定了新的国家的基础,国王个人的随从 转变为王国的臣仆,在这个时期的誓约也清楚地反映了这一转变,它不仅说明国家臣属 关系的确立,也说明了采邑制度的确立。不论是臣属关系还是采邑制都是以奥古斯丁的 基督教国家学说为理论基础的。[6](P181-182)布赫馁尔强调,相对于罗马帝国和日耳 曼人的氏族王国来说,中世纪的王权是一个全新的王权的概念,是基督教的、罗马的和 日耳曼人的观念的融合体,[7](P143)在这个政治体制中,“君权神授”说明了王权的 合法性,不仅如此,世俗君王对教会承担的保护义务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这就是 中世纪世俗王权和罗马教会教权结成联盟的先决条件。
政权与教权的联盟是实施“君权神授”政治统治的基础。800年圣诞之际,罗马教皇利 奥三世为查理大帝举行的加冕礼具有两重意义:首先,罗马晚期的帝国概念始终对法兰 克人有着深刻的影响,罗马教皇的加冕礼旨在表明一个新的罗马帝国的建立;其次,西 欧社会的政治制度基督教化了。查理大帝加冕仪式的模式成为9世纪皇帝或国王登基时 的固定仪式,并且有了文字规定,制定了一套在举行加冕礼时固定的条例。这套仪式被 后来的德意志帝国传承下来。936年,德意志的国王奥托,在民众的欢呼声中走上圣坛 ,从主教的手中接过象征王权的权杖和王冠,由美茵茨和科隆的大主教共同为他举行了 涂油礼。[8](P83)962年,奥托再次在罗马接受了由教皇举行的皇帝加冕礼。在这里我 们不妨援引在美茵茨大主教区保存着的、960年以前皇帝加冕礼的条例:“罗马法令在 这里赐福于接受皇冠的皇帝。1.皇帝的诺言:我,皇帝,在上帝和使徒保罗的面前,以 基督之名许诺和发誓,只要上帝支持我,在必要的时候,我是神圣罗马教会的保护者和 捍卫者,并将尽心尽力。……8.教皇站在圣坛之前,把皇冠戴在皇帝的头上,同时说: 以圣父、圣子和圣灵之名接受这个荣誉,你将避免所有旧敌的攻击,避免所有罪行,你 愿意热爱正义,愿意仁慈的生活,你就会在永恒王国的圣地中从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手中 得到皇冠……”[9](P2-3)“君权神授”的理论是通过教会为国王施加冕礼具体地表现 出来的。
二
681年,西哥特的国王按照罗马帝国的习惯第一次由主教为其主持加冕礼,以此来说明 其王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一仪式后来在日耳曼人的氏族王国中普遍流行,最终在法 兰克王国中成为固定的制度。德国历史学家赫夫勒就曾经强调,“今天,在追溯大多数 国家的王权在宗教仪式方面的起源和宗教仪式的内容时,都要对日耳曼王国的宗教仪式 的特点有所研究。”[3](P75)布赫馁尔在分析法兰克墨洛温王国的政体时认为,墨洛温 王国的国家制度是与当时的经济关系相一致的,它继承了罗马的农业经济,也在有意识 地效仿罗马的官吏制度。[7](P147)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国王的统治和权威得到了基 督教教会的支持,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由主教为国王施加冕礼。
教会为国王举行的加冕礼不能简单地看作只是一种仪式,它是中世纪西欧封建统治制 度的根基,是对“君权神授”基督教政治理论具体形象的说明,是封建王权形象的实际 展现,更重要的是通过它公开地宣布王权的合法性。皇帝和国王加冕仪式的根据是《旧 约全书》,先知撒姆尔用涂油礼的形式说明大卫是上帝指定的国王。罗马教皇是基督教 世界的首领,上帝通过他为所指定的世俗的首领——皇帝和国王施涂油礼,是上帝对受 冕者个人的传递,只有接受了这个传递的君王才具有合法性,才会被基督教世界的臣民 所承认,也才享有并实施统治权力。没有经过教会加冕的国王,教会有权解除封臣对其 的誓约,允许他人强占其领地,成为合法的领主,甚至允许废黜其王位,另立新君。[1 0](P268-269)教会主持的加冕礼成为王权合法性的一个外在的重要标志,在西欧整个中 世纪的历史进程中不乏这样的事例。10世纪中期,已经与法王建立了封君封臣关系的诺 曼人,又屈身向教皇称臣,经过教皇的首肯,于1066年打着“圣彼得的旗帜”征服了英 伦三岛,从王位上赶走了由英国贤人议会选举的戈温德家族的哈罗德国王。教皇的支持 使威廉的征服成为名正言顺地继承王位的合法行为,素有服从罗马教会传统的英国教会 首先承认了威廉的继承人身分,于同年的圣诞节之际,依据英国的惯例,由坎特伯雷大 主教和约克的大主教共同为威廉施国王加冕礼,为其戴上了英王的王冠,几乎没有遇到 很大的阻碍地成为合法的英国国王,由教皇在英国的代理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为英王施加 冕礼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1214年,陷入政治危机的英国无地王约翰,再次向教皇英诺 森三世称臣,把他的王国作为教皇的采邑,他则作为基督王国的代理人享有合法的统治 权,以此摆脱了政治危机。[11](P241-242)
在德意志,从奥托一世时期起历任德皇都是为了教皇的加冕礼而不惧路途遥远,多次 率军南下意大利。11世纪中叶,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就是高举着加冕礼这把尚方宝剑,以 开除德皇亨利四世的教籍、为反对派国王施加冕礼、解除诸侯对亨利四世的誓约为要挟 ,迫使其不得不以一个普通基督徒的身份请求教皇的宽恕,以保证王权的合法性。在西 欧中世纪,国王和皇帝的合法性都必须得到教皇或大主教的承认,承认的方式是加冕礼 。加冕礼给予国王对封臣的统治权,这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君臣关系的重要保证。国王是 上帝通过涂油礼所认定的,享有上赋给予的进行统治的权力,他有给予特许权的权利, 服从上帝旨意的人就要服从国王,国王的特许权就是国家的法律条文。因为国王是依据 《圣经》制定了这些法律条文,它与教会关于善与恶的理论相符合。这样,中世纪的法 律与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有了极大的不同,法律不再是出于自身的合理性的唯一准则而 存在,法律也不再是最终的权威,[12](P171)王权的权威和宗教的社会伦理结合在一起 ,增强了习惯法对人们社会性行为的约束力,通过宗教仪式使人们更关心自己灵魂的命 运,遵照基督教的伦理生活的人就能进天堂,否则就要遭受炼狱之苦。基督教的伦理成 为法律内容的一个部分,信仰与法律结合在一起,增强了王权特许权的法律权威。
基督教伦理的核心是“服从”,服从上帝,服从上帝的意志。“每个基督徒都应该服 从国家,是它的子民。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不是经过上帝的允许而建立的。哪里有国家, 哪里就是上帝指定的。反对国家就是反对上帝的意志,凡这样做的人就是在表明自己就 是如此。只要人们服从法律,就根本不需要害怕国家权力的持有者,只有违背它的人才 会害怕。如果你不怕国家,你就会行善,就享有权利,那么你就会得到它的承认。[13] (13:1-7)受过加冕礼的国王是上帝指定的贯彻其旨意的代理人,他所给予的特许权是 依据上帝的旨意制定的法律,服从它就是服从上帝的旨意。反之,只有那些服从国王的 人才能得到他的保护,他有义务保护教会以及所有信奉基督的基督徒;所以,中世纪特 许权的主要内容是保护,保护已享有的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保护没有政治权利的等级 免受地方封建领主肆无忌惮的蚕食和剥削。
三
特许权是王权在各自为政的封建领地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工具,采邑制所具有的天然 潜在的分裂性,只有通过王权的特许权才能得到抑制,使个人联合的政体有效运行。特 许权的这种统治职能源于王权的合法性。西欧中世纪早期国王的合法性不仅基于“君权 神授”,也基于日耳曼人的血缘继承权,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每一个与国王有血缘 关系的人都有继承王位的权利。正是从这一习惯法中引申出了西欧中世纪的婚姻外交, 通过联姻建立国与国之间的联盟,通过婚姻获得领地的所有权,这一类的历史事实不胜 枚举。在基督教教堂举行的婚姻,是上帝的圣事,得到上帝的承认,因此,通过婚姻而 得到的权利也是合法的。诺曼底公爵威廉二世通过他妹妹与英王的联姻,从而获得了英 国王位的继承权,使他堂而皇之地登上了英王的宝座。13世纪,德意志常常因王位继承 权问题被卷入国际政治的纠纷中不能自拔,尼德兰的伯爵西班牙的国王阿方索,英国的 理查德,都先后因联姻而获取了德意志王位的继承权。尤其是哈布斯堡家族,通过几个 世纪的政治联姻获得了西欧大陆的半壁河山,建立了一个松散的神圣德意志罗马帝国。 婚姻对王位合法性的确认,也从法律的角度说明了,西欧中世纪封建王国是个人联合性 质的国家政体。德国的历史学家施勒兴尔在他的研究中,列举了大量的史实来说明,在 西欧中世纪早期和中期的国家制度中,占主导地位的不是机构的因素,而是个人联合的 因素,是具有个人联合性质的国家。[14](P264-265)这种个人联合的性质不仅是与政体 有关,而且也在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中反映出来。
进入高卢的法兰克人依然保持着氏族公社的习惯法,公社的成员和国王一样,在法律 上都享有自由人的平等权利,体现在经济制度上的是,每个自由人,不论社会地位的高 低,政治权利的大小,都有自己的份地和宅基地。然而,由于王权的建立和公民大会职 能的消退,公社成员的政治权利越来越小,所剩的仅仅是在王权保护下的、没有任何政 治权利的人身自由权。他们在法律上是自由人,但在政治上的参与权却越来越小,王权 给予的保护逐渐地培植了受保护者的扈从性,所以,赫夫勒把日耳曼王国的王权称为“ 扈从王权”,扈从通过誓言与国王建立了服从关系。[3](P101)施勒兴尔认为,法兰克 王国的领主阶层是西欧国家的胚细胞,法兰克领主权力的基础是从大迁徙时期持续下来 的扈从制。[14](P264-265)扈从制是以家族为单位的社会机体,原则上来说,每一个自 由的日耳曼人只要他享有一定的声誉和权威,都有权有自己的扈从,而实际能给予扈从 保护的一方面是世袭的氏族贵族,另一方面是通过战功而得到的封授的新贵。在日耳曼 人大迁徙的几个世纪中,保护的原则促进扈从制逐步地演变为领主制。在这个演变过程 中,保护和服从的原则通过基督教的伦理越来越被强调,成为封建依附关系的纽带。在 这个纽带中,“忠诚”起着很大的作用,遵守受封时的效忠誓言是每个受封者的义务, 这个义务通过基督教提出的等级概念而被强化。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一世用基督教的“服 从”和“恭顺”宗教伦理阐述世俗社会的等级,上帝为每个人确定了适合于他的等级, 每个人都要有适合自己地位的恭顺:奴隶不应该忘记他是他主人的奴仆;主人不应该忽 视,他们是上帝的奴仆。[15](P39)人的等级是因为他们所犯的不同程度的罪恶确定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轨迹,一个人有权统治另一个人,这是上帝为他们安排的。即 使统治者是恶人,人们也应该服从,受恶人的统治是由于他们的罪过而应得的惩罚,这 是以上帝的名义给予的惩罚。服从等级制,就是服从上帝,等级制是上帝的意志。基督 教用服从的宗教伦理使中世纪的人除了法律身份(自由人与非自由人)和政治身份(因封 地而获得的各种权利)以外,又有了社会的等级身份,有了社会的等级制度。等级制度 从观念上束缚了人们的社会性行为,被基督教化的社会等级制中的服从,比扈从制的誓 约的约束力更强。在法兰克建立封建王权用基督教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取代了血缘王 权的同时,日耳曼人的扈从制也被封建的领主制所取代。[16](P47)
法兰克封建王权的建立和巩固依靠的是与国王有家族关系的家臣和亲兵,“领主”(hêrro,Herr)是置于隶属这个家族的所有人之上的一家之长,是家族领地的王侯。在法兰克人的习惯法中,“家族”(familia)一词的含义与今天有本质的区别,属于这个家族的不仅是那些有血缘和亲缘关系的成员,而且还包括那些与之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家奴和家臣。这些家奴和家臣,不能作为独立的自由人参与社会活动,不经主人的允许不能随意离开,从法律的角度看他们是非自由人。但也正因为如此,他们更能得到国王的信任,并且得到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权利作为报酬,从而有了对受封土地的统治权。斯普兰德认为,法兰克人建立的社会制度,从一开始就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封建化,把罗马帝国的官吏制度转变为采邑关系;二是领地化,罗马帝国的行政区被领地化,强化了个人对领地的统治权利。米泰司认为是采邑和采邑权为法兰克国家的管理提供了新的形式,公国和侯国取代了行政区域,公爵、伯爵以及其他的授封者取代了国家的官吏,履行着采邑权所给予个人的义务,保证其行使社会的公共权利。[16](P198-199)
采邑制是在个人依附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既是经济制度,又是政治制度,同 时也是法律制度,得到封地的封臣在获得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得到了在封地内 地的司法权。领主有权制定领地内的法律,有权任命领地内的法官。[4](P225,240,2 42)这样,在国王的法律体系之外,又有了领主的法律,而领主“家族”中的成员因与 领主的保护和服从关系,不受国王法律体制的制约。或者更确切地说,在人身依附关系 异常紧密的封建社会中,对于那些受采邑制约束的非自由人来说,除了领主外就不再有 其他的法官了。采邑权就等于司法权。在11世纪的法国,封建主甚至在自己的领地内用 采邑权限制王国的司法权。[17](P441,448)可以这样说,采邑权实际上是一种与个人 联合的封建政体相适应的个人司法权。正如米泰司所说的:“从一开始,授予职务就是 授予权限,授予行使公共职能的权限,授予获取国家收入资源的权限。”所以,他认为 和采邑一起授予受封者的权利,已经不再是个人法律的象征,而是具有公共特点的统治 形式的象征。[16](P203)
在采邑制基础上建立的封建王国,国王的司法权是有限的,受到地方封建主司法权的 限制,特别是在王权软弱的地区,采邑制所附带的各种权利限制了王权对地方的实际统 治。采邑制自身所具有的分裂因素是西欧封建王权集权的最大障碍,但这个障碍并不是 不可克服的,因为受封者获得采邑权的先决条件是承认国王的合法性。是封建领主对国 王合法性的承认给予王权的特许权统治的权威,使国王能通过特许权给予封建领地中的 某个社会群体一定的保护,或者是免除他们的某项关税或赋税,或者免受领主司法权的 制裁,等等。王权的合法性使国王能够凭借着特许权的统治权威和法律权威对地方封建 领地行使统治,保证个人联合政体的正常运行。特许权虽然没有也不能废除领主们享有 的采邑权,却能通过给予封建领地内其他社会阶层特许权,扶持施行统治的政治势力, 以此增强对地方封建领地的政治影响。在西欧中世纪个人联合的政体中,个人、社团、 教会通过特许权能够合法地存在:11世纪的克吕尼修道院因为多次获得了法王和罗马教 皇的特许权,才能避免当地主教和世俗贵族对其的干预和对其财产的盘剥,并在特许权 的保护下顺利地进行和推广了修道院的改革。
基督教教会在王权的保护下不断扩大世俗权利,尤其“奥托特恩权”更是促进了罗马 教会权势的增长。更值得一提的是中世纪的犹太人,他们因为得到了国王的特许权才能 以异教徒的身份在基督教社会生存,并得以从事以商业为主的经济活动。特许权使中世 纪的西欧有了最早的市场,中世纪中期的绝大多数市场都是在王权特许权的授意下开办 的,也同样是国王的特许权使市场先后从领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一个地区的经济 中心。[18](P193-194)特许权使从事远程贸易的商人在各地都有了不服从地方领主审判 权豁免权,免除了商人在各个地方领地的赋税,减少了地方领主对商人的赋税盘剥。在 特许权的保护下,市场上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有了人身自由,“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 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19](P601)特许权给 予城市城墙内市民与城墙外居民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培植了一个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的市民阶层;也是在特许权的保护下,市民阶层获得了对城市的自治权。在12世纪给予 城市的特许权中,涉及到了市民的法律地位、城市的司法权、城市的关税和赋税,甚至 还包括有关度量衡的内容。11世纪末、12世纪初,意大利博洛尼亚的教士们在德意志皇 帝给予的特许权的支持下开始对罗马法进行研究,也正是因为有了法国国王给予的特许 权,才有了开创西欧中世纪科学的巴黎大学。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大学的建立,使法学最 先从神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国王的特许权的保护下,有了可以在大 学里教学和学习的新的社会群体,[20](P111)直到14世纪末、15世纪初,西欧各地的许 多大学都是在获得特许权后建立的,[21](P144-150)它们培养了知识分子的精英,为此 后西欧立法制度的建立培养了专职的法律人才。德国的法律史学家克劳斯认为,特许权 是中世纪的国王在没有立法的王国中进行统治的工具,这个统治的基础是王权的权威。 [22](P94-95)可以这样说,没有特许权就没有中世纪的市场;没有特许权也不可能有新 兴的市民阶层;没有特许权不可能有中世纪的大学;没有特许权也就不可能有产生近代 国家的各种因素。
综上所述,西欧中世纪王权的合法性源于基督教“君权神授”的神学政治理论以及日 耳曼人习惯法。11世纪中期,西欧政教之间因为主教授职权展开的争夺,动摇了“君权 神授”的理论根基,维护世俗君权的教会神学理论家们以罗马法为理论依据,反对教权 至上的神学政治理论,从而促进了对罗马法的学习和研究,[23](P31-41)为在此之后西 欧政体的转型做了理论准备。随着西欧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发生了本 质变化,人身的依附性失去了维系人际关系方面的功能,契约调节人们社会交往的职能 逐渐增强,王权合法性的概念在近代国家政体形成的过程中被淡化,王权的特许权也就 逐渐失去了法律的权威,让位给了西欧近代的立法制度。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4年12期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04年04期第53~59页
【作者简介】王亚平,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天津 300073。
【内容提要】 | 中世纪的西欧在建立采邑制的过程中确立了个人联合的政体形式。在这个政体中,王 权的合法性决定了其具有政治统治权威。基督教“君权神授”的神权政治思想为封建王 权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由教会举行的加冕礼使王权的合法性具体化。日耳曼人的 习惯法使采邑制具有潜在的分裂因素,封建王权用特许权作为对各自为政的封建领地施 行统治的工具。王权的合法性赋予特许权法律权威,法律权威给予封建领地的社会群体 司法保护,保证个人联合政体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促进了封建社会中新因素的生长。 |
一
西欧中世纪的封建政权是以日耳曼人大迁徙为起点逐步建立起来的。作为外来入侵者 的日耳曼人在建立王国的过程中,始终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政权的“合法性”。这 个政权只有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承认,尤其是得到原罗马帝国社会各阶层的承认,才 能行使其统治的权力。日耳曼人在基督教中找到了能给予其“合法性”的依据,即“君 权神授”的神学政治理论。在这一理论的支持下,日耳曼的国王们把自己的习惯法引进 了罗马帝国原有的政治体制中,从而改变了西欧当时原有的政体性质。
476年,日耳曼人奥德阿克尔戴上了罗马皇帝的皇冠,西方历史学家们把这一历史事件 看作是罗马帝国覆灭的标志。[1](178-180)西欧的历史学家们经过多方的考证和研究认 为,奥德阿克尔并没有改变罗马帝国原有的政体,他只是驱逐了罗马元老院的一些元老 ,罗马帝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都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2](274-275) 更被强调的一个论点是,奥德阿尔继承了君士坦丁大帝对基督教的政策。作为阿利安教 派的基督徒,他与罗马教皇和睦相处,并在483年指定了新教皇菲利克斯三世。[1](P18 0-181)与此同时,奥德阿克尔把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也引进了罗马的政体中,例如,日耳 曼人的亲兵制度改变了元老院的结构,使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他还按照日 耳曼人的习惯,以所在地区的地名为国王的封号,这个习惯一直延续到中世纪末期。49 3年,侵入意大利地区的东哥特人在拉文纳建立了东哥特王国,东哥特的国王一直在试 图与罗马人和平相处,他们较为完整地承袭了西罗马帝国的统治体系,如:宗教的宽容 政策,法律制度和行政体制等。罗马帝国的疆域界线基本消失,但是罗马帝国的一些政 治体制并没有立刻随之烟消云散,特别是罗马教会依然存留下来,这些都不能不归功于 那些登上了罗马皇位的日耳曼的皇帝们,和在罗马帝国的领地上建立了王国的日耳曼的 国王们,他们在执政时期都继承了罗马统一大帝国的政治概念和某些传统的因素,使其 并没有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而完全消失。
“君权神授”是罗马帝国重要的政治理论之一,日耳曼人之所以接受这个理论是因为 大多数日耳曼部族把它们的起源都归结于神的力量,这与圣奥古斯丁宣传的上帝王国的 思想有很多相通之处。德国历史学家赫夫勒对日耳曼各个部族的神与部族首领、部落王 国王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考证,他指出,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部落国王 的王权与天上的神有着密切的联系,国王的威望和权力都来源于神的授予,国王在神的 权威之下,是为神服务,臣服于神的,国王不是神,而是在他身上体现了神的存在。罗 马帝国的皇帝们,一般都把自己比拟为神的化身,皇帝就是神,但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 ,国王是在神的统治之下,但并不是如同奴隶在领主的统治之下,而是如同儿子在父亲 的照管之下,国王和神有着血缘的关系。可见,基督教关于上帝王国的宗教政治理论, 在日耳曼人的王国中很容易就找到了知音。[3](P75-104)
在西欧封建王权建立的过程中,“君权神授”不仅作为一种神学政治理论得到重视, 更重要的是由于建立封建政权的实际需要。法兰克人依靠亲兵制打下了江山,但是其习 惯法中的继承权却始终无法使它保持为一个统一的王国。日耳曼人的王国如同一个大家 族,王国的王位由诸王子共同继承。这一方面导致王位经常被分割,另一方面也造成诸 王子为扩大自己的势力和领地不断地进行内战。诸王子在争夺领地的斗争中,与亲兵间 的个人关系通过以服从和保护为内容的义务更为增强。服从和保护是西欧中世纪早期政 体形成的基本原则,有了这个原则才有个人联合的政体形式。通过这种个人关系建立的 个人联合是西欧中世纪早期政体形成的基础。8世纪连年不休的内战不仅动摇了以氏族 血缘关系维系的王权的基础,而且更增强了封主与封臣之间的个人关系,德国学者施莱 辛格认为,在中世纪早期,这种通过战争获得领地的方式越强烈,封建的依附关系也就 越牢固,作为士兵的封臣也就越多。[4](P105)个人关系的亲与疏决定了参与政治权力 的大与小,并从这种依附性中产生了政治权力,出现了西欧中世纪特有的一种现象,即 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人,尤其是自由农民反而没有任何政治权利;而在法律上没有自由的 封臣则因为服从封主而获得附带了各种权利的土地,享有对局部地区的统治权力,依附 越紧密,参与政治的权力也就越大,这才使身为宫相的丕平有篡夺王位的可能。但他篡 夺王位的合法性是否能被承认,则是其实施统治的最大障碍,因而已经依照法兰克人的 习惯法登上了王位的丕平,仍然于754年由教皇再次为其举行了加冕礼。为此,丕平还 明令规定,无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由其他人选出国王,只能通过上帝的恩赐,通过使徒 的代理人的手确认的、实施加冕礼的国王才是合法的。[5](P465)
丕平借助基督教来说明其篡位的合法性,把封主和封臣原本是纯个人的统治关系,变 成了是上帝制定的、基督教化了的统治关系,主教们的政治作用也因此越来越受到历任 国王的重视。可以说,“君权神授”的基督教神学政治理论,增强了封主与封臣之间的 个人关系,并且通过这个神学政治的理论,把这种个人关系阐述为一种政体形式。迈尔 把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取代墨洛温王朝,看作是西欧向封建国家制度的根本转变,他 认为,墨洛温王朝仍然具有原始军事王国的特点,国家是地道的个人联合体,这个联合 体没有任何附加的条件。加洛林家族篡夺王位奠定了新的国家的基础,国王个人的随从 转变为王国的臣仆,在这个时期的誓约也清楚地反映了这一转变,它不仅说明国家臣属 关系的确立,也说明了采邑制度的确立。不论是臣属关系还是采邑制都是以奥古斯丁的 基督教国家学说为理论基础的。[6](P181-182)布赫馁尔强调,相对于罗马帝国和日耳 曼人的氏族王国来说,中世纪的王权是一个全新的王权的概念,是基督教的、罗马的和 日耳曼人的观念的融合体,[7](P143)在这个政治体制中,“君权神授”说明了王权的 合法性,不仅如此,世俗君王对教会承担的保护义务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这就是 中世纪世俗王权和罗马教会教权结成联盟的先决条件。
政权与教权的联盟是实施“君权神授”政治统治的基础。800年圣诞之际,罗马教皇利 奥三世为查理大帝举行的加冕礼具有两重意义:首先,罗马晚期的帝国概念始终对法兰 克人有着深刻的影响,罗马教皇的加冕礼旨在表明一个新的罗马帝国的建立;其次,西 欧社会的政治制度基督教化了。查理大帝加冕仪式的模式成为9世纪皇帝或国王登基时 的固定仪式,并且有了文字规定,制定了一套在举行加冕礼时固定的条例。这套仪式被 后来的德意志帝国传承下来。936年,德意志的国王奥托,在民众的欢呼声中走上圣坛 ,从主教的手中接过象征王权的权杖和王冠,由美茵茨和科隆的大主教共同为他举行了 涂油礼。[8](P83)962年,奥托再次在罗马接受了由教皇举行的皇帝加冕礼。在这里我 们不妨援引在美茵茨大主教区保存着的、960年以前皇帝加冕礼的条例:“罗马法令在 这里赐福于接受皇冠的皇帝。1.皇帝的诺言:我,皇帝,在上帝和使徒保罗的面前,以 基督之名许诺和发誓,只要上帝支持我,在必要的时候,我是神圣罗马教会的保护者和 捍卫者,并将尽心尽力。……8.教皇站在圣坛之前,把皇冠戴在皇帝的头上,同时说: 以圣父、圣子和圣灵之名接受这个荣誉,你将避免所有旧敌的攻击,避免所有罪行,你 愿意热爱正义,愿意仁慈的生活,你就会在永恒王国的圣地中从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手中 得到皇冠……”[9](P2-3)“君权神授”的理论是通过教会为国王施加冕礼具体地表现 出来的。
二
681年,西哥特的国王按照罗马帝国的习惯第一次由主教为其主持加冕礼,以此来说明 其王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一仪式后来在日耳曼人的氏族王国中普遍流行,最终在法 兰克王国中成为固定的制度。德国历史学家赫夫勒就曾经强调,“今天,在追溯大多数 国家的王权在宗教仪式方面的起源和宗教仪式的内容时,都要对日耳曼王国的宗教仪式 的特点有所研究。”[3](P75)布赫馁尔在分析法兰克墨洛温王国的政体时认为,墨洛温 王国的国家制度是与当时的经济关系相一致的,它继承了罗马的农业经济,也在有意识 地效仿罗马的官吏制度。[7](P147)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国王的统治和权威得到了基 督教教会的支持,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由主教为国王施加冕礼。
教会为国王举行的加冕礼不能简单地看作只是一种仪式,它是中世纪西欧封建统治制 度的根基,是对“君权神授”基督教政治理论具体形象的说明,是封建王权形象的实际 展现,更重要的是通过它公开地宣布王权的合法性。皇帝和国王加冕仪式的根据是《旧 约全书》,先知撒姆尔用涂油礼的形式说明大卫是上帝指定的国王。罗马教皇是基督教 世界的首领,上帝通过他为所指定的世俗的首领——皇帝和国王施涂油礼,是上帝对受 冕者个人的传递,只有接受了这个传递的君王才具有合法性,才会被基督教世界的臣民 所承认,也才享有并实施统治权力。没有经过教会加冕的国王,教会有权解除封臣对其 的誓约,允许他人强占其领地,成为合法的领主,甚至允许废黜其王位,另立新君。[1 0](P268-269)教会主持的加冕礼成为王权合法性的一个外在的重要标志,在西欧整个中 世纪的历史进程中不乏这样的事例。10世纪中期,已经与法王建立了封君封臣关系的诺 曼人,又屈身向教皇称臣,经过教皇的首肯,于1066年打着“圣彼得的旗帜”征服了英 伦三岛,从王位上赶走了由英国贤人议会选举的戈温德家族的哈罗德国王。教皇的支持 使威廉的征服成为名正言顺地继承王位的合法行为,素有服从罗马教会传统的英国教会 首先承认了威廉的继承人身分,于同年的圣诞节之际,依据英国的惯例,由坎特伯雷大 主教和约克的大主教共同为威廉施国王加冕礼,为其戴上了英王的王冠,几乎没有遇到 很大的阻碍地成为合法的英国国王,由教皇在英国的代理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为英王施加 冕礼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1214年,陷入政治危机的英国无地王约翰,再次向教皇英诺 森三世称臣,把他的王国作为教皇的采邑,他则作为基督王国的代理人享有合法的统治 权,以此摆脱了政治危机。[11](P241-242)
在德意志,从奥托一世时期起历任德皇都是为了教皇的加冕礼而不惧路途遥远,多次 率军南下意大利。11世纪中叶,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就是高举着加冕礼这把尚方宝剑,以 开除德皇亨利四世的教籍、为反对派国王施加冕礼、解除诸侯对亨利四世的誓约为要挟 ,迫使其不得不以一个普通基督徒的身份请求教皇的宽恕,以保证王权的合法性。在西 欧中世纪,国王和皇帝的合法性都必须得到教皇或大主教的承认,承认的方式是加冕礼 。加冕礼给予国王对封臣的统治权,这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君臣关系的重要保证。国王是 上帝通过涂油礼所认定的,享有上赋给予的进行统治的权力,他有给予特许权的权利, 服从上帝旨意的人就要服从国王,国王的特许权就是国家的法律条文。因为国王是依据 《圣经》制定了这些法律条文,它与教会关于善与恶的理论相符合。这样,中世纪的法 律与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有了极大的不同,法律不再是出于自身的合理性的唯一准则而 存在,法律也不再是最终的权威,[12](P171)王权的权威和宗教的社会伦理结合在一起 ,增强了习惯法对人们社会性行为的约束力,通过宗教仪式使人们更关心自己灵魂的命 运,遵照基督教的伦理生活的人就能进天堂,否则就要遭受炼狱之苦。基督教的伦理成 为法律内容的一个部分,信仰与法律结合在一起,增强了王权特许权的法律权威。
基督教伦理的核心是“服从”,服从上帝,服从上帝的意志。“每个基督徒都应该服 从国家,是它的子民。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不是经过上帝的允许而建立的。哪里有国家, 哪里就是上帝指定的。反对国家就是反对上帝的意志,凡这样做的人就是在表明自己就 是如此。只要人们服从法律,就根本不需要害怕国家权力的持有者,只有违背它的人才 会害怕。如果你不怕国家,你就会行善,就享有权利,那么你就会得到它的承认。[13] (13:1-7)受过加冕礼的国王是上帝指定的贯彻其旨意的代理人,他所给予的特许权是 依据上帝的旨意制定的法律,服从它就是服从上帝的旨意。反之,只有那些服从国王的 人才能得到他的保护,他有义务保护教会以及所有信奉基督的基督徒;所以,中世纪特 许权的主要内容是保护,保护已享有的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保护没有政治权利的等级 免受地方封建领主肆无忌惮的蚕食和剥削。
三
特许权是王权在各自为政的封建领地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工具,采邑制所具有的天然 潜在的分裂性,只有通过王权的特许权才能得到抑制,使个人联合的政体有效运行。特 许权的这种统治职能源于王权的合法性。西欧中世纪早期国王的合法性不仅基于“君权 神授”,也基于日耳曼人的血缘继承权,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每一个与国王有血缘 关系的人都有继承王位的权利。正是从这一习惯法中引申出了西欧中世纪的婚姻外交, 通过联姻建立国与国之间的联盟,通过婚姻获得领地的所有权,这一类的历史事实不胜 枚举。在基督教教堂举行的婚姻,是上帝的圣事,得到上帝的承认,因此,通过婚姻而 得到的权利也是合法的。诺曼底公爵威廉二世通过他妹妹与英王的联姻,从而获得了英 国王位的继承权,使他堂而皇之地登上了英王的宝座。13世纪,德意志常常因王位继承 权问题被卷入国际政治的纠纷中不能自拔,尼德兰的伯爵西班牙的国王阿方索,英国的 理查德,都先后因联姻而获取了德意志王位的继承权。尤其是哈布斯堡家族,通过几个 世纪的政治联姻获得了西欧大陆的半壁河山,建立了一个松散的神圣德意志罗马帝国。 婚姻对王位合法性的确认,也从法律的角度说明了,西欧中世纪封建王国是个人联合性 质的国家政体。德国的历史学家施勒兴尔在他的研究中,列举了大量的史实来说明,在 西欧中世纪早期和中期的国家制度中,占主导地位的不是机构的因素,而是个人联合的 因素,是具有个人联合性质的国家。[14](P264-265)这种个人联合的性质不仅是与政体 有关,而且也在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中反映出来。
进入高卢的法兰克人依然保持着氏族公社的习惯法,公社的成员和国王一样,在法律 上都享有自由人的平等权利,体现在经济制度上的是,每个自由人,不论社会地位的高 低,政治权利的大小,都有自己的份地和宅基地。然而,由于王权的建立和公民大会职 能的消退,公社成员的政治权利越来越小,所剩的仅仅是在王权保护下的、没有任何政 治权利的人身自由权。他们在法律上是自由人,但在政治上的参与权却越来越小,王权 给予的保护逐渐地培植了受保护者的扈从性,所以,赫夫勒把日耳曼王国的王权称为“ 扈从王权”,扈从通过誓言与国王建立了服从关系。[3](P101)施勒兴尔认为,法兰克 王国的领主阶层是西欧国家的胚细胞,法兰克领主权力的基础是从大迁徙时期持续下来 的扈从制。[14](P264-265)扈从制是以家族为单位的社会机体,原则上来说,每一个自 由的日耳曼人只要他享有一定的声誉和权威,都有权有自己的扈从,而实际能给予扈从 保护的一方面是世袭的氏族贵族,另一方面是通过战功而得到的封授的新贵。在日耳曼 人大迁徙的几个世纪中,保护的原则促进扈从制逐步地演变为领主制。在这个演变过程 中,保护和服从的原则通过基督教的伦理越来越被强调,成为封建依附关系的纽带。在 这个纽带中,“忠诚”起着很大的作用,遵守受封时的效忠誓言是每个受封者的义务, 这个义务通过基督教提出的等级概念而被强化。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一世用基督教的“服 从”和“恭顺”宗教伦理阐述世俗社会的等级,上帝为每个人确定了适合于他的等级, 每个人都要有适合自己地位的恭顺:奴隶不应该忘记他是他主人的奴仆;主人不应该忽 视,他们是上帝的奴仆。[15](P39)人的等级是因为他们所犯的不同程度的罪恶确定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轨迹,一个人有权统治另一个人,这是上帝为他们安排的。即 使统治者是恶人,人们也应该服从,受恶人的统治是由于他们的罪过而应得的惩罚,这 是以上帝的名义给予的惩罚。服从等级制,就是服从上帝,等级制是上帝的意志。基督 教用服从的宗教伦理使中世纪的人除了法律身份(自由人与非自由人)和政治身份(因封 地而获得的各种权利)以外,又有了社会的等级身份,有了社会的等级制度。等级制度 从观念上束缚了人们的社会性行为,被基督教化的社会等级制中的服从,比扈从制的誓 约的约束力更强。在法兰克建立封建王权用基督教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取代了血缘王 权的同时,日耳曼人的扈从制也被封建的领主制所取代。[16](P47)
法兰克封建王权的建立和巩固依靠的是与国王有家族关系的家臣和亲兵,“领主”(hêrro,Herr)是置于隶属这个家族的所有人之上的一家之长,是家族领地的王侯。在法兰克人的习惯法中,“家族”(familia)一词的含义与今天有本质的区别,属于这个家族的不仅是那些有血缘和亲缘关系的成员,而且还包括那些与之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家奴和家臣。这些家奴和家臣,不能作为独立的自由人参与社会活动,不经主人的允许不能随意离开,从法律的角度看他们是非自由人。但也正因为如此,他们更能得到国王的信任,并且得到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权利作为报酬,从而有了对受封土地的统治权。斯普兰德认为,法兰克人建立的社会制度,从一开始就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封建化,把罗马帝国的官吏制度转变为采邑关系;二是领地化,罗马帝国的行政区被领地化,强化了个人对领地的统治权利。米泰司认为是采邑和采邑权为法兰克国家的管理提供了新的形式,公国和侯国取代了行政区域,公爵、伯爵以及其他的授封者取代了国家的官吏,履行着采邑权所给予个人的义务,保证其行使社会的公共权利。[16](P198-199)
采邑制是在个人依附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既是经济制度,又是政治制度,同 时也是法律制度,得到封地的封臣在获得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得到了在封地内 地的司法权。领主有权制定领地内的法律,有权任命领地内的法官。[4](P225,240,2 42)这样,在国王的法律体系之外,又有了领主的法律,而领主“家族”中的成员因与 领主的保护和服从关系,不受国王法律体制的制约。或者更确切地说,在人身依附关系 异常紧密的封建社会中,对于那些受采邑制约束的非自由人来说,除了领主外就不再有 其他的法官了。采邑权就等于司法权。在11世纪的法国,封建主甚至在自己的领地内用 采邑权限制王国的司法权。[17](P441,448)可以这样说,采邑权实际上是一种与个人 联合的封建政体相适应的个人司法权。正如米泰司所说的:“从一开始,授予职务就是 授予权限,授予行使公共职能的权限,授予获取国家收入资源的权限。”所以,他认为 和采邑一起授予受封者的权利,已经不再是个人法律的象征,而是具有公共特点的统治 形式的象征。[16](P203)
在采邑制基础上建立的封建王国,国王的司法权是有限的,受到地方封建主司法权的 限制,特别是在王权软弱的地区,采邑制所附带的各种权利限制了王权对地方的实际统 治。采邑制自身所具有的分裂因素是西欧封建王权集权的最大障碍,但这个障碍并不是 不可克服的,因为受封者获得采邑权的先决条件是承认国王的合法性。是封建领主对国 王合法性的承认给予王权的特许权统治的权威,使国王能通过特许权给予封建领地中的 某个社会群体一定的保护,或者是免除他们的某项关税或赋税,或者免受领主司法权的 制裁,等等。王权的合法性使国王能够凭借着特许权的统治权威和法律权威对地方封建 领地行使统治,保证个人联合政体的正常运行。特许权虽然没有也不能废除领主们享有 的采邑权,却能通过给予封建领地内其他社会阶层特许权,扶持施行统治的政治势力, 以此增强对地方封建领地的政治影响。在西欧中世纪个人联合的政体中,个人、社团、 教会通过特许权能够合法地存在:11世纪的克吕尼修道院因为多次获得了法王和罗马教 皇的特许权,才能避免当地主教和世俗贵族对其的干预和对其财产的盘剥,并在特许权 的保护下顺利地进行和推广了修道院的改革。
基督教教会在王权的保护下不断扩大世俗权利,尤其“奥托特恩权”更是促进了罗马 教会权势的增长。更值得一提的是中世纪的犹太人,他们因为得到了国王的特许权才能 以异教徒的身份在基督教社会生存,并得以从事以商业为主的经济活动。特许权使中世 纪的西欧有了最早的市场,中世纪中期的绝大多数市场都是在王权特许权的授意下开办 的,也同样是国王的特许权使市场先后从领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一个地区的经济 中心。[18](P193-194)特许权使从事远程贸易的商人在各地都有了不服从地方领主审判 权豁免权,免除了商人在各个地方领地的赋税,减少了地方领主对商人的赋税盘剥。在 特许权的保护下,市场上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有了人身自由,“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 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19](P601)特许权给 予城市城墙内市民与城墙外居民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培植了一个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的市民阶层;也是在特许权的保护下,市民阶层获得了对城市的自治权。在12世纪给予 城市的特许权中,涉及到了市民的法律地位、城市的司法权、城市的关税和赋税,甚至 还包括有关度量衡的内容。11世纪末、12世纪初,意大利博洛尼亚的教士们在德意志皇 帝给予的特许权的支持下开始对罗马法进行研究,也正是因为有了法国国王给予的特许 权,才有了开创西欧中世纪科学的巴黎大学。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大学的建立,使法学最 先从神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国王的特许权的保护下,有了可以在大 学里教学和学习的新的社会群体,[20](P111)直到14世纪末、15世纪初,西欧各地的许 多大学都是在获得特许权后建立的,[21](P144-150)它们培养了知识分子的精英,为此 后西欧立法制度的建立培养了专职的法律人才。德国的法律史学家克劳斯认为,特许权 是中世纪的国王在没有立法的王国中进行统治的工具,这个统治的基础是王权的权威。 [22](P94-95)可以这样说,没有特许权就没有中世纪的市场;没有特许权也不可能有新 兴的市民阶层;没有特许权不可能有中世纪的大学;没有特许权也就不可能有产生近代 国家的各种因素。
综上所述,西欧中世纪王权的合法性源于基督教“君权神授”的神学政治理论以及日 耳曼人习惯法。11世纪中期,西欧政教之间因为主教授职权展开的争夺,动摇了“君权 神授”的理论根基,维护世俗君权的教会神学理论家们以罗马法为理论依据,反对教权 至上的神学政治理论,从而促进了对罗马法的学习和研究,[23](P31-41)为在此之后西 欧政体的转型做了理论准备。随着西欧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发生了本 质变化,人身的依附性失去了维系人际关系方面的功能,契约调节人们社会交往的职能 逐渐增强,王权合法性的概念在近代国家政体形成的过程中被淡化,王权的特许权也就 逐渐失去了法律的权威,让位给了西欧近代的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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