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18世纪英国在印度的贸易统治
张亚东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4年08期
【原文出处】《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02期第35~41页
【英文标题】British Trade Interests in India in the 18th Century
   Zhang Ya-dong
   Humanities School,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gtan,Hunan 411201,China

【作者简介】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张亚东(1963—),男,湖南湘乡人,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史学博士,从事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历史研究和现代化研究。

【内容提要】第一帝国时期,英国在亚洲的历史以18世纪中期为界可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贸易和势力渐进发展;第二阶段,东印度公司的政策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方面是这一时期印度国内出现一种政治混乱的局面,另一方面,英国与法国等殖民国家在印度的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东印度公司开始谋求通过获得领土来确立自己的贸易地位,战争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
During the First British Empire,its expansion to Asia before the 1750's could be divided into two periods:In the first period,the empire focused on the trade development of East Indian Company.In the second period,great changes took place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East Indian Company.There were certainly some reasons for the change.On the one hand,political confusions appeared in India.On the other hand,France competed with Britain in commercial interests in India.So the East Indian Company of Britain began to seek the territory expansion to strengthen its trade.Colonial wars between the two sides helped to gain its aim.
【关 键 词】18世纪/英国/第一帝国/东印度公司/贸易18th Century/the First Empire of Britain/East Indian Company/trade


    中图分类号:K351.4,K561.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702(2004)02-0035-07
    一
    英国是最早在亚洲从事商业贸易的国家之一。在重商主义思想影响下,英国商人纷纷要求建立商业垄断公司,以便开展海外贸易,进而夺取海上航路和垄断权,控制对本国商业活动有利的据点和地区。在这种背景下,1600年12月,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并获得了伊丽莎白女王颁发的特许状,授予它以15年的东方贸易专利权,这是英国在东方贸易走向繁荣的开始。一年后,东印度公司击败了在印度的葡萄牙人,从印度莫卧儿帝国获得贸易特权,以后它成为英国历史上资本最雄厚的股份贸易公司和殖民组织。东印度公司最初的股本只有3万英镑,到1657年增加到73.9万多英镑,其盈利按入股多少进行分配。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的最初性质是属于合股集资,共同经营的贸易股份公司。
    在早期,东印度公司通过欺骗、贿赂乃至武力等方式从莫卧儿帝国的皇帝及印度地方王公手中获得许多特权,从事各种贸易,所获利润相当可观,公司股民每年所获红利可达20%左右,最高可达50%以上,[1](P418)以致公司股票的价格一涨再涨,100英镑的股票在1669年的价格为130英磅,1677年为245英磅,1683年至360英磅。[2](P50)
    英国进入亚洲是为了获得在欧洲无法种植的谷物和欧洲工匠无法制造出的物品。早期,胡椒和香料是整个英国与亚洲贸易的主要商品,17世纪,印度主要是孟加拉,向英国出口棉织品、丝绸、硝石、靛蓝、糖,以及来自中国的大米、茶叶和其他产品;英国则主要输出布匹、铅、铁和铜。印度的棉织品在欧洲市场很受欢迎,并且在美国和非洲西海岸有再出口市场,他们满足了英国消费者对流行时尚衣物的需求和对既便宜、耐洗又轻巧的纺织物的消费需要,英国最多的时候一年就进口了大约750000匹印度白洋布和平纶细布。[3](P547-548)18世纪,亚洲成为英国饮料的主要来源地,主要有中国的茶叶和爪哇等地的咖啡。
    与亚洲进行成功的交易要求建立大规模的商业组织。与亚洲的贸易所需费用很高,从英国途径好望角到亚洲,距离遥远,每次单程需6个月以上的航行时间,这意味着必须长期与贸易中心联系在一起,必须要有巨大而昂贵的轮船,在亚洲港口岸还要有固定的贸易机构,以贮存随船运来的货物及准备运往欧洲的货物。由于昂贵的费用及高度的风险,因此个人航行或小群体的航行不可能进行与亚洲的贸易。这是东印度公司成立的原因和背景。17世纪,英国与亚洲之间的贸易大部分是通过东印度公司进行的。东印度公司早期在印度的贸易并不十分顺利,这是因为东印度对英国商品的需求量不大,另一方面,欧洲市场对东印度当时的主要出口商品香料的需求也不稳定,同时还要面临荷兰商人的激烈竞争。而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对东印度公司没有给予支持,分别于1604年、1617年、1635年三次取消东印度公司的特许证。直到1757年,克伦威尔给东印度公司颁发了新的特许状后,才为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发展提供了新的机会。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确认公司旧有的特权,并扩充了它的权利。该公司有大量的投资合作伙伴,合股时间长,他们共同承担风险和制定商业战略,他们只需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获得在亚洲贸易中的垄断地位,从而保证他们的巨额利润。1680年,查理二世又将孟买租赁给东印度公司,并先后建立了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三个管区,设英国省督治理,作为进一步侵略印度的基础。[4](P166)
    光荣革命后,辉格党得势,他们对东印度公司在1688年革命后取得的贸易专利不满,反对和旧政府结成联盟的商人团体。1694年,下院通过一项决议,大意是除法令禁止者外,所有英国臣民都有在印度从事贸易的平等权利。1698年,按照经过调整的公司样式成立一个名为“总社”的新公司,为了保留在印度的贸易权,老公司于1707年加入新公司作为其中的一员。而与此同时,另外有不少人加入了另一个名为“英吉利商人公司”的股份公司。在内阁的某种压力下,两家公司于1702年决定合并,并于1708-1709年形成“英商东印度贸易联合公司”的名义下合而为一,联合公司法定的权利在1793年以前一直保留不变。[5](P690-691)我们一般仍称之为东印度公司。18世纪初期,英国东印度公司已是一个大规模的公司,在1708年,它的总资产达到3200000英镑,有大约3000名股东,它还大量发行债券。
    二
    东印度公司从亚洲各个地区的进口商品大部分是毛织品和金属,金、银等金属通常占运出货物总数的80%,有时更多。装有这些货物的船只开往各公司在亚洲港口的服务中心。这种常设的商业机构,一方面安置从英国和欧洲进口的货物,另一方面在轮船到达前,准备好出口英国的商品,并安排好资金。亚洲地区相当数量的小生产者卷入其中,出口的农作物,如胡椒、茶叶和咖啡,都是由亚洲农民种植的,丝绸、棉织品、瓷器是由亚洲工匠在自己家里或小工厂里制造的。
    为了与大量的小生产者做买卖,英国公司的雇员中要有亚洲的商人和经纪人,只要政治环境允许的地方,欧洲人就尽量减少中间人而直接与生产者联系,但是即便如此,他们仍需要雇用亚洲经营者来管理,并且来应付购买欧洲进口货物的亚洲商人,处理把金银兑换成当地钱币的事务。欧洲交易通常依赖于在当地商人和银行家建立起来的信誉,简而言之,公司的雇员必须在亚洲商业系统的管理下工作。公司也必须在亚洲政治系统的管理下运行。东印度公司经营的贸易不能与政治相分离,仅仅在海上或是与小规模的亚洲团体交易时,欧洲人能按自己的模式办事。在亚洲,英国的商人必须承认皇帝的宗主权,在印度是莫卧儿皇帝,在中国是清朝皇帝,他们的贸易和其他特权以及商业活动必须得到皇帝的批准。
    在18世纪初期,公司货物的90%是从印度获得的,在印度西部,英国在苏拉特的莫卧儿港进行交易,大部分货物是古吉拉特邦的棉纺织品原料,从西南海岸获得的胡椒也是由孟买船运过来的,马德拉斯是获得当地认可的英国在东南沿海或科罗曼德尔海岸的主要殖民地,早在18世纪,科罗曼德尔纺织品原料就在欧洲畅销。在孟加拉的城市加尔各答,在当地统治者的允许下,英国建立了一个贸易站并对该地实行管理。孟加拉是一个富有的地区,生产丝绸和棉布衣服,在18世纪早期,它成为英国纺织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从18世纪20年代以来,由加尔各答装载的货物通常至少占印度货物的一半,为了获得它们的纺织品原料,公司的管理机构在几个内地的纺织中心,沿着孟加拉河流域,靠近加尔各答的地方建立了工厂。第一帝国时期,英国在亚洲的历史以18世纪中期为界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贸易和势力渐进发展;第二阶段,东印度公司的政策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方面是这一时期印度国内出现一种政治混乱的局面,另一方面,英国与法国等殖民国家在印度的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东印度公司开始谋求通过获得领土来确立自己的贸易地位,战争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
    17世纪后期到18世纪初期,英国在印度的贸易公司主要集中在印度的大陆地区,设在苏拉特、孟买、马德拉斯和加尔各答的一些工厂周围。东印度公司在其孟加拉殖民地的地位有点特殊,它代表英国王室领有孟买,印度王公在那里没有管辖权。在马德拉斯,它的权利是以印度王公们的默认和英国的特许状为根据的。在加尔各答,公司地位的这种双重根源更加明显得多。根据英国的法律和特许状,公司拥有统治该地区英国臣民的权力。[5](P690)孟买、马德拉斯和加尔各答都有附属于他们的地区,由此可以把贸易扩展到内地。1715年,莫卧儿皇帝颁布敕令:英国人在孟加拉每年缴纳3000卢比后可享受免纳各税的贸易特权,并经准许在加尔各答附近可以增租土地,在海得拉巴省所享受的原有免税特权仍予保留,只需缴纳马德拉斯现有的租金,豁免他们以前在苏拉特所付的一切关税和手续费,改为缴纳1万卢比的年费,公司在孟买所铸钱币,准许在莫卧儿帝国全境流通。[5](P691)从此公司在孟加拉的贸易逐渐繁荣起来,从1715年后的10年中,东印度公司在加尔各答的船舶吨位数每年达1万吨。[5](P692)1709年到1750年这个时期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持续繁荣的时期。它的进出口价值增加了一倍,它的船队从11艘增加到20艘船。[6](P40)
    (三)
    到18世纪中期,英国在印度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于英国和法国各自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地位,以及两国在欧洲的关系,英法商人之间,以及当地的印度各权力之间,都存在着极不稳定的关系。所以两个公司的斗争,实际上就是控制制海权的斗争。1744年,英国与法国在印度海域爆发了战争,通过战争,英法双方都认识到,在印度的竞争,最重要的制海权,只有控制海洋,才能取得在印度的永久性胜利。
    1751年,罗伯特·克莱武率军占领了阿尔科特,1752年占领了斯里朗加姆岛,最后法国作出让步达成和解,英国获得了所占领的地方。1756年,七年战争爆发后,又将在印度的英国人和法国人卷入了敌对状态中。战争的结果使英国人成为孟加拉的实际统治者,从而支配印度最富庶的地区,利用其资源摧毁法国在印度的势力,1759年钦苏拉落入英国人手中,至此英国的所有欧洲对手在孟加拉的抵抗全部结束。1761年,在英军的海陆联合进攻下,占领了本地治里,结果法国人在印度无立足之地。[7](P164)普拉西战役使英国人在孟加拉站稳了脚跟,而与米尔·凯西姆战争的胜利,彻底确立了英国在孟加拉的统治。以后几年中,东印度公司逐步占领了孟加拉省,为征服整个印度铺平了道路。这时,东印度公司就由成立初期的一个海上冒险家的垄断贸易公司,变成一个拥有军队、领土,拥有宣战、媾和的权力机构,从而支配起整个印度的命运。马克思指出:七年战争和英国对孟加拉的占领使东印度公司由一个商业强权变成一个军事的和拥有领土的强权。[8](P173-174)公司随即在印度建立了一整套殖民统治机构,如实行了总督制,委任了各级官吏,控制了各个领地的行政、民事、司法等各种大权,逐步确立起对印度的殖民统治。普拉西战役和占领孟加拉省不仅标志东印度公司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同时也表明英国对印度的剥削和掠夺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由间接剥削阶段转入直接掠夺阶段。从那时起直到18世纪结束,由印度源源流入英国的财富,主要不是通过比较次要的贸易弄到手的,而是通过对印度的直接搜刮、掠夺巨额财富而弄到手的。占领孟加拉后,东印度公司通过“双重管理制度”(让腐朽的莫卧儿政权管理民事),直接统治孟加拉,公司拥有“迪万”(财政管理权)。从此,它不仅是商人,而且本身成为政权的体现者,它既拥有经济权力又握有政治权力,威权显赫。公司的官员还以政权代表者的身份经商,垄断印度最赚钱的贸易,免税经营国内贸易,却禁止印商经营最有利可图的对外贸易。到1765年,东印度公司对南部及包括比哈尔在内的孟加拉地区的直接统治实现了,这使它有效控制了卡纳蒂克领土的东南部,还控制了奥德地区,并在领土上拥有守备队。简而言之,东印度公司成为了印度领土的统治者,到1765年,这一伟大改变的许多迹象是很明显的,特别是公司现在最感兴趣的是征收税款,被称作英印史中的“财源”。英国占领孟加拉后,取得了在孟加拉的贸易特权,东印度公司在孟加拉经商无需交纳过境税。同时英国逐渐在孟加拉建立自己的霸权,通过扶持傀儡政权来控制孟加拉,孟加拉逐渐成为英国的一个省。英国开始了一种新的概念和政策,那就是把夺取领土作为贸易和帝国的基础,这与帝国初期相比是一个重大的改变,也是第一帝国终结后在东方英国采取的主要政策。
    私人贸易是第二阶段的一个特点。18世纪早期,英国的私人企业建立在印度殖民地上,并卷入了海上贸易,欧洲人不仅仅关心获得出口的货物,并且关心从亚洲一个地区与另一个地区的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欧洲人不仅可以通过从一个港口到另一个港口运送他们自己的货物取得利益,也可通过帮亚洲商人运送货物而取得运费。17世纪的大部分时间,英国公司竭力为自己保留在亚洲的贸易,但到了17世纪70年代,公司大面积撤退,而让私人去发展。马德拉斯就是18世纪前后英国贸易的主要中心,船从港口装载着印度的纺织品通过波斯湾和红海运往西方,或者去中国、菲律宾群岛和东南亚大陆,运往东方。18世纪20年代,马德拉斯让位于加尔各答,每季40艘以上的私人船在加尔各答装配好,这一数目在18世纪中期稍微有所减少,但是印度海上可获利的大部分贸易仍掌握在英国手中。[9](P19-20,P51-75)私人参与印度内部贸易的范围并不多,特别是在孟加拉,公司的职员活动除了加尔各答主要在几个内地的贸易中心之间,与印度纳瓦布政府的冲突是从英国商人主张免除海关税和干涉已被承认贸易专利权开始的。
    私人贸易扩大了通过公司的官方而与印度商业团体建立的关系,英国商人从英国带来的资金有限,因此,他们的贸易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向印度方面贷款。英国与印度商人互相提供服务使其复杂的关系模式得到发展,印度人把现金投资到欧洲的航运或是某种被欧洲人的额外保证上,富有的印度商人甚至甘心当欧洲私人的代理人,私人贸易的发展把印度商人束缚在了英国之下。
    设立定居点也是这一时期的现象。公司定居点的增多是英国在一定地区重要性增大的一种变化,孟买直到18世纪晚期才成为印度的主要港口,但它已经开始吸引从苏拉特来的难民。18世纪初期的时候,显然科罗曼德尔沿岸的港口有能力与马德拉斯竞争,但是越来越多的印度商人迁往那儿与英国人做买卖,享受他们提供的相对安全保证。[10](P192-194)而加尔各答则相反,在18世纪的前半个世纪,他们在孟加拉打败了对手,当印度商人、工匠和劳动人民大批涌进英国管辖区内时,加尔各答的发展很快,在18世纪中期时,这个城市容纳了超过10万人。英国殖民地的扩张给印度统治者提出了新的问题,通过与欧洲人做买卖而扩大他们财富当然是受欢迎的,但是如果那笔财富流入了外国的管辖区,而非印度统治者的管区,且外国管辖区发展非常快速,它管辖内的欧洲人也不断扩大他们活动的范围,对统治者的权威造成威胁就是毫无疑问的,特别是加尔各答构成了对孟加拉统治者的挑战和威胁。
    在这一时期,东印度公司直接设立管理机构,以确保贸易利益。18世纪中期,英国在印度有很强大的势力,18世纪40年代以前,公司本身的几百个守备队驻扎在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在与法国军队的交战中,公司本身的新兵数量增加了,同时,英国开始模仿莫卧儿的成功政府,并寻找印度人作为士兵的来源,主要是马德拉斯的泰卢固人和北印度的拉其普特人及孟加拉被称之为军队贵族的人,军队的任务从保护殖民地转变为掠夺内陆,但数量并不多:在普拉西战役时,1757年克莱武拥有2000个印度兵和900个欧洲人。到了1764年时,英国拥有5300个印度兵,850欧洲人,这种力量可以打败相当数量的法国人和数量多得多的亚洲军队。[11](P499)他们越来越相信武力的功效。早在1751年,一个士兵就力图使英国的首领相信:只需2000欧洲人组成的远征军队就可以把孟加拉政府打败,既然公司获得了孟加拉的控制权,它的雇员们打算派远征队开往北印度,甚至是德里。
    东印度公司在打败法国竞争者后,成为在印度最强有力的管理机构之一,英国的贸易进一步向东扩展。在莫卧儿帝国崩溃后的权力斗争中,东印度公司变成了富庶而肥沃的孟加拉和比哈尔两省的统治者。而且不仅把法国从印度政治中驱除出去,还经受住了他在印度的主要敌手马拉特人和迈索尔人的挑战。东印度公司成为一个印度的政权,代表莫卧儿皇帝统治着这些地区。印度的商品不仅出口到欧洲,而且随着英国贸易的扩张而到达东方各海岸,到达中国,从而有助于弥补其迅速增长的向欧洲的茶叶出口。在东印度公司的激烈竞争中,荷兰在亚洲的公司日益遭到削弱,最后基本上退出了亚洲市场,为英国的贸易扩张进一步扫清了道路。
    1765年,印度皇帝沙·阿拉姆二世颁布敕令,正式将孟加拉、比哈尔和奥里萨的迪万尼(注:迪万尼.Diwani,即收税权。莫卧儿王朝时期相当于财政、司法大臣的官员被称为“迪万”(Diwan)。)授予东印度公司。[5](P727)公司指派了一名印度人代表公司担任迪万,负责征收孟加拉的各项赋税和行使审判职权,同时当地的纳瓦布也委任该人为自己的代表管理行政部门,包括掌管刑事审判。东印度公司非常满意这种形式,正如公司在孟加拉的政府在1767年所指出的:“我们可以把目前的情况当作我们的春天,在纳瓦布名字的掩盖下,悄悄地是这个庞大的政府机器进行运转”。[12](P219)这种方式是英国人在孟加拉的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奠定了英国人在孟加拉霸权的基础。
    一系列的事实也证明了,在最初东印度事务给英国的政治影响只局限于在小范围之内。最开始和绝大多数时候,在一定时期内(在1760年代中期)这种影响成为了一种领土争端和统辖的问题。东印度公司最初的运作框架只是使其长期成为英对印贸易专卖的一种组织。除了享有对英贸易特权之外,自从1600年来,皇家还宣布其享有其它特许状,公司也享有保护自身利益与安全,调节薪金水平和统治印度,批准居住获权的人民等权利。通过下放皇室对印统治权给当地的殖民当局,英国海外殖民力量增强了,东印度公司商业事务拓展很快。而随着连续好几代的政治家企图操控印度境内英国事务的失败,这种半自治的殖民统治形式也被逐渐加强了。尽管,从理论上来说,英国皇室对东印度公司的所有权是扩大了,但政府、国家从未承担过公司对经营和管理印度帝国内的英国方面的活动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但是当公司1765年实际上接管了孟加拉省,比哈尔省(印东北一省)和奥里萨邦之后,克莱武从沙·阿拉姆皇帝手中获得迪瓦尼以后,在某些方面上,英国和东印度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必然要发生改变。克莱武在1759年对威廉·皮特说:“对一个商业公司来说,独立自主权将是这个公司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但恐怕公司自身也许不会一切万能,没有国家的援助,他们无法独立统治全局。”[13](P389-390)英政府不愿过多介入东印度公司事务的态度后来得到了极大的改变,因为从印度获得的新的殖民地领土将会给整个国家带来一笔价值不菲的高额利润。直到1770年,许多印度社会和文化的方方面面仍然被英国大众所忽视,但是人们不得不承认公司的海外殖民地不再是以前只能给帝国提供较少财富利益的帝国边远地带了。从1770年以来,英国对亚洲的进出口贸易急遽上升,而这无疑是给国内的消费者、手工业者和公司股东带来了高额的利润。1772年,政治经济学家汤姆斯·莫蒂默也宣称:与东印度的贸易目前已经成为英国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和力量所在。[14](P131)更为重要的是,1760年代中期发生在孟加拉的军事和政治事件为缓解国库财政高压提供了一个黄金契机。1765年,克莱武从大面积领土上所得的国库收入深深地激励了那样一群人,他们认为政府有权支配这些财政收入,因为是皇室和国家在公司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了大量的军事和海上援助,帮助其发展。
    人们将更多的心思放在了致力于将更可能多的收入转入到每年向伦敦提供足够的消费和购买力上。克莱武也意识到了采取一切措施将财政收入转化为资金流通这一现实需要。孟加拉丝绸工业的发展和贸易投资上升,中国茶叶贸易大规模地扩展。商人对茶叶生意特别关心,因为茶是英国本土消费者主要的需求品之一。从孟加拉来的资金都被汇集到了广州,在那里,公司将购买到各种质量不等的茶叶销往伦敦。茶叶销售商在1770年代每年平均贸易额为680万英磅,到了1790年代一下窜升到了每年平均贸易额1970万英磅。茶叶、棉布、丝绸、青靛这些商品的贸易额都大大提高了英国对亚洲贸易在整个英国进口贸易中的地位,[15](P44-46)同时,它也使人们认识到了英帝国与东方贸易的重要性。
    1760年代最初商业的发展使得公司的职能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到底公司是作为一个贸易机构而存在,还是发挥着财政收入和转移的代理人这一新功能。商业运作重建在一个更为广阔的经济视角的框架上,在短期内,公司的地位被提升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财政收入和领土统辖被划入到了公司职权之内,公司的贸易承担着重要的转移财政收入到英国本土的责任。自从1760年代以来,任何强制性的与公司发展相违背的事例只能建立在对商业活动不相背的基础之上。这也意味着经过改革后的贸易进程和模式能够有助于建立一种可靠的通道将来自印度的财政收入转移到英国。
    1767年,根据汤森法案,英国迫使东印度公司每年向财政部上缴40万英磅,[16](P87)这是根据对东印度公司从孟加拉取得收入作了过于乐观的估计而确定的,而公司的现实经营情况是“英帝国在印度的繁荣中一直都是个将来时。”[17](P153)1772年6月,伦敦遭受前所未有的严重信用危机,随着十数家商行的倒闭,东印度公司处于危急的境地,因为它每年两次从英格兰银行借进巨款而同时等待收回其每年两次的售货款,现在该公司被催收通常可以拖欠的借款,而自己的应收货款却异常地缓慢,而那些购买了公司股票盼望它继续升值的投机商们,利用自己的影响继续维持股息的利率。因此,1772年,东印度公司陷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公司只得向政府请求帮助,政府通过1773年的茶叶税法,允许东印度公司可以直接向美洲殖民地出售茶叶,而不必先打包在英国公开出售,这一措施严重触犯了殖民地利益集团的利益,导致了美洲殖民地的宪政危机,同时政府还借给公司140万英镑使它渡过眼前的财政困难,但又以管理法的名义,任命了1名总督和4名参事,这些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公司的行政体制,反而使产生的冲突超出了改革。[12](P219-220)诺斯首相在位时期,他采用了正式和非正式的谈判来鼓励公司进行改革来作为对政府经济援助的回报。但是,多方面强烈的反对意见在公司和国会中蔓延传播,以致于大臣们都不可能接受改革的建议,摆在诺斯面前的道路极为艰难。在一次国会有关内阁规章法案的争论中诺斯在他的头脑中形成了他所倡导的改革的模式与类型,面对反对有关法案内容的反对派,他宣称说“我开诚布公地宣布将东印度公司的全部权力直接或间接地赋予给皇室”。“公司的领地比起把它交给不称职、无能的董事们来管理,由皇室来统辖会更为合适。”[11](P538)但是,后来政府对孟加拉财政的控制权与皇室对公司领土的拥有权都没有得到解决。这就意味着从责任和义务从公司转到皇室仍没正式定下来,公司的财政危机是如此严重以致于诺斯不得不被迫放弃政府在近期从公司盈利中获利的希望。在国内方面,公司在选举系统和行政决定的改进过程中成功地减少了滥用职权的现象,这些改革都极大地促进了内阁对公司的影响力。考虑到公司在印度的地位和权势,诺斯企图将公司的商业贸易活动与其行政和司法权力独立开来。孟加拉的行政长官被赋予了拥有整个公司在印度的全部权力,这样一来,他就成为名副其实的总督,得到了由皇室和公司任命的议员的支持。加尔各答设立了最高法院,由皇室任命的一个首席法官和其它三位法官统辖。所有这身居高位的政府官员都享有高薪奉禄,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他们卷入商业活动之中,还有相当数量的公司雇员也被限制卷入私人商贸活动或者接受来自印度人的礼物。为了保证这些政策措施能得以实施,大臣们时刻监督着公司在印度的经济获利和收入情况。
    1773年,政府通过《调整法》,把总督与理事会的任命收归议会。1784年,又通过《印度法》,规定由政府和公司共同管理印度,而政府拥有最终控制权。规定此后由政府任命英属印度总督,公司在其统治地区重新建立一套统治机构,取消“双重管理制度”。从此,英国东印度公司逐渐由官商公司向英印政府过渡。英国政府逐渐接过了在印度的统治权,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掠夺变成英国国家对印度的掠夺,掠夺成为一种政府行为。长期以来所存在的东印度公司腐败现象受到遏制,私人不受节制的掠夺有所收敛。此后,东印度公司的商业特权已不再像从前那样神圣不可侵犯。
    第一帝国时期,英国通过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活动为英国积聚了大量的财富,这一时期也是东印度公司的鼎盛时期。到帝国后期,英国开始实行“面向东方”的政策,形成了英属印度帝国的政治、司法和商业的新体制,这反映了英国在亚洲商业和领土的扩大和转换。英国海外军事和海军行动中倒向东方的政策确保了法国在印度的势力影响减少,英国在印度的影响不断扩大。经过改革了的财政和商业系统为更为广泛的直接和间接的财政转移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前景。在这些利益的联合驱动下,印度成为了“英国皇冠中最璀璨的一颗明珠”。
    收稿日期:200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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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Ramsay Muir,The Making of British India[M].London,1923.
    [17]C.H.Philips,The East India Company,1784-1834[M].Manchester,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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