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中世纪西欧的平等观念
赵文洪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4年05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4年01期第40~48页
【作者简介】本文作者赵文洪,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006
【内容提要】中世纪西欧有非常丰富的平等观念。其最基本的内容可以归结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 、在基督徒身份面前的平等和在部落成员资格面前的平等。
【关 键 词】中世纪/西欧/平等观念


    “平等”是自古以来人类最强烈的一种自我意识。在当代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 着社会成员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的平等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近代资产阶级的平等观,还是近代无产阶级的平等观,都能够 在中世纪西欧发现某些渊源。中世纪西欧的平等思想和实践,成为后来资产阶级同封建 王权斗争时的理论武器和历史先例。而作为科学社会主义来源之一的空想社会主义,也 同中世纪平等的理论与实践有一定的相承关系。因此,探讨中世纪西欧人“平等”的观 念,对于了解近代、现代以至当代的平等问题,也将有一定的意义。
    那么,中世纪西欧平等观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笔者迄今尚未在国内见到对这个问题比 较系统深入的探讨。本文拟就此做一个初步的、一般的考察。
        一、上帝面前的平等
    基督教教义是中世纪西欧居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有着一个君临整个宇宙、当然更 是君临整个人类的最高神——上帝。如果说,人与神的这种关系体现出的是完全的、绝 对的不平等的话,那么,在另一方面,这种关系却有利于推导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因 为,上帝是无差别地把整个人类而不是人类中某些部分当做它的对象的。
    《旧约·创世记》关于人是上帝创造出来的这一人类起源的神话,具有极大的政治学 和伦理学意义。从这个神话可以推断出,人是先天地平等的(当然,男人和女人之间的 关系有些例外)。
    首先,人都是用一样的泥土所造,在物质属性方面是平等的。平等主义者们很重视这 一“事实”,总是用它来作为人类平等的证据。1056年,一位女伯爵在释放一个女奴时 说:“我们皆是从土造出来的,应当互相可怜……凡所交付我们的,应使他们自由。” (注: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在这里,自由人和不自由人的社会差别,在他们的物质属性的同一性面前消失了。 文艺复兴时代,著名的人文主义者卜伽丘说:“我们人类的骨肉都是用同样的物质造成 的……我们人类是天生一律平等的……”(注:卜伽丘:《十日谈》,方平、王科一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357页。)可见这一看法影响非常深入而持久。
    其次,人都有着上帝给予他们的共同的祖先——亚当和夏娃。这意味着,在古代一切 等级制度所强调的血缘和家世方面,每一个人之间也是平等的。中世纪英国农民的代言 人约翰·保尔在攻击贵族时就说,“如果我们同是父亲亚当和母亲夏娃的后代,他们又 怎么能断言或证明他们比我们更应当做主人呢?”(注:马克斯·比尔:《英国社会主义 史》上卷,何新瞬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6页。)一首中世纪的歌谣中,亚当对 他的后代宣讲道:
    孩子们,我的后裔们,亚当,
    我,是第一个父亲,在上帝之后,
    由他创造,你们都自然生自
    我的肋骨和夏娃;
    她是你们的母亲,
    为什么你是隶农
    而他却优雅高贵,
    你们本是兄弟?
    贵族从何而来?
    ……(注:约翰·赫伊津哈:《中世纪的衰落》,刘军等译,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7 年版,第59—69页。)
    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共和国,相当长的时间内,有着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两者 长期相互斗争。追求平等的平民们在谈到贵族时就说:“不要上当,以为他们祖先的古 老血统会使他们比我们高贵;因为所有人类都出于同一祖先……”(注:尼科洛·马基 雅维里:《佛罗伦萨史》,李活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6页。)英国的小说家乔 叟也借他笔下人物的嘴说,草民们的先祖也就是权势人物的先祖(注:杰弗里·乔叟: 《坎特伯雷故事》,黄杲炘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761页。)。
    再其次,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出来的,在形象上也是平等的。这种形象上的平 等,在一些人那里也成为了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平等的依据。比如,在14世纪,一位伯爵 在释放其管辖地上所有的农奴时说:“因为人是按着上帝的像造的,故按天然之规例, 都应当自由。”(注: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第96页。)又如,佛罗伦 萨的平民们在攻击贵族时说,大自然把所有的人都塑造成一个模样。大家都把衣服脱光 了,就会看到人人都长得差不多(注:尼科洛·马基雅维里:《佛罗伦萨史》,第146页 。)。
    最后,人人平等是神的旨意与精神。人在初始时上帝的乐园中是平等的。在精神方面 ,人格方面,上帝并没有在造人(甚至女人)时规定谁高级于谁。对这一点,神学家和其 他一些人有着充分的认识。基督教神学大师奥古斯丁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上帝把人 造成理性的东西,让人支配不合理性的东西,即不支配人而是支配禽兽。人与人之间, 开始时是不存在支配关系的。所以第一批圣洁的,也即在道德上超越其他人的人,他们 最多也只是代表上帝的牧羊人,而不是人世间后来所见的统治人的国王。所以在所有经 书中,从未遇到过奴仆一词(只有这样一次,诺亚把它应用来医治他的犯罪的儿子)。所 以,后来人铸造这个词,是犯罪的,不合自然的(注:奥古斯丁:《上帝之城》(Saint Augustine,The City of God),John Healey译,爱丁堡(Edinburgh)1909年英文版,第 十九卷,第十五章。)。奥古斯丁对天堂的想象也可以体现出上帝的平等精神。他说: “在你(指上帝——引者)的居处,绝对没有贫富贵贱的畛域。”(注:奥古斯丁:《忏 悔录》,周士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3页。)有一位教皇居然写过一篇叫《论 人人生而平等》(Omnes namque homiues natura aequales sumus)的文章(注:约翰· 赫伊津哈:《中世纪的衰落》,第59-69页。)。
    16世纪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中,农民的代言人的言论,也充分地体现了“上帝”的平 等思想。他们说:“一个真正的基督教徒,他是由真正的基督教信仰和爱心来指导的, 因此,他遵照、牢记上帝的教导: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区别。这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无 论他是一个牧羊人,还是教皇、皇帝或澡堂伺者。如果一个人没有一个基督徒兄弟之心 ,在上帝的眼里,没有王冠、盾形徽章或头盔能够使他成为高贵。”(注:转引自朱孝 远:《神法、公社和政府:德国农民战争的政治目标》,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 212页。)
    既然人人平等是神的旨意与精神,那么,这种旨意与精神又是以什么形式体现出来的 呢?另外,既然人在很多方面都有天生的,也即上帝安排的差异,比如高矮胖瘦美丑等 等,那么,人又是在什么意义上在上帝面前平等的呢?这就引出了两个极其重要,并且 对后世影响极其深远的概念——“自由”和“自然法”。
    中世纪西欧人是在两种意义上谈论自由的。一种是在人与人的关系意义上。它针对的 是一个人是否可以奴役另一个人的问题。另一种是在人与神的关系意义上,它强调的是 人是否有独立的意志,选择的自由(注:比如但丁认为,自由的基本原则是有选择的自 由。如果判断力能完全控制欲念,丝毫不受欲念的影响,那它就是自由的;如果欲念设 法先入为主,影响了判断力,那么,这种判断力就不是自由的,因为它身不由己,被俘 虏了。但丁:《论世界帝国》,朱虹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17页。)。
    这里只探讨第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根据中世纪西欧人在谈到人与人的关系时对“自由 ”一词的用法,自由就是神在造人时设定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即每一个人不 受任何其他人的奴役。这也正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点——人是在自由的意义上平等,在 平等的意义上自由。我们可以举出下面这许多的例证,以资说明。
    中世纪一位自由人在释放农奴时说:“原始的时候我们的主上帝立一个乐园,放人在 园里面,给他美满和完全的自由。”(注: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第9 6页。)1310年,一位英国普通法法庭仪仗官说,开始时,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 注:贝克:《1200-1600年英国普通法之下的人身自由》(J.H.Baker,“Personal Liberty under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1200-1600”),载戴维斯编:《近代自由 在西方的起源》(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斯 坦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6页。)。公元1535年,一位英国主教说:“最初的时候 ,天然所造这人皆是自由的。”(注: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第92页 。)英国大法官约翰·福特斯鸠在15世纪下半叶写道:“自由乃上帝植根于人类本性之 中。因此,当一个人自然的(天生的)自由被剥夺后,它总想回归。因此,不赞成自由的 人是不虔敬的和残忍的。”(注:贝克:《1200-1600年英国普通法之下的人身自由》, 载戴维斯编:《近代自由在西方的起源》,第188页。)乔叟借笔下人物的嘴说,有权有 势的人不该为他们的权势而感到十分光荣,因为在本来的自然状况下,他们并不是人家 的主子,并不能奴役别人(注:杰弗里·乔叟:《坎特伯雷故事》,第761页。)。
    什么是自然法?17、18世纪西方法学家把它解释为人类理性的表现,是自然存在的、永 恒不变的、一切人共同的行为规范。据笔者所知,“自然法”是一个来自古典时代的概 念。在《旧约》中,甚至都无“自然”一词。因此,更无自然法了(注:斯特劳斯:《 自然权利和历史》(Leo Strauss,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 3年版,第81页。)。《新约》中有“自然”一词,但无“自然法”。据《罗马法典》解 释,自然法就是自然教给动物和人类的法则;雌雄结合、子女的生养和教育等,都是由 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行为(注:马克斯·比尔:《英国社会主义史》上卷,第7页。)。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把自然法等同于,或者相通于神意。
    神学家们认为,万物既然为神所造,那么其法则也必定来自神了。基督徒有《圣经》 ,所以直接从神那里懂得了神为万物制定的规则,那么非基督徒呢?他们就是通过对自 然法的理解来理解神意的。《圣经》中的真理,在异教徒的心目中就是自然法。《圣经 》中,使徒保罗说:“外方人没法律时,依本性行法中所有之事,这些……对他们都是 法。显示他们心中所有的法,他们的良心也可作证。”(注:《新约·罗马人书》第二 章。)这些话显然承认有自然法存在。著名神学家和法学家格雷先(Gratian)认为,人类 受到两种方式的统治:自然法和习惯。自然法包含在主的法律和福音之中,根据它们, 人们对别人做他们希望别人对他们做的那些事情,禁止对别人做自己不愿别人对自己做 的那些事情。属于神意的一切东西都在神法或者自然法的名义之下(注:爱华特·刘易 斯编:《中世纪的政治观念》(Ewart Lewis,ed.,Medieval Political Ideas)第1卷, 伦敦1954年版,第32页。)。中世纪著名的政治理论家奥康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cam )认为,“每一个来自自然的建立者上帝的法律都能被称为神法;而每一个自然法都是 来自上帝”(注:爱华特·刘易斯编:《中世纪的政治观念》第1卷,第82页。)。中世 纪基督教神学集大成者阿奎那认为,宇宙是由不同等级的法则所支配的。按照顺序,最 高的法是上帝据以行动的永恒法;其次是上帝在《圣经》中直接向人们揭示的、成为教 会建立基础的神法;再次是神为了使人们能理解他对世界的意图和目的而灌输“给人的 自然法”;最后是人类的成文法(注: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Quentin Skinner,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第2卷,剑桥大学 出版社1978年版,第148页。译文参照了段胜武、张云秋、修海涛等翻译的昆廷·斯金 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
    既然自然法就是神意,那么,它当然主张人在最初的时候是自由平等的。照此推理, 当然,后来也应该是自由平等的(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3-404页。马克斯·比尔:《英国社会主义史》上卷,第7 页。)。这就是“自然法”和“自由”这两个重要概念之间最重要的联系所在,当然, 也是它同“平等”概念之间最重要的联系所在。我们在中世纪的文献里,发现了大量的 ,甚至可以说是不胜枚举的以自然法论证人的自由、平等的例子。下面略举数例。
    自然法与人人自由。著名法学家布莱克顿的《论英国的法律与习俗》一书中有一段话 说:“根据自然法,所有的人,甚至连农奴在内都是自由的。”为鼓励犹太人所拥有的 非基督徒奴隶受洗,教会提出,这些奴隶在受洗后应该获得自由。格雷先认为,“无论 是富人还是穷人,无论是自由人还是奴隶,在造物主面前都是平等的具有相同理性的人 。因为这一原因,无论人在生活里的地位如何,在主面前都应按照同一法律受到裁判。 ”(注:彭小瑜:《格兰西之<教会法汇要>对奴隶和农奴法律地位的解释》,《世界历 史》1999年第3期。)“同一法律”即是指自然法。自然法确立的人人自由、平等,还可 以从财产公有上体现出来。一个叫布里顿的人也说:一切人本来都是自由的,他们共有 一切财产,并依据自然法生活(注:马克斯·比尔:《英国社会主义史》上卷,第19—2 0页。)。格雷先认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东西都属于所有人。奥康姆的威廉说:“根据 自然法,所有东西都是属于大家的。”(注:爱华特·刘易斯编:《中世纪的政治观念 》第1卷,第34、81页。)
    自然法与人的意志自由。上面讲的自由,是指没有外在的束缚。而从主体的角度看, 它首先就是指个人的意志自由。一位波洛尼亚的法学家(Irnerius,d.ante1118)说:“ 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他“任意所为”都是“合法的”。一个佛罗伦萨 1289年的著名法律规定,禁止获得对另一个人的“自由或人身”的权力。该法的前言是 这样定义自由的:“被自然法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的自由——基于它,每一个人的意志 依赖于他自己的判断,而不是另一个人的判断——就是这样一种事物,凭借它,城市和 人民免受压迫,他们的法律得到保护和改进。”意志既然是自由的,那么根据意志而行 动的自由,或者至少是这种行动的自由的可能也应该是存在的。因此,一位13世纪的民 法学家(Accursius,d.by 1263)说,自然法赐予个人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的“可能性 ”。
    如果每一个人既是内在地自由的,又是外在地自由的,那么,其结果当然就是人人平 等了。
    对自然法中平等观念的基本阐述来自古罗马人乌尔丕安(Ulpian,d.228):“在民法中 ,奴隶没有地位(stature);在自然法中,不是这样,因为,根据自然法,所有人都是 平等的。”如前所述,中世纪的许多教会人士和法律人士继承了这一观点(注:威廉·J.波斯马:《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代的自由》(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戴维斯编:《近代自由在西方的起源》,第11 4、113、120页。)。这种依据自然法而强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 一些人对欧洲殖民主义的批判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
    在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体系中,对异端、异教的歧视、仇视,是最为根深蒂固的一种基 本态度。这种态度甚至直到21世纪初期的今天,在西方一些人关于文明之间的关系的看 法上,都有所流露。发生在中世纪,延续了一两百年之久的“十字军”东征,是这种态 度的典型体现。而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遍及全球的殖民掠夺中,这种态度更是得到 了肆无忌惮的表露,成为侵略、强占、屠杀、奴役,甚至人口买卖的理论依据和道义依 据。
    但是,在欧洲,也还存在着良心。在宗教改革运动中,有一批具有正义感的人,对残 酷卑鄙的殖民掠夺进行了批判。而自然法赋予任何人在上帝面前的自由平等,则是他们 的理论武器。
    他们说,既然所有的人们都能理解自然法,那么任何人类集团也必然同样无须神示, 仅靠其思考和遵循自然法原则的本能,便可建立政治社会。因此,在欧洲之外广大地区 ,异族、异教徒建立的政权就是合法的、不可侵犯的。他们认为“自然法以特殊的方式 写在了哪怕是异教徒的心中”。因此没有理由怀疑“在基督到来之前,真正的政治权力 便存在于世界上,而且现在正被许多异教的或未受洗礼的民族所行使”(注:昆廷·斯 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第168—170页。译文参照了前引中译本。)。他们这 样谴责殖民者:“你们对待这些无辜的印第安人如此横暴残忍,实属罪孽深重,恶贯满 盈;告诉我,你们是根据什么权利或道义,把印第安人投入这样骇人听闻的苦难境地的 呢?”(注:汉克:《拉丁美洲文明史》(L.Hanke,History of Latin American Civilization),伦敦1969年版,第122页。)
    以上关于“自由”、“自然法”、“平等”的探讨,可以总结为这样一句话:上帝(神 )通过自然法给予了每个人在自由基础上的平等。
    需要补充的是,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还体现在非常重要的另外两个方面。
    一是不同宗教之间的平等。著名的意大利人文主义小说家卜伽丘在他的《十日谈》中 ,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富翁造了三枚难分彼此的戒指作为继承财产的凭证,分给了 三个同样都好的儿子,最后谁都分不出哪个戒指是真的。因此无法确定谁才是真正的继 承人。问题不在于这个故事,而在于讲述者由之引发的一个关于不同宗教谁真谁伪的、 真可以说是石破天惊的结论:“他们(指不同宗教的人——引者)全都以为自己才是天父 的继承人,各自抬出自己的教义和戒律来,以为这才是真的教义、真的戒律。这问题之 难于解决,就象是那三只戒指一样教人无从下个判断。”(注:卜伽丘:《十日谈》, 第54页。)
    二是所有人在人生命运面前的平等。
    沉浮升降,兴衰荣辱,在很多时候是不可避免、不可改变的命运。而根据基督教神学 ,决定命运的当然是冥冥中的上帝了。所以,在命运面前的平等,也就是在上帝面前的 平等。在整个中世纪,尤其是中世纪晚期,西欧有无数的贵族破落沉沦,也有无数的小 人物崛起高升。在13世纪平民地位上升时,意大利城市就有许多穷人获得权势的例子。 比如,一位出身农民家庭的裁缝被他的城市奖励,“曾经贫穷的他,被变为富人,(并 被给予了)一位贵族出身的妻子”(注:威廉·J.波斯马:《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代的 自由》(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戴 维斯编:《近代自由在西方的起源》,第131页。)。中世纪西欧人不乏对命运变化的感 受。著名的人文主义小说家拉伯雷在他的《巨人传》中说,我想世界上今天有不少的皇 帝、国王、公爵、王侯和教皇就是从挑担子的、卖柴火的祖先来的,反过来说,救济院 里的穷人,还有乞丐和受苦的人,也很可能是过去国君和皇帝的直系后代(注:拉伯雷 :《巨人传》,成钰亭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1页。)。死亡,是所有人必 然的命运。在基督教那里,它意味着人生的归宿。而死亡又有两种意义——在这两种意 义上,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一是生命的终结。乔叟说,草民同权势人物一样会死亡 。二是上帝对灵魂的奖励与惩罚。善良的灵魂徐徐上升,被天使直接带进天堂;罪恶的 灵魂被魔鬼抓进地狱。乔叟说,草民同权势人物一样能得到拯救(注:杰弗里·乔叟: 《坎特伯雷故事》,第761页。)。在一封1163-1168年间的私人信件中,一位主教说: “你已经听说过那些穿着紫袍和亚麻布衣服,每日大吃大喝的富人,是如何被可怜地带 到了地狱,在那里,当他身陷惨境,被烈火焚烧的时候,他甚至连用一滴水来打湿他的 舌头也做不到。”(注:凯瑟琳·莫里亚蒂编:《私人信件里的中世纪的声音,1100—1 500年》(Catherine Moriarty,ed.,The Voice of the Middle Ages In Personal Letters 1100—1500),牛津1989年版,第40页。)但丁在《神曲》中,把教皇、皇帝、 农奴和土匪们放在一起受难。那真是铁面无情的平等啊!中世纪法国乡村蒙塔尤的农民 认为,天堂就像一所硕大的房子,充满着爱,又像一个兄弟姊妹共同居住的家,彼此平 等,相互亲热。任何一个灵魂都享有同样多的幸福,大家打成一片,不分你我,彼此相 爱(注: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蒙塔尤》,许明龙、马胜利译,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629页。)。天堂在尘世的体现,就是平等的理想社会(注:参见本斯编:《剑 桥中世纪政治思想史》(J.H.Burns,ed.,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c.350-c.1450),剑桥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85页。)。
        二、基督徒身份面前的平等
    在中世纪西欧,随着基督教的普及,上至王侯,下至农奴,绝大多数人都成为了基督 教徒。理论上,作为基督徒,人们之间在两种意义上是平等的。一是上文所说的,作为 上帝的子孙后代,作为人的平等。二是作为追随基督的人的平等。这种平等观主要包含 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基督的肢体”论。《圣经》说,我们这许多人,在基督里成为一,互相联络 作肢体(注:《新约·罗马人书》第十二章。)。尽管肢体之间有分工,但是它们之间是 平等的。神圣的基督身上,难道还有什么低贱的部分吗?因此,作为基督的肢体的共同 的身份,确定了基督徒之间的平等地位。这种平等的观念在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比如 ,1436年,有一位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对国人说,在神圣的基督教里面,从来就未听说过 一个人敢骄傲地对别人说,“你是我的”。因为无论是谁,贵族或非贵族,富人或穷人 ,一受洗礼,一信基督,他就成为了基督的肢体。因此,凡敢说其他基督教为他所有的 人,即不是基督教徒,他即是反对基督。还有人说得更明确,“为主的,和为奴的,在 耶稣面前都成为一了”。(注: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第112、95页。 )著名的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说:“应这样想别人:他也是我主的兄弟、同一身体的成 员。同一个主、同一个信仰、同一个洗礼、同一个上帝……他是同一市镇的公民,是同 盟者,是我的表兄妹,是我熟悉的朋友,是我父亲的朋友,值得信赖……差异是忌恨之 母。”(注:伊拉斯谟:《基督的肢体》(Erasmus,“Members of One Body”),詹姆斯 ·布鲁斯、玛丽·马丁·麦克劳琳编:《袖珍文艺复兴文献》(James Bruce and Mary Martin Mclaughlin,eds.,The Portable Renaissance Readers),纽约1962年版,第71 9页。)
    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中著名的平等主义者们的文件《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在论证 “真正的基督徒不需要建立世俗政府”时,就引用了《圣经·加拉太书》中的句子:“ 这里没有领主也没有仆人,因为你们在基督里都成为一了。”(注:朱孝远:《神法、 公社和政府:德国农民战争的政治目标》,第211页。)
    第二,耶稣的言行。《圣经》中,耶稣有许多非常明确的言行体现了这种平等观念。 他说,凡遵行神旨意的人,就是他的弟兄姐妹和母亲(注:《新约·马可福音》第三章 。)。这体现了信仰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门徒们争论他们中间那一个可算为大。耶稣 说:“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那掌权管他们的称为恩主。但你们不可这样;你们 里头为大的,倒要像年幼的;为首领的,倒要像服事人的。是谁为大?是坐席的呢?是服 事人的呢?不是坐席的大吗?然而我在你们中间,如同服事人的。”(注:《新约·路加 福音》第二十二章。)这有点类似民主理论中关于公仆(执政者)与主人(公民)之间关系 的理论:它否定了专制政治体制下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不平等的关系。耶稣为弟子们 洗脚的故事更是生动地表现了他的平等观。耶稣洗完了弟子们的脚,就对他们说:“我 是你们的主,你们的夫子,尚且洗你们的脚,你们也当彼此洗脚。我给你们作了榜样, 叫你们照着我向你们所作的去作。”(注:《新约·约翰福音》第十三章。)
    耶稣作为穷人和不幸者的代表,与他们成为一体,这是对现实世界中贫富之间不平等 的否定。《圣经》告戒信徒们说:若有一个人带有金戒指,穿着华美衣服,进你们的会 堂去;又有一个穷人穿着肮脏衣服也进去;你们就重看那穿华美衣服的人;说:“请坐 在这好位上;”又对那穷人说:“你站在那里。”或“坐在我脚凳下边。”这岂不是你 们偏心待人,用恶意断定人吗?《圣经》用动情的语言问道:“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 贫穷人,叫他们在信上富足,并承受他所应许给那些爱他之人的国吗?你们反倒羞辱贫 穷人。那富足人岂不是欺压你们,拉你们到公堂去吗?他们不是亵渎你们所敬奉的尊名 吗?”(注:《新约·雅各书》第二章。)
    耶稣对待穷人的态度影响深远。比如,乔叟笔下的人物对贵族们说,要知道,你们称 之为你们农奴的那些人是神的子民,因为卑贱者是基督的朋友,他们同我们的这位主是 很熟的朋友(注:杰弗里·乔叟:《坎特伯雷故事》,第761页。)。
    早期基督徒之间的社会关系,充分体现了他们之间的平等。比如,教徒之间的财产权 利平等,即财产公有。《圣经》记载,在早期,信的人都在一处,凡物公用,并且卖了 田产、家业,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注:《新约·使徒行传》第二章、第四章。)。 又如,教会中的负责人必须通过选举产生。信徒在宗教会议中集合,平等地商讨宗教事 务(注:J.A.布朗基:《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史》,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 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5页。)。
        三、部落成员资格面前的平等
    在人类的原始时代,人们有着既非来自宗教教义,又非来自政治学理论的关于部落成 员之间人人平等的观念。这种观念在中世纪早期有明显的表现。下面从格雷戈里的《法 兰克人史》中引用一个故事,以资说明。法兰克国王率领其部落成员打了一次胜仗。按 规定,战利品应该按抽签的方式在首领和其他成员之间平等地分配。碰巧有一只很大的 、非常美丽的广口瓶是来自教堂,那个教堂的主教派遣使者去见国王,向他提出收回这 只瓶子。国王听了这话,向使者说:“跟我们到苏瓦松去,因为所有的战利品都要在那 里分配。如果我抽签抽中了那只瓶子的话,我一定满足主教的愿望。”当他们来到苏瓦 松,全部战利品都公开陈列着的时候,国王说道:“最英勇的战士们!我请求你们在我 的那份东西之外,不要拒绝再让给我那只瓶子。”这话说出以后,所有乖巧一些的人都 回答说:“最光荣的国王!我们眼前所有的一切都是您的,我们本人是服从您的权力的 。只要您认为合适,您现在就做吧,因为谁也没有强大到敢向您说个不字。”这说明, 尽管原始的平等观念仍然以抽签分配方式在继续表现出来,但不平等观念已经产生。然 而,平等观念并不甘愿彻底让步。格雷戈里告诉我们,一个战士听了这些话以后,举起 他的战斧,砍向这只瓶子,高声嚷道:“除了你自己抽中的那份东西以外,这只瓶子你 一点也拿不到手!”(注:但是,最终的结果却是不平等原则战胜了平等原则:一年以后 ,国王命令整个军队全付武装到校场集合。国王绕行全场检阅他们。当他走到击打广口 瓶的那个人面前时,说道:“谁带来的武器也不像你所带来的那样保存不当,无论是你 的投枪,或是剑,或是斧头都用不得。”于是他抓起斧头,扔在地上。正当那人略微弯 下身去捡拾斧头的时候,国王高高地抡起自己的那把斧头,劈进他的头颅,一面说道: “你在苏瓦松的时候就是这样对待瓶子的。”格雷戈里:《法兰克人史》,寿纪瑜、戚 国淦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1-83页。)
    著名的中世纪英雄史诗《熙德之歌》在说到军队中的财物分配时,也体现出了这种原 始的部落平等精神:“主啊,他(军队头领——引者)对部下分配财物多么公平!无论是 士兵还是军官人各一份。”(注:《贝沃武甫罗兰之歌熙德之歌伊哥尔出征记》,陈才 宇、马振骋、屠孟超、李锡胤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420页。)部落的平等精神也 渗透进了家庭。在蛮族的法典中,同父子女之间的财产分配都是等额的;如果允许有所 优惠的话,那就是照顾最幼的子女、亦即最弱小者(注:J.A.布朗基:《欧洲中世纪经 济思想史》第84页。)。
    部落成员资格面前的平等,是中世纪长期存在的传统,对封建制度、庄园法庭制度、 城市民主制度,都有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表现出普遍的、覆盖所有人的特点。这就为 平等原则的彻底性提供了一个理论的——尽管是神话的——前提。在基督徒身份和部落 成员资格面前的平等,一方面,为基督教世界和日尔曼民族内部的更大更多的平等提供 了一个理论的和传统的前提,但另一方面,也为平等留下了宗教和种族的边界。
    在本文结束时,需要指出两点。第一,中世纪西欧社会是一个对立于平等原则的封建 等级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等级、奴役等等不平等的观念,占主导地位。第二,本文探 讨的平等观念,本身仍然是有极大的时代局限的,既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也缺乏强有 力的社会实践的支持。因此,尽管它们对后世的平等观念有所影响,但在本质上,既不 能同近代资产阶级的平等观相提并论,当然更无法与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平等观同 日而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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