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希腊神话语境中的“正义”
祝宏俊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4年03期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04年01期第51~55页
【英文标题】“Justice”in the Context of Greek Mythology
   ZHU Hong-jun
   Institute of Social Development,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 10097,China

【作者简介】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祝宏俊(1966-),男,江苏海安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博 士生,研究方向为世界古代史及西方史学史。

【内容提要】希腊神话内容异常丰富,在神话语境中蕴育了自然主义的忒弥斯正义和人为约定的狄 刻正义两种话语体系,产生了最早的希腊“正义”思想。这种正义成为古代希腊文化的 重要组成部分,开启了西方自然正义和契约正义的先河,成为德性伦理学的滥觞。
Greek mythology is rather rich in its content.In the context of ancient Greek mythology,there conceived two kinds of system of discourse,one is the  naturalistic Themis justice and the other is the conventional Dike justice, thus producing the earliest thoughts of Greek“justice”,which was the important part of ancient Greek culture.This originated both the western natural justice and contractual justice,and became the source of the virtual ethics as well.
【关 键 词】神话/正义/忒弥斯/狄刻/德性mythology/justice/Themis/Dike/virtue


    中图分类号:K5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4)01-0051-05
    “正义”思想是古希腊留给后代的一笔丰富的文化遗产。它渗透于希腊文化的各个层 面,即使宗教神话也不例外。古希腊神话之丰富在古代文明中首屈一指,而且其历史源 头也比哲学发轫更为悠久。现在人们对古希腊思想的研究大多采用哲学视角,利用哲学 史料。但是,从神话的角度研究其正义思想,同样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它可以帮助我 们更清晰地认识古希腊正义思想的起源,更全面地把握希腊正义思想的真实面貌。
    在希腊神话中有两位女神:忒弥斯(Themis)和狄刻(Dike),人们常常把她们统称为正 义女神,并用justice(正义)来翻译这两个词汇,这其实掩盖了忒弥斯和狄刻之间的差 别,要认清希腊神话语境中的正义首先就让我们从发现两位正义女神的象征意义入手。
        一
    据希腊神话,宇宙最初是无边无涯、漆黑一团的混沌世界(Chaos),从混沌中产生了大 地女神(Gaia、该亚)、黑夜神(Nuks)、黑暗神(Erebus)、爱神(Eros),该亚创造了天神 (Ouranos、乌兰诺斯)和象征雷电的圆目巨人(Cyclopes、库克洛配斯)。该亚与乌兰诺 斯结合生有六男六女,十二个孩子都是力大无穷的、可怕的巨人,被称为提坦(Titan) 。提坦神大都是自然的化身,如大洋之神忒提斯(Thetis)和奥克阿诺(Oceanos)、太阳 神赫利奥斯(Helios)、月亮神塞勒涅(Selene)、北风神波瑞阿斯(Boreas)等。提坦神同 时被视为力量的化身,具有惊人的力量,与提坦同辈的独目巨人、百臂巨人是这种力量 的象征。提坦神反映了处于蒙昧时代的人们慑服于自然的处境,在玄妙莫测的大千世界 面前人们怀着无限的惊恐,深感自身力量的弱小,自然万物彷佛都有雷霆万钧的力量, 提坦神实际是自然力量的化身。忒弥斯是十二提坦之一,[1](P30)同时是唯一关涉社会 的提坦神,希腊神话在把自然现象神化的同时也把社会现象加以神化,传说提坦神在克 洛诺斯(Chronos)的率领下,发动了一场革命,阉割了乌兰诺斯,推翻了它的统治,黑 夜女神为了惩罚克洛诺斯,创生了一系列可怕的恶神:死神塔纳托斯(Thanatus)、不和 女神爱丽思(Eris)、欺骗女神阿帕图、恶梦女神许普诺斯(Hypnus)、还有永不宽恕的惩 戒女神涅墨西斯(Nemesis),这些神使得体现主观意志的社会现象成为不受人类意识控 制的、独立于人的神。在社会性神灵中忒弥斯具有特殊的地位,它具有与源于黑暗神的 社会神相同的属性,却又位居诞生于天地、具有强大力量的提坦神之列,是具有彻底自 然主义色彩的正义神。
    赫西俄德把忒弥斯描述为荷奈女神(Horae)、摩伊那(Moria)女神的母亲,据此,我们 可以把忒弥斯看作是这些神的统一体,依此来体会忒弥斯正义的实质。在古希腊语中, 荷奈horae意为“由自然律规定的一段时间”、“一年中鲜花灿烂的季节”、“成熟的 季节”等,[2](P2035)“鲜花灿烂”、“成熟”实际是美满、幸福的象征,人们通常把 荷奈女神意译为时序女神,其实,更确切地说应该是“幸福”神。摩伊那通常意译为命 运女神,在希腊语中,摩伊那意为分享、分派,进一步引申出“命定的”、“不可抗拒 ”、“不得不做的”、“无法逃脱的”等,这种无法抗拒性用宗教的语言可以定义为命 运。神话中正义与命运有着密切的关系,常常命运与正义并举,[3](P426-426,P338, 371,377)《奠酒人》中一段唱词甚至把命运作为正义实现之途,“哦,强健的命运, 凭借宙斯的意志,让此事实现,让正义操持胜券!”[3](P40)信守正义就是服从命运, 追求正义的普罗米修斯就这样解释自己的行动,“我必须接受命运的支配,不会大惊小 怪,知晓与必然的强力抗争,绝无胜利可言”。[3](P223)赫西俄德的解说实际上提供 了“服从命运,追求幸福”的正义概念。
    “命运”是忒弥斯正义的真正核心,何为命运?奥菲斯教的命运女神旁首先出现了阿奈 克(ananke)塑像,也有神话说“命运”源于黑夜(Nuks)与阿奈克。黑夜具有不确定性和 不可捉摸性,它体现了早期希腊人对命运的认识。阿奈克则解释了命运的实质,该词通 常译为“必然”,但这个“必然”并非抽象意义上的必然,只能从具体的层面上理解, 其真实含义与上文提到的命运的含义其实一致,后来赫拉克利特吸收了这一概念,他把 摩伊那与阿奈克混为一谈,巴门尼德也赋予摩伊那与阿奈克同样的属性。由此人们对命 运的认识进入到更深的层次——“必然”的层面,这个“必然”就是长期形成的、人们 不能抗拒的习俗和戒律,传统把忒弥斯注为“正义”(justice)、“法律”(law),law 古希腊文作nomos,它同时包括自然形成的习俗、习惯和人为制定的法律,简单地把忒 弥斯解释为law,模糊了它的准确含义。我们来看看古希腊作家是如何使用“忒弥斯” 的:《伊利亚特》中阿伽门农在准备向阿基琉斯求和的礼物时说:对人而言,男欢女爱 是合乎正义(Themis)的,[4](P218)悲剧《乞援女》中,乞援女在祈求雅典国王帮助时 就用了“忒弥斯”,“愿正义(Themis),宙斯的女儿,决定命运和保护祈求者的神明, /顾看我等的逃遁,不致引发灾疟”。[5](P29)克鲁泰墨斯特拉杀死阿伽门农之后在为 自己的辩解中也向忒弥斯吁求,“以公正(Themis)的名义,它替我的孩子复仇,/以毁 灭和复仇的名义……”[6](P371)美狄亚在谴责伊阿宋违背婚约时同样向忒弥斯求告,[ 7](P246)在古希腊,虔诚信神、信守誓约、血亲复仇、善待客人、救助乞援者、孝敬父 母、尊敬老人都是古老的习俗。
    也有神话说普罗米修斯(Prometheus),是忒弥斯之子,普罗米修斯的希腊文名为Prometheus,意为“想在先”,即有先见之明者,先见之明依赖于对必然性的把握,必 然性是两个事物之间比较稳定的联系,有甲必有乙,如果我们顺从命运、信守“必然” 就能据甲知乙,预知未来,这段话语展示了奉行正义的特殊意义。由此忒弥斯也被描述 为预言神,悲剧《欧墨尼德斯》就称“忒弥斯”是“第二位卜告”。所以普罗米修斯与 命运女神具有深层次的密切联系,它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必然”的人文价值,丰富了 正义的理论内涵。
    由此我们可以撇开神话的外衣,认识忒弥斯正义的理论内涵:忒弥斯实际是对人生幸 福的神话解说,用生活语言解读就是:服从命运、服从必然以获取幸福。忒弥斯正义是 以必然为内核、真正自然主义的正义理论,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源头,施特劳斯称西方 的自然权利始自苏格拉底是不准确的。[8](第三、四章)
        二
    根据神话,狄刻女神是宙斯与忒弥斯的女儿。宙斯起而推翻了以其父克洛诺斯为代表 的提坦族,建立了自己的统治,男性提坦神被打入地狱,而女性提坦则大多成为宙斯的 妻子(实际是俘虏,按古希腊的习惯,女战俘成为主人的奴隶,同时也是主人的性工具) 。宙斯革命反映了人类历史的发展,人们逐渐了解自然现象,能够征服大片地面,耕种 土地,制造工具,集聚知识,对周围世界无意识的恐惧一去不复返了,人类和人类意志 战胜了自然和自然力量。这种进步集中反映在宙斯这一神话形象身上,在希腊神话中, 宙斯具有众多的象征意义,但最重要的是城邦保护神,它象征着权力、意志,是人类集 体意志、集体力量的化身。
    在宙斯神系的大家庭中,正义女神的族系和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标志着神话语境中 正义思想的重大发展。古老的正义神——忒弥斯遭到权力——宙斯的强奸和蹂躏,新的 正义女神(狄刻)成为权力的产儿、权力的化身,狄刻不再像忒弥斯那样自为、自在,而 是现身于法庭、议会等政治空间,行使着权力、惩罚功能,狄刻同时又被称为惩戒女神 。忒弥斯正义没有暴力的功能,不会主动地实施惩戒,惩戒是复仇女神的职能,复仇女 神是黑夜神的女儿,与忒弥斯并立,复仇女神以吞噬错者的鲜血为乐,但它却不直接杀 人,而是纠缠不休,引起个人内心的恐惧和神志的迷狂,最终在疯狂中毁灭(Ate),奥 瑞斯特斯弑母之后受到惩戒时只是被复仇女神纠缠得神志不清、四处流浪。狄刻女神的 造型也意味深长地发生了变化,忒弥斯的典型形象是双目蒙布,一手持天平,一手持丰 裕之角,而狄刻的形象为外貌严峻、手执棒槌的女性,两者相比,忒弥斯明显缺少强力 特征,而狄刻则以惩罚者的形象出现,宛如宙斯第二,实际是取女性的温柔意象,表现 权力的温和的一面,而宙斯则是取男性的刚强意象,表达权力的刚性特征。这种变化意 味着纯自然形态的正义消失了,正义的基础转换为人、人的意志。
    至此,正义的实质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据赫西俄德的《神谱》,忒弥斯与宙斯生了荷 奈女神和命运女神,正如上文所述,荷奈女神实际是至善之神、幸福之神,共有三位, 分别是欧诺弥亚(Eunomia,)、狄刻(Dike)、厄瑞涅(Eirene)。eunomia由eu(意为优、 好)和nomia(意为秩序、习俗、法律)组成,意为秩序,所以又称为秩序女神;dike由动 词deiknumi演化而来,意为“指出”、“表明”,在《荷马史诗》中,dike的全部用法 或是指一种由判官对一场争论作出的判断,或是指由一参与者在争论中提出的主张,dike后来一直被译为“正义”(justice);eirene意为和平、安宁。她们合称为荷奈女 神(Horae),如果用现在的语言来检视,我们可以发现这实际是幸福理念的重新阐释: 幸福的表象在和平,幸福的关键在正义,正义的实质是秩序。从中我们亦可以获得有关 正义的新思维:正义的目的在和平和幸福,正义的实质在言行合于秩序。原属正义的必 然性(命运)被剥离,正义的核心转为秩序。
    麦金太尔正确地指出:在《荷马史诗》中荷马对正义的使用预先假定了一个前提,即 宇宙有一种单一的基本秩序,但他没有区分狄刻和忒弥斯两者的区别,在荷马史诗中忒 弥斯的主要作用是传布宙斯关于召集会议的命令,[9](P23)所谓秩序与正义的紧密联系 只在于狄刻正义之中。秩序思想标志着神话语境中正义思想最为重要的发展,秩序区别 于命运的根本点在于它的人为性、契约性。欧诺弥亚以“宙斯女儿”的身份在神界占据 一席之地,其实这个“女儿”应该一般性地理解为宙斯的创造物——新的社会秩序。宙 斯本是克洛诺斯的儿子,但他率领众弟兄与以其父为首的提坦神展开惊心动魄的激战, 为获得胜利他宣布:“任何神只要随他对提坦作战,他就不革除其权利,让他们保有如 前在神灵中的地位,凡是在克洛诺斯手下无职无权的神灵都将得到公正的职务和权利… …”[1](P39)经过两次激战,宙斯获得胜利。胜利后,“宙斯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诺言” ,“为他们分配了荣誉地位”,[1](P51)通过分配,每个神、英雄和凡人都被安排在世 界秩序的确定位置上,扮演各自的角色,宙斯同时给每一个角色规定特定的义务和权利 ,从而构建起一个全新的结构体系。宙斯首先获得了权力,然后建立起秩序,可以说秩 序是权力的产物,这是“强权即正义”的最原始的表述。新秩序的实质是现实存在的等 级制度,史诗中“阿伽门农向阿基琉斯求和”一节指出了这一社会现实,阿基琉斯在新 的层次上阐述了自己不满的原因不再是自己的荣誉受到伤害,而是“因为同敌人不断作 战,不令人感谢,/那待在家里的人也分得同等的一份。/胆怯的人和勇敢的人荣誉同等 ,/死亡对不勤劳的人和非常勤劳的人/一视同仁。我心里遭受很大的痛苦,/舍命作战 ,对我却没有一点好处。”[4](P225)其实阿基琉斯也是不平等制度的受益者,我们在 史诗中看到,他与阿伽门农、奥德修斯等“英雄”一样总是在战利品的分配中预先获取 数倍、数十倍于普通士兵的份额,宙斯的秩序实际是这一不平等的等级制度的曲折反映 。
    狄刻(Dike)女神取代了忒弥斯女神的理论中心地位,但它没有全盘否定后者,而是对 后者的继承和发展,以“必然”为核心的忒弥斯正义思想融入了狄刻正义之中。仔细阅 读埃斯库罗斯留下来的作品就会看到:“狄刻”有时也用于适合忒弥斯(themis)的场合 ,但themis很少用于适合dike的场景,忒弥斯体系下的诸神如命运、复仇、劝说、毁灭 等也被用于解读狄刻正义,甚至以追求幸福为目的的理论形式也被用于狄刻正义。在这 一发展中,“公正”的概念日渐凸现出来,公正就是信守正义、奉行正义,属于正义的 实践层面,在忒弥斯正义中,正义就是做“不得不做”之事,公正的意象不甚明显,但 在狄刻正义中却日益显现,狄刻正义的实质是law,所以才有“守法就是正义”的定义 ,law是人为的、易变的,对law的遵守是否也应易变?非也!遵守必须严格符合正义,为 说明这一要求的不变性、恒久性,希腊神话哲人利用了“忒弥斯”这一理论遗产,赋予 其自然、必然的色彩,忒弥斯造型中的天平展示了这一点,天平象征着不偏不倚、公平 、公正,这是《荷马史诗》和《神谱》中所没有的内容。
        三
    在神话语境中,无论是自然生成的必然,还是人为创制的秩序都存在于人性之中,这 使得神话正义成为德性伦理学的滥觞。德性伦理学有一个理论预设,即认为人具有不受 社会因素制约的本性,即人性,把道德与人性结合起来,使道德内化为人的本性,即为 德性。古希腊虽然理性主义思想源远流长,但理性人假设产生于苏格拉底之后,此前的 人是感性人,感性是人的本性,神话语境下人的感性本性表现得更为明显,人所追求的 是情感的满足,(注:这在《荷马史诗》中有充分的体现。)纵观神话文献,这种人性有 快乐、兴奋、节制、恐惧、愤怒、傲慢、狂暴等等。情感影响到言行是否合于必然、合 于秩序,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节制、恐惧更易使言行合于必然、秩序,而愤怒、傲慢、 狂暴、贪婪则具有相反的作用,所以神话语境中对善恶、对错的评判是在这种特点的话 语体系中进行,把公道、正义与高傲、粗暴、蛮横等品性相对立,《乞援女》中的歌队 唱到:“你们要主持公道,声张正义,不要让高傲粗暴的愿望实现,痛恨蛮横无礼的行 为,以公正的态度,对待人间的婚姻。”[5](P9)对不正义的谴责往往表现为对这类人 性的谴责,如《伊利亚特》全诗就是抨击愤怒,悲剧《波斯人》的主题就是谴责傲慢, 《奥德赛》几乎是一首节制美德的赞歌,奥德修斯战胜恶魔、克服困难的法宝就是克制 内心的冲动与愤怒。
    与古典德性伦理学强调通过教育培育德性不同,神话语境中的正义主要借助于信仰。 在神话的文化背景下,客观必然与人为秩序都具有神性,这种必然与秩序都成为神所制 定、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后来的希腊哲人如普罗塔哥拉也有意识地利用宗教神话给正义 披上神圣的外衣。[10](普罗塔哥拉篇)借助于神和信仰的力量,作为外在强制的规范变 为人的自觉,变为人的权力与义务,希腊神话将其标志为荣誉(timee),每一个神、每 一位英雄都有自己的“荣誉”,如赫拉负责婚姻与家庭、阿瑞斯分管战争与流血、阿佛 罗狄忒分管爱情,波塞冬分管海洋等等。依据神话思维,荣誉具有与神一样的崇高地位 ,对荣誉的珍爱就是对宇宙秩序的尊崇,就是在奉行正义,无论是神还是英雄都有责任 和义务保持这份权利和义务。如波塞冬收到宙斯命令他退出战斗的指令后竟勃然大怒: “天哪,他虽然显贵,说话也太狂妄,/我和他一样强大,他竟然威逼强制我。……我 绝不会按照他的意愿生活,/他虽然强大,也应该安守自己的境界,/不要这样把我当作 懦夫来恫吓。”[4](P385-386)希腊军队驻扎在海洋,阿基琉斯是女海神忒提斯的儿子 ,波塞冬把管辖、保护希腊军队作为自己的荣誉,不容有丝毫侵犯。阿基琉斯在女奴被 夺走之后的悲鸣表达得更直接:“母亲啊,你既然生下我这个短命的儿子,奥林波斯的 大神、在天空鸣雷的宙斯就该赐我荣誉。”[4](P16)荣誉成为人生的目的,成为人的根 本要求,阿伽门农之所以触怒阿基琉斯同样是为了自己的荣誉,他认为阿基琉斯公然召 集会议,迫使自己归还已经归属于他的女战俘,这既侵犯了他的物质利益,又冒犯了他 作为全军统帅的崇高地位。(注:阿伽门农为自己的行为提出了两个辩护理由:一是归 还布律赛斯之女使自己损失了荣誉礼物,“那就很不妥”,所以必须给我“价值相等的 荣誉礼物”做补偿;二是阿基琉斯聚众集会,有“统治全军、在人丛中称王”的企图, 冒犯了他作为希腊联军统帅的权威。参见荷马:《伊利亚特》,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6,13页。)正义表面上从神、实际上从人自身获取了力量,内化为人性 。
    正因为如此,在德行层面上虔诚信神、信守誓言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依据神话思维 ,神是第一主宰,神以及和神有关的一切实物都具有崇高的神圣性,凡人有责任、有义 务维护神和神物的圣洁,自觉献身于神,否则将被视为不敬,受到严厉的惩罚,(注: 这可以体会到为什么神话正义将“恐惧”视为一种善的人性。)我们无数次看到人们在 每一项活动之前都要向神祈祷,甚至在同一活动(如吃饭、竞赛)中要多次敬神,无数次 听到众英雄对神表白自己的虔诚,将成功和失败统统归因于神的恩宠和惩戒。甚至不适 当的婚姻也被称为“不虔诚”。[5](P6)神的荣光普照所有的人,甚至罪犯也可在神坛 前寻求庇护,如斯巴达名将波桑尼阿斯为逃避追捕逃入神庙,此时斯巴达人不敢进神庙 抓捕,以免冒犯神灵,他们只得用围墙把神庙圈起来,将波桑尼阿斯困死在庙内。[11] (P86-98)信守誓言具有复杂的伦理意义,誓言实际是行为的谋划和规约,包含了正义, 古希腊很早就认识到语言的社会功能,人区别于动物的是思维,语言是思维的工具,也 是人们社会交往的工具,必然、秩序最终都要表现为语言,必然、秩序的神圣性决定了 语言的神圣性,所以信守誓言不仅仅意味着诚信,更是对神的虔诚、对正义的信奉,不 仅是个人性的品德,更是社会性的美德。在神话中,宙斯被塑造成为信守誓言的典范, 打败提坦神之后,他不仅完全履行了自己战前作出的诺言,而且重新任命了威力更大的 誓言女神——斯梯克斯,违背誓言将受到为期十年的严厉惩罚,[1](P38-39,P49)在《 荷马史诗》中,几乎每一位英雄在作重要发言时都要声明自己讲的是“胸中的心里话” ,这些都说明信守誓言在当时的希腊社会中何其重要。
    古希腊的神话蕴育了自然主义的忒弥斯正义和人为约定的狄刻正义两种话语体系,宗 教信仰催生了德行伦理的最初萌芽,这种正义成为古代希腊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 西方正义思想的源头。然而,神话思维的最大特征在于它的形象性,这种具象思维无法 真正把握“正义”的本质,狄刻正义触及到了人类生活本身,但她不得不把生活原则还 原为自然原则,用忒弥斯的特殊属性来装点公正,正义思想的明晰化、系统化只有在哲 学语境中依靠另一种语言——概念语言来实现,这有赖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 德等哲学大师,但他们的工作离不开神话和神话诗人的开创性努力。
    收稿日期:2003-09-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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