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论普鲁士犹太人的解放
罗衡林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4年03期
【原文出处】《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01期第45~51页
【作者简介】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罗衡林(1964-),女,湖南常德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湖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副 教授,主要从事德国现代化及欧洲史研究。
【关 键 词】普鲁士/犹太人/解放/同化
[中图分类号]K5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 (2004)01-0045-07
“犹太人的解放”指的是作为德意志少数民族的犹太人从法律、政治上摆脱对他们旧 有的限制。“解放”与“同化”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前者表达的是市民平等权利的法 律范围,后者表达的是犹太人对德意志市民社会的适应性。显然,惟有通过法律上的改 革,才能为犹太人的社会适应创造前提条件,也惟有法律上的真正“解放”才能达到社 会上的真正“同化”。本文将以早期普鲁士犹太人的社会状况为出发点,来论述犹太人 争取自身解放的尝试,并重点探讨1812年《犹太敕令》的出台,以及“复辟时代”至德 帝国建立期间普鲁士政府的犹太人政策,最后讨论在“解放”与“同化”进程中犹太人 的市民化问题。
一、早期普鲁士犹太人的社会处境
在16世纪兴起的驱犹浪潮中,勃兰登堡—普鲁士的犹太人曾在1573年被“永远地”驱 逐出境。因此,在这个德意志邦国里,犹太人历史上的新开端是以1671年5月21日的《 犹太敕令》为标志的。通过这个敕令,腓特烈·威廉大选侯(1640—1688)接纳了50户遭 受奥地利驱逐的犹太人家庭[1](P.132)。接纳这批来自维也纳富裕的犹太人完全出于经 济上的目的,因为他们曾每年为维也纳宫廷缴纳过31000古尔登的捐税[1](P.132)。接 纳他们,自然能给此时正在奋发向上的勃兰登堡—普鲁士带来好处。
由于顾及到非犹太各阶层和各城市的态度,1671年5月颁布的《犹太敕令》仍不允许犹 太人建立自己的教堂;在经济上,也惟有那些不是为基督徒专门保留的行业,才允许犹 太人自由从事。但是,为了加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贸易活力,犹太人被“破天荒地”允 许购买地产和房产,并被免除了过去那种通过边界和城门时必须缴纳的歧视性“护送税 ”。作为回报,这些“受保护的犹太人”每年必须缴纳8塔勒的“保护金”以及1塔勒的 “结婚税”[1](P.6)。
威廉大选侯的犹太人政策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使勃兰登堡—普鲁士成为一个独立的 欧洲强国。为此,他想通过一种给外来的犹太人带来好处的宽宏大量的移民政策来壮大 普鲁士自身的财力。但是,在威廉大选侯去世以后,尤其是在腓特烈·威廉二世(即腓 特烈大帝,1740—1786)的统治时代,犹太人的社会处境明显恶化。到18世纪中叶,随 着勃兰登堡—普鲁士疆界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犹太人被纳入到这个邦国的统治之下 。在新获得的区域里,犹太人中仅有职业者就达60000名之多,但他们远不如1671年接 纳的那50户犹太人富裕。因此,腓特烈大帝不再通过宽宏大量的移民政策与自由贸易特 权来增强犹太人的纳税力,而是通过日益增长的限制性政策,尽可能多地从他们手中榨 取直接的捐税[1](P.136)。
在1750年颁布的针对犹太人的《总规章》中,包括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阻止犹太 移民的增加,逼走贫穷的犹太人,尽可能在税收方面利用富裕的犹太人。(2)为了有利 于行会中的基督徒市民,只允许犹太人经营剩余下来的商业部门,信仰基督教的工商业 者一旦要求从事某商业部门的活动,犹太人就必须离开这个商业部门。(3)规定全体犹 太教徒的连带责任制。这种责任制导致了强制性的“犹太隔都”的出现,它的最初目的 只是为了征收保护税和其它捐税,后被扩大到犯罪行为、窝藏罪犯、破产,以及仆人、 家庭成员义务等各个方面[1](P.66)。
以此为依据,腓特烈大帝时代的普鲁士,在犹太人问题上采取了国家限制与官僚主义 控制的极端形式。首先,减少每个犹太家庭的合法继承人。《总规章》规定,每个“正 式得到保护的犹太人”只能“安排”1个孩子作为继承人,而其他后代要么去国外,要 么与一位“正式得到保护的犹太人”结婚,而在威廉大选侯时代,他们是能安排3个孩 子作为继承人的[2](P.36)。其次,要求犹太人缴纳的款项不断增加。1700年,勃兰登 堡的犹太人群体总共缴纳了3000塔勒的“保护税”;而在1768年,这笔款项总计已上升 到25000塔勒之多。除“结婚税”、“新兵税”、“年历税”、“教堂税”等名目繁多 的苛捐杂税外,国家还经常强制性地要求他们收购王室瓷器制造业的手工产品,这些瓷 器要求犹太人以每件300塔勒的价格收购,但需他们自己到国外销售,其中的风险损失 大约为50%。因此,在所有柏林犹太人的住所里,都摆放着那些销售不出去的与原物一 般大小的瓷猴[1](P.137)。
在威廉大选侯时代,国家并没有对犹太人的群体生活进行干预,然而在18世纪,对犹 太人礼拜活动进行的监督和干预达到了极为严厉的程度。例如,在柯尼斯堡,当局委派 的检察官能列席犹太人的礼拜仪式,犹太祈祷书也受到官方的检查,犹太人被强迫用修 改了的祈祷书祈祷,甚至用德语祈祷,最后发展到用柯尼斯堡大学神学系的新教教授们 定期监督犹太礼拜仪式的地步。官方宣称,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制止“每次对基督教的谩 骂”[3](P.78)。
尽管如此,在这个“开明专制”的普鲁士国家里,仍然存在着犹太人参加德意志文化 运动的机会。不少犹太人通过对启蒙著作的自学、私人教师或者家庭教师介绍和指导, 以惊人的速度进入到启蒙沙龙之中。因此,随着贵族文化向市民文化的转化,出现了一 个受过教育的犹太人阶层。例如,著名犹太学者摩西·门德尔松以及他的朋友们,通过 启蒙思想家弗里德里希·尼科莱的介绍,认识了“狂飚运动”的领袖人物莱辛,并接受 了他的影响。在柏林、柯尼斯堡、布雷斯劳、科隆等普鲁士大城市里,赫里特·赫茨和 拉尔·范哈根等人组织的著名沙龙,已成为知识社交圈和政治社交界的聚会地点[4](P. 127)。
启蒙运动的重要结果之一就是导致了作为犹太世俗化教育运动的“哈斯卡拉”(“Haskala”)的产生,它以启蒙运动为基础,以追求解放为目标,并通过改变发型、服装 、生活方式、接受学校教育来努力达到对社会环境的适应,因而导致了数量日益增多的 犹太人向世俗教育和德意志民族语言文化的转向[5](P.1197)。这种犹太人教育上的世 俗化和市民化,为他们在19世纪的“解放”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前提。
二、普鲁士犹太人争取自身解放的尝试
犹太人受歧视的社会处境唤起了启蒙思想家们的同情。普鲁士著名启蒙思想家、王国 枢密院顾问克里斯蒂安·威廉·冯·多姆认为,“犹太人的解放是符合国家整体利益的 ”。1781年,他发表了《论犹太人民权状况的改善》一书,提出了“犹太人必须完全得 到平等权利,他们有能力履行基督徒市民的义务”的口号[6](P.110)。这部著作的问世 虽引起了一场关于犹太人解放问题的讨论以及一种“必须改善犹太人现状”的普遍情感 ,但在腓特烈大帝时代,国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1786年8月17日腓特烈大帝的去世导致了政府的更替。新国王威廉三世通过1787年2月1 1日的敕令,允许柏林犹太上层人士表达他们自己的意见,因此,1787年5月,他们提出 了一份共同拟定的呈文,其中表达了三点愿望:“1.废除强制性的‘犹太隔都’和连带 责任制。2.向犹太人开放所有的商业部门和职业。3.废除腓特烈大帝时代增加的所有经 济负担。”[7](P.56)
当国王将这份呈文交给枢密院时,枢密院顾问们也明智地表示:“谋生手段受到强烈 限制是犹太人贫穷和受到民族损伤的主要原因。那种对犹太教经师的严密监控必须废除 。为了能召唤犹太人来保卫祖国,必须进行一场关于犹太人法律的改革。”[8](P.45)1 787年夏天,普鲁士政府开始探讨犹太人的兵役义务与立法改革之间的联系问题。为此 ,枢密院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于7月中旬提出了一份名为《优先权与减轻 负担》的纲要。纲要指出:“应废除强迫犹太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扩大犹太人所能从事 的职业部门,并允许犹太人服兵役。”但是,这些原则却受到许多特别规定的限制。例 如,“惟有那些祖辈已在商业领域里经营达三代之久的人,才能被允许进行自由贸易” ;再如,“在有相当多的基督徒生意人的行当里,对犹太人的开业禁令仍应保留”;又 如,“在发生经济犯罪时,犹太人必须缴纳两部的罚金”[8](P.49)。因此,腓特烈大 帝时代的那种歧视性的管理政策仍被延续下来。
直到1789年12月,柏林犹太上层人士才从国王那里得到这份纲要,他们当然大失所望 ,并认为“该建议比迄今为止的状况还要糟糕”。因此,他们坚决拒绝兵役义务:“为 了我们的后代,我们没有权利接受这些限制”,并表示,“如果这份改革提案不能从根 本上得到改变的话,那么我们请求国王,让我们仍然处于原来的状况之中”。接着,他 们表达了“一体化地获得普遍解放”的要求:“我们希望成为拥有与其他臣民同样权利 和义务的土著人!我们不仅要求得到生活费用的新来源,而且要求看到我们市民荣誉的 确立,以及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代表机构。”[7](P.169)但是,国家当局却对犹太人的 要求置若罔闻。
此后,犹太人又分别于1795年与1800年向国王提交了两份内容几乎相同的呈文,但在 这两份相隔5年的呈文中,他们不再提及像1787年那样的解放要求,只提到废除连带责 任制。他们认为,“连带责任制中至少有四点是与作为所有国民法律基础的自然权利相 背离的:1.整个犹太人群体为其中一个成员的偷盗和窝藏罪承担责任;2.在破产嫌疑方 面的连带责任;3.父母为其死去孩子的债务承担责任;4.最年长者对‘隔都’内成员进 行监督的责任”[9](P.106)。但是,国家最高当局与司法部门认定:“犹太人状况的每 一种局部性改革,都会导致犹太人职业可能性的扩大,这必然会造成与基督徒人口新的 竞争,也必然会在基督徒人口中引起一种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有很大的危险性,必 须加以避免。”[8](P.69)因此,它们对犹太人的这两次申诉都严加拒绝,致使犹太人 争取自身解放的尝试归于失败。
三、1812年3月12日的《犹太敕令》的出台
1806年10月,普鲁士军队在耶拿大战中遭到惨败,致使这个新兴的德意志强国陷于崩 溃。根据1807年6月14日的《堤尔西特和约》,普鲁士被迫割让一半领土,除东普鲁士 外,所剩版图被法军长期占领,直到缴纳完沉重的“占领税”。面临这场严重的国家危 机,普鲁士官僚机构提出了改革战略,出任首相的冯·施泰因男爵这样概括了这场国家 改革的主要目标:“必须将这个‘等级国家’转变成一个统一的国家,使这个国家的所 有力量联合起来,从旧的障碍中解放其经济生活。”[3](P.231)
对1807年的这场改革来说,最紧迫的近期目标就是:筹措拿破仑规定的高额占领税, 使这个国家尽快从“占领统治”下摆脱出来;在普遍义务兵役制的基础上制订一部新的 军事法,为反拿破仑的解放战争做准备。要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一场广泛的社会改革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农民解放”的实施与新城市制度的建立,因为惟有引入职业自由 并奉行自由主义经济原则,才能有利于民族经济力量的增强。在这个问题上,当然是不 能忽略犹太少数民族,尤其是那些城市里的犹太人的。这是因为他们有着巨大的商业和 金融潜力,并已经证明了自己是一个经济上特别活跃的集团,更何况人们还期待着能从 他们中征募到士兵。因此,解放犹太人的问题也就从改革事业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产生 出来。
1808年11月20日,也即《城市管理条例》颁布的第二天,内务大臣冯·施勒特尔根据 “平等的市民权利同样也具有平等的市民义务”的原则,向国王提供了一份关于犹太人 的全面改革的计划。他这样写道:“必须首先瓦解犹太人村社,冲刷掉他们的民族性, 不让他们建立国中之国,这关系到把金钱从他们手中再一次交到基督徒手里。”而且, 他认为,“从各行省中,至少能为军队征招到50000犹太士兵,为保卫祖国,国家不能 放弃这部分犹太人”[9](P.201)。尽管这份计划中提出了“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的原 则(如第1、8、18条),但其中仍包括了大量详细而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在市民生 活方面,“犹太人将被排除在所有公职人员之外”;在犹太人承担兵役义务上,严格规 定了“在战场上逃跑时,他所来自的那个群体将承担连带责任”[9](P.244),并在职业 自由以及地产占有权上做出了种种限制,因此,它仅仅只体现了一种“不平等的平等” 。不过,由于1808年11月施泰因首相因外交事件倒台,这一计划并未能变成法律。
1810年10月,哈登贝格继任首相后,继续着施泰因开创的改革事业。1810年年底,他 让他的顾问冯·劳默尔起草一份犹太人解放问题的改革提纲。这份内容达13项条款的《 关于犹太人未来状况的敕令》突出了解放的原则,积极地表述了犹太人的新权利,仅仅 只包括较少的特别规定,例如,犹太人需将自己的姓氏改为德文姓氏,使用德文书面语 ,以及一些将犹太人从商业行当挤向其它市民职业的措施[9](P.332)。但是,司法部里 的传统保守派们否决了劳默尔的草案,哈登贝格由于担心可能引起内阁内部的一场分裂 ,因而将解放犹太人的问题暂时搁置起来。劳默尔对此不满地评论道:“司法部是从一 种不平等的平等原则出发提出异议的,看来却使首相完全背离了自由主义的目标。”[8 ](P.188)
事实上,哈登贝格首相不过采取了一种缓兵之计。事隔一年后的1811年底,他与司法 大臣冯·基尔希埃森达成了一项妥协,由司法部的审理主持冯·普法伊弗尔来起草一份 新法律草案。但是,由于这份包括了54项条款的新草案凸现了“不让犹太人介入国家事 务”的真实意图,为捍卫自由主义原则,哈登贝格亲自动手,删去了其中15条最苛刻的 限制。这份草案通过1812年3月11日国王的签字而获得了法律上的效力,并在第二天颁 布。到此时,犹太人才终于成为了“普鲁士国家公民”。犹太发言人用“真正的忠诚和 无条件的服从”这样的表白,对威廉三世表达了他们的感激之情[8](P.226)。
这部法律虽然宣布了“作为当地居民的犹太人与基督徒一样享有同样的市民权和自由 ”,但犹太人并没有获得完全同样的权利。正如这个《犹太敕令》中所规定的那样:犹 太人虽然“拥有担任高等院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以及担任乡、镇地方性公职的权利, 但不得担任国家公职(第8、9条)”。当然,该敕令也承认犹太人“拥有在城、乡自由移 民的权利(第10条);占有地产的权利(第11条);自由从事职业的权利(第12条);有服兵 役的义务(第16条);并享受婚姻自由,包括异族婚姻自由(第17条);以及私人权利上的 平等(第20条)”;并宣布,“国家废除对犹太人所有的特别捐税(第14条)”[10](P.45- 48)。尽管这部法律并没有包含有关犹太人社团与犹太人礼拜活动的规定,但是,犹太 人现在已经能通过他们的合法方式,间接地取消连带责任制以及那些强迫性的职能了, 从而也使他们第一次获得了某种“真正同化”的可能性。
在普鲁士改革的进程中,1812年3月12日颁布的《犹太敕令》无疑标志着有关犹太人立 法的建设性高潮。尽管这部《犹太敕令》并没有直接达到犹太人完全解放的目标,甚至 某些具体的限制和保留条件还为“复辟时代”对它的部分废除提供了足够的依据,但决 定性的突破仍然发生了,长期以来被迫忍耐的“受保护的犹太人”,毕竟开始朝着“信 仰犹太教的普鲁士市民”的方向转化了。因此,这是一部有未来前途的法律,它同时也 成为了德意志犹太少数民族“同化”的起点。
四、从“复辟时代”到帝国建立
1815年拿破仑帝国倒台后的“复辟时代”,给普鲁士的犹太人带来了两个消极的后果 :一是在法国过去占领的普鲁士地区如莱茵兰、威斯特法伦等地,通过《拿破仑法典》 实现的犹太人市民权被强行取消;二是1812年《犹太敕令》中产生出来的权利在空间上 和内容上都受到了限制。
尽管维也纳会议最后决议中的第16条规定:“为保持现状,在现今个别德意志同盟成 员国里已得到承认的权利中,(应该)坚持对(犹太教)信仰者的承认”[11](P.75),但普 鲁士内务部于1817年作出规定,1812年的《犹太敕令》仅在老普鲁士,即勃兰登堡、东 普鲁士和西里西亚有效,而不适用于其它新省份。因此,在这些总面积超过1815年后普 鲁士国土一半以上的新省份里,即从法国手中收复的失地和新扩张的领土上,存在着20 多种地方性的犹太人政策,可谓五花八门,但无一不是限制犹太人获取市民权的。
惟一的例外出现在波兹南,1812年《犹太敕令》的部分内容被直接引入这一地区,是 因为这里犹太人口众多,必须推行一项对大量来自波兰的东方犹太人的“教育政策”。 1833年,内务部颁布了一项特别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这里的犹太人被划分成两个等级 ,“被授予国籍者”和“想要授予国籍而又没有获得此项权利者”[8](P.247)。对于后 者来说,他们只能享有少许的权利,然而“允许”他们不服兵役,作为补偿,他们必须 交纳作为特别税的“新兵税”;对于前者来说,1812年的《犹太敕令》基本上是有效的 ,但他们没有自由的移民权。通过这样的限制,人们想阻挡住东方犹太人不可控制的向 西迁徙浪潮。因此,直到19世纪中期,只有不足20%的波兰犹太人成功地争取到了普鲁 士国籍。
这种法律状况的分散性以及统一犹太法的拖延,提供了一副令人眼花缭乱的画面,但 这些防护性措施的政治意图却是一目了然的。尽管哈登贝格的改革为犹太人开放了经济 之门,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些社会机会,但在允许犹太人作为市民担任公职、参与国家管 理等问题上是失败的。对于“未改变宗教信仰的犹太人”来说,那些真正代表国家尊严 的部门是关闭的。
直到1846年,当自由主义者在各省议会中占据多数,并认为“犹太人的权利必须得到 普遍贯彻”的时候,国家立法者才于1847年向新成立的普鲁士联合议会提交了一份统一 的犹太法草案,但这个草案中的内容与人们的希望仍然相距甚远[8](P.248)。因为,根 据这个草案,不仅所有地方和国家公职(包括法官、警察和行政职务)对犹太人关闭,而 且连教育事务中的职业也不让“未改宗的”犹太人涉足。只是由于这个草案有着“立法 上统一”的惟一优点,才使它在联合议会中获得了通过,因而引起了深感失望的犹太人 极为强烈的批评。
如果说这部法律阻碍了民族同化的继续发展,那么随即而来的1848革命对此做出了反 应。1848年12月5日,普鲁士联合议会颁布的《特别宪法》,首先承认了“犹太人还缺 乏平等地位”的状况,并宣布,“所有的普鲁士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等级特 权,所有人都能平等地竞争公共职务”(第4条),“市民权和国家公民权的享有不依赖 于宗教的信仰”(第11条)[9](P.521)。似乎犹太人在法律上的解放已经完成。然而,在 革命失败后,普鲁士于1850年1月31日颁布的《新宪法》中,通过一项新条款(14条), 将普鲁士国家定义为一个“基督教国家”,因此犹太人再次被排除在所有国家公职之外 ,甚至还被剥夺了在联合议会中的被选举权。50年代以后,普鲁士国家在犹太人政策上 的结论仍然是:“同意犹太人在工商业方面有充分的权利,但不给予他们各项公共职务 。”[11](P.237)公共事务参与上的限制还涉及到中、小学和大学教师的职位,这对于 数量不断增长、受过教育的犹太人来说当然是痛苦的。因此,犹太人被推向一种“非自 愿的自由化”状态中,即他们要想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公民,惟有改变宗教信仰。
对这种犹太人特别法的清除发生在通向1869年北德意志同盟的间接道路上。在《北德 意志同盟宪法》中做出了这种规定:“所有那些现存的、因宗教信仰的差别而导致的在 市民权和国家公民权上的种种限制都将取消。特别是参与乡、镇地方和省代表机构的资 格以及担任官方公职的资格将不再依赖于宗教信仰。”[9](P.522)这种表述在1871年的 《德意志帝国宪法》里也未加改变地被接受了。至此,法律上对犹太人的解放才总算完 成了。
然而,这个进程并不是由普鲁士来推动的,而是由包括30多个邦国在内的新帝国中的 “上院和下院的反对意见”来推动的。对于俾斯麦这位新帝国的宰相来说,帝国的犹太 人问题只是一种政治机会,他要想巩固其统治的合法性,必须选择这条通过上一级帝国 立法的间接道路。但是,普鲁士是这个新帝国中最大的邦国,并领导着这个新帝国,因 此它的官僚机构仍然能继续追求它的古老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在犹太人面前“保卫” 这个普鲁士国家。
五、总结
追求解放的犹太人,其最初的目标是通过法律上的解放,一体化地进入这个市民社会 。而1807年普鲁士改革中的那些改革家们要求的却是,消解犹太人的民族性,推动单个 的犹太人适应这个市民社会。因此,犹太少数民族也就不再有一体化地进入这个市民社 会的机会了,只有单个的犹太人才能找到走出“犹太隔都”之路的机会。
这种犹太人个体化的适应市民社会的“同化”过程,体现在三个方面:即通过财富、 教育和政治上的作用来确立他们的市民地位。这意味着经济上得到保障,公共教育机构 中获得学习与就业机会,以及对乡、镇地方和国家政治的参与。
根据1812年的《犹太敕令》,犹太人只有担任乡、镇地方公职的可能性,却不能担任 国家公职。这种地方性公职与国家公职有着天壤之别,因为这种地方性公职人员是靠“ 自下而上的”选举来产生的,被选出的代表在普鲁士政治中仅仅只具有较小的意义,而 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公职则是靠“自上而下的”任命来产生的。因此,犹太人并不能 够达到与基督徒市民一样的平等地位,他们是完全被排除在国家公职之外的。
犹太人遭受排挤的现象同样反映在市民教育领域方面。虽然1812年的《犹太敕令》规 定犹太人有权担任高校和中、小学教师,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只有在经过基督教的洗礼 之后才有可能,因为在普鲁士,教师同样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受过教育的犹太人在毕业后也同样遇到了就业上的重重障碍,因为众多的传统职业仍 然是以国家颁发的许可证为前提条件的,这就导致了犹太人不得不以替代性的方式涌入 到那些还残留给他们的诸如医生、律师、作家、报刊发行人、编辑、记者之类的职业领 域中。因此,犹太人在自由职业中超比例的代表性,成为一种奇特的社会现象。
仅仅在经济领域里才出现了一种真实的、值得一提的犹太人自身解放的过程。例如, 在1815年,3/4以上的犹太人属于贫困线下的边缘人(贫困的小商贩、乞讨者等)。到184 8年,超过一半以上的犹太人已处于有保障的生活状况之中。而到1871年德帝国建立之 时,犹太人经济上的市民化过程已成功结束,2/3以上的犹太人已经上升到上等和中等 的市民阶层。对新移入的犹太人来说,小市民阶层(即下等的税收阶层)只被看做是一种 过渡等级(15%),而在下等边缘上,其人数不足所有犹太人的5%[1](P.159)。而且,犹 太人在现金交易和银行交易中,在大宗贸易和店铺贸易中,以及在商业性的职员职业中 ,或是居于领导地位或是拥有超比例的代表,在零售业和工业中,犹太人也有强烈的代 表性,相反,他们在传统的手工业和农业中只占极小的比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恰恰 是当局特别的排除政策,才把他们逼入到这些新兴的资本主义行业中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犹太人个体化地进入这个新兴市民—资产阶级经济社会的进程,是完 全不受各种政治动荡、革命和反动干扰的影响而向前推进的。人们能将此归结为这种新 的竞争性经济连续不断的大踏步前进。因为,即使在“复辟时代”,也仍然保存了1807 年改革中的职业自由和自由竞争经济。在这种发展中,这个少数民族充分利用了他们所 获得的机会。
总之,1807年开始的普鲁士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复辟时代”,改变了犹太人一体化 地获得解放的进程,并将他们推向了一条消解自身民族性、个体化地适应市民社会的“ 同化”道路。在半个多世纪里,普鲁士国家的官僚机构一直将他们排除在国家公职、教 育机构职业以及传统职业之外,除非他们接受基督教的洗礼。因此,犹太人尽管获得了 一种经济上的自身解放,但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因而这种“解放”以及与之 相联系的“同化”都是不完全的。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才为犹太人在法律上的真 正解放开辟了新的可能性。
收稿日期:2002-10-22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4年03期
【原文出处】《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01期第45~51页
【作者简介】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罗衡林(1964-),女,湖南常德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湖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副 教授,主要从事德国现代化及欧洲史研究。
【内容提要】 | 1807年开始的普鲁士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复辟时代”,改变了犹太人一体化地获得 解放的进程,并将他们推向了一条消解自身民族性、个体化地适应市民社会的“同化” 道路。在半个多世纪里,普鲁士国家的官僚机构一直将他们排除在国家公职、教育机构 职业以及传统职业之外,除非他们接受基督教的洗礼。因此,犹太人尽管获得了一种经 济上的自身解放,但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因而这种“解放”以及与之相联系 的“同化”都是不完全的。1871年德帝国的建立,才为犹太人在法律上的真正解放开辟 了新的可能性。 |
“犹太人的解放”指的是作为德意志少数民族的犹太人从法律、政治上摆脱对他们旧 有的限制。“解放”与“同化”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前者表达的是市民平等权利的法 律范围,后者表达的是犹太人对德意志市民社会的适应性。显然,惟有通过法律上的改 革,才能为犹太人的社会适应创造前提条件,也惟有法律上的真正“解放”才能达到社 会上的真正“同化”。本文将以早期普鲁士犹太人的社会状况为出发点,来论述犹太人 争取自身解放的尝试,并重点探讨1812年《犹太敕令》的出台,以及“复辟时代”至德 帝国建立期间普鲁士政府的犹太人政策,最后讨论在“解放”与“同化”进程中犹太人 的市民化问题。
一、早期普鲁士犹太人的社会处境
在16世纪兴起的驱犹浪潮中,勃兰登堡—普鲁士的犹太人曾在1573年被“永远地”驱 逐出境。因此,在这个德意志邦国里,犹太人历史上的新开端是以1671年5月21日的《 犹太敕令》为标志的。通过这个敕令,腓特烈·威廉大选侯(1640—1688)接纳了50户遭 受奥地利驱逐的犹太人家庭[1](P.132)。接纳这批来自维也纳富裕的犹太人完全出于经 济上的目的,因为他们曾每年为维也纳宫廷缴纳过31000古尔登的捐税[1](P.132)。接 纳他们,自然能给此时正在奋发向上的勃兰登堡—普鲁士带来好处。
由于顾及到非犹太各阶层和各城市的态度,1671年5月颁布的《犹太敕令》仍不允许犹 太人建立自己的教堂;在经济上,也惟有那些不是为基督徒专门保留的行业,才允许犹 太人自由从事。但是,为了加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贸易活力,犹太人被“破天荒地”允 许购买地产和房产,并被免除了过去那种通过边界和城门时必须缴纳的歧视性“护送税 ”。作为回报,这些“受保护的犹太人”每年必须缴纳8塔勒的“保护金”以及1塔勒的 “结婚税”[1](P.6)。
威廉大选侯的犹太人政策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使勃兰登堡—普鲁士成为一个独立的 欧洲强国。为此,他想通过一种给外来的犹太人带来好处的宽宏大量的移民政策来壮大 普鲁士自身的财力。但是,在威廉大选侯去世以后,尤其是在腓特烈·威廉二世(即腓 特烈大帝,1740—1786)的统治时代,犹太人的社会处境明显恶化。到18世纪中叶,随 着勃兰登堡—普鲁士疆界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犹太人被纳入到这个邦国的统治之下 。在新获得的区域里,犹太人中仅有职业者就达60000名之多,但他们远不如1671年接 纳的那50户犹太人富裕。因此,腓特烈大帝不再通过宽宏大量的移民政策与自由贸易特 权来增强犹太人的纳税力,而是通过日益增长的限制性政策,尽可能多地从他们手中榨 取直接的捐税[1](P.136)。
在1750年颁布的针对犹太人的《总规章》中,包括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阻止犹太 移民的增加,逼走贫穷的犹太人,尽可能在税收方面利用富裕的犹太人。(2)为了有利 于行会中的基督徒市民,只允许犹太人经营剩余下来的商业部门,信仰基督教的工商业 者一旦要求从事某商业部门的活动,犹太人就必须离开这个商业部门。(3)规定全体犹 太教徒的连带责任制。这种责任制导致了强制性的“犹太隔都”的出现,它的最初目的 只是为了征收保护税和其它捐税,后被扩大到犯罪行为、窝藏罪犯、破产,以及仆人、 家庭成员义务等各个方面[1](P.66)。
以此为依据,腓特烈大帝时代的普鲁士,在犹太人问题上采取了国家限制与官僚主义 控制的极端形式。首先,减少每个犹太家庭的合法继承人。《总规章》规定,每个“正 式得到保护的犹太人”只能“安排”1个孩子作为继承人,而其他后代要么去国外,要 么与一位“正式得到保护的犹太人”结婚,而在威廉大选侯时代,他们是能安排3个孩 子作为继承人的[2](P.36)。其次,要求犹太人缴纳的款项不断增加。1700年,勃兰登 堡的犹太人群体总共缴纳了3000塔勒的“保护税”;而在1768年,这笔款项总计已上升 到25000塔勒之多。除“结婚税”、“新兵税”、“年历税”、“教堂税”等名目繁多 的苛捐杂税外,国家还经常强制性地要求他们收购王室瓷器制造业的手工产品,这些瓷 器要求犹太人以每件300塔勒的价格收购,但需他们自己到国外销售,其中的风险损失 大约为50%。因此,在所有柏林犹太人的住所里,都摆放着那些销售不出去的与原物一 般大小的瓷猴[1](P.137)。
在威廉大选侯时代,国家并没有对犹太人的群体生活进行干预,然而在18世纪,对犹 太人礼拜活动进行的监督和干预达到了极为严厉的程度。例如,在柯尼斯堡,当局委派 的检察官能列席犹太人的礼拜仪式,犹太祈祷书也受到官方的检查,犹太人被强迫用修 改了的祈祷书祈祷,甚至用德语祈祷,最后发展到用柯尼斯堡大学神学系的新教教授们 定期监督犹太礼拜仪式的地步。官方宣称,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制止“每次对基督教的谩 骂”[3](P.78)。
尽管如此,在这个“开明专制”的普鲁士国家里,仍然存在着犹太人参加德意志文化 运动的机会。不少犹太人通过对启蒙著作的自学、私人教师或者家庭教师介绍和指导, 以惊人的速度进入到启蒙沙龙之中。因此,随着贵族文化向市民文化的转化,出现了一 个受过教育的犹太人阶层。例如,著名犹太学者摩西·门德尔松以及他的朋友们,通过 启蒙思想家弗里德里希·尼科莱的介绍,认识了“狂飚运动”的领袖人物莱辛,并接受 了他的影响。在柏林、柯尼斯堡、布雷斯劳、科隆等普鲁士大城市里,赫里特·赫茨和 拉尔·范哈根等人组织的著名沙龙,已成为知识社交圈和政治社交界的聚会地点[4](P. 127)。
启蒙运动的重要结果之一就是导致了作为犹太世俗化教育运动的“哈斯卡拉”(“Haskala”)的产生,它以启蒙运动为基础,以追求解放为目标,并通过改变发型、服装 、生活方式、接受学校教育来努力达到对社会环境的适应,因而导致了数量日益增多的 犹太人向世俗教育和德意志民族语言文化的转向[5](P.1197)。这种犹太人教育上的世 俗化和市民化,为他们在19世纪的“解放”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前提。
二、普鲁士犹太人争取自身解放的尝试
犹太人受歧视的社会处境唤起了启蒙思想家们的同情。普鲁士著名启蒙思想家、王国 枢密院顾问克里斯蒂安·威廉·冯·多姆认为,“犹太人的解放是符合国家整体利益的 ”。1781年,他发表了《论犹太人民权状况的改善》一书,提出了“犹太人必须完全得 到平等权利,他们有能力履行基督徒市民的义务”的口号[6](P.110)。这部著作的问世 虽引起了一场关于犹太人解放问题的讨论以及一种“必须改善犹太人现状”的普遍情感 ,但在腓特烈大帝时代,国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1786年8月17日腓特烈大帝的去世导致了政府的更替。新国王威廉三世通过1787年2月1 1日的敕令,允许柏林犹太上层人士表达他们自己的意见,因此,1787年5月,他们提出 了一份共同拟定的呈文,其中表达了三点愿望:“1.废除强制性的‘犹太隔都’和连带 责任制。2.向犹太人开放所有的商业部门和职业。3.废除腓特烈大帝时代增加的所有经 济负担。”[7](P.56)
当国王将这份呈文交给枢密院时,枢密院顾问们也明智地表示:“谋生手段受到强烈 限制是犹太人贫穷和受到民族损伤的主要原因。那种对犹太教经师的严密监控必须废除 。为了能召唤犹太人来保卫祖国,必须进行一场关于犹太人法律的改革。”[8](P.45)1 787年夏天,普鲁士政府开始探讨犹太人的兵役义务与立法改革之间的联系问题。为此 ,枢密院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于7月中旬提出了一份名为《优先权与减轻 负担》的纲要。纲要指出:“应废除强迫犹太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扩大犹太人所能从事 的职业部门,并允许犹太人服兵役。”但是,这些原则却受到许多特别规定的限制。例 如,“惟有那些祖辈已在商业领域里经营达三代之久的人,才能被允许进行自由贸易” ;再如,“在有相当多的基督徒生意人的行当里,对犹太人的开业禁令仍应保留”;又 如,“在发生经济犯罪时,犹太人必须缴纳两部的罚金”[8](P.49)。因此,腓特烈大 帝时代的那种歧视性的管理政策仍被延续下来。
直到1789年12月,柏林犹太上层人士才从国王那里得到这份纲要,他们当然大失所望 ,并认为“该建议比迄今为止的状况还要糟糕”。因此,他们坚决拒绝兵役义务:“为 了我们的后代,我们没有权利接受这些限制”,并表示,“如果这份改革提案不能从根 本上得到改变的话,那么我们请求国王,让我们仍然处于原来的状况之中”。接着,他 们表达了“一体化地获得普遍解放”的要求:“我们希望成为拥有与其他臣民同样权利 和义务的土著人!我们不仅要求得到生活费用的新来源,而且要求看到我们市民荣誉的 确立,以及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代表机构。”[7](P.169)但是,国家当局却对犹太人的 要求置若罔闻。
此后,犹太人又分别于1795年与1800年向国王提交了两份内容几乎相同的呈文,但在 这两份相隔5年的呈文中,他们不再提及像1787年那样的解放要求,只提到废除连带责 任制。他们认为,“连带责任制中至少有四点是与作为所有国民法律基础的自然权利相 背离的:1.整个犹太人群体为其中一个成员的偷盗和窝藏罪承担责任;2.在破产嫌疑方 面的连带责任;3.父母为其死去孩子的债务承担责任;4.最年长者对‘隔都’内成员进 行监督的责任”[9](P.106)。但是,国家最高当局与司法部门认定:“犹太人状况的每 一种局部性改革,都会导致犹太人职业可能性的扩大,这必然会造成与基督徒人口新的 竞争,也必然会在基督徒人口中引起一种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有很大的危险性,必 须加以避免。”[8](P.69)因此,它们对犹太人的这两次申诉都严加拒绝,致使犹太人 争取自身解放的尝试归于失败。
三、1812年3月12日的《犹太敕令》的出台
1806年10月,普鲁士军队在耶拿大战中遭到惨败,致使这个新兴的德意志强国陷于崩 溃。根据1807年6月14日的《堤尔西特和约》,普鲁士被迫割让一半领土,除东普鲁士 外,所剩版图被法军长期占领,直到缴纳完沉重的“占领税”。面临这场严重的国家危 机,普鲁士官僚机构提出了改革战略,出任首相的冯·施泰因男爵这样概括了这场国家 改革的主要目标:“必须将这个‘等级国家’转变成一个统一的国家,使这个国家的所 有力量联合起来,从旧的障碍中解放其经济生活。”[3](P.231)
对1807年的这场改革来说,最紧迫的近期目标就是:筹措拿破仑规定的高额占领税, 使这个国家尽快从“占领统治”下摆脱出来;在普遍义务兵役制的基础上制订一部新的 军事法,为反拿破仑的解放战争做准备。要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一场广泛的社会改革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农民解放”的实施与新城市制度的建立,因为惟有引入职业自由 并奉行自由主义经济原则,才能有利于民族经济力量的增强。在这个问题上,当然是不 能忽略犹太少数民族,尤其是那些城市里的犹太人的。这是因为他们有着巨大的商业和 金融潜力,并已经证明了自己是一个经济上特别活跃的集团,更何况人们还期待着能从 他们中征募到士兵。因此,解放犹太人的问题也就从改革事业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产生 出来。
1808年11月20日,也即《城市管理条例》颁布的第二天,内务大臣冯·施勒特尔根据 “平等的市民权利同样也具有平等的市民义务”的原则,向国王提供了一份关于犹太人 的全面改革的计划。他这样写道:“必须首先瓦解犹太人村社,冲刷掉他们的民族性, 不让他们建立国中之国,这关系到把金钱从他们手中再一次交到基督徒手里。”而且, 他认为,“从各行省中,至少能为军队征招到50000犹太士兵,为保卫祖国,国家不能 放弃这部分犹太人”[9](P.201)。尽管这份计划中提出了“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的原 则(如第1、8、18条),但其中仍包括了大量详细而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在市民生 活方面,“犹太人将被排除在所有公职人员之外”;在犹太人承担兵役义务上,严格规 定了“在战场上逃跑时,他所来自的那个群体将承担连带责任”[9](P.244),并在职业 自由以及地产占有权上做出了种种限制,因此,它仅仅只体现了一种“不平等的平等” 。不过,由于1808年11月施泰因首相因外交事件倒台,这一计划并未能变成法律。
1810年10月,哈登贝格继任首相后,继续着施泰因开创的改革事业。1810年年底,他 让他的顾问冯·劳默尔起草一份犹太人解放问题的改革提纲。这份内容达13项条款的《 关于犹太人未来状况的敕令》突出了解放的原则,积极地表述了犹太人的新权利,仅仅 只包括较少的特别规定,例如,犹太人需将自己的姓氏改为德文姓氏,使用德文书面语 ,以及一些将犹太人从商业行当挤向其它市民职业的措施[9](P.332)。但是,司法部里 的传统保守派们否决了劳默尔的草案,哈登贝格由于担心可能引起内阁内部的一场分裂 ,因而将解放犹太人的问题暂时搁置起来。劳默尔对此不满地评论道:“司法部是从一 种不平等的平等原则出发提出异议的,看来却使首相完全背离了自由主义的目标。”[8 ](P.188)
事实上,哈登贝格首相不过采取了一种缓兵之计。事隔一年后的1811年底,他与司法 大臣冯·基尔希埃森达成了一项妥协,由司法部的审理主持冯·普法伊弗尔来起草一份 新法律草案。但是,由于这份包括了54项条款的新草案凸现了“不让犹太人介入国家事 务”的真实意图,为捍卫自由主义原则,哈登贝格亲自动手,删去了其中15条最苛刻的 限制。这份草案通过1812年3月11日国王的签字而获得了法律上的效力,并在第二天颁 布。到此时,犹太人才终于成为了“普鲁士国家公民”。犹太发言人用“真正的忠诚和 无条件的服从”这样的表白,对威廉三世表达了他们的感激之情[8](P.226)。
这部法律虽然宣布了“作为当地居民的犹太人与基督徒一样享有同样的市民权和自由 ”,但犹太人并没有获得完全同样的权利。正如这个《犹太敕令》中所规定的那样:犹 太人虽然“拥有担任高等院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以及担任乡、镇地方性公职的权利, 但不得担任国家公职(第8、9条)”。当然,该敕令也承认犹太人“拥有在城、乡自由移 民的权利(第10条);占有地产的权利(第11条);自由从事职业的权利(第12条);有服兵 役的义务(第16条);并享受婚姻自由,包括异族婚姻自由(第17条);以及私人权利上的 平等(第20条)”;并宣布,“国家废除对犹太人所有的特别捐税(第14条)”[10](P.45- 48)。尽管这部法律并没有包含有关犹太人社团与犹太人礼拜活动的规定,但是,犹太 人现在已经能通过他们的合法方式,间接地取消连带责任制以及那些强迫性的职能了, 从而也使他们第一次获得了某种“真正同化”的可能性。
在普鲁士改革的进程中,1812年3月12日颁布的《犹太敕令》无疑标志着有关犹太人立 法的建设性高潮。尽管这部《犹太敕令》并没有直接达到犹太人完全解放的目标,甚至 某些具体的限制和保留条件还为“复辟时代”对它的部分废除提供了足够的依据,但决 定性的突破仍然发生了,长期以来被迫忍耐的“受保护的犹太人”,毕竟开始朝着“信 仰犹太教的普鲁士市民”的方向转化了。因此,这是一部有未来前途的法律,它同时也 成为了德意志犹太少数民族“同化”的起点。
四、从“复辟时代”到帝国建立
1815年拿破仑帝国倒台后的“复辟时代”,给普鲁士的犹太人带来了两个消极的后果 :一是在法国过去占领的普鲁士地区如莱茵兰、威斯特法伦等地,通过《拿破仑法典》 实现的犹太人市民权被强行取消;二是1812年《犹太敕令》中产生出来的权利在空间上 和内容上都受到了限制。
尽管维也纳会议最后决议中的第16条规定:“为保持现状,在现今个别德意志同盟成 员国里已得到承认的权利中,(应该)坚持对(犹太教)信仰者的承认”[11](P.75),但普 鲁士内务部于1817年作出规定,1812年的《犹太敕令》仅在老普鲁士,即勃兰登堡、东 普鲁士和西里西亚有效,而不适用于其它新省份。因此,在这些总面积超过1815年后普 鲁士国土一半以上的新省份里,即从法国手中收复的失地和新扩张的领土上,存在着20 多种地方性的犹太人政策,可谓五花八门,但无一不是限制犹太人获取市民权的。
惟一的例外出现在波兹南,1812年《犹太敕令》的部分内容被直接引入这一地区,是 因为这里犹太人口众多,必须推行一项对大量来自波兰的东方犹太人的“教育政策”。 1833年,内务部颁布了一项特别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这里的犹太人被划分成两个等级 ,“被授予国籍者”和“想要授予国籍而又没有获得此项权利者”[8](P.247)。对于后 者来说,他们只能享有少许的权利,然而“允许”他们不服兵役,作为补偿,他们必须 交纳作为特别税的“新兵税”;对于前者来说,1812年的《犹太敕令》基本上是有效的 ,但他们没有自由的移民权。通过这样的限制,人们想阻挡住东方犹太人不可控制的向 西迁徙浪潮。因此,直到19世纪中期,只有不足20%的波兰犹太人成功地争取到了普鲁 士国籍。
这种法律状况的分散性以及统一犹太法的拖延,提供了一副令人眼花缭乱的画面,但 这些防护性措施的政治意图却是一目了然的。尽管哈登贝格的改革为犹太人开放了经济 之门,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些社会机会,但在允许犹太人作为市民担任公职、参与国家管 理等问题上是失败的。对于“未改变宗教信仰的犹太人”来说,那些真正代表国家尊严 的部门是关闭的。
直到1846年,当自由主义者在各省议会中占据多数,并认为“犹太人的权利必须得到 普遍贯彻”的时候,国家立法者才于1847年向新成立的普鲁士联合议会提交了一份统一 的犹太法草案,但这个草案中的内容与人们的希望仍然相距甚远[8](P.248)。因为,根 据这个草案,不仅所有地方和国家公职(包括法官、警察和行政职务)对犹太人关闭,而 且连教育事务中的职业也不让“未改宗的”犹太人涉足。只是由于这个草案有着“立法 上统一”的惟一优点,才使它在联合议会中获得了通过,因而引起了深感失望的犹太人 极为强烈的批评。
如果说这部法律阻碍了民族同化的继续发展,那么随即而来的1848革命对此做出了反 应。1848年12月5日,普鲁士联合议会颁布的《特别宪法》,首先承认了“犹太人还缺 乏平等地位”的状况,并宣布,“所有的普鲁士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等级特 权,所有人都能平等地竞争公共职务”(第4条),“市民权和国家公民权的享有不依赖 于宗教的信仰”(第11条)[9](P.521)。似乎犹太人在法律上的解放已经完成。然而,在 革命失败后,普鲁士于1850年1月31日颁布的《新宪法》中,通过一项新条款(14条), 将普鲁士国家定义为一个“基督教国家”,因此犹太人再次被排除在所有国家公职之外 ,甚至还被剥夺了在联合议会中的被选举权。50年代以后,普鲁士国家在犹太人政策上 的结论仍然是:“同意犹太人在工商业方面有充分的权利,但不给予他们各项公共职务 。”[11](P.237)公共事务参与上的限制还涉及到中、小学和大学教师的职位,这对于 数量不断增长、受过教育的犹太人来说当然是痛苦的。因此,犹太人被推向一种“非自 愿的自由化”状态中,即他们要想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公民,惟有改变宗教信仰。
对这种犹太人特别法的清除发生在通向1869年北德意志同盟的间接道路上。在《北德 意志同盟宪法》中做出了这种规定:“所有那些现存的、因宗教信仰的差别而导致的在 市民权和国家公民权上的种种限制都将取消。特别是参与乡、镇地方和省代表机构的资 格以及担任官方公职的资格将不再依赖于宗教信仰。”[9](P.522)这种表述在1871年的 《德意志帝国宪法》里也未加改变地被接受了。至此,法律上对犹太人的解放才总算完 成了。
然而,这个进程并不是由普鲁士来推动的,而是由包括30多个邦国在内的新帝国中的 “上院和下院的反对意见”来推动的。对于俾斯麦这位新帝国的宰相来说,帝国的犹太 人问题只是一种政治机会,他要想巩固其统治的合法性,必须选择这条通过上一级帝国 立法的间接道路。但是,普鲁士是这个新帝国中最大的邦国,并领导着这个新帝国,因 此它的官僚机构仍然能继续追求它的古老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在犹太人面前“保卫” 这个普鲁士国家。
五、总结
追求解放的犹太人,其最初的目标是通过法律上的解放,一体化地进入这个市民社会 。而1807年普鲁士改革中的那些改革家们要求的却是,消解犹太人的民族性,推动单个 的犹太人适应这个市民社会。因此,犹太少数民族也就不再有一体化地进入这个市民社 会的机会了,只有单个的犹太人才能找到走出“犹太隔都”之路的机会。
这种犹太人个体化的适应市民社会的“同化”过程,体现在三个方面:即通过财富、 教育和政治上的作用来确立他们的市民地位。这意味着经济上得到保障,公共教育机构 中获得学习与就业机会,以及对乡、镇地方和国家政治的参与。
根据1812年的《犹太敕令》,犹太人只有担任乡、镇地方公职的可能性,却不能担任 国家公职。这种地方性公职与国家公职有着天壤之别,因为这种地方性公职人员是靠“ 自下而上的”选举来产生的,被选出的代表在普鲁士政治中仅仅只具有较小的意义,而 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公职则是靠“自上而下的”任命来产生的。因此,犹太人并不能 够达到与基督徒市民一样的平等地位,他们是完全被排除在国家公职之外的。
犹太人遭受排挤的现象同样反映在市民教育领域方面。虽然1812年的《犹太敕令》规 定犹太人有权担任高校和中、小学教师,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只有在经过基督教的洗礼 之后才有可能,因为在普鲁士,教师同样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受过教育的犹太人在毕业后也同样遇到了就业上的重重障碍,因为众多的传统职业仍 然是以国家颁发的许可证为前提条件的,这就导致了犹太人不得不以替代性的方式涌入 到那些还残留给他们的诸如医生、律师、作家、报刊发行人、编辑、记者之类的职业领 域中。因此,犹太人在自由职业中超比例的代表性,成为一种奇特的社会现象。
仅仅在经济领域里才出现了一种真实的、值得一提的犹太人自身解放的过程。例如, 在1815年,3/4以上的犹太人属于贫困线下的边缘人(贫困的小商贩、乞讨者等)。到184 8年,超过一半以上的犹太人已处于有保障的生活状况之中。而到1871年德帝国建立之 时,犹太人经济上的市民化过程已成功结束,2/3以上的犹太人已经上升到上等和中等 的市民阶层。对新移入的犹太人来说,小市民阶层(即下等的税收阶层)只被看做是一种 过渡等级(15%),而在下等边缘上,其人数不足所有犹太人的5%[1](P.159)。而且,犹 太人在现金交易和银行交易中,在大宗贸易和店铺贸易中,以及在商业性的职员职业中 ,或是居于领导地位或是拥有超比例的代表,在零售业和工业中,犹太人也有强烈的代 表性,相反,他们在传统的手工业和农业中只占极小的比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恰恰 是当局特别的排除政策,才把他们逼入到这些新兴的资本主义行业中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犹太人个体化地进入这个新兴市民—资产阶级经济社会的进程,是完 全不受各种政治动荡、革命和反动干扰的影响而向前推进的。人们能将此归结为这种新 的竞争性经济连续不断的大踏步前进。因为,即使在“复辟时代”,也仍然保存了1807 年改革中的职业自由和自由竞争经济。在这种发展中,这个少数民族充分利用了他们所 获得的机会。
总之,1807年开始的普鲁士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复辟时代”,改变了犹太人一体化 地获得解放的进程,并将他们推向了一条消解自身民族性、个体化地适应市民社会的“ 同化”道路。在半个多世纪里,普鲁士国家的官僚机构一直将他们排除在国家公职、教 育机构职业以及传统职业之外,除非他们接受基督教的洗礼。因此,犹太人尽管获得了 一种经济上的自身解放,但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因而这种“解放”以及与之 相联系的“同化”都是不完全的。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才为犹太人在法律上的真 正解放开辟了新的可能性。
收稿日期:20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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