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法国新旧贵族的融合与同化
——长袍贵族析评
刘文立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3年08期
【原文出处】《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广州)2003年03期第45~49,72页
【作者简介】中山大学历史系,广东广州510275
    刘文立(1943—),男,湖南长沙人,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文章旨在考察脱胎于平民等级的显宦“长袍贵族”的形成和异化的进程,评析期间新贵族与封建专制王权、旧贵族和下层民众的关系及其演变,从而揭示特权等级必然随着专制政体的倾覆而消亡的历史规律。
【关 键 词】长袍贵族/佩剑贵族/平民等级/专制王权/卖官鬻爵/波莱敕令/高等法院/福隆德运动


    中图分类号:K56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639(2003)03-0045-05
    百年战争(1337~1453)结束后,法兰西王权得到恢复和加强,专制特征越来越明显,中世纪早期定型的封建领主治理架构进一步动摇,其权势趋于弱化,中央政权对各地区的统治有效得多了。查理七世(1422~1461)和路易十一(1461~1483)都致力于君主集权和民族统一,抑制僧俗贵族的权势。1465年,路易十一击败了大封建领主结成的“公益联盟”;1481年,他取得昂儒家族的遗产,并同业已控制了尼德兰的哈布斯堡皇朝抗衡。饱受战乱摧残的民族经济生活迅速复苏,农村重现生机,政府在实业领域如纺织工业开始推行重商主义方针。1484年召开的三级会议确实表明,以王权为中心的统一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功。
    在扩张中的疆域内,法兰西国王的权力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因他在封建领主制金字塔形结构中所处的最高地位而享有的宗主权(suzeraineté),制约着他与附庸之间的私人关系,属于私权的范畴。宗主权界定了国王和附庸的义务和权利:比如国王必须保护附庸,附庸得向国王效忠;在某些情况下,附庸有义务率兵跟随国王打仗,向他提供经济援助,应召出席王室法庭陪审;国王有义务调解附庸与附庸之间的纠纷,并受理相关的上诉;附庸若已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效忠,国王不得剥夺其领地,无权干涉他在领地内的统治权。第二类是君主权(souveraineté),系国王作为君主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具有公权的性质:国王除在王室领地上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外,比如在中央,他有权设立政府的各类机构和任免相关的官吏;在地方,亦有权建立行政区划并委派总督等钦定官吏加以管理。[1](p84~85)国王既要充分利用宗主权,更得努力强化君主权,通过逐步消除领主的封建权利和特权的种种方式,达到使宗主权归并为他本人以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名义行使的单一君主权的目的。有鉴于此,从王国政治制度的稳定着眼,在非僧俗贵族的平民等级成员中擢用中央和地方官吏的作法既有必要,又具实效。采取这种举措,不仅使各级各类治理机构出现了与贵族官吏分享权力的资产者精英,有助于缓和两个特权等级与平民等级的对立,淡化三个社会群体的分野,吸引广大平民对王权的支持从而扩大政权的基础,同时也导致了君主权对领主权的蚕食,领主的封建权利和特权必然相应地缩小。举例说,封建主把其领地上公务人员的任免视作自己的权限,能将这些职务出租或出售;封建主设有法庭,法官由他任命,自然维护他的权益,常用高额的诉讼费和罚金来盘剥领地上的居民,往往是农民。
    1302年,菲利普四世(1285~1314)将书记官和公证人的职务自行出售,早期的官职买卖肇始,后来售官的范围由司法部门逐渐扩及到财税、行政等领域。于是,在以战功封侯晋爵的“佩剑贵族”(lanoblessed'épée)之外开始出现另一类官吏,史称“长袍贵族”或译作“穿袍贵族”(lanoblessederobe),因其履行公务时的着装而得名。在任命官职的方式上,关于中央及地方官员如领地管理官、税务官、财务官、大法官、大法官助理、高等法院法官的委派,法兰西王国很长时期中没有统一的作法。国王本人时而钦赐官职,政府时而允许与拟授官职级别相同的在任官员举荐推选,或者像14世纪初出现的情形那样,让有意为官的人自己捐纳。当绝对君主制形成、封建领主权变弱时,在路易十二(1498~1515)的朝代,后一种做法排除着来自佩剑贵族的阻力而日见盛行。不过,对于政府来说,出售官职起初与其说是一种深思熟虑的长远谋略,不如说是迫于财政需要尤其是战事频繁军费不足而采取的权宜措施:让富人自愿买官总比向穷人强行征税容易得多,哪怕这会引起古老佩剑贵族的妒忌和反对。开始时,这笔款项只是谋官者就任之前向掌玺公署交纳的一笔税金。后来,为了填补国库虚空渐次提高了它的数额。久而久之,卖官鬻爵(vénalitédesoffices)的举措才成为制度,它经历了职位及身而止到可以世袭的过程。既然仕进有路,对第三等级的成员来说,发家致富就成了他们以平民之身出任官吏从而跻身特权等级的必备前提。而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随后新大陆的“发现”,适时地为众多中上层资产者提供了聚敛资财继而晋升官爵的首要条件。
    百年战乱结束后,15世纪下半叶后期起法国社会总的生产力以罕见的速度增强。得益于跨越大西洋的航线的开辟,大量贵重金属不仅涌向西班牙和葡萄牙,也流入了法国,成为促进市场流通和工商业繁荣的一大因素。由于公共信贷增加和储蓄能力提高,银行业有了长足发展,大规模海上贸易(1517年兴建勒阿弗尔港)以及奢侈品工业日见兴旺,境内各大地区之间出现了贸易的网络,市场在急剧扩大。一批包税人、商贾、制造业业主、承包人和大手工作坊师傅以各种手段积累了物质财富,随即要谋求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权力。他们通过同封建主的斗争从国王那里获得特许状,领地上资产者自治的“公社城市”(villesdecommune)在各地区不断涌现。受制于绝对王权,又遭到特权等级的贬低和排斥,中上层资产者当然不满足于自己的仅仅是纳税人的地位,其掌管公共事务的欲望越来越强烈。他们懂得,尽管资财和知识造就了这个拥有经济实力和社会声望的阶级,但他们的潜能必须靠财产和才干以外的手段方能充分发挥。即是说,资产阶级要动摇封建君主制赖以奠基的等级制社会架构,力争得到与僧俗贵族平等的参与政权的机会。正如熟知法国历史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政治上的成就伴随着。它在封建领主统治下是被剥削的等级,在公社里是武装的和自治的团体,在一些地方组成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在另一些地方组成君主国中的纳税的第三等级;后来,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它是等级君主国或专制君主国中同贵族抗衡的势力,甚至是大君主国的主要基础”。正是这些活跃于金融、工商、运输业以及司法税务界的社会精英,充当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第三等级的政治代表。除了得到城市公社的参政议政权外,一些富裕而有教养的平民还觊觎着王国政府的各级各类官职。封建制度下殷实资产者对官衔爵位的渴望,究其根源,是他们对持久而稳定的社会地位和产业保障理所当然的追求。而16世纪法国的军事、宗教、经济和政治形势,利于他们达到自己的目的。当时,法国同神圣罗马帝国争霸中西欧,继续征讨意大利,国内出现宗教改革并继以有外国军队卷入的长年宗教战争。面临国内外危局,王权必须将解决财税难题和改善司法行政视为紧要的政务。
    弗朗斯瓦一世(1515~1547)治下,1523年设立了负责卖官的专门机构“官职候补处”(lebureaudespartiescasuelles),起初只售出缺的官衔,后来才涉及增设的职位。国王善待富商巨贾,他周围的一些“金融界人士”既成了王国的高官,又是国王的借款人;正是有赖于他们的帮助,16世纪20年代方得以首次发行公债。为了对外战争和强化王权的需要,弗朗斯瓦一世厉行财税改革,1523年将王室领地的收入和其他税收集中于国库,1542年成立16个总税务局,为此委任了相应的官员。由于经济财税案件增多,法国仿照意大利的范例设立了“商务法官”,经济法庭开始建立。1534至1544年间,还创立了起初以整饬军纪和维护治安为目的的军事公安法庭(maréchaussée)。由于职位供不应求,出现过这样的情形:一项官职由两个人平分,每个人各为官半年;在17世纪,甚至由4个人平分,每人各为官3个月。亨利二世(1547~1559)时期,先前的司法区改为初级法院所在地,国王配备了可以购买的顾问法官的职位,赋予他们以审判民事小案的权力。从此,通过购买的方式在王宫事务、行政、外交、海陆军和司法等官署中仕进的资产者日见增多。他们在司法领域里公干的现象尤为普遍,平民出身的法官、检察官、书记官、律师、公证人大批产生,实现着第三等级自菲利普四世以来追求的被国王册封为“法律骑士”的梦想。比如16世纪下半叶的教派战乱期间,国库虚空迫使政府再增设官职,许多资产者乘机在各大城市的司法部门购取了职位,鲁昂、普瓦蒂埃、波尔多、尼奥尔的情形就是这样。上升期资产阶级的势力越来越大,值此有文艺复兴之称的时代,“谁在商业、工业、政府、战争或神学中使自己自由或独立,政权今后就属于谁。政权不属于军事贵族,不属于教会,不属于农民,也不属于行会资产者。政权属于资产阶级的一种新形式,它由批发商、法学家或企业家组成,它将关于财产的罗马定义付诸实施,表明自由的态度并直接支配农业、旧行业或战争所无法吸收的增长起来的劳动力。在欧洲各地,新的更广大的寡头政治集团行将取代旧的寡头政治集团,他们占有政权,把国家实权集中到自己手中,并走在旧阶级的前面。”[2](p37)引文所述,不妨说是这些高层平民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登上权力角逐场的时代场景。任职以后,资产者不仅可获取朝廷命官的荣耀以及某些赋税的减免,还能得到俸禄和“礼品”;随后如果正式受封贵族的姓氏和爵位,可全免赋税。就政府而言,通过“批发”售官虽解财政的燃眉之急,却因随后须向官员发放薪俸反而增加了国库的支出。1604年,亨利四世(1589~1610)采纳金融家、高等法院秘书查理·波莱(CharlesPaulet)的建议,颁布“波莱敕令”:国家每年征收官职售价的1/60作为官职税(paulette),交换条件是官职可以世袭。由于波莱敕令的实施,卖官鬻爵近乎制度化了。一个与佩剑贵族享有相同特权和世袭权的长袍贵族正式形成。后者任职于王国政府从而跻身权贵,起初凭借的并非军功,而是钱财、学识和才干,这是两类贵族的“出身”差别所在。
    据史载,历年由国王以御书方式售出的官职数据如下:1564年,12项;1568年,30项;1576~1577年,1000项;1592年,40项;1594年,10项;1609年,10项;1645年,50项;1696年,500项;1702年,400项;1711年,100项。路易十四(1643~1715)时期,王室甚至曾把一些册封贵族的“空白御书”交给几任财政总监,准许他们向有才能的人士出卖,售价为6,600锂。不过,历朝对购买者保住他们的官职和爵位均施加了限制或规定过条件:其一是政府有权将已售官职撤消,比如1593年便废除了亨利三世去世(1589年)后售出的官职,继而于1598年撤消了1578年以后售出的所有官职;其二是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买官者必须再缴一次费用,比如1556年的再缴金额为1,500锂,1713年为2,000锂,1715年达到6,000锂。再者,获取官职者并不能随即成为贵族,必须仕任20年才可取得爵位,这项规定既适用于买官者本人,更适用于其继承官职的后代。[3](p653)
    引人注目的是,由于首都和外省的买官者不少人在各高等法院中取得了职位,购置了产业,所以后来高等法院的显宦实际上成了长袍贵族权益的代言人。巴黎高等法院始建于1278年,它管理王室司法事务的职能和权限在14世纪方得以明确。由于王室领地扩大,后又陆续设立了图鲁兹高等法院(1443年)、格勒诺布尔高等法院(1453年)、波尔多高等法院(1462年)、第戎高等法院(1477年)和鲁昂高等法院(1499年);但仍以巴黎高等法院权限最大,它享有对王命登记和“谏诤”(remontrance)的权力,其管辖区覆盖了近一半的国土。17世纪中期,50个高等法官家族占有了大片农村产业而成为领主,其中有路易十四的重臣科尔贝(Jean-BaptisteColbert,1619~1683),他认为“欲维持家族兴旺,惟有以地产作其牢固的基础”。该世纪下半叶,枢密院里还出现了好几位长袍贵族高官:勒泰里埃(MichelLeTellier,1588~1672)及其子卢瓦侯爵(Louvois,1639~1691)、塞基埃(PierreSéguier,1588~1672)、利奥纳(Lionne,1611~1671)和蓬波纳侯爵(Pomponne,1618~1699)等。
    实行卖官鬻爵制度,王国得到一些素质较高且更有代表性的官员,民众易于接受,各种职能的行使提高了效率。然而,这也会导致弊端和滋生腐败。举例说,1689至1715年间,王国各部门设置了一些莫名其妙的职位,诸如物资监察、油脂监督、烈酒品尝官、假发监督、品行考察官,此类“官员”多为尸位素餐之徒。再说,若干官职既已出售,随后又被合法继承,政府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必要时撤换旧吏、任命新官的权力。还有,官职价格确定时容易营私舞弊,官职转卖时会出现非法牟利。最后,一些无能之辈倚仗财产或继承权而封官晋爵,甚至有的未成年人出任官员,官职的效能大受影响;若干家族长期占有某些重要的官职,任人唯亲等。(注:举例说,布卢瓦一个名叫雅克·帕托的资产者,接受了作皮革贸易的父亲替他购买的财务官的头衔后,又获得了维利埃庄园主的封号,随后又通过联姻而成为显贵.科尔贝的亲戚。从此,他的后代以“热莫男爵”自称;1665年,勒泰利埃授予他14岁的儿子卢瓦侯爵以“国务秘书官职的指定权”,旋于翌年任命他为行政法院推事;17世纪整个下半叶,巴黎高等法院的检察总署中,同时有3名来自若利·德·弗勒里家族的成员。)
    人们看到,这种资产者新贵虽然很快就表示出与贵族世家相同的嗜好,诸如对荣誉、产业尤其是特权的追求,还会模仿后者奢华的生活方式和典雅的社交礼仪,但就理念而言,他们曾多少保留着成长于封建领地之上的市民阶级本能地厌恶专制桎梏、希冀自由发展的价值观。有理由肯定,此类贵族化资产者的身上曾折射出不同阶级的基本特征。可是,伴随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因为新旧权贵两个阶层之间的纠葛原本无关宏旨,另一方面更是由于它们都得对付壮大中的第三等级,所以平民高官一直向佩剑贵族靠拢。换一个角度审视,鉴于同一时代传统贵族置身于缓慢的资产阶级化过程,故也可认为二者在相互接近。总之,至18世纪下半叶,作为一个整体,贵族等级内部佩剑或穿袍的“出身”差异已相当模糊了。
    当然,两类贵族的融合和同化经历过漫长的演变。期间,长袍贵族身为兼有保守性和进步性的独特官僚群体,由于不具备十分明确的等级归属和阶级定位,缺乏一贯性的原则立场,在政治上曾陷入一种进退失据的境地;他们因不同的大政议题和利害关系而提出过前后不一或自我否定的主张,通常表现在对待特权、专制王权、财税改革、民众暴动的立场以及处理同佩剑贵族的关系诸方面。论及长袍贵族的显赫代表巴黎高等法院自身所具的矛盾性时,一位史学家写到:“最高法院可能倡导的改革和它自觉保护的特权互不相容,和其自身的存在则更是犹如水火,因为改革的第一个后果,可能正是取消保证其生存的金钱交易。”[4](p91)长袍贵族作为特权等级的新成员,与专制王权之间自然形成了一种受其庇护并相互依存的关系。但是,资产者官宦尤其是高等法院行使的职能尽管为王国的治理所必需,却直接限制了绝对君权的实施,因而它们之间的争拗在所难免。以巴黎高等法院为例,除行使谏诤权外,1615年它曾运用上疏权,控告王后的宠臣孔奇尼(Concini,1575~1617),此人随后遭诛杀。在外省,长袍贵族的影响削弱了封建领主的权势,世系久远的豪门权贵对特权享有者阶层的扩大甚为不满。1596年,显贵会议对“剽取”贵族爵位的行为表示抗议。王国政府旋于1598、1600年两次颁布敕令,将4万人重新划分为缴税义务人。在1614年举行的全国三级会议上,佩剑贵族与长袍贵族又产生过对立。不过,此类事端毕竟属于达官显贵阶层内部的纷争,涉及面有限。在法国绝对君主制被推向极至之前,一场更严重的对抗爆发于专制王权、贵族等级和下层民众之间,这就是17世纪中期的两次福隆德(laFronde)运动。
    专制王权抵制各高等法院的特别权力。路易十三(1610~1643)于1641年2月发布敕令,宣称“一个君主制国家,决不允许有人染指君王的统治和分享他的权威。集中体现在国王本身的权力,是王国的光荣和伟大之源泉,是它们得以维护的基础。”[4](p95)但是,王国政府往往因战事的支出和宫殿的修建而债台高筑,指望最高司法机关支持其捐税政策,所以国王又不得不屈尊向巴黎高等法院求助:“我没有金钱,我的全部事业将会遭到失败。如果你们能体谅到前线士兵饿肚子的苦衷,就不会像今天这样行事了。我向你们要钱不是为了享乐,也不是为了胡乱挥霍:我不是在代表我说话,而是在代表国家和目前的需要。反对我的意志的人比我的敌人更坏,他们对我比西班牙对我还凶恶。”[4](p95)17世纪40年代之初,法国已卷入后期的三十年战争(1618~1648),军费剧增,以铁腕著称的宰相黎世留(ArmandJeanduPlessisdeRichelieu,1585~1642)和路易十三接连去世,政局混沌。幼王路易十四冲龄即位,继任宰相马扎然(GuilioMazarin,1602~1661)权倾一时,招致显贵的反感及民众的怨恨,各种矛盾交织。长袍贵族上层利用动荡的形势直接向王权发起了挑战。1648年4月,王国政府发布敕令,停发高等法院法官俸禄4年。巴黎高等法院拒绝登记此项敕令。5月,它联合各地法院以整肃政府为名,提出27项建议,要求国王撤回派往各地的监督官,厉行财政改革,削减1/4的人头税和保障人身自由,运动开始。7月31日,摄政太后奥地利的安娜(Anned'Autriche)要求巴黎高等法院不要超越自己的司法权限行事,于8月26日将领导运动的勃鲁塞尔(Broussel)等3人逮捕。当天至28日,首都民众构筑街垒发起暴动。翌年1月5日,宫廷逃到圣日尔曼昂莱,并派孔代亲王围攻巴黎。高等法院向王权发难,系因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现面对下层市民的武装起义显然疑虑重重,又获悉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在革命中被处死,遂决定与王权妥协。4月1日,巴黎高等法院在吕依与马扎然政府达成和解;根据协议,法院得到王权对其反叛的赦免。暴动的民众对长袍贵族在运动中言行不一、背信弃义非常不满,“高等法院福隆德运动”平息后不久,发生了一次更大规模的传统贵族的叛乱,即“亲王福隆德运动”。压制了高等法院和巴黎民众的孔岱亲王居功自傲,欲取代马扎然而未如愿,便联合孔蒂(Conti)、波福尔(Beaufort)、朗格维尔(Longueville)和拉罗什富科(LaRochefoucauld)等权贵,密谋推翻马扎然政府。1650年初,其拥护者在外省暴动。僧侣亦不满朝廷,要求召开三级会议。孔岱与外国勾结,率领西班牙军队与法军作战。太后、幼王路易十四和马扎然逃离首都,德意志军队一直攻到巴黎城下,外省出现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波尔多市甚至准备建立一个同西班牙、英国结盟的共和国,顿时局势大乱。但是,这场佩剑贵族的反叛并无明确的目标,缺乏广大民众的支持,加上头面人物争权夺利,1652年即被马扎然制伏,动乱于次年告终。1652年8月6日,业已成年的路易十四下令巴黎高等法院停止行使职权,并将其迁往蓬图瓦兹。14名忠于宫廷的法官遵旨照办,其他法官抗命不从,于是一度形成了蓬图瓦兹和巴黎的两个高等法院。它们彼此针锋相对地发布决定,相互猛烈抨击,后来才被王权合并。此事说明,长袍贵族内部在政治立场上存在分歧,加上王国政府对它利诱瓦解(比如听命王室的法官每年可领500埃居的奖金,由总监察官和财政总监富凯秘密发放),相当一部分惟利是图的法院成员已归附专制政权。随后,当路易十四无视巴黎高等法院的谏诤权而强迫它登记敕令时,这个曾掣肘过专制统治的王国最高司法机关就噤若寒蝉了。
    路易十四亲政前发生的“高等法院福隆德运动”,若撇开长袍贵族举事的动机单从所提议的改革来考察,起到了代表民众向绝对君权宣泄愤懑的作用;运动向专制当局发出关于消除施政弊端和关注贫民疾苦的警示,凸显出资产者高官仍然具有的进步性。分析这两类贵族在福隆德运动中的表现,则可以认为“穿袍者”与“佩剑者”之间的差异已缩至很小,二者就根本的权益和保守的立场而言正趋于一致。处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平民等级的对立面,这些出身不同的特权享有者同样都离不开绝对君主制的恩宠和庇护。随后的一个多世纪里,新旧贵族通过出仕在官场里协作,凭借联姻在血统上交融,继续着彼此间同化的进程。他们不时与第三等级对抗,以维护其共同的特权不受侵犯;他们还会与专制政权发生龃龉,要使以全民族的仲裁者自居的王权偏向特权等级一方。特权享有者与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关于法制和理性的观念是格格不入的。1789年剧变前夕,当第三等级要求彻底改革财税时,他们难以正面抵制,便提出了貌似平等其实荒谬的原则,主张最富裕的人和最贫穷的人交纳同等数量的赋税;关于未来的议会,他们坚持实行两院制而非一院制。作为长袍贵族的代言人,巴黎高等法院宣示了僧俗贵族两个特权等级共同的立场:仍按古老的方式召开三级会议,即出席会议的三个等级的代表人数相等,分别开会议事,每个等级各占一票。巴黎高等法院公然宣称:“任何制度在人道与仁慈的掩护下,企图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义务平等,消灭必要的差别,它必将导致秩序的破坏,社会的毁灭将由此而生。”[5](p3)这表明,在根本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立场上,新旧贵族即长袍贵族与佩剑贵族至此已融为一体而无二致了。大革命风暴降临时,这些早已贵族化的资产者达官显宦面对的政敌,正是他们所脱胎的母体并决心将其消除的第三等级。
    收稿日期:200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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