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近代早期英国国家财政体制散论
王晋新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3年04期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03年01期第59~63页
【作者简介】东北师范大学 世界文明史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4
    王晋新(1957—),男,山西柳林人,东北师范大学世界文明史研究中心教授,研究方 向为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英国史,世界文明史。

【内容提要】近代早期英国的国家体制发生了巨大变革,以税赋和公共信贷两大制度为核心的国家 财政体制的建成即是其重要表现之一。这种体制既维护了土地贵族、工商资本家阶层的 根本利益,又强固了英国国家政权的财政基础,并在推动英国大肆进行争霸战争和对外 扩张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是近代早期英国社会所作出的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
【关 键 词】近代早期/英国/财政体制/近代化


    中图分类号:K56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3)01-0059-05
    在16-18世纪中叶英国社会所发生的深刻而广泛的变迁中,国家政权既推动或限制、规 范着社会的变迁,又以自身的性质、职能的转变成为这场社会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自 16世纪绝对主义王权兴起之后,英国国家政权的统治职能在内涵与外延上都开始发生转 变,17世纪的政治风云更使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和统治方式、管理职能朝着近代化的方 向前进。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使英国土地贵族、工商资本家、金融银行家等各个统治集 团的利益获得了更为充分、更为有效的表达。本文仅就英国国家财政体制在这一时期的 转变和完善作一些探讨,以期能够加深和丰富对近代英国社会变迁的整体认识。
        一、近代国家税收体系的建立
    税收之于一个国家,犹如血液之于生命。在向近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构建具有近代 意义的税收体系对任何一个政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近代 国家税收体系必须具备公开、公正、有序、有效等诸种不可或缺的特征。所谓公开、公 正,是指国家税收应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认同。所谓有序 、有效,是指国家税收体系运行时的每一环节、过程都应该依照一定的法度,即国民之 意愿而行,国家税收的每一项收入、支出及绩效都要向国民有所交待,接受国民或其代 议机构的核准。这些特征在技术上就体现为制税、收税、用度、审计等多种层次和制度 。这种近代税收体系的建立决定于制度、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种历史和时代因素,也 是国家政权与社会中各个集团、阶层、阶级利益反复角逐、长期斗争的结果。英国之所 以能够在二、三百年间由一个二流国家跃居西欧诸国之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较早 地建成了一个相对较完备的国家税收体系。其最大的特征就是由议会控制着整个国家税 收体系的关键:征税大权。
    由议会控制、把握征税权,是中世纪晚期西欧英、法、西诸国共有的现象。这是由当 时重建法律和秩序,消除贵族叛乱,驱逐外敌的社会普遍需求所使然。随着时代发展, 每个新兴的民族国家政权极欲获得更多的赋税收入,然而由于各个政府和它的国民相互 作用方式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税收制度。在西班牙,“出于对内乱的厌倦,西班牙的 代议机构卡斯提尔国会将征税管制交给了王权,”在法国,由于“三级会议极欲终止法 国动乱的愿望,使王室不经被统治者的同意便夺取了征税权,造就这一权力的紧张形势 过去之后,这一权力却长久地保留下来”。[1](P149,147)而英国则不同,即或是在绝 对主义君权达顶峰的都铎时代,英国国会尤其是下院仍牢牢地把持着征税大权,都铎君 王们只能依靠其他途径开辟财源,如没收教产加以拍卖。斯图亚特王朝欲强化王权,夺 得征税大权,但遭到国会的顽强抵制。在王权与国会之间所展开的复杂激烈的斗争中, 征税权始终是双方争夺的一个要点。虽然历经内战、复辟等种种磨难,由国会控制征税 大权的原则一直未得改动。直至1688年“光荣革命”发表《民权宣言》规定:王室在议 会规定的税收之外从事征税是非法的,[2](P186)再次确定了国会的征税权。
    征税是归王权还是归议会,究竟有何差别及意义呢?笔者以为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 关注:
    其一,从政体层面上看,税权的归属决定了未来国家政体的发展方向。西、法两国王 权由于攫取征税大权而迅速发达起来,建立了对社会经济的全面控制,成为一种不受任 何力量约束的专制王权;这两国中的等级(三级)会议,由于将财权拱手转让给王权,而 使自身“成为国家机器特别是王权的赘疣。结局是可以预见的,三级会议停开了,而王 权却因时移事易不再恢复会议产生前的老样子,国王摆脱了身上的紧箍,开始向专制的 方向大踏步迈进。”[3](P407)道拉斯·诺斯指出“……法国国王所获得的自由的程度 和其英国对手比起来是大相径庭的。这种区别在这两个国家后来两个世纪的经济发展中 产生了重大的影响。”[3](P407)英国国会则因手中一直紧握征税大权,故而成为遏制 王权走向全面专制的重要力量。正是这种力量使得都铎王权的绝对主义统治处于相对有 限、相对薄弱的境地,使得英国国会在一次次与王权的冲突较量中逐步占据上风,不仅 保全了自己的存在,而且也最终确立起立宪君主制政体。
    其二,从行政管理层面上看,税权归属也是决定国家统治制度安排的重要因素。获得 了征税权力的法国王权,处于直接面对众多臣民和经济组织的地位。而单凭君王及其小 小宫廷是无法承担由众多程序组成的征税过程及管理事务的,从而使建立一支专业的官 僚队伍和繁杂的事务机构成为自然而然之事。绝对的王权与庞大的行政官僚组织的结合 遂成为16—18世纪三百年间法国统治制度安排中最为明显的特征。英国则不然,王权既 无征税之权,亦就不存在维持一个庞大的中央政府和一支依赖王权的庞大的官僚组织的 必要。
    其三,从国家财政状况看,税权归属亦是决定税收数量、种类的重要因素。在西、法 建立起王权对税收绝对控制的国度中,决定税赋数量结构的关系相对简单,即国家的需 要与臣民财富之间的关系。而在近代初期,诸国争雄的军事战争是国家公共开支的最大 费项,且往往具有急迫性的特征。在这种状况下,西、法诸国在决定税赋征收额度时, 常常是以国家需要为原则,多多益善,必要时甚至可以竭泽而渔,以求暂度难关。如西 班牙在1470年到1540年之间,国家税收狂增了22倍。[1](P149)尽管海外殖民的收益可 供支配,但当时西班牙帝国税收主要是来自阿拉贡、那不勒斯、米兰特别是繁荣的低地 地区。狂征暴敛之下,帝国内部矛盾必然激化。低地地区的反叛,荷兰的独立既耗费了 帝国的国库,又断绝了其主要税源。为了弥补亏空,帝国虽施征用地产、转让特权、出 售爵位等孤注一掷之策,以求应急,但均未奏效。帝国财政在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 的百年期间,先后6次宣告破产,奏响了帝国垮台的丧钟。法国王权凭借强大的官僚队 伍和规模巨大的农业经济,运用包税制增加赋税以及对外借款、卖官鬻爵等各种敛财手 段支撑国家财政的运行。由于教士和贵族享有免税特权,故沉重的税赋皆由市民和农民 构成的第三等级来承担。结果社会内部的裂隙愈来愈大,最终导致第三等级的大规模反 叛,专制帝国的大厦轰然倒坍。英国王权则处在与西、法两国全然不同的境况之中。每 一笔税赋收入的数量都须与国会反复讨价还价之后方能获得,实属不易。尽管伊丽莎白 女王深得国民拥戴,也不得超越成例。这位女王深知,“对于下院议员来说,牺牲他们 的生命要比打开他们的钱袋容易些,所以她不得不时刻警惕地注视着政府的开支,不得 不一再勒紧自己的钱袋,以致于她周围的大臣不断地抱怨、嘲笑她的吝啬。”[4](P364 )
    另外,西、法专制王权在征税时,往往从最易征收、最易管理的直接税,即人头税、 户税、炉灶税和交通税等税种下手,不断地把以往一些临时税改为永久税,不断花样翻 新地设置一些新税。英国王权则无此类幸运。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英国“更多依靠间接 税而不是直接税,但它的具体特点却使人民不大怨恨。例如,英国没有象法国那么多的 包税商、收税员和其他中间人;英国的许多税都是‘看不见的’(例如对某些基本产品 的货物税),或者看上去只是损害外国人(例如关税);没有国内人头税,法国商人对这 种税很反感,因此它对国内商业来说是一种消极因素;英国的土地税在18世纪大部分时 间里是主要的直接税,没有任何特权阶层能免交,对社会上多数人来说也是‘看不见的 ’;各种各样的税都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议会讨论后批准的,”[5](P100)故而不易激起 社会内部冲突与矛盾。17世纪末以后,由于国家战略的调整,积极地参预大陆事务以防 法国称霸,英国的税赋总额不断攀升。有史料表明,17世纪末以后,英国税赋总额与法 国基本拉平,分别为1500万和1600万英镑。而当时两国国民生产总值相差悬殊,英国为 6800万英镑,法国为16000万英镑,税赋各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20%和10%。表面上看, 此时是英国而非法国处于国家的横征暴敛之中,当时也的确有人认为“看到英国臣民缴 纳的巨额贡赋之后,应该认为生活在法国真是大幸。”[6](P440)但布罗代尔的看法则 相反。他认为首先法国纳税人承担的负担未必轻于英国人,因为法国人在国税之外,尚 须接受贵族和教会强加的沉重“额外”负担。其次,法国税种以直接税为主,它在政治 上和行政上总是不受欢迎,而且很难增加。英国则以间接消费税为主;约占税额的70% 。这种税不太显眼,容易隐藏在价格里。而英国的民族市场比法国更开放,消费一般都 经过市场,间接税的收入就尤其可观。最后,将两国人口总数考虑在内(英法两国人口 比例为1∶3),以人口总数与国民生产总数相比便会发现另一种结果,即英国在人均收 入方面显然领先于法国。[6](P440—441)
    其四,税权的归属不同也可转化为不同的社会制度环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施加不同 的影响。西、法两国的税收制度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特征,即教士与贵族不在纳税人之列 ,处于免税的特权地位。这种政策的产生或许有着历史传统的因素,但它的实施实质上 是消除了两个潜在的对手对国家、王权的抵制与反抗,在政治上可谓是一种巧妙的安排 。然而在社会及经济层面上,这种政策则造成对从事贸易、商业、工业等行业人士的歧 视,从而诱导人们对从事教会、政府和军队的职业的偏好与追求;造成社会在“对政府 的财政政策的反应中逐渐形成所有权结构,只鼓励那些不受国家影响也对社会没有产出 的活动,而阻止个人去从事各种生产性活动。”[1](P149—150)而由商人和土地贵族所 组成的英国国会,在其所奉行的税收政策中,是断不会以损害自身利益为代价的。恰恰 相反,英国以税赋为核心的各种国家财政政策都是以促进工商贸易和农业的发展为目标 ,而后再以其利得的部分份额作为税赋,从而逐渐形成了各种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保 障和推动了对社会产出做出巨大贡献的私人所有权的不断发展。
        二、公共借贷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近代初期西欧各国政府开支大幅度增长,其主要原因是战争的频繁发生、战争期限的 延长和战争费用的迅速增加。由于这种战争消耗大,花钱多,所以每一方都迫切需要“ 钱、钱,更多的钱”——这是一句古老的格言。[5](P97)但是当时西欧各国却没有一个 现存的体制能够使税入相应增加以应付新的高水平的开支。此外,在战争时期,国家不 仅需要更多的钱,而且需要立刻将钱筹集起来。增加赋税,使之与支出水平相等,这个 办法即使行得通,也无法解燃眉之急。如何使国家的预算最终保持平衡,这是欧洲“新 型君主国”所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西欧诸国为此进行了无数次尝试,但很少取得成功 。[7](P482)英国也是如此,自都铎时代以来,历代国王、政府都常常被不时之需所困 ,为尽快地筹措到急需的金钱而苦恼。例如,好大喜功的亨利八世空怀重振先祖往昔风 采的雄图大志,先后数次遣兵欧陆远征,耗资巨大,但却无功而返。为了筹集空前浩大 的军费,他被迫出售刚刚从修道院手中没收来的庞大教产,[8](P181—192)结果痛失为 英国绝对主义王权建立强固经济基础的重大机遇。[9](P124)伊利莎白女王,如前所述 ,节俭度日,力图维持财政平衡,但其晚年因同西班牙作战欠下一笔巨债。斯图亚特王 朝早期的两位君王在财政上更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与国会争斗不已,结果酿成全面 统治的危机。
    西欧诸国在税赋之外,为筹措金钱开辟了许多途径,如以国家税赋为抵押的短期贷款 、拍卖国有土地、卖官鬻爵、以“年金”形式的长期贷款等等,但这些举措并不能满足 国家需求和社会的需要。原因大致有二,一是公共开支特别是经费的需求增长太快;二 是国家的信用度太低,一方面拼命借贷,另一方面为了还债就开增新税;若仍不敷需求 就不惜宣布国家财政“破产”,拒付和延付贷款从而酿成社会紊乱。而解决这类问题的 关键在于一个国家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借贷制度,两个制度合 一方为完整的近代国家财政体系。这种借贷制度的成功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个是 要有相当有效率的借贷机构,一个是要在金融市场维持政府的‘信用’。”[5](P98)近 代第一个霸主西班牙之所以衰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未觅得一种合理的理财之法,结果 承负了一笔相当于10年至15年的税入的巨债,每年需付的利息就大大超过了政府年总收 入的一半。[7](P496)继之而起的法国也是长期陷于巨额债务之中,难以自拔。只有17 世纪60—70年代,柯尔贝尔大力改革,大幅削减开支,减少征税,开办借贷银行,使法 国国家预算出现了难得的盈余。然而好景不长,柯尔贝尔1683年死后,路易十八便废弃 了柯氏的改革措施,回到了“那种可以随他自己的意愿偿还,而不是由放债人决定何时 抽回资金的贷款”的老路,[7](P496)结果法国国家负债累累,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也 大为下降,最终使其称霸欧洲的宏图大业全然落空。而在荷兰,情形则截然不同。“荷 兰政府不仅可以以更低的利息借钱,而且可以借到更多的钱,”从而使荷兰在西班牙、 法国和英国这类大国抗争时毫不畏惧。其原因在于荷兰政府在借钱、贷款以及发行短期 公债和债券方面完全按照商业运行方式运行,绝少拖欠违约,从而使荷兰的公共信贷享 有完全的信任。1655年,荷兰议会设立了一笔“偿债基金”,专门偿还公债和债券,但 却不受投资者欢迎,因为“含泪收回本金的那些人却不知如何处置这笔钱,不知道如何 为这笔钱再找到一个如此安全,容易生息的去处。”[7](P494)
    英国政府在近代初期与西、法两国相似,长期寻找不到一种合适、合理的理财方法。 例如“英国在1688年前就借国债,但都是短期借款,利息很高。付息不按期,还本更不 准时,有时需借新债还旧债。总之,国家的信誉不佳。”[6](P430)而在1688年革命以 后,英国建立起了一种复杂的公共借贷制度以应付大大增长的政府开支。荷兰这个当时 在经济上是欧洲最先进的国家,再次为此提供了一种模式。[2](P188)1693年,英国政 府与国会首次确立了采用政府长期借贷的原则。1694年4月,政府以8%的利率发行120万 英镑的公债,并将认购者组成了一个被称为“英格兰银行董事公司”(即英格兰银行)的 股份公司。结果大获成功,在11天内公债就全部被认购一空。[7](P500)它的第一份认 股人名单是由国王和王后领衔。[2](P188、189)尽管当时英国社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怀 疑甚至反对意见,[6](P430-432)尽管“辉格党”的历史学家们没有对此给予多大的喝 彩,“但是这个事件在英国历史上的重要性,实不亚于1688年事件,因为它使公共借贷 有可能稳妥而经常地进行,从而给政府奠定了一种新的财政基础。”18世纪的一位英国 首相诺思勋爵曾把英格兰银行称为英国宪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作为一个普通银 行在起作用”——亚当·斯密也写道——“而是作为国家的一个大蒸气机在起作用。” [2](P188、189)从此以后,英国的公共借贷体系在英格兰银行的操作下,逐步完善,逐 步发展,国家的资信程度空前提高,政府发行的各种证券、公债券成为社会大投资者的 主要投资渠道。不仅如此,英国小的私人投资者对国家债券也是情有独钟,踊跃认购。 [7](P481)“公债的利息准时偿付,不容违约,债权由议会保证还本,这一切确立了英 国的信誉,因而借到的款项之大令欧洲惊诧不已”。[6](P433)
    近代初期英国金融体制和公共信贷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绝非一帆风顺。18世纪20年代西 欧的法国、荷兰和英国等曾遭受了一次严重的金融危机,即著名的“南海泡沫事件”。 法、英两国处理这一事件显现出迥然不同的风格。在法国,政府善后处理政策不当,致 使人们对这场大崩溃所造成的浩劫一直耿耿于怀,给法国政府开辟财源带来极大的困难 ,投资者不敢再贷款给法国政府。[7](P507)而在英国,政府凭借议会的担保和英格兰 银行妥善操作,将投资者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并成功地维系住政府公共信贷的信任 度。到18世纪30年代,英国的金融市场恢复正常,此时的英国政府债券的持有者也不愿 意政府偿还其债券,“有钱的大公司及其拥有者(即股东)最为担忧之事莫过于被迫早早 收回其本金”。[7](P509)随着时日发展,英国的国债、公债的数额愈来愈大。据保罗 ·肯尼迪统计,1688——1815年期间,英国战争总支出为2293483437镑,其中借款为67 0559060镑,几占总支出的三分之一。当时英国国内有一批人对此忧心忡忡,“许多英 国评论家都因为国债的规模及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而发抖。”[5](P102)这其中就包括诸 如笛福、大卫·休谟等人,然而他们那种“不是国家毁了公共信贷,就是公共信贷毁了 国家”的悲观推测未成为现实,[6](P432)相反英国再次以巨额的国债为后盾,在英、 法争霸的“七年战争”中占据了上风。法国人包括荷兰人也以为英国政府负债过重,难 以持久支撑,必将迅即垮台。然而事实给予他们无情的嘲弄。英国人对自己政府依旧十 分信任,继续认购各种公共债券。1782年英国政府再次发行公债,数额为300万英镑, 而认购数却远远超出这个定额,达500万之多![6](P432,434)及至19世纪初,有人估算 “欧洲全部公债高达380至400亿法郎,其中英国独占四分之三还多。”[6](P433)而法 国公债数额仅占40亿,便不堪重负了。公共信贷已成为“英国政治的奇迹,使欧洲各国 既惊讶又畏惧,”第二届皮特政府甚至自豪地宣称“这个民族的生机乃至独立建立在国 债基础之上。”布罗代尔感叹道:公债“有效地动员了英国的有生力量,提供了可怕的 作战武器,”它“正是英国胜利的重要原因。”[6](P433)
    西方的经济史家常常将英格兰银行的创立、公债的发行和稳固以及其它金融业的变革 合并称之为“金融革命”。在这场“革命”中以政府和国会为代表的英国国家政权则起 到了巨大的组织、协调、保障的作用。英格兰银行虽以私人股份银行身份出现但实为国 家银行,它所创置的信贷、投资、公共开支三者相互有机联系的新的金融体制,不仅仅 在英国对外争霸战争中发挥出了神奇的功用,其最大的历史意义还在于构筑起一个坚固 、庞大、有效的金融运作机构,为英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工业革命的到来 提供了基本条件。
    英国国家政权功能在近代初期所发生的转变和改善是多重的,上述以税赋和公共信贷 为核心的近代国家财政体制的形成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包括中国学者在内的国际学术界 ,对16—18世纪中叶,英国国家政权所起到的经济推动作用多有论述,如英国国会对18 世纪圈地运动的法律支持和保障,英国政府对专利制度的完善与推广,英国政府对以东 印度公司为代表的海外贸易殖民公司的保护和规范等等。对英国国家在近代初期社会经 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的总体评估,尤其是与当时西欧诸国进行对比之后所做出的基本结 论,笔者以为经济史学家克里斯托夫·格拉曼的看法较为公允。他认为商业社会色彩较 重的荷兰是沿着将国家政府的权力降低至最小限度的方向发展;在绝对主义专制色彩较 重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政府,则以国家利益与封建王朝的利益以及对财政的关心作为国家 经济政策的重心;而在英国,政府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重,从而使英国国家政权与 百姓之间取得了一种也许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更为协调的关系。[7](P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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