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印度世俗化进程与贱民问题的解决
吴宏阳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3年01期
【原文出处】《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05期第75~79页
【英文标题】Secularizing Process and the Solution of Pariah Question
WU Hong-yang
South Asia Research Institute of 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52,China
【作者简介】郑州大学 南亚研究所,河南 郑州 450052
吴宏阳(1964-),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郑州大学南亚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关 键 词】印度/世俗主义/贱民/表列种姓India/secularism/pariah/the caste listed in form
中图分类号:K3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2)05-0075-05
贱民制是印度教种姓制度的一部分。作为四大瓦尔纳之外的“化外”阶层,贱民阶层最初的成员来自非雅利安征服者的土著居民和一些因不合种姓婚姻规矩而出生的人口。在传统印度教社会里,贱民的社会地位极其卑下,被剥夺了起码的尊严。按传统印度教的规定,贱民是社会中的最污秽者,甚至其身影也不可触碰。因此,贱民在印度又被称为“不可接触者”。在漫长的农业社会里,贱民几乎没有改变其悲惨处境的可能性。近代以来,贱民问题逐渐引起各国学者乃至有关国际组织的注意,成了使印度遭受颇多批评的人权问题之一。
殖民地时期,印度的传统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世俗化进程启动,种姓制度受到强烈冲击。贱民解放的社会进程也随之缓慢开始。在印度民族独立运动的推动下,谋求独立的政治运动与解救贱民的社会运动整合为一体,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独立后,在民主主义和世俗主义思想指导下,印度当局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推动世俗化进程,力求全面解决这一历时久远的社会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印度政府采取的政治法律措施
(一)制定世俗主义宪法
1947年8月29日,印度自治领成立了以贱民领袖、自治领政府司法部长安贝德卡尔博士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主持宪法起草的全部工作。印度的政治家们视世俗主义为民族整合的基础。在新宪法起草之前,1946年7月,国大党工作委员会任命了以尼赫鲁为首的专门委员会,制定未来印度宪法的目标。尼赫鲁起草了《目标决议》,该决议把平等与社会公正放在突出的地位。
于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宪法,庄严地宣布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了获得新生的印度要建设世俗主义国家、实现社会平等的愿望。宪法的序言宣布:“我们印度人民已庄严决定,将印度建成为主权的社会主义的非宗教性的民主共和国,并确保一切公民:在社会、经济与政治方面享有公正;思想、表达、信念信仰与崇拜的自由;在地位与机会方面的平等;在人民中间提倡友爱以维护个人尊严和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1](P583)。宪法第三篇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平等权、自由权、反剥削权、宗教自由权、文化教育权等几大项。在平等权条款中,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15条规定,“禁止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出生地的歧视。”第一款规定:“国家不得仅根据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出生地或其任何一项为由,对任何公民有所歧视。”第16条规定:“公职受聘机会相等”。第一款规定:“一切公民在国家和政府公职的聘用或任命方面应享有平等之机会。”第二款接着规定:“在国家和政府公职的聘用或任命方面不得仅根据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家世、出生地点、住所等理由排斥或歧视任何公民。”[1](P585)
针对印度社会存在的“不可接触”歧视现象,宪法进行了积极的干预。第17条明确规定:“凭借‘贱民制’而剥夺他人权利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1](P585)1955年,印度当局又通过《不可接触制犯罪法》,强调指出,对表列种姓(注:由于宪法庄严地取消了不可接触制度,“贱民”一词的使用就不合法理了。“表列种姓”成为原贱民的合法名称。“表列种姓”一词最初出现在英国殖民政府的人口调查报告和官方文件中,专指遭受不可接触歧视的社会集团。甘地为了提高贱民的社会地位,称贱民为“哈利真”,意即“神之子”。这一神圣的名称在当时的印度具有强烈的震撼作用,它体现了甘地对贱民的爱心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当时印度的一些地区长期存在着“神女”制度,贱民在歧视性的规定下,须向当地印度教神庙贡献充当舞女(实为妓女)的女孩,她们的后代也被称为“神之子”。由于这一原因,许多贱民反对甘地的“哈利真”称呼,认为这一称呼具有侮辱性。安贝德卡尔也持此观点。他发明了“达利特”(Dalit,受压迫的人,原意为契约劳工)一词,用以称呼不可接触者。认为此词更能准确地反映不可接触者所处的被压迫的状态。如今,由于派系众多,对于贱民这一社会阶层的称呼多种多样。受甘地影响较深的人仍然将贱民尊称为“哈利真”,受安贝德卡尔影响的人将贱民阶层称为“达利特”,一些贱民由于种种原因仍自称为“不可接触者”,印度官方则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将贱民称为“表列种姓”。)实施任何不可接触制的歧视行为,都将构成刑事犯罪。该法规定:不允许表列种姓进入寺庙,不允许他们到圣河沐浴,为他们进入商店、河流、墓地、旅店、餐厅和公共设施设置障碍,阻止他们举行宗教仪式,不允许他们佩戴首饰和穿着华丽的衣服,不允许他们进入医院,不允许他们买东西等项都触犯法律,都将受到惩罚。运用罢工手段反对“不可接触者”和开除不实行不可接触制度者的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P49)。
为了堵住法律实施中的漏洞,1976年印度又颁布《废除契约劳工法》。此后又制定《民权保护法》。该法再一次申明废除不可接触制度的重要性,详细列举了禁止不可接触性歧视的具体事项,如对表列种姓在进入商店、餐馆、旅馆、医院、教育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的限制,以及在就业、专业培训、利用公共水源、使用公厕、道路、公共交通工具、衣着饰配、购物等等方面的限制;用行为、言语和举止侮辱表列种姓等[2](P190)。中央要求各邦政府监督这项法律的执行。中央政府则须每年向国会两院报告废除不可接触制的进展情况。印度当局利用法律的武器,要求社会放弃旧的宗教心理,用世俗理性强制规范公民在此问题上的行为,发挥了政权的公共导向作用。
(二)实行保留制度,强调集体发展权
保留制度是使表列种姓能以平等姿态进入社会政治舞台的护身符。独立之初,印度政府为了切实贯彻平等原则,着力把处于落后状态的社会集团拉上来,对表列种姓实行保护政策,在就业、教育、社会公职等领域为表列种姓保留一定比例的名额,以免他们在处于竞争劣势的情况下被其他社会阶层挤占了发展的机会。在印度制定宪法的过程中,这种“集体发展”的思路已被有识之士提出来。宪法的目标决议在原则上提出了保护少数派和落后阶层的要求,指出:印度将依法保护全体国民的个人平等与自由;依法保护“少数教派、落后的部族地区、被压迫的其他落后阶级”[3](P246)的整体发展机会。1947年1月24日,制宪会议选出了关于少数社团群体和基本权利的顾问委员会。就在顾问委员会选举的当夜,其主要成员G·B·潘特就基本权利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我们发现在我们自己的国家,我们必须特别地关心被压迫阶级、表列种姓和落后阶级的状况。我们必须补偿我们的过失……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将他们拉到普遍的水平。跨越这一鸿沟是我们的利益所在,也是他们的利益所在。”他接着指出,如果不这样做,“我们将不会拥有一个健康的政治实体”[3](P42)。后来实施的印度宪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印度宪法第330条规定:“人民院应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议席”[1](P623);第332条规定:“邦立法会议应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议席”[1](P624)。第335条规定:“在不影响行政效力的前提下,在任命与联邦事务或各邦事务有关的公职人员时,应考虑‘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成员的要求。”[1](P624)保留政策使理论上的平等具有了可操作性。资料显示,1951年至1981年,在印度议会人民院中,表列种姓的保留席位与其在印度人口中的比例大体相当,分别为14.31%、15.38%、15.38%、14.77%、14.75%、14.39%和14.39%[3](P159)。宪法的精神得到了贯彻。
二、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消除贫困
殖民地时期,由于经济基础发生重大改组,上层建筑也同时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世俗主义的浪潮猛烈地冲击着印度教种姓制度,传统社会开始松动。贱民制逐渐受到怀疑和批判,贱民本身的职业和经济活动也开始冲破旧限制,向从未尝试过的领域发展。由于受殖民地时期现代经济规模的限制,由于殖民者无意真正改造印度传统社会,贱民经济解放的步伐相当缓慢。因而从经济上解放贱民就成为独立后印度政府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以尼赫鲁为首的印度政府认为,贫困是印度社会问题的根源。独立伊始,印度政府就把扶贫解困问题提到日程。表列种姓的贫困是印度贫困问题最突出的部分。据统计,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占农村贫困人口的1/3,占极度贫困人口的38%[4](P616)。印度政府是把解决表列种姓的贫困问题放在解决人民贫困问题的整体大框架下来进行的,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以期改善下层人民的处境,巩固现代世俗社会的基础。
由于印度的基本人口是农业人口,政府的具体脱贫措施就从农村首先开始实施。土地改革是扶贫的一项重要措施。1947年12月,中央政府授权各邦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土改法令,实施土地改革。通过和平赎买的方法,废除柴明达尔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最高限额,改革租佃关系,降低地租率,保护佃农租佃权。
1952年10月,在甘地诞辰83周年之时,印度政府在全印推广“乡村建设计划”。其主要内容是:建立村潘查雅特制度(即村评议会制度),实行村自治;开展合作化运动,实行经济民主化;建立各种志愿团体,与乡村建设计划专业人员一起,深入乡村,开展文化教育,革除印度教陋习,推广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这一运动多少使表列种姓获得了一些实际利益。在一些地区,政府帮助表列种姓组成合作社。如在旁遮普地区,政府扶持了许多表列种姓的合作社,以致引起其他较高级种姓的不满。印度政府还就表列种姓的经济困境开展专项扶贫工作。在政府的五年计划中,有专用于解决表列种姓贫困问题的款项。从1951年到1980年,30年间用于扶助表列种姓的发展基金共有34亿卢比[2](P187)。1975年,印度政府制定了“二十点计划”,旨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政府通过实行土地最高限额,将超过法定土地占有额以外的土地征收,分给村社中的贫困阶层,特别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成员;取消了压在他们身上的高利贷,解除了他们债务奴隶的身份,规定了农业劳工的最低工资额。结果,430000个表列种姓家庭获得了一英亩以下的土地[2](P187)。
在印度农村,农业劳工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表列种姓、表列部落等社会劣势阶层占了农业劳工总数的75%到80%[5](P231),他们处境艰难,多数沦为债务奴隶,即所谓的“契约劳工”。债务奴隶现象在印度已存在多个世纪。他们多因生活贫困,借了高利贷还不起而沦为债务奴隶,以提供无偿的劳动来还债。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曾就解决此问题做出过初步努力。193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在帝国范围内废除奴隶制的法案,但印度殖民当局并没有积极响应。独立后,印度政府注意解决这一问题。宪法第23条规定:“禁止人口买卖和强迫劳动”,第一款详细规定:“人口买卖,佃农为地主无偿劳役制及其他类似方式之强迫劳役,皆予禁止;凡与本条款抵触之行为,为罪行,应依法处罚。”[1](P586)
1976年,印度颁布《废除契约劳工法》,将宪法第23条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对违反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的监禁和高额罚款[2](P190)。这一法律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1988年11月30日,有238867名债务劳工获得解救,占债务劳工人数的58%。从1978到1988年间,政府为提高债务劳工的境况共花费了294亿卢比[5](P240)。
住房问题是表列种姓贫困状态的一个具体表现。在农村,表列种姓处于社会最底层,多居住在村落的边缘,房屋条件和水电供应条件极差。有些表列种姓根本就无房可住,只是在低矮的破棚中栖身,更遑论水电供应了。为解决这一问题,印度政府在第五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了“基本需求计划”,为建设住房提供用地和财政支持。政府为实施此计划投入了不少资金。例如北方邦,在五五计划的头两年为基本需求计划投入了997.7万卢比。在五五计划结束时,投资额已达2970万卢比[8](P660)。
从宏观上看,印度的扶贫解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全印的贫困人口在逐渐减少,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977年的48.3%[6](P35-36)降至1994年的36%[7](P194),数量下降了上亿人[4](P641)。作为贫困人口主体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成员,经济境况有所改善,有不少人确实脱离了贫困。
对于表列种姓来说,由于历史积淀的发展劣势最多,在较短时期内难以取得完全平等的发展机会,又由于印度社会歧视贱民的传统意识难以在较短期内完全消除,使得表列种姓目前的经济处境仍不令人满意,仍有大量经济状况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
三、提高表列种姓的教育水平
教育是提高表列种姓发展水平的重要手段。表列种姓的教育起始于殖民地时代。由于甘地的努力,表列种姓的教育事业才得到了较多的资助。但直到独立前夕,表列种姓的教育事业仍未取得大的进展。独立后,印度政府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应尽力在本宪法实施后的十年内,对于十四岁和十四岁以下的所有儿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1](P588)第46条规定:“增进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和其他弱小阶层的教育和经济利益——国家应特别注意增进人民中弱小阶层之教育与经济利益,特别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教育和经济利益,并应保护彼等不受社会之不公待遇与一切形式之剥削。”[1](P588-589)在政府的推动下,“表列种姓不但获得了平等待遇,而且还受到了鼓励。政府已开始实施各种计划,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提供各种设备以促进其教育进步。”[9](P181)
人力资源开发部在所提出的国家教育政策中指出:“新政策将着重注意那些迄今为止还未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人的特殊要求,以取消不平等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表列种姓教育发展中的中心问题是他们和非表列种姓人口在各级各阶段教育及在各个区域和四部分人——农村男子、农村女子、城市男子和城市女子——的平等化。”[9](P435)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该部门“为这一目的而考虑的措施包括:Ⅰ)动员贫困家庭送孩子有规则地上学,直到他们14岁为止;Ⅱ)对来自从事诸如清扫、屠宰、制革等职业的家庭的孩子来说,学校入学考试预考制从一年级起较为合适,这些家庭的所有孩子,不考虑其家庭收入,都将参加预考,以他们为对象的时间约束计划也将进行;Ⅲ)采取具体步骤以使表列种姓的辍学孩子返回到正规的或非正规的教育过程,就像已发现可行的那样;Ⅳ)不断制定微观计划并予以验证,以确保表列种姓学生的入学人数、巩固人数和圆满完成课程的人数在任何阶段都没有下降,并且提供补习课程来改善他们进一步受教育和就业的前途;Ⅴ)从表列种姓中招聘教师;Ⅵ)按照制订的计划,为居住在县城学生住宿区中的表列种姓学生提供便利;Ⅶ)校舍、幼儿园和成人教育中心的位置的确定,要能使所有表列种姓都参加学习;Ⅷ)利用全国农村就业计划和农村就业保证计划的资源,以使表列种姓得到基本的教育设施;Ⅸ)不断进行发现新方法的革新以使表列种姓更多地参与教育过程。”[9](P435-436)在这些宪法原则和国家政策的指导、规划之下,表列种姓的教育状况得到了改善。作为表列种姓重要发展资源的教育事业,为表列种姓在世俗条件下可持续的自我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条件。
四、营造世俗主义的思想舆论环境
贱民问题是一个社会历史问题。印度政府在社会意识形态上努力营造一个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思想环境。除了立法政策扶助外,印度领导人在各种场合大力弘扬民主和平等思想,弘扬甘地倡导的非暴力和仁爱精神。尼赫鲁认为,不可接触制度是“人性的堕落,它助长了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10](P248)。他将解决经济落后与社会不公问题、发展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与发挥国家主导作用统一起来,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类型社会的口号。社会主义类型的社会是一个与传统社会截然不同的现代世俗社会。印度有识之士认识到,在印度这样一个宗教传统深厚的国家,世俗主义是新生国家整合的基础。殖民地阶段,世俗主义并没有得到充分健康的发展,以致印度在宗教教派主义与世俗民族主义的冲突中走向分裂。反对宗教教派主义,提倡世俗主义成为独立后印度政府的自觉行动,也得到了各界的正面响应。2001年由许多印度大牌明星主演的、长达三个半小时的印地语巨片《租子》,在印度全国广受欢迎,它在表达印度人民反英民族主义的同时,也强烈表达了种姓平等、解放贱民的思想。这些有利的思想舆论环境,推动了表列种姓问题的解决。
五、表列种姓自身的努力
表列种姓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斗争在解决社会歧视问题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治方面,表列种姓组织政党,参与民主选举,成为有力的社会压力集团,特别是在北印地区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表列种姓争得了一定的利益。在社会行为方面,越来越多的表列种姓人员冲破禁锢,理直气壮地以平等的身份待人接物。在宗教方面,由于表列种姓对印度教社会长期歧视的不满,由于社会世俗化进程使得选择的可能性增加,大批的表列种姓成员改宗。如1956年3月,安贝德卡尔博士率2000余名表列种姓成员集体皈依佛门。在其影响下,短时期内,就有350万表列种姓成为佛门弟子[2](P201)。马哈拉施特拉邦的马哈尔种姓(贱民种姓)皈依者还提出了建立单独的佛教徒邦的政治要求。
80年代,表列种姓成员改宗的行为再一次引人注目。泰米尔纳杜邦的一个村庄的1000余名表列种姓成员于1981年2月集体改宗伊斯兰教[2](P202),引起强烈反应。改宗事件一再向人们显示,贱民问题的解决并非通过一些法令就能完成,社会上还存在着相当大的阻力。从现代的条件来看,表列种姓摆脱悲惨处境的途径有很多,改宗抗议是争取平等社会权利的方法之一,并不是宗教狂热精神的复活。改宗的目的不是纯宗教性的,而主要是世俗性的。它针对的是旧印度教的歧视观念。这种抗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它突出了表列种姓问题,促使人们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更有效的方法。
六、结语
独立后,以政府为主导的全面的世俗化进程给解决贱民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法律和舆论环境。表列种姓完整公民权的获得,政府的有意保护,主流政治家们的鲜明态度,都为摒弃宗教偏见、实现社会和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今天,表列种姓可以较平等地进入教育机构学习、进入政坛竞争和取得社会公职,拥有了更多的个人发展机会。在世俗化的进程中,不少表列种姓成员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社会的帮助,成为新的中等阶级的一员。“不少表列种姓成员在接受良好的教育后,有了好的工作,穿戴整洁,谈吐优雅,举止得当,丝毫显示不出他们的出身背景。”[2](P132-133)
在世俗政体下,一些表列种姓出身的政治家有的已跃居印度政坛高层,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影响。例如,来自北方邦的表列种姓政治家贾格吉凡·拉姆,从尼赫鲁时期起,就一直是中央政府的部长。他在印度政坛起着重要的平衡作用。1966年他支持英·甘地,使之达到了政治目的。1977年他转而支持人民党,成全了人民党的组阁之梦。现任印度总统纳拉亚南也是表列种姓出身。但是,由于印度是个发展中的大国,其社会仍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表列种姓的整体发展水平仍不尽人意,仍属社会劣势阶层,其高层政治家在印度政坛仍为数不多,与其庞大的人口数目不成比例,要真正达到种姓平等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思想文化水平的极大提高和传统观念的彻底转变。
可喜的是,印度的发展趋势正与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向相一致,社会世俗化的浪潮正冲击着传统的体制和观念。广大表列种姓成员在世俗化的进程中主动利用民主权力,运用各种方法,不断斗争,促进自身的解放。回顾独立以来的历史,解决这一问题所取得的成就引人注目。印度社会世俗化在这一领域的成就与宏观的世俗化进程相呼应,体现了世俗化的进展。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3年01期
【原文出处】《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05期第75~79页
【英文标题】Secularizing Process and the Solution of Pariah Question
WU Hong-yang
South Asia Research Institute of 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52,China
【作者简介】郑州大学 南亚研究所,河南 郑州 450052
吴宏阳(1964-),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郑州大学南亚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内容提要】 | 贱民制是印度教种姓制度的一部分。贱民解放的过程起始于殖民地时期。独立后,印度政府通过制定世俗主义宪法,实行保留制度,采取一系列扶贫措施,提高表列种姓教育水平和营造世俗主义的思想舆论环境等手段,着力消除这一社会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表列种姓自身的努力也推动了这一问题的逐步解决。 Pariah system was a part of caste system of Hinduism,and the pariah was the people who were oppressed and looked down upon most in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of hierarchical discrimination of Hinduism.The emancipation process of pariah began in the period of colony.After independence,the India government begins to remove this social question by means of maintaining this system,seetting up secularist constitution,adopting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help the poor,enhancing the education level of the caste listed in form and making the public opinion environment of secularism thought,etc.Thus it achieves quite good result Meanwhile,the caste listed in form struggles hard himself;this still promotes the solution of this question. |
贱民制是印度教种姓制度的一部分。作为四大瓦尔纳之外的“化外”阶层,贱民阶层最初的成员来自非雅利安征服者的土著居民和一些因不合种姓婚姻规矩而出生的人口。在传统印度教社会里,贱民的社会地位极其卑下,被剥夺了起码的尊严。按传统印度教的规定,贱民是社会中的最污秽者,甚至其身影也不可触碰。因此,贱民在印度又被称为“不可接触者”。在漫长的农业社会里,贱民几乎没有改变其悲惨处境的可能性。近代以来,贱民问题逐渐引起各国学者乃至有关国际组织的注意,成了使印度遭受颇多批评的人权问题之一。
殖民地时期,印度的传统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世俗化进程启动,种姓制度受到强烈冲击。贱民解放的社会进程也随之缓慢开始。在印度民族独立运动的推动下,谋求独立的政治运动与解救贱民的社会运动整合为一体,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独立后,在民主主义和世俗主义思想指导下,印度当局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推动世俗化进程,力求全面解决这一历时久远的社会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印度政府采取的政治法律措施
(一)制定世俗主义宪法
1947年8月29日,印度自治领成立了以贱民领袖、自治领政府司法部长安贝德卡尔博士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主持宪法起草的全部工作。印度的政治家们视世俗主义为民族整合的基础。在新宪法起草之前,1946年7月,国大党工作委员会任命了以尼赫鲁为首的专门委员会,制定未来印度宪法的目标。尼赫鲁起草了《目标决议》,该决议把平等与社会公正放在突出的地位。
于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宪法,庄严地宣布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了获得新生的印度要建设世俗主义国家、实现社会平等的愿望。宪法的序言宣布:“我们印度人民已庄严决定,将印度建成为主权的社会主义的非宗教性的民主共和国,并确保一切公民:在社会、经济与政治方面享有公正;思想、表达、信念信仰与崇拜的自由;在地位与机会方面的平等;在人民中间提倡友爱以维护个人尊严和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1](P583)。宪法第三篇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平等权、自由权、反剥削权、宗教自由权、文化教育权等几大项。在平等权条款中,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15条规定,“禁止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出生地的歧视。”第一款规定:“国家不得仅根据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出生地或其任何一项为由,对任何公民有所歧视。”第16条规定:“公职受聘机会相等”。第一款规定:“一切公民在国家和政府公职的聘用或任命方面应享有平等之机会。”第二款接着规定:“在国家和政府公职的聘用或任命方面不得仅根据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家世、出生地点、住所等理由排斥或歧视任何公民。”[1](P585)
针对印度社会存在的“不可接触”歧视现象,宪法进行了积极的干预。第17条明确规定:“凭借‘贱民制’而剥夺他人权利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1](P585)1955年,印度当局又通过《不可接触制犯罪法》,强调指出,对表列种姓(注:由于宪法庄严地取消了不可接触制度,“贱民”一词的使用就不合法理了。“表列种姓”成为原贱民的合法名称。“表列种姓”一词最初出现在英国殖民政府的人口调查报告和官方文件中,专指遭受不可接触歧视的社会集团。甘地为了提高贱民的社会地位,称贱民为“哈利真”,意即“神之子”。这一神圣的名称在当时的印度具有强烈的震撼作用,它体现了甘地对贱民的爱心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当时印度的一些地区长期存在着“神女”制度,贱民在歧视性的规定下,须向当地印度教神庙贡献充当舞女(实为妓女)的女孩,她们的后代也被称为“神之子”。由于这一原因,许多贱民反对甘地的“哈利真”称呼,认为这一称呼具有侮辱性。安贝德卡尔也持此观点。他发明了“达利特”(Dalit,受压迫的人,原意为契约劳工)一词,用以称呼不可接触者。认为此词更能准确地反映不可接触者所处的被压迫的状态。如今,由于派系众多,对于贱民这一社会阶层的称呼多种多样。受甘地影响较深的人仍然将贱民尊称为“哈利真”,受安贝德卡尔影响的人将贱民阶层称为“达利特”,一些贱民由于种种原因仍自称为“不可接触者”,印度官方则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将贱民称为“表列种姓”。)实施任何不可接触制的歧视行为,都将构成刑事犯罪。该法规定:不允许表列种姓进入寺庙,不允许他们到圣河沐浴,为他们进入商店、河流、墓地、旅店、餐厅和公共设施设置障碍,阻止他们举行宗教仪式,不允许他们佩戴首饰和穿着华丽的衣服,不允许他们进入医院,不允许他们买东西等项都触犯法律,都将受到惩罚。运用罢工手段反对“不可接触者”和开除不实行不可接触制度者的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P49)。
为了堵住法律实施中的漏洞,1976年印度又颁布《废除契约劳工法》。此后又制定《民权保护法》。该法再一次申明废除不可接触制度的重要性,详细列举了禁止不可接触性歧视的具体事项,如对表列种姓在进入商店、餐馆、旅馆、医院、教育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的限制,以及在就业、专业培训、利用公共水源、使用公厕、道路、公共交通工具、衣着饰配、购物等等方面的限制;用行为、言语和举止侮辱表列种姓等[2](P190)。中央要求各邦政府监督这项法律的执行。中央政府则须每年向国会两院报告废除不可接触制的进展情况。印度当局利用法律的武器,要求社会放弃旧的宗教心理,用世俗理性强制规范公民在此问题上的行为,发挥了政权的公共导向作用。
(二)实行保留制度,强调集体发展权
保留制度是使表列种姓能以平等姿态进入社会政治舞台的护身符。独立之初,印度政府为了切实贯彻平等原则,着力把处于落后状态的社会集团拉上来,对表列种姓实行保护政策,在就业、教育、社会公职等领域为表列种姓保留一定比例的名额,以免他们在处于竞争劣势的情况下被其他社会阶层挤占了发展的机会。在印度制定宪法的过程中,这种“集体发展”的思路已被有识之士提出来。宪法的目标决议在原则上提出了保护少数派和落后阶层的要求,指出:印度将依法保护全体国民的个人平等与自由;依法保护“少数教派、落后的部族地区、被压迫的其他落后阶级”[3](P246)的整体发展机会。1947年1月24日,制宪会议选出了关于少数社团群体和基本权利的顾问委员会。就在顾问委员会选举的当夜,其主要成员G·B·潘特就基本权利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我们发现在我们自己的国家,我们必须特别地关心被压迫阶级、表列种姓和落后阶级的状况。我们必须补偿我们的过失……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将他们拉到普遍的水平。跨越这一鸿沟是我们的利益所在,也是他们的利益所在。”他接着指出,如果不这样做,“我们将不会拥有一个健康的政治实体”[3](P42)。后来实施的印度宪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印度宪法第330条规定:“人民院应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议席”[1](P623);第332条规定:“邦立法会议应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议席”[1](P624)。第335条规定:“在不影响行政效力的前提下,在任命与联邦事务或各邦事务有关的公职人员时,应考虑‘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成员的要求。”[1](P624)保留政策使理论上的平等具有了可操作性。资料显示,1951年至1981年,在印度议会人民院中,表列种姓的保留席位与其在印度人口中的比例大体相当,分别为14.31%、15.38%、15.38%、14.77%、14.75%、14.39%和14.39%[3](P159)。宪法的精神得到了贯彻。
二、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消除贫困
殖民地时期,由于经济基础发生重大改组,上层建筑也同时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世俗主义的浪潮猛烈地冲击着印度教种姓制度,传统社会开始松动。贱民制逐渐受到怀疑和批判,贱民本身的职业和经济活动也开始冲破旧限制,向从未尝试过的领域发展。由于受殖民地时期现代经济规模的限制,由于殖民者无意真正改造印度传统社会,贱民经济解放的步伐相当缓慢。因而从经济上解放贱民就成为独立后印度政府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以尼赫鲁为首的印度政府认为,贫困是印度社会问题的根源。独立伊始,印度政府就把扶贫解困问题提到日程。表列种姓的贫困是印度贫困问题最突出的部分。据统计,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占农村贫困人口的1/3,占极度贫困人口的38%[4](P616)。印度政府是把解决表列种姓的贫困问题放在解决人民贫困问题的整体大框架下来进行的,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以期改善下层人民的处境,巩固现代世俗社会的基础。
由于印度的基本人口是农业人口,政府的具体脱贫措施就从农村首先开始实施。土地改革是扶贫的一项重要措施。1947年12月,中央政府授权各邦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土改法令,实施土地改革。通过和平赎买的方法,废除柴明达尔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最高限额,改革租佃关系,降低地租率,保护佃农租佃权。
1952年10月,在甘地诞辰83周年之时,印度政府在全印推广“乡村建设计划”。其主要内容是:建立村潘查雅特制度(即村评议会制度),实行村自治;开展合作化运动,实行经济民主化;建立各种志愿团体,与乡村建设计划专业人员一起,深入乡村,开展文化教育,革除印度教陋习,推广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这一运动多少使表列种姓获得了一些实际利益。在一些地区,政府帮助表列种姓组成合作社。如在旁遮普地区,政府扶持了许多表列种姓的合作社,以致引起其他较高级种姓的不满。印度政府还就表列种姓的经济困境开展专项扶贫工作。在政府的五年计划中,有专用于解决表列种姓贫困问题的款项。从1951年到1980年,30年间用于扶助表列种姓的发展基金共有34亿卢比[2](P187)。1975年,印度政府制定了“二十点计划”,旨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政府通过实行土地最高限额,将超过法定土地占有额以外的土地征收,分给村社中的贫困阶层,特别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成员;取消了压在他们身上的高利贷,解除了他们债务奴隶的身份,规定了农业劳工的最低工资额。结果,430000个表列种姓家庭获得了一英亩以下的土地[2](P187)。
在印度农村,农业劳工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表列种姓、表列部落等社会劣势阶层占了农业劳工总数的75%到80%[5](P231),他们处境艰难,多数沦为债务奴隶,即所谓的“契约劳工”。债务奴隶现象在印度已存在多个世纪。他们多因生活贫困,借了高利贷还不起而沦为债务奴隶,以提供无偿的劳动来还债。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曾就解决此问题做出过初步努力。193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在帝国范围内废除奴隶制的法案,但印度殖民当局并没有积极响应。独立后,印度政府注意解决这一问题。宪法第23条规定:“禁止人口买卖和强迫劳动”,第一款详细规定:“人口买卖,佃农为地主无偿劳役制及其他类似方式之强迫劳役,皆予禁止;凡与本条款抵触之行为,为罪行,应依法处罚。”[1](P586)
1976年,印度颁布《废除契约劳工法》,将宪法第23条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对违反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的监禁和高额罚款[2](P190)。这一法律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1988年11月30日,有238867名债务劳工获得解救,占债务劳工人数的58%。从1978到1988年间,政府为提高债务劳工的境况共花费了294亿卢比[5](P240)。
住房问题是表列种姓贫困状态的一个具体表现。在农村,表列种姓处于社会最底层,多居住在村落的边缘,房屋条件和水电供应条件极差。有些表列种姓根本就无房可住,只是在低矮的破棚中栖身,更遑论水电供应了。为解决这一问题,印度政府在第五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了“基本需求计划”,为建设住房提供用地和财政支持。政府为实施此计划投入了不少资金。例如北方邦,在五五计划的头两年为基本需求计划投入了997.7万卢比。在五五计划结束时,投资额已达2970万卢比[8](P660)。
从宏观上看,印度的扶贫解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全印的贫困人口在逐渐减少,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977年的48.3%[6](P35-36)降至1994年的36%[7](P194),数量下降了上亿人[4](P641)。作为贫困人口主体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成员,经济境况有所改善,有不少人确实脱离了贫困。
对于表列种姓来说,由于历史积淀的发展劣势最多,在较短时期内难以取得完全平等的发展机会,又由于印度社会歧视贱民的传统意识难以在较短期内完全消除,使得表列种姓目前的经济处境仍不令人满意,仍有大量经济状况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
三、提高表列种姓的教育水平
教育是提高表列种姓发展水平的重要手段。表列种姓的教育起始于殖民地时代。由于甘地的努力,表列种姓的教育事业才得到了较多的资助。但直到独立前夕,表列种姓的教育事业仍未取得大的进展。独立后,印度政府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应尽力在本宪法实施后的十年内,对于十四岁和十四岁以下的所有儿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1](P588)第46条规定:“增进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和其他弱小阶层的教育和经济利益——国家应特别注意增进人民中弱小阶层之教育与经济利益,特别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教育和经济利益,并应保护彼等不受社会之不公待遇与一切形式之剥削。”[1](P588-589)在政府的推动下,“表列种姓不但获得了平等待遇,而且还受到了鼓励。政府已开始实施各种计划,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提供各种设备以促进其教育进步。”[9](P181)
人力资源开发部在所提出的国家教育政策中指出:“新政策将着重注意那些迄今为止还未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人的特殊要求,以取消不平等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表列种姓教育发展中的中心问题是他们和非表列种姓人口在各级各阶段教育及在各个区域和四部分人——农村男子、农村女子、城市男子和城市女子——的平等化。”[9](P435)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该部门“为这一目的而考虑的措施包括:Ⅰ)动员贫困家庭送孩子有规则地上学,直到他们14岁为止;Ⅱ)对来自从事诸如清扫、屠宰、制革等职业的家庭的孩子来说,学校入学考试预考制从一年级起较为合适,这些家庭的所有孩子,不考虑其家庭收入,都将参加预考,以他们为对象的时间约束计划也将进行;Ⅲ)采取具体步骤以使表列种姓的辍学孩子返回到正规的或非正规的教育过程,就像已发现可行的那样;Ⅳ)不断制定微观计划并予以验证,以确保表列种姓学生的入学人数、巩固人数和圆满完成课程的人数在任何阶段都没有下降,并且提供补习课程来改善他们进一步受教育和就业的前途;Ⅴ)从表列种姓中招聘教师;Ⅵ)按照制订的计划,为居住在县城学生住宿区中的表列种姓学生提供便利;Ⅶ)校舍、幼儿园和成人教育中心的位置的确定,要能使所有表列种姓都参加学习;Ⅷ)利用全国农村就业计划和农村就业保证计划的资源,以使表列种姓得到基本的教育设施;Ⅸ)不断进行发现新方法的革新以使表列种姓更多地参与教育过程。”[9](P435-436)在这些宪法原则和国家政策的指导、规划之下,表列种姓的教育状况得到了改善。作为表列种姓重要发展资源的教育事业,为表列种姓在世俗条件下可持续的自我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条件。
四、营造世俗主义的思想舆论环境
贱民问题是一个社会历史问题。印度政府在社会意识形态上努力营造一个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思想环境。除了立法政策扶助外,印度领导人在各种场合大力弘扬民主和平等思想,弘扬甘地倡导的非暴力和仁爱精神。尼赫鲁认为,不可接触制度是“人性的堕落,它助长了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10](P248)。他将解决经济落后与社会不公问题、发展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与发挥国家主导作用统一起来,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类型社会的口号。社会主义类型的社会是一个与传统社会截然不同的现代世俗社会。印度有识之士认识到,在印度这样一个宗教传统深厚的国家,世俗主义是新生国家整合的基础。殖民地阶段,世俗主义并没有得到充分健康的发展,以致印度在宗教教派主义与世俗民族主义的冲突中走向分裂。反对宗教教派主义,提倡世俗主义成为独立后印度政府的自觉行动,也得到了各界的正面响应。2001年由许多印度大牌明星主演的、长达三个半小时的印地语巨片《租子》,在印度全国广受欢迎,它在表达印度人民反英民族主义的同时,也强烈表达了种姓平等、解放贱民的思想。这些有利的思想舆论环境,推动了表列种姓问题的解决。
五、表列种姓自身的努力
表列种姓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斗争在解决社会歧视问题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治方面,表列种姓组织政党,参与民主选举,成为有力的社会压力集团,特别是在北印地区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表列种姓争得了一定的利益。在社会行为方面,越来越多的表列种姓人员冲破禁锢,理直气壮地以平等的身份待人接物。在宗教方面,由于表列种姓对印度教社会长期歧视的不满,由于社会世俗化进程使得选择的可能性增加,大批的表列种姓成员改宗。如1956年3月,安贝德卡尔博士率2000余名表列种姓成员集体皈依佛门。在其影响下,短时期内,就有350万表列种姓成为佛门弟子[2](P201)。马哈拉施特拉邦的马哈尔种姓(贱民种姓)皈依者还提出了建立单独的佛教徒邦的政治要求。
80年代,表列种姓成员改宗的行为再一次引人注目。泰米尔纳杜邦的一个村庄的1000余名表列种姓成员于1981年2月集体改宗伊斯兰教[2](P202),引起强烈反应。改宗事件一再向人们显示,贱民问题的解决并非通过一些法令就能完成,社会上还存在着相当大的阻力。从现代的条件来看,表列种姓摆脱悲惨处境的途径有很多,改宗抗议是争取平等社会权利的方法之一,并不是宗教狂热精神的复活。改宗的目的不是纯宗教性的,而主要是世俗性的。它针对的是旧印度教的歧视观念。这种抗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它突出了表列种姓问题,促使人们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更有效的方法。
六、结语
独立后,以政府为主导的全面的世俗化进程给解决贱民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法律和舆论环境。表列种姓完整公民权的获得,政府的有意保护,主流政治家们的鲜明态度,都为摒弃宗教偏见、实现社会和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今天,表列种姓可以较平等地进入教育机构学习、进入政坛竞争和取得社会公职,拥有了更多的个人发展机会。在世俗化的进程中,不少表列种姓成员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社会的帮助,成为新的中等阶级的一员。“不少表列种姓成员在接受良好的教育后,有了好的工作,穿戴整洁,谈吐优雅,举止得当,丝毫显示不出他们的出身背景。”[2](P132-133)
在世俗政体下,一些表列种姓出身的政治家有的已跃居印度政坛高层,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影响。例如,来自北方邦的表列种姓政治家贾格吉凡·拉姆,从尼赫鲁时期起,就一直是中央政府的部长。他在印度政坛起着重要的平衡作用。1966年他支持英·甘地,使之达到了政治目的。1977年他转而支持人民党,成全了人民党的组阁之梦。现任印度总统纳拉亚南也是表列种姓出身。但是,由于印度是个发展中的大国,其社会仍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表列种姓的整体发展水平仍不尽人意,仍属社会劣势阶层,其高层政治家在印度政坛仍为数不多,与其庞大的人口数目不成比例,要真正达到种姓平等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思想文化水平的极大提高和传统观念的彻底转变。
可喜的是,印度的发展趋势正与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向相一致,社会世俗化的浪潮正冲击着传统的体制和观念。广大表列种姓成员在世俗化的进程中主动利用民主权力,运用各种方法,不断斗争,促进自身的解放。回顾独立以来的历史,解决这一问题所取得的成就引人注目。印度社会世俗化在这一领域的成就与宏观的世俗化进程相呼应,体现了世俗化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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