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英国民族国家理念的缘起
——英语中“国家”语境的释读
岳蓉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2年12期
【原文出处】《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贵阳)2002年05期第44~47页
【英文标题】On the Trace of the Ideal of the English National-State:Attempting an Inte rpretation of the Language Context of“State”
YUE Rong
Dept.of History,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Guiyang,Guizhou 550001,China
【作者简介】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决策科学系,贵州 贵阳 550001
【关 键 词】英国/国家/释读England/State/Interpretation
中图分类号:K561.33 H31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2)05-0044 -04
国家历来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等都对国家课 题的理论及其历史成因的研究十分关注。但是,作为最早引领世界走上工业化道路的英 国来说,“国家”一词的概念历来是含糊不清、词义含混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英语中“国家”(State)来源于拉丁语,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家”一词在语义和词义 上难以达成一致;(2)“国家”本身就是含有多种意义的复杂概念,因此,在某种程度 上,加重了对“国家”理解上的模糊性。
一
英语中“国家”(State)一词由estate(等级)一词缩略而来。从它一出现,就与countr y(国家或国土)、people(民族)、kingdom(王国)、realm(王国)等词汇等同起来,从而 表现出词义含混的特点。
英语“国家”一词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从15世纪后期起,人们开始意识到一种新型的 政治集合体(political association)正在西欧日渐形成。这就要求人们用一个恰当的 词汇来表述这种现象。于是,人们开始用“国家”一词来描述这种新的政治集合体,如 Lo stato(拉丁语),l'Etat(法语),der staat(德语),el estado(西班牙语)和the st ate(英语)。然而,这些由拉丁语引申出来的关于“国家”的词汇,在使用中所表达的 意思都缺乏相应的准确性,并且所指还不尽一致。[1](P2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产生 了英语中的“国家”一词。在拉丁语中,新词stato(国家)与旧有的词汇status(国家) 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Status最早出现于公元前360年罗马人的“罗马国家”(status reipiblicae)中,即表示罗马共和国。在这里status还不是一种政治概念,也没有借 它来表示一种政治集合体,它只是表示一种客观秩序的状态。后来,status一词才逐渐 被用来描述一种团体或一种等级制度。[1](PP25-26)到14世纪时,吉尔瓦尼·威拉尼(G iovanni Villani)才开始使用stato一词,以指代不同于荷兰共和国的王国,并使它更 具有法律或特权的意义。16世纪时,著名的意大利人文主义学者马基雅维里才在《君主 论》中,以stato作为中心词,并用以指代一个具有主权国家的政治概念。但是,在语 义上stato仍然与position(地位、身份)同义。
英语中通常较忽略“国家”概念的准确性。直到16世纪之初,英语中的“国家”一词 除了指代“国家”(state)、公爵的领地(condition of the prince)或王国(the kingd om)的含义外,还没有明确的政治含义。[2](P352)最早把“国家”一词用于政治学术语 的英国人是托马斯·斯塔基(Thomas Starkey)。他曾经担任英王亨利八世的牧师,是英 国著名的人文主义学者。1538年,斯塔基借《对话》一书告戒亨利国王,要用法律和理 性来治理国家(state),而不要以个人的意愿来治理国家。[3](P12)此后,“国家”(st ate)一词在英国被普遍使用,并很快成为官方的正式用语。1533年的英国议会上所通过 的《上诉法》中就提到:“英吉利王国(realm)是一个帝国(empire),它已经为全世界 所承认。一个至高无上的国王统治着英国,他拥有相应的至高无上的尊严、帝国王室的 神圣地产,乃至整个的政治实体。”[4](P40)实际上,“王国”(realm)和“帝国”(em pire)在这里就包含了“国家”(state)的意思,它们不仅仅指一个地域的概念,同时还 包含有国家的主权完整、民族独立等的政治概念。克伦威尔执政时,设立了国务大臣(S ecretary of State)一职,[5](P21)他把state一词用以指代“国家”或“政府”。可 见,当时在英国,“国家”还是一个宽泛而缺乏准确性的名词。另外,与“国家”(sta te)一词相对应的词汇还有commonwealth(国家)。据埃尔顿教授分析,这是英国人深受 中世纪基督教共和国(commonwealth)的影响而沿用下来的。“国家”(commonwealth)一 词在当时包含了人民是一个联合起来争取共同幸福的团体的意思。在16世纪,克伦威尔 以及同时代的一批知识分子把“共同幸福”的观念引进了“国家”的理念之中。[6](P42)英国摄政时期,英语中“国家”(commonwealth)的涵义就和“王国”(kingdom)、“ 国家”(country)、“民众”(people)、“民族”(nation)和“政府”(government)等 词汇联系在一起。不过作为术语,它偶尔才会和“民族”(the nation)、“共同体”(c ommunity)这些词汇对应起来。1618年史学家雷利(Raleigh)在其《国家准则》(Maxims of State)中提及“国家”时,就把它描述为“共和国的组织机构或固定制度,或者说 是共和国统治者的组织机构或固定制度”。[1](P36)在这里,雷利将“国家”一词等同 于“王国”、“实体政治”、“共和国”。英国著名的思想家洛克也在其著作《政府论 》中指出:commonwealth只是指“任何独立的社会。拉丁人以‘civitas’一字来指明 这种社会,在我们的语言中同这字最相当的,是commonwealth,它最确切地表达人们的 那样一种社会,而英语的community(共同体)或city(城市)都不恰当。”[7](P81)正如 盖伊所指出的:英语中“国家”一词的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一是拥有一定的地域 ;二是国内拥有组织化的君主统治社会;三是国家主权政府没有凌驾于其上的政治、宗 教及合法实体。同时还有以下相应的三个基本信念:人类被划分为种族与民族两个组成 部分;英吉利民族的纯洁性可能会由于外来民族的加入而被破坏;英吉利语言、法律、 风俗习惯(包括衣着)是英吉利民族性的标志。[2](P352)在这里,国家与民族的意义紧 密相连;民族国家不仅强调国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独立自主的社会地位,而且强调这 种主权权威是不受外来势力所控制或辖制的。
二
国家本身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实体。在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秩序基本具有两大特征:一 是名义上存在于“大一统”基督教中的教会体系(亦称教会帝国);另一个是事实上支离 破碎的封建体系。[8](P323)在这种秩序下,世俗权力式微、罗马教皇及其教廷控制着 社会的政治生活;民众只知有其领主,不知有其国家,尚未对国家产生归属感,也没有 “忠诚”于国家的思想;民众之间缺乏凝聚力,没有“民族情感”之类的特殊情感等等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教授就认为,在民族国家形成之前,国家最为显著 的特征是:只有边陲(frontiers)而无边界(borders)。[9](P4)这就决定了民族国家形 成之前,国家不存在行使主权问题。随着英国力求获取国家主权、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时代的到来,思想界涌现出一批杰出的政治学者。他们对国家以及国家权力、政体和统 治者的治术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如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1478~153 5年)16世纪初在《关于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中,就 提出了一个“理想国”的构想,即是建立在享有充分自治权的各城市联合基础上的国家 ;有一套以民主原则为基础的管理体系;国家机关按从上至下的原则构成,并分为:中 央、城市、特朗尼菩、摄护格朗特四级;对各级国家机关的管理有专门的负责人。同时 ,政府中还设有元老院和民众大会,前者类似市政府,后者是最高权力机关。莫尔进一 步指出:“除在元老院和民众大会上外,不能对公众事务做任何决定。否则以处死论罪 。”[10](P65)莫尔不仅强调理想国的国家事务取决于民众,而且也强调国家内部上下 级之间的合作,反对领导者的个人独裁专制、官僚主义以及谋求特权等等。同时,理想 国的法律体现了全民的意志与利益的规范,是“在公平的法制指导下有贤明的君主,或 是在不受暴政压制和阴谋操纵的情形下通过国民的意见一致而制定的。”[10](P84)国 家是一个根据总体的利益作出决策的公民共同体,财产公有制是这个共同体的平等基础 ;对公众事务的管理是避免人们之间不和睦、不理解的调和。当时正是欧洲从封建社会 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各个社会阶级之间互相斗争,并竭力表达自己在政治法律和 社会经济方面的要求。莫尔的构想为英国人描绘了一个拥有民族意识、实现民族认同的 英国民族国家的蓝图。同时,在他的构想中,还体现了英国人期望与西班牙人、葡萄牙 人一样能拥有独立的民族意识、享有同等的民族权利、获得国家主权的美好愿望。如果 说莫尔为英国人勾勒了英国民族国家的美好蓝图,那么托马斯·霍布斯则为英国民族国 家的构建提出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与法 国著名的政治理论家让·博丹处于同一时代,其代表作为《利维坦》,它的基本论证虽 然与博丹的《国家论六卷》相似,但它是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完善。霍布斯以国家契约论 来构建绝对主权学说。霍氏认为,出于“自我的保护”以及谋求“共同利益”,人们理 智地选择建立公共的权力,因为只有公共权力才可以保护他们不受外来的侵略或彼此的 伤害,从而获得安全,并可以依靠自己的劳动和大地的生产品来养育自己,过上一种满 意的生活。[11](PP49-50)国家的本质就在于: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订立契 约而实现的。[11](P51)世俗主权者因此而获得了统治臣民的至高权力,上帝也赋予了 他至高的权力,上帝在戒命中说:“不可奉其他国家的神为神”、“君主就是神”。[12](P264)因此,人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世俗的主权者,甚至所有的社会机构也都无一 例外地从属于世俗的主权者。尽管霍布斯也是一个地道的主权论者,但是,他的理性思 考并不同于博丹。后者把制定法律视为主权权力的体现;而霍布斯则认为权力是通过法 律、并与法律相一致或置法律于不顾的强制性权力来实现的。因为国家是按契约建立的 ,即“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 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予任何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 赞成和反对的每一个人都将以同一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为了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 防御外人的目的所作为的一切行为和裁断授权,就像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12] (P133)因此,有组织的少数人拥有支配与统治无组织的多数人的权力,这一原则在霍布 斯那里是得到认可的。从本质上说,这种思考也是对民族国家主权化的诠释及其历史现 实的一种回应。霍布斯对于主权的思考进一步促进了主权理论的发展,但是民族国家不 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它也是一个现实问题。而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 则实现了国家主权问题从理论到现实的回归,对民族国家的政治现实给予了明确的指导 ,并提出了建立理性的民族国家的初步构想。他在其论著《政府论》中,不仅尖锐地批 判了君权神授的理论,而且还提出了分权的政治思想。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的开篇 就尖锐地指出:“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的根据的 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7](P3)在洛克的思 想中,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但它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他借用胡克尔的话说:“为 了弥补我们在单独生活时必然产生的缺点和缺陷,我们自然地想要去和他人群居并营共 同生活,这是人们最初联合起来成为政治社会的原因。”[13](P12)因此政府是政治社 会所不可缺少的,且理应向它所管辖的人民或社会负责。但是政府的权力又是有限制的 ,不仅受到道德法的限制,而且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政治传统和风俗习惯都是制约它的因 素。如对于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人类的基本权利来说,财产权是最根本的“最高权力, 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7](P86)国家的活动无非就是要 满足人的理性需求,而自然法则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间之所以产 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的起源也在于此”。[7](P78)洛克所理解的理性世界是充满合法 性的,自然法“就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是自然的法律”,而“理性,也就是自 然法”。[7](P119)洛克所理解的法律是,“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 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7](PP35-36)理性的作用就在 于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它们与理性的力量分不开。“人的自由和依照他的自由的意志来 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的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 ,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7](P39)因此,政府要证明自己是正 当而合法的,就只能以承认和支持个人和社会共有的道义权利为基础。约翰·弥尔顿(J ohn Milton,1608~1674年)甚至还为人们指引了一条通往共和国的道路。他在《建设自 由共和国的简易方法》(1660年)中指出,“君主制在英国即经废除,如再恢复,将成为 十分凶恶的东西。”“只有自由共和国政府最能尽心促进、加意卫护”信仰自由,“因 为自由共和国政府是最大方、最无畏、对自己的公正行为最有信心的政府。”[14](PP3 2-38)17世纪,空想家杰那德·温斯坦莱(Gerrard Winstanley,1609~1652年)则认为共 和国赖以建立的基础,应该是“使用土地的自由”,而不是“贸易的自由”、“传教的 自由”、“无约束地同女人交往的自由”;“真正自由的共和国”中,国家的公职人员 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必须对旧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改革,“法是人和其他创造物在自己的 行动中为了保持普遍和平而遵循的规则。”[15](P190)他坚决主张立法权应属于议会, 由议会制定和通过简短而有力的法律。法官只是宣读法律的喉舌,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官 。英语中“国家”一词的产生及其形成的轨迹与英国民族融合的道路紧密相连。从“王 国”(realm)词义到“国家”(state)词义的转变是英国宪政史上最有意义的变化之一。 在莫尔、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的强化之下,英国民族国家的意义进一步得到深化。而 这些思想家们原本为了增进自由、人身安全、对财产的拥有以及个人利益的维护等而崇 尚的理性原则,也在客观上促进了英吉利民族国家的建立及其统治,后世的统治者常常 利用这些理论或建立民族国家及其权威,或对国家专制制度进行抨击。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2年12期
【原文出处】《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贵阳)2002年05期第44~47页
【英文标题】On the Trace of the Ideal of the English National-State:Attempting an Inte rpretation of the Language Context of“State”
YUE Rong
Dept.of History,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Guiyang,Guizhou 550001,China
【作者简介】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决策科学系,贵州 贵阳 550001
【内容提要】 | 英语中“国家”一词的产生及其形成的轨迹与英国民族融合的道路紧密相连。从“王 国”(realm)词义到“国家”(state)词义的转变是英国宪政史上最有意义的变化之一。 英国民族国家的理念在莫尔、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的强化之下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 The appearance of the English word“state”and the changing of its connota tions are closely connected with the fusion of the English people.The change of the connotations of“state”from“realm”to“state”is one of the most s ignificant turns during the history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ism.And the ide al of English National-state had been greatly reinforced by these great thin kers such as Thomas More,Thomas Hobbes and John Locke. |
国家历来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等都对国家课 题的理论及其历史成因的研究十分关注。但是,作为最早引领世界走上工业化道路的英 国来说,“国家”一词的概念历来是含糊不清、词义含混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英语中“国家”(State)来源于拉丁语,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家”一词在语义和词义 上难以达成一致;(2)“国家”本身就是含有多种意义的复杂概念,因此,在某种程度 上,加重了对“国家”理解上的模糊性。
一
英语中“国家”(State)一词由estate(等级)一词缩略而来。从它一出现,就与countr y(国家或国土)、people(民族)、kingdom(王国)、realm(王国)等词汇等同起来,从而 表现出词义含混的特点。
英语“国家”一词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从15世纪后期起,人们开始意识到一种新型的 政治集合体(political association)正在西欧日渐形成。这就要求人们用一个恰当的 词汇来表述这种现象。于是,人们开始用“国家”一词来描述这种新的政治集合体,如 Lo stato(拉丁语),l'Etat(法语),der staat(德语),el estado(西班牙语)和the st ate(英语)。然而,这些由拉丁语引申出来的关于“国家”的词汇,在使用中所表达的 意思都缺乏相应的准确性,并且所指还不尽一致。[1](P2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产生 了英语中的“国家”一词。在拉丁语中,新词stato(国家)与旧有的词汇status(国家) 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Status最早出现于公元前360年罗马人的“罗马国家”(status reipiblicae)中,即表示罗马共和国。在这里status还不是一种政治概念,也没有借 它来表示一种政治集合体,它只是表示一种客观秩序的状态。后来,status一词才逐渐 被用来描述一种团体或一种等级制度。[1](PP25-26)到14世纪时,吉尔瓦尼·威拉尼(G iovanni Villani)才开始使用stato一词,以指代不同于荷兰共和国的王国,并使它更 具有法律或特权的意义。16世纪时,著名的意大利人文主义学者马基雅维里才在《君主 论》中,以stato作为中心词,并用以指代一个具有主权国家的政治概念。但是,在语 义上stato仍然与position(地位、身份)同义。
英语中通常较忽略“国家”概念的准确性。直到16世纪之初,英语中的“国家”一词 除了指代“国家”(state)、公爵的领地(condition of the prince)或王国(the kingd om)的含义外,还没有明确的政治含义。[2](P352)最早把“国家”一词用于政治学术语 的英国人是托马斯·斯塔基(Thomas Starkey)。他曾经担任英王亨利八世的牧师,是英 国著名的人文主义学者。1538年,斯塔基借《对话》一书告戒亨利国王,要用法律和理 性来治理国家(state),而不要以个人的意愿来治理国家。[3](P12)此后,“国家”(st ate)一词在英国被普遍使用,并很快成为官方的正式用语。1533年的英国议会上所通过 的《上诉法》中就提到:“英吉利王国(realm)是一个帝国(empire),它已经为全世界 所承认。一个至高无上的国王统治着英国,他拥有相应的至高无上的尊严、帝国王室的 神圣地产,乃至整个的政治实体。”[4](P40)实际上,“王国”(realm)和“帝国”(em pire)在这里就包含了“国家”(state)的意思,它们不仅仅指一个地域的概念,同时还 包含有国家的主权完整、民族独立等的政治概念。克伦威尔执政时,设立了国务大臣(S ecretary of State)一职,[5](P21)他把state一词用以指代“国家”或“政府”。可 见,当时在英国,“国家”还是一个宽泛而缺乏准确性的名词。另外,与“国家”(sta te)一词相对应的词汇还有commonwealth(国家)。据埃尔顿教授分析,这是英国人深受 中世纪基督教共和国(commonwealth)的影响而沿用下来的。“国家”(commonwealth)一 词在当时包含了人民是一个联合起来争取共同幸福的团体的意思。在16世纪,克伦威尔 以及同时代的一批知识分子把“共同幸福”的观念引进了“国家”的理念之中。[6](P42)英国摄政时期,英语中“国家”(commonwealth)的涵义就和“王国”(kingdom)、“ 国家”(country)、“民众”(people)、“民族”(nation)和“政府”(government)等 词汇联系在一起。不过作为术语,它偶尔才会和“民族”(the nation)、“共同体”(c ommunity)这些词汇对应起来。1618年史学家雷利(Raleigh)在其《国家准则》(Maxims of State)中提及“国家”时,就把它描述为“共和国的组织机构或固定制度,或者说 是共和国统治者的组织机构或固定制度”。[1](P36)在这里,雷利将“国家”一词等同 于“王国”、“实体政治”、“共和国”。英国著名的思想家洛克也在其著作《政府论 》中指出:commonwealth只是指“任何独立的社会。拉丁人以‘civitas’一字来指明 这种社会,在我们的语言中同这字最相当的,是commonwealth,它最确切地表达人们的 那样一种社会,而英语的community(共同体)或city(城市)都不恰当。”[7](P81)正如 盖伊所指出的:英语中“国家”一词的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一是拥有一定的地域 ;二是国内拥有组织化的君主统治社会;三是国家主权政府没有凌驾于其上的政治、宗 教及合法实体。同时还有以下相应的三个基本信念:人类被划分为种族与民族两个组成 部分;英吉利民族的纯洁性可能会由于外来民族的加入而被破坏;英吉利语言、法律、 风俗习惯(包括衣着)是英吉利民族性的标志。[2](P352)在这里,国家与民族的意义紧 密相连;民族国家不仅强调国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独立自主的社会地位,而且强调这 种主权权威是不受外来势力所控制或辖制的。
二
国家本身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实体。在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秩序基本具有两大特征:一 是名义上存在于“大一统”基督教中的教会体系(亦称教会帝国);另一个是事实上支离 破碎的封建体系。[8](P323)在这种秩序下,世俗权力式微、罗马教皇及其教廷控制着 社会的政治生活;民众只知有其领主,不知有其国家,尚未对国家产生归属感,也没有 “忠诚”于国家的思想;民众之间缺乏凝聚力,没有“民族情感”之类的特殊情感等等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教授就认为,在民族国家形成之前,国家最为显著 的特征是:只有边陲(frontiers)而无边界(borders)。[9](P4)这就决定了民族国家形 成之前,国家不存在行使主权问题。随着英国力求获取国家主权、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时代的到来,思想界涌现出一批杰出的政治学者。他们对国家以及国家权力、政体和统 治者的治术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如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1478~153 5年)16世纪初在《关于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中,就 提出了一个“理想国”的构想,即是建立在享有充分自治权的各城市联合基础上的国家 ;有一套以民主原则为基础的管理体系;国家机关按从上至下的原则构成,并分为:中 央、城市、特朗尼菩、摄护格朗特四级;对各级国家机关的管理有专门的负责人。同时 ,政府中还设有元老院和民众大会,前者类似市政府,后者是最高权力机关。莫尔进一 步指出:“除在元老院和民众大会上外,不能对公众事务做任何决定。否则以处死论罪 。”[10](P65)莫尔不仅强调理想国的国家事务取决于民众,而且也强调国家内部上下 级之间的合作,反对领导者的个人独裁专制、官僚主义以及谋求特权等等。同时,理想 国的法律体现了全民的意志与利益的规范,是“在公平的法制指导下有贤明的君主,或 是在不受暴政压制和阴谋操纵的情形下通过国民的意见一致而制定的。”[10](P84)国 家是一个根据总体的利益作出决策的公民共同体,财产公有制是这个共同体的平等基础 ;对公众事务的管理是避免人们之间不和睦、不理解的调和。当时正是欧洲从封建社会 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各个社会阶级之间互相斗争,并竭力表达自己在政治法律和 社会经济方面的要求。莫尔的构想为英国人描绘了一个拥有民族意识、实现民族认同的 英国民族国家的蓝图。同时,在他的构想中,还体现了英国人期望与西班牙人、葡萄牙 人一样能拥有独立的民族意识、享有同等的民族权利、获得国家主权的美好愿望。如果 说莫尔为英国人勾勒了英国民族国家的美好蓝图,那么托马斯·霍布斯则为英国民族国 家的构建提出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与法 国著名的政治理论家让·博丹处于同一时代,其代表作为《利维坦》,它的基本论证虽 然与博丹的《国家论六卷》相似,但它是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完善。霍布斯以国家契约论 来构建绝对主权学说。霍氏认为,出于“自我的保护”以及谋求“共同利益”,人们理 智地选择建立公共的权力,因为只有公共权力才可以保护他们不受外来的侵略或彼此的 伤害,从而获得安全,并可以依靠自己的劳动和大地的生产品来养育自己,过上一种满 意的生活。[11](PP49-50)国家的本质就在于: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订立契 约而实现的。[11](P51)世俗主权者因此而获得了统治臣民的至高权力,上帝也赋予了 他至高的权力,上帝在戒命中说:“不可奉其他国家的神为神”、“君主就是神”。[12](P264)因此,人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世俗的主权者,甚至所有的社会机构也都无一 例外地从属于世俗的主权者。尽管霍布斯也是一个地道的主权论者,但是,他的理性思 考并不同于博丹。后者把制定法律视为主权权力的体现;而霍布斯则认为权力是通过法 律、并与法律相一致或置法律于不顾的强制性权力来实现的。因为国家是按契约建立的 ,即“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 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予任何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 赞成和反对的每一个人都将以同一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为了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 防御外人的目的所作为的一切行为和裁断授权,就像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12] (P133)因此,有组织的少数人拥有支配与统治无组织的多数人的权力,这一原则在霍布 斯那里是得到认可的。从本质上说,这种思考也是对民族国家主权化的诠释及其历史现 实的一种回应。霍布斯对于主权的思考进一步促进了主权理论的发展,但是民族国家不 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它也是一个现实问题。而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 则实现了国家主权问题从理论到现实的回归,对民族国家的政治现实给予了明确的指导 ,并提出了建立理性的民族国家的初步构想。他在其论著《政府论》中,不仅尖锐地批 判了君权神授的理论,而且还提出了分权的政治思想。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的开篇 就尖锐地指出:“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的根据的 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7](P3)在洛克的思 想中,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但它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他借用胡克尔的话说:“为 了弥补我们在单独生活时必然产生的缺点和缺陷,我们自然地想要去和他人群居并营共 同生活,这是人们最初联合起来成为政治社会的原因。”[13](P12)因此政府是政治社 会所不可缺少的,且理应向它所管辖的人民或社会负责。但是政府的权力又是有限制的 ,不仅受到道德法的限制,而且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政治传统和风俗习惯都是制约它的因 素。如对于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人类的基本权利来说,财产权是最根本的“最高权力, 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7](P86)国家的活动无非就是要 满足人的理性需求,而自然法则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间之所以产 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的起源也在于此”。[7](P78)洛克所理解的理性世界是充满合法 性的,自然法“就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是自然的法律”,而“理性,也就是自 然法”。[7](P119)洛克所理解的法律是,“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 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7](PP35-36)理性的作用就在 于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它们与理性的力量分不开。“人的自由和依照他的自由的意志来 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的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 ,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7](P39)因此,政府要证明自己是正 当而合法的,就只能以承认和支持个人和社会共有的道义权利为基础。约翰·弥尔顿(J ohn Milton,1608~1674年)甚至还为人们指引了一条通往共和国的道路。他在《建设自 由共和国的简易方法》(1660年)中指出,“君主制在英国即经废除,如再恢复,将成为 十分凶恶的东西。”“只有自由共和国政府最能尽心促进、加意卫护”信仰自由,“因 为自由共和国政府是最大方、最无畏、对自己的公正行为最有信心的政府。”[14](PP3 2-38)17世纪,空想家杰那德·温斯坦莱(Gerrard Winstanley,1609~1652年)则认为共 和国赖以建立的基础,应该是“使用土地的自由”,而不是“贸易的自由”、“传教的 自由”、“无约束地同女人交往的自由”;“真正自由的共和国”中,国家的公职人员 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必须对旧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改革,“法是人和其他创造物在自己的 行动中为了保持普遍和平而遵循的规则。”[15](P190)他坚决主张立法权应属于议会, 由议会制定和通过简短而有力的法律。法官只是宣读法律的喉舌,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官 。英语中“国家”一词的产生及其形成的轨迹与英国民族融合的道路紧密相连。从“王 国”(realm)词义到“国家”(state)词义的转变是英国宪政史上最有意义的变化之一。 在莫尔、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的强化之下,英国民族国家的意义进一步得到深化。而 这些思想家们原本为了增进自由、人身安全、对财产的拥有以及个人利益的维护等而崇 尚的理性原则,也在客观上促进了英吉利民族国家的建立及其统治,后世的统治者常常 利用这些理论或建立民族国家及其权威,或对国家专制制度进行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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