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12—14世纪英国小城镇兴起初探
谢丰斋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2年11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2年04期第50~59页
【作者简介】本文作者谢丰斋,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副教授。淮北 235000
中世纪经济史的研究表明,12—14世纪西欧各地出现了封建社会的“城市化”浪潮。英国自11世纪中叶至14世纪中叶“黑死病”发生之前,城市得到快速发展,而且按比里斯福德所说,1180-1310年间的城市发展比前期同等时间的1050-1180年间增长更快(注:比里斯福德:《中世纪的新兴城市》(Belisford,New Towns in the Middle Ages),路特沃斯出版社1967年版,第330页。)。但是,长时期以来,我们对于西欧中古“城市化”的过程了解并不深入,尤其对于“城市化”过程中的小城镇问题,国内至今很少研究。实际上,英国当时“城市化”的主题正是“小城镇化”,小城镇所联结的内地贸易构成了中古英国城乡市场发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小城镇发展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小城镇的兴起固然离不开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推动作用,但是,小城镇的直接建立者却是历来被视为“城市压迫力量”的封建主;另外,城镇作为“特殊的法律领域”,“市民”是某种程度上的“自由人”,但是,城镇本身依然是封建社会有机结构的一部分,它是封建主的一个“集体的封臣单位”,而不是如布洛赫所言:乃“封建社会的外部实体”(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Marc Bloch,Feudal Society),芝加哥1964年版,第354页。);最后,小城镇主要与周围农村发生紧密联系,虽然部分小城镇属于专业化的手工业城镇或商业城镇,但是,更多的还是依靠乡村农业发展起来的农村“集镇”,在城乡经济关系中,城镇对乡村的需求远远大于乡村对城镇的需求,城镇为谋求生存对乡村的粮食依赖,使城镇与周围农村始终处于一种地方性的“共生”关系中。由此,我们看到,传统“长途贸易”论所勾划的中世纪商业形态并不是当时西欧地方经济的主要形式。
一、小城镇的大批建立
从11世纪后期到14世纪中叶,英国总共出现了多少个城市?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有两类估计出入较大。一类估计以波尔顿为代表,认为《末日调查书》中提到英国“有城市特点的”地方总计111处,到了14世纪的前1/4阶段,城市数量翻了一番,在1296至1336年间的国家“税册”里,有226个地方被当作“市”(boroughs)来对待;这些数字如果再加上柴郡、达勒姆的各城市和“五港口”(the Cunque),以及新开辟的“种植地”(Plantations)(注:意即“种植起来的城市”,后文再加细述。),至14世纪早期,英国“具有城市特点”的地方可能在300个左右(注:波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Bolton,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1150-1500),剑桥1980年版,第120-121页。)。另一类估计以希尔顿为代表,明显高于波尔顿的数字。希尔顿依据1377年的“人头税卷档”(the Poll Roll)统计,至14世纪后期英国城市的分布状况是:首都伦敦大约4.5万-5万人,4座城市0.8-1.5万人,8座城市0.5万-0.8万人,27座城市0.2万-0.5万人;除此之外,英国可能还有500个集镇,人口在500-2000之间,它们占英国城市总人口的一半左右。这就大大扩展了城市的数目。
根据最近的研究显示,希尔顿的估计受到支持。如保尔·M.霍亨伯格认为英国的城市从1086年英国的111处上升到1300年时的550座,包括威尔士在内(注:霍亨伯格:《城市欧洲的形成》(Paul M.Hohenberg,The Making of Urban Europe 1000-1500),哈佛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5页。)。新近出版的《牛津中世纪英国》一书也承认:英国到1300年时大约600个城市发挥着功能,其中大约40个城市人口超过2000,20个超过5000人口(注:尼吉尔·苏:《牛津图解英国中世纪史》(Nigel Saul,The Oxford Illustrated H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牛津1997年版,第155页。)。詹姆士·马斯切尔在新著《商人、农民和市场:中世纪英国的内地贸易》一书中也表示:1300年时英国大约有600座城市,共计约100万城市居民;其中50座城市是“拥有各类商人的地区中心”,550个是较小城市(注:布里特纳尔:《评商人、农民和市场:1150-1350年英国中世纪的内地贸易》(R.H.Britnell,“Review to Merchants,Peasants and Markets:Inland Trade in Medieval England,1150-1350”),《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Review)第52卷,1999年第2期,第362页。)。
从以上统计数字分析,有关11到14世纪英国城市发展情况,我们可以发现两个重要线索:一是城市发展速度极快。从普遍统计看,波尔顿的数字显然过于保守,大致情况应该是从1086年的不少于100座发展到1300年前后的500-600座,城市数量增加了将近5倍。从这个角度讲,西方学者把这个时期看成是英国和整个西欧的“城市化”时期是不无根据的。二是小城市的比例特别大。在英国一般统计的大约600座城市中,人口高于2000的不会超过50个,小城市的比例占到90%以上。这与当时北欧城市发展的普遍情况是平行的。如庞兹对1330年左右北欧城市发展情况的统计表明,北欧全部3267座城市中,2000人口以下的小型城市占了3000座,亦占全部城市总数的90%以上(注:庞兹:《欧洲历史地理,公元前450年至公元1330年》(N.J.Pounds,An Historical Geography of Eruope,450 B.C.-1330 A.D.),剑桥1972年版,第358页。)。由此可见,西欧中世纪盛期的“城市化”主要是“小城市化”,这是符合当时农业社会发展特点的。
但是,我认为在这里对于西欧和英国当时的“小城市”概念还要作进一步分析。西方 学者的研究在技术处理上将“小城市”笼统地定义为“2000人口以下”的城市,实际上,这里还存在着很大的模糊区域。因为至少从当时英国的情况看,2000人口已经不是什么“小城市”,而是具相当规模的“中心城市”了,一般只有郡城或者比较重要的“区域经济中心”才有可能达到这样的人口规模;而绝大多数所谓的“小城市”其实人口都在1000人以下,甚至只有数百人,乃至几十人。如德文郡的南泽尔大约在1264年建立,1315年时才只有20个市民(注:比里斯福德:《中世纪的新兴城市》,第426页。)。这是一个很奇特的现象,因为很多小城市简直“小”得无法以“城市”名之,甚至是比小村庄还小的“一小撮”居落。这里以柯娃勒斯基新近对德文郡的研究为例作一般说明。米勒在20世纪70年代统计该郡的城市,该郡从1086年的4个城市增加到13世纪中叶的13个(注:米勒、哈切尔:《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与经济变化》(E.Miller & H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 1086-1348),伦敦、纽约1980年版,第73页。)。而柯娃勒斯基新近的研究发现,中世纪的德文郡有多达71座城市(注:科娃勒斯基:《中世纪艾克斯特的地方市场与地区贸易》(Kowaleski,Maryanne,Local Markets and Regional Trade in Medieval Exeter),剑桥1995年版,第42页。)。她只是根据1377年的人头税卷档统计,这些所谓的“城市”就人口规模来看,大部分都“小得可怜”。14世纪德文郡20座纳税城市中,2000人口以下的“小城市”有18座,占统计总数的90%;而这18座小城市中,1000人口以上的也仅有2座,余下16座除图特勒和哥里迪顿分别达到540和534人之外,剩下所有城市都在500人以下,奥克汉普顿和宁德福德还不到100人(注:科娃勒斯基:《中世纪艾克斯特的地方市场与地区贸易》,第71页。)。从这20个城市的人口规模分布看,80%的城市人口不到1000人,70%的城市人口不到500人。所谓的“小城市”,绝大多数是人口在“500人以下”的“小城市”。看来希尔顿即便把小城市人口规模的底线定在500人也是夸张了。
英国(很可能包括西欧大部分地区)在中世纪的城市化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微型城市呢?长时期以来,我们关于西欧中世纪城市兴起的传统认识一直认为,城市的复苏和诞生完全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首先是农业生产的进步,带来农业剩余产品的增加,人口数量上升,社会劳动分工扩大,交换增多,商品经济日益活跃,这样在商人和手工业者聚集的地方就逐渐出现了集市,由集市再渐变为城市。在城市兴起过程中,商人发挥的作用尤其重要。按照皮朗关于城市形成的经典学说描绘:先是商人聚集在交通要道和教堂城堡周围,吸引周围的消费者,形成集市;随后,为了适应商业功能的配套需要,一些手工业和服务性行业建立起来,形成一个经济功能很强的“工商业中心”,变成城堡的附属部分或“外城”。由于它在一开始总是座落在某一个或数个领主权的势力范围内,为摆脱领主束缚,商人用交纳“地金”或“租金”的办法购买一张承认“自治”的“特许状”,这样,一座新兴的城市就正式建立起来了(注:皮朗:《中世纪城市》,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这种经典描述的城市建立可能只是城市化过程的部分表现。希尔顿称这样的城市是“有机的”城市(注:希尔顿:《中世纪的集镇与简单商品生产》(Hilton,“Medieval Market Towns and Simple Commodity Production”),《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1985年第109期,第13页。)。然而,我们看到西欧中古城市的兴起在这种“有机”城市之外,还存在着许多特殊形态的城市,它们主要是通过封建主的法权力量“人为”建立起来的,是所谓“种植”的城市。与“有机”形成的城市不同,这样的城市先是人为地“设定”一个城市身份,再吸引工商业者和移民到来,即先有城市之“名”,然后才有城市之“实”。中古盛期,英国出现众多的微型城市,很多属于这种类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是西欧封建制度下领主法权发挥作用的产物。从这类城市的形成情况看,封建主本身对西欧中古城市发展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希尔顿对西米德兰地区的案例研究表明,英国中世纪存在着大量的“私人领主城市”,它们是领主阶层参与城市化过程的产物。其一般做法是:领主先从王室领取一张建立市场的特许状,从11世纪后期到1300年前后,西米德兰领主一共领取了大约110张市场特许状。其中的一部分领主再进行“风险投资”,他们在授权建立市场的地点,从事某种“开发”性建设,除建立一些基础设施之外,主要工作是宣布该地点为“城市”社区,进入该社区的移民享有“市民”权,以此“把商人和手工业者作为永久居民吸引过来”,这样“市民社区”就“种植”起来了(注:希尔顿:《一个中世纪社会:13世纪末期的西米德兰》(Hilton,A Medieval Society:the West Midlands at the End of the 13[th] Century),剑桥1983年版,第176-177页。)。在12、13世纪经济扩张的环境里,这种投资计划取得了不少成功。如奇平开普顿,在1173年由休·德·贡勒维尼开始建“市”,13世纪成为柯茨沃孜地区的羊毛贸易中心。“艾汶河上的斯特拉福”在1182年由伍斯特主教建立。这一年约翰·德·高坦斯主教为斯特拉福从王室取得了一张市场特许状,再由他本人为斯特拉福授予部分“市民特权”,到1252年,斯特拉福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大约300个“市民”的著名城镇了(注:米勒、哈切尔:《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与经济变化》,第72页。)。
希尔顿还重点研究了南柯茨沃高原西戎塞斯特周围和伍斯特郡北部考文垂周围的小城镇群落的兴起,发现它们的出现都是地方领主大力推动的产物。
南柯茨沃孜位于格洛斯特郡西部,是西米德兰城市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13世纪末西 戎塞斯特已经是柯茨沃孜的主要城市,它位于泰晤士河谷、西米德兰的羊毛中心产地和塞文河谷的交汇点上,地理位置优势,因而很快成为该地区最重要的贸易中心。在这个中心周围又兴起了一批卫星城镇。它们包括东部往泰晤河上游方向去的费尔福德、勒克莱多,南部往布里斯托尔方向去的明津汉普顿、特忒波里、马施菲尔德、奇平索德伯里、濠思莱,西北往格洛斯特方向去的比思勒、朋斯维克,北部和东北方向去的有劳斯莱克、波福德(牛津附近)和“荒原上的斯敦”等。所有这些“卫星城镇”很多都没有明显的城市特征,它们“一个个不过是被特许状授权而存在的市场而已”,基本上还没有超出乡村市场的水平,但是在费尔福德、勒克莱多、特忒波里、奇平索德伯里、朋斯维克、劳斯莱克和波福德等地都有“市民”存在,它们已经被当地领主“种植”了“市民社区”,因而都具备了城市或“准城市”的身份(注:希尔顿:《一个中世纪社会:13世纪末期的西米德兰》,第170页。)。考文垂是西米德兰的北部城市,13世纪时快速发展超过了郡城伍斯特、沃里克和温科康贝、多以特维奇等其他重要城市,成为这个地区的贸易中心之一。在考文垂周围,沿着“艾温河谷”直到“伯明翰高原”,也出现了一个拱卫考文垂的“小集镇星座”,它们总共大约有25个,对考文垂的贸易兴盛发挥着重要作用。希尔顿说,这些小城镇都是13世纪时由当地的教俗领主建立或赞助的(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R.Hilton,“Lords,Burgesses and Hucksters”),《过去与现在》1982年第97期,第5页。)。
在西米德兰以外的地区,我们也能看到私人领主建立城镇的热忱十分高涨。如1200-1255年间温切斯特主教一家就建立了6座城市(注:米勒、哈切尔:《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与经济变化》,第73页。)。1296年,康威尔伯爵则至少是分布数郡的13座城市的领主(注:米勒:《中世纪英国的城镇、商业和手工业》(Miller,Medieval England:Towns,Commerce and Crafts,1086-1348),朗曼1995年版,第287页。)。如同这个时期领主市场的竞争与扩张一样,领主之间因为城市的建立也存在着对空间的竞争。例如在剑桥郡和哈福德郡交界的某个地点,哈福德郡的罗伊斯顿最初在这里有一座奥古斯丁派的小修院,1189年修院主持取得市场权,开始拓宽道路,吸引过往商人,很快发展成为一座小城镇。时过不久,附近的圣殿骑士团也在相邻的领地上建立了一座城镇,并讽刺性地命名为“奇迹城市”。到了1247年,领主巴尔德温·德·夫里维尼又把他在剑桥郡的一个村庄卡克斯顿迁移到距两个城市不远的一条商业要道上,在取得市场权之后,又把村市升格为集镇。从测量上看,这3个城市的建立发生在相距只有几英里的范围内(注:摩尔蒂莫:《安茹英国》(Mortimer,Richard,Angevin England 1154-1258),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领主往往选择领地上土质贫脊、然而交通条件优越的地方作为城镇选址,主要从周围农村吸收多余人口。如果位置优越,旧村落也可能直接转化为城市。圣伊文斯城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该城位于亨廷顿郡境内,它的前身是斯特普庄园,由于从东米德兰和境外过来的商人顺奥塞河而下都要经过这里,有着发展商业的有利条件,所以,领有该庄园的领主拉蒙塞修院便在河上修建了一座桥梁,1100年取得特许状设立市集,以后又增设房屋和店铺,终于把庄园变成了一座城市(注:米勒、哈切尔:《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与经济变化》,第72页。)。也有很多新兴市镇是在垦荒地区建立的。12、13世纪垦荒领主为了招徕移民,曾许诺多种优惠条件,如提供旅费、安家费,减免封建劳役,交纳货币地租等,而其中最有吸引力的条件就是许诺“市民权”,建立城市。这样的城市就是所谓的“Plantations”,意即“种植地”。它们多数座落在新垦农场,如新塞里斯伯里就是波尔主教在13世纪时在大农场的基础上建立的(注:波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第36页。)。据波尔顿统计,13至14世纪时“种植地”城市在英国300个城市中占到66个(注:波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第121页。)。
从统计数字看,私人领主城市占英国中古城市的绝大多数。13世纪西米德兰地区,即格洛斯特、伍斯特、沃里克3郡大约有47座城市,其中除郡城和布里斯托尔、考文垂、温康贝和多伊特维奇等少数重要城市属于王室城市之外,85%是私人领主城市。在这些领主城市当中,属于主教的占4%,属于修道院的占32%,属于贵族的占51%,属于小领主的占13%(注:希尔顿:《中世纪的集镇与简单商品生产》。)。因此,希尔顿的结论是:14世纪初,英国城市和集镇的绝大多数是由领主建立的(注:希尔顿:《英法封建社会的城镇》(Hilton,English and French Towns in Feudal Society),剑桥1992年版,第34页。)。米勒的近期研究表示,在中世纪英国,私人领主城市约占全部城市总数的2/3(注:米勒:《中世纪英国的城镇、商业和手工业》,第271页。)。所以,毫无疑问,“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领主在总体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
二、小城镇的法权形态
领主建立城镇,并授予城镇以区别于旧庄园的特殊法律身份,使城镇“市民”成为法律上的“自由人”。我们认为,这一举措与当时封建社会的整体环境和封建制度的内在机制并不矛盾。因为,从“自由人”的角度来讲,西欧封建法律从一开始就承认“自由人”存在。《末日审判书》调查统计,1086年英国存在“自由人”和“索克曼”(sokemen)共3.7万人,占调查人口的14%(注:米勒、哈切尔:《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与经济变化》,第22页。)。12世纪英国“普通法”形成,更是将农村人口明确地划分为“自由人”和“非自由人”。科斯敏斯基的研究表示,自由农民占到13世纪英国农村人口的1/3-1/2(注:科斯敏斯基:《13世纪英国农业史》(E.A.Kosminsky,Studies in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牛津1956年版,第96页。)。因此,授予“市民”以“自由人”身份与当时现行的封建法律并不悖逆,它不存在什么“创新机制”。从“城市自治”的角度看,封建领主授予“城市”身份,使城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独立于领主司法的法权单位,这与当时构成封建制基础的封臣封土制度也并不对立,因为对领主来说,这样的城市不过是他的一个“集体封臣单位”而已。
我们以往的研究沿袭韦伯和皮朗所代表的自由派观点,过多强调城市与封建社会的分离,城市自治与封建领主权的脱钩,由此强调西方中世纪城市与东方专制城市的不同。实际上,我们认为,中世纪城市与中世纪的封建环境并不冲突,二者反而是一致的。因为中古西欧社会是一种封建领主制社会,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主权分割、法权分散。在西欧大陆,这两种法权形态并存,由于王权微弱,封建主的权力很大,差不多就是大大小小的割据诸侯,所以封建主在领地内有“主权”倾向,几乎是独立王国。然而在不列颠,自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王室对全体贵族的统治权得到贯彻,领主权的“主权”含义被剥夺,领主只拥有领地司法权。司法裁判权是中世纪英国贵族领主的身份标志,是封建主体现权力意志的手段。当封建主在私人领地上“种植”城市,并授予城市以不同程度的自治法权时,他不过是在分割和出让自己的领主司法权,城市不过变成了次一级的封建领主权单位,是下一级的“集体封臣”。如果我们把城市看成是“封建社会中非封建的岛屿”,那么,实际上每一个领主权单位都是一个“岛屿”,西欧封建社会从法权形态上看就是一个个“封建岛屿”的联合,一个城市不过也是这样一个“岛屿”罢了。叶秋华同志研究西欧中世纪的城市法,他提出,“城市法”其实“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它充分体现了城市自我保护的封建意识(注:叶秋华:《西欧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所以我们看到,几乎每个中世纪城市都有自己的经济“禁区”。例如,温切斯特的法律规定,在它周围7里格(1里格大约等于3英里)的城市禁区里,不得有任何新的市场出现(注:尼科拉斯:《中世纪城市的发展》(David Ncholas,The Growth of the Medieval City),纽约1997年版,第210页。)。这种“划地为牢”的做法同封建领地的基本格局是一致的。因此,西欧中世纪的城市建立与封建制度下的封土封臣制是平行的,它没有脱离封建的法权体系,城市依然是“封建结构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城乡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即经济结构上的区别,而不是法权结构上的区别。
封建领主为什么要不惜以分割领主权为代价来建立众多的城镇呢?从封建法理上讲,他们这样做是在牺牲自己最根本的权益和地位。对此的解释,我们认为这是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封建领主正在从政治特权的谋求转向了对经济利益的谋求。因为建立城镇能够给领主带来更大的货币收入。这些收入首先是城市每年交纳的“地金”。如伯克郡的海伊·温康贝,1226年被领主阿兰·巴萨特授予“完全自由市”身份后,每年要交30英镑的费金(注:希尔顿:《英法封建社会的城镇》,第40页。)。享有“充分市民权”的王室城市多以特维奇每年要上缴国库100英镑的费金(注:希尔顿:《一个中世纪社会:13世纪末期的西米德兰》,第176页。)。除了这项直接收入之外,建立城市至少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给领主带来收益。第一,入境商人交付的通行税归领主收取,不属于市政收入。其次,城市法庭的所有收益归领主。最后,领主可以出租在城市修建的各种设施,如房地产、摊位等。据考证,每1/4英亩的城市地皮,可以索价12便士的地租,相当于农用地租的4倍(注:尼吉尔·苏:《牛津图解英国中世纪史》,第148页。)。各项收入相加起来,无疑使城市变成了领主的“摇钱树”或“聚宝盆”。如蒂渥顿是隶属德文伯爵的一座小城,1286-1287年它给伯爵带来£14.11s.91/4d的年收入,其中出自租金的有£4.1s.0d,出自罚金和城市法庭的收入有£3.12s.8d,出自市集通行税的收入有£1.5s.13/4d,出自税收的收入有£5.13S.0d。另有一座小城镇拉汶索罗德,1260年代每年产利6英镑,1270年增加到12英镑,1271年为26英镑,1287年为39英镑,1291年为48英镑,1307年达68英镑(注:波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第122页。)。所以,封建领主建立城镇的动机主要是受利益原则的驱动,目的为了增加自己的现金收入。
从小城镇的法权结构看,以柴郡的麦克莱斯费尔德为例,它在1220-1233年间是一个只有120人的小城,但是柴郡伯爵拉劳尔·布兰德维尼却授予特许状,批准它成为一个“自由城市”。享有的权利包括:组织“商业公会”;免除食盐之外的所有通行税;市民只接受城市法庭的司法审判;征收合理的城市罚金;一年12便士的市民佃租;自由脱佃权等等(注:希尔顿:《英法封建社会的城镇》,第40页。)。再以西米德兰的小城赫勒苏文为例。它是一个修道院建立的城市,1270年前后仿照王室城市赫福德的自治条件被授予“充分自治权”。这种权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自由的市民身份和“市民租佃”(注:“市民租佃”(burgage)是指城市没有封建劳役,只交纳货币租租佃地,可以继承和自由脱佃。);(2)市民自己的城市法庭;(3)免除市场通行税;(4)商业垄断权;(5)建立商业公会。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权利,如提名市政官员,按遗嘱处理财产,驱逐不属于城市社区的人员,征收特别通行税等(注:希尔顿:《英法封建社会的城镇》,第41页。)。当然,在中世纪的英国,享有“充分自治权”的城市并不多,大多数只享有部分自治权。对个体市民来说,成为城市社区或市民共同体一员的途径也比较复杂。以希尔顿对赫勒苏文的研究为例,取得市民资格主要有“创业”和“购买”两种途径。在13世纪后期,在赫勒苏文周围,有许多农村居民进入城里,在1270-1350年间甚至有3/4的移民是妇女,她们主要作为小商贩从农村来到城市。考虑到新来移民可能对城市风化和社会治安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新来者必须向城市法庭作“品行宣誓”,然后才能允许留住。留住人口租房居住,其中的大多数进入商业领域,普通的追求目标是成为城镇市场上的“摊位持有人”,这是取得市民资格的正常方式(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也有人通过持有“市民租佃地”或以纳捐的方式取得市民资格。在赫勒苏文,一个初次入城的移民,只须交纳一笔6便士到2先令的费用,即可使用市民自由权,然后,每年再为享用这种市民权交纳2至6便士的费用。在市民自由权当中,最核心的部分是自由经商权,即在本市范围内可以自由地经营各种工商业,免交一切进入市场的通行税。如在未取得市民资格以前,就在城里做起生意,他或她将会被赶走;当然,在这之前他或她可以租用一个摊位,交纳一笔“摊位费”,即可享用该摊位的使用权,第一次交纳12便士的进入费,然后每租用一年交纳3便士的租用费(注:希尔顿:《黑死病以前英国的小城镇社会》,第64页。)。这表示市民权也是可以分割的,可以享有市民权的全部,即充分市民权,也可以享用市民权的一部分。市民权的使用在时间上也是机动的,可以终身享用,也可以享用一至数年。这种严格货币化的市民权利,反映了城市的工商业特点。
三、小城镇的经济功能
对西欧中古城市布局的比较研究反映,意大利、法国南部、巴黎以及欧洲北部的城市大多属于主教城市。在这些城市里,主建筑是大教堂,街道和市场的设计围绕主教堂来组织,城市空间往往被明显地划分成两部分,即“封建的权力中心”和外围的“商业郊区”。但是,英国的许多中小城镇则不属于这种类型。大多数英国小城镇围绕一条主街道组织设计,主街道的一段被加宽,作为市场,街道两侧是市民租佃地,每一块市民地产的面积大致相等,呈窄长状向街后延伸,临街的一面用来建造店铺或作坊,店后的地产还可以用作种菜和放牧牲畜。在这样的城市布局里,权力体系被淡化,市场占据城市中央空间,大教堂或主教堂则“远远地安卧在一条靠边的街道上”。另外,英国的许多集镇还不建城墙,城市的军事功能减弱(注:霍亨伯格:《城市欧洲的形成》,第32-33页。)。这两种情况反映,英国中小城镇以发挥经济功能为主。
英国中小城镇按经济功能的性质划分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核心城镇,包括中心集镇、小型港口和专业化城镇。比如在西米德兰地区,西戎塞斯特、图克斯伯里和沃里克曾经都是经济地位比较重要的中心集镇,经常有显赫的封建家族、修院团体、王室官员乃至王室成员到访,为了供应这些大家族的需要,这里的商人经常同来自伦敦和布里斯托尔的供应商直接接触。进入14世纪后期,伯明翰、奇平开普敦、多伊特维奇、圣布里维尔、伯克莱、索恩伯里和“艾汶河上的斯特拉福”也日益成为重要的地方经济中心。奇平开普敦是柯茨沃孜重要的羊毛输出地,多伊特维奇是著名的盐镇,它的井盐销往全国,圣布里维尔是一个冶铁业中心,伯克莱和索恩伯里则是两个著名的港口城镇,1347年王室对两个“水道”出口的羊毛和布匹正式征收关税(注:希尔顿:《中世纪的集镇与简单商品生产》。)。另一类是占小城镇大多数的农村“集镇”。它们的工商业活动主要与周围农村发生联系。在西米德兰地区这类集镇有将近30个(注:希尔顿:《中世纪的集镇与简单商品生产》。),占全部47座城市的3/5以上。集镇的经济功能具有强烈的地方性质,它紧紧依附周围农村,与周围农村形成“共生”关系。
首先,从市民来源看,这类小城镇的居民主要来自周围农村。赫勒苏文的居民大部分来自城市周围半径5英里的庄园,他们仍然保持着与庄园的习惯联系,部分居民还持有庄园土地,享受庄园上的公共权利,如公共放牧权等(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格拉斯曾经说:中世纪城市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城乡一体,城市保留乡村特色。11世纪时,英国的“城”还处在“庄园”和“市”的过渡阶段,“城”的经济仍然以农业为主;13世纪时,“城”的记录里第一次出现手工业作坊,标志农业与手工业分离,“城”的农业比重减少,城市经济的农业部分逐渐转移到农村,非农业成份增加,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分工(注:格拉斯:《12-18世纪英国谷物市场的发展》(N.S.B.Gras,The Evolution of the English Corn Market,12c.-18c.),牛津1926年,第33页。)。随着分工加强,庄园开始组织大规模的粮食生产,向城市人口供应粮食。据波尔顿计算,一座3000人口的城镇每年至少消费掉1000吨谷物,相当于7500到9000英亩的谷物年产量(注:波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第119页。)。阿贝尔计算:一座人口不足3000居民的城镇,仅满足面包供应所需的谷物这一项,大约就需要10块平均面积8.5平方公里的土地(注:阿贝尔:《英国谷物市场的波动》(W.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ngland),纽约1980年版,第5页。)。这就是说,一座3000人口的城镇至少需要85平方公里的“农业腹地”才能满足生存。所以,在中世纪条件下许多城镇不可能达到较大规模。
从城乡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看,城镇对周围农村的需求功能大于城镇的服务功能。在当时的社会里,不仅小城镇对粮食需求普遍感到紧张,甚至像布里斯托尔这样的大城市,也经常处在供应不足的担忧之中。从史料记载看,在一个中世纪的城市里,市政当局最关心的问题始终是本城的生计。城市设有专门监督面包和麦酒制作与销售的“巡回法庭”,它是中世纪城市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比如,在考文垂,新市长宣誓就职时要特别强调对于食物供应的关注,市长甚至亲自过问“巡回法庭”的工作(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所以,对一个中世纪城市来说,农村腹地首先是为了满足城市的粮食供应。城镇内部的职业分工也反映了这一特点。食物供应占城市职业的很大比例。如赫勒苏文在13世纪时有35种职业,其中一半是食品加工和销售业(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在较大城市也不例外。如在艾克塞特,1377年“食品供应商”(victualler)占该城已知全部职业的21%,如果再加上兼营食品业的旅馆老板,整个比例将达到近30%(注:科娃勒斯卡:《中世纪艾克斯特的地方市场与地区贸易》,第129页。)。在温切斯特,从事食品业的部门占全部职业的26%-33%(注:克恩:《中世纪温切斯特调查》(Derek,Keene,Survey of Medieval Winchester),牛津1985年版,第252-253页。)。这些食品行业从诺里奇的法庭卷档看,主要包括粮食商、奶制品商、鱼贩、禽贩、厨师、酿酒师、屠夫、面包师等(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这些职业都是城市自身的服务性行业,很少对周围农村形成服务。就农村所需求的手工业服务来说,布里特纳尔的研究认为,13世纪英国乡村手工业的门类已经很丰富,大部分可以直接满足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注:布里特纳尔:《1200-1349年英国市场的增生》(Britnell,“The Prolliferation of Markets in England,1200-1349”),《经济史评论》1981年总第34期,第209-221页。)。
中小城镇对于周围农村的经济作用主要在于它的商业功能。在商业方面,城镇是周围农村剩余农产品相互交换、农产品与城镇部分手工业品交换的主要场所;同时,周围乡村的部分剩余农产品也通过这些地方城镇运往外地市场;而周围农村居民所需要的一部分外地商品,也主要从当地城镇市场获得。当时每个中小城镇都有一个以上的交易市场。市场上的货物比较广泛,然最大量的货物还是来自周围乡村的农产品。1322年布尔福德城为修桥筹资的过桥税账目上,列举了经过该桥进入该城市场的货物,包括有牲口、生皮、肉类、鱼类、木材、木炭、红酒、奶油制品以及粗细羊毛等,绝大多数是产于周围农村的农牧产品(注:转引自刘景华:《周围农村与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衰》,《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1321年,西戎塞斯特对将近40种商品征收的过路税账目也反映,进入城市的商品主要包括大麻、丝绵、生皮、豆粉等农副产品(注:希尔顿:《中世纪的集镇与简单商品生产》。)。每一个城镇都有其自身的商业辐射与吸引范围,控制着一定的市场区域。小城镇一般控制着20-30平方英里的市场区域(注:希尔顿:《一个中世纪社会:13世纪末期的西米德兰》,第168页。),一般以进城农民一天内能够往返的距离为限。如兰开夏郡的普雷斯顿,其主要市场区域约为半径7-12英里(注:威兰:《英国内地贸易》,曼彻斯特1976年版,第69-70页。)。较大城市如德文郡城艾克斯特的商业腹地约为半径25-35英里的区域(注:科娃勒斯卡:《中世纪艾克斯特的地方市场与地区贸易》,第284-286页。)。相比之下,首都城市伦敦的商业幅射半径则在100英里以上,腹地面积多达4000平方英里(注:奥洛德:《城市供应:评“一个中世纪的首都和它的粮食供应”》(David Ormrod,“Feeding the Cities Review to A Medieval Capital and its Grain Supply:Agrarian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in the London Region c.1300”),《城市史杂志》(Journal of Urban History)1997年第4期,第469页。)。马斯切尔在研究不同层次商业中心的经济功能时,曾指出:在英国13世纪的大约600个城市中,50个是存在某类商人阶层的大中城市,在这些城市里销售者是商人,购买者是市民消费者;而在其余550个较小城市里,购买者主要是商人,销售者是农民。两类城市的市场性质大不相同,小城镇主要体现了地方经济的交换性质(注:布里特纳尔:《评商人、农民和市场:1150-1350年英国中世纪的内地贸易》。)。^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2年11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2年04期第50~59页
【作者简介】本文作者谢丰斋,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副教授。淮北 235000
一、小城镇的大批建立
从11世纪后期到14世纪中叶,英国总共出现了多少个城市?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有两类估计出入较大。一类估计以波尔顿为代表,认为《末日调查书》中提到英国“有城市特点的”地方总计111处,到了14世纪的前1/4阶段,城市数量翻了一番,在1296至1336年间的国家“税册”里,有226个地方被当作“市”(boroughs)来对待;这些数字如果再加上柴郡、达勒姆的各城市和“五港口”(the Cunque),以及新开辟的“种植地”(Plantations)(注:意即“种植起来的城市”,后文再加细述。),至14世纪早期,英国“具有城市特点”的地方可能在300个左右(注:波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Bolton,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1150-1500),剑桥1980年版,第120-121页。)。另一类估计以希尔顿为代表,明显高于波尔顿的数字。希尔顿依据1377年的“人头税卷档”(the Poll Roll)统计,至14世纪后期英国城市的分布状况是:首都伦敦大约4.5万-5万人,4座城市0.8-1.5万人,8座城市0.5万-0.8万人,27座城市0.2万-0.5万人;除此之外,英国可能还有500个集镇,人口在500-2000之间,它们占英国城市总人口的一半左右。这就大大扩展了城市的数目。
根据最近的研究显示,希尔顿的估计受到支持。如保尔·M.霍亨伯格认为英国的城市从1086年英国的111处上升到1300年时的550座,包括威尔士在内(注:霍亨伯格:《城市欧洲的形成》(Paul M.Hohenberg,The Making of Urban Europe 1000-1500),哈佛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5页。)。新近出版的《牛津中世纪英国》一书也承认:英国到1300年时大约600个城市发挥着功能,其中大约40个城市人口超过2000,20个超过5000人口(注:尼吉尔·苏:《牛津图解英国中世纪史》(Nigel Saul,The Oxford Illustrated H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牛津1997年版,第155页。)。詹姆士·马斯切尔在新著《商人、农民和市场:中世纪英国的内地贸易》一书中也表示:1300年时英国大约有600座城市,共计约100万城市居民;其中50座城市是“拥有各类商人的地区中心”,550个是较小城市(注:布里特纳尔:《评商人、农民和市场:1150-1350年英国中世纪的内地贸易》(R.H.Britnell,“Review to Merchants,Peasants and Markets:Inland Trade in Medieval England,1150-1350”),《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Review)第52卷,1999年第2期,第362页。)。
从以上统计数字分析,有关11到14世纪英国城市发展情况,我们可以发现两个重要线索:一是城市发展速度极快。从普遍统计看,波尔顿的数字显然过于保守,大致情况应该是从1086年的不少于100座发展到1300年前后的500-600座,城市数量增加了将近5倍。从这个角度讲,西方学者把这个时期看成是英国和整个西欧的“城市化”时期是不无根据的。二是小城市的比例特别大。在英国一般统计的大约600座城市中,人口高于2000的不会超过50个,小城市的比例占到90%以上。这与当时北欧城市发展的普遍情况是平行的。如庞兹对1330年左右北欧城市发展情况的统计表明,北欧全部3267座城市中,2000人口以下的小型城市占了3000座,亦占全部城市总数的90%以上(注:庞兹:《欧洲历史地理,公元前450年至公元1330年》(N.J.Pounds,An Historical Geography of Eruope,450 B.C.-1330 A.D.),剑桥1972年版,第358页。)。由此可见,西欧中世纪盛期的“城市化”主要是“小城市化”,这是符合当时农业社会发展特点的。
但是,我认为在这里对于西欧和英国当时的“小城市”概念还要作进一步分析。西方 学者的研究在技术处理上将“小城市”笼统地定义为“2000人口以下”的城市,实际上,这里还存在着很大的模糊区域。因为至少从当时英国的情况看,2000人口已经不是什么“小城市”,而是具相当规模的“中心城市”了,一般只有郡城或者比较重要的“区域经济中心”才有可能达到这样的人口规模;而绝大多数所谓的“小城市”其实人口都在1000人以下,甚至只有数百人,乃至几十人。如德文郡的南泽尔大约在1264年建立,1315年时才只有20个市民(注:比里斯福德:《中世纪的新兴城市》,第426页。)。这是一个很奇特的现象,因为很多小城市简直“小”得无法以“城市”名之,甚至是比小村庄还小的“一小撮”居落。这里以柯娃勒斯基新近对德文郡的研究为例作一般说明。米勒在20世纪70年代统计该郡的城市,该郡从1086年的4个城市增加到13世纪中叶的13个(注:米勒、哈切尔:《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与经济变化》(E.Miller & H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 1086-1348),伦敦、纽约1980年版,第73页。)。而柯娃勒斯基新近的研究发现,中世纪的德文郡有多达71座城市(注:科娃勒斯基:《中世纪艾克斯特的地方市场与地区贸易》(Kowaleski,Maryanne,Local Markets and Regional Trade in Medieval Exeter),剑桥1995年版,第42页。)。她只是根据1377年的人头税卷档统计,这些所谓的“城市”就人口规模来看,大部分都“小得可怜”。14世纪德文郡20座纳税城市中,2000人口以下的“小城市”有18座,占统计总数的90%;而这18座小城市中,1000人口以上的也仅有2座,余下16座除图特勒和哥里迪顿分别达到540和534人之外,剩下所有城市都在500人以下,奥克汉普顿和宁德福德还不到100人(注:科娃勒斯基:《中世纪艾克斯特的地方市场与地区贸易》,第71页。)。从这20个城市的人口规模分布看,80%的城市人口不到1000人,70%的城市人口不到500人。所谓的“小城市”,绝大多数是人口在“500人以下”的“小城市”。看来希尔顿即便把小城市人口规模的底线定在500人也是夸张了。
英国(很可能包括西欧大部分地区)在中世纪的城市化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微型城市呢?长时期以来,我们关于西欧中世纪城市兴起的传统认识一直认为,城市的复苏和诞生完全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首先是农业生产的进步,带来农业剩余产品的增加,人口数量上升,社会劳动分工扩大,交换增多,商品经济日益活跃,这样在商人和手工业者聚集的地方就逐渐出现了集市,由集市再渐变为城市。在城市兴起过程中,商人发挥的作用尤其重要。按照皮朗关于城市形成的经典学说描绘:先是商人聚集在交通要道和教堂城堡周围,吸引周围的消费者,形成集市;随后,为了适应商业功能的配套需要,一些手工业和服务性行业建立起来,形成一个经济功能很强的“工商业中心”,变成城堡的附属部分或“外城”。由于它在一开始总是座落在某一个或数个领主权的势力范围内,为摆脱领主束缚,商人用交纳“地金”或“租金”的办法购买一张承认“自治”的“特许状”,这样,一座新兴的城市就正式建立起来了(注:皮朗:《中世纪城市》,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这种经典描述的城市建立可能只是城市化过程的部分表现。希尔顿称这样的城市是“有机的”城市(注:希尔顿:《中世纪的集镇与简单商品生产》(Hilton,“Medieval Market Towns and Simple Commodity Production”),《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1985年第109期,第13页。)。然而,我们看到西欧中古城市的兴起在这种“有机”城市之外,还存在着许多特殊形态的城市,它们主要是通过封建主的法权力量“人为”建立起来的,是所谓“种植”的城市。与“有机”形成的城市不同,这样的城市先是人为地“设定”一个城市身份,再吸引工商业者和移民到来,即先有城市之“名”,然后才有城市之“实”。中古盛期,英国出现众多的微型城市,很多属于这种类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是西欧封建制度下领主法权发挥作用的产物。从这类城市的形成情况看,封建主本身对西欧中古城市发展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希尔顿对西米德兰地区的案例研究表明,英国中世纪存在着大量的“私人领主城市”,它们是领主阶层参与城市化过程的产物。其一般做法是:领主先从王室领取一张建立市场的特许状,从11世纪后期到1300年前后,西米德兰领主一共领取了大约110张市场特许状。其中的一部分领主再进行“风险投资”,他们在授权建立市场的地点,从事某种“开发”性建设,除建立一些基础设施之外,主要工作是宣布该地点为“城市”社区,进入该社区的移民享有“市民”权,以此“把商人和手工业者作为永久居民吸引过来”,这样“市民社区”就“种植”起来了(注:希尔顿:《一个中世纪社会:13世纪末期的西米德兰》(Hilton,A Medieval Society:the West Midlands at the End of the 13[th] Century),剑桥1983年版,第176-177页。)。在12、13世纪经济扩张的环境里,这种投资计划取得了不少成功。如奇平开普顿,在1173年由休·德·贡勒维尼开始建“市”,13世纪成为柯茨沃孜地区的羊毛贸易中心。“艾汶河上的斯特拉福”在1182年由伍斯特主教建立。这一年约翰·德·高坦斯主教为斯特拉福从王室取得了一张市场特许状,再由他本人为斯特拉福授予部分“市民特权”,到1252年,斯特拉福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大约300个“市民”的著名城镇了(注:米勒、哈切尔:《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与经济变化》,第72页。)。
希尔顿还重点研究了南柯茨沃高原西戎塞斯特周围和伍斯特郡北部考文垂周围的小城镇群落的兴起,发现它们的出现都是地方领主大力推动的产物。
南柯茨沃孜位于格洛斯特郡西部,是西米德兰城市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13世纪末西 戎塞斯特已经是柯茨沃孜的主要城市,它位于泰晤士河谷、西米德兰的羊毛中心产地和塞文河谷的交汇点上,地理位置优势,因而很快成为该地区最重要的贸易中心。在这个中心周围又兴起了一批卫星城镇。它们包括东部往泰晤河上游方向去的费尔福德、勒克莱多,南部往布里斯托尔方向去的明津汉普顿、特忒波里、马施菲尔德、奇平索德伯里、濠思莱,西北往格洛斯特方向去的比思勒、朋斯维克,北部和东北方向去的有劳斯莱克、波福德(牛津附近)和“荒原上的斯敦”等。所有这些“卫星城镇”很多都没有明显的城市特征,它们“一个个不过是被特许状授权而存在的市场而已”,基本上还没有超出乡村市场的水平,但是在费尔福德、勒克莱多、特忒波里、奇平索德伯里、朋斯维克、劳斯莱克和波福德等地都有“市民”存在,它们已经被当地领主“种植”了“市民社区”,因而都具备了城市或“准城市”的身份(注:希尔顿:《一个中世纪社会:13世纪末期的西米德兰》,第170页。)。考文垂是西米德兰的北部城市,13世纪时快速发展超过了郡城伍斯特、沃里克和温科康贝、多以特维奇等其他重要城市,成为这个地区的贸易中心之一。在考文垂周围,沿着“艾温河谷”直到“伯明翰高原”,也出现了一个拱卫考文垂的“小集镇星座”,它们总共大约有25个,对考文垂的贸易兴盛发挥着重要作用。希尔顿说,这些小城镇都是13世纪时由当地的教俗领主建立或赞助的(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R.Hilton,“Lords,Burgesses and Hucksters”),《过去与现在》1982年第97期,第5页。)。
在西米德兰以外的地区,我们也能看到私人领主建立城镇的热忱十分高涨。如1200-1255年间温切斯特主教一家就建立了6座城市(注:米勒、哈切尔:《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与经济变化》,第73页。)。1296年,康威尔伯爵则至少是分布数郡的13座城市的领主(注:米勒:《中世纪英国的城镇、商业和手工业》(Miller,Medieval England:Towns,Commerce and Crafts,1086-1348),朗曼1995年版,第287页。)。如同这个时期领主市场的竞争与扩张一样,领主之间因为城市的建立也存在着对空间的竞争。例如在剑桥郡和哈福德郡交界的某个地点,哈福德郡的罗伊斯顿最初在这里有一座奥古斯丁派的小修院,1189年修院主持取得市场权,开始拓宽道路,吸引过往商人,很快发展成为一座小城镇。时过不久,附近的圣殿骑士团也在相邻的领地上建立了一座城镇,并讽刺性地命名为“奇迹城市”。到了1247年,领主巴尔德温·德·夫里维尼又把他在剑桥郡的一个村庄卡克斯顿迁移到距两个城市不远的一条商业要道上,在取得市场权之后,又把村市升格为集镇。从测量上看,这3个城市的建立发生在相距只有几英里的范围内(注:摩尔蒂莫:《安茹英国》(Mortimer,Richard,Angevin England 1154-1258),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领主往往选择领地上土质贫脊、然而交通条件优越的地方作为城镇选址,主要从周围农村吸收多余人口。如果位置优越,旧村落也可能直接转化为城市。圣伊文斯城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该城位于亨廷顿郡境内,它的前身是斯特普庄园,由于从东米德兰和境外过来的商人顺奥塞河而下都要经过这里,有着发展商业的有利条件,所以,领有该庄园的领主拉蒙塞修院便在河上修建了一座桥梁,1100年取得特许状设立市集,以后又增设房屋和店铺,终于把庄园变成了一座城市(注:米勒、哈切尔:《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与经济变化》,第72页。)。也有很多新兴市镇是在垦荒地区建立的。12、13世纪垦荒领主为了招徕移民,曾许诺多种优惠条件,如提供旅费、安家费,减免封建劳役,交纳货币地租等,而其中最有吸引力的条件就是许诺“市民权”,建立城市。这样的城市就是所谓的“Plantations”,意即“种植地”。它们多数座落在新垦农场,如新塞里斯伯里就是波尔主教在13世纪时在大农场的基础上建立的(注:波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第36页。)。据波尔顿统计,13至14世纪时“种植地”城市在英国300个城市中占到66个(注:波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第121页。)。
从统计数字看,私人领主城市占英国中古城市的绝大多数。13世纪西米德兰地区,即格洛斯特、伍斯特、沃里克3郡大约有47座城市,其中除郡城和布里斯托尔、考文垂、温康贝和多伊特维奇等少数重要城市属于王室城市之外,85%是私人领主城市。在这些领主城市当中,属于主教的占4%,属于修道院的占32%,属于贵族的占51%,属于小领主的占13%(注:希尔顿:《中世纪的集镇与简单商品生产》。)。因此,希尔顿的结论是:14世纪初,英国城市和集镇的绝大多数是由领主建立的(注:希尔顿:《英法封建社会的城镇》(Hilton,English and French Towns in Feudal Society),剑桥1992年版,第34页。)。米勒的近期研究表示,在中世纪英国,私人领主城市约占全部城市总数的2/3(注:米勒:《中世纪英国的城镇、商业和手工业》,第271页。)。所以,毫无疑问,“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领主在总体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
二、小城镇的法权形态
领主建立城镇,并授予城镇以区别于旧庄园的特殊法律身份,使城镇“市民”成为法律上的“自由人”。我们认为,这一举措与当时封建社会的整体环境和封建制度的内在机制并不矛盾。因为,从“自由人”的角度来讲,西欧封建法律从一开始就承认“自由人”存在。《末日审判书》调查统计,1086年英国存在“自由人”和“索克曼”(sokemen)共3.7万人,占调查人口的14%(注:米勒、哈切尔:《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与经济变化》,第22页。)。12世纪英国“普通法”形成,更是将农村人口明确地划分为“自由人”和“非自由人”。科斯敏斯基的研究表示,自由农民占到13世纪英国农村人口的1/3-1/2(注:科斯敏斯基:《13世纪英国农业史》(E.A.Kosminsky,Studies in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牛津1956年版,第96页。)。因此,授予“市民”以“自由人”身份与当时现行的封建法律并不悖逆,它不存在什么“创新机制”。从“城市自治”的角度看,封建领主授予“城市”身份,使城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独立于领主司法的法权单位,这与当时构成封建制基础的封臣封土制度也并不对立,因为对领主来说,这样的城市不过是他的一个“集体封臣单位”而已。
我们以往的研究沿袭韦伯和皮朗所代表的自由派观点,过多强调城市与封建社会的分离,城市自治与封建领主权的脱钩,由此强调西方中世纪城市与东方专制城市的不同。实际上,我们认为,中世纪城市与中世纪的封建环境并不冲突,二者反而是一致的。因为中古西欧社会是一种封建领主制社会,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主权分割、法权分散。在西欧大陆,这两种法权形态并存,由于王权微弱,封建主的权力很大,差不多就是大大小小的割据诸侯,所以封建主在领地内有“主权”倾向,几乎是独立王国。然而在不列颠,自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王室对全体贵族的统治权得到贯彻,领主权的“主权”含义被剥夺,领主只拥有领地司法权。司法裁判权是中世纪英国贵族领主的身份标志,是封建主体现权力意志的手段。当封建主在私人领地上“种植”城市,并授予城市以不同程度的自治法权时,他不过是在分割和出让自己的领主司法权,城市不过变成了次一级的封建领主权单位,是下一级的“集体封臣”。如果我们把城市看成是“封建社会中非封建的岛屿”,那么,实际上每一个领主权单位都是一个“岛屿”,西欧封建社会从法权形态上看就是一个个“封建岛屿”的联合,一个城市不过也是这样一个“岛屿”罢了。叶秋华同志研究西欧中世纪的城市法,他提出,“城市法”其实“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它充分体现了城市自我保护的封建意识(注:叶秋华:《西欧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所以我们看到,几乎每个中世纪城市都有自己的经济“禁区”。例如,温切斯特的法律规定,在它周围7里格(1里格大约等于3英里)的城市禁区里,不得有任何新的市场出现(注:尼科拉斯:《中世纪城市的发展》(David Ncholas,The Growth of the Medieval City),纽约1997年版,第210页。)。这种“划地为牢”的做法同封建领地的基本格局是一致的。因此,西欧中世纪的城市建立与封建制度下的封土封臣制是平行的,它没有脱离封建的法权体系,城市依然是“封建结构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城乡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即经济结构上的区别,而不是法权结构上的区别。
封建领主为什么要不惜以分割领主权为代价来建立众多的城镇呢?从封建法理上讲,他们这样做是在牺牲自己最根本的权益和地位。对此的解释,我们认为这是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封建领主正在从政治特权的谋求转向了对经济利益的谋求。因为建立城镇能够给领主带来更大的货币收入。这些收入首先是城市每年交纳的“地金”。如伯克郡的海伊·温康贝,1226年被领主阿兰·巴萨特授予“完全自由市”身份后,每年要交30英镑的费金(注:希尔顿:《英法封建社会的城镇》,第40页。)。享有“充分市民权”的王室城市多以特维奇每年要上缴国库100英镑的费金(注:希尔顿:《一个中世纪社会:13世纪末期的西米德兰》,第176页。)。除了这项直接收入之外,建立城市至少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给领主带来收益。第一,入境商人交付的通行税归领主收取,不属于市政收入。其次,城市法庭的所有收益归领主。最后,领主可以出租在城市修建的各种设施,如房地产、摊位等。据考证,每1/4英亩的城市地皮,可以索价12便士的地租,相当于农用地租的4倍(注:尼吉尔·苏:《牛津图解英国中世纪史》,第148页。)。各项收入相加起来,无疑使城市变成了领主的“摇钱树”或“聚宝盆”。如蒂渥顿是隶属德文伯爵的一座小城,1286-1287年它给伯爵带来£14.11s.91/4d的年收入,其中出自租金的有£4.1s.0d,出自罚金和城市法庭的收入有£3.12s.8d,出自市集通行税的收入有£1.5s.13/4d,出自税收的收入有£5.13S.0d。另有一座小城镇拉汶索罗德,1260年代每年产利6英镑,1270年增加到12英镑,1271年为26英镑,1287年为39英镑,1291年为48英镑,1307年达68英镑(注:波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第122页。)。所以,封建领主建立城镇的动机主要是受利益原则的驱动,目的为了增加自己的现金收入。
从小城镇的法权结构看,以柴郡的麦克莱斯费尔德为例,它在1220-1233年间是一个只有120人的小城,但是柴郡伯爵拉劳尔·布兰德维尼却授予特许状,批准它成为一个“自由城市”。享有的权利包括:组织“商业公会”;免除食盐之外的所有通行税;市民只接受城市法庭的司法审判;征收合理的城市罚金;一年12便士的市民佃租;自由脱佃权等等(注:希尔顿:《英法封建社会的城镇》,第40页。)。再以西米德兰的小城赫勒苏文为例。它是一个修道院建立的城市,1270年前后仿照王室城市赫福德的自治条件被授予“充分自治权”。这种权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自由的市民身份和“市民租佃”(注:“市民租佃”(burgage)是指城市没有封建劳役,只交纳货币租租佃地,可以继承和自由脱佃。);(2)市民自己的城市法庭;(3)免除市场通行税;(4)商业垄断权;(5)建立商业公会。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权利,如提名市政官员,按遗嘱处理财产,驱逐不属于城市社区的人员,征收特别通行税等(注:希尔顿:《英法封建社会的城镇》,第41页。)。当然,在中世纪的英国,享有“充分自治权”的城市并不多,大多数只享有部分自治权。对个体市民来说,成为城市社区或市民共同体一员的途径也比较复杂。以希尔顿对赫勒苏文的研究为例,取得市民资格主要有“创业”和“购买”两种途径。在13世纪后期,在赫勒苏文周围,有许多农村居民进入城里,在1270-1350年间甚至有3/4的移民是妇女,她们主要作为小商贩从农村来到城市。考虑到新来移民可能对城市风化和社会治安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新来者必须向城市法庭作“品行宣誓”,然后才能允许留住。留住人口租房居住,其中的大多数进入商业领域,普通的追求目标是成为城镇市场上的“摊位持有人”,这是取得市民资格的正常方式(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也有人通过持有“市民租佃地”或以纳捐的方式取得市民资格。在赫勒苏文,一个初次入城的移民,只须交纳一笔6便士到2先令的费用,即可使用市民自由权,然后,每年再为享用这种市民权交纳2至6便士的费用。在市民自由权当中,最核心的部分是自由经商权,即在本市范围内可以自由地经营各种工商业,免交一切进入市场的通行税。如在未取得市民资格以前,就在城里做起生意,他或她将会被赶走;当然,在这之前他或她可以租用一个摊位,交纳一笔“摊位费”,即可享用该摊位的使用权,第一次交纳12便士的进入费,然后每租用一年交纳3便士的租用费(注:希尔顿:《黑死病以前英国的小城镇社会》,第64页。)。这表示市民权也是可以分割的,可以享有市民权的全部,即充分市民权,也可以享用市民权的一部分。市民权的使用在时间上也是机动的,可以终身享用,也可以享用一至数年。这种严格货币化的市民权利,反映了城市的工商业特点。
三、小城镇的经济功能
对西欧中古城市布局的比较研究反映,意大利、法国南部、巴黎以及欧洲北部的城市大多属于主教城市。在这些城市里,主建筑是大教堂,街道和市场的设计围绕主教堂来组织,城市空间往往被明显地划分成两部分,即“封建的权力中心”和外围的“商业郊区”。但是,英国的许多中小城镇则不属于这种类型。大多数英国小城镇围绕一条主街道组织设计,主街道的一段被加宽,作为市场,街道两侧是市民租佃地,每一块市民地产的面积大致相等,呈窄长状向街后延伸,临街的一面用来建造店铺或作坊,店后的地产还可以用作种菜和放牧牲畜。在这样的城市布局里,权力体系被淡化,市场占据城市中央空间,大教堂或主教堂则“远远地安卧在一条靠边的街道上”。另外,英国的许多集镇还不建城墙,城市的军事功能减弱(注:霍亨伯格:《城市欧洲的形成》,第32-33页。)。这两种情况反映,英国中小城镇以发挥经济功能为主。
英国中小城镇按经济功能的性质划分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核心城镇,包括中心集镇、小型港口和专业化城镇。比如在西米德兰地区,西戎塞斯特、图克斯伯里和沃里克曾经都是经济地位比较重要的中心集镇,经常有显赫的封建家族、修院团体、王室官员乃至王室成员到访,为了供应这些大家族的需要,这里的商人经常同来自伦敦和布里斯托尔的供应商直接接触。进入14世纪后期,伯明翰、奇平开普敦、多伊特维奇、圣布里维尔、伯克莱、索恩伯里和“艾汶河上的斯特拉福”也日益成为重要的地方经济中心。奇平开普敦是柯茨沃孜重要的羊毛输出地,多伊特维奇是著名的盐镇,它的井盐销往全国,圣布里维尔是一个冶铁业中心,伯克莱和索恩伯里则是两个著名的港口城镇,1347年王室对两个“水道”出口的羊毛和布匹正式征收关税(注:希尔顿:《中世纪的集镇与简单商品生产》。)。另一类是占小城镇大多数的农村“集镇”。它们的工商业活动主要与周围农村发生联系。在西米德兰地区这类集镇有将近30个(注:希尔顿:《中世纪的集镇与简单商品生产》。),占全部47座城市的3/5以上。集镇的经济功能具有强烈的地方性质,它紧紧依附周围农村,与周围农村形成“共生”关系。
首先,从市民来源看,这类小城镇的居民主要来自周围农村。赫勒苏文的居民大部分来自城市周围半径5英里的庄园,他们仍然保持着与庄园的习惯联系,部分居民还持有庄园土地,享受庄园上的公共权利,如公共放牧权等(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格拉斯曾经说:中世纪城市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城乡一体,城市保留乡村特色。11世纪时,英国的“城”还处在“庄园”和“市”的过渡阶段,“城”的经济仍然以农业为主;13世纪时,“城”的记录里第一次出现手工业作坊,标志农业与手工业分离,“城”的农业比重减少,城市经济的农业部分逐渐转移到农村,非农业成份增加,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分工(注:格拉斯:《12-18世纪英国谷物市场的发展》(N.S.B.Gras,The Evolution of the English Corn Market,12c.-18c.),牛津1926年,第33页。)。随着分工加强,庄园开始组织大规模的粮食生产,向城市人口供应粮食。据波尔顿计算,一座3000人口的城镇每年至少消费掉1000吨谷物,相当于7500到9000英亩的谷物年产量(注:波尔顿:《中世纪的英国经济》,第119页。)。阿贝尔计算:一座人口不足3000居民的城镇,仅满足面包供应所需的谷物这一项,大约就需要10块平均面积8.5平方公里的土地(注:阿贝尔:《英国谷物市场的波动》(W.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ngland),纽约1980年版,第5页。)。这就是说,一座3000人口的城镇至少需要85平方公里的“农业腹地”才能满足生存。所以,在中世纪条件下许多城镇不可能达到较大规模。
从城乡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看,城镇对周围农村的需求功能大于城镇的服务功能。在当时的社会里,不仅小城镇对粮食需求普遍感到紧张,甚至像布里斯托尔这样的大城市,也经常处在供应不足的担忧之中。从史料记载看,在一个中世纪的城市里,市政当局最关心的问题始终是本城的生计。城市设有专门监督面包和麦酒制作与销售的“巡回法庭”,它是中世纪城市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比如,在考文垂,新市长宣誓就职时要特别强调对于食物供应的关注,市长甚至亲自过问“巡回法庭”的工作(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所以,对一个中世纪城市来说,农村腹地首先是为了满足城市的粮食供应。城镇内部的职业分工也反映了这一特点。食物供应占城市职业的很大比例。如赫勒苏文在13世纪时有35种职业,其中一半是食品加工和销售业(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在较大城市也不例外。如在艾克塞特,1377年“食品供应商”(victualler)占该城已知全部职业的21%,如果再加上兼营食品业的旅馆老板,整个比例将达到近30%(注:科娃勒斯卡:《中世纪艾克斯特的地方市场与地区贸易》,第129页。)。在温切斯特,从事食品业的部门占全部职业的26%-33%(注:克恩:《中世纪温切斯特调查》(Derek,Keene,Survey of Medieval Winchester),牛津1985年版,第252-253页。)。这些食品行业从诺里奇的法庭卷档看,主要包括粮食商、奶制品商、鱼贩、禽贩、厨师、酿酒师、屠夫、面包师等(注:希尔顿:《领主、市民和商贩》。)。这些职业都是城市自身的服务性行业,很少对周围农村形成服务。就农村所需求的手工业服务来说,布里特纳尔的研究认为,13世纪英国乡村手工业的门类已经很丰富,大部分可以直接满足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注:布里特纳尔:《1200-1349年英国市场的增生》(Britnell,“The Prolliferation of Markets in England,1200-1349”),《经济史评论》1981年总第34期,第209-221页。)。
中小城镇对于周围农村的经济作用主要在于它的商业功能。在商业方面,城镇是周围农村剩余农产品相互交换、农产品与城镇部分手工业品交换的主要场所;同时,周围乡村的部分剩余农产品也通过这些地方城镇运往外地市场;而周围农村居民所需要的一部分外地商品,也主要从当地城镇市场获得。当时每个中小城镇都有一个以上的交易市场。市场上的货物比较广泛,然最大量的货物还是来自周围乡村的农产品。1322年布尔福德城为修桥筹资的过桥税账目上,列举了经过该桥进入该城市场的货物,包括有牲口、生皮、肉类、鱼类、木材、木炭、红酒、奶油制品以及粗细羊毛等,绝大多数是产于周围农村的农牧产品(注:转引自刘景华:《周围农村与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衰》,《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1321年,西戎塞斯特对将近40种商品征收的过路税账目也反映,进入城市的商品主要包括大麻、丝绵、生皮、豆粉等农副产品(注:希尔顿:《中世纪的集镇与简单商品生产》。)。每一个城镇都有其自身的商业辐射与吸引范围,控制着一定的市场区域。小城镇一般控制着20-30平方英里的市场区域(注:希尔顿:《一个中世纪社会:13世纪末期的西米德兰》,第168页。),一般以进城农民一天内能够往返的距离为限。如兰开夏郡的普雷斯顿,其主要市场区域约为半径7-12英里(注:威兰:《英国内地贸易》,曼彻斯特1976年版,第69-70页。)。较大城市如德文郡城艾克斯特的商业腹地约为半径25-35英里的区域(注:科娃勒斯卡:《中世纪艾克斯特的地方市场与地区贸易》,第284-286页。)。相比之下,首都城市伦敦的商业幅射半径则在100英里以上,腹地面积多达4000平方英里(注:奥洛德:《城市供应:评“一个中世纪的首都和它的粮食供应”》(David Ormrod,“Feeding the Cities Review to A Medieval Capital and its Grain Supply:Agrarian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in the London Region c.1300”),《城市史杂志》(Journal of Urban History)1997年第4期,第469页。)。马斯切尔在研究不同层次商业中心的经济功能时,曾指出:在英国13世纪的大约600个城市中,50个是存在某类商人阶层的大中城市,在这些城市里销售者是商人,购买者是市民消费者;而在其余550个较小城市里,购买者主要是商人,销售者是农民。两类城市的市场性质大不相同,小城镇主要体现了地方经济的交换性质(注:布里特纳尔:《评商人、农民和市场:1150-1350年英国中世纪的内地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