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与国别人权
范国祥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2年10期
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属的职司委员会之一。其他职司委员会还有 妇女地位、社会发展、麻醉品、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等。
人权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由政府代表组成。最初有18个成员国,随着联合国会员国 的不断增多,人权委员会成员国也逐渐增加。1979年扩大为43国,1992年增至53国(亚 洲12国、非洲15国、拉美11国、西欧和其他10国、东欧5国)。任期3年,每年改选三分 之一,可连选连任。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一般均当选。自1981年起,中国一直是 人权委员会成员国。
关于人权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多年来有很大发展。其最初的职责是就人权专门问题进 行研究,起草人权宣言和人权公约,向经社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至于处理国别人权的职责,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人权委员会在成立后前20年(1946-1966年)没有处理国别人权的职权
原因有二:
1、当时在联合国处于优势的西方国家不愿人权问题受到审议。美国担心国内种族歧在 国际上暴露。1997年,非政府组织以1,300万美国黑人的名义向人权委员会申诉,未被 接受。英、法、比、葡及其他殖民国家顾虑自己的殖民地状况受到国际关切。东欧国家 则认为,处理此种申诉是干涉内政。仅有印度、埃及、菲律宾等国要求建立审议申诉的 人权机制,没有结果。
2、一些国别人权问题被联合国大会直接处理。如:南非种族歧视;保加利亚、匈牙利 、罗马尼亚继续扣押战俘;去南越调查侵犯人权问题;外籍公民的苏联配偶;希腊军事 法庭判处海员领袖死刑;西班牙罢工者被西军事法庭判死刑;等。
二、1967年的决议
60年代中期,联合国内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发生重要变化。大批亚非国家加入联合国 。1966年,经社理事会决定将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增至32个(其中20个为第三世界国家)。 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当时主要关切反对种族主义。1965年,联大通过“反对一切形式种族 歧视国际公约”,其中第14条规定,公约监督机构可审查受害个人的申诉,这是处理国 别人权的一个突破。
在同一时期,美国政府对待国内人权的态度有了变化。50年代,美右倾势力反对任何 国际干预。美政府拒绝谈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60年代中期以后,美政府 承诺在国内实施公民权利,任命黑人大使出席经社理事会,推荐黑人学者出任人权小组 委员会专家。
第三世界国家注意到,在审议和处理具体国别人权方面设立新的机制有一定风险。196 6年,联大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其中规定公约监督机制 可受理受害人就任何侵犯人权事进行投诉。
在各方妥协的情况下,经社理事会1967年通过第1235号决议,要求人权委员会每年审 议以下议题:“在所有国家,特别是在殖民地和其他未独立国家和领土上人权和基本自 由遭到侵犯的问题,包括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
第三世界国家和当时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而西方国家 则将着重点放在“所有国家”上。
三、国别决议实施的发展
1235号决议后,人权委员会没有立即处理国别人权问题。70年代初期,东巴分裂(成立 孟加拉国)曾受到镇压,乌干达大批驱赶亚洲人,人权委员会均未采取行动。1973年, 智利发生政变,阿连德总统遇难,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设立5人调查小组。这是反对 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以外的第一个案例。1979年,越南武装侵略柬埔寨,人权委员会次 年通过决议。委员会还批评了尼加拉瓜、危地马拉、赤道几内亚、波兰和罗马尼亚的人 权状况。
由于国际局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冷战结束后,力量对比失衡,人权委员会实际处理的 国别人权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没有一个西欧北美国家受到审议。据人权委员会2000 年报告书,当年通过的国别决议有:伊拉克、伊朗、阿富汗、缅甸、柬埔寨、赤道几内 亚、塞拉利昂、苏丹、乌干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刚果、布隆迪、卢旺达、古巴、海 地、南斯拉夫、车臣(俄罗斯)、塞甫路斯、被占领的巴勒斯坦、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高 地、被占的阿拉伯领土上的以色列定居点。
自1990年以来,人权委员会曾10次审议针对中国的决议草案,均未通过。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2年10期
人权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由政府代表组成。最初有18个成员国,随着联合国会员国 的不断增多,人权委员会成员国也逐渐增加。1979年扩大为43国,1992年增至53国(亚 洲12国、非洲15国、拉美11国、西欧和其他10国、东欧5国)。任期3年,每年改选三分 之一,可连选连任。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一般均当选。自1981年起,中国一直是 人权委员会成员国。
关于人权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多年来有很大发展。其最初的职责是就人权专门问题进 行研究,起草人权宣言和人权公约,向经社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至于处理国别人权的职责,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人权委员会在成立后前20年(1946-1966年)没有处理国别人权的职权
原因有二:
1、当时在联合国处于优势的西方国家不愿人权问题受到审议。美国担心国内种族歧在 国际上暴露。1997年,非政府组织以1,300万美国黑人的名义向人权委员会申诉,未被 接受。英、法、比、葡及其他殖民国家顾虑自己的殖民地状况受到国际关切。东欧国家 则认为,处理此种申诉是干涉内政。仅有印度、埃及、菲律宾等国要求建立审议申诉的 人权机制,没有结果。
2、一些国别人权问题被联合国大会直接处理。如:南非种族歧视;保加利亚、匈牙利 、罗马尼亚继续扣押战俘;去南越调查侵犯人权问题;外籍公民的苏联配偶;希腊军事 法庭判处海员领袖死刑;西班牙罢工者被西军事法庭判死刑;等。
二、1967年的决议
60年代中期,联合国内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发生重要变化。大批亚非国家加入联合国 。1966年,经社理事会决定将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增至32个(其中20个为第三世界国家)。 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当时主要关切反对种族主义。1965年,联大通过“反对一切形式种族 歧视国际公约”,其中第14条规定,公约监督机构可审查受害个人的申诉,这是处理国 别人权的一个突破。
在同一时期,美国政府对待国内人权的态度有了变化。50年代,美右倾势力反对任何 国际干预。美政府拒绝谈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60年代中期以后,美政府 承诺在国内实施公民权利,任命黑人大使出席经社理事会,推荐黑人学者出任人权小组 委员会专家。
第三世界国家注意到,在审议和处理具体国别人权方面设立新的机制有一定风险。196 6年,联大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其中规定公约监督机制 可受理受害人就任何侵犯人权事进行投诉。
在各方妥协的情况下,经社理事会1967年通过第1235号决议,要求人权委员会每年审 议以下议题:“在所有国家,特别是在殖民地和其他未独立国家和领土上人权和基本自 由遭到侵犯的问题,包括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
第三世界国家和当时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而西方国家 则将着重点放在“所有国家”上。
三、国别决议实施的发展
1235号决议后,人权委员会没有立即处理国别人权问题。70年代初期,东巴分裂(成立 孟加拉国)曾受到镇压,乌干达大批驱赶亚洲人,人权委员会均未采取行动。1973年, 智利发生政变,阿连德总统遇难,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设立5人调查小组。这是反对 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以外的第一个案例。1979年,越南武装侵略柬埔寨,人权委员会次 年通过决议。委员会还批评了尼加拉瓜、危地马拉、赤道几内亚、波兰和罗马尼亚的人 权状况。
由于国际局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冷战结束后,力量对比失衡,人权委员会实际处理的 国别人权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没有一个西欧北美国家受到审议。据人权委员会2000 年报告书,当年通过的国别决议有:伊拉克、伊朗、阿富汗、缅甸、柬埔寨、赤道几内 亚、塞拉利昂、苏丹、乌干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刚果、布隆迪、卢旺达、古巴、海 地、南斯拉夫、车臣(俄罗斯)、塞甫路斯、被占领的巴勒斯坦、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高 地、被占的阿拉伯领土上的以色列定居点。
自1990年以来,人权委员会曾10次审议针对中国的决议草案,均未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