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欧洲封建政治史研究”笔谈
中古西欧的“法大于王”与“王在法下”之辨析
孟广林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2年08期
【原文出处】《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开封)2002年03期第1~16页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编 者 按】在世界政治史上,欧洲封建政治史是一个十分复杂艰深的研究领域。欧洲封建国家多 跨越了奴隶制阶段而直接进入封建社会,又因国家体制发展的不充分而实行封土制与封 君封臣制,封建王权的发展演进比较滞后,封建政治割据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似乎都 构成了与东方特别是中国封建政治的不同特征。此外,欧洲的各封建国家政治也有着自 己的特色,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封建政治发展模式,这也与中国的情况不同。我国史学界 在中西封建政治的比较中常常论及欧洲的情况,但实际上,我国学者对欧洲的封建政治 研究却处于初始阶段,既存在着诸多需要填补的学术空白,也存在着不少需要深入探讨 的问题。有鉴于此,本刊特约请国内有关的专家学者以“欧洲封建政治史研究”为题进 行探讨。这一组笔谈文章,从各自的论旨出发,论及了国内学术界所不太熟悉的一些问 题。这对于推动欧洲封建政治史的研究,深化东西方特别是中西封建政治史的比较研究 ,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中图分类号:K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2)03-0001-16
在中古西欧封建政治史的研究领域中,“法大于王”、“王在法下”常常是西方史学 家着力阐证的一个学术命题。他们通过对中古西欧的文化传统的某些内涵的阐发,结合 当时的一些历史现象进行演绎,认定西欧中世纪是一个“主权在法”的时代,是一个“ 王在法下”的时代。在这一问题上,持此观点的西方史学家也有着较大的分歧,其所说 的“法”有着特定的含义,显示出不同的学理。著名的德国史学家F.科恩(F.Kem)深受 “宪政主义”历史观的影响,他立足于中古德意志的史实进行推理,将“法”看做是体 现了日尔曼原始民主传统的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人都应恪守的“客观法律秩序”。英国 的政治史大师W.乌尔曼恩(W.Ullmann),则围绕着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封建政治,强调“ 封建”因素对王权的制约,将所谓的封建“契约”视为“法”的体现,断定国王必须遵 守他与其臣属达成的“契约”。有的教会史家如英国的J.C.狄金森(J.C.Dickinson)则 常强调“法”就是“神法”,意即国王是“神命”的君主,处于上帝神权之下。一些史 学家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还自觉不自觉地在中世纪法学家的观点中去寻找依据。13世 纪英国的法学家布克莱顿曾经说过,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法律与上帝之下,是法 律造就了国王,因此国王应当遵守法律,在没有法律治理的地方就没有国王。这一说法 为不少西方学者所引用,以之作为“法大于王”、“王在法下”的依据。
应当说,在中古西欧,“法大于王”、“王在法下”并非完全是不经之谈,而的确是 当时社会所流传的看法。西欧封建社会直接从原始社会中产生,故氏族部落时期的许多 代代相传的习惯、风俗仍然得以流传下来,继续对刚刚脱胎于部落旧制的日尔曼王国产 生影响。在此情况下,当时的国王在立法时常常要派人去搜集这些习惯,与贵族共同商 讨整理。于是产生了这样的看法,即法律并非是国王制定的,而是远古即存在的,经过 人们的记忆、寻找与记录的习惯,故法律先于并高于国王。这是“王在法下”的观念源 头之一。随着基督教的传播与日尔曼化,教会也将以“上帝”为权威的“神法”置于包 括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个宇宙秩序之上,它在鼓吹“王权神授”的同时,也要求国王服从 于“神法”。当时的西欧还有一种朦胧的“自然法”观念,要求人们按照普遍的“公理 ”原则来调整自己的道德行为,包括国王在内的任何人也都应当如此。所有这些因素, 实际上都认为国王应当从属于“法”。在社会封建化的过程中,这样的看法又与具有某 种限制君权效应的封建习惯混杂为一体,构成了一个内涵十分宽泛复杂的“王在法下” 的观念。
中古西欧“王在法下”的观念,的确对中古初期的西欧王权产生了一定限制。但应当 看到,在英、法等封建国家,随着封建王权的日益崛起,这种限制的力度也就相应递减 ,最终流于“理论”的层面,缺乏制度的支持,也就远非人们想象的那样强固。因此, 布克莱顿虽然主张“王在法下”,但却承认没有任何人能限制国王,如国王犯了错误, 臣民除了请求他改正以外,别无他法。“法”之所以限制不了王权,是因为到了封建时 代,社会政治的运作与等级秩序的维持,最终仍然要靠国王依据社会统治形势的变化而 不断制定的实体法来保障。国王成了实体法的制定者,他积极吸收罗马法中伸张君权的 原则来制定法律,由此而高踞于实体法之上并将之作为巩固与发展王权的有力工具。从 这个意义上讲,在英、法等封建国家,随着封建王权的日益成长与国家体制的逐步建立 ,“法在王下”、“王大于法”虽然没有成为系统的政治理论,但却是难以抹杀的政治 现实。正因为如此,当时的一些教会思想家、世俗的法律学家乃至后来的宪政主义史学 家在批判“暴君”时,可以随意列举出若干的事例。这也就从一个侧面证明,在这些封 建国家政治权力的实际运作中,国王的统治权威实际上已经日益突破“法”的观念或传 统的限制,最终使得“法大于王”、“王在法下”成为一种虚幻的历史表象,成为中古 哲人所渴求的而又为近代以来宪证主义史学家所崇奉的一种社会政治理想。
实际上,这种社会政治理想与政治现实之间的“二律背反”,并不仅仅存在于中古西 欧的封建政治生活中,中国古代“皇权”与“法”的关系虽有自身的特点,但大致也反 映了这种情况。在中国古代封建君主政治中,君主的权力是西欧国王难以望其项背的。 但实际上也存在着类似的“王大于法”、“王在法下”的表象,这大概可以归纳为“ 礼大于王”与“王在天下”。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中,所谓的“祖宗之法”、“先王 成制”与“圣人礼教”,所谓的“天命”“民心”之类的东西,与西方的自然法、神法 和习惯的含义虽不尽一致,但大体应是可对应的政治原理或法则,都被看做是高于并支 配着包括皇帝本人在内的“法”。因此,一个“合法”的君主,应当也必须要“奉天法 祖”、“以民为本”与“尊圣崇礼”。主导文化领域的儒家,更是将“民心”与“天道 ”交融起来,构成了一个比西方人的“法”更具有威力的“天命”法则。君主如果违背 这一神圣的法则,“天”就可以改变其作为神命的“天之元子”的地位而废黜他,民众 可以在“替天行道”的旗帜下将其作为“独夫”而诛之,“汤武革命”也就伴随着“天 命”转移而必然出现。这些无疑都对君主形成了某种限制。故征诸史籍,就不难发现, 所谓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民之所恶,天必除之”之类的政治箴言不绝于书, 而“五德终始”说、“三世”说的政治革新图式更流播于世。而君主“敬天保民”、“ 替天行道”之类的许诺也随处可见,甚至还有唐太宗那样的皇帝所发出的“天子者,有 道则人推为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的肺腑之言。至于无数的廷臣或“清 议”之士为让君主改邪循“道”而死谏、无数君主纳谏从善的事例,更举不胜举。所有 这些,最初看上去的确也是一幅“法大于王”、“王在法下”的政治图景,难怪曾一度 让后人特别是中国近代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所欣赏不已。例如,周朝取代殷商被说成是“ 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后来的儒家常常以此来说明,任何“天命”君主如果肆行苛政 暴政,其尊严崇高的神圣地位就失去了“天”的认同与庇护,就会有“受命于天”的新 君主来取而代之。梁任公对此极表赞同。他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指出,“元子 者何?众子之长也。人人共以天为父,而王实长之云尔。元子而常常可以改,则元子与 众子之地位原非绝对的。质言之,则人人皆可以为天子也”。梁氏将此称之为“人类平 等的大精神……后世民本主义之总根芽”。这种以近代“立宪政治”的理想去诠释古人 的主张,其确切性当然是要打折扣的。而一些近代西方特别是法国的思想启蒙家们,当 他们用其特有的“宪政”眼光来审视这幅图景时,常常对之倍加推崇。法国著名的思想 启蒙家、“重农学派”的代表魁奈在《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一书中,就断定中国的专 制君主则属于“合法”的类型,因为他们的权力始终从属于和服从“法律”——即以“ 天”来表现的“自然法”与以“礼教”来表现的“实体法”。不过,魁奈为古代中国所 构建起来的“主权在法”的“法治”社会模式,无疑是远远脱离了中国封建君主政治之 实际的“政治乌托邦”。事实上,我们很难从这些历史表象中推断出中国古代的皇帝就 从属于和受制于法律。中国古代就是一种“主权在法”的时代。因为在中国的封建君主 政治中,尽管存在着限制君主的观念与习惯的因素,但其实还是体现为“主权在君”而 不是“主权在法”。皇帝的意志与权威,始终是主导性的支配力量。只要需要,君主就 可以将“天理”“民心”与圣人礼教、祖宗之法抛于脑后,独断专行。尽管君主纳谏改 过之事与维护礼法的死谏之士层出不穷,但“朕即国家”、“君天下”与“君为臣纲” 却始终成为不可亵渎的神圣法则,“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更是封建政治中屡见不鲜 的严酷事实。
正是由于习惯于从“宪政”或“封建”的角度来过分夸大中古西欧的所谓“法大于王 ”、“王在法下”,西方学者常常曲解了中古西欧国王的加冕誓词的属性问题,将英王 亨利一世等君主的加冕誓词,看成是“法”或“契约”之威力的体现。事实上,类似于 亨利一世那样的封建君主在即位加冕时许诺推行“仁政”“德政”,乃是东西方封建政 治史上屡见不鲜的现象,中国古代的皇帝在登基之时也要发布诏书,其中也有类似的要 推行“仁政”“德政”的许诺。在某些关键的时刻,中国的皇帝甚至还要发布所谓的“ 罪己诏”,表示要循守“天道”,恪守“先王之制”、“祖宗良法”,革除当下的弊端 败政。如汉武帝发布的“轮台罪己诏”、宋徽宗在方腊起义后颁布的“罪己诏”,都作 过类似的自责与对臣民的许诺。这样的许诺,固然潜蕴着政治文化传统的因素,但它们 其实从根本上只是一种旨在笼络民心、巩固权位的政治策略,我们很难就以此来认定皇 帝是受到“法”的限制,很难从中推断出中国古代有一个“王在法下”的政治现实。同 样,为应付政局动荡的形势,英王亨利一世在其《如冕誓词》中所作出的保护教会、对 臣民公正、铲除邪恶之法律之类的许诺,当然也是一种旨在笼络民心、巩固权位的政治 策略。君主作出许诺是一回事,他是否履行这些许诺那是另一回事。将这类誓词看做是 “法”或“契约”对君主的限制,难免有臆断之嫌。
在论述中古西欧的所谓“法大于王”、“王在法下”的同时,一些西方学者还惯常于 夸大日尔曼原始民主传统与封建“契约”原则来诠释贵族与王权之关系,认定贵族拥有 “权利”观念与“维权”意识,是封建王权的天然“反对派”,由此而将王权与贵族的 斗争看作是两者管理的主流。表面上看,这一判断的确有着诸多的历史事实来支撑,人 们可以从中古德意志的贵族与皇权的长期对抗中,从法国加佩王朝初期诸侯分裂割据的 状态中,从英国大宪章产生的过程中,都能找到相应的答案。但另一方面,在当时的英 、法与德意志等国,我们同样也可以找到封建王权与贵族密切政治合作的许多历史现象 。如果对照中国古代的情况仔细分析,封建王权与贵族之间的关系究竟处于何种状态, 从根本上讲既取决于它们之间的在封建权益上的一致性与矛盾性,也取决于它们之间的 实力对比程度。正因为如此,在与西欧封建社会有着诸多差异的并没有“日尔曼传统” 或“封建契约”的中国等东方国家,尽管皇权素来就比较强大与巩固,且呈现出不断政 治集权的趋势,尽管贵族对皇权的人身依附与政治从属关系十分的严密,但权益之争与 实力对比的因素仍不时促成封建的政治离心倾向,导致贵族对皇权的疏离与反叛。在中 国历史上的不少时期,贵族对抗皇权程度与规模上也都让中古西欧的贵族难以望其项背 ,有的甚至直接建立了自成一统的封建政权直至推翻了中央皇权。诸如西汉初年的“七 国之乱”东汉末年的地方豪强混战割据,西晋末年的“八王之乱”,东晋末年 的将领反叛,隋朝末年的杨玄感之乱,唐朝中后期的“安史之乱”与藩镇割据,五代十 国时期诸多封建王朝的鼎革等等,皆可为证。甚至到了封建君主专制开始高度发展的明 朝,在初期还发生了藩王夺取皇权的“靖难之役”。所有这些现象,在中古西欧,其实 并不是常见的。
总之,与中国古代的“礼大于王”与“王在天下”的观念一样,中古西欧所谓的“法 大于王”、“王在法下”并非是一个始终通行于世并起决定性作用的政治准则,用其作 为研究的参考是必要的,但却不应当将其夸张为一个经不起事实检验的历史神话。我们 在研讨这类问题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指南去作分析。应当看到,无 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欧的封建政治中,都存在着一个有关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现实生活之 间的差别与关系的问题。我们在分析政治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观念、理想与习惯的影响时 决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与法则的层面上,而应当将它们与具体的社会政治现实结合起来 考察,看其到底与政治现实在何种程度上吻合,对政治现实到底发挥了何种效应。因为 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现实之间尽管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但政治文化传统 是一回事,而社会政治的实际运作又是另一回事,由于直接脱胎于日尔曼的原始部落组 织,缺乏厚重的国家政治遗产可资借鉴,且又受到封土制与封君封臣制的负面效应的影 响,中古西欧的封建王权发展远不充分,权威性也不甚凸显,并时常受到封建离心倾向 的挑战,实难以与日益强化的中国封建君主的专制集权相比拟。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欧的 封建王权就始终受到所谓“法”的限制而无所突破与拓展,更不意味着西方人先天地有 一个限制王权的“法制”传统或“民主”传统,有一个由这一传统中滋生起来的人人都 拥有“个人权利主体”的中世纪社会。我们并不否认中古西欧封建国家发展的不充分的 确比较有利于“个人权利”的发展,并与近代西方的民主宪政有着某种历史联系。但西 方人后来获得的个人权利与权利观念及其所酝酿的民主宪政,从根本上讲是在好几百年 的社会发展中逐步培植与构建起来的,并且经历了诸如尼德兰革命、英国革命那样的反 封建政治斗争的血与火的洗礼。另一方面,在中国古代,尽管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十 分发达,但皇权也非始终是支配一切且不受任何威胁与挑战的政治权威。如果按照西方 史学家的观点来裁量,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中也应当蕴藏着近代宪政制度的萌芽,封建 贵族肯定也是有“权利”意识与“维权”意识的。这样的看法,当然是值得推敲的。事 实上,无论是在西欧或是中国的封建政治中,都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地约束君权的传统 观念、旧制与习惯,但君主受不受限制,受多大程度的限制,以何种方式来限制,则是 由君主本身所具有的胆略、声威及其政治策略决定的,更是由君权与各种政治集团的实 际力量对比来决定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西欧封建政治时,必须坚持唯物史观的实事 求是的态度,既要参考中世纪人的观点与近代以来西方学者的见解来进行学理的阐证, 更要跳出他们所预设的“学术陷阱”而立足于具体的史实考察;不是从“应该是什么” 的角度去看问题,而是从“实际是什么”的态度来作具体的分析。这样,我们就有可能 寻找到一种比较贴近历史实际的答案。^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2年08期
【原文出处】《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开封)2002年03期第1~16页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编 者 按】在世界政治史上,欧洲封建政治史是一个十分复杂艰深的研究领域。欧洲封建国家多 跨越了奴隶制阶段而直接进入封建社会,又因国家体制发展的不充分而实行封土制与封 君封臣制,封建王权的发展演进比较滞后,封建政治割据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似乎都 构成了与东方特别是中国封建政治的不同特征。此外,欧洲的各封建国家政治也有着自 己的特色,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封建政治发展模式,这也与中国的情况不同。我国史学界 在中西封建政治的比较中常常论及欧洲的情况,但实际上,我国学者对欧洲的封建政治 研究却处于初始阶段,既存在着诸多需要填补的学术空白,也存在着不少需要深入探讨 的问题。有鉴于此,本刊特约请国内有关的专家学者以“欧洲封建政治史研究”为题进 行探讨。这一组笔谈文章,从各自的论旨出发,论及了国内学术界所不太熟悉的一些问 题。这对于推动欧洲封建政治史的研究,深化东西方特别是中西封建政治史的比较研究 ,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在中古西欧封建政治史的研究领域中,“法大于王”、“王在法下”常常是西方史学 家着力阐证的一个学术命题。他们通过对中古西欧的文化传统的某些内涵的阐发,结合 当时的一些历史现象进行演绎,认定西欧中世纪是一个“主权在法”的时代,是一个“ 王在法下”的时代。在这一问题上,持此观点的西方史学家也有着较大的分歧,其所说 的“法”有着特定的含义,显示出不同的学理。著名的德国史学家F.科恩(F.Kem)深受 “宪政主义”历史观的影响,他立足于中古德意志的史实进行推理,将“法”看做是体 现了日尔曼原始民主传统的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人都应恪守的“客观法律秩序”。英国 的政治史大师W.乌尔曼恩(W.Ullmann),则围绕着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封建政治,强调“ 封建”因素对王权的制约,将所谓的封建“契约”视为“法”的体现,断定国王必须遵 守他与其臣属达成的“契约”。有的教会史家如英国的J.C.狄金森(J.C.Dickinson)则 常强调“法”就是“神法”,意即国王是“神命”的君主,处于上帝神权之下。一些史 学家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还自觉不自觉地在中世纪法学家的观点中去寻找依据。13世 纪英国的法学家布克莱顿曾经说过,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法律与上帝之下,是法 律造就了国王,因此国王应当遵守法律,在没有法律治理的地方就没有国王。这一说法 为不少西方学者所引用,以之作为“法大于王”、“王在法下”的依据。
应当说,在中古西欧,“法大于王”、“王在法下”并非完全是不经之谈,而的确是 当时社会所流传的看法。西欧封建社会直接从原始社会中产生,故氏族部落时期的许多 代代相传的习惯、风俗仍然得以流传下来,继续对刚刚脱胎于部落旧制的日尔曼王国产 生影响。在此情况下,当时的国王在立法时常常要派人去搜集这些习惯,与贵族共同商 讨整理。于是产生了这样的看法,即法律并非是国王制定的,而是远古即存在的,经过 人们的记忆、寻找与记录的习惯,故法律先于并高于国王。这是“王在法下”的观念源 头之一。随着基督教的传播与日尔曼化,教会也将以“上帝”为权威的“神法”置于包 括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个宇宙秩序之上,它在鼓吹“王权神授”的同时,也要求国王服从 于“神法”。当时的西欧还有一种朦胧的“自然法”观念,要求人们按照普遍的“公理 ”原则来调整自己的道德行为,包括国王在内的任何人也都应当如此。所有这些因素, 实际上都认为国王应当从属于“法”。在社会封建化的过程中,这样的看法又与具有某 种限制君权效应的封建习惯混杂为一体,构成了一个内涵十分宽泛复杂的“王在法下” 的观念。
中古西欧“王在法下”的观念,的确对中古初期的西欧王权产生了一定限制。但应当 看到,在英、法等封建国家,随着封建王权的日益崛起,这种限制的力度也就相应递减 ,最终流于“理论”的层面,缺乏制度的支持,也就远非人们想象的那样强固。因此, 布克莱顿虽然主张“王在法下”,但却承认没有任何人能限制国王,如国王犯了错误, 臣民除了请求他改正以外,别无他法。“法”之所以限制不了王权,是因为到了封建时 代,社会政治的运作与等级秩序的维持,最终仍然要靠国王依据社会统治形势的变化而 不断制定的实体法来保障。国王成了实体法的制定者,他积极吸收罗马法中伸张君权的 原则来制定法律,由此而高踞于实体法之上并将之作为巩固与发展王权的有力工具。从 这个意义上讲,在英、法等封建国家,随着封建王权的日益成长与国家体制的逐步建立 ,“法在王下”、“王大于法”虽然没有成为系统的政治理论,但却是难以抹杀的政治 现实。正因为如此,当时的一些教会思想家、世俗的法律学家乃至后来的宪政主义史学 家在批判“暴君”时,可以随意列举出若干的事例。这也就从一个侧面证明,在这些封 建国家政治权力的实际运作中,国王的统治权威实际上已经日益突破“法”的观念或传 统的限制,最终使得“法大于王”、“王在法下”成为一种虚幻的历史表象,成为中古 哲人所渴求的而又为近代以来宪证主义史学家所崇奉的一种社会政治理想。
实际上,这种社会政治理想与政治现实之间的“二律背反”,并不仅仅存在于中古西 欧的封建政治生活中,中国古代“皇权”与“法”的关系虽有自身的特点,但大致也反 映了这种情况。在中国古代封建君主政治中,君主的权力是西欧国王难以望其项背的。 但实际上也存在着类似的“王大于法”、“王在法下”的表象,这大概可以归纳为“ 礼大于王”与“王在天下”。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中,所谓的“祖宗之法”、“先王 成制”与“圣人礼教”,所谓的“天命”“民心”之类的东西,与西方的自然法、神法 和习惯的含义虽不尽一致,但大体应是可对应的政治原理或法则,都被看做是高于并支 配着包括皇帝本人在内的“法”。因此,一个“合法”的君主,应当也必须要“奉天法 祖”、“以民为本”与“尊圣崇礼”。主导文化领域的儒家,更是将“民心”与“天道 ”交融起来,构成了一个比西方人的“法”更具有威力的“天命”法则。君主如果违背 这一神圣的法则,“天”就可以改变其作为神命的“天之元子”的地位而废黜他,民众 可以在“替天行道”的旗帜下将其作为“独夫”而诛之,“汤武革命”也就伴随着“天 命”转移而必然出现。这些无疑都对君主形成了某种限制。故征诸史籍,就不难发现, 所谓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民之所恶,天必除之”之类的政治箴言不绝于书, 而“五德终始”说、“三世”说的政治革新图式更流播于世。而君主“敬天保民”、“ 替天行道”之类的许诺也随处可见,甚至还有唐太宗那样的皇帝所发出的“天子者,有 道则人推为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的肺腑之言。至于无数的廷臣或“清 议”之士为让君主改邪循“道”而死谏、无数君主纳谏从善的事例,更举不胜举。所有 这些,最初看上去的确也是一幅“法大于王”、“王在法下”的政治图景,难怪曾一度 让后人特别是中国近代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所欣赏不已。例如,周朝取代殷商被说成是“ 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后来的儒家常常以此来说明,任何“天命”君主如果肆行苛政 暴政,其尊严崇高的神圣地位就失去了“天”的认同与庇护,就会有“受命于天”的新 君主来取而代之。梁任公对此极表赞同。他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指出,“元子 者何?众子之长也。人人共以天为父,而王实长之云尔。元子而常常可以改,则元子与 众子之地位原非绝对的。质言之,则人人皆可以为天子也”。梁氏将此称之为“人类平 等的大精神……后世民本主义之总根芽”。这种以近代“立宪政治”的理想去诠释古人 的主张,其确切性当然是要打折扣的。而一些近代西方特别是法国的思想启蒙家们,当 他们用其特有的“宪政”眼光来审视这幅图景时,常常对之倍加推崇。法国著名的思想 启蒙家、“重农学派”的代表魁奈在《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一书中,就断定中国的专 制君主则属于“合法”的类型,因为他们的权力始终从属于和服从“法律”——即以“ 天”来表现的“自然法”与以“礼教”来表现的“实体法”。不过,魁奈为古代中国所 构建起来的“主权在法”的“法治”社会模式,无疑是远远脱离了中国封建君主政治之 实际的“政治乌托邦”。事实上,我们很难从这些历史表象中推断出中国古代的皇帝就 从属于和受制于法律。中国古代就是一种“主权在法”的时代。因为在中国的封建君主 政治中,尽管存在着限制君主的观念与习惯的因素,但其实还是体现为“主权在君”而 不是“主权在法”。皇帝的意志与权威,始终是主导性的支配力量。只要需要,君主就 可以将“天理”“民心”与圣人礼教、祖宗之法抛于脑后,独断专行。尽管君主纳谏改 过之事与维护礼法的死谏之士层出不穷,但“朕即国家”、“君天下”与“君为臣纲” 却始终成为不可亵渎的神圣法则,“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更是封建政治中屡见不鲜 的严酷事实。
正是由于习惯于从“宪政”或“封建”的角度来过分夸大中古西欧的所谓“法大于王 ”、“王在法下”,西方学者常常曲解了中古西欧国王的加冕誓词的属性问题,将英王 亨利一世等君主的加冕誓词,看成是“法”或“契约”之威力的体现。事实上,类似于 亨利一世那样的封建君主在即位加冕时许诺推行“仁政”“德政”,乃是东西方封建政 治史上屡见不鲜的现象,中国古代的皇帝在登基之时也要发布诏书,其中也有类似的要 推行“仁政”“德政”的许诺。在某些关键的时刻,中国的皇帝甚至还要发布所谓的“ 罪己诏”,表示要循守“天道”,恪守“先王之制”、“祖宗良法”,革除当下的弊端 败政。如汉武帝发布的“轮台罪己诏”、宋徽宗在方腊起义后颁布的“罪己诏”,都作 过类似的自责与对臣民的许诺。这样的许诺,固然潜蕴着政治文化传统的因素,但它们 其实从根本上只是一种旨在笼络民心、巩固权位的政治策略,我们很难就以此来认定皇 帝是受到“法”的限制,很难从中推断出中国古代有一个“王在法下”的政治现实。同 样,为应付政局动荡的形势,英王亨利一世在其《如冕誓词》中所作出的保护教会、对 臣民公正、铲除邪恶之法律之类的许诺,当然也是一种旨在笼络民心、巩固权位的政治 策略。君主作出许诺是一回事,他是否履行这些许诺那是另一回事。将这类誓词看做是 “法”或“契约”对君主的限制,难免有臆断之嫌。
在论述中古西欧的所谓“法大于王”、“王在法下”的同时,一些西方学者还惯常于 夸大日尔曼原始民主传统与封建“契约”原则来诠释贵族与王权之关系,认定贵族拥有 “权利”观念与“维权”意识,是封建王权的天然“反对派”,由此而将王权与贵族的 斗争看作是两者管理的主流。表面上看,这一判断的确有着诸多的历史事实来支撑,人 们可以从中古德意志的贵族与皇权的长期对抗中,从法国加佩王朝初期诸侯分裂割据的 状态中,从英国大宪章产生的过程中,都能找到相应的答案。但另一方面,在当时的英 、法与德意志等国,我们同样也可以找到封建王权与贵族密切政治合作的许多历史现象 。如果对照中国古代的情况仔细分析,封建王权与贵族之间的关系究竟处于何种状态, 从根本上讲既取决于它们之间的在封建权益上的一致性与矛盾性,也取决于它们之间的 实力对比程度。正因为如此,在与西欧封建社会有着诸多差异的并没有“日尔曼传统” 或“封建契约”的中国等东方国家,尽管皇权素来就比较强大与巩固,且呈现出不断政 治集权的趋势,尽管贵族对皇权的人身依附与政治从属关系十分的严密,但权益之争与 实力对比的因素仍不时促成封建的政治离心倾向,导致贵族对皇权的疏离与反叛。在中 国历史上的不少时期,贵族对抗皇权程度与规模上也都让中古西欧的贵族难以望其项背 ,有的甚至直接建立了自成一统的封建政权直至推翻了中央皇权。诸如西汉初年的“七 国之乱”东汉末年的地方豪强混战割据,西晋末年的“八王之乱”,东晋末年 的将领反叛,隋朝末年的杨玄感之乱,唐朝中后期的“安史之乱”与藩镇割据,五代十 国时期诸多封建王朝的鼎革等等,皆可为证。甚至到了封建君主专制开始高度发展的明 朝,在初期还发生了藩王夺取皇权的“靖难之役”。所有这些现象,在中古西欧,其实 并不是常见的。
总之,与中国古代的“礼大于王”与“王在天下”的观念一样,中古西欧所谓的“法 大于王”、“王在法下”并非是一个始终通行于世并起决定性作用的政治准则,用其作 为研究的参考是必要的,但却不应当将其夸张为一个经不起事实检验的历史神话。我们 在研讨这类问题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指南去作分析。应当看到,无 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欧的封建政治中,都存在着一个有关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现实生活之 间的差别与关系的问题。我们在分析政治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观念、理想与习惯的影响时 决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与法则的层面上,而应当将它们与具体的社会政治现实结合起来 考察,看其到底与政治现实在何种程度上吻合,对政治现实到底发挥了何种效应。因为 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现实之间尽管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但政治文化传统 是一回事,而社会政治的实际运作又是另一回事,由于直接脱胎于日尔曼的原始部落组 织,缺乏厚重的国家政治遗产可资借鉴,且又受到封土制与封君封臣制的负面效应的影 响,中古西欧的封建王权发展远不充分,权威性也不甚凸显,并时常受到封建离心倾向 的挑战,实难以与日益强化的中国封建君主的专制集权相比拟。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欧的 封建王权就始终受到所谓“法”的限制而无所突破与拓展,更不意味着西方人先天地有 一个限制王权的“法制”传统或“民主”传统,有一个由这一传统中滋生起来的人人都 拥有“个人权利主体”的中世纪社会。我们并不否认中古西欧封建国家发展的不充分的 确比较有利于“个人权利”的发展,并与近代西方的民主宪政有着某种历史联系。但西 方人后来获得的个人权利与权利观念及其所酝酿的民主宪政,从根本上讲是在好几百年 的社会发展中逐步培植与构建起来的,并且经历了诸如尼德兰革命、英国革命那样的反 封建政治斗争的血与火的洗礼。另一方面,在中国古代,尽管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十 分发达,但皇权也非始终是支配一切且不受任何威胁与挑战的政治权威。如果按照西方 史学家的观点来裁量,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中也应当蕴藏着近代宪政制度的萌芽,封建 贵族肯定也是有“权利”意识与“维权”意识的。这样的看法,当然是值得推敲的。事 实上,无论是在西欧或是中国的封建政治中,都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地约束君权的传统 观念、旧制与习惯,但君主受不受限制,受多大程度的限制,以何种方式来限制,则是 由君主本身所具有的胆略、声威及其政治策略决定的,更是由君权与各种政治集团的实 际力量对比来决定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西欧封建政治时,必须坚持唯物史观的实事 求是的态度,既要参考中世纪人的观点与近代以来西方学者的见解来进行学理的阐证, 更要跳出他们所预设的“学术陷阱”而立足于具体的史实考察;不是从“应该是什么” 的角度去看问题,而是从“实际是什么”的态度来作具体的分析。这样,我们就有可能 寻找到一种比较贴近历史实际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