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日本的战争赔偿与战争认罪
杨绍先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2年08期
【原文出处】《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贵阳)2002年03期第36~41页
【英文标题】Japanese War Reparations and Plead Guilty
YANG Shao-xian
professor of History Dept.of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Guiyang,Guizhou,5500 01,China
【作者简介】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决策科学系 教授,贵州 贵阳 550001
【关 键 词】战争赔偿/民间索赔/国家意志/赔偿认罪War reparations/nongovernmental claim for reparations/State will/claim the war crime
中图分类号:K3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2)03-0036-06
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已经过去了57年,但日本政府从来没有像像样样地认过罪。日本 不肯认罪,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日本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没有偿 付足够的战争赔款,没有尝到因发动侵略战争而破产的滋味。纵观日本历史,日本从战 争中得到的比失去的远远大得多,甜头大于苦头,使得日本失去了认罪感,并公然用否 认侵略历史来回报“以德报怨”的亚洲各国人民。
一
日本的战争赔偿大体上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投降初期的拆迁赔偿。
战败国的赔偿方式通常是:赔款、割地、实物抵。投降初期的日本就像个只剩条裤衩 的赌徒,无钱可赔,地不好割,只有一些机器设备。当时掌握对日赔偿主动权的美国选 择了实物赔偿(拆迁赔偿),实际是一种权宜之计。美国对日本实施拆迁赔偿的目的十分 清楚:通过拆迁日本工厂,削弱日本战争潜力,把日本的整体生产能力限制在1930年左 右的水平;让中国强大起来,同时又增强亚洲邻国的经济实力,以保证在远东重建均势 ,防止日本的扩张和重新发动战争,确保美国在远东的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和威胁。因此 ,“以赔偿的名义把日本的工厂分给各国”,留给日本的工业仅限于“为日本提供最低 限度的出口货,目的在于换取食品之类的必要的、经过批准的进口”。[1](P63)1945年 12月7日,美国公布了《日本赔偿即时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其一,立即拆迁或摧 毁全部兵工厂和生产战争工具的工厂(海军舰船、飞机等工厂);其二,严格限制其他工 业生产能力。按这一构想,将要拆迁35~40万台机械设备(占日本全部机构设备的50%) 、20家造船厂中的全部设备、年产250万吨以上的炼钢能力(占当时日本炼钢能力的77%) 、50%以上的火力发电能力;只保留年产200万吨钢的能力,把金属加工能力限制在与钢 铁生产能力相称的水平上;商船不得超过5000吨,等等。[1](P61)该计划拆迁设备价值 24.66亿日元(1939年价格),是比较严厉的,的确能起到制裁日本的作用。1947年4月4 日,美国公布“临时赔偿指令”,规定提前拆迁“拆迁赔偿”数的30%。其中,中国得5 0%,菲律宾、荷兰、英国共得50%。
1947年夏秋,情况发生了变化:(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不断胜利,蒋介石政权风雨 飘摇,美国不得不重新调整其亚洲战略部署。(2)随着冷战格局的形成,美国把亚洲战 略重点从中国转移到日本,把日本绑在自己的战车上,使之成为远东的共产主义“防波 堤”。(3)美军占领日本后,每年要从国内拨款维持日本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到1950 年时,美国已补贴近20亿美元,增大了美国政府的财政负担,引起国内人民的普遍不满 。这些原因使美国开始改变对日政策,希望通过控制和扶持,把日本建成反苏反共的基 地。为此,美国修订了日本的赔偿计划,转而帮助恢复日本经济。1949年12月,美国宣 布,取消1947年4月颁布的“临时赔偿指令”,中止提前拆迁赔偿计划。从1948年1月“ 海康”号轮船运载1610吨机器设备驶往中国开始,到1950年5月向菲律宾运送最后一批 赔偿物资为止,“拆迁赔偿”仅拆走了18家陆海军兵工厂的16736件机械设备,仅占拆 迁计划的4.2~4.8%;实际拆迁价值约1.65亿日元,只占原计划的6.7%。对日本来说, 这点设备赔偿丝毫未伤筋骨,更没能尝到破产的滋味,也不像日本产业政策史研究所说 的:“将使日本产业益加陷入瘫痪状态,……无法摆脱经济崩溃的命运”。[2](P66)
1951年9月《旧金山对日和约》签署后,美国带头放弃了日本的战争赔偿。同时,英、 苏、荷、澳等国也在美国的动员下放弃了赔偿。美国远东政策的私利性使日本的赔偿变 得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日本既没有破产,也没有认罪。受害国则失去了一次让日本赔 偿认罪的最佳时机。
第二阶段,对东南亚国家的协商性赔偿。
1953年,日本派出代表团出访东南亚谈判赔偿问题,目的是为打开与东南亚国家的僵 局,争取东南亚的商品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首相吉田茂曾一语道破天机:“因 为对方讨厌投资这个名词,所以,我们就用赔偿这个提法。就我们而言,完全是一种投 资”。[3](P51)这一阶段日本主要是与东南亚新独立国家印尼、菲律宾、缅甸、越南等 国磋商赔偿问题。同时,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赔偿要在维持日本经济能够生存下去的 范围内进行,不给日本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的条款上大做文章,把赔偿变成日本与索 赔国之间平等的“协商性赔偿”。由于赔偿的最佳时机已过,东南亚国家相对弱小,又 失去美方的支持,赔偿的主动权掌握在日本手中。日本对索赔国各个击破,谈判时斤斤 计较、讨价还价,受害国只得抱着得多少算多少的心态被动接受。日本以最少的代价完 成了这次赔偿。
缅甸曾向日本提出25亿美元的赔偿,后经反复蹉商,1954年9月,日本以资金、商品、 运输等劳务手段,提供2亿美元的赔偿;另外,以经济合作和合资企业的形式又提供了5 000万美元的有偿经济援助,支付期为10年。当时日方还表示以后日本与其他国家解决 赔偿时,视情况再给缅适当补偿。后来1959年日本与越南进行赔偿谈判时,日缅再开谈 判,决定以无偿援助的形式追加补偿。1963年日本以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在两年内对缅 提供了1.4亿美元的经济援助。日缅赔偿问题就此解决。
1956年5月,日本与菲律宾进行赔偿谈判。菲要求赔偿80亿美元,因有缅甸的“示范” ,最后日本以5.5亿美元赔偿(20年付清)、2000万美元的劳务赔偿和价值2.5亿美元的日 元长期贷款,结束了对菲律宾的赔偿问题。
越南曾提出赔偿20亿美元。1957年日本与南越达成协议,以开发计划方式赔偿3900万 美元(为期5年),以经济合作方式赠款750万美元,以帮助建化肥厂等开发款910万美元( 为期10年)。1975年越战结束后北越要求赔偿,日方以南越已得赔偿为由而拒绝,但以 经济复兴开发款方式无偿提供2360万美元的机械设备,至此,两国间赔偿问题划了句号 。
印尼要求的赔偿金额达170亿美元。1958年初,日本与印尼签署了“赔偿协定”,向印 尼提供2.23亿美元的赔偿,并冲销印尼对日贸易中所拖欠的1.77亿美元债务,另外还向 印尼提供4.12亿美元的经济合作日元贷款。
此外,1958年,日本以经济技术合作方式赠老挝2800万美元;1959年,日本以经济技 术合作方式赠柬埔寨4500万美元;1962年,日本向泰国无偿提供2670万美元的特别款( 准赔偿);1967年,日本以解决战争中华侨被害问题,给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各约816万美 元的准赔偿金;1967年,日本又向太平洋岛国家克罗尼西亚提供584万美元的无偿经济 援助,以补偿太平洋战争中日本对该群岛国家造成的损害。
日本以区区22.2306亿美元的各种名目的赔偿与贷款,就了结了与东南亚国家的战争赔 偿问题,还取得了东南亚的商品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同时又达到了只赔偿不认 罪的目的,可谓一石三鸟。
第三个阶段,对韩、中两国的象征性补偿。
韩国曾向日本提出22亿美元战争赔款的要求。两国从1952年开启谈判到1965年实现邦 交正常化,经过了长达13年7轮艰难的谈判。由于韩方认可日本回避对朝鲜半岛侵略和 殖民统治历史的《日韩基本关系条约》中提出的:“在1910年8月2日以前,在大日本帝 国和大韩帝国之间缔结的所有条约及协定均已无效”。[1](P416)因而赔偿只能以“准 赔偿”方式提供赠款、贷款。日本在10年内向韩国提供3亿美元的经济合作无偿援助、2 亿美元的贷款、3亿美元以上的民间信用贷款。以后,日本还陆续以直接投资、技术合 作等方式提供贷款,还允许韩国以延期付款方式使用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
早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时,蒋介石即发表了中国对日本“以德报怨” 的演说,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放弃战争赔偿,但表现出了对日本宽大的方针。1949年菲律 宾派特使找蒋商讨对日赔偿问题,蒋就明确答复:“要对这次战争负责任的是日本军阀 ,而不是日本人民。要求日本人民负担战争赔偿的作法是不公平的”。实际表明了放弃 对日索赔的意图。1952年4月28日,日本与台湾签署了《日华和平条约》,国民党当局 正式“放弃对日本要求赔偿”。当时中国政府对此表示严重抗议,并声明保留索赔的权 利。直到1965年5月,廖承志在会见日本客人时说:“中国不准备靠他国的战争赔款来 建设国家”,暗示了中国政府放弃索赔的要求。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对日本国不提任何有关两国间战争的赔 偿要求”。1978年8月,中日签署《中日和平条约》后,日本开始向中国政府连续四次 提供低息贷款,另外,日本输出入银行也在同期向中国提供能源开发贷款。
表1 日本对华日元贷款统计及换算(按当时平均兑换价折算)
除此之外,日本还提供了一些无偿援助。从1979年至1993年底日本对华无偿资金援助8 78.11亿日元(按当时平均兑换价折合6.41亿美元)、无偿技术援助635.14亿日元(按当时 平均兑换价折合4.64亿美元),两项计11.05亿美元。日本贷款的特点是数额大、利息低 (年息3%左右)、偿还期长(偿还期限30年),应该说这是一种少有的优惠借贷。我们不妨 把它看作是日本对中国放弃战争赔偿的报答。另外,也要看到由于这种贷款方式不具赔 偿性质,也没有国际约束,更由于此时日本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其经济援助在潜意 识中免不了带有一些“施舍”因素,同时还附带有一些具有政治色彩的附加条件。1992 年日本政府通过的《政府开发援助大纲》,就提出四点附加条件:(1)被援国的军事开 支;(2)被援助国的武器开发及生产;(3)被援助国的武器输入和输出;(4)被援助国的 民主化、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系、基本人权与自由保障的进展。[4](P51)这些附 加条件很快在对华援助时兑现:1995年,日本以中国进行核试验为由,将第四次对华无 偿援助从原定的80亿日元大幅度削减为包括救灾等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在内的4.8亿日元 ,削减幅度达95%。
可以看出,除在旧金山和约中主动放弃赔偿的国家外,其他亚太地区受日本侵略的国 家:韩国、中国、越南、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缅甸、马来西亚、印尼、密克罗尼亚 群岛(马利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马绍尔群岛、瑙鲁)等,日本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战 争赔偿或交待。但对日本来说,这样的赔偿不伤毛皮,更未触及灵魂,而且始终没有向 这些国家认罪。日本还向瑞士、丹麦、荷兰、西班牙、法国、瑞典、意大利、英国、加 拿大、印度、希腊、奥地利、阿根廷、蒙古等国先后支付了161.7655亿日元(约合4493 万美元),更没有向这些国家表示谢罪。
二
民间索赔与战争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战争赔偿是对国家而言,是“国家受害赔偿 ”;民间索赔是对个体受害者而言,是“个人受害赔偿”。从法律上讲,我国放弃政府 赔偿并不等于也放弃民间索赔,没有也不可能限制民间个人和民间团体对日索赔的权利 和要求。早在1972年,田中首相在签署“日中联合声明”回国后,就在日本电视台说过 :“中国人民的财产赔偿问题,不同于国家的战争赔偿”。[5](P32)冷战期间,过分强 调意识形态和两种社会体制的对立,“往往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国家把这种战争赔偿和 补偿问题作为外交上的一张牌来使用,取决于国际形势如何。有时,以国家利益为优先 ,而抑制战争直接受害者——民众的呼声”。[5](P6)冷战结束后,随着日本政治右倾 化倾向的抬头,同时,“亚洲各国民主化的发展,导致战争受害者或他们的遗族再次加 大了追究日本战争责任、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和补偿的呼声”。[6](P6)民间索赔 问题终于浮出水面。1990年日韩两国外长会谈时,韩国外长就战争期间在日侨民因遭到 美国轰炸之损失,向日本索赔。1992年3月中国“两会”期间,人大和政协分别收到《 议请全国人大、政协依法主张对日本1931—1945年损害索赔权利》的提案和《关于允许 民间个人和民间团体向日本索要战争损失赔偿》的议案。
对日民间索赔问题现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慰安妇”索赔。“慰安妇”是日本人制造的战争史上最丑陋的一页。战争期间 约40万各国妇女被强迫充当日军“慰安妇”。中国是日军实施“慰安妇”制度的最大受 害国,日军在中国设立的“慰安所”不少于10000个,“慰安妇”至少有20万。这些受 尽摧残的妇女绝大多数都已含恨去世,幸存者已很少,韩国现有140余名,中国台湾有7 6名,大陆的幸存者也只有150人左右。
1991年,日本国会议员伊东秀子在国会上公开指出,战时日本政府曾经参与了慰安妇 的征集活动,第一次把日本隐匿四五十年的“慰安妇问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令世 人震惊。接着韩国金学顺等几位妇女最先勇敢地站出来公开承认曾被日军强迫充当过慰 安妇,并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谢罪和恢复名誉。以后中(含台湾)、韩、菲等国的原慰 安妇也纷纷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2001年日本教科书中关于慰安妇的提法,再次激 怒了各国的原慰安妇,掀起了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的高潮。为给慰安妇讨个公道, 韩国早在1992年8月就成立了“挺身队对策协议会”。这个团体每逢星期三举行集会, 一直坚持至今,已经集会470多次。正义呼声在日本也有回应,2000年12月7日至12日, 由日本民间发起的“2000年战争性迫害国际审判”(新东京大审判)在东京召开,韩国、 朝鲜、马来西亚、菲律宾、荷兰、东帝汶、印度尼西亚、日本、中国大陆及台湾等10余 个国家和地区的原慰安妇也出席了这次大会。“新东京大审判”基于1998年罗马《国际 刑事法庭规则》明文规定“性侵犯”为一种战争罪行,比照当年“远东军事法庭”的形 式进行审判,起诉对象包括已故天皇裕仁在内的前日本高级官员。法庭还建议和敦促日 本政府真诚道歉,并对给受害者造成的所有经济和精神损失作出赔偿。这个民间法庭审 判虽然不具法律效应,但作为“人民的法庭”、“正义的法庭”,在国际上有着不可估 量的影响力。慰安妇问题同样也引起联合国有关组织的高度重视,2001年8月17日,联 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一项敦促日本对“在战争期间犯下的性暴力行为 ,进行有效的刑事处罚和赔偿”的决议。
虽然日本政府在1992年被迫公开承认“慰安妇”问题;1993年8月,外相也发表讲话, 承认征集慰安妇“多数是违反了个人的意志”;1995年8月15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 0周年这天,村山首相在报纸上向全国发出为建立对“慰安妇”进行补偿的民间基金而 募捐的号召。但是,时至今日,日本政府对慰安妇的道歉和赔偿问题还没有解决。
二、劳工索赔。二战期间,日本强制征用大量亚洲国家的劳工。在日本本土、库页岛 等地的朝鲜劳工多达80万至100万人;日本修建缅泰铁路时,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劳工 达18万;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主要掳掠中国劳工,强迫他们在矿山、工厂做苦役。 据青岛档案馆保存的资料统计,从青岛输出的中国劳工达70万人之多。由于劳动条件极 其恶劣,各国劳工的死亡率高达37~51%。
中国劳工索赔案主要有:1980年,台湾自行筹组“索债组织”,要求日本政府就战争 中征募10万劳工到南洋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1995年,82岁高龄的原劳工刘连仁向日 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还在1958年4月回国前,他就向日本政府提出过索赔问 题,以后在1995、1996、1998年三次自赴日本诉讼要求赔偿;1995年6月28日,11名原 中国劳工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原劳工使用单位鹿岛建设公司就“花冈事 件”向中国劳工道歉、赔偿。
三、战争受害索赔。民间要求战争受害索赔自1988年山东省茌平县张家楼村战争受害 者的第一封索赔书始,当年日本驻华使馆就收到中国人民的索赔信达28封。1997年8月1 1日,由180名中国原告组成的“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诉讼原告团”,首次就“日 本731部队细菌战残害中国人”向日本提起赔偿诉讼。2001年2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 挂牌成立“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河南省调查中心”,该中心主要为战争受害者伸张正义 ,调查取证,并以民间形式向日本政府提起索赔诉讼。2001年4月4日,河北省滦南县潘 家戴庄组织“潘家戴庄民间索赔团”,起诉日本政府,并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5亿人 民币。
对于民间索赔,日本政府的基本态度是:(1)《海牙陆战条约》只规定了交战当事国的 战争责任,并没有承认个人受害者对于加害国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依据战前《大日 本帝国宪法》,日本国家权力因素造成的损害不适用于民法,因此,日本作为国家不承 担任何损害赔偿的责任;(3)根据日本民法第724条规定,民事诉讼期为20年,超过此限 则原告丧失赔偿请求权,可拒绝赔偿。
三
在世界近现代史上,日本先后扮演过贪婪无耻的“索赔者”与蛮横无赖的“赔偿者” 的角色。日本曾三次向中国索赔:第一次,1874年日本侵略台湾,强迫中国签订《日清 两国间互换条款及互换凭章》并偿付“日本遇害难民抚恤金”10万两、“日军修筑道路 和建筑物”费40万两;第二次,1895年甲午战争后签订的《马关条约》,日本得到军费 赔款2亿两、威海卫驻军费150万两、“赎回”辽东半岛费3000万两,再加上日本以“中 国库存银两成色分量有问题”而敲诈增赔5000万两,连本带息共计4.6372亿两白银;第 三次,1900年日本参与八国联军进攻中国,强迫清政府签订《辛丑条约》,日本从中分 得赔款白银1亿两。三次索赔日本总计从中国掠取5.6422亿两白银。清政府当年建立北 洋海军时,仅用了600万两白银就将中国海军实力提高到当时世界第六位,而日本索取 的赔款足以建立94支北洋海军!其贪婪无耻令每一个中国人没齿难忘。
作为赔偿者,日本战后对亚洲国家所付出的战争赔偿、无偿援助为15.1106亿美元,与 缅、菲、越、印尼、韩等国317亿美元的索赔额相比,差之甚远。日本对中国的赔偿只 是一些旧的工业设备和船只,折合2000万美元,仅占我国战争损失6000亿美元的0.0033 %。这就是日本对亚洲12个被害国的财产损害和5000万死亡人口的赔偿!如果按当时日本 人口1亿来算,人均负担仅5440日元。从日本开始战争赔偿的1956年至1961年,赔偿额 仅占当年财政预算的0.6%、1.1%、1.1%、2.1%、1.5%、1.7%。与日本向国内旧军人、战 争遗属等支付的32.8万亿日元“恩给金”、“援助金”相比,与德国向犹太人赔偿的60 0亿美元和向苏联赔偿的120亿美元相比,这点赔偿不仅微不足道,而且毫无诚意,更暴 露了日本蛮横无赖的嘴脸。
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1946年,国民政府公布抗日战争期间的损失:军 人死伤321万,财产损失133亿美元;1951年初,新中国政府公布的损失:人员损失1000 万,经济损失500亿美元;据目前我国政府的公布:人员损失3500万,经济损失6000亿 美元。这些数字还不能完全反映出1937年至1945年中国的损失。如果时间再往前推,19 31年侵占东北以来,1904年日俄战争以来,1900年日本参加八国联军进攻中国以来,18 94年甲午战争以来,1874年侵略台湾以来,日本军国主义给中华民族造成的损害到底有 多少,6000亿美元就能相抵吗?!日本在二战期间从亚洲国家,特别从中国和韩国掠走了 大量的黄金、白金、珠宝、钻石等。1949年7月31日,当时中国政府财政部仅据陈豫阴 等人的调查,日本劫走的部分财宝就有:黄金716997268785克、白金1170674356克、白 银5216400596575克、银元13887737克、钻石3726块、文物3607074件另有1870箱、被劫 古迹741处。[5](PP31-32)这些财宝有些运到日本,有些运到菲律宾埋藏起来,光菲律 宾的“皇家藏宝点”多达175个。1945年底美国才挖了12个藏宝点,其财宝价值就高达 数十亿美元。[7]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由于当时特定的国际条件、政治环境和历 史原因等,我们放弃战争赔偿,表现出了大国风度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值得称 道的。但同时也要看到,从邦交正常化之日起,日方在战争问题上就存在着“三不明确 ”的情况:(一)不明确谢罪。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在欢迎宴会 上的致词中,轻描淡写地将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的残害说成是“添了很多麻烦”。 经周恩来总理郑重指出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中,日本 也只是“表示深刻反省”,没有直截了当地表示谢罪。(二)不明确战争的性质。在邦交 正常化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关于战争问题只有“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 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的表述,明显掩盖战争的性质。事隔半年后的1973 年2月2日,田中角荣在日本众议院道明:“日本出兵中国大陆是事实,但是,我不能讲 它是否就是侵略战争,这需要将来历史的评价”。[8](P138)这一表述可以说是日本政 府对那段历史所定的基调,也为后来日本政要不时为侵略战争翻案埋下伏笔。(三)不明 确战争责任。1945年,日本整个国家只简单地接受了“投降”的概念,战争责任因美国 的包庇而未得到清算,日本对亚洲人民的道歉也就含糊其辞。日本既没有明确谢罪态度 ,也没有明确战争性质,更不会明确战争责任。“可见,中日恢复邦交是在战争责任‘ 旧账’并未得到清算的情况下展开了新的一页。”[9](P47)致使“在目前的中日关系中 ,两国对战前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的侵华战争的那一段历史在认识上还没有取得共识。 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往往成为影响两国关系健康发展的不确定因素”。[10](P301)
发动侵略战争并遭到可耻失败的日本,没有为此偿付巨额赔偿,没有因此受到应有惩 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不认罪的态度和军国主义思想的复活。对罪恶战争的惩罚 既是道义上的,更应该是经济上的。民间索赔是又一次让日本认罪的机会,这次机会不 应该再次错过。
关于民间索赔问题,邦交正常化时周恩来总理就说过:“中国人民是有权向日本政府 提出赔偿的”。[5](P32)1992年3月,人大、政协召开期间,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明 确表示:“日中战争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赔偿损失”。[5](P29)钱其琛外 长更在记者招待会上明确谈道:“从甲午战争到抗日战争胜利,日本军国主义使中国人 民遭受深重灾难达到半个世纪之久。对于侵华战争所造成的一些复杂问题,日本方面应 当妥善处理。关于战争赔偿问题,中国政府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作了明确表述 ,这一立场没有变化。人民代表有权提出议案和建议,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提案的 机构将按规定处理这些提案和建议”。接着,1992年4月1日,江泽民主席访日之前在钓 鱼台接受日本记者采访,对民间索赔问题作了回答:“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给中 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对于一些战争遗留问题,我们历来主张应该本着实事求是、 严肃对待的原则,通过相互协商使这些问题合情合理妥善解决,这样有利于我们两国的 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和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11](P263)可见中国政府的态度是非常 明确的,那就是要求日方必须承认侵略历史,妥善处理有关历史遗留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日本对待民间索赔问题基本上采取“三不”主义:不悔过,不赔偿,不 认罪。看来民间索赔问题不是短时间能够解决的,需要长期不懈努力。针对这一情况, 笔者以为:其一,民间索赔不能是自发散漫,各行其事,应该进一步组织化、规模化、 系统化、制度化。第一步受害各省应组织起统一的民产索赔机构;第二步建立全国性的 民间索赔组织;第三步制定章程,提出对策,采取措施。其二,与亚洲各受害国民间索 赔组织加强联系,联合起来,建立国际性的受害国民间索赔机构。其三,抓紧资料抢救 工作,作好充分的资料准备。抗战时期的受害者、见证人年事已高,如不及时对他们进 行采访、收集整理资料,将是一个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全国上下也应动员民间力量进 行资料的收集、发掘、整理工作。其四,做好法律方面的各种准备。
在民间索赔已经成为国际潮流的今天,中国人民的民间索赔并不孤立。我们还可喜地 看到,日本民间的正义团体也关心和支持此事,从1986年起,每年8月他们都邀请亚洲 各国战争被害者到日本各地进行战争控诉。1991年8月,他们还在日本组织召开了“战 争赔偿国际讨论会”,对日本的战争遗留问题进行了国际性的讨论。这说明日本人民不 仅认识到政府赔偿的必要性,也认识到“对民间所受的损失作出具体解决已成为国际性 潮流”。1993年8月15日,日本《朝日新闻》发表题为《将战后补偿列为正面课题》的 社论指出:“近一两年中间,对日本过去的行为,相继提出了种种补偿要求。对此,我 们应加以正视”。[6](P62)
“战争赔偿不仅是一个物质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物质上的赔偿来反省战争犯罪 的不义,从而达到改悔前非的目的”。[12](P195)但一些日本人在对待过去,对待他们 的邻国时的吝啬和狡诈,与他们在“为自己开脱罪名辩护时所表现出来的无所顾忌的狂 妄和一味的顽固不化形成鲜明的对照,缺乏一个民族所应有的对全人类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13](P125)战后57年了,日本两种历史观、两种战争观的尖锐对立仍然存在。我 们注意到,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中曾根康弘、细川护熙、村山富市、桥本龙太郎、小 渊惠三、森喜朗、小泉纯一郎等首相虽然在不同的场所公开承认“侵略行为”或“侵略 ”,但毕竟还不是作为国家整体意志来表达的。同时,承认“侵略”和公开认罪尚有距 离。1998年11月江泽民访日时,在《中日发表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 伴关系的联合宣言》中,日本第一次以官方文件形式承认“侵略”,但又不肯写明“道 歉”一词,致使两国领导人未在宣言上签名。这说明,作为国家意志,日本在战争认罪 问题上仍存有难于启齿的心态。面对民间索赔浪潮,日本政府应该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 法律形式,作出统一的明确的真诚的战争认罪,这一点日本真得好好向德国学习,争取 从对待民间索赔开始。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2年08期
【原文出处】《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贵阳)2002年03期第36~41页
【英文标题】Japanese War Reparations and Plead Guilty
YANG Shao-xian
professor of History Dept.of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Guiyang,Guizhou,5500 01,China
【作者简介】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决策科学系 教授,贵州 贵阳 550001
【内容提要】 | 日本发动的那场侵略战争已经远离我们而去,受害国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赔偿或补偿 ,但受害国的心灵创伤却没有得到愈合。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赔偿少,与战争造成的损 害不相称,与经济大国地位不相称;二是缺乏诚意,与德国比相差甚远。面对民间索赔 浪潮,日本政府应该通过以国家意志的法律的形式,作统一的明确的战争认罪,争取从 对待民间索赔开始。 The aggressive war launched by Japan had already gone away.Although the ag gressed states gained certain reparations,the aggressed peoples heartsare st ill hurting.The reasins to it are two:one is that the amount of the war repa rations is too small;the other is that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is quite less honest than the Germany government.Now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should claim the war crime by law rather than neglect the nongovermental claim of way re parations. |
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已经过去了57年,但日本政府从来没有像像样样地认过罪。日本 不肯认罪,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日本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没有偿 付足够的战争赔款,没有尝到因发动侵略战争而破产的滋味。纵观日本历史,日本从战 争中得到的比失去的远远大得多,甜头大于苦头,使得日本失去了认罪感,并公然用否 认侵略历史来回报“以德报怨”的亚洲各国人民。
一
日本的战争赔偿大体上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投降初期的拆迁赔偿。
战败国的赔偿方式通常是:赔款、割地、实物抵。投降初期的日本就像个只剩条裤衩 的赌徒,无钱可赔,地不好割,只有一些机器设备。当时掌握对日赔偿主动权的美国选 择了实物赔偿(拆迁赔偿),实际是一种权宜之计。美国对日本实施拆迁赔偿的目的十分 清楚:通过拆迁日本工厂,削弱日本战争潜力,把日本的整体生产能力限制在1930年左 右的水平;让中国强大起来,同时又增强亚洲邻国的经济实力,以保证在远东重建均势 ,防止日本的扩张和重新发动战争,确保美国在远东的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和威胁。因此 ,“以赔偿的名义把日本的工厂分给各国”,留给日本的工业仅限于“为日本提供最低 限度的出口货,目的在于换取食品之类的必要的、经过批准的进口”。[1](P63)1945年 12月7日,美国公布了《日本赔偿即时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其一,立即拆迁或摧 毁全部兵工厂和生产战争工具的工厂(海军舰船、飞机等工厂);其二,严格限制其他工 业生产能力。按这一构想,将要拆迁35~40万台机械设备(占日本全部机构设备的50%) 、20家造船厂中的全部设备、年产250万吨以上的炼钢能力(占当时日本炼钢能力的77%) 、50%以上的火力发电能力;只保留年产200万吨钢的能力,把金属加工能力限制在与钢 铁生产能力相称的水平上;商船不得超过5000吨,等等。[1](P61)该计划拆迁设备价值 24.66亿日元(1939年价格),是比较严厉的,的确能起到制裁日本的作用。1947年4月4 日,美国公布“临时赔偿指令”,规定提前拆迁“拆迁赔偿”数的30%。其中,中国得5 0%,菲律宾、荷兰、英国共得50%。
1947年夏秋,情况发生了变化:(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不断胜利,蒋介石政权风雨 飘摇,美国不得不重新调整其亚洲战略部署。(2)随着冷战格局的形成,美国把亚洲战 略重点从中国转移到日本,把日本绑在自己的战车上,使之成为远东的共产主义“防波 堤”。(3)美军占领日本后,每年要从国内拨款维持日本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到1950 年时,美国已补贴近20亿美元,增大了美国政府的财政负担,引起国内人民的普遍不满 。这些原因使美国开始改变对日政策,希望通过控制和扶持,把日本建成反苏反共的基 地。为此,美国修订了日本的赔偿计划,转而帮助恢复日本经济。1949年12月,美国宣 布,取消1947年4月颁布的“临时赔偿指令”,中止提前拆迁赔偿计划。从1948年1月“ 海康”号轮船运载1610吨机器设备驶往中国开始,到1950年5月向菲律宾运送最后一批 赔偿物资为止,“拆迁赔偿”仅拆走了18家陆海军兵工厂的16736件机械设备,仅占拆 迁计划的4.2~4.8%;实际拆迁价值约1.65亿日元,只占原计划的6.7%。对日本来说, 这点设备赔偿丝毫未伤筋骨,更没能尝到破产的滋味,也不像日本产业政策史研究所说 的:“将使日本产业益加陷入瘫痪状态,……无法摆脱经济崩溃的命运”。[2](P66)
1951年9月《旧金山对日和约》签署后,美国带头放弃了日本的战争赔偿。同时,英、 苏、荷、澳等国也在美国的动员下放弃了赔偿。美国远东政策的私利性使日本的赔偿变 得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日本既没有破产,也没有认罪。受害国则失去了一次让日本赔 偿认罪的最佳时机。
第二阶段,对东南亚国家的协商性赔偿。
1953年,日本派出代表团出访东南亚谈判赔偿问题,目的是为打开与东南亚国家的僵 局,争取东南亚的商品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首相吉田茂曾一语道破天机:“因 为对方讨厌投资这个名词,所以,我们就用赔偿这个提法。就我们而言,完全是一种投 资”。[3](P51)这一阶段日本主要是与东南亚新独立国家印尼、菲律宾、缅甸、越南等 国磋商赔偿问题。同时,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赔偿要在维持日本经济能够生存下去的 范围内进行,不给日本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的条款上大做文章,把赔偿变成日本与索 赔国之间平等的“协商性赔偿”。由于赔偿的最佳时机已过,东南亚国家相对弱小,又 失去美方的支持,赔偿的主动权掌握在日本手中。日本对索赔国各个击破,谈判时斤斤 计较、讨价还价,受害国只得抱着得多少算多少的心态被动接受。日本以最少的代价完 成了这次赔偿。
缅甸曾向日本提出25亿美元的赔偿,后经反复蹉商,1954年9月,日本以资金、商品、 运输等劳务手段,提供2亿美元的赔偿;另外,以经济合作和合资企业的形式又提供了5 000万美元的有偿经济援助,支付期为10年。当时日方还表示以后日本与其他国家解决 赔偿时,视情况再给缅适当补偿。后来1959年日本与越南进行赔偿谈判时,日缅再开谈 判,决定以无偿援助的形式追加补偿。1963年日本以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在两年内对缅 提供了1.4亿美元的经济援助。日缅赔偿问题就此解决。
1956年5月,日本与菲律宾进行赔偿谈判。菲要求赔偿80亿美元,因有缅甸的“示范” ,最后日本以5.5亿美元赔偿(20年付清)、2000万美元的劳务赔偿和价值2.5亿美元的日 元长期贷款,结束了对菲律宾的赔偿问题。
越南曾提出赔偿20亿美元。1957年日本与南越达成协议,以开发计划方式赔偿3900万 美元(为期5年),以经济合作方式赠款750万美元,以帮助建化肥厂等开发款910万美元( 为期10年)。1975年越战结束后北越要求赔偿,日方以南越已得赔偿为由而拒绝,但以 经济复兴开发款方式无偿提供2360万美元的机械设备,至此,两国间赔偿问题划了句号 。
印尼要求的赔偿金额达170亿美元。1958年初,日本与印尼签署了“赔偿协定”,向印 尼提供2.23亿美元的赔偿,并冲销印尼对日贸易中所拖欠的1.77亿美元债务,另外还向 印尼提供4.12亿美元的经济合作日元贷款。
此外,1958年,日本以经济技术合作方式赠老挝2800万美元;1959年,日本以经济技 术合作方式赠柬埔寨4500万美元;1962年,日本向泰国无偿提供2670万美元的特别款( 准赔偿);1967年,日本以解决战争中华侨被害问题,给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各约816万美 元的准赔偿金;1967年,日本又向太平洋岛国家克罗尼西亚提供584万美元的无偿经济 援助,以补偿太平洋战争中日本对该群岛国家造成的损害。
日本以区区22.2306亿美元的各种名目的赔偿与贷款,就了结了与东南亚国家的战争赔 偿问题,还取得了东南亚的商品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同时又达到了只赔偿不认 罪的目的,可谓一石三鸟。
第三个阶段,对韩、中两国的象征性补偿。
韩国曾向日本提出22亿美元战争赔款的要求。两国从1952年开启谈判到1965年实现邦 交正常化,经过了长达13年7轮艰难的谈判。由于韩方认可日本回避对朝鲜半岛侵略和 殖民统治历史的《日韩基本关系条约》中提出的:“在1910年8月2日以前,在大日本帝 国和大韩帝国之间缔结的所有条约及协定均已无效”。[1](P416)因而赔偿只能以“准 赔偿”方式提供赠款、贷款。日本在10年内向韩国提供3亿美元的经济合作无偿援助、2 亿美元的贷款、3亿美元以上的民间信用贷款。以后,日本还陆续以直接投资、技术合 作等方式提供贷款,还允许韩国以延期付款方式使用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
早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时,蒋介石即发表了中国对日本“以德报怨” 的演说,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放弃战争赔偿,但表现出了对日本宽大的方针。1949年菲律 宾派特使找蒋商讨对日赔偿问题,蒋就明确答复:“要对这次战争负责任的是日本军阀 ,而不是日本人民。要求日本人民负担战争赔偿的作法是不公平的”。实际表明了放弃 对日索赔的意图。1952年4月28日,日本与台湾签署了《日华和平条约》,国民党当局 正式“放弃对日本要求赔偿”。当时中国政府对此表示严重抗议,并声明保留索赔的权 利。直到1965年5月,廖承志在会见日本客人时说:“中国不准备靠他国的战争赔款来 建设国家”,暗示了中国政府放弃索赔的要求。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对日本国不提任何有关两国间战争的赔 偿要求”。1978年8月,中日签署《中日和平条约》后,日本开始向中国政府连续四次 提供低息贷款,另外,日本输出入银行也在同期向中国提供能源开发贷款。
表1 日本对华日元贷款统计及换算(按当时平均兑换价折算)
贷款时间 政府贷款 输出入银行贷款 小计 兑换美元 1979-1983年 3309亿日元 4200亿日元 7509亿日元 31.55亿美元 1984-1989年 4740亿日元 5800亿日元 10540亿日元 76.38亿美元 1990-1995年 8100亿日元 7000亿日元 15100亿日元 123.7亿美元 1996-2000年 9700亿日元 数额不祥 9700亿日元 82.2亿美元 总计 25849亿日元 10700亿日元 42849亿日元 313.9亿美元 |
除此之外,日本还提供了一些无偿援助。从1979年至1993年底日本对华无偿资金援助8 78.11亿日元(按当时平均兑换价折合6.41亿美元)、无偿技术援助635.14亿日元(按当时 平均兑换价折合4.64亿美元),两项计11.05亿美元。日本贷款的特点是数额大、利息低 (年息3%左右)、偿还期长(偿还期限30年),应该说这是一种少有的优惠借贷。我们不妨 把它看作是日本对中国放弃战争赔偿的报答。另外,也要看到由于这种贷款方式不具赔 偿性质,也没有国际约束,更由于此时日本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其经济援助在潜意 识中免不了带有一些“施舍”因素,同时还附带有一些具有政治色彩的附加条件。1992 年日本政府通过的《政府开发援助大纲》,就提出四点附加条件:(1)被援国的军事开 支;(2)被援助国的武器开发及生产;(3)被援助国的武器输入和输出;(4)被援助国的 民主化、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系、基本人权与自由保障的进展。[4](P51)这些附 加条件很快在对华援助时兑现:1995年,日本以中国进行核试验为由,将第四次对华无 偿援助从原定的80亿日元大幅度削减为包括救灾等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在内的4.8亿日元 ,削减幅度达95%。
可以看出,除在旧金山和约中主动放弃赔偿的国家外,其他亚太地区受日本侵略的国 家:韩国、中国、越南、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缅甸、马来西亚、印尼、密克罗尼亚 群岛(马利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马绍尔群岛、瑙鲁)等,日本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战 争赔偿或交待。但对日本来说,这样的赔偿不伤毛皮,更未触及灵魂,而且始终没有向 这些国家认罪。日本还向瑞士、丹麦、荷兰、西班牙、法国、瑞典、意大利、英国、加 拿大、印度、希腊、奥地利、阿根廷、蒙古等国先后支付了161.7655亿日元(约合4493 万美元),更没有向这些国家表示谢罪。
二
民间索赔与战争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战争赔偿是对国家而言,是“国家受害赔偿 ”;民间索赔是对个体受害者而言,是“个人受害赔偿”。从法律上讲,我国放弃政府 赔偿并不等于也放弃民间索赔,没有也不可能限制民间个人和民间团体对日索赔的权利 和要求。早在1972年,田中首相在签署“日中联合声明”回国后,就在日本电视台说过 :“中国人民的财产赔偿问题,不同于国家的战争赔偿”。[5](P32)冷战期间,过分强 调意识形态和两种社会体制的对立,“往往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国家把这种战争赔偿和 补偿问题作为外交上的一张牌来使用,取决于国际形势如何。有时,以国家利益为优先 ,而抑制战争直接受害者——民众的呼声”。[5](P6)冷战结束后,随着日本政治右倾 化倾向的抬头,同时,“亚洲各国民主化的发展,导致战争受害者或他们的遗族再次加 大了追究日本战争责任、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和补偿的呼声”。[6](P6)民间索赔 问题终于浮出水面。1990年日韩两国外长会谈时,韩国外长就战争期间在日侨民因遭到 美国轰炸之损失,向日本索赔。1992年3月中国“两会”期间,人大和政协分别收到《 议请全国人大、政协依法主张对日本1931—1945年损害索赔权利》的提案和《关于允许 民间个人和民间团体向日本索要战争损失赔偿》的议案。
对日民间索赔问题现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慰安妇”索赔。“慰安妇”是日本人制造的战争史上最丑陋的一页。战争期间 约40万各国妇女被强迫充当日军“慰安妇”。中国是日军实施“慰安妇”制度的最大受 害国,日军在中国设立的“慰安所”不少于10000个,“慰安妇”至少有20万。这些受 尽摧残的妇女绝大多数都已含恨去世,幸存者已很少,韩国现有140余名,中国台湾有7 6名,大陆的幸存者也只有150人左右。
1991年,日本国会议员伊东秀子在国会上公开指出,战时日本政府曾经参与了慰安妇 的征集活动,第一次把日本隐匿四五十年的“慰安妇问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令世 人震惊。接着韩国金学顺等几位妇女最先勇敢地站出来公开承认曾被日军强迫充当过慰 安妇,并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谢罪和恢复名誉。以后中(含台湾)、韩、菲等国的原慰 安妇也纷纷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2001年日本教科书中关于慰安妇的提法,再次激 怒了各国的原慰安妇,掀起了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的高潮。为给慰安妇讨个公道, 韩国早在1992年8月就成立了“挺身队对策协议会”。这个团体每逢星期三举行集会, 一直坚持至今,已经集会470多次。正义呼声在日本也有回应,2000年12月7日至12日, 由日本民间发起的“2000年战争性迫害国际审判”(新东京大审判)在东京召开,韩国、 朝鲜、马来西亚、菲律宾、荷兰、东帝汶、印度尼西亚、日本、中国大陆及台湾等10余 个国家和地区的原慰安妇也出席了这次大会。“新东京大审判”基于1998年罗马《国际 刑事法庭规则》明文规定“性侵犯”为一种战争罪行,比照当年“远东军事法庭”的形 式进行审判,起诉对象包括已故天皇裕仁在内的前日本高级官员。法庭还建议和敦促日 本政府真诚道歉,并对给受害者造成的所有经济和精神损失作出赔偿。这个民间法庭审 判虽然不具法律效应,但作为“人民的法庭”、“正义的法庭”,在国际上有着不可估 量的影响力。慰安妇问题同样也引起联合国有关组织的高度重视,2001年8月17日,联 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一项敦促日本对“在战争期间犯下的性暴力行为 ,进行有效的刑事处罚和赔偿”的决议。
虽然日本政府在1992年被迫公开承认“慰安妇”问题;1993年8月,外相也发表讲话, 承认征集慰安妇“多数是违反了个人的意志”;1995年8月15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 0周年这天,村山首相在报纸上向全国发出为建立对“慰安妇”进行补偿的民间基金而 募捐的号召。但是,时至今日,日本政府对慰安妇的道歉和赔偿问题还没有解决。
二、劳工索赔。二战期间,日本强制征用大量亚洲国家的劳工。在日本本土、库页岛 等地的朝鲜劳工多达80万至100万人;日本修建缅泰铁路时,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劳工 达18万;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主要掳掠中国劳工,强迫他们在矿山、工厂做苦役。 据青岛档案馆保存的资料统计,从青岛输出的中国劳工达70万人之多。由于劳动条件极 其恶劣,各国劳工的死亡率高达37~51%。
中国劳工索赔案主要有:1980年,台湾自行筹组“索债组织”,要求日本政府就战争 中征募10万劳工到南洋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1995年,82岁高龄的原劳工刘连仁向日 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还在1958年4月回国前,他就向日本政府提出过索赔问 题,以后在1995、1996、1998年三次自赴日本诉讼要求赔偿;1995年6月28日,11名原 中国劳工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原劳工使用单位鹿岛建设公司就“花冈事 件”向中国劳工道歉、赔偿。
三、战争受害索赔。民间要求战争受害索赔自1988年山东省茌平县张家楼村战争受害 者的第一封索赔书始,当年日本驻华使馆就收到中国人民的索赔信达28封。1997年8月1 1日,由180名中国原告组成的“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诉讼原告团”,首次就“日 本731部队细菌战残害中国人”向日本提起赔偿诉讼。2001年2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 挂牌成立“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河南省调查中心”,该中心主要为战争受害者伸张正义 ,调查取证,并以民间形式向日本政府提起索赔诉讼。2001年4月4日,河北省滦南县潘 家戴庄组织“潘家戴庄民间索赔团”,起诉日本政府,并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5亿人 民币。
对于民间索赔,日本政府的基本态度是:(1)《海牙陆战条约》只规定了交战当事国的 战争责任,并没有承认个人受害者对于加害国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依据战前《大日 本帝国宪法》,日本国家权力因素造成的损害不适用于民法,因此,日本作为国家不承 担任何损害赔偿的责任;(3)根据日本民法第724条规定,民事诉讼期为20年,超过此限 则原告丧失赔偿请求权,可拒绝赔偿。
三
在世界近现代史上,日本先后扮演过贪婪无耻的“索赔者”与蛮横无赖的“赔偿者” 的角色。日本曾三次向中国索赔:第一次,1874年日本侵略台湾,强迫中国签订《日清 两国间互换条款及互换凭章》并偿付“日本遇害难民抚恤金”10万两、“日军修筑道路 和建筑物”费40万两;第二次,1895年甲午战争后签订的《马关条约》,日本得到军费 赔款2亿两、威海卫驻军费150万两、“赎回”辽东半岛费3000万两,再加上日本以“中 国库存银两成色分量有问题”而敲诈增赔5000万两,连本带息共计4.6372亿两白银;第 三次,1900年日本参与八国联军进攻中国,强迫清政府签订《辛丑条约》,日本从中分 得赔款白银1亿两。三次索赔日本总计从中国掠取5.6422亿两白银。清政府当年建立北 洋海军时,仅用了600万两白银就将中国海军实力提高到当时世界第六位,而日本索取 的赔款足以建立94支北洋海军!其贪婪无耻令每一个中国人没齿难忘。
作为赔偿者,日本战后对亚洲国家所付出的战争赔偿、无偿援助为15.1106亿美元,与 缅、菲、越、印尼、韩等国317亿美元的索赔额相比,差之甚远。日本对中国的赔偿只 是一些旧的工业设备和船只,折合2000万美元,仅占我国战争损失6000亿美元的0.0033 %。这就是日本对亚洲12个被害国的财产损害和5000万死亡人口的赔偿!如果按当时日本 人口1亿来算,人均负担仅5440日元。从日本开始战争赔偿的1956年至1961年,赔偿额 仅占当年财政预算的0.6%、1.1%、1.1%、2.1%、1.5%、1.7%。与日本向国内旧军人、战 争遗属等支付的32.8万亿日元“恩给金”、“援助金”相比,与德国向犹太人赔偿的60 0亿美元和向苏联赔偿的120亿美元相比,这点赔偿不仅微不足道,而且毫无诚意,更暴 露了日本蛮横无赖的嘴脸。
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1946年,国民政府公布抗日战争期间的损失:军 人死伤321万,财产损失133亿美元;1951年初,新中国政府公布的损失:人员损失1000 万,经济损失500亿美元;据目前我国政府的公布:人员损失3500万,经济损失6000亿 美元。这些数字还不能完全反映出1937年至1945年中国的损失。如果时间再往前推,19 31年侵占东北以来,1904年日俄战争以来,1900年日本参加八国联军进攻中国以来,18 94年甲午战争以来,1874年侵略台湾以来,日本军国主义给中华民族造成的损害到底有 多少,6000亿美元就能相抵吗?!日本在二战期间从亚洲国家,特别从中国和韩国掠走了 大量的黄金、白金、珠宝、钻石等。1949年7月31日,当时中国政府财政部仅据陈豫阴 等人的调查,日本劫走的部分财宝就有:黄金716997268785克、白金1170674356克、白 银5216400596575克、银元13887737克、钻石3726块、文物3607074件另有1870箱、被劫 古迹741处。[5](PP31-32)这些财宝有些运到日本,有些运到菲律宾埋藏起来,光菲律 宾的“皇家藏宝点”多达175个。1945年底美国才挖了12个藏宝点,其财宝价值就高达 数十亿美元。[7]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由于当时特定的国际条件、政治环境和历 史原因等,我们放弃战争赔偿,表现出了大国风度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值得称 道的。但同时也要看到,从邦交正常化之日起,日方在战争问题上就存在着“三不明确 ”的情况:(一)不明确谢罪。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在欢迎宴会 上的致词中,轻描淡写地将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的残害说成是“添了很多麻烦”。 经周恩来总理郑重指出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中,日本 也只是“表示深刻反省”,没有直截了当地表示谢罪。(二)不明确战争的性质。在邦交 正常化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关于战争问题只有“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 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的表述,明显掩盖战争的性质。事隔半年后的1973 年2月2日,田中角荣在日本众议院道明:“日本出兵中国大陆是事实,但是,我不能讲 它是否就是侵略战争,这需要将来历史的评价”。[8](P138)这一表述可以说是日本政 府对那段历史所定的基调,也为后来日本政要不时为侵略战争翻案埋下伏笔。(三)不明 确战争责任。1945年,日本整个国家只简单地接受了“投降”的概念,战争责任因美国 的包庇而未得到清算,日本对亚洲人民的道歉也就含糊其辞。日本既没有明确谢罪态度 ,也没有明确战争性质,更不会明确战争责任。“可见,中日恢复邦交是在战争责任‘ 旧账’并未得到清算的情况下展开了新的一页。”[9](P47)致使“在目前的中日关系中 ,两国对战前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的侵华战争的那一段历史在认识上还没有取得共识。 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往往成为影响两国关系健康发展的不确定因素”。[10](P301)
发动侵略战争并遭到可耻失败的日本,没有为此偿付巨额赔偿,没有因此受到应有惩 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不认罪的态度和军国主义思想的复活。对罪恶战争的惩罚 既是道义上的,更应该是经济上的。民间索赔是又一次让日本认罪的机会,这次机会不 应该再次错过。
关于民间索赔问题,邦交正常化时周恩来总理就说过:“中国人民是有权向日本政府 提出赔偿的”。[5](P32)1992年3月,人大、政协召开期间,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明 确表示:“日中战争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赔偿损失”。[5](P29)钱其琛外 长更在记者招待会上明确谈道:“从甲午战争到抗日战争胜利,日本军国主义使中国人 民遭受深重灾难达到半个世纪之久。对于侵华战争所造成的一些复杂问题,日本方面应 当妥善处理。关于战争赔偿问题,中国政府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作了明确表述 ,这一立场没有变化。人民代表有权提出议案和建议,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提案的 机构将按规定处理这些提案和建议”。接着,1992年4月1日,江泽民主席访日之前在钓 鱼台接受日本记者采访,对民间索赔问题作了回答:“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给中 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对于一些战争遗留问题,我们历来主张应该本着实事求是、 严肃对待的原则,通过相互协商使这些问题合情合理妥善解决,这样有利于我们两国的 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和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11](P263)可见中国政府的态度是非常 明确的,那就是要求日方必须承认侵略历史,妥善处理有关历史遗留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日本对待民间索赔问题基本上采取“三不”主义:不悔过,不赔偿,不 认罪。看来民间索赔问题不是短时间能够解决的,需要长期不懈努力。针对这一情况, 笔者以为:其一,民间索赔不能是自发散漫,各行其事,应该进一步组织化、规模化、 系统化、制度化。第一步受害各省应组织起统一的民产索赔机构;第二步建立全国性的 民间索赔组织;第三步制定章程,提出对策,采取措施。其二,与亚洲各受害国民间索 赔组织加强联系,联合起来,建立国际性的受害国民间索赔机构。其三,抓紧资料抢救 工作,作好充分的资料准备。抗战时期的受害者、见证人年事已高,如不及时对他们进 行采访、收集整理资料,将是一个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全国上下也应动员民间力量进 行资料的收集、发掘、整理工作。其四,做好法律方面的各种准备。
在民间索赔已经成为国际潮流的今天,中国人民的民间索赔并不孤立。我们还可喜地 看到,日本民间的正义团体也关心和支持此事,从1986年起,每年8月他们都邀请亚洲 各国战争被害者到日本各地进行战争控诉。1991年8月,他们还在日本组织召开了“战 争赔偿国际讨论会”,对日本的战争遗留问题进行了国际性的讨论。这说明日本人民不 仅认识到政府赔偿的必要性,也认识到“对民间所受的损失作出具体解决已成为国际性 潮流”。1993年8月15日,日本《朝日新闻》发表题为《将战后补偿列为正面课题》的 社论指出:“近一两年中间,对日本过去的行为,相继提出了种种补偿要求。对此,我 们应加以正视”。[6](P62)
“战争赔偿不仅是一个物质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物质上的赔偿来反省战争犯罪 的不义,从而达到改悔前非的目的”。[12](P195)但一些日本人在对待过去,对待他们 的邻国时的吝啬和狡诈,与他们在“为自己开脱罪名辩护时所表现出来的无所顾忌的狂 妄和一味的顽固不化形成鲜明的对照,缺乏一个民族所应有的对全人类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13](P125)战后57年了,日本两种历史观、两种战争观的尖锐对立仍然存在。我 们注意到,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中曾根康弘、细川护熙、村山富市、桥本龙太郎、小 渊惠三、森喜朗、小泉纯一郎等首相虽然在不同的场所公开承认“侵略行为”或“侵略 ”,但毕竟还不是作为国家整体意志来表达的。同时,承认“侵略”和公开认罪尚有距 离。1998年11月江泽民访日时,在《中日发表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 伴关系的联合宣言》中,日本第一次以官方文件形式承认“侵略”,但又不肯写明“道 歉”一词,致使两国领导人未在宣言上签名。这说明,作为国家意志,日本在战争认罪 问题上仍存有难于启齿的心态。面对民间索赔浪潮,日本政府应该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 法律形式,作出统一的明确的真诚的战争认罪,这一点日本真得好好向德国学习,争取 从对待民间索赔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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