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犹太战争与巴勒斯坦罗马化之两难
宋立宏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2年06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2年01期第71~80页
【作者简介】本文作者宋立宏,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南京 210093
政治上屡屡失意的犹太民族虽劫难重重,却始终生生不息。犹太历史经验的这种独特 性表明劫难并不意味着毁灭,只要一种传统能在劫难中不断调整与适应,它就不会为自 己早早地写下墓志铭。公元66年—70年的犹太战争便是犹太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劫难之 一。战争中象征神权和王权融为一体的第二圣殿的毁灭,促使“上帝的选民”重新审视 他们与上帝的关系,再度反思民族苦难在拯救神学中的位置。其结果是诞生出影响直至 今天的拉比犹太教。有鉴于此,不少学者从犹太人内部的派系斗争、从犹太上层阶级在 政治决策中的作用等方面入手,探悉战争之成因①(注:D.罗德斯:《革命中的以色列 》(D.Rhoads,Israel in Revolution6-74CE:A Political History Based on the Writ ings of Josepus),费城1976年版;M.古德曼:《犹地亚的统治阶级》(M.Goodman,The Ruling Class of Judea:The Origin of Jewish Revolt against Rome AD66-70),剑 桥1987年版;J.S.麦克拉伦:《巴勒斯坦的权力与政治》(J.S.Mclaren,Power and Pol itics in Palestine:The Jews and the Governing of their Land,100BC-AD70),设 菲尔德1991年版;孔令平:《犹太战争》,施治生、廖学盛主编:《外国历史大事集》 古代部分第1分册,重庆出版社1986年版,第553—560页。)。
其实,犹太战争在罗马史上亦别树一帜,它爆发于“罗马和平”(Pax Romana)业已实 现、帝制日趋巩固之际。更具悖论色彩的是,自恺撒起,罗马皇帝针对犹太人制定的政 策以宽容和稳定为特色,似乎不致于引发战争②(注:只要犹太人不威胁国家安全,只 要他们能与非犹太人和睦相处,罗马愿意保护犹太社团的利益,让犹太人按自己的方式 生活。这一政策直到公元5世纪早期都适用于帝国全境,且没有大的调整。参见路易斯 ·H.菲尔德曼:《古代世界的犹太人和非犹太人》(Louis H.Feldman,Jew and Gentile in the Ancient World),普林斯顿1993年版,第92—102页;约翰·伽格:《反犹主 义的起源》(John G.Gager,The Origins of Anti-Semitism),纽约1985年版,第41页 以次。)。如此,皇帝的政策为何不能在行省中得到有力贯彻?犹太战争为什么会爆发在 奥古斯都一手缔造的“罗马和平”中?皇帝统治的基础自有其脆弱的一面③(注:从主观 上看,皇帝个人素质之高低,品行之优劣与能力之强弱皆能影响到任何决策;从客观上 看,个人驾驭广土众民的帝国的精力及能力终究有限,皇帝往往不能对帝国各阶层的要 求作出及时有效和全面的反应。参见F.米勒:《罗马世界的皇帝》(F.Millar,The Empe ror in the Roman World:31BC-AD337),伦敦1977年版。),但这种脆弱性何以在巴勒 斯坦表现得愈加显豁,引发的后果更为严重?相信从这些方面入手不仅能丰富我们对犹 太战争之成因的认识,或许也能从中洞悉意大利历史学家卡洛·波尼所言之“例外的常 态”①(注:波尼发明“例外的常态”这一术语来讨论一些因为例外而被选取的案例, 因为它们显示了社会机制的失灵。参见彼得·伯克:《历史学与社会理论》,上海人民 出版社2001年版,第49—50页。)。
研究罗马行省的学者很早就指出,罗马帝国的所有行省都有一个“罗马化”的过程, 即罗马文明被接受的过程,虽然各地接受的程度各不相同②(注:F.哈弗菲尔德:《罗 马不列颠的罗马化》(F.Haverfield,The Romanization of Roman Britain),牛津1915 年第3版。)。因此,从“罗马化”的视角考虑这些问题不失为一个便利的切入点。罗马 文明在巴勒斯坦被接受的个案要求我们关注地方统治者的所作所为,较之远在天边的皇 帝,这些人在行省的实际生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他们根据是否具备犹太身份而归为 两类:藩属王和帝治官,分别代表罗马的间接统治和直接统治。
藩属王
利用当地的国王作为罗马统治的工具是罗马人自古相承的办法③(注:塔西佗:《阿古 利可拉传》,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节14。)。此类国王在现代术语中叫“藩属王”(cl ient King),罗马人称之为“盟邦和友邦的国王”(rex socius et amicus)。藩属王真 正成为罗马帝国的一部分始自庞培时期④(注:E.贝蒂安:《晚期共和国的罗马帝国主 义》(E.Badian,Roman Imperialism in the Late Republic),比勒陀利亚1967年版, 第70页。)。庞培征服东方后,没有把东方全部改建成罗马行省,许多地方仍由原有的 国王治理,因为他们比罗马官员能更有效地控制当地错综复杂的局面。作为交换条件, 他们须在政治上效忠罗马。这里,需要明确几点:一、没有并入行省体系不意味着藩属 国处于罗马的疆界之外,奥古斯都一贯重视藩属王,“把他们看作帝国不可缺少的部分 ”⑤(注: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神圣的奥古斯都传》,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XLVIII。)。二、藩属王享有罗马公民权,因而可以依罗马法被审判量刑。三、 藩属王的废立生死全凭罗马定夺。明智的藩属王不难发现,其统治得以延续的前提条件 是与罗马合作,执行一条亲罗马的政策。罗马征服后的第一个犹太王大希律就是这样的 藩属王⑥(注:庞培征服巴勒斯坦后,为削弱当地的王族哈斯蒙尼家族的势力,虽认可 了他们作为宗教领袖的大祭司的地位,但废除了其王权(kingship),改封“族长”(Eth narch,意为“民族领袖”)。参见约瑟夫斯:《犹太古事记》(Josephus,Jewish Antiq uities),洛布古典丛书版,14.8.5。)。
藩属王获取罗马信任的常用手段之一是,亲自拜访权力中心罗马或当时的权要人物。 苏维托尼乌斯曾谈及藩属王们“时常离开自己的王国,身着不带国王标志的托加,向他 (指奥古斯都)表示通常属于依附者的恭顺,他们不仅在罗马这样做,甚至在奥古斯都出 巡到各省时也这样做”⑦(注: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神圣的奥古斯都传 》,LX。)。公元前40年,大希律首次造访罗马,凭借与安东尼的关系在罗马受封为犹 太王。与罗马当局保持密切接触对巩固自身地位的重要性,无疑会化为一种宝贵的统治 经验被希律充分消化吸收,一旦政治气候变化,这种经验便能再度发挥作用。公元前31 年,奥古斯都在阿克兴战役中击败安东尼,成为东方的新主人。希律立刻前往罗得岛, 向驻扎在那里的奥古斯都示归顺臣服之心。此行大获成功,不久,奥古斯都奉还了希律 在安东尼时被迫割让给克里奥佩特拉的土地。希律背叛安东尼后尚能获取如此信任,不 能不说和他当面向新主人效忠所体现出的诚意有莫大关系。希律另一次与奥古斯都获益 匪浅的会面发生在公元前20年的安条柯,奥古斯都此次赐予他叙利亚南部的大片土地, 从而使其领土东及大马士革,北至约旦河源头。自所罗门王以来尚无一位犹太王统治过 如此广袤的地域。
至此,希律的王国不再由清一色的犹太人构成。除了正统和非正统的犹太人外,这里 还居住着希腊人、叙利亚人和阿拉伯人等非犹太人。庞培征服巴勒斯坦后认为分而治之 的方法更利于统治,遂把非犹太因素占主流的地区从哈斯蒙尼家族的统治中剥离出来, 划归叙利亚行省①(注:详见约瑟夫斯:《犹太战记》(Josephus,The Jewish War),洛 布古典丛书版,1.7.7。)。但奥古斯都为何要把非犹太因素重新整合到犹太因素中去? 迄今为止,尽管庞大的罗马帝国已然成形,但帝国境内的不同地区在语言、风习、传统 方面的千差万别使维系帝国统一的基础仍然是武力,不同地区之间仍缺乏内在的有机联 系。奥古斯都让希律统治一个异质的王国就是希望借助这个东方君主的强力意志,来稳 定王国内部的异质因素可能对统治秩序造成的震荡,以捏合出一个有凝聚力的藩属国。 这要求希律能以开明的态度看待周围的希腊罗马文化,能像别的藩属王那样,在巴勒斯 坦引入一些罗马化政策。
用皇帝的名字为城市命名是该政策的典型表现。用皇室成员的名字为城市命名在东方 司空见惯,只不过到奥古斯都时东方纷纷改用他的名号罢了,苏维托尼乌斯就提到他的 藩属王们“都在自己的王国内建立一座名叫恺撒利亚的城市”②(注:苏维托尼乌斯: 《罗马十二帝王传·神圣的奥古斯都传》,LX。)。公元前27年,元老院授予屋大维以 奥古斯都的头衔,时恰逢希律翻修撒马利亚城,希律遂以新头衔将撒马利亚命名为瑟巴 斯特(Sebaste,Augustus的希腊文是Sebastos)。希律后来耗时12年建成巴勒斯坦地区最 好的一座港口城市,此次用奥古斯都的另一称号为之命名,叫恺撒利亚(Caesarea)。而 城市最大的塔楼则用奥古斯都的继子杜路苏斯的名字命名③(注:约瑟夫斯:《犹太古 事记》15.9.6。)。非但如此,希律还在俯瞰港口的山丘上建立了罗马神庙,庙中供奉 着奥古斯都和罗马女神的巨大雕像④(注:约瑟夫斯:《犹太战记》1.21.7。)。这进一 步加深了此乃皇帝之城的意味。用皇帝或皇室成员的名字为城市或建筑物命名无疑是昭 示人们,藩属王与帝国政权之间的联系密切。
积极培养大众对希腊罗马文化的兴趣,系这种罗马化政策的另一表现。为此,希律大 兴土木,并广泛采用古典式的建筑风格。他在瑟巴斯特兴建了多利克式的竞技场,场地 长195米、宽58米,是古奥林匹克的标准跑道,观众席上至今留有许多用希腊文和拉丁 文刻的名字。恺撒利亚城中不仅建有竞技场,还建有戏院和圆形斗兽场。该斗兽场长91 .5米、宽61米,规模甚至超过罗马的斗兽场(85.7×55米)⑤(注:陈世义:《圣经地理 》,中国基督教协会神学教育委员会,南京1996年版,第133、125页)。希律不仅在巴 勒斯坦表现出对希腊文化的热情,在斯巴达和雅典等地,亦以慷慨的文体活动赞助人和 奢侈的建筑家驰名⑥(注:希律资助过的巴勒斯坦境外的具体地区,详见约瑟夫斯:《 犹太战记》1.21.11—12。)。他频频建造各种庙宇、戏院和竞技场,从而赢得诸多荣誉 ,其中之荦荦大者莫过于让他主持公元前12年的奥林匹克竞技会。希律慷慨资助巴勒斯 坦境外希腊人的动机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①(注: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希律资助这些地 区是由于这里散布着大量犹太人定居点,希律希望通过资助来缓解犹太人与当地居民的 矛盾,使流散地的犹太人能被善待。但布劳德反驳道:“首先,我们不知道这些被资助 的城市中有没有大的犹太社区。其次,没有文献提到亚历山大里亚和昔兰尼这些有大的 犹太社区的城市是希律资助的目标。再次,希律在王国境外的建筑活动似乎遭其臣民的 怨恨。”引自戴维·C·布劳德:《罗马和友好的国王》(David C.Braund,Rome and th e Friendly King),伦敦和堪培拉1984年版,第76页。)。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种行 为有助于获得罗马的信任。希律不断资助罗得岛的造船业,并自掏腰包重建岛上被焚毁 的太阳神庙;还曾出巨资兴建尼科波利斯的公共建筑。考虑到前者是希律向奥古斯都表 示臣服的地方,而后者是奥古斯都为纪念阿克兴战役的胜利而建的新城(尼科波利斯[Ni copolis]在希腊文中意为“胜利之城”)②(注:苏维托尼斯:《罗马十二帝王传·神圣 的奥古斯都传》,XVIII。),这种向新政权效忠的动机便显而易见了。总之,希律在藩 属国境内境外推行的罗马化政策不仅有利于其非犹太臣民对其统治的认可,还使他在罗 马人看来不失为一个忠心耿耿的藩属王,从而进一步肯定了他的统治。
与此同时,重视犹太人的利益和要求更是身为犹太王的希律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其 政敌因为他的母亲是阿拉伯人而称他为“半个犹太人”(据犹太传统,母亲的犹太身份 是构成子女具有犹太身份的必要条件),但种种迹象说明指责他不是犹太人甚不公平。 希律的妹妹一度和阿拉伯摄政王热恋,这一联姻如能成功,将大大缓解希律王国和阿拉 伯王国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希律终因摄政王拒绝接受割礼和皈依犹太教而否决了这桩婚 事③(注:约瑟夫斯:《犹太古事记》16.7.6。)。由于犹太教禁止偶像崇拜,希律没有 按希腊罗马世界的铸币惯例把统治者的头像铸在钱币上。奥古斯都评价希律家史的名言 ——“宁当希律之猪,不为希律之子”④(注:希律曾在血腥的宫廷斗争中杀害了三个 亲生儿子,所以奥古斯都才有这句名言。见5世纪拉丁作家马克比乌的《农神节》(Macr obius,Saturnalia),2.4.11。)。——至少说明希律遵守犹太律法,在饮食上禁忌猪肉 。希律最能赢得犹太人好感的举措是重建因年久失修而残败不堪的耶路撒冷的圣殿。在 重建过程中,他处处为犹太人着想:为再现所罗门圣殿的辉煌,石料全部选用所罗门使 用的白色软石;为确保圣城的安宁,所有石料须在打磨完毕之后才能运进耶路撒冷;为 避免一般犹太人进入圣殿的某些部分而因此触犯犹太律法,他特地把1000名祭司培训成 石匠和木匠来完成这部分的工程。仅18个月后,圣殿主体便落成了。其规模之宏大、装 饰之奢华连所罗门的圣殿也望尘莫及。它吸引了大批人前来朝拜,并大大激发了犹太人 的民族自豪感。这些都说明希律具有对犹太民族强烈的自我认同意识。
这种意识又有助于他进一步增进犹太人的福祉。公元前25—24年,持续的旱灾在东方 引发严重饥荒。为缓解之,希律向埃及帝治官申请进口谷物。虽然希律是受灾区的众多 申请者之一,但他的申请被优先对待,因为他与帝治官私交甚笃。帝治官供给他的谷物 多到不仅能满足其臣民的需要,还能让他把剩余部分转口至叙利亚,这使曾经敌视他们 的许多臣民就此改变了对他的看法。公元前14年,希律陪同帝国的二号人物阿格里帕视 察小亚细亚,倍受当地希腊人骚扰的爱奥尼亚犹太人恳请阿格里帕重申帝国针对犹太人 的贯有政策。在希律的影响下,阿格里帕满足了他们的愿望。为庆贺之,希律回到耶路 撒冷后宣布减免当年税收的1/4,此举大得人心①(注:约瑟夫斯:《犹太古事记》15.1 1.2、15.9.1—2、16.2.3—4。)。这两件事进一步说明如若没有与罗马权要人物的友谊 和关系,希律殊难巩固其统治地位。
希律对犹太人贡献良多,但巴勒斯坦犹太人对其评价始终很低。他们认为他“像狐狸 一样爬上王位,像猛虎一样统治人民,像狗一样一命呜呼”②(注:徐向群:《沙漠中 的仙人掌——犹太素描》,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厌恶之情跃然纸上。为 诋毁和丑化他的统治,甚至不惜歪曲史实。据考证,希律攻克耶路撒冷发生在公元前37 年的8月或9月,但后来的犹太传统却说是在10月3日,这天恰好是犹太教的赎罪日,这 显然把亵渎罪强加到希律身上③(注:迈克·格兰特:《大希律》(Michael Grant,Hero d the Great),纽约1971年版,第59页。)。巴勒斯坦犹太人为什么对希律怀有如此敌 意?
首先,希律世俗化了政权。先知以斯拉在犹太王国灭亡后(公元前586年),为把犹太人 的民族抱负从政治自由转向宗教独立,强化了祭司的地位。巴勒斯坦从此由大祭司作为 宗教领袖管理,这里逐渐形成了一种等级祭司制的神权政体。从公元前152年起,大祭 司一职由哈斯蒙尼家族的人担任,由于马加比起义最终赢得政治独立,遂形成犹太王和 大祭司是同一人的传统。虽然希律被罗马立为犹太王,但他不出身于祭司阶层,所以不 能担任大祭司一职。犹太人对其统治的认可程度随之于无形中大大降低。而希律采取的 补救措施是把大祭司的任免权牢牢控制在手中,谁不听话,立即更换。其统治期间,以 往是终身制的大祭司被频频更换达7次之多④(注:A.R.C.利雷:《公元前200年到公元2 00年的犹太和基督教世界》(A.R.C. Leaney,The Jewish and Christian World,200BC to AD200),剑桥1984年版,第227页。)。在人选方面,他尽量避免考虑哈斯蒙尼家族 的人,只有一人在担任不到1年就被他溺死了,其余6人“甚至没有一个是巴勒斯坦的犹 太人”⑤(注:G.A.史密斯:《耶路撒冷:地形,经济和历史》(G.A.Smith,Jerusalem: The Topography,Economics and History)第2卷,纽约1908年版,第477页。)。这自然 进一步加深了所辖犹太人对他的厌恶之情。
其次,希律对希腊罗马文化的热情使他在国内犹太人看来俨然背叛了犹太传统。他在 巴勒斯坦的非犹太区推行罗马化政策倒也罢了,但他竟敢在敏感的耶路撒冷建造大竞技 场,里面举办角斗、斗兽、赛车、摔跤等为犹太人不齿的比赛。与哈斯蒙尼家族不同的 是,希律在铸币时没有同时使用希伯来文和希腊文,而单单用希腊文。此外,从未发现 他用过希伯来文的名字(“希律”[Herod]是希腊文,意为“英雄的”⑥(注:迈克·格 兰特:《大希律》,第115页。)。他从中年开始对希腊哲学和演说术产生兴趣,周围聚 集了一大帮希腊的学者、诗人和哲学家,由这些人构成的团体逐渐成为他咨政的对象, 而传统上执行咨政、参政职能的犹太教大议会(Sanhedrin)在被他清洗掉45名异己分子( 共71名成员)后,已蜕化为单纯的民事和宗教学术机构。毫无疑问,希律的罗马化政策 超出了其犹太臣民能够忍受的限度。
最后,希律生活的时代已今非昔比。其实,他的许多政绩和犹太史上备受推崇的所罗 门王不无类似:在提高王国的影响力方面,他把王国的疆域扩展到能和所罗门时期相媲 美的程度;在保持民族认同方面,他新建了更加雄伟的圣殿;为增强王国的经济实力, 他也积极地发展对外贸易,恺撒利亚港的建成便给巴勒斯坦的商业活动带来革命性变化 ;为创造一个睦邻友好的政治环境,他同样利用与外族的联姻来加强与属地的关系。但 与所罗门不同的是,所有这些业绩都是在罗马的阴影下取得的。希律是一个具有双重身 份的统治者:在罗马人面前他必须是罗马利益的守护者,在犹太人眼中他理应是犹太教 事业的捍卫人。但很难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其中一个占优势往往意味着另一个被破坏 和削弱了。希律的任何选择因为缺乏自由的土壤终难逃脱“非此即彼”的模式。这就是 希律在政绩上与所罗门类似,但所受评价甚低的原因。
希律虽将巴勒斯坦的和平维系了1/3世纪之久,但他始终没有解决好其统治中最根本的 问题:怎样才能把犹太人由悠久历史和丰厚传统造就的集体意识与一个超级大国的政治 期望令人满意地协调起来?因此,被夹在希腊罗马和犹太世界之间的希律无论出入于哪 个世界,都感受不到宾至如归的自在。他其实是在两个世界间小心翼翼地走着险象环生 的钢丝,幸好他个人才能突出,巴勒斯坦方能平安无事。一旦他的后继者踏上同一条钢 丝,情况便不容乐观了,因为并非每个人都有能力保持平衡。这里暴露出藩属王统治的 一大弱点,当藩属王的政权更迭时,罗马极易面临找不到既顺从又胜任的后继者的困境 ,从而产生将藩属国纳入行省体系,用直接统治代替间接统治的普遍趋势。
希律的藩属国也未能克服这一弱点。他死后,其王国由三个儿子继承,但无一人继承 到他的能力,所以无一人被罗马册封为王。取得巴勒斯坦核心地带的亚基老被授予“族 长”的头衔;其余两人仅获封“郡守”(tetrach)。亚基老的暴虐统治维持不到10年, 奥古斯都就将之废黜,并将其领土并入罗马版图。从此,一个由罗马官员直接管辖的新 行省应运而生①(注:这里有一个插曲。大希律的孙子亚基帕一世曾于公元41年被克劳 狄封为犹太王,这使他成为希律之后惟一一位取得藩属王地位并统治巴勒斯坦全境的犹 太人。由于亚基帕自小长于罗马宫廷,与皇帝卡里古拉和克劳犹私交甚笃,所以和罗马 关系融洽,加之他颇能体恤犹太人的宗教情感,后世的法利赛视其统治为黄金时代。但 他处理不好与希腊人的关系。他曾在亚历山大里亚招摇过市,引发当地希腊人一次大规 模的屠犹事件。他死后,希律人都欢欣鼓舞(参见约瑟夫斯:《犹太古事记》,19.9.1) 。所以从长远看,他不是理想的统治者。况且他统治不到三年就猝死,其领土被再度并 入罗马(44年),故其统治只能算是罗马直接统治中的一个小插曲。)。
帝治官
作为次要的行省,巴勒斯坦相应地由一位次要的官员——帝治官管辖。帝治官入主巴 勒斯坦后,虽然困扰藩属王统治最根本的那个问题没变,但巴勒斯坦的社会生活不禁为 之一变:一套全新的征税体系接踵而至,一支异教的军队公然驻扎在耶路撒冷的圣殿旁 ,犹太人独立的司法体系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帝治官的干涉。但最显著的变化要算弊政的 大量出现。塔西佗曾暗示帝治官们的腐败统治导致了犹太战争。众所周知,奥古斯都通 过改革和完善共和时期的行省管理体系大大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②(注:参见杨共乐 :《罗马社会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52—256页。),但为 什么行省官员的腐败统治仍然是这一时期巴勒斯坦政治生活中的顽症?我们先来分析该 问题。
第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犹太帝治官正是能在地方上行使绝 对权力的罗马官员。在军事方面,他统领一支3000人的罗马军队;在司法方面,除非被 告享有罗马公民权,帝治官对刑事、民事案件的裁决是终审裁决;在处理犹太人事务方 面,尽管犹太人握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犹太教大议会可以审理犹太人之间的争讼案件 ,但死刑必须由帝治官最后批准;作为皇帝的代表,帝治官有权指定和罢免大祭司,从 公元6至66年,大祭司被更换了19次,频率比大希律时还高。此外,他还负责征收赋税 。有一种观点认为:犹太帝治官在行政职能上隶属于叙利亚总督。然而帝治官和总督一 样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直接对皇帝负责的。虽然叙利亚总督有时的确会亲自干涉巴勒 斯坦的事务,但他们这样做时事先都有皇帝的授权。所以,叙利亚总督的级别尽管高于 犹太帝治官,但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是独立于彼此的①(注:W.D.莫里森:《罗马统治下 的犹太人》(W.D.Morrison,The Jews under Roman Rule),伦敦1890年版,第131页, 第1条注释;塔西佗:《编年史》,6:32;12:54。)。由上可见,帝治官在其行省中 俨然就是法律,他不仅主持法庭、控制征税,还握有兵权来支持自己的种种决定。
第二,始终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帝治官的大权加以约束。其实,早在共和时期 ,随着罗马的海外扩张,规范行省官员行为的立法亦已出现。这方面起主要作用的是《 索贿罪法》(lex repetundae),盖约·格拉古、苏拉和恺撒都制定过相关的法律②(注 :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273页。) ,其中恺撒在公元前59年颁布的《尤利法》(lex Julia)直到查士丁尼时仍是帝国法律 的基础。但制定法律是一码事,能否有效贯彻是另一回事。何况再多的法律也堵不住现 实生活中大大小小的漏洞③(注:对照塔西佗的名言:“国家弊端登峰造极之日,正是 法律多如牛毛之时”(塔西佗:《编年史》,3:27)。)。比如,考虑到古代交通极不便 利,像巴勒斯坦这类边远地区的居民若想到罗马控告腐败的行省官员,所需的时间和金 钱非绝大多数人所能承受。西塞罗在共和末期就感慨,“行省中没有上诉、没有发泄不 满的渠道、没有元老院、没有民众大会”④(注:史蒂文森:《罗马的行省治理》,第6 6页。)。更重要的是,作为一条原则,行省居民只有在行省官员任期结束后才能起诉他 。因此,许多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奥古斯都调整行省政策时也没有触及该原则。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巴勒斯坦的第五任帝治官本丢·彼拉多在残暴地统治11年后 (26年—36年)才被替换。第十一任帝治官腓力斯(Felix)仰仗其兄帕拉斯是克劳狄的宠 臣而在巴勒斯坦胡作非为,他屡次提审使徒各罗,就是希望能收受贿赂,此人竟在巴勒 斯坦统治了9年(52年—60年)。第十三任帝治官亚尔比诺的统治原则是从任何人那里受 贿,而不管这人是亲罗马的、还是反罗马的。结果,“除了那些不给他任何东西的人, 没有人作为罪犯关在狱中”⑤(注:约瑟夫斯:《犹太战记》2.14.1。)。如此贪官最后 竟被召回罗马另就它职⑥(注:舒尔认为亚尔比诺与塔西佗在《历史》第2卷第58—59章 提到的玛乌塔尼亚行省(Mauritania,今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一带的帝治官路凯乌斯· 亚尔比诺(Lucceius Albinus)是同一人。参见舒尔:《耶稣时代的犹太民族史》,第37 7页,第44条注释。)。
第三,由于帝治官在地方上大权独揽,因而总有人设法影响帝治官以求利己,帝治官 对这些影响有何种反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的统治有何面貌。这充分而典型地体现在对 行省征税的过程中。纳税是每个行省最主要的义务。共和末期时,罗马税收的绝大部分 来自行省,西塞罗注意到意大利这时惟一负担的税是释奴税⑦(注:史蒂文森:《罗马 的行省治理》,第136页。)。奥古斯都没有实质性地改变这种状况,他只在公元6年对 意大利加了5%的继承税①(注:罗斯托夫采夫:《罗马》(M.Rostovtzeff,Rome),纽约1 960年版,第172页。)。许多行省因此怨声载道,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就在公元17年向提 比略皇帝抱怨租税太重②(注:塔西佗:《编年史》2:42。)。尽管帝治官负责征税, 但实际完成如此庞大的税收任务的却是出身骑士阶层的包税人(publican)。包税人事先 通过拍卖从监察官(censor)手中包下预定期(一般为5年)内的一笔税金,再通过他在行 省的属下征收这笔税金,超出的部分归己所有,不足的部分自负损失。没有哪个包税人 不乘机中饱私囊,李维谈到共和时期的包税人时认为,“有包税人的地方,就没有对公 法的尊重,就没有联盟者的自由”③(注:史蒂文森:《罗马的行省治理》,第143页。 )。进入帝制后,奥古斯都为敉平元老阶层与骑士阶层间的敌对情绪,同时考虑到包税 人在征税方面的丰富经验,进一步巩固了他们在行省的地位。由于包税人大多在罗马有 强硬的保护人,这使得如何处理与包税人的关系成为帝治官统治中的一大难题。越廉洁 奉公的帝治官遇到来自包税人的压力会越大,而对他们采取默认、纵容的态度不失为双 方达成妥协的一条捷径。事实上,税吏(即包税人的属下)活动的猖獗成了公元1世纪巴 勒斯坦历史中黑暗的一章。人们对税吏的巧取豪夺深恶痛绝,常常把他们和罪人、娼妓 相提并论。
综上而言,奥古斯都对行省制度的改革并没有扭转行省人的命运,某些富庶的行省依 然是“贪官酷吏渔利的渊薮”④(注: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节6。)。P.A.布朗 特也在研究相关的索贿罪法,尤其是恺撒的《尤利法》在对罗马政治生活影响的基础上 ,令人信服地证明奥古斯都对行省政策的调整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能有效地制止权力滥 用,早期帝国行省中的腐败现象不比共和时期少。由此可见,行省官员的腐败统治是帝 制初期存在的普遍现象,所以,它虽然是引发巴勒斯坦犹太人起义的重要因素,但很难 说是决定因素。
产生弊政的另一原因在于帝治官没有藩属王对犹太民族怀有的自我认同意识,因而忽 略乃至完全藐视犹太人的生活准则和宗教理想,常常有意无意地践踏犹太人的感情。这 几乎成了巴勒斯坦每一次骚乱的导火线。笔者认为这也是诱发犹太战争的深层因素。下 面选取有代表性的事件来阐明这点。
事件之一。公元6年,第一任帝治官科坡纽(Coponius)上任时,奥古斯都便派人进行人 口普查。此举符合罗马新建某个行省时的惯例,它旨在清查帝国资源以便在此基础上合 理地征税。但它违反了摩西律法。上帝曾晓谕摩西,清点以色列人时,每人要给上帝奉 献赎罪银,以免灾难降临⑤(注:《出埃及记》30:11—16。)。大卫统治后期曾因为在 没有奉献赎罪银的情况下普查了人口而受到上帝在三天内用瘟疫杀死7万以色列人的惩 罚⑥(注:《撒母耳记下》,第24章。)。现在,罗马人为了充实自己的国库又要普查人 口,再度违反摩西律法意味着将再度遭受上帝的严厉惩罚。犹太人中的焦虑之情是如此 强烈,以至最后不得不动用大祭司的宗教权威来说服他们遵从罗马的旨意。通过这件事 犹太人忽然意识到被异族统治的残酷事实。部分心有不甘的人秘密结成“奋锐党(Zealo t),其领袖是加利利人犹大(Judas)①(注:约瑟夫斯:《犹太古事记》18.1.,另见《 使徒行传》5:37。)。他宣称时下的人口普查是迈向奴役的第一步,人们应该推翻罗马 的统治。这一宣传得到热烈响应,一场武装起义就此爆发。虽然它很快被镇压,犹大亦 丧命于斯,但奋锐党人的影响却呈星火燎原之势。他们成为日后犹太战争的中坚力量。 所以,从长远看,由人口普查引起的这场起义为犹太战争做了人员和组织上的动员。
事件之二。因审判耶稣而闻名的本丢·彼拉多的统治一开始就失败了。犹太律法严禁 偶像崇拜,彼拉多的前任们对此尚有所顾忌,不敢在耶路撒冷公然冒犯该禁令。初来乍 到的彼拉多却决心废除此“陋习”,遂乘着夜色将饰有皇帝半身像的军旗悬挂在城内。 破晓时分,全城为之震动。人们恳请彼拉多把渎神的标志拿走,但被他拒绝。虔诚的犹 太人便“围住彼拉多的住所一动不动地匍匐了五天五夜”②(注:约瑟夫斯:《犹太战 记》2.9.2。)。“性情执拗,既自以为是、又麻木不仁”③(注:斐洛:《觐见盖尤斯 》(Philo,The Embassyto Gaius),洛布古典丛书版,节301。)的彼拉多始终不为所动 。为打破僵局,他让示威者去竞技场等候接见,然后一声令下,用早已埋伏好的罗马士 兵团团围住他们,并以死相胁,但犹太人纷纷伸出脖子,甘愿殉道。彼拉多无奈之中才 将军旗撤下。军旗事件说明彼拉多对犹太人捍卫古老律法的决心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对犹太人的宗教情感既无知又蔑视,这是双方产生对抗的惟一原因。
事件之三。彼拉多未能从军旗事件中汲取教训。不久,他打算修筑一座引水渠,以缓 解耶路撒冷的供水紧张。这本来是件好事,但彼拉多动用的却是圣殿中的财富,而不是 平日所征的税,这在犹太人中又掀起轩然大波。这些被称为各耳板(Corban)的圣钱在犹 太人看来只能花在宗教方面,而非世俗方面。彼拉多刚在耶路撒冷露面,就被义愤填膺 的人群围住。有过一次经验的彼拉多这次料到会有麻烦,已事先把士兵化装成平民,混 入人群,此时暗中下令,让士兵棒打肇事者,以制造混乱。仓皇中,许多犹太人横尸街 头。④(注:约瑟夫斯:《犹太战记》2.9.4。)彼拉多对犹太人宗教情感的无知和蔑视 再度招致双方的敌对。与军旗事件不同,这次事件以暴力流血收场。彼拉多用大棒换来 沉默,但并不能停止人们怨恨之情的暗中郁结。
事件之四。第十任帝治官古马努(Cumanus)上任的第二年(公元49年),一个罗马士兵的 侮辱性行为又引发一场更严重的骚乱。这一年逾越节的第四天,在圣殿维持秩序的该士 兵竟然当着前来朝拜的人群脱下裤子,用臀部对着他们,口中说着羞辱犹太人的话。犹 太人认为“这不是侮辱他们,而是亵渎上帝”。他们不仅责骂古马努,还要求他惩罚士 兵。古马努一气之下动用了武力,在随后的恐慌中,有许多犹太人丧命。全国上下一片 悲哀⑤(注:约瑟夫斯:《犹太古事记》20.5.3,《犹太战记》2.12.1。)。
事件之五。犹太人的忍受力在最后一任帝治官弗罗腊斯(Florus)那里消耗殆尽。公元6 6年,弗罗腊斯从圣殿的宝库中掠走17塔兰同的金锭。彼拉多挪用圣钱尚为修筑公共设 施,他却纯粹为了占为己有。犹太人闻讯后,怒不可遏。有个人提着篮子沿街乞讨,让 人们发善心往里扔钱币来救济这位“一贫如洗的”帝治官。弗罗腊斯闻之大怒,命令军 队洗劫耶路撒冷,并把城内许多头面人物钉上十字架。随后又调来两个步兵团,加强驻 防。军队进城后百般羞辱犹太人,犹太人长期的委屈和怨恨终于像决了堤的洪水一样爆 发出来。他们拿起武器,把帝治官和军队赶出耶路撒冷。从而开始了蓄势已久的犹太战 争。
以上事件表明,犹太人对任何刺激和践踏其宗教情感的行为十分敏感,而帝治官们对 犹太人的习俗和思想没有丝毫兴趣,他们只关心如何在巴勒斯坦树立罗马不容质疑的绝 对权威。当双方产生分歧和矛盾时,帝治官们从不站在犹太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而一 味使用强权迫使犹太人俯首听命。这样,困扰藩属王统治最根本的那个问题在对犹太教 缺乏认同的帝治官那里变得更加棘手了。
结语
从理论上说,藩属王和帝治官在罗马的政治体系中都充当皇帝和地方政治斗争参与者 之间的中介人,一个理想的中介人应善于在不同的压力和倾向之间达成平衡。
但在现实政治中,这种平衡极难实现。对作为犹太人的藩属王而言,犹太民族和其他 民族之间存有界限是天经地义的。与帝治官不同,他们重视犹太民族的信仰和传统,认 为保持由历史因素造就的相对于其他民族的独立性对犹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 这使他们在决策时能尽量考虑犹太人的需要。但这种统治思想有其负面影响,它不自觉 地鼓励犹太人为保持团结和互相认同而把自己看成是有别于社会其他部分的特殊群体, 从而产生伸张自我利益的离心倾向。这恰恰是必须时刻提防来自中央猜忌的藩属王力争 避免的。由此产生的深刻矛盾使他们采取的中间政策往往落得两头不讨好。
对作为罗马人的帝治官而言,犹太民族和其他民族间的界限必须消除,这是顺应罗马 统治的前提条件。犹太民族在罗马帝国中只是一个从属群体,应尽快放弃自身的内部认 同感,视自己为独立于祖先之外的社会存在;应割裂与传统的联系,离于民族背景而在 社会生活中得到承认。帝治官们的实际作为表明他们要把犹太人的民族文化及其附属物 统统清除,使他们变成一个个符合罗马文化的、能被罗马价值系统全盘接受的、被罗马 化了的犹太人。总之,帝治官们误以为一个民族与其传统的联系会轻易消失,正是这种 非现实的态度不可避免地牺牲了罗马皇帝对犹太人的宽容政策。
这就是巴勒斯坦罗马化的两难所在。藩属王和帝治官都难以使巴勒斯坦犹太人接受罗 马文明:前者努力的结果是被指责为背叛犹太教,是民族罪人;后者强硬的立场遇到了 同样强硬的抵抗。于是,巴勒斯坦的各种矛盾被一再激化,最终以一种极端的形式爆发 出来。
罗马化强调罗马帝国在文化上的一体化。巴勒斯坦罗马化的个案显示:在希腊罗马文 化处于强势地位的政治环境里,非希腊罗马人若想实现自己的才能,具有弱势文化背景 的民族若想生存和延续,前提条件是要能接受希腊罗马文化;与此同时,罗马化不依个 人意志为转移,必要时,它会由罗马官员强行协助完成。这些不仅是罗马化的实质所在 ,也是任何不愿被罗马化的民族的困境和悲剧的根源所在,对一个传统积淀深厚的民族 而言尤其如此。^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2年06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2年01期第71~80页
【作者简介】本文作者宋立宏,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南京 210093
其实,犹太战争在罗马史上亦别树一帜,它爆发于“罗马和平”(Pax Romana)业已实 现、帝制日趋巩固之际。更具悖论色彩的是,自恺撒起,罗马皇帝针对犹太人制定的政 策以宽容和稳定为特色,似乎不致于引发战争②(注:只要犹太人不威胁国家安全,只 要他们能与非犹太人和睦相处,罗马愿意保护犹太社团的利益,让犹太人按自己的方式 生活。这一政策直到公元5世纪早期都适用于帝国全境,且没有大的调整。参见路易斯 ·H.菲尔德曼:《古代世界的犹太人和非犹太人》(Louis H.Feldman,Jew and Gentile in the Ancient World),普林斯顿1993年版,第92—102页;约翰·伽格:《反犹主 义的起源》(John G.Gager,The Origins of Anti-Semitism),纽约1985年版,第41页 以次。)。如此,皇帝的政策为何不能在行省中得到有力贯彻?犹太战争为什么会爆发在 奥古斯都一手缔造的“罗马和平”中?皇帝统治的基础自有其脆弱的一面③(注:从主观 上看,皇帝个人素质之高低,品行之优劣与能力之强弱皆能影响到任何决策;从客观上 看,个人驾驭广土众民的帝国的精力及能力终究有限,皇帝往往不能对帝国各阶层的要 求作出及时有效和全面的反应。参见F.米勒:《罗马世界的皇帝》(F.Millar,The Empe ror in the Roman World:31BC-AD337),伦敦1977年版。),但这种脆弱性何以在巴勒 斯坦表现得愈加显豁,引发的后果更为严重?相信从这些方面入手不仅能丰富我们对犹 太战争之成因的认识,或许也能从中洞悉意大利历史学家卡洛·波尼所言之“例外的常 态”①(注:波尼发明“例外的常态”这一术语来讨论一些因为例外而被选取的案例, 因为它们显示了社会机制的失灵。参见彼得·伯克:《历史学与社会理论》,上海人民 出版社2001年版,第49—50页。)。
研究罗马行省的学者很早就指出,罗马帝国的所有行省都有一个“罗马化”的过程, 即罗马文明被接受的过程,虽然各地接受的程度各不相同②(注:F.哈弗菲尔德:《罗 马不列颠的罗马化》(F.Haverfield,The Romanization of Roman Britain),牛津1915 年第3版。)。因此,从“罗马化”的视角考虑这些问题不失为一个便利的切入点。罗马 文明在巴勒斯坦被接受的个案要求我们关注地方统治者的所作所为,较之远在天边的皇 帝,这些人在行省的实际生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他们根据是否具备犹太身份而归为 两类:藩属王和帝治官,分别代表罗马的间接统治和直接统治。
藩属王
利用当地的国王作为罗马统治的工具是罗马人自古相承的办法③(注:塔西佗:《阿古 利可拉传》,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节14。)。此类国王在现代术语中叫“藩属王”(cl ient King),罗马人称之为“盟邦和友邦的国王”(rex socius et amicus)。藩属王真 正成为罗马帝国的一部分始自庞培时期④(注:E.贝蒂安:《晚期共和国的罗马帝国主 义》(E.Badian,Roman Imperialism in the Late Republic),比勒陀利亚1967年版, 第70页。)。庞培征服东方后,没有把东方全部改建成罗马行省,许多地方仍由原有的 国王治理,因为他们比罗马官员能更有效地控制当地错综复杂的局面。作为交换条件, 他们须在政治上效忠罗马。这里,需要明确几点:一、没有并入行省体系不意味着藩属 国处于罗马的疆界之外,奥古斯都一贯重视藩属王,“把他们看作帝国不可缺少的部分 ”⑤(注: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神圣的奥古斯都传》,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XLVIII。)。二、藩属王享有罗马公民权,因而可以依罗马法被审判量刑。三、 藩属王的废立生死全凭罗马定夺。明智的藩属王不难发现,其统治得以延续的前提条件 是与罗马合作,执行一条亲罗马的政策。罗马征服后的第一个犹太王大希律就是这样的 藩属王⑥(注:庞培征服巴勒斯坦后,为削弱当地的王族哈斯蒙尼家族的势力,虽认可 了他们作为宗教领袖的大祭司的地位,但废除了其王权(kingship),改封“族长”(Eth narch,意为“民族领袖”)。参见约瑟夫斯:《犹太古事记》(Josephus,Jewish Antiq uities),洛布古典丛书版,14.8.5。)。
藩属王获取罗马信任的常用手段之一是,亲自拜访权力中心罗马或当时的权要人物。 苏维托尼乌斯曾谈及藩属王们“时常离开自己的王国,身着不带国王标志的托加,向他 (指奥古斯都)表示通常属于依附者的恭顺,他们不仅在罗马这样做,甚至在奥古斯都出 巡到各省时也这样做”⑦(注: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神圣的奥古斯都传 》,LX。)。公元前40年,大希律首次造访罗马,凭借与安东尼的关系在罗马受封为犹 太王。与罗马当局保持密切接触对巩固自身地位的重要性,无疑会化为一种宝贵的统治 经验被希律充分消化吸收,一旦政治气候变化,这种经验便能再度发挥作用。公元前31 年,奥古斯都在阿克兴战役中击败安东尼,成为东方的新主人。希律立刻前往罗得岛, 向驻扎在那里的奥古斯都示归顺臣服之心。此行大获成功,不久,奥古斯都奉还了希律 在安东尼时被迫割让给克里奥佩特拉的土地。希律背叛安东尼后尚能获取如此信任,不 能不说和他当面向新主人效忠所体现出的诚意有莫大关系。希律另一次与奥古斯都获益 匪浅的会面发生在公元前20年的安条柯,奥古斯都此次赐予他叙利亚南部的大片土地, 从而使其领土东及大马士革,北至约旦河源头。自所罗门王以来尚无一位犹太王统治过 如此广袤的地域。
至此,希律的王国不再由清一色的犹太人构成。除了正统和非正统的犹太人外,这里 还居住着希腊人、叙利亚人和阿拉伯人等非犹太人。庞培征服巴勒斯坦后认为分而治之 的方法更利于统治,遂把非犹太因素占主流的地区从哈斯蒙尼家族的统治中剥离出来, 划归叙利亚行省①(注:详见约瑟夫斯:《犹太战记》(Josephus,The Jewish War),洛 布古典丛书版,1.7.7。)。但奥古斯都为何要把非犹太因素重新整合到犹太因素中去? 迄今为止,尽管庞大的罗马帝国已然成形,但帝国境内的不同地区在语言、风习、传统 方面的千差万别使维系帝国统一的基础仍然是武力,不同地区之间仍缺乏内在的有机联 系。奥古斯都让希律统治一个异质的王国就是希望借助这个东方君主的强力意志,来稳 定王国内部的异质因素可能对统治秩序造成的震荡,以捏合出一个有凝聚力的藩属国。 这要求希律能以开明的态度看待周围的希腊罗马文化,能像别的藩属王那样,在巴勒斯 坦引入一些罗马化政策。
用皇帝的名字为城市命名是该政策的典型表现。用皇室成员的名字为城市命名在东方 司空见惯,只不过到奥古斯都时东方纷纷改用他的名号罢了,苏维托尼乌斯就提到他的 藩属王们“都在自己的王国内建立一座名叫恺撒利亚的城市”②(注:苏维托尼乌斯: 《罗马十二帝王传·神圣的奥古斯都传》,LX。)。公元前27年,元老院授予屋大维以 奥古斯都的头衔,时恰逢希律翻修撒马利亚城,希律遂以新头衔将撒马利亚命名为瑟巴 斯特(Sebaste,Augustus的希腊文是Sebastos)。希律后来耗时12年建成巴勒斯坦地区最 好的一座港口城市,此次用奥古斯都的另一称号为之命名,叫恺撒利亚(Caesarea)。而 城市最大的塔楼则用奥古斯都的继子杜路苏斯的名字命名③(注:约瑟夫斯:《犹太古 事记》15.9.6。)。非但如此,希律还在俯瞰港口的山丘上建立了罗马神庙,庙中供奉 着奥古斯都和罗马女神的巨大雕像④(注:约瑟夫斯:《犹太战记》1.21.7。)。这进一 步加深了此乃皇帝之城的意味。用皇帝或皇室成员的名字为城市或建筑物命名无疑是昭 示人们,藩属王与帝国政权之间的联系密切。
积极培养大众对希腊罗马文化的兴趣,系这种罗马化政策的另一表现。为此,希律大 兴土木,并广泛采用古典式的建筑风格。他在瑟巴斯特兴建了多利克式的竞技场,场地 长195米、宽58米,是古奥林匹克的标准跑道,观众席上至今留有许多用希腊文和拉丁 文刻的名字。恺撒利亚城中不仅建有竞技场,还建有戏院和圆形斗兽场。该斗兽场长91 .5米、宽61米,规模甚至超过罗马的斗兽场(85.7×55米)⑤(注:陈世义:《圣经地理 》,中国基督教协会神学教育委员会,南京1996年版,第133、125页)。希律不仅在巴 勒斯坦表现出对希腊文化的热情,在斯巴达和雅典等地,亦以慷慨的文体活动赞助人和 奢侈的建筑家驰名⑥(注:希律资助过的巴勒斯坦境外的具体地区,详见约瑟夫斯:《 犹太战记》1.21.11—12。)。他频频建造各种庙宇、戏院和竞技场,从而赢得诸多荣誉 ,其中之荦荦大者莫过于让他主持公元前12年的奥林匹克竞技会。希律慷慨资助巴勒斯 坦境外希腊人的动机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①(注: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希律资助这些地 区是由于这里散布着大量犹太人定居点,希律希望通过资助来缓解犹太人与当地居民的 矛盾,使流散地的犹太人能被善待。但布劳德反驳道:“首先,我们不知道这些被资助 的城市中有没有大的犹太社区。其次,没有文献提到亚历山大里亚和昔兰尼这些有大的 犹太社区的城市是希律资助的目标。再次,希律在王国境外的建筑活动似乎遭其臣民的 怨恨。”引自戴维·C·布劳德:《罗马和友好的国王》(David C.Braund,Rome and th e Friendly King),伦敦和堪培拉1984年版,第76页。)。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种行 为有助于获得罗马的信任。希律不断资助罗得岛的造船业,并自掏腰包重建岛上被焚毁 的太阳神庙;还曾出巨资兴建尼科波利斯的公共建筑。考虑到前者是希律向奥古斯都表 示臣服的地方,而后者是奥古斯都为纪念阿克兴战役的胜利而建的新城(尼科波利斯[Ni copolis]在希腊文中意为“胜利之城”)②(注:苏维托尼斯:《罗马十二帝王传·神圣 的奥古斯都传》,XVIII。),这种向新政权效忠的动机便显而易见了。总之,希律在藩 属国境内境外推行的罗马化政策不仅有利于其非犹太臣民对其统治的认可,还使他在罗 马人看来不失为一个忠心耿耿的藩属王,从而进一步肯定了他的统治。
与此同时,重视犹太人的利益和要求更是身为犹太王的希律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其 政敌因为他的母亲是阿拉伯人而称他为“半个犹太人”(据犹太传统,母亲的犹太身份 是构成子女具有犹太身份的必要条件),但种种迹象说明指责他不是犹太人甚不公平。 希律的妹妹一度和阿拉伯摄政王热恋,这一联姻如能成功,将大大缓解希律王国和阿拉 伯王国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希律终因摄政王拒绝接受割礼和皈依犹太教而否决了这桩婚 事③(注:约瑟夫斯:《犹太古事记》16.7.6。)。由于犹太教禁止偶像崇拜,希律没有 按希腊罗马世界的铸币惯例把统治者的头像铸在钱币上。奥古斯都评价希律家史的名言 ——“宁当希律之猪,不为希律之子”④(注:希律曾在血腥的宫廷斗争中杀害了三个 亲生儿子,所以奥古斯都才有这句名言。见5世纪拉丁作家马克比乌的《农神节》(Macr obius,Saturnalia),2.4.11。)。——至少说明希律遵守犹太律法,在饮食上禁忌猪肉 。希律最能赢得犹太人好感的举措是重建因年久失修而残败不堪的耶路撒冷的圣殿。在 重建过程中,他处处为犹太人着想:为再现所罗门圣殿的辉煌,石料全部选用所罗门使 用的白色软石;为确保圣城的安宁,所有石料须在打磨完毕之后才能运进耶路撒冷;为 避免一般犹太人进入圣殿的某些部分而因此触犯犹太律法,他特地把1000名祭司培训成 石匠和木匠来完成这部分的工程。仅18个月后,圣殿主体便落成了。其规模之宏大、装 饰之奢华连所罗门的圣殿也望尘莫及。它吸引了大批人前来朝拜,并大大激发了犹太人 的民族自豪感。这些都说明希律具有对犹太民族强烈的自我认同意识。
这种意识又有助于他进一步增进犹太人的福祉。公元前25—24年,持续的旱灾在东方 引发严重饥荒。为缓解之,希律向埃及帝治官申请进口谷物。虽然希律是受灾区的众多 申请者之一,但他的申请被优先对待,因为他与帝治官私交甚笃。帝治官供给他的谷物 多到不仅能满足其臣民的需要,还能让他把剩余部分转口至叙利亚,这使曾经敌视他们 的许多臣民就此改变了对他的看法。公元前14年,希律陪同帝国的二号人物阿格里帕视 察小亚细亚,倍受当地希腊人骚扰的爱奥尼亚犹太人恳请阿格里帕重申帝国针对犹太人 的贯有政策。在希律的影响下,阿格里帕满足了他们的愿望。为庆贺之,希律回到耶路 撒冷后宣布减免当年税收的1/4,此举大得人心①(注:约瑟夫斯:《犹太古事记》15.1 1.2、15.9.1—2、16.2.3—4。)。这两件事进一步说明如若没有与罗马权要人物的友谊 和关系,希律殊难巩固其统治地位。
希律对犹太人贡献良多,但巴勒斯坦犹太人对其评价始终很低。他们认为他“像狐狸 一样爬上王位,像猛虎一样统治人民,像狗一样一命呜呼”②(注:徐向群:《沙漠中 的仙人掌——犹太素描》,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厌恶之情跃然纸上。为 诋毁和丑化他的统治,甚至不惜歪曲史实。据考证,希律攻克耶路撒冷发生在公元前37 年的8月或9月,但后来的犹太传统却说是在10月3日,这天恰好是犹太教的赎罪日,这 显然把亵渎罪强加到希律身上③(注:迈克·格兰特:《大希律》(Michael Grant,Hero d the Great),纽约1971年版,第59页。)。巴勒斯坦犹太人为什么对希律怀有如此敌 意?
首先,希律世俗化了政权。先知以斯拉在犹太王国灭亡后(公元前586年),为把犹太人 的民族抱负从政治自由转向宗教独立,强化了祭司的地位。巴勒斯坦从此由大祭司作为 宗教领袖管理,这里逐渐形成了一种等级祭司制的神权政体。从公元前152年起,大祭 司一职由哈斯蒙尼家族的人担任,由于马加比起义最终赢得政治独立,遂形成犹太王和 大祭司是同一人的传统。虽然希律被罗马立为犹太王,但他不出身于祭司阶层,所以不 能担任大祭司一职。犹太人对其统治的认可程度随之于无形中大大降低。而希律采取的 补救措施是把大祭司的任免权牢牢控制在手中,谁不听话,立即更换。其统治期间,以 往是终身制的大祭司被频频更换达7次之多④(注:A.R.C.利雷:《公元前200年到公元2 00年的犹太和基督教世界》(A.R.C. Leaney,The Jewish and Christian World,200BC to AD200),剑桥1984年版,第227页。)。在人选方面,他尽量避免考虑哈斯蒙尼家族 的人,只有一人在担任不到1年就被他溺死了,其余6人“甚至没有一个是巴勒斯坦的犹 太人”⑤(注:G.A.史密斯:《耶路撒冷:地形,经济和历史》(G.A.Smith,Jerusalem: The Topography,Economics and History)第2卷,纽约1908年版,第477页。)。这自然 进一步加深了所辖犹太人对他的厌恶之情。
其次,希律对希腊罗马文化的热情使他在国内犹太人看来俨然背叛了犹太传统。他在 巴勒斯坦的非犹太区推行罗马化政策倒也罢了,但他竟敢在敏感的耶路撒冷建造大竞技 场,里面举办角斗、斗兽、赛车、摔跤等为犹太人不齿的比赛。与哈斯蒙尼家族不同的 是,希律在铸币时没有同时使用希伯来文和希腊文,而单单用希腊文。此外,从未发现 他用过希伯来文的名字(“希律”[Herod]是希腊文,意为“英雄的”⑥(注:迈克·格 兰特:《大希律》,第115页。)。他从中年开始对希腊哲学和演说术产生兴趣,周围聚 集了一大帮希腊的学者、诗人和哲学家,由这些人构成的团体逐渐成为他咨政的对象, 而传统上执行咨政、参政职能的犹太教大议会(Sanhedrin)在被他清洗掉45名异己分子( 共71名成员)后,已蜕化为单纯的民事和宗教学术机构。毫无疑问,希律的罗马化政策 超出了其犹太臣民能够忍受的限度。
最后,希律生活的时代已今非昔比。其实,他的许多政绩和犹太史上备受推崇的所罗 门王不无类似:在提高王国的影响力方面,他把王国的疆域扩展到能和所罗门时期相媲 美的程度;在保持民族认同方面,他新建了更加雄伟的圣殿;为增强王国的经济实力, 他也积极地发展对外贸易,恺撒利亚港的建成便给巴勒斯坦的商业活动带来革命性变化 ;为创造一个睦邻友好的政治环境,他同样利用与外族的联姻来加强与属地的关系。但 与所罗门不同的是,所有这些业绩都是在罗马的阴影下取得的。希律是一个具有双重身 份的统治者:在罗马人面前他必须是罗马利益的守护者,在犹太人眼中他理应是犹太教 事业的捍卫人。但很难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其中一个占优势往往意味着另一个被破坏 和削弱了。希律的任何选择因为缺乏自由的土壤终难逃脱“非此即彼”的模式。这就是 希律在政绩上与所罗门类似,但所受评价甚低的原因。
希律虽将巴勒斯坦的和平维系了1/3世纪之久,但他始终没有解决好其统治中最根本的 问题:怎样才能把犹太人由悠久历史和丰厚传统造就的集体意识与一个超级大国的政治 期望令人满意地协调起来?因此,被夹在希腊罗马和犹太世界之间的希律无论出入于哪 个世界,都感受不到宾至如归的自在。他其实是在两个世界间小心翼翼地走着险象环生 的钢丝,幸好他个人才能突出,巴勒斯坦方能平安无事。一旦他的后继者踏上同一条钢 丝,情况便不容乐观了,因为并非每个人都有能力保持平衡。这里暴露出藩属王统治的 一大弱点,当藩属王的政权更迭时,罗马极易面临找不到既顺从又胜任的后继者的困境 ,从而产生将藩属国纳入行省体系,用直接统治代替间接统治的普遍趋势。
希律的藩属国也未能克服这一弱点。他死后,其王国由三个儿子继承,但无一人继承 到他的能力,所以无一人被罗马册封为王。取得巴勒斯坦核心地带的亚基老被授予“族 长”的头衔;其余两人仅获封“郡守”(tetrach)。亚基老的暴虐统治维持不到10年, 奥古斯都就将之废黜,并将其领土并入罗马版图。从此,一个由罗马官员直接管辖的新 行省应运而生①(注:这里有一个插曲。大希律的孙子亚基帕一世曾于公元41年被克劳 狄封为犹太王,这使他成为希律之后惟一一位取得藩属王地位并统治巴勒斯坦全境的犹 太人。由于亚基帕自小长于罗马宫廷,与皇帝卡里古拉和克劳犹私交甚笃,所以和罗马 关系融洽,加之他颇能体恤犹太人的宗教情感,后世的法利赛视其统治为黄金时代。但 他处理不好与希腊人的关系。他曾在亚历山大里亚招摇过市,引发当地希腊人一次大规 模的屠犹事件。他死后,希律人都欢欣鼓舞(参见约瑟夫斯:《犹太古事记》,19.9.1) 。所以从长远看,他不是理想的统治者。况且他统治不到三年就猝死,其领土被再度并 入罗马(44年),故其统治只能算是罗马直接统治中的一个小插曲。)。
帝治官
作为次要的行省,巴勒斯坦相应地由一位次要的官员——帝治官管辖。帝治官入主巴 勒斯坦后,虽然困扰藩属王统治最根本的那个问题没变,但巴勒斯坦的社会生活不禁为 之一变:一套全新的征税体系接踵而至,一支异教的军队公然驻扎在耶路撒冷的圣殿旁 ,犹太人独立的司法体系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帝治官的干涉。但最显著的变化要算弊政的 大量出现。塔西佗曾暗示帝治官们的腐败统治导致了犹太战争。众所周知,奥古斯都通 过改革和完善共和时期的行省管理体系大大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②(注:参见杨共乐 :《罗马社会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52—256页。),但为 什么行省官员的腐败统治仍然是这一时期巴勒斯坦政治生活中的顽症?我们先来分析该 问题。
第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犹太帝治官正是能在地方上行使绝 对权力的罗马官员。在军事方面,他统领一支3000人的罗马军队;在司法方面,除非被 告享有罗马公民权,帝治官对刑事、民事案件的裁决是终审裁决;在处理犹太人事务方 面,尽管犹太人握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犹太教大议会可以审理犹太人之间的争讼案件 ,但死刑必须由帝治官最后批准;作为皇帝的代表,帝治官有权指定和罢免大祭司,从 公元6至66年,大祭司被更换了19次,频率比大希律时还高。此外,他还负责征收赋税 。有一种观点认为:犹太帝治官在行政职能上隶属于叙利亚总督。然而帝治官和总督一 样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直接对皇帝负责的。虽然叙利亚总督有时的确会亲自干涉巴勒 斯坦的事务,但他们这样做时事先都有皇帝的授权。所以,叙利亚总督的级别尽管高于 犹太帝治官,但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是独立于彼此的①(注:W.D.莫里森:《罗马统治下 的犹太人》(W.D.Morrison,The Jews under Roman Rule),伦敦1890年版,第131页, 第1条注释;塔西佗:《编年史》,6:32;12:54。)。由上可见,帝治官在其行省中 俨然就是法律,他不仅主持法庭、控制征税,还握有兵权来支持自己的种种决定。
第二,始终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帝治官的大权加以约束。其实,早在共和时期 ,随着罗马的海外扩张,规范行省官员行为的立法亦已出现。这方面起主要作用的是《 索贿罪法》(lex repetundae),盖约·格拉古、苏拉和恺撒都制定过相关的法律②(注 :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273页。) ,其中恺撒在公元前59年颁布的《尤利法》(lex Julia)直到查士丁尼时仍是帝国法律 的基础。但制定法律是一码事,能否有效贯彻是另一回事。何况再多的法律也堵不住现 实生活中大大小小的漏洞③(注:对照塔西佗的名言:“国家弊端登峰造极之日,正是 法律多如牛毛之时”(塔西佗:《编年史》,3:27)。)。比如,考虑到古代交通极不便 利,像巴勒斯坦这类边远地区的居民若想到罗马控告腐败的行省官员,所需的时间和金 钱非绝大多数人所能承受。西塞罗在共和末期就感慨,“行省中没有上诉、没有发泄不 满的渠道、没有元老院、没有民众大会”④(注:史蒂文森:《罗马的行省治理》,第6 6页。)。更重要的是,作为一条原则,行省居民只有在行省官员任期结束后才能起诉他 。因此,许多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奥古斯都调整行省政策时也没有触及该原则。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巴勒斯坦的第五任帝治官本丢·彼拉多在残暴地统治11年后 (26年—36年)才被替换。第十一任帝治官腓力斯(Felix)仰仗其兄帕拉斯是克劳狄的宠 臣而在巴勒斯坦胡作非为,他屡次提审使徒各罗,就是希望能收受贿赂,此人竟在巴勒 斯坦统治了9年(52年—60年)。第十三任帝治官亚尔比诺的统治原则是从任何人那里受 贿,而不管这人是亲罗马的、还是反罗马的。结果,“除了那些不给他任何东西的人, 没有人作为罪犯关在狱中”⑤(注:约瑟夫斯:《犹太战记》2.14.1。)。如此贪官最后 竟被召回罗马另就它职⑥(注:舒尔认为亚尔比诺与塔西佗在《历史》第2卷第58—59章 提到的玛乌塔尼亚行省(Mauritania,今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一带的帝治官路凯乌斯· 亚尔比诺(Lucceius Albinus)是同一人。参见舒尔:《耶稣时代的犹太民族史》,第37 7页,第44条注释。)。
第三,由于帝治官在地方上大权独揽,因而总有人设法影响帝治官以求利己,帝治官 对这些影响有何种反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的统治有何面貌。这充分而典型地体现在对 行省征税的过程中。纳税是每个行省最主要的义务。共和末期时,罗马税收的绝大部分 来自行省,西塞罗注意到意大利这时惟一负担的税是释奴税⑦(注:史蒂文森:《罗马 的行省治理》,第136页。)。奥古斯都没有实质性地改变这种状况,他只在公元6年对 意大利加了5%的继承税①(注:罗斯托夫采夫:《罗马》(M.Rostovtzeff,Rome),纽约1 960年版,第172页。)。许多行省因此怨声载道,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就在公元17年向提 比略皇帝抱怨租税太重②(注:塔西佗:《编年史》2:42。)。尽管帝治官负责征税, 但实际完成如此庞大的税收任务的却是出身骑士阶层的包税人(publican)。包税人事先 通过拍卖从监察官(censor)手中包下预定期(一般为5年)内的一笔税金,再通过他在行 省的属下征收这笔税金,超出的部分归己所有,不足的部分自负损失。没有哪个包税人 不乘机中饱私囊,李维谈到共和时期的包税人时认为,“有包税人的地方,就没有对公 法的尊重,就没有联盟者的自由”③(注:史蒂文森:《罗马的行省治理》,第143页。 )。进入帝制后,奥古斯都为敉平元老阶层与骑士阶层间的敌对情绪,同时考虑到包税 人在征税方面的丰富经验,进一步巩固了他们在行省的地位。由于包税人大多在罗马有 强硬的保护人,这使得如何处理与包税人的关系成为帝治官统治中的一大难题。越廉洁 奉公的帝治官遇到来自包税人的压力会越大,而对他们采取默认、纵容的态度不失为双 方达成妥协的一条捷径。事实上,税吏(即包税人的属下)活动的猖獗成了公元1世纪巴 勒斯坦历史中黑暗的一章。人们对税吏的巧取豪夺深恶痛绝,常常把他们和罪人、娼妓 相提并论。
综上而言,奥古斯都对行省制度的改革并没有扭转行省人的命运,某些富庶的行省依 然是“贪官酷吏渔利的渊薮”④(注: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节6。)。P.A.布朗 特也在研究相关的索贿罪法,尤其是恺撒的《尤利法》在对罗马政治生活影响的基础上 ,令人信服地证明奥古斯都对行省政策的调整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能有效地制止权力滥 用,早期帝国行省中的腐败现象不比共和时期少。由此可见,行省官员的腐败统治是帝 制初期存在的普遍现象,所以,它虽然是引发巴勒斯坦犹太人起义的重要因素,但很难 说是决定因素。
产生弊政的另一原因在于帝治官没有藩属王对犹太民族怀有的自我认同意识,因而忽 略乃至完全藐视犹太人的生活准则和宗教理想,常常有意无意地践踏犹太人的感情。这 几乎成了巴勒斯坦每一次骚乱的导火线。笔者认为这也是诱发犹太战争的深层因素。下 面选取有代表性的事件来阐明这点。
事件之一。公元6年,第一任帝治官科坡纽(Coponius)上任时,奥古斯都便派人进行人 口普查。此举符合罗马新建某个行省时的惯例,它旨在清查帝国资源以便在此基础上合 理地征税。但它违反了摩西律法。上帝曾晓谕摩西,清点以色列人时,每人要给上帝奉 献赎罪银,以免灾难降临⑤(注:《出埃及记》30:11—16。)。大卫统治后期曾因为在 没有奉献赎罪银的情况下普查了人口而受到上帝在三天内用瘟疫杀死7万以色列人的惩 罚⑥(注:《撒母耳记下》,第24章。)。现在,罗马人为了充实自己的国库又要普查人 口,再度违反摩西律法意味着将再度遭受上帝的严厉惩罚。犹太人中的焦虑之情是如此 强烈,以至最后不得不动用大祭司的宗教权威来说服他们遵从罗马的旨意。通过这件事 犹太人忽然意识到被异族统治的残酷事实。部分心有不甘的人秘密结成“奋锐党(Zealo t),其领袖是加利利人犹大(Judas)①(注:约瑟夫斯:《犹太古事记》18.1.,另见《 使徒行传》5:37。)。他宣称时下的人口普查是迈向奴役的第一步,人们应该推翻罗马 的统治。这一宣传得到热烈响应,一场武装起义就此爆发。虽然它很快被镇压,犹大亦 丧命于斯,但奋锐党人的影响却呈星火燎原之势。他们成为日后犹太战争的中坚力量。 所以,从长远看,由人口普查引起的这场起义为犹太战争做了人员和组织上的动员。
事件之二。因审判耶稣而闻名的本丢·彼拉多的统治一开始就失败了。犹太律法严禁 偶像崇拜,彼拉多的前任们对此尚有所顾忌,不敢在耶路撒冷公然冒犯该禁令。初来乍 到的彼拉多却决心废除此“陋习”,遂乘着夜色将饰有皇帝半身像的军旗悬挂在城内。 破晓时分,全城为之震动。人们恳请彼拉多把渎神的标志拿走,但被他拒绝。虔诚的犹 太人便“围住彼拉多的住所一动不动地匍匐了五天五夜”②(注:约瑟夫斯:《犹太战 记》2.9.2。)。“性情执拗,既自以为是、又麻木不仁”③(注:斐洛:《觐见盖尤斯 》(Philo,The Embassyto Gaius),洛布古典丛书版,节301。)的彼拉多始终不为所动 。为打破僵局,他让示威者去竞技场等候接见,然后一声令下,用早已埋伏好的罗马士 兵团团围住他们,并以死相胁,但犹太人纷纷伸出脖子,甘愿殉道。彼拉多无奈之中才 将军旗撤下。军旗事件说明彼拉多对犹太人捍卫古老律法的决心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对犹太人的宗教情感既无知又蔑视,这是双方产生对抗的惟一原因。
事件之三。彼拉多未能从军旗事件中汲取教训。不久,他打算修筑一座引水渠,以缓 解耶路撒冷的供水紧张。这本来是件好事,但彼拉多动用的却是圣殿中的财富,而不是 平日所征的税,这在犹太人中又掀起轩然大波。这些被称为各耳板(Corban)的圣钱在犹 太人看来只能花在宗教方面,而非世俗方面。彼拉多刚在耶路撒冷露面,就被义愤填膺 的人群围住。有过一次经验的彼拉多这次料到会有麻烦,已事先把士兵化装成平民,混 入人群,此时暗中下令,让士兵棒打肇事者,以制造混乱。仓皇中,许多犹太人横尸街 头。④(注:约瑟夫斯:《犹太战记》2.9.4。)彼拉多对犹太人宗教情感的无知和蔑视 再度招致双方的敌对。与军旗事件不同,这次事件以暴力流血收场。彼拉多用大棒换来 沉默,但并不能停止人们怨恨之情的暗中郁结。
事件之四。第十任帝治官古马努(Cumanus)上任的第二年(公元49年),一个罗马士兵的 侮辱性行为又引发一场更严重的骚乱。这一年逾越节的第四天,在圣殿维持秩序的该士 兵竟然当着前来朝拜的人群脱下裤子,用臀部对着他们,口中说着羞辱犹太人的话。犹 太人认为“这不是侮辱他们,而是亵渎上帝”。他们不仅责骂古马努,还要求他惩罚士 兵。古马努一气之下动用了武力,在随后的恐慌中,有许多犹太人丧命。全国上下一片 悲哀⑤(注:约瑟夫斯:《犹太古事记》20.5.3,《犹太战记》2.12.1。)。
事件之五。犹太人的忍受力在最后一任帝治官弗罗腊斯(Florus)那里消耗殆尽。公元6 6年,弗罗腊斯从圣殿的宝库中掠走17塔兰同的金锭。彼拉多挪用圣钱尚为修筑公共设 施,他却纯粹为了占为己有。犹太人闻讯后,怒不可遏。有个人提着篮子沿街乞讨,让 人们发善心往里扔钱币来救济这位“一贫如洗的”帝治官。弗罗腊斯闻之大怒,命令军 队洗劫耶路撒冷,并把城内许多头面人物钉上十字架。随后又调来两个步兵团,加强驻 防。军队进城后百般羞辱犹太人,犹太人长期的委屈和怨恨终于像决了堤的洪水一样爆 发出来。他们拿起武器,把帝治官和军队赶出耶路撒冷。从而开始了蓄势已久的犹太战 争。
以上事件表明,犹太人对任何刺激和践踏其宗教情感的行为十分敏感,而帝治官们对 犹太人的习俗和思想没有丝毫兴趣,他们只关心如何在巴勒斯坦树立罗马不容质疑的绝 对权威。当双方产生分歧和矛盾时,帝治官们从不站在犹太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而一 味使用强权迫使犹太人俯首听命。这样,困扰藩属王统治最根本的那个问题在对犹太教 缺乏认同的帝治官那里变得更加棘手了。
结语
从理论上说,藩属王和帝治官在罗马的政治体系中都充当皇帝和地方政治斗争参与者 之间的中介人,一个理想的中介人应善于在不同的压力和倾向之间达成平衡。
但在现实政治中,这种平衡极难实现。对作为犹太人的藩属王而言,犹太民族和其他 民族之间存有界限是天经地义的。与帝治官不同,他们重视犹太民族的信仰和传统,认 为保持由历史因素造就的相对于其他民族的独立性对犹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 这使他们在决策时能尽量考虑犹太人的需要。但这种统治思想有其负面影响,它不自觉 地鼓励犹太人为保持团结和互相认同而把自己看成是有别于社会其他部分的特殊群体, 从而产生伸张自我利益的离心倾向。这恰恰是必须时刻提防来自中央猜忌的藩属王力争 避免的。由此产生的深刻矛盾使他们采取的中间政策往往落得两头不讨好。
对作为罗马人的帝治官而言,犹太民族和其他民族间的界限必须消除,这是顺应罗马 统治的前提条件。犹太民族在罗马帝国中只是一个从属群体,应尽快放弃自身的内部认 同感,视自己为独立于祖先之外的社会存在;应割裂与传统的联系,离于民族背景而在 社会生活中得到承认。帝治官们的实际作为表明他们要把犹太人的民族文化及其附属物 统统清除,使他们变成一个个符合罗马文化的、能被罗马价值系统全盘接受的、被罗马 化了的犹太人。总之,帝治官们误以为一个民族与其传统的联系会轻易消失,正是这种 非现实的态度不可避免地牺牲了罗马皇帝对犹太人的宽容政策。
这就是巴勒斯坦罗马化的两难所在。藩属王和帝治官都难以使巴勒斯坦犹太人接受罗 马文明:前者努力的结果是被指责为背叛犹太教,是民族罪人;后者强硬的立场遇到了 同样强硬的抵抗。于是,巴勒斯坦的各种矛盾被一再激化,最终以一种极端的形式爆发 出来。
罗马化强调罗马帝国在文化上的一体化。巴勒斯坦罗马化的个案显示:在希腊罗马文 化处于强势地位的政治环境里,非希腊罗马人若想实现自己的才能,具有弱势文化背景 的民族若想生存和延续,前提条件是要能接受希腊罗马文化;与此同时,罗马化不依个 人意志为转移,必要时,它会由罗马官员强行协助完成。这些不仅是罗马化的实质所在 ,也是任何不愿被罗马化的民族的困境和悲剧的根源所在,对一个传统积淀深厚的民族 而言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