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16世纪和17世纪前期英国的流民问题
尹虹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1年11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1年05期第30~37页
【作者简介】尹虹 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广州 510631
就历史发展而言,流民问题在各个历史时期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从16世纪开始的一个多世纪里,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中英国流民问题突出。流民问题为什么会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并成为英国政府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个时期流民有哪些特点?流民的状况怎样?鉴于失业、贫困、流浪问题是所有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必然会遇到的社会问题,英国是历史上最早出现近代意义上的失业、贫困和流浪问题的。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加深对历史的理解,亦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我国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阶段。本人据所掌握的资料,不揣浅陋,拟对此问题浅陈己见。
一
要理解16世纪英国人对流民的恐惧心理,就必须首先了解在16至17世纪前期流民人数增加的情况。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流浪问题“只是在十五世纪末和十六世纪初才成为普遍而持久的现象。这些流浪者人数非常多,单只英王亨利八世就曾下令绞死了七万二千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2-63页。)。16世纪英国的流民人数到底有多少?由于这方面的资料十分缺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份资料能准确地说明当时流民的人数,对整体人数只能作出大致笼统的估计,不过有些局部资料可供参考。
首先看看档案资料中提供的数据。1517年伦敦市在全城逐个选区进行调查登记,在此基础上开列了一份名单,目的是发放乞食徽章,允许佩戴者沿街乞讨。这份名单中全市共有1000名流民(注:艾德劳特:《伊丽莎白时期的恶棍和流民》(F.B.Aydelotte,Elizabethan Rogues and Vagabonds),牛津1913年版,附录1,第140页。)。1569年枢密院在全国实行“秘密监视和搜查”流民的计划。根据档案的记载,在1569-1572年的逮捕活动中,18个郡共有750名流民被逮捕;在1631-1639年的逮捕活动中,37个郡有2.6万人,其中有5000人左右的资料比较详细(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和被捕地)(注:倍尔:《都铎和斯图亚特前期英国贫民问题》(A.L.Beier,The Problem of the Poor in Tudor and Early Stuart England),伦敦和纽约1983年版,第32页。)。这两个数据并不能说明后一时期流民增加了34倍,因为两次搜捕涉及的郡数不同,覆盖的时间也不相同。以上是由枢密院组织的逮捕活动所得的数据。16至17世纪前期政府逮捕流民的活动在局部地区始终没有中断过。因此,地方档案里也有零星的记载。例如:艾塞克斯郡在上述第一次全国性的搜捕之前,1564-1567年已有132人被捕;沃里克郡仅首府里克城,在1580年至1587年7年多的时间里,被捕的流民有132人;约克郡北来丁区1596年春,短短的数月里,被捕的流民约达200名(注:帕里瑟:《伊丽莎白时代:都铎后期1547-1603年的英格兰》(D.M.Palliser,The Age of Elizabeth:England Under the Later Tudors 1547-1603),朗曼1983年版,第121页。)。一般说当时政府的档案资料有一定真实性,但残缺不全,不是年年有,郡郡有,所提供的数据准确程度也并非毫无疑问。总的说,数字偏低。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供的仅是被捕的流民的人数,与流民的实际总人数相差甚远。这个时期的流民以失业为主要特征,被捕的流民一般是身强体壮者(法令规定,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的属于救济之列,而非惩罚对象)。这就意味着被捕流民数字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更大的数目。因此,实际人数应数倍于所记载的被捕人数。现代学者倍尔在他的另一部著作中称,在17世纪30年代第二次全国性逮捕搜查中,根据治安官提供的资料估算,被定罪的乞丐流民占到那些到处游荡、等待救济的穷人的6%(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A.L.Beier,Masterless Men,The Vagrancy Problem in England 1560-1640),伦敦1987年版,第5页。)。按这个百分比推算,这个时期的流民总数5.5万人,包括爱尔兰乞丐、吉普赛人、前士兵和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内。英国人口1631年为489万,1639年为505万(注:米西尔:《英国历史统计》(B.R.Mitchell,British Historical Statistics),剑桥1988年版,第7页。),这个时期流民约占全国人口的1.1%。由此可见16世纪流民问题的严重程度。
大城市的贫困人口调查档案是考察流民人数的另一种重要资料。主要由圈地引发的移民流潮使城市人口迅速增加,流民也不断增加,正如布罗代尔所说:“城市无产者必须依靠外来的移民才能维持并扩大其行列。”(注:布罗代尔:《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3页。)城市是贫民比较集中的地区。从广义上说贫民包括流民在内,它不仅指那些只有有限的一点财产,又有固定职业和住所的穷人,而且也指穷困的、无家可归的失业者、流浪汉。前者生活困苦,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任何社会经济的突发事件都有可能使他们成为流民。由于城市贫困人口集中,而且人数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城市当局为防止骚乱和暴动,对贫民实行救济,在制定救济方案之前,组织人口调查。在伊丽莎白时代的贫困人口调查的资料中,最详细的是1570年诺里奇城的调查资料。它记载了534名男人,831名妇女及1007名儿童被列入必须获得救济才能生存的一类人之中,约占该城人口的8%。1616年,设菲尔德城的调查资料反映,全城2207人中,有725个乞食的穷人,还有140人生活艰难,只要生病两周就有可能成为乞丐,只有100人有能力捐献赈济穷人(注:帕里瑟:《伊丽莎白时代:都铎后期1547-1603年的英格兰》,第122页。)。英国最大的城市是伦敦,它始终处在发展之中,其人口增长比任何城市都快。在整个16世纪期间,有大批农村人口源源涌入。伦敦1524年时人口6万,1559年9万,至1625年,已达22.4万人(注:鲍维尔和库克:《英国历史事实》(K.Powell,&C.Cook,English Historical Facts 1485-1603),伦敦1977年版,第198页。)。现代社会史作家阿萨·勃里格斯说:“伦敦的外来移民中,至少有1/3仅能勉强维持生存。”“这座城市有可能成为全国的犯罪、骚乱与疾病的中心,使人怀有恐惧感。”(注: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2页。)到1594年,伦敦市长约翰·斯宾塞爵士估计,仅该城就有流民1.2万人(注:艾德劳特:《伊丽莎白时期的恶棍和流民》,第5页。)。从以上数据看出伦敦流民问题严重,具有一定典型性。
由于流民问题是当时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社会反映强烈,因此,当时人对流民的活动规模和人数也提出过一些看法和估计。16世纪90年代萨莫塞特治安法官爱德华·海克斯特在呈递给威廉·塞西尔的报告中说:“闲逛的士兵和其他健康的流民人数,每个郡在300至400人左右。”另外,每个郡还有30至40个吉普赛人。当时英格兰有40个郡,威尔士12个郡。由此推算,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流民共约2万人(注:艾德劳特:《伊丽莎白时期的恶棍和流民》,第167-173页。)。1597年一个康沃尔的地方官说,全国共有20万流民,他所在的郡就有1万人(注:肯特:《议员们对社会的态度》(J.Kent,Social Attitudes of Members of Parliament,1590-1624),伦敦1971年版,第97-98页。)。詹姆士一世时期,一个名叫斯坦莱的作家认为全国至少有8万流民(注:倍尔:《伊丽莎白时代英国的流民和社会秩序》(A.L.Beier,"Vagrants and the Social Order in Elizabethan England"),《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1974年第64号,第6页。)。
以上数据是否可信?16、17世纪英国没有全国的人口调查和统计,也没有失业人口登记,而流民又是一个不稳定的群体,由于生命周期和就业机会的变化,他们当中许多人在一生中都曾经历过无事可做的时期,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一生都是流浪汉,其身份和地位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战役之后,经济危机之时等,流民人数明显增加。17世纪二三十年代,个别教区的流民人数增加了2倍,有的甚至增加了10倍。所以流民的数目不可能固定不变。另外,流民流动性很大,在一个地方以流民乞丐的面目出现在公众面前,而在另一个地方则成为陌生人,记载上的重复或遗漏在所难免。这样就使所有的估计数字都仅能做为参考。
16世纪在英国历史上是一个经济迅速发展和变革的重要时期,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开始。对下层农民、手工业者、雇工来说,这是一个残酷的世纪。这种状况在进入17世纪后又延续了几十年。失业、矿产、饥饿、贫困、流浪现象从16世纪之初起便有增无已。因此,在整个16世纪英国发生过三次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此外,在局部地区暴乱和骚动时有发生,或有一触即发之势。尤其是在90年代情况最严重。1594-1598年连续5年闹灾荒,农业歉收,物价昂贵。另外战后复员的士兵人数增多,他们正酝酿起义。当时亲眼目睹了这些情况的文人学者和接触到这个问题的政府官员,都感受到问题的严重性。当然流民问题在各个时期、各个地区情况不尽相同,每个人对情况的掌握和了解亦有局限。因此,当时人关于流民人数的种种说法和估计数字相差悬殊,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就一般说,当时人所提供的数字多高于政府档案,不知其根据和来源,但从一个方面说明,都铎和斯图亚特前期流民问题确实严重。
二
16世纪英国流民的成份和其他阶层比较起来更为复杂。其中有一些是由于自身懒惰,不愿意劳动的流浪汉。这部分流民历朝历代都有,他们不是16世纪英国流民的主要成份。16世纪英国流民的主要成份是农民,是那些失去生产资料无所依托的农民。也有少数是失业的手艺人和曾经经营小手工业的破产工匠等。面对经济大潮的冲击,阶级关系的变化,思想观念的转变,地位下降,多数人不知所措,忍饥挨饿,靠极微薄的收入和救济为生。在封建社会,土地是财富的象征,是生存的手段。在人们的观念中,农业是正业。当时手工业还不发达,吸纳就业的人数有限,人们对它认识还不深,由于资金、市场需求和发展规模等各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吸收所有农业剩余劳动力。农民们习惯了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形式和生活模式,自给自足,对服务性行业的需要有限。从事这些行业的人,收入微薄,不足以维持生活,流民为了生活姑且为之。因此,像补锅匠、修鞋匠之类的行当均被视为流民从事的贱业。可以这样说,人们对正在变化中的世界还不能适应,就业观,择业观,世界观的转变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当人们失去土地时,不得不从事一些为人不齿的服务行当,流浪便成为必然。当时的评论家无一例外地对流民持否定态度。罗伯特·克劳雷称流民为不愿干活的伪装的骗子;哈里森称流民是吸血虫;托马斯·亚当斯说他们更愿意生病而不愿意工作(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86页。)。官方的法令亦认为流民厌恶劳动。事实上流民中多数人并非一生流浪,他们曾经劳动过或仍在受雇,只是职业不稳定,收入微薄,居无定所,间或流浪、乞食或者盗窃、抢劫,以致被捕,受到法律惩处。流民的职业种类很多,性质上差别很大。治安法官对流民的审问记录是了解流民职业的最有用的档案资料。资料反映多数流民曾有工作。1580-1587年沃里克130人中有77人(59%)有工作;切斯特郡1601-1630年,262人中144人(55%)有工作;莱丁1623-1641年,180人中114人(63%)有工作(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87页。)。他们的职业从自称的绅士到捕鼠人和拾破烂者,千差万别。莱丁114人中有80人从事不同职业,多为下层“低贱”的工作。总体上流民从事的职业1/3是生产食品、皮革制品、服装、金属器皿、采矿和建筑;至少有1/4是仆人、学徒、雇工、季节工;1/5是小商小贩、工匠、修补匠和艺人;1/10是士兵、水手。其他还有少量游医、学生、牧师和绅士(注:倍尔:《伊丽莎白时代英国的流民和社会秩序》,第13页。)。初看好象流民中没有人从事农业劳动,实际上许多仆人和劳工是从事农业劳动的,只是没有明确记录而已。从沃里克被捕流民的情况来看,有近一半的人称他们的职业和到处流浪有关。多数人是外出找工作,还有贩卖商品或追债的;有外出旅游,包括串亲戚、看病、到法庭提供证据或者游玩的;也有的人从事非法活动,其中主要是偷窃;此外,还有一些是无许可证的乞丐和骗子。当然,有偷窃嫌疑的人比承认的人多。很多人最初的动机都很单纯,但生活的艰辛与不幸使他们被迫犯罪。托马斯·莫尔1516年在《乌托邦》中指出人们成为流民和小偷并非个人的主观选择,而是社会和经济变革使然。但他的观点在当时并未引起重视。16世纪初官方认为行乞是个人主观行为。诺里奇当局抱怨说行乞是他们的主要工作,而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只不过是他们不光彩职业的一个幌子而已。当时人把小商贩等行当视为非法,说明人们对某些职业心存偏见。更重要的是英国的法令将小商贩、补锅匠、艺人、篱笆工等行业视为非法。另外,这些行当流动性大,具有许多流民的特征,因此,从事这些职业的人亦是流民。另一方面确有人借用这些职业流动性的特点进行偷窃活动,危及社会稳定,成为政府禁止的对象实属必然。
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被称为流民的人有以下几类:1.小商贩和修补匠。爱德华六世的法令要求对小商贩实行许可证制度。1572年和1597年法令中称其为非法职业。小商贩除了经营项目广,活动范围大,流动性强以外,还有另外两个原因令统治当局不安:一个是因为他们破坏了地方经济的垄断地位;另一个是流动的商贩构成职业团伙让当局感到不安。2.书贩。官方特别关注的还有书贩。1538年确立出版许可证制度。1556年成立出版商公司,联合行使出版检查和颁发许可证的代理权。该制度一直坚持到1695年。官方加强对图书出版市场的管理,主要原因是图书可能传播各种谣言或宗教异端思想,威胁到政权的稳定。3.流浪的艺人。1572年法令把包括幕间剧演员、乐师(不受贵族保护的)、剑师、驯兽人、魔术师等在内的所有演员均视为流民。1597年重申了该法令。1648年以后议会宣布所有演员都是流民,除有贵族保护或有特许状者外,所有演艺人员均被禁止演出。原因是政府认为他们通过演出传播不道德的思想,腐蚀青少年,财坏风气,有伤教化,散布邪说,亵渎神灵,聚众闹事,危害国家。另外,瘟疫流行时剧场是传播疾病的场所,当然应禁止聚会。4.游医。虽然医疗由国家控制,但非法行医现象仍十分普遍,对他们的处罚就是定为流民罪。但是游医存在的本身说明他们有市场,下层群众需要他们低廉的服务。游医的存在是建立在百姓的真实需要之上。尤其是缺医少药的林区、山区和沼泽地区,游医中个别经验丰富者,在为下层解决医疗问题上提供了帮助。但他们中多数人不懂医学知识,医疗事故屡屡发生,因此,从事这项职业的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流民。5.流浪的前士兵和水手。流民中的士兵和水手是流民成份中对社会威胁最大的一类。从1560至1640年流民中士兵和水手的人数增加得最快。1580年在伦敦他们仅占流民人数的1.5%,1620年和1640年增到12%;在艾塞克斯他们的人数到1597-1644年几乎占20%(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93页。)。政府最担心的是那些老兵。他们身经战火沥炼,经验丰富,谙熟武器,惯于散漫,难于适应平淡贫困的市民生活。6.流浪的学生和牧师。流民中还包括一些贫穷的学生和牧师,因为他们是流民中有学识的一类,性质基本相同,所以放在一起分析,二者的流浪史都很长。早期的圣徒曾到处传教,建修道院,托钵僧四处流浪、乞食、化缘。穷学生回家或转学也要流浪。16世纪政府进一步通过立法限制学生流浪乞食,违者将以流民罪被逮捕。1531年、1572年和1597年无许可证流浪和乞讨的学者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学者和牧师是社会中有学识、有思想、有见解之人,他们所受的教育与大陆和教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政府对他们格外谨慎、格外注意和限制。7.吉普赛人和外国流民。1530年法令规定吉普赛人中有偷窃行为者15日内离境,其他人是16日内离境,否则一律监禁并没收财产。24年以后,重罪犯由监禁改为死刑。1543、1554、1562年法令都有类似的规定。吉普赛人和本地流民一样遭驱逐、监禁,有的被判刑(注:特纳:《流民流浪和乞丐乞讨史》(C.J.R.Turner,A History of Vagrants and Vagrancy and Beggars and Begging),伦敦1987年版,第487页。)。流民中还有少量来自爱尔兰及其他国家的流民。他们也和吉普赛人一样遭到政府的镇压和驱逐。在法令中他们和小贩、篱笆工等一样并列为流民。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政府定为流民的人都是对社会构成一定威胁的人。而流民中的一些人的确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三
近代史学家艾德劳特认为:“16世纪的流浪汉远非一个软弱无能的和无害的阶层,他们代表了中世纪英格兰的一股坚实力量,他们凶恶、狡诈、胆大妄为。他们当中有政治、宗教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满者和煽动者。因而,他们不仅是有害的,而且是危险的。他们的存在足以使制定法律的人挖空心思寻找对策,包括制定法规和保证这些法规的执行。”(注:艾德劳特:《伊丽莎白时期的恶棍和流民》,第17页。)沃勒斯坦认为:“艾德劳特的观点和当时统治者的看法相去不太远,那就是将这些流浪者的问题看作一个社会问题。”(注: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
流民和乞丐处在社会的最底层,受到上层社会的歧视、蔑视、厌恶和憎恨。属于这类思想的言词几乎充斥当时所有有关的作品和档案中。历史资料中有关流民的记载主要记述的是他们非法乞食和所犯罪行。那么流民犯罪情况如何?是否如文学作品所描述的那样严重,如果存在,规模多大?如何组织?都有什么罪行?对现存社会构成多大危害?由于流民具有两重性,既有由于社会经济原因致贫的一面;也有欺骗、偷盗、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的另一面。因此,人们常常将贫民流浪汉和乞丐与恶棍、懒汉、不道德的人联系在一起,以至于有些贫民宁愿挨饿也不愿让人知道他的窘境,以免被人歧视。
根据地方官的调查,少数危险分子所犯罪行较为严重。多数流民都有不轨行为。根据被捕流民的档案,有偷窃嫌疑的占45%,流浪罪的16%,被捕原因不详者占23%,伪造乞食证者占5%,其余为杀人、欺诈和不道德者,分别占2%和3%。煽动罪和宗教异端也占类似的比例(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127页。)。流民犯罪中最多的是侵犯财产罪,一般均和生存有关。他们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地位。因此,他们的罪行一部分是因为他们的地位而不完全是他们的行为。按政府的标准流民都有犯罪嫌疑,不管实际犯罪与否,流浪本身就是犯罪,而且流民中有1/3犯有偷窃,抢劫,偶尔还有杀人,攻击教会和危害国家罪。毛泽东在其早年著作《中国农民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革命的态度》中分析五种流民的谋生方法时说:兵为“打”,匪为“抢”,盗为“偷”,丐为“讨”,娼为“媚”。英国部分流民的“谋生”手段也不外乎以下几种:1.扒窃。2.入室偷盗。3.以贿行骗。4.拦路抢劫。5.危害国家安全。总之,流民犯罪中恶性案件占少数,有组织的专业化行动也不多见,但不轨行为却极为普遍。代表有产者利益的政府镇压流民不仅因为他们所犯罪行,还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婚姻家庭对现有秩序构成直接威胁,破坏了社会稳定。
流民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多数是不合法、不稳定的。政府对流民在流浪路上建立的新关系感到不安。通奸、重婚和非法婚姻在流民中极易出现。1564年一个索尔兹伯里流民在埃克塞特被捕,他身边有两个妻子。另一流民向感化院的官员承认1604年他和四个女人结婚,有三人还活着。1604年法律规定重婚要被判死刑。流民中露水“夫妻”很多,大约有1/3的夫妇无法确定是否合法。例如:1584年—1640年莱斯特56对中有18对,1603年—1638年威尔特郡35对中有11对。还有撒谎的、逃跑的,至少有一半没有按教堂的规定结婚(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65、208页。)。流民对社会秩序构成的威胁也反映在对原有家庭的破坏上。当时人约翰·唐内姆1616年在他的《贫民请愿书》(1616年)中认为流民没有房屋,无视法律,沉于情欲,是“混乱的一群”。另一位观察家在1653年写道:他们“在树篱下结婚,在谷仓中生育,在篱笆下洗礼”。流民的家庭结构松散。从家庭中分离出来的多为单身男性。伦敦1516-1625年单身男性占70%。男性被逮捕的人数比女性高(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52页。)。官方档案中常用“健康”、“强壮”、“有力”、“精力旺盛”等词来形容流浪汉,一方面认为男性施暴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认为身体强壮流浪就等于懒惰。因此,男性流民比女性流民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恐惧,要花更大的力气去捕捉他们。流民中的单身女性是第二大群体。在流民中有些妇女有专门的任务和称谓。如:格莱格德·考莎专门乞讨奶酪、羊、麻等;奶妇专门乞讨牛奶、奶油和奶酪。流浪的单身女性多被指控为妓女而不是流浪罪。不论何种原因,流民家庭破碎在当时是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造成家庭瓦解有多种因素,最为普遍的是男性出走。如因贫穷外出谋生,躲避债务,家庭纠纷,逃避兵役和通奸等都是男性出走的原因。女性流民出走主要有三种情况:为寻找出走丈夫;外出当妓女和未婚先孕被迫离家流浪。有些妇女冒着被捕的危险去寻找丈夫。有个叫爱丽丝的妇女于1577年来南安普敦寻找她丈夫,丈夫没找到,而她却因流浪罪被锁在笼子里。女人离开丈夫和孩子的例子也不少。有些妇女由于贫穷被迫卖身。如:1560年阿格尼斯,只有14岁,在生母同意下在伦敦以每次6便士出卖肉体。大城市的妓女通常是职业化的,并与家庭分离,单独住在妓院。伦敦最臭名昭著的妓女聚集地是班克塞德。妓院遍布市区,很多妓女在街上拉客。1578年一个男子由于与一个叫凯特的妓女通奸被送进感化院。1627年一名叫玛格西的女子因“在夜里将手伸进男人的裤内”而被捕(注:斯通:《1500-1800年英格兰的家庭、性与婚姻》(L.Stone,The Family,Sex andMarriage in England,1500-1800),伦敦1977年版,第616-617页。)。
16世纪和17世纪初是非法生育的高峰期,未婚先孕现象很普遍。这主要是由于贫穷无力结婚和避孕工具原始或根本没有避孕造成的。当时婚龄一般在25岁以上。人们往往在婚外发泄性欲。男人有时找妓女,有时也找单身女子,结果导致非婚怀孕、私生和流浪等社会问题。有些未婚女子选择流浪目的是为了掩盖怀孕的事实。有些是父母要求,有些是主人或教区逼迫她们流浪,以使家庭和女子本人免受不贞之辱,她到外地把孩子生下来,她原在的教区和父母可以逃避供养她和孩子的责任。在伦敦有来自全国各地的这样一些女子。她们在阴暗的地方把孩子生下来,然后遗弃。因为在伦敦比较容易匿名。根据现代史家统计,在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期里,女性流民比例有所上升。1560年至1561年女性流民约占流民总数的1/5,1624年到1625年约占2/5。1619年至1622年在南沃克的圣萨瓦单身女子占一半以上,她们当中2/3有子女或怀孕(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53、185页注4。)。
家庭解体给子女带来了生活困难,因此流浪者中的青少年比重很大。21岁以下的流民约占40%-50%。1602年伦敦感化院被监禁者的名单中21岁以下的流民占97%,16岁以下占54%。1595年至1609年诺里奇21岁以下和16岁以下的流民所占比例分别是72%和52%。青少年流浪犯罪问题严重,引起当局的重视。在都铎时期的法令中对青少年往往单独作出规定。在1536、1547、1549、1572和1597年法令中规定禁止儿童乞讨和流浪,违者处以体罚和当学徒(注:平奇拜克和修伊特:《从都铎时代到18世纪英国社会中的儿童》(I.Pinchbeck,and M.Hewitt,Children in English Society,from Tudor Times to the Eighteenth Century),伦敦1969年版,第94-98页。)。少年流浪者有一些人是孤儿,他们生下来不久就过着流浪的生活;有些少年因父母死于瘟疫、或和主人吵架、或因和父母争吵而离家出走,成为流浪儿。流民对儿童的危害还表现在遗弃和偷婴等犯罪上,詹姆士一世时偷孩子已经成为一种职业。1621年两名妇女因偷小孩被送进感化院。1624年另外两名妇女因有“买卖儿童嫌疑”也被送进感化院。流民拐骗孩子,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出面乞讨骗钱或偷窃。因为儿童更容易博得人们的同情和怜悯,他们身轻体小,灵活善钻,易于行窃,流民正是利用儿童这些特点进行犯罪活动。资料上记载,1624年有一名妇女因专门让孩子乞食而被送进感化院(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68页。)。总之,流民的家庭关系不稳定,带来一系列问题,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前期,流民无论在人数、职业构成、犯罪、家庭生活等方面都具有与以往不同的特点,流民问题的确十分严重,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流民问题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造成的社会问题之一。代表有产者利益的政府用了一系列血腥立法来镇压流民,同时也在16世纪末英国出台了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为近代济贫法的制定及当代福利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1年11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1年05期第30~37页
【作者简介】尹虹 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广州 510631
一
要理解16世纪英国人对流民的恐惧心理,就必须首先了解在16至17世纪前期流民人数增加的情况。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流浪问题“只是在十五世纪末和十六世纪初才成为普遍而持久的现象。这些流浪者人数非常多,单只英王亨利八世就曾下令绞死了七万二千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2-63页。)。16世纪英国的流民人数到底有多少?由于这方面的资料十分缺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份资料能准确地说明当时流民的人数,对整体人数只能作出大致笼统的估计,不过有些局部资料可供参考。
首先看看档案资料中提供的数据。1517年伦敦市在全城逐个选区进行调查登记,在此基础上开列了一份名单,目的是发放乞食徽章,允许佩戴者沿街乞讨。这份名单中全市共有1000名流民(注:艾德劳特:《伊丽莎白时期的恶棍和流民》(F.B.Aydelotte,Elizabethan Rogues and Vagabonds),牛津1913年版,附录1,第140页。)。1569年枢密院在全国实行“秘密监视和搜查”流民的计划。根据档案的记载,在1569-1572年的逮捕活动中,18个郡共有750名流民被逮捕;在1631-1639年的逮捕活动中,37个郡有2.6万人,其中有5000人左右的资料比较详细(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和被捕地)(注:倍尔:《都铎和斯图亚特前期英国贫民问题》(A.L.Beier,The Problem of the Poor in Tudor and Early Stuart England),伦敦和纽约1983年版,第32页。)。这两个数据并不能说明后一时期流民增加了34倍,因为两次搜捕涉及的郡数不同,覆盖的时间也不相同。以上是由枢密院组织的逮捕活动所得的数据。16至17世纪前期政府逮捕流民的活动在局部地区始终没有中断过。因此,地方档案里也有零星的记载。例如:艾塞克斯郡在上述第一次全国性的搜捕之前,1564-1567年已有132人被捕;沃里克郡仅首府里克城,在1580年至1587年7年多的时间里,被捕的流民有132人;约克郡北来丁区1596年春,短短的数月里,被捕的流民约达200名(注:帕里瑟:《伊丽莎白时代:都铎后期1547-1603年的英格兰》(D.M.Palliser,The Age of Elizabeth:England Under the Later Tudors 1547-1603),朗曼1983年版,第121页。)。一般说当时政府的档案资料有一定真实性,但残缺不全,不是年年有,郡郡有,所提供的数据准确程度也并非毫无疑问。总的说,数字偏低。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供的仅是被捕的流民的人数,与流民的实际总人数相差甚远。这个时期的流民以失业为主要特征,被捕的流民一般是身强体壮者(法令规定,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的属于救济之列,而非惩罚对象)。这就意味着被捕流民数字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更大的数目。因此,实际人数应数倍于所记载的被捕人数。现代学者倍尔在他的另一部著作中称,在17世纪30年代第二次全国性逮捕搜查中,根据治安官提供的资料估算,被定罪的乞丐流民占到那些到处游荡、等待救济的穷人的6%(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A.L.Beier,Masterless Men,The Vagrancy Problem in England 1560-1640),伦敦1987年版,第5页。)。按这个百分比推算,这个时期的流民总数5.5万人,包括爱尔兰乞丐、吉普赛人、前士兵和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内。英国人口1631年为489万,1639年为505万(注:米西尔:《英国历史统计》(B.R.Mitchell,British Historical Statistics),剑桥1988年版,第7页。),这个时期流民约占全国人口的1.1%。由此可见16世纪流民问题的严重程度。
大城市的贫困人口调查档案是考察流民人数的另一种重要资料。主要由圈地引发的移民流潮使城市人口迅速增加,流民也不断增加,正如布罗代尔所说:“城市无产者必须依靠外来的移民才能维持并扩大其行列。”(注:布罗代尔:《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3页。)城市是贫民比较集中的地区。从广义上说贫民包括流民在内,它不仅指那些只有有限的一点财产,又有固定职业和住所的穷人,而且也指穷困的、无家可归的失业者、流浪汉。前者生活困苦,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任何社会经济的突发事件都有可能使他们成为流民。由于城市贫困人口集中,而且人数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城市当局为防止骚乱和暴动,对贫民实行救济,在制定救济方案之前,组织人口调查。在伊丽莎白时代的贫困人口调查的资料中,最详细的是1570年诺里奇城的调查资料。它记载了534名男人,831名妇女及1007名儿童被列入必须获得救济才能生存的一类人之中,约占该城人口的8%。1616年,设菲尔德城的调查资料反映,全城2207人中,有725个乞食的穷人,还有140人生活艰难,只要生病两周就有可能成为乞丐,只有100人有能力捐献赈济穷人(注:帕里瑟:《伊丽莎白时代:都铎后期1547-1603年的英格兰》,第122页。)。英国最大的城市是伦敦,它始终处在发展之中,其人口增长比任何城市都快。在整个16世纪期间,有大批农村人口源源涌入。伦敦1524年时人口6万,1559年9万,至1625年,已达22.4万人(注:鲍维尔和库克:《英国历史事实》(K.Powell,&C.Cook,English Historical Facts 1485-1603),伦敦1977年版,第198页。)。现代社会史作家阿萨·勃里格斯说:“伦敦的外来移民中,至少有1/3仅能勉强维持生存。”“这座城市有可能成为全国的犯罪、骚乱与疾病的中心,使人怀有恐惧感。”(注: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2页。)到1594年,伦敦市长约翰·斯宾塞爵士估计,仅该城就有流民1.2万人(注:艾德劳特:《伊丽莎白时期的恶棍和流民》,第5页。)。从以上数据看出伦敦流民问题严重,具有一定典型性。
由于流民问题是当时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社会反映强烈,因此,当时人对流民的活动规模和人数也提出过一些看法和估计。16世纪90年代萨莫塞特治安法官爱德华·海克斯特在呈递给威廉·塞西尔的报告中说:“闲逛的士兵和其他健康的流民人数,每个郡在300至400人左右。”另外,每个郡还有30至40个吉普赛人。当时英格兰有40个郡,威尔士12个郡。由此推算,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流民共约2万人(注:艾德劳特:《伊丽莎白时期的恶棍和流民》,第167-173页。)。1597年一个康沃尔的地方官说,全国共有20万流民,他所在的郡就有1万人(注:肯特:《议员们对社会的态度》(J.Kent,Social Attitudes of Members of Parliament,1590-1624),伦敦1971年版,第97-98页。)。詹姆士一世时期,一个名叫斯坦莱的作家认为全国至少有8万流民(注:倍尔:《伊丽莎白时代英国的流民和社会秩序》(A.L.Beier,"Vagrants and the Social Order in Elizabethan England"),《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1974年第64号,第6页。)。
以上数据是否可信?16、17世纪英国没有全国的人口调查和统计,也没有失业人口登记,而流民又是一个不稳定的群体,由于生命周期和就业机会的变化,他们当中许多人在一生中都曾经历过无事可做的时期,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一生都是流浪汉,其身份和地位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战役之后,经济危机之时等,流民人数明显增加。17世纪二三十年代,个别教区的流民人数增加了2倍,有的甚至增加了10倍。所以流民的数目不可能固定不变。另外,流民流动性很大,在一个地方以流民乞丐的面目出现在公众面前,而在另一个地方则成为陌生人,记载上的重复或遗漏在所难免。这样就使所有的估计数字都仅能做为参考。
16世纪在英国历史上是一个经济迅速发展和变革的重要时期,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开始。对下层农民、手工业者、雇工来说,这是一个残酷的世纪。这种状况在进入17世纪后又延续了几十年。失业、矿产、饥饿、贫困、流浪现象从16世纪之初起便有增无已。因此,在整个16世纪英国发生过三次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此外,在局部地区暴乱和骚动时有发生,或有一触即发之势。尤其是在90年代情况最严重。1594-1598年连续5年闹灾荒,农业歉收,物价昂贵。另外战后复员的士兵人数增多,他们正酝酿起义。当时亲眼目睹了这些情况的文人学者和接触到这个问题的政府官员,都感受到问题的严重性。当然流民问题在各个时期、各个地区情况不尽相同,每个人对情况的掌握和了解亦有局限。因此,当时人关于流民人数的种种说法和估计数字相差悬殊,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就一般说,当时人所提供的数字多高于政府档案,不知其根据和来源,但从一个方面说明,都铎和斯图亚特前期流民问题确实严重。
二
16世纪英国流民的成份和其他阶层比较起来更为复杂。其中有一些是由于自身懒惰,不愿意劳动的流浪汉。这部分流民历朝历代都有,他们不是16世纪英国流民的主要成份。16世纪英国流民的主要成份是农民,是那些失去生产资料无所依托的农民。也有少数是失业的手艺人和曾经经营小手工业的破产工匠等。面对经济大潮的冲击,阶级关系的变化,思想观念的转变,地位下降,多数人不知所措,忍饥挨饿,靠极微薄的收入和救济为生。在封建社会,土地是财富的象征,是生存的手段。在人们的观念中,农业是正业。当时手工业还不发达,吸纳就业的人数有限,人们对它认识还不深,由于资金、市场需求和发展规模等各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吸收所有农业剩余劳动力。农民们习惯了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形式和生活模式,自给自足,对服务性行业的需要有限。从事这些行业的人,收入微薄,不足以维持生活,流民为了生活姑且为之。因此,像补锅匠、修鞋匠之类的行当均被视为流民从事的贱业。可以这样说,人们对正在变化中的世界还不能适应,就业观,择业观,世界观的转变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当人们失去土地时,不得不从事一些为人不齿的服务行当,流浪便成为必然。当时的评论家无一例外地对流民持否定态度。罗伯特·克劳雷称流民为不愿干活的伪装的骗子;哈里森称流民是吸血虫;托马斯·亚当斯说他们更愿意生病而不愿意工作(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86页。)。官方的法令亦认为流民厌恶劳动。事实上流民中多数人并非一生流浪,他们曾经劳动过或仍在受雇,只是职业不稳定,收入微薄,居无定所,间或流浪、乞食或者盗窃、抢劫,以致被捕,受到法律惩处。流民的职业种类很多,性质上差别很大。治安法官对流民的审问记录是了解流民职业的最有用的档案资料。资料反映多数流民曾有工作。1580-1587年沃里克130人中有77人(59%)有工作;切斯特郡1601-1630年,262人中144人(55%)有工作;莱丁1623-1641年,180人中114人(63%)有工作(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87页。)。他们的职业从自称的绅士到捕鼠人和拾破烂者,千差万别。莱丁114人中有80人从事不同职业,多为下层“低贱”的工作。总体上流民从事的职业1/3是生产食品、皮革制品、服装、金属器皿、采矿和建筑;至少有1/4是仆人、学徒、雇工、季节工;1/5是小商小贩、工匠、修补匠和艺人;1/10是士兵、水手。其他还有少量游医、学生、牧师和绅士(注:倍尔:《伊丽莎白时代英国的流民和社会秩序》,第13页。)。初看好象流民中没有人从事农业劳动,实际上许多仆人和劳工是从事农业劳动的,只是没有明确记录而已。从沃里克被捕流民的情况来看,有近一半的人称他们的职业和到处流浪有关。多数人是外出找工作,还有贩卖商品或追债的;有外出旅游,包括串亲戚、看病、到法庭提供证据或者游玩的;也有的人从事非法活动,其中主要是偷窃;此外,还有一些是无许可证的乞丐和骗子。当然,有偷窃嫌疑的人比承认的人多。很多人最初的动机都很单纯,但生活的艰辛与不幸使他们被迫犯罪。托马斯·莫尔1516年在《乌托邦》中指出人们成为流民和小偷并非个人的主观选择,而是社会和经济变革使然。但他的观点在当时并未引起重视。16世纪初官方认为行乞是个人主观行为。诺里奇当局抱怨说行乞是他们的主要工作,而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只不过是他们不光彩职业的一个幌子而已。当时人把小商贩等行当视为非法,说明人们对某些职业心存偏见。更重要的是英国的法令将小商贩、补锅匠、艺人、篱笆工等行业视为非法。另外,这些行当流动性大,具有许多流民的特征,因此,从事这些职业的人亦是流民。另一方面确有人借用这些职业流动性的特点进行偷窃活动,危及社会稳定,成为政府禁止的对象实属必然。
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被称为流民的人有以下几类:1.小商贩和修补匠。爱德华六世的法令要求对小商贩实行许可证制度。1572年和1597年法令中称其为非法职业。小商贩除了经营项目广,活动范围大,流动性强以外,还有另外两个原因令统治当局不安:一个是因为他们破坏了地方经济的垄断地位;另一个是流动的商贩构成职业团伙让当局感到不安。2.书贩。官方特别关注的还有书贩。1538年确立出版许可证制度。1556年成立出版商公司,联合行使出版检查和颁发许可证的代理权。该制度一直坚持到1695年。官方加强对图书出版市场的管理,主要原因是图书可能传播各种谣言或宗教异端思想,威胁到政权的稳定。3.流浪的艺人。1572年法令把包括幕间剧演员、乐师(不受贵族保护的)、剑师、驯兽人、魔术师等在内的所有演员均视为流民。1597年重申了该法令。1648年以后议会宣布所有演员都是流民,除有贵族保护或有特许状者外,所有演艺人员均被禁止演出。原因是政府认为他们通过演出传播不道德的思想,腐蚀青少年,财坏风气,有伤教化,散布邪说,亵渎神灵,聚众闹事,危害国家。另外,瘟疫流行时剧场是传播疾病的场所,当然应禁止聚会。4.游医。虽然医疗由国家控制,但非法行医现象仍十分普遍,对他们的处罚就是定为流民罪。但是游医存在的本身说明他们有市场,下层群众需要他们低廉的服务。游医的存在是建立在百姓的真实需要之上。尤其是缺医少药的林区、山区和沼泽地区,游医中个别经验丰富者,在为下层解决医疗问题上提供了帮助。但他们中多数人不懂医学知识,医疗事故屡屡发生,因此,从事这项职业的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流民。5.流浪的前士兵和水手。流民中的士兵和水手是流民成份中对社会威胁最大的一类。从1560至1640年流民中士兵和水手的人数增加得最快。1580年在伦敦他们仅占流民人数的1.5%,1620年和1640年增到12%;在艾塞克斯他们的人数到1597-1644年几乎占20%(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93页。)。政府最担心的是那些老兵。他们身经战火沥炼,经验丰富,谙熟武器,惯于散漫,难于适应平淡贫困的市民生活。6.流浪的学生和牧师。流民中还包括一些贫穷的学生和牧师,因为他们是流民中有学识的一类,性质基本相同,所以放在一起分析,二者的流浪史都很长。早期的圣徒曾到处传教,建修道院,托钵僧四处流浪、乞食、化缘。穷学生回家或转学也要流浪。16世纪政府进一步通过立法限制学生流浪乞食,违者将以流民罪被逮捕。1531年、1572年和1597年无许可证流浪和乞讨的学者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学者和牧师是社会中有学识、有思想、有见解之人,他们所受的教育与大陆和教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政府对他们格外谨慎、格外注意和限制。7.吉普赛人和外国流民。1530年法令规定吉普赛人中有偷窃行为者15日内离境,其他人是16日内离境,否则一律监禁并没收财产。24年以后,重罪犯由监禁改为死刑。1543、1554、1562年法令都有类似的规定。吉普赛人和本地流民一样遭驱逐、监禁,有的被判刑(注:特纳:《流民流浪和乞丐乞讨史》(C.J.R.Turner,A History of Vagrants and Vagrancy and Beggars and Begging),伦敦1987年版,第487页。)。流民中还有少量来自爱尔兰及其他国家的流民。他们也和吉普赛人一样遭到政府的镇压和驱逐。在法令中他们和小贩、篱笆工等一样并列为流民。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政府定为流民的人都是对社会构成一定威胁的人。而流民中的一些人的确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三
近代史学家艾德劳特认为:“16世纪的流浪汉远非一个软弱无能的和无害的阶层,他们代表了中世纪英格兰的一股坚实力量,他们凶恶、狡诈、胆大妄为。他们当中有政治、宗教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满者和煽动者。因而,他们不仅是有害的,而且是危险的。他们的存在足以使制定法律的人挖空心思寻找对策,包括制定法规和保证这些法规的执行。”(注:艾德劳特:《伊丽莎白时期的恶棍和流民》,第17页。)沃勒斯坦认为:“艾德劳特的观点和当时统治者的看法相去不太远,那就是将这些流浪者的问题看作一个社会问题。”(注: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
流民和乞丐处在社会的最底层,受到上层社会的歧视、蔑视、厌恶和憎恨。属于这类思想的言词几乎充斥当时所有有关的作品和档案中。历史资料中有关流民的记载主要记述的是他们非法乞食和所犯罪行。那么流民犯罪情况如何?是否如文学作品所描述的那样严重,如果存在,规模多大?如何组织?都有什么罪行?对现存社会构成多大危害?由于流民具有两重性,既有由于社会经济原因致贫的一面;也有欺骗、偷盗、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的另一面。因此,人们常常将贫民流浪汉和乞丐与恶棍、懒汉、不道德的人联系在一起,以至于有些贫民宁愿挨饿也不愿让人知道他的窘境,以免被人歧视。
根据地方官的调查,少数危险分子所犯罪行较为严重。多数流民都有不轨行为。根据被捕流民的档案,有偷窃嫌疑的占45%,流浪罪的16%,被捕原因不详者占23%,伪造乞食证者占5%,其余为杀人、欺诈和不道德者,分别占2%和3%。煽动罪和宗教异端也占类似的比例(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127页。)。流民犯罪中最多的是侵犯财产罪,一般均和生存有关。他们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地位。因此,他们的罪行一部分是因为他们的地位而不完全是他们的行为。按政府的标准流民都有犯罪嫌疑,不管实际犯罪与否,流浪本身就是犯罪,而且流民中有1/3犯有偷窃,抢劫,偶尔还有杀人,攻击教会和危害国家罪。毛泽东在其早年著作《中国农民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革命的态度》中分析五种流民的谋生方法时说:兵为“打”,匪为“抢”,盗为“偷”,丐为“讨”,娼为“媚”。英国部分流民的“谋生”手段也不外乎以下几种:1.扒窃。2.入室偷盗。3.以贿行骗。4.拦路抢劫。5.危害国家安全。总之,流民犯罪中恶性案件占少数,有组织的专业化行动也不多见,但不轨行为却极为普遍。代表有产者利益的政府镇压流民不仅因为他们所犯罪行,还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婚姻家庭对现有秩序构成直接威胁,破坏了社会稳定。
流民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多数是不合法、不稳定的。政府对流民在流浪路上建立的新关系感到不安。通奸、重婚和非法婚姻在流民中极易出现。1564年一个索尔兹伯里流民在埃克塞特被捕,他身边有两个妻子。另一流民向感化院的官员承认1604年他和四个女人结婚,有三人还活着。1604年法律规定重婚要被判死刑。流民中露水“夫妻”很多,大约有1/3的夫妇无法确定是否合法。例如:1584年—1640年莱斯特56对中有18对,1603年—1638年威尔特郡35对中有11对。还有撒谎的、逃跑的,至少有一半没有按教堂的规定结婚(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65、208页。)。流民对社会秩序构成的威胁也反映在对原有家庭的破坏上。当时人约翰·唐内姆1616年在他的《贫民请愿书》(1616年)中认为流民没有房屋,无视法律,沉于情欲,是“混乱的一群”。另一位观察家在1653年写道:他们“在树篱下结婚,在谷仓中生育,在篱笆下洗礼”。流民的家庭结构松散。从家庭中分离出来的多为单身男性。伦敦1516-1625年单身男性占70%。男性被逮捕的人数比女性高(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52页。)。官方档案中常用“健康”、“强壮”、“有力”、“精力旺盛”等词来形容流浪汉,一方面认为男性施暴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认为身体强壮流浪就等于懒惰。因此,男性流民比女性流民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恐惧,要花更大的力气去捕捉他们。流民中的单身女性是第二大群体。在流民中有些妇女有专门的任务和称谓。如:格莱格德·考莎专门乞讨奶酪、羊、麻等;奶妇专门乞讨牛奶、奶油和奶酪。流浪的单身女性多被指控为妓女而不是流浪罪。不论何种原因,流民家庭破碎在当时是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造成家庭瓦解有多种因素,最为普遍的是男性出走。如因贫穷外出谋生,躲避债务,家庭纠纷,逃避兵役和通奸等都是男性出走的原因。女性流民出走主要有三种情况:为寻找出走丈夫;外出当妓女和未婚先孕被迫离家流浪。有些妇女冒着被捕的危险去寻找丈夫。有个叫爱丽丝的妇女于1577年来南安普敦寻找她丈夫,丈夫没找到,而她却因流浪罪被锁在笼子里。女人离开丈夫和孩子的例子也不少。有些妇女由于贫穷被迫卖身。如:1560年阿格尼斯,只有14岁,在生母同意下在伦敦以每次6便士出卖肉体。大城市的妓女通常是职业化的,并与家庭分离,单独住在妓院。伦敦最臭名昭著的妓女聚集地是班克塞德。妓院遍布市区,很多妓女在街上拉客。1578年一个男子由于与一个叫凯特的妓女通奸被送进感化院。1627年一名叫玛格西的女子因“在夜里将手伸进男人的裤内”而被捕(注:斯通:《1500-1800年英格兰的家庭、性与婚姻》(L.Stone,The Family,Sex andMarriage in England,1500-1800),伦敦1977年版,第616-617页。)。
16世纪和17世纪初是非法生育的高峰期,未婚先孕现象很普遍。这主要是由于贫穷无力结婚和避孕工具原始或根本没有避孕造成的。当时婚龄一般在25岁以上。人们往往在婚外发泄性欲。男人有时找妓女,有时也找单身女子,结果导致非婚怀孕、私生和流浪等社会问题。有些未婚女子选择流浪目的是为了掩盖怀孕的事实。有些是父母要求,有些是主人或教区逼迫她们流浪,以使家庭和女子本人免受不贞之辱,她到外地把孩子生下来,她原在的教区和父母可以逃避供养她和孩子的责任。在伦敦有来自全国各地的这样一些女子。她们在阴暗的地方把孩子生下来,然后遗弃。因为在伦敦比较容易匿名。根据现代史家统计,在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期里,女性流民比例有所上升。1560年至1561年女性流民约占流民总数的1/5,1624年到1625年约占2/5。1619年至1622年在南沃克的圣萨瓦单身女子占一半以上,她们当中2/3有子女或怀孕(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53、185页注4。)。
家庭解体给子女带来了生活困难,因此流浪者中的青少年比重很大。21岁以下的流民约占40%-50%。1602年伦敦感化院被监禁者的名单中21岁以下的流民占97%,16岁以下占54%。1595年至1609年诺里奇21岁以下和16岁以下的流民所占比例分别是72%和52%。青少年流浪犯罪问题严重,引起当局的重视。在都铎时期的法令中对青少年往往单独作出规定。在1536、1547、1549、1572和1597年法令中规定禁止儿童乞讨和流浪,违者处以体罚和当学徒(注:平奇拜克和修伊特:《从都铎时代到18世纪英国社会中的儿童》(I.Pinchbeck,and M.Hewitt,Children in English Society,from Tudor Times to the Eighteenth Century),伦敦1969年版,第94-98页。)。少年流浪者有一些人是孤儿,他们生下来不久就过着流浪的生活;有些少年因父母死于瘟疫、或和主人吵架、或因和父母争吵而离家出走,成为流浪儿。流民对儿童的危害还表现在遗弃和偷婴等犯罪上,詹姆士一世时偷孩子已经成为一种职业。1621年两名妇女因偷小孩被送进感化院。1624年另外两名妇女因有“买卖儿童嫌疑”也被送进感化院。流民拐骗孩子,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出面乞讨骗钱或偷窃。因为儿童更容易博得人们的同情和怜悯,他们身轻体小,灵活善钻,易于行窃,流民正是利用儿童这些特点进行犯罪活动。资料上记载,1624年有一名妇女因专门让孩子乞食而被送进感化院(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68页。)。总之,流民的家庭关系不稳定,带来一系列问题,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前期,流民无论在人数、职业构成、犯罪、家庭生活等方面都具有与以往不同的特点,流民问题的确十分严重,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流民问题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造成的社会问题之一。代表有产者利益的政府用了一系列血腥立法来镇压流民,同时也在16世纪末英国出台了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为近代济贫法的制定及当代福利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