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16-17世纪英国商人与政权
赵秀荣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1年06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1年02期第65~72页
【作者简介】赵秀荣 在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工作。北京 100872
从中世纪自然经济向近代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过渡,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过渡,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最早、最成功地发生在英国,这与面向市场、代表新经济的土地所有者、经营者、手工工场主、商人阶级影响、参与政治,分享政权有密切的关系。因为这样的过渡是一个涉及到整个社会利益再分配,生活方式根本改变的大事情,必然要引起整个社会的大动荡,大冲突,甚至是血与火的斗争,从而使经济问题表现为严峻的政治问题。只有代表商品经济、工业经济、资本主义的阶级分享了政权,在政治上有发言权的时候,这样的过渡才可能获得政治上的保证。有利于这些阶级的英国的血腥立法和自由放任主义政策,都证明了这一点。城市商人是这些阶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商人问题的研究已经引起国外史家的重视,如布瑞那教授出版了《商人与革命:1500-1653年商业变化,政治冲突和伦敦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波尔尼教授写了《英国商人》,但研究深度还远远不够。国内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基本还是空白。因此,本文拟以伦敦商人为重点,考察他们与政权的关系问题,希望能从其中得到有关英国近代社会兴起问题的些许启示。
一、商人同城市政权之间的关系
16、17世纪,在国内外贸易中积累了大量财富的富商巨贾,逐渐控制了城市政权,尤其以伦敦的情况最为典型。早在14、15世纪,当伦敦商人还属于中世纪市民等级的时候,便逐渐活跃在政治舞台上。作为纳税的第三等级,他们有权选派自己的代表参加全国议会,代表伦敦城市议会行使权力。到16世纪,伦敦商人的政治权力进一步扩大,完全控制了伦敦城,把持了城市政权,形成商人寡头集团。控制伦敦政权的主要是伦敦12大同业公会的成员及各贸易公司的主要人物。伦敦城的市长、市行政司法长官、参议院和市政议会完全掌握在他们手中,他们组成了一个排他的寡头集团,只吸收纯商人(mere merchant),排斥零售商。在16世纪的100年中,丝绸商同业公会有24人,呢绒商同业公会有17人,杂货商同业公会有14人任过市长,其余的几个同业公会中,都有六七人担任过市长(注:施托克马尔:《16世纪英国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6页。)。伦敦市长每年选举一次,任期一年,伊利莎白时代的46届市长全部是12个商人同业公会或贸易公司的头面人物(注:帕利舍:《伊利莎白时代》(Palliser,D.M.,The Age of Elizabeth,England under the Later Tudors 1547-1603),伦敦、纽约1992年版,第224页。)。在1601-1625年出任伦敦市长、郡长的,除两名郡长职业不详,两名郡长是染色业业主,一名市长是呢绒制造业主外,其余都是商人。
市长职位由商人把持,参议院也不例外。参议院是由26个区各选一名参议员组成,位置同样被12个同业公会和贸易公司的成员垄断。就以贸易公司的成员在参议院的影响来说,在1555-1570年间被选出的38位参议员中,至少有17人来自冒险商人公司,到1640年时,26个职位中的一半被利凡特公司或东印度公司的商人所占(注:布瑞那:《商人与革命》(Brenner,R.,Merchants and Revolution:Commercial Change,Political Conflict and London's Oversea Traders 1550-1653),剑桥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1-82页。)。参议院的任务是辅助市长执行王国政府的法令,维护城市的特权,作出行政决策。参议院通过它的活动中心——基尔特大厅操纵城市的各种机构。15世纪参议员的任期为12年,16世纪成为终身职,市长从他们当中选举产生。至于市政议会,它最重要的作用是讨论有关维持和扩大城市特权的问题,规模在200人左右,也大部分是12个同业公会会员。伦敦之外的其他城市的政权也把持在商人手中,如约克郡城的市长,1399-1509年的85任中,至少有68人是商人(注:刘景华:《城市转型与英国的勃兴》,中国纺织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伦敦商人通过控制市长职位、参议院的议席和市议会而完全控制了伦敦的政权。控制了城市政权的商人寡头,推行各项有利于商人的政策、法规,在与国王及封建贵族的关系中努力维护商人权益,从而又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利益。商人除了控制城市政权外,也影响,甚至控制了国王政府及议会。
二、商人同国王政府(包括议会)之间的关系
伦敦商人在国王政府中担任的主要是财政部门的官职。国王政府的财政代理人(国王财政代理人的职责主要是为国王借款)、关税的管理人员、造币厂官员大都由伦敦大商人出任,他们利用自己拥有的对国际货币、市场及对外贸易的知识为国王政府服务。在这方面,大商人托马斯·格勒善的贡献最大。他是三朝元老,供职于爱德华六世、玛丽、伊利莎白女王的政府。他对自己在爱德华六世一朝的工作这样评价:“当我接受这一工作时,国王陛下的信誉很不好,但到他晏驾之前,他在国内外商人中已享有很高的信誉,无论他想要多少钱都能借得到。他的敌人开始害怕他,因为别的国家的君主对这个国家的商品及陛下的评价是前所未有的高。而这些成就的取得是以我长期远离国家、妻儿老小,抛开自己的生意整整两年多为代价的。我在任职期间,从安特卫普到伦敦往返了400次之多,不断向国王和议会提交报告。”(注:波尔尼:《英国商人》(Bourne,F.,English Merchants),伦敦1886年版,第124页。)在玛丽一朝,格勒善虽受到政敌的排挤,但他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仍被称为“女王可以信赖的、深受爱戴的仆人”。伊利莎白一世继位,格勒善再次受到重用。
商人还为国王管理关税工作,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征税,编写港口书和关税帐册。商人里查德·布朗特一度负责征收关税,并在1552年10月被委派去收集南安普敦的补助金。享利·杰宁汉于1553年被任命为伦敦和南安普敦的克瑟密呢的质量监督员。此外大商人威廉·克利夫顿、托马斯·科舍尔以及爱德蒙·隆诺尔、弗朗西斯·罗宾森、托马斯·史密斯、里查德·扬也都曾出任过伦敦关税官员(注:威兰:《1555年的莫斯科商人》(Willan,T.S.,The Moscow Merchants of 1555),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16页。)。还有许多商人在国王造币厂工作,其中有约翰·约克(造币厂厂长)、托马斯·埃杰顿(造币厂的副财务主管)、威廉·汉弗莱、威廉·奈特、托马斯·格雷弗散德、威廉·比林斯利(化验主管)。
伦敦商人除了任职于国王政府,在财政上,对都铎王室的意义也十分重大。国王依靠商人寡头维持伦敦城的法律和秩序,贯彻王室和英国议会的统治意图。伦敦商人不仅承担了大部分的关税和议会补助金,而且当国王财政拮据时,还能从他们那里取得贷款。伦敦商人对王室的支持,主要换取的是种种贸易特许权。12个商人同业公会早就得到了国王的特许证书,对所经营的某一种或数种商品在城市有产销的垄断特权;对外贸易的股份公司和规约公司获得对一定贸易地区的独占权。这种政府许可的贸易垄断和独占,又进一步巩固了伦敦商人寡头集团的地位和权势。
商人除了积极参与城市、国王政府的政权外,还积极参加议会。议会是英国政治机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自宗教改革后,它的权力不断扩大,形成国王、上院、下院“三位一体”的政体,国王是其中的主体,有权召集或解散议会,但同时他的权力也受到议会的限制,这时英国是按“国王在议会中”的原则实行统治。在16、17世纪的议会中,商人议员的人数增加,据著名议会史专家哈斯勒研究,伊利莎白女王一朝议员“在阶级成分方面:就家庭出身而言,2603人中,6%出身于贵族,1%为无封号的显要大臣,57%为乡绅、骑士或缙绅,2%为律师,17%为商人,2%为自耕农以下阶层,15%不详(注: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Hasler,P.W.,The House of Commons 1558-1603)第1卷,伦敦1981年版,第12-13页。)。出身于商人家庭的议员1559年占议员总数的23%,1563年19%,1571年15%,1572年20%(见下表)。就本人成分而言,45%为乡绅,16%为工商业者,17%为律师(其中47%为乡绅出身,19%为商人出身),6%供职于显贵,8%为政府官员(注: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第1卷,第20页。)(见下表)。洛赫教授也说,到16世纪末,15%的议会议席都被商人占据(注:洛克:《都铎时期的下院》(Loach,Jennifer,Parliament under the Tudors),牛津1991年版,第117页。)。由此可见,就家庭出身而言,商人的比例仅次于乡绅或骑士、缙绅居第二位,就本人成分而言,商人的比例仅次于乡绅、律师,位居第三。商人在议会中的总人数就在15%-17%之间。
下院中议员的家庭出身(注: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第1卷,第14页。)
下院中议员的成分(注: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第1卷,第14页。)
商人在议会中人数增加,就有优势维护自己阶级的利益。他们使用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种种措施使议会通过有利于本阶级的议案。
三、商人通过议会维护其利益
据刘新成教授研究,英国议会的司法职能在都铎时期“已经褪尽”,亨利八世一朝,咨询与立法的职能融为一体,因此立法是都铎议会的主要职能(注: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154页。)。议会法案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16、17世纪这个重商主义的时代,以经济立法最为重要。据统计,在亨利八世后期的议会立法中涉及社会经济内容的占总数的75%(注:洛克:《都铎时期的下院》,第86页。),通过这些立法调节雇工工资,规定产品质量,制定学徒规则等等。这些事情都与商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他们通过其在议会中的代表努力通过有利于自身的法案,下面以伦敦为例说明之。
参加议会的伦敦商人努力维护伦敦的权益,几乎在每届议会上,他们都为自己的利益提出议案,即使在宗教改革期间也是如此。伦敦商人的提案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旨在保护本市工商业的发展,具体内容包括:争取经营权利,排除外来竞争者,禁止出口原材料和半成品,限制某些商品进口。这类提案一般由各同业公会提出。如鱼商同业公会为把雅茅斯等地的鱼贩从伦敦市排挤出去而提出禁止外地人在伦敦贩鱼的议案(注:阿切尔:《16世纪晚期的伦敦市民在议会内外的活动》(Archer,I.,"The London Lobbies in the Later Sixteenth Century"),《历史杂志》(The Historical Journal)第31卷,1988年第1期,第25、38页。);1566年酒商同业公会为取得出售进口酒的权利而提出“废除酒专卖法”议案(注:埃尔顿:《1559-1581年的英国议会》(Elton,G.R.,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1559-1581),剑桥1986年版,第84页。)。第二类属于伦敦工商业者争取经商自由的议案。如在1566-1567年议会上,酒商同业公会提出议案,呼吁废除1553年的某项法令,放松对酒进口的控制,虽然曾经遭到塞西尔的反对,但最终还是通过了。第三类是伦敦市内各同业公会彼此之间为争夺市场、原料,实现垄断经营而提出的议案。如伦敦城的羊毛商人一向负责为本城的制帽工匠提供羊毛,但是1552年的一纸议会法案剥夺了他们这项权利,制帽工匠的原料改由伦敦城的制衣工匠和定点批发商提供。为此,羊毛商人在1563和1571年两次向议会请愿,他们最后终于取得不受1552年法律约束的特权(注:转引自瓦登和梅:《下院日志》(Vardon,T.and May,T.E.,eds.,Journals of the House of Commons,1547-1628)第1卷,伦敦1803年版,第65、89页。)。从总体来说,伦敦商人在议会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一个基本目标,即最大限度地控制和保护本市的工商业,排除一切外来竞争,维护伦敦的利益。
商人除了亲自参加议会使有利于自己的法案获得通过外,还通过非正常途径对议员施加影响,主要的手段是行贿。每一个公司和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院外活动集团”或称之为“游说团”(political lobby),依照要议员们支持还是反对某一提案而决定贿赂他们的钱数。伦敦各公司在这方面特别积极,如东印度公司从建立之初就组织了一个有效的“院外集团”,经营美洲殖民地的伦敦商人在1649年也组织了“游说团”(注:格拉斯比:《17世纪英国的商界》(Grassby,Richard,The Business Community of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4-225页。)。伦敦商人们瞄准的目标是议会中的某个议员和他们的朋友,上至出席议会的政府官员、两院议长、两院秘书,下至议长助理、枢密大臣的家属、仆人以及有可能对他们的议案给予支持或偷偷向他们透漏议会进展情况的普通议员,通过贿赂这些人,或是为了取得他们对议案的支持,或是为了在审议程序上受到“优惠”(如提前审议),或是为了了解议会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对策。为此目的,商人所花不菲。如伦敦毛皮商同业公会在伊利莎白时期的“议会投资”总额超过160镑,酒桶制造业公会在1589-1598年三次议会期间共投入87镑17先令3便士,而酒商同业公会只在1593年一次会议就支出167镑。有时甚至为了支付“议会投资”的费用,商人公会需要征收“特别税”,如1593年酒商同业公会的年度总基金为427镑15先令8便士,该年“议会投资”占基金总数的38%,因此不得不向其成员征收“特别税”(注:迪恩:《公议案还是私议案?——伊利莎白时期英国的伦敦皮革工匠与立法》(Dean,D.M.,"Public or Private? London Leather and Legislation in Elizabethan England"),《历史杂志》(The Historical Journal)第31卷,1988年第3期,第540、546-547页。)。
商人公会的行贿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从封礼金、塞红包、送礼品到设宴款待、迎来送往,称得上不择手段。1571年,毛皮商同业公会为换取对本公会议案的支持,向约克市议员馈赠礼金,并大摆宴席,宴请利物浦和德比两地的议员,此外,还向议员托马斯·科尔赠送上等葡萄酒。他们的贿赂显然有效。比如托马斯·科尔就曾不遗余力地抨击与毛皮商同业公会相对立的伦敦鞋匠公会的议案。该公会还曾向女王的律师赠款20镑,以“感谢他在反对有损本公会成员利益的提案时所表现的友好态度”。甚至该律师的夫人也得到5镑的礼金。1575-1576年,伦敦啤酒商向“友好城市的议员”赠送了礼金,因为后者,“对下院那些于我们不利的提案给予了抵制”。会议结束后,他们又设宴款待了这些议员。伦敦市成衣商公会和武器制造商公会都曾经开列过“重点行贿对象”名单,并分析不同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行贿方式(注:迪恩:《公议案还是私议案?——伊利莎白时期英国的伦敦皮革工匠与立法》,第545-546页;洛克:《都铎时期的议会》,第118页。)。
综上所述,大商人们通过控制城市政权、在王国政府中任职,以及参加议会分享到政府中的部分权力,在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种对政权的参与给商人们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收益。这方面的例子以16世纪伦敦主要靠呢绒贸易致富的商人理查·格勒善父子最曲型。理查·格勒善是亨利八世时代著名的伦敦商人,其子托马斯·格勒善1543年加入丝绸商同业公会和冒险商人公司。托马斯在1553、1560、1570和1579年被选为丝绸商同业公会会长,被当时人誉为“商人之王”。从1551年起,先后成为爱德华六世、玛丽和伊利莎白驻安特卫普的财政代理人,积极从事呢绒贸易。冒险商人公司的章程规定,加入公司15年以上的商人,最多一次可以出口呢绒1000匹,但他利用特权一次就向安特卫普运出呢绒4500匹,卖给意大利商人。在1546-1551年期间,他所获纯利为15%,按这个利润率计算,他的资本每5年就可翻一番(注:拉姆齐:《都铎经济问题》(Ramsey,P.,Tudor Economic Problems),伦敦1963年版,第64页。)。他在商业经营中获得了巨额的财富,他为建交易所而购买土地的全部费用为3532镑17先令2便士,却声称,王室欠他的巨额债款达11,506镑18先令1/4便士。此外他还拥有多处住宅,最好的一所乡村住宅位于苏塞克斯的美菲尔德,是托马斯早年买下的,为此花费7553镑10先令8便士,它曾是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官邸、宫殿。此外在奥斯特利、贞特伍德也有住宅,在威斯塔克瑞储藏的货物价值1655镑1先令。他伦敦的公寓位于比瑟普盖特教区(Bishopgate St),仅家具就价值1127镑15先令8便士。死时遗留给妻子一大笔产业,年收入达2388镑,此外还留下了一笔慈善捐款(注:波尔尼:《英国商人》,第131页。)。
四、商人政治地位的经济基础、社会环境 伦敦的政权是基于财富之上的,因为各种官职都规定了财产资格的限制,并且担任各官职还要承担各种开销,因此只有富人才有任职资格,并能支付得起各种开支。如伦敦郡长的职位,1631年财产资格限定在1万镑以上,1640年参议员的财产资格也规定在1万镑以上。主要市政官职的财产资格,规定必须在1000-4000镑之间,若不到任要罚款500-1000镑(注:格拉斯比:《17世纪英国的商界》,第219页。)。不仅伦敦如此,其他外省城市也是一样,如布里斯托尔、约克、纽卡斯尔、兰开斯特和埃克塞特等,因此手中拥有大量财富的商人具有控制城市政权的优势。商人手中的大量财富是他们政治权力的基础。有的史学家认为从14、15世纪开始,直到17、18世纪,欧洲商人的地位和政治权力在世界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而英国这方面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那么这种政治地位的基础,即商人的财富情况如何呢?
在对外贸易的发展中,首先致富的自然是商人。当时的作家托马斯·威尔森(1560-1629)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就已经看到了这一点,而且对商人的财产状况作了观察,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在其著作《1600年的英格兰国家》中说,在他生活的那个年代,国家最富有的人是城市人(City men),诺里奇的29个参议员(一般说是富商,伦敦城尤其是这样)各有财产大约2万镑,在伦敦,这类人拥有的财产甚至多达10万镑,一个人除非他拥有5万镑或接近这个数目,否则就不能算富(注:斯通:《1540-1640年英国社会变化和革命》(Stone,L.,Social Change and Revolution in England 1540-1640),伦敦1968年版,第117-118页;波拉德和克罗斯利:《1805-1966年不列颠财富》(Pollard,S.& Crossley,D.W.,The Wealth of Britain 1805-1966),伦敦1968年版,第115页。)。这是当时人对城市富商财产状况的看法。
现代学者是根据孤儿监护法庭保存下来的财产清册、商人的遗嘱、税款(主要是议会通过的补助金)的评估等资料来研究商人的财产状况的。商人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两部分,前者指货币、库存商品、船只、金银餐具、饰品和家具什物等,后者指房屋和地产。在1585-1614年期间,孤儿监护法庭掌握了1581个享有特权的自由市民的财产清册,从中得知只有一个留下了财产3万镑,252人(16%)财产在1000镑以上,大多数人财产在500镑以下。这些指数公认符合当时所有自由市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的情况。另一现代学者乔丹参照各种资料,对伊利莎白时代城市商人的财产价值提出了一个平均数,伦敦商人是7780镑,布里斯托尔商人是1921镑,霍斯金斯提出埃克塞特商人是1913镑(不动产没有计算在内)(注:帕利舍:《伊利莎白时代》,第105页。)。以上反映的是商人财产价值的平均数,在16-17世纪中叶这150年间,各个时期,各个贸易公司与组织中,均有一批大商人,其财产数量远远超过此数,相当可观。
16世纪前期,伦敦作为全国最大的商业中心、金融中心的地位已清楚地显露出来,因此大商人、金融业主大都集中在这里。当时最重要、最富有的商人组织是冒险商人公司,它是个规约公司,成员在共同规章约束下从事个体经营,成功与否取决于个人的条件和经营情况。当公司人数达3000-4000时,权力掌握在40-50人手中,这部分人一般也是12个商人同业公会的头面人物,无疑也是最富有者。
此外伦敦的富商还集中在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组建的一批经营对外贸易与海外殖民扩张的公司中。这些公司大都是合股公司(亦有少数例外),合股制度是激励资本积累和运用的一个重要方式。有学者曾经作过估计,伊利莎白即位时投入合股公司的资本约1万镑,到1695年超过400万镑(注:利普森:《英国经济史》(Lipson,E.,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第3卷,伦敦1931年版,第217页。)。现代学者吉利斯皮说,由于商业的发展,国家的繁荣,涌现了一个日益成长壮大的商业资本家阶级,他们的投资能力提高,15世纪初冒险商人公司刚成立时,单个商人的投资(例如对呢绒贸易的投资)至多50镑,到17世纪初,投资于同一项买卖,资本少则5000镑,多则2万镑(注:吉利斯皮:《1700年前海外扩张对英国的影响》(Gillespie,J.E.,The Influence of Oversea Expansion on England to 1700),纽约1974年版,第160页。)。随着商人投资能力的提高,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往往参加多个贸易公司的活动,甚至参加贩奴和海上掠夺,投资额扩大了,虽有风险,有损失,盈利仍是主要的,因此商人的财富猛增。伊利莎白时代伦敦商人死时货币资产超过前述平均数的,即在8000镑以上的不乏其人(注:威兰:《1555年的莫斯科商人》,第79、118、81、105、87-88、79、130、81、97页。)。詹姆士一世时期的伦敦大商人财产更是可观,前面提到现代学者朗调查了这个时期140个伦敦商人的出身,同时也考察了他们的财产状况。在140个商人中,55个商人去世时动产超过2万镑,最富有的商人的财产还远远超过这个数字(注:朗:《詹姆士四世时期的伦敦商人的出身和抱负》(Lang,R.G.,"Social Origins and Social Aspirations of Jacobean London Merchants"),《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Review)第57卷,1974年第1期,第30页。)。1640年秋,王室从140个伦敦大商人那里得到5万镑,虽然这笔钱名义上是商人向国王提供的贷款,其实是商人们按他们财产比例送给国王的,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强迫性。1641年国王又通过这种方式从商人那里得到10万镑(注:布瑞那:《商人与革命》,第80-81页。)。不仅个别商人的情况如此,整个商界的财富都十分可观。
格拉斯比教授对英国17世纪商界的财产状况做了系统研究,他将伦敦商人按财产分为7个层次:最上层商人的财产在10万镑以上,拥有10万镑以上的被视为“巨富”(plum)。在1600-1660年期间,伦敦至少有10个商人在他一生中的某一时期财产达到10万镑。第二层商人的财产在3万—10万镑之间,在1660年以前这类商人至少有12个。第三层商人的财产介于2万—3万镑。具有进取心的商人的奋斗目标就是取得2万—2.5万镑,在伦敦,这类活跃的商人大约有60人。第四层商人的财产介于1万—2万镑,这一类人大约有300人。第五层财产介于5千—1万镑,约有600人。第六层是财产在500-5000镑之间的商人。第七层是小业主、手工业者、小商贩、代理人、食品供应者、小店主、他们的财产不足500镑,最容易受到工商业萧条的打击,这类人占英国商人阶层的大多数(注:格拉斯比:《17世纪的英国商界》,第247-249页。)。
格拉斯比教授估计,这个时期商业的利润率在8%-12%左右。按这个利润率计算,巨富们的年收入在6000镑以上,第二层商人的年收入在1800-6000镑之间,第三层商人的年收入在1000-1800镑之间,第四层商人的年收入在500-1000镑之间(注:格拉斯比:《17世纪的英国商界》,第258页。)。
综上所述,从经济上看,此时期的大批发商、贸易公司的大股东、金融业主、交易所的经纪人等等,实际上是早期的资产阶级分子。他们由于财富猛增,能从财政上支持王国政府,因此在政府和议会中取得一定的地位,至少获得了城市政权(伦敦是典型)。他们的利益同强大的中央政权相联结,因此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建立初期与王权联盟。这时他们已不是中世纪纳税的第三等级,而是专制王权的一个有力支柱。作为一个新兴的阶级,在詹姆士一世统治时期及以前,商人依赖王权,与王权联盟。商人的目的是求富,国王的目的是求强,因此双方互惠:国王能够,并且实际上已经为商人创造了经济特权,商人为王室提供贷款,税款及政治上的支持。商人经济上的优势奠定了他们政治权力的基础,英国商人积极参政促使英国较早地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1年06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1年02期第65~72页
【作者简介】赵秀荣 在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工作。北京 100872
一、商人同城市政权之间的关系
16、17世纪,在国内外贸易中积累了大量财富的富商巨贾,逐渐控制了城市政权,尤其以伦敦的情况最为典型。早在14、15世纪,当伦敦商人还属于中世纪市民等级的时候,便逐渐活跃在政治舞台上。作为纳税的第三等级,他们有权选派自己的代表参加全国议会,代表伦敦城市议会行使权力。到16世纪,伦敦商人的政治权力进一步扩大,完全控制了伦敦城,把持了城市政权,形成商人寡头集团。控制伦敦政权的主要是伦敦12大同业公会的成员及各贸易公司的主要人物。伦敦城的市长、市行政司法长官、参议院和市政议会完全掌握在他们手中,他们组成了一个排他的寡头集团,只吸收纯商人(mere merchant),排斥零售商。在16世纪的100年中,丝绸商同业公会有24人,呢绒商同业公会有17人,杂货商同业公会有14人任过市长,其余的几个同业公会中,都有六七人担任过市长(注:施托克马尔:《16世纪英国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6页。)。伦敦市长每年选举一次,任期一年,伊利莎白时代的46届市长全部是12个商人同业公会或贸易公司的头面人物(注:帕利舍:《伊利莎白时代》(Palliser,D.M.,The Age of Elizabeth,England under the Later Tudors 1547-1603),伦敦、纽约1992年版,第224页。)。在1601-1625年出任伦敦市长、郡长的,除两名郡长职业不详,两名郡长是染色业业主,一名市长是呢绒制造业主外,其余都是商人。
市长职位由商人把持,参议院也不例外。参议院是由26个区各选一名参议员组成,位置同样被12个同业公会和贸易公司的成员垄断。就以贸易公司的成员在参议院的影响来说,在1555-1570年间被选出的38位参议员中,至少有17人来自冒险商人公司,到1640年时,26个职位中的一半被利凡特公司或东印度公司的商人所占(注:布瑞那:《商人与革命》(Brenner,R.,Merchants and Revolution:Commercial Change,Political Conflict and London's Oversea Traders 1550-1653),剑桥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1-82页。)。参议院的任务是辅助市长执行王国政府的法令,维护城市的特权,作出行政决策。参议院通过它的活动中心——基尔特大厅操纵城市的各种机构。15世纪参议员的任期为12年,16世纪成为终身职,市长从他们当中选举产生。至于市政议会,它最重要的作用是讨论有关维持和扩大城市特权的问题,规模在200人左右,也大部分是12个同业公会会员。伦敦之外的其他城市的政权也把持在商人手中,如约克郡城的市长,1399-1509年的85任中,至少有68人是商人(注:刘景华:《城市转型与英国的勃兴》,中国纺织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伦敦商人通过控制市长职位、参议院的议席和市议会而完全控制了伦敦的政权。控制了城市政权的商人寡头,推行各项有利于商人的政策、法规,在与国王及封建贵族的关系中努力维护商人权益,从而又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利益。商人除了控制城市政权外,也影响,甚至控制了国王政府及议会。
二、商人同国王政府(包括议会)之间的关系
伦敦商人在国王政府中担任的主要是财政部门的官职。国王政府的财政代理人(国王财政代理人的职责主要是为国王借款)、关税的管理人员、造币厂官员大都由伦敦大商人出任,他们利用自己拥有的对国际货币、市场及对外贸易的知识为国王政府服务。在这方面,大商人托马斯·格勒善的贡献最大。他是三朝元老,供职于爱德华六世、玛丽、伊利莎白女王的政府。他对自己在爱德华六世一朝的工作这样评价:“当我接受这一工作时,国王陛下的信誉很不好,但到他晏驾之前,他在国内外商人中已享有很高的信誉,无论他想要多少钱都能借得到。他的敌人开始害怕他,因为别的国家的君主对这个国家的商品及陛下的评价是前所未有的高。而这些成就的取得是以我长期远离国家、妻儿老小,抛开自己的生意整整两年多为代价的。我在任职期间,从安特卫普到伦敦往返了400次之多,不断向国王和议会提交报告。”(注:波尔尼:《英国商人》(Bourne,F.,English Merchants),伦敦1886年版,第124页。)在玛丽一朝,格勒善虽受到政敌的排挤,但他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仍被称为“女王可以信赖的、深受爱戴的仆人”。伊利莎白一世继位,格勒善再次受到重用。
商人还为国王管理关税工作,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征税,编写港口书和关税帐册。商人里查德·布朗特一度负责征收关税,并在1552年10月被委派去收集南安普敦的补助金。享利·杰宁汉于1553年被任命为伦敦和南安普敦的克瑟密呢的质量监督员。此外大商人威廉·克利夫顿、托马斯·科舍尔以及爱德蒙·隆诺尔、弗朗西斯·罗宾森、托马斯·史密斯、里查德·扬也都曾出任过伦敦关税官员(注:威兰:《1555年的莫斯科商人》(Willan,T.S.,The Moscow Merchants of 1555),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16页。)。还有许多商人在国王造币厂工作,其中有约翰·约克(造币厂厂长)、托马斯·埃杰顿(造币厂的副财务主管)、威廉·汉弗莱、威廉·奈特、托马斯·格雷弗散德、威廉·比林斯利(化验主管)。
伦敦商人除了任职于国王政府,在财政上,对都铎王室的意义也十分重大。国王依靠商人寡头维持伦敦城的法律和秩序,贯彻王室和英国议会的统治意图。伦敦商人不仅承担了大部分的关税和议会补助金,而且当国王财政拮据时,还能从他们那里取得贷款。伦敦商人对王室的支持,主要换取的是种种贸易特许权。12个商人同业公会早就得到了国王的特许证书,对所经营的某一种或数种商品在城市有产销的垄断特权;对外贸易的股份公司和规约公司获得对一定贸易地区的独占权。这种政府许可的贸易垄断和独占,又进一步巩固了伦敦商人寡头集团的地位和权势。
商人除了积极参与城市、国王政府的政权外,还积极参加议会。议会是英国政治机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自宗教改革后,它的权力不断扩大,形成国王、上院、下院“三位一体”的政体,国王是其中的主体,有权召集或解散议会,但同时他的权力也受到议会的限制,这时英国是按“国王在议会中”的原则实行统治。在16、17世纪的议会中,商人议员的人数增加,据著名议会史专家哈斯勒研究,伊利莎白女王一朝议员“在阶级成分方面:就家庭出身而言,2603人中,6%出身于贵族,1%为无封号的显要大臣,57%为乡绅、骑士或缙绅,2%为律师,17%为商人,2%为自耕农以下阶层,15%不详(注: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Hasler,P.W.,The House of Commons 1558-1603)第1卷,伦敦1981年版,第12-13页。)。出身于商人家庭的议员1559年占议员总数的23%,1563年19%,1571年15%,1572年20%(见下表)。就本人成分而言,45%为乡绅,16%为工商业者,17%为律师(其中47%为乡绅出身,19%为商人出身),6%供职于显贵,8%为政府官员(注: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第1卷,第20页。)(见下表)。洛赫教授也说,到16世纪末,15%的议会议席都被商人占据(注:洛克:《都铎时期的下院》(Loach,Jennifer,Parliament under the Tudors),牛津1991年版,第117页。)。由此可见,就家庭出身而言,商人的比例仅次于乡绅或骑士、缙绅居第二位,就本人成分而言,商人的比例仅次于乡绅、律师,位居第三。商人在议会中的总人数就在15%-17%之间。
下院中议员的家庭出身(注: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第1卷,第14页。)
下院中议员的成分(注: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第1卷,第14页。)
商人在议会中人数增加,就有优势维护自己阶级的利益。他们使用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种种措施使议会通过有利于本阶级的议案。
三、商人通过议会维护其利益
据刘新成教授研究,英国议会的司法职能在都铎时期“已经褪尽”,亨利八世一朝,咨询与立法的职能融为一体,因此立法是都铎议会的主要职能(注: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154页。)。议会法案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16、17世纪这个重商主义的时代,以经济立法最为重要。据统计,在亨利八世后期的议会立法中涉及社会经济内容的占总数的75%(注:洛克:《都铎时期的下院》,第86页。),通过这些立法调节雇工工资,规定产品质量,制定学徒规则等等。这些事情都与商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他们通过其在议会中的代表努力通过有利于自身的法案,下面以伦敦为例说明之。
参加议会的伦敦商人努力维护伦敦的权益,几乎在每届议会上,他们都为自己的利益提出议案,即使在宗教改革期间也是如此。伦敦商人的提案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旨在保护本市工商业的发展,具体内容包括:争取经营权利,排除外来竞争者,禁止出口原材料和半成品,限制某些商品进口。这类提案一般由各同业公会提出。如鱼商同业公会为把雅茅斯等地的鱼贩从伦敦市排挤出去而提出禁止外地人在伦敦贩鱼的议案(注:阿切尔:《16世纪晚期的伦敦市民在议会内外的活动》(Archer,I.,"The London Lobbies in the Later Sixteenth Century"),《历史杂志》(The Historical Journal)第31卷,1988年第1期,第25、38页。);1566年酒商同业公会为取得出售进口酒的权利而提出“废除酒专卖法”议案(注:埃尔顿:《1559-1581年的英国议会》(Elton,G.R.,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1559-1581),剑桥1986年版,第84页。)。第二类属于伦敦工商业者争取经商自由的议案。如在1566-1567年议会上,酒商同业公会提出议案,呼吁废除1553年的某项法令,放松对酒进口的控制,虽然曾经遭到塞西尔的反对,但最终还是通过了。第三类是伦敦市内各同业公会彼此之间为争夺市场、原料,实现垄断经营而提出的议案。如伦敦城的羊毛商人一向负责为本城的制帽工匠提供羊毛,但是1552年的一纸议会法案剥夺了他们这项权利,制帽工匠的原料改由伦敦城的制衣工匠和定点批发商提供。为此,羊毛商人在1563和1571年两次向议会请愿,他们最后终于取得不受1552年法律约束的特权(注:转引自瓦登和梅:《下院日志》(Vardon,T.and May,T.E.,eds.,Journals of the House of Commons,1547-1628)第1卷,伦敦1803年版,第65、89页。)。从总体来说,伦敦商人在议会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一个基本目标,即最大限度地控制和保护本市的工商业,排除一切外来竞争,维护伦敦的利益。
商人除了亲自参加议会使有利于自己的法案获得通过外,还通过非正常途径对议员施加影响,主要的手段是行贿。每一个公司和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院外活动集团”或称之为“游说团”(political lobby),依照要议员们支持还是反对某一提案而决定贿赂他们的钱数。伦敦各公司在这方面特别积极,如东印度公司从建立之初就组织了一个有效的“院外集团”,经营美洲殖民地的伦敦商人在1649年也组织了“游说团”(注:格拉斯比:《17世纪英国的商界》(Grassby,Richard,The Business Community of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4-225页。)。伦敦商人们瞄准的目标是议会中的某个议员和他们的朋友,上至出席议会的政府官员、两院议长、两院秘书,下至议长助理、枢密大臣的家属、仆人以及有可能对他们的议案给予支持或偷偷向他们透漏议会进展情况的普通议员,通过贿赂这些人,或是为了取得他们对议案的支持,或是为了在审议程序上受到“优惠”(如提前审议),或是为了了解议会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对策。为此目的,商人所花不菲。如伦敦毛皮商同业公会在伊利莎白时期的“议会投资”总额超过160镑,酒桶制造业公会在1589-1598年三次议会期间共投入87镑17先令3便士,而酒商同业公会只在1593年一次会议就支出167镑。有时甚至为了支付“议会投资”的费用,商人公会需要征收“特别税”,如1593年酒商同业公会的年度总基金为427镑15先令8便士,该年“议会投资”占基金总数的38%,因此不得不向其成员征收“特别税”(注:迪恩:《公议案还是私议案?——伊利莎白时期英国的伦敦皮革工匠与立法》(Dean,D.M.,"Public or Private? London Leather and Legislation in Elizabethan England"),《历史杂志》(The Historical Journal)第31卷,1988年第3期,第540、546-547页。)。
商人公会的行贿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从封礼金、塞红包、送礼品到设宴款待、迎来送往,称得上不择手段。1571年,毛皮商同业公会为换取对本公会议案的支持,向约克市议员馈赠礼金,并大摆宴席,宴请利物浦和德比两地的议员,此外,还向议员托马斯·科尔赠送上等葡萄酒。他们的贿赂显然有效。比如托马斯·科尔就曾不遗余力地抨击与毛皮商同业公会相对立的伦敦鞋匠公会的议案。该公会还曾向女王的律师赠款20镑,以“感谢他在反对有损本公会成员利益的提案时所表现的友好态度”。甚至该律师的夫人也得到5镑的礼金。1575-1576年,伦敦啤酒商向“友好城市的议员”赠送了礼金,因为后者,“对下院那些于我们不利的提案给予了抵制”。会议结束后,他们又设宴款待了这些议员。伦敦市成衣商公会和武器制造商公会都曾经开列过“重点行贿对象”名单,并分析不同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行贿方式(注:迪恩:《公议案还是私议案?——伊利莎白时期英国的伦敦皮革工匠与立法》,第545-546页;洛克:《都铎时期的议会》,第118页。)。
综上所述,大商人们通过控制城市政权、在王国政府中任职,以及参加议会分享到政府中的部分权力,在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种对政权的参与给商人们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收益。这方面的例子以16世纪伦敦主要靠呢绒贸易致富的商人理查·格勒善父子最曲型。理查·格勒善是亨利八世时代著名的伦敦商人,其子托马斯·格勒善1543年加入丝绸商同业公会和冒险商人公司。托马斯在1553、1560、1570和1579年被选为丝绸商同业公会会长,被当时人誉为“商人之王”。从1551年起,先后成为爱德华六世、玛丽和伊利莎白驻安特卫普的财政代理人,积极从事呢绒贸易。冒险商人公司的章程规定,加入公司15年以上的商人,最多一次可以出口呢绒1000匹,但他利用特权一次就向安特卫普运出呢绒4500匹,卖给意大利商人。在1546-1551年期间,他所获纯利为15%,按这个利润率计算,他的资本每5年就可翻一番(注:拉姆齐:《都铎经济问题》(Ramsey,P.,Tudor Economic Problems),伦敦1963年版,第64页。)。他在商业经营中获得了巨额的财富,他为建交易所而购买土地的全部费用为3532镑17先令2便士,却声称,王室欠他的巨额债款达11,506镑18先令1/4便士。此外他还拥有多处住宅,最好的一所乡村住宅位于苏塞克斯的美菲尔德,是托马斯早年买下的,为此花费7553镑10先令8便士,它曾是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官邸、宫殿。此外在奥斯特利、贞特伍德也有住宅,在威斯塔克瑞储藏的货物价值1655镑1先令。他伦敦的公寓位于比瑟普盖特教区(Bishopgate St),仅家具就价值1127镑15先令8便士。死时遗留给妻子一大笔产业,年收入达2388镑,此外还留下了一笔慈善捐款(注:波尔尼:《英国商人》,第131页。)。
四、商人政治地位的经济基础、社会环境 伦敦的政权是基于财富之上的,因为各种官职都规定了财产资格的限制,并且担任各官职还要承担各种开销,因此只有富人才有任职资格,并能支付得起各种开支。如伦敦郡长的职位,1631年财产资格限定在1万镑以上,1640年参议员的财产资格也规定在1万镑以上。主要市政官职的财产资格,规定必须在1000-4000镑之间,若不到任要罚款500-1000镑(注:格拉斯比:《17世纪英国的商界》,第219页。)。不仅伦敦如此,其他外省城市也是一样,如布里斯托尔、约克、纽卡斯尔、兰开斯特和埃克塞特等,因此手中拥有大量财富的商人具有控制城市政权的优势。商人手中的大量财富是他们政治权力的基础。有的史学家认为从14、15世纪开始,直到17、18世纪,欧洲商人的地位和政治权力在世界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而英国这方面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那么这种政治地位的基础,即商人的财富情况如何呢?
在对外贸易的发展中,首先致富的自然是商人。当时的作家托马斯·威尔森(1560-1629)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就已经看到了这一点,而且对商人的财产状况作了观察,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在其著作《1600年的英格兰国家》中说,在他生活的那个年代,国家最富有的人是城市人(City men),诺里奇的29个参议员(一般说是富商,伦敦城尤其是这样)各有财产大约2万镑,在伦敦,这类人拥有的财产甚至多达10万镑,一个人除非他拥有5万镑或接近这个数目,否则就不能算富(注:斯通:《1540-1640年英国社会变化和革命》(Stone,L.,Social Change and Revolution in England 1540-1640),伦敦1968年版,第117-118页;波拉德和克罗斯利:《1805-1966年不列颠财富》(Pollard,S.& Crossley,D.W.,The Wealth of Britain 1805-1966),伦敦1968年版,第115页。)。这是当时人对城市富商财产状况的看法。
现代学者是根据孤儿监护法庭保存下来的财产清册、商人的遗嘱、税款(主要是议会通过的补助金)的评估等资料来研究商人的财产状况的。商人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两部分,前者指货币、库存商品、船只、金银餐具、饰品和家具什物等,后者指房屋和地产。在1585-1614年期间,孤儿监护法庭掌握了1581个享有特权的自由市民的财产清册,从中得知只有一个留下了财产3万镑,252人(16%)财产在1000镑以上,大多数人财产在500镑以下。这些指数公认符合当时所有自由市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的情况。另一现代学者乔丹参照各种资料,对伊利莎白时代城市商人的财产价值提出了一个平均数,伦敦商人是7780镑,布里斯托尔商人是1921镑,霍斯金斯提出埃克塞特商人是1913镑(不动产没有计算在内)(注:帕利舍:《伊利莎白时代》,第105页。)。以上反映的是商人财产价值的平均数,在16-17世纪中叶这150年间,各个时期,各个贸易公司与组织中,均有一批大商人,其财产数量远远超过此数,相当可观。
16世纪前期,伦敦作为全国最大的商业中心、金融中心的地位已清楚地显露出来,因此大商人、金融业主大都集中在这里。当时最重要、最富有的商人组织是冒险商人公司,它是个规约公司,成员在共同规章约束下从事个体经营,成功与否取决于个人的条件和经营情况。当公司人数达3000-4000时,权力掌握在40-50人手中,这部分人一般也是12个商人同业公会的头面人物,无疑也是最富有者。
此外伦敦的富商还集中在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组建的一批经营对外贸易与海外殖民扩张的公司中。这些公司大都是合股公司(亦有少数例外),合股制度是激励资本积累和运用的一个重要方式。有学者曾经作过估计,伊利莎白即位时投入合股公司的资本约1万镑,到1695年超过400万镑(注:利普森:《英国经济史》(Lipson,E.,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第3卷,伦敦1931年版,第217页。)。现代学者吉利斯皮说,由于商业的发展,国家的繁荣,涌现了一个日益成长壮大的商业资本家阶级,他们的投资能力提高,15世纪初冒险商人公司刚成立时,单个商人的投资(例如对呢绒贸易的投资)至多50镑,到17世纪初,投资于同一项买卖,资本少则5000镑,多则2万镑(注:吉利斯皮:《1700年前海外扩张对英国的影响》(Gillespie,J.E.,The Influence of Oversea Expansion on England to 1700),纽约1974年版,第160页。)。随着商人投资能力的提高,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往往参加多个贸易公司的活动,甚至参加贩奴和海上掠夺,投资额扩大了,虽有风险,有损失,盈利仍是主要的,因此商人的财富猛增。伊利莎白时代伦敦商人死时货币资产超过前述平均数的,即在8000镑以上的不乏其人(注:威兰:《1555年的莫斯科商人》,第79、118、81、105、87-88、79、130、81、97页。)。詹姆士一世时期的伦敦大商人财产更是可观,前面提到现代学者朗调查了这个时期140个伦敦商人的出身,同时也考察了他们的财产状况。在140个商人中,55个商人去世时动产超过2万镑,最富有的商人的财产还远远超过这个数字(注:朗:《詹姆士四世时期的伦敦商人的出身和抱负》(Lang,R.G.,"Social Origins and Social Aspirations of Jacobean London Merchants"),《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Review)第57卷,1974年第1期,第30页。)。1640年秋,王室从140个伦敦大商人那里得到5万镑,虽然这笔钱名义上是商人向国王提供的贷款,其实是商人们按他们财产比例送给国王的,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强迫性。1641年国王又通过这种方式从商人那里得到10万镑(注:布瑞那:《商人与革命》,第80-81页。)。不仅个别商人的情况如此,整个商界的财富都十分可观。
格拉斯比教授对英国17世纪商界的财产状况做了系统研究,他将伦敦商人按财产分为7个层次:最上层商人的财产在10万镑以上,拥有10万镑以上的被视为“巨富”(plum)。在1600-1660年期间,伦敦至少有10个商人在他一生中的某一时期财产达到10万镑。第二层商人的财产在3万—10万镑之间,在1660年以前这类商人至少有12个。第三层商人的财产介于2万—3万镑。具有进取心的商人的奋斗目标就是取得2万—2.5万镑,在伦敦,这类活跃的商人大约有60人。第四层商人的财产介于1万—2万镑,这一类人大约有300人。第五层财产介于5千—1万镑,约有600人。第六层是财产在500-5000镑之间的商人。第七层是小业主、手工业者、小商贩、代理人、食品供应者、小店主、他们的财产不足500镑,最容易受到工商业萧条的打击,这类人占英国商人阶层的大多数(注:格拉斯比:《17世纪的英国商界》,第247-249页。)。
格拉斯比教授估计,这个时期商业的利润率在8%-12%左右。按这个利润率计算,巨富们的年收入在6000镑以上,第二层商人的年收入在1800-6000镑之间,第三层商人的年收入在1000-1800镑之间,第四层商人的年收入在500-1000镑之间(注:格拉斯比:《17世纪的英国商界》,第258页。)。
综上所述,从经济上看,此时期的大批发商、贸易公司的大股东、金融业主、交易所的经纪人等等,实际上是早期的资产阶级分子。他们由于财富猛增,能从财政上支持王国政府,因此在政府和议会中取得一定的地位,至少获得了城市政权(伦敦是典型)。他们的利益同强大的中央政权相联结,因此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建立初期与王权联盟。这时他们已不是中世纪纳税的第三等级,而是专制王权的一个有力支柱。作为一个新兴的阶级,在詹姆士一世统治时期及以前,商人依赖王权,与王权联盟。商人的目的是求富,国王的目的是求强,因此双方互惠:国王能够,并且实际上已经为商人创造了经济特权,商人为王室提供贷款,税款及政治上的支持。商人经济上的优势奠定了他们政治权力的基础,英国商人积极参政促使英国较早地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