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赔偿外交:二战后日本重返东南亚市场的策略
徐康明/张勤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1年04期
【原文出处】《思想战线(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昆明)2001年01期第126~131页
【英文标题】Compensation Diplomacy: Japan's Tactic in Regaining Its Share of Southeast Asian Markets after WWⅡ
   XU Kang-ming,ZHANG Qin
   (XU Kang-ming,Department of History, School of the Humani-ties,Yunnan University;ZHANG Qin.Research Center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650091)

【作者简介】徐康明(1943—),男,云南昭通人,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世界现代史及国际关系研究;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张勤(1971-),女,云南昭通人,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东亚国际关系研究。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云南 昆明,650091

【内容提要】经济外交在战后日本外交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东南亚的赔偿外交是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的起步点。日本以战后赔偿为敲门砖,敲开了东南亚广大市场的大门,开辟了对东南亚扩大出口之路,使日本资本得以大规模重返东南亚。
Economy diplomacy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Japan's diplomatic activities after WWⅡ. The Japanese compensation diplomacy aimed at Southeast Asia became the starting point of its economy diplomacy. Through compensation diplomacy, Japan opened the paths to Southeast Asian markets and expanded its export to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In this way, Japan regained its share of markets there.
【关 键 词】日本/东南亚/经济外交/赔偿外交Japan/Southeast Asia/economy diplomacy/compensation diplo-macy


    中图分类号: F753.1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 -778X(2001)01-0126-05
    日本对东南亚的经济外交,是从20世纪50年代以战争赔偿为内容的赔偿外交开始的。“赔偿外交”是战后日本对东南亚最初开展的重大外交活动,是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的起步点,也是战后日本咄咄逼人的输出至上的国际经济战略的发端。
      一、美国对日占领政策及赔偿方针的改变
    1945年8月,日本在美、苏、 中三大反法西斯盟国和亚洲各国抗日军民的打击下战败投降。然而,占领日本的却是美国一家。美国于1945年9月23日公布了“占领初期美国对日基本政策”, 其出发点是确保日本“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并“建立一个以支持美国为目的而负责的政府”。(注:何春超等编:《国际关系史》,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6页。)战后初期,美国解散了日本军队,推行土地改革,解散财阀,采取了分割大托拉斯等改革措施。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制订了拆除日本本土大部分工业设施充作赔偿的严厉方案。并以欧美资本主义民主为模式,以抑制日本军国主义复活为目的,制定了“以和平主义、民主主义、尊重基本人权为核心”的新宪法。这些政策、措施在客观上打击了日本的封建势力,对战后日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但其根本目的,却是为了迫使日本在政治上、经济上从属于美国。
    40年代后期,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变,世界分化为以美苏为中心的两极,东西方的“冷战”日益激化,随着亚洲民族解放运动不断高涨,尤其是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使美国独占中国、依靠中国“遏制”苏联的企图变成泡影。美国开始改变对日政策。1948年1月6日,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发表演说时宣布:新的“对日占领政策是扶植强有力的日本政府。我们不仅要使日本能够自立,还必须把它培养成为坚强而安定的民主主义国家,以便起到可以防御在远东方面发生新的共产主义威胁的堡垒作用”。(注:何春超等编:《国际关系史》,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40页。)不久, 美国制定了使日本“在美国的援助和亚洲各国的合作下谋求经济自立”的政策。同年 9月,放宽禁止垄断法,为日本引进外资提供方便。对于日本资本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随着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改变,战争赔偿政策经历了从极其严厉到十分宽大的变化。根据《波茨坦宣言》,日本必须进行实物赔偿。战后初期,美国政府的政策以消除日本潜在战力、防范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为主要目的,制订了严厉的赔偿方案。美国总统特使鲍莱提出的赔偿方案,要求日本拆去占平时生产能力约三成的设施,如钢铁工业要拆去3/4的设施,使日本的生活水准不高于在战时蒙受损失的东南亚各国。“冷战”开始后,斯特赖克调查团接受美国陆军部的委托来日本作第二次调查,于 1948年3月提出报告书,指出拆去日本的生产设施对美国不利,会阻碍日本的自立,劝告美国政府不要为了赔偿而拆去这些设施。此后美国关于日本的赔偿方案转为比较缓和的“中间赔偿”,进而转为“无赔偿”方案。“无赔偿”方案理所当然地遭到亚洲许多国家的强烈反对,但在美国的主导下,最终仍然形成了对日本非常有利的妥协结果,即赔偿条件十分宽大的《旧金山对日和约》。《旧金山对日和约》第14条规定“兹承认,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应向盟国支付赔偿。但也承认,如果可能生存的经济是应当维持的话,则日本国的现有资源不足以使日本国对上述全部损害和痛苦作完全的赔偿,并同时履行债务”,“日本国应立即同那些其现有领土被日军占领并遭受到日本的损害的盟国进行谈判,只要后者有此要求的话。日本可通过向当事国提供生产、沉船打捞等劳务,来达到赔偿损害的目的。”(注:《国际条约集》(1950~1952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 340~ 341页。)该条款虽然肯定了日本负有战争赔偿的义务,但在赔偿的数额和方式上,做出了对日本十分有利的规定。这就给恢复独立后的日本开展赔偿外交埋下了伏笔。
    1951年5月,美国占领当局发表声明, 表示美国将帮助日本同东南亚国家建立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
      二、日本重返东南亚的动因及其对战争赔偿的态度
    1951年9月旧金山对日和约签订之后,日本开始把目光转向东南亚。这是由当时日本的国内外环境造成的。
    首先是日本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美国占领期间推行的改革为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从1945年到1951年,美国通过“占领地区救济基金”和“占领地区经济复兴基金”的名义,向日本提供了19.54亿美元的援助。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 日本成为侵朝美军军需品供应地。从1951年到1953年朝鲜停战协定签字,日本接受美国侵朝战争的“特需”达24亿美元。(注:朱振明:《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关系的发展》,《现代国际关系》1989年第4期。 )这些资金为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输血”作用。日本政府在国内采取发展粮食生产以解决粮食危机,发展轻工业和轻机械工业以积累资金,发展以煤炭工业为中心的基础产业为工业发展提供动力等政策和措施。到1951年,日本国民生产总值恢复到战前水平。1955年,除了进口贸易外,人均国民收入、制造业、劳动生产率、生产设备总量、实际国民总投资、农业生产等都已达到或超过战前水平,实现了经济恢复的战略目标。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对能源和其它资源的需求迅速增长,这对能源和资源贫乏的日本来说是急需解决的大问题。积极向海外寻求资源,成为日本进一步发展经济的关键。在战前和战中,日本主要从中国大陆和东南亚地区掠夺所需的能源和资源。战后日本向美国一边倒。在美国控制下,日本与新中国的政治经济联系被切断了。于是,日本遂把目光转向地理毗邻而且资源丰富的东南亚。
    其次,1953年7月26日,朝鲜停战协定签署,长达3年的朝鲜战争终于结束了。日本因战争特需而发展起来的工业生产能力急需获得新的市场;而几年前订购的大量设备此时正源源不断地到货,迫切需要支付外汇,日本的国际收支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加之英法等欧洲工业国对日本实行贸易歧视,日本商品暂时不具备在欧美市场角逐的能力,只有东南亚地区是日本扩大出口最有希望的市场。
    再次,刚从政治上脱离殖民地状态的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尚处于恢复之中。战后初期,菲律宾、泰国、缅甸、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受到饥荒、经济萧条、疾病及政治动荡的多种困扰,经济发展面临缺少资金与技术的严重困难。为了发展经济,东南亚国家急需资金和技术,它们有与日本进行合作交流的愿望。50年代,东南亚国家正着手制定以变革殖民地经济为主要内容的工业化政策,这就为日本重返东南亚提供了合适的机遇。
    《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签订,使日本在赔偿问题上获得了相当有利的条件。和约只规定了“劳务赔偿”的原则,对赔偿金额、支付期、支付内容等都未作具体规定。日本政府钻了条款中这些空子,决定采取提供以资本货物为中心的实物赔偿方式。资本货物指经济开发工程项目及关联机械设备、产业机械设备和社会基础设施等生产资料产品。日本决定进行资本货物赔偿的考虑是:1.能扩大对东南亚的出口,确保市场。通过赔偿各种成套设备,不仅能保证今后的继续出口,而且能增加配套产品、辅助设备的出口,形成出口乘数效应;2.赔偿用于矿山开发的设备,有利于保证和扩大从东南亚的资源进口;3.日本国内产业政策把“重化工业化”作为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而赔偿以日本竞争力较差的机械产品为主,既能扩大日本重工业的生产规模,扩大这些产品的国际市场,又能在东南亚市场上锻炼竞争力,为日后打进欧美市场作准备。(注:〔日〕中冈三益编:《战后日本的对亚洲经济政策史》,亚洲经济研究所,1981年版,第109页,第131页。)
    日本对开展赔偿外交的国际环境和可行性也作了分析,结论是:1.日本不依靠美援而重开同东南亚的经济交往,符合美国的亚洲战略,这虽然会侵蚀美国在东南亚的部分市场,但美国财大气粗,对日本商品的竞争力颇为轻视,因此会支持至少默认日本的行动;2.东南亚各国有着希望早日获得赔偿以利经济发展的愿望;3.如果日本反复力陈资本货物赔偿方式对东南亚各国经济带来的好处,各国最后能接受这一方式;4.日本经济恢复较快,能够负担适当数量的赔偿;5.当时日本的出口以消费资料为主,以资本货物为主的赔偿不会与一般出口发生竞争。(注:〔英〕劳伦斯·奥尔森著:《日本在战后亚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1页。)
    基于以上考虑,日本对解决赔偿问题的态度变得积极起来,于1953年9月派出以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为团长的代表团,对菲律宾、 印尼和缅甸进行了访问,并就赔偿问题交换意见,从而拉开了媾和后赔偿外交的序幕。
      三、与东南亚国家签订赔偿条约的过程及条约内容
    日本的赔偿外交以缅甸作为突破口。日缅之间关于赔偿问题的正式交涉是从1953年9月冈崎访缅后开始的。1954年8月,缅甸派工业部长兼代理外长吴觉迎为首的代表团访日,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正式谈判。谈判中,缅方要求的赔偿额与同年 4月日本对菲律宾提出的赔偿额相同,即赔偿与经济合作“4亿美元 20年付清”。对此,日本提出最后妥协案:10年支付2亿美元,每年支付 2000万美元。缅方予以接受,但要求日本最后按照对其他国家的赔偿额,再给予补偿,即所谓的“再研究条款”。同年11月5日,双方在仰光签署《日缅和平条约》、 《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并宣布两国建交。赔偿协定规定:日本以劳务和产品作为赔偿,共计2亿美元,10年内付清;另以投资合办企业的方式, 10年内提供5000万美元的劳务和生产资料;在5000万美元中,2000万美元为长期借款;合办企业的出资比例为6∶4(缅6,日4);解决对其他国家的赔偿后,再研究对缅甸予以补偿。(注:〔日〕安原和雄等著:《战后日本外交史(4)通往先进国家的道路》,三省堂,1984年版,第128页。)
    日缅赔偿协定作为与其他国家签订赔偿协定的范本,其示范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与《旧金山对日和约》所规定的“服务”赔偿不同,其主要的赔偿内容为“产品”,使日本产品更容易打入东南亚市场;二是受赔国要求的赔偿额被大大压缩,代之以提供少量的“劳务”和“产品”用于两国的“经济合作”。缅甸最初提出的赔偿额是25亿美元,而赔偿协议确定为 2亿美元,并且分10年赔偿。在赔偿之外,为加强日缅“经济合作”,日本在10年内向缅甸政府提供5000万美元的“劳务”和“产品”。表面上看,这两项内容并无大的区别,均由日本提供“劳务”和“产品”。实际上,后者明确写着用于“缅甸联邦政府或人民同日本人民之间的共同企业”。所谓“经济合作”,实际上是日本以实物投资的形式与缅甸联合开办企业。对于缅甸政府来说,前者要按照战争的损失情况在国内进行分配,后者则是由政府支配。总之,日本不但向缅甸政府表示了“合作”,而且使日本的“产品”比“赔偿”更容易打开缅甸的市场。这是日本在赔偿中运用经济外交的一个重要举措。
    1955年10月8日,日缅在仰光签署了《日缅赔偿实施协定细则》。1959年4月,在日本结束对越赔偿交涉后, 缅方根据赔偿协定中的“再研究条款”,强烈要求日本对其进行补偿。日方在坚持不增加赔偿总额的条件下,对缅甸提供无偿的经济援助。1965年4月16日, 日本与缅甸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关于经济开发借款的换文》。前者规定:在此后12年间,日本向缅甸提供1.4亿美元的无偿援助, 以此作为向缅甸的再次赔偿;后者规定,在此后6年间日本向缅甸提供 3000万美元的借款。至此,日本与缅甸之间的赔偿问题基本解决。
    日本开展赔偿外交的第二个对象是菲律宾。1953年10月冈崎访问菲律宾后,日本政府于同年年底任命原马尼拉驻外事务所所长大野胜已为公使,同时启用财界人士永野护、村田省藏等作为政府代表和首席全权代表,于1954年2月~5月前往菲律宾进行赔偿交涉,但双方在赔偿额上相持不下。同年12月,日本新内阁首相鸠山一郎与菲律宾总统麦格赛赛互换信件,表示愿意尽快解决赔偿问题,实现两国邦交正常化。1955年3月下旬~6月中旬,日菲双方派代表在东京举行会议。5月, 菲总统外交顾问、对日赔偿交涉首席代表奈里赴日。8月,奈里提出个人方案,要求日本对菲赔偿8亿美元。日本出价6亿美元。双方又经过1 年的讨价还价,终于在1956年5月9日签署《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国赔偿协定》和《日菲关于经济开发贷款的换文》。前者规定:日本对菲律宾的赔偿总额为5.5亿美元,20年付清,前10年每年支付2500万美元,后 10年每年支付3000万美元,其中2000万美元的现金赔偿用来料加工方式支付,双方还同意用提供生产品或消费品作为补偿。后者规定:日本向菲律宾提供 2.5亿美元的长期贷款用于经济发展,此项贷款由“日本民间商社或国民”与“菲律宾共和国的民间商社或国民”之间根据适当的契约进行。(注:〔英〕劳伦斯·奥尔森著:《日本在战后亚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 21页。)同年7月23日条约生效,日菲两国正式建交。
    继缅、菲两国之后,日本赔偿外交的下一个目标是印度尼西亚。印尼是最早与日本进行赔偿交涉的国家。1953年10月冈崎出访印尼之后,双方对赔偿问题的交涉因赔偿数额的差距悬殊而无结果。解决对缅、菲赔偿问题后,日本便着力解决对印尼的赔偿问题。日方于1957年2 月提出方案,主张赔偿2亿美元,取消印尼贸易差额1.7亿美元中的1亿美元,并提供5亿美元的经济合作及0.7亿美元的政府借款。印尼外交部提出的方案是:赔偿3亿美元,在1.7亿美元的贸易差额中,取消1.1亿美元,经济合作款项为5亿美元,政府借款0.6亿美元。此次交涉由于印尼阿里内阁总辞职而中断。1957年4月, 印尼总统苏加诺责成朱安达组阁后,加紧了对日索赔步伐。日方也积极作出反应,双方交涉频繁。在日本首相岸信介第二次出访东南亚时,日本与印尼之间的赔偿问题得到了解决。1958年1月签署《日本和印度尼西亚和平条约》、 《日本和印度尼西亚赔偿协定》、《日本和印度尼西亚处理已清帐目及其它帐目余款请求权的议定书》、《日本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开发贷款的换文》等。其中规定:两国结束战争状态并尽快进行缔结贸易、航海、航空关系等条约的谈判;日本12年内向印尼提供总值2.2308亿美元的生产品与劳务赔偿;日本向印尼提供4亿美元的商业投资、 长期贷款及类似贷款;日本放弃向印尼索取约1.77亿美元贸易差额的请求权等。(注:〔日〕鹿岛和平研究所编:《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第1卷1941~1960年),第843~844页。)同年4月,日本与印尼间的和平条约生效,两国建立外交关系。
    东南亚最后与日本签署赔偿协定的是南越。(1954年7 月越南分裂后的南部越南)。《旧金山对日和约》签订后,南越曾提出2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但二战期间受害最重的是越南北部而非南部。1954年7 月越南分裂后,日本追随美国的亚洲政策,选择南越作为赔偿对象。1955年1月,日本向南越提出400万美元的赔偿案。 1956年1月,南越再次向日本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额降至2.5亿美元。鸠山内阁于同年8月提出的方案为:赔偿800万美元,经济借款1200万美元以及沉船打捞等,共计2000万美元。南越拒绝了日方的提案,并于9月18 日算出其战争损失为 20亿美元,要求日本赔偿2.5亿美元。1957年1月,南越又作让步,要求赔偿2亿美元。此后,双方一再讨价还价。仅1957年1年之中,日本先后提出了19个赔偿方案,各方案的赔偿额时多时少。12月底,双方在赔偿额上大体接近。1958年1月,植村大使回国,日越交涉中断。同年5月,双方再开赔偿交涉,并达成最终协议。1959年5月13日, 双方签署《日本南越共和国赔偿协定》、《借款协定》、《关于经济开发借款的交换公文》等。其中规定:日本在5年内向南越提供 3900万美元的产品及劳务;3年内提供750万美元的借款,用于由南越采购为实施两国政府同意的计划所需的日本产品及劳务;5年内提供910万美元的长期经济开发借款。(注:前引《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第1卷 1941~1960年),第915页,第921页,第924页。)上述条约于1960年1月生效。
    日本除了对上述四国的正式赔偿之外,还与放弃赔偿要求的柬埔寨、老挝以及虽为受害国,但不具有索赔权的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达成协议,以经济合作或经济援助的形式,向这些国家支付了准战争赔偿。1958年10月15日,日本与老挝签订《日本国与老挝之间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59年1月23日生效), 日本以赠与“产品与劳务”的形式,对老挝提供10亿日元(相当于278万美元)的经济援助。 (注:日外务省编:《我国外交的近况》,(1959年3月,第3号),第59页。)1959年3月2日,日本与柬埔寨签订《日本与柬埔寨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59年7月6日生效),日本以赠与“产品和劳务”的形式,对柬埔寨提供15亿日元(相当于417万美元)的经济援助。 (注:日外务省编:《我国外交的近况》,(1960年6月,第4号),第86页。)1955年7月9日,日本与泰国签订《日泰特别日元协定》,规定日本将分5 年以英镑付给泰国54亿日元,日本还将以投资和贷款方式向泰国提供货物和劳务,数额为96亿日元。(注:前引《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第1 卷1941~1960年),第721页。)1967年9月21日,日本分别与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签订了关于在战争期间屠杀当地华侨所欠的“血债”问题的协定。日本将无偿赠与马来西亚价值2500万马来西亚币(约合 817万美元)的日本产品和劳务,马来西亚则同意由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不幸所产生的一切问题,至此完全且最终得到了解决。”(注:〔日〕鹿岛和平研究所编:《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第2卷, 1961~1970年),第724 页。)与新加坡签订的“血债”协定所规定的赠与数量与马来西亚相同,对新加坡所欠的“血债”也由此而一笔勾销。
      四、对日本赔偿外交的评析
    战后日本对东南亚国家的赔偿外交,不仅对日本的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日本具有特殊的政治和外交意义。
      (一) 赔偿外交使日本经济取得了多方面的效益
    1. 赔偿外交为日本国内滞销商品打开了销路。 日本经济调查协会1965年的报告承认:“由于对包括海外市场变化在内的经济景气波动的调整缓慢,导致陶瓷、人造丝、鱼罐头、压铁板等商品的滞销,但以赔偿为销路,对于不景气的产业而言,则是无需国内实施特别措施的救济措施。”(注:〔日〕安原和雄等著:《战后日本外交史(4 )通往先进国家的道路》,三省堂1984年版,第154页。 )日本对东南亚各国的输出额,1955年为3.84亿日元,1958年为6.5亿日元,1961年增至10.32亿日元。(注:〔日〕经济企划厅编:《经济白皮书》,昭和三十七年度,大藏省印刷局发行,1962年,第309页。 转引自米庆余《日本百年外交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4页。 )赔偿实施前的 1955年与实施后的1961年相比,后者是前者的2.7倍,其赔偿的“功效”是显而易见的。
    2.日本不仅以用于赔偿的商品输出缓解了国内商品积压的压力,同时也占领了东南亚的广大市场。日本的商品以赔偿的形式进入东南亚,易于被东南亚各国所接受,从而为日本商品的输出开辟了道路。日本以支付赔偿,援助各国建设项目为名,将大量的机械器具如电器通讯机械、铁道车辆、船舶等投向东南亚市场,加之赔偿协定附带的各种经济合作及经济借款,表面看来是对东南亚各国的补偿和援助,实际上是一种名利双收的投资。日本投资“合作”开发的东南亚市场,日后自然为日本所左右。日本商品在东南亚地区的市场占有率,1953年为6.7%, 1958年为 9.2%,1961年11.9%。(注:米庆余:《日本百年外交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 255页。)由于这一时期美国对东南亚的大量经济援助和商品输出,日本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不算很大。但就日本自身而言,却是明显上升的。
    3.日本通过赔偿外交促进了国内各产业的发展。如前所述,日本通过赔偿为国内滞销品打开了销路,给国内的疲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剂。日本用于赔偿的不是消费品而是生产资料,这不仅对当时日本以消费品输出居多的通常输出没有造成影响,反而为尚缺乏国际竞争力的机械工业打开了输出之路,从而促进了日本商品输出结构的升级。输出结构的升级又带动了国内重工业生产部门的发展,进而促进了日本整个产业结构的升级。如日本援建的南越达尼河发电站,水轮机是由东芝制造的,发电机是由三菱制造的。这些大企业在完成援建用的水轮机、发电机后,都刷新了这些机械设备在落差和容量上的原记录,大大提高了该行业的建造水平,增强了其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赔偿外交还促进日本建筑业的发展。日本建筑业本来没有出口市场,赔偿使日本的建筑材料名声大振,不仅迅速占领了东南亚市场,而且远销非洲、南美等地。以对外输出带动国内各工业部门的发展,国内工业水平的提高又大大提高输出的质和量,如此良性循环,使日本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4.日本的赔偿外交使之得以从东南亚获取大量的廉价原材料。50~60年代,日本近17%的进口石油来自印尼和马来西亚等国,铁矾土大约有30%来自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天然橡胶和白锡几乎全都依赖东南亚国家,大米、铜、天然气和木材等也大量从东南亚输入。(注:宋成有、李寒梅等著:《战后日本外交史》(1945~1994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259页。 )这些都是由于赔偿外交为日本打开走向东南亚的道路后得以实现。
      (二) 日本对东南亚的赔偿外交,在政治外交上具有特殊的重大意义
    1.日本的赔偿外交带有追随美国的政治色彩。1951年9月, 美国召开旧金山会议,实行片面对日媾和,这是其推行亚洲政策的重要一环。该会议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中所规定的赔偿条款,成了日本与各索赔国家之间进行交涉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日本对东南亚国家的“赔偿外交”,从开始便受到美国对日政策的影响。在此之前,美国就已经在操纵日本与亚洲各国的关系。1951年5月, 当时的盟军总司令部经济科学局长麦卡特,将美国的《日美经济合作计划》通告日本政府。该计划的主要内容有三点。第三点是输往东南亚的生产资料与消费品的生产,这是为了当“现在正尽全力从事军需生产的国家不能自给”的时候,“把日本的工业力量最大限度地用之于增加东南亚的原料生产和增强其工业力量。”(注:〔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81页)日本政府在1952年9月制定的《关于同东南亚经济提携措施(案)》中,指出与东南亚国家实行经济提携的原因之三是“为协调联合国的后进地区开发计划和美国的第四点计划”。1952年10月,日本外相冈崎胜男在战后首次发表的外交演说中也强调:“赔偿,应该作为政治问题来解决。”(注:宋成有、李寒梅等著:《战后日本外交史》(1945~1994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页。)上述情况表明,日本对东南亚的赔偿外交,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追随美国的成分。日本在被动追随美国政府的同时,又有主动实现日本国家利益的深层目的:最初是为了依赖美国,获得西方国家的经济援助,用以恢复破败的战后经济;同时借助美国的力量,加入西方经贸组织,从而为当时乃至日后日本的国际通商贸易的发展开辟道路。此外,从50年代末直到70年代初期,日本除了追求上述经济利益外,还企图通过在亚洲问题上追随美国,以换取美国在修改安保条约以及冲绳归还等问题上的让步,争取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意义上的国家利益。日本对东南亚的赔偿外交作为其外交整体中的一环,正是服务于这种国家利益的。
    2.日本对东南亚的赔偿外交打开了日本与东南亚各国的外交关系。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建交,一方面标志着日本与这些国家结束了战争状态;另一方面,东南亚国家在与日本建交后,均随之批准《旧金山对日和约》,使日本不再是“亚洲孤儿”。日本从此迈出了走上亚洲政治舞台的重要一步,这对日本回归国际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正是在日本大力推行对东南亚各国赔偿外交的50年代中期,日本于1955年4 月参加了亚非会议,成为亚非会议29个与会国中唯一的一个资本主义发达国家。1956年12月,日本又被接纳加入联合国,从而摆脱了日本自1933年3 月悍然退出国际联盟以来在国际社会的长期孤立地位。
      (三) 赔偿外交为日本整体外交的发展积累了经验
    战后初期日本的外交仅限于对美外交,赔偿外交是日本战后第一次大规模、长时段的成功外交行动。日本在这次外交行动中获得了诸多经验,如经济利益优先,政治上保持低调,政府外交和民间外交“经济界介入”紧密结合等,成了战后日本外交,特别是80年代以前日本外交的显著特征。
    应当指出,日本对东南亚的战争赔偿总额大约为15亿美元。这些赔偿以大量的生产资料和少量的消费品及劳务支付,它有利于受赔国经济发展;在赔偿的同时,日本还对东南亚各国提供了一些经济借款和经济合作,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受赔国经济的发展。但是日本的实际赔偿,与其在侵略战争中给亚洲各国造成的损失相比是远远不够的。
    总之,日本通过赔偿外交,使赔偿成为日本开拓与东南亚各国经济政治关系的有力手段。日本以微小的代价,不但解决了二次大战的遗留问题,而且打开了战后对东南亚各国的贸易和外交,日本与东南亚各国的经济政治关系得到恢复和发展,并为日本全面回归国际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
    收稿日期:200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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