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
俞金尧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1年02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0年05期第138~149页
【作者简介】俞金尧,1965年生,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100006
【内容提要】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欧洲,寡妇较多,她们改嫁的比率较高,再嫁者守寡时间较短。历史事实表明,寡妇对于是否改嫁的选择,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且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当时欧洲较为开放的文化和舆论氛围,寡妇自身的财产和处置财产的权利,为她们改嫁提供了可能。而传统时代的经济体制和现实生活的艰辛也要求她们重组家庭。
【关 键 词】欧洲/中世纪/近代/寡妇/改嫁


    丧夫的女人,尤其是年轻的寡妇,多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长期守寡,还是在适当的时候重新嫁人,这是她从亡夫之日起就面临着的一个选择。表面看来,这种选择纯属寡妇的私事,其实不然。她的周围有许多有形无形的力量,左右着寡妇对自己未来生活状态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些外在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因此,寡妇要不要改嫁?如果打算再嫁,何时嫁人合适?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多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因此,在有的社会环境下,寡妇再嫁的比率不仅高,而且改嫁的速度快;有的社会里,寡妇更注重守节的名声;而有的社会里,寡妇既不选择守寡,也不选择改嫁,而宁愿“选择”为亡夫殉葬。所以,寡妇的生活去向,大体上也可算是时代和社会的一面镜子,值得注意。
    本文拟探讨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再嫁问题,并通过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观察该时代这些“特殊的”普通人的生活状况和所依存的社会。
    一 寡妇改嫁的事实
    并水是所有寡妇都改嫁。但的确有很多寡妇重新嫁了人,而且还嫁得很快。
    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的欧洲寡妇很多。佛罗伦萨地区的户口统计历史资料表明,1427年,佛罗伦萨城里大约14%的户主是寡妇。而且,妇女守寡较早,40岁的佛罗伦萨妇女中,有18%已成寡妇,而50岁的妇女中,寡妇已达45%(注:Christiane Klapisch-Zuber,Women,Family and Ritual in Renaissance Italy,Chicago,1985,pp.120-121.)。罗马的寡妇也为数不少,被认为是一个寡妇中心,据说,在某些居住区1/3以上的户主是寡妇(注:Olwen Hufton,The Prospect Before Her: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New York,1996,p.250.)。法国大革命前夕,卢瓦尔省的6个村子中,有7%-16%的户主是寡妇。英国在17世纪末到18世纪的情形也大体如此(注:参见Olwen Hufton,"Women without Men:Widows and Spinsters in Britain and Franc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in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Vol.4,1984,pp.357-358。)。
    寡妇数量多,当然是因为男子的死亡率高。在15世纪英国贝德福郡的326份遗嘱中,有235份(占72%)遗嘱提到健在的妻子。在伦敦哈斯汀法庭(the LondonHusting Court)的3300份男子遗嘱中,有1743份(占53%)的遗嘱提到在世的妻子。可见,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守寡的事普遍发生(注:参见Barbara A.Hanawalt,"Remarriage as an Op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Widow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in Sue Sheridan Walker,ed.,Wife and Widow in Medieval England,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3,p.146。)。男子的死亡率高,不仅造成女子守寡和再婚的比率高,甚至还会造成女子多次守寡,多次改嫁。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的伦敦,有一位名叫弗朗西丝·梅德威尔的女子,29岁时与约翰·伊斯特兰结婚,可算是晚婚了。不料,一个月后她就成了寡妇,18个月后她重新嫁人,那一年她31岁,丈夫是一名鳏夫,以贩鱼为业,年龄46岁。结婚六个月后,他们生下一个儿子。但33岁时,她又一次成了寡妇。守寡后不到两年,她第3次结婚。关于这次婚姻的详情不得而知。不过,教区登记的资料表明,1620年时,弗朗西丝与托马斯·奥斯汀又登记结婚了,那一年,她只有44岁,这是她第4次嫁人。不知这是否是她的最后一次婚姻(注:Vivien Brodsky,"Widows in Late Elizabethan London:Remarriage,Economic Opportunity and Family Orientations",in L.Bonfield,R.M.Smith and K.Wrighton,eds.,The World We Have Gained:Histories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Oxford,1986,p.139;玛格丽特·斯普福特也提供了16世纪晚期的一位英国村妇多次再嫁的事例。而且,她的改嫁极为快速。她的第二次结婚是在她丈夫死后5个月后发生的,第三次婚姻是在丧夫后3个月就结成了。见Margaret Spufford,Contrasting Communities:English Villagers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4,pp.116-117。)。
    与农村相比,城市男子死亡率更高。近代早期的城市,脏乱、拥挤不堪,卫生条件极差,因而死亡率较高。有人在研究16世纪的伦敦时发现,伦敦的本地人在达到取得自由权的年龄时,有一半人的父亲已经去世,而那些来自乡村的移民在同一年纪时,有3/4的人的父亲仍然健在(注:转引自Jeremy Boulton,"London Widowhood Revisited:The Decline of Female Remarriage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in Continuity and Change,Vol.3,1990,p.337。)。在1603年瘟疫流行时,伦敦丧生的男女性别比例为6:1(注:参见Rosemary O'Day,The Family and Family Relationships,1500-1900,Macmillan,1994,p.95。)。难怪布劳迪斯基称1593年和1603年的伦敦大瘟疫是活跃再婚市场的催化剂(注:L.Bonfield et al.,eds.,The World We Have Gained:Histories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p.129.)。欧洲城市男子死亡率高,也为其他的研究所证明(注:S.Akerman,"The Importance of Remarriage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in J.Dupáquier,et al.,eds.,Marriage and Remarriage in Populations of the Past,Academic Press,1981,pp.163-175;J.Hardwicke,"Widowhood and Patriarchy in Seventeenth-Century France",in 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Vol.26,1992,p.145.)。
    有些地方的职业结构,决定了那里的寡妇数量和再嫁状况。在以航海为主要职业的地方,年轻的男子往往更容易遭受生命危险。比如西班牙的寒维利亚和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有大量水手,在17世纪,这两个城市里有上百万的水手死于东印度航线的班轮上。至少,有很多人没能再回到自己的家里。所以这些地方,有1/4的家庭是由寡妇操持的。1525年,威尼斯大使把塞维利亚说成是“落入妇人之手”的城市。因为有大量的水手离开这里,奔向了另一个世界(注:O.Hufton,The Prospect Before Her: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p.251.)。
    造成大量寡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战争。在1644年,至少有900名法国勃艮第、布雷斯和贝里地区的贵妇人因为战争而成了寡妇。在17世纪中叶英国的三次内战中,军人的死亡率达20%,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死亡率相当(注:Rosemary O'Day,The Family and Family Relationships 1500-1900,p.95.)。
    寡妇数量多是寡妇再嫁率高的基础之一。根据14世纪和15世纪伦敦高等民事法院市长法庭中寡妇财产诉讼案例有关寡妇改嫁的统计,在14世纪和15世纪的最初30年,再嫁的寡妇占全部寡妇的1/3。而在1348-1349年黑死病以后的岁月里,改嫁的寡妇高达50%以上。对于在伦敦的市长法庭中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身份出现的寡妇所做的分析,也发现了同样的情况,在14世纪和15世纪上半期,这一比率达到了57%(注:Barbara A.Hanawalt,"Remarriage as an Op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Widow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in Wife and Widows in Medieval England,p.151.)。在伦敦郊区的斯特普尼教区,从1617年到1718年的一个世纪中,寡妇的再嫁率也很高。其中,在17世纪早期,几乎有一半的寡妇再嫁。而在1625年瘟疫以前,大约有43%-45%的新娘是改嫁的寡妇。这是目前所发现的前工业化时期女性再嫁比率最高的社区(注:Jeremy Boulton,"London Widowhood Revisited:The Decline of Female Remarriage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in Continuity and Change,1990,pp.327-329.)。在法国北部,18世纪早期,大约有30%的婚姻,有一方或双方的婚姻当事人是第二次结婚(注:Rosemary O'Day,The Family and Family Relationships 1500-1900,p.134.)。
    以上的数字反映的是寡妇再嫁率的总体情况。考虑到寡妇的年龄状况,那么,我们就可以发现,年轻寡妇的改嫁率更大。在18世纪上半期的法国,20-29岁这一年龄段丧夫的女人,大约有67%的再嫁机遇。30-39岁这一年龄段的寡妇,再嫁的机遇降至46%。而在40-49岁的寡妇,只有20%的再嫁机会了(注:O. Hufton,"Women without Men:Widows and Spinsters in Britain and Franc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in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1984,p.357.)。年纪对于待嫁的女人来说的确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此外,年轻寡妇的再嫁优势也体现在新任丈夫的年纪上。据统计,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的伦敦寡妇中,30-34岁这一年龄段的寡妇,倾向于与单身汉结婚,而不是嫁给鳏夫(其比例为120:72)。但在35-39岁的寡妇中,与单身汉结婚的比例就大为下降(与单身汉和鳏夫结婚的比例为57:42);在40-44岁这一年龄段的寡妇中,与单身汉和鳏夫结婚的比例为一半对一半。而45-49岁再嫁的寡妇,多数是嫁给鳏夫而不是嫁给单身汉(33:18)。可见,45岁以前的寡妇在再婚市场上仍比较行俏(注:Vivien Brodsky,"Widows in Late Elizabethan London:Remarriage,Econcmic Opportunity and Family Orientations",in the World We Have Gained:Histories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p.130.)。
    不仅寡妇的再嫁率高,而且再嫁的速度快。根据英国人口史家斯科菲尔德和雷格里对17世纪和18世纪8个教区的423名鳏夫和295名寡妇的再婚研究,48%的鳏夫在丧偶一年内再婚。寡妇在丧夫后一年内改嫁的也达37%。鳏夫从丧妻到再婚的平均间隔为12.6个月,寡妇则平均在丧夫后19.4个月内就重新嫁人(注:R.Schofield & E.A.Wrigley,"Remarriage Intervals and the Effect of Marriage Order on Fertility",in Marriage and Remarriage in Population of the Past,p.214.)。大都市的再婚速度更快。在伊丽莎白统治晚期的伦敦,几乎有47%的商人寡妇在6个月或6个月之内改嫁。匠人寡妇在如此短的期间内再嫁的比率要低一些,约为28%。两者加起来,寡妇在一年内重新嫁人的比率高达67%(注:Vivien Brodsky,"Widows in Late Elizabethan London:Remarriage,Economic Opportunity and Family Orientations",in the World We Have Gained:Histories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p.132.)。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法国,快速再婚也已成为习惯(注:Jean-Louis Flandrin,Families in Former Tim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115.)。在德国,虽然有关资料较为零星,但也反映了较快的再嫁速度。在1600-1779年德国南部的士瓦本,有一个叫加贝尔贝奇的村庄,寡妇从丧夫到再嫁的间隔平均只有6.8个月;在德国北部弗里斯兰的赫塞尔村,平均间隔为33.8个月;在德国中西部地区的施瓦尔姆村,这一数字是22.5个月;在莱茵河畔的菲利普斯堡城,平均间隔为25.3个月(注:A.E.Imhof,"Remarriage in Rural Populations and in Urban Middle and Upper Strata in Germany from the Six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y",in Marriage and Remarriage in Population of the Past,p.340.)。
    从时间上看,16世纪和17世纪的寡妇改嫁要比18世纪和19世纪更快。在这方面,英国有较为丰实的材料可资参考。
      再婚间隔 (单位:月)
时期          鳏夫              寡妇
        平均间隔    人数      平均间隔   人数
1580-1599    19.4      19        17.1     11
1600-1649    21.2     218        32.2     98
1650-1699    25.0     247        40.8     98
1700-1749    26.3      351        47.6    128
1750-1799    33.6      465        45.5    207
1800-1837    37.3      192        55.3    73
 总计     29.0     1492        43.7    615

    资料来源:E.A.Wrigley,et al.eds.,English Population History from Family Reconstitution,p.172.
    从该表数据可见,尽管鳏夫的再婚速度比寡妇要快。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的再婚速度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呈放慢的趋势。16世纪和17世纪时,无论鳏夫还是寡妇,再婚的速度明显快于18世纪和19世纪。
    从再嫁寡妇的年龄分段看,年纪越大的寡妇,丧夫后的改嫁速度越快。
    从16世纪晚期到19世纪早期,寡妇再嫁的间隔,30岁以下的小寡妇为49.4个月;30-39岁的寡妇缩减到44.1个月;40-49岁的又减至39.5个月;而年纪在50岁以上的老寡妇,平均在丧夫后22.2个月就重新嫁人了。前已讲过,年轻的寡妇改嫁的机会比年纪大的多。年轻的寡妇因为容易改嫁,她在这件事情上就表现出不慌不忙。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有些年轻女人正处在养儿育女的阶段,处于依附地位的子女越多,她的负担就越重,拖儿带女对她来说终究是一个妨碍。据研究,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处于依附状态的子女的寡妇,其再嫁的间隔要比没有子女负担的寡妇再嫁间隔长一倍(注:E.A.Wrigley,et al.eds.,English Population History from Family Reconstitu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178.)。另外,年纪较大的寡妇,其经济条件可能相对好一些,财富可以弥补她因年纪大而造成她在婚姻市场上竞争力弱的缺憾。应当指出,虽然年纪大的寡妇再嫁的速度快一些,但毕竟改嫁的人数少,尤其是50岁以上的寡妇,改嫁的人数很少,她们总共才33人,大约占全部寡妇的1/19。
    以上我们主要讨论了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寡妇的一些基本状况,说明了那个时代的欧洲,具有寡妇数量多、改嫁比率高和再嫁速度快的特点。下面我们分别探讨寡妇改嫁的经济和社会条件。
    二 寡妇改嫁的经济优势
    人的生物属性并不是支配寡妇的婚姻行情的惟一因素。在对近代早期英国再嫁寡妇的年龄结构的分析中,人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寡妇甚至嫁给了比自己还年轻的男人(注:Jeremy Boulton,"London Widowhood Revisited:The Decline of Female Remarriage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in Continuity and Change,1990,pp.127.)。这种情况主要与寡妇自身所具有的比较优越的经济状况有关。
    这里有一个事例,可以说明那些老寡妇是如何凭借手中的财富引诱年轻的穷光蛋;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反映了年轻的男子如何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不惜“卖身”给老寡妇的情形。
    这则故事出自于伦敦的一名星象家威廉·利利的自传。18岁的利利从莱斯特郡来到伦敦。那时,他身上的钞票总共只有7先令6便士。随身携带的行装有:衣服一套,衬衣两件,宽领带三条,鞋袜一双。但是8年后,当他与师傅的遗孀结婚时,他的命运已今非昔比了。他的师傅叫吉尔伯特·赖特,曾任盐业公司的师傅,以领年金为生。女主人赖特,是师傅的第三任妻子。师傅死后,寡妇赖特与当时年仅26岁的利利结婚。有趣的是,利利也是她的第三任丈夫(可见那个时代丧偶、再婚之频繁)。利利的自传是这样描写他与寡妇赖特的婚姻关系的。他说,我的女主人曾两度嫁给老头,现在她已决定不再受人诱骗。她有棕褐透红的皮肤,中等个子,身材肥胖,没有受过教育。她的求婚者很多。但她谢绝年纪大的男人,也不喜欢有些已经破落的绅士。我的同伴佣人经常说到,如果她与爱她的男人结婚,她不在乎他身无分文。我们之间的年龄和财富相差如此悬殊。但是,她所谈论的全是关于丈夫的事。有一天,晚饭以后,她当着我的面说,她不看重钱财,只是想要一个诚实的男人。我不加思索,当即向她表示,我本人就是那个诚实的男人,她回答我,说我太年轻。我说,不!我一贫如洗,但我会有爱情。就这样,老寡妇赖特与小伙子利利终于结成了秦晋之好。他们的婚姻持续了6年。据利利的说法,这期间,他们生活得甜甜蜜蜜。她去世时,利利已是拥有上千镑财产的富人了。他花了530镑在伦敦的滨河马路旁购置了房屋。做了8个月的鳏夫后,他又再次结婚。第二任妻子给他带来了500镑嫁妆。他的不动产和资本由此而进一步得到扩大。
    布劳迪斯基从利利的这段婚姻经历中发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倾向:富有而又没有子女的寡妇,她们在那些死气白赖的求婚者中享受到某种权力;对年轻的男人怀有某种色情和浪漫的情调;在经历短暂的守寡期后便马上再婚,无论对男人还是女人,都是如此;寡妇凭借手中拥有的资本和财产这张王牌,极为合法地将她的幻想变成现实。在近代早期,这种年长的寡妇和年轻的男子之间的结合成为城市婚姻的一种普遍模式(注:Jeremy Boulton,"London Widowhood Revisited:The Decline of Female Remarriage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in Continuity and Change,1990,pp.126.)。
    不但城市有这种情况,甚至中世纪晚期和近代初期的农村,也存在着被历史学家称为“婚姻神游症”(marriage fugue)的现象。在那个时代,土地短缺,粮食供应紧张,生存都成了问题,歉收对一些人来说就意味着灾难。在再也没有土地可供开垦的庄园里,年轻人只好屈就,找年纪虽大但有土地的寡妇为妻。结果,就产生了老妻少夫的婚姻格局。等妻子去世,鳏夫就可以再找年轻的女子结婚。然后,丈夫去世,曾经年轻的妻子这时也成了年纪不小的寡妇了。她也会再找一名年轻的男子结婚,从而又形成新一轮的老妻少夫的婚姻神游的局面。这种现象反映了寡妇的改嫁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在传统时代的欧洲,妇女的地位十分低下,自中世纪以来,女子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特别是她结婚以后,一切(包括其身份)均归丈夫,她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也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基础,即使她带到婚姻中的财产,也归于丈夫。但是,一旦丧夫,她的地位却大大改变,她不仅在人格上得到独立;而且,也开始拥有为中世纪社会的法律和习惯严格保护的财产权利,那就是她的寡妇产权。寡妇财产是欧洲从中世纪早期以来逐渐形成的归寡妇所有的财产。通常,在结婚时,丈夫在教堂门口将其财产(主要是土地)的1/3授与他的新婚妻子,一旦丈夫早逝,守寡的妻子就可以此为生,享用终身。不过,这1/3的财产份额还只是丈夫以服军役为条件而占有的土地。如果亡夫所占有的是无兵役租佃制下的土地,寡妇财产的份额甚至能达亡夫所占财产一半以上。除了习惯和法律所规定的寡妇财产外,慷慨的丈夫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一步保障妻子守寡后的生活来源。比如把家庭财物的全部或部分利益留给寡妇终身享用。历史学家经常能从庄园法庭档案中发现,有的丈夫将自己占有的土地交还给领主,在变更租约,交纳了新的地租后,土地就成为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的财产,即妻子成为土地的共同承租人之一。这样,丈夫死后,寡妇便可以继续耕种土地。有的丈夫通过遗嘱为妻子提供财产。根据对中世纪英国235份涉及寡妇的遗嘱的研究,有63%的寡妇获得了可以终身享用的家庭保有地,3%的人可以拥有家庭保有地到长子成人为止;有3%的寡妇得到房子,但没有得到土地;还有3%的寡妇可以在家宅中占用一间房子。其他还有各种规定,甚至包括为寡妇留下钱财、家具、牲畜等动产。总体上看,亡夫为妻子提供的条件都很慷慨,丈夫尽可能地为妻子提供比习惯所规定的1/3份额更多的利益(注:Barbara A.Hanawalt,The Ties That Bound:Peasant Families in Medieval England,Oxford,1986,pp.221-222.)。最后,寡妇因为取得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而掌握相当大的经济管理权。根据哈纳沃尔特对伦敦的《书信集》(Letter Books)的研究,从1309年到1368年,受监护的财产平均价值大约为20镑16先令7便士。到1369-1378年,这一数字上升到54镑3先令1便士。而在1379年到1458年,受监护的财产平均价值高达208镑6先令5便士。然后再加上1/3的寡妇财产和1/3遗赠给子女的财产,就可以形成一笔相当可观的资产了(注:Barbara A.Hanawalt,"Remarriage as an Op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Widow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in Wife and Widows in Medieval England,p.153.)。
    寡妇有了自己的财产,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经济资源,她在婚姻市场上就具有一定的优势,这对很多男人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注:Judith M.Bennett,"Medieval Peasant Marriage:An Examination of Marriage License",in Liber Gersumarum,in J.A.Raftis,ed.,Pathways to Medieval Peasants,Tolonto,1981,pp.205,227.)。尤其在人口增长、土地紧张时更是如此。雷文斯代尔对一个庄园一个多世纪的婚姻模式的研究发现,寡妇的婚姻与人口密度和土地可获得的程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13世纪晚期和14世纪早期,土地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寡妇就很吃香,寡妇财产中的土地不仅可以养活她的新丈夫,甚至还可以养活整个新家庭。即使寡妇不再嫁人,她的身边也会有很多人愿意租种她的土地,为她养老。但在黑死病以后,土地充裕了,寡妇在婚姻市场上的行情随之下跌(注:J.R.Ravensdale,"Population Changes and the Transfer of Customary Land on a Cambridgeshire Manor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in Richard M.Smith,ed.,Land,Kinship and Life-cycle,Cambridge,1984,pp.197-225;又可见Zvi Razi,Life,Marriage and Death in a Medieval Parish:Economy,Society and Demography in Halesowen,1270-1400,Cambridge,1980,p.138。)。不过,自近代初期以来,欧洲的人口发展总体上呈增长的趋势。在这个大背景下,西北欧各社会阶层中财产丰厚的寡妇,无论是年轻的女子,还是老妇,凭着物质上的优势,都有急切的改嫁愿望。再嫁成为寡妇装备中的第一件武器(注:R.M.Smith,Land,Kinship and Life-cycle,p.428.)。
    三 寡妇改嫁的文化和舆论氛围
    寡妇改嫁难与不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的文化和舆论环境。在西方,这个方面的环境对寡妇再嫁是比较适宜的。不过,在讨论西方的文化和舆论氛围之前,先简单地谈一下中国的情况可能有易于比较。
    在中国封建社会,寡妇的改嫁,总的说来,前景黯淡。虽然礼法一般都不禁止寡妇再嫁,但自宋以后,提倡寡妇守节,成为一个强大的传统,对寡妇的改嫁形成极为不利的社会条件。从礼教方面说,《礼记·郊特牲》上早就说过,“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礼教上最早反对寡妇再嫁的说法。不过,这也仅仅是一个说法而已,在当时,它并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所以,春秋之时,女子不仅可以改嫁,甚至在丈夫久别不归的情况下,妻子也可以改嫁。汉代,董仲舒也主张“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但是,这里也反映出一种倾向,即到汉代,寡妇的改嫁已经附加了一定的条件。果然,刘向作《烈女传》时,主张“避嫌别远”,“终不更二”。而班昭的《女诫》提出了“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义”的思想。这样,寡妇的再嫁就逐渐成了一个为社会所关注的问题了。但无论是汉代,还是以后的隋、唐、五代,改嫁的寡妇仍为数不少。据史凤仪的统计,唐代公主寡居再嫁的共有20多人,有的甚至二嫁、三嫁(注: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和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142页。)。但是,自宋以后,社会舆论导向大变。先是程伊川反对男人娶寡妇,认为“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而“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后经其弟子朱熹对此一观点的评说,遂使寡妇再嫁成为奇耻大辱。社会反对寡妇改嫁的习气愈演愈烈。至清代,有人更主张“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夫”,寡妇守节成为社会崇尚的人生境界。而政府的褒奖措施又为寡妇守节之风的形成推波助澜。“自元以迄明、清,封爵之典不及夫亡改嫁之妇”。明代,寡妇30岁以前夫亡守节,50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清代对节妇贞女也给予表彰(注:陈顾元:《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1992年影印版,227-233页。)。从法律方面看,中国古代一般并不禁止寡妇的再嫁(注: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4年,497-514页。)。此外,辽、元、明、清各代只是不许命妇丧夫后改嫁。所以,仅从法律的角度看,一般人改嫁并非难事。但是,古代中国是一个礼治为主的社会,即使古代的法律也渗透着儒家的思想和礼教精神(注:可参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96年。)。但这封建的礼教却是吃人的。
    再看西方的传统和文化背景,寡妇改嫁的形势虽然说不上自由,却是宽松了许多。
    在罗马人的法律中,对寡妇的改嫁并不明文禁止,只是规定有一定的丧服期,丧服期内不得嫁人。丧服期为10个月,设立这一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血之混合”(注:《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四条,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5年,345页;D.3,2,11,1,见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Ⅱ),《家庭》,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26页。)。所以,在这一法定的期限内已生育的妇女就可以马上结婚(注:D.3,2,11,2.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Ⅱ),《家庭》,26页。)。与中国古代的三年居丧期相比,古代罗马的这一规定似乎从一开始就具有理性色彩。可是到了中世纪,居丧却具有了更多的道德意义,寡妇要为丧夫而表示应有的哀伤。不过,在欧洲的大多数地方,居丧的期限一般也就是一年,只有在这期限内改嫁的寡妇,可能被认为是不体面的。但在瘟疫过后的岁月里,甚至这些限制也荡然无存了(注:O.Hufton,The Prospect Before Her: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pp.224-225.)。
    基督教会对寡妇改嫁的态度,基本上是根据它对性和婚姻的一般看法。教会宣扬,独身是基督徒人生较高的境界。但这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得到的,所以,圣保罗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注:《新约·哥林多前书》7:9。)可见在早期的教会中,寡妇的再嫁虽然没有受到鼓励,但也没有受到歧视。德图良(150-240年)提出了对寡妇再嫁不利的理论;他把所有的第二次婚姻说成是通奸,对肉欲主义进行猛烈的抨击。但是,这种被歪曲的、夸大的观点,并不是教会的观点(注:Johanne Quasten and Joseph C.Plumpe,eds.,Ancient Christian Writers,No.13:Tertullian Treatises on Marriage and Remarriage,Translated andAnnotated by William P.Le Saint,Maryland,1951.尤其可参考该书的导言。)。德图良这种对再婚的严厉态度在后来的教会思想家中变得较为缓和,他的理论不像中国的程朱理学那样发展到极至。12世纪40年代另一位重要的教会理论家格雷希恩(1095-1150年)对那种将寡妇再嫁与通奸等同起来,把改嫁的寡妇当做妓女看待的观点作出这样的解释,即认为它们是在劝说寡妇实行禁欲,而不是非难寡妇的再婚,乃至三婚、四婚(注:James A.Brundage,"Widows and Remarriage:Moral Conflicts and Their Resolution in Classical Canon Law",in Wife and Widow in Medieval England,pp.19.)。在这种逐渐有利于寡妇再嫁的氛围下,13世纪的一位著名人物霍斯坦西斯(1200-1271年)宣称,寡妇再嫁多少次,原则上无关紧要。甚至认为寡妇可以改嫁1000次,她的最后一次婚姻和她的第一次婚姻一样,都是有效、合法的(注:James A.Brundage,"Widows and Remarriage:Moral Conflicts and Their Resolution in Classical Canon Law",in Wife and Widow in Medieval England,pp.19-20.)。教会对寡妇再嫁更为宽容的态度表现在寡妇随时可以嫁人方面。教皇亚历山大三世(1159-1181年)废除了对寡妇居丧期的限制和以前对于在丧服期内改嫁的寡妇给以“丧廉耻”宣告的处罚。教皇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在1201年的教令中重申了亚历山大三世的规定。这样,西方教会法允许寡妇有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改嫁而不至于被宣告丧廉耻的自由。从这方面来看,教会法对寡妇再嫁的态度较为宽容。教会对寡妇再嫁的不太友好态度大概只有一个,那就是不给再婚者举行祝福仪式。但即使就这一点而言,教会的态度似乎也不是专对寡妇的,因为只要结婚的当事人中有一方(男女都一样)以前结过婚,就得不到牧师的祝福。也许,婚姻是教会的七件圣事之一,而圣事是不能重复的吧。
    由此可见,不论我们怎样评说中世纪的教会抑制人性,但在寡妇再嫁这一问题上,教会的态度是比较开明的。新教对这个问题也持开明态度。路德认为,寡妇守节既不是上帝的指令,也不是上帝的禁令。寡妇要不要再嫁,取决于她们在上帝面前获得良心上的自由(注:Martin Luther,Commentary on 1 Corinthians 7,translated by Edward Sittler,参见Luther's Works,Vol.28,edited by Hilton C.Oswald,San Louis,1973,p.31。)。
    道德家、社会舆论和习惯倒是给寡妇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但我们却认为这是一些有助于寡妇改变身份、寻求再嫁的动力。
    道德家们认为,女子一旦有了性生活的经验,她们的性欲就被激发起来。然而,一旦丈夫去世,女人的性欲就失去了控制的力量,她们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色狂,从而威胁到社会秩序。甚至一些医学作品也对寡妇的性欲持同样的看法。而剧作家和小说家更是毫不例外地将寡妇描写成“荡妇”一类的人物。在伦敦,女子守寡的头40天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留在夫家的“寡妇居留期”(quarantine),在一些人看来,这个阶段好像是寡妇容易发起一场乱交瘟疫的时期(注:Charles Carlton,"The Widow's Tale",in Albion,Vol.10,Summer,1978,pp.127-128;Barbara A.Hanawalt,"Remarriage as an Op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Widow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in Wife and Widows in Medieval England,p.142;O.Hufton,The Prospect Before Her: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pp.226-227.)。中世纪的道德家们为了避免寡妇扰乱社会秩序,鼓励她们进修道院。但是,宗教改革运动对禁欲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修道院纷纷关闭。在新教改革家看来,结婚成为一种十分理想的人生境界(注:M.Luther,"The Estate of Marriage",in Luther's Works,Vol.45,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Walther I.Brandt,Philadelphia,1962.pp.17-49.)。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如果寡妇的性欲确如道德家所言是一种潜在的威胁,那么,重新嫁人似乎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选择。
    四 寡妇再嫁的必要性
    如果说,寡妇所拥有的财产和她所处的文化和舆论环境,为她重新嫁人提供了可能,那么,她重组家庭也出于现实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由传统时代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
    这一时期的经济主要是家庭经济,它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费,满足整个家庭的需要。它所使用的劳动力也基本上是由家庭成员所组成的(注:参见A.V.Chayanov,on 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edited by Daniel Thorner,Basile Kerblay and R.E.F.Smith,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Press,1986年。)。在一般情况下,扩大家庭或复合家庭构成基本的家庭形式,其成员包括已婚的夫妇,他们的父母和子女,这种三代之家是世界上大多数农业社会中较为典型的家庭形态,如中国、俄国的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作为生产和生活单位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它的稳定性和有序运转,便于家庭内部的分工合作。妻子显然充当丈夫的帮手,不仅料理家务,而且在生产上能助丈夫一臂之力。丈夫当然是这个家庭中的顶梁柱,他是家庭经济中的核心。农忙时节,他担负起生产的重任。农闲时节,他可能季节性地从事打工,以补贴家用。他们的父母,如果身体状况允许,可能在家庭经济上仍能发挥作用,尤其是可以帮助年轻的夫妇抚养其年幼的子女,以使年轻的夫妇能全身心地投入家庭经济中去。如果老人已到了年迈体弱的状态,那么,他们的孙子女也已长大为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人了,可以参与家庭的经济活动。因此,从家庭经济体制方面看,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劳动组织。
    但是,同样是生产的基本单位,欧洲的家庭形态却是独特的,它的结构主要是由夫妇和他们的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注:这方面的研究已经产生了很多的成果,较为综合性的,并且也是比较重要的研究结果集中在Peter Laslett and Richard Wall,Household and Family inPast Time,Cambridge,1972一书中。)。很多年轻人一旦长大,就离开父母,他们外出做学徒、做佣人,开始独立的生活(注:关于佣人,可参考以下著述:Ann Kussmaul,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 and,Cambridge,1981;J.Jean Hecht,The Domestic Servant Class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London,1956;Sarah C.Maza,Servantsand Masters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Press of Princeton University,1983;Barbara A.Hanawalt,Growing Up in Medieval London,Oxford,1993,pp.155-198;Michael Mitterauer,"Servants and Youth",in Continuity and Change,pp.11-38。)。他们结婚后,往往不再与父母们共同生活,而是采取了“新居地”(neolocalism)原则,独立门户(注:Peter Laslett,The World We Have Lost,New York,1984,pp.92-93.)。这种家庭的一个固有特点就是不稳定性,长大的子女往往像鸟儿一样飞离家园。再如上前工业化时期欧洲很高的死亡率,使得这种家庭的结构又具有脆弱、多变的特点。显然,由于老人不构成核心家庭的一分子,年轻的夫妇不得不把一大部分精力和时间集中在子女的抚养上。这无疑是增加了核心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和生活单位运转的困难。
    一个完整的核心家庭维持生存尚且如此不易,一个破碎的核心家庭又当如何呢?
    农场主的妻子守寡后可能面临各种情况。如果农场必须由继承人来继承,那么,在继承人长大成人之前,寡妇就必须担负起经营家业的责任,在继承人到达法定的年龄时,寡妇要将农场交还。如果农场可以为她长期或终身拥有,那么,农场经营的责任就会全部落到她的身上。不论是哪种情形,寡妇都面对着丧失男劳动力的现实。如何才能设法弥补这一损失而又不会影响到农场的利益?也许,在农忙时节,住在本村的亲戚可以给她提供一定的帮助。但是,一些研究已经指出,在西北欧洲的农村,没有发生像中国那样的亲族聚居的现象,家庭联系并不密切(注:Keith Wrightson,"Kinship in an English Village:Terling,Essex 1500-1700",in Land,Kinship,and Life-cycle,p.317;Zvi Razi,"The Myth of the Immutable English Family",in Past and Present,1993,p.25;Alan Macfarlane,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Oxford,1978,pp.75-76;and Marriage and Love in England,1300-1840,Oxford,1986,pp.321-344;Peter Laslett,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ier Generations,pp.12-49.)。指望亲族的帮助来维持家庭经济只能是权宜之计。她也可以雇佣劳动力,但这要付出代价。除非她家境富裕,否则,雇佣劳动力就更增加家庭经济的压力。如果农场不大,仅够养家餬口,那么,在农闲季节,家庭通常是要靠男人外出打工来补贴家庭收入的。现在丈夫去世,这一部分生活资料的来源就丧失了。为了设法平衡家庭收支,寡妇不仅要像男人一样从事劳动,而且要付出更大的艰辛,才可以挽回由于男性劳动力丧失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农场的租佃期很短——在法国,以小农场为主的地区,最普遍的租期是9年,那么,当租期届满时,农场的所有者是否愿意续租也是一个问题。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寡妇续租遭到拒绝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在整个西北欧地区,在这个有着漫长、寒冷、潮湿的冬季的欧洲地区,寡妇的处境并不太好。当然,农场大、家境好的寡妇可能较容易独立地支撑家业,她可以有充分的条件,雇佣足够的劳动人手来耕种土地,她甚至不必亲自下地干活。她所做的全部工作,只是经营和管理。但是,这种寡妇又会有多少呢?据估计,在全欧洲所有的农村寡妇中,有1/5的人收入较高,另有1/5-2/5的寡妇过着中等水平的生活,而其余的寡妇就是穷寡妇了(注:O.Hufton,The Prospect Before Her: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pp.237-239.)。
    我们可以想象,一方面,有一定物质基础的寡妇,她们在婚姻市场上较为抢手;另一方面,如果保持贞节,不肯嫁人,那么,她们的处境往往比较艰难。在这种情形之下,谁会愿意错过嫁人的机会?!正像不少学者都认为的那样,改嫁不失为农场主的寡妇改善自己的生存状态的良策(注:Roderick Phillips,Putting Asunder:A History of Divorce in Western Society,Oxford,1988,pp.367-369;M.Spufford,Contrasting Communities:English Villagers in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p.117;T.Wales,"Poverty,Poor Relief and the Life-cycle:Some Evidence from the Seventeenth-Century Norfolk",in Land,Kinship and Life-cycle,pp.380-382;David Herlihy,Marriage at Pistoia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Bullettino Storico Pistoiese,Vol,Ⅶ.1927,Fascicoli 1E2,pp.3-21;Merry E.Wiesner,Women and Gender in Early Modern Europe,Oxford,1996,p.75.)。这既是一种选择,更是建立在核心家庭体系基础上的欧洲农民的家庭经济维持正常运转所提出的要求。
    在城市,寡妇的处境似乎并不比农村寡妇好多少。在这里,寡妇的生活选择也受到环境的制约,尤其是行会的制约。在法国、德国、尼德兰和英国的城市里,妇女与行会的关系决定着寡妇的命运。
    行会在中世纪对于工匠和商人的经营活动起过积极的保护作用。但到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行会变得越来越保守了。行会对于寡妇的态度表现出两重性:一方面,师傅们都想给自己的亲属提供保护和照顾。通常,某个师傅的遗孀如果与行会中的某个帮工结婚。她就可以为她的新丈夫取得行会中的一席之地。这在从学徒晋升为师傅越来越困难的形势下,不失为一种关照。但在另一方面,行会还有自己的追求,那就是保护它自身的利益。为此,它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如果寡妇独立从业,那么,在没有受过正式的学徒训练的条件下,她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就不一定能得到保证。从行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来考虑,他们也总是想限制某个产品的生产者数量,以避免有更多的商品投放市场,以便保持较高的商品价位。
    这样,行会就采取种种措施来限制寡妇的经营活动。根据哈夫顿的总结,行会对寡妇有以下种种限制:行会要求寡妇在一个月内把手头的活干完。有些行会的条件稍为宽松,允许寡妇在规定的两年时间内,选择与业内人士结婚,从而把管理权交给新丈夫。有时,行会也允许寡妇继续从业,但规定某些工作应由帮工来做。有的行会限制寡妇可雇佣的人数,从而限制她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而最糟糕的莫过于行会不让她继续带学徒,要求她把现有的学徒转给新的师傅,以完成他们协议上规定的、但尚未完成的学徒期。其理由是,培养学徒的事只能由师傅来干,在女人的指导下完成训练的学徒和帮工被认为是不够格的。这就等于让她自动歇业。如果说限制她雇佣学徒、帮工,就是限制她的从业规模和从业时间,那么,有的规定是为了限制她的经营范围。比如她不能在某些市场上或在某些商品方面从事经营活动。奥格斯堡的屠宰行会允许寡妇制作香肠,但不让她从事屠宰工作。在德国的很多城市里,甚至规定寡妇只能在家里而不能在市中心的肉类市场上制作香肠。而在允许寡妇卖鲜肉的地方,又限制她操刀割肉。在德国的梅明根,寡妇不能既卖香肠又卖鲜肉,她只能择一而为。在16世纪的奥格斯堡,金匠行会以信誉为由,拒绝寡妇以亡夫的名义从业的权利。当寡妇乔基姆·尼特琳请求行会让她继续经营亡夫的作坊时,行会方面委婉地告诉她,她缺乏必要的技术;她的性别使她不能管理好帮工;她还年轻,而且也不穷。人们转达给她的信息就是:她应当找个新丈夫继续做生意(注:O.Hufton,The Prospect Before Her: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pp.242-248.)。
    就这样,寡妇们成了行会某些带有限制性条规的立法对象。如果她们破坏了这些规定,就会遭到法庭的传讯。然而在欧洲的城市中,纽伦堡、里昂、佛罗伦萨和日内瓦等地方的女性从事工商业活动相比之下还是较活跃的。女性的经济活动真正受到限制的地方是在伦敦。那是一个经济活动由男性支配的世界。在1597年到1604年的鞋匠学徒登记中,有450名年轻人分别拜不同的师傅学艺,其中提到7名寡妇。在同一时期,也有差不多同样数量的人在鱼商公司登记,其中只提到4名寡妇。在1629年到1633年的什杂公司记录中,只提到5位寡妇的名字,在长达10年以上的酿酒公司的登记中,只发现一名妇女,她是雇佣了一名学徒的寡妇。而在木业和刀具公司的学徒登记中,全然不见女性的影子(注:Vivien Brodsky,"Widos in Late Elizabethan London:Remarriage,Economic Opportunity and Family Orientations",in the World We Have Gained:Histories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pp.141-142.)。在1570年到1640年,伦敦的食品供应、纺织、制鞋、金属制品业和零售业的学徒登记中,记录了8000多名学徒,就是没有女学徒(注:V.B.Elliott,"Single Women in London Marriage Market:Age,Status and Mobility,1598-1619",in R.B.Outhwaite,ed.,Marriage and Society:Studies in the Social History of Marriage,London,1981,p.91.)。甚至夫妻在同一行业中共同干活的情况也不多见。在一些被称为“男性”的行业中,妻子参与丈夫工作的情况几乎没有,能分享工作的行业最主要的是餐饮业。伦敦妇女所从事的最普遍、通常也是第一位的职业,就是做家佣。伦敦对女性的经济活动的限制状况由此可见一斑。所以,伦敦的寡妇能继续从事丈夫事业的人极少,有些人即使继承了丈夫的工作,也很快放弃(注:Peter Earle,"The Female Labour Market in London in the Late Seventeenth and Early Eighteenth Centuries",in 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3,1989,pp.338-339.)。这就是被人称为家庭内外有别,制度化了的家长主义和行业组织两种势力紧密结合的地方。寡妇在这样的男性职业结构中显然是难以立足的,难怪伦敦寡妇的改嫁比率比较高,而且多在同行或相关行业的男性中寻找新丈夫。
    本文从寡妇改嫁的比率高、速度快等事实出发,探讨了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欧洲社会中与寡妇相关的经济、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从中发现了寡妇的改嫁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有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原因(注:巴巴拉·托德认为寡妇的再婚是以机遇、必要性和选择性为基础的观点也很有道理。见Barbara J.Todd,"Demographic Determinism and Female Agency:The Remarriage Widow Reconsidered…again",in Continuity and Change,Vol.3,1994,pp.421-450。)。她的财产权利使她在婚姻市场上具有某种优势;文化和舆论氛围为寡妇的改嫁创造了宽松的环境;而现实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在客观上要求丧失的女人找回失去的另一半。所以,只要她情愿,没有什么难以逾越的障碍能够阻止她重新嫁人。
    当然,寡妇改嫁也会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其中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尤为严重。它使家庭结构迅速发生变化。丧偶已经使原来的家庭结构遭到破坏,而再嫁重组新的家庭,使得本来就被人称为不稳定的核心家庭显得更加多变。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关系变得较为复杂,尤其是双方都是丧偶者,而且有一方或双方已是多次再婚的情况下组成的新家庭里,家庭关系往往极为复杂(注:参见Miranda Chaytor,"Household and Kinship:Ryton in the Late 16th and Early 17th Centuries",in History Workshop Journal,Autumn,1980,pp.38-39。),矛盾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注:Barbara Todd,"Freebench and Free Enterprise:Widows and Their Property in Two Berkshire Villages",in John Chartres and David Hey,eds.,English Rural Society,1500-1800,Cambridge,1990,pp.175-220;Alan Macfarlane,The Family Life of Ralph Josselin:A Seventeenth-Century Clergyman,New York,1977,pp.126-127.)。而在一个新的、关系复杂的家庭里生活,处在成长中的孩子会受到一定的心理压力(注:P.Laslett,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ier Generations,p.165.)。对于再婚的当事人来说,快速、频繁的再婚使得家庭感情面临着考验,历史学家对于那种状态下发生的感情冷漠和婚姻关系的严酷性的担心,不无道理(注:Jean-Louis Flandrin,Families in Former Times,p.116.)。
    但无论如何,让寡妇可以自由地改嫁,总比鼓励寡妇守节更合乎人性。虽然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寡妇的改嫁还没有明确体现出后来的西方社会所主张的人道主义,但她的改嫁自由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对她的权利的承认。就这一点而言,那时的欧洲寡妇是幸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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