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部落联盟模式、酋邦模式与对外战争问题
易建平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1年02期
【原文出处】《《史学理论研究》》(京)2000年04期第90~105页
【作者简介】易建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所副研究员


    在近些年中国国家与文明起源问题的讨论中,谢维扬教授的国家起源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的基本框架是,在人类社会早期国家的产生道路上,有部落联盟和酋邦两种模式。通过前者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特征具有民主的性质,如雅典和罗马。(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3、165-170、213、222页。)通过后者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制度则是专制性质的,如中国、阿兹特克、印加和祖鲁。(注:《中国早期国家》,第73-76、182-191、201-222、472页。)这是由于,部落联盟制度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主的、平等的、无个人性质权力点的制度,酋邦制度则是一种具有“中央集权”的、专制性质或其倾向的、无集体性质权力点而只有个人性质权力点的制度。(注:《中国早期国家》,第69-76、121-170、182-191、201-222、472页。)从这两种不同制度模式产生出来的两种早期国家,分别继承了部落联盟制度的民主遗产和酋邦制度的专制遗产。(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13页。)
    谢维扬的理论体系十分庞大,在今天中国学术界的影响也愈益增强,全面评价它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本文只来讨论他关于部落联盟模式和酋邦模式与对外战争关系方面的观点。
    部落联盟模式与对外战争
    在谢维扬的理论中,部落联盟模式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与外部政治实体的冲突以及对武力的使用都几乎不占任何地位。”(注:《中国早期国家》,第158页。)他这个观点主要来自于对古代希腊和罗马早期国家进程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发展都是社会内部因素起作用的结果”,“对雅典和罗马早期国家而言,导致国家形成的主要因素是来自于社会内部”。(注:《中国早期国家》,第158、162页。)当然,谢维扬也看到了伊达拉里亚人的入侵,但是他认为,“罗马早期历史上的这种入侵并不是对一个政治实体的吞并。伊达拉里亚人的入侵并没有立即改变罗马社会自身的发展进程。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是对罗马社会自身演变的一种反应。尤其是在他对罗马国家制度的制定中,并没有来自对外部的扩张的作用。”(注:《中国早期国家》,第161页。)
    谢维扬关于希腊罗马早期国家产生进程的知识主要来自于摩尔根和恩格斯。我们不想在这里讨论这种知识的正确与否,而只是指出,即使在摩尔根与恩格斯的著作中,情况就并非如此。
    比如,在讨论雅典政治社会的建立时,摩尔根就指出过,“从雅典部落定居于阿提卡时起到梭伦时代为止,氏族组织之所以能够保持而不致消灭,不是依靠别的,而是依靠混乱的局势和各部落间不停的战争。”(注: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68页。)
    至于罗马,摩尔根与恩格斯有关战争与征服在罗马民族与国家形成中所起作用的论述随处可见:
    罗马人“以引诱或征服的方法从邻近部落中获得新添的人口;这些新人口主要被吸收在梯铁部和卢策瑞部之中,当时这两个部落正相继形成。”(注:《古代社会》,第302页。)
    罗木卢斯时代“第二件重大的事就是萨宾人的攻击……这场冲突的结果是作出一种明智的安排,拉丁人与萨宾人合并为一个集体,但各自保留其军事领袖。……第二个部落的主要部分便是这样增加进来的,这个部落的军事酋长……梯铁斯死后,他们便统统归罗木卢斯统领了。”(注:《古代社会》,第309页。)
    “第三个部落卢策瑞部形成较晚,它是由逐渐增添和征服得来的。”(注:《古代社会》,第304页。)
    “第三个部落大部分是在环境的压力下人为制造出来的。”(注:《古代社会》,第304页。)
    “屠卢斯·贺斯提留斯攻下了拉丁人的阿耳巴城,将该城的全体居民迁到罗马。……屠卢斯的继承者安库斯·马尔丘斯攻下了拉丁人的波利托里乌姆城,也按照成规,将其居民集体迁来罗马。……不久以后,特利尼城和菲卡纳城的居民也被征服而移于罗马……这些新增加的氏族大多数组成了第三部落,即卢策瑞部,它为拉丁氏族带来了一个广阔的基础。这个部落的氏族数额不全,直到罗木卢斯以后第四代军事领袖塔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时期才补足,其中有些新氏族是埃特鲁里亚人。”(注:《古代社会》,第309页。)
    在谈到“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之下”的王政时代的罗马人时,恩格斯写道,“这时,罗马城以及靠征服而扩大了的罗马地区上的人口日益增加;增加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外来移民,一部分是被征服地区,主要是拉丁地区的居民。”(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以下简为《起源》),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127页。)这些移民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由于他们的人数不断增加,由于他们受过军事训练并有武装,于是就成了一种同这时根本禁止增加外人的旧的populus相对抗的可怕力量了”,于是成为了“革命的原因”,也即罗马国家形成的原因。(注:《起源》,第127-129页。)
    一般称作罗马国家形成标志的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改革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它的中心内容是,“不分populus和平民,都依是否服兵役而定”,按财产差别,把全体应服兵役的男子,分为六个等级,“公民以军队方式按连队来编组”,编为193个百人团,组成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取代旧的库里亚大会的权力。(注:《起源》,第127-128页。)
    关于塞尔维乌斯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摩尔根认为,“百人团和阶级之设置,就是为了成为一种既完全适应于内政又完全适应于军事的组织。”(注:《古代社会》,第331页。)谢维扬有关罗马早期国家产生进程知识来源之一的《世界上古史纲》同样认为,“由塞维阿(即塞尔维乌斯——引者)改革所产生的森图里亚(百人队)(即百人团——引者)制度,只是表现为罗马公社的库里亚会议的原来权力被剥夺,而公民按等级组成森图里亚(百人队)担负兵役义务”。(注:《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世界上古史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28页。)可见,“军事”是塞尔维乌斯改革的重要目的,也就是说,“与外部政治实体的冲突以及对武力的使用”,显然在这个时期罗马的政治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其实,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等的制度,被摩尔根与恩格斯目之为“军事民主制”,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便在于它是一种与战争有关的制度。罗木卢斯及其后继者,尽可能地“把最大多数的氏族集中在一个新建的城市里,置于一个政府领导之下,并使他们的联合军事力量归于一个统帅指挥”,摩尔根在谈到这一点时说,“其目的基本上是军事性的,为了称霸于意大利,无怪乎其组织采取军事民主制。”(注:《古代社会》,第308页。)恩格斯的另外一段话,更是为大家所熟知:“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了继续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氏族社会的各机关。其所以称为‘军事’,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经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功能”了。(注:《起源》,第164页。)
    此外,即便能够撇开恩格斯目之为征服结果国家产生的日耳曼人例子不谈,(注:《起源》,第146-157、170页。在日耳曼人那里是否存在过部落联盟?日耳曼人国家形成的征服模式,是否足以否定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内部因素说或非武力说?谢维扬认为不能,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在日耳曼人那里是否存在过部落联盟,情况并不十分清楚,而在一部分建立了国家的日耳曼人的前国家时期,并未发现有部落联盟,比如在法兰克人那里,“克洛维……是通过对其他部落的征服来实现法兰克人的统一的”,法兰克人在形成国家时,看不出有部落联盟在起作用。二是认为,日耳曼人国家的形成是发生在公元5世纪的事情,受到罗马国家及其背景的影响,其早期国家是“次生”类型的,因此必然与“原生”类型的雅典和罗马的国家进程有所不同。《中国早期国家》,第162-165页。)仅仅以雅典与罗马两个例子来证明部落联盟模式的非暴力规律(即便这两个例子可以成立),从方法论上来说,也还是有可以进一步充实的地方。同样在“古希腊”,同样被摩尔根目之为国家产生典型之一的斯巴达,并且肯定曾经属于“军事民主制”的斯巴达,完全以征服立国,在莱喀古士改革之后,全体斯巴达公民不事生产,成为专门镇压黑劳士人的士兵,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但是,我们看到的是,斯巴达实行的政治制度,其民主程度至少不下于罗马共和国。(注:我们在下面讨论谢维扬的酋邦模式与征服之间的关系时,还要专门谈到斯巴达。)不知谢维扬先生对此有何解释。无论如何,仅以一个雅典例子来讨论“古希腊……早期国家进程的共同规律(黑体引者所改)”,(注:《中国早期国家》,第69-72、149-154、157-162、165-170页。)即便例子使用恰当,至少在方法论上还是有以偏概全的嫌疑。
    最后,还有必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在摩尔根和恩格斯那里,还是在当代文化人类学家那里,原本独立的部落之所以要组成联盟,主要原因便在于,“与外部政治实体的冲突以及对武力的使用”,在它们的生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注:《古代社会》,第120-123、130、132、140-144、192-194页;《起源》,第92、95、164页;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233-234、244、248-249页;Elman R.Service,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The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1975),pp.60-67.)前引“……军事民主制……其所以称为‘军事’,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经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功能”,这段话恩格斯虽然主要是针对国家产生前夕的民族社会而言的,却也是可以包括部落联盟社会在内的。(注:《起源》,第164页。)谢维扬十分看重的哈维兰,也提到易洛魁人的好战与掠夺成性,他们5个部落:Mohawks、Oneidas、Onondagas、Cayugas和Senecas在16世纪结成联盟,只是为了结束自己内部的争战,而把掠夺性的战争引向外部。(注:William A.Haviland,Cultural Anthropology(5th Edition.New York:CBS College Publishing,1987),p.302.)至于摩尔根,有关部落联盟与战争联系的话,更是大家都知道的,比如:
    “凡属有亲属关系和领土毗邻的部落,极其自然也会有一种结成联盟以便于互相保卫的倾向。……因为他们生活在永无休止的战争中……”(注:《古代社会》,第120页。)
    易洛魁人“原来可能是从达科他族分出的一支移民,从密西西比河彼岸迁来,最初向圣劳伦斯河谷挺进而定居于蒙特利尔附近。后因遭到周围部落的敌视,被迫离开这个地区而迁居于纽约州的中部。……纽约州在易洛魁人占据以前,似乎曾经是阿耳贡金人诸部落的领域的一部分。据易洛魁人的传说,当他们向东往哈得孙河、向西往杰内锡河逐渐扩张其居地范围时,把当地原先的居民赶走了。他们的传说还进一步指出,当他们定居于纽约州以后,度过了一段很久的时间才开始组成联盟,在那段时间里,他们互相协助共同对付敌人,从而体验到联合的原则对于攻守二者均有很大的好处。”(注:《古代社会》,第122-123页。)
    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会议遂分为三种不同的性质……第一种会议负责宣战、媾和、派遣和接纳使节、同其他部落缔结条约、处理被征服部落的事务……”(注:《古代社会》,第133页。)
    易洛魁人“成立了部落联盟以后,才开始出现将军这个职务……因为从此就会遇到这几个部落联合对外作战的情况;也就会感到需要一个总司令来指挥联合部队的行动了。”(注:《古代社会》,第140页。)
    “阿兹特克联盟是在公元1426年组成的,在此以前……他们不统一,彼此交战不已……大约就在这个时候,阿兹特克部所处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开始显露出来,其结果是使他们人口繁殖、力量雄厚。在他们的军事酋长伊茨考特耳的领导下,把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早先建立的霸权推翻,而组成一个同盟或联盟,这是他们以前彼此交战所产生的成果。这是他们三个部落间的一种攻守同盟,并约定彼此当按某种固定的比例分享战利品以及分享今后被征服部落所缴的贡品。”(注:《古代社会》,第192页。)
    这些以及更前面谈到的都足以证实,“与外部政治实体的冲突以及对武力的使用”,在摩尔根和恩格斯论及的部落联盟的社会生活中,以及在谢维扬提出的部落联盟模式中,也即古代希腊罗马国家的形成模式中,绝不是“几乎不占任何地位”的,而是的确起着重要作用的。
    我们感到奇怪的是,谢维扬肯定对上述材料都十分熟悉,怎么仍旧会下出在部落联盟模式中,“与外部政治实体的冲突以及对武力的使用都几乎不占任何地位”的结论。尤其是有关易洛魁人联盟与对外战争的关系,谢维扬就专门讨论过,还引用过摩尔根与莫多克这方面的材料:
    “易洛魁联盟曾征服过其他部落并使之处于臣属地位,例如对特拉华部就是这样……”(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7页;《古代社会》,第143页。)
    在“17世纪,易洛魁人由于有了火器,‘很快就战胜和征服了他们的邻居,即哈农人、刘杰斯人、爱维斯人、爱底诺达克人和达勒瓦人,并接着将他们的征服扩展到南方和西方。到1700年左右,他们曾经征服了从新英格兰到密歇根湖,从阿特瓦河到田纳西之间的所有的部落,并且建立了墨西哥以北从未有过的强大的印第安王国。’”(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7页;乔治·彼得·穆达克(即莫多克):《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童恩正译,四川省民族研究所1980年版,第205页。谢维扬此处的引文与原文略有不同。)
    谢维扬从以上材料得出的结论是,“易洛魁人的例子说明,对邻近部落的征服,是前国家时期部落间在建立平等和自愿的联盟之外发生紧密关系的另一种更为普遍的形式。这种形式导致部落间的臣属关系,如果这种关系持久下来并成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那么就可能出现酋邦式的集中的社会权力结构。”(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7-208页。)
    “对邻近部落的征服”形式,最终可以导致“酋邦式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出现。那么,善于征服的易洛魁人的社会,何以未形成为酋邦呢?谢维扬唯一的解释恐怕只能是,易洛魁人的征服“形式导致部落间的臣属关系”,尚不够“持久”,因而尚未“成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那么,我们要问,需要多长时间才算“持久”,才能够“成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易洛魁人联盟的对外战争包括征服活动及其结果所谓“臣属关系”的建立,从15世纪就已经开始,(注:联盟建立的时间,多数学者认为是在欧洲殖民者到来之前,也有学者认为是在殖民者到来之后。比如,按照哈维兰的说法,是在16世纪;按照摩尔根的说法,则是在1400-1450年间甚至更早;根据克劳福德(Neta C.Crawford)的说法,则是在1450年前后。参见William A.Haviland,Cultural Anthropology,p.302;《古代社会》,第124页,以及第145页注释3;Neta C.Crawford,A Security Regime among Democracies:Cooperationamong Iroquois Nations,in Mark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48(1994),No.3,pp.345-385.)历经数百年,尚不够“持久”,尚不能“成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
    比较一下,看看谢维扬关于阿兹特克社会的发展与征服战争的关系又是怎么说。谢维扬根据库尔茨(Donald V.Kurtz)等人的介绍,告诉我们,阿兹特克人在公元12世纪末进入墨西哥中央峡谷,于1325年定居于特斯科科湖畔,建立了摩尔根所谓的墨西哥村,并于1375年左右“进入了早期国家的一个阶段”(注:这是谢维扬的译文,参见《中国早期国家》,第140页。原文是:"Around 1375 the Aztecs acquired theirfirst king and entered a phase of incipient statehood."DonaldV.Kurtz,The Legitimation of The Aztec State,in Henri J.M.Claessen and Peter Skalník,eds.,The Early State(The Hague:Mouton Publishers,1978),p.171.)。(注:《中国早期国家》,第139-140页;Donald V.Kurtz,The Legitimation of The Aztec State,in Henri J.M.Claessen and Peter Skalník,eds.,The Early State,p.171;《古代社会》,第191页。)按照谢维扬的说法,阿兹特克人刚刚到达墨西哥山谷时,臣属于人,因此,“这段历史可以被解释为在墨西哥山谷地区曾经存在过一些以不同部落间的臣属关系为特征的酋邦”,并且,随后“阿兹特克的一系列征服既可看作是阿兹特克国家进程中的事,也可以看作是阿兹特克酋邦本身扩张的过程。”(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9页。)
    阿兹特克人在到达墨西哥山谷之前,其社会是部落还是酋邦?谢维扬没有告诉我们。按照瓦伦特(George C.Vaillant)的说法,当时看来还是部落。(注:乔治·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2-123页。)如果的确是这样,那么,自然而然就会引申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至多一二百年的战争,可以使阿兹特克人完成从部落到酋邦并且到国家的转变过程;更长时间的对外战争包括征服战争,为何却不足以使易洛魁人的部落联盟成为酋邦?
    酋邦模式:征服战争与专制政治形成的关系
    谢维扬的另外一个重要观点是,征服与酋邦的形成,尤其与国家形成的酋邦模式,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并且,“酋邦之所以具有集中形式的权力,同它自身形成过程中的这个特点是分不开的。”(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1-212,尤其第206页。)在他看来,与部落联盟的各部落自愿结盟相比,酋邦的形成,是势力较大的部落或社区吞并或征服势力相对弱小的部落或社区的结果。“这种发生上的不同,使这两种部落联合体的权力概念完全不同。”(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6页。)谢维扬此处所指两种不同的“权力概念”,一是指部落联盟的民主制度,一是指酋邦专制性质的制度。(注:《中国早期国家》,第73、121-134、182-191、201、213-222、472页。)
    这种所谓“吞并或征服”,他还无把握认定必为“军事性质的”,“但是许多酋邦个案所显示的有关社会中各社区间的关系却表明,在这些酋邦形成的过程中,某种形式的合并或征服是存在的,其中包括军事形式的吞并和征服。”(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6页。)
    谢维扬举出了阿兹特克和印加两个“通过征服而形成了早期国家的例子”,认为,“酋邦社会越是向较高的程度发展,也就是越接近于国家的水平,征服就显得越有重要的作用。”(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8-210页。)
    因而,总起来可以说,“酋邦和由酋邦转化而来的早期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同征服与吞并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国家形成的酋邦模式的一个主要特征。”(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11页。)
    这种把酋邦和征服之间的联系绝对化的说法,谢维扬自己似乎也稍感不妥,因而又补充道,“在较低的发展水平上,许多酋邦社会也许不那么热衷于征服,而是如果有征服,其形式也可能是比较温和的,发生的几率也比较小。这时候酋邦社会呈现一种停滞的状态,并且带有某种分散的因素。但即便如此,这种社会的政治运作方式与典型部落社会还是不同的。而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某些酋邦社会的向外扩张的倾向便发展起来,随之这些社会的政治权力机制的集中化与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10页。)
    把谢维扬的这些说法条理一下,可以概括出来以下几个有关酋邦发生发展的特点:
    1、征服→酋邦→集中形式的权力=专制或专制性质的权力(注:我们知道,谢维扬是把“集中形式的权力”等同于“专制的权力”的。《中国早期国家》,第73、201、220-221页。);
    2、较低发展水平的酋邦——也许不那么热衷于征服——停滞的状态,带有某种分散的因素;
    3、酋邦社会向外扩张的倾向发展起来,这些社会的政治权力机制的集中化程度也越来越高;
    4、酋邦社会越是向较高的程度发展,也就是越接近于国家的水平,征服就显得越有重要的作用。
    在这几个特点中,至少有两点逻辑上让人产生怀疑,那就是第一和第二。酋邦一发生权力结构即是集中的,按照谢维扬的说法,也即是个人性质的;较低发展水平的酋邦却可以带有某种分散的因素,同样按照谢维扬的解释,也即是可以带有集体性质的权力因素的,或者,换句话说,存在着议事会之类决策组织。(注:按照谢维扬的说法,“集中形式的权力”、“中央集权”的权力、“个人性质的权力”、“个人性质的权力点”与“专制政治”几个词之间,几乎可以都划上等号,而“分散的权力”、“集体性质的权力”、“集体性质的权力点”,也就差不多是指各种“议事会”。《中国早期国家》,第69-76、121-235、265-275页。)
    这里刚刚形成的酋邦,不知道是否算在较低发展水平的酋邦之内?如果算在之内,则有所不易理解。按照常理,刚刚形成的事物总是比“较低的发展水平的”事物更不发展,“水平更低”的。征服产生酋邦,酋邦没有议事会;一旦停止征服,酋邦的议事会又开始产生;这在史实上恐怕也不那么容易找到证据。
    回到正题。战争包括征服战争同酋邦和国家的起源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当代文化人类学中,是争论最为激烈的题目之一。比如,纽约自然博物馆人类学部的卡内罗(Robert L.Carneiro)就认为这之间的联系紧密,塞维斯(Elman R.Service)和弗里德(Morton H.Fried)则坚持其间无大联系,或者说,没有必然的联系。(注:Robert L.Carneiro,ATheory of the Origin of the State,in Science,169(1970),pp.733-738;Robert L.Carneiro,Political Expansion as an Expressionof the Principle of Competitive Exclusion,in Ronald Cohen andElman R.Service,eds.,Origins of the State:The Anthropology ofPolitical Evolution(Philadelphia: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Human Issues,Inc.,1978).pp.205-223;Robert L.Carneiro,TheNature of the Chiefdom as Revealed by Evidence from the CaucaValley of Colombia,in A.Terry Rambo and Kathleen Gillogly,eds.,Profiles in Cultural Evolution:Papers from a Conference inHonor of Elman R.Service(Anthropological Papers,No.85.AnnArbor:Museum of Anthropology,University of Michigan,1991),pp.167-190;Elman R.Service,Origins of the State andCivilization:The 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pp.270-273;Elman R.Service,Classical and Modern Theories of the Originsof the Government,in Ronald Cohen and Elman R.Service,eds.,Origins of the State:The Anthropology of Political Evolution,pp.21-34;Morton H.Fried,The Evolution of the PoliticalSociety(New York:Random House,1967),pp.105-106,181-182,213-216,232;Morton H.Fried,Energy and the Evolution of Leslie A.White,in Reviews in Anthropology,3(1976),p.596.)
    谢维扬也注意到卡内罗的理论。他引用哈斯概括的观点,说“卡内罗的国家概念就是指在军事强权统治下一定人口的联合。”(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5页。J.哈斯:《史前国家的演进》,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18页。严格说来,这里译文并不准确。原文是:"Itcan be seen from this statement that Carneiro conceptualizesthe state as simply a circumscribed population unified undera militarily dominant governing authority."这句话不妨译作:“从上面的阐述可以看得出来,卡内罗的国家概念指的就是,在一个拥有军事控制权的统治权威之下统一起来的受到限制的一定数量的人口。”Jonathan Haas,The Evolution of the Prehistoric Stat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2),pp.134-135.)除去译文方面的问题,这应当说大致上是正确的。其实,不仅如此,按照卡内罗的说法,酋邦的形成,也与征服有着莫大的关系,酋邦实际上也是“军事强权下一定人口的联合”,即“数个公社处于一个最高酋长的长期控制之下。”(注:Robert L.Carneiro,A Theory of the Origin of the State,in Science,169(1970),pp.733-738;Robert L.Carneiro,Thechiefdoms:Precursor of the State,in Grant D.Jones and Robert R.Kautz,eds.,The Transition to Statehood in the New World(New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45;Robert L.Carneiro,The Nature of the Chiefdom as Revealed by Evidence from theCauca Valley of Colombia,in A.Terry Rambo and KathleenGillogly,eds.,Profiles in Cultural Evolution:Papers from aConference in Honor of Elman R.Service,pp.167-190.)
    但是应当注意,卡内罗的看法与谢维扬的有一个基本的差异。在卡内罗看来,所有的国家都是从酋邦演化出来的,人类历史上并无什么国家形成的部落联盟模式;谢维扬讨论的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部分日耳曼人国家产生前夕的社会,在卡内罗的理论中,不是什么部落联盟,而是地地道道的酋邦。而在谢维扬那里,由征服导致酋邦产生进而导致国家形成的模式是一种,虽然占大多数;但是还有另外一种,“以社会内部的发展为主要内容,外部因素的影响是居次要地位的,同时对武力的使用不明显”的,国家形成的部落联盟模式。(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11-212页。)
    我们还要说的是,谢维扬举出的两个通过征服而导致国家产生的例子,阿兹特克与印加,都不是什么原生国家。(注:本文所用“原生”“次生”概念,源自弗里德,它们已为当代大多数文化人类学家所接受。所谓原生国家,即是没有受到前已存在的或周围存在的先进文化的影响,在自己内部因素的作用下产生的国家。Morton H.Fried,TheEvolution of the Political Society,pp.111,198.)在中美洲地区,在公元前后至公元800年左右,在今天墨西哥城东北方向约25英里的地方,已经有过发达的特奥蒂华坎(Teotihuacán,)文化,有过真正的城市文明,特奥蒂华坎城的控制权在盛时估计接近于一个“真正的帝国”。(注:Elman R.Service,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The 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p.167-174.)这个地区,在特奥蒂华坎城兴起之前,已经有农民定居约千年之久,当时他们的社会组织形式似乎是部落。之后,到公元前300年时,这里已经发展出来了许多小酋邦。(注: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The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p.170.)塞维斯告诉我们,后来在中美洲,有三个统一的帝国依次统治了高地与低地,它们是特奥蒂华坎、托尔特克(the Toltec)和阿兹特克;它们都兴起于中部高地。(注: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The Process of CulturalEvolution,p.318.)在秘鲁地区,在公元400-500年间的所谓“地区兴盛期”(Regional Florescence)的末期,国家也已经开始产生了。(注: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The Process of CulturalEvolution,p.193.)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摩奇卡(Mochica),其人口估计一度超过25万。(注: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The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pp.194-195.)虽然关于这个政治实体到底是国家还是扩展了的酋邦的问题,仍有争议,但是它的规模实在令人吃惊。在此后的演化过程中,秘鲁地区有华傈(Huari)和蒂华纳克(Tichuanaco)文化的发展,城邦国家的发展,奇穆(Chimú)王国或帝国的发展,最后才是印加帝国的兴起。(注:Origins of the Stateand Civilization:The 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pp.195-202,319;J.Alden Mason,The Ancient Civilizations of Peru(Penguin Books,1968),pp.73-238.)阿兹特克与印加国家形成的模式当然只是次生国家的兴起模式。用阿兹特克和印加来作酋邦模式的主要例证,就如同使用汉唐兴起的例子来讨论国家起源问题一样,总让人感觉尚未真正抓住“起源”二字。同样,严格说来,对于谢维扬用雅典和罗马例子来证明国家起源的部落联盟模式,这些话也适用。(注:弗里德就明确指出过,摩尔根与恩格斯讨论的希腊罗马例子,以及恩格斯讨论的日耳曼例子,都是次生的例子。他并且表示奇怪,摩尔根为何会忽略埃及与美索不达米亚这些原生的例子。Morton H.Fried,TheEvolution of the Political Society,pp.161-162.)
    我们不是说,绝对不能用次生国家为例来讨论国家起源问题,来探讨征服战争的有无与专制政治或民主政治形成之间的关系。我们只是想提请注意,由于难以避免地会受到以前或同时存在的先进国家的政治制度的影响,次生的或晚生的国家在形成过程中,其政治运作的特点或有不同于原生国家之处。当然,这实际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比如,契丹国家或蒙古国家在形成之时及之后,其专制特性有多少来自于内部因素,有多少又来自于前已存在的或同时存在的农业帝国或游牧帝国的影响,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但是有一点,契丹国家的专制制度受到过五代与北宋的影响,蒙古国家的专制制度受到过金和南宋的影响,是无疑问的。(注:比如,关于契丹早期政治制度受到“汉人”影响的情况,可以参见李桂芝:《契丹贵族大会钩沉》,《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第71-72、87-88页。在这方面,欧阳修的《新五代史·契丹附录》等早就有过记载:“契丹自后魏以来,名见中国。……其部族之大者曰大贺氏,后分为八部……部之长号大人,而常推一大人建旗鼓以统八部。至其岁久,或其国有灾疾而畜牧衰,则八部聚议,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被代者以为约本如此,不敢争。某部大人遥辇次立,时刘仁恭据有幽州,数出兵摘星岭攻之,每岁秋霜落,则烧其野草,契丹马多饥死,即以良马赂仁恭求市牧地,请听盟约甚谨。八部之人以为遥辇不任事,选于其众,以阿保机代之。阿保机,亦不知其何部人也,为人多智勇而善骑射。是时,刘守光暴虐,幽、涿之人多亡入契丹。阿保机乘间入塞,攻陷城邑,俘其人民,依唐州县置城以居之。汉人教阿保机曰:‘中国之王无代立者。’由是阿保机益以威制诸部而不肯代。”后阿保机用其妻述律计设伏,“尽杀诸部大人,遂立,不复代。”)从另一个角度看,认为契丹国家和蒙古国家的专制政治,主要又是它们社会本身发展的结果,恐怕大多数人也会赞同。当然,说汉唐之类帝国,其专制的权力结构与其前代有着更为明显而直接的继承关系,似乎无人会表示反对;虽然同样不能否认,它们的制度也主要是它们社会本身发展的结果。
    这样,谈到契丹和蒙古,因为它们专制政治与军事征服和扩张活动之间的关系在历史上有着引人注目之处,我们实际上又回到了最应该关注的地方:是否民主制度的形成与一个社会的内部发展相关联,专制制度的形成则与一个社会的对外战争尤其征服特点相联系?换句话说,一个政治实体的专制制度或民主制度,是否决定于它在形成过程中的对外战争尤其征服行为的有无?
    为了与谢维扬在此所举阿兹特克和印加之类例子的性质相适应,我们也不用探讨早期埃及、美索不达米亚与印度等地区原生国家产生的过程,而只讨论次生国家的政治制度与对外战争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需要记住,这些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先前或同时存在的先进国家的影响。
    应当说,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部分地作了探讨。罗马国家是在征服与吞并过程中形成的,但是在帝国时期之前,它的制度并不能说是专制的,这对谢维扬的理论来说是一个不好应付的挑战。此外,我们还谈到好战的阿兹特克,因为我们认为,这个社会的政治制度并不是专制的,虽然我们知道,谢维扬有着不同的看法(注:《中国早期国家》,第139-142、208-210页。)。当然,即便谢维扬在这一点的看法上是正确的,罗马的例子还是难以解释。
    在这方面更不容易对付的一个例子是斯巴达。在公元前二千年代末,一千年代初,多立斯人大举南下,进入伯罗奔尼撒,毁灭了原先迈锡尼文明的许多国家或可以叫作其他什么的政治实体,征服了原先的土著居民,最终建立起了自己的国家。斯巴达人就是这些征服者中间的一支。他们侵入拉哥尼亚,占据了斯巴达,征服了周围地区,征服了美塞尼亚,使原有居民逐渐降为臣服者边民“皮里阿西”(perioikoi)或黑劳士(Helotes)。(注:按照卡特利奇的说法,“黑劳士”这个词的词根几乎可以肯定是“俘虏”。Paul Cartledge,Sparta and Lakonia,ARegional History 1300-362 BC(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9),p.97.)史籍记载比较详细的有斯巴达人的几次美塞尼亚战争,它们也的确在斯巴达的历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如奥斯本(Robin Osborne)所言,控制美塞尼亚,把它的居民当作黑劳士来奴役,是古典斯巴达历史的主线。(注:Robin Osborne,Greece in theMaking:1200-479 BC(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6),p.177.)
    斯巴达人的社会整个就是一种军事组织,所有的成年男子都是专业武士,不事生产,他们组成平等者公社,专门从事战争,镇压黑劳士与边民,以及在其他地区进行扩张。他们的监察官每年上任,即需对黑劳士宣战。(注:Paul Cartledge,Sparta and Lakonia,A RegionalHistory 1300-362 BC,pp.164.)这都充分证明,整个斯巴达就是一部战争机器,其国家的起源与维持依靠的就是对外战争尤其征服战争。它的历史,就是一部征服与吞并的历史,起先是侵入拉哥尼亚,征服当地土著居民,然后,通过美塞尼亚战争,征服了美塞尼亚,使其居民降为奴隶或边民,再后,迫使伯罗奔尼撒半岛其他许多国家,与其结成著名的伯罗奔尼撒同盟,与亚哥斯、雅典等争霸。
    然而,对外战争包括征服战争却并未导致谢维扬理论的专制政治的发生发展。根据古典作家的记载,正是在与美塞尼亚人进行战争的背景当中,尤其是在公元前7世纪后半叶发生的第二次美塞尼亚战争的过程当中,斯巴达社会的各种矛盾激化了起来,导致斯巴达人产生了建立一个稳定而有效的国家组织的需要。希罗多德与普鲁塔克告诉我们,莱喀古士对斯巴达社会进行了改革,创制了国王、元老院与人民大会的基本政治权力框架。(注:Herodotus(Loeb Classical Library.EnglishTranslation by A.D Godle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and London:William Heinemann Ltd.,1981),1.65;Lycurgus,inPlutarch's Lives(Loeb Classical Library.English Translationby Bernadotte Perrin.London:William Heinemann ltd.,and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14),6.1-6.)这种政治框架虽然未必真是某一个人所创立,但在古人看来,也并非古已有之的事物。
    斯巴达的基本制度,一是双王制。这正是谢维扬所谓的最高权力“分配在两个以上(此处应理解为包括‘两个’——引者)的个人身上”(注:《中国早期国家》,第133页。)的典型例子。王位由两个固定的家族世袭,早期是长子继承,后来改为家族内部继承,但是需要得到人民大会批准。一般认为,国王一职来源久远,它负有最高祭司与军事统帅职责,并有有限的司法审判权力。两王后来也是30人元老院的成员。在第二次美塞尼亚战争之后,他们受到一年一任的民选监察官团的严格监督,后者甚至可以逮捕国王。
    元老院是斯巴达的实权机构,拥有国家大事的决策权力。它由28位老人与两位国王组成。元老必须不小于60岁,由人民大会选举产生。在监察官的权力扩大之前,元老院因拥有创制权与许多事务的决策权,并且拥有决定犯罪公民生死的裁判权,甚至拥有可以审判犯罪国王的权力,因而实际权力在很长时间内超过了国王与人民大会。
    人民大会名义上在斯巴达国家制度中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力。但是,由于缺乏创制权或辩论权,因此,它的最高决策权实际上只是表现为否决权。(注:Victor Ehrenberg,The Greek State(New York:TheNorton Library,1960),p.54.)甚至,在早期,它的决议有可能为元老院和国王所取消。(注:Victor Ehrenberg,The Greek State,p.61.)人民大会的另外一项重要权利,是对国王、元老院成员和监察官等等官员的选举权。大会每月召集一次。
    最后一项重要的制度是监察官团制度。斯巴达人可能于公元前7世纪开始设立监察官,他们后来固定为5人,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据说是代表5个部落。监察官的权力相当重要,并且在第二次美塞尼亚战争之后更是扩大,国王以下直至普通公民都处于他们的监督之下。(注:监察官甚至可以命令国王休妻他娶,以保证生养男性继承人。Herodotus(Loeb Classical Library.English Translation by A.DGodle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and London:WilliamHeinemann Ltd.,1922),5.39-40.)
    斯巴达人国家兴起的背景和经历以及政治制度的特点,在古代希腊并非独一无二的。事实上,多立斯人建立的国家,说多是军事征服与吞并的结果,是没有多大疑问的。然而,它们绝大多数的,如果不说全部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谢维扬所谓的“集体性质的权力点”。
    比如,征服克里特的多立斯人,把土著居民降为奴隶或者边民(perioicoi或perioeci),自己则组成武士集团,与斯巴达公民一样,不事生产,专事战争。也与斯巴达国家一样,克里特岛上的城邦,都有人民大会和元老院(也由30人组成),“个人性质的权力点”叫作执政官,同时有几名,由人民大会选举产生,一年一任。人民大会与斯巴达的一样,也无创制权与辩论权,只拥有批准或否决的权力。元老院的成员则有资历限制,从退任执政官中选出。
    这些史实,看来足以否定对外战争包括征服战争一定产生专制政体的理论。专制政治的发生发展,当有更为深刻的原因。对外战争包括征服战争无处不在。在平等社会,在酋邦社会,在国家社会,都可以见到人们操刀弄棒,然而,专制政治并不是一有这类战争即会出现的,并不是每个地方都可以见到专制国家的。毋宁说,非专制政治的资料在大多数地区的早期历史中都有发现,以旧大陆原生的国家而言,真正没有见过这种资料的地区,就我的学识所限,恐怕只有埃及一个。(注:易建平:《论古代非专制政治地区发展的差异》,《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第92-106页。)
    阿兹特克政治制度的性质
    这个问题看来不得不讨论。前面提到,谢维扬是把阿兹特克当作酋邦模式的一个典型例子的。也就是说,在谢维扬看来,阿兹特克是一个专制的酋邦产生专制的国家的例子。(注:《中国早期国家》,第139-142、208-210页。)并且,阿兹特克也被谢维扬举作了好战的酋邦通过征服战争产生专制国家的例子。(注:《中国早期国家》,第208-210页。)我们则举到阿兹特克的例子,用来证明摩尔根的部落联盟是与对外战争有着密切关系的,因为摩尔根是把阿兹特克的社会认作部落联盟的,也即是一种民主组织制度的。同一个阿兹特克,一方说是专制,一方说是民主;一方说是从好战的专制酋邦到好战的专制国家,一方说自始至终只是好战的民主部落联盟。看来,共同点只有一个,就是阿兹特克好战。分歧则多:专制抑或民主,酋邦抑或部落联盟,以及是否进入到国家。对于本文来说,重要的在于,这个好战的阿兹特克的权力结构,它是否专制,因为这涉及到谢维扬两个模式与对外战争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征服战争的有无与早期国家专制政治与民主政治的产生问题。
    应当承认,摩尔根关于阿兹特克仍旧属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社会政治组织仍旧属于平等的氏族制度的说法,是不适宜的。怀特(LeslieA.White)的研究早已经证明了摩尔根的这一个错误,指出了阿兹特克社会是严格地按照等级制度组织起来的。(注:Leslie A.White,ed.,Pioneers in American Anthropology:The Bandelier-MorganLetters,1873-1883(2 Volumes)(Albuquerque,New Mexico: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1940),pp.1-108.)当代的研究者一般认为,阿兹特克已经进入国家社会阶段,有的甚至认为,它已经是个帝国。(注:Donald V.Kurtz,The Legitimation of The AztecState,in Henri J.M.Claessen and Peter Skalník,eds.,The EarlyState,pp.169-189;Muriel Porter Weaver,The Aztecs,Maya,andtheir Predecessors:Archaeology of Mesoamerica(The SecondEdition.San Diego:Academic Press,1981),pp.422-461;Geoffrey W.Conrad and Arthur A.Demarest,Religion and Empire:TheDynamics of Aztec and Inca Expansionis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84),pp.11-83;Mary G.Hodge,Aztec City-States(Studies in Latin American Ethnohistory & Archaeology,Volume 3.Ann Arbor:The Museum of Anthropology,University ofMichigan,1984);Pedro Carrasco,The Territorial Structure ofthe Aztec Empire,in H.R.Harvay,ed.,Land and Politics in theValley of Mexico:A Two Thousand Year Perspective(Albuquerque,New Mexico: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1991),pp.93-112;Mary G.Hodge,Polities Composing the Aztec Empire's Core,andFrederic Hicks,Cloth i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AztecState,resp.in Mary G.Hodge and Michael E.Smith,eds.,Economiesand Polities in the Aztec Realm(Studies on Culture and Society,Volume 6.Albany,New York:Institute for Mesoamerican Studies,The University at 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1994),pp.43-71,89-111.)
    但是也应当看到,剔除摩尔根一些没有多少根据的猜想与推论,他所引用的关于阿兹特克政治结构的许多史实,(注:《古代社会》,第187-215页。)仍旧得到当代研究者的承认。不能像谢维扬那样,因为阿兹特克国王在战场上有权指挥军队,有权收集贡献,监督收税官,可以接待使节,宴请使节,宴请贵族,有时还“可以行使一种类似军事法庭的权力”等,便认为这“在部落联盟中是绝对不存在的”一种“明显和突出的个人性质的权力”,也即专制的权力。(注:《中国早期国家》,第141页。关于谢维扬的“个人性质的权力”与专制权力的关系,参见《中国早期国家》,第73、182、213、216、218页。)
    奇怪的是,阿兹特克国王的这些权力,与谢维扬当作部落联盟模式典型的民主权力结构中的希腊罗马巴赛勒斯和勒克斯的权力相比,只有小而不会大,为何谢维扬把前者认作专制的权力,后者却认作民主结构中的权力?(注:关于谢维扬所论巴赛勒斯和勒克斯的权力及其所属社会的性质,参见《中国早期国家》,第69-71页。)也许是因为,在谢维扬看来,阿兹特克没有所谓的“集体性质的权力点”,也即各种议事会。所谓的“四人大臣会议”,谢维扬认为,其成员都是王位侯选人,都是国王家族成员,不是部落代表,因而这个会议并非“酋长会议”。(注:《中国早期国家》,第142页。)其实,如果不那么纠缠于名字,而注重实际,用埃伦伯格(Victor Ehrenberg)判断斯巴达政治制度性质的话来比拟,这个会议至少可以证明,在这几个王族成员之间,还是有着某种程度的“内部民主”的。(注:埃伦伯格认为,斯巴达“‘平等者’的内部组织是民主的”。Victor Ehrenberg,The Greek State,p.54.)哪怕只有四个人与国王一同决策,这也不是经典定义中的专制政治,虽然仅此也不可说成是民主政治。何况,实际情况是,在当代研究者那里,阿兹特克的政治制度要远较我们所知道的复杂。
    比如,在王位继承制度方面,就有许多我们以前所不知道的东西。有人告诉我们,在阿兹特克人那里,兄弟先于儿子有王位继承之权,因为他们相信,兄弟“都是父亲的儿子”,在继承权上“应当平等”。(注:J.Rounds,Dynastic Succession and the Centralization ofPower in Tenochtitlan,in George A.Collier,Penato I.Rosaldo,and John D.Wirth,eds.,The Inca and Aztec States:1400-1800(New York:Academic Press,1982),p.68.)事实上,凡是以前国王们的儿子都有机会被选为国王,一次挑选新王,王位侯选人可达20人以上;并且,在合法的继承人中间挑选王位继承人,有人认为是由所有贵族都参加的一个大型会议的工作。(注:Fray Bernardino de Sahagún,Florentine Codex:General History of the Things of New Spain(Book 8.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Charles E.Dibble and Arthur J.O.Anderson.Monographs of the School of American Research,No.14,Part X.Santa Fe,New Mexico:School of American Research,1954),pp.61-62;J.Rounds,Dynastic Succession and the Centralizationof Power in Tenochtitlan,in George A.Collier,Renato I.Rosaldo,and John D.Wirth,eds.,The Inca and Aztec States:1400-1800,p.75.)这个会议瓦伦特称作“部落会议”。(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8-129页。)这种选举方式自然也对王权本身有限制作用。朗兹(J.Rouds)认为,这种选举方式暗示着,选举人也有罢免当选国王之权。(注:J.Rounds,Dynastic Succession and theCentralization of Power in Tenochtitlan,in George A.Collier,Renato I.Rosaldo,and John D.Wirth,eds.,The Inca and AztecStates:1400-1800,p.75.摩尔根也谈到这一点。《古代社会》,第209-210页。)瓦伦特甚至认为,“一个聪明的具有广泛职能的部落会议”,可以使“领袖”成为自己的傀儡。(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9页。)
    在选举新王的过程中,“四人会议”具有重要的作用。(注:J.Rounds,Dynastic Succession and the Centralization of Powerin Tenochtitlan,in George A.Collier,Renato I.Rosaldo,and JohnD.Wirth,eds.,The Inca and Aztec States:1400-1800,p.76.)这个会议的四个成员通常称作“选侯”(electors)。此外,西华科亚特尔(Cihuacóatl),(注:Cihuacóatl,有人释为铁诺支第特兰的总督或首相,是仅次于国王的有权力的人物,主管族内事务,头衔称号是Culhuacan保护女神的名字,也许原本是她的主祭司。J.Rounds,Dynastic Succession and the Centralization of Power inTenochtitlan,in George A.Collier,Renato I.Rosaldo,and John D.Wirth,eds.,The Inca and Aztec States:1400-1800,pp.78-83;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9页。)以及特兹库坎城(Tetzcoco)与特拉科潘城(Tlacopan)的两位国王也在选举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注:J.Rounds,Dynastic Succession and the Centralization of Powerin Tenochtitlan,in George A.Collier,Renato I.Rosaldo,and JohnD.Wirth,eds.,The Inca and Aztec States:1400-1800,p.76.)据说,在它们的三角联盟组织内部,铁诺支第特兰(Tenochtitlan)新王的当选,需要得到特兹库坎和特拉科潘两座同盟城市国王的同意;反之,这两座城市新王的当选,也须得到铁诺支第特兰国王的同意。(注:J.Rounds,Dynastic Succession and the Centralization of Powerin Tenochtitlan,in George A.Collier,Renato I.Rosaldo,and JohnD.Wirth,eds.,The Inca and Aztec States:1400-1800,p.76.)这与摩尔根“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过于(对于?——引者)阿兹特克部军事酋长的推选和认可都有发言权”的说法相近。(注:《古代社会》,第193页。)
    不仅如此。有的学者甚至直截了当地认为,阿兹特克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制度,比如著名的瓦伦特教授就是这样看。他告诉我们:
    “从理论上说,当阿兹特克各部落到达墨西哥谷地时,他们的社会组织完全是民主的。……20个氏族组成一个部落,每个部落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但是,在涉及每个部落的重大问题时,各部落共同组成一个由各个部落的酋长参加的联盟会议。联盟会议任命一位首领来管理民事和宗教事务,并常常任命一位第二首领掌管战争。……后来,这种可能一直延续到前古典时期的组织形式,变成了复杂的正式组织——人口众多和纷争不已的城邦。”(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2-123页。原注:“在门第等级建立起来之后,部落会议成员资格消失,表明部落会议制在向酋长制过渡。”)
    “如果一个人足智多谋,他就可以在部落会议上被选为氏族代表甚至首领。”(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7页。)
    战功非凡的武士“在氏族会议中就有了较大的影响,甚至于部落会议也听从他们的建议。”(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8-129页。)这种武士也多被选为或任命为高级官员。
    “虽然他(孟蒂祖玛——引者)的确是他的人民的首领,但他不是一名拥有全权的君主。如果他要采取集体行动,他必须得到各氏族首领的集体决定……”(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251页。)
    根据这些说法,即便在谢维扬看来,阿兹特克人的制度恐怕也难以说是一种专制制度,因为在那里可以发现,作为他部落联盟模式权力结构标志的各种“集体性质的权力点”:氏族会议与部落会议甚至联盟会议。并且,这些会议还切实行使着各种权力或权利,尤其是选举权利。
    瓦伦特告诉我们,在阿兹特克人那里,氏族有氏族的选举制度:“整个氏族都在自己选举出来的官员管理之下。”(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8页。)这些官员包括:
    “卡尔普利克”,负责文书、司库方面的工作,维持经济秩序,指挥经济组织中的各个成员各司其职。
    另一名同级官员叫作“特奥切考廷”,职责像警察,他负责维持社会秩序,战时则指挥氏族武装力量。
    ‘特拉托亚尼’或称‘发言人’,负责联系氏族和部落。每个氏族出一个特拉托亚尼,他们一起组成最高会议,行使司法和领导职能。“这些职位由最聪明和最受尊敬的人担任,因为整个社会利益要靠他们来保证。”(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8页。)
    部落官员也由选举产生。部落代表机构选出4名官员指挥4个社区的武装力量。这4名官员还负责维持氏族间的秩序,维护部落权威,解决氏族自己无法解决的争执和犯罪事件。“他们中有两个人主要负责司法事务,第3人是执行者,第4人充当军事与行政事务之间的协调员。”(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9页。)在特拉斯卡拉,这4种职位可能由4个人共同担任。在铁诺支第特兰,最高首领“特拉尔特库特利”,(注:Tlaltecuhtli,意为“领袖”,负责对外事务如战争和联盟方面的事务;西班牙人对这个职务非常重视,将担当这一职务的官员看做是部落的首领。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9页。)是从担任这四种职务的人中间选举出来的。瓦伦特还告诫我们:“应当牢记如下一点:如果这些首领不称职,部落会议可以随时撤换他们。”(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9页。)
    不过,阿兹特克人是在同一家族或世系中选举最高职务担当者的。瓦伦特对这种事情的看法是,这不是一种民主的制度,虽然“阿兹特克人在其他事情上都遵守民主程序”。(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9页。)这也就是他所谓的“阿兹特克社会从理论上说是民主的,尽管在实际中不完全如此”(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7页。)看法的一个实际例解吧。他认为这种制度产生的原因可能在于,在原始公社的传统里,当一个家族产生出一位能人时,人们会认为在他的下一代也可能再出现能人,于是选举能人的后代担任首领;一代一代,这种偏见逐渐成为习惯。
    瓦伦特还告诉我们,在特诺切蒂特兰,首领候选人虽然都出自固定的家族或世系,不过“部落会议选举继任首领的范围是很广的:兄弟、儿子、侄子和异母兄弟均可入选。”(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9页。)候选人要经过严格考查,考查方法是叫候选人为公众服务,要求十分严格,出身显赫的候选者也必须承受一系列的严峻考验。(注: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第129-130页。这与《尚书·尧典》所载考查候选人的方法相似。四岳荐舜,尧曰:“我其试哉”。后来,经过“慎徽五典,五典克从。纳于百揆,百揆时叙。宾于四门,四门穆穆。纳于大麓,烈风雷雨弗迷”的过程,尧这才说,“格汝舜,询事考言乃言底可绩,三载。汝陟帝位。”)
    说了这么多,应该至少足以证明,阿兹特克人的政治制度并不像谢维扬所认定的那样,是一种从专制的酋邦到专制的国家的制度。就本文的主题而言,这就足以证明,阿兹特克人的好战,并未导致谢维扬酋邦模式专制主义国家的产生。
    至此我们应该可以结束本文,而且也有足够的理由说,对外战争的有无与早期国家专制政治与民主政治的发生发展之间,并不如谢维扬所言,有一种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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