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法国宗教战争与欧洲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
王加丰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1年01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0年05期第59~66页
【作者简介】王加丰,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金华 321004
在欧洲宗教改革的研究中,有一种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大力肯定宗教改革运动,称之为第一次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推崇加尔文主义的资本主义性质;另一方面,忽视或贬低法国宗教改革和法国宗教战争(胡格诺战争),还往往强调其贵族性或反动性。加尔文是法国人,他一生中最关心的是法国的宗教改革,他的学说也产自法国的特定环境,这些明显的事实被惊人地忽视了。我们认为,16世纪下半叶,法国是欧洲政治斗争的中心,仅从欧洲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的方面看,法国就作出了重要贡献。胡格诺派的性质和历史地位必须进行重新评价。
近代两大政治思潮的产生
16世纪下半叶法国宗教战争中产生了两大政治思潮,它们成为欧洲近代政治思想发展的基础。
一、主张“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并由此实行宗教容忍。
16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法国政局面临因宗教纷争而失去控制的危险,以大法官罗比塔尔为首的统治阶级中一批有远见的人看到,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富强,必须在处理重大事务时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即政治高于宗教,由此主张对铺天盖地而来的胡格诺派实行容忍。持有这种思想的人渐被称为“政治家派”。1572年前战争断断续续,先后签订过几个停战协定,允许胡格诺派在一定范围内合法存在,就是这种思潮的反映。由于其力量有限,无力制止宗教狂热分子于1572年8 月23日夜发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导致矛盾激化,出现了两大教派的大论战和大决战。尽管如此,在整个宗教战争中,“这一努力从未放弃,‘它是王室坚持不懈的一项政策’”(注:M.特切蒂:《协调还是容忍?从1562年到1598年》(Turchetti, "Concorde ou tolérance? de 1562 à1598")《历史评论》(Revue historique)1985年第556期,第342页。)。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两大教派中许多有识之士越来越多地站到了政治家派的立场上来,波丹于1576年出版的《国家论六卷集》是这一思潮的代表作。正是由于这一不断的努力,最后才产生了欧洲16世纪最著名的宗教宽容法令——“南特敕令”(1598)。“南特敕令不是法国的第一个但肯定是最重要的一个宗教宽容法令”(注:H.菲利普斯:《17世纪法国教会和文化》(Phillips,Church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 Century France),剑桥1997年版,第206页。)。
作为政治家派思想代表的波丹,通常仅讲他是16世纪欧洲最重要的专制主义理论家,其实这不够全面,因这样易把他误解为一个封建思想的理论家。从欧洲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看,波丹或其所代表的政治家派的贡献有以下两点:
1.发展了马基雅维里关于“国家利益”的思想,而且是第一次把这种思想付诸实践。16世纪初,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中首先提出应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置于宗教、道德之上),不过他找不到实践这一思想的物质力量。法国的专制主义者接受了它并把它加以发挥,到波丹手中集其大成。国家利益的思想有助于巩固当时的封建专制制度,促进近代民族的形成。
2.主张宗教容忍,这是“国家利益”思想的必然结果。宗教或教会在西欧中世纪具有特殊的意义,凌驾于现实问题和世俗政府之上。16世纪中叶德国皇帝与他的新教诸侯们签订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规定了“教随国定”的原则,是一个重要突破。但只是到了16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宗教战争中,一个国家内允许存在两种宗教的思想和实践才发展起来,波丹的著作是对这一实践的全面总结和有力的推动。
无论是德国还是法国,在宗教一律的问题上作出让步,在那时都是统治者的权宜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宗教容忍是残酷的教派冲突的结果。16世纪,法国的宗教冲突最为尖锐,法国人在这个问题上得到了最深刻的教训,从而在宗教容忍上也在全欧洲迈出了最大的步伐。1589年,纳瓦永的亨利(即后来的亨利四世)给三级会议写的信中就强调,两种宗教共存是“把人民重新团结起来为上帝服务的唯一真正有效的方法”(注:亨利四世:《亨利四世最优秀书信集》(Henry Ⅳ, Les plusbelles lettres de Henry Ⅳ),巴黎1962年版,第55页。)。 宗教容忍是思想自由及党派活动合法化的基础,它与“国家利益”一样,对近代欧洲政治思想产生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二、法国宗教战争中出现的另一重要思潮是以人民主权、社会契约和反暴论为核心的社会政治理论,这是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的十多年间由激进的胡格诺派系统地发展起来的。
欧洲宗教改革爆发后,路德和加尔文及其门徒先后提出了自己的反暴君理论。但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胡格诺派又在此基础上大踏步前进。他们的“政治理论跨过了概念上关键性的分界线。此前,甚至最激进的加尔文主义者都以维护真正的信仰(新教)为自己反抗的合法性辩护,认为这是至高无上的义务。但贝扎、莫奈及其门徒最终放弃了维护宗教一律是证明抵抗合法性的基础的思想,结果出现了完全政治革命的理论。可以看出,“这一理论建立在近代的、世俗的关于人民的自然权利和原始主权的论点上”(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Q. Skinner,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第2卷,剑桥1978年版,第338页。)。
这种突破表现在胡格诺派写的大量传单、小册子和专著中,最重要的有奥特芒的《法兰克—高卢》(1573)、 贝扎的《官员的权利》(1574)、莫奈的《为反抗暴君的自由辩护》(1579), 此外一些匿名著作也闻名遐迩。这些著作的“某种权利要求被列入西方政治传统的经典中”(注:凯利:《思想的开端,法国宗教改革的意识和社会》(D. R.Kelley,The Beginning of Ideology,Consciousness and Society in the French Reformation),剑桥1983年版,第308页。)。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与它们分不开。其最基本的观点是:
1.用人民主权理论来论证反暴君理论。奥特芒的《法兰克—高卢》是一部法国国家政治制度形成史,通过法兰克人与国王的关系说明人民有反暴君的权利。他指出:(1)“君主最初完全由选举产生”, 这意味着“法国国王的权力最初完全是由人民代表所授予的”;(2 )人民的代表选出国王后,并非把主权全部交出去。他“反复强调……‘无论是转让还是收回国王的统治权,最高权力总是在人民大会和国家的公众议事会手中’”(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12页。)。
奥特芒对近代政治思想产生的贡献还在于:路德、加尔文等老一辈的宗教改革家着力描述的是古代教会(原始教会)民主共和的性质,而他却把目光移向古代法兰克人的历史,使考察范围从教会转到整个教俗社会,有助于政治理论的世俗化。
2.用自然状态、自然法来说明人天生是自由的。奥特芒的理论虽轰动一时,却碰到了想象不到的困难:他的任务是为胡格诺派提供急需的反抗理论,但纯历史的著作完成这种任务是有困难的,王权的维护者很快指出奥特芒有意隐瞒对他不利的史实。这迫使胡格诺派寻找一种逻辑上更为严密,但不一定依据于具体历史的理论,这就是后来成为近代政治思想基石之一的自然状态理论。贝扎、莫奈他们“从经验的、权力主义的论说方式转向更理性的论证方式。……倾向于用比较的方法从完全不同的各个社会的经历和制度中,即从各民族古老的法律的领域中,引申出各种实例,然后通过某种归纳过程推断出似乎普遍存在的、与‘自然法’相一致因而可以证实的模式”(注:凯利:《思想的开端,法国宗教改革的意识和社会》,第313页。)。 并由此得出结论说:“人民最初的基本状态是生而自由的状态。”(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20页。)
莫奈的书对此有特别系统的论述。他强调天赋人权,“无疑,人民最初一定是在没有国王也没有确定的法律的状态下生活的……我们都是‘生而自由的,天生地憎恨奴役’”(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27页。)。
3.用社会契约论来论证人民主权理论。该论点用来解释这些自由的人是怎样结合成社会和国家的问题。契约理论在西方古而有之,在中世纪时被改造成神圣契约理论,即上帝与信徒订有契约,但通过教士的中介。加尔文虽否认教士的作用,但强调上帝与每个信徒面对面地签约,因而仍属神圣契约性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胡格诺派发展起一种直接说明国王与人民关系的理论,以此来说明君主是如何取得统治权的,君主取得统治权后人民处于什么地位,君主违反人民意志,人民该怎么办等问题。
胡格诺派从国家形成原因入手,认为人民放弃最初的自由状态同意建立国家,为的是自己的安全、福利和保护。贝扎提出了“近代的概念:因为国家的目的是人民的安全与福利,所以某种意义上主权属于人民”(注:加里森:《16世纪法国史(1483—1598)》(Garrisson, A History of Sixteenth-Century France 1483-1598),麦克米兰1995年版,第292页。)。莫奈“不仅主张国王是人民选出来的, 而且主张人民高于国王,国王从人民手中接受法律”。他“提出了几乎纯粹的社会契约理论”(注:凯利:《思想的开端,法国宗教改革的意识和社会》,第310、313页。)。总之,他们主张人民的利益是第一位的,国王应追求人民的福利,维护人民的各项权利,人民为了这些明确的目的才同意接受他的统治。
这样,近代特征的人民主权理论、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及自然法理论,就围绕着反暴君、围绕着讨论国王与人民的关系产生了。这里强调“近代特征”,目的是为了说明它们不同于中世纪的类似理论。这种不一样,除了上面已涉及的外,还有反抗权性质上的重要变化。以往的反抗理论,包括路德、加尔文的,都把反抗看成是一种责任,一种反抗魔鬼维护上帝正义的斗争,是履行神圣契约中信徒对上帝的义务。1572年后胡格诺派开始强调反抗不仅是一种责任,同时也是人们维护主权和契约的道德权利。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转变”,是“从纯宗教性的依据……即从神圣契约思想的反抗理论转向真正的政治革命的理论”(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35页。)。
当然,胡格诺派的这些思想与成熟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还是有区别的,主要有两点:(1)没有全部放弃把反抗作为一种责任的思想;(2)还没有像洛克那样把反抗的权利真正交到每一个公民手中,而是限于“下级长官”和“民选代表”,即通过三级会议来进行。不过就后一点来说,在16世纪末也有了重要进展,这是由新教与天主教两方面先后提出来的。前者主要是“高卢化的苏格兰人”布坎南,后者是天主教联盟的理论家,其中最有名的是西班牙人马里亚纳。他们都从自然状态开始,最后主张,无论谁,“只要他希望为国效力”,都可反对暴君(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40、346页。)。尽管有这些局限,这些理论在荷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及法国启蒙运动中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两大政治思潮与欧洲近代政治思想
上述两大政治思潮初看起来针锋相对,而我们又主张它们是欧洲近代政治思想发展的基础,这里是不是有矛盾?不是的,矛盾的想法来自对欧洲近代政治思想产生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结果通常是把波丹的专制主义讲得斩钉截铁、毫无通融的余地,至于胡格诺派的思想一般则不涉及,即使涉及了也说他们的斗争是“反动的”(注:韩承文、徐云霞:《世界近代政治思想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历史的现象是复杂的,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复杂的。我们先看一下两种耐人寻味的现象。
1.1584年当纳瓦尔的亨利有希望继承王位后,胡格诺派很快放弃了反暴君理论,而一直支持国王的天主教联盟则迅速接过胡格诺派的理论,像马里亚纳这类人还对之有所发挥。
2.波丹的思想中存在深刻的矛盾,他的思想貌似统一,实际上并不完全统一。所谓貌似统一,是指一般看来,波丹主张的就是加强政府或国王的权威,使国王有能力干预激烈的宗教冲突。所谓实际上并不完全统一,指的是波丹实际上认为国王的权威与政府的权威是两回事(如果这两者合而为一,波丹就不成其为新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了)。
西方学者很强调波丹思想中的这种区分。萨拜因说道:“事实上波丹有两个为环境而不是为逻辑所联系在一起的目的。他谋求加强和巩固国王的权力,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必要的,但他也是一个竭力拯救王国古代制度并使之永久化的笃信立宪政体的人。不论在逻辑的或历史的原因上,王国都不能与国王等同起来。”(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6页。)马斯泰罗内也说,波丹认为,“必须把作为主权的‘国家’同具体实施这一权力的‘政府’区别开来”(注: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15世纪到20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这种区分使波丹得以深入阐述主权的性质:国家主权是不可分的,是绝对的,但掌握这种主权的人(国王)的权力则要受到限制。他认为有三种东西可以限制君主权力:自然法、基本法和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注:基奥恩:《法国的哲学与国家,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N.O.Keohane,Philosophy and the State in France,the Renaissance to the Enlightenment),普林斯顿1980年版,第71页。)。在宗教战争的严峻形势下,波丹在很多场合竭力强调王权的权威,现在看来这与限制的主张显得很不协调,所以萨拜因说,他的“理论充满了混乱”(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第464页。)。不过, 正是这种“混乱”使他的思想暴露出宪政主义的根源,“在他讨论法国政体的基本法和未经臣民同意国王不得向其征税时,波丹坚定地使自己与法国法理学一个长期的传统论点结合起来了。这种结合使专制主义思想的立宪主义根源特别明显”(注:基奥恩:《法国的哲学与国家,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第73页。)。
波丹思想中的宪政主义因素,架起了与胡格诺派联系的桥梁。他关于这方面的论述,“成为一种为天主教徒和胡格诺派教徒能接受的制度化解决方案”(注: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15 世纪到20世纪》,第54页。)。
这两种现象说明了法国宗教战争和欧洲近代政治思想产生的复杂性。它意味着,不能用直线式的或简单化的眼光看待欧洲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这种复杂性的表现是:
1.初生的或形成中的资产阶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既需要加强王权以抑制大贵族胡作非为,又需要限制王权的专横;与此相一致,在政治思想上就表现为既需要强调专制主义的权威,又需要反复申明“人民”的权利。在强大到有能力推翻封建王权的统治之前,资产阶级的思想表现为以下模式:当国王的行为比较符合他们的利益时,他们就少提或不提“人民”的权利问题;反之,他们就会把“人民”的权利暂时提到首位。
2.两种政治思想——强调专制主义的权威与强调“人民”的权利——是分别从历史中寻找理论依据的(统一的理论基础要到资产阶级思想成熟时才出现)。我们以往的著述一般都只讲马基雅维里及波丹使政治学摆脱神学的束缚,从而使政治学成为科学,这其实不够全面,未顾及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特点。近代政治思想是遵循着两条途径产生的:一条是世俗的、理性的,讲究逻辑推理,强调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另一条是宗教的、道德的,喜欢援引历史实例,强调国家的目的应是为人民谋福利。“当马基雅维里论证政治与道德没有任何关系时,许多深沉的宗教改革家如萨伏那洛拉、路德、加尔文坚持说,政治在每一个问题上都与道德有关。……近代国家在16世纪以两种方式产生出来。”(注:赖利:《西方和世界》(K.Reilly, The West and the World)第2卷,纽约1980年版,第308页。)
未来的发展中这两条途径互相影响,互相补充,共同把近代政治思想推向成熟。在18世纪启蒙运动家那里,臣民的自由和幸福是王国繁荣强大的基础。但两者仍有相对独立性。“在17、18世纪的欧洲,理性和历史通常被看成两种不同但互相补充的探究方法。历史描绘理性所教导的东西。所以,诉诸于历史或理性,表现了两种途径各自的特征:确实,集中于历史但求助于理性的要么是为了证实一种历史解释,要么是为了弥补资料之不足;集中于理性而留意于历史的是为了证实理性的结论”(注:M.P.汤普森:《从法国宗教战争到美国革命的政治思想中基本法的历史》(Thompson, "The History of Fundamental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From the French Wars of Religion toAmerican Revolution"),《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Review)1986年第91卷第5期,第1112页。)
以上表明,政治思想的这种发展方式是在16世纪末出现的。奥特芒过分注重历史而遭到太多的攻击,莫奈他们开始诉诸自然法,当然他们诉诸自然法是为了证明人民的权利,其重点仍然是历史上用三级会议来限制国王的历史实例。波丹也并非完全排斥三级会议和人民的权利,但他着重强调的是国王的权力,甚至让人觉得他似乎把国王权力等同于国家主权。
总之,理论服从现实的需要。在16世纪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的大背景下,欧洲政治生活中出现了两种需要:加强民族国家权力和反抗封建暴君的统治,主要表现为形成中的资产阶级要求进行宗教改革,反对这一改革的即为暴君。近代政治思想是在适应这两种需要的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有不同的理论基础。由于在它产生时期,两者的互补关系尚未很好地建立起来,所以各自的主张都表现出某种极端化的倾向,本身存在一些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胡格诺派的思想和波丹的思想中的矛盾都应从这种现实条件加以说明,不要抑此扬彼,也不要抑彼扬此。但两者都为欧洲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是没有疑问的。
关于胡格诺派的“贵族性”问题
我们还得讨论一下胡格诺派的“贵族性”问题,否则其激进的思想会显得来自无源之水,让人困惑。胡格诺派的“贵族性”或“反动性”是一个被过分夸大的概念,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荷兰、英国的新教的传播与资产阶级革命相一致或大体相一致,德国则是宗教改革的发祥地,法国没有这些方面的荣誉。2.贵族在法国的胡格诺派上层及其军队中占有显著地位。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胡格诺派主要力量转往南方,法国宗教战争进一步带上“贵族性”和传统的南北分裂战争的色彩。3.战争后很长时间内法国的专制制度稳定发展,似乎意味着16世纪时法国不应该大力反对专制制度。4.中西方一些学者的评价方法显然也对我们的看法产生了影响,他们用当代西方“民主社会”的标准来衡量16世纪下半叶法国那些提出激进理论的胡格诺派。比如,格特尔说道:当时法国的反君权主义者的观点“是贵族性的,人民的主权通过上层阶级来行使,是这一时期限制专制君主制失败的主要原因”(注:格特尔:《政治思想史》(Gettell,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纽约和伦敦1924年版,第171页。)。 多年后麦克尼尔也说道:这些反暴君论者“不是共和主义者……他们不会把选举权扩大到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民大众”(注:J.T.麦克尼尔:《加尔文主义的历史和特征》(McNeill, The History and Character of Calvinism),纽约1962 年版,第414页。)。
造成过分强调胡格诺派“贵族性”、“反动性”的原因,还在于长期以来,西方对宗教改革的研究停留在少数上层人物或事件的政治层面上,对那时社会下层及人们的宗教观念、心理意识的研究相当薄弱,而这方面的加强正是70年代以来这方面研究的一大特色。以法国宗教战争而言,就出现了各种新的研究视野。比如,布尔热翁认为:“把圣巴托罗缪大屠杀简单归结为科里尼与凯瑟琳之间的一场决斗是很幼稚的,它忘记了巴黎这个宗教和革命的火炉。”(注:布尔热翁:《为了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史的研究》(Bourgeon,"Pour une histoire,enfin,de la Saint- Barthelemy"),《历史评论》1989年第571期,第139页。)林德伯格则指出:“法国宗教战争,甚至圣巴托罗缪大屠杀,传统上都是从贵族和王室间个人的与政治的冲突来解释。……比土地、经济、政治重要得多,这场旷日持久的冲突中危如累卵的‘正是市民社会得以建立及把个人与集体和上帝结合起来的习惯联系的基础问题。”他还说,“认为冲突的基本原因始终是政治和经济,这是一种启蒙运动以来的时代错误。”(注:C.林德伯格:《欧洲宗教改革》( Lindberg, The European Reformation),牛津1996年版,第292—293页。)
各种新的视野不一定完全恰当,但其产生的成果却蔚为可观。法国学者早已指出,虽然胡格诺派的主要领导人来自贵族,但其中下层领导则是城市市民,基层领导基本上来自匠师阶层,这些人被对手称为“所有强盗中最冷酷无情的强盗”(注:F.布罗代尔和E.拉布鲁斯主编:《法国经济社会史》(Braudel et Labrousse, Histoire economique et sociale de la France)第1卷第2分册,第697—698页。)。萨蒙认为,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胡格诺派理论上急剧转向激进的一个人们未涉及的重要原因,在于其领导力量和中坚力量发生了重要变化,城市的及文官的影响开始超过贵族和军人。在其后的和谈中,“孔德和纳瓦尔的亨利都需要与地方新教徒会议的代表们磋商,证明了城市和民主成分的不断增长”(注:萨蒙:《16 世纪法国社会危机》(Salmon, Society in Crisis, France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伦敦1979年版,第193页。)。霍尔特也说:贵族“并非总是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没有来自几乎每一个社会阶层群众的支持,法国就不会有任何新教运动”(注:霍尔特:《法国宗教战争(1562—1629)》(Holt, The French Wars of Religion, 1562—1629),剑桥1995年版,第191页。)。
这些研究成果足以使我们改变对胡格诺派的传统看法,进一步探讨还会发现,传统的研究方法或结论还有以下缺陷:
1.只看到胡格诺派反王权斗争不利于专制制度加强的一面,没有看到16世纪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给法国带来的深刻变化。关于这方面,限于篇幅这里不可能全面展开论述,但指出以下一点就够了:正是16世纪的社会大变革为17世纪法国专制制度的加强准备了条件。在战争中大贵族元气大伤,形成中的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治中的影响加强起来。当时法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务会议(分为作出重大决策的机密会议和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国务财政会议)和财政会议。宗教战争前,这些机构基本上控制在教俗大贵族手中。战争结束后,穿袍贵族统治了这些机构。亨利四世的亲密顾问,除坚决拥护专制制度的苏利,都是穿袍贵族(注:萨蒙:《16世纪法国社会危机》,第316、345页。)。
2.只看到17世纪胡格诺派被剥夺武装及最终被取缔,没看到16、17世纪的宗教大论战对解放思想的巨大作用,蒙田、迪卡儿及启蒙运动初期的怀疑论都是这种宗教大论战的结果。16世纪的历史表明,没有胡格诺派的武装抗争,不打破天主教大一统的局面,要形成这种宗教大论战是不可能的。
3.只在法国范围内看胡格诺派的成败,没有看到他们对欧洲其他国家宗教改革的贡献,特别是对尼德兰革命的支持与影响。早在本世纪初就有人指出:“胡格诺派对新教徒做了后来法国大革命对欧洲人民所做的一切。他们使自己的信仰闻名遐迩,他们的榜样极有感染力,其他国家的新教徒都喜欢竭力仿效法国的新教教会……法国的新教徒失败了,然而如果没有他们在那里的失败,欧洲新教教会是否能成功值得怀疑。”(注:《剑桥近代史》(The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第2卷, 剑桥1934年版、第348页。)
在尼德兰,加尔文主义最初是在南部的法语区传播。1561年尼德兰出现的第一个信纲《比利时信纲》,是1559年一份法国信纲的改写本。1562年, 该改写本被译成荷兰文(注:卡梅伦:《欧洲宗教改革》(Cameron, The European Reformation),牛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8页。)。1568年8月,荷兰的奥兰治与胡格诺派的孔德、科里尼正式签约,双方保证相互支持。9月,法国就爆发了第三次内战。 “随后的16年中,尼德兰的起义就一直与法国宗教战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注:霍尔特:《法国宗教战争(1562—1629》,第66—67页。)
更深远的影响恐怕还是在思想方面。斯金纳讲到,贝扎、莫奈他们的理论“很快产生了强大影响,特别是在尼德兰”。1580年西班牙重新征服尼德兰南部(比利时)后,宣布威廉不受法律保护,威廉向议会提出《辩护书》,该《辩护书》接受了胡格诺派的“关键性的结论”,而且“几乎可以断定”这是由莫奈等人起草的。一个多世纪后,人们发现,洛克“在为相同的一套结论辩护,并且在令人惊异的程度上,使用着一套相同的论据”(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37—338、239页。)。
类似的资料很多。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国王的对抗“达到危机程度时”,莫奈的《为反抗暴君的自由辩护》“在英格兰和其他地方多次再版”。在格老秀斯以前,荷兰的阿尔色修斯就“发挥了法国加尔文派的反王权理论”(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第433、473页。)。汤普森认为,贝扎的《官员的权利》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基本法”的概念。“在此后的几十年中,许多法国学者使用了这个概念”。阿尔色修斯1603年出版的重要著作《政治方法论》对基本法的论述“占有突出地位”,并“大量引用了法国文献”(注:M.P.汤普森:《从法国宗教战争到美国革命的政治思想中基本法的历史》,第1105、1106、1113页。)。
可见,用“贵族性”来认识16世纪法国胡格诺派是远远不够的。当然我们不否认这一点(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中,哪个国家不存在贵族性?),但关键是,同时也要看到其中资产阶级的作用并客观地评价这种作用。7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对法国宗教战争的研究似乎不断升温。近年来法国、美国等国的主要历史刊物不断发表这方面的文章,有的还展开了争论,有关的论著也时有出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施努尔在1981年时就已指出:“国际学术界一般说来对法国文艺复兴,特别是对法国宗教战争和宗教战争的政治思想的兴趣不断增长。这种兴趣的产生,是由于日益意识到在17世纪里,而且也可能在当前的政治发展中,这些思想对欧洲其他国家有重要意义。”(注:施努尔:《佛朗索瓦·奥特芒》(Schnu“Francois Hotman”), 《近代史杂志》(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1981年6月第53卷第2期,第517页。)这也是我们对这段历史感兴趣的原因。^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1年01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0年05期第59~66页
【作者简介】王加丰,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金华 321004
近代两大政治思潮的产生
16世纪下半叶法国宗教战争中产生了两大政治思潮,它们成为欧洲近代政治思想发展的基础。
一、主张“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并由此实行宗教容忍。
16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法国政局面临因宗教纷争而失去控制的危险,以大法官罗比塔尔为首的统治阶级中一批有远见的人看到,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富强,必须在处理重大事务时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即政治高于宗教,由此主张对铺天盖地而来的胡格诺派实行容忍。持有这种思想的人渐被称为“政治家派”。1572年前战争断断续续,先后签订过几个停战协定,允许胡格诺派在一定范围内合法存在,就是这种思潮的反映。由于其力量有限,无力制止宗教狂热分子于1572年8 月23日夜发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导致矛盾激化,出现了两大教派的大论战和大决战。尽管如此,在整个宗教战争中,“这一努力从未放弃,‘它是王室坚持不懈的一项政策’”(注:M.特切蒂:《协调还是容忍?从1562年到1598年》(Turchetti, "Concorde ou tolérance? de 1562 à1598")《历史评论》(Revue historique)1985年第556期,第342页。)。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两大教派中许多有识之士越来越多地站到了政治家派的立场上来,波丹于1576年出版的《国家论六卷集》是这一思潮的代表作。正是由于这一不断的努力,最后才产生了欧洲16世纪最著名的宗教宽容法令——“南特敕令”(1598)。“南特敕令不是法国的第一个但肯定是最重要的一个宗教宽容法令”(注:H.菲利普斯:《17世纪法国教会和文化》(Phillips,Church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 Century France),剑桥1997年版,第206页。)。
作为政治家派思想代表的波丹,通常仅讲他是16世纪欧洲最重要的专制主义理论家,其实这不够全面,因这样易把他误解为一个封建思想的理论家。从欧洲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看,波丹或其所代表的政治家派的贡献有以下两点:
1.发展了马基雅维里关于“国家利益”的思想,而且是第一次把这种思想付诸实践。16世纪初,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中首先提出应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置于宗教、道德之上),不过他找不到实践这一思想的物质力量。法国的专制主义者接受了它并把它加以发挥,到波丹手中集其大成。国家利益的思想有助于巩固当时的封建专制制度,促进近代民族的形成。
2.主张宗教容忍,这是“国家利益”思想的必然结果。宗教或教会在西欧中世纪具有特殊的意义,凌驾于现实问题和世俗政府之上。16世纪中叶德国皇帝与他的新教诸侯们签订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规定了“教随国定”的原则,是一个重要突破。但只是到了16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宗教战争中,一个国家内允许存在两种宗教的思想和实践才发展起来,波丹的著作是对这一实践的全面总结和有力的推动。
无论是德国还是法国,在宗教一律的问题上作出让步,在那时都是统治者的权宜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宗教容忍是残酷的教派冲突的结果。16世纪,法国的宗教冲突最为尖锐,法国人在这个问题上得到了最深刻的教训,从而在宗教容忍上也在全欧洲迈出了最大的步伐。1589年,纳瓦永的亨利(即后来的亨利四世)给三级会议写的信中就强调,两种宗教共存是“把人民重新团结起来为上帝服务的唯一真正有效的方法”(注:亨利四世:《亨利四世最优秀书信集》(Henry Ⅳ, Les plusbelles lettres de Henry Ⅳ),巴黎1962年版,第55页。)。 宗教容忍是思想自由及党派活动合法化的基础,它与“国家利益”一样,对近代欧洲政治思想产生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二、法国宗教战争中出现的另一重要思潮是以人民主权、社会契约和反暴论为核心的社会政治理论,这是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的十多年间由激进的胡格诺派系统地发展起来的。
欧洲宗教改革爆发后,路德和加尔文及其门徒先后提出了自己的反暴君理论。但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胡格诺派又在此基础上大踏步前进。他们的“政治理论跨过了概念上关键性的分界线。此前,甚至最激进的加尔文主义者都以维护真正的信仰(新教)为自己反抗的合法性辩护,认为这是至高无上的义务。但贝扎、莫奈及其门徒最终放弃了维护宗教一律是证明抵抗合法性的基础的思想,结果出现了完全政治革命的理论。可以看出,“这一理论建立在近代的、世俗的关于人民的自然权利和原始主权的论点上”(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Q. Skinner,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第2卷,剑桥1978年版,第338页。)。
这种突破表现在胡格诺派写的大量传单、小册子和专著中,最重要的有奥特芒的《法兰克—高卢》(1573)、 贝扎的《官员的权利》(1574)、莫奈的《为反抗暴君的自由辩护》(1579), 此外一些匿名著作也闻名遐迩。这些著作的“某种权利要求被列入西方政治传统的经典中”(注:凯利:《思想的开端,法国宗教改革的意识和社会》(D. R.Kelley,The Beginning of Ideology,Consciousness and Society in the French Reformation),剑桥1983年版,第308页。)。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与它们分不开。其最基本的观点是:
1.用人民主权理论来论证反暴君理论。奥特芒的《法兰克—高卢》是一部法国国家政治制度形成史,通过法兰克人与国王的关系说明人民有反暴君的权利。他指出:(1)“君主最初完全由选举产生”, 这意味着“法国国王的权力最初完全是由人民代表所授予的”;(2 )人民的代表选出国王后,并非把主权全部交出去。他“反复强调……‘无论是转让还是收回国王的统治权,最高权力总是在人民大会和国家的公众议事会手中’”(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12页。)。
奥特芒对近代政治思想产生的贡献还在于:路德、加尔文等老一辈的宗教改革家着力描述的是古代教会(原始教会)民主共和的性质,而他却把目光移向古代法兰克人的历史,使考察范围从教会转到整个教俗社会,有助于政治理论的世俗化。
2.用自然状态、自然法来说明人天生是自由的。奥特芒的理论虽轰动一时,却碰到了想象不到的困难:他的任务是为胡格诺派提供急需的反抗理论,但纯历史的著作完成这种任务是有困难的,王权的维护者很快指出奥特芒有意隐瞒对他不利的史实。这迫使胡格诺派寻找一种逻辑上更为严密,但不一定依据于具体历史的理论,这就是后来成为近代政治思想基石之一的自然状态理论。贝扎、莫奈他们“从经验的、权力主义的论说方式转向更理性的论证方式。……倾向于用比较的方法从完全不同的各个社会的经历和制度中,即从各民族古老的法律的领域中,引申出各种实例,然后通过某种归纳过程推断出似乎普遍存在的、与‘自然法’相一致因而可以证实的模式”(注:凯利:《思想的开端,法国宗教改革的意识和社会》,第313页。)。 并由此得出结论说:“人民最初的基本状态是生而自由的状态。”(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20页。)
莫奈的书对此有特别系统的论述。他强调天赋人权,“无疑,人民最初一定是在没有国王也没有确定的法律的状态下生活的……我们都是‘生而自由的,天生地憎恨奴役’”(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27页。)。
3.用社会契约论来论证人民主权理论。该论点用来解释这些自由的人是怎样结合成社会和国家的问题。契约理论在西方古而有之,在中世纪时被改造成神圣契约理论,即上帝与信徒订有契约,但通过教士的中介。加尔文虽否认教士的作用,但强调上帝与每个信徒面对面地签约,因而仍属神圣契约性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胡格诺派发展起一种直接说明国王与人民关系的理论,以此来说明君主是如何取得统治权的,君主取得统治权后人民处于什么地位,君主违反人民意志,人民该怎么办等问题。
胡格诺派从国家形成原因入手,认为人民放弃最初的自由状态同意建立国家,为的是自己的安全、福利和保护。贝扎提出了“近代的概念:因为国家的目的是人民的安全与福利,所以某种意义上主权属于人民”(注:加里森:《16世纪法国史(1483—1598)》(Garrisson, A History of Sixteenth-Century France 1483-1598),麦克米兰1995年版,第292页。)。莫奈“不仅主张国王是人民选出来的, 而且主张人民高于国王,国王从人民手中接受法律”。他“提出了几乎纯粹的社会契约理论”(注:凯利:《思想的开端,法国宗教改革的意识和社会》,第310、313页。)。总之,他们主张人民的利益是第一位的,国王应追求人民的福利,维护人民的各项权利,人民为了这些明确的目的才同意接受他的统治。
这样,近代特征的人民主权理论、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及自然法理论,就围绕着反暴君、围绕着讨论国王与人民的关系产生了。这里强调“近代特征”,目的是为了说明它们不同于中世纪的类似理论。这种不一样,除了上面已涉及的外,还有反抗权性质上的重要变化。以往的反抗理论,包括路德、加尔文的,都把反抗看成是一种责任,一种反抗魔鬼维护上帝正义的斗争,是履行神圣契约中信徒对上帝的义务。1572年后胡格诺派开始强调反抗不仅是一种责任,同时也是人们维护主权和契约的道德权利。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转变”,是“从纯宗教性的依据……即从神圣契约思想的反抗理论转向真正的政治革命的理论”(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35页。)。
当然,胡格诺派的这些思想与成熟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还是有区别的,主要有两点:(1)没有全部放弃把反抗作为一种责任的思想;(2)还没有像洛克那样把反抗的权利真正交到每一个公民手中,而是限于“下级长官”和“民选代表”,即通过三级会议来进行。不过就后一点来说,在16世纪末也有了重要进展,这是由新教与天主教两方面先后提出来的。前者主要是“高卢化的苏格兰人”布坎南,后者是天主教联盟的理论家,其中最有名的是西班牙人马里亚纳。他们都从自然状态开始,最后主张,无论谁,“只要他希望为国效力”,都可反对暴君(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40、346页。)。尽管有这些局限,这些理论在荷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及法国启蒙运动中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两大政治思潮与欧洲近代政治思想
上述两大政治思潮初看起来针锋相对,而我们又主张它们是欧洲近代政治思想发展的基础,这里是不是有矛盾?不是的,矛盾的想法来自对欧洲近代政治思想产生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结果通常是把波丹的专制主义讲得斩钉截铁、毫无通融的余地,至于胡格诺派的思想一般则不涉及,即使涉及了也说他们的斗争是“反动的”(注:韩承文、徐云霞:《世界近代政治思想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历史的现象是复杂的,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复杂的。我们先看一下两种耐人寻味的现象。
1.1584年当纳瓦尔的亨利有希望继承王位后,胡格诺派很快放弃了反暴君理论,而一直支持国王的天主教联盟则迅速接过胡格诺派的理论,像马里亚纳这类人还对之有所发挥。
2.波丹的思想中存在深刻的矛盾,他的思想貌似统一,实际上并不完全统一。所谓貌似统一,是指一般看来,波丹主张的就是加强政府或国王的权威,使国王有能力干预激烈的宗教冲突。所谓实际上并不完全统一,指的是波丹实际上认为国王的权威与政府的权威是两回事(如果这两者合而为一,波丹就不成其为新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了)。
西方学者很强调波丹思想中的这种区分。萨拜因说道:“事实上波丹有两个为环境而不是为逻辑所联系在一起的目的。他谋求加强和巩固国王的权力,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必要的,但他也是一个竭力拯救王国古代制度并使之永久化的笃信立宪政体的人。不论在逻辑的或历史的原因上,王国都不能与国王等同起来。”(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6页。)马斯泰罗内也说,波丹认为,“必须把作为主权的‘国家’同具体实施这一权力的‘政府’区别开来”(注: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15世纪到20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这种区分使波丹得以深入阐述主权的性质:国家主权是不可分的,是绝对的,但掌握这种主权的人(国王)的权力则要受到限制。他认为有三种东西可以限制君主权力:自然法、基本法和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注:基奥恩:《法国的哲学与国家,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N.O.Keohane,Philosophy and the State in France,the Renaissance to the Enlightenment),普林斯顿1980年版,第71页。)。在宗教战争的严峻形势下,波丹在很多场合竭力强调王权的权威,现在看来这与限制的主张显得很不协调,所以萨拜因说,他的“理论充满了混乱”(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第464页。)。不过, 正是这种“混乱”使他的思想暴露出宪政主义的根源,“在他讨论法国政体的基本法和未经臣民同意国王不得向其征税时,波丹坚定地使自己与法国法理学一个长期的传统论点结合起来了。这种结合使专制主义思想的立宪主义根源特别明显”(注:基奥恩:《法国的哲学与国家,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第73页。)。
波丹思想中的宪政主义因素,架起了与胡格诺派联系的桥梁。他关于这方面的论述,“成为一种为天主教徒和胡格诺派教徒能接受的制度化解决方案”(注: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15 世纪到20世纪》,第54页。)。
这两种现象说明了法国宗教战争和欧洲近代政治思想产生的复杂性。它意味着,不能用直线式的或简单化的眼光看待欧洲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这种复杂性的表现是:
1.初生的或形成中的资产阶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既需要加强王权以抑制大贵族胡作非为,又需要限制王权的专横;与此相一致,在政治思想上就表现为既需要强调专制主义的权威,又需要反复申明“人民”的权利。在强大到有能力推翻封建王权的统治之前,资产阶级的思想表现为以下模式:当国王的行为比较符合他们的利益时,他们就少提或不提“人民”的权利问题;反之,他们就会把“人民”的权利暂时提到首位。
2.两种政治思想——强调专制主义的权威与强调“人民”的权利——是分别从历史中寻找理论依据的(统一的理论基础要到资产阶级思想成熟时才出现)。我们以往的著述一般都只讲马基雅维里及波丹使政治学摆脱神学的束缚,从而使政治学成为科学,这其实不够全面,未顾及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特点。近代政治思想是遵循着两条途径产生的:一条是世俗的、理性的,讲究逻辑推理,强调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另一条是宗教的、道德的,喜欢援引历史实例,强调国家的目的应是为人民谋福利。“当马基雅维里论证政治与道德没有任何关系时,许多深沉的宗教改革家如萨伏那洛拉、路德、加尔文坚持说,政治在每一个问题上都与道德有关。……近代国家在16世纪以两种方式产生出来。”(注:赖利:《西方和世界》(K.Reilly, The West and the World)第2卷,纽约1980年版,第308页。)
未来的发展中这两条途径互相影响,互相补充,共同把近代政治思想推向成熟。在18世纪启蒙运动家那里,臣民的自由和幸福是王国繁荣强大的基础。但两者仍有相对独立性。“在17、18世纪的欧洲,理性和历史通常被看成两种不同但互相补充的探究方法。历史描绘理性所教导的东西。所以,诉诸于历史或理性,表现了两种途径各自的特征:确实,集中于历史但求助于理性的要么是为了证实一种历史解释,要么是为了弥补资料之不足;集中于理性而留意于历史的是为了证实理性的结论”(注:M.P.汤普森:《从法国宗教战争到美国革命的政治思想中基本法的历史》(Thompson, "The History of Fundamental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From the French Wars of Religion toAmerican Revolution"),《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Review)1986年第91卷第5期,第1112页。)
以上表明,政治思想的这种发展方式是在16世纪末出现的。奥特芒过分注重历史而遭到太多的攻击,莫奈他们开始诉诸自然法,当然他们诉诸自然法是为了证明人民的权利,其重点仍然是历史上用三级会议来限制国王的历史实例。波丹也并非完全排斥三级会议和人民的权利,但他着重强调的是国王的权力,甚至让人觉得他似乎把国王权力等同于国家主权。
总之,理论服从现实的需要。在16世纪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的大背景下,欧洲政治生活中出现了两种需要:加强民族国家权力和反抗封建暴君的统治,主要表现为形成中的资产阶级要求进行宗教改革,反对这一改革的即为暴君。近代政治思想是在适应这两种需要的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有不同的理论基础。由于在它产生时期,两者的互补关系尚未很好地建立起来,所以各自的主张都表现出某种极端化的倾向,本身存在一些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胡格诺派的思想和波丹的思想中的矛盾都应从这种现实条件加以说明,不要抑此扬彼,也不要抑彼扬此。但两者都为欧洲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是没有疑问的。
关于胡格诺派的“贵族性”问题
我们还得讨论一下胡格诺派的“贵族性”问题,否则其激进的思想会显得来自无源之水,让人困惑。胡格诺派的“贵族性”或“反动性”是一个被过分夸大的概念,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荷兰、英国的新教的传播与资产阶级革命相一致或大体相一致,德国则是宗教改革的发祥地,法国没有这些方面的荣誉。2.贵族在法国的胡格诺派上层及其军队中占有显著地位。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胡格诺派主要力量转往南方,法国宗教战争进一步带上“贵族性”和传统的南北分裂战争的色彩。3.战争后很长时间内法国的专制制度稳定发展,似乎意味着16世纪时法国不应该大力反对专制制度。4.中西方一些学者的评价方法显然也对我们的看法产生了影响,他们用当代西方“民主社会”的标准来衡量16世纪下半叶法国那些提出激进理论的胡格诺派。比如,格特尔说道:当时法国的反君权主义者的观点“是贵族性的,人民的主权通过上层阶级来行使,是这一时期限制专制君主制失败的主要原因”(注:格特尔:《政治思想史》(Gettell,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纽约和伦敦1924年版,第171页。)。 多年后麦克尼尔也说道:这些反暴君论者“不是共和主义者……他们不会把选举权扩大到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民大众”(注:J.T.麦克尼尔:《加尔文主义的历史和特征》(McNeill, The History and Character of Calvinism),纽约1962 年版,第414页。)。
造成过分强调胡格诺派“贵族性”、“反动性”的原因,还在于长期以来,西方对宗教改革的研究停留在少数上层人物或事件的政治层面上,对那时社会下层及人们的宗教观念、心理意识的研究相当薄弱,而这方面的加强正是70年代以来这方面研究的一大特色。以法国宗教战争而言,就出现了各种新的研究视野。比如,布尔热翁认为:“把圣巴托罗缪大屠杀简单归结为科里尼与凯瑟琳之间的一场决斗是很幼稚的,它忘记了巴黎这个宗教和革命的火炉。”(注:布尔热翁:《为了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史的研究》(Bourgeon,"Pour une histoire,enfin,de la Saint- Barthelemy"),《历史评论》1989年第571期,第139页。)林德伯格则指出:“法国宗教战争,甚至圣巴托罗缪大屠杀,传统上都是从贵族和王室间个人的与政治的冲突来解释。……比土地、经济、政治重要得多,这场旷日持久的冲突中危如累卵的‘正是市民社会得以建立及把个人与集体和上帝结合起来的习惯联系的基础问题。”他还说,“认为冲突的基本原因始终是政治和经济,这是一种启蒙运动以来的时代错误。”(注:C.林德伯格:《欧洲宗教改革》( Lindberg, The European Reformation),牛津1996年版,第292—293页。)
各种新的视野不一定完全恰当,但其产生的成果却蔚为可观。法国学者早已指出,虽然胡格诺派的主要领导人来自贵族,但其中下层领导则是城市市民,基层领导基本上来自匠师阶层,这些人被对手称为“所有强盗中最冷酷无情的强盗”(注:F.布罗代尔和E.拉布鲁斯主编:《法国经济社会史》(Braudel et Labrousse, Histoire economique et sociale de la France)第1卷第2分册,第697—698页。)。萨蒙认为,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胡格诺派理论上急剧转向激进的一个人们未涉及的重要原因,在于其领导力量和中坚力量发生了重要变化,城市的及文官的影响开始超过贵族和军人。在其后的和谈中,“孔德和纳瓦尔的亨利都需要与地方新教徒会议的代表们磋商,证明了城市和民主成分的不断增长”(注:萨蒙:《16 世纪法国社会危机》(Salmon, Society in Crisis, France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伦敦1979年版,第193页。)。霍尔特也说:贵族“并非总是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没有来自几乎每一个社会阶层群众的支持,法国就不会有任何新教运动”(注:霍尔特:《法国宗教战争(1562—1629)》(Holt, The French Wars of Religion, 1562—1629),剑桥1995年版,第191页。)。
这些研究成果足以使我们改变对胡格诺派的传统看法,进一步探讨还会发现,传统的研究方法或结论还有以下缺陷:
1.只看到胡格诺派反王权斗争不利于专制制度加强的一面,没有看到16世纪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给法国带来的深刻变化。关于这方面,限于篇幅这里不可能全面展开论述,但指出以下一点就够了:正是16世纪的社会大变革为17世纪法国专制制度的加强准备了条件。在战争中大贵族元气大伤,形成中的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治中的影响加强起来。当时法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务会议(分为作出重大决策的机密会议和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国务财政会议)和财政会议。宗教战争前,这些机构基本上控制在教俗大贵族手中。战争结束后,穿袍贵族统治了这些机构。亨利四世的亲密顾问,除坚决拥护专制制度的苏利,都是穿袍贵族(注:萨蒙:《16世纪法国社会危机》,第316、345页。)。
2.只看到17世纪胡格诺派被剥夺武装及最终被取缔,没看到16、17世纪的宗教大论战对解放思想的巨大作用,蒙田、迪卡儿及启蒙运动初期的怀疑论都是这种宗教大论战的结果。16世纪的历史表明,没有胡格诺派的武装抗争,不打破天主教大一统的局面,要形成这种宗教大论战是不可能的。
3.只在法国范围内看胡格诺派的成败,没有看到他们对欧洲其他国家宗教改革的贡献,特别是对尼德兰革命的支持与影响。早在本世纪初就有人指出:“胡格诺派对新教徒做了后来法国大革命对欧洲人民所做的一切。他们使自己的信仰闻名遐迩,他们的榜样极有感染力,其他国家的新教徒都喜欢竭力仿效法国的新教教会……法国的新教徒失败了,然而如果没有他们在那里的失败,欧洲新教教会是否能成功值得怀疑。”(注:《剑桥近代史》(The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第2卷, 剑桥1934年版、第348页。)
在尼德兰,加尔文主义最初是在南部的法语区传播。1561年尼德兰出现的第一个信纲《比利时信纲》,是1559年一份法国信纲的改写本。1562年, 该改写本被译成荷兰文(注:卡梅伦:《欧洲宗教改革》(Cameron, The European Reformation),牛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8页。)。1568年8月,荷兰的奥兰治与胡格诺派的孔德、科里尼正式签约,双方保证相互支持。9月,法国就爆发了第三次内战。 “随后的16年中,尼德兰的起义就一直与法国宗教战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注:霍尔特:《法国宗教战争(1562—1629》,第66—67页。)
更深远的影响恐怕还是在思想方面。斯金纳讲到,贝扎、莫奈他们的理论“很快产生了强大影响,特别是在尼德兰”。1580年西班牙重新征服尼德兰南部(比利时)后,宣布威廉不受法律保护,威廉向议会提出《辩护书》,该《辩护书》接受了胡格诺派的“关键性的结论”,而且“几乎可以断定”这是由莫奈等人起草的。一个多世纪后,人们发现,洛克“在为相同的一套结论辩护,并且在令人惊异的程度上,使用着一套相同的论据”(注: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基础》第2卷,第337—338、239页。)。
类似的资料很多。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国王的对抗“达到危机程度时”,莫奈的《为反抗暴君的自由辩护》“在英格兰和其他地方多次再版”。在格老秀斯以前,荷兰的阿尔色修斯就“发挥了法国加尔文派的反王权理论”(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第433、473页。)。汤普森认为,贝扎的《官员的权利》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基本法”的概念。“在此后的几十年中,许多法国学者使用了这个概念”。阿尔色修斯1603年出版的重要著作《政治方法论》对基本法的论述“占有突出地位”,并“大量引用了法国文献”(注:M.P.汤普森:《从法国宗教战争到美国革命的政治思想中基本法的历史》,第1105、1106、1113页。)。
可见,用“贵族性”来认识16世纪法国胡格诺派是远远不够的。当然我们不否认这一点(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中,哪个国家不存在贵族性?),但关键是,同时也要看到其中资产阶级的作用并客观地评价这种作用。7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对法国宗教战争的研究似乎不断升温。近年来法国、美国等国的主要历史刊物不断发表这方面的文章,有的还展开了争论,有关的论著也时有出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施努尔在1981年时就已指出:“国际学术界一般说来对法国文艺复兴,特别是对法国宗教战争和宗教战争的政治思想的兴趣不断增长。这种兴趣的产生,是由于日益意识到在17世纪里,而且也可能在当前的政治发展中,这些思想对欧洲其他国家有重要意义。”(注:施努尔:《佛朗索瓦·奥特芒》(Schnu“Francois Hotman”), 《近代史杂志》(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1981年6月第53卷第2期,第517页。)这也是我们对这段历史感兴趣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