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前的政治辩论及其意义(之一)
李剑鸣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11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0年04期第73~87页
【作者简介】李剑鸣,1960年生,教授。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 300071
【关 键 词】新殖民地政策/政治辩论/自由/权利/常识化
七年战争结束以后,英国政府谋求强化对北美13个殖民地的管理和控制,却最终导致殖民地和母国彻底决裂,殖民地居民在对英国的政策进行抵制的同时,针对这些政策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形成了一场影响深远的政治大辩论(注:美国有关论著多将这场辩论称作“宪政辩论”,本文以“政治辩论”名之,以其更能全面地涵盖所涉及的内容。)。这场政治辩论在美国历史上乃是一大公案,涉及美国革命的起源和性质、美国政治思想传统的形成及特征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历来颇受历史学家的关注(注:研究这场政治辩论的代表著作有 Clinton Rossiter, Seedtime of the Republic: The Origin of the American Tradition of Political Liberty, New York, 1953;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mbridge,Mass., 1967;H. Trevor Colbourn, The Lamp of Experience : Whig History and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History,New York, 1974; Gordon 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Republic,1776-1787,New York,1972,Chapter 1;John Philip Reid,The Concept of Liberty in the Age of American Revolution,Chicago,1988;J.C.D.Clark,The Language of Liberty 1660- 1832: Political Discourse and Social Dynamics in the Anglo-American World,Cambridge,England,1994等。);但在不断的阐释和评说中,许多问题的本来意义受到了遮蔽。国内有关论著对于这场辩论大多略而不论,或偶有涉及者,亦言不及义。本文试图从美国早期社会和政治的变动着眼,通过梳理辩论的话语及其“语境”,以解析其历史内涵,诠释其本来意义。
一 政治辩论的由来和进展
这场发生在1764—1775年间的政治辩论,直接的导因是英国在1763年后推出的“新殖民地政策”。辩论的一方是反对英国政策的殖民地人士(注:这里的“殖民地人士”系指反对英国政策的北美居民,包括温和派和激进派。),而代表英国立场的主要不是文字,而是不断出台的政策和措施(注:英国报刊发表了若干为英国政策辩护和批驳殖民地反英言论的文章,同时在英国议会中也有一个同情和支持殖民地反英派立场的群体;在北美,支持英国政策的人也发表了大量辩论文字。)。在殖民地,卷入辩论的人主要是本地议会议员、律师、商人、牧师等精英人物,也包括许多生平难以稽考的普通人。他们当中有激进派和温和派之分,而主导着辩论的主流和走向的乃是激进派。随着英国政策的变化和帝国内部危机的加深,辩论几度出现高潮。辩论的焦点和指向虽几经变化,而其话语和主旨则一以贯之;反对征税以维护权利,否认英国权威以争取自治,谋求独立以捍卫自由。自由和权利乃是辩论的核心话语。
在辩论中,殖民地人士制定决议,向英国递交请愿书,发表许多小册子、文章、通信和布道词,以表述自己的意见。殖民地发达的印刷出版业和数量众多的报纸,在辩论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到18世纪中叶, 9个殖民地建立了自己的印刷所;1764年各殖民地共有报纸23种,1783年更增至58种(注:Cary Carson,et al.,eds.,Of Consuming Interests:The Style of Lif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Charlottesville,1994,p.357.)。当英国着手推行其“新殖民地政策”时,殖民地所具备的传播手段被迅速调动起来,成为政治辩论的有力媒介。
1763年以前,殖民地居民大体上能够接受英国的管理和干预,何以“新殖民地政策”却引发了激烈的辩论和抗议呢?问题的关键在于,殖民地的自主性经过长期发育,此时变得相当成熟,已经和母国的控制难以相容。殖民地在经济上已具有较强的自足性;人口达到200余万, 而且欧裔居民产生了一定的共同体意识,自认为是有别于母国居民的“美利坚人”;各殖民地议会下院在和总督及参事会的权力较量中不断得势,成为权力结构的核心;另外,由于法国从北美的撤退和印第安人威胁的缓解,殖民地对自身的防卫能力也有了相当的信心。这些变动增强了北美居民的自治要求,使他们越来越难以忍受英国的管理和控制。
争端起于英国为增加岁入而向北美征收关税和国内税。英国议会1764年4月制定的《糖税法》,在形式上仍是以往关税政策的延续, 但其目的有所变化:一是增加岁入以支付殖民地防卫等方面的开支;二是加强对北美贸易的管理(注:Sugar Act , in Prologue toRevolution:Sources and Documents on the Stamp Act Crisis, 1764—1766,ed.Edmund S.Morgan,New York,1973,pp.4—8.)。在殖民地人士看来,这触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已不是一般的关税措施。多数殖民地议会下院通过了正式的抗议书。纽约议会向英国议会下院递交了请愿书(注:The New York Petition to the House of Commons , inPrologue to Revolution, pp.8—14.);弗吉尼亚的抗议书提到了“无代表不征税”的原则(注:The Remonstrance to the House ofCommons,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p.16—17.)。 对于殖民地的抗议及其理由,英国方面做出了反应。内阁的财政秘书托马斯·惠特利著文申述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征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了“实质性代表权”的说法。可见,《糖税法》的出台,触发了殖民地与母国关于代表权、议会主权、殖民地的权利和地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辩论。
《糖税法》没有带来所期望的收益,1765年3月, 英国政府制定了《印花税法》,首次使英国的征税权渗透到国内税收的领域,从而超越了单纯的经济性质,成为关乎殖民地的基本权利和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这项旨在改善帝国财政状况的法令,结果使帝国体系陷入重大危机,成为殖民地和母国关系的一个转折点,揭开了殖民地独立运动的序幕。
弗吉尼亚议会率先做出了反对《印花税法》的决议,其他一些殖民地以此为蓝本拟定了各自的决议。各地报纸和印刷所推出了许多抗议性的文章和小册子,其中以詹姆斯·奥蒂斯的《英属殖民地权利申论》、斯蒂芬·霍普金斯的《殖民地权利考辩》、丹尼尔·杜拉尼的《论英国议会为获得岁入而立法向英属殖民地征税的适当性问题》、理查德·布兰德的《英属殖民地权利探讨》影响尤大。在辩论中,民间言论和官方立场彼此呼应、相互为用;许多政论的作者已湮没难考,但其文字、逻辑和思想大多如出一辙。
殖民地人士反对《印花税法》,并非因为税额沉重。正如驻美英军总司令托马斯·盖奇在一封信中所说:“问题不是《印花税法》不合时宜,也不在于殖民地居民没有能力支付税额,而是它不合宪法,违反了他们的权利,(他们)支持各殖民地的独立性,不肯服从大不列颠的立法权”(注:Quoted in Lawrence Henry Gipson, The Coming of the Revolution, 1763—1775, New York, 1962, p.115.)。这场论争可以说是革命前政治辩论的第一次高潮,它引出了一个殖民地居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日益成熟的北美社会在英国殖民体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当然,这时殖民地人士所反对的不过是具体政策,并不否认英国的权威,他们仍然保持对英王的忠诚。
1766年3月,英国政府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撤销了《印花税法》; 同时制定《公告令》,宣布英国对殖民地拥有绝对的主权,为以后的征税埋下伏笔。果然,1767年6月, 英国议会根据查尔斯·汤森的提议制定了一项在殖民地征税的新法律。从经济的角度看,《汤森税法》的税额很低,人均约4便士(注:Edwin J. Perkins, The Economy of Colonial America, New York,1980,P.139.); 但殖民地居民的反应和税额高低没有关联,只要英国政府直接征税,他们就加以反对。《汤森税法》激起了新一轮政治辩论的高潮。
马萨诸塞率先采取行动,于1768年1月向国王呈递请愿书, 要求废除新的税法;同时还向其他殖民地发出公开信,谴责《汤森税法》违背了“无代表不征税”的原则,呼吁各殖民地采取共同行动。弗吉尼亚等10个殖民地相继效法马萨诸塞。约翰·迪金森以“一个宾夕法尼亚农场主致英属殖民地居民的信札”为题,发表了12篇反对《汤森税法》的文章。这些“信札”不胫而走,北美仅有4种报纸没有刊登这些文章。 迪金森的最大贡献在于,解释了以关税形式出现的《汤森税法》何以同样侵犯了殖民地的权利(注:John Dickinson, Letters from a Farmer in Pennsylvania to the Inhabitan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1763—1776, ed. MerrillJensen, Indianapolis, 1967,pp.133—160.)。
在反对《汤森税法》的运动中,殖民地和母国的关系急剧恶化。英国政府在取消《汤森税法》后不久,又于1773年5 月推出了《茶税法》,授权东印度公司在北美殖民地销售茶叶。殖民地抗议浪潮再度兴起,发生了“波士顿茶会”等暴力事件,英国在一些殖民地的权力机构近乎瘫痪。于是,英国议会通过了4项“强制性法令”, 对马萨诸塞实行惩戒;并准备用武力平息反抗。殖民地人士则在费城召开第一届大陆会议,商讨对策。此后未出半年,独立战争即告爆发。
在北美和母国关系陷入日益深刻危机的同时,殖民地人士的政治意识也在不断深化。这一阶段,政治辩论转向检视英国历史上的所有殖民地政策,开始否定英国对北美的主权,独立的舆论趋于成熟,革命的政治理念逐渐形成。1768年,赛拉斯·唐纳发表“自由树献辞”,系统表达了对于自由和权利的认识,批判了英国对殖民地的许多政策,号召北美居民为捍卫自由而斗争。1774年7月, 托马斯·杰斐逊写成《英属殖民地权利综论》,总结了此前关于殖民地权利和地位的各种论点,矛头直指英王。同年,约翰·亚当斯以“Novanglus”为笔名发表12 篇文章,全面批驳支持英国立场的“Massachusettenis”的观点,回顾和总结了殖民地和母国的争执。不少清教牧师在选举日布道时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加入了政治辩论的行列。各地报纸还登载了许多匿名文章和读者来信,表达了大致相近的看法。
总之,在列克星敦的枪声响起以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批判已达到相当的深度,美国革命的基本原则开始逐渐明晰,独立与共和之声已经到了呼之欲出的地步。1776年初,刚从英国移居北美的托马斯·潘恩发表《常识》,用通俗而激昂的文字,将郁积在许多反英人士心中的想法和盘托出;6月,杰斐逊等人开始起草《独立宣言》,综合此前10 余年辩论中所表达的政治理念,并加以提炼升华,形之以简洁而有力的语言,陈述了殖民地脱离英国的理论依据和现实理由,宣告了北美的独立,给一场旷日持久的政治辩论画上了句号。
二 “无代表不征税”
英国对殖民地征税的合法性是辩论的一个基本主题,殖民地人士提出了“无代表不征税”的口号。代表权的争议肇端于《糖税法》出台之际,在《印花税法》危机中全面展开,在后来关于《汤森税法》和《茶税法》的辩论中仍被提及,但其指向已不限于反对英国征税,而是直接挑战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主权,涉及英国的主权和全部殖民地政策的合理性问题,表明辩论进入了新的层次。
征税必须得到人民或其代表(议会)的同意,这是英国内战前就已得到确认的原则。问题的关键是,殖民地在英国议会没有议席,英国议会能够代表他们的意志吗?如果北美居民的意志在英国得到了代表,那么英国议会的征税就是合法的,反之则违犯了宪法和人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无论是殖民地人士还是英国政府,都在代表权上大作文章,力图证明各自立场的合理性。
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54年就意识到代表权问题的重要性,认为北美在英国议会没有代表, 可能会在征税问题上引发不满(注:JohnAdams,Novanglus:or,A History of the Dispute with America, inThe Works of John Adams,ed.Charles Francis Adams, Boston, 1851,Vol.IV,p.19.)。在《糖税法》出台后, 代表权果然成了争论的焦点。纽约议会在请愿书中指出:免受未经授权和强制性的征税,乃是任何一个自由之邦的重大原则问题; 征税权必须完全属于人民自己(注:The New York Petition to the House of Commons, in Prologueto Revolution, p.9.)。弗吉尼亚的抗议书也提到, 按照“英国的自由”的根本原则,征税法案必须由殖民地居民自己选择的代表来制定(注:The Remonstrance to the House of Commons, in Prologue toRevolution, p.16.)。在《印花税法》出台之前, 康涅狄格总督托马斯·菲奇等人提出,殖民地和英国在地理上相距遥远,不能参加英国的议会,议会的法律在制定时未经他们的代表同意,如果要他们服从这样的法律,就违背了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注:Thomas Fitch, et al.,Reasons Why the British Colonies, in America Should not be Charged with Internal Taxes, etc., etc., in The Ammals of America, Chicago, 1976,Vol.II, pp. 87—98.)。显然, 这些言论否认了英国议会向殖民地征税的权力。
殖民地人士的观点受到英国方面的驳难。惠特利在强调了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征税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后说,所有大不列颠的国民都在议会有“实质性的代表”,因为议员并非自己所在选区的代表,而是整个大不列颠平民的代表;不论是殖民地居民,还是英国居民,也不论他们是否在议会有自己特定的代表,只要是议会多数通过的法案,就对他们有约束力(注:Thomas Whately, The Regulations lately Madeconcerning the Colonies and the Taxes Imposed upon Them,Considered,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pp.17—23.)。这种论点得到英国朝野许多人士的赞同。英国议会下院议员索姆·詹宁斯撰文说,英国许多地方,如曼彻斯特、伯明翰等富裕和繁荣的商业城市,在议会根本没有席位,难道他们就不是英国人?难道他们就没有被征税?殖民地不过是英王创设的法人团体,没有更多的摆脱议会主权的借口(注:Soame Jenyns,The Objections to the Taxation of Our AmericanColonies, by the Legislature of Great Britain, BrieflyConsider'd,in The Annals of America,Vol.II,PP.160—161.)。
可见,在代表权的定义上,英国政府与殖民地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前者主张整体代表权,而后者则坚持地方代表权。“实质性代表权”的基本逻辑是,英国本土有许多人并没有选举代表参加议会的权利,但他们一直服从议会的法令,因而殖民地不能以在英国议会没有代表为由反对英国征税。殖民地人士驳斥了这种说法。布兰德说,如果英国有9 /10的人没有选举权,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缺陷,而不能作为“实质性代表权”的根据(注:Richard Bland,An Inquiry into the Rights ofthe British Colonies,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114.)。杜拉尼认为,惠特利的论证所包含的事实是不真实的;在英国,选民和非选民之间联系密切,休戚与共,因而非选民的利益可以通过选民及其选举的议员而得到表达和维护;但北美居民和英国的选民缺少联系,殖民地所受压迫再多,也不会引起英国人的警觉或同情,甚至某种极端损害美洲居民利益的法案,反而可能在英国大受欢迎;因此,英国选民及其选举的议员根本不可能代表北美居民,平民院也就无权处置北美居民的财产(注:Daniel Dulany , Considerations on thePropriety of Imposing Taxes in the British Colonies for thePurpose of Raising a Revenue by Act of Parliament,in Prologueto Revolution,pp.79—83.)。另有文章反诘道:既然议会下院代表了所有人民,整个英国的人民岂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选区的成员来代表(注:A Letter from a Plain Yeoman,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pp.75—76.)?有的人根本不相信英国议会能够代表他们, 理由是:英国议员“了解我们吗?我们了解他吗?不。我们能对他的行为加以任何限制吗?不。他非有保护我们的自由和财产的义务和兴趣不可吗?不。他熟悉我们的情况、处境、需要之类的东西吗?不。那么我们还能从他那里期望得到什么呢? 除了无止境的税收之外, 什么也不会有”( 注 :Quoted in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Revolution,p.169.)。布兰德更尖锐地指出, 英国议会既然有舰队和陆军作为后盾,就有“权力”(power)向殖民地征税; 但它没有“权利”(right)这样做; 因而向殖民地征收“内部税”的法令乃是“权力之法”,而不是“权利之法”;但是,一旦权力从权利中抽象出来,统治的正当名义即告丧失(注:Bland,An Inquiry into the Rightsof the British Colonies,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pp.110,121.)。
既然症结在于代表权,一旦北美选派代表出席英国议会,是否所有难题就会迎刃而解呢?殖民地内部对此分歧甚大。霍普金斯、奥蒂斯等人主张殖民地应参加帝国的大议会(注:Stephen Hopkins , Rightsof Colonies Examined,in Pamphle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750—1776,ed.Bernard Bailyn,Cambridge,Mass.,1965,Vol.I,P.513;James Otis,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Asserted andProved,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p.25,40. )。但反对的意见更为强烈。马萨诸塞的决议指出,如果真要北美选派代表出席英国议会,也是很不现实的(注: The Massachusetts Resolves,October 29, 1765,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57.)。《宾夕法尼亚日报》曾刊登一封读者来信,对殖民地参加英国议会一事作了深入的评论。信中说,要殖民地派代表赴伦敦参加议会的主张实属居心叵测;实际上,殖民地参加英国议会非但没有实际意义和好处,而且危害甚烈;如果殖民地接受英国议会的代表权,就会形成一种极坏的政府体制,殖民地对母国的依赖就会加深,英国议员就会成为北美居民的主人(注:To the Printer, Pennsylvania Journal, March 13, 1766 , inPrologue to Revolution, pp.88—92.)。
这种论说再清楚不过地显露了殖民地人士的真实意图:他们主张的是完全的自治。迪金森说,当初之所以在各殖民地设立立法机构,乃是因为人们相信这里的居民在最高立法机构没有代表,只有殖民地议会才能确定征税事宜(注: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Massachusetts to the Earl of Shelburne, in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 ed. Harry Alonzo Cushing, New York, 1904—1907, Vol. I, p. 161.);塞缪尔·亚当斯指出,北美和英国中间隔着大洋,无法派代表参加英国议会, 只有殖民地议会才是他们的代表机构(注:MassachusettsCircular Letter,in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2 vols,7th ed.,ed.Henry Steele Commager,New York,1963,Vol.I,pp.66—6.)。唐纳论辩道,英国议会无权制定任何管辖殖民地的法令;殖民地居民只能由他们自己的议会来统治(注:Silas Downer,"A Discourse at theDedication of the 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1760—1805,2 vols.,ed. CharlesS.Hyneman,and Donald S.Lutz,Indianapolis,1983,Vol.I,pp.100,101.)。总之,殖民地人士坚持“代表权完全来自人民的自由选举”(注:Quoted in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Revolution,p.169.)。
殖民地人士主张地方代表权,不仅否认了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征税的合理性,而且伸张了殖民地议会的权力,将它当成和英国议会平行的权力实体,为后来的“二元帝国”设想打下了基础。这种主张实际上反映了殖民地的政治状况和权力格局。1763年以后,各殖民地议会下院的权力已经十分强大。在处理日常事务的过程中,议员们通过制定法令和树立先例,悄然中逐渐掌握了审查所有官员财政开支、参与财政支出的决定、任命涉及财政问题的官员等权力。其时正当英国议会权势上升时期,殖民地议会下院自比英国议会平民院,以其为榜样来扩充权力,遂成为殖民地权力结构中的主导力量;而且,以议会下院为基地,涌现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领袖人物。英国向殖民地征税,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殖民地议会权力和地位的一个直接威胁;殖民地人士提出“无代表不征税”,也就是对本地议会权力的捍卫。历史学家杰克·格林据此指出,美国革命不仅涉及个人权利,而且也与议会的权利相关联(注:Jack P. Greene, "The Role of the Lower House of Assembly inEighteenth-Century Politics",in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theAmerican Revolution,ed.Jack P.Greene,New York,1968,pp.108—109.)。
三 英国的主权与殖民地的地位
“无代表不征税”的主张仅是挑战英国主权的一个开端,殖民地人士在辩论中还开始全面质疑英国对北美的统治,思考殖民地在英国殖民体系中的地位。他们对于殖民地的命运有着不断明确的把握,最终发展到否认整个英国主权,倡导完全的自治。这种主张离公开宣布独立仅有一步之遥。《独立宣言》抨击英国统治和否认英国主权的整套话语,在辩论中已具雏形。
英国议会成为殖民地人士的第一个抨击对象。在反对征税时,殖民地人士曾一再表示在整体上承认英国议会的权威,但议会对殖民地的各项权力具有相关性,否认一项权力,必然损及整体权威。支持英国政策的罗得岛法官小马丁·霍华德,在反驳霍普金斯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无论这个小册子的表达怎样掩藏、粉饰或委婉,其吐露的意图完全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要证明各殖民地有权利独立于(英国)议会权威,不受其控制”(注:Martin Howard, Jr., A Letter from a Gentlemanat Halifax,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p.64.)。 此话的确触及了殖民地人士反对征税的要害。
殖民地激进派对英国议会的控制日益反感。马萨诸塞有位律师一次公开说,“大不列颠议会无权为我们立法”,奥蒂斯闻言,起立向他致谢(注:See Gipson,The Coming of the Revolution,p.168.)。奥蒂斯显然是持同样的观点,他在1765年就发出尖锐的质问:为什么美利坚人在贸易、商务、艺术、科学和制造业方面不能和欧洲人一样自由(注:See I.R.Christie,Crisis of the Empire:Great Britain and theAmerican Colonies,1754—1783,New York,1966,p.69.)?这表明他已开始推敲议会控制殖民地事务的合理性。还有人进而提出,殖民地居民除了和英国人同为英王的臣民以外,彼此并无什么实质性的联系(注:See Edmund S.Morgan,The Birth of the Republic 1763 —1789,Chicago,1956,p.25.)。一篇署名“Britannus Americanus ”的文章,对殖民地的历史和殖民地居民权利的渊源作了更为激进的解释:当最初的移民来到北美时,他们有权确定自己认为最好的政府形式,他们事实上选择了英国的政体,选择英王为他们的国王,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人民就与殖民地居民有特别的政治联系或有管辖他们的权力;北美居民仅和英王订立了公约,他们仅只服从英王一人,并接受他按照这个公约(体现在特许状之中)的规定而进行的统治,而不受英国人民或他们的任何团体机构的控制和管辖(注:See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pp.88—89.)。可见, 为了否认议会对殖民地的权力,殖民地人士不惜抬高正处于衰落中的王权,以王权来贬抑议会权力。他们声称殖民地议会的权力来自于英王的授予,而非来自议会; 殖民地特许状表明, 北美居民并非议会的臣民(注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Massachusetts to the Governor, in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Vol.II,pp.405,407,408.); 他们只承认对英王乔治三世的忠顺,而完全否认对“那个岛上的居民”的任何其他依附;英国居民乃是英王的臣民,北美居民怎么可能是“臣民的臣民”呢(注:Downer,"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Founding Era,Vol.I,pp.98,102.)?
随着殖民地与母国关系的恶化和辩论的不断深入,英国统治北美的权利受到日益强烈的挑战。艾伦认为,议会不仅无权制定损害殖民地的法律, 也无权制定保护北美的法令(注:John Allen, "An OrationUpon the Beauties of Liberty", in Political Sermons of theAmerican Founding Era,ed.Ellis Sandoz,Indianapolis,1991,p.322.关于此文的作者,美国学术界有不同意见,或以为系Issac Skillman所作。)。杰斐逊承认,“我们宣布这些法令无效的真正理由是,英国议会无权对我们行使其权力”(注:Thomas Jefferson,A Summary View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p.260.)。这种观点在原来的“无代表不征税”的基点上迈出了一大步:英国议会根本就不具备对殖民地行使权力的权利。这说明殖民地对母国的离心倾向日趋强烈。殖民地的政府被他们称作“自己的政府”(注:See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Vol.II,p.229.), 英国政府及其政策已被当成一种异己的东西,英国执政者乃是“和我们的宪法无关、不为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人”(注:Jefferson,A Summary View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p.262.)。
然而,英国议会过去一直在为殖民地立法,而且此时比以往更加坚持其管辖殖民地的权力;因此,要彻底否认议会权威的合理性,就必须全面抨击英国的殖民地政策。唐纳在1768年就开始这样做了,他对英国涉及殖民地的邮政法、《海上贸易条例》、税收和关税政策、限制制造业的措施、管理印第安人贸易和抑制西部土地投机的举措、驻扎常备军和解散议会的做法提出尖锐批评,认为这些政策、措施限制和侵害了北美居民的自然权利(注:Downer,"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of the Tree of Liberty",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the Founding Era,Vol.I,pp.102—106.)。进入18世纪70年代, 殖民地的意见更为尖锐。约瑟夫·沃伦则直截了当地将英国的殖民地政策斥责为暴政,他抗议道:如果北美居民对此略有抱怨和抗议,“刀剑就被拿出来作为恰当的论点,使我们缄口沉默! ”(注:Joseph Warren,"Oration",in The Annals of America,Vol,II,p.215. )塞缪尔·亚当斯代表波士顿市镇会议起草一个文件,历数英国侵犯殖民地居民权利的种种事例(注:See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Vol,II,pp.360 —368.)。稍后的《独立宣言》,只不过是用更强硬的措辞列举了英国更多的罪状。
议会主权既不成立,殖民地也非母国的臣属,双方的关系就应当是平等的。布兰德明确指出,北美和英国本来就是相互分开的不同国度,仅仅是由于有英王这根纽带才使两者结成联盟,两者在这个联盟中自然是平等的伙伴,而没有隶属关系。他提出,权利意味着平等,既然大英帝国在欧洲和在美洲的两部分都处于同一权力之下,为什么要对两地居民予以区别对待呢(注:Bland,An Inquiry into the Rights of theBritish Colonies,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pp. 118,122.)?唐纳的见解更激进:如果由于某地的居民来自另一地方, 后者就对前者拥有主权,那么,英国居民原本来自高卢,照理说法国就有权统治英国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人口扩散的结果,但并未因为母国的观念而形成一国对另一国的依附关系;所以,北美移民来自英国,这并不证明英国对北美拥有主权;他甚至反对殖民地居民使用“母国”这个词(注:Downer,"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 Treeof Liberty",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Era,Vol.I,pp.104—105.)。
根据上述说法,殖民地和母国的关系就必须作相应的调整。英国和北美的许多人都对此加以探讨,希望能够找到一种合理的方式,其中包括二元帝国的设想,即在共同拥戴英王的前提下建立平等的联盟关系。1765年北卡罗来纳有人说,殖民地和母国联合得越紧密,对双方就越有好处;但是,“这样一个联盟如果不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就永远不会生效”(注:Quoted in David S. Lovejoy, "'Rights ImplyEquality':The Case Against Admiralty Jurisdiction in America, 1764 —1776", in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AmericanRevolution,p.195.)。1769年出版的一本小册子指出, 殖民地实际上是独立于英国的“邦国”,要他们服从于议会的权威,实际上就是“奴役”,所以,最佳的办法是建立平等的同盟。1775年2月, 当北美和英国的武装对抗如箭在弦之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发表文章,呼吁双方结束争端,尽快和解,共同拥戴英国国王,实现永久的、互利的联盟。这种联盟计划的实质,是要英国放弃对殖民地的主权,使殖民地在国王的名义下实现完全的自治。这对于正在崛起的英国议会无异于与虎谋皮,因为“英国立法机构的至高权威必须是全部的、完整的和无条件的;否则,殖民地必然是自由的和独立的”(注:Quoted in Richard W. VanAlstyne,Empire and Independence: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ofthe American Revolution,New York,1965,pp.41,55,60.)。可见,在帝国框架内调整殖民地和母国的关系,根本没有成功的机会。
在否认议会权威之后,英王就成了殖民地激进派的攻击目标。辩论初期,激进派只攻议会而不反英王, 用迂回策略反对母国的政策。 在1770年代初,有人开始追究英王所扮演的角色。艾伦说,过去的查理·斯图亚特因为侵犯人民的权利而掉了脑袋,如果再有某位君主步其后尘,那等着他的会是什么呢?他进而提出,英王所拥有的不过是人民通过“公约”赋予他的那些权利,英王及其大臣派战船到北美,用权力和刀剑盗取人民的财产, 他们是否是违法者呢(注: Allen," An Oration Upon the Beauties of Liberty",in Political Sermons of the American Founding Era,pp.307,311.)?这一质问不仅否认了英王对北美的主权,而且指斥其举措为强盗行径。杰斐逊在《英属美洲权利综论》中谴责英国政策,反复将这些政策和“英王陛下”联系起来,已经公开将批评的矛头指向英王(注: Jefferson, A Summary View 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in The Annals of America,Vol.II,pp.258—265.)。殖民地报纸上还有文章公开说:“各位国王的历史不过是一部愚笨和人类本性堕落的历史”(注:See The Annals of America,Vol.II,p.283.)。君主权威的灵光已经黯淡,效忠的纽带开始松弛。激进派认为,如果殖民地起来捍卫自由,不能称作反叛;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威胁时,如果他不起来加以捍卫,那他就是上帝的叛徒、自然法的叛徒和他自己良知的叛徒(注:Allen, "An Oration Upon theBeauties of Liberty",in Political Sermons of the AmericanFounding Era,pp.323,324.)。可见,以往北美居民避之犹恐不及的共和主义“幽灵”,已经悄然降临;《常识》和《独立宣言》所要完成的工作,就是将这个“幽灵”请入正殿。
同时,殖民地人士也意识到,全面挑战英国的主权决非易事,因为英国的殖民地政策有强大的武力作为支撑,殖民地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必须做好武力反抗的准备。1773年,新英格兰牧师西蒙·霍华德在布道时为武力抗英寻找合法的依据:“自存”乃是人类心灵中的最强大、最普遍的原则之一,这个原则允许用一切必要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以力御力,以暴抗暴;当有必要用武器来捍卫自己的自由时,如果仍让刀剑生锈而不使用,乃是一种耻辱。他提醒人们:“一群愿意固守自由的人民,应当为自己准备适合于防卫的武器, 并懂得它们的用途”(注:See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Vol. I,pp.191,194—195,197.)。他的话预示,用武力争取独立的日子很快就要到来了。^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11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0年04期第73~87页
【作者简介】李剑鸣,1960年生,教授。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 300071
【内容提要】 | 独立战争爆发前十余年间,北美殖民地人士针对英国的“新殖民地政策”展开激烈辩论,阐述殖民地反对英国政策的理由和依据,辩论从伸张殖民地居民的权利开始,逐步发展到否认英国对北美的宗主权,为谋求独立制造思想舆论,为进行革命寻找理论根据。通过这场辩论,北美居民对殖民地的地位和命运的认识更为清醒,维护自由和争取独立的信念逐渐明确,《独立宣言》的理论思路和逻辑框架已具雏形;欧洲的政治哲学在辩论中转化为北美民众的常识,初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美国政治自由主义。 |
一 政治辩论的由来和进展
这场发生在1764—1775年间的政治辩论,直接的导因是英国在1763年后推出的“新殖民地政策”。辩论的一方是反对英国政策的殖民地人士(注:这里的“殖民地人士”系指反对英国政策的北美居民,包括温和派和激进派。),而代表英国立场的主要不是文字,而是不断出台的政策和措施(注:英国报刊发表了若干为英国政策辩护和批驳殖民地反英言论的文章,同时在英国议会中也有一个同情和支持殖民地反英派立场的群体;在北美,支持英国政策的人也发表了大量辩论文字。)。在殖民地,卷入辩论的人主要是本地议会议员、律师、商人、牧师等精英人物,也包括许多生平难以稽考的普通人。他们当中有激进派和温和派之分,而主导着辩论的主流和走向的乃是激进派。随着英国政策的变化和帝国内部危机的加深,辩论几度出现高潮。辩论的焦点和指向虽几经变化,而其话语和主旨则一以贯之;反对征税以维护权利,否认英国权威以争取自治,谋求独立以捍卫自由。自由和权利乃是辩论的核心话语。
在辩论中,殖民地人士制定决议,向英国递交请愿书,发表许多小册子、文章、通信和布道词,以表述自己的意见。殖民地发达的印刷出版业和数量众多的报纸,在辩论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到18世纪中叶, 9个殖民地建立了自己的印刷所;1764年各殖民地共有报纸23种,1783年更增至58种(注:Cary Carson,et al.,eds.,Of Consuming Interests:The Style of Lif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Charlottesville,1994,p.357.)。当英国着手推行其“新殖民地政策”时,殖民地所具备的传播手段被迅速调动起来,成为政治辩论的有力媒介。
1763年以前,殖民地居民大体上能够接受英国的管理和干预,何以“新殖民地政策”却引发了激烈的辩论和抗议呢?问题的关键在于,殖民地的自主性经过长期发育,此时变得相当成熟,已经和母国的控制难以相容。殖民地在经济上已具有较强的自足性;人口达到200余万, 而且欧裔居民产生了一定的共同体意识,自认为是有别于母国居民的“美利坚人”;各殖民地议会下院在和总督及参事会的权力较量中不断得势,成为权力结构的核心;另外,由于法国从北美的撤退和印第安人威胁的缓解,殖民地对自身的防卫能力也有了相当的信心。这些变动增强了北美居民的自治要求,使他们越来越难以忍受英国的管理和控制。
争端起于英国为增加岁入而向北美征收关税和国内税。英国议会1764年4月制定的《糖税法》,在形式上仍是以往关税政策的延续, 但其目的有所变化:一是增加岁入以支付殖民地防卫等方面的开支;二是加强对北美贸易的管理(注:Sugar Act , in Prologue toRevolution:Sources and Documents on the Stamp Act Crisis, 1764—1766,ed.Edmund S.Morgan,New York,1973,pp.4—8.)。在殖民地人士看来,这触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已不是一般的关税措施。多数殖民地议会下院通过了正式的抗议书。纽约议会向英国议会下院递交了请愿书(注:The New York Petition to the House of Commons , inPrologue to Revolution, pp.8—14.);弗吉尼亚的抗议书提到了“无代表不征税”的原则(注:The Remonstrance to the House ofCommons,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p.16—17.)。 对于殖民地的抗议及其理由,英国方面做出了反应。内阁的财政秘书托马斯·惠特利著文申述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征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了“实质性代表权”的说法。可见,《糖税法》的出台,触发了殖民地与母国关于代表权、议会主权、殖民地的权利和地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辩论。
《糖税法》没有带来所期望的收益,1765年3月, 英国政府制定了《印花税法》,首次使英国的征税权渗透到国内税收的领域,从而超越了单纯的经济性质,成为关乎殖民地的基本权利和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这项旨在改善帝国财政状况的法令,结果使帝国体系陷入重大危机,成为殖民地和母国关系的一个转折点,揭开了殖民地独立运动的序幕。
弗吉尼亚议会率先做出了反对《印花税法》的决议,其他一些殖民地以此为蓝本拟定了各自的决议。各地报纸和印刷所推出了许多抗议性的文章和小册子,其中以詹姆斯·奥蒂斯的《英属殖民地权利申论》、斯蒂芬·霍普金斯的《殖民地权利考辩》、丹尼尔·杜拉尼的《论英国议会为获得岁入而立法向英属殖民地征税的适当性问题》、理查德·布兰德的《英属殖民地权利探讨》影响尤大。在辩论中,民间言论和官方立场彼此呼应、相互为用;许多政论的作者已湮没难考,但其文字、逻辑和思想大多如出一辙。
殖民地人士反对《印花税法》,并非因为税额沉重。正如驻美英军总司令托马斯·盖奇在一封信中所说:“问题不是《印花税法》不合时宜,也不在于殖民地居民没有能力支付税额,而是它不合宪法,违反了他们的权利,(他们)支持各殖民地的独立性,不肯服从大不列颠的立法权”(注:Quoted in Lawrence Henry Gipson, The Coming of the Revolution, 1763—1775, New York, 1962, p.115.)。这场论争可以说是革命前政治辩论的第一次高潮,它引出了一个殖民地居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日益成熟的北美社会在英国殖民体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当然,这时殖民地人士所反对的不过是具体政策,并不否认英国的权威,他们仍然保持对英王的忠诚。
1766年3月,英国政府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撤销了《印花税法》; 同时制定《公告令》,宣布英国对殖民地拥有绝对的主权,为以后的征税埋下伏笔。果然,1767年6月, 英国议会根据查尔斯·汤森的提议制定了一项在殖民地征税的新法律。从经济的角度看,《汤森税法》的税额很低,人均约4便士(注:Edwin J. Perkins, The Economy of Colonial America, New York,1980,P.139.); 但殖民地居民的反应和税额高低没有关联,只要英国政府直接征税,他们就加以反对。《汤森税法》激起了新一轮政治辩论的高潮。
马萨诸塞率先采取行动,于1768年1月向国王呈递请愿书, 要求废除新的税法;同时还向其他殖民地发出公开信,谴责《汤森税法》违背了“无代表不征税”的原则,呼吁各殖民地采取共同行动。弗吉尼亚等10个殖民地相继效法马萨诸塞。约翰·迪金森以“一个宾夕法尼亚农场主致英属殖民地居民的信札”为题,发表了12篇反对《汤森税法》的文章。这些“信札”不胫而走,北美仅有4种报纸没有刊登这些文章。 迪金森的最大贡献在于,解释了以关税形式出现的《汤森税法》何以同样侵犯了殖民地的权利(注:John Dickinson, Letters from a Farmer in Pennsylvania to the Inhabitan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1763—1776, ed. MerrillJensen, Indianapolis, 1967,pp.133—160.)。
在反对《汤森税法》的运动中,殖民地和母国的关系急剧恶化。英国政府在取消《汤森税法》后不久,又于1773年5 月推出了《茶税法》,授权东印度公司在北美殖民地销售茶叶。殖民地抗议浪潮再度兴起,发生了“波士顿茶会”等暴力事件,英国在一些殖民地的权力机构近乎瘫痪。于是,英国议会通过了4项“强制性法令”, 对马萨诸塞实行惩戒;并准备用武力平息反抗。殖民地人士则在费城召开第一届大陆会议,商讨对策。此后未出半年,独立战争即告爆发。
在北美和母国关系陷入日益深刻危机的同时,殖民地人士的政治意识也在不断深化。这一阶段,政治辩论转向检视英国历史上的所有殖民地政策,开始否定英国对北美的主权,独立的舆论趋于成熟,革命的政治理念逐渐形成。1768年,赛拉斯·唐纳发表“自由树献辞”,系统表达了对于自由和权利的认识,批判了英国对殖民地的许多政策,号召北美居民为捍卫自由而斗争。1774年7月, 托马斯·杰斐逊写成《英属殖民地权利综论》,总结了此前关于殖民地权利和地位的各种论点,矛头直指英王。同年,约翰·亚当斯以“Novanglus”为笔名发表12 篇文章,全面批驳支持英国立场的“Massachusettenis”的观点,回顾和总结了殖民地和母国的争执。不少清教牧师在选举日布道时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加入了政治辩论的行列。各地报纸还登载了许多匿名文章和读者来信,表达了大致相近的看法。
总之,在列克星敦的枪声响起以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批判已达到相当的深度,美国革命的基本原则开始逐渐明晰,独立与共和之声已经到了呼之欲出的地步。1776年初,刚从英国移居北美的托马斯·潘恩发表《常识》,用通俗而激昂的文字,将郁积在许多反英人士心中的想法和盘托出;6月,杰斐逊等人开始起草《独立宣言》,综合此前10 余年辩论中所表达的政治理念,并加以提炼升华,形之以简洁而有力的语言,陈述了殖民地脱离英国的理论依据和现实理由,宣告了北美的独立,给一场旷日持久的政治辩论画上了句号。
二 “无代表不征税”
英国对殖民地征税的合法性是辩论的一个基本主题,殖民地人士提出了“无代表不征税”的口号。代表权的争议肇端于《糖税法》出台之际,在《印花税法》危机中全面展开,在后来关于《汤森税法》和《茶税法》的辩论中仍被提及,但其指向已不限于反对英国征税,而是直接挑战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主权,涉及英国的主权和全部殖民地政策的合理性问题,表明辩论进入了新的层次。
征税必须得到人民或其代表(议会)的同意,这是英国内战前就已得到确认的原则。问题的关键是,殖民地在英国议会没有议席,英国议会能够代表他们的意志吗?如果北美居民的意志在英国得到了代表,那么英国议会的征税就是合法的,反之则违犯了宪法和人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无论是殖民地人士还是英国政府,都在代表权上大作文章,力图证明各自立场的合理性。
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54年就意识到代表权问题的重要性,认为北美在英国议会没有代表, 可能会在征税问题上引发不满(注:JohnAdams,Novanglus:or,A History of the Dispute with America, inThe Works of John Adams,ed.Charles Francis Adams, Boston, 1851,Vol.IV,p.19.)。在《糖税法》出台后, 代表权果然成了争论的焦点。纽约议会在请愿书中指出:免受未经授权和强制性的征税,乃是任何一个自由之邦的重大原则问题; 征税权必须完全属于人民自己(注:The New York Petition to the House of Commons, in Prologueto Revolution, p.9.)。弗吉尼亚的抗议书也提到, 按照“英国的自由”的根本原则,征税法案必须由殖民地居民自己选择的代表来制定(注:The Remonstrance to the House of Commons, in Prologue toRevolution, p.16.)。在《印花税法》出台之前, 康涅狄格总督托马斯·菲奇等人提出,殖民地和英国在地理上相距遥远,不能参加英国的议会,议会的法律在制定时未经他们的代表同意,如果要他们服从这样的法律,就违背了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注:Thomas Fitch, et al.,Reasons Why the British Colonies, in America Should not be Charged with Internal Taxes, etc., etc., in The Ammals of America, Chicago, 1976,Vol.II, pp. 87—98.)。显然, 这些言论否认了英国议会向殖民地征税的权力。
殖民地人士的观点受到英国方面的驳难。惠特利在强调了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征税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后说,所有大不列颠的国民都在议会有“实质性的代表”,因为议员并非自己所在选区的代表,而是整个大不列颠平民的代表;不论是殖民地居民,还是英国居民,也不论他们是否在议会有自己特定的代表,只要是议会多数通过的法案,就对他们有约束力(注:Thomas Whately, The Regulations lately Madeconcerning the Colonies and the Taxes Imposed upon Them,Considered,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pp.17—23.)。这种论点得到英国朝野许多人士的赞同。英国议会下院议员索姆·詹宁斯撰文说,英国许多地方,如曼彻斯特、伯明翰等富裕和繁荣的商业城市,在议会根本没有席位,难道他们就不是英国人?难道他们就没有被征税?殖民地不过是英王创设的法人团体,没有更多的摆脱议会主权的借口(注:Soame Jenyns,The Objections to the Taxation of Our AmericanColonies, by the Legislature of Great Britain, BrieflyConsider'd,in The Annals of America,Vol.II,PP.160—161.)。
可见,在代表权的定义上,英国政府与殖民地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前者主张整体代表权,而后者则坚持地方代表权。“实质性代表权”的基本逻辑是,英国本土有许多人并没有选举代表参加议会的权利,但他们一直服从议会的法令,因而殖民地不能以在英国议会没有代表为由反对英国征税。殖民地人士驳斥了这种说法。布兰德说,如果英国有9 /10的人没有选举权,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缺陷,而不能作为“实质性代表权”的根据(注:Richard Bland,An Inquiry into the Rights ofthe British Colonies,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114.)。杜拉尼认为,惠特利的论证所包含的事实是不真实的;在英国,选民和非选民之间联系密切,休戚与共,因而非选民的利益可以通过选民及其选举的议员而得到表达和维护;但北美居民和英国的选民缺少联系,殖民地所受压迫再多,也不会引起英国人的警觉或同情,甚至某种极端损害美洲居民利益的法案,反而可能在英国大受欢迎;因此,英国选民及其选举的议员根本不可能代表北美居民,平民院也就无权处置北美居民的财产(注:Daniel Dulany , Considerations on thePropriety of Imposing Taxes in the British Colonies for thePurpose of Raising a Revenue by Act of Parliament,in Prologueto Revolution,pp.79—83.)。另有文章反诘道:既然议会下院代表了所有人民,整个英国的人民岂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选区的成员来代表(注:A Letter from a Plain Yeoman,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pp.75—76.)?有的人根本不相信英国议会能够代表他们, 理由是:英国议员“了解我们吗?我们了解他吗?不。我们能对他的行为加以任何限制吗?不。他非有保护我们的自由和财产的义务和兴趣不可吗?不。他熟悉我们的情况、处境、需要之类的东西吗?不。那么我们还能从他那里期望得到什么呢? 除了无止境的税收之外, 什么也不会有”( 注 :Quoted in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Revolution,p.169.)。布兰德更尖锐地指出, 英国议会既然有舰队和陆军作为后盾,就有“权力”(power)向殖民地征税; 但它没有“权利”(right)这样做; 因而向殖民地征收“内部税”的法令乃是“权力之法”,而不是“权利之法”;但是,一旦权力从权利中抽象出来,统治的正当名义即告丧失(注:Bland,An Inquiry into the Rightsof the British Colonies,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pp.110,121.)。
既然症结在于代表权,一旦北美选派代表出席英国议会,是否所有难题就会迎刃而解呢?殖民地内部对此分歧甚大。霍普金斯、奥蒂斯等人主张殖民地应参加帝国的大议会(注:Stephen Hopkins , Rightsof Colonies Examined,in Pamphle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750—1776,ed.Bernard Bailyn,Cambridge,Mass.,1965,Vol.I,P.513;James Otis,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Asserted andProved, 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p.25,40. )。但反对的意见更为强烈。马萨诸塞的决议指出,如果真要北美选派代表出席英国议会,也是很不现实的(注: The Massachusetts Resolves,October 29, 1765, in Prologue to Revolution, p.57.)。《宾夕法尼亚日报》曾刊登一封读者来信,对殖民地参加英国议会一事作了深入的评论。信中说,要殖民地派代表赴伦敦参加议会的主张实属居心叵测;实际上,殖民地参加英国议会非但没有实际意义和好处,而且危害甚烈;如果殖民地接受英国议会的代表权,就会形成一种极坏的政府体制,殖民地对母国的依赖就会加深,英国议员就会成为北美居民的主人(注:To the Printer, Pennsylvania Journal, March 13, 1766 , inPrologue to Revolution, pp.88—92.)。
这种论说再清楚不过地显露了殖民地人士的真实意图:他们主张的是完全的自治。迪金森说,当初之所以在各殖民地设立立法机构,乃是因为人们相信这里的居民在最高立法机构没有代表,只有殖民地议会才能确定征税事宜(注: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Massachusetts to the Earl of Shelburne, in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 ed. Harry Alonzo Cushing, New York, 1904—1907, Vol. I, p. 161.);塞缪尔·亚当斯指出,北美和英国中间隔着大洋,无法派代表参加英国议会, 只有殖民地议会才是他们的代表机构(注:MassachusettsCircular Letter,in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2 vols,7th ed.,ed.Henry Steele Commager,New York,1963,Vol.I,pp.66—6.)。唐纳论辩道,英国议会无权制定任何管辖殖民地的法令;殖民地居民只能由他们自己的议会来统治(注:Silas Downer,"A Discourse at theDedication of the 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1760—1805,2 vols.,ed. CharlesS.Hyneman,and Donald S.Lutz,Indianapolis,1983,Vol.I,pp.100,101.)。总之,殖民地人士坚持“代表权完全来自人民的自由选举”(注:Quoted in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Revolution,p.169.)。
殖民地人士主张地方代表权,不仅否认了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征税的合理性,而且伸张了殖民地议会的权力,将它当成和英国议会平行的权力实体,为后来的“二元帝国”设想打下了基础。这种主张实际上反映了殖民地的政治状况和权力格局。1763年以后,各殖民地议会下院的权力已经十分强大。在处理日常事务的过程中,议员们通过制定法令和树立先例,悄然中逐渐掌握了审查所有官员财政开支、参与财政支出的决定、任命涉及财政问题的官员等权力。其时正当英国议会权势上升时期,殖民地议会下院自比英国议会平民院,以其为榜样来扩充权力,遂成为殖民地权力结构中的主导力量;而且,以议会下院为基地,涌现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领袖人物。英国向殖民地征税,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殖民地议会权力和地位的一个直接威胁;殖民地人士提出“无代表不征税”,也就是对本地议会权力的捍卫。历史学家杰克·格林据此指出,美国革命不仅涉及个人权利,而且也与议会的权利相关联(注:Jack P. Greene, "The Role of the Lower House of Assembly inEighteenth-Century Politics",in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theAmerican Revolution,ed.Jack P.Greene,New York,1968,pp.108—109.)。
三 英国的主权与殖民地的地位
“无代表不征税”的主张仅是挑战英国主权的一个开端,殖民地人士在辩论中还开始全面质疑英国对北美的统治,思考殖民地在英国殖民体系中的地位。他们对于殖民地的命运有着不断明确的把握,最终发展到否认整个英国主权,倡导完全的自治。这种主张离公开宣布独立仅有一步之遥。《独立宣言》抨击英国统治和否认英国主权的整套话语,在辩论中已具雏形。
英国议会成为殖民地人士的第一个抨击对象。在反对征税时,殖民地人士曾一再表示在整体上承认英国议会的权威,但议会对殖民地的各项权力具有相关性,否认一项权力,必然损及整体权威。支持英国政策的罗得岛法官小马丁·霍华德,在反驳霍普金斯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无论这个小册子的表达怎样掩藏、粉饰或委婉,其吐露的意图完全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要证明各殖民地有权利独立于(英国)议会权威,不受其控制”(注:Martin Howard, Jr., A Letter from a Gentlemanat Halifax,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p.64.)。 此话的确触及了殖民地人士反对征税的要害。
殖民地激进派对英国议会的控制日益反感。马萨诸塞有位律师一次公开说,“大不列颠议会无权为我们立法”,奥蒂斯闻言,起立向他致谢(注:See Gipson,The Coming of the Revolution,p.168.)。奥蒂斯显然是持同样的观点,他在1765年就发出尖锐的质问:为什么美利坚人在贸易、商务、艺术、科学和制造业方面不能和欧洲人一样自由(注:See I.R.Christie,Crisis of the Empire:Great Britain and theAmerican Colonies,1754—1783,New York,1966,p.69.)?这表明他已开始推敲议会控制殖民地事务的合理性。还有人进而提出,殖民地居民除了和英国人同为英王的臣民以外,彼此并无什么实质性的联系(注:See Edmund S.Morgan,The Birth of the Republic 1763 —1789,Chicago,1956,p.25.)。一篇署名“Britannus Americanus ”的文章,对殖民地的历史和殖民地居民权利的渊源作了更为激进的解释:当最初的移民来到北美时,他们有权确定自己认为最好的政府形式,他们事实上选择了英国的政体,选择英王为他们的国王,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人民就与殖民地居民有特别的政治联系或有管辖他们的权力;北美居民仅和英王订立了公约,他们仅只服从英王一人,并接受他按照这个公约(体现在特许状之中)的规定而进行的统治,而不受英国人民或他们的任何团体机构的控制和管辖(注:See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during the Founding Era, Vol.I,pp.88—89.)。可见, 为了否认议会对殖民地的权力,殖民地人士不惜抬高正处于衰落中的王权,以王权来贬抑议会权力。他们声称殖民地议会的权力来自于英王的授予,而非来自议会; 殖民地特许状表明, 北美居民并非议会的臣民(注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Massachusetts to the Governor, in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Vol.II,pp.405,407,408.); 他们只承认对英王乔治三世的忠顺,而完全否认对“那个岛上的居民”的任何其他依附;英国居民乃是英王的臣民,北美居民怎么可能是“臣民的臣民”呢(注:Downer,"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Tree of Liberty", 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Founding Era,Vol.I,pp.98,102.)?
随着殖民地与母国关系的恶化和辩论的不断深入,英国统治北美的权利受到日益强烈的挑战。艾伦认为,议会不仅无权制定损害殖民地的法律, 也无权制定保护北美的法令(注:John Allen, "An OrationUpon the Beauties of Liberty", in Political Sermons of theAmerican Founding Era,ed.Ellis Sandoz,Indianapolis,1991,p.322.关于此文的作者,美国学术界有不同意见,或以为系Issac Skillman所作。)。杰斐逊承认,“我们宣布这些法令无效的真正理由是,英国议会无权对我们行使其权力”(注:Thomas Jefferson,A Summary View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p.260.)。这种观点在原来的“无代表不征税”的基点上迈出了一大步:英国议会根本就不具备对殖民地行使权力的权利。这说明殖民地对母国的离心倾向日趋强烈。殖民地的政府被他们称作“自己的政府”(注:See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Vol.II,p.229.), 英国政府及其政策已被当成一种异己的东西,英国执政者乃是“和我们的宪法无关、不为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人”(注:Jefferson,A Summary View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in The Annals of America, Vol.II,p.262.)。
然而,英国议会过去一直在为殖民地立法,而且此时比以往更加坚持其管辖殖民地的权力;因此,要彻底否认议会权威的合理性,就必须全面抨击英国的殖民地政策。唐纳在1768年就开始这样做了,他对英国涉及殖民地的邮政法、《海上贸易条例》、税收和关税政策、限制制造业的措施、管理印第安人贸易和抑制西部土地投机的举措、驻扎常备军和解散议会的做法提出尖锐批评,认为这些政策、措施限制和侵害了北美居民的自然权利(注:Downer,"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of the Tree of Liberty",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the Founding Era,Vol.I,pp.102—106.)。进入18世纪70年代, 殖民地的意见更为尖锐。约瑟夫·沃伦则直截了当地将英国的殖民地政策斥责为暴政,他抗议道:如果北美居民对此略有抱怨和抗议,“刀剑就被拿出来作为恰当的论点,使我们缄口沉默! ”(注:Joseph Warren,"Oration",in The Annals of America,Vol,II,p.215. )塞缪尔·亚当斯代表波士顿市镇会议起草一个文件,历数英国侵犯殖民地居民权利的种种事例(注:See The Works of Samuel Adams,Vol,II,pp.360 —368.)。稍后的《独立宣言》,只不过是用更强硬的措辞列举了英国更多的罪状。
议会主权既不成立,殖民地也非母国的臣属,双方的关系就应当是平等的。布兰德明确指出,北美和英国本来就是相互分开的不同国度,仅仅是由于有英王这根纽带才使两者结成联盟,两者在这个联盟中自然是平等的伙伴,而没有隶属关系。他提出,权利意味着平等,既然大英帝国在欧洲和在美洲的两部分都处于同一权力之下,为什么要对两地居民予以区别对待呢(注:Bland,An Inquiry into the Rights of theBritish Colonies,in 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pp. 118,122.)?唐纳的见解更激进:如果由于某地的居民来自另一地方, 后者就对前者拥有主权,那么,英国居民原本来自高卢,照理说法国就有权统治英国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人口扩散的结果,但并未因为母国的观念而形成一国对另一国的依附关系;所以,北美移民来自英国,这并不证明英国对北美拥有主权;他甚至反对殖民地居民使用“母国”这个词(注:Downer,"A Discourse at the Dedication of the Treeof Liberty",in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Era,Vol.I,pp.104—105.)。
根据上述说法,殖民地和母国的关系就必须作相应的调整。英国和北美的许多人都对此加以探讨,希望能够找到一种合理的方式,其中包括二元帝国的设想,即在共同拥戴英王的前提下建立平等的联盟关系。1765年北卡罗来纳有人说,殖民地和母国联合得越紧密,对双方就越有好处;但是,“这样一个联盟如果不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就永远不会生效”(注:Quoted in David S. Lovejoy, "'Rights ImplyEquality':The Case Against Admiralty Jurisdiction in America, 1764 —1776", in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AmericanRevolution,p.195.)。1769年出版的一本小册子指出, 殖民地实际上是独立于英国的“邦国”,要他们服从于议会的权威,实际上就是“奴役”,所以,最佳的办法是建立平等的同盟。1775年2月, 当北美和英国的武装对抗如箭在弦之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发表文章,呼吁双方结束争端,尽快和解,共同拥戴英国国王,实现永久的、互利的联盟。这种联盟计划的实质,是要英国放弃对殖民地的主权,使殖民地在国王的名义下实现完全的自治。这对于正在崛起的英国议会无异于与虎谋皮,因为“英国立法机构的至高权威必须是全部的、完整的和无条件的;否则,殖民地必然是自由的和独立的”(注:Quoted in Richard W. VanAlstyne,Empire and Independence: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ofthe American Revolution,New York,1965,pp.41,55,60.)。可见,在帝国框架内调整殖民地和母国的关系,根本没有成功的机会。
在否认议会权威之后,英王就成了殖民地激进派的攻击目标。辩论初期,激进派只攻议会而不反英王, 用迂回策略反对母国的政策。 在1770年代初,有人开始追究英王所扮演的角色。艾伦说,过去的查理·斯图亚特因为侵犯人民的权利而掉了脑袋,如果再有某位君主步其后尘,那等着他的会是什么呢?他进而提出,英王所拥有的不过是人民通过“公约”赋予他的那些权利,英王及其大臣派战船到北美,用权力和刀剑盗取人民的财产, 他们是否是违法者呢(注: Allen," An Oration Upon the Beauties of Liberty",in Political Sermons of the American Founding Era,pp.307,311.)?这一质问不仅否认了英王对北美的主权,而且指斥其举措为强盗行径。杰斐逊在《英属美洲权利综论》中谴责英国政策,反复将这些政策和“英王陛下”联系起来,已经公开将批评的矛头指向英王(注: Jefferson, A Summary View 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in The Annals of America,Vol.II,pp.258—265.)。殖民地报纸上还有文章公开说:“各位国王的历史不过是一部愚笨和人类本性堕落的历史”(注:See The Annals of America,Vol.II,p.283.)。君主权威的灵光已经黯淡,效忠的纽带开始松弛。激进派认为,如果殖民地起来捍卫自由,不能称作反叛;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威胁时,如果他不起来加以捍卫,那他就是上帝的叛徒、自然法的叛徒和他自己良知的叛徒(注:Allen, "An Oration Upon theBeauties of Liberty",in Political Sermons of the AmericanFounding Era,pp.323,324.)。可见,以往北美居民避之犹恐不及的共和主义“幽灵”,已经悄然降临;《常识》和《独立宣言》所要完成的工作,就是将这个“幽灵”请入正殿。
同时,殖民地人士也意识到,全面挑战英国的主权决非易事,因为英国的殖民地政策有强大的武力作为支撑,殖民地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必须做好武力反抗的准备。1773年,新英格兰牧师西蒙·霍华德在布道时为武力抗英寻找合法的依据:“自存”乃是人类心灵中的最强大、最普遍的原则之一,这个原则允许用一切必要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以力御力,以暴抗暴;当有必要用武器来捍卫自己的自由时,如果仍让刀剑生锈而不使用,乃是一种耻辱。他提醒人们:“一群愿意固守自由的人民,应当为自己准备适合于防卫的武器, 并懂得它们的用途”(注:See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Vol. I,pp.191,194—195,197.)。他的话预示,用武力争取独立的日子很快就要到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