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关于英国史提芬一朝乱政之诸种看法述评
张学明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08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0年01期第75~82页
【作者简介】张学明,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史提芬一朝的关键势力是王权、绅权(注:本文的“绅”是指英国中古的贵族、大地主(nobles,magnates),而非乡绅(gentry)。 )与教权,它们以三边的形式互动,且互相牵制。不过,教权虽然在西方中古的“信仰时代”(Age of Faith)一直起着作用,但对史提芬一朝(the reign of Stephen,r.1135—1154年)的影响力则稍逊。 其原因除了英国位于较偏远的英伦岛,罗马教廷的势力未能直接影响之外,更是因为史提芬一朝内战频仍。 诺曼英伦的帝王中, 开国的征服者威廉(William I,the Conqueror,r.1066—1087年)颇能善用基督教来使其帝位合法化及王权的巩固(注:见张学明:《略论基督教在诺曼王朝(1066—1135年)所扮演的政治角色》,载《食货月刊》1985年第3/4期,第35—42页。),但在史提芬一朝的内战中,两个王位角逐者及其支持者(两派豪绅)在争夺保垒(战略)、土地(经济)和权力(政治)之际,教权并没有扮演较积极的角色。因此,这一朝之政治与社会研究,还是应当集中于王室中央与地方豪绅之间的抗衡。有些史家认为,由于其中有几位身任政府要职的豪绅也是主教身份,如极有影响力的索斯堡主教罗杰(Roger,Bishop of Salisbury)及他的两个侄儿, 即林肯主教亚力山大(Alexander,Bishop of Lincoln )和伊利主教奈杰尔(Nigel, Bishop of Ely ), 以及史提芬的长兄温切斯特主教亨利(Henry,Bishop of Winchester)与多名王室的私生子等,教权可说仍有相当的影响力(注:理论上,自圣奥古斯丁令英伦皈依基督教后,英伦是直辖于教廷的教区,肯特伯里大主教通常都是由罗马教会向英王提名,罗马教皇对英伦因此应当有一定影响力。例如英王史提芬拒绝接受罗马教皇信任的肯特伯里大主教人选, 即无法使其子尤斯塔斯(eustace)取得教皇之支持去争取继承权。不过,我认为这正反映王权与教权之争;英国中古曾多次出现对肯特伯里大主教任命之争执,显示世俗的英王并不愿意臣服于罗马教皇之下。不管怎样,一些史家则强调当时许多主教都兼具贵族与神职人员双重身份。请参见爱德华·基利:《索斯堡的罗杰——英国的总督》(Edward J. Kealey, Roger of Salisbury,Viceroy of England),加州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 另一些史家也认为,史提芬一朝的王权低落,不但使绅权上升,亦导致教权也相对地扩大了,情况一如当年神圣罗马帝国与罗马教廷的政教斗争(注: Z.N.布鲁克:《英国教会与教廷》(Z.N.Brooke,The English Churchand the Papacy),剑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基斯杜化·霍尔兹沃思:《教会》(Christopher Holdsworth,"The Church"), 收入埃德蒙·金编:《英王史提芬之乱政》(Edmund King,ed.,The Anarchy ofKing Stephen's Reign),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94年版,第207—203页。)。但这种说法尚欠周祥,因它没有把英国的地理位置考虑在内。英国远离罗马,教廷鞭长莫及,即如日后英王亨利二世及约翰不驯之时,教廷亦无可奈何。其次,内战固然导致王权低落及绅权扩张,但教权(包括寺院)亦受到相当严重的损害。
    1135年12月 1日,英王亨利一世(King Henry I of England, r.1100—1135年)驾崩。为了争夺王位,英国出现了十余年的内战, 由亨利的外甥史提芬(Stephen of Blois,Count of Mortain )与亨利的女儿马蒂尔达(Matilda)对峙(参见附图1世系简表)。有史家形容当时的豪绅像饥饿的野狼,四处奔跑,企图拥立新帝,以便扩张自己的势力(注:吉姆·布拉德伯里:《史提芬一朝之初期,1135—1139年》(Jim Bradbury,"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ign of Stephen, 1135 —1139" ),   收入丹尼尔·威廉斯编:《12 世纪的英国》(DanielWilliams,ed.,England in the Twelfth Century ), 博伊德出版社1990版,第17—30页;亦请参见R.H.C.戴维斯:《英王史提芬》(R. H.C.Davis,King Stephen),朗文出版社1990年第3版。)。不过因为亨利一世临死前与女儿马蒂尔达的关系并不好,而外甥史提芬则侍奉左右,再加上权重一时之豪绅索斯堡主教罗杰全力支持,史提芬遂于是年12月22日在西敏寺(Westminster Abbey)登基。
     亨利一世的王位继承本不是问题, 自1120 年亨利的长子威廉(William)因沉船而溺死后, 马蒂尔达便顺理成章地成为惟一的合法女继承人(legitimate heiress);奈何她脾气暴躁,常与父王亨利一世争吵,亨利显然并不喜欢她。不过,在1125年马蒂尔达于第一任丈夫神职罗马帝王亨利五世死后返回娘家,她一扫往昔戾气,以温顺赢得父王的欢心,亨利遂公开立她为合法女继承人,并向豪绅宣布,要求他们日后拥护她。但是在1133年(即亨利死前两年),马蒂尔达故态复发,父女之间势同水火,亨利一世转而宠爱外甥史提芬,不断分封采邑给他,使他成为英国排名第二的大地主(注:首名是亨利最器重的索斯堡主教罗杰;第三名是格洛斯特伯爵罗拔(Robert,Earl of Gloucester ),他是亨利最宠爱的私生子。),其土地遍布于20个郡(主要在东南部——当时的政治、经济中心)。亨利又特别找重臣与豪绅如索斯堡主教罗杰等协助史提芬,他在晚年显然是已安排史提芬承继王位的。
    史提芬向来忠实支持亨利一世,早已深获亨利欢心(注:C.W. 贺力斯特:《英国的建立》(C.W. Hollister, The Making of England),希思出版社1996年第7版,第144—145页。)。 史提芬的母亲阿德拉(Adela)是征服者威廉的幼女,亦即亨利一世之妹, 这个王室血缘当然十分关键。史提芬的弟弟是有相当影响力的温切斯特主教亨利,他十分支持兄长问鼎帝位。此外, 史提芬除了是莫泰恩伯爵(Count ofMortain)之外,封邑还广布英伦岛之20郡, 其形势比马蒂尔达及其支持者的主要基地只局限于安茹(Anjou)和诺曼底等省为佳。不过, 最有决定性的因素仍然是当时索斯堡主教罗杰的背向:罗杰的全力支持(想必是亨利一世之遗愿),令史提芬能于1135年12月22日顺利登基。
    可惜, 史提芬并未能好好利用这些优势及对他有利的时机, 而于1139年杀掉罗杰及其亲信,开始了数十年的乱政(注:吉姆·布拉德伯里:《史提芬、马蒂尔达及1139至1153 年的内战》( Jim  bradbury,Stephen and Matilda and the Civil War of 1139—1153),萨顿出版社1996年版。)。当时的混乱情况可见诸不少记载,兹简略介绍一下史家们对于该朝乱政的不同看法:12世纪的当代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家彼德堡(Peterborough)把史提芬一朝形容得相当灰暗:“基督及其天使都睡着了,我们因罪过而受到19个冬天的处罚”(注:D.怀特洛克、D. C. 杜格拉斯和S. I. 塔克合编:《盎格鲁·萨克逊编年史》( D.Whitelock, D.C. Douglas and S.I. Tucker, eds. ,  The  Anglo-Saxon Chronicle),不伦瑞克出版社1961年版,第199—200页。)。在西撒克逊的阿宾登编年史家(Chronicler of Abingdon, Wessex)亦满怀怨怼,痛斥史提芬一朝的残暴状况及社会混乱(注:J.史提芬逊编:《阿宾登修院编年史》(J.  Stevenson,  ed. ,  ChroniconMonasterii de Abingdon)第1册,1858年出版,第178页。)。马尔姆斯堡的威廉(William of Malmsbury)之记载亦字字血泪,述及士兵搜掠军营邻近的村庄,抢夺牛羊,甚至劫掠教堂等(注:K.R.波特编:《马尔姆斯伯里的威廉之新历史》(K.R. Potter, ed. ,  William ofMalmsbury, Historia Novella),纳尔逊出版系列1995年版,第40 —41页。)。当代的一名僧侣武斯特的约翰(John of Worcester )这样形容史提芬执政后不久的情况:“不久,灾难性的混乱持续出现于英伦岛及诺曼底各地,……每个人都只顾自己。他们都替自己的堡垒及城镇署备,并以武士作保护。”(注:J.R.H.威弗编:《武斯特的约翰之编年史,1118—1140年》(J.R.H. Weaver, ed.,  The Chronicle ofJohn of Worchester, 1118—1140),牛津大学出版社1908年版, 第40页。)当代的另一名僧侣之传记《奥代里克传》(Orderic Vitalis)虽然颇为同情史提芬,认为,“如果不是豪绅的阴谋,史提芬原可能慷慨仁慈地保护祖国的”(注:M. 奇布诺尔编:《奥代里的教会史》(M. Chibnall, ed. ,  Orderic Vitalis,  The EcclesiasticalHistory)第6册,牛津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有关豪绅阴谋的说法,可参见本书第4册,第545页。),但亦述及伊利主教奈杰尔于1139年亲眼看见家乡尽毁的惨状,并谴责战乱导致成千上万平民百姓饥饿。奥代里克并且说:“诺曼人在家乡惨烈厮杀,到处都做邪恶的事。”(注: M.奇布诺尔编:《奥代里的教会史》(M. Chibnall, ed. ,  OrdericVitalis, The Ecelesiastical History),有关战乱的惨况, 可参见本书第5 册, 第524 —525 、 532 页。 )《史提芬行传》(GestaStephani[The Deeds of Stephen])的佚名作者描述说,整个英国都充满戾气,“人类做尽可以想像得出的各种最坏的事”(注:K.R.波特和R.H.C.戴维斯合编:《史提芬事迹》(K.R. Potter & R. H. C.Davis, eds., Gesta Stephani),牛津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90 页;亦请参见该书第152—156、218—219页。)。当时战况惨烈,除了杀戮敌人之外,双方更烧毁对方的粮草与财物,甚至把整个村庄夷为平地(注:K.R.波特和R.H.C.戴维斯合编:《史提芬事迹》,第82、90、96、218—219页。)。当代的记载都不约而同地指出,史提芬一朝之内战最经常的战略就是围攻敌方堡垒之时,必把周围的村庄与城市烧毁,以断绝被围敌人之后援(注:请参见K.R.波特编:《马尔姆斯伯里的威廉之新历史》,第59—60、73—74页。)。据1155至1156年(即史提芬死后两三年)官方统计各郡荒废的土地:沃里克郡(Warwickshire)为63%;诺丁汉郡(Notting-hamshire)52%; 得比郡(Derbyshire )52%;莱斯特郡(Leicestershire)51%;伯克郡(Berkshire)33 %;威尔特郡(Wiltshire)、剑桥(Cambridge)50%(注:H.W.C.戴维斯:《史提芬之乱政》(H. W. C.Davis, "The Anarchy of Stephen'sReign"),载《英国史学评论》(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第18卷,第630—641页。)。由此可见,史提芬一朝的确战乱频仍,民不聊生,破坏相当严重。
    19世纪至20世纪中叶的史家对史提芬一朝之评价仍然以“乱政”为主轴。19世纪的英国史学家朗德(John Horace Round )有专书讨论史提芬朝豪绅曼德维尔之杰弗里(Geoffrey de Mandeville),副题便是“乱政之研究”(“A Study of the Anarchy”)(注:J.H.朗德:《曼德维尔之杰弗里——乱政之研究》(J. H. Round, Geoffrey  deMandeville: A Study of the Anarchy),牛津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20世纪初的史学论著大多对史提芬作负面评价,例如H.戴维思( H.W.C.Davis)于1905年写的书亦称史提芬一朝为“一幅充满暴力、凶残、及动荡强权的恐怖图画”(注:H.W.C.戴维斯:《诺曼及安茹两朝的英国》(H.W.C.Davis,England under the Normans and Angevins),牛津大学出版社1905年版。)。至五六十年代,普尔(A.L.Poole )(注:A.L.普尔:《从土地清查册到大宪章,1087 —1216 年》( A. L.Poole,From Domesday Book to Magna Carta,1087—1216), 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版。)及稍后的史坦顿(Frank M.Stenton)(注:F. M. 史坦顿:《英国封建的第一个世纪, 1066 —1166 年》(F. M.Stenton,The First Century of English Feudalism,1066—1166),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61年第2版。 )虽表示史提芬的十余年内战战火是有区域性及时间性的,并不如传说中的广泛及纷乱,但书中的结论仍不免称之为“乱政”(注:此外,近年有关史提芬之乱政的其他论著,可参见R.H.C.戴维思:《英王史提芬,1135—1154年》;埃德蒙·金编:《英王史提芬之乱政》;吉姆·布拉德伯里:《史提芬、马蒂尔达及1139—1153年的内战》及K.J.斯特林格:《史提芬一朝:12世纪英国之王权、 军事与政府》(K. J. Stringer, The Reign of  Stephen:Kingship,Warfare and Government in Twelfth-Century England ),劳特利夸出版社1993年版。)。
    至1970年代,开始有若干史家较为同情史提芬,其中一些人甚至大胆推论当时并不如传统论说的那样“乱”。但持传统论点的史家似仍占多数,且较为合理。在近30年的著述中,另一位R ·戴维思(R. H. C.Davis)的《英王史提芬》(注:R.H.C.戴维斯:《英王史提芬》;亦请参看其较早期的论文: 《 史提芬一朝发生了什么?  》( "What Happened in Stephen's Reign?"),《历史》(History )1964年,第1—12页。)仍强调认为史提芬一朝王权衰落,绅权扩张, 政局混乱。但较为欣赏史提芬的克朗(H.A.Cronne),则认为亨利一世时有效的政务制度在史提芬一朝依然可见(注:H.A.克朗:《史提芬一朝,1135—1154年:英国的乱政》(H.A.Cronne,The Reign of Stephen,1135—1154,Anarchy in England),尼哥逊出版社1970年版。)。 阿普尔比(John T.Appleby)更指出,史提芬虽不算是一个成功的帝王,然在当时来说,实并无另一个比他更好的王位继承人(注:J.T.阿普尔:《英王史提芬之乱政》(J.T. Appleby, The Troubled Reign of KingStephen),朗文出版社1970年版。)。一般而言, 史家似更不喜欢史提芬的对手马蒂尔达。这位刁蛮公主脾气暴躁,性格冲动(注:C.W.贺力斯特:《英国的建立》,第142—145页。),少受后代学人赏识。不过,  无论如何,  克朗和阿普尔比的书名都不脱“乱政”之意(“Anarchy”、“Troubled Reign”)。克劳区(David crouch )在其探讨当时一对孪生兄弟之绅权扩展的近作中,更坦然指出史提芬一朝是一段“真正恐怖的乱政”(“a true and terrible Anarchy ”)(注:D.克劳区:《12世纪权力的根源与分支》(D. Crouch, The Beaumonttwins:The Roots and Branches of Power in the Twelfth Century),剑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38页。)。
    无可否认,英王史提芬的政绩与亨利一世的安定繁荣,恰成强烈对比(注:详细的比较,请参见C.W.贺力斯特:《英国的建立》, 第131—149页;亦请参见张学明:《论英皇亨利一世对豪绅的政策》, 载《大陆杂志》1998年(76:1),第38—43页。)。 亨利一世治下的英国可算是纷乱的中古欧洲较为罕有的太平盛世(注:张学明:《论英皇亨利一世对豪绅的政策》,第40页。)。亨利治国的35年(1100—1135年)中, 有33 年是升平的;  仅最初两年因为与长兄罗伯特(RobertCurthose)争位而发生内战(注:张学明:《论英皇亨利一世对豪绅的政策》,第42页。)。亨利于1101年击溃长兄的进攻,翌年已把他彻底打败,1106年便夺取了诺曼底,并把他软禁于伦敦塔内。
    英王亨利一世的治道,最为人称颂的是他信赏必罚政策:背叛他的贵族,土地会充公而转赐给支持王室中央的贵族;而支持他的贵族,则肯定备受厚待。亨利一世处理贵族婚姻与继承问题之政策,更是严厉!如果一个贵族死时没有子女合法继承,其土地会由亨利处置;贵族如有不服从或不听命的,如豪绅家庭蒙哥马利(Montgomery)、莱西(Lacy)及马利特(Malet)等,则遭受监禁、放逐、 或财产充公的处分(注:请参见约翰逊及H.A.克朗合编:《诺曼英伦之王室宪章第2册: 1100—1135年》(C .Johnson & H.A.Cronne,eds.,Regesta Regum Alglo-Normannorum Ⅱ:1100—1135),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56年版, 第919、965、1245、1484条项。)。亨利一手培植了不少豪绅亲信,包括一些王室与贵族的幼子或私生子,    他们若依循“长子继承”(primogeniture)的封建家规,是分不到土地的, 只是支持亨利一世,才能够一展所长。 这些人之中,  最重要的当为格洛斯特的罗伯特(Robert of Gloucester),以及本文所论的史提芬。他是次子,原本连自己家族的封地也不能继承,但因为获得亨利宠信,不只承继了布卢瓦,更接管了叛乱的莫泰恩伯爵之封邑。在欧洲中古,封衔、血缘及土地是显示社会地位的主要标志,亨利一世善于利用这些有潜质但没有封土的贵族幼子和私生子,令这些人全心效忠于他,且让他们明白到自身的荣辱是与王室中央息息相关的。亨利一世更令豪绅了解到背叛他是要冒极大风险的,而忠于他则肯定会走向荣华富贵。这种简单的策略大大巩固了亨利一世的王权。
    从现代人事管理的观点来说,奖赏部下以鼓励士气,可谓顺理成章。但是亨利一世登位初期,并没有充裕的土地以供分封给亲信、部下,而且旧有的豪绅势力亦过分强大,对他虎视眈眈。这种情况其实与1135年史提芬登位之初期颇为类似。亨利只好全力开拓新局面,至1106年,夺取了长兄的诺曼底,他才有土地来分封给亲信。另一方面,亨利亦不断增设新职位,比方说,在地方势力如郡长(sheriff )之上加设直属王室中央的郡长法官(sheriff-justiciar)。这样, 不但可以夺取地方财政、税收及司法大权,更可以满足部下与亲信,进而实行中央集权。最后,当所有权力集于王室中央时,亨利便把这些郡长法官架空为“巡回法官”(itinerant justiciar), 变成一批无根而完全听命于他的钦差大使。总而言之,亨利一朝可以看到地方豪绅(local magnates)之势力被蚕食,或被吸纳入王室中央架构里。亨利就是用上述的信赏必罚、培植亲信、设立新职位取代旧势力及中央集权等策略,去开拓安定和平的局面的。贺力斯特(C.Warren Hollister)这样称赞亨利:“亨利一世比大部分帝王更明了处理豪绅之艺术”(注:请参看张学明:《论亨利一世对豪绅的政策》,第41页。)。
    R.戴维思、史坦顿、普尔等史家曾提出一个颇有趣的论点,他们认为在史提芬之乱政中王权之低落及绅权之扩张,实为亨利一世时过分中央集权的一种反动;豪绅构成的地方势力乘亨利一世死后王位承继出现纷争而复生,并对压迫了他们三十多年而现正因分裂而削弱的王室作出全面反动。R ·戴维思说:“等待着亨利一世驾崩一定好像等待炸弹爆炸”(注:R.H.C.戴维思:《英王史提芬》,第12页。)。普尔指出:“亨利一世的子民对他是出于恐惧而不是爱戴或尊敬。他的高压手段把其豪绅推到忍无可忍之边缘。……当这位诺曼帝王驾崩,豪绅绝不怠慢地利用王位继承权的角逐来摆脱过早及太僵化的中央集权。”(注: A.L.普尔:《从土地清查册到大宪章,1087—1216年》, 第130 页:“It was fear rather than love or even respect that [ Henry I] inspired in his subjects.  He had by extractions and byarbitary rule strained the obedience of his barons nearly tothe breaking point.……The barons were not slow to take fulladvantage of  the  contested  succession  to  emancipatethemselves from the premature and over- rigid centralizationset up by the last Norman king.”)不过,贺力斯特在他的专著中已对这个说法作了全面的检讨及反驳,主要是指出亨利一世的中央集权并没有造成任何的反效果或负面影响;亨利被后世誉为“正义雄狮”(“Lion of Justice”),尤其善于利用“希望与恐惧”(“hope andfear”)来管治其子民。而他提拔的豪绅如索斯堡主教罗杰,甚至史提芬本人,都在史提芬一朝之初期(1135—1139年)发挥稳定的作用(注: C. W. 贺力斯特:《诺曼英伦世界的王权、 豪绅与政府》( C. W. Hollister,Monarchy,Magnates,and Institutions in the Anglo-Norman World),汉布尔登出版社1986年版,第171—189页。)。
    学人帕特森(Robert Patterson)有专文探讨史提芬一朝的政治、王权及宪法的问题。该论文认为内战最初是因为王位继承问题;其后十数年,两派的豪绅曾引用法理、宪法等理据攻击对方,以表明己方乃为正统(注:R.帕特森:《英国之乱政,1135—1154年:宪法的理论》(R.Patterson,“Anarchy in England,1135—1154:The Theory of the Constitution”), 载《阿尔比恩:〈英国中古史期刊〉》(Albion)(1974),第189—200页。)。马蒂尔达的一方当然强调1127年亨利一世曾公开要求豪绅在其死后拥护她;很多豪绅(包括史提芬在内)当时亦的确曾发誓效忠。但史提芬的一方则强调亨利一世于1135年临死前已取消了马蒂尔达的继承权(disinherit),并改立史提芬为继承人,索斯堡主教罗杰仍乃见证人。
    研究索斯堡主教罗杰的专家基利(Edward J.Kealey )有一篇论文分析史提芬一朝的政府结构。他计算了史提芬每年颁布的宪章数量,发现史提芬执政之初, 每年宪章的数量甚至多于亨利一世时代(见附表2)。例如1131至1135年间,亨利平均每年颁发的宪章数目是40;而1135至1140年间,史提芬平均每年颁发的宪章数目则达69份之多。这足可反映其政局之稳定。但1139年重臣罗杰(索斯堡主教兼全国总法官)下台之后,又加上马蒂尔达趁自诺曼底老家重回英伦岛之际与其对抗,史提芬的王室政府才乱起来。1141—1145年间,史提芬平均每年颁发的宪章数目也急降至25份(注:基利:《索斯堡的罗杰:英国的总督》。)。
    无可置疑,罗杰是一位权重一时,既能干又受尊敬的主教及政务家,亨利一世十分器重他。每当亨利一世居住于欧洲大陆的诺曼底老家时,英伦岛的一切政务都交由罗杰处理,所以这位身兼索斯堡主教的罗杰亦被称为英国的总督。基利教授指出,史提芬初时得罗杰之助,朝廷的政务是有条有理的;可惜于1139年两人闹意见,罗杰及其亲信(包括他的两位主教侄儿)被指控建筑了一系列的堡垒,并屯积大量粮食、署备,企图叛变(注:基利:《索斯堡的罗杰:英国的总督》。),罗杰其后被处死。这显然是王权与绅权斗争无可避免的结果。亨利一世时,有多位王室亲信(curiales)监察其8个伯爵封邑(earldom);史提芬继位时,则只由罗杰1人监察26个伯爵封邑,其权力实在太大了, 威协到史提芬的王权。不过,1139年罗杰死后,26个伯爵完全脱离王室监察,绅权更大。史提芬削去了一个豪绅,却使政局失去控制,可谓得不偿失。此时,马蒂尔达亦乘机从老家诺曼底渡过英伦海峡,在英伦岛与史提芬展开王位争夺战。因此,若说1139年才是史提芬一朝乱政的开始,亦不为过。
    小卡拉汉(Thomas Callahan,Jr.)有论文(注:小·T. 卡拉汉:《乱政对英国修院之影响,1135—1154年》(T.Callahan,Jr. ,“ The Impact of Anarchy on English Monasticism,1135—1154”),载《阿尔比恩期刊》1974年,第218—232页。)试图用统计数字来替史提芬的乱政辩护。卡拉汉统计史提芬一朝的教堂和寺院之建立与发展,他搜集的资料显示,一些寺院不但没有受到战火的摧残,反而发展迅速。不过,卡拉汉的统计似乎有“明察秋毫之末而不见与薪”之弊,因为他把大小村庄内极小的教堂都计算在内,这些小教堂设备简陋,有没有受战火摧残似乎区别不大。它们若是在穷乡僻壤,不在财富中心,亦不在战略重镇,两派军队可能都从未经过,当然不会受到破坏。但当卡拉汉把它们也计算在内,使没有受内战战火摧残的寺院数目大增,那就使受破坏教堂与寺院之百分比轻微得多了。  其实,  根据诺尔斯(DavidKnowles)的研究,当时最庞大的10所寺院,有7所遭严重摧毁;即使是次等富有的寺院,至少亦有大约40%曾遭严重破坏(注:D.诺尔斯:《英国之修道院》(D.Knowles,The Monastic Order in England), 剑桥大学出版社1966年版。),则教堂与寺院之破坏不能说轻微了。
    另一位史家斯特林格(Keith J.Stringer)于1993年发表的论著重新评价史提芬时,把乱政之关键归咎于家族纷争。按马蒂尔达再婚时,嫁给安茹伯爵(Count of Anjou),生下小亨利,于1154年开创安茹王朝(Angevin)(注:K.J.斯特林格:《史提芬一朝:12 世纪英国之王权、军事与政府》,第86—88页。),斯特林格把整个内战简化为安茹家族与诺曼王朝之间的对抗。他认为这段时间不过是由诺曼王朝转化为安茹王朝的过渡期, 至1153 年, 史提芬因最宠爱的长子尤斯塔斯(Eustace)去逝而与安茹家族达成协议,一切便回复平静。 但这个说法似嫌太过简单,因为内战当然是两派贵族为拥护己方的王位继承人而战,继承问题一旦解决,内战自然结束。
    根据贺力斯特的另一篇论文的研究与分析,史提芬时代诸豪绅其实也不想打内战。攻城掠地,抢劫杀戮,破坏敌对派的经济设施,固然是当时的战略,但也是无可奈何的(注:C.W. 贺力斯特:《史提芬一朝的豪绅:无可奈何的乱政者》,(C.W.Hollister,“The Magnates of Stephen's Reign:Reluctant Anarchists”), 载《哈斯金斯中古史学会期刊》(Haskins Society Journal),第84—86页。)。 他们深知受害的除了农民百姓之外,本身是大地主的豪绅损失则更大。所以到了1150年代初,大部分豪绅已准备放弃史提芬而拥立马蒂尔达的儿子小亨利,即后来的亨利二世(Henry Ⅱ,r.1154—1189年)。
    总结而言,近年的一些史家(如克朗、阿普尔比、斯特林格等,尤其是小卡拉汉)企图改变史提芬一朝乱政之议,只有片面的数据和例子,而未能作全面的检讨。史提芬一朝可算是尾大不掉,尤其是1139年之后,王室中央政府再无力压制地方势力之崛起,豪绅堡垒之兴建如雨后春笋(注:C.库尔森:《乱政之堡垒》(C.Coulson,“The Castles ofthe Anarchy”),收入埃德蒙·金编:《英王史提芬之乱政》,第 67—92页。),绅权扩张,王权根本无法控制大局。至1153年(即史提芬死前一年),史提芬亦自知大势已去,因为他的长子英年早逝,而马蒂尔达的儿子小亨利已获豪绅拥护。史提芬于1154年10月25日驾崩,其一朝之乱政亦告终结。小亨利及其部属于12月7日渡过英伦海峡, 并于12月19日在西敏寺登基。这个小亨利颇有外公(亨利一世)之风范,他在位三十余年间,全面清拆豪绅堡垒,并颁发一系列法令(因而有“英国普通法之父”“Father of the English Common Law”之誉),打击十多年来已膨胀的绅权。从此英国中古史又进入另一个中央集权时代(注:贺力斯特的大弟子基夫(Thomas Keefe)是研究亨利二世的专家。他的博士论文已修订成书:《亨利二世及其儿子之封建评估与政治社团》(Feudal Assessments and the Political Community under Henry Ⅱ and His Sons),加州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此书是从封建土地之税收探讨亨利二世与其贵族之关系。)。
      附表1.英王世系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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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2.王室平均每年颁发的宪章数目统计表亨利一世亨利一世           史提芬年期    每年平均宪章数目 年期    每年平均宪章数目1100-1105    52     1135-1140    691106-1110    57     1141-1145    251111-1115    39     1146-1150    301116-1120    23     1150-1154    341121-1125    411126-1130    471131-113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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