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秘鲁的经济制度
韩琦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06期
【原文出处】《聊城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年01期第35~40页
【作者简介】韩琦(1958—),男,山东栖霞市人,现任山东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山东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山东济南 250014
【内容提要】本文对西班牙殖民者在秘鲁实行的委托监护制、土地持有制、商品摊派制、米达制等经济制度的具体运作及其对土著的残酷剥削给予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由此可进一步加深人们对印第安人的强烈反抗和马克思关于欧洲的发达是以牺牲美洲土著为代价的论述的理解。
【关 键 词】委托监护制/土地持有制/商品摊派制/米达制


    [中图分类号]F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8301(2000)01-0035-(06)
    在西班牙美洲殖民地300多年的历史中, 秘鲁土著暴动和起义的次数最多,规模最大,反抗殖民统治最激烈。1780—1782年的图帕克·阿马鲁二世起义席卷了整个秘鲁总督辖区。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这当然同印加人的民族意识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由于西班牙殖民统治的残酷性造成的,下述委托监护制、土地持有制、商品摊派制和米达制等经济制度的令人难以忍受的特征,体现了西班牙王权的压迫性特点,它们的运作方式有助于解释印加人的行为。
    委托监护制。是西班牙国王为奖赏有功的殖民者(发现者、征服者、平息叛乱者、殖民开拓者)而实行的一种变形的封建领主制。在这一制度下,国王将某一地区一定数量的印第安人“委托”给殖民者由他“监护”,受委托者称为“监护主”,享有向印第安人征收贡税和征用其从事各种劳动的权利;负有保护印第安人并使之皈依天主教的义务;同时还必须居住在他的监护区所在的省份,向国王效忠,提供军事服役,并依所监护的印第安人的数量向国王交纳一定比例的税;监护权本身不含有土地所有权、司法权;印第安人名义上仍是国王的自由臣民,土著村社拥有自己的土地,村社内部事务仍由卡西克(酋长)管理。(注:罗伯特·S·张伯伦:《分派制—委托监护制的卡斯提尔背景》, 载《美洲人类学和历史学》第25卷,1939年6月英文版,第23—53页。 )秘鲁最早的监护权是由征服者皮萨罗代表国王于1534年授予的。早期的委托临护区非常之大,一般由5000到10000户印第安人构成,到1540 年在前印加帝国的范围内已经有了约500名监护主, 但并非所有殖民者都能得到监护权,此时没有得到监护权西班牙成年男子约有5000名。(注:马格努斯·莫纳:《安第斯的过去:土地、社会和冲突》纽约1985年版,第38页。)
    监护主经常滥用权力,任意驱使和剥削印第安人。印第安人交纳的实物贡税包括玉米、大豆、小麦、大麦、土豆、辣椒、可可、鸡蛋、鱼、蜂蜜、蜡饼、盐等食品,骆马、鸡、火鸡、猪等牲畜,棉布和其他纺织品,陶制品,贵金属,有时是货币。土著提供的劳役包括为监护主耕种土地,放牧牲畜、采矿、搞建筑、当搬运夫和从事家庭服务等。贡税的种类和数量,劳役的形式、范围和时间全凭监护主的意愿和需要来决定。印第安人被要求每年到监护主土地上劳动若干周或几个月,为此有些印第安人甚至要走40里格(386.4华里)的路, 结果不得不荒废了自己家的土地。(注:弗雷德里克·B ·派克:《秘鲁近代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4页。)一些监护主将他们监护的市镇和地区视为国王赐与的个人财产,吞并监护区的土地,并将他们所监护的土著出租给他人使用,甚至将监护权出卖和转让给他人,他们自认为对土著拥有司法管辖权。由于西班牙人对印第安人的残酷剥削,同时也由于西班牙人和他们的黑人奴隶传染给没有免疫力的土著以天花、麻疹、疟疾、伤寒症等疾病,土著人口急剧减少,1532—1625年秘鲁的土著人口从900 万下降到70万,中部沿海谷地下降得更快,到1575年就从原来的85000人降至3441人。(注:马格努斯·莫纳:《安第斯的过去:土地、社会和冲突》纽约1985年版,第40页。)
    国王担心监护主的权力膨胀危及王权和为了阻止他们“杀鸡取卵”的做法,1542年颁布了旨在逐步废除监护制的《新法律》,1549年取消了监护制中的人身劳役,使监护制变成了单纯的贡税制,同时每个监护区所应交纳的贡税的数量不再由监护主随意决定,而是由检审庭的法官决定。监护权只准世袭三代。更重要的是,作为土著大量死亡的结果,监护主所得到的贡税也大大减少了。监护权已由一种半封建的特权转变为一种恩俸形式,监护主也由一种特权集团转变为一种依靠贡税生活的贵族。1720年西班牙国王正式下令废除监护制。
    土地持有制。西班牙人自罗马时代就成为一种市镇型居民。它除拥有公地外,允许市民拥有自己的份地,市镇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市政会是市镇的权力机构,这一传统也被殖民者带到了秘鲁。在新市镇的建立过程中,新市镇除留出公用地外,对每个具有新市镇公民权的殖民者,根据其功绩大小分给一块“步兵份地”(一百英亩以上)或一块“骑兵份地”(约为前者的5倍),新成立的市政会承担了分配土地的权力。 新市镇的土地从何而来?在理论上,西班牙帝国政府尊重土著的土地所有权,试图把西班牙人拥有的土地限制于不会损害土著利益的空地上,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未得到遵守。
    新市镇最初占用的是“合法空地”,即在印第安人村社土地中专门划拨出来的、由村社社员无偿耕种的并用于供养国王及政府官员和神职人员的土地,分别被称为“王田”和“神田”,当印加政权被推翻后,这些土地就被宣布为西班牙国王所有,可由新市镇占用。但征服初期,西班牙人得到的土地毕竟有限,到殖民地末期,大多数最好的农业用地已经从印加人那里转移到了西班牙人手中。这一过程是怎样发生的呢?它包括三个环节:土著腾出空地;西班牙人兼并;通过法律程序使侵占的土地合法化。
    首先,鉴于16世纪土著人口的大量死亡,托莱多总督(1569—1581年在任)为了加强对土著的经济剥削、宗教训导和部分的西方化,下令按照殖民当局的统一规划,对原来零乱分散的土著村社进行合并和调整,将他们集中到参照西班牙市镇风格重建的土著“归化村”。这一重新安置印第安人的措施腾出了大片土地。另外,在17和18世纪,许多土著村社的印第安人为逃避提供米达徭役和人头税而放弃他们的土地。依照西班牙法律,米达役夫和人头税的数量是根据一个给定省份户籍册的人数来确定的, 外来人员可以不必承担这种义务。 结果避难者大有人在,1775年的一份资料表明,拉帕斯和楚奎萨卡地区,外来的壮年劳力占58%,库斯科占38%,瓦曼加占28%,秘鲁总督辖区没有一处其外来者少于20%。(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人》,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第2期,第180页。)避难者放弃的土地转归村社处理,村社则将它们出卖给西班牙人,用得到的货币纳税。
    其次,是西班牙人对土地的兼并。西班牙大地产主所拥有的地产一般来源于:土地赐与(如骑兵份地);廉价购买;交换(用次地换好地);蚕食相邻的印第安人的土地;通过与印第安人结婚而得到的土地;利用种种欺骗手段得到的土地;印第安人自愿捐献的土地。
    再次,使非法占有的土地权利合法化,这一步骤是通过王室对土地的审查而完成的。1591年陷于财政困境的西班牙国王为增加财政收入连颁两道命令,要求对殖民地西班牙人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全面审查,凡持有土地者必须交纳一笔费用方可获得土地所有权。殖民当局要尽量地多出卖空闲的公有土地。秘鲁的马凯斯·德·卡涅特总督执行了这一命令,使国王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1631年国王又下令进行新的土地审查,命令中甚至写到,即使那些没有合法权利而要求土地的人,如果付够足额的费用也可得到这一地权。但这一命令及其不良后果引起了土著的强烈抗议,以至于国王不得不在1651年和1654年的法令中命令秘鲁总督组织一个印第安人土地赔偿委员会,处理在土地审查中发生的纠纷。关于该委员会的工作,我们可举阿班凯谷地克奥尔瓦尼村的例子说明。1656年土地赔偿委员会接到了该村村民递交的土地不足的请愿书,视察员来到该村,根据村民的计算,重新丈量了他们的土地。为了确定土地是否足额,他使用了下述原则,即每个纳锐人应该拥有4图普土地, 每个仆从2图普,卡西克假定为16图普,助手为8图普。20图普被留出来用作给增加人口的余地,10图普用作公用土地。该村的全部人口556人, 视察员发现他们的土地比最小需求还少266图普。 于是指示从土地审查时掠走的最好土地中拿出266图普归还村社, 并确定村社享有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人》,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第2期,第182页。)这个例子说明了到底有多少土地转移到了西班牙人手中。土地赔偿委员会工作到1662年,它的目的是保证每个纳税人有一小块土地(5口之家9英亩),但没有努力设法归还所有从土著手中非法攫取的土地。土地审查一直持续到18世纪,1754年的土地法令中规定:凡要求得到的土地超过了原来所有权的部分,可以通过交费而获得所有权。在利马有一个永久法庭,专门处理土地买卖和土地审查遗留的纠纷,但机会总是有利于西班牙人对土著土地的掠夺。
    西班牙人通过以上手段建立起大地产和对土地的垄断,又通过委托监护制、米达制和债役农制为大地产提供劳动力,剥削印第安人。
    商品摊派制。这是西班牙人将剩余商品和普通商品强卖给印第安人的制度。这一制度同地方长官辖区制的出现相联系。1565年总督卡斯特罗根据国王的命令在各行省设立了专门管辖印第安人的地方长官辖区制,地方长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和行政司法管理,并向印第安人征收人头税。但是,他们的任期很短(如果由总督任命就当一或两年,由国王任命则三到五年),薪金极少,也没有正常晋升的机会。在这种条件下,获得地方长官职位的唯一动机就是这一岗位所提供的贪污的机会,因为该岗位的权利广泛。因此,大多数地方长官都带着一个目的上任,即在他们执政的短时间内尽量地聚敛财富,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唯一方式就是牺牲印第安人的利益。
    地方长官很快就发现了剥削他们所控制的印第安人的方法,那就是从事商业活动。尽管17世纪有多个王室法令禁止地方长官经商,但他们仍无视这些法令。因为有不少地方长官的位置是买来的。王室从1670年代开始买卖这一官职,其价格大大高于任职所能得到的薪金。如卡哈塔姆博地区的地方长官3年任期的价格为26500比索,而这一位置的年薪仅为1000比索。1741年曼·德·埃尔科罗瓦鲁蒂阿花16000 比索买了昌凯地区长官的职位,但年薪仅为800比索。 (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2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417页。)怎样才能收回他们买官的钱呢?商品摊派制就成为他们的选择。该制度通常由地方长官的代理人配发给每个印第安人家庭成员由地方长官武断地确定的一定数量的商品,包括牲畜、家庭用品、服装、橄榄、刮胡刀以及在印第安人生活中完全多余的长统丝袜和珠宝饰物之类的奢侈品,(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人》,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第2期,第167页。)印第安人被迫高价购买,并常常以低于他们付出的价格把这些商品或其中未腐烂的商品再送回西班牙人的市场出售,希望能够收回部分的损失。如果有人不想要商品或嫌价格太高,他也难能到法庭上诉,因为地方长官本人就是地方法庭的一审法官,如果购买者拒绝合作,他会面临地方长官治安权力的威胁。当时商品摊派制的一般价格是,骡子高于成本价的150%, 衣服及其他产品则高于成本价的100%以上。 但有些贪婪的地方长官往往将摊派商品的价格提高到原价的5—6倍。
     商品摊派制引起了土著的强烈抗议, 总督曼索·德·贝拉斯科(1745—1761)建议国王将商品摊派制合法化和规范化,于是,1751年国王下达命令,指示在利马建立“洪达”(执政委员会),制定各省分摊商品的数量和价格目录,按目录规定分摊的商品将是合法的。但是,依照目录在行省中分摊的商品的价值大多数不能弥补地方长官买官的花费,因此,地方长官无意服从法律。结果分摊制的合法化使土著的命运更加困苦。地方长官仅把目录规定作为征收销售税(货物售价的2—6%)的基础,在他的任期内不再是一份摊派商品的清单,而是增加为两份或更多份,所以,他的收入至少也增加了一倍或更多。他还把印第安人的贡税挪用为购买摊派商品的资本,并擅用权力将所有其他经商者排挤出他的辖区,在向生活在死亡边缘的土著榨取如此多的财富时往往还伴随着暴力。
    地方长官的贪婪达到了如此顶点,以至在合法的摊派制下他们将下层西班牙人也包括在摊派的范围内。西班牙人之所以愿意接受摊派商品是因为,如果他们欠地方长官的债务,他将保护他们免受其他债权人的骚扰直到他的债务被偿清为止。但是凡事有一个限度,当阿雷基帕的地方长官巴尔塔萨·德·森特马纳特在一年半完成了两份摊派清单时,(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2卷,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他就为1780 年流血的城市平民骚动铺平了道路。
    绝望中的土著从1770年以来不断地发动起义,抱怨的规模急剧增加,一些地方长官或他的代理人经常遭到暗杀。秘鲁有思想的官员对这种情形于心不安,害怕如果印加人绝望到极点会发生总暴动。拉帕斯的主教格雷戈里奥·德尔·卡姆波曾催促废除商品摊派制和付给地方长官足够的薪金。他说如果摊派的负担能减轻的话,土著将会愿意适当地增加贡税。但印加人的耐心已经耗尽,终于爆发了1780—1782年图帕克·阿马鲁二世领导的印加人大起义,起义军很快发展到6万人之众。 在起义的压力下,西班牙当局被迫立即作出某些让步,在库斯科召开的战时会议宣布1780年11月20日废除商品摊派制,该措施在12月7 日在利马获得批准,并上报国王,国王通过1781年7月12日的公文加以认可。 在西班牙帝国,尽管商品摊派制1784年后在某些地区又非法地死灰复燃,但它再也没有取得合法地位。
    米达制。这是西班牙殖民者实行的奴役印第安人的一种徭役制度。西班牙人占领秘鲁后,米达制被广泛地应用,为西班牙人种地,放牧,建筑道路和房屋,作坊劳动,为驿站旅客服务,开采金、银矿。
    1574年秘鲁总督托莱多经国王批准正式在采矿业中实施米达制。法令规定,每年每个印第安人村社必须抽调1/7的成年男性(18—50岁)到附近矿区服役,期限为4个月,按周付给工资。 期满后由另一批人代替,他们则可返乡。由于每劳动一个星期要休息两个星期,实际要在矿上呆12个月。同时,改变单一征收实物贡税的惯例,强制印第安人交纳更大比例的货币贡税。据说国王的目的是要使印第安人摆脱委托监护主的滥用;建立一支领取薪金的土著劳动力;限定印第安人服役的时间,因为从理论上讲,一个役夫在7年中只需服4个月的劳役。(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人》,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第2期,第172页。)但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
    波托西银矿的米达制是最大的和最沉重的米达制安排。它从库斯科到塔里哈长800英里和宽250英里的整个高地抽调劳力,在它建立的时候影响了16个省45万人民的生活。例如,1758年抽调的役夫约有14248 人,到达波托西后被分为三部分,轮流工作,每部分工作一周休息两周,因此实际的“当班米达”为4749人。(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人》,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第2期,第173页。)“当班米达”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周劳动5 天。
    关于波托西矿工的经济状况,有资料表明,16世纪末自由矿工的日工资为12雷阿尔,依此比率在一个月能挣30比索(每个比索为8 个雷阿尔)。据估计一个矿工仅每月的食物花销就是28.5比索,如果他是家庭的户主的话,包括税收的其他义务将使他的全部支出达到60比索。如何弥补这一赤字?一个很明显的方式就是矿工的妻子和孩子与他一起劳动。另一个附加收入的来源是矿工的分成所得,即在星期日,当西班牙人的矿业开采停止下来后,任何想做工的印第安人都可以到矿井采矿石,然后与矿主分成。这一机会显然不会被浪费,如1773—1777年的一个例子表明,由分成矿工上缴到雷斯卡特斯银行的白银比西班牙矿主在上述年份中每年上缴的数目还要多。(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2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当然,这是西班牙矿业经营较差的一个时期。
    这样,付给自由矿工(明加)的工资仅是他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一半。而米达役夫的工资被固定在每日4个雷阿尔,是自由矿工工资的1 /3,但他只需要在3个星期中按这一价格劳动一个星期, 其他的两个星期他可按自由矿工的价格劳动,于是,依据在一个月中强制劳动的轮班是一次还是两次,他的月收入将为20或25个比索。米达役夫的合法工资在两百年保持不变,而自由矿工的工资随着劳力供给和生活成本的变化而有所浮动。但自由劳力价格总是比米达劳力价格高。因此,米达役夫的工资所得不足以裹腹,只好向矿主借债,而债务要用延长工期来偿还,有些矿工旧债未清又欠新债,循环不已,永无回家之日。
    米达役夫不良的经济状况因他们不得不撇家带口长途跋涉到波托西劳动的这一事实而加剧。从楚奎托到波托西的一百里格要花费米达役夫两个月的行程,廷塔和基斯皮肯奇的米达役夫得花3 个月才能到达波托西。米达役夫通常要随身带领他们的家庭,并不得不携带行程所需的食品和被褥,于是,行程的速度是由小孩的力量和骆马群的能力决定的。如1590年代楚奎托的一次米达役夫离家服役,是包括7000男人、女人和孩子并有用于运输和驮载食品的40000骆马和羊驼的大迁徙, 他们在滚滚的尘埃中缓缓移动,使目击者感到“似乎整个国家都在迁徙”,晚间他们就露宿在寒冷的荒野上。从法律上讲,米达役夫行走的时间被假定是付费的,但在16和17世纪,他们实际上并未被付给任何费用。西班牙矿主说,他们扣留米达役夫前来波托西的旅途费用是用于对米达役夫缺员人数的补偿,而扣留他们的回家旅费是因为米达役夫欠了债。后来,到18世纪,西班牙矿主仅付给他们返程的旅费,由于几乎所有到达波托西的米达役夫不再回家,所以也就没了什么资金负担。况且,所付费用极低,每里格0.5雷阿尔,米达役夫每天仅走2里格。另外,矿主以整数计算里格,并且只是从波托西计算到每个省份最近的城镇而非到米达役夫的家。实际上等于米达役夫自己支付了他们的旅费。此外,米达役夫还要给负责征调工作的“米达官”以及监督员送礼行贿,并且,所交纳的人头税也比原来在家交纳的数额高1倍,这一规定背后的歪理是, 印第安人在矿山是在挣硬货币,而在家里他们仅是在务农。
    米达役夫的劳动条件急剧地恶化。在1590年代,矿工采矿两班倒,白班劳工在日落时被夜班劳工换下来。大约在1610年,矿主断定,换班是在浪费时间,于是他们开始让矿工从周一到周六晚上一直在矿井下。采矿者3人一组,一人干活,其他两人在矿井下吃饭或睡觉。 换班由蜡烛定时,当蜡烛熄灭后就是换班的时间。采矿工用撬棍、楔子和20—25磅的镐头采矿,岩石是那样的坚硬以至于被喻为“火石”。矿井狭窄,潮湿炎热,通风恶劣,照明不良。搬运工的命运更悲惨,他们用皮囊装着矿石在弯弯曲曲的、有时仅容一人通过的通道里爬行,然后攀扶岩石上凿出的石阶、或用砍出凹口的树干做成的陡梯、或捆绑在柱子中间的皮条软梯往上攀登。他们被要求在12小时内完成25袋矿石的搬运配额,每袋100磅。如果完不成配额,就相应地削减其工资, 这样大的配额一般是难以完成的,结果他们常常不得不自己出钱雇用助手。当工作面扩大时,工作面内形成巨大空穴,失足下跌是常有的事,许多人丧身或严重残废。更为普遍的是井底与地面温差带来的疾病,由于矿井很深,有的深达600英尺,在那个深度是很热的,搬运工身背矿石上到地面后, 置身海拔近16000英尺高度、滴水成冰的温度之中, 呼吸道疾病是常见的结果。当采用了爆破作业后,工作面的尘埃更加重了这种疾病。(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 2 卷,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万卡维利卡水银矿的米达役夫所受的苦难可能更为严重。在18世纪20年代它每年征调的役夫约为2200人。松软滑动的岩石经常造成塌方,有毒气体令人窒息。特别在提炼阶段,一是粉碎机产生许多粉尘,引起矿工矽肺病;二是在汞齐化的各个阶段,即在水银和矿石混合过程中矿工赤脚踩混合物时、在从汞合金蒸馏出水银时、在焙烧洗出的矿物回收水银时,矿工都易受到水银的毒害。持续低烧和间隔性的干咳是一般症状,有些矿工严重时会突然喷吐含有水银毒素的鲜血而死,牙床溃疡、头发脱落、周身下意识的颤抖和瘫痪等是常见的后遗症。
    米达制土著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首先,造成秘鲁土著人口大量死亡。有人把米达制比做“绞碎印第安人的机器”,称波托西为“地狱之门”。仅1620—1754年当地印第安人就锐减了1/3,从598026人跌至401111人。(注:《拉丁美洲研究评论》(美)1979年第1期,第5页。)死亡者一般都是户主,结果造成一幕幕家破人亡的悲剧。由于米达役夫很少能够生还,所以在亲属为他们送行时,其场面的悲惨无异于举行葬礼。1657年的一份报告说,万卡维利卡地区有的母亲为了避免让孩子服役而把她们的孩子致残。(注:马格努斯·莫纳:《安第斯的过去:土地、社会和冲突》纽约1985年版,第55页。)有人估计在米达制的重压下,印第安人的死亡率达70%。(注:张凯:《秘鲁历史上的“米达”制》,载《拉丁美洲史论文集》,东方出版社1986年,第81页。)其次,破坏了印第安人村社的生活秩序。波托西周围16 省每年征调的13500名米达役夫通常都携带家人同行, 因此, 据保守的估计, 每年约有50000人迁进或迁出波托西。人走了,村社的农业生产活动被打乱了。许多人根本不愿意再回家,宁愿放弃他们的房屋和土地,到陌生省份的某个西班牙人的大庄园劳动或到不受波托西米达制影响的边远地区,在那里(直到1732年)他们可以作为“外来人”被免除米达制劳役和人头税。但是,每一个逃跑者都增加了留在家里的人们的负担。随着土著人口的下降,每7年轮换一次的常规被打破了, 米达役夫轮换的次数更加频繁了。早在1596年就有米达役夫刚刚从矿山虎口余生返回家园,旋即又被迫再次应征服役的先例,到1600年情况发展到了极点,米达役夫每隔一年就要到波托西服役一年。结果印第安人的田园荒芜,灌溉系统废弛,道路网被毁,高原印第安人聚居区呈现出一片悲凉凋蔽的景象。再次,米达制造成秘鲁人口结构的复杂化。由于大量土著被投入矿井,致使秘鲁沿海种植园劳力奇缺,于是殖民当局大量输入黑奴,1640年输入的黑奴达2万多人,到1795年在沿海地区劳动的黑奴达5万多人。黑奴的到来加剧了种族矛盾和社会冲突。
    但是,殖民者却通过剥削印第安人而一夜暴富,据估计,仅波托西矿区在米达制基础上生产出来的白银价值达164000万比索。(注:张凯:《秘鲁历史上的“米达”制》,载《拉丁美洲史论文集》,东方出版社1986年,第82页。)波托西的人口最初只有3000人,1580年增至12万,到1610年达到16万人,成为当时美洲人口最多和最富有的城市。
    另外,米达役夫也被分派到总督辖区从事制造业的作坊或工场劳动。大多数作坊是靠欧洲型脚踏织布机制造粗呢、粗布的纺织工场。还有一些专门制造索具、麻袋布、草鞋、毛毡帽、皮革产品、火药、火绳枪的导火索作坊。在1680年仅基多就有3万多人在各纺织工场劳动。 每个作坊被派给100—400人的米达役夫不等,大多数役夫是9—17 岁的男孩。从雇主的角度看,这种制度有多种好处:首先,法令中规定的男孩的工资大大小于成人的工资;其次,男孩不必从事其他种类的米达劳役,所以,制造业的扩张不会象专门使用成人劳力的矿主那样被切断一般的劳动力供给。
    按照1664年的作坊法令,为作坊提供的米达役夫被要求从两里格范围以内的村社中抽调,役夫被付给的旅费为每里格0.5个雷阿尔。每6个月更换一次。在工作的年份,必须被允许休息40天以照料他们的庄稼。合法的工作日是从上午的7点到下午的5或6点,其中早饭有半个小时, 午饭有两个小时的休息。织布工和织毛工一年付给47比索又2 个雷阿尔,其他的成年工人得到40比索又4个雷阿尔,男孩被付给24比索又2个雷阿尔。
    但作坊制度却受到大量的滥用。作坊主给工人规定过多的日定额,并惩罚那些没有完成定额的人。命令他们加班加点,每天工作的时间长得惊人。还随意克扣工资或以实物代替现金支付,工人入不敷出,向工场主告贷,经常陷入永无清偿的债务之中。为防止工人四处闲逛,工场的车间通常是锁着的。作坊通常拥有非法刑具和监狱,监工任意对工人挥舞皮鞭。作坊主雇佣由梅斯提索人、黑人或穆拉托人充当的专业恶棍,追踪逃跑的劳工或通过恐吓他们的妻儿迫使他们回来。也许可以引用两件事来说明西班牙人和土著是如何看待作坊劳工的。其一是涉嫌预谋1737年印加人起义的89个人被判罪,作为一种惩罚被达到作坊劳动。另一个是,1623年琴恰伊科恰的印第安人提出,如果他们被免除到作坊服役,他们宁愿去可怕的万卡维利卡。(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人》,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第2期,第179页。)纺织工场已经发展成剥削劳工的血汗工场。
    总之,通过对殖民地时期秘鲁经济制度的上述研究,我们至少可以加深三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对该时期秘鲁经济制度本身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委托监护制曾被国内史学界译为“大授地制”,误认为它是大庄园制的起源,其实它并不授予土地,大庄园制起源于“步兵份地”和“骑兵份地”的赐与;米达制引入了工资机制,尤其“明加”是一种自由雇工,加上殖民当局要求土著交纳货币贡税,对当地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第二,委托监护制通过贡税的劳役对印第安人的残酷剥削;殖民者大土地持有制的建立对印第安人土地的剥夺;商品摊派制对印第安人的敲诈勒索;米达制对印第安人的种族灭绝,所有这些正是印第安人持续不断的暴动和起义、特别是1780年图帕克·阿马鲁二世大起义的真正背景,也是“压迫越深,反抗越强”这一道理的验证。
    第三,上述经济制度使殖民地财富源源不断地流入宗主国和欧洲,在那里转化为资本,从而加速了欧洲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据估计,殖民者仅借助米达制生产出来的金银财富就价值约25亿比索,(注:弗雷德里克·B ·派克:《秘鲁近代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7页。)在那个时代这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在整个殖民地时期秘鲁死亡的印第安人不少于850万! 这进一步验证了马克思的名言:“美洲金银产地的发现,土著居民的被剿灭、被奴役和被埋葬于矿井,……这一切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时代的曙光。”(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19页。)
    [收稿日期]199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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