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论清教思想和英国理性主义对美国早期人权政策的影响
李世安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04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2000年01期第27~34页
【作者简介】李世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 100872


    美国人权理论和渊源虽然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罗马,但其传统则直接承继英国的清教思想和理性主义(注:J.伯廷等编:《多元世界中的人权》(J. Bertting etc.eds.,Human Rights in a Pluralist World), 英国政策出版社1990年版,第209页。)。清教思想和英国理性主义的自由平等原则给美国人权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但这些原则中包含的消极因素也对美国的人权理论产生了不良影响,深刻地影响着美国人权政策的发展。
      一、清教的人权思想
    美国人权理论有一种基本的倾向:即高举自由、平等的旗帜。这种倾向主要来自清教的人权思想和英国理性主义。
    清教的人权思想发端于宗教自由,表达为自然权利说、自然神论和皈依契约说(注:清教神学家认为上帝和人类订立契约,凡信仰他或遵循他的方式办事的人都将得救。这种学说被称为皈依契约说。清教的契约说,早于霍布斯和洛克提出的契约说。)。
    在灿烂的清教思想家群星中,闪烁着最耀眼光辉的人物是约翰·弥尔顿。弥尔顿热情地呼唤自由,并为此奋斗了终身。1632年,年仅24岁的弥尔顿在《圣乐》一诗中,发出了争取自由的号召。在诗中他把自由称作人权,为了自由,他号召革命(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Anthony Arblaster,The Rise and  Decline of Western Liberalism),纽约巴塞尔·布莱克韦尔出版有限公司 1987年版,第153页。)。在实践中, 弥尔顿追随英国革命的领袖克伦威尔,担任其拉丁文秘书,参加了马斯顿大草原战役等。因此他坚决捍卫英国革命的成果。当保王党指责革命时,他发表了《为英国人民辩护》一文,论证了英国革命的合理性。在英国国内为如何处理国王查理一世而争论不休时,他力排众议,坚决主张处死查理一世。事后,他发表了《国王及其官员》一文,为处死查理一世辩护。同时他写了大量宣传手册,致力于防止司图亚特王朝复辟。弥尔顿在争取人权的斗争中,着重反对英国书刊检查制度。他写作了《论出版自由》一文,批判了英国的这种制度,指责它“垄断了真理”,强烈要求出版自由。因此他被恩格斯称为英国启蒙主义的先驱之一(注:C.A.帕特雷德斯编:《约翰·密尔顿散文选》(C.A. Patrides, John Milton:Selected Prose), 美国彭吉尼出版公司1974年版,第212、220、227、259页。)。弥尔顿的人权思想震憾着英伦三岛,吹拂到了北美大陆上空。
    在清教思想家中,约瑟夫·普里斯特利的天赋人权思想在美国的影响也十分广泛。1769年,他在英国出版了《论政府的首要原则以及政治、民主和宗教的性质》一书,阐述了人的自然权利,把人权推广到政治领域,号召人们为保卫政治自由而战。在这本书中,他特别强调当人权受到侵犯时,人民有权起义推翻统治者。他把起义称为“爱国者的权利”。“爱国者”一词于是不胫而走,在鼓舞北美人民举行反英独立战争上,起了巨大的作用(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196页。)。
    移民美国的清教思想家,为了实现他们的人权梦想,致力于建立清教教会和清教模式的殖民地政府和社会。他们把皈依契约发展为“教会契约”与“殖民地契约”,以契约来建立教会和殖民地政府。在建立殖民地政府时,他们提出“如果统治者违背了契约”,人民就可以免除对他们的效忠,可以拿起武器反抗他们。清教的上述活动,在北美殖民地掀起了争取自由平等的斗争(注:袁义江等著:《美国哲学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
    但是北美殖民地的清教思想家的人权斗争,主要集中在争取选举权和政治自由权,忽视了其它人权。清教思想家胡克是殖民地清教人权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勇敢地反对英国政府和殖民地政府对教会成员选举权的限制,提出了殖民地官员应该由人民选举的口号。他还写了大量著作,鼓吹清教的人权。因此,他被称为“美国自由民主之父”(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3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827页。),但他并没有争取人类的其它权利。
    清教的人权思想有许多不足之处。清教的人权是在神权之下的人权;清教的自由是上帝允许下的自由;清教的平等,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注:卢瑟·S.利德基主编:《美国特性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0页。)。清教规定只有自由民才是上帝的选民, 才有人权。但是要当上自由民是不容易的。在英格兰殖民地,自由民有严格的宗教资格和财产资格。在“清教之乡”马萨诸塞殖民地,自由民也仅占当地人口的1/5(注:卢瑟·S.利德基主编:《美国特性探索》, 第300—302页。)。
    因此,清教的人权思想不能为美国人权理论提供理性主义基础。这一任务是英国理性主义完成的(注:J.伯廷等编:《多元世界中的人权》,第209页。)。
      二、英国理性主义人权传统
    所谓英国的理性主义人权传统,主要指辉格党传统和苏格兰启蒙主义。
    辉格党人权理论的基础是自由平等。但是辉格党的人权传统却是捍卫人们的财产权。英国辉格党人关于自由的概念是:个人不受专制政府逮捕,不缴个人未投票而通过的税款,不接受征兵,不受宗教迫害,政府不干预个人的经济活动(注:克里斯托弗·希尔:《革命世纪:1603—1714》(Christopher Hill,The Century of Revolution: 1603 —1714),英国W.W.诺顿公司1982年版,第256页。)。 这些要求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
    辉格党人关于平等的概念则主要从经济观点出发:即政府不应该侵犯人们的财产,因此必须限制政府对人们经济活动的干涉。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到17世纪,辉格党人关于自由的看法,逐步转移到财产权的自由上,形成了辉格党人的价值观:即自由就是人们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而财产是神圣的,属于个人,任何外力不得干预。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英国下议院于1628年庄严宣布:“本王国的每个自由臣民都有基本财产权和基本的个人自由。”但是在谁是自由臣民这个问题上,下院没有说明。于是这引起激烈的争论。在经过争论后,下院认为有产者才是自由臣民。从此财产成为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的重要资格。
    按照上述理论,辉格党人认为,追求个人的利益和寻求发展的机会并不是罪恶,而是人们的“常识”。事实上,早在1604年英国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在关于控诉垄断和专利权时,就已宣布了所有的自由国民都生而具有继承权,有工业自由和贸易自由权。该委员会强调少数人控制贸易是违反自然权利和英国国民的自由权的,是不平等的。因而自由贸易和发展,就被看成了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的合乎逻辑的延伸(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150页。)。
    但是在自由平等问题上,辉格党人的理论是不一致和不连贯的。辉格党杰出的理论家约翰·洛克在这个问题上甚至是矛盾的。洛克在鼓吹自由思想上的贡献是举世皆知的。他宣称人权就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但他对追求幸福的权利的解释是个人可以自由享有私有财产。因此他断言,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
    洛克在鼓吹自由的同时,又强调自由要受法律限制。他认为法律本身是自由的一种形式,由于人的自由是在“政府”管理之下的自由,因此法律并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这样,洛克的自由观就出现了矛盾。后来洛克本人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他希望给予人们更多的自由,把法律保持在对自由限制的最小范围之内(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166页。)。洛克学说的要点是财产权。 他在关于政府的第二篇论文中再次强调要捍卫财产权。他明确提出只有享有选举权的财产所有者才是人民。这种思想是洛克人权学说中的糟粕,它使洛克在政治上逐渐转为拥护独裁统治,反对人民革命(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167页。)。
    洛克在美国人权历史上的影响是巨大的,他的自然权利说、契约说、天赋人权说、分权说,特别是财产权说,深刻地影响着美国人权政策和美国历史的发展。因此杰斐逊称洛克为“与培根、牛顿一样,是有过生命的人中的三个伟大的人之一”(注:莫顿·E.温斯顿:《人权哲学》(Morton E. Winston, The 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美国加利福尼亚韦德沃恩出版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4页。)。
    为了保卫财产权,辉格党人主张建立威尼斯式的古代共和的城市自治政体。这种政体是一种混合政体,它包括了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成分(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 152页。)。詹姆士·哈林顿写作了《大洋共和国》一书,为美洲将建立的共和国设想了一个理想政体。他认为政治机构和权力机构应反映经济权力与财产的分配。经济权力所到之处,政治权力必然出现。他相信在有强大中产阶级的地方,民主制最为稳定。而革命是经济权力和政治分离的结果。这种思想代表了许多辉格党人的看法。由于“大洋共和国”设计的是一种贵族政体,拥有受到限制的、均衡的权力,所以成为了许多美国建国元老们所希望的那种国家的蓝图。这一思想对杰斐逊影响最为巨大。
    无论建立何种政体,辉格党人认为权力的第一个原则是财产。谁拥有财产,谁就应该统治国家。因此他们主张不能给穷人选票。因为穷人由于穷,就会出卖选票,这是穷人不能治国的表现之一(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纽约巴塞尔·布莱克韦尔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197页。)。
    辉格党人的人权理论较清教思想深刻,但他们并没有从哲学上阐明人权的理性基础,而苏格兰启蒙主义在这方面作出了贡献。
    苏格兰启蒙主义是指从18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活跃在苏格兰拉斯哥和爱丁堡的一批启蒙思想家的思想。这些思想家包括了哲学家、工程师、化学家和律师等各色各类的知识分子。他们鼓吹发展科学技术和人权,推动资本主义文明的进步。他们为人类社会提供了“硬件”,即他们改良了蒸汽机;更向人类社会提供了“软件”,即他们提出了人权理论(注:西尔维娅·弗德雷西编:《持久的西方文明》(Silvia Federici,ed.,Enduring Western Civilization),伦敦格林伍德出版集团公司1995年版,第34、143、144页。)。
    开人权先河的苏格兰启蒙主义思想家是弗朗西斯·哈奇森,其理论精华是说明在自然状态下,个人拥有某种权利,人们的行动是要保护这些权利,从而实现人类的幸福。哈奇森指出,人无需认识上帝或在认识上帝之前便能辨别善恶。虽然人有各种各样的意识,但道德意识最重要,它根植于人的身上,并立即对行动和感情的性质发生影响。他把道德标准与道德意识分开,他的道德标准是:道德的好坏要看一个行动是否有助于促进人类的普遍幸福。这样他把道德与人权联系起来,为苏格兰启蒙主义人权学说奠定了基础(注:西尔维娅·弗德雷西编:《持久的西方文明》,第28、32页。)。
    大卫·休谟曾向哈奇森请教道德的问题,所以他是从道德问题来论述人权问题的。休谟的哲学是怀疑主义的,但在人权问题上,他没有完全否定理性。他用“人性”一词来指人权。休谟认为人的精神生活是生而有之的,而且人的精神生活实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因此人的价值观不应受中世纪基督教的限定,也不能由任何传统和权威来规范。个人应该选择自己认为最好的价值观,从而建立自己的精神信仰。但是在这样做时,应该合乎理性。
    在建立价值观的过程中,休谟强调不能像科学家看待事实那样,否则就混淆了事实与价值的概念,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他看来,事实与精神价值之间有不可弥合的沟壑。休谟还进一步论证了事实与道德的评价问题。他说一个饥饿的小孩要吃东西,一个受伤极度痛苦的人发出呻吟,这都是事实。但要评价这两个事实是好是坏,就要按一定的道德标准来分析(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17—18页。)。
    休谟在《人性论》的第3 卷中再次强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他指出,“是”与“应该是”是有区别的。前者指事实,后者指价值。从历史上看,如果说“是”,那只是事实;如果说“应该是”,那就是理性。休谟的这一观点,被公认为近代自由主义哲学的一个部分(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18页。)。
    但休谟认为个人有时又是非理性的,因为理性一词有时是模糊的。理性本身不能说明人们的一种目标比另一种目标更有理性。人们所极欲实现的目标之所以被认为好,是人们热烈地希望实现它而已。因此休谟断定理性的作用是使持有这些愿望的人满意(注:A.J.M.米尔恩:《人权和人的差异》(A.J.M.Milne,Human Rights and Human Diversity),英国麦克米伦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2—43页。)。从自由主义观点出发,休谟强调人有自然权利,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休谟所说的人权,是贵族人权。休谟主张建立寡头贵族政体来保卫这些人权。他说,“宁愿在英国看到一个专制君主,也不愿看到一个共和国”(注: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50页。)。
    苏格兰启蒙主义中的“常识派”比休谟更进一步。 他们认为, 人有“自然权利”和自由是“常识”。他们反对神的启示与权威,以“天赋人权”为武器,反对旧传统,反对专制主义,以革命争取自由(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外国哲学史研究集刊》第5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99页。)。在苏格兰“常识派”中, 以亚当·弗格森最为典型。弗格森在《认真考虑的舞台剧本的道德问题》和《道德哲学的基本原理》两本著作中, 系统论述了人的“自然权利 ”。1776年,他又写了《评论》一文,评理查德·普顿斯的著作《论公民自由的性质、政府的原理和对美战争的正义与政策》一文。在这篇文章中,弗格森着重强调了公民自由是人的天赋之权。从人权角度出发,他建议给北美独立,英国政府应与北美缔结停战协定。他的观点在英国和北美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注:西尔维娅·弗德雷西编:《持久的西方的文明》,第29页。)。
    苏格兰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极大地影响着美国的人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因此美国历史学家称苏格兰启蒙主义为美国人权思想的起源(注:R.J. 文森特编:《对外政策和人权》(R.J. Vincent, ed. , Foreign Policy and Human Rights),纽约1986年版,第169页。)。 事实上英国清教思想和英国理性主义对美国早期的人权理论、人权政策和人权实践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三、清教思想和英国理性主义传统对美国早期人权政策的影响
    清教思想和英国理性主义对美国人权政策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但是突出的表现是在对美国人权政策的自由平等观念的影响和对政体组织形式的影响上。
    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宣言强调,为了保卫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等等。这些提法表明美国完全接受了清教和英国理性主义关于自由平等的观点。而美国《独立宣言》开宗明义提出的“自然法则”,也是英国人权传统。《独立宣言》中所提出的“不言而喻”的真理,就是指英国关于人权的价值观。杰斐逊就此解释说,这些价值观属于某种特殊的道德。人类摆脱专制主义而得到自由,可以解释为包括追求幸福的自由(注:A.J.M.米尔恩:《人权和人的差异》,第147页。)。
    但是对杰斐逊的《独立宣言》影响最大的不是洛克,而是苏格兰启蒙主义。洛克强调财产权,但苏格兰启蒙主义强调“自然权利”。从《独立宣言》只提“追求幸福的权利”,而没有提财产权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洛克的影响是在1786年谢司起义后才逐步增大。由于这次起义威胁到了有产阶级的安全,美国统治阶级认识到必须建立强大的政府,以捍卫财产权。因此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了财产权问题。在制定宪法后,成立了联邦政府。这一发展使美国的人权政策继承了英国人权传统中的许多贵族式的和不民主的成分。
    1787年宪法没有保护人权的内容。在制宪会议上,许多议员反对把人权法案写入宪法,其中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甚(注: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29页。)。1789 年美国政府制定了《权利法案》,但这些人权只给公民,非公民仍然无法享受。
    在关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体上,美国的人权政策表现出不民主的倾向。美国革命后的政府吸收了旧的阶级传统,建立了有阶级的共和国。在哈林顿的《大洋共和国》的思想影响下,美国开国元老们认为新政府应该是均衡的和混合的。为此,他们设计了一套政治措施,包括成文宪法、两院制的立法机关、秘密投票和间接选举总统等(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197页。)。 美国的确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府,但其初衷并不是保卫人权,而是限制民主。下列事实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
    美国革命元老们认为民主是一把双刃剑,十分危险。早在1776年潘恩出版小册子《常识》后,约翰·亚当斯即加以反对。他说《常识》“太民主”,会产生混乱与恶行,他反对“暴民”统治。为此,他发表了《关于政体的思考》一文,称潘恩是“灾难性的导师”,《常识》中关于政府形式的部分是出于无知,“仅仅是为了取悦于巴黎的民主党”。他认为成立三权分立政府的目的是建立平衡机制、限制民主。亚当斯根据弥尔顿与休谟的学说,于1787年和1788年写出了《为美利坚合众国政体辩护》一文,再次重申三权分立的政府是反对民主。他说,既然在北美独立后不能建立君主政体,那就建立一个三权分立的贵族政体。在这种政体下,贵族在一个议院中有代表权,平民在另一个议院中有代表权。最后,在他们之间安插一个强有力的行政首脑作为公断和仲裁者,这样的政体就完善了。在亚当斯心目中,美国强有力的总统制政府,正是他所向往的三权分立的贵族政体(注: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4页。)。
    杰斐逊也主张贵族政体。他所说的人民,是有财产资格的人和贵族。杰斐逊极力反对一院制民主,而主张两院制民主。他认为一院制不是民主,而是专制。他说:“173个专制代表肯定会像一个人一样进行压迫。”(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199页。 )他认为参议员应该是最聪明的人,不由人民选举,而是由下院代表选举(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200页。 )。哪些人最聪明呢?当然是贵族。他将贵族分为天然贵族和人为贵族。前者根据才能和德行划分,后者根据财产和门第划分。他十分赞赏天然贵族,称之为“大自然送给人类的最珍贵礼物”。他认为什么政体能用最有效的办法把天然贵族吸引进政府机关,什么政体就是最好的政体。他主张贵族任职实行终身制。如果政府官员轮流任职,那是“侵犯了人权”(注: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第70页。)。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则担心民主会产生一个强有力的专制政府,即多数人的民主专制政府。他说:“把所有权力交给多数人,他们就会压迫少数人。”而民主专制肯定会威胁财产、威胁少数民族和持不同政见者的人权,因此汉密尔顿主张对大多数人的权力作出限制(注: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第200页。)。
    其它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多数持与亚当斯和杰斐逊及汉密尔顿相似的观点。他们表示,采取分权制是为了抑制民主、保护财产和商业(注:詹姆斯·M.伯恩斯等著:《美国式民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在实践中,美国统治阶级不仅没有给广大人民人权,也没有给反对派人权。例如联邦党人为限制共和党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在1788年操纵国会通过了《惩治煽动叛乱法》。该法规定,凡“意在诋毁政府或煽动人民仇恨(政府)的言论,均属犯罪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和监禁”。这一法令出台后遭到人民反对。在1800年选举中,联邦党人因选举失败而下台。但《惩治煽动叛乱法》却保留下来了(注: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85页。)。
    按照洛克的观点,美国人权的标准为:生命、自由和财产。为了保卫财产,美国早期的人权政策中有许多不平等的规定。《独立宣言》中所说的“人人生而平等”,并不是指一切人的平等。在《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中使用的“人”字,是用men,而非persons。在英语中, men虽泛指人,但有时特指男人。在这里,指的是男人。而且并不是所有男人都可称为“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称为宪法意义上的人:即“自由平等地、不受干扰地享有自己的财产权,不受暴政压迫,并能实现自我的人”。这种条件只有有财产的人才可以满足。因此许多美国学者把宪法上所指的人称为“法人实体”的代表,即家长、地主、资本家等(注:安东尼奥·卡塞斯:《变化的世界中的人权》(   Antonio Cassese,Human Rights in a Changing World ), 英国政策出版社1990年版,第24页。)。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杰斐逊给他所说的“人”作了界定。他说“人”是指“欧洲人种”中的男人。至于妇女、黑奴和有色人种都不是法定意义上的人。杰斐逊认为女人是男性的玩物,女人的思维是非理性的,因此不能算作“人”。而印第安人是蛮族,自然不在“人”之列(注:沈宗灵、黄枬森:《西方人权学说》下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4、256页。)。
    美国统治阶级中的顽固派竭力为美国上述不平等的人权政策辩护。例如南卡罗来纳州议会领袖约翰·卡尔霍恩说:“相信人人都平等地享有自由,是一个巨大而危险的错误。”他认为,自由是需要努力去争得的报酬,而不是赐予的恩典。他论证说“实际上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自然状态”,因此“不是生而自由平等,而是生而服从。不仅要服从父母的权威,而且要服从出生国的法律和制度”(注:纳尔逊·曼弗雷德·布莱克:《美国社会生活与思想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55页。)。 这种公然反对《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的叫嚣是令人吃惊的。
    事实上,美国开国元老们要争取的“人人生而平等”,不是指北美人民之间的平等,而是指北美白人统治者及有产者与英国人的平等。北美中上层人士把他们自己视为“英国人”,他们开始革命时,并不是要争取独立,而是要争取与英国人一样的平等。
    华盛顿在独立战争开始后声称他是“为正义而战,并非为独立而战”。他所谓的正义,就是要争取“与英国人平等的权利”。因此他把独立战争说成是英帝国的“内部纷争”。在独立战争开始后至1776年1月, 每天晚餐时,华盛顿似乎忘记了战场上的敌人,率领所有军官为“英王的健康干杯”!(注:《华盛顿选集》,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4页。)
    对华盛顿的所作所为,潘恩曾给予尖锐批评。潘恩指责华盛顿在独立战争中“按兵不动”。他说如果不是法国在人员、金钱和海军上的帮助,恐怕华盛顿“早已把美国丧失掉”了。潘恩不客气地说:“你在战场上睡觉,浪费了许多光阴,因而把国库耗费一空;最后胜利的光荣,根本没有你的份。”(注:黄继忠编译:《名人书信一百封》,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香港版,第149、151页。)潘恩对华盛顿的批评虽然言过其辞,但华盛顿在独立战争初期由于为争“英国人的权利”、为“正义而战”随时准备妥协,作战不力却是不争的事实。据记载,华盛顿与大陆会议的代表们希望通过“乞求”,而不是战斗,去争取“英国人的权利”。因此在1775年7月邦克山战役后, 大陆会议不是要独立,而是仍然要权利。他们通过了致国王乔治三世的《橄榄枝请愿书》,恳求和平。但英王乔治三世断然拒绝,并颁布了一道诏谕,宣布殖民地处于叛乱状态,这才迫使华盛顿和大陆会议继续战斗。1776年1月, 潘恩的《常识》出版后,鼓舞了那些犹豫不决的人,独立战争才真正转变为反英斗争(注:塞缪尔·埃利奥特·莫里森等著:《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上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23页。)。 然而大陆会议在独立与否问题上仍不统一,不能团结一致,所以独立战争迟迟不能取得胜利(注:塞缪尔·埃利奥特·莫里森等著:《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上卷,第227页。)。
    因此,在独立战争胜利后,由华盛顿领导的美国政府带有强烈的英国传统就是非常自然的了,他们的人权政策就不可能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对此,潘恩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既然联邦政府是模仿英国政府的形式(虽然不完全像它的蓝本那么卑劣),可想而知,你们自然也会模仿它的许多缺点”,成为“挂羊头卖狗肉”的民主政体(注:黄继忠编译:《名人书信一百封》,第149、151页。)。
    事实上在美国开国元老们的心目中,所谓“天赋人权”,这就是自由地保卫“财产权”,是天赋给他们的阶级特权。马克思在揭示资产阶级人权的阶级实质时曾说:“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这一论断完全适用于评价美国早期的人权政策。
    由于英国清教思想和理性主义传统的影响,美国早期的人权政策有民主进步的因素:自由平等的原则在《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中得到确认;不管美国建国元老们在考虑政府体制时出于何种动机,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已经建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三权分立的机制,已为实践证明是保证资本主义民主制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但是由于美国人权政策强调了清教和英国理性主义人权中的财产权,这就使美国早期的人权政策中出现了许多不民主的因素和贵族残余,制约着美国人权政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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