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德日的战争赔偿与战争反省
赵文亮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04期
【原文出处】《黄河科技大学学报》(郑州)1999年04期第41~45页
【作者简介】赵文亮,男,河南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新乡 453002)
【关 键 词】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赔偿/战争反省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由嗜血成性的德、日法西斯挑起的,它给整个人类造成了极大的灾难。作为对战争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国家,德、日两国能否对战争进行深刻的反省,是它们能否为深受战争之苦的世界人民所宽恕,并从而成为政治大国的重要条件。但德、日两国在这一问题上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德国建立了反省战争的系统机制,对战争进行了彻底的反省;而日本则百般抵赖,自战争结束以来竭力否认其对外战争的侵略性质,歪曲给被侵略国及其人民造成惨重灾难的历史事实,尤其是近几年来,美化其对外战争,为其对外侵略战争翻案的言论甚嚣尘上,上自首相、内阁官员及参众两院议员,下至数目众多的民间组织、民间团体乃至个人,掀起了一场美化侵略战争的运动。日本的这一举动引起了国际社会尤其是深受日本侵略之苦的亚洲各国的警觉和强烈反对。
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德、日两国在战争赔偿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和行为,德、日两国人民是否因战争赔偿而形成了对侵略战争的负罪心理和赔偿责任感,乃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据统计,德国在欧洲的侵略,使欧洲各国“死亡近4000万人”(注:(苏)《第二次世界大战总结与教训》,军事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31页。),日本对中国和亚洲其它国家的侵略战争, 残杀了3000余万军人和无辜民众(注: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著:《中国抗日战争史》下卷,解放军出版社1991年版,第625页。); 整个世界物资损失总值高达40000 亿美元(注:(苏)《第二次世界大战总结与教训》,军事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26页。)。
德、日的对外侵略给世界各国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作为战胜国的各个被侵略国家,根据国际惯例,有权要求德、日进行战争赔偿,即要求德、日为在战争中给被侵略国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灾难提供一种惩罚性补偿。这种战争赔偿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战胜国对战败国掠夺,其数额与因侵略造成的损失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它是捍卫人权、维护被侵略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一种表现和象征,是被侵略国家和人民应有的权利,也是侵略者因其侵略战争而应付出的一种代价;它不纯粹出自经济目的,更具有政治和道义的责任。
二战结束后,苏、美、英、法四大国即根据波茨坦会议所拟定的处治德国及其附庸国的政治原则和经济原则,规定德国应赔偿200 亿美元(注:《国际条约集(1945~1947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78~436页。)。在盟国的严厉监视和督促下,在战后50年间, 德国认真支付了对欧洲的巨额战争赔偿。据德国财政部战后处理司公布,截止1993年1月,德国对欧洲各国支付总额已达904.93亿马克(约651.288亿美元),而且根据德国的《联邦赔偿法》、《联邦还债法》规定,自1993年2月至2030年,还要按计划支付317.72亿马克(228.576亿美元),最终支付赔偿总额约达880 亿美元(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第178~179、180、180~181页。)。两德统一后,又付给波兰和解基金5亿马克,付给乌、白、俄和解基金10亿马克。
1996年12月,德国政府又决定给纳粹受害者增加补偿。
除国家赔偿外,德国一些企业还向二战中受害者个人支付了赔偿:
1952年,法兰克福法院判令IG公司支付给曾在该企业被强制劳役的犹太人原告230万马克的赔偿,该案件的审理拉开了民间索赔的序幕。 1988 年, 德国奔驰公司对战时在该公司被迫服劳役的犹太人支付了2000万马克的赔偿。1991年德国大众公司向犹太人民间索赔团体支付了1200万马克的赔偿。另外AEG公司、克尔普公司、西门子公司、 拉因梅塔尔公司等许多曾驱使犹太人服劳役的企业,在赔偿谈判后,都相继支付了受害者个人赔款(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第178~179、180、180~181页。)。
与德国认真赔偿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日本政府则凭借其壮大了的经济实力,利用远东地区特殊的国际环境——美国的包庇和周边被侵略国的软弱,拖延甚至拒绝承担其应履行的赔偿义务,即使迫不得已而赔偿,其数额与德国相比有天地之差。
战后初期,盟国远东委员会制定了“拆迁赔偿”原则,确定拆迁设备总值为246.59亿日元(约合77亿美元)。从1947年至1950年,日本共向中国、印尼、菲律宾和英属远东殖民地运去了总价值1.64亿日元(约0.45亿美元)的拆迁设备(注: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第1卷《总论·赔偿·终战处理》,东洋经济新闻社1982年版,第262~263、316~317页。)。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后, 日本同东南亚的缅甸、菲律宾、印尼和南越就赔偿问题分别进行谈判并达成了协议。截止1976 年,共向这四国缴付了总额10.1208亿美元的实物赔偿(注:有泽广已:《日本的崛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31 页。)。加上1988年日政府向3.3万曾为其当兵的台湾人及其遗属支付的600亿日元的赔偿,向韩国原子弹受害者及被迫移往库页岛并被撇下不管的朝鲜人(约4 万人)支付的41.2亿日元抚恤金和1994 年 8 月决定给韩国战时慰安妇的1000亿日元的赔偿,以及以无偿经济援助的方式向上述国家、地区及韩国提供的4.31亿美元资金,日本学者佐藤健生认为日本赔偿总额为6565亿日元,约合18亿美元(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 期,第 178~179、180、180~181页。)。而根据日本学者金子道雄的研究,日本赔偿总额仅为6166.8亿日元(注:(日)金子道雄:《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4期,第7页。)。
日本所支付的战争赔偿不仅数额极为有限,而且分布极不均衡。它不仅没有对中国、苏联、印度等放弃赔偿的国家进行赔偿,而且即使对有些国家进行了赔偿,也仅仅是象征性的,更何况对数以千万计的战争受害者个人基本上没有赔偿(德国的赔偿绝大多数属受害者个人赔偿,是通过受害国政府转交的)。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政府竟然宣称:除了北朝鲜外,“国家赔偿责任已结束。”(注:(日)金子道雄:《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4期,第3页。)。
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对自己国内的所谓战争受害者,却不惜重金给予巨额补偿。根据《战时战伤病者、战殁者及遗属等授护法》,从1950年至1994年,日本政府共向旧军人、军属及其遗属发放38兆日元的抚恤金(而且每年仍有达2 兆日元的金额支付给日本国内所谓的受害者),这一数字是日本向外国支付的各种赔偿费的57倍(注:转引自裴仁俊:《日本右翼势力的抬头》,韩国《东亚日报》1995年5月15日。)。 而且对旧军人及其遗属的赔偿,是按其过去在军队中的“阶级”而区分支付额多少的,对于在战犯裁判中受到有罪判决者也照样支付(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第178~179、180、180~181页。)。这样,包括东条英机等在东京审判中因罪大恶极而被判处死刑的战犯的遗属,至今仍享受着巨额的遗属年金。
日本的所作所为对被侵略、被奴役的亚洲各国人民来说是多么的不公平,难怪要引起各国人民的不满。
二
同为侵略战争的发动者,德、日两国在战争赔偿问题上为何表现出如此巨大的差异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战后两国所处环境的不同,同时也与索赔方的地位及其采取的态度和行动的差异有直接的关系。
战争赔偿是一种强制行为,作为施害的一方,很难主动向受害的一方提出赔偿;即使受害的一方提出了赔偿要求,施害一方也往往推诿、狡辩甚至完全拒绝。因此,作为受害的一方必须提出赔偿的要求,而且应该态度强硬。尽管如此,大国的介入和干预则使战争赔偿能否落实成为疑问。
在苏美英法四大国占领德国之初,采取了“拆迁赔偿”的办法,赔偿盟国所受的损失。在德国东部,由于苏联的占领和控制,拆迁赔偿在充分满足苏联利益的前提下得以顺利完成。与此同时,在四大国主持下,通过国际法庭审判,诉讼德国战犯7万人,定罪判刑3.6万人;此后西德国内诉讼8.5万人,定罪6000人, 被定罪的人中不乏积极推动侵略战争的各垄断组织的首要人物。尽管随着冷战的兴起,盟国当局尤其是美国出于扶植德国对抗苏联的需要停止了企业拆迁和限制企业规划的行动,并通过马歇尔计划,为西德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注入了大量资本,从而使德国再次复兴,但由于西方盟国采取了严防德国军事主义死灰复燃的政策,尤其是与德国相邻的国家法、苏、波、比等由于在30年内两次遭受德国发动的史无前例的战争的蹂躏,因此始终对德国政治的发展保持着高度的警觉。深受纳粹德国战争之苦的周边国家的人民尤其是犹太人,坚决要求德国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以此洗刷其所受的屈辱。德国政府迫于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出于密切与其它国家的关系、推行新的欧洲和解外交的需要,对各国的这类赔偿要求基本上较为认真地加以考虑,并给予真正兑现。
美国单独占领日本之初,也规定实施拆迁赔偿,为根除法西斯军国主义的重要经济基础,宣布解散财阀、禁止垄断,冻结了三井、三菱等日本最大15家财阀的资产,并强制迫卖。同时盟军对日本战犯5000人提起诉讼,4000余人被判刑。与德国国内对战犯严厉追究惩处相比,日本国内从未对战犯提起诉讼,大批战犯逍遥法外;从1948年起美国占领当局释放了被囚禁的全部战犯。随着冷战的出现尤其是新中国的建立,美国决定把日本建成在远东地区阻挡共产主义势力的“防波堤”。为此目的,1949年5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13/3文件,取消先前的分配原则,停止实施拆迁赔偿方案(注:转引自王哲、申晓若:《二战后战争赔偿与日本反省战争的态度》,载《长白学刊》1996年第6期,第 61页。)。但菲律宾、印尼、法属印度支那等纷纷坚决要求赔偿。美国鉴于东南亚诸国在“东西”对抗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亦为了早日实现对日片面媾和,迫不得已在赔偿问题上做了一些让步。1951年9月, 在美国一手操纵下签订对日媾和条约。其第14条规定,日本的战争赔偿可在日本经济能够自立的前提下以劳务赔偿方式进行,其具体内容由日本与有关索赔国协商解决。
“拆迁赔偿”是战胜国依据日本所犯战争罪进行商讨、强制日本政府对这些遭受其侵略的国家给予的一种惩罚性补偿,日本政府根本没有发言的权利,只有照此执行的义务;“劳务赔偿”只是一种象征性赔偿,战败国日本不仅有了充分主张自己意见的自由,而且必须由它同请求赔偿的国家磋商赔偿的具体办法。战争赔偿方式的转换和磋商对象的变化,使战争赔偿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使索赔国与赔偿国的权利与义务成了平等协商关系,使战败国失去了迫使日本赔偿的强制手段。
在美国的扶持和朝鲜战争巨大需求的推动下,日本经济开始复苏。日本凭借其壮大了的经济实力,凭借其在美国的世界战略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利用东亚各国政局长期动荡、经济和外交上有求于日本的形势,在与索赔国的谈判中,极尽狡诈无赖之能事,迫使众多国家接受了日本的方案。
中国是受日本侵略损失最大的国家。据统计,在长达14年的侵略战争中,被日军屠杀和作战牺牲的中国民众、军人达2000余万,加上负伤者达3500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损失5000亿美元。中国作为战胜国,有权利要求日本提供战争赔偿,但由于美英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国民党当局均未参加对日媾和的旧金山和会。而日本却根据对缔约国对象选择权利,利用台湾当局急于同日本签约以取得中国对外关系上“正统地位”的心理,在谈判中迫使台湾在赔偿问题上作出全面让步。1952年4月28日, 台湾当局同日本签订《和平条约》,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强烈谴责这一完全牺牲中国利益的条约,声明“中国拥有要求赔偿这些损失的权力”,而且在1972年与日本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再次提出赔偿的要求,但出于尽快与日本恢复邦交正常化的考虑,加之台湾当局的先期宣布放弃赔偿要求,给中国对日本索赔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中日联合公报》中中国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对中国的战争赔偿以中国放弃赔偿要求而告终,对其他国家又如何呢?
东南亚国家长期遭受西方殖民者的奴役和掠夺,二战中被日本占领和破坏,二战后又击败了卷土重来的英法荷殖民主义国家,刚刚赢得了民族独立;独立后国内政局动荡不安,政变频繁,经济状况恶化,它们迫切希望取得外国的经济援助;对日和约又牺牲了这些弱小国家利益,台湾当局先期放弃赔偿的行为为它们的对日谈判投下了阴影。日本正是利用了东南亚国家所处的不利形势,从1955年起开始以赔偿为诱饵与东南亚国家进行谈判,以非常有限的劳务和实物赔偿为交换,占领了东南亚市场。对韩国的谈判,由于其保护国美国的干预,日本也以8 亿美元有偿无偿的经济“援助”而了结。
三
战争赔偿古今有之,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战争的性质和文明发展程度的不同,导致了战争赔偿的目的和结果大相径庭:二战以前的战争赔偿大都属于对战败国的掠夺,而二战结束后德、日的战争赔偿的目的,不仅是要弥补因德、日侵略而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赔偿起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促使德、日两国人民反省战争。这种战争赔偿不是套在德、日两国身上的枷锁,而是悬在侵略国及其人民头上时刻嘀嗒作响的警钟。因此,德、日的战争赔偿不仅是一个经济行为,也是一个政治行为;它不是孤立的行为,而是系统行为;它不仅是国家行为,同时也是全民行为。它因战争而引起,以教育国民从而防止再度爆发战争而终结。德、日两国对战争赔偿的不同态度,直接影响了国民对战争的认识,导致两国政府及国民对战争责任的认识出现了重大的差异。
德国对战争赔偿采取了比较积极和认真的态度,对战争罪行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揭露,使更多的人尤其是战后出生的人对德国的战争性质有了正确的认识,整个民族有一种深深的负罪感和赎罪心理。他们认识到他们或他们的祖辈、父辈为之疯狂并积极参加的那场战争,不仅给被侵略国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损失,而且对德意志民族来说也是一场灾难。战后德国政府和80%的民众在对纳粹发动侵略战争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具有正确的立场。勃兰特和科尔以德国总理的身份向犹太受难者下跪,赫尔佐克总统告诫国人“要真诚地正视本国的历史,必须超越世代地承担战争责任问题”(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第178~179、180、180~181页。)。不仅政界要人作此重大表示,而且诸多公司如奔驰、大众等都建立了纳粹受害者纪念碑,以教育企业职工使其牢记自己应负的责任,维护和平,正由于德国在战争赔偿及与此紧密联系的战争反省问题上采取积极的态度,德国人民得到了广大受害国政府及其人民的宽恕;德国不再被当作侵略者看待,并已溶入了欧洲统一的大潮流之中且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与德国相比,由于日本的战争赔偿以特殊的方式“完成”,对日本的战争反省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日本由于对战争赔偿采取消极态度,讨价还价乃至完全拒绝,甚至把赔偿当作与处于困境的被侵略的弱小国家进行正常的外交和经济往来施加压力的一种手段,使广大日本民众误认为,日本的赔偿不是对所犯罪行的不安而引发的弥补性忏悔,而是出于怜悯及道德的高尚所赐予对方的恩泽。
(二)二战期间极力推动对外侵略扩张的大批日本财阀,由于免除了惩罚加之日本政府的财政支持而重新复活,并成为日本经济崛起的重要支柱。财阀与政界极右势力的结合,财阀对自己在侵略战争中责任的竭力否认,使日本民众尤其是战后出生的人不可能从根本上了解日本财阀在那场战争中所起的恶劣作用,更不可能了解那场战争的性质及对被侵略国所造成的伤害。随着日本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又要谋求政治大国的地位,迫切需要尽快甩掉“侵略者”的帽子,多方设法洗脱罪名,企图以此来重塑日本形象,便竭力美化侵略战争,于是“大东亚战争”是“解放亚洲”的战争、是日本“为自存自卫计”而发动的正义战争等和与此相适应的谬论便应运而生,从而起到了歪曲历史、混淆视听的作用。因日本成为世界经济大国而在日本民众中滋长的傲慢意识和优越心理,更使日本人不愿对比其落后的被侵略国低头认罪,他们不愿正视历史,因而就不可能对战争深刻反省。
(三)战后日本政府拿出巨额资金资助在二次大战给被侵略国造成极大伤害的日本军人及其遗属,其中包括经正义审判判处死刑的日本甲级战犯。这种主动的巨额赔偿与极不情愿的少得可怜的对外赔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加之政界要员对供奉日本战犯的靖国神社一年一度的规模宏大的集体朝觐活动,给日本民众留下了发动战争的日本旧军人尤其是被判死刑者是“民族英雄”的深刻印象,相当数量的日本民众加入否认对外战争性质的大合唱也就不足为怪了。
总之,正由于日本政府在战争赔偿问题上采取了消极的态度,导致了对侵略战争的极不彻底乃至歪曲的反省,出现了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复兴,甚至鼓吹为侵略战争彻底翻案。日本的所作所为当然不能得到广大受害国政府和人民的谅解,各国政府和人民正对日本保持着高度的警惕。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04期
【原文出处】《黄河科技大学学报》(郑州)1999年04期第41~45页
【作者简介】赵文亮,男,河南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新乡 453002)
【内容提要】 | 德国和日本作为对第二次世界大战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国家,有义务给造成巨大损失和灾难的被侵略国提供战争赔偿。但德、日两国由于一系列国际和国内的原因,在战争赔偿问题上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导致两国政府及国民对战争的反省和认识出现了重大差异。 |
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德、日两国在战争赔偿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和行为,德、日两国人民是否因战争赔偿而形成了对侵略战争的负罪心理和赔偿责任感,乃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据统计,德国在欧洲的侵略,使欧洲各国“死亡近4000万人”(注:(苏)《第二次世界大战总结与教训》,军事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31页。),日本对中国和亚洲其它国家的侵略战争, 残杀了3000余万军人和无辜民众(注: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著:《中国抗日战争史》下卷,解放军出版社1991年版,第625页。); 整个世界物资损失总值高达40000 亿美元(注:(苏)《第二次世界大战总结与教训》,军事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26页。)。
德、日的对外侵略给世界各国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作为战胜国的各个被侵略国家,根据国际惯例,有权要求德、日进行战争赔偿,即要求德、日为在战争中给被侵略国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灾难提供一种惩罚性补偿。这种战争赔偿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战胜国对战败国掠夺,其数额与因侵略造成的损失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它是捍卫人权、维护被侵略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一种表现和象征,是被侵略国家和人民应有的权利,也是侵略者因其侵略战争而应付出的一种代价;它不纯粹出自经济目的,更具有政治和道义的责任。
二战结束后,苏、美、英、法四大国即根据波茨坦会议所拟定的处治德国及其附庸国的政治原则和经济原则,规定德国应赔偿200 亿美元(注:《国际条约集(1945~1947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78~436页。)。在盟国的严厉监视和督促下,在战后50年间, 德国认真支付了对欧洲的巨额战争赔偿。据德国财政部战后处理司公布,截止1993年1月,德国对欧洲各国支付总额已达904.93亿马克(约651.288亿美元),而且根据德国的《联邦赔偿法》、《联邦还债法》规定,自1993年2月至2030年,还要按计划支付317.72亿马克(228.576亿美元),最终支付赔偿总额约达880 亿美元(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第178~179、180、180~181页。)。两德统一后,又付给波兰和解基金5亿马克,付给乌、白、俄和解基金10亿马克。
1996年12月,德国政府又决定给纳粹受害者增加补偿。
除国家赔偿外,德国一些企业还向二战中受害者个人支付了赔偿:
1952年,法兰克福法院判令IG公司支付给曾在该企业被强制劳役的犹太人原告230万马克的赔偿,该案件的审理拉开了民间索赔的序幕。 1988 年, 德国奔驰公司对战时在该公司被迫服劳役的犹太人支付了2000万马克的赔偿。1991年德国大众公司向犹太人民间索赔团体支付了1200万马克的赔偿。另外AEG公司、克尔普公司、西门子公司、 拉因梅塔尔公司等许多曾驱使犹太人服劳役的企业,在赔偿谈判后,都相继支付了受害者个人赔款(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第178~179、180、180~181页。)。
与德国认真赔偿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日本政府则凭借其壮大了的经济实力,利用远东地区特殊的国际环境——美国的包庇和周边被侵略国的软弱,拖延甚至拒绝承担其应履行的赔偿义务,即使迫不得已而赔偿,其数额与德国相比有天地之差。
战后初期,盟国远东委员会制定了“拆迁赔偿”原则,确定拆迁设备总值为246.59亿日元(约合77亿美元)。从1947年至1950年,日本共向中国、印尼、菲律宾和英属远东殖民地运去了总价值1.64亿日元(约0.45亿美元)的拆迁设备(注: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第1卷《总论·赔偿·终战处理》,东洋经济新闻社1982年版,第262~263、316~317页。)。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后, 日本同东南亚的缅甸、菲律宾、印尼和南越就赔偿问题分别进行谈判并达成了协议。截止1976 年,共向这四国缴付了总额10.1208亿美元的实物赔偿(注:有泽广已:《日本的崛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31 页。)。加上1988年日政府向3.3万曾为其当兵的台湾人及其遗属支付的600亿日元的赔偿,向韩国原子弹受害者及被迫移往库页岛并被撇下不管的朝鲜人(约4 万人)支付的41.2亿日元抚恤金和1994 年 8 月决定给韩国战时慰安妇的1000亿日元的赔偿,以及以无偿经济援助的方式向上述国家、地区及韩国提供的4.31亿美元资金,日本学者佐藤健生认为日本赔偿总额为6565亿日元,约合18亿美元(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 期,第 178~179、180、180~181页。)。而根据日本学者金子道雄的研究,日本赔偿总额仅为6166.8亿日元(注:(日)金子道雄:《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4期,第7页。)。
日本所支付的战争赔偿不仅数额极为有限,而且分布极不均衡。它不仅没有对中国、苏联、印度等放弃赔偿的国家进行赔偿,而且即使对有些国家进行了赔偿,也仅仅是象征性的,更何况对数以千万计的战争受害者个人基本上没有赔偿(德国的赔偿绝大多数属受害者个人赔偿,是通过受害国政府转交的)。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政府竟然宣称:除了北朝鲜外,“国家赔偿责任已结束。”(注:(日)金子道雄:《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4期,第3页。)。
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对自己国内的所谓战争受害者,却不惜重金给予巨额补偿。根据《战时战伤病者、战殁者及遗属等授护法》,从1950年至1994年,日本政府共向旧军人、军属及其遗属发放38兆日元的抚恤金(而且每年仍有达2 兆日元的金额支付给日本国内所谓的受害者),这一数字是日本向外国支付的各种赔偿费的57倍(注:转引自裴仁俊:《日本右翼势力的抬头》,韩国《东亚日报》1995年5月15日。)。 而且对旧军人及其遗属的赔偿,是按其过去在军队中的“阶级”而区分支付额多少的,对于在战犯裁判中受到有罪判决者也照样支付(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第178~179、180、180~181页。)。这样,包括东条英机等在东京审判中因罪大恶极而被判处死刑的战犯的遗属,至今仍享受着巨额的遗属年金。
日本的所作所为对被侵略、被奴役的亚洲各国人民来说是多么的不公平,难怪要引起各国人民的不满。
二
同为侵略战争的发动者,德、日两国在战争赔偿问题上为何表现出如此巨大的差异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战后两国所处环境的不同,同时也与索赔方的地位及其采取的态度和行动的差异有直接的关系。
战争赔偿是一种强制行为,作为施害的一方,很难主动向受害的一方提出赔偿;即使受害的一方提出了赔偿要求,施害一方也往往推诿、狡辩甚至完全拒绝。因此,作为受害的一方必须提出赔偿的要求,而且应该态度强硬。尽管如此,大国的介入和干预则使战争赔偿能否落实成为疑问。
在苏美英法四大国占领德国之初,采取了“拆迁赔偿”的办法,赔偿盟国所受的损失。在德国东部,由于苏联的占领和控制,拆迁赔偿在充分满足苏联利益的前提下得以顺利完成。与此同时,在四大国主持下,通过国际法庭审判,诉讼德国战犯7万人,定罪判刑3.6万人;此后西德国内诉讼8.5万人,定罪6000人, 被定罪的人中不乏积极推动侵略战争的各垄断组织的首要人物。尽管随着冷战的兴起,盟国当局尤其是美国出于扶植德国对抗苏联的需要停止了企业拆迁和限制企业规划的行动,并通过马歇尔计划,为西德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注入了大量资本,从而使德国再次复兴,但由于西方盟国采取了严防德国军事主义死灰复燃的政策,尤其是与德国相邻的国家法、苏、波、比等由于在30年内两次遭受德国发动的史无前例的战争的蹂躏,因此始终对德国政治的发展保持着高度的警觉。深受纳粹德国战争之苦的周边国家的人民尤其是犹太人,坚决要求德国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以此洗刷其所受的屈辱。德国政府迫于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出于密切与其它国家的关系、推行新的欧洲和解外交的需要,对各国的这类赔偿要求基本上较为认真地加以考虑,并给予真正兑现。
美国单独占领日本之初,也规定实施拆迁赔偿,为根除法西斯军国主义的重要经济基础,宣布解散财阀、禁止垄断,冻结了三井、三菱等日本最大15家财阀的资产,并强制迫卖。同时盟军对日本战犯5000人提起诉讼,4000余人被判刑。与德国国内对战犯严厉追究惩处相比,日本国内从未对战犯提起诉讼,大批战犯逍遥法外;从1948年起美国占领当局释放了被囚禁的全部战犯。随着冷战的出现尤其是新中国的建立,美国决定把日本建成在远东地区阻挡共产主义势力的“防波堤”。为此目的,1949年5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13/3文件,取消先前的分配原则,停止实施拆迁赔偿方案(注:转引自王哲、申晓若:《二战后战争赔偿与日本反省战争的态度》,载《长白学刊》1996年第6期,第 61页。)。但菲律宾、印尼、法属印度支那等纷纷坚决要求赔偿。美国鉴于东南亚诸国在“东西”对抗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亦为了早日实现对日片面媾和,迫不得已在赔偿问题上做了一些让步。1951年9月, 在美国一手操纵下签订对日媾和条约。其第14条规定,日本的战争赔偿可在日本经济能够自立的前提下以劳务赔偿方式进行,其具体内容由日本与有关索赔国协商解决。
“拆迁赔偿”是战胜国依据日本所犯战争罪进行商讨、强制日本政府对这些遭受其侵略的国家给予的一种惩罚性补偿,日本政府根本没有发言的权利,只有照此执行的义务;“劳务赔偿”只是一种象征性赔偿,战败国日本不仅有了充分主张自己意见的自由,而且必须由它同请求赔偿的国家磋商赔偿的具体办法。战争赔偿方式的转换和磋商对象的变化,使战争赔偿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使索赔国与赔偿国的权利与义务成了平等协商关系,使战败国失去了迫使日本赔偿的强制手段。
在美国的扶持和朝鲜战争巨大需求的推动下,日本经济开始复苏。日本凭借其壮大了的经济实力,凭借其在美国的世界战略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利用东亚各国政局长期动荡、经济和外交上有求于日本的形势,在与索赔国的谈判中,极尽狡诈无赖之能事,迫使众多国家接受了日本的方案。
中国是受日本侵略损失最大的国家。据统计,在长达14年的侵略战争中,被日军屠杀和作战牺牲的中国民众、军人达2000余万,加上负伤者达3500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损失5000亿美元。中国作为战胜国,有权利要求日本提供战争赔偿,但由于美英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国民党当局均未参加对日媾和的旧金山和会。而日本却根据对缔约国对象选择权利,利用台湾当局急于同日本签约以取得中国对外关系上“正统地位”的心理,在谈判中迫使台湾在赔偿问题上作出全面让步。1952年4月28日, 台湾当局同日本签订《和平条约》,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强烈谴责这一完全牺牲中国利益的条约,声明“中国拥有要求赔偿这些损失的权力”,而且在1972年与日本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再次提出赔偿的要求,但出于尽快与日本恢复邦交正常化的考虑,加之台湾当局的先期宣布放弃赔偿要求,给中国对日本索赔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中日联合公报》中中国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对中国的战争赔偿以中国放弃赔偿要求而告终,对其他国家又如何呢?
东南亚国家长期遭受西方殖民者的奴役和掠夺,二战中被日本占领和破坏,二战后又击败了卷土重来的英法荷殖民主义国家,刚刚赢得了民族独立;独立后国内政局动荡不安,政变频繁,经济状况恶化,它们迫切希望取得外国的经济援助;对日和约又牺牲了这些弱小国家利益,台湾当局先期放弃赔偿的行为为它们的对日谈判投下了阴影。日本正是利用了东南亚国家所处的不利形势,从1955年起开始以赔偿为诱饵与东南亚国家进行谈判,以非常有限的劳务和实物赔偿为交换,占领了东南亚市场。对韩国的谈判,由于其保护国美国的干预,日本也以8 亿美元有偿无偿的经济“援助”而了结。
三
战争赔偿古今有之,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战争的性质和文明发展程度的不同,导致了战争赔偿的目的和结果大相径庭:二战以前的战争赔偿大都属于对战败国的掠夺,而二战结束后德、日的战争赔偿的目的,不仅是要弥补因德、日侵略而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赔偿起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促使德、日两国人民反省战争。这种战争赔偿不是套在德、日两国身上的枷锁,而是悬在侵略国及其人民头上时刻嘀嗒作响的警钟。因此,德、日的战争赔偿不仅是一个经济行为,也是一个政治行为;它不是孤立的行为,而是系统行为;它不仅是国家行为,同时也是全民行为。它因战争而引起,以教育国民从而防止再度爆发战争而终结。德、日两国对战争赔偿的不同态度,直接影响了国民对战争的认识,导致两国政府及国民对战争责任的认识出现了重大的差异。
德国对战争赔偿采取了比较积极和认真的态度,对战争罪行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揭露,使更多的人尤其是战后出生的人对德国的战争性质有了正确的认识,整个民族有一种深深的负罪感和赎罪心理。他们认识到他们或他们的祖辈、父辈为之疯狂并积极参加的那场战争,不仅给被侵略国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损失,而且对德意志民族来说也是一场灾难。战后德国政府和80%的民众在对纳粹发动侵略战争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具有正确的立场。勃兰特和科尔以德国总理的身份向犹太受难者下跪,赫尔佐克总统告诫国人“要真诚地正视本国的历史,必须超越世代地承担战争责任问题”(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第178~179、180、180~181页。)。不仅政界要人作此重大表示,而且诸多公司如奔驰、大众等都建立了纳粹受害者纪念碑,以教育企业职工使其牢记自己应负的责任,维护和平,正由于德国在战争赔偿及与此紧密联系的战争反省问题上采取积极的态度,德国人民得到了广大受害国政府及其人民的宽恕;德国不再被当作侵略者看待,并已溶入了欧洲统一的大潮流之中且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与德国相比,由于日本的战争赔偿以特殊的方式“完成”,对日本的战争反省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日本由于对战争赔偿采取消极态度,讨价还价乃至完全拒绝,甚至把赔偿当作与处于困境的被侵略的弱小国家进行正常的外交和经济往来施加压力的一种手段,使广大日本民众误认为,日本的赔偿不是对所犯罪行的不安而引发的弥补性忏悔,而是出于怜悯及道德的高尚所赐予对方的恩泽。
(二)二战期间极力推动对外侵略扩张的大批日本财阀,由于免除了惩罚加之日本政府的财政支持而重新复活,并成为日本经济崛起的重要支柱。财阀与政界极右势力的结合,财阀对自己在侵略战争中责任的竭力否认,使日本民众尤其是战后出生的人不可能从根本上了解日本财阀在那场战争中所起的恶劣作用,更不可能了解那场战争的性质及对被侵略国所造成的伤害。随着日本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又要谋求政治大国的地位,迫切需要尽快甩掉“侵略者”的帽子,多方设法洗脱罪名,企图以此来重塑日本形象,便竭力美化侵略战争,于是“大东亚战争”是“解放亚洲”的战争、是日本“为自存自卫计”而发动的正义战争等和与此相适应的谬论便应运而生,从而起到了歪曲历史、混淆视听的作用。因日本成为世界经济大国而在日本民众中滋长的傲慢意识和优越心理,更使日本人不愿对比其落后的被侵略国低头认罪,他们不愿正视历史,因而就不可能对战争深刻反省。
(三)战后日本政府拿出巨额资金资助在二次大战给被侵略国造成极大伤害的日本军人及其遗属,其中包括经正义审判判处死刑的日本甲级战犯。这种主动的巨额赔偿与极不情愿的少得可怜的对外赔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加之政界要员对供奉日本战犯的靖国神社一年一度的规模宏大的集体朝觐活动,给日本民众留下了发动战争的日本旧军人尤其是被判死刑者是“民族英雄”的深刻印象,相当数量的日本民众加入否认对外战争性质的大合唱也就不足为怪了。
总之,正由于日本政府在战争赔偿问题上采取了消极的态度,导致了对侵略战争的极不彻底乃至歪曲的反省,出现了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复兴,甚至鼓吹为侵略战争彻底翻案。日本的所作所为当然不能得到广大受害国政府和人民的谅解,各国政府和人民正对日本保持着高度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