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拜占廷《农业法》研究(之一)
陈志强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03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9年06期第117~132页
【作者简介】陈志强,1952年生,教授。南开大学历史系 300071
拜占廷《农业法》(òμо γεωργικò),英文译作Rural Code或Farmer's Law,是拜占廷农业发展史上最重要的立法文件。拜占廷学者研究的一般结论认为,7—8世纪期间是拜占廷农业经济发生重要变化的阶段。在这个时期,拜占廷帝国统治者放弃了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I,527—565 年在位)致力于在罗马帝国体制内重建旧帝国的经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军区制,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对拜占廷帝国生存极为重要的小农经济的发展,并奠定了拜占廷帝国此后数百年强盛的物质基础。但是,这一时期拜占廷农业经济发生的变化却没有留下较多的立法资料可供后人研究,我们所掌握的文献资料和考古文物均比较零散,而伊拉克略、伊苏里亚和阿莫利诸王朝的皇帝立法在涉及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方面都不系统,当时的历史作家塞奥发尼(Θεοфαυη ο Оμολογητη,752—818 年)的《编年史》和君士坦丁堡大教长尼基弗鲁斯(ικηфορο,758—829年)的《简史》也仅仅提供了有关的补充材料。正因为如此,《农业法》的资料价值就显得更为突出,可以说,要考察拜占廷农业问题必须了解《农业法》,不研究这部农业法就无法研究拜占廷农业史。拜占廷经济史专家格外注意研究这部立法,对其成书年代、性质和其反映的客观情况进行多方面的探讨,并因观点各异而争论不休。《农业法》共有85条,我国学者整理翻译出来的仅有37条,且是从俄文版本转译,存在不少需要斟酌的地方。笔者十余年前曾参照希腊语原文和英译本作过全文翻译,近年来,笔者在对拜占廷经济问题的研究中,深感这部立法的重要,因此,本文试图就国际拜占廷学界在该法研究中关注的重要问题做粗浅的研究,权作引玉之石,并求教于国内同仁。
一
《农业法》的版本及成书年代是学术界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所揭示的拜占廷农村生产生活状况的时间定位,进而关系着对拜占廷农业发展史的整体认识。
最早发现的《农业法》是作为14世纪拜占廷帝国法学家颁布的立法汇编《六书》的附录文件,当时发现的《农业法》既无标题,也未署作者名。因此,一些学者推测该法律可能是由《六书》的编者完成。《六书》由时任拜占廷帝国第二大城市塞萨洛尼基城大法官的君士坦丁·哈门诺布罗斯(ωυσταυτιυο ρμευοπουλο,1320—1383年)编纂,1345、1349年和1359年先后三次修订签发(注:《六书》传于后世的手抄本共有70余部,19世纪中期经德国法律史专家G.E.海姆巴赫整理出版(莱比锡1851年版),百余年后希腊拜占廷学者Κ.Γ.比察基斯重作整理注释出版(雅典1971年版)。)。由于该法按照适合14世纪社会生活的新体系汇编以前历代君主颁布的立法条款,便于使用,因此受到广泛欢迎,不仅在拜占廷帝国各地使用,而且在斯拉夫各国和土耳其人中使用,直到20世纪初其部分条款仍在希腊使用。但是,《农业法》首先出现在1349年《六书》第二版中(见于1352年的复本附录),而没有出现在1345年的第一版中,这使从事拜占廷法律研究的学者大惑不解。因此,有人提出疑问,怀疑哈门诺布罗斯并非《农业法》的作者,他也并没有将《农业法》编入《六书》,而是由其后人在使用过程中或在复制《六书》过程中添加进去的,《农业法》的成文时间也因此被推算为14世纪。《六书》因其与《农业法》的特殊关系而受到学者们的格外关注。
最先从事《农业法》研究的德国学者扎哈利亚·冯·林根绍尔在追踪《农业法》成书时代问题上获得突破性进展,他在著名的《希腊罗马法律手稿史》中提出,《农业法》是由哈门诺布罗斯大法官本人根据前代立法编入《六书》中,而非其后人杜撰。他同时根据对12世纪拜占廷帝国的《皇帝法律选编》(注:《皇帝法律选编》是由无名氏法学家于1142年编辑的,其资料来源为更早的《皇帝立法》。从其注释中可以看出,选编者的目的是对《皇帝立法》60卷进行全文整理,但是,其主要内容只包括《皇帝立法》前10卷的内容。此外,《皇帝法律选编》对《皇帝立法》其他内容作了意译,并选编了6—11世纪的一些法律, 选编的方式为意译、举例和简短介绍,其中对司法程序的举例最为详细。Ζ.林根绍尔:《希腊罗马法律手稿史》 Zachari
von Lingenthal, Historiae juris griechish-romischendelineatio,海德堡1839年版,第32页以后部分。)一书的研究,认为哈门诺布罗斯不是《农业法》的作者,他编入《六书》中的《农业法》来自更早的法典,因为其部分条款早在8 世纪就已经被编入当时的《法律选编》(注:《法律选编》为伊苏里亚王朝皇帝颁布的法典,全书共分18章,主要包括适用于当时社会生活的前代皇帝的法律,在离婚、战利品分配和刑法方面具有新的发展,其对拜占廷帝国司法活动的强大影响持续了约200年。 该法典的现代权威文本为L.伯格曼所整理,法兰克福1983年版。)中。林根绍尔的观点得到大多数拜占廷学家的赞同,他们几乎一致认为《农业法》成书于8世纪末或9世纪初,理由是该法律的文本风格与这个时期的立法及当时使用的语言相符。但是,林根绍尔在数十年后改变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农业法》的内容和行文更多涉及查士丁尼一世以后斯拉夫人大举迁徙到巴尔干半岛时代的农村社会,更接近拜占廷帝国伊苏里亚王朝皇帝利奥(Leo Ⅲ,717—741年在位)和君士坦丁五世(Constantine V,741—775年在位)时期颁布的《法律选编》的内容,并因此推断《农业法》是这两位皇帝在位时期, 即8世纪中期成文的(注:Ζ.林根绍尔:《希腊罗马帝国史》Zachari
Von Lingenthal,Geschichte des griechish-romischen Rechts,柏林1892年版,第249页。)。 这一观点引起很大争论,并激发学者们就有关问题进行多方面探索,此后,几乎所有拜占廷学家都在这个问题上表明态度,他们对《农业法》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林根绍尔对《农业法》的看法影响极大,但是他最大的贡献在于引导拜占廷学术界注意发掘《农业法》原始文本。
百余年来,拜占廷学研究学者在世界各地陆续发现了百余个《农业法》文本,它们分属于11世纪—17世纪,不仅有希腊语文本,而且有斯拉夫各民族语言文本和土耳其语文本,目前分散保存在欧洲各国博物馆或图书馆。这些文本长短不同,文字有别,例如,在8 世纪的《法律选编》中的《农业法》共有76条,其中第25章中有29条,第26章中有23条,其他24条保存在第12、15、18、20、21章和24章中(注:F.道格尔:《哈门诺布罗斯及〈农业法〉》F.Dolger, Harmenopulos und derNomos Georgikos,载塞萨洛尼基大学法政学院纪念《六书》成书600年出版的论文集,塞萨洛尼基1951年版,第151—161页。);而在14世纪的《六书》中,《农业法》共有96条,分列在10章标题之下。特别重要的是,在已经发现的《农业法》大部分文本中都明确标有“摘引自查士丁尼法书的《农业法》条款”的字样,但是没有进一步指明是哪位查士丁尼,究竟是6世纪后半期的查士丁尼一世,还是7世纪末的查士丁尼二世?学者们因此展开新一轮争论,形成了三种主要意见。其一为查士丁尼一世说,重要代表为德国学者德尔格,他详细对比了查士丁尼法典和《农业法》的条款,力主此说。这种意见经法国拜占廷帝国农业史专家保罗·勒梅勒支持而得到加强,后者认为查士丁尼一世立法在拜占廷帝国历史上具有长期的影响,其后代法学家利用其权威和法典条文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注:P.勒梅勒:《拜占廷农业史》 P. Lemerle, TheAgrarian History of Byzantium,高尔韦大学1979年版,第34页。)。其二是前南斯拉夫拜占廷学家奥斯特洛格尔斯基为重要代表的一派提出的查士丁尼二世说,他在对查士丁尼法典进行语言学考证后提出,拜占廷人在涉及查士丁尼法典时的习惯用语为复数(τωυ I ουστιυιαυωυ βιβλιωυ),而《农业法》使用的是单数(του Iουστιυιαυου βιβλιου)形式,这一论证加强了由德国拜占廷经济史专家斯坦因和美籍俄国学者瓦西列夫等人支持的该派意见(注:他们的意见可以参见G.奥斯特洛格尔斯基《拜占廷国家史》 G.Ostrogorsky, History of the Byzantine State,牛津1956年版,第82页,注3; E.斯坦因:《从古代到中世纪,拜占廷财政管理史》E.Stein,“Vom Altertum in Mittelalter. Zur Geschichte derbyzantinischen Finanzverwaltung”,载《拜占廷研究》1931 年第31期,第355页;A.瓦西列夫:《拜占廷帝国史》A. Vasiliev, Historyof the Byzantine Empire,威斯康辛大学1970年版,第245页。)。其三为伊苏里亚朝皇帝说,主要代表为林根绍尔。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大多数拜占廷学家均未能解释《农业法》文本不一的原因。
我们综合考察各种研究成果后得出的结论是,在《农业法》成书和文本沿革方面的研究存在着概念混淆的现象,致使各派学者相互误解,多种意见看似对立,实际并无本质上的矛盾。问题的关键是必须首先明确,《农业法》是一部汇编性质的实用法律手册,主要是为拜占廷帝国农村日常出现的大量民事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这一点不仅在“摘引自查士丁尼法书的《农业法》条款”这个总标题中得到证明,而且在该法律条文具有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中得到证明,关于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作为一部法律汇编,《农业法》自然有其法律资料来源,必然经过法律原制定者和法律汇编者两个加工过程,而该法成书后又经历了数百年传抄的过程。目前存在的多种意见,实际上是将前两个过程混为一谈,将《农业法》的资料来源和编辑成文两个问题相混淆,未能区分该法律的原作者和汇编者,同时,忽略了对《农业法》流传过程的研究。
笔者认为,《农业法》总标题中提到的“查士丁尼”是指查士丁尼一世,理由除了前述学者的意见外,尚有两方面需要补充。首先,从《农业法》文本以外的历史资料可知,查士丁尼一世极为重视立法,为后人留下了体系完备的《罗马民法大全》,有关史料翔实,为世人公认,这里不必赘述。而查士丁尼二世却很少有立法成果传世,至少在有关这位皇帝的历史记载中,我们找不到相关的资料。根据当时的两部重要史书,即塞奥发尼的《编年史》和尼基弗鲁斯的《简史》记述,查士丁尼二世在位16年期间取得的内政业绩主要集中在建立希腊军区、以斯拉夫移民充实边塞和在宗教领域中强化皇权,而在立法方面,他没有任何值得称道的建树(注:塞奥发尼:《编年史》Theophanes,Chronographia,C.布尔编注,希尔德斯海1963年版;尼基弗鲁斯:《简史》Nikiphoros,Istoria Syntomos, C. 布尔编注,莱比锡1880年版。)。换言之, 查士丁尼一世具有为其后人提供法律汇编资料来源的条件,而查士丁尼二世缺乏类似的条件。即使后者有可能从事立法活动,人们也很难想象,两个查士丁尼的后人在选编《农业法》时会置前者系统的法典资料和巨大的立法名声于不顾,采用后者的立法条文。
其次,从《农业法》涉及的内容和立法风格等方面分析,它与查士丁尼法典有直接的联系。查士丁尼法典体系完备,涉及农村社会生活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有关农业问题的条款分散于人法、物权法、债法和诉讼法各个部分,与有关内容相对集中的《农业法》相比,查士丁尼法典注重从法理上阐述农村法律纠纷的解决办法,而《农业法》则通过具体法律行为说明问题。例如,《农业法》第37条涉及借用牲畜造成牲畜死亡的赔偿规定就与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汇纂》第47章第2节第40 条的内容相似,前者提出:“如果有人牵走牛去做工而后死亡,那么法官应去调查,……他应赔偿一头牛的价值”,后者规定“未经主人同意使用他人牲畜,……应由法官裁定赔偿”;《农业法》关于毁坏林地的第57条与查士丁尼《法典》第3章第35节第1条的内容相同,前者规定:“凡焚毁他人山坡林地或砍伐他人树木者应判有罪,并应双倍赔偿损失”,后者规定:“因放火造成损害,应视为违法犯罪,充军并赔偿”(注:参见《农业法》,W.阿什伯尼尔编注,载《希腊研究学报》1910年第30期;《法学汇纂》,莫罗译注,剑桥1904年版;《法典》,科鲁格整理,柏林1892年版。)。《农业法》的几乎所有条款都可以在查士丁尼法典中找到根据。此外,从《农业法》提到的惩罚形式也可以看到它与查士丁尼法典的联系。《农业法》涉及的刑罚包括割鼻、切舌、剜眼、断肢、鞭打、烙印、火刑和绞刑等,但是,极刑很少使用,代之以残废肢体,罚款和鞭打是最常用的形式。这与查士丁尼法典反映的刑法原则相似,即以基督教惩罚标准指导立法,以去除使人犯罪的部分肢体代替终止罪犯生命(注:《圣经·马可福音》第9 章记载:“如果你的一只手使你犯罪,把它砍掉!……如果你的一只脚使你犯罪,把它砍掉!……如果你的一只眼睛使你犯罪,把它挖出来!”)。这一点比较准确地反映出早期拜占廷帝国基督教化在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项点,并深刻地影响了当时和其后立法观念的更新。至于查士丁尼二世,学术界至今未能得到史料证据,证明其对《农业法》的影响。
仅从语言学角度判断《农业法》,或仅局限于文本研究推断《农业法》成书年代似乎均缺乏说服力,应进一步开阔考察的视野,选择更多角度进行研究,方能使该问题的解决建立在更坚实的学术基础上。
对于《农业法》汇编时代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林根绍尔的伊苏里亚王朝说,并同意林氏详细考证该法条款和语言与8 世纪的环境相符的理由。除此之外,还有两点需要补充。首先,《农业法》作为《法律汇编》的附录,与同样作为附录文献的《海洋法》和《军事法》的立法意义相同,换言之,《法律汇编》的编纂者是出于同样的目的,采取同样的立法形式从其前代皇帝的法律中分类编辑了这三个专门法典。虽然人们还不能完全排除8世纪以前伊拉克略王朝皇帝汇编专门法典的可能性, 但是就目前已经发现的资料分析,伊苏里亚王朝说更为合理。其次,从拜占廷帝国立法史的发展过程看,《农业法》成书的时代距离查士丁尼一世时代将近200年,其间,拜占廷社会发生了比较深刻的变化, 军区制改革在拜占廷帝国经济政治军事领域引起的结构性重组,多瑙河北方民族向拜占廷帝国大量移居产生的农村人口增长,以及斯拉夫人定居拜占廷农村对帝国农村各项制度带来的影响等,都不同程度地改变了拜占廷社会生活的环境,进而产生了适当调整立法的必要性。作为重视法制传统的民族,拜占廷人必然首先考虑从查士丁尼法典中选编适用的法律,为当代生活服务,这就是为什么拜占廷帝国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多部法律汇编的原因。诚如我们在拜占廷帝国这一时期的历史上看到的,军区制改革使国家军事化,进而促进了农村中小农经济的复兴,而形势的相对稳定与国力的恢复为包括海上贸易在内的工商业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军事、农业和海上贸易问题因此凸现出来。伊苏里亚王朝皇帝在编纂《法律汇编》过程中,针对社会生活诸多问题中最突出的方面专门汇编专题法律就在情理之中了(注:笔者还认为,在没有发现新的历史资料之前,对《农业法》成书问题的讨论不再会产生学术上的突破,对该法编者的考证充其量也仅是一种推测,缺乏学术意义,特别是一些学者为该法成文时间发生的争论仅涉及几年或十几年的短时段,并不影响我们考察《农业法》之上百年或数百年影响问题。参见P.勒梅勒《拜占廷农业史》,第29页注1,其中提到道格尔的740年说、格鲁梅尔的741 年说和奥斯特洛格尔斯基的726年说。)。
至于对《农业法》文本混乱的现象,我们只能从其流传过程中寻求解释。由于《农业法》涉及的问题具体,处理的规定明确,易于操作,适用范围广泛,因此广为流传,长期使用。它或被后代法学家编引进其它法律汇编中,或以单行本形式为处理农村事务的官员提供依据,甚或被拆散使用。在数百年的反复抄写中,《农业法》可能并不总是以整体面貌出现,某些法学家根据自己编纂法律的需要,使用其中一部分,而另外一些立法者则在需要时将其条款从不同的前代法典中重新集中起来。目前已知的百余个古代版本中,最古老的《农业法》文本为11世纪的手抄本,距离该法律成文的时代有300年,在此期间, 它必不可免地被人们复制传抄,其条款有可能经历了聚散离合的复杂流传过程。这就是为什么《农业法》各文本的条款数时多时少,而某些条款似乎重复的原因。当分散使用《农业法》条文时,就可能出现条款数量较少的情况,而当集中编辑其全部内容时,为了恢复其完整性,汇编者宁可重复而不漏掉任何条款。14世纪哈门诺布罗斯编辑的《农业法》属于集中使用的典型范例,因此其文本条款数达到96条之多,其中至少有1/3属于重复条款。属于1166年复制的《法律选编》中保存的《农业法》有76条,可能接近8 世纪《农业法》原文条款数字(注:该文本现保存在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编号为巴黎·希腊手稿·1384号。)。在目前由现代学者整理发表的四个《农业法》文本中,水平最高的是阿什伯尼尔编注的文本,该文本是以11世纪初的马西亚努力为基础,参照其它六个年代较早的古本整理出来的,具有文本完整性和内容连贯性的特点,更由于它采取原文和英文对照的方式发表,而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欢迎,是迄今为止公认最权威的《农业法》文本(注:W.阿什伯尼尔编注的《农业法》原文本和英文本分别载于《希腊研究学报》1910年第30期和1912年第32期。)。另外,《农业法》各文本个别词汇和语句的差异,也是其在长期流传过程中受不同时代拜占廷希腊语变化影响的结果,这里不拟一一详述。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03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9年06期第117~132页
【作者简介】陈志强,1952年生,教授。南开大学历史系 300071
【内容提要】 | 拜占廷帝国《农业法》依据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主的前代帝国皇帝立法,由伊苏里亚王朝时代的法学家汇编成书。它有针对性地规范了8 世纪前后拜占廷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行为,并长期通行于拜占廷帝国。《农业法》比较清晰地揭示了拜占廷帝国中期历史上农村基层组织、土地利用、村庄成员构成以及生产关系的一般状况。它以法律形式提供的真实信息表明:这一时期拜占廷农业经济以小土地经济为主,农村中的主要居民是拥有小块份地的自由农民。 |
一
《农业法》的版本及成书年代是学术界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所揭示的拜占廷农村生产生活状况的时间定位,进而关系着对拜占廷农业发展史的整体认识。
最早发现的《农业法》是作为14世纪拜占廷帝国法学家颁布的立法汇编《六书》的附录文件,当时发现的《农业法》既无标题,也未署作者名。因此,一些学者推测该法律可能是由《六书》的编者完成。《六书》由时任拜占廷帝国第二大城市塞萨洛尼基城大法官的君士坦丁·哈门诺布罗斯(ωυσταυτιυο ρμευοπουλο,1320—1383年)编纂,1345、1349年和1359年先后三次修订签发(注:《六书》传于后世的手抄本共有70余部,19世纪中期经德国法律史专家G.E.海姆巴赫整理出版(莱比锡1851年版),百余年后希腊拜占廷学者Κ.Γ.比察基斯重作整理注释出版(雅典1971年版)。)。由于该法按照适合14世纪社会生活的新体系汇编以前历代君主颁布的立法条款,便于使用,因此受到广泛欢迎,不仅在拜占廷帝国各地使用,而且在斯拉夫各国和土耳其人中使用,直到20世纪初其部分条款仍在希腊使用。但是,《农业法》首先出现在1349年《六书》第二版中(见于1352年的复本附录),而没有出现在1345年的第一版中,这使从事拜占廷法律研究的学者大惑不解。因此,有人提出疑问,怀疑哈门诺布罗斯并非《农业法》的作者,他也并没有将《农业法》编入《六书》,而是由其后人在使用过程中或在复制《六书》过程中添加进去的,《农业法》的成文时间也因此被推算为14世纪。《六书》因其与《农业法》的特殊关系而受到学者们的格外关注。
最先从事《农业法》研究的德国学者扎哈利亚·冯·林根绍尔在追踪《农业法》成书时代问题上获得突破性进展,他在著名的《希腊罗马法律手稿史》中提出,《农业法》是由哈门诺布罗斯大法官本人根据前代立法编入《六书》中,而非其后人杜撰。他同时根据对12世纪拜占廷帝国的《皇帝法律选编》(注:《皇帝法律选编》是由无名氏法学家于1142年编辑的,其资料来源为更早的《皇帝立法》。从其注释中可以看出,选编者的目的是对《皇帝立法》60卷进行全文整理,但是,其主要内容只包括《皇帝立法》前10卷的内容。此外,《皇帝法律选编》对《皇帝立法》其他内容作了意译,并选编了6—11世纪的一些法律, 选编的方式为意译、举例和简短介绍,其中对司法程序的举例最为详细。Ζ.林根绍尔:《希腊罗马法律手稿史》 Zachari
von Lingenthal, Historiae juris griechish-romischendelineatio,海德堡1839年版,第32页以后部分。)一书的研究,认为哈门诺布罗斯不是《农业法》的作者,他编入《六书》中的《农业法》来自更早的法典,因为其部分条款早在8 世纪就已经被编入当时的《法律选编》(注:《法律选编》为伊苏里亚王朝皇帝颁布的法典,全书共分18章,主要包括适用于当时社会生活的前代皇帝的法律,在离婚、战利品分配和刑法方面具有新的发展,其对拜占廷帝国司法活动的强大影响持续了约200年。 该法典的现代权威文本为L.伯格曼所整理,法兰克福1983年版。)中。林根绍尔的观点得到大多数拜占廷学家的赞同,他们几乎一致认为《农业法》成书于8世纪末或9世纪初,理由是该法律的文本风格与这个时期的立法及当时使用的语言相符。但是,林根绍尔在数十年后改变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农业法》的内容和行文更多涉及查士丁尼一世以后斯拉夫人大举迁徙到巴尔干半岛时代的农村社会,更接近拜占廷帝国伊苏里亚王朝皇帝利奥(Leo Ⅲ,717—741年在位)和君士坦丁五世(Constantine V,741—775年在位)时期颁布的《法律选编》的内容,并因此推断《农业法》是这两位皇帝在位时期, 即8世纪中期成文的(注:Ζ.林根绍尔:《希腊罗马帝国史》Zachari
Von Lingenthal,Geschichte des griechish-romischen Rechts,柏林1892年版,第249页。)。 这一观点引起很大争论,并激发学者们就有关问题进行多方面探索,此后,几乎所有拜占廷学家都在这个问题上表明态度,他们对《农业法》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林根绍尔对《农业法》的看法影响极大,但是他最大的贡献在于引导拜占廷学术界注意发掘《农业法》原始文本。
百余年来,拜占廷学研究学者在世界各地陆续发现了百余个《农业法》文本,它们分属于11世纪—17世纪,不仅有希腊语文本,而且有斯拉夫各民族语言文本和土耳其语文本,目前分散保存在欧洲各国博物馆或图书馆。这些文本长短不同,文字有别,例如,在8 世纪的《法律选编》中的《农业法》共有76条,其中第25章中有29条,第26章中有23条,其他24条保存在第12、15、18、20、21章和24章中(注:F.道格尔:《哈门诺布罗斯及〈农业法〉》F.Dolger, Harmenopulos und derNomos Georgikos,载塞萨洛尼基大学法政学院纪念《六书》成书600年出版的论文集,塞萨洛尼基1951年版,第151—161页。);而在14世纪的《六书》中,《农业法》共有96条,分列在10章标题之下。特别重要的是,在已经发现的《农业法》大部分文本中都明确标有“摘引自查士丁尼法书的《农业法》条款”的字样,但是没有进一步指明是哪位查士丁尼,究竟是6世纪后半期的查士丁尼一世,还是7世纪末的查士丁尼二世?学者们因此展开新一轮争论,形成了三种主要意见。其一为查士丁尼一世说,重要代表为德国学者德尔格,他详细对比了查士丁尼法典和《农业法》的条款,力主此说。这种意见经法国拜占廷帝国农业史专家保罗·勒梅勒支持而得到加强,后者认为查士丁尼一世立法在拜占廷帝国历史上具有长期的影响,其后代法学家利用其权威和法典条文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注:P.勒梅勒:《拜占廷农业史》 P. Lemerle, TheAgrarian History of Byzantium,高尔韦大学1979年版,第34页。)。其二是前南斯拉夫拜占廷学家奥斯特洛格尔斯基为重要代表的一派提出的查士丁尼二世说,他在对查士丁尼法典进行语言学考证后提出,拜占廷人在涉及查士丁尼法典时的习惯用语为复数(τωυ I ουστιυιαυωυ βιβλιωυ),而《农业法》使用的是单数(του Iουστιυιαυου βιβλιου)形式,这一论证加强了由德国拜占廷经济史专家斯坦因和美籍俄国学者瓦西列夫等人支持的该派意见(注:他们的意见可以参见G.奥斯特洛格尔斯基《拜占廷国家史》 G.Ostrogorsky, History of the Byzantine State,牛津1956年版,第82页,注3; E.斯坦因:《从古代到中世纪,拜占廷财政管理史》E.Stein,“Vom Altertum in Mittelalter. Zur Geschichte derbyzantinischen Finanzverwaltung”,载《拜占廷研究》1931 年第31期,第355页;A.瓦西列夫:《拜占廷帝国史》A. Vasiliev, Historyof the Byzantine Empire,威斯康辛大学1970年版,第245页。)。其三为伊苏里亚朝皇帝说,主要代表为林根绍尔。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大多数拜占廷学家均未能解释《农业法》文本不一的原因。
我们综合考察各种研究成果后得出的结论是,在《农业法》成书和文本沿革方面的研究存在着概念混淆的现象,致使各派学者相互误解,多种意见看似对立,实际并无本质上的矛盾。问题的关键是必须首先明确,《农业法》是一部汇编性质的实用法律手册,主要是为拜占廷帝国农村日常出现的大量民事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这一点不仅在“摘引自查士丁尼法书的《农业法》条款”这个总标题中得到证明,而且在该法律条文具有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中得到证明,关于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作为一部法律汇编,《农业法》自然有其法律资料来源,必然经过法律原制定者和法律汇编者两个加工过程,而该法成书后又经历了数百年传抄的过程。目前存在的多种意见,实际上是将前两个过程混为一谈,将《农业法》的资料来源和编辑成文两个问题相混淆,未能区分该法律的原作者和汇编者,同时,忽略了对《农业法》流传过程的研究。
笔者认为,《农业法》总标题中提到的“查士丁尼”是指查士丁尼一世,理由除了前述学者的意见外,尚有两方面需要补充。首先,从《农业法》文本以外的历史资料可知,查士丁尼一世极为重视立法,为后人留下了体系完备的《罗马民法大全》,有关史料翔实,为世人公认,这里不必赘述。而查士丁尼二世却很少有立法成果传世,至少在有关这位皇帝的历史记载中,我们找不到相关的资料。根据当时的两部重要史书,即塞奥发尼的《编年史》和尼基弗鲁斯的《简史》记述,查士丁尼二世在位16年期间取得的内政业绩主要集中在建立希腊军区、以斯拉夫移民充实边塞和在宗教领域中强化皇权,而在立法方面,他没有任何值得称道的建树(注:塞奥发尼:《编年史》Theophanes,Chronographia,C.布尔编注,希尔德斯海1963年版;尼基弗鲁斯:《简史》Nikiphoros,Istoria Syntomos, C. 布尔编注,莱比锡1880年版。)。换言之, 查士丁尼一世具有为其后人提供法律汇编资料来源的条件,而查士丁尼二世缺乏类似的条件。即使后者有可能从事立法活动,人们也很难想象,两个查士丁尼的后人在选编《农业法》时会置前者系统的法典资料和巨大的立法名声于不顾,采用后者的立法条文。
其次,从《农业法》涉及的内容和立法风格等方面分析,它与查士丁尼法典有直接的联系。查士丁尼法典体系完备,涉及农村社会生活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有关农业问题的条款分散于人法、物权法、债法和诉讼法各个部分,与有关内容相对集中的《农业法》相比,查士丁尼法典注重从法理上阐述农村法律纠纷的解决办法,而《农业法》则通过具体法律行为说明问题。例如,《农业法》第37条涉及借用牲畜造成牲畜死亡的赔偿规定就与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汇纂》第47章第2节第40 条的内容相似,前者提出:“如果有人牵走牛去做工而后死亡,那么法官应去调查,……他应赔偿一头牛的价值”,后者规定“未经主人同意使用他人牲畜,……应由法官裁定赔偿”;《农业法》关于毁坏林地的第57条与查士丁尼《法典》第3章第35节第1条的内容相同,前者规定:“凡焚毁他人山坡林地或砍伐他人树木者应判有罪,并应双倍赔偿损失”,后者规定:“因放火造成损害,应视为违法犯罪,充军并赔偿”(注:参见《农业法》,W.阿什伯尼尔编注,载《希腊研究学报》1910年第30期;《法学汇纂》,莫罗译注,剑桥1904年版;《法典》,科鲁格整理,柏林1892年版。)。《农业法》的几乎所有条款都可以在查士丁尼法典中找到根据。此外,从《农业法》提到的惩罚形式也可以看到它与查士丁尼法典的联系。《农业法》涉及的刑罚包括割鼻、切舌、剜眼、断肢、鞭打、烙印、火刑和绞刑等,但是,极刑很少使用,代之以残废肢体,罚款和鞭打是最常用的形式。这与查士丁尼法典反映的刑法原则相似,即以基督教惩罚标准指导立法,以去除使人犯罪的部分肢体代替终止罪犯生命(注:《圣经·马可福音》第9 章记载:“如果你的一只手使你犯罪,把它砍掉!……如果你的一只脚使你犯罪,把它砍掉!……如果你的一只眼睛使你犯罪,把它挖出来!”)。这一点比较准确地反映出早期拜占廷帝国基督教化在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项点,并深刻地影响了当时和其后立法观念的更新。至于查士丁尼二世,学术界至今未能得到史料证据,证明其对《农业法》的影响。
仅从语言学角度判断《农业法》,或仅局限于文本研究推断《农业法》成书年代似乎均缺乏说服力,应进一步开阔考察的视野,选择更多角度进行研究,方能使该问题的解决建立在更坚实的学术基础上。
对于《农业法》汇编时代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林根绍尔的伊苏里亚王朝说,并同意林氏详细考证该法条款和语言与8 世纪的环境相符的理由。除此之外,还有两点需要补充。首先,《农业法》作为《法律汇编》的附录,与同样作为附录文献的《海洋法》和《军事法》的立法意义相同,换言之,《法律汇编》的编纂者是出于同样的目的,采取同样的立法形式从其前代皇帝的法律中分类编辑了这三个专门法典。虽然人们还不能完全排除8世纪以前伊拉克略王朝皇帝汇编专门法典的可能性, 但是就目前已经发现的资料分析,伊苏里亚王朝说更为合理。其次,从拜占廷帝国立法史的发展过程看,《农业法》成书的时代距离查士丁尼一世时代将近200年,其间,拜占廷社会发生了比较深刻的变化, 军区制改革在拜占廷帝国经济政治军事领域引起的结构性重组,多瑙河北方民族向拜占廷帝国大量移居产生的农村人口增长,以及斯拉夫人定居拜占廷农村对帝国农村各项制度带来的影响等,都不同程度地改变了拜占廷社会生活的环境,进而产生了适当调整立法的必要性。作为重视法制传统的民族,拜占廷人必然首先考虑从查士丁尼法典中选编适用的法律,为当代生活服务,这就是为什么拜占廷帝国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多部法律汇编的原因。诚如我们在拜占廷帝国这一时期的历史上看到的,军区制改革使国家军事化,进而促进了农村中小农经济的复兴,而形势的相对稳定与国力的恢复为包括海上贸易在内的工商业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军事、农业和海上贸易问题因此凸现出来。伊苏里亚王朝皇帝在编纂《法律汇编》过程中,针对社会生活诸多问题中最突出的方面专门汇编专题法律就在情理之中了(注:笔者还认为,在没有发现新的历史资料之前,对《农业法》成书问题的讨论不再会产生学术上的突破,对该法编者的考证充其量也仅是一种推测,缺乏学术意义,特别是一些学者为该法成文时间发生的争论仅涉及几年或十几年的短时段,并不影响我们考察《农业法》之上百年或数百年影响问题。参见P.勒梅勒《拜占廷农业史》,第29页注1,其中提到道格尔的740年说、格鲁梅尔的741 年说和奥斯特洛格尔斯基的726年说。)。
至于对《农业法》文本混乱的现象,我们只能从其流传过程中寻求解释。由于《农业法》涉及的问题具体,处理的规定明确,易于操作,适用范围广泛,因此广为流传,长期使用。它或被后代法学家编引进其它法律汇编中,或以单行本形式为处理农村事务的官员提供依据,甚或被拆散使用。在数百年的反复抄写中,《农业法》可能并不总是以整体面貌出现,某些法学家根据自己编纂法律的需要,使用其中一部分,而另外一些立法者则在需要时将其条款从不同的前代法典中重新集中起来。目前已知的百余个古代版本中,最古老的《农业法》文本为11世纪的手抄本,距离该法律成文的时代有300年,在此期间, 它必不可免地被人们复制传抄,其条款有可能经历了聚散离合的复杂流传过程。这就是为什么《农业法》各文本的条款数时多时少,而某些条款似乎重复的原因。当分散使用《农业法》条文时,就可能出现条款数量较少的情况,而当集中编辑其全部内容时,为了恢复其完整性,汇编者宁可重复而不漏掉任何条款。14世纪哈门诺布罗斯编辑的《农业法》属于集中使用的典型范例,因此其文本条款数达到96条之多,其中至少有1/3属于重复条款。属于1166年复制的《法律选编》中保存的《农业法》有76条,可能接近8 世纪《农业法》原文条款数字(注:该文本现保存在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编号为巴黎·希腊手稿·1384号。)。在目前由现代学者整理发表的四个《农业法》文本中,水平最高的是阿什伯尼尔编注的文本,该文本是以11世纪初的马西亚努力为基础,参照其它六个年代较早的古本整理出来的,具有文本完整性和内容连贯性的特点,更由于它采取原文和英文对照的方式发表,而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欢迎,是迄今为止公认最权威的《农业法》文本(注:W.阿什伯尼尔编注的《农业法》原文本和英文本分别载于《希腊研究学报》1910年第30期和1912年第32期。)。另外,《农业法》各文本个别词汇和语句的差异,也是其在长期流传过程中受不同时代拜占廷希腊语变化影响的结果,这里不拟一一详述。